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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間借貸的監管精選(五篇)

        發布時間:2023-10-13 15:36:46

        序言:作為思想的載體和知識的探索者,寫作是一種獨特的藝術,我們為您準備了不同風格的5篇民間借貸的監管,期待它們能激發您的靈感。

        民間借貸的監管

        篇1

        關鍵詞:民間借貸;動態博弈;小微企業

        中圖分類號:D92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9031(2013)10-0051-03

        傳統民間借貸多發生于具有血緣或地緣關系的個人或企業之間,因而具有較少的交易成本。但隨著民間借貸規模的擴大,交易成本優勢可能被信息不對稱所帶來的劣勢所掩蓋,如何有效監管民間借貸成為理論研究及政策實踐的熱點。何田(2002)認為應鼓勵民間資本以金融組織形式準入資本市場,使借貸行為合法化,并規范民間借貸中介,完善民間貸款機構監管制度,以實現民間借貸監管目的[1]。郭斌、劉曼路(2002)認為政府應引導民間金融組織逐步演化為規范化運作的、定位于中小企業融資服務的民營金融機構[2]。衷正,鄧高峰(2011)強調通過民間信貸信息的收集、居民和企業網絡信用體系的建立降低借貸雙方信息不對稱水平,從而降低民間借貸風險[3]。本文將運用不完全信息動態博弈模型對民間借貸中的借貸方、服務中介與監管部門三方的博弈行為進行分析,并依據其分析結果探討規范民間借貸服務中介監管的有效對策。

        一、博弈主體及其支付假設

        (一)博弈主體

        1.資金需求方。該主體是指在銀行遭遇融資瓶頸卻亟需資金的小微企業。本文將此類小微企業分成兩類:一類是具有創新活力并有明確資金投向,采用現代企業管理,卻面臨發展資金瓶頸的潛力企業,定義為G(Good);另一類是缺乏創新活力,管理存在問題,需資金周轉且償還能力薄弱的風險企業,該類企業為B(Bad)。小微企業需借用民間資本作為短期運作資金,企業需提供需求意向書,說明借款計劃用途及期望回報等信息,假設G類企業提供真實說明情況的意向書為R(Real);B類企業真實反映企業自身情況高風險意向書F(Fake),或可以提供通過編造虛假意向書等同于G類企業的意向書R。

        2.服務中介。該主體是指為民間借貸提供中介信息、投資咨詢、擔保等服務的機構,降低資金供給方的信用風險及為需求方提供擔保,以雙方達成信貸意向而收取服務費為盈利方式。服務中介需根據企業提供意向書對企業進行信息調查和匹配,但服務中介有兩種行動選擇,即正常途徑進行審核或B類公司通過編造的意向書向服務中介說服合謀失敗,服務中介都選擇統一流程審核(S)資料,即需要支付審核成本C;服務中介審核出編造高風險意向書(Rf)的概率為q,審核不出問題的意向書為Rr,其概率為1-q;當其收到的是B類公司高風險意向書時或者B類公司通過編造的意向書向服務中介說服合謀,此時服務中介選擇不審核(D),即不需要支付審核成本。

        3.監管部門。該主體是民間借貸服務中介的監管主體,對服務中介匹配達成借貸情況進行復核,減低信貸風險。監管部門有兩個行動選擇,即對意向結果進行復核(K)或不對意向結果進行復核(NK)。如果復核查出問題監管部門對金融中介進行處罰;如未審核意向結果,信貸交易實現后出現違約情況,由監管部門承擔監管失職之責。

        (二)支付假設

        由資金需求方小微企業發出的R意向書通過中介審核后順利獲得借款,得到收益為Y,未能通過獲得貸款收益為0,假設企業制作意向書不需支付成本;小微企業順利獲得借款后需向民間借貸服務中介支付服務費Fe,若B類小微企業說服服務中介合謀獲取借款要向服務中介支付服務費Feh,Feh>Fe,Feh中包括企業需支付的合謀成本。服務中介順利為企業解決借款后,監管部門對意向結果進行復核,發現該項借款過程中存在不合規或出現違約風險時對服務中介進行處罰,處罰包括經濟和行政整改處罰,本文統一轉化為經濟處罰M。處罰M統歸監管部門收益,監管部門復核借款意向結果需要花費大量人力、時間等成本,成本為Q;若高風險的意向,監管部門在復核中一定能查出來,但如果未進行復核出現違約,必然造成民間資本損失、社會穩定因素受影響,該損失由監管機構承擔,損失計為N。

        二、博弈行為分析

        (一)博弈主體行為分析

        1.資金需求方。G類小微企業理所當然選擇R意向書如實反映企業需求及情況,而B類小微企業將根據自己對金融民間借貸服務中介的預測行動做出選擇。因為在此模型中監管部門對資金需求方沒有直接監管作用,小微企業不需針對監管部門行動策略做出選擇。

        B類小微企業針對預測的民間借貸服務中介行動策略做出反映。若不論服務中介的行動策略,企業采用F意向書,其期望收益都為零;若服務中介選擇與企業合謀采用不審核(D),企業的期望收益為Y-Feh;若服務中介選擇統一流程審核(S)資料,企業的期望收益為(1-q)(Y-Fe)。因此,B類企業會選擇期望收益高的形式做出行動決策。

        2.服務中介。當民間借貸服務中介收到F意向書時,不傾向于給這類企業尋求借款,選擇不審核(D);當服務中介收到R意向書時,若沒有收到合謀請求時,中介都會統一流程審核資料(S);若企業發出合謀請求,服務中介要預測監管部門行動策略后進行行動選擇(見表1),預測監管部門選擇K(復核),服務中介選擇S的期望收益為(1-q)(Fe-C-M),選擇D的期望收益為Feh-M,因為Feh>Fe,1-q

        3.監管部門。監管部門在采取行動策略前可以判斷企業意向書的類型,當意向書為F,監管部門無需進行復核;意向書為R才是監管部門選擇的關鍵,R中分兩類,真實的或編造的,假設監管部門對R為真實的先驗概率為P,選擇K時的期望收益為-PQ+(1-P)(M-Q),選擇NK時的期望收益為-(1-P)N;監管部門根據兩個期望收益進行行動策略選擇。

        (二)三方均衡行為分析

        根據三方行為分析后,均衡結果取決于企業意向書R的真偽情況和是否發出合謀請求后,民間借貸服務中介做出的策略判斷,依據中介判斷正確才能有均衡的存在。R為真,中介策略是S;企業發出合謀請求,中介策略是D。具體分析如下:

        在企業給出意向是R時,-PQ+(1-P)(M-Q)>-(1-P)N,即P

        當P

        當P0,Y>Feh時存在均衡策略(R,S,K);

        當P>1-Q/(M+N),Feh-Fe-q(Y-Fe)Fe時存在均衡策略(R,D,NK);

        當P>1-Q/(M+N),Y

        綜上均衡分析,資金需求方小微企業除非貸款金額所獲得收益小于支付的服務費,企業提供意向書目的就是為獲得資金,因此,企業意向書會是R類型;民間借貸服務中介行動策略取決于企業支付的合謀成本(Feh-Fe)和審核能力(q);監管部門行動策略由復核成本Q和對民間借貸服務中介的處罰力度M決定。

