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10-12 17:40:12
序言:作為思想的載體和知識的探索者,寫作是一種獨特的藝術,我們為您準備了不同風格的5篇項目用地規劃條件,期待它們能激發您的靈感。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建立符合我市實際的城鄉規劃管理機制,協調全市城鄉空間布局,促進經濟社會與人居環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市城市規劃局負責規劃區內建設項目的規劃實施管理工作。具體內容包括: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管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管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管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管理、建設項目的監督、檢查和驗收管理等。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的城鄉規劃是指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和村莊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第二章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管理
第四條按照國家規定,需要有關部門審批或者核準的建設項目,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應向市城市規劃局申請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后,再報送發改委審批或者核準。
前款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不需要申請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
第五條對于需要規劃選址的重大建設項目,市城市規劃局可以依據項目的重要性要求建設單位提供建設項目規劃選址論證報告,論證報告應當提供多方案比選論證。按規定必須申請選址的項目,建設單位持選址申請報告、項目建議書批復(僅限實行審批制的政府投資項目)、選址論證報告(僅限需論證的項目)等有關材料向市城市規劃局提出規劃選址申請。
第六條市城市規劃局受理建設項目選址申請后,應當在十五個工作日內完成選址意見書審批。
第三章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管理
第七條在規劃區內,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和在自有用地上擴建、改建、拆建項目,經發改委等有關部門審批、核準、備案后,建設單位直接向市城市規劃局提出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申請,由市城市規劃局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核定建設用地位置、面積、允許建設的范圍及規劃條件等,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建設單位在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方可向市國土資源局申請辦理相應的用地審批手續。
第八條在規劃區內,以出讓方式提供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市城市規劃局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向市政府申請供地計劃,經市政府審批同意后,市城市規劃局提出建設用地的規劃條件,市國土資源局再依據規劃條件辦理有關用地手續。
工業園區內的建設項目,由工業園區辦公室根據園區規劃向市城市規劃局提出規劃申請,經市城市規劃局審查同意后,提出規劃條件,市國土資源局方可辦理有關用地手續。
鎮規劃區內的用地,由鎮人民政府根據鎮總體規劃向市城市規劃局提出規劃申請,市城市規劃局審查同意后,提出規劃條件,市國土資源局方可辦理有關用地手續。
第九條在規劃區內,已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需要轉讓土地進行建設的,土地使用權屬人應將已經取得的規劃條件作為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組成部分。確需變更規劃條件和分割土地轉讓的,由土地使用權轉讓雙方向市城市規劃局提出變更申請,經批準同意后,將新取得的規劃條件作為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組成部分。新的土地使用權屬人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后,再向市城市規劃局申請換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在規劃區內,已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沒有取得規劃條件的用地,需轉讓、改變土地使用性質、進行招拍掛和改造建設的,由市國土資源局向市城市規劃局征詢規劃條件后,方可辦理用地手續。
第十條建設單位或個人在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后,方可到發改委辦理建設項目的審批、核準、備案手續,再到市城市規劃局申請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規劃條件必須作為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規劃條件未納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該合同無效。
第十一條在規劃區內的住宅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在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由市房管局辦理有關建房批復;對規劃區內拆遷改造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在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由市房管局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建設單位方可按照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組織拆遷。
第十二條市城市規劃局受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申請后,應當在十五個工作日內審批完畢。經審核同意的,發給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經審核不同意的,予以書面答復。
