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10-12 15:36:33
序言:作為思想的載體和知識的探索者,寫作是一種獨特的藝術,我們為您準備了不同風格的5篇財政與稅收的區別,期待它們能激發您的靈感。
【關鍵詞】 稅務籌劃; 稅收籌劃; 博弈關系
稅務籌劃作為一種經濟現象的研究,最早起源于20世紀30年代。一般認為,稅務籌劃的開展以及研究真正開始于20世紀50年代。目前,稅務籌劃在西方國家幾乎是家喻戶曉,并且已經進入一個比較成熟的階段。大約在20世紀90年代初期,稅務籌劃這一概念才被引入中國,這是中國市場經濟發展的必然產物,也是納稅人納稅觀念轉變和納稅意識逐步提高的體現。但是,稅務籌劃的理論體系并不完善,存在理念上的痼疾和偏差以及方法上的不足,對它的涵義界定比較模糊,不同學者解釋不一,在許多文獻資料中經常將稅務籌劃與稅收籌劃兩者混為一談。對稅務籌劃和稅收籌劃的涵義進行辨析界定,有助于對稅務籌劃的進一步研究掃清障礙。
一、稅務籌劃的研究范疇
荷蘭國際財政文獻局(IBFD)《國際稅收辭典》對稅務籌劃定義為:“稅務籌劃是指通過納稅人經營活動或個人事務活動的安排,實現繳納最低的稅收。”
美國W.B.梅格斯博士認為:“稅務籌劃是在納稅發生以前,有系統地對企業經營或投資行為作出事先的安排,以達到盡量地少繳稅,此過程即為稅務籌劃。”
印度稅務專家N.J.雅薩斯威在《個人投資和稅務籌劃》中指出,稅務籌劃是“納稅人通過財務活動的安排,以充分利用稅收法規提供的包括減免稅在內的一切優惠,從而獲得最大的稅收利益。”
美國著名法官勒尼德·漢德指出,稅收是依法強制課征的,而不是靠自愿捐獻。以道德的名義來要求稅收,不過是空談而已,人們合理又合法地安排自己的經營活動,使自己承擔最小的稅負,這種方法可稱之為稅務籌劃。
上述觀點和認識都指出稅務籌劃是納稅人基于自身利益出發,通過有目的地策劃和安排,以達到少繳稅款或實現稅后利益最大化的目的。稅務籌劃是納稅人主動的、合法的、理性的行為選擇。
蓋地(2003)認為:稅務會計與稅收會計是兩類不同的會計主體,為了與會計的稱呼一致,納稅人的會計是“稅務會計”,納稅人的籌劃則應是“稅務籌劃”,而非“稅收籌劃”。但遺憾的是,蓋地并沒有進一步解釋稅務籌劃與稅收籌劃的實質性區別,僅僅說明這兩個名詞存在差異是為了保持稱呼的一致性。
范百順(2006)指出:“稅務籌劃”和“稅收籌劃”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稅務籌劃”屬于稅務會計的研究范疇,而“稅收籌劃”則屬于稅收會計的研究范疇。其研究結論是從研究范疇方面指出了稅務籌劃與稅收籌劃的區別,基本理清了兩者差異的方向,但是,并未指出兩者差異的關鍵點。
劉建民(2002)認為:稅務會計與稅收會計是兩個明確不同的主體,因此,納稅人的籌劃稱“稅務籌劃”,征管人的籌劃稱“稅收籌劃”較妥。其研究觀點基本理清了兩者存在差異的關鍵點是主體的不同。
另外,還有學者認為,稅務籌劃的涵義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稅務籌劃包括狹義的稅務籌劃和稅收籌劃。筆者認為這種劃分是不夠準確的,背離了稅務籌劃立足于納稅人這個主體的基本出發點,稅務籌劃與稅收籌劃是兩個不同的研究范疇。稅務籌劃本身倒應該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稅務籌劃包含節稅和避稅行為,而狹義稅務籌劃僅指節稅行為。從納稅人進行稅務籌劃的最終目標和價值取向來看,稅務籌劃應該包括“合法但不合理”的避稅行為以及“既合法又合理”的節稅行為,對納稅人來說,無論是節稅行為還是避稅行為,都是通過籌劃活動獲取財務利益實現財務目標的理性選擇。
二、稅務籌劃與稅收籌劃涵義之區別
(一)稅務與稅收涵義之區別
《現代漢語詞典(修訂本)》(1996)對“稅務”所作的解釋為:稅務是關于稅收的工作,即稅收事務,或納稅事務。很顯然稅務是由稅收的產生而產生,稅務的主體是納稅人,稅務從另一個層面講是納稅人的義務,納稅人必須依據國家稅法規定繳納各種稅款。事實上,納稅人是集權利與義務為一身的特殊群體。政府部門用于提供公共產品或公共服務的資金,主要來源于納稅人所繳納的稅金,只要納稅人依法繳納了稅金,便擁有了向政府部門索取公共產品或公共服務的權力;反之亦然。納稅人換取公共產品或公共服務消費權的代價便是繳納稅款。
