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時間:2023-10-12 17:39:38
序言:作為思想的載體和知識的探索者,寫作是一種獨特的藝術,我們?yōu)槟鷾蕚淞瞬煌L格的5篇市場經濟局限性,期待它們能激發(fā)您的靈感。
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的法,它的產生與發(fā)展以商品經濟的發(fā)達為基礎。隨著簡單商品生產的出現,市民實現其私人利益的方式主要是通過商品交換。市民的關系也就主要是財產占有和財產交換,市民在相互交往和商品交換中勢必形成一定的組織和制度,這些組織和制度的總和構成了市民社會。由此可見,民法的產生是以市民社會為社會基礎的,民法自然而然地成為市民社會的法。[1]
民法是市民社會的法,這就決定了民法的基本理念應與市民社會的基礎相一致,即以平等自由作為民法的理念,決定了民法應以權利為本位;以保護個人利益為終極關懷。所以在民法產生之日起就以所有權神圣、私法自治、過錯責任為其基本原則。
市場經濟是發(fā)達的商品經濟,所以在市場經濟時期,其社會經濟運行方式依然是以在市民社會基礎上形成的自由平等、所有權神圣為基礎的。二者都是平等、自由的主體在以市場作為資源配置基本方式的條件下自主自愿地根據自身的利益需要進行商品交換的。主要表現在:首先,市場經濟是平等經濟,商品交換必須以平等的交換主體的存在為基礎。市場經濟所需要的法律是排除了權利義務以身份、地位、財富、文化等等差別為基礎的不平等的分配而是以平等待人為核心的法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成為市場經濟的基本要求。其次,市場經濟依然是自由交換經濟,利益的追求是經濟主體進行經濟活動,參與經濟關系的內在動力和根本目的。經濟主體的商品交換是實現其利益的根本手段。對于有經濟利益的經濟主體在法定的范圍以內以何種方式實現自己的利益是自己分內之事,意思自治和行為自由成為市場經濟下經濟主體參與經濟活動的最高原則。市場經濟又是契約型經濟,商品交換的過程也就是契約形成的過程,契約自由成為意思自治的最重要的表現。
市場經濟在運行過程中,為滿足私人利益,市民之間必然通過物質交換以達到互惠的目的。交往和互換就成為市民社會運行的基本方式,自由平等成為商品交換的基本要求。所以,保障市場經濟運行的法律必須承認經濟主體平等的法律地位。這個法律應是按平等有序、等價有償的原則來維持交易秩序,必須對私人利益以充分的保護和尊重。而民法的基本原理、原則、制度正是市場經濟這一要求的反映。實踐證明在市場經濟下,民法是唯一的能夠解決市場內部經濟運行的社會控制形式。它的自治性質也使它很容易為市場經濟主體所自愿認可,其高度的可預測性為市場活動的有序化提供了保障。故民法成為規(guī)范市場經濟運行的最基本的法律。
二、民法在調節(jié)市場經濟秩序運行中的局限性
在19世紀末20世紀初,西方主要資本主義國家相繼進入壟斷資本主義階段,壟斷的形成使社會經濟中出現了嚴重的限制競爭的行為。這時市場本身的缺陷日益顯露,利用市場作為資源配置方式的經濟運行機制不能正常發(fā)揮作用。市場本身的缺陷和市場機制的失靈所帶來的是非正常的市場現象,這時以個人主義為基礎的以私人利益為目標的民商法無論就其傳統(tǒng)的還是現代的形式而言對于消除這些缺陷是無能為力的。由此可見,民法對進入壟斷資本主義后的市場經濟的調節(jié)存在很大的局限性。民法這時的局限性主要表現在:
(一)民法抽象的平等不能解決現實中事實上不平等所帶來的社會矛盾。由于民法是調節(jié)平等主體之間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所以平等原則就成為民法的基本原則。但是民法在規(guī)定平等人格的時候注重抽象的人格的平等而忽視在現實社會中存在大量的事實上的不平等,這種事實上的不平等是由經濟個體的自然的和社會的差別引起的。在市場規(guī)律優(yōu)勝劣汰的情況下,這種事實上的不平等可能對民法上所規(guī)定的抽象的人格平等提出挑戰(zhàn)。對于由事實上不平等引起的一系列社會問題,民法不能完全解決,如對勞動者和消費者的保護。從表面上看勞動者和消費者在法律上有與用人單位和生產者平等的法律地位和人格。但實際上由于經濟和社會因素使勞動者和消費者處于劣勢地位,以至于這種雇用關系和交換關系一開始就不是一種平等的關系,它所體現的是一種支配與被支配、壓迫與被壓迫的關系。因為在當事人處于不平等的地位時就不能夠真正說他們之間的協(xié)議是他們自由意志交流的結果,在這種情況下處于劣勢地位的一方會受到極大的壓制,就像受到壓迫一樣。[2]對于這種基于事實上的不平等而造成的強勢一方對弱勢一方的支配和壓迫的不平等現象以抽象人格平等為基礎的民法是無法解決的。
