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10-12 15:35:02
序言:作為思想的載體和知識的探索者,寫作是一種獨特的藝術,我們為您準備了不同風格的5篇審計準則和審計依據的區別,期待它們能激發您的靈感。
一、環境審計的特殊性決定了應專門建立環境審計準則
由于環境審計具有常規審計所不具備的特性,環境審計準則也有其特殊性。只有專門建立環境審計準則,才能有效地指導環境審計的實踐。
1.綜合性強。首先,環境審計主體多元化,包括國家審計人員、注冊會計師和內部審計師,有時還需要環境和法律專家的加入,這必然要求環境審計準則同時面向以上主體制定;其次,環境審計準則涉及財務審計、合規性審計和績效審計,覆蓋面廣;最后,環境審計依據的法規要比一般類型審計多。因此,環境審計準則的不是現有審計準則體系所能容納的。
2.技術性強。環境審計涉及環境利用、環境保護、環境污染的防治以及環境污染法律責任的追究等方面。審計手段不僅僅局限于傳統的賬目審計,還擴展到運用技術。這就要求環境審計準則必須建立在環境科學和工程技術的基礎上,比常規審計準則具有更高的科學技術含量。
3.對審計人員素質要求高。進行環境審計的人員不僅要具備財務、審計知識,還要具備一定的環境、統計、工程等方面的知識,這使得環境審計準則對審計人員的專業勝任能力和培訓等方面的要求比常規審計準則更高、更嚴格。
二、不能直接將ISO14000系列標準作為我國的環境審計準則
ISO14000系列標準是環境審計規范中最全面和操作性最強的準則,也是世界范圍內最廣的標準。在ISO14000系列標準中,與環境審核方面有關的有三個:環境審核通用原則(ISO14010)、環境管理體系審核(ISO14011)和環境審核員資格準則(ISO14012)。有人提出將ISO14000系列標準直接作為我國的環境審計準則。但筆者認為這樣做不符合我國的國情,我國有必要制定一套有特色的環境審計準則體系。
1.ISO14000系列標準是內外部審計人員實施環境審計的行為標準,但并未界定兩者在審計內容和范圍上的區別。從我國環境審計的必然趨勢來看,國家審計人員、注冊會計師和內部審計師各司其職,共擔環境審計的重任。為了避免職責交叉,形成環境審計的“空白地帶”,應在環境審計準則中嚴格界定三者的審計職責。顯然,ISO14000系列標準不能滿足這方面的要求。
2.ISO14000系列標準沒有提供適用于各種類型環境審計的具體審計程序和審計。ISO14010只提供了環境審計的一般原則,沒有規定具體工作細則,缺乏可操作性;而ISO14011盡管對環境審核的步驟作了具體的規定,但僅局限于環境管理體系審核,不具備通用性。
3.ISO14000系列標準中的環境審計報告有待補充和完善。ISO14010和ISO14011僅規定了環境審計報告的組成要素,但并未提供規范的語言表達方式和發表審計意見的標準。這在一定程度上會加大環境審計人員的風險,并會對委托方閱讀環境審計報告造成困難。
4.ISO14000系列標準中的環境審核主要是針對是否達到ISO14000系列標準而進行的環境狀況考核。ISO14000系列標準中的環境審計師是針對環境體系的評價而專門培訓的審計師。其審核的含義與我國現行的環境審計不完全相同,環境審計師也超出了我國對審計師的界定(國家審計人員、注冊會計師和內部審計師)。
三、建立我國的環境審計準則體系
1.環境審計準則的制定依據。
(1)以ISO14000系列標準(主要指ISO14010、ISO14011和ISO14012)為藍本。ISO14000系列標準直接作為我國的環境審計準則固然有其局限性,但這套標準已成為進入國際市場的“綠色護照”。只有遵循這一標準,才能有力地推進我國與世界各國的經貿關系,才能保證我國的環境審計準則與國際接軌。另外,我國具有應用ISO14000系列標準的環境基礎。截至2003年12月31日,我國共頒發了環境管理體系認證證書5064份,位居發展中國家前列。因此,將ISO14000系列標準作為制定我國環境審計準則的藍本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行的。