《現代漢語詞典(修訂本)》(1996)對“稅收”所作的解釋為:稅收是國家征稅所得到的收入。稅收從本質上說是一種政府行為,政府為了實現其職能,需要籌集財政收入,以滿足財政支出的需要,稅收是政府聚財最重要的手段。
兩者的區別在于,稅收是國家憑借政治權力,強制地、無償地取得財政收入的手段,是國家為提供公共產品或公共服務所付出的成本。而稅務是指納稅人在生產經營過程中依據稅收法律法規繳納稅收的一種義務,是納稅人在享受政府所提供的公共產品或公共服務時所支付的費用。稅務因稅收而產生,稅務機關是代表國家征收稅款的執行機構,是稅收法律關系中與納稅人對立的主體,互有權利義務關系。
(二)稅務會計與稅收會計之區別
稅務與稅收涵義之區別,導致產生了稅務會計與稅收會計兩個不同的學科領域及研究范疇,辨析兩者之間的區別有助于理解稅務籌劃與稅收籌劃涵義之區別。
(一)不征稅收入的定性
《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以下簡稱“70號文”)規定:企業從縣級以上各級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1)企業能夠提供規定資金專項用途的資金撥付文件;(2)財政部門或其它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3)企業對該資金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
對于以上列舉的三個條件,筆者根據實踐認為,凡屬于財政性資金,不論屬于財政部門或其他政府部門撥付,專門用途撥付文件、專門管理辦法或管理要求,一般都有書面文件資料。對于第三點專門核算,收入單列不成問題,但對于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核算,一般難于辦到,因為在財政資金用于專項用途時,多數情況下均同時要求企業配套投入,企業配套資金與財政撥款同用于某項構建,人為地將項目中的具體支出歸屬財政資金支出和企業配套資金支出,只能流于形式。
(二)所得稅處理規范
70號文規定:(1)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扣除;(2)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資產,其計算的折舊、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3)不征稅收入資金確認后,在5年(60個月)內未發生支出且未繳回政府部門的,應計入第六年的應稅收入總額,計入應稅收入總額資金發生的支出,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解讀以上規定:(1)上述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資產,還應包括存貨;(2)稅前扣除,還應包括這些資產在用或在庫時出售或耗用結轉成本的扣除;(3)作為不征稅收入資金,在5年內“未發生支出”,還應包括已使用一部分或大部分。
(三)不征稅收入與免稅收入、應稅財政補助的區別
1.與免稅收入的區別
免稅收入是所得稅優惠的一種方式,按照新稅法和國家稅務總局國稅函[2010]79號文的規定,企業取得的各項免稅收入所對應的各項成本費用,除另有規定者外,可以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征稅收入雖然是各級政府補助企業的資金,但在所得稅處理上不屬于稅收優惠范疇。因此,《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列舉的稅收優惠項目,均不包括不征稅收入。
2.與應稅政府補助的區別