        三、政策建議

        為有效利用民間資本,緩解小微企業融資難和民間資本市場活躍的矛盾,維護民間借貸市場有序運轉,結合以上三方博弈均衡結果,對民間借貸服務中介監管提出如下建議:

        (一)加大對民間借貸服務中介違規處罰力度

        加強復核監督并建立有效的懲罰機制,增加違規中介的罰款額度,設置違規處罰警戒線,將列入信用黑名單嚴格復核。監管機構根據服務中介違規造成信貸風險的高低,將服務中介違規情況進行等級劃分,罰款額度與違規等級相掛鉤;并且依據處罰情況進行累計,設置警戒線對達到一定程度的服務中介列入信用黑名單,監管機構對該黑名單中服務中介采取必復查的機制。通過處罰和信用記錄來淘汰信用較低、不遵守行業準則的服務中介,增強監管威懾力,保證服務中介所處行業整體信譽度。

        (二)授權第三方機構參與信貸復核,提高監管效率

        與銀行貸款相比,民間借貸金額小,涉及企業數量繁多,從復核范圍和成本角度考慮,由監管部門復核成本較高,因而可采取授權第三方機構參與復核以降低成本和擴大覆蓋面。例如聘請會計師事務所、投資評估機構進行第三方復核,采用非官方力量監督查核相關信息真偽。監管部門可以由財政支付資金加上從罰款中收入支出作為相關第三方復核的工作費用;借鑒“不相容業務分離原則”,監管部門隨機選取第三方機構復核。

        (三)規范民間借貸服務中介的行為

        通過建立標準化資料審核機制,規范相關服務資費標準。規范民間借貸中介市場體系,從準入、業務范圍、業務標準、收費標準、退出等方面規范化把關審核,讓民間借貸服務中介運行合法、正常、有序。其中最為關鍵的是規范服務中介業務標準,有效規避民間借貸風險。如果民間借貸業務風險控制不到位,直接導致貸款方經濟利益損失,進而損害服務機構的行業信譽,該服務中介將會承擔沉重的代價。因此,服務中介內部流程標準化的建立,有利于服務中介控制信貸風險。相關監管部門鼓勵引導民間借貸服務中介向正規金融服務機構管理方向發展,建立標準化資料審核機制,合理制定資費標準,監控資費標準調整程序。

        (四)建立資金需求方強制信息披露制度

        為減小信息不對稱影響審核的難度,要求資金需求方增加企業相關信息披露內容。資金需求方信息的真實性是決定借貸風險大小的關鍵因素。目前民間借貸服務中介無法完全獲取資金需求方的真實資產狀況和經營情況,難以資金需求方資質進行有效評估從而增加了信貸風險。因此,監管部門可以通過在信息披露制度上給予民間借貸服務中介支持,并協調服務中介與正規金融機構間關于客戶信息系統的構建及溝通查詢問題,節約服務機構信息收集成本;監管部門規范資金需求方借貸意向及相關信息披露內容,例如:包括資金需求方財務報表、資金用途、經營管理人員情況等在申請或借貸期間進行定期向服務機構披露,監管部門需采用強制信息披露。

        參考文獻:

        [1]何田.“地下經濟”與管制效率民間信用合法性問題實證研究[J].金融研究,2002(12).

        篇2

        關鍵詞:民間借貸;放貸人條例;民間金融;高利貸;放債人營運守則

        中圖分類號:F830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4)04-0254-03

        一、民間借貸的概念及其法律性質

        (一)民間借貸的概念

        “借貸”一詞,在中國古代就已經存在,它主要是指非金融機構的社會個人、企業及經濟主體之間進行的以貨幣資本為標的的價值讓渡及本息還付[1]。隨著人們在日常交往中的日益頻繁、密切,這種約定俗成的習慣也逐漸上升為法律。現如今,中國《合同法》中就有相關借款合同的規定。在國內外的學術著作中,我們也可以看到學者們對“民間借貸”的相關研究,但對于“民間借貸”的認識卻是各不相同,主要有以下幾種:(1)部分國外學者認為[2]:“民間借貸”是游離于正規金融體系之外的,不受國家信用控制和中央銀行管制的存款、貸款以及其他金融交易,民間借貸和正規金融在同一國家中同時并存又相互割裂。它與正規金融不同之處在于,民間金融是在國家信用和相關金融法規的控制之外存在,正規金融則是處于國家信用和相關金融法律法規的控制之下,另外,二者在利率、借款條件等方面也不盡相同。(2)部分國內學者中則認為民間借貸是公民之間,未經國家金融行政主管機關批準或許可,依照雙方約定所進行的關于資金借貸的民事法律行為。也有學者認為,民間借貸是公民與非金融機構的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公民之間所進行的借貸貨幣、和其他財產借貸的行為。

        (二)民間借貸的法律性質

        民間借貸在本質上為法律行為,其是當事人之間基于借貸的意思表示而進行的行為,能夠引起出借人與借款人之間民事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與終止,符合法律行為的特性,故應定性為民事法律行為。但隨著中國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民間借貸的性質已經不僅僅局限于私法領域的法律行為上,其對公法領域的金融市場亦產生了較大的影響,因此其在性質上又兼具了公法性質。

        二、中國內地民間借貸的形式及現狀

        (一)中國內地民間借貸的形式

        中國民間借貸從最初的實物借貸到現在的資本融通,已走過千年歷史。現目前,中國內地的民間借貸形式主要有三:一是中小企業為謀求發展,在向正規金融機構融資出現困難的情況下,轉而向民間籌措資金。但由于民間融資利率要比正規金融機構高,期限也較長,在無法律規制與保護的前提下就有形成非法集資的趨勢;二是發放高息借貸。資金相對比較寬裕的個體戶和中小企業主,在暫時沒有新的資金投向的情況下,為了給閑置資金尋求新的“出路”,向一些資金匱乏且又急需資金的企業及個人提供高息借貸;三是親朋好友之間的借貸,這種情況在民間借貸中最普遍。

        (二)中國內地民間借貸的現狀

        2012年5月21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經重新審理后,對原浙江本色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吳英以犯集資詐騙罪作出終審判決,這起因吳英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逮捕,經歷了一審、二審、重審的涉及民間融資的案件終于暫落帷幕。而我們從這起不斷改變定性的案件背后,也不難看出中國民間借貸的現狀與困境:(1)法律制度滯后。據中國農村固定觀察點對2萬多農戶的調查數據顯示,2003年的農戶借款中,銀行信用社貸款占32.7%,私人借款占65.97%,其他占1.24%。可見,中國民間借貸仍是如今乃至今后相當長時期內國民借貸資金的主要來源,但是作為主要來源的民間借貸形式在法律法規上卻沒有任何合法地位,更沒有一部專門性的法律法規進行規制。而且,中國內地民間借貸與非法集資的邊界十分模糊,判案時常分歧不斷。(2)隨著民間借貸逐漸呈現全國蔓延的趨勢,風險亦無可避免,市場上更多次爆出民間借貸危機、擔保公司資金鏈告急或民間高利貸面臨破產等新聞。

        因此,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規對中國內地民間借貸進行規制,既能優化市場經濟配置,也能消除金融風險,促進和諧社會的發展。

