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9-19 17:51:45
序言:作為思想的載體和知識的探索者,寫作是一種獨特的藝術,我們為您準備了不同風格的5篇基本醫療和住院醫療,期待它們能激發您的靈感。
近年來,隨著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全面推行,醫院收治的基本醫療保險病人逐漸增加,醫保收入已成為醫院醫療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在醫院住院病人當中,基本醫療保險病人的比重越來越大,醫保病人住院欠費的問題日益突出,直接影響了醫院的業務收入,制約了醫院的建設發展。隨著醫保病人的逐漸增多,如何減少醫保病人的住院欠費,已經成為醫院急需解決的一個重要問題。
知己知彼,百戰不殆。只有對醫保病人的住院欠費情況有一個綜合的了解,才能提出合理有效的對策,因此,筆者針對南寧市某綜合醫院近三年醫保病人的住院欠費資料,進行詳細地研究、統計、分析,希望能為醫院減少醫保病人住院欠費提供參考。
一、資料來源及調查結果
1.1 資料來源
資料來源于南寧市某綜合醫院2007年至2009年的醫保病人住院欠費的原始資料。
1.2 調查結果
經過統計,形成以下表格。
以上資料表明,2007年以來,醫保住院病人欠費例數和金額呈逐年上升趨勢。在59例醫保住院欠費病人中,男性有31例(占52.5%),女性有28例(占47.5%),欠費病人以男性居多。欠費醫保病人的年齡在60歲以下有15人,60歲以上有44人,且大多數是70歲以上的高齡患者。欠費患者主要由企業職工、居民和靈活就業人員構成。
二、基本醫療保險病人住院欠費原因分析
從調查資料中發現,醫保病人住院欠費主要有以下原因:
2.1 醫保患者經濟困難
隨著參保人群的擴大,醫保人員不再由單位的職工組成,一部分下崗工人、破產企業職工、靈活就業人員以及一些居民也納入了參保范圍。按照目前南寧市的醫療保險政策,個人自付比例還是比較高的,對這些家庭生活困難的醫保病人來說,自付部分超過了他們的經濟承受能力,容易造成醫療欠費。
2.2 惡意欠費
部分患者因自身素質和社會責任感低下,即使有能力支付,仍會用各種借口、方式逃避住院應付費用,當其病情控制得較好,即將出院之際就溜之大吉,給醫院相關住院科室帶來損失。有些醫保患者的家屬家里經濟條件很好,但他們對患者應支付的醫療費,卻是能拖就拖,能賴就賴。甚至有些醫保病人在辦理入院手續時留的就是假聯系電話、假家庭住址,蓄意逃費,這些人主要是沒有單位的參保人員居多。
2.3 醫療糾紛導致醫保病人拒絕承擔醫療費用
隨著社會法制化進程的發展,人民群眾的法律觀念與維權意識迅速提高。在病人住院期間,由于部分醫務人員態度冷淡,辦事拖拉,對病人缺乏愛心、細心、耐心,病人沒有享受到應有的服務,達不到治療效果,于是產生不滿;有的病人對術后效果預想過好,對出現的正常并發癥沒有醫學的理解,誤以為是醫療事故,而醫務人員的解釋工作沒有做好,引發醫療欠費。另外,少數醫務人員沒有真正履行告知義務,使用自費藥品、自費材料、特殊檢查治療及其他需要病人增大自付比例的藥品時沒有征求患者或家屬意見及簽字,導致醫患矛盾、醫療糾紛,病人拒付醫療費用。
2.4 醫院管理不善造成欠費
一方面,在醫療過程中,有些醫生只注重醫療質量及技術水平,忽視衛生經濟管理,對病人屬于哪種醫保類別,住院交了多少押金、花了多少醫療費用,不放在心上,疏于管理;對醫保病人自付費用預計不足,在病人押金不足時照樣開醫囑,造成醫療費用超支后難以追繳。
另一方面,清欠催繳工作不力。不少醫院對欠費的清理、催收工作處于無人負責的狀況。醫院重視程度不夠,對醫療欠費的管理沒有指定相關部門進行專項管理,沒有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辦法和措施,致使病人欠費不能及時追回。
三、減少醫保病人住院欠費的對策
3.1 加強醫保病人入院登記審核工作
對基本醫療保險病人,要求在入院時要進行身份識別,詳細填寫工作單位、醫保卡號、家庭住址、聯系電話等資料,確保是醫保卡本人就醫。并在醫療保險收費系統中核查該病人是否具有住院資格,避免已被醫保中心取消就醫資格的病人以醫療保險病人身份住院,引發欠費問題。臨床科室的醫護人員如果發現病人入院時聲稱其為醫保病人,但入院信息欄上沒有填寫醫保卡號,就要督促病人及時到住院登記處補交醫保卡,進行登記審核。
3.2 根據病人自費部分變化,在病人住院期間催繳押金,當其押金明顯不足支付自費部分時,應趁病人在院治療期間及時催繳,并隨時跟蹤醫保病人住院費用變化情況,一旦自費部分超過其押金,及時催繳。
3.3 組織醫務人員認真學習醫保政策,嚴格按照醫保的有關規定對患者進行合理檢查,合理治療,合理用藥,合理收費,避免由于在政策執行上的誤解和偏差給醫院造成欠費導致經濟損失。對執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和建議,要與上級醫保部門積極溝通,尋求解決途徑。不斷加強醫德醫風教育,提高醫務人員醫療技術水平和服務水平,減少醫療差錯,杜絕醫療事故,避免醫療糾紛。
3.4 加快醫院計算機的網絡建設,構建全院信息一體化HIS系統,由病區醫護人員根據醫囑錄入住院系統,設立“醫療費用超支患者提示信息窗口”及“各類別患者用藥提示標志”等,隨時了解病人醫療費用的發生情況,當押金低于“警戒線”時,收費員應及時送出“催款通知單”,通知病人立即補交押金,除搶救外,各科室應停止一切用藥、治療、檢查等,以免發生欠費。
3.5 高度重視清欠工作,財務科要成立專門催款小組,負責催收欠款,并建立醫療欠費臺賬,每月和應收醫療款―醫保患者欠款核對,半年要進行一次全面清理。
3.6 加強欠費審批管理,責任落實到人。 如果病人支付住院費有困難,應由病人提出書面申請,附上切實可行的還款計劃,主管醫生書寫病情,經科主任同意后上報醫務科,再由主管院長批準后才能生效。對沒有領導批準的住院欠費,要實行責任到人,誰經辦誰追問,誰造成誰負責。
3.7 減少醫保病人的住院欠費,還需要醫保中心積極配合,協助醫療機構做好以下工作。醫保中心應建立參保職工因各種原因被取消就醫資格后對醫療機構的通報制度,把當月取消就醫資格的單位及個人的名單,還有即將欠繳醫保金的參保人員名單,通過醫保網絡進行提示,并建立一個查詢庫,這樣才能確保醫療機構及時掌握醫保人員繳費情況,避免在病人出院后,結算人員才發現病人的醫保卡被凍結而發生欠費。
對申請辦理醫保卡掛失業務的參保人員,醫保中心應認真核實該參保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有無欠費行為,如病人還未辦清出院手續,必須提供醫療機構出具的該病人已預交全額醫療款的證明后才給予辦理,以防參保人員重新辦卡來逃避醫療欠費。
發現醫保病人出院欠費,醫院應及時提供病人名單給醫保中心,由醫保中心凍結該病人醫保卡,以督促其盡快補交醫療欠費,讓其無漏洞可鉆。