(二)民法的所有權絕對原則制約社會整體利益。市場經濟是商品交換經濟,經濟主體要在商品交換中獲取最大的利益。
商品交換要求雙方對自己的商品擁有明確的所有權,于是財產所有權成為全部財產制度的基礎。[3]為保護經濟主體的利益,民法在其產生之日起就明確規(guī)定了所有權神圣和所有權絕對原則,傳統(tǒng)民法認為所有權屬于天賦人權應予絕對的保護。不可否認所有權絕對原則在市場經濟早期保護了私人的利益,推動了經濟的發(fā)展。但隨著市場經濟的發(fā)展和社會化大生產的發(fā)達,所有權絕對原則顯示出其內在的不足,產生了不良的后果。
其一,所有人不僅對所有物可任意支配,即對于他人也可發(fā)揮威力;所有人即財富的擁有者在經濟上處于強勢的地位,對經濟上的弱者不免仗勢欺凌。其二,所有權系絕對權利,不包含任何義務,結果導致:一方面,廣大富有者田連阡陌,任意使田地荒蕪,坐擁廣廈萬間者任其房屋空廢;另一方面廣大的貧苦勞動者無田可耕,無屋可住。[4]此外,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社會化大生產的發(fā)展使各生產單位成為一個生產環(huán)節(jié),各部門聯系加強,需要各部門之間協(xié)調配合才能共同發(fā)展,但所有權的絕對原則勢必影響社會化大生產,為個人利益而損害社會整體的利益,最終影響市場經濟的良性發(fā)展。
(三)民法的自由和自治可能引起經濟在微觀上的盲目和宏觀上的不穩(wěn)定。首先,契約自由是私法自治的核心,契約是當事人雙方平等協(xié)商相互限制的合意,在自由競爭的市場經濟條件下,由于各經濟主體在社會經濟中的地位的差距不太明顯,而且從當時的情況來看,契約自由有經濟領域亞當斯密的古典經濟理論和法學領域的自然法學派的支持,所以其消極的一面沒有明顯的顯露出來。但到了壟斷資本主義時期,由于壟斷和不正當競爭的現象的出現,各經濟主體在社會經濟中的地位差距明顯拉大,使現實中的經濟個體的締約地位和締約能力不盡相同,這就必然使契約自由受到限制,這說明契約自由的現實條件不是天然存在的,正如德國法學家耶林所說:每個契約都含有局部的放棄自由。契約自由是市場經濟的必然要求,民法是最能體現契約自由和私法自治。但古典的契約自由概念一開始就存在某些嚴重的缺陷,而隨著現代合同法的發(fā)展,這些缺陷成千上萬倍的擴展開來,古典的契約自由概念沒有考慮到許多情況下事實上存在可能迫使某人在簽訂合同的社會經濟的壓力。所以民法對契約自由的維持和捍衛(wèi)與現代市場經濟中那些濫用契約自由而引發(fā)的破壞正常市場競爭機制的行為之間的矛盾成為民法對現代市場經濟秩序調節(jié)的不足的表現。其次,行為自由成為一切市場主體從事一切市場行為的最高原則。自愿是民事主體積極地、主動地、創(chuàng)造性地進行競爭的基本前提,但其基礎和目的卻是私人利益的獲取和滿足。在市場經濟中經濟主體通常對自己的利益斤斤計較,孜孜以求的利己主義者不可能成為利他主義的天使,其經濟活動的以利己為依而各隨其愿自行其是,結果必然導致經濟活動的盲目性與宏觀的無序性。民法以維護個體的利益為終極關懷,所以民法對經濟個體這種對于個人利益的追求持肯定的態(tài)度。而經濟個體在微觀經濟領域對個人利益的追求必然導致市場的混亂,導致市場作為資源配置手段作用不能有效地發(fā)揮。由于市場本身的缺陷,市場本身不但不能預先通過計劃從宏觀上對經濟個體利益的追求加以引導,市場內在的自由性反而更加鼓勵個體對利益盲目的追求,最終導致經濟活動的更加無序和盲目。所以民法的自由原則在推動市場經濟的快速發(fā)展的同時不可能克服自愿原則在與市場本身固有缺陷同時存在時所引發(fā)的一系列社會問題。最后,民法作為市民社會的法,私法自治是市民社會的基本要求,所以民法從產生之日起就以維護私法自治原則為己任,排斥國家權力介入私人經濟領域。在簡單商品經濟和自由競爭資本主義時期,以亞當斯密的古典經濟理論為指導,國家在社會經濟領域充當守夜人的角色。管的最少的政府就是最好的政府,經濟在市場這只看不見的手的作用下迅速發(fā)展,以自發(fā)的交易和生活關系為規(guī)范對象的民法及其相應的民法的精神得到了弘揚。但到了19世紀中葉,市民社會因生產力和社會化大生產的發(fā)展導致壟斷和不正當競爭的出現,經濟危機的爆發(fā),社會不平等現象的加劇。面對這些,私法陷入空前的困惑之中。[5]為解決這一系列社會問題就要求國家權力介入私人經濟領域。這時的經濟理論上樂觀主義國家職能的凱恩斯主義逐漸取代了理性國家職能主義的古典市場經濟理論,13國家干預主義在經濟領域中成為主流。各主要資本主義國家開始全面干預經濟生活以克服由于市場自身的缺陷而帶來得各種社會問題,維護社會經濟的平穩(wěn)發(fā)展,保障社會的整體利益。尤其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國家的宏觀調控對于經濟的平穩(wěn)發(fā)展有著不可缺少的意義,國家權力介入私人經濟領域對經濟生活進行調節(jié)是現代市場經濟運行的基本方式之一。而民法在這種市場條件表現出最致命的不足就是排斥國家公權力介入私人經濟領域,反對國家與社會合作,無法從整體上克服市場缺陷所帶來的各種社會問題和嚴重后果。
