發布時間:2023-10-13 15:37:12
序言:作為思想的載體和知識的探索者,寫作是一種獨特的藝術,我們為您準備了不同風格的5篇企業所得稅征管存在的問題,期待它們能激發您的靈感。
1、稅收政策自身存在的問題。主要表現在:(1)國稅發[2003]83號文不完善。完工結轉的時點不明確、期間費用的扣除不統一。國稅發[2006]31號文下發前,各地根據自行對政策的主觀理解去執行,帶來完工確認的時間不一致,收入結轉不一致。預售期間發生的期間費用是否應并入當期申報,執行口徑也不統一,影響到房地產稅收政策執行的嚴肅性和公平性。(2)現行所得稅政策對成本分攤與相應售價時間的配比沒有明確要求。房地產開發企業發生的當期準予扣除的開發產品銷售成本,是指已實現銷售的開發產品成本,其可售面積單位成本按成本對象總成本除以總可售面積取得。由于現行政策對可售面積單位成本的對象沒有明確規定,企業在實際操作中隨意性較大。如,在商住樓建設中,有的企業底樓營業用房用來出租或自營。為使建造成本在所得稅前盡早扣除,企業按整幢樓作為成本對象計算分攤成本。這樣一來,住宅房與營業用房的單位成本一致,但營業房的實際售價一般是住宅房的3~4倍,造成利潤在住宅房與營業用房之間分布不均,為房地產企業延遲納稅提供了可乘之機。(3)對賬證不健全擬實行核定征收的,實際操作有難度。總局31號文明確規定:新辦房地產企業事先不得直接核定征收。那么,對通過核查后擬核定征收的企業如何核定應繳稅款,在實際征收時操作難度較大。
2、國稅部門自身征管力量不足。當前國稅部門具有一定房地產管理經驗的人員很少,專職管理更難以到位,管理人員的業務水平和工作能力制約了房地產企業的所得稅管理質量。
3、管理難和溝通難不利于房地產管理。(1)房地產企業管理難。房產開發周期長,少則三、四年,多則十年以上,成本費用支出項目多,工程建設編制的預算、簽訂的合同、變更書、各級項目審批部門的批文等,企業沒有作為稅務機關必須審核的資料妥善保管,或者無法提供,造成稅務部門對成本確認困難,加之跨年度審核工作量大、企業法人、財務人員變更頻繁,資料保管不善,帶來審核工作難以到位。(2)房地產業各相關部門的管理信息溝通不到位,國地稅分設,部門之間信息的不對稱及各自為政,使國家稅務總局提倡的實行房地產企業一體化管理難以在短期內完全到位。
(二)企業方面存在的問題。當前房地產企業在所得稅申報方面普遍存在故意少申報收入,多申報成本、費用,少計當期應納稅所得的現象。
1、隱匿預收房款。有以下幾種方式:一是將預收購房者的預付款掛在“其他應付款”等往來賬上,或記入“短期借款”等科目,賬面不反映收入;二是用自收憑證收取預收房款,存入非基本賬戶或其他銀行卡上,故意打埋伏,這種做法隱蔽性較強。當然開發企業最終會因購房者需要開具發票而作收入處理,但明顯減少了當期收入,減少當期應納稅金;三是將預收的定金以購房者的名義存入銀行改頭換面不作預收款申報收入等。
2、延遲結轉銷售收入。大多數開發企業都以辦理竣工決算為收入結轉的時點,通過延遲辦理竣工決算拖延收入結轉的時間,或者部分開發企業以款項收齊開具正式發票為結轉收入的時點,收入確認由企業人為控制,這兩種做法在房地產企業較為普遍。國家稅務總局[2006]31號文件明確了完工產品的三個條件,新的文件基本遏制了企業故意延遲結轉銷售收入的現象。
3、成本費用支出不實。房地產企業的成本費用項目多、構成復雜、專業性強。因此,雖然大多數企業成本費用的列支取得的票據是合法的,但稅務部門審核時對其支出的真實性和合理性難以準確界定。
4、人為地多結轉銷售成本。一是加大前期開發成本費用。現有的大部分開發企業均為項目開發,開發項目雖不大,但多數分期滾動開發,這就給企業人為加大前期開發費用有機可乘;二是按預算預估開發成本。房地產開發企業會十分注重資金使用效率,在未形成工程決算時,一般不會按合同總價款全額支付工程款項。因此,開發企業也就無法取得對方的全額票據,他們會從自身利益考慮,根據已付的工程款計算開發成本,或者按工程預算計算開發成本。
二、加強房地產企業所得稅管理
(一)明確稅收政策,加強預售房款結轉收入管理。房地產企業結轉銷售收入時間應以單項工程驗收合格時間為準,單項工程驗收合格后,企業將預收房款結轉銷售收入并開具銷售發票,企業不得提前或延遲開票。為控制企業銷售收入結轉時間,可通過與規劃建設部門的定期聯系通報,掌握各地房產竣工驗收情況,對已驗收合格的房產,及時督促企業結轉收入。
(二)嚴格政策界限,加強成本管理。總的原則是嚴格按照稅法要求,成本費用的列支必須真實、合法。支出憑證的合法性是首要前提,更要注重審查支出的真實性,防止出現虛開代開,人為加大成本費用的現象發生。
1、對房產已交付使用,但未竣工備案的,應督促企業將預收房款轉入銷售收入,并按規定預轉成本。已結算的按結算金額結轉銷售成本,未結算的依預算合同數加合理成本費用預提成本,同時應附詳細項目說明材料,如補充合同、經雙方簽字認可的已付工程款的工程進度款審批單等,經稅務機關審核后批準執行。
2、對房產已交付使用,且工程通過整體綜合驗收的,應按本匯算年度內取得的結算發票結轉成本;無法取得發票的,稅務機關可根據本地區同類型商品房平均利潤水平按核定利潤率征收。
