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10-13 15:37:05
序言:作為思想的載體和知識的探索者,寫作是一種獨特的藝術,我們為您準備了不同風格的5篇環境污染治理問題,期待它們能激發您的靈感。
關鍵詞:農村;環境污染;治理
農業生產中大量的廢棄物致使農村的環境污染日益嚴重,加之城市垃圾大面積的相農村轉移,也會讓農村的環境污染程度日益增加。故此,當前對農村的環境進行治理顯得十分必要,先要重視環境保護的重要性,并結合農村環境污染的具體問題進行簡要的概述,提出對應解決措施,強化污染治理效果。
1農村環境污染治理困境
1.1農民環保意識薄弱,重視度缺失
當前我國農村環境污染治理中的關鍵要素是農村的環境保護力度不夠,農民的環保意識不足。近年來國家以及地方政均在提及農村經濟發展的力度,特別是各級政府在政策落實的初期,就不能全面的重視農村的環境污染問題,特別在部分與城市接軌的鄉鎮村等地方,這種環境污染問題更是嚴重。農村生產與生活中,受到當地生產技術的制約,人們普遍科學文化素養偏低,所以對環境保護意識有較大的缺失,很難認識到環境保護意識與自己有哪些切實的聯系,導致農村居民任意的堆放垃圾、濫用化肥等。總之,全體居民的整體環境保護意識不足是嚴重制約農村污染治理的關鍵要素之一。
1.2農村資金治理不合理,設施缺乏
鄉鎮企業對環境污染治理的投入有極大的不足之處,導致環衛經費出現匱乏嚴重的狀況,農民的整體收入嚴重不足,建立對應的收費機制顯得異常困難,在缺乏政府扶植的情況下,垃圾中轉站基礎設施嚴重不足,致使垃圾清理不到位。另外,部分農場環保設施重建中輕視管理,導致垃圾池殘缺、垃圾桶丟失等狀況頻頻發生。還有部分小的垃圾池由于不實用而閑置,垃圾設施的效用不能真實的發揮出來,這會影響到農村環境治理的整體效果。
1.3環境保護法律意識不夠
我國在相關環境保護中雖然存有諸多的法律內容,但是受到環境因素影響涉及到的相關部門較多,這就使得環境保護的法律和法規還有諸多不健全的地方。另外,部分地域制定相關的法規政策,但是在可操作性不強的情況下,會為執法環保部門帶來很多困境。總之,農村的各類環境污染與城市的環境污染有很多不同的之處,如排放的主體極為分散和隱蔽,排污有很多的隨機性等,這些問題都是我國環境管理系統需要重點注意的內容。在進行農村環境治理的時候由于重視度缺失,使得農村環境問題的執行力度十分薄弱,且適用性也不是很強。基于此,有關如何強化農村環境污染治理的問題是相關部門需要迫切考慮的問題。
2強化農村環境治理的思考
2.1提高農民的環保意識
強化農村環境治理的重視力度。政府部門尤其是基層政府部門要將農村環境治理看成是日常工作的重要議題。工作中本著集中精力辦大事的原則,對農村的環境進行專門的管理與保護。分級別的成立專門的環境污染治理小組,并由政府部門分頭對相關事項進行處理,本著領導負責制,將農業、環保部門看成是工作的主要部門,并配合建設、經貿和工商等相關部門,這樣在多方配合的前提下才能真正的將緩解污染治理落實到實處。提高農民環保意識的另外一種方法是強化對農村基層干部的培訓,可以借用大眾傳媒的形式,為農民朋友推廣積極健康的生活方式,讓他們有著環境保護的意識,這有利于強農民的科普教育和培訓,通過提升農民的環境保護意識,能讓農民自己樹立其良好的環境意識,最終才能促使農民保護自己賴以生存的生活環境,在抵制污染的同時,能起到監督和督促政府工作的要求。
2.2加大財政收入,強化農村環境保護建設
各級地方政府應將環境保護列入到預算的剛性支出中,重視農場的環境保護經費支出。由于農村的很多垃圾均是堆放到露天的環境中,沒有相應的處理措施,致使當地的環境狀況每況愈下,同時要注意農村的很多垃圾是可以二次利用,變廢為寶的,所以政府部門需要加大相關技術的研發,力爭讓所有的垃圾都能物盡其用。這樣能解決垃圾堆放的問題,也能避免畜禽養殖中產生的污染。另外,可以在政府資金投入不足的情況下多引入社會資金,參與到環境污染治理中,這樣能讓政府、企業和社會投資融資機構更好的配合在一起,從根本上能讓環保基礎有效的運行下去。
2.3完善農村法律保護體系
農村環境污染面臨的問題是點多面廣,且情況極為復雜,若單使用專項環境保護治理很難從根本上解決問題,就要借用法律這一武器讓農村的環境體系建立起來,也讓農村的污染治理能真正的納入到法制化的軌道中。使農村的環境治理能真正的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各級政府部門需要制定相關的環境標準體系,嚴格的執行法律法規,重視監督執法,這樣才能讓各項法規制度的作用發揮出來。
3結語
對農村進行管理治理主要的問題是周期較長,投資較大,見效較慢。因而治理期間有很多問題需要得到切實解決,為更好的強化農村的環境治理問題,使農民的生活質量得到切實的提升,就要縮小農村與城鎮之間的差距,力爭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目前農村治理中存有很多較為嚴重的治理問題,如何對其進行有效的解決,使其實行的效果更優是我們有待考慮的重點問題。根據研究,能夠獲悉農村環境治理中遵守相關的規章制度,在嚴格各項規章的前提下,讓農產品的質量達到最優狀態十分必要,這也是提升農村質量安全的關鍵性要素,能讓農業實現可持續的發展。
參考文獻:
[1]張俊哲,梁曉慶.多中心理論視閾下農村環境污染的有效治理[J].理論探討,2015(06):14~15.
