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10-12 15:36:29
序言:作為思想的載體和知識的探索者,寫作是一種獨特的藝術,我們為您準備了不同風格的5篇一般納稅人稅收政策,期待它們能激發您的靈感。
關鍵詞:營改增;稅收管理;應對策略
中圖分類號:F810.42 文獻識別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7)003-0-01
一、前言
隨著市場經濟發展和經濟全球化進程的不斷加快,各個行業獲得了進一步的發展,市場經濟的競爭性和公平性特征明顯,企業要想在競爭中獲得生存和進一步的發展,就要重視國家政策環境和市場環境的變化,未雨綢繆,積極做好應對措施,降低企業外部經營風險,以便為企業發展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
自2012年1月1日起,國家率先在上海市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近幾年陸續將試點范圍向全國擴大,同時,將試點的行業逐步增加,鐵路運輸、郵政服務業、電信業逐步納入營改增試點范圍。2016年5月1日起,國家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將建筑業、房地產業、金融業和生活服務業一次性納入營改增試點范圍。至此,營改增稅制改革措施全面實施,試點范圍涵蓋全部行業,營業稅將退出歷史舞臺。
在新的稅收制度背景下,企業應根據營改增稅制改革措施的內容和要求進行稅收繳納,要針對營改增所帶來的影響和變化,做好相應的稅收管理與籌劃工作,以便充分享受國家給予的稅收“紅利”,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
二、全面營改增政策下企業的應對策略
1.加強對內部人員的稅收政策培訓
全面推行營改增政策對企業內部涉稅人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為了提高企業稅務風險的防范能力,企業應提高企業全員稅負意識,積極開展對內部涉稅人員的專項培訓。財務人員要對營改增政策進行全面系統的學習,隨時關注與營改增政策有關的信息動態,了解稅收優惠條件,合理納稅。同時,稅務會計還要全面掌握發票認領、繳銷、開具,進項稅票的認證、抵扣,以及納稅申報業務的處理;業務人員要根據各自經辦的業務內容,掌握相關營改增稅收政策。在這個過程中財務人員要與業務人員及時進行信息交流與反饋,強化和各個部門之間的協作,提高企業稅收籌劃能力。企業更要保持與稅務機關之間的緊密聯系,加強與稅務機關的實時溝通,以便能夠正確地理解和運用有關稅收政策,規避和防范涉稅風險。
2.慎重選擇供應商,合理獲取增值稅專用發票
增值稅納稅人區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的做法。不同的納稅人在計稅方法、稅率等方面都有所不同。一般納稅人除了稅法規定的特定應稅行為可以選擇簡易計稅方法外,一律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而小規模納稅人只適用簡易計稅方法。
一般納稅人可以自行開具適用稅率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而小規模納稅由于不能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只能向其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S梅⑵保使得專用發票的獲取難度加大、手續較為繁雜。在采購總金額一定時,選擇一般納稅人作為供應商,企業可以有更多的進項稅額予以抵扣,而且在發票的取得上更為便捷。但是,在保證商品品質的前提下,如果小規模納稅人供應商的價格更低,足以彌補進項稅額抵扣差異帶來的影響,那么,小規模納稅人供應商也可以選擇。
3.強化合同管理,完善簽約條款
營改增政策的實施對企業完善合同管理提出一定要求,企業在簽訂合同時,無論作為銷售方還是采購方,都要明確交易事項金額是否含稅,相應稅種、稅率以及對該交易事項和交易對象所能夠提供或索取的發票種類,以免在以后的交易中,因合同約定不明晰而產生不必要的糾紛。
4.強化發票管理,確保進項稅額應抵盡抵
營改增政策的全面實施,涉及行業廣泛,涉稅行為繁多,由此對不同應稅行為的發票開具和使用要求也不盡相同。企業要明確掌握各種發票的使用范圍、填開具要求、以及使用期限等相關政策,并對發票進行嚴格的審核,確保發票的規范使用,降低稅收風險。
2016年營改增政策規定,對原來按照規定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的不動產,如果發生用途改變,用于允許抵扣進項稅額項目的,則可以按照規定的辦法計算可抵扣進項稅額。條件是應取得2016年5月1日后開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企業對此類資產最初的發票取得應嚴格要求,雖然最初此類不動產的用途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仍然應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并且及時認證,以便在改變用途時能夠符合抵扣條件。
5.特殊應稅行為,合理選擇簡易計稅
營改增政策中對許多特定應稅行為,一般納稅人可選擇簡易計稅方法。簡易計稅方法使企業少計提了銷項稅額,但是其相應業務的進項稅額卻不能抵扣,因此,低稅率并不等于低稅負。企業應根據自身的實際經營業務測算分析,合理地選擇簡易計稅方法。
同樣,作為采購方也要合理選擇交易方式,以防“被簡易計稅”行為發生,從而增加企業稅負。例如,在建筑服務中,如果發包方自行采購全部或部分設備、材料、動力(即“甲供材”),則施工方即使是一般納稅人也可以選擇簡易計稅方法,采用3%征收率計稅。因此,采購方應綜合考慮工程造價中建材所占比重,以及能否與一般納稅人供應商完成采購交易,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通過測算比較不同交易模式下的進項稅額抵扣差異,從而進行合理選擇。
三、結語
營改增政策內容繁多、涉及面廣,這對企業稅收管理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企業應當積極學習和掌握全面營改增政策內容的細節,根據自身生產經營特點合理利用相關優惠政策,積極實施納稅籌劃,以降低企業稅負,提高自身盈利能力和核心競爭力。
參考文獻:
[1]王紅春.淺談營改增背景下的企業應對策略[J].財務與會計,2016(15).