3、明確對房地產成本分攤與相應售價時間的配比要求。進一步細化成本計算方法,如商住樓,要求企業對底樓營業用房和住宅房按售價折算成系數進行成本歸集,盡可能使銷售價格與成本結轉互相配比,使利潤在住宅房和營業用房的分布基本均衡。
(三)加大核定征收力度。通過日常巡查和評估,經常性地對企業進行財務核算和稅收政策執行的輔導和檢查,對房地產企業盡量采取查賬征收方式,最大限度用足、用好稅收政策,真實體現房地產盈利率較高的客觀現狀。對屢查屢犯、財務核算確實不健全的企業,按收入額核定征收,對企業的核定征收從項目開始到銷售終結執行到底。考慮房地產企業的特殊性及與總局38號文核定征收辦法不相矛盾,總局應制定房地產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具體辦法,作為核定征收辦法的特例,便于基層一線人員在實際執行中有法可依。
(四)監控評估和稽查有機結合,提升稅收管理水平
1、做好基礎工作,加強日常監管。從開發初期到項目竣工,稅務機關應要求房地產開發企業按時上報項目開發、銷售情況,以便實施過程監控。建立企業日常監控管理動態臺賬,逐戶分季度反映企業預售收入納稅情況、賬面收入、成本、利潤情況及稅務機關調整情況。對存在問題的企業進行檢查、調查,對應繳未繳的稅款進行補征。
2、進行數據指標分析,搞好納稅評估。按季度對房地產開發企業進行納稅評估。依托計算機技術,根據房地產行業納稅情況的歷史數據,開展行業稅收負擔率、成本利潤率、銷售收入利潤率、企業所得稅負擔率等指標的分析,對發現指標異常的企業,列入評估對象,實施及時控管。
3、加大稽查力度,規范稅收秩序。加強對房地產企業的專項檢查,通過檢查對存在問題進行深入細致的剖析,對虛開、代開發票、虛列成本行為進行嚴懲,依法打擊稅收違法行為。
【關鍵詞】企業所得稅,政府,管理政策
一、我國企業所得稅管理存在問題
(一)稅務機關日常監管效率低。
企業所得稅是一個涉及面廣、政策性強、納稅調整項目多、計算復雜的稅種。目前,由于征收管理方法過于單一、專業管理人員數量少、方法落后、稅務機關設置不合理、稅收征管信息化程度不高、綜合管理基礎薄弱等因素的影響,原有的制度、規章、辦法等已經不能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同時,行政執法者“酌情”度量權過大,管理環節多,權力分散,難以實施有效監管,使得漏征漏管現象大量存在。在稅務違法處罰方面,因為處罰的標準不統一,罰款界限模糊,使稅務機關不能規范執法,同時也給執法監管帶來了困難。這些問題嚴重的影響了所得稅征管工作的科學、合理、規范、高效。
(二)稅務機關監督機制不科學。
當前,我國稅收執法的內部監督機制還不夠健全,企業所得稅稅源信息化管理的基礎工作不夠規范。由于不同類型企業在規模、性質、組織結構、信譽等級等多方面存在差異,企業同國稅、地稅、工商、金融等部門的交流協調不夠通暢,稅務資源信息不能得到有效共享,稅收征收方式的核定不夠科學,國稅局、地稅局征稅范圍劃分不清等原因,導致了目前我國企業所得稅稅源監管不力,監督的內容重點不夠突出、范圍過于繁雜,稅源信息不真實、不完善,直接影響企業所得稅的計算和征收。稅務機關工作機構必須在本級稅務局長的領導下才可開展工作,無法獨立地行使自己的職權,大大的削弱了法制機構的監督力度。
(三)所得稅管理人員素質參差不齊。
在新的歷史形勢下,企業所得稅發展亦增添了許多新內容,它具有稅法性強、工作量大以及變化大等特點。社會對管理人員的能力與素質的要求也日益提高。部分稅務人員不能全面地掌握應用所得稅政策,日常的管理和稽查工作也常因業務能力水平不足而出現難題。實際工作中,所得稅管理人員業務水平參差不齊,配合的默契度不足使得很多工作細節沒有得到應有的完善,阻礙了所得稅管理工作水平的提高。
二、加強企業所得稅稅收征管制度
(一)提高稅收征管程序化與法制化。
為了適應新形勢的需要,要根據稅收征收環境和條件的變化,科學設置稅務征收機構,重新界定其職責范圍,合理分配人員,使稅務機關的人力、物力、財力達到最優化的配置,要建立和健全稅收征管的激勵機制、考評機制和約束機制,對稅務機關征管工作實行目標化管理,降低稅收征管成本,完善稅收征管的工作機制,通過統一、規范稅收征管工作的程序、辦法、職責、工作流程,完善工作績效的考評體系及考評量化指標內涵,合理界定稅收征收方式及征收范圍,以規范稅收征管的基礎性工作提高稅收征管效率。同時,法規部門可以介入稅務行政執法行為的事前、事中、事后監督,促進其法制化進程。
(二)完善稅源監控體系。
加強企業所得稅稅源監控基礎性工作的薄弱環節,明確稅源監控的職責范圍、辦法、規程、內涵等基礎性規范問題,需要加強企業與工商、金融、外貿、政府等相關部門的協調,使稅源信息具有及時性、全面性、客觀性,保證稅源信息真實可靠,做到信息暢通,信息共享。
1、政府應充分運用現代化、信息化技術,搭建稅源監控信息化平臺,不斷提高稅源監控管理水平。進一步拓展稅源監控渠道和手段,充分利用計算機網絡,逐步提高數據應用能力,提高數據處理分析的科學性、準確性,牢牢掌握稅收主動權,減少稅收漏洞,降低偷逃稅發案率。