論文內容摘要:隨著 經濟 的發展,環境污染問題越來越嚴重,治理環境污染成為我國當下一個緊迫的問題。本文闡述了環境污染的現狀,試圖用經濟手段為我國解決環境污染問題提出可行性對策。
環境資源是經濟發展的重要因素和基本條件。在我國發展經濟實現 工業 化和現代化的進程中,環境資源面臨著嚴峻的挑戰,極大地影響和制約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
人和環境之間的辯證關系
人類不僅是環境的產物,而且環境是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必需條件。主要表現在,環境為人類提供生產和生活所必需的各種生活資料和生產資料;環境能夠吸納生產和生活所排出的廢料(廢氣、廢水、廢渣)等;環境為人類生產和生活提供空間場所,所以,在某種程度上,人類發展的好與壞,快與慢是與環境有著密切的聯系的。人在環境面前也不是消極被動的,而是充分發揮主觀能動性,積極地利用和改造自然使之更加適合人類經濟 社會 發展的需要,促進人類文明進步。自從工業革命以后,人類為了發展經濟,實現工業化和現代化,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大量消耗環境資源,造成了嚴重的環境污染問題,使得現今無論是發達國家還是發展
用征稅或罰款的辦法來解決外部負效應是由英國 經濟 學 家庇古在20世紀20年代提出來的,也被稱為“庇古稅”。“庇古稅”主張的是,對產生外部負效應的企業或個人,課征相當于它所造成的外部邊際 成本 的 稅收 ,外部成本便成了當事企業或個人的內部成本,即實現外部負效應的內在化,從而迫使其考慮該成本,達到糾正外部負效應的目的。另一種手段就是對污染的企業征收排污費,即向污染物排放者根據排放量征收一定的費用。污染企業面對這些收費,一方面將縮減產量,另一方面也可以采取措施控制污染。
對于污染性的企業,政府除了對其征收稅收和排污費之外,還可以向企業提出補貼,鼓勵其擴大投入采取消除污染的措施,改進生產工藝,從而達到糾正負外部性的目的。原則上補貼額應該等于污染治理的邊際 社會 收益。如果企業每減少一單位的污染物排放量,既可得到一份補貼,那么對企業來說,當治理污染的邊際成本大于補貼時,他會選擇放棄補貼而繼續排污;而當治理污染的邊際成本小于補貼時,他將選擇接受補貼而減少排污。
庇古稅和庇古補貼在解決 環境 污染方面是一種應用最廣泛、最典型的方法。根據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提出的污染者付費原則,oecd國家普遍實行了征收環境稅的政策,包括空氣污染、水污染、噪聲污染、固體廢棄物污染等方面,征收排污費以及產品稅等。比如,對于汽車燃料,依據有鉛和無鉛,幾乎所有的oecd國家開征了有差別的稅收。在日本,還對下水道排污量的多少進行征稅,以控制污染物的排放。進入20世紀90年代,oecd國家開始綠化其稅制體系,比如,開征新的生態稅,實行對環境有害的產品全面征稅的政策。與前面的辦法相比,經濟學家和政府決策者更加偏愛庇古稅和庇古補貼,但是他們也存在較大的缺陷,要消除外部負效應,實現資源配置的帕累托最優,其征稅和補貼數額應該等于該企業造成的外部成本或收益。然而,在實際中,很難衡量和掌握各企業的外部成本或收益,而且也很難避免政府尋租的出現。
排污權交易許可證制度
排污權交易許可證制度是科斯定理在治理環境污染問題的實際應用。科斯定理是美國經濟學家,1991年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羅納德•科斯提出的。科斯定理認為,只要明確界定并切實保護產權,隨后產生的 市場 (產權)交易就能自然消除和解決外部性問題,使經濟實現資源配置的帕累托最優狀態。在現實的社會生活中,由于生產者和消費者不可能實現污染的零排放,所以排污權是一個實際存在的利用環境資源的問題。政府如何規定和限制排污權的大小以及如何在生產者和消費者之間分配這種權利,成為問題的關鍵。其實,政府在可接受的排污總量的限度內,將排污許可證分發給污染制造者,并允許排污量較低的企業將剩余的配額進行出售,也允許超標排放的企業從其他企業那里購買排放量。這一方法不僅沒有超出規定的排污總量,而且在企業間實現了資源的最優化配置,促進個人或企業改進控污技術,從而降低控污費用,最終達到減少污染改善環境的目的。利用市場機制,使得排污權交易許可證在企業之間實現最優配置,也會大大減少政府部門尋租的現象出現,最后實現雙贏。
美國是這一制度的最早實踐者。1979年,美國國家環境保護局(epa)開始試點實行一項新的政策——“氣泡(bubble)政策”。即把一個工廠當作一個氣泡,只要該氣泡向外界排出的污染物總量符合政府按環境要求計算的排污量,并保持不變,不危害周圍的大氣質量,則允許氣泡內各排污源的自行調整。1990年,美國國會通過了《清潔空氣法》修正案,推出二氧化硫排污交易政策。該項政策實施的第四個年頭,已經產生了顯著的效果,二氧化硫排放消減量大大超過預定目標,許可證市場的價格遠遠低于預期水平,充分體現了排污權交易政策保護環境質量,降低交易費用的巨大優勢。
