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10-12 17:39:50
序言:作為思想的載體和知識的探索者,寫作是一種獨特的藝術,我們為您準備了不同風格的5篇簡易計稅的賬務處理,期待它們能激發您的靈感。
一、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相互交換,雙方都取得了部分房屋的所有權
(一)賬務處理
在這一合作過程中,雙方的交換形式是以物易物,它是企業之間的一種互惠行為,根據《企業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屬于非貨幣性資產交易,應按“非貨幣易”有關規定進行賬務處理。
(二)流轉稅處理
甲方以轉讓部分土地使用權為代價換取部分房屋的所有權,發生了轉讓土地使用權的行為,乙方以轉讓部分房屋的所有權為代價,換取部分土地使用權,發生了銷售不動產的行為,因而,合作建房的雙方均發生了營業稅的應稅行為,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
根據上述規定,交換日甲方應做賬務處理:
借:固定資產――房屋及建筑物(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應支付的相關稅費)
貸: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賬面價值)
應交稅金――應交營業稅等(按《實施細則》第15條規定核定的營業額×適用稅率)其他應交款
乙方應做賬務處理:
借: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應支付的相關稅費)
貸:開發產品――房屋(賬面價值)
應交稅金――應交營業稅等(按《實施細則》第15條規定核定的營業額×適用稅率)其他應交款
同時將該項土地使用權計入該項目的成本:
借:開發成本――土地使用權
貸: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
借:開發產品――房屋
貸:開發成本――土地使用權
(三)所得稅處理
企業會計制度規定:非貨幣易一般不確認損益,只有在涉及補價的情況下,收到補價的企業才確認損益。而稅法則規定應在相關交易發生時確認非現金資產交易的轉讓所得和損失。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業務征收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31號,以下簡稱31號文)第五條第一款規定,企業以換取開發產品為目的,將土地使用權投資房地產項目的,在首次取得開發產品時,應將其分解為轉讓土地使用權和購入開發產品兩項經濟業務進行所得稅處理,并按取得的開發產品(包括首次取得和以后應取得的)的市場公允價值計算確認土地使用權轉讓所得或損失;開發方應在首次分出開發產品時,將其分解為按市場公允價值銷售該項目應分出的開發產品(包括首次分出和以后應分出的)和購入該項土地使用權兩項經濟業務進行所得稅處理,并將該土地使用權的價值計入該項目成本。雙方應進行如下所得稅處理:
甲方取得該項目開發產品的市場公允價值高于其轉讓的土地使用權成本的部分應確認為轉讓所得,反之,確認為當期損失;乙方分出該項目開發產品的市場公允價值低于其接受的土地使用權成本的部分應增加當期應納稅所得額,反之,計入當期損失。
二、以出租土地使用權為代價換取房屋所有權
例如:甲方將土地使用權出租給乙方若干年,乙方在該土地上投資建造建筑物并使用,租賃期滿后,乙方將土地使用權連同所建的建筑物歸還甲方。
(一)賬務處理
在這一合作過程中,甲方以出租土地使用權的應收債權換取建筑物,乙方在租賃期滿后,以在該土地上建造的建筑物抵償承租土地使用權的債務。雖然該項交換行為不符合《企業會計制度》關于債務重組中修改債務條件的有關規定,但可比照“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的原則進行賬務處理。
根據會計制度規定,以固定資產清償債務的,首先將固定資產帳面價值轉入“固定資產清理”科目,再按債務賬面價值轉銷債務,然后將債務賬面價值扣除固定資產清理費用后的余額確認為當期損失或資本公積;受讓的非現金資產作為固定資產管理的,債權人應按債權的賬面價值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確認固定資產,涉及補價的,還應加上或減去補價,作為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
(二)流轉稅處理