        三、香港民間借貸的形式及其操作模式

        民間借貸亦在香港歷史悠久,其民間借貸形式多樣、模式繁多。不僅包括民間投資擔保公司、小額借貸公司等 “地上組織”,也有高利貸、網絡借貸等民間金融“地下組織”,在民間借貸體系中,其作為正規金融的補充,它們共同造就了香港經濟的活躍。從1980年起,香港便出臺了專門規制民間借貸的法律——《放債人條例》,對小額信貸加以監管,在《放債人條例》中,對“放債人”、放債業務等都有專門性的規定,至2012年,香港持牌放債機構已達600多家。香港放債人不吸收公眾存款,僅僅經營放債業務[3],主要包括:(1)個人及商業信貸;(2)按揭;(3)汽車、辦公設備、重型機器、工廠租賃;(4)信用卡融資、期票貼現;(5)中小型企業貸款;(6)抵押貸款;(7)銀團借貸等。

        (一)高利貸

        在香港,高利貸形式也形式多樣,主要有高利貸邦會、地下錢莊等。

        1.高利貸邦會。這種邦會組織是以個人、個體經營者等自發組織起來的一種高利貸形式。由親朋好友、鄰居同事等匯集起來,少則數十人、多則數百人,定期交納一定的會金,由邦會的發起人作為“會主”或“會首”,負責高利貸的發放、回收和賬務管讓,其他入會的人叫“會員”、“會子”、“會腳”,定期分紅或用高利貸賺來的資金擴大會金。這種邦會組織在香港民間十分廣泛。

        2.地下錢莊。地下錢莊多以“典當行”(俗稱“當鋪”)的形式出現。典當行,以物換錢是其本質特征和運作模式,主要是以財物作為質押進行有償有期借貸融資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在典當行中,當戶把自己具有一定價值的財產,交付典當機構實際占有作為其債權擔保,從而換取一定數額的資金使用,當期屆滿,典當公司通常有兩條營利渠道:一是當戶贖當,收取當金利息和其他費用營利;二是當戶死當,處分當物用于彌補損失并營利。港澳的典當業全盛時期可以分為“當”、“按”和“押”三種,三者中以“當”的經營資金及規模最大及最雄厚,“按”的經營資金則次之,“押”的資金最小,現時港澳地區主要采用“押”的模式經營。

        (二)網絡借貸

        個人網絡借貸這一新型金融商業模式逐漸成為居民投資理財新方式,個人網貸也稱P2P(Peer to Peer)網絡借貸,是利用網絡平臺,需要資金的人在平臺上面借款的信息,借出人利用網絡平臺,將自己的資金有償地借給需要資金的人。整個交易過程都是“個人”對“個人”之間的交易,網站只提供一個雙方交易的平臺,本身并不參與借貸。網絡借貸已然成為居民投資理財的新方式之一。比起民間貸款的其他形式,個人網貸的優勢較為明顯,網貸平臺的收益率比較高,而且門檻低,很便利,有一點點閑錢就可以投資。P2P平臺將有閑余資金的人群引向有融資需求的中小額度借款人。目前,在歐美乃至亞洲,已經出現一批這樣的P2P借貸公司,足有幾十家之多,其中部分企業已經有了上市的計劃。中國內地也出現了此類公司,如拍拍貸、宜信等。

        (三)民間投資擔保公司

        民間投資擔保公司是指個人將資金借貸給經過擔保公司嚴格考察、審核過的,并以房產、汽車或其他資產作為抵(質)押物的具備較強還款能力的借款人。投資擔保公司作為中介,對借款人資金使用及回收情況進行全程監控并提供擔保,使投資人獲得安全、穩定、較高收益,同時民間擔保公司收取一定的擔保服務費。總而言之,投資擔保公司是為中小企業融資擔保以賺取利潤差價而贏利的中介性公司。共分小、中、大型三種。投資擔保公司只是個中介加擔保的盈利機構,目前《放貸人條例》規定除了銀行以外,任何個人、單位沒有經過批準都無權進行資金放貸,擔保公司只是收取相應的中介加擔保的費用,手續費根據項目的風險情況都不同。擔保公司是不能夠融資的,但可以進行增資,這是公司的內部增資。

        (四)小額借貸公司

        傭金、經紀業務,以及孖展借貸(又稱:保證金借貸)業務一直是香港券商盈利的主要來源。2011年下半年以來,港股市場的蕭條以及傭金減價戰的局面,讓不少香港本地券商將業務轉向為企業經營提供貸款。香港上市公司向內地中小企業小額放貸年利率40%。當內地中小企業仍為資金緊缺而煩惱時,香港上市公司向內地中小企業提供小額信貸業務的市場漸成規模。“粗略估計,目前業務涉及小微貸款的香港上市公司不少于30家。” 香港資深股評人蔡清偉指出,小微貸款的高額收益率吸引了不少資金富足的上市公司。如果在香港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募集資金,普遍需要付出超過30%的年利率。如果借方對貸方抵押品不滿意,年利率一般不會低于35%。

        四、香港對于民間借貸的規制模式

        (一)《放債人條例》

        1980年12月香港頒布《放債人條例》,規定了貸款協議內容和形式的要求,并對貸款機構利率水平進行限制,目的是為了保護借款人免受不道德的貸款手法影響(如高利貸)。①條例共分五大部分,三十六條。第一部分:放債人注冊處處長及其監管職能、保密等。第二部分:經營放債人業務的限制、牌照申請、牌照有效期、牌照撤銷及暫時吊銷、牌照轉讓。第三部分:放債人的交易,包括協議形式、放債人向借款人提供資料的責任、放債人向保證人提供資料的責任、借款人提早還款、非法協議等。第四部分:過高利率的禁止。第五部分:對放債廣告的限制、注冊處長及警方調查的權力、罰則及取消資格、舉證責任等。香港不接受存款的貸款機構不受香港金管局監管,但必須向法庭申請發債人牌照,稱為放債人。放債人須在《放債人條例》的框架內運作。

        1.對放貸利率的確定。香港對小額信貸利率的規定比較寬松,更多地是遵循市場利率,允許小額貸款機構根據成本、供求等因素制定合適的利率水平,使其利息收入在覆蓋了運營成本和呆賬損失之后還留有盈余。香港《放債人條例》規定,除例外情況,①任何人(不論是否持牌放債人)以超過年息60%的實際利率貸出款項或要約貸出款項,均屬違法,關于任何貸款的還款協議或關于任何貸款利息的付息協議,以及就該等協議或貸款而提供的保證,如其實際利率超逾年息百分之六十,則不得予以強制執行。利率小于60%大于48%是否合法,要取決于法官的判斷,這個區間法官有自由裁量權。

        2.對非吸收存款類放貸人的監管。香港《放債人條例》中明確規定了對于小額貸款的監管部門。②申請牌照的放債人必須同時向注冊處處長和警務處處長提交申請,在監管過程中,注冊處處長和警務處處長均有權提出異議。形成完整的監督機制,達到監管過程中的公平公正,防止“一權獨大”。

        3.關于準入門檻的限制和規范措施。香港 《放債人條例》并未對民間金融機構準入門檻的具體金額有所規定,但其對不愿進入 “合法化”門檻的民間金融機構卻有規定進行規范。在該條例中明確規定,③任何人經營放貸業務而:(1)沒有牌照;或者(2)在其牌照內指明的處所以外的任何地方經營該業務;或者(3)不按照其牌照內所列條件經營該業務;或者(4)在牌照被暫時吊銷期間經營該業務,均屬違法行為。