第四章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管理
第十三條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應當按照市城市規劃局提出的《規劃條件通知書》和用地紅線圖,委托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建設項目規劃、建筑工程設計方案,并報請市城市規劃局審定,對符合規劃條件的方案市城市規劃局應當按時限完成審定。不符合規劃條件的方案,不得通過審定。
第十四條對審定通過的規劃建筑方案,市城市規劃局核發建設項目規劃建筑方案審定通知書。
第十五條在規劃區內進行建筑物、構筑物、橋隧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權和規劃、建筑方案審批后應當向市城市規劃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十六條建設單位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應當提交建設項目的批準、核準、備案文件,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用地使用權屬證明和經批準的規劃、建筑方案等材料。市城市規劃局在受理申請后,應當在十五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經審核同意的,發給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經審核不同意的,予以書面答復。
第十七條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一經發出,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要求進行建設。建設過程中確需變更調整的,由建設單位向市城市規劃局提出申請。要求變更內容不符合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或強制性規范要求的,市城市規劃局不得批準;要求變更內容符合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不違反規劃強制性標準要求的,市城市規劃局可重新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并收回原核發證書。
第五章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管理
第十八條在村莊規劃區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向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由鎮政府報市城市規劃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第十九條在村莊規劃區內使用原有宅基地進行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的,應由鎮人民政府按照村莊規劃的要求進行規劃控制,在不影響他人合法權益和參考戶籍人口數量的基礎上由鎮政府向市城市規劃局申請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第二十條在村莊規劃區內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建設不得占用農用地;確需占用農用地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后,由市城市規劃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后,方可辦理用地審批手續。
第六章建設工程規劃監督、檢查與驗收管理
第二十一條建設單位取得施工許可證后應當向市城市規劃局申請建筑物定位放線,并在基槽開挖后向市城市規劃局提交完整的建設工程驗線申請表。市城市規劃局組織驗線合格后,方可繼續施工。
第二十二條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顯著位置懸掛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復印件,公示規劃許可證及其附件、附圖的內容。
第二十三條在工程建設期間,市城市規劃局工作人員有權對建設工程的總平面位置、層數和高度、配套設施、規定拆遷范圍的拆遷情況等環境建設以及臨時建設工程的建設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建設單位和施工管理人員必須積極配合規劃監督檢查工作,并如實提供情況和必要的材料。
第二十四條建設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向市城市規劃局申請竣工規劃驗收。
居住區(含居住小區、居住組團)的配套設施和環境建設應當與住宅建設同步完成,未能同步完成的,對相應的住宅建筑不予進行規劃驗收。
第二十五條建設工程經規劃驗收合格的,市城市規劃局應當核發建設項目竣工規劃驗收合格證,市建設局方可組織工程竣工驗收。
第七章附則
(一)強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控制性。各類與土地利用相關的規劃要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所確定的建設用地規模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安排,年度用地安排必須控制在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之內。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安排的,必須及時調整和修改,核減用地規模。
(二)維護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嚴肅性。對城鄉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調整每年不得超過一次,調整幅度不得超過所屬鎮面積的30%;農業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產業規劃;所有進入各類園區的工業項目,確定用地選址和項目準入前,須征求縣國土部門意見,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后方可辦理相關手續。嚴格執行年度用地計劃,不得突破用地計劃,未列入城市近期建設規劃年度實施計劃和年度土地供應計劃的,原則上不予安排用地;屬政府重大項目的,須經縣政府同意調整計劃后,方可辦理有關規劃用地手續。
(三)提高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前瞻性。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修編中,以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科學利用土地為主要目標,按照“地盡其力,優地優先”的原則,統籌城鄉空間布局,優化土地資源配置,對重大基礎設施和基礎產業用地要預留空間,提高規劃的前瞻性和科學性。
二、加強用地監管,嚴格審批審查