[2]陳紅霞.全面營改增政策下一般納稅人的應對建議[J].財務與會計, 2016(19).
隨著我國國民經濟的快速發展,社會分工日趨于精細化。在這種情況下,我國長期存在的增值稅和營業稅“兩稅并存”的局面已經很難適應社會的發展,營業稅改為增值稅是我國稅收改革的必然方向。“營改增”稅收政策在2013年8月1日開始向全國予以推廣,將會對社會各個行業的財務會計過早造成較大影響。本文以施工企業為例,就營改增稅收政策對施工企業財務會計的影響進行探討。
二、施工企業“營改增”稅收政策的基本內容
營改增稅收政策在施工企業全面實施之后,就將用稅率為11%的增值稅來代替過去稅率為3%的營業稅。主要區別在于:營改增稅收政策改革之前,施工企業的營業稅征稅依據為施工企業提供勞務的全部收入;而營改增稅收政策改革之后,施工企業的增值稅征稅依據為增值稅專用發票,進項稅額是通過施工企業在市場上購買材料、設備等獲得的增值稅發票金額來予以確定,而銷項稅額則是由施工企業向業主提供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金額予以確認。
三、“營改增”帶給施工企業財務會計工作的變化
1.兩種稅的含義不同
增值稅和營業稅雖然都屬于流轉稅,但是對于施工企業的意義卻各不相同,增值稅屬于國家所收取的款項,計稅依據是增值額;而營業稅則屬于一種納稅單位的費用,計稅依據為營業額。
2.納稅主體身份及計稅方式的變化
(1)在過去的營業稅體制下,無論納稅人的規模大小,應納稅額通過“稅率3%”乘以“營業額”即可得出。
(2)在實行“營改增”稅收政策之后,納稅人應該要首先予以納稅資格的認定。第一,資格認定標準。實行“營改增”稅收政策之后,國家稅務部門基于納稅人的規模大小來分為一般納稅人、小規模納稅人。小規模納稅人是指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低于500萬元人民幣的納稅人,以及高于500萬元人民幣的其他個人;一般納稅人是指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高于500萬元人民幣的納稅人;不經常提供應稅服務的個體工商戶、企業,以及非企業性單位均屬于小規模納稅人。值得注意的是,一般納稅人不能轉為小規模納稅人,而小規模納稅人若所提供的稅務資料準確、會計核算健全,那么可以向有關部門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第二,計稅方式。小規模納稅人:計稅方式采用簡易計稅方法,應納稅額不得對進項稅額進行抵扣,應納稅額為增值稅征收率和銷售額一同計算出來的增值稅額。一般納稅人:計稅方式采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應納稅額為當期進項稅額被當期銷項稅額抵扣之后所剩余下來的余額。
3.稅率的變化
在過去的營業稅體制下,無論納稅人的規模大小,應納稅率均為“稅率3%”。而在實行“營改增”稅收政策之后,小規模納稅人的應納稅率為“稅率3%”,而一般納稅人的應納稅率為“稅率11%”。
4.收入和稅負確認的變化
本文舉例說明收入和稅負確認的變化,合同總價款設定為9990萬元人民幣。在過去的營業稅體制下,營業稅=9990萬元×3%=299.7萬元。再加上3%教育費、7%城建稅共計29.97萬元,那么實際稅負率為3.3%,本項稅負為329.67萬元。而在實行“營改增”稅收政策之后,首先要進行價稅分離,分兩種情況:(1)若納稅人為小規模納稅人,那么9990萬元除以(1+3%),可得出確認收入為9699萬元,那么增值稅額=9699×3%=290.97萬元,再加上3%教育費、7%城建稅共計29.097萬元,那么合計本項稅負為320.067萬元,實際稅負率為3,204%。(2)若納稅人為一般納稅人,那么9990萬元除以(1+11%),可得出確認收入為9000萬元,那么增值銷項稅額=9000×11%=990萬元,而實際稅負率則由納稅人所擁有的可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來決定。經過相應計算,營業稅及附加稅負=增值稅及附加的實際稅負,只有在“6.91%×合同額=可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情況下才可成立;若可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小于“6.91%×合同額”,那么營業稅及附加稅負>增值稅及附加的實際稅負;若可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大于“6.91%×合同額”,那么營業稅及附加稅負<增值稅及附加的實際稅負。
5.涉稅申報所需設備有重大變化
營業稅申報是不會特殊要求軟件設備及硬件設備,但是若申報增值稅,那么一般納稅人在具有通用的掃描儀、打印機、計算機等設備之外,還需要有專用設備,包括報稅盤、金稅卡、讀卡器金稅盤、IC卡等。按國家財稅機關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應通過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使用專用發票。
四、結語
稅收自古至今都與人類的經濟生活密切相關,無論是法人還是自然人都是納稅義務人。選取正確的納稅籌劃方案對企業來說至關重要,是企業實現價值最大化的最佳途徑。本文主要利用納稅平衡法,緊密結合我國的稅收政策,充分學習和吸收優秀成果,對企業納稅籌劃策略進行了較為深入的理論研究。首先闡述納稅籌劃的理論知識;繼而分析企業通過尋求納稅平衡點,應用不同渠道的納稅籌劃方案,對涉及的不同稅種進行納稅籌劃;并最終提出企業進行納稅籌劃中可能存在的風險,及風險的防范與控制。
【關鍵詞】
納稅平衡法,納稅籌劃,應用
一、納稅籌劃與納稅平衡法概述
(一)納稅籌劃的含義界定