        (二)關于香港自律組織

        在香港,與《放債人條例》同時規制放債人權利義務的,還有放債人自律組織“持牌放債人公會”制定的自律規則——《放債人營運守則》。

        1.自律組織:香港持牌放債人公會。香港持牌放債人公會是香港放債行業的同業組織,成立于1999年12月,會員超30余個。其職責為:(1)維護和保障持牌放債人的整體利益,制訂行業業務的營運守則;(2)鼓勵放債人同業間的相互交流和合作,提高和促進放債人的業務操守與自律精神;(3)在現行法律和《放債人條例》下就放債業事務到政府及有關機構進行游說、磋商,目標是爭取成為一個有公信力及具影響力、權威性的代表和咨詢團體,提高放債業的社會地位。

        2.自律規則——《放債人營運守則》。2002年,香港持牌放債人公會自律性的業務運作指引——《放債人營運守則》,其主要包括對借款人知情權、數據隱私及平等信貸機會等消費者權益的保障,對信貸風險的評估以及對放債人雇用的追債公司行為的約束等。

        五、香港模式對中國內地民間借貸合法化的啟發

        香港《放債人條例》是規范民間融資的成功立法例,其對促進中國內地民間借貸合法化,制定相關立法具有借鑒價值。

        (一)明確專門監管機構,規范民間借貸秩序

        香港《放債人條例》在“放債人的領牌事宜”中規定,牌照申請人必須同時向注冊處處長和警務處處長提出申請。兩者在監管過程中相互監督,均有權對申請提出異議。而在中國內地現行法律中,并沒有明確民間借貸的監管主體,因而經常使民間借貸處于無人監管或重復監管的狀態。據《中國人民銀行法》的規定,中國人民銀行的主要職能在于宏觀調控,而不是對具體金融機構的監管。同樣,據《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的相關規定,銀監會只負責對全國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業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其也沒有明確對非正規金融機構的監管職權。因此明確監管部門,規范民間借貸,能更好的維護社會安定和金融秩序。中國內地可以考慮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工商管理等部門共同加強對民間借貸的監督管理,在監管過程中,既能加強各部門之間的協調和聯系,也能避免“一權獨大”的現象出現。

        (二)設置適當放貸利率,優化借貸市場配置

        香港對小額信貸利率規定比較寬松,更多的是遵循市場利率。香港《放債人條例》規定的放貸利率上限為60%,也就是說,任何人(不論持牌放債人與否)貸款或者提供貸款,其利率如超過年息六分,均屬違法。因此,制定較為靈活的,設置或高于商業商業貸款但低于高利貸的利率,使利息能覆蓋所有成本并有一定盈利空間,就能為融資困難的個人、中小企業等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提供有力的資金支持,也使得更多的民間機構愿意加入到規范化進程中,進而優化借貸的市場配置。

        (三)設立放債人門檻,規制放債人行為

        由于中國各地域經濟發展不平衡,設立單一的具體數額為放債人門檻勢必會帶來立法困擾,對此中國內地在設立放債人門檻時可以采用原則一致,數額彈性處理的方式,分別考慮中西部地區與東部經濟發達地區的放債人門檻,以此來更好地提高目前民間借貸的積極性。另外,從規制放債人的角度出發,中國內地應借鑒香港規制經驗,將監管的重點從規范借款人的角度轉向對資金供給方,用法律明確保障借款人或者保證人對與貸款相關的任何權利,促進放貸行為的規范化,促使監管內容的具體化、明確化。

        參考文獻:

        [1] 黃燕芬.中國民間借貸的現狀、成因及影響[J].中國戰略觀察,2011,(11).

        篇3

        關鍵詞:民間借貸;法律監管;完善建議

        中圖分類號:D9文獻標識碼: A

        一、我國民間借貸的現狀

        1、我國民間借貸的規模不斷增大

        民間借貸規模呈逐年擴大趨勢,據東北財經大學課題組的統計,2006年我國的民間資金借貸已經達到了9500億至10000億,規模已經過億,尤其是到了2011年,民間借貸規模達到最高水平,2012年后增長速度有所下降,以溫州市為例,人民銀行溫州支行統計,2011年溫州民間借貸已經超過了1000億元,民間借貸較去年同期增長了6個百分點。

        通過以上相關數據分析,我們可以看出民間借貸資本市場已經初具規模,且不斷擴大,如果任其自由發展,不對其進行規范,必然會影響我國經濟穩定發展,當務之急,就是積極引導民間資本走上合法道路上,通過某種形式規范其發展。

        2、我國民間借貸主體的多樣化

        民間借貸是一種針對特定對象的民間融資行為,也是供需兩方的一種融資活動,正是這種借貸活動才構成了民間借貸市場,因此,研究我國的民間借貸需要對民間借貸的主體進行研究,我國民間借貸主體從個體,已經發展組織,即民間個人之間,單位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都存在著借貸行為。

        3、民間借貸用途日益復雜化

        民間借貸用途出現多元化趨勢,借貸的動機從最初的滿足生活的基本需求向投資、生產經營等方向發展,以追求高收益,借貸的目的也從無償互助變為了有償借貸。我們以2010年的鄂爾多斯為例,在1000億的民間借貸中,用于一般性的產生經營的占到30%,用于房地產項目或者炒房投資的占到25%,剩余的40%用于民間借貸市場,投機及不明用途的占到5%,進入實體經濟的資金可以說逐年減少,民間借貸成為人們獲取高額回報投資行為,但是實體經濟的低迷,導致近年來民間借貸跑路現象不斷發生。

        4、民間借貸的利率不斷攀升

        近幾年,隨著我國經濟的不斷發展,經濟的通脹壓力也越來越大,銀行不斷上調利率,而且收緊信貸口袋,民間借貸成為解決資金缺口的有效辦法,其利率也逐步上漲,其漲幅并不低于銀行利率的漲幅,根據相關數據顯示,2003年至2011年溫州民間借貸綜合利率利率從13%,逐步上升到了24.4%,折合月息已超過2分。由于全國各地的經濟發展水平不同,各地民間借貸的利率也是不相同的。浙江、廣東、內蒙古等省份民間借貸利率較高,上升較快,2012年以來,隨著經濟增速放緩,房地產市場出現了前所未有的寒冬,一些地市的借貸利率有所下降。

        二、民間借貸監管法律制度的相關問題

        1、民間借貸監管法律制度存在立法體系缺失

        在現行法律和法規的文件中,關于民間借貸的規制主要集中在以民法為主的《合同法》和一些司法解釋中。司法解釋一般帶有主觀性,是司法機關針對某一類案件做出的解釋,因此不能過于期待通過司法解釋來解決民間借貸的規范問題。并且這些文件對于民間借貸只做了比較簡單的規定,在實務操作中不能夠被很好的運用。民間借貸行為作為一種經濟關系,其實質是一種資金資源的市場化配置行為,因此理應受到金融法的限定和規制。然而無論是規范監管主體的《中國人民銀行法》和《銀監法》,還是規范監管對象的《商業銀行法》這三部最重要的金融法中,對于民間借貸這一行為的界定和限制均沒有明確的涉及。關于民間借貸的認定標準和管理規則等方面,更是缺乏一部明確的法律規定,致使金融市場中的民間借貸活動任意發展,滋生了很多不法行為。監管機構在執法過程中也因為沒有監管標準,無法行使監管職能。這就造成了監管缺位和市場亂象的產生。

