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10-12 17:40:29
序言:作為思想的載體和知識的探索者,寫作是一種獨特的藝術,我們為您準備了不同風格的5篇對茶道的認識,期待它們能激發您的靈感。
【關鍵詞】偵查學認識論;犯罪的可知性;偵查思維;偵查實踐
一、偵查學中的認識論的概念
偵查學中的認識論是唯物主義辯證法在偵查學領域里的具體運用,亦可稱之為“哲學原理”。它是指能夠用于偵查學研究中,對偵查學其他理論和實踐能起到很好的指導作用的一種理論體系。它貫穿于偵查學原理研究和偵查實踐的各個方面。因此,可以說偵查認識論是偵查學原理中的核心、主干理論,亦可把它看成是偵查學原理之理論。
二、偵查認識活動的特點
(1)偵查認識活動的特定性。首先表現在偵查認識活動的對象具有特定性。主要表現為偵查人員面對的是刑事案件,而實踐中每一個案件都不同于其他的案件。這是由犯罪人特定、被害人特定、知情人特定、犯罪的時間、地點特定等因素所決定的,世界上沒有完全相同的兩個案件,就像世界上沒有完全相同的兩枚指紋一樣。其次表現在偵查認識活動的過程具有特定性,每一個案件,都是由偵查人員在特定的時間、地點、環境下進行偵查的。因此,這一活動過程必然具有特定性,一方面是由于偵查員的生理結構、心理結構以及思維方式不同而決定的,另一方面是由于偵查案件時必然會受到外界環境因素的影響。所以不同偵查人員對同一案件的認識亦有所不同。這就決定了每個案件中具體偵查認識活動的起點、運行軌跡、演化模式和重點均有自己的特點。(2)偵查認識活動的逆向性。時間聯系是客觀事物之間聯系的一種基本聯系。在現實生活中,事物發展總是與時間的運動方向一致,即隨著時間的推移,某原因產生某結果,然后該結果作為新的原因又產生新的結果。(3)偵查認識活動的模糊性。認識活動的模糊性是指人們對于客體物的類屬邊界與形態的不確定性認識。辯證唯物主義認為,人類思維對于客觀事物的反應并非非此即彼的關系。在很多情況下,人們對于客觀事物的認識都表現為部分正確和部分錯誤,有時正確的部分大一些,有時錯誤的的部分大一些,這就是認識的正確度的問題。而這實際上是認識模糊性的一種體現。偵查認識活動的模糊性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對事件、案件性質和情節認識的模糊性;對偵查方向和偵查范圍的模糊性;認定犯罪嫌疑人與犯罪事實關系的模糊性。
三、偵查學認識論對偵查實踐的指導作用
【關鍵詞】 護士;跌倒;認知
文章編號:1004-7484(2013)-10-5970-02
患者在醫院內跌倒,不僅影響其身心健康和生活自理能力,增加患者及家庭的痛苦和負擔,更會成為醫療糾紛的隱患[1]。本研究采用自制調查表,對128名內科臨床護士進行預防老年患者跌倒的認知調查,現報告如下。
1 資料與方法
1.1 研究對象 2011年3-4月,采用方便取樣法,抽取廣東省41家醫院128名內科臨床護士為研究對象,均為女性,年齡:21-36(24.23±5.43)歲。護齡:1-15(4.26±6.78)年,其中護齡1-3年19名(14.84%),4-6年38名(29.69%),7-9年51名(39,84%),10年或以上20名(15.63%)。文化程度:大專36人(28.13%),本科或以上92人(71.88%)。職稱:護士31名(24.22%),護師59名(46.29%),主管護師35名(27.34%),副主任護師3名(2.34%)。
1.2 方法 本研究采用自制調查問卷進行調查,問卷內容分四個部分,問卷總分70分,內容包括:第一部分護士的一般資料;第二部分護士對老年患者跌倒風險的評估和認知情況(總分為50分),共設置5個項目,每個項目包含10個單選題,每題計1分,每個項目得分≥6分為了解,4-5分為部分了解,≤3分為不了解,總分得分≥35分為了解,21-34分為部分了解,≤20分為不了解;第三部分護士對預防老年患者跌倒方法的認知情況(總分為20分),共設置20題單選題,每題計1分,得分≥14分為了解,8-13分為部分了解,≤7分為不了解;第四部分護士獲得預防老年患者跌倒教育的途徑。由專人發放調查問卷150份,回收145份,回收率為97%,其中有效問卷128份,有效回收率為88.28%。