2、政府應根據納稅人的不同特點采用不同的稅收征管辦法。對賬務健全的私營以上非國有經濟單位,堅持“申報”“核實”征收;對財務制度不健全的個體私營企業實行“核定”與“查賬”相結合的征管方式。對同地區、同行業、同規模個體提高稅源監控信息化管理水平,減少稅收流失。經濟單位應實行核定稅額。通過采取有效的措施,努力把不同級次的稅源置于強有力的監控之下,防止出現漏征漏管現象,減少稅收流失。
(三)以人為本,強化企業所得稅隊伍建設。
隨著時代以及社會的發展,市場的競爭已經逐漸轉變成人才的競爭,要想提高企業所得稅的管理水平,應該在以人為本的前提下強化稅收管理人員的素質。首先,要根據實際發展情況建立定期業務培訓制度。通過理論培訓和實踐鍛煉,不斷地提高和完善稅收管理人員現有的知識結構。其次,要在多層次、多途徑下開展專業化的培訓活動,根據所得稅納稅人的實際情況以及管理的現狀,探索實施以行業管理和規模管理為重點的培訓管理手段,從而建立一支專業化強的高素質隊伍。最后,要經常性地結合企業發展規劃、稅務人員的業績能力以及道德素養等因素開展一系列拓展實踐活動,深化稅務人員對企業所得稅的認識,并在更大程度上調動稅務人員工作的積極性和熱情。
三、總結
企業所得稅具有組織收入、調節經濟和維護國家稅收權益的功能,它來源于社會,服務于社會,并隨著社會環境的改變而不斷修正,以便與經濟發展階段相適應。新企業所得稅的實施不僅為其管理帶來了機遇,同時也帶來了新一輪的挑戰。我們必須深刻、清楚地認識到企業所得稅管理存在的問題,結合實際情況不斷進行改革與創新,使企業所得稅朝著更加精細化、科學化、合理化的方向邁進。
參考文獻:
[1]柴秀英.財務會計與稅收政策差異分析比較[J].內蒙古統計,2003.6:64~66
1現行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
我國1994年確立的企業所得稅體系,由企業所得稅和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構成,十年來,我國國民經濟的經濟基礎、宏觀和微觀經濟形勢發生了深刻的變化,企業(內、外資)組織機構、規模、類型、性質發生了改變,特別是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和完善,目前企業所得稅制及征收管理等方面存在著與市場經濟不適應諸多問題,嚴重制約著稅收功能性作用的發揮,不利于企業發展,不利于發揮稅收杠桿對國民經濟的調節作用,企業所得稅征管機制存在的問題,可以從以下幾方面加以分析說明。
(1)現行企業所得稅征管制度不規范,無法體現稅收的公平原則。現行企業所得稅制存在弊端,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稅法不統一,稅收優惠政策存在不平等性,內外資企業稅負不公平,所得稅政策具有多變性,所得稅稅前扣除項目規定復雜,納稅調整繁雜,企業所得稅納稅人界定不清晰,不同行業之間、不同區域之間、不同類型的企業之間,稅負差異比較大,無法真正體現稅收的公平原則,不符合市場經濟的客觀要求。因此,必須進行改革,建立科學規范的企業所得稅管理制度。
(2)現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過多,不利于經濟結構、產業結構的調整,無法真正發揮稅收的調節作用。我國現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太多,既有產業政策方面的,也有區域政策方面的;既有內資企業方面的,也有外資企業方面的;既有鼓勵投資優惠政策,也有抑制投資優惠政策,這種過多的稅收優惠政策,應進行必要的清理、調整、減并、取消。“稅收優惠政策不宜過多,其作用范圍應當加以明確限制,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稅收優惠政策永遠是一種輔的調節手段,其功能在于彌補市場機制的失靈和殘缺”[1].否則,稅收優惠政策作為國家宏觀調控的一種手段,無法真正發揮稅收經濟杠桿作用,無法對國家經濟結構、產業結構進行調整。
(3)稅收政策與會計政策的差異性,加大了企業所得稅的納稅調整的難度,不利于企業所得稅的計算和征收。由于稅收制度與會計制度存在著差異性,使得會計稅前利潤與應納稅所得額之間存在永久性差異和時間性差異,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必須把會計稅前利潤調整為應納稅所得額,調整的方法有應付稅款法和納稅影響會計法(遞延法、負債法)。這就要求稅收征管人員要具備一定的會計專業知識和核算技能,或者會計人員要熟悉納稅申報業務,然而從實際運行情況來看,無論是企業還是稅務征收機關,具備這種復合型知識人才數量太少。事實上,會計政策與稅法政策差異性影響著征納雙方的主體利益。一方面“表現在稅務機關的稅收征收管理與稽查上,現在的稅務工作人員,不太熟悉新的會計準則、制度和政策,面對大量的政策差異項目,時常出現征管錯誤或稽查失誤,或者錯征、多征稅款,損害納稅人的利益”[2],另一方面“表現在企業財會人員的會計核算與納稅申報上,大多數的企業財會人員,或者能做到規范會計核算,但不能做到準確申報納稅,因而招致各種稅收處罰,導致企業經濟利益損失,或者為做到準確申報納稅而不在規范會計核算,導致會計信息失真”[2].
