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10-13 15:36:42
序言:作為思想的載體和知識的探索者,寫作是一種獨特的藝術,我們為您準備了不同風格的5篇經濟糾紛的訴訟,期待它們能激發您的靈感。
關鍵詞 經濟 法律 訴訟 解決模式
中圖分類號:D912.29 文獻標識碼:A
經濟是不斷發展的,我們在享受經濟發展好處的同時,不可避免的也會遇到經濟糾紛的問題。社會存在就會有糾紛,解決好糾紛是社會的內在需要,也是日常生活順利進行的保證。糾紛解決方式有多種,如可以在當事人之間進行私下的協商和解,可以借助第三方進行調解、仲裁和行政決定等,但是總的來說就是概括為訴訟與非訴訟解決模式。在中國社會主義經濟條件下,目前正處于一個由傳統的非訴訟向現代的訴訟轉變時期,不管哪種糾紛解決方式都有其本身的特點。但是不可否認的是,兩種經濟糾紛解決模式對于解決廣泛存在的利益沖突和經濟糾紛有著獨特的作用。
一、訴訟解決模式
(一)訴訟解決模式的定義。
訴訟解決方式一般指就是民事訴訟制度。 民事訴訟制度是一個國家民事訴訟運行整套系統,具有規范化和制度化的特點,它包括了若干具體的訴訟制度如制度、財產保全制度、先予執行制度、庭審制度、判決制度、上訴制度、再審制度和執行制度等等。民事訴訟制度是運用體制的概念從宏觀的角度闡釋民事訴訟制度,以邏輯演繹為出發點,從整體和宏觀方面把握民事訴訟的運行。
(二)對訴訟解決模式的客觀認識。
當前我國正處于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過渡的轉型期, 各種利益關系紛繁復雜, 人們的各種觀念也在發生改變。訴訟解決是一把尺子量天下,它是執法者依據法律, 注重爭議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平等統一, 強調解決程序的公正性及結果的客觀性,體現的是法律公正。訴訟解決具有權威性、終局性、客觀性、可執行性等優點, 但也存在程序繁瑣、成本高、效率低等弊端,總的來說,訴訟是 “贏家通吃”。
(三)訴訟解決的基本模式。
用民事訴訟解決經濟糾紛有基本的模式,民事訴訟基本模式是對特定或某一類民事訴訟體制基本特征的揭示非訴訟解決模式。不同的人對一樣的問題有不同的看法,因此對民事訴訟基本模式的認識存在差異性,法律傳統和法律文化對民事訴訟體制特定有著直接的影響。按照民事訴訟法律關系的理論,基本的民事訴訟是由若干訴訟法律關系構成的。而在這些民事訴訟的法律關系群中,法院或法官與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是最基本和最主要的訴訟法律關系。
二、非訴訟解決模式
(一)非訴訟解決模式的定義。
非訴訟糾紛解決方式,又稱訴訟外糾紛解決方式或替代性糾紛解決機制,它是民事訴訟制度以外的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或程序的總稱。從它的名字可知,非訴訟糾紛解決方式是指發生糾紛的雙方,在解決糾紛時不用經過法定機構或正式的法律程序,而是直接就有關爭議的事項進行自我協商或私下調解,達到解決問題的一種方式。
(二)對非訴訟解決模式的客觀認識。
中國是一個文明古國,因其博大精深的文化和寬容的人性美而屹立于世界前列。因此,對于經濟糾紛,我們一直采取調解的態度, 強調平等協商往往會收到良好效果, 這也被被譽為“ 東方經驗”。 非訴訟模式突出雙方的意志, 具有自愿和民間的性質。它是通過協商及律師調解來解決糾紛, 并無法律程序的約束。非訴訟模式具有隨意性且缺乏強制性,但是另一方面它又具有自主性、非對抗性、相互妥協性、經濟性和靈活性等特點。總的來說,非訴訟是“各有所得”。
(三)非訴訟解決模式的構建。
目前在我國民事糾紛解決機制中,缺少前置性的非訴訟糾紛解決程序。基于這一缺點,在構建非訴訟糾紛解決方式的過程中,應該先完善非訴訟解決的調解制度;仲裁是一種還在不斷探索和完善的解決制度,它在一個特殊的位置,因此我們在構建非訴訟解決模式時要合理利用仲裁的優勢、最大限度地發揮其優勢;此外,非訴訟解決模式還有和解這一方式,任何一種方法都有相應的運用,我們要善于利用方法的特點來解決問題,因此在構建非訴訟解決模式時還要肯定和積極運用和解制度。