我國污染物排放許可證制度的試點工作開始于1988年。首先考慮控制的是水污染物。1988年3月,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水污染物排放許可證 管理 暫行辦法》。1988年6月,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確定在上海、北京、天津、沈陽等18個城市進行水污染物排放許可證的試點工作。1989年9月,在河南召開的“第二屆全國水污染防治工作會議”提出,要在全國范圍內實施水污染物排放許可證制度。1990年,國家環境保護總局開始選擇試行排放大氣污染物許可證制度的城市。1993年,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又在6個城市開始了大氣排污交易政策的試點工作。到1996年,全國地級以上城市普遍實行了排放水污染物許可證制度,共向42412個企業發放了41720個排污許可證。從1991年開始,包頭、開遠、柳州、太原、平頂山和貴陽等城市嘗試大氣污染物的排污權交易。在滿足大氣環境質量的前提下,通過排污許可證的買賣,運用市場刺激手段,鼓勵企業采用低費用、少污染的措施,并促使污染源的合理布局。
總之,環境污染問題是外部負效應的典型表現。我國應該結合國情, 總結 和借鑒外國治理環境污染的寶貴經驗,在保持經濟快速增長的同時,有步驟、有措施地解決環境污染問題,實現可持續發展。
參考文獻:
1.陶文達.發展經濟學[m].四川人民出版社,1990
農村環境污染既有歷史和現實原因,也有工業化浪潮的沖擊與農村產業化結構調整的影響,同時更有經濟技術落后的制約,環保法制缺失的無奈。具體而言,大致有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農民環境保護意識淡薄。農民是農村環保的主體,其環保法律意識的高低直接關系到農村環境好壞。但沿襲已久的農耕方式,環保知識的匱乏,造成廣大農民在不直接危害自身利益的前提下對環境、生態、污染不十分關心。具體行動上,許多農民不注意日常生活中的環保,隨意排放生活污水,隨意丟棄、堆積生活垃圾,且將此類陋習視為天經地義;一些農民只顧眼前利益,無節制地使用農藥、化肥。由于對環保知識和法律的無知,有些農民在自身合法利益受到環境污染損害后,不知道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
其次,提防政府監管不力。現行環境管理體制以單一的行政強制和直接控制為主要執法手段,但由于農村環境機構缺失和農村生產、生活方式的特殊性,致使現有法律體系往往失去可操作性。監管部門大量、直接采用的簡單并略顯粗暴的行政控制手段根本不能真正解決問題。某些地方政府對本地區農村環境污染不檢查、不督促,更不愿意投入人、財、物進行治理,致使環保在一些鄉村基本上處于無人監管狀態。一些地方政府片面追求GDP增長率,不惜以犧牲環境為代價,甚至提出“寧可窮死”的荒謬口號。在招商引資過程中,忽視項目的環境負面效應,盲目引進,甚至明知污染環境嚴重,也要引進。
第三,農村環保法規缺失。目前,我國已初步形成以《環境保護法》為主體的環保法規體系,但在一些重要領域和環節上還存在一定空白,特別是上述法規大多是針對城市環境污染,尚無一步專項的農村環境污染治理的法規,有關農村環保的法律規定分散在法律文件中,且相當內容屬于原則性規定,實踐中難以操作。如罰則部分,大都規定得過于簡單、籠統,缺乏具體處罰措施、處罰額度,以致難以落實。農村環保法規“少”“散”“軟”的狀況,客觀上導致某些地區非法排污猖獗,環境污染失控。
二、農村環境污染法律規制
根治農村環境污染,不可能“畢其功于一役”。只有多管齊下,綜合治理,才能逐步扭轉生態失衡,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從法律角度來看,應當著重以下幾方面工作:
第一,加強環保法制宣傳,提高農村居民不知法。相當多的農民對環境保護法一無所知,少數農民也僅聽說過而已。對環境污染的性質認識不清。一些人將環境污染視為平常事,無關大礙或僅視為不文明行為,認識不到其違法性。要解決這些問題,必須加強環保法制宣傳。各級政府應通過多種渠道,廣泛、深入、持久地進行環保法制宣傳,使環保知識進村、進戶、到人,讓廣大農村知道環境保護是基本國策,保護環境是法律義務;讓農村掌握基本的環保法律規定,自覺約束自己的行為。懂得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案例分析人】張式罕
【案例類型】評價類
【案例名稱】中華環保敢合會訴德州晶華集團振華百限公司火氣污染責任糾紛案
【主要違法行為】工業廢氣排放
【違法企業所屬行業】制造業
關鍵詞 環境公益訴訟;環境損害;按日計罰;懲罰性賠償
【案例概要】山京省德州晶華集團振華百限公司(以下簡稱“德州晶華”)是一家從事玻璃及玻璃深加工的制造型企業,該企業在大氣污染防治設施不符合要求的情況下即進行投產,二氧化硫濃度和氛氧化物濃度監測值均超標,造成了嚴重的大氣污染,影響了周圍居民生活。中華環保敢合會(以下簡稱“中環聯”)于2015年3月19日向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民事起訴狀,3月24日,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決定受理中環敢訴德州晶華火氣污染責任糾紛案。目前,此案尚未進入審理階段。