(4)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方法單
一、手段落后,專業管理人員知識老化,稅收征管信息化的程度不高,綜合管理基礎薄弱,漏征漏管現象依然存在。由于企業所得稅是一個涉及面廣、政策性強、納稅調整項目多、計算復雜的稅種,所以要想全面提高企業所得稅的征管效能,確保所得稅的征收管理的質量和科學規范,必須擁有一定數量專業素質的所得稅管理人員及先進的征收管理理念和方法,要充分運用網絡技術、信息技術等稅收征管信息化手段和平臺,全面加強綜合征管基礎性建設工作,要加強稅收征管信息資源優化和配置,及時保持國稅、地稅、工商、金融、企業等部門的協調,以保持稅收征管的信息暢通。然而目前的情況是: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方法、手段落后,專業人員數量少,知識陳舊,征收管理的基礎性工作薄弱,原有的制度、規章、辦法等已不適應新形勢的客觀需求,稅收征管應用型軟件的開發和使用存在一定問題,不利于所得稅征管工作的科學、合理、規范、高效。
(5)稅收成本較高,稅收征管效率較低,稅收資源結構的配置有待優化。現行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由于專業管理人員知識老化、業務不精、管理的方法手段落后、稅務機關機構設置不合理、部門職能交叉重疊、稅務工作效率低下、稅務經費使用效率不高、稅收資源得不到有效的配置等因素的影響,所以企業所得稅稅收成本較高,稅收征管效率較低,已嚴重影響稅收征管工作質量,必須切實采取各種措施,降低稅收征管成本,提高稅收征管效能,合理配置稅收資源結構。
(6)企業所得稅稅源動態監控體系不完善,稅源信息不完整,不同程度存在稅收流失。由于現行企業所得稅稅源信息化管理的基礎工作不規范,不同類型企業規模、性質、組織結構、信譽等級存在差異性,企業同國稅、地稅、工商、金融等部門的協調不暢,稅務資源信息不共享,稅收征收方式的核定不科學,國稅、地稅征稅范圍劃分不清等原因,造成目前我國企業所得稅稅源監控不力,稅源信息不真實、不完善,直接影響企業所得稅的計算和征收,也不同程度地存在著稅收流失現象,必須運用信息技術、網絡技術等先進的監控手段,對納稅人的開業、變更、停業歇業及生產經營的各種情況實行動態管理,以確保納稅人信息可靠、真實及納稅人戶籍管理規范化。
2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的改革對策
(1)合并“兩稅”,構建新型的法人所得稅體系,體現稅收的公平原則。由于兩套所得稅制度在稅收政策的優惠、稅前扣除范圍標準及有關實務的具體處理方面,存在著差異,使得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的稅收負擔不同,內資企業的稅收負擔要高于外資企業,使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處于一種不公平的競爭環境中,不符合稅收的公平原則,必須合并“兩稅”,建立一種新型法人所得稅制度,這是企業所得稅改革的核心所在。“這不是名稱的簡單改變,而是科學界定納稅人的需要,這可以解決長期以來企業所得稅以‘企業’界定納稅人,法律依據不足,難以劃分清楚的問題,法人所得稅確定,以民法及相關法律規定為依據,界定清晰,對法人征收所得稅,對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納稅人,則用個人所得稅進行調節,這就便于建立法人所得稅與個人所得稅兩稅協調配合的所得稅稅制結構”[3].(2)調整稅收優惠政策。現行的內外資企業,在稅收優惠政策方面存著較大的差異。國家為吸引外資,促進我國經濟全面發展,在全面優惠的基礎上,又在區域性方面給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諸多的稅收優惠政策,而給內資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較少,主要體現在產業政策優惠方面,而且不同行業、不同區域、不同類型的企業之間稅負差異性較大。這種稅收優惠政策的不平等性,直接導致內外資企業稅收負擔的不平等性,違背稅收的公平原則。隨著法人所得稅的構建,要對現有的內外資企業稅收優惠政策按照“取消、減并、傾斜、公平”的原則進行調整。首先取消、減并一些優惠政策,其次,為了鼓勵對國家基礎產業、重點行業、重點項目及重點區域進行投資,國家要制定傾斜性的稅收優惠政策。同時,“國家應實行產業政策為主,區域政策為輔,產業政策和區域政策相結合的優惠原則,對內外資企業實行基本相同的優惠待遇”[4].
(3)法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的調整。由于內外資企業在確定應納稅所得額方面存在著:稅前扣除標準及范圍、資產的稅務處理方法、稅法與會計制度的規定等方面的差異性,所以現行的內外資企業所得額的計算既不規范,又存在一定的差異性,這必將引起內外資企業在稅收負擔上的不公平性,使內外資企業所提供的納稅信息方面不具有可比性,無法真實考核內外資企業的盈利水平和運營績效,也給國家稅收征管帶來了一定難度。內外資企業“兩稅”合并后,構建了統一的法人所得稅體系,必須按照我國宏觀經濟發展的形勢及世界所得稅改革的發展趨勢,及時調整法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的構成及計算有關規定。(4)改進稅收征管的方法和手段,加強稅收征管的基礎性建設,降低稅收征管成本,優化稅收資源結構,提高稅收征管效率。
1運用信息技術、網絡技術等高科技含量的征管手段和方法,構建稅收征管信息化平臺,提高稅收征管效能。根據新一輪稅制改革的總體要求及市場經濟的需要,要采用先進的稅收征管方法理念和手段,加強稅收征管信息化建設的步伐。“要依托包含網絡硬件和基礎軟件的統一技術基礎平臺,逐步實現數據信息在總局和省局的兩級集中處理,使信息應用內容逐步覆蓋所有稅種、所有工作環節和部門,通過業務重組、優化和規范,逐步形成以征管業務為主,包括行政管理、外部信息和決策支持在內的四大子系統的應用軟件,要在信息技術的支持下,以業務流程為主線,梳理、整合、優化、規范征管業務流程,利用信息技術和其他技術對稅務機關的內部組織結構和業務運行方式進行重大或根本改造,使稅收征管更加科學、合理、嚴密、高效”[5].