1.3 統計學方法 所有調查問卷均統一編號,應用SPSS11.0軟件包對數據進行一般描述性統計分析。
2 結 果
2.1 護士對老年患者跌倒風險的評估和認知情況 在調查中,發現護士對老年患者跌倒風險的評估和認知情況存在不足,在藥物影響因素、活動/自理能力因素和精神因素方面存在認知缺陷,見表1。
3 討 論
3.1 臨床護士對預防老年患者跌倒風險的評估和認知狀況 住院老年患者跌倒與患者本身年老體弱、疾病、藥物、心理、環境等因素有關,是多種因素相互作用的結果[2]。在本研究中,表1結果顯示,100%的護士認為環境因素和85.93%的護士認為生理/疾病因素容易導致老年患者跌倒,而認為精神因素、藥物影響、活動/自理能力是老年患者跌倒風險因素的分別占75.78%、65.62%、70.31%,提示部分護士對老年患者跌倒的風險評估和認知存在不足。
3.2 臨床護士對預防老年患者跌倒方法的認知狀況 本調查結果顯示,89.47%主管護理師或主管護理師以上職稱的護士對預防老年患者跌倒方法表示了解,可見,高職稱、高年資的護士由于工作經驗、社會閱歷的關系,對老年患者的疾病和治療更加了解,有一定的臨床判斷能力,對跌倒風險的預見性較強,較年輕護士更加容易發現老年患者的安全問題,做好預防跌倒的健康教育和相關干預護理措施。
3.3 對臨床護士進行系統的預防老年患者跌倒教育知識的培訓 從本調查中可知,有85.16%的護士是從媒體、宣傳手冊中獲得預防老年患者跌倒的相關教育知識,有60.16%和64.06%的護士是在學校、單位培訓中獲得相關知識的,有81.25%的護士表示有必要進行系統的預防老年患者跌倒教育知識的培訓。學校和醫院均可以運用臨床案例及討論式教學法,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讓他們認識到預防跌倒知識的重要性;幫助護士形成系統的預防患者跌倒的知識系統,提高預防跌倒知識的認知水平,從而能夠全面評估患者跌倒的風險因素,掌握預防患者跌倒的方法。
4 小 結
預防老年患者跌倒是臨床護理的工作重點,也是臨床護士的重要工作職責之一。臨床護士對老年患者跌倒風險認知水平是影響老年患者跌倒的重要因素,應加強臨床護士防跌倒的教育,提高護士對患者跌倒風險的認知,充分掌握患者發生跌倒的危險因素,培養護士養成預見性思維的習慣,制定有效、可行的防跌倒措施,從而有效地預防老年患者跌倒的發生。
參考文獻
關鍵詞:中等職業學校 中職生 心理健康 人格傾向 艾森克個性量表(EPQ)
中等職業學校的學生大多數都是普高落選者,他們的心理健康狀況如何,又有哪些心理問題,是教育工作者應該關注的一個問題。為了更好地了解中等職業學校學生的心理健康狀況,本研究采用艾森克人格問卷簡式量表對中職生的心理健康狀況進行調查分析,希望為中等職業學校有效地進行心理健康教育提供依據。
一、研究對象與方法
(一)研究對象
本研究以山東省青島市3所中等職業學校學生為研究對象。采用分層抽樣的方法,發放問卷230份,回收215份,回收率為93%。
(二)測量工具
采用錢銘怡1999年修訂的艾森克人格問卷簡式量表中國版(EPQ-RSC),該量表由P(精神質)、E(內外向)、N(神經質)、L(掩飾性)四個分量表構成,共有48個項目。該問卷有較好的效度和較高的信度。
(三)統計分析
采用SPSS17.0對數據進行統計分析。
二、調查結果與討論
(一)不同性別的中職生在EPQ中的得分比較(結果見表1)
表1:不同性別的中職生在EPQ中的得分比較
■
由表1可知,中職校的男生和女生在E、N、L各分量表上沒有差異,而在P分量表上有非常顯著差異(P=0.003),女生的得分高于男生,兩者得分均高于全國常模。在E分量表上女生和男生雖然沒有顯著差異,但是女生的得分低于男生,低于全國常模。這些數據顯示女生的心理問題比男生更多,她們更內向、冷漠,對環境的適應性更差。這啟示我們要多加關注女生。
(二)獨生與非獨生的中職生在EPQ中的得分比較(結果見表2)
表2:獨生與非獨生的中職生在EPQ中的得分比較
■