(四)民法的任意主義的調節(jié)方式難以應付非正常的市場現象。民法是商品經濟運行的基本法,它主要通過用任意性規(guī)范來規(guī)定各民事主體權利義務,保護民事主體自由的意思表示,從微觀經濟運行的個體入手來調節(jié)經濟的正常運行,所以也可以說民法的規(guī)范作用主要是運用非強制性規(guī)范在微觀經濟領域發(fā)揮的。在商品經濟的早期和自由競爭資本主義時期,經濟運行的方式以市場配置資源為主,這時的市場行為主要是正常的市場行為,即市場處于其應然的狀態(tài)。所以民法是以市場的應然狀態(tài)為其發(fā)揮作用的基礎,以保證市場在其應然狀態(tài)下自發(fā)地正常運行為目的的。但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由于市場自由放任產生了許多不正常的市場現象,像壟斷和不正當競爭。這些現象的出現制約了市場經濟的正常運行,市場經濟應然狀態(tài)與其實然狀態(tài)的差距拉大。在這種情況下以從微觀角度運用非強制規(guī)范的調節(jié)手段和以維護市場在其應然狀態(tài)下自行運作為目的的民法已經不能完全充分地維持市場經濟的正常運行。當這種非正常的市場現象嚴重危及社會經濟正常活動時,就必須運用國家之手從宏觀上對經濟活動進行指導和調控,同時對市場的自由和放任進行規(guī)制以克服由此引發(fā)的危及經濟活動的現象。由此可見,民法的調節(jié)市場運行的方法和目的對于現代市場經濟中出現的經濟運行的無序和盲目的消除是乏力的。
三、民法的自我修正
雖然民法在規(guī)范市場經濟秩序中局限性存在的原因不在于民法的本身,但民法是市場經濟運行的基本法,以保證市場機制的配置作用的正常發(fā)揮為己任,所以在現代市場經濟中市場作用的發(fā)揮仍然需要民法的保障。這就要求民法適應現代市場經濟發(fā)展的需要對自身作一些修正。民法的修正開始于19世紀末20世紀初,這個時期各資本主義國家相繼進入壟斷資本主義時期。經濟危機的爆發(fā)、兩極分化的加劇和在當時興起的社會法學派的推動下各國紛紛對本國民法進行修正。其主要的內容是:1.在規(guī)定抽象人格平等的同時注意對具體人格的保護。現代民法開始注意民事主體在實際中的差異,通過對不同的民事主體根據其不同的社會地位,經濟勢力和職業(yè)給予不同的保護,一方面可以保護社會弱勢群體的利益,另一方面可以促進社會利益分配的公平。2.對自由做一定的限制,也就是受制約的競爭。自由競爭為近代社會帶來活力也帶來弊端,為防止因自由競爭而引起危及社會整體利益和破壞市場秩序正常運行的現象的出現,民法有必要對自由進行限制。3.所有制的社會制約。
所有制是民法的根本,但民法規(guī)定的所有權絕對原則在近代社會壟斷生產方式出現后就僅僅適宜于非生產資料的個人財產所有,它在生產領域以及在以生產為中心的整個再生產的經濟活動中已經不再適應。[6]所以對所有權的制約成為現代民法的一個重要內容,尤其是對土地所有權的公法制約及主要生產資料的統(tǒng)制,使所有權具有的社會性在現代民法中得到優(yōu)先考慮。[7]
4.無過錯責任的抬頭和社會責任的出現。現代社會中公害、交通事故、缺陷產品的大量損害的發(fā)生使支持個人責任的社會經濟理論發(fā)生動搖,與此相適應代替?zhèn)€人責任產生了以舉證責任轉換所加重的過失責任、危險責任、過錯責任。5.公序良俗的民法原則開始引入民法,從一定程度上改變了傳統(tǒng)民法只注重個人利益的傾向,開始注重對社會整體利益加以保護。
關鍵詞:行政許可、市場經濟、局限
行政許可,一般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準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作為政府對國家和社會生活的事前監(jiān)管和規(guī)制手段,行政許可的范圍即設定許可的事項意味著政府行使權力的范圍和空間,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行政許可一方面可以完善市場經濟體系,但也存在著固有的局限性。應對它有一個合理的認識。