2優化稅收資源配置,降低稅收征管成本。目前,我國有些基層稅務分局(所),稅收征管支出與征收稅收收入的總量不成比例,征收成本較高,或者隨著CTAIS上線后,基層稅務局(所)業務量大幅度減少,造成人力、物力、財力巨大浪費,稅收資源配置不當,征管效率低下。適應新形勢的需要,要根據稅收征收環境和條件的變化,科學設置稅務征收機構,重新界定職責范圍,合理分流人員,使稅務機關的人力、物力、財力達到最優化的配置,建立和健全稅收征管的激勵機制、考評機制和約束機制,對稅務機關征管工作實行目標化管理,促使稅務資源達到最優化配置,降低稅收征管成本,提高稅收征管效率。
3切實做好稅收征管的基礎性工作。建立和完善稅收征管的工作機制,統
一、規范稅收征管工作的程序、辦法、職責、工作流程,完善工作績效的考評體系及考評量化指標內涵,合理界定稅收征收方式及征收范圍,以規范稅收征管的基礎性工作。這是提高稅收征管信息化程度,確保稅收征管工作效能的基礎和條件。
(5)建立和完善稅源監控和納稅服務體系,提高征管水平,減少稅收流失。
1健全和完善納稅服務體系,規范納稅服務工作行為,使稅收征管工作科學化、規范化。我國現行稅收服務體系不完善,納稅服務水平低,內容單一,信息化程度弱,納稅服務意識淡薄,已嚴重影響稅收征管質量和效能,不適應市場經濟條件對稅收征管服務體系的客觀要求,面對稅收征管新的信息環境和條件,必須重新健全和完善稅收服務體系,規范稅收服務工作行為。
第一,“采取現代化的信息手段,提高服務的科技含量,在納稅手段上,推行多元化的申報方式,為納稅人提供多渠道的申報服務”[6].“進一步加強和完善稅收信息網絡建設,真正實現稅務登記、納稅申報、稅款劃撥、稅務咨詢、政策查詢等業務的網絡化服務,真正實現稅收信息資源共享”[7].
第二,“要完善稅收服務的考評機制,將稅收服務納入征管質量考核,實行嚴格的責任追究制度,使納稅服務制度化、規范化,要加強對稅收服務考核和日常監控,量化服務管理,充分發揮和調動稅務人員優化稅收服務主觀能動性和創造性”[6].
第三,“提升稅收服務的層次,為納稅人提供納稅的方便,這只是稅收服務的一個方面,稅收服務還必須包括為各個經濟主體提供稅收幫助,以促進社會經濟全面發展”[7].
2完善稅源監控體系,提高稅源監控信息化管理水平,減少稅收流失。加強企業所得稅稅源監控基礎性工作的薄弱環節,明確稅源監控的職責范圍、辦法、規程、內涵等基礎性規范問題,應加強同工商、金融、外貿、政府等相關部門的協調,使稅源信息具有及時性、全面性、客觀性,保證稅源信息真實可靠,做到信息暢通,信息共享,同時充分利用網絡技術、信息技術等高科技手段,搭建稅源監控信息化平臺,不斷提高稅源監控信息化管理水平,防止出現漏征漏管現象,減少稅收流失。
參考文獻:
[1]翟志華。我國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的改革[J].南京審計學院學報,2004,(2):24~28
一、遞延所得稅研究問題總結
1.遞延所得稅資產的人為主觀判定問題
(1)問題分析
以當年虧損結轉以后年度扣除,符合條件時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為例。企業會計人員依據對公司未來期間盈利能力及應納稅所得額的預測,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而對于預測的方法、預測精確度的測算,準則與稅法都未進行規定。
人為的主觀判斷會帶來利潤的操控空間,遞延所得稅資產的確認會相應地減少當期的所得稅費用,增加凈利潤。如果上市公司為粉飾報表,在不滿足確認條件的前提下強行確認了遞延所得稅資產,會造成會計信息的失真,誤導財務報告的使用者。
(2)所得稅實務工作改進建議
會計準則中應增加對未來會計期間的企業應納稅所得額判斷的具體規定,以統一口徑,減少人為操縱因素的影響。稅務機關可要求企業提供管理層簽字批準的業績預測,用以判斷未來可實現的應納稅所得額。從而對當期遞延所得稅資產的確認提供依據。
(3)稅收征管工作改進建議
稅務機關應加強對企業遞延所得稅資產的判定依據的稅務檢查。目前,所得稅年度申報后續管理工作主要集中在對企業所得稅納稅調整事項的合規性審核方面,缺乏與企業財務報表的交叉比對。以當年利潤虧損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為例,企業應在連續的五個納稅年度對企業財務報表的遞延所得稅事項進行處理,稅收征管工作應關注此類存在會計估計的事項,鑒定是否存在人為操縱利潤的因素,并進行風險預警,降低可能的稅收風險。
2.遞延所得稅資產的重復確認問題
(1)對遞延所得稅資產重復確認問題的分析
在合并報表業務中,按照CAS18中遞延所得稅資產確認的規定。被合并方因采用權益法核算,因賬面價值調整產生的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之間的差異,不符合暫時性差異的內容,不應確認相應的遞延所得稅資產或者是遞延所得稅負債。同時,因子公司已經在獨立的財務報表中對遞延所得稅進行了確認,在合并報表層面再次確認遞延所得稅會造成重復確認。
(2)所得稅實務工作改進建議
遞延所得稅的確認應該符合會計準則的要求,同時體現企業真實發生業務的內容。在合并報表業務中,企業遞延所得稅的確認應該依據實際情況,減少重復確認問題,反映經濟業務的實質。
(3)稅收征管工作改進建議
依據稅法規定,企業集團不是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主體。在企業合并報表中,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或遞延所得稅負債,既不符合資產與負債的定義,也不符合暫時性差異的確認條件。