甲方以出租土地使用權為代價換取建筑物,發生了出租土地使用權的行為;乙方以建筑物為代價換得若干年的土地使用權,發生了銷售不動產的行為,雙方均發生了營業稅的應稅行為,根據156號文和《實施細則》第15條規定,應按核定的營業額分別繳納營業稅。
根據上述規定,雙方應做賬務處理如下:
甲方:
1.土地使用權出租期間,應將合同約定的租金在租賃期間內平均分攤計入當期收入
借:應收賬款
貸:其他業務收入――土地使用權出租收入
借:其他業務支出――土地使用權攤銷
貸: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
借:其他業務支出――稅金及附加
貸:應交稅金――應交營業稅等(按《實施細則》第15條規定核定的營業額×適用稅率)
其他應交款
2.租賃到期日取得建筑物時
借:固定資產――房屋及建筑物(按債權的賬面價值+應支付的相關稅費)
貸:應收賬款
乙方:
1.承租期間,應將合同約定的租金在租賃期間內平均分攤計入當期費用
借:管理費用――土地使用權承租費
貸:應付賬款
2.將建造固定資產的支出,直接計入工程成本
借:在建工程
貸:銀行存款(或其他賬戶)
3.完工時結轉至固定資產,并按規定計提折舊
借:固定資產
貸:在建工程
借:管理費用
貸:累計折舊
4.到期日將土地使用權及建筑物歸還甲方
(1)先將固定資產轉入清理
借:固定資產清理(固定資產賬面凈值)
累計折舊(已提折舊)
貸:固定資產(賬面原價)
(2)按《實施細則》第15條規定核定的營業額,計提應繳納的營業稅
借:固定資產清理
貸:應交稅金――應交營業稅等(按《實施細則》第15條規定核定的營業額×適用稅率)其他應交款
(3)按債務賬面價值轉銷債務,并將債務賬面價值扣除固定資產和清理費用后的余額確認為當期損失或資本公積
借:應付賬款
營業外支出(或貸:資本公積)
貸:固定資產清理
(三)所得稅處理
一、轉讓金融商品的增值稅的會計核算
22號文中對“轉讓金融商品應交增值稅”的賬務處理規定適用于小規模納稅人,而不適用于一般納稅人,因為一般納稅人轉讓金融商品適用一般計稅方法,應準予抵扣進項稅額。建議一般納稅人在金融商品實際轉讓月末,如產生轉讓收益,借記“投資收益”等科目,貸記“應交稅費――轉讓金融商品應交增值稅”科目,然后借記“應交稅費――轉讓金融商品應交增值稅”科目,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交納增值稅時不再通過“應交稅費――轉讓金融商品應交增值稅”科目,而是通過“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科目。如此調整更符合36號文有關轉讓金融商品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相關規定。
二、“預交增值稅”、“簡易計稅”核算內容存在交叉
“預交增值稅”核算一般納稅人轉讓不動產、提供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提供建筑服務、采用預收款方式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等,以及其他按現行增值稅制度規定應預繳的增值稅額;“簡易計稅”核算一般納稅人采用簡易計稅方法發生的增值稅計提、扣減、預繳、繳納等業務。如果需要預繳增值稅的項目采用的是簡易計稅方法,則二者核算內容存在交叉。建議此種情況下二者選擇其一,且不得改變,以免財務核算發生混亂。
一、營改增會計科目設置
(一) 會計賬戶設置
一般納稅人在“應交稅費”科目下最常設的科目有“應交增值稅”“未交增值稅”“預繳增值稅”。“待抵扣增值稅額”“待認證增值稅額”“待轉銷項稅額”等科目,并非通常意義上的核算科目,更多地體現在過渡性上,可視企業實際需要進行設置。
(二)二級明細賬設置
在“應交增值稅”二級明細賬中,借方應設置“年初未抵扣數” “進項稅額” “已交稅金” “減免稅額”“出口抵減內銷產品應納稅額” “轉出未交增值稅”,本次營改增又新增加“待抵扣進項稅額”“銷項稅額抵減”。在本規定出臺之前,有“營改增抵減的銷項稅額”科目,現按照規定統一為“銷項稅額抵減”科目。具體如表(1)所示。
借方二級明細科目根據納稅申報表的申報要求,特別是《本期抵扣進項稅額結構明細表》的內容和分類,對進項稅額進一步細分。其別要注意待抵扣進項稅,輔導期一般納稅人在“應交稅費”科目下增設的“待抵扣進項稅額”的明細科目,具體用于核算:
(1)用于核算輔導期一般納稅人取得尚未進行交叉稽核比對的已認證專用發票抵扣聯、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以及運輸費用結算單據(以下簡稱增值稅抵扣憑證)注明或者計算的進項稅額。輔導期納稅人取得增值稅抵扣憑證后,借記“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明細科目,貸記相關科目。交叉稽核比對無誤后,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貸記“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科目。經核實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紅字借記“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紅字貸記相關科目。
(2)本次營改增,購入不動產分兩年抵扣,40%的部分進入本科目核算,在滿12個月后轉出至進項稅科目。
(3)實際工作中還會遇到由于各種原因,當期已經取得增值稅發票但尚未認證的進項稅票,筆者認為,不應該在本科目核算。因為會與上述兩種情況混淆,與納稅申報表附表二中的“三、待抵扣進項稅額”的內容不符。應在“應交增值稅――待認證增值稅額”科目核算此項金額。如表(2)所示。
貸方科目中單獨設置“簡易計稅”細目,既能滿足一般納稅人增值稅會計核算,也滿足簡易計征應交增值稅核算要求,兩者明細科目不可混用。
如表(3)所示,本科目下單列了簡易計稅和一般計稅方法,其中簡易計稅的細目設置可根據企業自身情況決定。
二、營改增會計處理
(一)一般納稅人簡單計稅方法項目會計處理
一般納稅人可能同時存在簡易計稅方法和一般計稅方法兩種計稅方式,因此,在會計處理時應區別對待。簡易計稅方法根據發票內容,應直接記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簡易計稅)”。期末通過轉出未交增值稅科目,轉入“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簡易計稅”這個科目。這樣即可分別核算兩種計稅方式,又能與納稅申報表相匹配。
(二)差額納稅會計處理
1.開具差額征稅增值稅發票的業務。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明確規定“適用差額征稅辦法繳納增值稅,且不得全額開具增值稅發票”,才能通過新的稅務系統中的差額征稅開票功能開具差額征稅增值稅發票。直接開具差額征稅增值稅發票的,票面的銷項稅額為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額。會計處理:
借:應收賬款(銀行存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不能開具差額征稅發票的業務。(1)房地產企業。按照《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中的一般納稅人銷售其開發的房地產項目(選擇簡易計稅方法的房地產老項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受讓土地時向政府部門支付的土地價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小規模納稅人應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按應付或實際支付的金額與上述增值稅額的差額,借記“主營業務成本”等科目,按應付或實際支付的金額,貸記“應付賬款”“應付票據”“銀行存款”等科目。
例:某房地產開發公司將一套商品房價稅合計1 000萬元銷售給B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該房屋對應的符合扣除條件的土地價款為200萬元。
計算過程:銷售額=1 000÷(1+11%)=900.9 (萬元)銷項稅額(未扣除項目)=900.9×11%=99.1 (萬元)扣除后銷項(應納)稅額=(1 000-200)÷(1+11%)×11%=79.28 (萬元)
銷項稅額抵減=99.1-79.28=19.82 (萬元)
會計處理:
借:銀行存款 1 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900.9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99.1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抵減19.82
一、增值稅在教材中的編排現狀和弊端
1.《會計基礎》[2]在講述應交稅費這個科目的結構之后,直接講述在交納增值稅的企業,該賬號借方還應記錄企業采購材料向供應單位支付的進項稅額,貸方還應記錄銷售商品時向購貨單位收取的銷項稅額,這樣講述,對于剛接觸財經專業的學生來講,就顯得比較抽象空洞,什么叫銷項稅額?什么叫進項稅額?為什么購買材料是向供應單位支付增值稅而不是向工商稅務等國家機關支付呢?