稅收政策中存在諸多的應稅政府補助,比如企業按固定的定額標準取得的政府補助、按相關規定比例取得的增值稅先征后返還、對企業特定項目的貼息等。這些補助取得后直接計入企業損益或者按條件分期計入損益征收所得稅,當然與其對應的成本費用也可以在稅前扣除;不征稅收入取得時可以在應納稅所得額(以下簡稱應稅所得)中減除,但與其對應的各項成本費用也不準在稅前扣除,只有在5年后既未使用或未完全使用,且未繳回的情況下,才作征稅政府補助處理。不過,就其實質而言,不征稅收入與征稅收入并無本質區別,只是在納稅申報時調增調減先后不同而已。
二、不征稅收入的會計處理
《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將不征稅收入和應稅政府補助統一作為政府補助處理,只在所得稅處理上有所區別。新準則要求政府補助采用收益法下的總額法進行處理,即在收到政府補助時,將其全額計入遞延收益,按規定應作為費用開支的,在費用發生時轉入當期收益(營業外收入,下同);用于支出形成資產的,則在這些資產使用年限內均勻轉入收益。具體處理程序如下:
首先,收到政府補助,應對照有關文件,界定其撥款或其它補質,如符合70號文規定的相關條件,則應按不征稅收入處理。在會計上,按收到資產價值,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撥款文件規定用途和建設項目設立專戶,貸記“遞延收益―不征稅收入(××項目補助)”科目(以下省略明細科目)。爾后,根據相應支出的不同情況作賬務處理:
1.與收益相關的不征稅收入。不征稅收入一般很少直接與收益相關,如符合相關條件,但相關費用如果已在撥款到位前支出,應按其金額,借記“遞延收益”科目,貸記“營業外收入―不征稅收入(××項目補助)”科目;以不征稅收入撥款支付符合費用化條件的項目費用,借記“研發支出―費用化支出(××項目)”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月末,將項目費用化支出余額轉入損益科目,借記“管理費用”科目,貸記“研發支出”科目;同時確認不征稅收入,借記“遞延收益”科目,貸記“營業外收入”科目。
2.與資產相關的不征稅收入。本處所謂“資產”,主要指由不征稅收入形成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長期資產(設備、房產、土地使用權、專利權等)。此項支出一般分幾步確認:
第一步,將不征稅收入用于購置長期資產,借記“在建工程―××項目工程”、“研發支出―資本化支出(××項目開發)”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第二步,長期資產交付使用,借記“固定資產―××資產(不征稅收入購置)”、“無形資產―××資產(不征稅收入購置)”科目,貸記“在建工程”、“研發支出”科目。
第三步,折舊、攤銷和分配遞延收益,從長期資產計提折舊、攤銷時點起,按折舊、攤銷年限均勻分配遞延收益,借記“遞延收益”科目,貸記“營業外收入”科目。
第四步,終止確認。相關長期資產報廢清理或出售時,不征稅收入應予最終分配,最終分配時點是“資產折舊、攤銷期限屆滿或資產被處置時(孰早)”。屆時,按相關“遞延收益”科目余額,借記該科目,貸記“營業外收入”科目。相關長期資產終止確認時應按正常報廢、出售進行賬務處理。
如果不征稅收入以實物資產形式進行補助,以上會計分錄應作相應變動,具體處理不另祥述。
3.結余款項的處理:(1)如果收到補助撥款后未予使用或未完全使用而繳回政府部門的,借記“遞延收益”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2)收到撥款補助后5年內未使用或未完全使用又沒有繳回的,在第6年初,應按未使用或結余的款項,借記“遞延收益”科目,貸記“營業外收入―應稅政府補助”科目。
三、不征稅收入的納稅調整和納稅申報
1.申報表。企業不征稅收入取得和確認收入,應在《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附表三: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以下簡稱附表三)中填報,而反映與不征稅收入對應的資產折舊、攤銷納稅調整的數額,則在申報表附表九中填報,爾后再過入附表三。附表三、附表九格式示意分別如表1、表2。