【案例啟示】該案為新《環保法》實施以來第一起針對大氣污染提起的環境公益訴訟,原旨中環聯要求被告德州晶華賠償損失、賠禮道救的訴訟請求于法百據,但我國對環境損害尚無明確的懲罰性賠償規定,因此將懲罰性賠償制度引入環境訴訟,可以更有效地達到預防與遏制環境污染行為的目的。同時,通過運營成本法核算大氣污染類案件的環境損害費用,建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和環境損害賠償基金制度,也為解決環境公益訴訟的執法困局提供了有效途徑。
近年來,霧霾天氣持續不斷、水污染事件頻頻發生、土壤污染超標嚴重,面對此起彼伏的環境違法事件,2014年4月, “史上最嚴環保法”出臺。新《環保法》提供了一系列有針對性的執法利器,以剛性的法律力量向環境污染宣戰。針對環境行政執法不嚴、環境違法成本不高的問題,此次新《環保法》以基本法的形式確立了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結合2012年新《民事訴訟法》第55條關于公益訴訟的規定,對污染企業形成了行政執法與司法追責相結合的強大合力,通過加重污染違法成本,從制度層面扭轉“違法成本低”的困境,真正遏制了環境違法行為的發生。
基本案情
2015年3月19日,中華環保聯合會(以下簡稱“中環聯”)向德州中院提起了對德州晶華超標排放污染物行為的環境民事公益訴訟。中環聯共提出五項訴訟請求,包括:停止超標向大氣排放污染物,增設大氣污染防治設施;賠償因超標排污所造成的損失2040萬元;賠償因拒不改正超標排污行為所導致的損失780萬元;在省級及以上媒體向社會公開賠禮道歉;本案訴訟、檢驗、鑒定、專家證人、律師及訴訟所支出的費用均由被告承擔。
涉案企業德州晶華是一家從事玻璃及玻璃深加工的制造型企業,該企業共有3條浮法玻璃生產線,在大氣污染防治設施未符合要求的情況下即進行投產,二氧化硫濃度和氮氧化物濃度監測值均超標,造成了嚴重的大氣污染,嚴重影響了周圍居民生活。中環聯通過污染投訴網接到德州當地居民的舉報,經現場調查收集證據,發現情況屬實,遂于3月19日向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民事起訴狀。次日,德州政府市長、副市長及主要領導約談了德城區政府以及德州晶華的主要負責人,在約談中提出四個方面的整改措施,并要求盡快對企業進行搬遷改造,爭取2016年7月投產。2015年3月24日,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告,決定受理中環聯訴德州晶華大氣污染責任糾紛案,并于當天下午向中環聯委托律師送達了材料。目前,此案尚未進入審理階段。
本案訴訟請求的法律依據
作為新《環保法》面世后首例針對大氣污染行為提起的環境公益訴訟,本案在環境公益訴訟的發展進程中具有里程碑式的意義。本案中,中環聯共提出五項訴訟請求,除了三項基本訴訟請求,還包括一項懲罰性賠償訴訟訴求,以及在省級及以上媒體向社會公開賠禮道歉,下面就后兩項訴訟請求是否有法可依進行分析。
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的訴訟請求是否有法可依
由最高院2014年12月,于2015年1月7日正式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是配合新《民事訴訟法》實施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的第一項司法解釋。解釋的第十八條規定,“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已經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重大風險的行為,原告可以請求被告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恢復原狀、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該條解釋明確規定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的法律責任承擔方式,也為該案“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的訴訟請求提供了法律依據。
“按日計罰”條款能否成為懲罰性賠償訴求的法律依據
為明確按日處罰的具體實施細則,環保部隨后制定頒發了《環境保護按日連續處罰暫行辦法》,該辦法對按日計罰的適用情形、處罰程序、計罰方式等均作出明確規定,對于解決環境保護領域“違法成本低”的痼疾而言,“按日計罰”條款可謂一劑猛藥,可以有效遏制實踐中常見的持續性環境違法行為。本案中,中環聯提出創新性的訴訟請求,即嘗試比照新《環保法》按日計罰的規定,對德州晶華罔顧環保部門數次實施的行政處罰措施,拒不改正超標排污、屢禁不止的違法行為提出了懲罰性賠償訴求780萬元。