3.8 利用法律武器維護醫院的經濟利益,加強與司法機關、新聞媒體等單位合作,對那些缺乏社會公德的惡意欠費者采用司法協作、媒體曝光等方式進行追繳。
總之,醫院只有通過完善自身管理,加以醫保中心、司法部門等單位的配合,才能有效減少醫保病人的住院欠費,更好地維護醫院的經濟利益,保證醫院的正常運轉,創建和諧的醫療環境。
參考文獻:
[1] 賈秀萍,姜易超.城市綜合醫院患者醫療欠費現狀調查分析[J].中國醫院,2008;12
一、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建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指導思想是:按照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總體要求,堅持以人為本,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建立以大病統籌為主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制度,不斷擴大醫療保險覆蓋面,讓更多城鎮居民能夠享有基本醫療保障。
建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基本原則是:根據本區經濟發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確定籌資標準和醫療保障水平;堅持以大病統籌為主,重點解決住院和門診大病醫療費用;以家庭為單位參保,實行個人繳費和財政補助相結合;醫療保險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基本平衡。
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對象
宿豫城區范圍內,具有城鎮戶口的居民(含少年兒童和中小學生),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人員,屬于本辦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對象。
其他鄉鎮(社區)的城鎮居民,應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
三、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繳費標準和辦法
(一)繳費標準: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按每人每年150元標準籌集,具體按以下標準繳費:
1.少年兒童、中小學生(18周歲以下)、城市低保人員、四級以上的殘疾人員,個人每年負擔30元,財政補助120元。
2.老年居民(男60周歲以上、女55周歲以上),個人每年負擔60元,財政補助90元。
3.勞動適齡人口(男18—60周歲、女18—55周歲)城鎮居民,個人每年負擔120元,財政補助30元。
(二)繳費辦法: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城鎮居民在每年3月底之前(2007年度醫療保險費自參保之日起繳納),以家庭為單位一次性繳納當年的醫療保險費,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繳費手續。
四、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標準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按自然年度計算,即每年1月1日—12月31日為1個結算年度。
1.報銷門診醫藥費,標準為每人每年50元,包干使用、超支自理,節余部分轉下年度使用,實行個人帳戶管理。
2.報銷住院醫療費,區內定點醫院住院醫療費起付線500元,區外市內定點醫院住院醫療費起付線800元,市外定點醫院住院醫療費起付線1000元。起付線以上住院醫療費分段計算,累計按比例報銷。
區內定點醫院住院費報銷比例標準為:起付線以上—5000元,報銷50%;5001元—10000元,報銷55%;10001元—30000元,報銷60%;30000元以上,報銷70%。
區外市內定點醫院住院費報銷比例,在上述標準基礎上降低10個百分點;市外醫院住院費報銷比例,在上述標準基礎上降低20個百分點。
城鎮居民每人每年住院醫療費報銷最高限額為4萬元。
3.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城鎮居民,因工傷、生育、交通事故和其它意外傷害等所發生的醫療費用,醫療保險不予報銷。
五、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就醫管理和醫療費結算報銷辦法
1.門診醫療,由本人自選醫院門診醫療。門診費用由個人墊付,就醫后持門診費發票和醫療保險證到醫保經辦機構一次性從個人帳戶中報銷。
2.住院醫療,實行定點醫院住院醫療。患病需住院治療的,由定點醫院檢查診斷并提出“住院報告”,經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登記批準手續后住院(因急病住院的,應在住院后次日起3日內補辦登記批準手續)。宿豫區內定點醫院為:宿遷市中醫院、珠江醫院、工人醫院。區外定點醫院為:市人民醫院、省人民醫院。住院醫療費用由個人墊付,出院后次日起10個工作日內持“住院費發票、出院記錄、醫療費清單、醫囑復印件”等手續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結算報銷。未經醫保經辦機構辦理登記批準手續住院的,住院醫療費不予報銷。
3.住院醫療費結算報銷辦法:住院醫療費結算報銷按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和“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管理辦法”規定執行,超出“目錄”和“辦法”規定范圍的藥品、檢查和治療項目費用不予報銷。使用醫療保險藥品目錄中“乙類”藥品的費用,報銷比例在上述標準基礎上降低10個百分點。
4.肝腎移植后抗排斥治療和血透兩種大病門診,參照住院醫療待遇標準和管理辦法執行。
六、城鎮居民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時間和參保手續。