(2)以我國的審計法規、常規審計準則和環境保護方面的法規為依據。要建立有特色的環境審計準則,就要依據我國的法律法規和準則制度,包括《審計法》、《注冊師法》、獨立審計準則、國家審計準則、內部審計準則等審計方面的法律規范,和《環境保護法》、《大氣污染防治法》、《環境保護標準管理辦法》、《水污染物排放許可證管理辦法》等環境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以及與環境保護有關的地方性規定等。
2.環境審計準則體系的框架。
環境審計準則體系應包括兩個層次:
(1)第一層次為環境審計基本準則,包括環境審計主體特殊的道德要求、專業勝任能力及其培訓要求。環境審計基本準則的制定可考慮ISO14012中對環境審計人員專業勝任能力和培訓方面的規定。
(2)第二層次為環境審計具體準則,包括國家環境審計準則、注冊會計師環境審計準則和內部環境審計準則。
雖然國家政府在我國的環境審計中處于主導地位,但由于環境審計領域寬、任務重、要求高,注冊會計師和內部審計師的參與已成為環境審計的必然趨勢。
根據各自不同的環境審計要求,國家環境審計準則、注冊會計師環境審計準則和內部環境審計準則分別包括以下:①各自的環境審計責任和范圍;②各自的環境審計程序和;③環境審計報告的語言表達方式和格式;④環境審計意見類型。值得說明的是,在環境審計準則中不應重復與常規審計準則相同的內容,而僅包括環境審計對審計主體的特殊要求。
3.環境審計準則在現有審計準則體系中的定位。
我國現有審計準則體系有三大分支:獨立審計準則、國家審計準則和內部審計準則。筆者認為,作為審計領域的拓展,環境審計準則的加入不應改變現有審計準則體系,應將環境審計準則融合到三大分支中,作為審計準則體系的補充。具體設想是:
(1)環境審計基本準則應作為對三大環境審計主體的統一要求,分別寫進獨立審計基本準則、國家審計基本準則和內部審計基本準則中。
(2)注冊會計師環境審計準則應以獨立審計準則、ISO14000系列標準及相關環境法律法規為依據,以《獨立審計實務公告-環境審計》的形式制定,使其作為獨立審計準則體系下的一個分支。
文章編號:1005-913X(2015)08-0132-01
一、制定績效審計準則的迫切要求
近些年來,黨和國家高度重視政府績效管理和績效評價工作。從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提出“建立預算績效評價體系”開始,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分別提出“推行政府績效管理和行政問責制度”、“完善政府績效評估制度”、“構建一套符合我國實際的預算績效評價體系”等要求。國務院《關于深化預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決定》明確提出,健全預算績效管理機制,全面推進預算績效管理工作,并把績效評價結果作為調整支出結構、完善財政政策和科學安排預算的重要依據。近幾年,財政部門分別出臺了《財政支出績效評價管理暫行辦法》、《預算績效管理工作規劃(2012-2015年)》和《預算績效評價共性指標體系框架》,對開展財政預算績效管理和財政支出績效評價的目標、內容、管理程序、指標體系和階段性任務等提出了具體要求。
全面推進績效審計已經成為實現國家良治、發揮審計在國家治理中的基石和重要保證作用的必然要求。審計署在“十一五”審計工作發展規劃中指出,要著力構建績效審計評價及方法體系。在“十二五”審計工作發展規劃中進一步提出,全面推進績效審計,提高財政資金和公共資源管理活動的經濟性、效率性和效果性,推動建立健全政府績效管理制度。劉家義審計長在2015年全國審計工作會議上的講話提出,要把財政審計的著力點放到促進提高公共資金績效上來。