        2、利率制度不夠合理

        雖然最高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中對民間借貸利率作出了不得超過銀行同類的4倍的規定,但是并沒有對超過部分的效力進行解釋,也沒有相應的罰則規定。法院對于債務人自愿支付的高出的利息往往不予干涉,高出的部分只是說不適用法律規定,沒有明確其法外效力。因此,導致了貸款人往往為了追求最大利潤,借款人為了滿足資金需要,接受這種高利率,這種民間借貸生態,隨著利率的不斷增加,往往導致風險加大,擾亂了借貸市場。

        3、民間借貸的監管主體不明確

        我國當前沒有一部專門的法律對民間借貸行為進行詳細的規定,有關民間借貸的監管主體也是法律空白地帶,監管主體是一種行為健康發展的重要角色,沒有有效的監管,就會導致風險的發生。雖然人民銀行、銀監會等職能部門對民間借貸進行了一些規范,但是監管缺乏法律的支持,很容易會造成無人監管或監管重復,造成監管混亂。

        三、關于完善民間借貸法律監管制度的思考

        1、立法方面的完善

        1.1 對民間借貸進行專門立法

        長期以來,我國政府對于民間借貸融資活動進行嚴格管控,甚至可以說是打壓。但是民間借貸的資金規模和資金需求卻無法被正規金融滿足,需求無法得到滿足,必然要擴充其他融資渠道,民間借貸的必要性自然不言而喻。從域外對民間借貸的法律規范來分析,國家應該適當放松對民間借貸的管制,根據民間借貸的特征與性質,對其進行專門立法,從而支持和保護合法的民間借貸。這樣做不僅不會擾亂正常的金融秩序,反而確保了民間借貸的透明化,限制其隨意性,增強民間借貸的安全性,從根源上防范其風險。如果我國有了專門的民間借貸立法,那么類似于孫大午與吳英這類罪與非罪的案件將不會再引起爭議。發達國家對民間借貸的專門立法給了我們很大的啟示與借鑒,其實我國已然認識到民間借貸立法的必要性,在2008年11月央行起草了《放貸人條例》并將其提交給國務院法制辦,試圖用立法手段對其民間借貸予以規制,但至今仍未出臺。金融改革并非一日之功,但是面對我國日益復雜的民間借貸局面,出臺專門性法律已迫在眉睫。

        1.2 確定民間借貸主體,保證規定的協調性

        民間借貸的主體資格的認定是接下來從事民間借貸活動的一個基礎,但是眾所周知,目前我國對于企業作為民間借貸主體的態度還不是太明朗。但是無論是《貸款通則》的規定還是近些年最高法院的通知,在民間借貸逐步放開這一大勢所趨下,都顯示出了對企業借貸的由嚴轉松,因此,筆者認為,禁止企業之間的資金借貸的規定,不僅違背我國民間借貸的發展趨勢,而且對于企業的正常融資活動起了限制性作用,在一定程度上束縛了企業的發展,針對這一現實情況,我國必須對現有的法律法規進行完善,修改或者廢除關于禁止企業資金借貸的法律規定。同自然人之間的借貸_樣,企業間的民間借貸也應化歸為私法管轄范圍,在堅持“私法自治”的原則之上,當事人只要意思表示真實,民間借貸即被認定為有效。所以,在下一步立法過程中,我國應該明確企業在民間借貸這一金融活動中的主體地位。

        2、監管方面的完善

        放松管制是發達國家在民間借貸規制上的共性,也是讓中小企業可以借民間借貸得以生存發展的關鍵,在專門的法律法規出臺以后,放松對民間借貸的管制是我們的重點,由以往對民間借貸嚴格打壓式的管制方式變為以規范引導為主的監管方式,確保正規金融與民間借貸各盡其責,這不僅是承認民間借貸合法地位的基礎,更是對其進行合理規制的前提條件。放松管制的具體措施主要體現在對民間借貸市場準入的放松、業務管控上的放松及價格機制上的放松等方面。在市場準入上,可以學習發達國家或地區的經驗,通過對放貸主體權限進行審查和批準牌照申請的方式進行民間借貸機構的設立;在業務管控上,不管是自然人還是其他主體都應本著自律的原則,僅對其進行適時的引導而非干預,充分體現其民事主體的自治權利;在價格機制上,調整利率和傭金的上限,允許在特定范圍內浮動,確保競爭機制有效實施,促進金融市場良性運轉。

        3、改革利率制度

        利率市場化正在循序漸進的進行著,目前貸款利率已經逐步放開,存款利率也將進行市場化,而民間借貸利率居高不下的原因就是借貸資金壟斷,供求不平衡及擔保要求低等原因造成的,對于民間借貸的利率應進行有效的疏導,不應當限制的過于死。民間借貸中應當遵守市場法制,有市場決定其利率,這也為金融機構的借貸利率放開提供了有效的參考。應當建立民間借貸利率信息公開制度,讓其借貸利率公開化。如2012年廣州民間金融街為引導擔保公司和小額貸款規范交易,要求其擔保公司和小額貸款當天的貸款信息上報至金融街管理公司,并將相關數據上報至金融監管部門,有特定機構計算當天平均利率,第二天予以供交易雙方參考,通過公開方式,進行透明交易。

        結束語

        綜上,要想從根本上保證民間借貸市場的平穩運行,政府則要發揮至關重要的作用,加強監管創造穩定的外在穩定機制,同時要從制度根源上徹底切斷民間借貸危機發生的可能性,只有這樣,民間借貸才能真正成為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中堅力量,為我國民營經濟的發展乃至整個國民經濟的發展做出更大的貢獻。

        參考文獻

        [1]杜萬華,等.建立和完善我國民間借貸法律規的報告.人民司法.2012(9):185.

        篇4

        關鍵詞:民間借貸;金融抑制;國有銀行回鄉

        一、民間借貸現狀

        (一)民間借貸的定義。目前,民間借貸亟待深入研究,關于民間借貸較為權威的界定尚無,且各方爭議較大。有的學者認為,民間借貸是不通過法律合法規定的形式所進行的資金融通活動,包含了民間金融和地下金融;另一種觀點強調,所謂民間借貸,泛指個體、家庭、企業之間通過繞開官方正式的金融體系直接進行金融交易活動的行為,它是尚未納入政府監管的、未取得合法地位的金融形式。綜合各方的觀點,民間借貸是相對于官方金融而言的,其內涵界定應當強調以下三點:一是產權屬于民間所有,并由民間借貸組織或個人獨立自主開展的資金融通和與其相關的資金融通活動;二是參與主體的民間性,即資金的需求者是從官方正式的金融體系中難以得到融資安排的經濟行為人,如無抵押品的中小企業或農戶。同時,資金的供給者多是由民間資本出資組建的民間組織或手中持有閑散資金的個體;三是融資活動的非監管性,即民間借貸活動游離于金融監管當局的監管范圍之外,未進入官方的統計報表,未納入到金融監管當局日常管理系統,也難以得到金融法律法規的規范和有效保護的資金融通活動。