從表2可見,獨生與非獨生的中職生在P分量表上有非常顯著的差異(T=-0.261,P=0.001),非獨生的中職生得分高于獨生的中職生,高于全國常模,這與以往的研究不同。在E、N、L各分量表上兩者沒有顯著差異,但在E分量表上,非獨生的中職生得分低于獨生的中職生,低于全國常模,在N、L兩分量表上兩者得分均高于全國常模。我認為導致非獨生的中職生在P分量表上分高的原因可能與其父母的教養方式有關。有兩個孩子的父母更容易采取放任自流的教養方式。由于生活壓力的增大,無論生活在農村,還是生活在城市的孩子,他們的父母每天都為生活而忙碌,父母對于孩子只是盡力滿足其物質上的需要,很少在精神上提供支持和幫助。另外,在實際生活中,父母為了降低消費支出,在家庭生活中就要求許多資源需要與兄弟姐妹共享,在資源共享中可能就會出現矛盾,而矛盾的解決也許是由父母的審判來決定但不一定公平,又因為對父母還有依賴,這就造成孩子內心的不滿和敵意卻不愿表達出來,所以情緒開始不穩,變得冷漠無情,不與人接觸;或者矛盾的解決是遵循強者為王的規律,這樣競爭意識在他們的頭腦中從小就形成了。而對中職生來說,隨著學習、情感、就業等壓力的增大,他們早以感受到競爭壓力所帶來的痛苦,因此在這樣家庭環境下長大的孩子一般有性格內向孤僻、對人冷漠、常抱有敵意和較強的攻擊性心理。
(三)不同年級的中職生在EPQ中的得分比較(結果見表3)
表3:不同年級的中職生在EPQ中的得分情況
■
對一、二和三年級進行方差分析結果顯示,三個年級的學生在EPQ中沒有顯著差異。進一步多重比較發現,在E分量表中,二年級學生的均值差與一年級學生的有顯著差異(T=0.87799,P=0.05),與三年級學生的也有顯著差異(T=1.05272,P=0.05),二年級學生的得分高于一年級和三年級的學生,低于全國常模,而一年級和三年級學生無顯著差異。這說明二年級學生比一年級和三年級學生的性格外向,心理更健康一些。這可能因為二年級學生經過一年的學習后,基本適應了在校的生活,逐漸增強了與人溝通的能力,而且此時學習課程的范圍已經縮小,公共基礎課結束,完全是專業課的學習,學習壓力相對減小,他們相對一年級和三年級的學生要開朗、活潑一些。但三個年級學生的得分低于全國常模,說明中職生還承擔著社會輿論的壓力,有悲觀傾向,不愿放開自己,做事存在顧慮等心理。在N分量表中,三年級學生的均值差與二年級學生的有顯著差異(T=0.81771,P=0.05),三年級學生的得分高于二年級學生的,但與一年級學生的沒有顯著差異,并且一年級與二年級學生的得分也沒有顯著差異。這也許與三年級學生面臨的就業壓力有關,因為就業已經迫在眉睫,他們對就業的期望值很高,希望能找到一個滿意的工作,然而在社會實踐中卻發現自己在校學習的東西遠遠不夠,要在企業中成為一個管理者或是一個技術型人才存在不小的差距。另外,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中職生就業前景仍不容樂觀。特別是自2008年金融風暴以來,高學歷的大學生就業都成為問題,中職生更是擔心自己能否成功就業,并對就業后從事什么樣的工作存在很多顧慮。這些因素使得即將畢業的三年級學生出現了情緒上的較大波動,如焦慮、緊張、易動怒、抑郁等。在P與L各分量表上,三個年級學生分別比較,均值差沒有顯著差異,但他們的得分均高于全國常模。這表示他們普遍存在適應性不強,不關心他人,并常抱有敵意,或者是對自己處境的不滿所以常常帶有掩飾性心理。
(四)專業和生源地不同的中職生在EPQ中比較未見顯著差異
文科生和理科生在EPQ中沒有顯著差異,但他們在P、N、L分量表上的得分均高于全國常模,在E分量表上得分低于全國常模。這可能和他們個人的境遇有關,大多數都是普高落選者,他們的心理和面對的境況大致相同。而不同生源地的學生在EPQ中沒有顯著差異,這也許與青島市地區的經濟狀況有關。青島是一個發達城市,無論城市還是農村的家庭經濟狀況總體上較好,多數電子產品已經普及百姓家庭,網絡的使用拓寬了農村學生的視野,尤其是隨著青島西海岸經濟新區的發展,城鎮化建設速度之快迅速縮小了農村與城鎮之間的差距,因此生源地不同的學生在EPQ中比較未見顯著差異。
通過此次的調查研究發現:同全國青少年心理健康平均水平比較,青島市中等職業學校學生表現出更多的心理問題,同時也暴露了中等職業學校確實應該加強對中職生的心理健康教育。
參考文獻:
[1]錢銘怡等.艾森克人格問卷簡式量表中國版(EPQ―RSC)的修訂[J].心理學報,2000,32(3).