1.參保時間:2007年7月1日—2007年12月31日為城鎮居民統一辦理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手續過渡時間,在過渡時間內辦理參保手續,并按規定標準繳納醫療保險費,從繳費之日起一個月后享受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超過過渡時間參保的,即2007年12月31日以后(新生兒除外)辦理參保手續的,按規定標準繳納醫療保險費,自繳費之日起6個月后方可享受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6個月內所發生的醫療費用,不予報銷;已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城鎮居民,中途中斷繳費后,再次接續繳費參保的,以前參保的費用不累計、不結轉,自接續繳費之日起6個月后方可享受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2.參保手續:以家庭為參保單位,持戶口薄、身份證、以及其它有效證件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登記、領證、繳費等參保手續。
七、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征收和使用管理
1.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由勞動保障部門負責收繳,財政部門統一管理和監督使用,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財政專戶儲存,專款專用。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按月向財政部門申請撥付醫療保險費,并按月向財政部門上報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經費使用報表。當年基金結余轉下年使用,當年基金缺口由財政墊支。勞動保障、財政、審計等部門要加強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管理和監督。
2.勞動保障部門負責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組織管理工作,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承擔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具體業務工作,所需辦公業務經費列入區由財政預算。
3.衛生部門負責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就醫管理工作,加強定點醫院管理,提高服務質量,規范醫療服務價格,降低醫療費用,保障城鎮居民安全、方便就醫。
4.社區設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辦事機構,主要負責做好城鎮居民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政策宣傳、參保動員、審核登記以及其他相關的管理工作。
5.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其他管理事項,參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執行。
參保人員就診須持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制發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證》、《基本醫療保險病歷處方手冊》和基本醫療保險Ic卡(以下簡稱基本醫療保險證卡)。醫療費用按《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結算管理暫行辦法》執行。
門診住院
一、參保人員在選定的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就診、購藥時須持基本醫療保險證卡。定點醫療機構接診、定點零售藥店售藥時,必須驗證施治和售藥,并在《基本醫療保險
病歷處方手冊》中記載病情,填寫一式三聯(存根、取藥、結算)專用處方并簽章。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依據結算聯同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費用結算管理暫行辦法》結算。
在非定點醫療機構就醫和非定點藥店購藥所發生的醫療費用,除符合特殊規定外,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予支付。
二、就診、購藥發生的醫療費必須符合國家和省、市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服務項目》的范圍和給付標準。
三、參保人員住院,三日內持基本醫療保險證卡、入院通知單、市基本醫療保險住院登記審批表,到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審批手續。
(一)住院時個人應按醫院規定,預交一定的押金,并同時交押基本醫療保險證卡。出院時,由定點醫療機構同職工結清住院醫療費中個人自負部分。
(二)年度內一次住院時間超過三個月的,除《特殊病種目錄》范圍的病種外,視為二次住院,個人再次負擔按醫院等級依次降低100元起付標準的金額。醫療費用采用年度累加計
算支付的辦法核算。住院時間跨年度的醫療費用下年度首次住院結算,由于醫療機構不合理因素造成同一病種15日內再次住院,其第二次住院費用全部由第一次住院就診的醫院
(三)一次住院醫療費用在2000元以內的,個人負擔(含起付標準)最多不超過總醫療費的40%,醫療費用低于起付標準的全部由個人負擔。
(四)連續參保時間不滿一年所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統籌金最高支付10000元。
四、年度內住院醫療費用達到封頂線,還需繼續治療的,須辦理大病救助醫療保險審批手續。出院30日內,持基本醫療保險結算資料、醫療費用明細表、發票,到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大病救助醫療保險的規定報銷。
五、囡急診在非定點醫療機構救治的.三日內持基本醫療保險證卡、急診證明、病歷,到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審批手續,未經批準的,醫療費用由4"A負擔。待病隋穩定后需繼續治療的,必須轉入定點醫療機構。
特檢特治
六、患《特殊病種目錄》范圍內疾病,需在門診、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醫治時,應持主治大夫出具的疾病診斷證明、病歷,到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審批手結,發生的醫療費用按規定標準報銷。