在稅收征管工作中,因母公司與子公司獨立進行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獨立繳納企業所得稅,合并報表的編制對于實際稅收征收管理沒有直接幫助。為了加強合并報表中的信息披露,增加母公司、子公司的所得稅納稅調整的內容的披露,可以有利于后續稅收征管工作獲得更直接的信息,提高稅收征管的效率。
3.遞延所得稅資產及遞延所得稅負債的財務報表列示問題
(1)財務報表列示問題總結
在所得稅會計實務中,存在暫時性差異不確認為遞延所得稅資產或遞延所得稅負債的情況,如不符合規定的對外投資,商譽的初始確認,自行研發無形資產的確認等,這些暫時性差異都沒有在企業財務報表中進行列示。另外,因稅法與準則規定不同,如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因稅法扣除比例的限制無法全額扣除產生的差異,只在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中進行了調整,在財務報表中也未進行相關的披露。這些特殊事項在發生時影響了當期的應納稅所得,但是在財務報告中卻沒有進行列示與披露。這會增加所得稅納稅申報表與財務報表之間信息比對的難度,不利于實務工作的開展。
(2)所得稅實務工作改進建議
遞延所得稅資產、負債的確認與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的納稅調增、納稅調減的內容相互關聯。從本文研究分析的結果來看,并非所有的納稅調增都涉及遞延所得稅的確認,但是遞延所得稅的確認通常都會涉及到納稅調整。在財務報表中加強對遞延所得稅資產的確認、計量的披露,規范所得稅會計核算方法,有利于稅務機關在后續管理中利用財務報表與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進行信息的交叉比對,簡化稅收管理程序,提高征管效率。
關鍵詞:新舊稅法中納稅主體稅率、稅收扣除項目、稅收優惠新企業所得稅成因
目錄
摘要…………………………………………………………………………1
1、納稅主體及稅率的變化……………………………………………………2
2、明確了具體各項稅前扣除項目及標準………………………………………2
3、企業所得稅征管工作現狀…………………………………………………2
4、當前企業所得稅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3
5、對上述問題成因的剖析…………………………………………………3
6.新稅法框架下強化企業所得稅管理的對策與建議………………………………4
結束語………………………………………………………………………5
參考文獻……………………………………………………………………5
企業所得稅是國家財政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在調節國家、企業、個人三者利益關系上,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近幾年來,企業所得稅對稅收貢獻率進一步提高,使企業所得稅組織收入、調節經濟和調節收入分配的職能作用得到了更好的發揮,并為全面完成稅收工作任務作出了積極的貢獻。2007年3月16日通過的《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新稅法”)結束了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制度不統一”的歷史。接著,2007年12月1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正式出臺。《實施條例》共有8章133條,主要細化“新稅法”的有關規定。通讀“新稅法”及“條列”,筆者發現有以下幾大變化:
一、納稅主體及稅率的變化
以前稅法區分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內資企業應納稅所得額在3萬元以內(含3萬元)18%稅率;在10萬元以內(含10萬元)27%稅率;超過10萬元的33%。優惠企業為15%;外資企業實行統一的優惠稅率:15%。
二、明確了具體各項稅前扣除項目及標準
(一)工資變“計稅扣除”為“據實扣除”
以前內資企業的工資、薪金按“計稅工資”標準扣除。超過“計稅工資”的部分,企業要交“企業所得稅”,個人要交“個人所得稅”,變相地出現重復征稅現象。而且,內資企業“計稅扣除”而外資企業“據實扣除”這一規定也是歷史條件下的特殊需求。
(二)業務招待費按發生額60%的比例扣除
以前的業務招待費實行銷售(營業)收入在1500萬元以下(含1500萬元)按銷售收入的0.5%扣除,超過1500萬元的部分,按銷售收入的0.3%扣除。根據這一規定,許多企業進行稅收策劃:將部分個人消費納入業務招待費之中而進行稅收抵扣。
(三)廣告費、宣傳費“合二為一”,按銷售收入的15%扣除
以前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廣告費支出不超過銷售(營業)收入2%的,可據實扣除;超過部分可無限期向以后納稅年度結轉。
(四)、通過關聯方交易“避稅”行不通
以前企業常常利用關聯交易轉移利潤。如甲企業適用較高的33%企業所得稅稅率,關聯企業乙適用20%的所得稅率。為了降低甲企業的稅收負擔,乙企業將甲企業的產品采取低價銷售給乙企業的做法,減少了甲企業的利潤,增加乙企業的利潤。
(五)、折舊年限與折舊方法的差異
舊稅法規定最低折舊年限:
一是房屋、建筑物,為20年;二是專用設備、交通工具和陳列品,為10年;三是一般設備、圖書和其他固定資產為5年。
固定資產折舊采取年限法或工作量法。