[2]教育部文件.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心理健康教育指導綱要.教職成 [2004]8號.
涉外旅游市場主要指外國游客入境旅游市場和中國游客的出境旅游市場。據官方統計數字,中國2015年的出境游人次已經達到1.2億,入境游達1.33億人次,作為旅游大省的河北,據現有的手頭資料,我們發現,2011年,僅承德入境游就突破了30萬人次。隨著各地如火如荼的旅游事業的發展,尤其是2016年唐山世界園藝博覽會的舉辦,國內外游客云涌而來,涉外導游相關行業的接待任務隨之不斷加重。基于目前的涉外導游市場需求,我們做了一些實地調研,通過問卷與訪談的形式,了解我省涉外導游市場對導游人員究竟有哪些方面的需求,了解我們還有哪些方面是欠缺或不盡如人意的,以期對我省的涉外導游事業盡綿薄之力。
調查對象:入境游游客,涉外導游企業
調查方式:問卷,訪談
基本過程:針對游客部分,共發放問卷100份,回收89份。有效率達到87%。該問卷
主要是針對入境游游客對涉外導游的滿意度進行的調查,最后openquestion部分,要求寫出相關建議意見。
訪談主要針對的是涉外導游企業,即有接待入境游客能力和資質的旅行社。主要圍繞企業對涉外導游市場的認知度,對員工的認知度展開。
收集和分析:
根據調研,我們發現入境游游客主要反映的情況集中在兩方面。一是外語表達能力。很多具有中國文化色彩的具有顯著民族風格的東西,在導游的時候一帶而過,待深問,則出現支支吾吾或者答非所問甚至出現隨口亂解的現象。這說明導游至少兩個問題:要么是導游對本民族文化的了解度不夠深刻,在專業知識的廣度上還需要提高;要么是其英語詞匯量小或者對目的國文化不甚了解,不知如何用外語地道地表述。二是臨場應變能力。有的導游英語表達能力很好,能與游客達成一片,在導游解說方面游刃有余,但是遇到一些突況,自身應變能力相對較弱一些,無法在第一時間做出合適的得體的回應。
而出境游的游客反映的問題集中在導游跨文化交際能力不強,對目的國的國情、規章制度、甚至于旅游地的某些規章制度不熟悉,從而導致一些旅游項目不能實現或完全兌現,從而導致一些矛盾升級。
至于意見和建議,這些游客多數認為,涉外導游是一個腦力和體力強度都非常高的職業,不僅要有健康的體魄,還要有靈活的頭腦,淵博的知識,崇高的敬業精神等等。因此,對于導游中的小的瑕疵,他們還是愿意包容并理解的,至于建議,大多數人表示,希望導游企業能給這些在職導游足夠的在職學習的機會,有時候在職學習的重要性要遠遠超過學校教育,畢竟是做,然后知不足。
通過對相關涉外旅游企業的訪談,我們了解到旅行社的競爭主要包括價格、線路、品牌等,但最主要的還是服務質量的競爭,但是,要想招聘到一個各方面都很優秀的導游,卻是有一定難度的:外語知識、跨文化知識過硬的,往往旅游業務知識不是很熟練;帶團經驗豐富的,往往外語交際能力又差強人意。所以那些外語交際水平高,帶團經驗豐富,應變能力極強,同時身體又非常好的涉外導游人員,簡直是鳳毛麟角,少之又少,珍之又珍。而這些人往往因為各方面出色,又被提拔為部門領導,出去帶團機會相對較少。
對于小語種導游,企業表示不想專門招聘,這主要是與利益和潛力分析有關。即便有游客需要,也可以放棄或者推薦給其他企業。
反觀這些問題、意見和建議,我們再來回看一下涉外導游本身:即從哪里來的問題,從而在源頭發現問題,解決問題。
通過問卷,我們發現,有少一部分來自外語院?;蛘叽髮W里的外語專業,而大部分則來自于旅游院校或大學的旅游專業。還有一部分,是來自于國外大學,屬于出國回歸人員,這部分人員主要以外語強勢而不是導游能力參與到了旅游行業。也就是說,我們在涉外導游人才方面的學校培養還是有欠缺的。
根據陳乾康(2005)的研究表明,首先,“導游學”的專業學科地位在我國尚未得到承認,導游人才無法算作專業技術人員。其次,導游人才培養的專業化程度比較低。根據河北實際,涉外導游的人員構成有一部分是外語專業出身,有一部分由旅游管理專業培養,還有一部分來自于其他專業改行過來。另外在涉外導游的選拔上,存在急功近利的問題。
綜合各項前人研究,以及立足河北實際,本文作者認為,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來改變涉外導游數量、質量上的欠缺。
(一)在學校培養方面,加大涉外導游專業的研究,充實師資和科研力量
涉外導游不僅僅是外語加旅游的復合學科,而是一個需要外語與旅游有機結合在一起,融匯各種相關知識的復合型學科,對于該學科的教學研究從嚴肅意義上來講,在中國尚屬于初始階段。因此需要在師資、科研投入上下一番苦功。另外,還需要進一步的校企合作,給學生提供足夠的實習場地和實地導游的機會,真正摸索出具有本國特色的國際型導游人才。
(二)加強涉外導游證考核管理力度
2000年以前,導游員考試主要由國家旅游局統一命題,統一考試。但是,自2000年以后,這樣的開考資質下放到省里,涉外導游人才奇缺的現象稍有緩解,但是整體的考試難度卻有所降低。這并不利于對合格涉外導游人員進行選拔。因此,在對涉外導游考核評估方面,任重而道遠。
(三)加強在職人員的繼續教育