一、市場經濟的不完善是行政許可產生的基礎
在中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市場經濟體制還不完善,在很多地區(qū),很多經營權的取得實行政府行政審批制,只要有關領導批條子,就可取得某種經營權。這種作法導致許多想經營此種商業(yè)的人得不到公平競爭的機會,而一些"有關系"者則可以通過領導批條獲得一個甚至多個經營權。此外,這種不公開、不透明的作法也成為權錢交易、滋生腐敗的溫床。
對行政許可產生的原因有許多認識,尤其是現代西方規(guī)制經濟學對其進行了深入的剖析,其中最根本的一點就是市場失靈為政府干預提供了可能。單純的市場競爭機制解決不了所有的經濟、社會問題;同時,市場競爭機制的作用效果在實踐上有一定的滯后性,從而導致市場機制失靈,主要表現在:(1)消極的外部型,如污染,生產上的成本中沒有包括對消費者造成的環(huán)境污染的損害,如果適用市場競爭原則,必然損害公共利益和消費者。但實際生活中受損害的人又很難團結起來與生產商進行斡旋或抗爭,以讓生產上承擔起損害后果。這時,政府可以規(guī)定生產上應當達到的生產條件,把污染指數納入其生產成本中,從而減少消極的外部性;(2)積極的外部性,如國防、教育、公用事業(yè)等公共產品,受惠者廣泛,但沒有經濟效益或見效慢,如果政府不提供而指望個人去提供這些東西,多數人就享受不到這些產品或服務;(3)不充分的信息,如藥品,消費者的不到充分信息就無法做出理性選擇,如不說明藥品的副作用,消費者會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購買、服用。因此,政府可以要求藥品生產商在其產品上加貼標簽說明藥品的成分、功能及其副作用等,以提供盡可能多的信息讓消費者選擇;(4)保護主義,如對,即使是個人愿意去購買消費,政府也會予以規(guī)制,這是出于保護其人身權的需要。
二、行政許可對市場經濟的作用
市場經濟是權利經濟,市場經濟以市場主體的獨立人格為起點,以市場主體的經濟自、平等權為核心,但市場經濟又是法治經濟、有序經濟。市場經濟要求經濟自治、要束秩序、公正和效率,這都離不開法律制度的保障。行政許可是一項重要的行政權力。它對有序的市場經濟起著重要的控制作用。行政許可制度是世界各國政府對市場經濟進行宏觀管理的置要手段之一。幾乎涉及到行政管理的每一個領域。20世紀80年代.我國行政許可制度迅速發(fā)展。其原因在于行政許可持有人享有高度的自治,另一方面。它又便于國家對經濟的宏觀調控。具體來說;
(一)行致許可制度有利于維護經濟秩序,保護自然資源和生態(tài)環(huán)境。通過行政許可,可以有效控制杜會生產和經營的規(guī)模,制止盲目建設、重復建設,從而維護國家經濟秩序。同時.通過行政許可,可以促進國家資源的有效利用,避免資源、人力浪費,可以保護自然環(huán)境.還可以可以控制進出口貿易.保持國內市場的穩(wěn)定。
(二)行政許可制度有利于維護公共秩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的合法權益
(三)行政許可有利于促進經濟發(fā)展。它在積極地干預社會經濟生活.保障社會經濟健康發(fā)展。例如我國近年來已陸續(xù)在進出口貿易、生產質量、資源利用、個體醫(yī)生執(zhí)業(yè)、文藝演出、廣播電視廣告業(yè)務方面實行許可證制度,有效地促進了國際經濟交流和國內經濟發(fā)展。提高了社會服務水平,繁榮了文化事業(yè)。
三、行政許可的局限性
盡管市場失靈是行政許可產生的基礎原因,但并不等于在解決市場失靈與行政許可之間劃等號,在對行政許可功能的認識上,應樹立以下理念:
(一)行政許可不是萬能的
在社會經濟生活中,政府只是起"補位"的作用,應將市場主體、社會組織推向市場經濟的前臺。凡是市場、社會能夠解決的問題、能夠辦理的事情,政府就應該堅決推出,不再干預。而且,處理這些事情也并不是政府的專長,如企業(yè)生產技術條件的認定,注冊會計師、職業(yè)醫(yī)師、律師等專業(yè)技術人員資質、資格審核等,相關的行業(yè)協(xié)會在技術、組織方面比政府更有優(yōu)勢,即使是政府審批也是以來這些中介組織進行的,政府不如逐漸將這些全部放給社會區(qū)辦理、自律。政府的作用主要是"掌舵"而不是"劃槳"。只有把那些不該管、管不了,實際上也管不好的事情,堅決地從政府職能中分離出去,政府才能把那些自己應該管的事情真正管好。做到這一點,就要求政府在行政管理中科學定位,有所為、有所不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的職能主要是經濟調節(jié)、市場監(jiān)管、社會管理、公共服務,只有履行這些行政職能且需要利用行政許可這一管理手段時才可以考慮設定行政許可。