七、因患癱瘓、腫瘤晚期等疾病到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有困難需住家庭病床的,應持《基本醫療保險證卡》、《家庭病床審批表》,到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審批手續。
八、門診醫治《特殊病種目錄》范圍內的疾病,需采用高新技術檢查、特殊治療時,由主診醫師填寫《特檢、特治審批表》.科主任簽字后,報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批,費用個人先負擔20%再按規定報銷。住院需特檢特治的,由主任醫師和患者本人或家屬簽字后,可檢查治療,費用個人先負擔20%再按規定報銷。
九、安裝人工器官、器官組織移植,必須由主任醫師建議,主管院長簽字后,填寫《特檢、特治審批表》,報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市批。購買器官的費用由個人負擔。醫療費用按規定標準報銷。
異地治療
十、出病情或醫療設備限制需轉外地治療的,必須由三級醫院建議,醫保科開具轉院介紹信,填寫《異地治療審批表》,經省衛生廳確認,報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批,醫療費個人自付20%后再按規定比例報銷。未經批準發生的醫療費用全部自負。
十一、異地安置的退休人員相因公駐外地工作一年以r的職工,個人醫療帳戶資金撥給個人管理,結余舊己。應由統籌基金支付的醫療費由用人單位持基本醫療保險證號、發票、
病歷(復印件)、處方等資料,按季報送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報。核報標準以上年度本市同類人員人均醫療費為準,首次返還80%,待復核后在三個月內付清剩余20%。
十二、在國內因公出差、探親假期間,住院須在縣級眥t醫院治療,醫療費原則上按一地一處核報,由用人單位按季匯總并同時將基本醫療保險證卡、發票、病歷處方等相關資料報送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第二條 本市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設施范圍按照《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設施目錄》(以下簡稱《醫療服務設施目錄》)執行。
第三條 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設施,是指由定點醫療機構提供的,參保人員在接受診斷、治療和護理過程中必需的,物價部門制定了收費標準的生活服務設施。
第四條 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組織制定本市《醫療服務設施目錄》,確定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支付標準。并征求市財政局、市衛生局、市物價局、市中醫局和有關專家的意見。
第五條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的生活服務項目和服務設施范圍:
(一)參保人員就診或轉診的交通費、急救車車費;
(二)參保人員住院期間病房內的除床位費以外的其他服務設施費用以及損壞公物的賠償費;
(三)參保人員住院期間的陪護費、護工費、洗理費、保險費等人工服務費用;
(四)參保人員住院期間的膳食費;
(五)文娛活動費以及其他特需生活服務費用。
第六條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醫療服務設施費用主要包括住院床位費及門診、急診留觀床位費。
第七條 本市參保人員住院床位費及門診、急診留觀床位費按以下規定支付:
(一)住院床位費,按本市物價部門規定的普通住院床位費和等級加收標準支付;
(二)需隔離以及危重病人的住院床位費(含門診、急診留觀病人的ICU監護床位費),按本市物價部門規定的床位費標準支付;
(三)門診、急診留觀床位費,按本市物價部門規定的普通床位費標準支付。
對已包含在住院床位費或門診、急診留觀床位費中的日常生活用品、院內運輸用品和水電等費用,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另行支付,定點醫療機構也不得再向參保人員單獨收費。
第八條 本市參保人員因公外出、探親期間患病,或因病情需要經醫療保險事務經辦機構批準轉往外埠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治療(含門診、急診留觀治療)發生的床位費,如低于本市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普通住院床位費支付標準的,以實際床位費按基本醫療保險的規定支付;高于本市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普通住院床位費支付標準的,在支付標準以內的費用,按基本醫療保險的規定支付。
第九條 定點醫療機構要公開床位收費標準和基本醫療保險床位支付標準,在安排病房或門診、急診留觀床位時,應將所安排的床位收費標準告知參保人員或其家屬。參保人員或其家屬可以根據定點醫療機構的建議自主選擇不同檔次的病房或門診、急診留觀床位。由于床位緊張或其他原因,定點醫療機構在沒有選擇余地,必須把參保人員安排在超標準病房時,應首先征得參保人員或其家屬同意。
第二條《辦法》第二條規定范圍內的用人單位和人員,應當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實施后新登記注冊的用人單位,應當自登記注冊之日起30日內,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用人單位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或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招用的人員從工作之月起,單位應按《辦法》的規定為職工辦理基本醫療保險參保手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三條用人單位按下列規定到相應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基本醫療保險參保業務:
(一)《辦法》實施前已參保的用人單位,繼續在原參保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參加基本醫療保險;