2.《財務會計》對增值稅的講述分散在資產、負債、收入等章節中,在講述存貨的非正常損失時,損失庫存商品是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在建工程領用本企業生產的產品時,是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同樣是庫存商品,為什么一個記進項稅額轉出,一個記銷項稅額?進項稅額轉出和銷項稅額到底有什么區別呢?在未講述增值稅之前,學生碰到上述問題確實理解不清。
3.《稅法》則從法律角度講述了增值稅的概念、九個構成要素、計算以及申報。文字描述了增值稅的特殊征稅范圍(八項視同銷售行為)、銷項稅額五個特殊計稅依據(折扣銷售、以舊換新、還本銷售、以物易物、包裝物押金)、進項稅額不得抵扣的七個條件等等,上述內容都是從稅理角度講述,比較抽象,有計算沒有賬務處理,有理論沒案例,與會計基礎和財務會計脫節,學生理解不深刻,學起來也枯燥無味。針對上述情況,筆者認為增值稅在教材中的編排應進行適當調整以使學生能更好地掌握。
二、增值稅內容在教材中的合理編排
1.《會計基礎》簡單講述增值稅的內容。主要介紹增值稅的概念、銷項稅額、進項稅額,了解增值稅是以商品生產和流通各環節的新增價值或商品附加值為征稅對象的一種流轉稅,是一種價外稅,銷售時,開具專用的增值稅發票,因此,銷售方增值稅叫銷項稅額,購買貨物取得增值稅發票,購進方的增值稅叫進項稅額,同一個企業,有銷項稅額,也有進項稅額,應交增值稅額=銷項稅額-進項稅額,會計基礎只需要簡單了解增值稅,簡單講述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的銷項稅額和進項稅額的結構就可以了。
2.《財務會計》強調增值稅的賬務處理。傳統的《財務會計》教材是按模塊設計的,先資產后負債再所有者權益,項目化教學后講解增值稅要更加詳細、深入,而且應將應交增值稅的內容即負債的內容放在資產前面講述,這樣,購買存貨,發生存貨非正常損失以及在建工程領用材料、在建工程領用產品的賬務處理就不會有疑問了,另外教材內容還應該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的講述。小規模納稅人,采用簡易納稅法,其采購貨物支付的增值稅,無論在發票賬單上是否單獨列明,一律記入所購貨物的采購成本,銷售貨物或提供免稅業務應納增值稅率為3%。這樣:小規模納稅人,購入材料,分錄就為:借:材料采購,貸:銀行存款;銷售產品,分錄就為:借:銀行存款,貸:主營業務收入,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售額3%或含稅銷售額/(1+3%)3%)。一般納稅人,增值稅的內容應不限于進項稅額、銷項稅額、已交稅金、出口退稅和進項稅額轉出的一般文字表述,應增加每種明細科目的具體賬務處理,另外,還應著重講述不予抵扣的進項稅額轉出和視同銷售的賬務處理。進項稅額中,還應補充運雜費的計稅,具體順序如下:①一般納稅人購買貨物支付的增值稅,作為可抵扣銷項稅額的進項稅額單獨記賬,稅率一般為17%,部分為13%,營改增后運費稅率為11%。例:青山工廠從湘江工廠采購甲材料1000公斤、價款2000元,增值稅340元,運費200元,用轉賬支票支付,材料尚未驗收入庫。該企業按計劃成本核算。原來的分錄為:借:材料采購2186。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354。貸:銀行存款2540。
運雜費實行新的計稅后,分錄應為:借:材料采購2180.18。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359.82,貸:銀行存款2540,進項稅額340元再加上運雜費的進項稅額19.82元應該為359.82元,計入采購成本的運雜費金額為200-19.82=180.18元。②購入免稅農產品,可按買價13%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例:某企業采購農產品,實際支付價款為10萬元,農產品已入庫,該企業按實際成本核算,則分錄為:借:原材料87000,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13000,貸:銀行存款100000。③購入貨物增值稅不予抵扣的各項目,教科書中只用文字表述,未作賬務處理,賬務處理如不寫明,則學生對此印象不深刻。因此,應詳細并分二步處理不予抵扣的項目。第一步,對于購入時即能認定進項稅額不能抵扣的,增值稅直接記入購入貨物或勞務的成本,如購入發放職工福利物資,賬務處理:借:應付職工薪酬,貸:銀行存款。第二步,購入時不能直接認定進項稅額能否抵扣,增值稅則先計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中,等到這部分貨物,按規定不能抵扣銷項稅額時則將這部分進項稅額轉入有關的承擔者承擔,通過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轉到待處理財產損益應付職工薪酬在建工程的借方,如:非正常損失的原材料,在產品、庫存商品,借:待處理財務損溢,貸:原材料、自制半成品、庫存商品,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其中在產品、庫存商品,按耗用材料占成產成本的比重轉出稅金的金額。