三、總結
目前對于我國經濟糾紛案件的解決, 存在“上法庭”的多, 非訴訟解決的少。現在經濟糾紛案件在增加但是經濟糾紛解決機制不暢,對于不同的經濟糾紛類型和嚴重程度我們要用不同的方法來解決,不能一味的只遵循某種方式或用一種方法。訴訟解決模式和非訴訟解決模式各有各的優點和缺點,中國是社會主義國家和法治國家,我們可以通過經濟立法來規范經濟行為, 通過強化法律的可訴性來解決經濟糾紛;但是中國又是一個和平發展和友好和諧的國家,在對待糾紛上,協商、調解、仲裁這三種方式還是起到很大作用的,我們在解決問題時首先想到的也是這幾種方式。不管我們運用哪種方法解決經濟糾紛問題,都要以維護日常生活的正常進行和維護社會的穩定為出發點和最終目標。
(作者:江山市人民法院助理審判員)
參考文獻:
[1]白冬.論經濟糾紛的訴訟與非訴訟解決模式[J].現代財經.2005,2,25:70-73.
[2]周曉唯,胡強.非訴訟糾紛解決方式的法經濟學分析.制度經濟學研究[J].2003,1:126-144.
一、債權人不愿打官司的“三怕”心態
一怕“拔出蘿卜帶出泥”。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一些帶有色彩的促銷手段如信息費、好處費、回扣等應運而生,部分企業在業務往來中,有損公肥私、中飽私囊的問題,這往往也是經濟糾紛發生的誘因之一。一旦發生糾紛,他們便極力逃避法律,采取消極的討債方法,不惜損害國家和集體利益,以達到相互掩蓋的本文來源:文秘站 目的。
二怕訴訟費用支出過高。經濟案件所需訴訟費用高于其他類型案件。一方面,債權人要按照《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交納一定比例的案件受理費;另一方面,有的法院因經費緊張,還要債權人承擔訴訟過程中的其他費用,特別是債務人在外地的,還要承擔一些不應承擔的額外費用如路費等,從而加重了債權人經濟負擔。所以,有些債權人打官司前首先考慮的是承擔諸多費用是否“值得”。因此會出現以下幾種心態:一是擔心標的小,贏了官司,輸了錢,得不償失;二是擔心審理后執行不了,為一紙文書,“賠了夫人又折兵”;三是擔心費錢、費時、費力,不如把打官司的支出作為私下和解讓步的條件,既節省人力和財力,又維持了“友好”關系。
三怕外地官司難打贏。經濟糾紛涉及外地的較多,但一些法院在處理外地糾紛時存在有狹隘的地方保護主義觀念,在處理外地債權人與本地債務人的經濟糾紛案件中,千方百計地為本地一方找理由,刁難外地一方,造成執法不公。甚至有些地方的黨政部門領導,為了本地利益,以權壓法,干擾法院辦案,所以形成外地債權人對當地法院不信任,債權人怕到外地訴訟的局面。債權人寧愿自我協商,也不愿到外地打官司受冷落。
二、消除債權人怕打官司心里的對策
(一)進一步加大法律宣傳力度,提高人們的法律意識和維權觀念。要主動上門宣傳法律,注重案前調解和訴訟風險提示,講求調解藝術。
(二)人民法院應盡量減輕債權人不必要的經濟負擔,嚴格收費標準,合理適用訴訟費用的緩、減、免政策,提高辦案效率,杜絕“吃、拿、卡、要”和亂收費現象的發生,以“優質服務”贏得債權人的信賴。
(三)樹立“立案審查時考慮執行,實體審理時著眼執行、案件審結后抓緊執行”的審執結合觀念,力求做到案結事了,以實際行動消除當事人怕贏了官司不贏錢的畏訴心理。
關鍵詞:法經濟分析;環境侵害;預防機制
一、訴訟成本與收益釋義
在經濟學的分析中,成本可分為很多類型,如總成本與平均成本、固定成本與可變成本、顯性成本與隱性成本、機會成本、邊際成本等。對于法經濟學來說,研究的是總成本、顯性成本、隱性成本、機會成本和邊際成本。因而,從經濟學角度講,訴訟活動也是有成本的,且基本上與經濟學上的成本相對應。機會成本是指法院訴訟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因選擇訴訟而放棄其他可供選擇機會的經濟成本;顯性成本包括當事人支付的訴訟費、反訴費、上訴費、案件費及法院審理案件的成本;隱性成本是指法院在訴訟過程中消耗的人力物力以及法官、當事人以及訴訟參與人在進行訴訟過程中所消耗的時間、精力和承受的精神壓力。這里還有一個比較特殊的訴訟成本——錯誤成本,具體是指由于法院的錯誤判決所帶來的損失,錯誤成本取決于犯錯的程度與該錯誤對激勵機制的扭曲程序,而犯錯程度一般是指完美信息的判決與實際判決的差別。