眾所周知,對于新入職人員進行崗前培訓是必不可少的步驟,但是,任何行業都是有生命的,在外界環境的影響下,它們不斷地自我更新和發展,因此需要從業人員也不斷地在工作中總結和學習,為自己不斷注入新鮮血液。這就需要企業管理者擁有遠大的目標和洞察市場的能力,未雨綢繆,既要為當下尋找并培養合格人才,也要為將來發掘并儲備優秀人才。
(四)加強企業之間的合作
尤其是與國外旅游企業的合作,實現涉外導游人員的相互交流與學習,在實際工作中,取長補短,并完全融入到異國或者目的國的文化當中,使外語成為自己的第二語言,從而更有效、更高質量地完成導游任務。
(五)涉外導游員自己要有終生學習的意識
導游行業與教育行業很相似,都需要施與者在提供給目標人群一杯水的時候,自己首先有一桶水。每次他們所面對的對象都有所不同,這些人年齡、性別、職業、知識構成、認知能力、文化等千差萬別,因此需要導游除了要具有廣博的專業導游只是,還需要具有淵博的心理學知識、與人交往的親和力、靈活的應變能力等等,這些都是需要不斷學習和鍛煉的,沒有一勞永逸的職業或者學業。同時,由于職業特點所決定,導游人員還需要有健朗的體魄,因此內外兼修和可持續性發展的能力對涉外導游人員來說尤為重要。
論文關鍵詞 審查 不在押 “到案難”
刑事訴訟活動是針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追究和實現其應當承擔的刑事責任為目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刑事訴訟活動的承受者和實施對象。沒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訴訟活動無從進行。刑事訴訟法規定拘傳、刑事拘留、逮捕、監視居住、取保候審五種強制措施,就是為了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訴訟不同階段處于不同司法機關的有效控制之下,從而保障不同階段的司法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期限行使訴訟職能和完成訴訟活動。
在審查階段,檢察機關審查部門對刑事案件審查的職能和活動也必須建立在犯罪嫌疑人處于檢察機關的有效控制之下這個前提基礎之上。對于偵查機關移送審查的犯罪嫌疑人,以其是否被采取羈押的強制措施為標準,可以分為兩大類: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和不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在押的,因其被羈押在看守所等羈押場所,實踐中幾乎不可能出現犯罪嫌疑人不到案、不在案的情況,審查得以順利進行。但是司法實踐中不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大量存在,以某縣2011年受理審查案件數為例,全年受理案件416件445人,在押167人,不在押278人,不在押人數占總受案人數的62.5%。就筆者辦案經驗而言,在審查辦理案件時,傳訊不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不能及時到案或者不到案成為多發多見現象,據不完全統計,超七成的不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出現過“到案難”問題,導致案件無法快速辦理,其中一部分案件甚至因審查期限屆滿而建議公安機關撤回,或者被后在法院審查受理期間因被告人受法院傳訊時不及時到案而被法院退回。
一、不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到案難”問題的具體表現
1.犯罪嫌疑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規定,被傳訊時不愿、不能及時到案。此種情形在審查中最為常見。犯罪嫌疑人自身法律知識匱乏,沒有正確認識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性質,錯誤認為被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非羈押措施,就意味著自己的犯罪行為已經在公安機關得到處理,不再存在追究刑事責任的問題;或者因不知道、不重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應當遵守的義務和規定,且執行機關在實踐中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無法予以切實、有力的執行,以致犯罪嫌疑人在被檢察機關傳訊時不理解自己為什么還要被傳訊,不相信檢察機關辦案干部的解釋,不愿意配合檢察機關辦案干部的傳訊要求,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私自、隨意離開所居住的縣、區,到外地謀生、就業甚至旅游、探親,而在檢察機關傳訊時不愿、不能及時到案。還有一種特殊情形值得注意:犯罪嫌疑人自恃患有嚴重疾病(多為尿毒癥、癲癇病、艾滋病等)無法在看守所關押,而在被傳訊時態度惡劣,消極對待傳訊,不愿到案,甚至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繼續犯罪。