2.企業不征稅收入應填報項目。附表三中涉及或似乎涉及不征稅收入的有以下項目:(1)第11行“確認為遞延收益的政府補助”項目,附表三填報說明中規定“填報納稅人收到不屬于稅收規定的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以外的其他政府補助”,即填報納稅人收到應納稅政府補助的納稅調整額,因此,本行不能填報不征稅收入的納稅調整。(2)第14行“不征稅收入”項目,填報說明指出本行取自附表一(3)《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收入項目明細表》……,因此,企業取得不征稅收入,也不應在此表填報。據此,企業確認不征稅收入并需要作納稅調整時,只能在收入類調整項目下的第19行“其他”項目填報。
3.會計上確認不征稅收入與納稅申報的關系。會計上確認不征稅收入,本文中是指會計上將計入遞延收益的不征稅收入轉入當期損益(營業外收入)。根據附表三的項目設置和具體稅收實務,取得不征稅收入時,不論會計上是否確認收入,稅收上均無須因取得該項收入而作納稅調增,因為調增后,還要立即按不征稅收入作相等的納稅調減,同時點、同項目上以相同金額調增又調減,應該不調。稅收實務中,只有在會計上確認不征稅收入即將不征稅收入計入當期損益(營業外收入)時,稅收上才應按會計上確認的收入作納稅調整(調減),其他情況下,均無需作納稅調整和專門申報。
4.收到不征稅收入當年的納稅申報:(1)收到不征稅收入的當年,如果會計上不確認不征稅收入(指不計入當期損益,下同),不因此作納稅申報。(2)收到不征稅收入當年,如果會計按規定確認不征稅收入,申報時應在附表三第19行第1、4列填報確認的收入,第2列填報0;同時在該表第38行第1、3列填報不征稅收入用于開支形成的費用(應填19行第1列的金額),第2、4列不填。如果當年相關成本費用涉及與不征稅收入相關的長期資產的折舊、攤銷,則應比照以下方法填報。
5.收到不征稅收入以后年度的納稅申報:(1)收到不征稅收入以后年度如果發生相關費用,應在附表三第38行第1、3列填報費用金額,同時在該表第19行第1、4列填報費用金額。(2)如果會計上確認涉及不征稅收入的長期資產的折舊、攤銷,則應在附表九第1行和2至6行的相關行次和第15行填報該折舊、攤銷金額,具體操作是在相關行次的第1列填寫不征稅收入形成的長期資產的賬面價值(假定不存在其他調整項目,下同),第2列填0,第3列填寫相關資產折舊、攤銷年限,第4列不填,第5、7列填報當年相關資產的折舊、攤銷額,第6列填0。附表九填齊后,再將相關數據過入到附表三第43行、第46行的第3列。(3)在調整折舊、攤銷的同時,應按照會計上確認的不征稅收入金額,填報在附表三第19行第1列和第4列。
6.相關資產處置時的納稅調整:(1)相關資產折舊、攤銷完畢報廢轉銷或使用過程中對外出售,應將其終止確認時轉銷的賬面價值填報在附表三扣除類項目下第40行“其他”項目的第1列和第3列;(2)在遞延收益分配年限屆滿或資產使用中對外出售時,應按“遞延收益”科目相關賬戶余額,即當年會計上確認不征稅收入的金額,填報在附表三第19行第1列和第4列。
未使用或未用完且未繳回的不征稅收入轉為應稅政府補助款項時,因為未確認不征稅收入,因此無需作納稅調整。
四、簡易核算的嘗試
關鍵詞:高校 稅收優惠 科學分類
我國為鼓勵高等教育的發展,在不同時期給予高校多種稅收優惠政策。高校享受的這些政策優惠的所屬期間不同、批準文件下達的部門復雜、優惠條件各異。以往的研究僅按稅種進行分類闡述,不符合實際工作的需求,高校財務管理人員無法將所有稅收優惠充分利用。因此,根據高校工作實際情況,將稅收優惠按照與收入相關的稅收優惠、與個人相關稅收優惠、與行為相關的稅收優惠分為三大類進行分析,更符合財務管理人員的工作需要。
一、 高校稅收優惠研究的意義
(一) 消除稅收認識誤區
一直以來,高校對納稅有一個傳統的認識誤區,認為“稅不進校”,高校不是企業,不以盈利為目的,因此無需交納稅款。這種觀點是片面的。高校收入分為不征稅收入和應稅收入兩部分。不征稅收入專指高校的財政撥款、依法收取并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對這部分收入從企業所得稅原理解釋為永久不列入征稅范圍的收入范疇。除此以外的各項收入均為應稅收入,其中根據國家財政及稅務部門的法律法規享有免稅待遇,但區別于不征稅收入,是在一定時期又有可能恢復征稅的收入范圍。