(二)行政許可不是唯一的管理方式
行政許可不是解決市場失靈唯一的也不一定是最好的手段,即便是該政府管的事情,也要看行政許可是否管用。有些事項,政府還可通過事后監(jiān)管、稅收政策、行政獎勵、行政合同等其他管理方式,這些方式在一定程度上較之于事前的行政審批或許可更有效。"在一定程度上,規(guī)制的增加是由于我們缺乏其他類型的政府干預"我國,行政許可過多過濫在一定程度上也與政府缺少管理方式創(chuàng)新有關。比如在污染物排放方面,我國實行審批制度,美國則實行污染交易制度,美國的企業(yè)買到核定的排污額度后,不僅自己可以用,還可以通過各種措施降低污染物排放量后將剩余的額度有償轉讓。由于利益機制的激勵,企業(yè)不斷提高對環(huán)保的重視以達到減少污染物排放的控制目標,也就不需要政府在區(qū)設定有關的行政許可了。而且,在我國,行政許可對一些政府部門來說是一種最省事(坐在辦公室里蓋個公章就行)也最實惠(亂收費)的管理方式,而且重許可輕監(jiān)管,這種管理理念無疑是不利于經濟和社會發(fā)展的。
(三)行政許可是有成本的
即使是行政許可能夠達到一定效果,也要進行成本效益分析,看實施行政許可的社會效益是否大于社會成本。從經濟學的角度看,行政許可的成本是很高的,有很大的弊端。首先,政府也有信息不足的困境,由于信息不對稱狀態(tài)會產生機會成本,導致有些通過行政許可進行的資源配置與經濟規(guī)律相悖,會導致無效率的市場準入,同時還會造成國有資產流失;其次,由于行政審批或許可權過大,缺少監(jiān)督和制約,行政許可機關和人員會產生腐敗,導致第二次成本;最后,行政許可中的效率低下、手續(xù)繁瑣,導致個人或企業(yè)跑不完的部、蓋不完的章、交不完的費,這些無疑也會導致交易成本增加。因此,上述局限或缺陷決定了行政許可的范圍應是適度的,哪些事項需要設定許可,哪些事項不需要設定許可,應根據市場經濟和社會發(fā)展的客觀需要而定。
參考文獻:
[1]馬秋蓮. 行政許可制度與市場經濟.生產力研究[M].2002.02
[2]趙穎.市場經濟與行政許可的范圍.經濟與管理[M].2004.08
近年來,xx省公安系統(tǒng)開展了命案攻堅戰(zhàn)役,響亮提出了“命案必破”的口號,***公安局更是把命案攻堅戰(zhàn)放到了重中之重的位置,作為中心工作來抓,命案必破成為了全體公安民警特別是全體刑警的神圣使命。為了完成這一光榮而艱巨的任務,有多少民警忘我地奮戰(zhàn)在命案攻堅一線,用他們的汗水、淚水和鮮血去實現人民警察的誓言。作為刑警大隊長***同志深感責任重大,按照xx省廳、大興安嶺行署公安局的安排,狠抓工作的落實,積極向本局班子建議,堅持命案防范命案偵破與日常案件偵破工作要兩手抓,不可偏廢。在實際工作中,他和刑警大隊全體民警一起,以打黑除惡等各項專項行動為龍頭,帶動了各項工作積極開展。及時總結了“打黑除惡”專項斗爭成功的經驗和做法,逐步建立完善防范、打擊、控制黑惡勢力犯罪的責任制。堅持“打早打小打苗頭”和“露頭就打、除惡務盡”的原則,加強對涉黑案件的偵辦,堅決防止黑惡勢力坐大成勢。在2009年度中打掉了以李立偉為團伙頭目、冷金龍為團伙骨干成員、李立東為一般成員的惡勢力團伙。
在抓好案件偵破的同時,***同志對刑警大隊的隊伍建設高度重視。決心打造一支政治思想過硬、業(yè)務嫻熟的隊伍。隊伍建設是公安工作永恒的主題,工作中,***同志始終堅持“抓班子,帶隊伍,促工作,保平安”的思路,緊緊圍繞“抓基礎、樹形象、上臺階”的總體目標,在建警路上勵精圖治,開拓創(chuàng)新,建設了一個過硬的班子,一支鐵的隊伍。他在大隊班子成員中提出“向我看齊”的口號,要求班子成員始終做到政治上清醒堅定,經濟上清清白白,工作上盡職盡責,管理上清清楚楚,生活上普普通通,并時時處處身先士卒,率先垂范。在他的帶領下,刑警大隊班子營造了共識、共心、共事的良好氛圍,建成了團結、務實、勤政、廉潔、高效的領導集體。他帶領全體民警采取強化政治學習、思想教育,適時開展有針對性的紀律作風大整頓和“從嚴治警、執(zhí)法為民”教育整頓。并以崗位大練兵為契機,采取走出去,請進來的辦法,加強民警業(yè)務培訓,在全隊內形成大興學業(yè)務之風,以業(yè)務知識“強兵”;以嚴格管理和嚴格執(zhí)法“帶兵”;以從優(yōu)待警“養(yǎng)兵”。在***同志帶領下,刑警大隊走出了一條以制度做保障,優(yōu)化管理的政治建警、依法治警之路。創(chuàng)造了自他就任以來,無任何違法違紀發(fā)生的隊伍建設記錄。