作為民事損害賠償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懲罰性損害賠償因其具有懲罰與遏制的功能而表現出較強的公法特性,因而有悖于民法領域中以補償為主的傳統思想。正因如此,國內不少學者對懲罰性損害賠償制度的適用存有顧慮,但也有很多學者對其合理性與可行性進行了有益地探索。如楊立新教授認為“懲罰性賠償的主要目的在于懲罰有嚴重惡意的行為,并嚇阻這種違法行為的發生”;郭明瑞教授認為“懲罰性賠償有利于全面實現侵權責任法的功能,從局限于填補損害轉化為兼顧懲罰、預防不法,同時懲罰性賠償也符合社會正義觀變革的要求”;還有學者認為“懲罰性賠償制度在抑制侵權行為發生方面的獨特作用彌補了侵權法抑制(威懾)功能的不足,其在侵權法領域的廣泛應用更加有效地保護了受害人的利益”。從立法實踐看,近些年來,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責任、商品房買賣以及食品安全立法等領域,已借鑒、吸收或確立了懲罰性損害賠償制度。近些年環境問題日益嚴重,環境污染事故與損害頻發,在環境侵權、環境損害救濟領域,研究與適用懲罰性賠償法律制度的呼聲日益高漲,但我國現階段立法尚未規定對環境損害的懲罰性賠償。“按日計罰”本質上是行政處罰,其實質是體現環境違法者的環境行政法律責任,所處罰金最終上繳“國庫”,而非用于對所造成的環境損害的彌補或救濟。因此,在環境損害懲罰性賠償制度缺失的情況下,“按日計罰”條款不能成為中環聯提出懲罰性賠償訴求的直接法律依據。
案例啟示
將懲罰性賠償制度引入環境訴訟
中環聯基于行政處罰的規定提出民事懲罰性賠償訴求,其目的在于加大對惡意排污行為的遏制與打擊力度,是對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的又一次有益嘗試,同時也對環境損害懲罰性賠償制度的建立提出了更為緊迫的要求。作為一種特殊的民事侵權行為,建議在環境訴訟過程中引入懲罰性賠償制度。
首先,懲罰性賠償能夠盡可能實現對環境損害的全面賠償。傳統的補償性賠償是以受害人的實際損失為賠償標準,然而由于環境侵害具有潛伏性、損害范圍廣、實際損害難以確定等特點,特別是在重大環境污染事故中,有限的賠償范圍并不能在最大程度上彌補實際的環境損害,進而導致環境損害難以得到充分救濟。此種情況下,懲罰性賠償可以很好地補充補償性賠償適用的不足,起到盡力實現完全賠償損害的作用。
其次,懲罰性賠償有助于制裁具有主觀惡性的環境違法行為。懲罰性賠償與補償性賠償的一個重要區別在于:懲罰性賠償的適用側重于考察加害人的主觀惡性,通過對不法行為人施加更重的、超過被害人實際損失以外的經濟負擔或賠償數額,從而達到懲罰與遏制的功能。由于企業持續性排污的環境違法行為屢見不鮮,針對此類行為實施的行政罰款似乎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法律的空白,然而仍有諸多需要檢討的地方。如前述,行政罰款的本質與目的是實現有序的環境行政管理秩序,而非對環境損害的彌補;從現實執法角度考慮,行政執法不嚴、執法手段有限與處罰數額偏低等諸多因素造成的“違法成本低”現象,制約了環境行政罰款責任方式的實現。本案中的德州晶華在多次受到環保部門的行政罰款后,仍繼續長期超標排污。如不對長期、惡意違法超標排污行為施加懲罰性賠償,不僅不能達到懲戒侵權人、使其充分承擔環境損害責任的目的,亦無法威懾潛在的環境違法者。因此,無論從行政罰款自身的性質、功能,還是從現實執法的角度考慮,環境行政罰款均無法從功能上替代懲罰性賠償在環境損害救濟中的作用。
再次,預防功能為懲罰性賠償所特有,也是傳統環境規制手段無法比擬的。雖然彌補環境損害、實現對被害人的救濟是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所追求的基本目的與功能,但針對潛在侵權人和潛在侵害行為的威懾及預防亦不容忽視。預防、阻卻環境與生態損害的發生,不僅是環境法的基本原則與價值追求,更應在具體的法律制度中體現、運用。在懲罰性賠償制度設計中,通過加大侵權責任人違法的成本支出,使違法污染環境的責任人意識到抱有僥幸心理、試圖規避法律懲罰的違法排污行為不僅無利可圖,反而可能會承擔加倍賠償等更加嚴重的不利后果,進而達到從經濟源頭上增加違法成本、抑制侵權人試圖逃避污染治理責任等違法沖動的目的。
無論是運用罰款的環境行政處罰手段,還是采取傳統的民事損害賠償的補償性制度措施,均無法替代懲罰性賠償在環境損害救濟領域所具備的補償、制裁與遏制等作用與功能。面對傳統機制在環境侵害規制中的功能缺失及嚴峻的環境現實,引入環境損害懲罰性賠償制度并做出合理的制度設計尤為重要。
根據運營成本計算環境損害的賠償數額
如何確定環境損害是長期困擾司法實踐的一個難題,也是環境案件“立案難、審理難、判決難”的一個重要因素。近些年來,我國環境污染事故頻發,環境損害日趨嚴重,然而由于缺乏完備的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法律制度,無法有效、科學、合理地對環境污染與破壞行為所造成的生態與環境損害進行鑒定評估,致使環境污染受害者得不到及時、合理的賠償,更無法達到修復生態環境之功效。同時,由于環境損害鑒定評估難,很多環境公益訴訟案件的審理根本無法推進。因此,構建科學、合理的環境損害鑒定評估體系是完善我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亟待解決的問題。
為推進環境損害評估與鑒定工作,環保部曾在2011年5月出臺《關于開展環境污染損害鑒定評估工作的若干意見》,將生態恢復和污染修復費用納入環境損害賠償范圍,為開展和推進環境污染損害評估與鑒定提供指導。同年,環保部的《環境損害數額計算推薦方法(第1版)》,在實踐中取得良好效果。備受關注的江蘇泰州1.6億元“天價”環境公益訴訟案正是按照上述推薦方法制定的檢驗報告。環保部在2014年10月24日又了《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推薦方法(第Ⅱ版)》,對原推薦方法進行了進一步修訂和細化。