        (二)民間借貸的特點。雖然民間借貸市場目前監管缺失、無章混亂,但通觀全局,我們依然可以歸納出如下特點:

        1、我國的農村民間借貸行為以社會關系為基礎。民間借貸行為的發生人往往生活在一定的地域之內,他們之間具有一定的社會關系,所以借貸關系不再是簡單的經濟契約關系,而是他們之間社會關系的一部分。因此,這種內源性本身是具有社會性的。

        2、民間個人借貸逐漸減少,企業生產性借貸增加。隨著銀行業不斷推出面向個人的服務,如個人抵押貸款、消費貸款等,逐漸完善其服務水平,扭轉了以往人們想向銀行借錢也借不到的局面,樹立了新的借貸觀念。而且由于民間金融的灰色性因素以及前幾年的“抬會”風波使社會及個人信用狀況有所下降。而且隨著銀行個人貸款業務的推出,民間個人消費借貸已經開始萎縮,相對應的,企業生產性借貸則由于民營中小型企業的不斷涌現,呈水漲船高之勢。

        3、我國的農村民間借貸存在已久。從歷史的發展來看,就算在現在這種國有金融壟斷和金融壓制的條件下,由于其自身的優勢,農村民間借貸將長期存在,并有可能衍生出新的形態。

        4、民間借貸操作手續簡易。一般對借款用途不作限定,僅在口頭表明資金使用意向,期限事先基本不確定,可臨時通知收回,也可要求展期,從提出民間借貸申請到獲得資金一般只需要1~2天,短的則只要幾個小時,并且普遍以現金方式交接。

        5、民間借貸的公開程度逐漸加強。隨著金融改革的推進,直接融資規模的逐步擴大,利率管制的逐步放松,市場金融資源配置中的作用逐漸增強,民間借貸的內部和外部環境有所改善,社會的接受和認可程度逐漸提高,一些民間借貸融資方式已由原來的隱蔽狀態向半公開化甚至是全公開化方向轉變。

        民間借貸的上述特征,表明了民間借貸已經發展到一個新的階段。民間借貸的發展是經濟體制變革的一個必然過程。在經濟領域中,民營企業已經成為國民經濟的主導力量,民間借貸的繁榮和發展是必然的。

        二、民間借貸成因

        有一種流行的觀點是麥金農和愛德華·肖的金融抑制,即民間借貸是在政府金融管制即金融抑制下取得的。所謂金融抑制,是指一國的金融體系不健全,金融市場機制未充分發揮作用,經濟生活中存在過多的金融管制措施,而受到壓制的金融反過來又阻礙了經濟的成長和發展。他們認為,發展中國家的金融市場是“割裂”的,“割裂”了儲蓄與投資之間的關系,導致了資源配置的扭曲,致使資本與良好的投資機會相分離,大量的中小企業和個體被排斥在有組織的金融市場之外,資金在特權階層得到低效率的使用,而急需資金進行投資活動的個體和中小企業卻得不到足夠的資金,其只能通過“內源性融資”進行技術創新和發展。正是金融抑制使得部分經濟主體的融資需求無法通過正規金融渠道獲得滿足,民間借貸由此應運而生。麥金農和肖的金融抑制假說揭示了民間借貸在發展中國家產生的體制性根源,這個根源是外生的。

        體制上,我國是典型的轉軌經濟國家,并且在長期的計劃經濟體制下形成了國有金融的壟斷地位。并且,落后農業與現代工業的二元性經濟結構,導致了我國農村在資源配置方面的不利地位。整個社會的閑置資金不但不能流入到農村經濟部門,還導致大量的農村資金倒流向非農業部門。而國家通過有計劃的銀行信貸的方式投入到農村的金融資源,只能起到維持農村經濟部門進行一些簡單的再生產,卻無法給農村金融帶來成長的機會,最終的結果是農村金融發展更加滯后,農業融資的機會有限,嚴重地制約了農村經濟的發展。一方面長期以來,由于開拓農村金融市場成本高、風險大、收益少,我國的一些金融機構紛紛視農村金融市場為雞肋,認為從農村建設銀行網點是吃力不討好的行為,因此十年前,國有商業銀行紛紛收縮網點,從農村撤離機構。導致農村金融市場出現了服務不足和金融缺位的現象,成為了我國金融市場中最薄弱的一塊;另一方面由于普遍缺乏可抵押資產,缺乏正規的財務會計記錄,中國的個體企業幾乎沒有可能獲得正規金融機構,尤其是國有商業銀行的貸款。“金融壓制”的源頭不僅來自央行及銀監會;比如,企業債和地方企業債券的融資審批權集中在國家發改委,這一渠道事實上是被堵死的。正是由于資金供給與需求之間巨大的缺口,民間借貸商民以極其敏銳的逐利本能,在江浙一帶迅速發展起來。

        三、關于民間借貸發展的建議

        (一)建議進行針對民間商業借貸的經濟普查。不得不承認,雖然民間借貸的非正規性和非合法性,但是卻是非常市場化的一種融資形式,資金規模與使用去向受到經濟形式以國家宏觀經濟政策的很大影響,敏感性極高。反之亦然,這些資金的流動,無疑會對我國的宏觀財政和貨幣政策的實施造成一定的影響。我國農村地域遼闊,人口眾多,經濟結構復雜,經濟發展程度差異很大。民間融資的規模與民營經濟的發達程度密切相關。民間資金的使用有很強的地域性與隱蔽性。現在,在正規金融市場之外,究竟有多少資金流動,是沒有任何具體數字可言的。雖然,近年來,民間借貸問題得到相當重視,各方的調研成果不少,但幾乎都是針對某一典型地區的調查,例如溫州,并且所得到的數據浮動范圍較大,精確數據的取得是非常困難的。可以說,沒有任何一個個人或組織有能力完成全國范圍的調查。為了更好的研究民間借貸這一問題,不通過國家力量是不現實的。因為鄉鎮企業間的借貸是民間借貸占用資金最多,對實體經濟影響最大,也是有據可尋的資金使用方式,建議國家盡快展開針對民間借貸的專項調查。

        (二)加快國有銀行“回鄉”進程。十年前,國有商業銀行紛紛從農村撤走網點。據統計,截至2007年底,中國沒有金融機構的鄉鎮是2,686個,只有一家銀行業金融機構網點的是8,901個鄉鎮,兩項加在一起大約是1.2萬個鄉鎮,而全國共有6萬個鄉鎮。粗略計算,大約1/5或者1/4地區的金融服務是不充分的,這些地方大部分集中于中西部地區。加快國有銀行的“回鄉”進程,增加正規金融機構在農村的營業網點,對推進農村金融服務、規范農村金融秩序、吸收農村閑散資金的作用是不容置疑的。并且,隨著商業銀行在大城市競爭的日益白熱化,農村經濟的發展,農村市場無疑是一塊巨大的蛋糕。事實上,就在數年前國有商業銀行悄然全線撤退的情況下,外資銀行卻逆流而上,乘虛而入,昂首挺進中國鄉村。頗具戰略眼光的外資銀行在拼搶城市高端市場的同時,并不放棄中國農村這個低端市場。幾年來,為了解決“三農”問題,中央政府出臺了一系列優惠政策,支持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相信今后中央政府支持農業的利好政策,包括支持農村金融發展的一系列優惠政策將越來越實惠。這些都給農村金融發展提供了廣闊前景,給農村金融的負債業務、資產業務,以及中間業務提供了拓展空間,農村成為商業性金融業務的潛力點和盈利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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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依法規范民間借貸行為