(二) 提高財務管理水平
高校財務部門的一項重要職責就是管好用好各項資金。高校資金主要由財政撥款組成,但隨著經濟和社會的外界環境的變化,為彌補教學科研經費以及基建資金的不足,多渠道籌集已經成為高校財務的重要研究內容。加強稅收優惠政策的研究提高了資金的使用效益,減輕了稅費負擔,同時避免了漏稅引起的罰款,更重要的是維護了高校的聲譽。
(三)節約財政資金投入
目前大多數高校的財政撥付資金不足以滿足高校教學科研日常工作的需要,各種非行政事業性收入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這一缺口。合理利用這部分資金,高效籌劃,可以發揮這部分資金的作用,鼓勵上繳單位的籌資熱情,同時解決了高校對財政資金的依賴,促進了高校發展。
二、 高校稅收優惠政策梳理及分析
(一) 與高校收入相關的稅收優惠政策及分析
1.教材收入免征營業稅。由于高校間自身教學專業的區別,學生所需教程除公共課較統一外,其他專業課的課本由任課教師或高校指定。這類圖書市場需求少,在來源及價格上具有壟斷性,只能由高校統一代購。還有一部分自行印制的內部教材或參考資料由各高校自行定價、供應。高校財務部門普遍采取在新生入學時按統一標準預收教材費,由教材部門根據實際領用情況多退少補,余額在學生畢業時進行清算的方法。對于這部分收入,所享受減免稅政策是有條件的,即只有根據物價局核準的收費標準收取,開具財政局代收票據,全額代收,全額代付,沒有利潤才能全額享受營業稅減免。對于存在的實洋、碼洋間差額實際是利潤,是不能享受稅收減免的。
2.培訓收入免征營業稅。高校由于其自身的教學資源優勢,根據社會需要,舉辦進修班、培訓班,對于這部分收入物價部門按照經營收入批準,應開具經營性票據,同時在稅務部門辦理免稅手續,獲取相關批文。培訓費按照不同內容采取市場價,應在財務部門進行價格及辦班計劃備案,按培訓人員分別開具,收入全額進入高校統一賬戶并作為預算外資金全額上繳財政專戶。按照這種程序取得的進修費、培訓費才可以享受免征營業稅的優惠政策。高校舉辦與農業相關的技術培訓,如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保等技術培訓業務取得的收入,采取以上管理模式的也享受免征營業稅的優惠政策。
3.“四技收入”免征增值稅。“四技收入”是指高校從事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取得的技術收入,自2011年我國啟動的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工作后,部分試點地區對于該項收入免征增值稅,其他地區仍免征營業稅。免稅都應經過省級科技部門審批后在稅務部門備案,并不是所有“四技收入”都可享受減免政策,只有自然科學領域的技術開發和技術轉讓可以免稅,社會科學領域的技術開發和技術轉讓不能享受免稅優惠。其中技術咨詢、技術服務要與技術開發、技術轉讓開具在一張票據上才可享受免稅政策。享受免稅的主體必須是高校本身,如果成立了專門的獨立于高校的科研公司,所形成的“四技收入”不享受此免稅優惠。
4.門票收入免征營業稅。高校普遍是該地區擁有優質文化資源的單位,其擁有的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展覽館、圖書館等設施當地政府提倡對公眾開放,是高校回饋社會的一種良好方式。為補償一部分成本及耗損,高校通常以成本價出售門票,取得門票收入,對于這部分收入免征營業稅。
5.后勤收入免征營業稅。高校后勤部門為高校師生提供餐飲、住宿、服務等后勤保障,取得的收入在各項收入中占較大比重,對這部分收入享受免征營業稅的政策,但僅限于以高校后勤部門或高校改制后的后勤實體為主體,向高校教師及本校學生提供餐飲、服務取得的收入。
6.農業收入免征農業稅。某些高校由于具有農業專業或進行農業科研需要,會進行農業試驗性耕種,所得農業收入,在實驗期間免征農業稅。
(二) 與個人收入相關的稅收優惠政策及分析
