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10-13 15:36:10
序言:作為思想的載體和知識的探索者,寫作是一種獨特的藝術,我們為您準備了不同風格的5篇資產證券化的概念,期待它們能激發您的靈感。
關鍵詞:資產證券化,現實問題,對策
沉寂四年之久的信貸資產證券化不久前重啟,國家開發銀行撥得頭籌,首單101.66億元資產支持證券是迄今為止單筆規模最大的證券化產品,標志了曾在我國試行幾年的資產證券化重新啟動,此后工商銀行和交通銀行相繼開始籌備資產證券化產品。我國已走出美國次貸危機引起的國際性金融危機,重啟的資產證券化有助于銀行風險管理能力的提高,利于分散銀行體系風險,但其道路必然是坎坷的。
一、資產證券化概念及在我國的發展
(一)資產證券化概念
資產證券化是銀行等金融機構把缺乏流動性但具有產生穩定的未來現金流的資產建成資產池,此作為償債基礎,發行有價證券,實現資產所有權的轉移。資產證券化包括實體資產證券化、信貸資產證券化、證券資產證券化和現金資產證券四種類型,通常先由發起人將特定資產組合轉讓給特殊目的機構(簡稱SPV),SPV完成對擬發資產支持證券的優先及次級結構和內部信用增級安排的設計,再與信用機構、托管人和證券承銷商等協議,最后SPV根據證券的銷售收入償付資產發起人,根據資產產生的現金流償付投資者。
(二)資產證券化在我國的發展
資產證券化在20世紀90年代進入我國,但發展緩慢而波折。資產證券化在我國產生廣泛影響始于2005年,其標志是中國銀行業監督委員會頒布《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正式頒布,我國把國家開發銀行和中國建設銀行作為試點單位,分別啟動信貸資產證券化和住房按揭證券化。2008年美國次貸危機后,我國資產證券化進程暫停。在試點過程中,暴露了很多問題,如審批流程過長、投資機構單一、發行規模不足、二級市場流動性缺乏、信息披露程度有限等問題。相比次貸危機前的美國,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尚在初級階段。而2012年6月,我國了《關于進一步擴大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有關事項的通知》,3個月后國家開發銀行向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成員發行規模為101.66億元的“2012年第一期開元信貸資產支持證券”,重啟了資產證券化之路。
二、我國資產證券化面臨的現實問題
(一)銀行間債市與證券市場分離問題
我國資產證券化由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和企業資產證券化兩部分組成,分別受不同的監管部門管制,其產品在不同的交易所上市,采用不同的監管規則,這就導致了銀行信貸資產化產品無法在統一的市場上交易,投資者結構單一,數量有限。
(二)信用體系不規范問題
在我國,信用評級和增級體系的建立尚不夠完善。我國現行的信用方式主要是靠國家或政府的信用,而民間信用薄弱,造成了缺乏彈性的信用體系。如果政府的信用過于強,就可能掩蓋很多問題;如果政府信用不夠強,則可能導致信用體系的崩潰。資產證券化的核心是信用,有的上市公司通過制造虛假信息,騙取投資者的錢財,也會造成嚴重的社會影響,威脅信用基礎。
(三)資產證券化需求有限問題
從資產證券化在我國的發展看來,越來越多的證券化產品進入市場,而我國的投資群體的發展卻不夠成熟。在美國,證券化產品的投資者主要是機構投資者,但我國對機構投資者在證券化產品上的投資有限制,因此限制了機構投資者推動資產證券化發展。另外個體投資者雖然也可以投資該產品,但是個體投資者的貢獻力量畢竟有限,而且個體投資者在投資方面缺乏一定的分析能力。所以資產證券化的市場需求需要拓寬。
三、我國實現資產證券化的對策
(一)采用統一的立法模式