如改變購進貨物的用途(在建工程、集體福利領用生產用材料)。賬務處理:借:應付職工薪酬、在建工程,貸:原材料,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④銷售應稅產品,賬務處理:借:銀行存款,貸:主營業務收入,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如銷售額為含稅價,則用含稅銷售額/(1+稅率)計算出產品的銷售收入。⑤視同銷售的應交增值稅,在教科書中未提及,但在講述固定資產構建時,又有在建工程領用本企業產品的例題,為方便理解,應補充此項內容。如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賬務處理為:借:在建工程或應付職工薪酬,貸:庫存商品或自制半成品,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如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賬務處理為:借:長期股權投資,貸:原材料、自制半成品、庫存商品,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增加了這些賬務處理后既方便了學生的應試能力,同時為后續的稅法學習打下了基礎。
3.《稅法》教材的內容主要從課稅要素來設計的,稅法教材內容偏理論,內容生澀難懂,在征稅范圍中八項視同銷售行為應補充賬務處理,增值稅計算中,銷項稅額的計算五個特殊計稅依據(折扣銷售、以舊換新、還本銷售、以物易物、包裝物押金)應補充案例及賬務處理,進項稅額的計算中,不得抵扣的七個條件中應補充賬務處理,出口退稅要更加詳細一點,既要有案例也要有賬務處理還要有練習題。同時報稅的時候要增加增值稅發票的實際操作,如增值稅發票的開具和裝訂,增值稅的報稅等等。這樣就將原來散在財務會計的增值稅賬務處理和增值稅稅法的理論聯系起來了,既全面又完善,既學習了新知識又復習了老賬務處理。相當于對增值稅的一個系統總結。
關鍵詞:營改增;房地產開發企業;賬務處理;對策
一、營改增后房地產開發企業賬務處理方式的轉變
(一)核算方式變化。1、以往繳納營業稅時,稅率為5%,營改增后其稅率和計稅方法也發生了變化。一般納稅人適用一般計稅方法,如不動產租賃服務、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等,稅率為11%;小規模納稅人以及二手房交易等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稅。2、對于按照11%的增值稅率繳納增值稅的房地產開發商一般納稅人,在計算銷售房地產增值稅額時,向政府部門支付的土地價款可以從銷售額中扣除。此外,開發成本占比較大的建安成本也納入進項稅抵扣。3、房地產開發企業采取預收款方式銷售所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在收到預收款時按照3%的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二)會計處理的變化。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實行營改增之后,企業需要繳納的增值稅應該屬于價外稅,也就是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總額度中劃去一部分,因此,房地產開發企業的總營業收入將會一定程度上減少。由于營改增之后購買的商品以及獲得的勞務取得的進項稅額可以按照稅額抵扣辦法進行相應抵扣,可以看出,房地產開發企業的營業成本將會得到一定的降低。而后房地產開發企業實施營改增之后不用繳納營業稅,企業的營業稅額也將大幅度降低。最終,依據上述營業收入、營業成本以及營業稅額的變化最終將導致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利潤總額以及凈利潤將會減少。
二、營改增對房地產開發企業賬務指標的影響
(一)對房地產開發企業運營能力的影響。企業的運營能力指的是企業營運資產的效率和所帶來的效益。一般而言,衡量企業的運營能力指標包括:企業流動資金周轉率、企業存貨周轉率、企業總資產周轉率,這些周轉率背后的產出所對應的是企業的營業收入。營改增政策在房地產開發企業實施之后,企業的流動資金、企業的存貨、企業的總資產將會大幅度的減少,因而可以得出,營改增之后,房地產開發企業的運營能力是降低的。
(二)對房地產開發企業盈利能力的影響。企業的盈利能力值得是企業獲利的能力。一般而言,衡量企業的盈利能力指標包括:總資產收益率、凈資產收益率,這些收益率的背后產出的是企業的凈利潤以及利潤總額。營改增政策在房地產開發企業實施之后,企業的總的利潤以及凈利潤也將會大幅度減少,而利潤總額和凈利潤的減少小于資產總額以及凈資產的減少,因而可以得出,營改增之后,房地產開發企業的盈利能力是提高的。
(三)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償債能力的影響。企業的償債能力指的是企業償還企業短期債務以及長期債務的能力,是企業實力衡量的一項重要指標。一般而言,衡量企業的償債能力指標包括:資產負債率、流動比率等,這些比率背后的產出是企業的總負債以及企業的流動負債。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實行營改增之后流動負債以及總負債的減少小于流動資產以及總資產的減少,因而可以看出,營改增之后,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償債能力是有所提高的。