在業(yè)務學習上,按照干什么練什么、缺什么補什么的要求,結合刑偵工作實際,組織刑偵民警開展了刑事偵察、法律知識、計算機等業(yè)務的學習。***還組織制定了刑警大隊基礎工作業(yè)務建設三年規(guī)劃實施方案,以上級業(yè)務部門和本局的總體要求和部署,以“夯實基礎、服務實戰(zhàn)、穩(wěn)步推進、全面提高”為出發(fā)點,明確目標,整章建制,分步實施,實現向基礎業(yè)務建設要素質,要戰(zhàn)斗力。決心在三年期的刑偵基礎業(yè)務建設中,以基礎業(yè)務建設為主線,通過抓基層、打基礎、苦練基本功,把刑偵基層基礎工作業(yè)務建設進一步推向規(guī)范化、專業(yè)化、信息化,從而更好地為偵查破案服務,為打擊刑事工作提供強勁的基礎保障和工作支持。
一、在整頓和規(guī)范市場經濟秩序工作中取得的成績
2005年以集中開展“三項整治”為主線,繼續(xù)深入開展整頓和規(guī)范市場經濟秩序的各項工作,不斷拓展監(jiān)管領域,加強行政執(zhí)法力度,創(chuàng)新監(jiān)管新理念,努力提高行政執(zhí)法監(jiān)管水平,積極推進以人為本的“和諧監(jiān)管”,營造構建和諧社會的良好環(huán)境。
(一)狠抓落實企業(yè)年檢和個體工商戶貼花驗照工作,著力促進市場主體健康發(fā)展。
企業(yè)年檢和個體工商戶驗照貼花既是對市場主體準入的后續(xù)監(jiān)管,也是登記管理的重要環(huán)節(jié)。我局通過多種形式,采取一些行之有效的方法措施,不斷為完善“經濟戶口”檔案提供了真實資料,也有力地杜絕了弄虛作假、蒙混過關的現象,從而提高了年檢驗照質量。今年全縣應檢企業(yè)402戶,實檢企業(yè)391戶,年檢率97%。通過年檢,核定A級企業(yè)385戶,B級企業(yè)6戶。全縣應驗照貼花個體工商戶3450戶,驗照貼花率96%。圓滿完成了上級下達的各項指標。在年檢貼花驗照期間,清理有前置許可證的企業(yè)230戶、個體工商戶1247戶,責令無有效前置許可證件的企業(yè)辦理注銷登記5戶,依法收繳無有效前置許可證件的個體工商戶營業(yè)執(zhí)照2戶,責令無有效前置許可證件的企業(yè)變更經營范圍的3戶,責令無有前置許可證件的個體工商戶變更經營范圍的7戶。查處企業(yè)違法違章行為19起,罰沒款金額4.6萬元。
(二)堅決取締無照經營違法行為,扎實開展亮照經營專項檢查。
維護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取締打擊無照經營尤為重要。今年我局做到了組織到位,細化目標責任制,加強與當地黨委、政府及部門聯系,嚴格執(zhí)法,敢于碰硬,對無照經營堅決予以取締。今年在專項整治期間,共檢查企業(yè)286戶、個體工商戶2766戶,其中:證照齊全的企業(yè)282戶、個體工商戶2741戶;證照不全的企業(yè)4戶、個體工商戶25戶;限期補改的企業(yè)2戶、個體工商戶13戶;限期變更的企業(yè)1戶;限期注銷的企業(yè)1戶、個體工商戶2戶;查處無照經營戶(個體)10戶,限期補辦營業(yè)執(zhí)照的9戶,取締1戶,罰沒款金額0.45萬元;未亮照經營的企業(yè)3戶、個體工商戶12戶,全部進行了處罰,罰沒款金額1600元。
(三)強化農資市場整頓,切實履行職責,保護農民的合法權益。
為進一步加強農資市場的監(jiān)管,真正將“紅盾打假護農”行動落到實處,組織全局干部認真學習中央“1號文件”精神,把打擊制售假冒偽劣農資產品的違法行為,作為紅盾護農支農的具體體現。先后5次組織對流通領域農資產品質量進行檢查,對全縣7戶經營規(guī)模較大的農資經營戶推行了商品質量關口前移,查處了一批“坑農”、“害農”的違法案件,進一步規(guī)范了全縣農資市場經濟秩序。全年共出動執(zhí)法人員122人(次),出動車輛43臺(次),檢查農資經營企業(yè)18戶、個體工商戶88戶,查獲化肥、農藥、種子違法案件6起,收繳罰沒款3萬余元。
(四)“三項整治”工作長抓不懈。
全面落實“三項整治”工作和“三次集中整治”工作,全年共開展以“三項整治”工作為重點的各類市場專項整治工作16次,其中組織食品安全及節(jié)日食品安全專項整治6次,組織開展虛假違法廣告專項整治工作3次,省局“三項整治”督查組在對我局“三項整治”工作檢查時,給予的充分肯定;開展了鹽業(yè)市場專項檢查,規(guī)范了***鹽業(yè)市場秩序;對流通領域的成品油進行了質量監(jiān)管,進行了兩次質量抽檢;加強了蠶繭市場管理,進一步規(guī)范了蠶種、蠶繭市場秩序;對全縣鐵路沿線廢舊收購站進行了全面清查,規(guī)范了廢舊收購市場的經濟秩序;對全縣轄區(qū)煤礦、礦產業(yè)、旅游景點、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進行了安全生產大檢查,消除了安全隱患;規(guī)范了保險市場經營秩序,對新進駐我縣的5家保險企業(yè)進行行為規(guī)范;成功的舉辦了**縣2005年“三月三”商品貿易交流大會;在我縣創(chuàng)建省級衛(wèi)生文明城市工作中,積極履行職責,加大市場監(jiān)管力度,城區(qū)集貿市場進一步得到完善。