通過統一規定資產證券化的種種操作規范,提供一個明晰的證券化框架,同時利于監管方在欠缺經驗的條件下監管證券化。由于我國資產證券化被分裂為兩個組成部分,應用著不同的規則,因此,我國有必要建立統一的制度體系,統一規范資產證券化中的發行、上市、交易制度。這樣做的好處是:一方面,清除我國實行資產證券化的法律障礙和填補法律調整空白,只有通過立法才能有效地解決這些難題;另一方面,我國有法律規范成文化的傳統,采取統一的規章制度,使我國各項立法相對自成體系并具有比較嚴密的邏輯性;再者,作為證券化接受國,我國存在認識和接受這一新興融資工具的過程,利用統一立法,資產證券化逐漸擴大影響。
(二)規范擔保與評級中介機構,健全信用評級體系
資產證券化的信用評級體系中其重要作用的是信用評級機構和擔保機構。政府應該根據現有的信用擔保和評級資源,建立全國性的信用擔保和評級機構,利用政府的力量確保信用的可靠。但是,政府不可以削弱信用評級機構的獨立性,在可允許的范圍內,讓評級機構直接在市場規則下開展業務,保證其評級結果客觀、公正、真實、有效并且適應市場。另外,應提高資產證券化評級機構的準入門檻,承擔證券化資產的信用評級工作的機構必須信譽度高、資信好、業務流程規范,對那些不規范,評級結論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機構應嚴厲懲治。
(三)發展機構投資主體,擴大投資者范圍
資產證券化作為一種金融工具,在美國有廣泛影響,眾多投資者對資產證券化業務都趨之若鶩,而我國要想推進資產證券化就必須要有廣泛的投資者。我國需要放寬對機構投資者的限制,使資產證券化市場活躍起來,另外,隨著我國保險業、基金業的迅速發展,如果能放寬對保險資金、養老基金、醫療基金等社會資金運用的限制,那么我國的資產證券化將得到極大發展。
四、結語
資產證券化是一項創新的融資技術,在我國的推行有助于轉移銀行體系內風險,提高流動性管理能力,但推行的過程不免遇到諸多問題。現目前,我國資產證券化就有銀行間債市與證券市場分離、信用體系不規范、資產證券化需求有限等等的問題,我國實行資產證券化任重而道遠。不過,隨著資產證券化的重啟,其發展進程的加快,可以堅信我國的資產證券化將邁入一個新的時代。(作者單位:西南財經大學會計學院)
參考文獻:
[1] 付麗.對我國資產證券化的現實思考及決策.經營管理者.2012.(07)
[2] 夏斌,葛經緯.中國資產證券化發展策略探討.征信.2011.(05)
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是資產證券化中最基礎最具有典型意義的一種,在西方發達國家已取得顯著的成就,在我國也已納入了實施日程。
本文探討了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在我國實施的相關,為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在我國的創設進行了一些法律方面的探索,試圖為這一行為投入一個法律人應有的關注和解釋。
文章首先解釋了資產證券化和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的一些相關背景和基本概念,第二部分介紹了西方各國和我國省在開展證券化業務中的法律規范和監管,以求對我國證券化業務的開展提供一個比較法意義上的視角;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所涉及的參與主體較多,這一問題的說明集中在文章的第三部分;第四部分闡述了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實施過程的不同階段和其中所產生的法律問題的調整;第五部分集中說明了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在我國實施的法律困境,即我國現有法律的空白和與證券化業務開展的法律沖突,并提出了相應的解決措施;第六部分是文章的結尾,對全文起補漏和綜述的作用,并提出了我國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法律規范的內容設想,以及我國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業務的開展可以通過國有獨資公司或信托兩種形式開展。