納稅籌劃,也稱為稅務籌劃或稅收策劃,是指在國家宏觀調控政策指引下,納稅人為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的目標,在國家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對納稅事項進行事先安排,選擇和決策,通過尋求納稅平衡點,以獲得最大經濟效益的一系列經濟活動的總稱。納稅籌劃是伴隨著我國市場經濟日趨完善從國外稅收理論體系中引入的一個新概念。在新的市場經濟體系下,越來越多的企業加強了對納稅籌劃的重視,納稅籌劃方案也在不斷的增加。
(二)納稅平衡法的含義
在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的指引下,納稅人為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的目標,在國家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對納稅事項進行事前安排,選擇和決策,尋求企業納稅平衡點,即稅法中規定的一些標準,包括一定的比例和數額,當銷售額(營業額)或者應納稅所得額或者費用支出超過一定的標準時,就應該依法納稅或者按更高稅率納稅,從而使納稅人的稅負大幅度的上升;有時卻相反,納稅人可以享受優惠,降低稅負,由此產生了納稅籌劃的特定方法,即納稅平衡法,當納稅人在面臨稅收臨界點時,通過增減收入和支出,避免承擔較重的稅收負擔。
納稅平衡法在納稅籌劃中體現于尋求納稅平衡點上,通過各種方案的對比分析,確定最佳的方案,實現企業稅負最小化。本文主要是針對增值稅、消費稅進行合理的納稅籌劃。其中增值稅是通過對納稅人身份、進貨渠道的選擇進行合理的納稅籌劃;消費稅是通過對酒類稅率以及卷煙調撥價的選擇進行納稅安排;企業通過應用納稅平衡法尋求平衡點,確定經濟的納稅籌劃方案,為企業實現價值最大化提供有效途徑。
(三)企業納稅籌劃存在的常見誤區
由于目前理論研究尚不完善,也未得到普遍實施,因而企業對納稅籌劃的認識存在眾多的觀念誤區與應用誤區,下面對其中幾個典型稅種的認識誤區進行闡述。
第一,增值稅納稅籌劃存在的誤區。企業內部人員不能正確的認知納稅籌劃的含義,不能從本質上認清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的區別,多數企業一直以小規模納稅人的身份進行繳稅,未進行適當地調整。
第二,消費稅納稅籌劃存在的誤區。現代企業的經濟活動復雜性決定了納稅策略的多樣性,一項成功的納稅籌劃必然是多種稅收方案的優化選擇,而納稅籌劃目標決定了如何選擇納稅方案。現在中小企業將納稅籌劃的目標局限于個別稅種稅負的降低,而忽視了企業整體稅收的經濟效益。
二、納稅平衡法在企業納稅籌劃中的應用分析
(一)納稅平衡法在增值稅納稅籌劃中的應用分析
增值稅是對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就其取得的貨物或應稅勞務銷售額,以及進口貨物計算稅款,并實行稅款抵扣制度的一種流轉稅。
1.選擇納稅人身份的納稅籌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我國增值稅的納稅人分為兩類: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對一般納稅人實行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稅款的制度,對其會計核算水平要求較高,管理也較嚴格;對小規模納稅人實行簡易征收辦法,對納稅人的管理水平要求不高。一般納稅人所適用的增值率為17%(部分增值稅應稅項目為13%),小規模納稅人所適用的征收率是3%。一般納稅人的進項稅額可以進行抵扣,而小規模納稅人的進項稅額不可以抵扣。一般納稅人可以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而小規模納稅人不可以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由于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所使用的征稅方法不同,因此就導致二者存在差異。在一定條件下,小規模納稅人可以向一般納稅人轉換,這就為具備相關條件的小規模納稅人提供了納稅籌劃的空間。小規模納稅人向一般納稅人轉換,除了必須考慮稅收負擔以外,還必須考慮會計成本,因為稅法對一般納稅人的會計制度要求嚴格,小規模納稅人向一般納稅人轉化會增加會計成本。
企業為了減輕增值稅稅負,就必須綜合考慮各種因素,從而決定如何在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之間做出選擇。從具體情況而定,可以通過增值率來確定納稅人的稅負平衡點,從而選擇有利的增值稅納稅人身份。增值率是指增值額占不含稅銷售額的比例。假設某工業企業某年度不含稅的銷售額為M,不含稅購進額為N,增值率為A。如果該企業為一般納稅人,其應納稅為:M×17%N×17%,引入增值率計算,則為:M×A×17%;如果為小規模納稅人,應納增值稅為:M×3%,另兩者的稅負相等,則有M×A×17%=M×3%,則A=17.65%。通過上述可以得出以下表:
表1納稅人納稅籌劃平衡點
通過上述分析得知:當不含稅銷售額增值率平衡點為17.65%(基本稅率)或23.08%(低稅率)時,企業無論是一般納稅人還是小規模納稅人,稅負是一樣的;當增值率大于17.65%或23.08%時,一般納稅人的稅負重于小規模納稅人的稅負;當增值率小于17.65%或23.08%時,一般納稅人的稅負輕于小規模納稅人的稅負,此時企業應當選擇一般納稅人身份較為合適。
2.選擇進貨渠道的納稅籌劃
進貨額占銷售額比重的判別法,由于增值稅稅收存在多種稅率,在一般情況下,一般納稅人適用17%的稅率,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的稅率。假定該企業不含稅的銷售額為A,X為進貨額占銷售額的比重,則購入貨物的金額為AX。如果該企業為一般納稅人,應納增值稅為:A×17%AX×17%。如果是小規模納稅人,應納增值稅為:A×3%。令兩類納稅人的稅負相等,則有:A×17%AX×17%=A×3%,即X=82.35%,綜上所述,可以得出下表:
表2納稅人納稅平衡點
通過上述分析得知:當不含稅銷售額增值率平衡點為82.35%(基本稅率)或76.92(低稅率)時,企業無論是一般納稅人還是小規模納稅人,稅負是一樣的;與增值率指標相反,當該指標大于82.35%或76.92%時,一般納稅人的稅負輕于小規模納稅人的稅負,此時企業應當選擇一般納稅人身份較為合適;當該指標小于82.35%或76.92%時,一般納稅人的稅負重于小規模納稅人的稅負,此時企業應當選擇小規模納稅人身份較為合適。
(二)納稅平衡法在消費稅納稅籌劃中的應用分析
消費稅應納稅額的計算分為從價定率,從量定額和從量定額混合計算的三類方法。從銷售額方面考慮消費稅納稅籌劃,在合法范圍內盡量少計銷售額,尋找納稅平衡點,實現利潤最大化。下文以啤酒喝卷煙為例進行分析。
1.酒類稅率的納稅籌劃
稅法規定,自2001年5月1日起,啤酒的消費稅按下列規定執行:每噸啤酒出廠價格(含包裝物及包裝物押金)在3000元(含3000元,不含增值稅)以上的,單位稅額為250元/噸;每噸啤酒的出廠價格在3000元(不含增值稅)以下,單位稅額220元/噸;娛樂業,飲食業自制啤酒,單位稅額為250元/噸。針對目前稅法的規定,企業在進行納稅籌劃時,對啤酒的價格可以進行適當的調整,利用納稅平衡法,對企業進行合理的納稅籌劃。因此企業可以根據此納稅臨界點進行納稅安排,從整體出發,是企業實現稅負最小化,增強企業的競爭力。
2.卷煙調撥價的納稅籌劃
國家自2009年5月1日起,對卷煙產品的消費稅政策進行了調整。調整后,甲類香煙的消費稅從價稅率由原來的45%調整至56%,乙類香煙由30%調整至36%,雪茄煙由25%調整至36%。同時,甲乙類香煙劃分標準也由原來的50元上浮至70元,即每標準70元(不含增值稅)以上為甲類卷煙,反之為乙類卷煙。針對國家對卷煙稅率的具體規定,各大企業可以利用甲乙類香煙的劃分標準,尋找納稅平衡點。調撥價格為70元時為臨界點,在臨界點附近,收入增加的金額將小于稅收增加的金額,得不償失,是提價的不可行區域或納稅。當售價處于納稅之內時,應該采取降價的措施,使售價擺脫納稅之內,實現經濟利益最大化;當售價處于納稅之外時,售價越高,獲得利益最大。因此,企業應該結合自身的經營情況,靈活將理論與實際相結合,在卷煙調撥價之外進行合理的事前籌劃。
三、納稅平衡法在納稅籌劃應用中需注意的問題
隨著我國經濟的不斷發展,納稅籌劃業務在各地迅速的發展壯大。但是在實踐中,許多納稅人片面地認為,只要進行納稅籌劃就可以減輕稅負,增加稅收收益,而很少考慮到納稅籌劃的風險防范問題,結果導致許多納稅籌劃活動難以達到預期目標。因此,企業應該重視納稅籌劃的風險,掌握納稅籌劃風險,深入了解納稅籌劃的具體方法,努力做到理論和實踐相結合。
(一)納稅籌劃應用中存在的風險
近年來,大多數企業意識到納稅籌劃存在的重要意義,企業開始注重財會人員的培養,為企業實現價值最大化提供有效途徑。如果納稅籌劃只是停留在具體技術方法的介紹上,沒有正確的理論和原則的指導,那么納稅籌劃可能會誤入歧途,面臨各種各樣的風險。本文主要討論企業通過應用盈虧平衡分析法,在進行納稅籌劃中存在以下幾方面風險:
第一,違法違規風險。違法違規風險表現為由于納稅人所謂的納稅籌劃行為違反了相關的法規。有些違法違規風險是在不知情或者不了解的情況下造成的,而部分納稅人借納稅籌劃的名義進行惡意避稅或者偷稅等行為造成的。違法違規風險是稅收籌劃面臨的主要風險之一,值得廣大企業去認真研究和防范。
第二,片面性風險。片面性風險是指納稅人在進行納稅籌劃時,沒有從整體和全局的角度考慮問題,只是孤立和片面地展開納稅籌劃,導致納稅籌劃隱藏著失敗的風險。首先,納稅人只關注一種稅種或者某幾個稅種負擔的降低,忽視對企業總體稅收負擔的考慮;其次,有些企業雖然注意到自身整體稅收負擔的降低,卻沒有考慮到對企業稅后利潤的影響;最后,有些企業雖然考慮到納稅籌劃給本身帶來的利益,卻忽視了該方案對他人利益的損害和侵占。
第三,方案選擇風險。方案選擇風險是指當納稅人選擇一種籌劃方案而放棄其他籌劃方案可能帶來的收益時所存在的風險。納稅籌劃主要是利用政策法規的差異和彈性,通過對不同的納稅方案進行分析、比較和綜合判斷,選擇更有利的納稅籌劃方案。因此,在不同的納稅方案中選擇納稅籌劃方案時,不可避免地要面臨方案選擇的風險。
第四,政策變動風險。納稅籌劃是以現行的政策法規特別是稅收政策為基礎的,當相關政策發生改變時,可能會導致原有籌劃方案的失敗,即政策變動風險。就稅收政策而言,稅收作為政府對經濟進行宏觀調控的重要手段,稅收政策會隨著經濟形勢的發展做出相應的變更。對于稅收政策法規中缺陷和漏洞,政府會不斷地對稅收法律進行修訂,這必然會對企業的納稅籌劃產生較大的風險,應該引起廣大納稅人的關注和重視。
(二)納稅籌劃風險的防范與控制
上文中主要討論納稅籌劃風險,是為了認識和熟悉其存在和發生的規律,在此基礎上規避和降低納稅籌劃過程中的風險,努力將納稅籌劃的風險降低到最低程度。
第一,樹立科學的納稅籌劃風險觀。首先,企業應該認識到納稅籌劃是有風險的,而且納稅籌劃風險是有害的。其次,企業應該認識到納稅籌劃風險是可以進行防范和控制的。只要企業重視納稅籌劃風險的存在,深入了解納稅籌劃的基本原理和納稅籌劃風險運行的一般規律,在事先做好風險的評估和防范,在事中及時把握出現的新情況和新問題,使納稅籌劃風險降到最低限度。
第二,堅持合法合理開展納稅籌劃。納稅人應該準確理解和把握稅收政策的內涵,系統學習相關的政策法規,熟悉與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關的政策法規。要了解政策法規出臺背景,準確地分析判斷所采取的稅收政策方案是否符合政策法規的規定和意圖,著重把握好納稅籌劃的度,認清納稅籌劃與避稅和偷稅的界限。
第三,總攬全局綜合考慮籌劃方案。納稅籌劃是一門兼具復雜性和綜合性的高級理財活動,納稅籌劃不僅僅是納稅人單方面的事情,還涉及到其他相關主體的利益,從而增加了納稅籌劃的風險。因此,企業應該全局考慮納稅籌劃策略。