(五)以打擊傳銷和變相傳銷為重點,維護社會穩(wěn)定。
針對我縣傳銷和變相傳銷活動一度有所抬頭的實際,我們一是組織對賓館、飯店管理人員召開聯席會,學習傳銷和變相傳銷的表現形式,講解危害后果,形成群防群治的社會環(huán)境。二是加大輿論宣傳,利用廣播、電視、報紙等傳播媒介,宣傳《直銷管理條例》和《禁止傳銷條例》,廣泛地向社會宣傳傳銷和變相傳銷對社會帶來的危害,增強群眾的自我防范能力;張貼宣傳標語60余幅,在媒介報道4篇。三是與公安機關密切配合,加大轄區(qū)傳銷窩點的排查整治力度,驅散變相傳銷窩點1個,幫教傳銷人員20余名,有力地維護了社會秩序的穩(wěn)定。
(六)行政執(zhí)法進一步得到加強,辦案質量有了明顯提高。
認真落實執(zhí)法責任制,加強執(zhí)法監(jiān)督檢查,切實規(guī)范執(zhí)法行為。為維護市場經濟秩序,促進經濟發(fā)展,充分發(fā)揮工商行政管理職能,認真落實執(zhí)法責任制,堅持監(jiān)管職能到位,行政執(zhí)法到位。全年共查處各類違法違章案件116件,其中立案查處67件,簡易程序處罰49件,罰沒總金額23.70萬元。同時加大了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guī)的宣傳,不斷提高企業(yè)和個體工商戶的守法經營意識,向社會發(fā)放各類法規(guī)宣傳資料32000余份,培訓企業(yè)管理人員和個體工商戶120余人。強化案件核審和錯案責任追究制度,確保行政處罰案件正確、合法。全年案件合格率達98%,優(yōu)良率達51%。案件核審率達100%。所有的處罰案件,無一例訴訟。
(七)整頓和規(guī)范市場經濟秩序工作做到長抓不懈。
整頓和規(guī)范市場經濟秩序工作不斷深入,局黨組高度重視,縣局與各所簽訂了目標責任書,做到有安排、有檢查、有考核。不斷的完善各類監(jiān)管機制,把日常巡查作為重要考核內容,規(guī)范執(zhí)法行為,實行預警制,擴大12315申訴舉報網絡,把投訴站(點)設在農村的村組上,實行群眾舉報制,為建立長效監(jiān)管工作打下了基礎。加大行政執(zhí)法力度和案件的查處工作,不斷規(guī)范市場經營行為。
一、在整頓和規(guī)范市場經濟秩序工作中取得的成績
2005年以集中開展“三項整治”為主線,繼續(xù)深入開展整頓和規(guī)范市場經濟秩序的各項工作,不斷拓展監(jiān)管領域,加強行政執(zhí)法力度,創(chuàng)新監(jiān)管新理念,努力提高行政執(zhí)法監(jiān)管水平,積極推進以人為本的“和諧監(jiān)管”,營造構建和諧社會的良好環(huán)境。
(一)狠抓落實企業(yè)年檢和個體工商戶貼花驗照工作,著力促進市場主體健康發(fā)展。
企業(yè)年檢和個體工商戶驗照貼花既是對市場主體準入的后續(xù)監(jiān)管,也是登記管理的重要環(huán)節(jié)。我局通過多種形式,采取一些行之有效的方法措施,不斷為完善“經濟戶口”檔案提供了真實資料,也有力地杜絕了弄虛作假、蒙混過關的現象,從而提高了年檢驗照質量。今年全縣應檢企業(yè)402戶,實檢企業(yè)391戶,年檢率97%。通過年檢,核定A級企業(yè)385戶,B級企業(yè)6戶。全縣應驗照貼花個體工商戶3450戶,驗照貼花率96%。圓滿完成了上級下達的各項指標。在年檢貼花驗照期間,清理有前置許可證的企業(yè)230戶、個體工商戶1247戶,責令無有效前置許可證件的企業(yè)辦理注銷登記5戶,依法收繳無有效前置許可證件的個體工商戶營業(yè)執(zhí)照2戶,責令無有效前置許可證件的企業(yè)變更經營范圍的3戶,責令無有前置許可證件的個體工商戶變更經營范圍的7戶。查處企業(yè)違法違章行為19起,罰沒款金額4.6萬元。
(二)堅決取締無照經營違法行為,扎實開展亮照經營專項檢查。
維護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取締打擊無照經營尤為重要。今年我局做到了組織到位,細化目標責任制,加強與當地黨委、政府及部門聯系,嚴格執(zhí)法,敢于碰硬,對無照經營堅決予以取締。今年在專項整治期間,共檢查企業(yè)286戶、個體工商戶2766戶,其中:證照齊全的企業(yè)282戶、個體工商戶2741戶;證照不全的企業(yè)4戶、個體工商戶25戶;限期補改的企業(yè)2戶、個體工商戶13戶;限期變更的企業(yè)1戶;限期注銷的企業(yè)1戶、個體工商戶2戶;查處無照經營戶(個體)10戶,限期補辦營業(yè)執(zhí)照的9戶,取締1戶,罰沒款金額0.45萬元;未亮照經營的企業(yè)3戶、個體工商戶12戶,全部進行了處罰,罰沒款金額1600元。