新稅法規定,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是房屋、建筑物,為20年;二是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三是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以及與生產經營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為5年;四是電子設備,為3年。
(六)、鼓勵創業及發展中小高新技術企業
新稅法規定: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逐年延續抵扣。這一規定對鼓勵創業及調整產業結構有現實意義。
(七)、注重把握“合理”的尺度
新稅法實施細則中多次出現“合理”二字,如合理的工資薪金,合理的借款費用,合理的勞動保護支出、合理的商業目的,合理的期間費用等等,以前稅收策劃時通過多開辦公用品及勞保用品發票、多開餐票、通過多造人員費用等等實行所得稅避稅及逃稅等辦法將受到重大限制。
三、企業所得稅征管工作現狀
近幾年來,我局的企業所得稅管理工作呈“兩升一降”趨勢,一是管理戶數有所上升,2005年,我局共管轄就地納稅內資企業128戶,管轄外資企業8戶,2006年管轄就地納稅內資企業149戶,外資企業8戶,2007年管轄就地納稅內資企業181戶,外資企業10戶,相比2005年而言,管理戶數分別上升了41%和25%;二是企業所得稅收入總額和比重有所上升,2005年,我局入庫企業所得稅154萬元(其中煙草公司入庫144萬元),占我市全年稅收總量的1.2%,入庫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1089萬元,占全市稅收總量的8.5%,2006年入庫企業所得稅222萬元(其中煙草公司入庫193萬元),占我市全年稅收總量的1.3%,入庫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1101萬元,占全市稅收總量的6.6%,2007年入庫企業所得稅364萬元(其中煙草公司入庫305萬元),占全市稅收總量的1.5%,入庫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所得稅1877萬元,占全市稅收總量的7.6%,相比2005年而言,收入總額分別上升了136%和72%;三是企業虧損面有所下降,通過多年的管理,我局所管轄企業虧損面已由2005年的81%降至2007年的52%。從以上這些數據可以看出,無論是從收入規模還是從管理力度來看,我局對企業所得稅管理工作的強度都在逐年加大。
四、當前企業所得稅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目前,企業所得稅管理工作中還有許多深層次的問題,比如企業長虧不倒,稅前扣除審核不嚴、不規范,管理人員素質不高等問題,有些問題還很嚴重,影響了申報征收收質量的進一步提高。根據近幾年企業所得稅日常管理和匯算清繳掌握的情況來看,這些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同時這也是貫徹落實新企業所得稅法所面臨的問題。
(一)所得稅管理缺乏科學性。目前,國稅部門管理企業所得稅在方式上還存在一定不足,管理手段比較落后。
(二)企業財務管理不規范。第一,財務制度執行不嚴,不能按照財務制度的規定處理有關會計事項。第二,對企業財務人員管理不規范。第三,一些企業對所得稅政策掌握不全,界限劃分不清,不能按照權責發生制的原則正確核算各項收入和費用,這些問題的存在,從根本上制約了所得稅工作的順利開展。
(三)新辦企業管理難。主要表現在四個方面:第一,征收方式確定難。第二,應稅所得率核定難。在核定征收所得稅的方式下,雖然在應稅所得率的設置上,體現出稅負從高的原則。第三,新辦非增值稅納稅企業管理難。近年來我們國稅機關主要從事增值稅納稅人管理,而對由地稅部門管理的企業幾乎很少涉及。
(四)監管企業管理難度較大。對財務由上級企業統一核算、所得稅統一繳納的匯總納稅成員企業,稅法規定由成員企業所在地稅務機關實行監管,這樣的機制存在幾個問題難以解決。
(五)所得稅納稅評估應用質量不高。一是企業所得稅納稅評估指標體系還不完善。現行的納稅評估體系是確定行業內平均值,實際上是企業實納稅標準的一種假設,企業被測算的指標只要處于正常值的合理變動幅度內,就被認為已真實申報。
(六)部門協調機制不健全。這個問題在戶籍管理中表現尤為明顯,有些業戶在地稅辦理稅務登記后不在國稅辦證(如餐飲行業),有些業戶認為只在地稅交營業稅不需要在國稅辦證。國、地間缺乏應有的溝通,信息不能共享,或對政策理解不一,對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所得稅分享體制改革后稅收征管范圍的通知》理解不透,不能準確地劃分各自真正屬于自己的管轄范圍,從而形成征管“真空”。
(七)干部業務水平參差不齊。國地稅機構分設后,只有少部分企業的所得稅屬于國稅部門管理,接觸企業所得稅的只有少數幾個人,大部分干部對此業務已有所生疏,干部業務水平的參差不齊,成了一個制約管理質量提高的瓶頸。
五、對上述問題成因的剖析
上述問題的存在,究其原因,既有主觀因素,也有客觀因素,既有體制和機制不健全的問題,也有思想和認識不高的問題,綜合起來,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企業納稅意識淡薄。目前很多企業特別是新辦企業都屬于股份制、私有制企業,企業老板把追求利潤的最大化作為企業的第一目標,依法納稅的意識較差,法律觀念淡薄。
(二)依法治稅思想不強。由于企業所得稅政策性強、范圍大、工作涉及面廣、操作復雜,與納稅人的切身利益息息相關,很難統一人們的行為規范;加上傳統治稅理念一時還在人們的頭腦中根深蒂固,權大于法的人治觀念仍有一定的市埸。