第四,提前做好納稅籌劃風險應對措施。企業在努力做好納稅籌劃風險的預防和控制的時候,要正確面對可能發生的納稅籌劃風險,并提前做好納稅籌劃風險的應對工作,通過事先對納稅籌劃的風險進行分析、判斷和預測,制定和采取相應的應對方案。
本文從企業生產經營中涉及到的部分稅種,詳細地闡述了相關納稅籌劃的操作策略及應用,不但要求企業做到事前籌劃、事中協調及事后管理,同樣也要求企業有針對性的對不同稅種進行專項分析,做到內外兼顧,宏觀調控,最終形成良性循環的納稅籌劃流程。文章通過應用納稅平衡法,在稅法允許的范圍內,著重舉例在增值稅、消費稅納稅籌劃中的應用,選擇最佳的籌劃渠道,對企業的涉稅行為進行合理的納稅籌劃。在每項業務活動中,都應該分析、比較不同經營方式下的稅負差異和經濟效益差異,更新納稅觀念,正確尋求納稅平衡點,精打細算,通過合法途徑降低納稅成本,增強企業的理財能力,是企業走向成熟的最佳選擇。
參考文獻:
[1]馬瀟瀟.關于會計處理方法在納稅籌劃的應用[J].東方企業文化,2012(14)
一、現行商貿企業認定一般納稅人政策中存在的問題:
(一)對新辦商貿企業一般納稅人認定實行分類管理違反了稅收公平主義原則。現行政策規定,對于注冊資本在500萬元以上、人員在50人以上的大中型商貿企業,可直接認定為一般納稅人,不實行輔導期一般納稅人管理。對具有一定經營規模,擁有固定的經營場所,有相應的經營管理人員,有貨物購銷合同或書面意向,有明確的貨物購銷渠道(供貨企業證明),預計年銷售額可達到180萬元以上的新辦商貿企業,可認定為輔導期一般納稅人管理。對不符合上述條件的其他新辦小型商貿企業則要求要先按小規模納稅人管理,待一年內銷售額達到180萬元以后方可認定為輔導期一般納稅人管理。這樣的政策規定不利于構建公平的稅收環境,也不利于企業之間的公平競爭,更限制了小型商貿企業的發展壯大。
(二)稅收政策制定不夠嚴謹,政策執行的連續性不強。總局在國稅發明電[20*]37號文中規定小型商貿企業在辦理稅務登記1年內銷售額達180萬元后才能申請認定輔導期一般納稅人,同時對注冊資本在500萬元以上,人員在50人以上的新辦大中型商貿企業在進行稅務登記時,可直接進入輔導期,實行輔導期一般納稅人管理,但在國稅發明電[20*]62號文件中更正為只對具有一定規模、有固定場所、預計銷售額達到180萬元能申請認定輔導期一般納稅人以及對注冊資本在500萬元以上,人員在50人以上的新辦大中型商貿企業符合條件可直接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后下發國稅函[20*]1097號明確如何解決預繳稅款占用企業資金問題,從以上三個文件可看出該政策制定不夠嚴謹,政策無連續性,常常在基層稅務機關及納稅人強烈反映問題時,總局才下文明確,給人造成哪里有征管漏洞哪里堵漏感覺,難以反映稅法的剛性及嚴肅性。
(三)認定政策較模糊,政策界定難度較大。1、總局在國稅發明電[20*]37號文中規定,對經營規模較大,擁有固定經營場所,固定的貨物購銷渠道、完善的管理和核算體系的大中開型商貿企業可直接認定為一般納稅人,但又沒有給定一定的標準,如何為規模較大?在國稅發明電[20*]62號文件中第三點中指出確認符合規定條件的,可直接認定,具體是指哪些"規定條件"沒有明確;2、總局在國稅發明電[20*]37號、國稅發明電[20*]51號及62號文件中規定輔導期一般納稅人領用增值稅專用發票按規定預繳稅款,但如果納稅人不需用增值稅專用發票而只領用普通發票要不要按4%預繳稅款總局文件中未明確,造成各地的執行過程中不一致。
(四)《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廢舊物資回收經營企業使用增值稅防偽稅控一機多票系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43號)中規定,凡年銷售額超過180萬元的廢舊物資回收經營企業必須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財務核算健全,銷售額在180萬元以下的,經企業申請,也可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新辦的廢舊物資回收經營企業,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新辦商貿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申報征收、發票管理等規定辦理。對從事廢舊物資回收經營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和使用廢舊物資生產企業增值稅征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60號)規定免征增值稅條件的,其銷售廢舊物資必須使用防偽稅控一機多票系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因此,對于從事廢舊物資回收經營企業的輔導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而言,由于其銷售貨物免征增值稅,因此對其認定為輔導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并無實質意義,現行商貿企業認定為輔導期一般納稅人需進行改進。
二、完善商貿企業認定中的對策:
由于商貿企業認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門檻提高,使一大批商貿企業銷售的商品無法進入增值稅抵扣鏈。為此,稅務機關應根據商貿企業的經營特點,制定出既符合企業經營特點又能將其經營活動全面納入稅務管理的管理措施,使盡可能多的商品能夠進入增值稅的抵扣鏈。筆者認為,稅務機關應從完善政策、強化管理上入手,對商貿企業認定一般納稅人實行認定從寬,管理從嚴的原則,不斷提高商貿企業征管水平。