(二)《辦法》實施后本市行政區域內尚未進行社會保險登記的用人單位,按屬地原則,在用人單位所在地或單位隸屬關系地的區(市)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參加基本醫療保險。
第四條個體參保人員按下列規定到相應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基本醫療保險參保業務:
(一)《辦法》實施前已參保的個體參保人員,繼續在原參保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參加基本醫療保險;
(二)新參保的個體參保人員,在戶籍所在地的區(市)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參加基本醫療保險。
第五條單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以全部在職職工繳費工資總和為繳費基數;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以全部雇工和雇主的工資總和為繳費基數。職工工資按國家統計局規定列入工資總額統計項目的實際收入計算,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工資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單位及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應當按月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如實申報全部職工或雇工及雇主上月工資總和,未按規定申報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單位上月繳費基數核定應繳數額。用人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并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后,次月按核定后的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已經按照繳費基數計征基本醫療保險費以后,繳費基數不得變動,國家、省、市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六條下列人員按下列規定申報和核定繳費基數:
(一)職工因工作調動,以在新單位領取的月工資收入作為繳費基數,月工資變動的,以變動后的月工資作為繳費基數;
(二)轉業、退役軍人和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到企業工作,以到企業工作的月工資作為繳費基數;
(三)用人單位內部退養職工,以內部退養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基數,內部退養生活費高于退養前12個月平均工資的,以內部退養生活費作為繳費基數;
(四)在醫療期內的病休職工,以實際領取的疾病津貼作為繳費基數;
(五)企業停工放假的職工,以實際領取的生活費作為繳費基數;
(六)與用人單位保留勞動關系的脫產學習人員,由用人單位支付工資的,以每月實際領取的月工資性收入作為繳費基數;
(七)公派出國、出境工作,外派、外借到其他單位工作的職工,以每月實際領取的月工資性收入作為繳費基數;
(八)因特殊情況不能準確核定月工資的職工,以上一年*市職工月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基數。
第七條單位職工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繳費基數低于繳費時上一年*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60%作為繳費基數,高于上一年*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按300%作為繳費基數,繳費基數計算到元。
第八條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辦理了退休手續,按規定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人員,本人基本養老保險金高于上一年*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個人賬戶的劃入按上一年*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作為個人賬戶的計入基數。
第九條用人單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由國有商業銀行代扣繳納。用人單位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其在國有商業銀行開設的銀行賬戶作為代扣賬戶,并按月在規定時間內將應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足額存入代扣賬戶。
第十條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單位職工,因單位進行公司制改造、股份制改造、出售、拍賣等原因變動工作單位,應繼續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十一條用人單位破產或注銷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繳至人民法院宣告破產之日或注銷之日。
第十二條用人單位在人民法院宣告破產或注銷后,應當依照法定程序清算欠繳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并按下列規定為退休人員繳納一次性基本醫療保險費:
(一)企業破產的,按上一年*市職工平均工資的15%一次性繳納8年;
(二)用人單位解散或撤銷的,按上一年*市職工平均工資的15%一次性繳納10年。
第十三條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的參保職工,應當在四個月內接續基本醫療保險關系。