關鍵詞: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 信托 特殊目的機構
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的法律問題
【目次】
第一章:引言
第一節:問題的引出
第二節:抵押貸款和資產證券化的基本概念及職能
第三節:資產證券化的相關概念區分
第二章:國外房貸證券化的法律監管及其對的啟示
第一節:美國的證券化法律規定
第二節:歐洲的證券化法律規定
第三節:亞洲國家和地區的證券化法律規定
第四節:國際清算銀行對資產證券化的監管規定
第五節:我國已有的證券化試點方案、探討
第三章: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的運行主體
第一節:證券化流程中的各參與方及其相互關系
第二節:特殊目的機構(SPV)的設置
第四章: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運作流程中遇到的法律問題及其解決
第一節:資產轉移中的法律問題
第二節:信用增級
第三節:信用評級
第四節:證券化結構中的法律問題
第五節:其他法律問題
第五章:證券化前提下對我國現行法律的及要求
第一節:標準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流程對法律的要求
第二節:我國先行法律、金融機構的狀況、不足,證券化的法律限制
第三節:商品房按揭法律關系的分析
第四節:證券化法律關系的分析
第六章:結語:建立我國的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法律制度的建議
第一章. 引言
第一節 問題的引出
(一)資產證券化有利于信用風險轉移,創新與優化經濟資源配置資產證券化具有信用風險轉移創新,它降低了風險累積的可能性。因此,在化解金融風險方面具有著重要的作用,同時,資產證券化有利于整個金融市場經濟資源優化配置。從發起人的角度看,資產證券化能夠讓整個金融市場乃至整個經濟體的資源實現更有效、更優化的配置,其最基本功能是提高資產的流動性,資產流動性的提高,則意味著資本利用效率的提高。另外,由于資產證券化可以使得證券的信用級別高于原有融資人的整體信用級別,原來可能因為信用級別不夠而無法通過的融資人也可以獲得融資的機會,從而使其融資渠道得到拓寬。
(二)資產證券化有利于資產負債管理能力提升,重組分配現金流資產證券化對發起人的資產負債管理的提升作用體現在它解決資產和負債的不匹配性。由于證券化采用了表外融資的處理方法,發起人將被證券化資產轉移到資產負債表外,從而達到改善資產負債表結構,優化財務狀況的目的。資產證券化重新組合分配現金流。從投資者的角度看,資產證券化產品根據投資者對風險、收益和期限等的不同偏好,對基礎資產組合產生的現金流進行了重新安排和分配,使本金與利息的償付機制發生了變化。這就為投資者提供了風險和收益多樣化的產品品種,為各種類型投資者分散風險,提高收益,創造新投資組合提供和巨大空間。同時,對特定領域資產的證券化,其產品的標準化設計為投資者提供了進入原本不可能進入的投資領域的可能性。
(三)資產證券化有利于我國金融市場的發展從宏觀方面看,銀行資產證券化可以提高金融市場的效率,降低金融風險,促進經濟發展,還具有促進擴大消費、發展住宅產業的功效。從微觀方面看,開展住房按揭等貸款的證券化可以增強商業銀行的流動性,優化資產負債匹配結構,分散抵押貸款風險,有利于降低按揭貸款利率,減輕購房人的還款利息負擔,便于簡化不動產轉讓手續,擴大不動產交易市場。但是,在資產證券化在運作過程中不可回避的問題是資產證券化的會計處理問題,我國現行的會計準則與制度中尚無相應的配套條款。
二、資產證券化的會計確認