(一)規范國有建設用地審批行為。以劃撥方式供地的,除發放用地批復外,須簽發《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決定書》;以出讓方式供地的,須強化出讓合同管理,依法規范填寫土地出讓合同中土地使用要素、建設項目投資額、價款、違約責任等條款,并載明項目開工、竣工及申請驗收時間。對非經營性用地改變為經營性用地的,應當約定或明確政府可收回土地使用權,重新依法公開出讓。未按合同約定繳清全部土地價款的,不得發放批準用地文件,也不得按土地價款繳納比例分割發放土地證書。
(二)科學使用新增建設用地指標。對省下達的用地指標的使用,嚴格把好三關:一是規劃關,所有用地項目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不得隨意調整和改變規劃;二是用途關,對限制性產業項目控制用地,對禁止性產業項目停止供地,優先保證能源、交通、水利等重點基礎設施建設和民生工程、環保工程用地;三是投資強度關,省級開發園區平均每畝投資強度不低于120萬元,投資額小于3000萬元的工業項目統一進入標準廠房,不得批準新占用土地。
(三)開展城鄉閑置土地清理。自年3月起,對年5月1日以來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建設用地進行清理,特別是—年新上建設用地項目,重點清查各類工業園區。清理范圍主要為超過規定期限未動工開發建設的閑置建設用地;開工建設但開發面積少于應開發建設總面積1/3,或者投資金額不足總投資額的25%的建設用地;中止開發建設滿一年的閑置建設用地等。對清查出的各類閑置土地,分類進行處理。一是對土地閑置滿2年、依法應當無償收回的,堅決無償收回,重新安排使用;不符合法定收回條件的,也應采取改變用途、等價置換、安排臨時使用、納入政府儲備等途徑及時處置、充分利用。二是對閑置未超過2年,按出讓或劃撥土地價款的20%征收土地閑置費;近期有一定開發條件的土地,責令限期開發(最長不得超過一年)。三是對分期開發建設的項目,暫時不開發的,安排農民繼續耕種。四是對達不到投資強度,占多用少的項目,予以核減用地面積,重新安排使用。五是采取“騰籠換鳥”的方式把一些效益不好的停產、破產企業土地轉讓給新的項目。
三、堅持全程監管,健全長效機制
(一)實行建設項目用地驗收制度。項目建設單位必須在施工現場將《建設用地批準書》等用地批準文件進行公示,并在建設項目竣工后30日內,向所在地國土資源部門提交建設項目用地竣工驗收申請。凡未經國土資源部門的檢查驗收,或者建設項目用地竣工驗收不合格的,不得通過竣工驗收。檢查驗收合格的,國土資源部門出具《縣建設項目工程竣工用地驗收合格意見書》。房地產開發項目用地,符合規定條件方可辦理分割登記。不按合同約定條件建設的,不予換發土地使用證。
(二)建立建設用地跟蹤管理制度。為確保用地單位按照批準條件使用土地,防止土地資源閑置和土地資產流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須在每宗土地審批后填寫《建設用地批后跟蹤卡》,按批后跟蹤卡的要求,對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情況進行跟蹤檢查并做好記錄,在每年6月底、12月底分別組織一次全面檢查,并將檢查結果上報縣政府。縣政府每年組織一次由國土、建設、發改、監察、財政、規劃、環保、農業等部門參加的聯合檢查組,對在建設過程中違反規劃設計要求和使用功能進行集中檢查,對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用地項目、投資強度不符合原批準文件的,依法予以查處。
(一)選址意見書審批
選址意見書,是經依法審核,建設項目選址符合城鄉規劃要求的法律憑證,適用于按照規定需要有關部門批準或核準、且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是發改等項目主管部門批準(核準)建設項目的依據之一。由國家和省有關部門批準、核準的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由省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批核發,其余建設項目由擴權鎮審批核發。選址意見書證件的有效期為2年,逾期未取得項目批準的自行失效。
(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是經依法審核,建設用地符合城鄉規劃要求的法律憑證,適用于鎮規劃區內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是國土部門實施土地劃撥、建設用地審批的依據之一。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有效期為2年,逾期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的自行失效。
(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是經依法審核,建設工程符合城鄉規劃要求的法律憑證,適用于鎮規劃區內的各項建設工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是建設主管部門實施施工許可的依據之一。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有效期為1年,逾期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或者開工批文的自行失效。
(四)鄉村建設規劃許可
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是經依法審核,有關鄉村建設工程符合城鄉規劃要求的法律憑證,適用于村莊規劃區內的建設項目。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是鄉、村莊規劃區內建設項目用地審批的依據之一,《城鄉規劃法》規定,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后,方可辦理用地審批手續。但需占用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手續后,方可辦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有效期為2年,逾期未取得用地審批手續或開工手續的自行失效。
二、下放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辦理規程
(一)選址意見書審批
1、許可依據:《城鄉規劃法》第三十六條。
2、許可對象:機關、事業單位、企業、社會組織。
3、許可條件:建設項目擬選地址符合城鄉規劃。
4、提交材料:①建設項目選址意向方案;②建設單位擬定的建設項目用地藍線圖(建設項目的選址位置、范圍現狀地形圖,1:500或1:1000圖式);③行業主管部門同意項目建設的相關文件;④法人代表身份證、組織機構代碼證;⑤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5、辦理流程:填表申請(提交材料)——初審受理——審查、審批——核發證件——資料歸檔。
6、辦理時限:20個工作日。
(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
1、許可依據:《城鄉規劃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
2、許可對象:機關、事業單位、企業、社會組織、個人。