(一)進一步完善增值稅稅收政策,放寬商貿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認定標準,使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認定政策趨于合理。建議總局適當降低一般納稅人銷售額標準,科學劃分兩類納稅人,將生產貨物或提供勞務的工業企業一般納稅人的年應稅銷售額降為30萬元,將批發、零售的一般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降為50萬元。同時,還應對小型商貿企業的認定標準以及只領用普通發票的企業是否預繳稅款等問題做出更明確的規定。
(二)嚴格執行現行增值稅政策,促進稅收公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四條:小規模納稅人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以不視為小規模納稅人,依照本條例規定計算應納稅額。《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七條規定:條例中第十四條所稱會計核算健全,是指能按會計制度和稅務機關的要求準確核算銷項稅額、進項稅額、應納稅額。因此,對會計核算符合以上規定條件,銷售額達到規定標準的企業,無論其是小型商貿企業還是大中型商貿企業,應按上述法規規定允許直接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免因輔導期一般納稅人的存在導致企業不公平競爭,盡量避免產生稅收歧視。
關鍵詞:中小企業 稅收政策
改革開放后,伴隨著民營經濟和個體經濟的崛起,我國中小企業數量迅速增加。中小企業已構成我國國民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社會經濟發展過程中有著許多大企業所不能替代的作用,在緩解社會就業壓力、為社會化大生產提供必需的協作服務、創新技術、帶動中小城鎮建設等方面發揮了獨特作用。同時中小企業還成為了國家稅收新的增長點。但是,由于目前中小企業存在融資難度大、社會負擔重、政策支持力度小及其自身缺陷等問題,中小企業的發展受到嚴重制約。稅收政策對中小企業發展有著密切的關系,總體來說,目前我國的中小企業稅收政策和措施,不論是在形式上還是在內容上、力度上,都難以對中小企業的生存與發展起到應有的扶持作用,因此需要進一步改革和完善我國扶持中小企業的稅收政策,營造有利于中小企業生存發展的稅收環境,加大稅收對中小企業的支持力度,促進中小企業的成長。
我國現行中小企業稅收政策中存在的問題
目前我國對中小企業的有關稅收政策規定主要限于稅率和減免稅上,無法適應不同性質、不同規模企業的要求,而諸如加速折舊、延期納稅等做法并不常見,程序又過于嚴格繁瑣,并且優惠主要集中在企業開辦之時,缺乏降低投資風險、籌集資金、引導人才流向等方面的扶持政策,忽視了對中小企業來說很重要的競爭能力的培育問題。具體而言,我國現行中小企業稅收政策存在的不足如下:
(一)現行增值稅制度對中小企業的限制
第一,增值稅兩類納稅人的界定標準不合理,把中小企業大量地劃為小規模納稅人,而小規模納稅人的稅負重于一般納稅人的稅負。現行增值稅制度把納稅人劃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而且從1998年7月起,凡工業企業年銷售額達不到100萬元、商業企業年銷售額達不到180萬元的納稅人,不管企業會計核算是否健全,一律不得認定為一般納稅人,而劃為小規模納稅人征稅。小規模納稅人征稅時,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進項稅額不允許抵扣(2009年增值稅轉型后對小規模納稅人的這些規定沒有變化),經營上必須開具專用發票的,要到稅務機關申請代開,而且只能按“征收率”填開應納稅額,這些政策加重了小規模納稅人的稅收負擔。
第二,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的劃分使得二者之間的市場交易受到阻礙。一般納稅人發生購銷業務可以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而小規模納稅人不得領購使用,只能使用普通發票。與普通發票不同的是,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僅是商事憑證,更重要的是它具有抵扣稅款的功能。一般納稅人作為銷售方,發生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其購買方(一般納稅人)可以根據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進項稅額抵扣本期的銷項稅額;一般納稅人作為購買方從銷售方(一般納稅人)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可按稅法規定以當期進項稅額抵扣當期銷項稅額。當期應納稅額的大小與當期可以抵扣進項稅額的多少有直接關系。
而小規模納稅人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作為購買方時,即使取得的是增值稅專用發票也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作為銷售方時,不得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大多使用普通發票,而一般納稅人從小規模納稅人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如果不能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就不能抵扣進項稅額。在實際中,根據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規定,如果小規模納稅人符合一定條件,可以由稅務所為其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但多數小企業無法取得“正規”增值稅專用發票,割斷了中小企業與大企業的經營鏈條。小規模納稅人使購貨方因不能足額抵扣進項稅額而不愿購買小規模納稅人的貨物,使占總納稅戶80%甚至90%以上的小規模納稅人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處于極為不利的地位,阻斷了一般納稅人與小規模納稅人之間的正常經濟交往。