最高院“司法解釋”第二十三條規定:“生態環境修復費用難以確定或者確定具體數額所需鑒定費用明顯過高的,人民法院可以結合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范圍和程度,生態環境的稀缺性,生態環境恢復的難易程度,防治污染設備的運行成本,被告因侵害行為所獲得的利益以及過錯程度等因素,參考環境保護監督管理部門的意見、專家意見等,予以合理確定”。本案中,中環聯按照德州晶華大氣污染防治設備的投入及運營成本來計算損害賠償費用,按照1條脫銷生產線設備投入成本320萬元、每年運營成本50萬元計算,被告有2條生產線均未安裝脫銷設備,并自2000年開始生產,得出損害賠償費用共計2040萬元。由于環境本身的復雜性、大氣污染物的流動性、遷移轉化性等原因,大氣污染這類案件很難通過科學的模型確定出具體的損害賠償數額,司法解釋提出的運營成本折算方式為環境損害評估提供了新的思路。此次,中環聯首次運用運營成本折算的方式計算環境損害的賠償數額,或許可為大氣污染類環境公益訴訟闖出一條新路,具有重大的實踐意義。
以緩期抵捆、環責險等制度創新賠付金額履行方式
環境損害往往造成多種權益受損,除環境要素被污染、生態遭到破壞,往往還造成公民的人身、財產的重大損失。一旦發生索賠,許多排污者無力承擔,從而導致企業破產以及受害者的損失無法彌補。盡管我國一直在努力建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和環境損害賠償基金制度,但這兩項制度在實踐推行中仍面臨諸多困難。本案中的德州晶華近幾年一直面臨企業效益低下的困境,拖欠職工工資勞動合同簽訂率低等問題時有發生,接近3000萬元的索賠額很可能使德州晶華走上破產之路。
最終的巨額索賠并非真正的目的,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主要目標在于通過能動的司法實踐、環境訴訟過程,起到對行政機關執法的補強與監督作用,對被侵害公眾的環境利益進行救濟,從根本上喚醒企業和公眾的守法意識和環保維權意識。在我國的環境公益訴訟案件的索賠數額中,泰州中院審理的常隆農化等6家企業污染案中,原告提出的1.6億元索賠,是迄今為止賠償額度最高的。二審中,江蘇省高院創造性地設計了促進企業守法與改進的“緩期有條件抵扣”規則,“一方面允許企業申請延期一年繳付40%的賠付資金;另一方面在實地踏勘和可行性論證的基礎上,引導企業自行實施技術改造,如果技術改造產生實際效果,可以憑借環保部門的守法證明、技改驗收意見、技改投入財務審計報告,在40%額度內抵扣賠付金額。”在賠付金額的履行方式上,這樣的設計可謂神來之筆,既能引導和鼓勵企業主動實施環保技術改造,從而有效降低環境風險,也使得環境公益訴訟的制度價值在進退有據的實現方式上得以彰顯,對于今后類似案件的處理具有重要的判例性意義。或許江蘇省高院的做法可以為德州市中院所借鑒。
同時,我國也應當積極推行建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實施以強制環境污染責任險為主,任意環境污染責任險為輔的模式:一方面,對于環境污染嚴重的重點行業及領域執行強制環境污染責任險;另一方面,對于污染較輕的行業實施任意環境污染責任險,企業自愿決定是否投保,國家通過激勵措施,引導企業積極發展。
以環境公益訴訟促進環境行政執法
環境執法主體主要指環境行政機關。然而,現代行政法的發展認為,行政執法的主體并不僅僅局限于公權機關。按照法律實施的主體,我國環境執法主體也可分為公力實施與私力實施法律。環境行政機關通過日常的環境監督管理與執法活動,執行和實施環境法,是公力實施的最重要主體。然而由于執法技術與能力、成本、效率、手段等諸方面的限制,面對復雜多樣的環境問題,僅僅依靠政府“單軌制”的環境法實施機制已力不從心。作為環境權的重要主體,公眾既是良好環境的受益者,也是環境污染的受害者,他們最了解、關心其生存的環境狀況,也是推動環境法實施的最根本的動力來源。因此,以公民個人或環保組織為主體的私力實施環境法,可以有效彌補公力實施的不足,并與公力實施結合形成“雙軌制”的環境法實施機制。
全保障為目標,通過調查研究和污染壓力預測分析,研究探討治理措施,為減輕淮
河流域蚌埠段區域水污染壓力和保護水質安全提供參考。
關鍵詞:水環境問題識別;污染壓力預測;治理措施
Abstract: This paper expounds the existence of Huaihe River in Bengbu section of regional water environmental problems in safety, ecological safety of water and drinking water source protection as the goal, through the investigation and analysis of pollution pressure prediction, control measures, to provide reference for reducing regional water pollution pressure and water quality protection of Huaihe River in Bengbu section.