3、許可條件:
使用劃撥國有土地的建設項目:①項目已經批準(核準);②項目用地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
使用出讓國有土地的建設項目:已經依法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并已簽定出讓合同。
4、提交材料:
使用劃撥國有土地的建設項目:①經規劃主管部門核定的建設項目用地紅線圖和規劃條件書;②項目批(核)準的文件;③法人代表身份證、組織機構代碼證或個人身份證、戶籍證明;④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使用出讓國有土地的建設項目:①項目主管部門出具的項目備案文件;②土地出讓合同及國土部門出具的《信息登記卡》;③法人代表身份證、組織機構代碼證或個人身份證、戶籍證明;④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5、辦理流程:填表申請(提交材料)——初審受理——審查、審批——核發證件——資料歸檔。
6、辦理時限:20個工作日。
(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
1、許可依據:《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
2、許可對象:機關、事業單位、企業、社會組織、個人。
3、許可條件:①建設用地(包括集體建設用地)已經批準;②項目建筑工程設計方案經依法審查合格。
4、提交材料:①國土部門核發的《建設用地批準書》;②規劃主管部門出具的建筑工程設計方案批準文件;③法人代表身份證、組織機構代碼證或個人身份證、戶籍證明;④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5、辦理流程:填表申請(提交材料)——初審受理——審查、審批——核發證件——資料歸檔。
6、辦理時限:20個工作日。
(四)鄉村建設規劃許可:
1、許可依據:《城鄉規劃法》第四十一條。
2、許可對象:機關、事業單位、企業、社會組織、個人。
3、許可條件:①建設項目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②建設項目選址、用地、工程符合村莊規劃;③建設項目設計方案審查合格。
4、提交材料:
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的:①國土部門書面意見(占用農用地的提交國土部門辦理的農用地轉批手續);②房屋用地四至圖及房屋設計方案或簡要設計說明;③經村民會議討論同意、村委會簽署的意見;④個人身份證及戶籍證明;⑤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鄉鎮企業、鄉鎮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的:①國土部門書面意見(占用農用地的提交國土部門辦理的農用地轉批手續);②建設項目用地范圍地形圖(1:500或1:1000),建設工程設計方案;③經村民會議討論同意、村委會簽署的意見;④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5、辦理流程:填表申請(提交材料)——初審受理——審查、審批——核發證件——資料歸檔。
6、辦理時限:20個工作日。
三、下放辦理許可(審批)的注意事項
1、加強規劃行政許可(審批)與管理措施的銜接。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發后,建設單位和個人必須規范實施坐標放線,并報請規劃主管部門核驗,合格者方可開工,對放線進行核驗時,鎮人民政府應當參與。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建設項目的日常監管,及時發現、制止、糾正、處理規劃違法違規行為。建設項目竣工,建設單位必須報請規劃主管部門進行規劃核實,合格者方可進行綜合驗收。
2、鎮、鎮、鎮實施上述行政許可(審批)的起始時間為:2015年3月10日。
3、加強審批情況統計。各鎮要分許可(審批)項目建立審批發證、領證登記簿,每月向規劃主管部門報送統計資料。
4、規范管理審批檔案。選址意見書、用地規劃許可證的審批檔案按審批進程逐步歸入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審批檔案之中,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發后7個工作日內將檔案移交規劃主管部門。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審批檔案由鎮人民政府保存。
5、三個鎮鎮區內的規劃執法工作仍按原規定執行。
為進一步加強全縣土地資源管理,根據上級有關文件規定和《縣制止違法違規用地共同監管辦法》要求,結合我縣實際,現就進一步加強土地管理、規范用地行為通知如下:
一、嚴格土地用途管制
建設項目用地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對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未納入年度土地利用計劃、未取得用地預審的項目不得辦理建設規劃許可證、項目審批、核準(備案)、環評等手續;禁止擅自占用耕地搞非農業建設;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必須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未經批準不得擅自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嚴禁借流轉、增減掛鉤之名擅自擴大建設用地規模;嚴禁通過“以租代征”方式非法使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進行非農業項目建設。
二、嚴格項目用地監管
(一)嚴格工業項目用地管理。按照“三個集中”的原則,工業項目必須向園區集中,限制區外選址。園區用地必須納入國土資源部門統一管理,未取得用地手續的工業項目,不得開工建設。區外新建的資源型、農副產品初加工、手工業、無污染的輕工業等項目,由發改、規劃、國土、住建、環保等部門聯合審核認定后,優先使用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嚴格項目用地預審,新建工業項目要嚴格按照《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要求,必須同時符合“四項指標”(投資強度、容積率、建筑系數、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用地標準)。新用地工業項目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要約定建設項目投資強度、開工和竣工時間、容積率、建筑密度等規劃設計條件,并按約定事項進行監管。對不按約定事項使用土地的,依照約定追究相應責任;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等重大違約的,無償收回土地。對使用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的項目,在管理方式上參照上述方式執行。分期建設的工業項目分期供地,當期實際投資額和建設進度未達到有關約定條件的,不安排后期用地。