第十四條個體參保人員應當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簽訂銀行代扣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協議,通過國有商業銀行按時足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十五條《辦法》實施前參加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職工,因國有企業改制、破產解除和終止勞動關系,或困難企業經批準按上年度*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辦理退休手續,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按《辦法》第八條規定從養老保險待遇審批的次月建立個人賬戶。
第十六條個體參保人員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可自愿選擇按上一年*市職工平均工資的80%為繳費基數,繳費比例為9.5%的統賬結合參保方式參保,建立個人賬戶;也可選擇按上一年*市職工平均工資的100%為繳費基數,繳費比例為4%的住院統籌參保方式參保,不建個人賬戶。
個體參保人員確定基本醫療保險參保方式后,一個自然年度內不得變更。
第十七條繳費年限中既有統賬結合參保方式繳費年限,又有住院統籌參保方式繳費年限的個體參保人員,在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領取養老金手續后,按下列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一)《辦法》實施前參加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統賬結合參保方式繳費年限累計達到15年的,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繼續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建立個人賬戶;
(二)《辦法》實施前參加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統賬結合參保方式繳費年限與住院統籌繳費年限合計達到15年,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繼續享受住院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不建個人賬戶。其中統賬結合參保方式繳費年限累計不足15年的,參保人員自愿一次性補足統賬結合參保方式與住院統籌參保方式繳費差額,使統賬結合參保方式繳費年限達到15年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辦法》的規定,從辦理補繳費用的當月為其新建個人賬戶,補繳年度的個人賬戶不補記。補繳年度計算公式為:【(補繳年度的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80%×9.5%)-(補繳年度的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4%)】×應補交月數(應補交月數以第一次選擇住院統籌參保方式繳費年度起順延計算。下同)
(三)《辦法》實施后參加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統賬結合參保方式繳費年限達到連續15年或累計20年的,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繼續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建立個人賬戶;
(四)《辦法》實施后參加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統賬結合參保方式繳費年限與住院統籌參保方式繳費年限合計達到連續15年或累計20年的,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繼續享受住院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不建個人賬戶。其中統賬結合參保方式繳費年限不足連續15年或累計20年的,參保人員自愿一次性補足統賬結合參保方式與住院統籌參保方式繳費差額,使統賬結合參保方式繳費年限達到連續15年或累計20年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從辦理補繳費用的當月起為其新建個人賬戶,補繳年度的個人賬戶不補記。補繳年度計算公式為:【(補繳年度的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80%×9.5%)-(補繳年度的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4%)】×應補交月數
第十八條用人單位欠繳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單位參保人員暫停享受醫療保險待遇,在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規定補繳醫療保險費、利息和滯納金后,補記個人賬戶和繳費年限。欠費期間職工住院發生的醫療費用,按照入院時醫療保險政策規定的統籌基金支付標準和范圍等予以報銷。
第十九條按規定辦理了異地安置及長期在本市行政區域外工作的參保人員,個人賬戶金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撥給單位,由單位發放給個人,或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委托銀行或郵政部門隨養老金發放給個人。單位辦理撥付手續時須提供以下資料:
(一)單位經辦人身份證;
(二)單位開具的非經營性收據;
(三)領取個人賬戶金的人員名單。
第二十條參保人員中止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并在本市行政區域外就業或出國定居的,其個人賬戶金一次性支付給本人。辦理支付手續時,需提供以下資料:
(一)參保人員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社會保險卡原件及復印件;
(二)《*市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人員提取個人賬戶金申請表》;
(三)異地就業和參保證明或出國定居證明材料的原件及復印件。