Key words: identification of water environmental problems; pollution pressure prediction; control measures
中圖分類號:X131.2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2095-2104(2013)
淮河是我國最早進行水污染治理的重點河流之一,經過多年治理,淮河水質有了比較明顯的改善。淮河流域蚌埠段位于淮河中游下段,安徽省東北部,淮北平原南部,北緯32°43′~33°30′,東經116°45′~118°04′,轄龍子湖、蚌山、禹會、淮上四區和懷遠、五河(部分)縣。淮河是蚌埠境內最大自然地表水,自懷遠縣尹家溝北的趙拐村入境,納茨淮新河、芡河來水后,穿越荊山峽,匯渦河之水,折頭向東,過蚌埠閘,向東經蚌埠市區、五河縣,過浮山后在五河縣東卡子出境,境內全長約147公里,其中,在蚌埠市區北岸長16.8公里,南岸長28公里,河床寬600~800米,年平均徑流量263億立方米。除淮上區外,蚌埠市區主要位于淮河南岸,所轄懷遠、五河兩縣則主要居于淮河北岸。在“十五”和“十一五”流域水污染防治期間,采取了一系列治理措施,有效地遏制了淮河水污染的加劇。但從目前情況來看,淮河流域蚌埠段水污染防治形勢仍然不容樂觀,一些主要支流污染比較突出;治污項目市場化程度不高,運轉資金落實困難;環境違法成本低,守法意識差,執法難度大;治污體制和機制還有待進一步理順等,治理的預期目標尚未實現。因此,有必要對淮河流域蚌埠段水環境綜合治理進行研究探討,制定有效措施,與整個流域水污染防治協調一致,進一步遏制和治理淮河水污染,改善水質,使其更好地為整個流域經濟發展服務。
1 自然地理
淮河流域蚌埠段區域主要包括:蚌埠市區(龍子湖區、蚌山區、禹會區、淮上區)、懷遠縣、五河縣部分,境內流域面積約2120平方公里,河流主要有:淮河及左岸匯入的有黑河(蚌埠-淮南邊界河道)、茨淮新河、芡河、渦河、北淝河下游等支流,右岸匯入的有獨山河、天河湖(天河)、八里溝、席家溝和龍子湖(龍子河)等支流,主要蓄水洼地及湖泊有:芡河洼、天河湖、龍子湖。淮河流域蚌埠段屬北亞熱帶濕潤季風氣候與南溫帶半濕潤季風氣候區的過渡帶,兼有兩個氣候帶的特點。季風顯著,四季分明,氣候溫和,雨量適中,光照充足,無霜期較長。該區域屬季風氣候區,風向有明顯的季節性變化。全年四季以東北風最多,另夏季盛行偏南風,冬季盛行偏北風。歷年平均風速每秒2.5米,相當于2級風力。
2 水資源
根據統計,該區域多年(1956~2000年)平均降水量為872 mm、地表徑流深為221 mm、地表徑流系數為0.37,產水模數為32.22萬m3/km2。2009年該區實際地表水資源量約為4.74億m3。蚌埠市多年平均地下水資源量為3.26億m3,地下水資源模數15.20萬m3/km2·a,可開采資源模數為9.80m3/km2·a,平均可開采系數0.645。
3 社會經濟現狀
淮河干流蚌埠優先控制單元轄4區2縣,含市區兩個開發區合計57個鄉鎮和街道,詳見表1-2。其中,五河縣城關鎮緊鄰懷洪新河與淮河干流之間,考慮到城關鎮污水處理廠排向懷洪新河,因此不將城關鎮納入優先控制單元。總面積5952平方公里,2012年末總人口367.81萬。
4 水環境現狀
蚌埠市2005-2010淮河干流水質監測結果顯示,淮河干流水質明顯好轉。由表2-1可見,2005年至2007年均是在淮河干流新鐵橋下和沫河口斷面水質超標,主要超標因子是氨氮。根據2005年-2010年全年12個月的監測數據,選用化學需氧量和氨氮兩個指標來分析“十一五”水質變化趨勢,見表2-1和表2-2。
表2-1 淮河干流蚌埠段化學需氧量年均變化(mg/L)
表2-2 淮河干流蚌埠段氨氮年平均值(mg/L)
5 環境問題識別與壓力分析
5.1問題識別
5.1.1飲用水安全保障問題突出
淮河為蚌埠市城市飲用水水源,以糞大腸菌群超標為表征的水質問題突出,飲用水安全難以保障。監測表明,2005年至2008年飲用水源地的超標因子主要集中在氨氮、溶解氧、糞大腸菌群三項指標。雖然隨著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建設的推進,近兩年飲用水源地水質明顯改善,但目前生活污水治理水平不高,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普遍存在未脫氮除磷和未消毒的問題,特別是豐水期上游支流污染水團下泄對水源地安全構成潛在威脅。在飲用水安全保障還存在以下問題:
(1)受上游支流入淮污染物匯入影響較大
蚌埠市飲用水源地取水口位于蚌埠閘上,距離渦河入淮口下游約2km,距離懷遠縣城下游約2.5km。因此渦河入淮水質的好壞和懷遠縣廢水排放對取水口水質影響較為明顯。
(2)缺乏聯動管理機制
淮河流域蚌埠段區域內主要污染物排放口均位于取水口下游,因此飲用水源地水質主要受上游淮河淮南段及渦河、茨淮新河水質影響。目前飲用水源保護區的水域和陸域管理牽涉到許多單位,屬于多頭管理,造成管理權限不明確,難以進行有效管理。因此,淮河流域蚌埠段區域水安全保障既需要上下游水環境管理協調控制,更需要多部門協同管理,占在流域管理的角度,建立水源地聯動管理機制勢在必行。
(3)基礎設施建設滯后、污水處理廠污水處理量較低
上游懷遠、淮南鄉鎮生活污水、農村污水和雨水排放系統還不完善,村莊排水多為地表漫流,生活污水隨意排放,未經處理的污水就近排人溝渠、河道、滲坑,最終流入淮河及主要支流,對水源地水質影響較大。
5.1.2水污染防治仍面臨的巨大挑戰
(1)工業污染防治壓力加大