        1、反思民間借貸立法目標。我國的金融體制與制度設計至今都沒有充分考慮民間自由融資的客觀需要,而是以國有企業的投融資為中心,通過建立并控制以國有銀行為主體的金融體系,確保把居民與企業資金集中在國有金融體系內,保持對金融體系的有效控制機制來達到促進國民經濟增長的目標。金融法律的立法目標及其制度設計首先并不在于實現金融市場的穩定,而是阻止市場性的金融活動。這種制度安排的結果使銀行部門實際上成為私人貸方和國有借方之間輸送資金的管道,為國家按照自己的偏好配置金融資產提供了便利。因此,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必須切實轉變政府職能,放棄對金融活動的過多干預,應將重點放在保障交易自由、維護市場秩序、提供公平競爭環境等公共服務上來。通過建立與完善相關金融法律制度,來促進民間借貸的規范化、制度化與法制化,實現市場經濟的法制目標。

        2、規范民間借貸市場。加強對民間借貸活動的管理和監督。政府、金融部門和司法部門要形成合力,監控民間借貸市場利率,使其在不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基礎上由市場自行調節;監督民間借貸等具體市場行為,保護民間借貸雙方主體的合法財產和人身權利不受侵犯,促進民間借貸市場有序、規范發展。

        3、積極建立并完善農村金融市場。隨著民營經濟、家庭工業發展步伐的加快,土地和資金問題已經成為制約經濟發展的瓶頸。目前許多中小企業一定程度上是依賴著民間金融市場的形成而發展的。對民間金融市場應堅持堵疏結合,既要促進其健康發展,也要進行合理引導和規范。同時,鼓勵農村信用社積極開展業務創新,廣納存款,充分發揮其支農的“主力軍”作用。目前,寶應縣有關部門已經出臺了有關資金扶持政策,正在探索設立小額信貸公司和擔保公司;相關金融部門也在信貸的面和量上為中小企業發展提供資金幫助,積極改善企業融資渠道,杜絕高利貸產生的溫床,維護正常的金融秩序,促進經濟健康發展和社會和諧穩定。

        主要參考文獻

        [1]溫州民間資本借貸對銀行信貸影響的研究.經濟師,2008.8.

        [2]從民間借貸的繁榮透析商業銀行信貸體制的缺失.西安金融,2005.11.

        [3]民間借貸VS銀行信貸.中國國情國力,2005.11.

        [4]辦理民間借貸合同公證應注意的問題.中國公證,2006.11.

        篇5

        摘要:近年來,隨著經濟的發展,在我國一部分地區,民間借貸愈演愈烈,更有甚者已近乎“瘋狂”的狀態。這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了個人及企業的融金壓力,但是由于監督與管理制度的不完善,使得其不穩定性及風險性增加。因此健全其監督與管理制度,對于經濟的穩定發展顯得尤為重要。本文就結合實際對民間借貸的監督與管理的現狀及改善措施進行探討。

        關鍵詞:民間借貸;融金壓力;監督制度;管理;不完善

        關鍵詞:民間借貸;融金壓力;監督制度;管理;不完善

        一、民間借貸監督與管理的現狀分析

        一、民間借貸監督與管理的現狀分析

        1.對民間借貸管制過嚴

        1.對民間借貸管制過嚴

        由于民間借貸的高漲的陽光化呼聲國家對于民間借貸的法律法規進行了一定的調整同時也增制了一定的法律法規,以使民間資本進入正規的金融市場進行嘗試,以適應民間借貸的發展。但是在某些方面仍然存在一定的缺陷,對于一些領域的法律法規仍是一片空白,如基金會等新興起的民間借貸、私人錢莊等傳統的民間借貸、合法的民間借貸等,更有甚者對于其業務經營、市場退出及市場準入等方面的制度的監督與管理竟無從談起。所以,監管當局對于民貸的監管模式采取“輕事前管理,重事后管理”也就沒什么令人詫異的了,其實質無異于用“堵”的方式對資本市場的運行給予保護。民間借貸的監管模式使民間借貸成為了非法打擊的對象,其結果是對于實體經濟的發展造成了嚴重的阻礙,當然實體經濟的落后發展必然對于金融體制所取得的一定的改革成果有相當的損傷。多年來在政府的一貫打壓以及歧視之下,民間借貸始終被認為是灰色金融處于非法的邊緣地帶。

        由于民間借貸的高漲的陽光化呼聲國家對于民間借貸的法律法規進行了一定的調整同時也增制了一定的法律法規,以使民間資本進入正規的金融市場進行嘗試,以適應民間借貸的發展。但是在某些方面仍然存在一定的缺陷,對于一些領域的法律法規仍是一片空白,如基金會等新興起的民間借貸、私人錢莊等傳統的民間借貸、合法的民間借貸等,更有甚者對于其業務經營、市場退出及市場準入等方面的制度的監督與管理竟無從談起。所以,監管當局對于民貸的監管模式采取“輕事前管理,重事后管理”也就沒什么令人詫異的了,其實質無異于用“堵”的方式對資本市場的運行給予保護。民間借貸的監管模式使民間借貸成為了非法打擊的對象,其結果是對于實體經濟的發展造成了嚴重的阻礙,當然實體經濟的落后發展必然對于金融體制所取得的一定的改革成果有相當的損傷。多年來在政府的一貫打壓以及歧視之下,民間借貸始終被認為是灰色金融處于非法的邊緣地帶。

        2.民間借貸法律體系不完善

        2.民間借貸法律體系不完善

        民間借貸雖說是在中國有著悠久的歷史,其產生于中國古代,但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使得其發展更上一步,為了滿足市場的需要其體系更需完善,但是目前法律對于民間借貸的立法過少并且沒有形成一定的系統,滯后的法律,使其對于滿足經濟發展的要求是遠遠不夠的。第一,《合同法》、《民法通則》等是著重于自然人之間的民間借貸行為而制定的法律法規,在一定程度上對于合法的民間借貸活動范圍有一定的縮減。第二,有些法律法規的制定過于泛、過于寬,造成法官在判斷過程中很難區分,給其劃定界限,所以難以把握,這些就表現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合法的民間借貸活動與“非法集資”上。第三,一些新形式的民間借貸缺乏相適應的法律法規根據。第四,有些民間借貸的法律法規本身存在制定不合理以及矛盾之處,并且民間借貸缺乏統一科學的法律法規作為依據。

        民間借貸雖說是在中國有著悠久的歷史,其產生于中國古代,但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使得其發展更上一步,為了滿足市場的需要其體系更需完善,但是目前法律對于民間借貸的立法過少并且沒有形成一定的系統,滯后的法律,使其對于滿足經濟發展的要求是遠遠不夠的。第一,《合同法》、《民法通則》等是著重于自然人之間的民間借貸行為而制定的法律法規,在一定程度上對于合法的民間借貸活動范圍有一定的縮減。第二,有些法律法規的制定過于泛、過于寬,造成法官在判斷過程中很難區分,給其劃定界限,所以難以把握,這些就表現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合法的民間借貸活動與“非法集資”上。第三,一些新形式的民間借貸缺乏相適應的法律法規根據。第四,有些民間借貸的法律法規本身存在制定不合理以及矛盾之處,并且民間借貸缺乏統一科學的法律法規作為依據。