2.犯罪嫌疑人為逃避法律懲處而趁機潛逃,不能主動歸案。此種情形在審查中也較為常見。司法實踐中,公安機關在偵查終結階段,因案件事實已查清、主要證據已收集到位,案件偵破、取證的壓力消失,而容易輕率對犯罪嫌疑人采取或者變更為非羈押的強制措施。檢察機關在受理移送審查的案件時,對于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被采取的非羈押強制措施一般不予變更,直至案件具體交由某承辦人經實質審查后認為確有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必要,檢察機關才會對犯罪嫌疑人變更強制措施。因此,部分不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因主觀上不愿意認罪伏法、害怕受到法律懲處,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潛逃,以逃避法律的懲處。實踐中,一些案件在移送檢察機關審查之前,被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已經潛逃外地,公安機關還毫不知情,仍將案件材料移送至檢察機關;一些案件在審查期間,犯罪嫌疑人害怕自己的漏罪、新罪被檢察機關發現或者擔心自己會在后被法院判處實刑,遂逃匿外地,不再歸案,除非逃匿期間被抓獲歸案。
3.犯罪嫌疑人故意不到案,待被列入網上追逃后又自動投案,制造“自首”情節。此種情形只存在于一小部分案件中,但仍應引起注意。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犯罪事實系公安機關已掌握的,要認定自首,就必須滿足“自動投案”這個前提條件。所以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被抓獲歸案之后供述的犯罪事實系公安機關已掌握的,一般就喪失了構成自首情節的可能性。而對于不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而言,司法實踐中存在這樣一種情形:犯罪嫌疑人雖在偵查階段系被動歸案,但在被移送審查后故意在被傳訊時不到案,造成檢察機關審查部門認定刑事訴訟活動無法進行而建議公安機關撤回案件,待公安機關撤回案件并將其網上追逃之后,又自動投案,人為制造“自首情節”,以此獲得法定的從輕減輕情節,在量刑時得到不當的從寬處理。
二、不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到案難”問題產生的后果
1.阻礙刑事訴訟活動進行,降低司法效率。在審查階段,檢察機關審查部門一般至少要在規定時限內傳喚不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到案,宣讀并要求其簽署《委托辯護人告知書》和《審查期限告知書》、就案件事實訊問犯罪嫌疑人并制作訊問筆錄等等。這些訴訟活動均要求犯罪嫌疑人在被傳訊時及時到案才能得以完成。實踐中,犯罪嫌疑人不愿意、不能及時到案接受傳訊的,辦案干部不得不花費大量時間、精力反復做思想工作和宣講、解釋相關法律規定,但是往往收效甚微,造成案件辦理的拖延。對于一般為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的簡單案件,檢察機關審查活動本來可以依法快速辦理,在宣讀和簽署相關法律文書的當天便能夠訊問完畢,案件甚至只需要幾天時間就可以辦理完畢移送法院,但由于犯罪嫌疑人的不配合,導致相關訴訟活動不能按期進行,案件進程常常拖延受阻,甚至臨近審查期限屆滿才得以完成審查。犯罪嫌疑人負案潛逃的,或者自恃患有嚴重疾病而始終不接受傳訊的,直接導致案件無法進行審查活動,更不能進入法院審判階段,而且案件在期限屆滿后一旦適用撤回,在刑事訴訟程序上導致重置,案件又實際回到了偵查階段,偵查機關可能要重新采取刑事拘留、提請檢察機關偵監部門批準逮捕并網上追逃,直至犯罪嫌疑人重新到案后才能重新移送審查,這樣極大增加了刑事司法成本,造成案件難以了結,降低了司法效率。