(三)查處打擊力度不夠。稅務機關對流轉稅的管理已經上了一個層次,對流轉稅特別是對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違法行為的查處打擊力度十分強硬,而在企業所得稅方面,由于受人員短缺、經費有限、精力不夠、專業知識不足等條件限制,使得企業所得稅稅務犯罪案件立案難、查處難、結案難、執行難的現狀難以克服,稅收管理員在管理中發現企業有違法違章行為、有偷逃稅嫌疑的情況,往往也只是提出整改意見,沒有進行查處,致使有的企業得寸進尺,沒有受到教育,從而嚴重地影響了稅收剛性發揮。另外,對非居民納稅人沒有建立完整的“情報交換機構”與專業性的“反避稅組織”,而使非居民納稅人游離于“法”外。
六、新稅法框架下強化企業所得稅管理的對策與建議
今年,新企業所得稅法統一了內、外資企業的稅收政策,從目前實際情況看,“兩法合并”對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存在較大影響,如何全面加強新形勢下企業所得稅的征管是擺在我們面前的新課題,筆者認為:
(一)要通過政策宣傳和輔導提升企業辦稅能力。宣傳好稅收相關政策,使之正確地貫徹到每一個納稅人,是稅務機關的應盡之責。針對企業大多數會計核算人員和管理人員對所得稅政策缺乏了解,嚴重制約著所得稅的規范管理的現狀,應通過多種形式,廣泛、深入的宣傳稅收法規,使納稅人了解企業所得稅政策法規的各項具體規定,特別是稅前扣除項目的范圍和標準、涉及納稅調整的稅收政策、稅法與會計制度存在差異時如何辦理納稅申報等。
(二)要通過做好日常工作來加強所得稅征管。針對企業所得稅政策執行不到位的問題,國稅機關必須從加強日管、搞好執法監督等方面入手。
(三)要通過強化納稅評估來提高所得稅申報質量。一是建議將所得稅評估與增值稅評估結合起來,提高評估對象的準確性。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是國稅機關征管的兩個主體稅種,作為兩個不同的稅種,當然各有自身的特點,但就對二者稅基的分析來看,兩者具有較強的關聯性。銷售收入既是增值稅的征稅對象,也是所得稅的征稅對象;企業購進的貨物既是增值稅計算進項稅額的依據,也是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重要內容,增值稅的查補往往也意味著應納稅所得額的調增,這就要求我們把所得稅基與增值稅基的評估分析結合起來。(四)要通過加強戶籍管理來做好分類管理。首先,摸清納稅人底數是所得稅征管工作的基礎和前提。如對房地產業、服務業企業的企業所得稅征管,由于營業稅由地稅部門征管,國稅部門對其所得稅管理的重視程度不夠,僅滿足于這些企業的按期申報,對其申報的準確性缺乏必要的監控,甚至有部分企業開業很久,依然沒有納入正常的稅務管理。對此,稅收管理員應進一步加強巡查和調查,核實所得稅納稅人稅務登記事項的真實性;及時掌握納稅人合并、分立、破產等信息,了解納稅人外出經營、注銷、停業等情況,掌握納稅人戶籍變化的其它情況;調查核實納稅人納稅申報事項和其它核定、認定事項的真實性;了解掌握納稅人生產經營、財務核算的基本情況,對當年或當期申報的涉稅信息重點進行分析、評價,并與同行業、同規模企業的納稅情況進行比對分析,以此提高企業所得稅征管質量和效率。其次,要根據掌握的情況及時調整征管手段,進一步做好所得稅納稅人分類管理工作。
(五)要通過加強所得稅匯繳改革來提高匯繳質量。匯算清繳工作是企業所得稅管理的重要環節,從某種意義上講,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搞好了,才有可能將所得稅管好。針對企業所得稅匯繳業務復雜、辦稅人員業務素質不高的現狀,當前急需從改進匯繳方式入手,切實強化所得稅匯繳管理。
(六)要通過健全機制來加強對匯總納稅企業的監管。要搞好對監管企業的管理,在目前的管理體制下,應加強采取多方面的措施。
(七)要通過培訓、自學等途徑提升稅務人員的業務水平。目前,隨著所得稅征管力度的加大,納稅人采取的偷逃稅手段越來越隱蔽,一些稅務人員的業務水平已經跟不上所得稅稅收管理工作的要求,提高稅務人員的業務水平已是迫在眉睫。
(八)要依托信息化來加強所得稅管理的規范化建設。在現代技術條件背景下,企業所得稅的規范化管理已離不開信息化,將現代科學技術引入企業所得稅管理是加強規范化管理的必由之路。當前,各級稅務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都相繼開發了一些所得稅管理軟件,這些軟件各有所長,但也存在一定的缺陷。
(九)要通過建立征管協調組織來加強部門間溝通協調。針對工作中存在的交叉和不統一問題,國稅和地稅要建立征管協調例會制度,定期召開聯席會議,共同研究所得稅征管范圍界定、政策執行及稅基管理等問題,以溝通配合,交流有關情況,及時解決存在的分歧。對按規定劃分的征管范圍,國、地稅不得爭搶或推諉。
結束語
企業所得稅是國家財政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在調節國家、企業、個人三者利益關系上,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由于企業所得稅涉及面廣、政策性強、計算過程復雜,是一項管理難度較大的工作,加上今年又是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的第一年,在貫徹落實新企業所得稅的過程中,正面臨許多新的問題需要解決。所以,我們應該找出問題所在并想出對策來予以解決。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