盡管如此,當前我國績效審計總體上還沒有形成一套完整的制度規范和值得全面推廣的操作指南,更沒有一套作為開展績效審計業務依據的審計準則。2010年7月,審計署印發了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準則》(以下簡稱國家審計準則),適用于審計機關開展的各項審計業務。該國家審計準則對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執行審計業務基本程序和流程作了系統規范,具有很好的指導性和很強的操作性。但對績效審計而言,其在審計依據、審計目標、審計內容、審計范圍、審計處理和審計報告的編制等方面與傳統審計有很大區別,因此,現行國家審計準則有很多方面不適合績效審計工作程序,不便于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遵循。為進一步規范績效審計活動,提高績效審計質量,我國亟需制定一部統一、規范、易于操作的績效審計準則。
二、制定績效審計準則的原則
(一)績效審計準則應符合審計法律法規的要求
盡管我國目前沒有一套完整的績效審計法律規范,但績效審計準則應以《審計法》、《審計法實施條例》及《國務院加強審計工作意見》為準繩,績效審計工作不能偏離法律法規的基本要求。
(二)績效審計準則應符合國際通用標準和規范
應在充分研究國際組織和先進國家經驗和方法的基礎上,制定符合我國實際的績效審計準則,以便我們少走彎路并在國際上得到認可。
(三)績效審計準則應易于操作
績效審計準則要具有可操作性,易于理解、易于實施、簡便易行,合理控制成本,能滿足橫向與縱向分析研究需要。
(四)績效審計準則要在我國現有國家審計準則基礎上進行構建
要充分考慮我國現有國家審計準則,并從績效審計實務出發,按照統一、效率、符合實際原則,把績效審計準則與國家審計準則有機結合。
三、績效審計準則基本框架要素的設計
在現行國家審計準則的基礎上,通用部分依據或適當修改調整原有準則,特殊業務單獨設立具體條款或制定審計指南。
與國家審計準則一樣,績效審計準則也分為七章,即總則、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審計計劃、審計實施、審計報告、審計質量控制和責任、附則。以下我們只對不同于國家審計準則的部分提出自己的設計思路,其他部分按照國家審計準則規定執行。
(一)總則部分
在被審計單位和審計機關的責任及工作目標中增加“提高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國有資源等配置使用、利用的經濟性、效率性和效益性,推進政府預算績效管理工作”等內容,明確經濟性、效率性和效益性的具體內容。
(二)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部分
在審計人員勝任能力方面,增加“根據需要,績效審計工作可委托專家、中介機構等第三方實施。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應當對第三方組織參與績效審計的工作進行規范,并指導其開展工作”的內容。
(三)審計計劃部分
績效審計項目選擇應充分考慮重要性和代表性,對社會關注、老百姓關心,有明顯社會影響和經濟影響的項目應優先納入績效審計計劃。審計機關應建立績效審計項目庫,以信息化方法分類排序,逐個安排審計。同時審計計劃制定還要充分考慮項目審計難度、審計人員勝任能力和審計成本問題。
(四)審計實施部分
1.審計實施方案制定
一要高度重視審前調查工作,全面了解被審計單位和審計項目基本情況;二要明確績效審計目標,包括項目預期產出、預期效果、服務對象或項目受益人滿意程度等;三要確定審計評價標準,包括計劃標準、行業標準、歷史標準等。
2.績效審計證據
績效審計證據收集要堅持科學規范、標準統一、分級分類、績效相關的原則,對每項審計證據從客觀性、相關性、充分性和合規性等幾個方面進行分析鑒別。
(五)審計報告部分
1.績效審計評價依據
績效審計評價依據主要包括: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和方針政策,預算管理制度、資金及財務管理辦法、財務會計資料,相關行業政策、行業標準及專業技術規范,申請預算時提出的績效目標及其他相關材料等。