2.導致程序違法,不能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犯罪嫌疑人不及時到案的,辦案干部在規定期限內無法告知犯罪嫌疑人相關法定期限、訴訟權利義務,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使其簽署相關法律文書。這樣,犯罪嫌疑人也不能及時知道、了解訴訟進程和動態、相關法定期限和訴訟權利義務,影響其行使相關訴訟權利,比如不能及時委托辯護人,不能及時向檢察機關就自己的犯罪事實進行辯解。而犯罪嫌疑人潛逃,不能接受訊問的,依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二百七十三條規定,檢察機關可以中止審查,但是適用中止審查會引起案件在檢察機關和審查階段處于長期停滯狀態,一方面不利于督促公安機關追捕犯罪嫌疑人,另一方面也使得檢察機關在內部案件質量考核時面臨不利,所以檢察機關在案件審查期限屆滿時的處理上,幾乎不會使用中止審查,一般會變通適用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延長審查期限和建議公安機關撤回案件。從嚴格意義上來講,如果案件不存在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重大復雜等情形,適用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和延長審查期限實質上就是違法處理。特別是撤回案件作為一種案件處理方式,本身只是公檢法之間在司法實務中沿襲歷史的一種便利做法,是當時歷史環境下法治不完善的產物,《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法》、《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和《公安機關辦理案件規定》等都對其沒有規定。實踐中適用撤回也可能會引發更加嚴重的違法后果,不能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如果案件在審查階段之前,犯罪嫌疑人已經被刑事拘留、逮捕過的,案件撤回后偵查機關實際上可以重新對其刑事拘留、提請逮捕,檢察機關實際上也可以批準逮捕,使得犯罪嫌疑人事實上的刑事拘留期限、偵查羈押期限將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最長期限。這樣的超期羈押,嚴重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權益,實際上消解了刑事訴訟法對犯罪嫌疑人的人權的保障作用。
3.影響司法機關的權威性和訴訟活動的嚴肅性。對于審查階段不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不愿及時到案的,檢察機關辦案干部經過耐心教育和解釋,但部分犯罪嫌疑人仍堅持其錯誤認識,不愿相信、不配合檢察機關的工作。辦案干部不得不通過公安機關才能聯系得到犯罪嫌疑人,并且不得不借助公安機關才能使得犯罪嫌疑人配合工作,最終愿意到案,經常在實踐中出現不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在接到檢察機關的傳訊后,只向公安機關報到,不理會檢察機關的現象。究其原因,一方面在于犯罪嫌疑人法律意識薄弱,對檢察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的職能和作用沒有正確認識和足夠重視,形成“案件由公安機關、法院處理,在檢察機關只是走過場”的錯誤認識和觀念,另一方面是檢察機關內部分權和監督機制下,審查部門需要報請本院偵查監督部門批準逮捕,而不能直接做出逮捕決定,實踐操作中存在報請逮捕的手續繁多、加大了偵查監督部門辦案壓力等諸多因素,所以即便在案件審查階段出現犯罪嫌疑人不愿意配合檢察機關工作,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被檢察機關兩次以上傳訊,都不到案的情形,檢察機關審查部門往往也不愿輕易報請本院偵查監督部門對犯罪嫌疑人決定逮捕,而是以要求公安機關撤回案件為由,向公安機關施壓,借助公安機關的力量和影響來迫使犯罪嫌疑人到案。這樣不但不利于檢察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自己的法定職能,而且有損檢察機關的權威和審查活動的嚴肅性,同時也妨礙了檢察機關在審查活動中對犯罪嫌疑人進行教育和震懾,不利于實現刑法的預防目的。
4.導致犯罪嫌疑人獲得不當從寬量刑。犯罪嫌疑人在案發后被動歸案,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潛逃,后又自動投案的,是否構成自首,司法實踐中各地的認識、做法不一,有的不認定為自首,有的卻認定為“自首”,有的根據具體情況區別對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系刑事強制措施之一,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負案潛逃后,又自動投案,并且供述的犯罪事實系司法機關已經掌握的,顯然不能構成自首。