(二)現行所得稅制度對中小企業的限制
1.小型微利企業的條件定的較低,優惠稅率20%較高。現行企業所得稅制度規定,對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 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而小型微利企業的條件是:工業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其他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這一優惠稅率仍然較高,而適用優惠稅率的應納稅所得額標準則定得較低,使得應予扶持的中小企業得不到照顧。
2.固定資產折舊年限偏長。目前科學技術發展迅速,固定資產更新換代加快,加上中小企業機器設備超負荷運轉,磨損快,采用直線折舊,年限偏長,但要加速折舊,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稅前扣除管理辦法》,須報國家稅務總局審批,實際操作比較困難。
3.在廣告費、業務宣傳費方面按營業收入的一定比例稅前列支,由于企業經營規模不同,勢必對中小企業不利。
4.個人股東再投資還要交納一道個人所得稅。現行稅法規定對屬于個人股東分得并再投入公司轉增注冊資本的部分,應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如果中小企業股東為擴大生產規模,準備將未分配利潤全部轉為實收資本,按現行稅收政策規定,就要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加大了擴大投資的稅負,從而影響到中小企業再投資的積極性。
(三)現行稅收征收管理中不利于中小企業發展的方面
1.擴大了“核定征收”的范圍。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30號)規定:納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賬簿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簿的;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但有些基層稅務機關往往對中小企業不管是否設置賬簿,不管財務核算是否健全,都采用“核定征收”辦法,擴大了“核定征收”的范圍。有的甚至不管有無利潤,一律按核定的征收率征所得稅,加重了中小企業的稅收負擔,不利于中小企業的發展。
2.對中小企業的稅收管理和服務存在不足。不少地方只重視對稅源大戶、大型企業的服務和監管,對中小企業要么管得過嚴,要么只重結果不重過程,出了問題一味處罰,導致中小企業在建立健全財務管理、依法納稅等方面得不到及時有力的指導和幫助。
3.中小企業沒有充分享有稅收優惠的知情權。由于稅務機關對稅收政策宣傳落實不到位,不少中小企業對自己應該享受的優惠政策不知道或知之較少。盡管現在對新辦中小型企業、對申辦高科技企業、第三產業企業、資源利用企業和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等制定了若干稅收優惠政策,但很多企業并不知道這些政策或不清楚操作程序,不少中小企業沒有享受到這些稅收優惠政策。
完善我國中小企業稅收政策的建議
(一)完善現行增值稅制度
1.改革劃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的劃分標準,降低一般納稅人的“門檻”,擴大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征收比重,適當縮小小規模納稅人的征收范圍,拓寬增值稅抵扣鏈條的覆蓋面,才能真正消除增值稅制度對中小企業的限制。對于從事工業生產加工和經營生產資料的中小企業,處于商品流轉的中間環節,為保持增值稅抵扣鏈條的完整性,凡生產場所比較固定、產銷環節便于控制、能按會計制度和稅務機關要求準確核算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和應納稅額的,都可核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適用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的規定。對于從事商業經營中小企業,可以適當降低年銷售額標準,對未達到銷售額標準,但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以視為一般納稅人。
2.提高小規模納稅人的稅基標準,可考慮中小企業折舊部分免征增值稅。
3.放寬小規模納稅人開具增值稅專業發票的限制。對小規模納稅人在生產經營上的確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允許按17%或13%的稅率計算銷項稅額開具發票并進行抵扣,以促進小規模納稅人與一般納稅人之間的正常經濟交往,使得中小企業能公平地參與市場競爭。
(二)改革現行所得稅制度