根據《蚌埠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十二五”規劃基本思路》,“十二五”時期蚌埠市經濟預期年均增長14%以上,經濟總量五年翻一番,工業主導地位將進一步突出,工業化率超過50%。這無疑將給工業污染控制帶來較大壓力,如何實現工業污染物的達標排放和總量控制將成為“十二五”期間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
(2)城鎮、鄉鎮生活污水快速增長
“十二五”期間,蚌埠市將加快城鎮化進程,預計城鎮化率超過55%,市區人口增加到130萬。現有城鎮污水處理能力已不能適應未來城鎮化和工業化快速發展需要,部分無污水處理設施的工業園區其相應配套污水處理設施急需投入建設;由于配套管網建設滯后等原因,部分已建成污水處理項目不能穩定達標運行,減排效益不能充分發揮,城鎮污水處理廠運行管理和配套管網建設急需進一步完善。
(3)農村環境污染問題日益突出
農村人居環境亟待改善,鄉鎮集中式污水處理設施基本空白,鄉鎮生活污水多通過暗渠、排水溝直排水體,對控制單元地表水影響較大。畜禽養殖糞水無害化處理率不高,大量未經處理的廢水直排溝渠或農田,污染當地水源和農田;化肥、農藥的施用量較大,利用率較低,大量農藥和化肥隨地表徑流滲入地下和流入地表水體,帶來嚴重的面源污染問題。
5.2壓力分析
5.2.1工業污染新增量預測
根據預測“十二五”GDP增長數據,按照單位GDP排放強度法測算,工業廢水增加量為2932.9萬噸,工業COD新增量為3197.2噸,工業氨氮新增量585.9噸。(注:根據環保部《“十二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規劃編制指南》規定的取值原則)。
5.2.2城鎮生活污染預測
根據預測“十二五”城鎮常住人口增長數據,按照人均綜合產污系數法測算,生活廢水新增量為897.8萬噸,COD新增量3314.1噸;根據預測“十二五”城鎮常住人口增長數據,按照人均綜合產污系數法測算,生活氨氮新增量354.3噸。
5.2.3農業源污染預測
根據預測“十二五”各類畜禽養殖數量增長數據,按照各類畜禽排污系數測算,農業源新增量為12.4萬噸,COD新增量為237噸;根據預測“十二五”各類畜禽養殖數量增長數據,按照各類畜禽排污系數測算,規模化畜禽養殖業氨氮新增量為17噸。
6 治理措施
6.1積極調整產業結構,從生產源頭控制污染
實行強制淘汰制度,加大工業結構調整力度。嚴格執行國家產業政策,不得新上、轉移、生產和采用國家明令禁止的工藝和產品,嚴格控制限制類工業和產品,禁止轉移或引進重污染項目,鼓勵發展低污染、無污染、節水和資源綜合利用的項目。通過產業結構調整,生產工藝改造等措施,實現節能、降耗、減污、增效,有效減少污染物的產生,減輕流域內水環境壓力。按照循環經濟理念調整經濟發展模式和產業結構,鼓勵企業實行清潔生產和工業用水循環利用,建立節水型工業。
6.2治理工業和生活污水,有效削減排污總量
加快建設城鎮生活污水、垃圾及固體廢棄物的處置設施,以及污水處理廠的配套管網。所有的污水處理廠要配套脫氮工藝,確保達到一級排放標準(GB 18918-2002)。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要與供水、用水、節水與再生水利用統籌考慮。省級以上的工業園區必須建設污水處理設施。工業企業要在穩定達標排放的基礎上進行深度治理,鼓勵企業集中建設污水深度處理設施。按流域總量控制要求發放排污許可證,把總量控制指標分解落實到污染源,實行持證排污。
6.3加強飲用水水源地保護,提高水質達標率
全面開展城鎮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核查,依法劃定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根據不達標水源地實際情況,制定飲用水水源地水質達標實施方案。嚴格依法執行排污口關停、垃圾清運處理、水產與畜禽養殖控制等各項環境管理措施,堅決取締水源一級保護區范圍內的排污口,嚴防養殖業污染水源,禁止有毒有害物質進入飲用水水源保護區。
6.4修復河流生態系統,有效消納污染物
協調林業、水利等部門,依法保護好區域內的林草植被、濕地和自然保護區,大力營造水土保持林、水源涵養林,減少水土流失。合理開發利用水資源,處理好水資源利用與生態保護的關系,優先保證生活用水、科學安排必要的生態用水。對主要入河道(口)逐條開展環境綜合治理,實施生態修復,因地制宜地建設前置庫、人工濕地等生態修復工程,有計劃地開展河道清淤,種植有利于凈化水體的植物,提高水體自凈能力,增強生態功能。
6.5 強化分區保護戰略,優化區域經濟發展
根據主體功能區規劃,落實區域內優化開發、重點開發、限制開發、禁止開發的空間功能布局,確定不同地區的發展方向和功能定位,從區域布局上統籌協調流域經濟發展和水環境保護工作。
6.6有效利用水利工程,增加淮河水環境容量,改善水污染狀況
水資源短缺導致環境容量不足和生態環境用水無法得到基本保證是淮河流域蚌埠段水環境污染的重要因素。利用沿淮湖泊洼地在汛期增加蓄水,緩解干旱年份缺水壓力,有利于水資源優化配置和增加水環境容量。另外,針對閘壩眾多的現狀,積極開展流域內水質~水量聯合模擬與閘壩調控技術研究。
6.7推進科技進步,增強技術支撐能力
積極推廣治污新技術、新工藝,建設一批水環境技術示范工程,如淮河流域水質改善綜合示范河段工程、典型行業減排和清潔生產示范工程、多閘壩重污染典型河段生態修復和水質改善示范工程等。鼓勵圍繞重大關鍵技術,展開聯合攻關,如農業面源轉移途徑及其與河流水質關系研究、淮河流域面源控制方案研究、淮河流域排污政策標準與水質改善方案研究等。完善淮河綜合治理技術服務體系,建成一批重點研發實驗室、工程技術中心和野外臺站。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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