1. 教研人員免征個人所得稅。在享受個人所得稅統一減免政策的同時,國家給予高校高級人才一定的特別個人所得稅減免。如獲得陳嘉庚科學獎、特聘教授獎金等。享受國家發放的政府特殊津貼的從事教育事業的專家、學者因工作需要延長離休、退休時間,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視同退休工資、離休工資,免征個人所得稅。外籍專家在我國境內取得的收入在減除3 500元費用的基礎上,增加減除費用標準1 300元。高等學校轉化職務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資比例等股權形式給予個人獎勵,獲獎人在取得股份、出資比例時,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取得按股份、出資比例分紅或轉讓股權、出資比例所得時,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2. 高校學生免征個人所得稅。學生個人進行的教育儲蓄以及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的其他專項儲蓄存款或者儲蓄性專項基金存款所獲得的相應利息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獲得的有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和中國人民等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布的教育方面的獎學金等,同樣免征個人所得稅。
(三)與特定行為相關的稅收優惠政策及分析
1.進口教學科研設備資料免稅。高校作為傳播先進文化知識的主體,要與世界先進科技發展同步,隨時更新自身教學科研水平所進口或接受境外捐贈的設備、資料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受贈(無論是否進口)所立的書據免征印花稅。享受免稅的設備及資料確實是國內不能生產的且不在國家明令不予減免進口稅的20種商品內,不以盈利為目的,數量也在合理范圍內。
2.土地和房屋的占有及使用免稅。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包括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學校) 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自用包括高等學校用于教學及科研等本身業務用房產和土地,免征耕地占用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在高校校區范圍內實際存在的校辦工廠、商店、招待所等的房產及土地以及出租的房產及用地,雖然還是以高校為主體進行經營,但均不屬于自用房產和土地的范圍,應按規定征收房產稅、土地使用稅。在高校新校區建設過程中,發生的學校土地房屋的買、典、承受贈與或交換行為,免征契稅。
3.使用車輛船舶免稅。高校為滿足日常運轉,會購買一些自用車輛維持校內安全、綠化、辦公等工作的進行,涉及航海專業的高校還會自有一些船舶。這些高校自用的車輛和船舶免征車船使用稅。但如果高校將這些車輛、船舶對外出租,進行經營,則不享受該項減免。
三、高校享受減免政策的要素
(一) 享受政策主體是高校
國家給予高校的一系列稅收優惠政策實質相當于國家將財政資金的使用讓渡給高校,目的是支持我國教育科研事業的發展。而高校成立的獨立經濟實體或與高校有經濟業務往來的其他單位,因性質與目的和高校非盈利性事業單位相悖,不能享受上述稅收減免。
(二) 收入全額上繳學校
高校享受優惠政策的另一項要素是應稅收入全額上繳高校,在高校財務賬戶統一核算,計入高校銀行賬戶。各種校辦經濟實體,獨立核算取得的收入沒有上交學校是不能享受上述稅收減免的。這主要也是對稅收主體是否是高校的二次甄別。
(三) 減免收入分別核算
高校享受優惠政策的重要前提是免稅收入必須區別于不征稅收入、應稅收入單獨進行財務核算。如果不能單獨核算,則不得享受上述優惠政策。這樣的規定有助于高校和稅務部門準確區分各項免稅收入,防止稅務政策的濫用。高校財務部門可以在科研收入、其他收入和經營收入等征稅收入會計科目下增設“應稅收入”和“免稅收入”二級科目。同時在應交稅金科目下增設“應交稅金”和“應免稅金”核算相對應的應交稅額和免稅額,從而達到賬務明晰、合理減稅的目的。