(三)強化農資市場整頓,切實履行職責,保護農民的合法權益。
為進一步加強農資市場的監(jiān)管,真正將“紅盾打假護農”行動落到實處,組織全局干部認真學習中央“1號文件”精神,把打擊制售假冒偽劣農資產品的違法行為,作為紅盾護農支農的具體體現。先后5次組織對流通領域農資產品質量進行檢查,對全縣7戶經營規(guī)模較大的農資經營戶推行了商品質量關口前移,查處了一批“坑農”、“害農”的違法案件,進一步規(guī)范了全縣農資市場經濟秩序。全年共出動執(zhí)法人員122人(次),出動車輛43臺(次),檢查農資經營企業(yè)18戶、個體工商戶88戶,查獲化肥、農藥、種子違法案件6起,收繳罰沒款3萬余元。
(四)“三項整治”工作長抓不懈。
全面落實“三項整治”工作和“三次集中整治”工作,全年共開展以“三項整治”工作為重點的各類市場專項整治工作16次,其中組織食品安全及節(jié)日食品安全專項整治6次,組織開展虛假違法廣告專項整治工作3次,省局“三項整治”督查組在對我局“三項整治”工作檢查時,給予的充分肯定;開展了鹽業(yè)市場專項檢查,規(guī)范了***鹽業(yè)市場秩序;對流通領域的成品油進行了質量監(jiān)管,進行了兩次質量抽檢;加強了蠶繭市場管理,進一步規(guī)范了蠶種、蠶繭市場秩序;對全縣鐵路沿線廢舊收購站進行了全面清查,規(guī)范了廢舊收購市場的經濟秩序;對全縣轄區(qū)煤礦、礦產業(yè)、旅游景點、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進行了安全生產大檢查,消除了安全隱患;規(guī)范了保險市場經營秩序,對新進駐我縣的5家保險企業(yè)進行行為規(guī)范;成功的舉辦了**縣2005年“三月三”商品貿易交流大會;在我縣創(chuàng)建省級衛(wèi)生文明城市工作中,積極履行職責,加大市場監(jiān)管力度,城區(qū)集貿市場進一步得到完善。
(五)以打擊傳銷和變相傳銷為重點,維護社會穩(wěn)定。
針對我縣傳銷和變相傳銷活動一度有所抬頭的實際,我們一是組織對賓館、飯店管理人員召開聯席會,學習傳銷和變相傳銷的表現形式,講解危害后果,形成群防群治的社會環(huán)境。二是加大輿論宣傳,利用廣播、電視、報紙等傳播媒介,宣傳《直銷管理條例》和《禁止傳銷條例》,廣泛地向社會宣傳傳銷和變相傳銷對社會帶來的危害,增強群眾的自我防范能力;張貼宣傳標語60余幅,在媒介報道4篇。三是與公安機關密切配合,加大轄區(qū)傳銷窩點的排查整治力度,驅散變相傳銷窩點1個,幫教傳銷人員20余名,有力地維護了社會秩序的穩(wěn)定。
(六)行政執(zhí)法進一步得到加強,辦案質量有了明顯提高。
認真落實執(zhí)法責任制,加強執(zhí)法監(jiān)督檢查,切實規(guī)范執(zhí)法行為。為維護市場經濟秩序,促進經濟發(fā)展,充分發(fā)揮工商行政管理職能,認真落實執(zhí)法責任制,堅持監(jiān)管職能到位,行政執(zhí)法到位。全年共查處各類違法違章案件116件,其中立案查處67件,簡易程序處罰49件,罰沒總金額23.70萬元。同時加大了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guī)的宣傳,不斷提高企業(yè)和個體工商戶的守法經營意識,向社會發(fā)放各類法規(guī)宣傳資料32000余份,培訓企業(yè)管理人員和個體工商戶120余人。強化案件核審和錯案責任追究制度,確保行政處罰案件正確、合法。全年案件合格率達98%,優(yōu)良率達51%。案件核審率達100%。所有的處罰案件,無一例訴訟。
(七)整頓和規(guī)范市場經濟秩序工作做到長抓不懈。
整頓和規(guī)范市場經濟秩序工作不斷深入,局黨組高度重視,縣局與各所簽訂了目標責任書,做到有安排、有檢查、有考核。不斷的完善各類監(jiān)管機制,把日常巡查作為重要考核內容,規(guī)范執(zhí)法行為,實行預警制,擴大12315申訴舉報網絡,把投訴站(點)設在農村的村組上,實行群眾舉報制,為建立長效監(jiān)管工作打下了基礎。加大行政執(zhí)法力度和案件的查處工作,不斷規(guī)范市場經營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