(一)傳統會計確認方法風險與報酬分析法是典型的傳統會計確認方法。根據該方法,金融工具及其所附屬的風險與報酬被視為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因此,資產證券化的發起人只有轉讓了相關資產組合所有的風險和收益,證券化交易才能作為銷售處理,所獲得的資金作為資產轉讓收入,同時確認相關的損益;否則,應視為有擔保的融資在表內進行處理。該方法適用于資產證券化產生初期交易較為簡單時的會計處理。風險報酬分析法在資產證券化業務產生早期應用較廣,隨著金融工具不斷創新,其缺點也被不斷地暴露出來。首先,它與“資產”概念存在內在的不一致性;其次,金融工具的風險與報酬不可分割,帶有明顯的“形式重于實質”的傾向,以法律形式作為會計確認基礎具有較大的主觀意向性,易于被人為操縱;最后,“實質上所有”的判斷定義模糊,難以定量,增加了實際操作者的主觀性,是會計人員難以確認交易本質,并給實際操作增加了難度。
(二)現代會計確認方法一是金融合成分析法。資產證券化交易中資產轉移的方式日趨復雜化,風險與報酬分析法顯得力不從心。金融和成分析法體現了“實質重于形式”原則。“金融合成分析法”的核心在于控制權決定資產的歸屬,即一項資產轉讓交易是否確認為銷售取決于發起人是否放棄了對該資產的控制權,而不是取決于交易的形式。對于如何判斷資產控制權的放棄與轉移,“金融合成分析法”提出了明晰的標準。金融分析法規定若出現以下形式即可作銷售處理:轉讓資產與轉讓人分離;受讓人可以無條件地將轉讓資產或資產中的獲利權進行抵押或再轉讓;轉讓人不可以在到期日前回購或贖回轉讓資產。兩種方法相比之下,金融合成分析法更偏向于把轉讓資產視為銷售進行表外處理,同時確認交易產生的新增資產負債,將其列示于報表中。該方法能夠揭示資產證券化交易本質,增加了會計信息的客觀性、有用性。然而,金融合成分析法也有自身不足之處。在金融合成分析法下以“控制權轉移”為標準存在缺陷,判斷金融資產的控制權是否轉讓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所以利用金融合成分析法對證券化資產的控制權進行評估時,需要對證券化的整個合約安排體系進行細致的分析和辨認,操作上也具有一定的難度。二是后續涉入法。該方法是金融合成分析法的進一步完善。第一,后續涉入法與以往的概念不同,在資產概念上更具內在一致性,更符合資產的概念。后續涉入法以控制權的轉移為基礎,將資產細分為獨立的單元,對于與后續涉入有關的這部分資產來說,控制權和保留了資產上的風險和報酬的一致,這樣更符合資產定義,且不存在相互之間的矛盾。第二,后續涉入法回避了“相對數量”的考慮,只需考查其有無,無需計算具體數據,業務容易定性。后續涉入法要求符合終止確認條件必須沒有任何后續涉入,在具體運用時只需要解決“有沒有”的問題,而不需要解決“有多少”的問題,因此應用起來比較簡單清晰。第三,后續涉入法在會計處理上容易被接受。后續涉入法通常會導致一項證券化交易被確認為部分銷售和部分融資,結合了金融合成分析法和風險與報酬分析的優點,使會計確認的處理比較折中,帶來實務上的可操作性,有利于會計人員的處理,容易接受,更能反映其實質。
三、資產證券化的會計計量
(一)金融合成分析法的相關計量根據金融合成分析法,證券化資產真實銷售以后,發起人新增的、且與資產證券化交易有直接關系的資產和負債,應以公允價值為基礎進行初始計量。如果某項資產或負債是發起人沒有放棄控制權而保留下來的獲利權或義務,則不用根據交換的概念進行新的計量。資產證券化的轉讓損益=新增資產的公允價值-新增負債的公允價值-分配的轉讓資產的賬面價值。根據美國財務會計準則的有關規定,資產證券化過程中轉讓方應將“剩余利益”以賬面價值在報表中列示,而與資產證券化交易直接相關的新增金融工具應以公允價值為基礎進行初始計量。這里的“剩余利益”是指轉讓方在交易中某項資產或負債控制權未改變的部分權利和義務,因此以賬面價值記錄,不確認利得或損失。原始資產的賬面價值將以轉讓部分和剩余利益的公允價值為基礎在兩者之間分配“。新增的金融工具”是證券化交易產生的已確認的權利和義務,一般包括現金和一些金融衍生產品,以公允價值計量。依據非貨幣易的有關規定,新增的資產或負債可看作是轉讓資產收到的對價。