(二)嚴格經營性項目用地管理。對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經營性用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更改規劃設計條件。因非企業原因確需調整的,在與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協商達成一致的基礎上,規劃管理部門出具新的《規劃設計條件通知書》,國土資源部門按規定重新進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如不能與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協商一致的,必須依據《城鄉規劃法》規定的公開程序進行。規劃部門在設定出讓地塊規劃設計條件時必須按照規定明確項目建設容積率的上下限值。
(三)嚴格農業結構調整項目用地管理。農業結構調整涉及農用地結構調整的,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科學界定設施農用地的范圍,即直接用于經營性養殖的畜禽舍、工廠化作物栽培或水產養殖的生產設施用地及其相應附屬設施用地,農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曬場等農業設施用地。設施用地須按照相關規定辦理用地手續,占用耕地的須占補平衡。在以農業為依托的休閑觀光項目以及各類農業園區,涉及建設永久性餐飲、住宿、會議、大型停車場、工廠化農產品加工、中高檔展銷等建筑項目的用地,不屬于設施農用地范圍,按非農建設用地管理,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進行工廠化作物栽培的,附屬設施用地規模原則上控制在項目用地規模5%以內,但最多不超過10畝;進行規模化種植的附屬設施用地規模原則上控制在項目用地規模3%以內,但最多不超過10畝;規模化畜禽養殖的附屬設施用地規模原則上控制在項目用地規模7%以內(其中,規模化養牛、養羊的附屬設施用地規模比例控制在10%以內),但最多不超過15畝;水產養殖的附屬設施用地規模原則上控制在項目用地規模7%以內,但最多不超過10畝。
合理選址設施農業用地,盡量利用荒山荒坡、灘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閑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嚴禁占用基本農田;設施用地不得改變土地用途,禁止擅自或變相將設施農用地用于其他非農建設;不得超過用地標準,禁止擅自擴大設施用地規模或通過分次申報用地變相擴大設施用地規模;不得改變直接從事或服務于農業生產的設施性質,禁止擅自將設施用于其他經營。
三、規范推進農村土地管理改革工作
(一)規范實施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項目。土地綜合整治項目的實施,堅持先立項后實施的原則,對拆舊區的農村建設用地必須及時進行復耕用于農業生產。引導農民參與集體建設用地流轉,依法流轉的集體建設用地,不得用于商品住宅開發。
(二)嚴格農村住房用地的管理。農村住房建設必須按照“三個集中”的原則進行規劃選址,嚴格按照農民建房用地規定的條件、標準和審批程序辦理用地手續。建立宅基地全員實名登記管理制度,嚴格一戶一宅、法定面積等制度。對出租、出賣住房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受理用地報批手續。
四、加強土地執法監管
(一)嚴禁違法用地。嚴禁未批先建、未供即用行為,堅決杜絕借觀光農業、旅游農業、設施農用地等名目圈占土地,甚至建私人會所等行為;新建項目要嚴格按照《縣新增建設用地指標使用管理暫行辦法》和縣政府關于申報建設用地指標的有關要求進行預申請。各鄉鎮是耕地保護的第一責任主體,必須切實履行耕地保護職責。
第二條 下列項目用地不得改變土地用途:
(一)保障性安居工程項目用地。
(二)劃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項目用地。
(三)工業園區或工業集中發展區內的工業項目用地。
(四)分期建設的工業項目用地。
(五)土地出讓合同、劃撥決定書或其它協議約定改變土地用途應收回土地使用權的。
(六)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它形式限制土地使用權利的。
(七)共有土地使用權,未經其它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八)土地使用權屬存在爭議的。
(九)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禁止改變土地用途的其它情形。
本條第(一)至(五)項,為實施城鄉規劃確需改變土地用途的,經依法批準后予以收回土地使用權,對原土地使用權人依法予以補償,納入政府儲備庫。
第三條 申請改變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用途的,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依法取得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
(二)擬改變的用途符合城市(鎮)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
第四條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用途改變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用地業主向市、區縣國土資源部門提出書面申請,說明改變用途的理由。
(二)對符合土地管理政策改變用途的,市、區縣國土資源部門致函同級城鄉規劃部門征求意見,城鄉規劃部門根據城市(鎮)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進行論證。
(三)市、區縣城鄉規劃部門論證同意改變土地用途的,提出具體規劃設計條件致函國土資源部門,其中城市規劃區容積率指標按照市政府《關于加強房地產開發項目容積率調整管理的通知》(眉府發〔〕45號)規定核定。市、區縣國土資源部門對改變用途需補交的土地出讓金進行測算,提交同級規劃委員會審議。
(四)規劃委員會審議通過的,市、區縣國土資源部門擬定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用途改變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
(五)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用地業主應在批準后60日內繳清土地出讓金,逾期未繳清土地出讓金的,批準改變用途事項失效。
(六)用地業主繳清土地出讓金后,國土資源部門按照規劃部門核發新的規劃條件,與用地業主重新簽訂土地出讓合同。
第五條 除本辦法第二條規定不得改變土地用途的項目用地外,在依法取得的國有建設用地上,原經依法批準已建的地上建筑物用途與土地用途不一致的,市、區縣國土資源部門可依法辦理改變用途手續,并按本辦法第六條規定征收土地出讓金。
第六條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用途改變應補繳土地出讓金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