四、結論
我國在科教興國偉大戰略指導下,在政策、資金方面給予了高校全面的支持。如何合理使用多渠道籌措的資金,提高資金在教學科研中的使用價值,減少不必要消耗是高校財務管理部門面臨的新挑戰。在遵守稅法相關管理規定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國家給予高校的各項稅收優惠,減少稅費支出,是高校財務管理切實可行的方法。
參考文獻:
一、服務鄱陽湖生態經濟區建設對地稅發展提出了新的要求
1、提供財力保障的責任愈加突出。生態經濟區建設本身帶來了豐富的稅源,為保持地稅收入持續快速增長創造了前提條件;生態經濟區建設的推進對地方財政收入需求擴大,客觀上要求地稅部門不斷做強做大地稅收入總量。
2、轉變思想觀念的任務愈加突出。在經濟社會發展的過程中,地方稅收擔負著十分重要的社會責任,決定了地稅部門必須主動參與、不能被動等待;必須積極融入,不能袖手旁觀;必須勇于探索,不能按部就班。
3、發揮地稅職能的責任愈加突出。推進鄱陽湖生態經濟區建設,客觀上要求充分發揮地方稅收的聚集財政、杠桿引導、調節分配、維持公平正義等多重職能,為生態經濟區建設排憂解難。
4、創新稅收管理的責任愈加突出。推進鄱陽湖生態經濟區建設,對地稅征管思維方式提出新要求,要求地稅部門進一步創新征管理念,進一步優化征管人力、機構、科技資源,進一步優化納稅服務,提升服務質量與方式等,努力創造促進鄱陽湖服務生態經濟區的最優稅收環境。
二、在服務鄱陽湖生態經濟區建設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
1、個別地方理念上滯后,行動上落后。主要表現為:沒有融入鄱陽湖生態經濟區建設大局之中,缺乏緊迫感,責任感;部門之力,個人之力很小,難有作為;個別同志消極應付,敷衍了事,效率低下,這些現象在不同程度地存在,成為阻礙和制約鄱陽湖生態經濟區建設的“絆腳石”。
2、收入總量偏小,財力保障職能有待增強。盡管近年來,全省地稅步入了快速發展的軌道,地稅收入總量增幅也具有加速上升的良好勢態,但地方可用財力需求增長迅速與地稅收入總量不大的矛盾依然較為突出,尤其是與沿海發達地區相比,與人民群眾的期望值相比,仍然存在較大差距,這也成為制約江西科學發展的重要因素。
3、政策服務措施區域性不強,有待進一步拓展。鄱陽湖生態經濟區建設規劃出臺以后,上級研究出臺了《江西省地方稅務局支持鄱陽湖生態經濟區建設稅收優惠政策和服務措施60條》,做到在思想上全力發動,政策上全力支持,服務上全力跟進,舉全力支持促進鄱陽湖生態經濟區建設,取得了良好的工作成效和社會效應。但從現有政策措施的現狀來看,存在區域特征不明顯的“軟肋”,多是普遍性的政策規定,不具備鄱陽湖生態經濟區的特色,個性不鮮明,沒有形成政策“洼地”;服務舉措偏向于理論性、宏觀層面上的探索,缺乏對經過實踐檢驗、行之有效的服務方式的完善。同時,鄱陽湖生態經濟區建設時間跨度長、要求高、任務繁重,是一項長期的系統工程,配套的政策措施需要推陳出新,持續改進。
三、地稅部門有效服務鄱陽湖生態經濟區建設的對策與建議
鄱陽湖生態經濟區建設,配套政策支持是關鍵。稅收在調整經濟結構,轉變經濟發展方式,促進改善民生等方面都發揮著重要杠桿作用,地稅部門要真正發揮稅收職能作用,全力支持鄱陽湖生態經濟區建設。
1、用足用好國家現有稅收政策。省地稅局已出臺了《支持鄱陽湖生態經濟區建設稅收優惠政策和服務措施60條》,涵蓋了通過減稅、免稅、緩稅、退稅或加速折舊、稅前扣除、投資抵免等多種方式減輕納稅人稅收負擔,有效刺激企業投資、居民消費和就業創業,增強微觀經濟主體活力,提升經濟發展質量。做到“三區別、三結合”,即:區域內與區域外發展的區別;區域內不同地區發展有區別,鼓勵行業與限制行業有區別。要讓稅收優惠政策與促進生態文明與經濟文明的高度統一相結合、與區域內具體行業相結合、與企業生產經營、自主創新、科技創新活動相結合,進一步增強企業活力。
2、積極爭取國家稅收政策支持。按照鄱陽湖生態經濟區“三區一平臺”的功能定位,積極爭取國家稅務總局對我省發展綠色經濟、低碳經濟、循環經濟、高新技術經濟和特色經濟等給予相關稅收優惠,爭取開展排污費改環境稅試點,為鄱陽湖生態經濟區轉變發展方式、調整經濟結構,積極培育新的經濟增長點提供有力的稅收政策支持。?