與成本相對應的是收益。收益分為總收益和邊際收益。總收益是與總成本相對應的概念,總收益也就是獲得,它是指人們進行某一行為所能得到的全部價值,或者說是投入一定的資源所帶來的總產出。
民事訴訟的預期可以理解為當事人認為在訴訟過程中會得到什么及失去什么,也就是國家通過司法資源的投入所帶來的穩定的社會法律秩序和當事人通過訴訟所維護的自己的各種利益。訴訟預期受到訴訟成本與預期收益因素所決定,與之相關的就是效益,亦可謂凈收益,用公式表示就是效益=收益-成本。在理論上講,只有當效益大于零時,即在收益大于成本的情況下,這種資源的投入才是合理和經濟的;而當效益等于或者小于零時,也就是沒有效益,此時就不應該對其投入資源。在訴訟情況下,如果訴訟的預期收益大于訴訟成本,那么當事人顯然會選擇訴訟;相反,則會選擇其他非訴訟的替代方法。
二、環境侵害訴訟的具體經濟分析
(一)環境侵害救濟方式的選擇
在環境侵權糾紛的處理上,目前有兩種方式:一種是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監督管理部門處理的行政處理程序;另一種便是根據當事人的意愿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程序審理。這兩種方式在程序設計上是并列的,這就意味著,一旦發生環境侵害,當事兒可以任意選擇程序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但至于當事人選擇何種方式,主要在于哪種方式的機會成本相對較低。那么回到環境侵害上來說,如果當事人選擇訴訟的機會成本大于選擇選擇行政處理的機會成本,那么當事人便會主動行政處理方式。但是在現實中,由于行政處理方式不具有前置性和非終局性特點,而且在實踐中,環境保護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決定的實際執行力并不非常有效,故環境受害者選擇行政處理的機會成本過大,于是出現扎堆進行訴訟的情況。
(二)環境侵害訴訟的當事人的選擇
根據傳統民法理論和訴訟實踐,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圍都要求訴訟主體是直接的利害關系人,任何人不得對于自己無關的財產主張權利,以此來限制公民的訴權。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08條明確規定: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然而,基于環境侵害的特殊性,如果僅僅讓具有直接利害關系的當事人來提起訴訟,成本是比較高的,尤其是對于公民個人來說。此時,當事人可能也僅僅從自身利益角度來進行成本收益的權衡,最后會因成本大于預期收益而放棄訴訟。然而,環境訴訟產生的預期收益并不僅限于維護受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他有一個更加重要的收益便是對整個人類生態環境的保護,而這個卻是非經濟性的公共性產品,因此會被很多經濟個體所忽視。所以,目前備受推崇的環境公益訴訟,與其說是擴大了公民訴權的范圍,還不如說是公民私人成本的公共化。在放寬起訴資格后,直接利害關系人和非直接利害關系人都可以提起訴訟,以尋求法律保護,那么因訴訟而產生的各種成本因為主體的擴大而出現分擔,而且能實現信息共享,多樣主體形成的優勢地位等等,因而在一定程度上還能降低訴訟成本。
對經濟糾紛有個準確的了解是我們分析并解決經濟糾紛的前提和關鍵。何為經濟糾紛?我們知道經濟糾紛,又可稱之為經濟爭議。而具體的定義則是:因經濟義務以及經濟權利的矛盾而引起的經濟法律關系主體間的爭議,其意指為經濟糾紛。所涉及的經濟內容的糾紛和法人、公民或者是在其他組織作為行政管理人與行政機關之間,因行政管理所引發涉及的經濟內容的糾紛,且主體間是平等的。這也稱之為經濟糾紛。可見,經濟糾紛的糾紛內容是多樣性的,則也就決定了經濟糾紛解決途徑的多樣性。