目前,我國會計處理主要采用歷史成本計量屬性,雖然也借鑒國際會計準則的做法,要求運用公允價值對非貨幣易和債務重組業務進行會計處理。但在現階段,如果單純對資產證券化業務借鑒國際會計準則的做法,要求使用公允價值進行計量,而對其他業務仍沿用歷史成本屬性,那么,會計報表中所反映的信息則失去了一致性。但如果不采用公允價值對資產證券化業務進行處理,則又無法反映該項業務的本質,所反映的信息也就失去了相關性。因此,資產證券化業務應采用何種計量屬性,以及資產證券化會計如何與其他業務處理相銜接,是我國廣泛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之前應慎重考慮的關鍵問題之一。
(二)后續涉入法的相關計量后續涉入法下的資產計量的關鍵是未終止確認的轉讓資產的計量方式選擇。以獲得終止確認的轉讓資產,自然用公允價值分配標準,作為銷售收入列示于利潤表。由于采用了“部分銷售”的思想,后續涉入法下有關資產證券化會計計量的關鍵問題是,未終止確認的轉讓資產的計量。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認為,應以各部分資產的公允價值為分配標準,分配原始資產的賬面價值。未終止確認的轉讓資產以分配到的賬面價值繼續在報表中列示,終止確認的轉讓資產以公允價值作為銷售收入列示于利潤表。由此,一項資產證券化交易的相關損益計算可用下式來表示:轉讓損益=終止確認部分資產的轉讓收入-終止確認部分資產分配到的賬面價值損益計算的關鍵是正確估計有關后續涉入的資產的公允價值。
四、資產證券化的會計信息披露
(一)《征求意見稿》中金融資產的會計信息披露會計信息披露是通過財務會計報告進行,即向外界提供合乎要求的會計報表及其附注和說明。財務會計報告的核心是以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組成的會計報表體系,會計報表附注只起到補充說明的作用,由此便形成了通常所得到的兩個概念,即“表內反映”和“表外披露”。由于表內信息是會計確認和計量的直接結果,所以人們通常認為表內信息比表外信息更重要。但隨著外部環境的變化,尤其是金融工具等的出現,使得這一觀念受到越來越多的挑戰。事實上既重視表內列報,又重視表外披露,才是財務會計報告發展的必然趨勢。由于資產的確認依據不同,從而會計報表披露的內容和形式也就存在差異。在《征求意見稿》中,要求對金融機構因保留所轉讓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而繼續確認所轉讓的金融資產,或按繼續涉入所轉讓金融資產程度而繼續確認某項資產的情況做如下披露:資產的性質;該金融機構仍保留的所轉讓金融資產所有權上的風險和報酬的性質;資產的賬面價值和相關負債的賬面價值(當該金融機構繼續確認所轉讓金融資產整體時);所轉讓金融資產的總額、繼續確認的資產的賬面價值以及相關負債的賬面價值(當該金融機構繼續涉入所轉讓金融資產時)。如果金融機構將信貸資產證券化的,還應作如下披露:被證券化的信貸資產的金額及其性質;資產證券化交易的結構及其詳細說明;資產支持證券的發行數量和分布情況;提升信用等級方法的詳細說明等。
(二)國際會計準則中金融資產的會計信息披露英國會計準則理事會于1994年的《報告交易的實質》有關披露的規定是建立在風險與報酬分析法上的。該準則在附錄中詳細地論述了資產證券化的會計披露要求,即發起人在資產證券化終止確認、聯系揭示和單獨揭示方面有不同的披露內容。而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在IAS39《金融工具:確認與計量》中關于披露的部分是建立在金融合成分析法上的。根據規定,如果企業進行了證券化或簽訂了回購協議,則就發生在當前財務報告期的交易和發生在以前報告期的交易所形成的剩余留存利息,應單獨披露以下信息:
第一,這些交易的性質和范圍,包括相關擔保的說明,用于計算新利息和留存利息公允價值的關鍵假設的數量信息;
[關鍵詞]資產證券化;核心機構SPV;信用評級標準