委托他人辦理的,應提交委托書和受委托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第二十一條參保人員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由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依法繼承。辦理手續時需提供以下資料:
(一)死者死亡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二)死者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或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
(三)社會保險卡原件及復印件;
(四)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和與死者的關系證明原件;
(五)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指定銀行的儲蓄賬號。
由單位代辦或委托他人辦理的,應提交單位代辦人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或委托書和受委托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第二十二條參保人員可以在本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自主選擇醫院就醫和藥店購藥。除急救搶救外,在非本市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三條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住院醫療費用的報銷,按照基本醫療保險的藥品目錄、醫療服務目錄、醫用材料目錄以及《辦法》所規定的支付范圍和標準執行。參保人員住院醫療期間使用特殊醫用材料的費用,按*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確定我市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植入人體材料和人工器官等特殊醫用材料費用比例的通知》(成勞社發[2004]186號)執行。
第二十四條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住院床位費按日限額納入報銷范圍。具體標準為:
(一)普通住院床位三級醫院30元/日,二級醫院20元/日,一級醫院及以下(含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鄉鎮衛生院)15元/日,在此基礎上,腫瘤、婦產科病房床位上浮30%,結核病醫院、傳染病醫院、精神病醫院及綜合醫院的結核病床、傳染病床、骨牽引床、燒傷翻身床上浮50%;
(二)無菌隔離以及危重病人搶救的住院床位(含監護病房、復蘇室、ICU\CCU\層流病房、器官移植病房等)三級甲等醫院60元/日,三級乙等醫院50元/日,二級甲等醫院40元/日,二級乙等醫院30元/日,一級醫院27元/日,無級別的醫療機構24元/日;
參保人員實際住院床位費未達到限額報銷標準的,按實際費用納入報銷范圍。
第二十五條參保人員因病情需要,使用血(含成份血),按物價部門規定醫院供患者使用的價格計算發生的費用,個人首先自付10%后,納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報銷范圍。
參保人員因搶救或因晚期肝硬化腹水、大面積燒傷、惡性腫瘤、腎病綜合癥且血清白蛋白低于30克/升的,使用人血白蛋白的費用,個人首先自付10%后,納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報銷范圍。
第二十六條參保人員門診搶救無效死亡發生的門診醫療費用,比照《辦法》規定的一次性住院醫療費報銷范圍和標準由統籌基金支付。
參保人員因定點醫療機構條件限制沒有在醫療機構結算,全額墊付的醫療費用,在搶救結束后3個月內,特殊情況不超過12個月,持下列資料到參保關系所在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報銷手續,逾期不予辦理:
(一)財政、稅務部門制作或監制的門診收費專用票據;
(二)患者或家屬簽字認可的費用清單、中藥復式處方以及相關檢查報告;
(三)死亡證明(須加蓋定點醫療機構公章);
(四)門診病歷復印件(須加蓋定點醫療機構公章);
(五)社會保險卡;
(六)死者和人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七)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指定銀行的儲蓄賬號。
第二十七條參保人員因急救搶救在非本市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辦理了異地安置的參保人員在安置地選定的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辦理了市外轉診的參保人員在轉診醫療機構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以及因特殊原因未能在定點醫療機構完成醫療費結算的費用,由本人全額墊付,出院后3個月內,特殊情況不超過12個月,持下列資料到參保關系所在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報銷手續,逾期不予辦理:
(一)財政、稅務部門制作或監制的醫療服務收費專用票據;
(二)異地安置人員需提供《*市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異地就醫定點醫療機構申報表》,異地住院須提供住院期間的病歷首頁、入院記錄復印件和當地社會保險(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出具的醫療機構定點證明和等級證明,市外轉診的參保人員需提供《基本醫療保險市外轉診申請表》;
(三)患者或家屬簽字認可的費用清單、中藥復式處方以及相關檢查報告;
(四)出院病情證明或死亡證明;
(五)社會保險卡;
(六)參保人或人身份證;
(七)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指定銀行的儲蓄賬號。
委托他人辦理的應同時委托書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第二十八條參保人員因外傷、中毒等住院發生的醫療費用,在住院期間經參保關系所在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確認,屬于基本醫療保險報銷范圍的,由定點醫療機構結算;不屬于基本醫療保險報銷范圍的,由個人全額支付。