1.對中小企業實行較低稅率的企業所得稅。在當前中小企業外部融資困難的條件下,主要應依賴其內部融資,而提高內部融資能力的重要途徑就是增強內部積累。所以,我國應降低現行中小企業所得稅率。加拿大等發達國家中小企業的所得稅率一般不及大企業的一半,而我國對中小企業的減免力度低于這一水平。根據我國國情,對中小企業,尤其是高科技型中小企業,利潤沒有達到一定額度的,可考慮只實行10%的優惠稅率。
2.縮短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當今世界科技進步很快,中小企業必須不斷更新設備,不斷開發新產品,才能滿足市場的需要。對中小企業特別是科技型中小企業的機器設備,允許實行加速折舊,縮短折舊年限,提高折舊率,促進中小企業加快設備更新和技術改造。
3.允許中小企業定額列支廣告費、業務宣傳費。可以給中小企業規定一個年利潤額界限,界限之下,在廣告費、業務宣傳費方面按營業收入的一定額度稅前列支;界限之上,廣告費、業務宣傳費方面按營業收入的一定比例稅前列支,適當降低中小企業稅負。
4.完善中小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繼續保留對安置待業人員、安置下崗職工、安置殘疾人和對高新技術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適當擴大新辦企業定期減免稅的適用范圍,不要僅限于部分第三產業可以減免,對生產領域新辦的中小企業也可給予定期減免稅扶持;對于需要扶持的并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中小企業,自開辦之日起先免稅再減稅,例如第1-5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6-10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真正體現對中小企業的稅收優惠。為鼓勵中小企業增加自有資金(不含本企業的利潤作為注資),擴大企業生產規模,提高企業效益,對增加自有資金的中小企業,可在一定期間內給予一定比例的減、免稅或降低適用稅率的照顧,以引導民間資本向企業注資。虧損結轉。中小企業的虧損可以延長結轉期,建議后轉至 10年;準許企業投資的凈資產損失,從應稅所得額中抵扣;對中小企業轉讓帶來的損失,購買企業可在5年內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減,以促進資本的快速自由流動,使中小企業能夠迅速增加資本,擴大規模。允許稅種自由選擇。允許個人獨資和合伙中小企業在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之間自主選擇,選擇前者的企業應稅所得,只納企業所得稅,不納個人所得稅;選擇后者的企業不納企業所得稅,而股東應得份額并入股東個人所得中,繳納個人所得稅,避免重復課稅。在中小企業及時、足額繳納稅收的前提下,允許其在增長額中提取一定比例創建中小企業科技風險投資基金,專門用于中小企業的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并對應用結果進行檢查評估;同時,對企業用于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支出,允許在所得稅前列支,同時對中小企業之間轉讓科研成果,給予一定時期(如三年)免征所得稅照顧。
(三)優化稅收征收管理服務
優化服務主要體現在稅務機關執法公平、方便中小企業納稅、節省中小企業納稅成本,為中小企業營造良好的納稅環境。
1.樹立服務優先的理念。要樹立服務意識,認真推行全程服務,改變目前稅務機關為完成稅收任務而存在的“抓大棄小”的錯誤做法,糾正在稅收服務上的“重大輕小”傾向,將中小企業置于與大企業平等的地位。歧視和貶損中小企業的地位,限制和刁難其經營,不但不利于中小企業的發展,而且會損傷整個國民經濟的發展。要從中小企業不同經營方式和組織形式的實際出發,因地制宜實行分類管理,把優化服務和強化管理結合起來,促使中小企業在提高管理水平和經濟效益的基礎上提高稅收貢獻率。
2.加強稅收宣傳與納稅輔導,利用多種媒體宣傳稅收知識,免費提供納稅指南等,讓中小企業及時了解稅收政策;廣泛開展稅法宣傳,借鑒西方國家做法,在辦稅大廳免費提供納稅指南,利用媒體廣泛開展稅法宣傳,提供優質的稅務咨詢服務,使中小企業能及時獲得稅收法規變動的可靠信息,以利其依法遵章納稅;大力加強中小企業稅法知識和建賬建制等的輔導培訓,以利擴大中小企業建賬面。
3.簡化辦稅程序。中小企業往往缺乏處理復雜會計報表的專業技術人員,當前對大、中、小型企業按同一納稅期限、納稅程序進行管理,中小企業要承受更大的壓力。而規模小、賬簿不規范更增加了中小企業報稅繳稅的成本和難度。簡化中小企業納稅申報程序和納稅申報時附送的資料,延長納稅期,以利節省其納稅時間和納稅成本。
4.擴大實行查賬征收所得稅的征收范圍,盡量縮小核定征收的比重,同時對核定征收的“應稅所得率”和“納稅定額”,一定要調查核定準確,以維護中小企業的合法權益。對建賬和核算能力弱的中小企業,要按照市場化運作,引導中小企業開展稅務,認真搞好建賬建證工作,使中小企業所得稅符合其實際盈利水平,以兼顧不同層次納稅人稅負公平的需要。
5.要建立健全中小企業的納稅預約服務制度、定期納稅輔導制度、定期上門聯系制度、稅企聯系卡制度,切實做好稅前、稅中、稅后的全方位服務。
6.推行中小企業稅收制度,充分發揮稅務機構的作用,為中小企業提供稅務咨詢、稅務,盡量減少納稅人對納稅細則不了解而造成的納稅失誤。
7.建立中小企業稅收服務中心,設立稅收網站和納稅信用專頁,開通中小企業稅收咨詢熱線,積極傳播稅收政策信息。稅務部門應根據目前我國中小企業財務管理水平低、賬證不全、經營管理水平相對滯后的特點,充分利用其接觸面廣、信息快、人才多的優勢,建立中小企業稅收服務中心,為中小企業提供建賬建制、信息咨詢、納稅輔導、會計指導等各種優質服務。
參考文獻:
1.楊楊,杜劍.發達國家中小企業稅收政策對我國的啟示[j].商業研究,20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