但是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在2011年聯合的通告,清網行動”中在2011年12月1日前主動投案的在逃人員,可以認定為自首,獲得從輕減輕處罰,也就是說在特定時間內具有上述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的,可以認定自首。因此筆者認為對于上述情形的自首認定問題,應嚴格依照刑法及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不得任意地擴大適用。對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負案潛逃,后又自動投案,供述的犯罪事實系司法機關已經掌握的,不能認定為自首,清網行動”中在2011年12月1日前主動投案的在逃人員除外。正是因為司法實踐中有的地方存在籠統將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潛逃后又自動投案的情形認定為“自首”的做法,所以這些地方在審查階段存在犯罪嫌疑人故意不到案,待案件被公安機關撤回后又自動投案的現象。此外,案件被撤回后,由于案件撤回后的重新移送審查與第一次審查活動之間缺乏明確的銜接性、連貫性的機制保障,使得重新移送審查的案卷中缺乏明確體現案件在之前被撤回的過程及原因、犯罪嫌疑人在案件第一次偵查—審查過程中被采取的強制措施的證明材料,甚至重新移送審查的意見書中關于犯罪嫌疑人的潛逃情節都沒有表述載明,而案件在重新移送審查后不一定能夠交同一承辦人辦理,加之辦案干部之間的水平參差不齊,以致檢察機關在案件第二次審查活動中有時難以發現犯罪嫌疑人之前的負案潛逃情節,從而對犯罪嫌疑人的自首問題不能作出正確認定。
三、不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到案難”問題的對策
根據檢察機關的憲法定位和職權屬性,檢察機關在行使檢察權時應當具有主動性,特別是通過相關職權的行使對偵查機關、審判機關予以監督,確保刑事訴訟法律的正確適用和刑事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因此對不在押的犯罪嫌疑人進行審查時,不能被動、消極對待“到案難”問題,不能只是在犯罪嫌疑人不到案時簡單地“一撤了之”。
1.在受理移送審查的不在押案件 時,建立專人“預審”把關機制。在受理移送審查的不在押案件時,應有專人書面審查犯罪嫌疑人被采取的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措施的合法性、合理性,第一時間與犯罪嫌疑人取得聯系,就是否存在犯罪嫌疑人不到案風險做好預案評估,并在分配案件時預先就此可能存在的不到案風險提請承辦人注意。具體而言,在受理偵查機關移送審查的案件時,首先應有專人根據意見書上載明的犯罪事實、偵查機關的法律適用意見,對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取保、監居措施的合法性、合理性予以書面審查,如果發現適用取保、監居不合法,應當發送違法糾正通知書,要求偵查機關變更強制措施,對犯罪嫌疑人予以刑事拘留或者提請逮捕后再移送審查;如果發現適用取保、監居不合理,應當要求偵查機關作出書面解釋,再視情況決定如何處理。其次應有專人第一時間按照意見書上載明的聯系方式與犯罪嫌疑人取得聯系,告知相關訴訟進程和動態,了解犯罪嫌疑人的認罪態度和行蹤下落,再根據其罪行嚴重程度、人身危險性和主觀惡性,就犯罪嫌疑人是否能及時到案進行預案評估,并在內部分配案件時預先就案件存在的“犯罪嫌疑人不到案”風險提請承辦人注意。
2.在審查案件過程中,對不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不到案的,檢察機關應依法從快從簡決定逮捕。對不愿意及時到案的犯罪嫌疑人,檢察機關經兩次傳訊不到案的或者犯罪嫌疑人負案潛逃的,都是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規定的法定情形,檢察機關有權對犯罪嫌疑人做出逮捕決定。根據檢察機關內部分工機制,審查部門承辦人應當向偵查監督部門提請逮捕。因此在審查階段,對不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不及時接受傳訊,經教育和警告后仍不愿到案的,承辦人應當立即提請逮捕,偵查監督部門可以依法從快從簡批準逮捕,以盡快將犯罪嫌疑人逮捕到位,使其處于檢察機關的有效控制之下,有利于刑事訴訟活動順利進行;同時逮捕羈押措施能夠對其起到震懾和教育作用,使其正確認識檢察機關的司法權威性和訴訟活動的嚴肅性。對不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負案潛逃的,檢察機關決定逮捕后,不具備逮捕到位條件的,應當與公安機關協調,將犯罪嫌疑人網上追逃。對于患有嚴重疾病的犯罪嫌疑人無法羈押在看守所的,檢察機關可以督促公安機關對其予以強制收治,必要時發送檢察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