[DOI]10.13939/ki.zgsc.2015.25.098
1 資產證券化概念及我國資產證券化發展歷程
1.1 概念
資產證券化主要是指將特定資產組合或者現金流作為基礎,發行可交易證券的一種融資形式,主要包括狹義和廣義兩個方面:前者實質上是信貸資產證券化,一般分為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和資產支持證券化兩部分;后者則是資產或者資產組合模式證券化,一般涉及實體資產、信貸資產、證券資產及現金資產證券化四個類型。
1.2 發展歷程
相較而言,我國引進資產證券化時間較晚,經歷了四個階段:首先,非標準化探索時期。1992年,海南三亞開發建設總公司發行兩億地產投資證券,標志著我國資產證券化正式開始,且更多企業逐漸參與到其中,特別是信達資產管理公司對證券化進行深入探索,并促使證券化朝著正確方向發展。但這一階段,相關制度并不完善。其次,快速發展時期。這一階段,資產證券化項目在相關法律制度的鼓勵和支持下,迅速發展起來,據相關數據表明,資產證券化業務數量較多,涉及金額高達263億元人民幣,進入快速發展階段。再次,停滯時期。受到2008年金融危機的影響,企業管理者重新審視資產證券化,且我國銀監會停止了相關產品的審批,促使資產證券化發展停滯。最后,重啟時期。2011年,券商資產證券化率先重啟,并在下一年正式下發《通知》,標志著我國暫停四年的信貸證券化重新啟動,并適當擴大了范圍、條件等,推動我國資產證券化再次發展。
2 我國資產證券化發展中存在的問題
2.1 法律制度不夠完善,資產種類單一
通過對比國外發達國家資產證券化相關法律制度,不難發現,我國資產證券化法律制度不夠完善,而資產證券化本身涉及法律和經濟兩方面,在交易過程中,涉及的問題更為廣泛,誠然,已經具備一些法律制度,但是,針對解決資產證券化會計及稅務等問題,并沒有明確規定,在很大程度上阻礙了我國資產證券化進一步發展。另外,資產證券化發展的關鍵在于確保金融安全,而實現這一目標的同時,限制了我國資產證券化進程,使得其產品主要包括三類,且除了股票市場之外,其他市場并不完善,直接影響證券化資產的構建,使得資產池建設不夠規范,不利于資產證券化發展。
2.2 核心歸屬不明確,缺少信用評級機構
《商業銀行法》明確規定,商業銀行不能夠從事信托投資和股票業務,也不允許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使得我國商業銀行不能夠設立發行證券的機構SPV,對金融機構業務的限制造成資產證券化核心歸屬不明確,直接影響金融資產證券化發展。除此之外,由于資產證券化發展過程中涉及多個中介服務機構,但是,就目前情況來看,我國金融證券行業信用評級體系操作不夠規范,缺少統一的標準。我國金融機構存在一定滯后性,難以滿足資本市場的發展,特別是信用評級方面,主要是由于專業人才匱乏,且資產證券化尚處于發展階段,即便我國擁有大公、中誠信等較大信用評級機構,但是,信用評級總體發展水平并不高。
2.3 信息披露不足,相關市場不完善
由于交易過程信息披露不足,投資者對產品了解不夠透徹,難以進行投資,使得我國證券化發展相對滯后,另外,經濟尋租發生概率也較高,對投資者切身利益構成了較大損害,造成流動性過剩問題,出現這一現象的原因,主要是受到政府監管力度不夠,難以為資產證券化發展提供保障,使得部分資產證券化產品仍然依賴企業自己的信譽,直接影響資產證券化發展。我國金融衍生產品市場發展尚處于初級階段,法律制度等系統不夠完善,且債券市場監管力度較大,使得企業債的數量、種類等較少,此外,相較而言,我國證券化產品較少,與發達國家相比存在較大差距,增加了發展難度。綜上所述,我國資產證券化始終沒有取得較大發展的原因在于相關法律制度不完善等,為了推動我國資產證券化進一步發展,要采取針對性措施,加以調整和優化,縮小與發達國家的差距,從而推動我國金融領域蓬勃發展。
3 推動我國資產證券化發展的有效措施
3.1 健全相關法律制度
通過對國外發達國家資產證券化發展情況來看,其資產證券化發展良好的關鍵在于,擁有完善的法律體系,給予足夠的保障,促進金融創新。此外,資產證券化發展過程中涉及多個主體,例如:會計師、評估師等,為了確保市場穩定運行,要加強證券化審批流程等方面的完善,規范主體行為;《資產流動化法》等專門法規,提高資產證券化法律化水平,為進一步發展奠定堅實的基礎。