2.對于經濟糾紛的解決途徑
經濟主體為實現各自的經濟目標,必然要進行各種的經濟活動。但又由于彼此都以維護各自獨立的經濟權益為主要準則,又伴隨著經常變幻莫測的客觀情況,因此會發生無法避免地各不相同的經濟權益爭議,在市場經濟的前提條件下,從而便產生了我們口頭所說的經濟糾紛。一般解決經濟糾紛的途徑包括和解、調解、仲裁以及訴訟的這幾種方法。具體如下:
2.1和解
和解是完全由雙方當事人在意思自治的基礎上簡單、靈活、迅速的解決糾紛。在經濟合同的履行過程中,如果當事人雙方彼此產生意見分歧時,當事人應當在進行充分協商以及互相諒解的前提下自愿達成和解。當然,達成和解的前提是在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以及公共利益的的基礎上才可通行的。而這個基礎是雙方當事人都能充分協商和相互理解,并最終使經濟糾紛得以解決。而很多問題是復雜的,這就需要更多其它的方式。
2.2調解
當合同的當事人雙方彼此間發生了爭議、且不能相互達成和解的情況下,這時候,就需要用到調解途徑。進行調解可向當事人雙方的上級單位、合同仲裁機關或人民法院進行申請,并在當事人雙方自愿的基礎上來達成調解協議。
2.3仲裁
在當事人雙方未能協商成功達成和解或者進行調解的情況下,當事人雙方可根據合同所訂立的相關仲裁條款及其他書面形式,即其在糾紛發生前后雙方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關申請進行仲裁。當前我國仲裁實行的制度是一裁終局。要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的前提是,在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相關條款時,另一方當事人可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相關條文規定的這一前提下申請執行仲裁。
2.4訴訟
如果當事人雙方所訂立的合同中并未訂立相關仲裁條款,且發生紛爭后也未能達成仲裁協議時,合同當事人則可將合同糾紛向法院提起訴訟,通過司法途徑予以解決。除以上所述情形外,部分合同還是具有其自愿的這一特點,如解決時可能會引用外國法律、而不是中國相關的合同方面法律的涉外合同糾紛。當事人也可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法律條款來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所產生的經濟合同糾紛,經人民法院調解無效的,法院可以依法對其作出裁定或判決。在我國,解決其經濟糾紛的途徑以及方式有如下幾種,其最主要有民事訴訟、仲裁、行政訴訟、行政復議。當經濟糾紛發生在當事人均為平等民事主體之間時,解決這種經濟糾紛的方法首選的是民事訴訟或者是仲裁的方式來解決。當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其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行政行為的侵犯時,可采取提起行政訴訟又或者是申請行政復議的方式予以解決。
3.經濟糾紛解決途徑的相關研究
關于經濟糾紛解決途徑的相關研究,即經濟糾紛及其解決機制已成為當前社會科學研究的重點研究對象。這一研究是由不同方法所構成的,與學科、理論及實踐并重的綜合性的研究。從20世紀50年代開始,經濟紛爭及其解決途徑的相關研究就已備受各國法學界關注,獲得了迅速的發展。特別是在法社會學和司法實踐研究領域。不得不說,國外有關經濟糾紛解決的研究現狀與成果,到現今為止已有大量介紹,此處便不再累贅復述。在國內,近些年來關于經濟糾紛解決途徑方面的研究已較有成果,其發展相對較快,大量出版物也相繼問世。國家教育部、司法部以及社科基金等也加大了對這一領域科研的投入。由此可見經濟糾紛及其解決機制的研究已引起社會和學界的極大重視,尤其在構建和諧社會的大環境下,對多元化經濟糾紛及其解決機制這一制度構建中,也逐漸形成了一定的自覺意識。但是,目前我國所參與的關于經濟糾紛及其解決機制的相關理論研究、制度構建、程序設計、立法以及實踐的主題皆較為集中于法律界,因而,法學界關于經濟糾紛及其解決機制的研究成果也居于首位。