三、營改增后房地產將要面臨的賬務難題
(一)賬務處理難度將會增加。營改增政策內容規定,只有符合管理規范,賬務清晰的企業才能進行準確的申報納稅,這種方式的改變將給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財務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一是財務人員面臨新舊制度的變化,后續工作的銜接,政策的變化使得財務工作人員的具體工作發生了較大的改變,因此在任務銜接上出現某些方面的難題。加之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財務人員的素質和職業水平參差不齊,對于政策改變的理解、相關業務的處理以及稅收的申報等難以做到步調一致,因而給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賬務處理上帶來一定的風險,影響企業的收益。二是之前的營業稅制度是對企業的營業額進行直接征稅,會計內容相對較為簡單,核算方式也較為簡易,容易看懂。而增值稅政策的實施,采用抵扣的核算方式,企業所繳納的納稅額等于銷項稅減去進項稅,會計核算內容增多,核算起來較為復雜,相比之前的營業稅處理難度加大。
(二)增值稅專用發票難以管理。營改增所帶來的改變不只是核算方式上的轉變,同時帶來開票系統、報稅系統、認證系統等方面一系列的問題。發票歷來都是企業財務關注的重點,營改增的實施,更加重視發票的管理。
由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具有開發周期長、項目內容紛繁復雜的特點,項目的立項必須嚴格執行土地取得、前期項目設計、建設施工、竣工驗收以及交付等六大環節,每一個環節都是由于不同的業務部么進行承辦。這些業務部門在營改增之后大多數是第一次接觸業務上的轉變,對于增值稅的專用發票不是特別熟悉,這就給業務人員帶來諸多工作上的不便。營改增規定增值稅的發票必須在180天內認證完畢,這無疑給沒有相關經驗的工作人員帶來巨大的挑戰。因此,營改增之后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管理是房地產開發企業關注的重中之重,將直接影響企業的效益。
四、營改增后房地產開發企業加強賬務處理的對策
為應對“營改增”帶來的賬務處理難度增加、發票風險進一步加大等諸多問題,筆者認為應該做到以下幾點:
(一)積極做好財務核算工作,加強人員的培訓。營改增對于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賬務處理提出了新的要求,營改增之后的稅收政策、賬務處理和賬務核算業務等都產生了較大的轉變,這也是企業的財務人員必須面臨的問題。針對于此,企業應該加強對財務人員的培訓力度,引導企業財會人員積極學習相關的稅收知識,具體包括:增值稅概念、原理、計算方式、納稅環節、申報環節等,確保財務人員在改革之后可以進行熟練的業務處理。除此之外核算工作也得做好,企業應該監督財務人員積極做好核算工作,保證房地產開發企業的運營效率。
(二)制定和完善企業相關財稅制度。營改增之后使得企業的財務核算方式產生了較大的改變,增值稅發票的管理對于企業具有較大的影響,因此企業制定和完善相關的財稅制度來控制企業的財務風險顯得尤為重要。制度內容應該包括對房地產開發企業的采購環節、開發環節、納稅環節以及銷售環節等進行嚴密控制,盡量規避上述環節給企業帶來的財務風險。
(三)重視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管理,慎重選擇供應商。營改增規定納稅企業所納的增值稅額由銷項稅額減去進項稅額所得,若納稅人所取得的增值稅憑證不符合相關制度規定的,其進項稅額不能從銷項稅額中扣除,因此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管理是企業應該重視的問題。房地產開發企業可從以下幾方面進行管理規范:一是切實重視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管理,及時取得收集好相關可以抵扣的發票,例如提升企業財務人員的發票意識、慎重合理選擇供應商。二是加強專用發票的認證管理,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認證,避免超期無法進行認證,給企業帶來一定的經濟損失。
五、結語
營改增作為我國稅制改革的重要方針舉措,關乎著我國經濟的長遠發展。房地產開發企業應該積極響國家的政策,財務人員需做好企業的賬務工作,確保企業取得最大的收益。(作者單位:安徽水安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參考文獻:
[1] 李妹柔,陳金婷.“營改增”后房地產開發企業會計處理的變化及對財務報表、財務指標的影響[J].商業會計,2015,24:37-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