住院期間不能確認是否屬于基本醫療保險報銷范圍的,出院時由本人全額墊付,出院后經參保關系所在地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調查核實屬于基本醫療保險報銷范圍的,參保人員應在出院后3個月內,特殊情況不超過12個月,持下列資料到參保關系所在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報銷手續,逾期不予辦理:
(一)財政、稅務部門制作或監制的醫療服務收費專用票據;
(二)患者或家屬簽字認可的費用清單、中藥復式處方以及相關檢查報告;
(三)出院病情證明或死亡證明;
(四)住院期間的病歷首頁、入院記錄復印件;
(五)社會保險卡;
(六)參保人或人身份證;
(七)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指定銀行的儲蓄賬號。
第二十九條《辦法》第十一條所稱精神病是指阿爾茨海默病、腦血管所致精神障礙、癲癇所致精神障礙、精神分裂癥、躁狂癥、抑郁癥、雙相情感障礙。
第三十條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結算基本醫療保險費,實行按醫院級別和屬地相結合的結算方式。三級定點醫療機構和五城區(含高新區)范圍內定點零售藥店由市級醫保經辦機構結算;其余的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由所在區(市)縣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結算;個人墊支的醫療費用由參保關系所在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結算。醫療保險管理信息系統全面升級前,暫按原管理方式進行醫療費用結算。
第三十一條醫療保險經辦機構以銀行轉賬的方式支付結算的醫療費用。
第三十二條參保人員入院前3日內的陽性特殊檢查費用、住院期間因所在定點醫療機構條件限制發生在其它定點醫療機構的檢查和手術費用,由參保人員所住定點醫療機構全額墊付,并入當次住院醫療費與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結算。
第三十三條參保人員出院時,定點醫療機構應及時與個人結清全部費用,辦理出院手續。
第三十四條定點醫療機構向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申請結算住院醫療費用時,需提供以下資料:
(一)結算申請單;
(二)住院醫療費用統籌基金支付匯總表;
(三)住院醫療費用統籌基金支付結算表;
(四)記賬專用表;
(五)財政、稅務部門制作或監制的住院收費專用票據;
(六)患者或家屬簽字認可的住院醫療費用清單、中藥復式處方以及檢查報告單;
(七)出院病情證明。
第三十五條定點醫療機構或定點零售藥店向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申請結算個人賬戶費用時,須提供《個人賬戶結算申請單》或《費用結算匯總表》。
第三十六條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每月結算一次。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從受理結算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結算工作,特殊情況除外。
第三十七條參保人員住院或門診搶救無效死亡期間,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起付標準、支付比例、報銷范圍等發生變化時,以參保人員入院時或門診搶救開始時的標準執行;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以參保人員出院時或門診搶救無效死亡時的標準執行。
第三十八條經本市定點醫療機構診斷不能確診的疑難病癥患者、因條件限制不能在本市醫療機構進行檢查或治療的傷病員,可以申請辦理市外轉診。
申請辦理市外轉診的程序是:參保人員提出申請,填寫《基本醫療保險市外轉診申請表》,經指定定點醫療機構主管醫生簽字,業務院長同意,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核準后,可以轉往市外醫療機構就醫。
本市指定可以辦理市外轉診的醫療機構是:四川大學華西醫院、四川省人民醫院、*中醫藥大學附屬醫院(限中醫方面)、*市第一人民醫院、*市第二人民醫院、*市第三人民醫院、四川省第二人民醫院(限腫瘤專科)、*市第四人民醫院(限精神病專科)、四川省骨科醫院(限骨科專科)、四川大學華西第二醫院(限婦科)。
第三十九條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每年對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按規定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資格進行核查。
經本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查了養老待遇資格的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待遇資格不再重復核查。
第四十條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向參保人員發放《社會保險卡》,參保人員可持卡在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就醫、購藥、查詢基本醫療保險信息。
第四十一條《社會保險卡》遺失或破損的,參保單位或個人應當及時到參保關系所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掛失、申領手續。
參保單位辦理掛失、申領手續時,經辦人應提交加蓋公章的《社會保險卡制作(掛失)申請表》及申領人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個體參保人員辦理掛失、申領手續時,應提交本人身份證或戶口簿原件和銀行代扣協議書。
委托他人代辦的,應提交申領人身份證和委托書,以及代辦人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參保人員憑本人身份證明或戶口簿原件及已經受理的《社會保險卡制作(掛失)申請單》領取《社會保險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