        二、完善民間借貸監督與管理的措施

        二、完善民間借貸監督與管理的措施

        1.制定相關法律法規,促進民間借貸向規范化和法制化方向發展

        1.制定相關法律法規,促進民間借貸向規范化和法制化方向發展

        數據顯示,一些或大或小的借貸危機以及借貸所帶來的民事糾紛不容忽視。究其根本原因,則是由于一直以來對于民間借貸而制定的相關法律法規少之又少,當然這與其本身的社會條件限制以及民進借貸的本身特點有關。所以,為推進法制化和規范化的民間借貸,國家對于民間借貸的合同,營業稅、利率等方面準則的明確以及合理科學的法律法規的適時推出是刻不容緩的。同時,客觀上而言經濟發展的需要以及合理的民貸而言,為民間借貸公開正名和確定其經濟上合法的地位是毋庸置疑的。

        數據顯示,一些或大或小的借貸危機以及借貸所帶來的民事糾紛不容忽視。究其根本原因,則是由于一直以來對于民間借貸而制定的相關法律法規少之又少,當然這與其本身的社會條件限制以及民進借貸的本身特點有關。所以,為推進法制化和規范化的民間借貸,國家對于民間借貸的合同,營業稅、利率等方面準則的明確以及合理科學的法律法規的適時推出是刻不容緩的。同時,客觀上而言經濟發展的需要以及合理的民貸而言,為民間借貸公開正名和確定其經濟上合法的地位是毋庸置疑的。

        2.加強地方監管機構在民間借貸領域監管力度

        2.加強地方監管機構在民間借貸領域監管力度

        引導企業加強發展相關的科學業務以及建立日常的民間借貸監督管理監測體系,同時加大對民間借貸數據及信息的反饋及收集是作為地方監督管理機構的義不容辭的責任。同時地方監督管理機構應該加強彼此之間在工作上的協同合作以及互相之間的配合,以便對民間借貸的相關數據及狀況進行更好地、全方位地監測,并且根據所了解的情況制定相應的政策及措施推動發展規范化、科學化的民間借貸。

        引導企業加強發展相關的科學業務以及建立日常的民間借貸監督管理監測體系,同時加大對民間借貸數據及信息的反饋及收集是作為地方監督管理機構的義不容辭的責任。同時地方監督管理機構應該加強彼此之間在工作上的協同合作以及互相之間的配合,以便對民間借貸的相關數據及狀況進行更好地、全方位地監測,并且根據所了解的情況制定相應的政策及措施推動發展規范化、科學化的民間借貸。

        3.發展具有積極效應的借貸組織同時打擊具有黑社會性質的借貸組織

        3.發展具有積極效應的借貸組織同時打擊具有黑社會性質的借貸組織

        改革開放以來,民間借貸在不斷的實踐與運用中越來越發揮著無與倫比的作用,比如在支持個體私營經濟和中小企業發展、合理的金融發展、資金的優化配置以及對不足的正規資金進行彌補上都起了一定的促進作用。當然對于能夠發揮一定積極作用的民間借貸組織及機構進行打擊合并不是良策,但是任由其發展不受約束也無法符合金融管理的宏觀經濟要求。所以唯有將其收入金融管理體系內,加強管理,加以改善利用,興其利除其弊,使其變為一種公開借貸組織,對于宏觀的經濟目標的實現是有促進作用的。然而必須從嚴打擊那些具有黑社會性質的民間借貸組織、機構及活動。具有黑社會性質的即對于正常的經濟發展、金融秩序、社會穩定及有一定威脅的。一般來說,這些民間借貸組織、機構及活動是違背法律而為的,也就是犯法的。這些行為中有我們常見長聞的非法經營業務、經營非法業務、金錢上的詐騙、洗錢、不合理地動用公司資金、轉移非法的收入等等。上述種種犯罪活動,不僅侵犯了公司的財產所有權,而且給自身代勞牢獄之災,更有甚者侵犯了國家的管理制度及利益,所以必須嚴厲打擊。

        改革開放以來,民間借貸在不斷的實踐與運用中越來越發揮著無與倫比的作用,比如在支持個體私營經濟和中小企業發展、合理的金融發展、資金的優化配置以及對不足的正規資金進行彌補上都起了一定的促進作用。當然對于能夠發揮一定積極作用的民間借貸組織及機構進行打擊合并不是良策,但是任由其發展不受約束也無法符合金融管理的宏觀經濟要求。所以唯有將其收入金融管理體系內,加強管理,加以改善利用,興其利除其弊,使其變為一種公開借貸組織,對于宏觀的經濟目標的實現是有促進作用的。然而必須從嚴打擊那些具有黑社會性質的民間借貸組織、機構及活動。具有黑社會性質的即對于正常的經濟發展、金融秩序、社會穩定及有一定威脅的。一般來說,這些民間借貸組織、機構及活動是違背法律而為的,也就是犯法的。這些行為中有我們常見長聞的非法經營業務、經營非法業務、金錢上的詐騙、洗錢、不合理地動用公司資金、轉移非法的收入等等。上述種種犯罪活動,不僅侵犯了公司的財產所有權,而且給自身代勞牢獄之災,更有甚者侵犯了國家的管理制度及利益,所以必須嚴厲打擊。

        三、結語

        三、結語

        民間借貸作為一把雙刃劍,如果把握好了將有效地緩解中小型及個體經營企業的資金壓力,為其發展提供更寬更廣的舞臺,使其無后顧之憂,同時也為民間增加了一種投資方式,可想而知,中小型企業得到了發展,民眾的資金得到了穩固以及增長,也為社會主義的市場經濟更快更好地發展帶來了契機。當然其弊端我們也看到了,稍一不慎,其所帶來的負面效果也是不容小視的。所以要想發揮其積極作用,必須加強其管理與監督,適時地將制定法律以引導規范化、法律化的民間借貸,讓其更加健康的發展。

        民間借貸作為一把雙刃劍,如果把握好了將有效地緩解中小型及個體經營企業的資金壓力,為其發展提供更寬更廣的舞臺,使其無后顧之憂,同時也為民間增加了一種投資方式,可想而知,中小型企業得到了發展,民眾的資金得到了穩固以及增長,也為社會主義的市場經濟更快更好地發展帶來了契機。當然其弊端我們也看到了,稍一不慎,其所帶來的負面效果也是不容小視的。所以要想發揮其積極作用,必須加強其管理與監督,適時地將制定法律以引導規范化、法律化的民間借貸,讓其更加健康的發展。

        參考文獻:

        參考文獻:

        [1]張 颯:浙江中小企業再次面臨生存大考[J].法人,2011,(6).

        [1]張 颯:浙江中小企業再次面臨生存大考[J].法人,2011,(6).

        [2]姜海燕:對冀晉蒙10市民間融資情況的跟蹤調查[J].華北金融,2010,(4).

        [2]姜海燕:對冀晉蒙10市民間融資情況的跟蹤調查[J].華北金融,2010,(4).

        [3]王淦銀:對規范和引導農村民間借貸健康發展的思考[J].中國信用卡.20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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