3、切實加大稅法宣傳力度。地稅部門要加強政策宣傳力度,重點宣傳中央和我省近年來出臺的一系列結構性減稅政策、支持創業發展的政策措施,形成政策落實倒逼機制。省地稅局審時度勢,提前謀劃,相繼舉辦了服務鄱陽湖經濟生態區建設巡回宣講報告會、專題座談會、“稅收與鄱陽湖生態經濟區建設”論壇,綜合運用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短信等媒介針對納稅人最關心的問題,開展多層次、多渠道、多形式的政策解讀、納稅輔導、咨詢答疑。加強需求分析,細分宣傳對象,滿足不同類型納稅人的辦稅需求。
稅收優惠作為稅收制度和財政政策不可缺少的重要組成部分,盡管早已滲透到社會經濟生活的方方面面,但人們對稅收優惠的認識并不完全一致。有人認為,稅收優惠就是指減稅、免稅。也有人認為,稅收優惠是指減稅、免稅、出口退稅和優惠稅率。越來越多的人則認為,稅收優惠不僅僅包括上述幾種主要形式,還應當包括先征后返、稅額抵扣、稅收抵免、稅收饒讓、加速折舊、稅項扣除、投資抵免、虧損彌補等其他實際減除或減輕納稅人和征稅對象稅收負擔的鼓勵性和照顧性規定。
隨著經濟的發展和稅收理論研究與實踐經驗總結的不斷深入,人們對稅收優惠的認識正在逐漸深化。與財政支出這種直接支出形式相比,稅收優惠是通過稅收體系進行的一種間接的財政支出,與納入國家預算的財政直接支出在本質沒有什么區別,兩種支出方式的最終結果,都是減少了政府可供支配的財政收入。正是基于這種認識,20世紀60年代以來,西方稅收理論出現了一個全新的概念——“稅式支出”,把以各種形式“放棄”或減少的稅收收入納入“稅式支出”的范疇。在稅收實踐上,美國首先把“稅式支出”的概念納入財政預算編制體系。1974年,美國國會預算法把稅式支出正式定義為:“由于聯邦稅法條款中所給出的專項剔除、免稅或自毛所得中做出的扣除,或給予的專項抵免、優惠稅率或延遲納稅而造成的政府收入損失。”從而以法律的形式將稅式支出作為美國國會預算編制的重要組成部分。1975年至今,美國國會預算中都列有一章專項分析當年的稅式支出,正式建立了通過預算管理各類稅收優惠的稅式支出制度。此后,奧地利、意大利、荷蘭、法國、英國、加拿大、西班牙、澳大利亞等西方發達國家相繼編制稅式支出表,對稅收體系中的各項稅收優惠條款,按照不同稅種、不同對象、不同的稅收優惠方式及不同的稅收受益者進行分類編制,以加強對實施稅收優惠的規模、范圍及所產生的經濟與社會效果的監控和管理。
綜上所述,稅式支出是指國家預算中以間接支出方式表示的,由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各項稅收優惠條款而減少的稅收收入。從支出方式看,財政支出屬于直接支出,需要經過法定的支出程序。稅收優惠則屬于間接支出,沒有實際的支出程序,而是通過稅收制度中規定的各項稅收優惠條款進行的,表現為“放棄”的稅收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