3.2 確定資產證券化基礎資產
針對我國資產證券化資產類型較少這一問題而言,可以從兩個方面人手:一方面,加大MBS推行力度。我國住房抵押貸款始終處于快速發展階段,但是,受到其耗時較長的影響,使得流動性大打折扣,導致短期負債支持長期資產失衡現象,而資產證券化能夠有效解決這一問題,另外,我國個人住房抵押貸款信用等級較高,相對應的風險也會隨之下降,至此,可以大力推行MBS;另一方面,突出重點。我國推出相關政策,鼓勵和引導金融機構將投資重點放在中小企業、戰略性新興產業等方面,可以結合這一情況,實施中小企業信貸資產證券化,為中小企業擴大規模等奠定堅實的資金基礎,緩解融資難,出現的發展緩慢矛盾,同時,對涉農貸款等國家支持的領域進行證券化,突出重點,擴大基礎資產范圍,實現循環發展。
3.3 積極構建核心機構SPV
不同于美國,我國不允許商業銀行和信托結構等不能夠獨自設置SPV,但是,SPV在資產證券化發展過程中占據重要位置,結合我國實際情況,可以以政府為主體,進行SPV的構建,并執行單一資產證券化業務,加強對我國證券市場的規范和管理,確保市場有序進行。通過這種方式,不僅能夠避免利益沖突,提高信譽,而且,政府為中心的SPV能夠規范操作流程,規范市場運作,提高中介結構規范性。
3.4 統一信用評級標準
受到信用制度等因素的影響,難以滿足資產證券化市場進一步發展,由此可見,社會信用環境對資產證券化存在直接影響。因此,我國要加強信用評級等方面的完善,健全信用增級和評級制度,采取多元化形式進行信用評級,創建良好的信用環境,并提高信用擔保機構及評級機構的準入標準,加大對機構的審核力度,落實責任制,針對違規操作的機構要做出嚴肅處理,并促使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另外,我國資產證券化市場發展尚未完善,需要政府給予適當的支持,政府要發揮宏觀調控作用,重點支持、培養幾家信用評級機構,為信用評級工作提供支持,相應地,還需要避免發達國家屬于監管出現混亂現象,加強信息披露,同時,積極推進專門機構的建設,避免過度依賴信用評級機構,從而引導我國資產證券化朝著正確方向發展。
3.5 加大政府監管力度
資產證券化未來發展前景十分廣闊,但是,事物具有兩面性,相對應的規模越大,那么各種道德風險也隨之增加。針對我國社會信用體系不完善這一情況,如果缺少有力監管,勢必會出現道德風險,對社會各方面造成極大的損失,至此,在發展資產證券化過程中,需要嚴格的監管對各方面進行規范,引導市場主體逐漸走向規范化,加大政府監督力度,建立規范、合理的監管制度,完善金融市場監管體系,另外,還要積極建立明確、透明的審核機制,兼顧資產池建立全過程,加強對各個環節的管理,關注細節,才能夠創建良好的資產證券化發展環境,從而促進資產證券化可持續發展。
3.6 構建資本市場
資本市場和主體環境作為資產證券化發展的基礎,但我國在資產證券化市場建設,銀行之間債券市場和證券交易市場之間缺少聯系,且缺少相關制度,使得證券化產品流動性等方面大打折扣,基于此,在資本市場建立之前,要加強對交易形式的調整,創建統一、規范的新型市場交易市場。資產證券化作為一項金融交易,具有復雜性特征,且需要多個市場主體給予支持,例如:證券公司、會計師等,而這些主體素質對資產證券化發展具有直接影響,為確保資產證券化可持續發展,應加強對各主體之間的規范,提高各主體素質,準確識別并保護原始權益人、服務者等切身利益,從而提高資產證券化市場健康發展。我國資產證券化發展是一項長期工程,從多角度人手,全面、系統的進行管理,才能夠促進其發展。
關鍵詞:資產證券化 合并標準 會計確認
一、相關概念
(一)資產證券化的概念界定