4.對于經濟糾紛解決途徑的完善
人民法院在對民事案件進行審理時必須運用適用于案件的法律,同時在依照相關法律條文來處理民事案件時,是必須要在我國人民法院組織法、憲法和民事訴訟法中都相當明確規定的前提下進行的。這些法律原則不但適用于人民法院的判決工作,也同樣適用于人民法院的調解工作。訴訟帶有一定的成本,這里不僅是法院和當事人的開支,也包括訴訟可能帶來的當事人的名譽損失等。因此,找到最有效的解決途徑迫在眉睫,刻不容緩。通過對以往經濟糾紛解決途徑的了解與分析,本文認為,由于,經濟糾紛內容復雜,在主持和解、調解等活動的時候,應當做到以下幾點:①人民法院在主持相關調解活動時,必須嚴格按照《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來進行調解。②當事人雙方所達成的協議內容必須符合國家相關政策和法律條文的規定。在進行調解活動時也必須嚴格遵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調解準則。③對當事人的處分權既不違背相關法律規定、不違反國家相關政策的規定,也不會對國家、集體和其他公民的利益造成損害,是在當事人自愿為前提條件下,人民法院對調解協議進行適度干預,這就是調解協議的達成。在司法的實踐過程中,人民法院所審理的民事案件很大一部分都是通過調解來結案的,這種結案方式已經越來越受到司法工作人員的重視,通過調解來結案在很大程度上節約了司法資源,從而提高了司法效率。我國民事訴訟制度歷來對法院的調解都是相當重視的,并且這也是法院對民事糾紛進行審理的一種極為重要的解決方式。并且,從審判務實這一角度來看,調解也是法院進行案件審理時運用最多的結案方式。相對于判決,法院在對民事爭議進行處理時,調解則具有較大的優越性,通過調解有利于矛盾的化解,從而促進當事人雙方的團結,有利于社會主義建設的順利進行;也有利于將民事權益爭議更及時、更徹底地解決;有利于進行法制宣傳,預防以及減少民事訴訟;有利于社會秩序以及經濟秩序的維護,促進社會經濟和諧發展。
5.總結
近年來,各商業銀行的主訴法律糾紛,無論是涉案件數,還是涉案標的額均有較大幅度的上升。據初步了解,工、農、中、建四大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目前的主訴經濟糾紛訴訟案件每年均在數千件以上,標的額均在數十億元以上。各股份制商業銀行的主訴經濟糾紛案件也呈逐年上升趨勢。從法院受理的民事、經濟案件來看,目前,金融糾紛案件數量持續居法院受理的民、商事糾紛數量的前列。如根據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的統計,北京法院受理的金融糾紛案件中,銀行為一方或雙方當事人的案件始終位居首位,占50%左右,其中,95%以上銀行做原告 .
二、借款合同、擔保合同糾紛占主訴法律糾紛的絕大多數
目前,商業銀行的主訴法律糾紛絕大多數為借款合同、擔保合同糾紛。借貸合同、擔保合同糾紛一般占商業銀行經濟糾紛案件的90%以上。據對某商業銀行某分行的調查,2001年至2002年上半年借貸糾紛案188件,占該分行經濟糾紛總件數的96%,標的額4546萬元,占該分行經濟糾紛總標的額的 98% .從法院受理的案件的情況看,借款合同糾紛始終占據金融糾紛案件的第一位,如根據北京市高級法院的統計,借款合同糾紛占北京法院金融糾紛案件的70%左右。
三、多數法律關系簡單,爭議不大
由于目前商業銀行主訴法律糾紛主要為借款合同、擔保合同糾紛,而多數借款合同、擔保合同法律關系簡單、明晰,因此在訴訟過程中,訴訟雙方當事人對合同效力、借款事實、還款事實、欠款事實、擔保事實等問題爭議均不大,或沒有爭議。
四、案件勝訴率高,但執行率低
銀行原告案件勝訴率一般達100%,但執行率一般不到30%.據對某銀行調查,1998年至2001年已審結未執行案件122件,勝訴金額4788萬元,未執行金額4163萬元,執行率僅為8、7% .
五、銀行在訴訟中具有一定的主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