“資產證券化”(Asset Securitization)誕生己有三十余年,由于其發展迅速,具體表現形式多種多樣,每簽訂一個新的合約都有可能產生一種新的金融創新模式。美國學者Gardner (1991)對資產證券化給出一個非常廣泛的定義:“資產證券化是使儲蓄者與借款者通過金融市場得以部分或全部地匹配的一個過程,或者提供的一種金融工具在這里,開放的市場信譽取代了由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提供的封閉的市場信譽。”本文試圖從以下角度予以歸類:就其融資技術而言,是指發起人將缺乏流動性,但預期可產生穩定現金流量的資產(即基礎資產),通過一定的交易結構安排,對不同資產中的風險與收益要素進行重新組合,使之轉換為可在金融市場中出售和流通的證券的過程。
就其融資方式而言,包括在資本市場和貨幣市場發行證券舉債等模式,即一級證券化。和將己經存在的信貸資產和應收賬款等集中進行重新包裝和分割再出售給市場投資者,即二級證券化。
就其基礎資產而言,特指企業在一定時期內產生穩定現金流的可辨認的有形或無形資產,并不包括商譽。商譽是在企業合并過程中產生的,其存在無法與企業自身區分開來,不能單獨用于出售或轉讓。因此,商譽雖然也出現在企業的財務報表內,因其與企業的不可分割性,故不屬于資產證券化的范疇。
(二)對資產證券化會計意義研究
資產證券化,在國際市場上已被開發,并已使用完整的,靈活的。市場經濟發達國家如美國的經驗表明,資產證券化會計的建設質量,雖然沒有關于資產證券化交易,但影響十分深遠。因為沒有我國制度成熟的資產證券化會計規范,在實踐中還沒有得到證實,有必要借鑒成功經驗的美國等證券化發展較為成熟的介紹國家,成熟的資產證券化會計標準盡快,為證券基本會計問題的明確的規則。同時,一些會計規范和地方標準也不適合在我國目前的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工作存在,需要做出相應的調整。
二、我國資產證券化會計存在的問題分析
(一)資產證券化會計報表合并問題
資產證券化過程中構建SPV的目的,是要完成轉讓資產的“破產隔離(bankruptcy remotement)的需要。所謂破產隔離,是指SPV可以避免受到其本身和發起人的破產影響,從而保護SPV借以發行的資產支持證券不會成為破產財產。破產隔離分為SPV自身破產風險的隔離和發起人破產風險隔離。后者實際上是就是實體合并風險的隔離。實體合并(substantive consolidation)從會計角度上講,是指SPV的賬戶被合并為發起人的賬戶。一旦發生實體合并,將導致先前通過真實銷售建立的資產隔離的意義盡失,因為不論發起人還是SPV各自的報表原先如何確認,作融資或銷售,對合并報表而言結果是相似的,證券化期望達到的財務目標也就不可能完成了。
(二)我國資產證券化會計披露問題
資產證券化過程中最有必要披露的信息是資產轉讓是否屬于真實銷售,即是否滿足終止確認的條件,這關系到資產是從資產負債表剔除還是繼續留在表上,因為表外融資和表內融資對企業的影響是相當大的。另外,如果終止確認的資產只是其中一部分,那么對于轉讓人來說,就需要將部分的資產終止確認,另一部分繼續留在資產負債表上,此時相關的披露也十分重要。
三、完善我國資產證券化會計的策略
(一)資產證券化會計報表合并問題的策略
雖然目前暫時還不是很大的問題,但是隨著資產證券化發展和資本市場和金融市場的進一步完善和發展,合并問題將會是一個必須解決的環節。從SPV的構建模式來看,目前還只是以信托的形式,但以后可能會出現公司制等其他形式,那么如果發起人和SPV存在控制關系的話,那么合并自然是要發生的。我國目前的有關合并的會計準則過于簡單,不適應復雜的證券化的操作,如何規范構建SPV的過程將是資產證券化的關鍵。風險隔離關系到投資者的利益,而表外融資則對企業至關重要,這一切將有賴于會計準則和制度的引導和規范。
(二)對我國資產證券化會計確認與計量的建議
首先,是從研究方法上的建議,對于資產證券化會計的研究要突破國際上現存的確認與計量方法。我們在借鑒國外先進的方法的同時,也要對其存在的缺陷和不適合我國的加以改進和摒棄,而不是拿來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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