2.績效審計報告編寫
績效審計報告應當反映績效審計評價標準的選擇、確定及溝通過程等重要信息;績效審計報告反映問題除進行相應的審計處理外,還應當側重從績效的角度對問題進行定性;績效審計報告應當注重從體制、機制、制度上分析問題產生的根源,提出切實可行的審計建議。
總則的國際比較
在國際審計準則中沒有“總則”,只有“引言”,其中也對會計報表審閱的含義及制定目的作了說明。通過對每個具體項目的比較,發現二者的制定目的是相同的。
除了相同點,還存在以下不同點:
1.體現結構。在國際審計準則中,相關內容的規范是通過《國際審計準則——相關業務1》和《國際審計準則——相關業務2》兩個準則來實現的。相關業務1提供了一般原則的指導,相關業務2主要是針對其具體操作的。與之相比,我國更側重于對實務操作的規范,減少了抽象性的原則指導。這可能更符合我國審計工作的實際情況。不過,從長遠來看,應該加強一般原則的制定,因為它有利于注冊會計師充分利用自己豐富的審計經驗對實際情況的處理自由選擇各種方法。
2.制定依據。我國的會計報表審閱實務公告是審計準則體系的第二個層次,它是根據《獨立審計基本準則》制定的。在國際審計準則中,有關財務報表檢查的制定依據沒有說明。不難看出,我國的獨立審計準則具有很強的層次性,其制定皆有根據,共同構成一個嚴密的準則體系。
3.定義不同。我國實務公告指出:會計報表審閱是指注冊會計師接受委托,主要通過實施查詢和分析性程序,說明是否發現會計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有違反企業會計準則及國家其他有關財務會計法規規定的情況。而國際審計準則將之稱之為財務報表檢查,它是這樣定義的:檢查約定是一種相關業務的聘約,一般要利用數據真實性檢查程序。在這類約定中,不要求對內部控制制度進行評價。從定義的不同可以看出,前者更側重于這類檢查業務的實質目的,而后者強調了檢查業務與審計業務的區別。
業務約定書的國際比較
無論是我國的實務公告還是國際審計準則,都規定了如果接受委托,會計師事務所應當與委托人就約定項達成一致意見,并簽定業務約定書。并且在業務約定書中都包括了委托目的、審閱范圍預期提出的報告樣本及關于不進行審計和不表示審計意見的說明。
然而我國實務公告還規定:在接受委托前,注冊會計師應當與委托人商談會計報表審閱的目的與范圍,雙方的責任、義務,并考慮自身的能力和能否保持獨立性,初步評估審閱風險,確定是否接受委托。而國際審計準則是在相關業務1中將之作為一般原則提出的。我國的這一結構安排更有利于注冊會計師的實務操作。我國在公告里,還增加了:1被審閱單位管理當局的責任與注冊會計師的責任;2簽約雙方的義務;3說明不能依賴會計報表審閱揭示所有重大的錯誤、舞弊和違反法規行為。從這里可以看出,我國在業務約定書中的要求比國際審計準則的要求更為詳細、具體,有助于避免對有關約定事項的誤解,能更好地維護委托人和審計人員雙方的利益。
審閱程序的國際比較
在對會計報表審閱的一般程序上我國的實務公告與國際審計準則的要求基本是相同的,只不過在有些具體的程序上國際審計準則的規定更為詳細。同時它們也都對期后事項、所做工作的記錄及審計人員在不能消除懷疑時所執行的附加程序都給予了明確而具體的要求。
不同之處在于:在確定審閱程序的性質、時間、范圍時,我國實務公告第十條列出了注冊會計師應考慮的五個事項,包括在以往會計報表審計或審閱中所了解的情況;被審閱單位適用的會計準則、會計制度及行業慣例;被審閱單位的會計系統;管理當局的判斷對特定項目的影響程度;交易和賬戶余額的重要性。在國際審計準則中,列出了影響的六個因素。二者相比,除了個別地方之外,差別不大。即在國際審計準則中提到一個因素為“對單位營業的了解”。我國雖然沒有明確提出這一條,但它是包括在審閱計劃的說明中的。
在實務公告中,我國還增加了一條“在利用其他注冊會計師或專家的工作時,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其工作是否符合會計報表審閱的要求”,充分體現了謹慎原則。而在國際審計準則則沒有對這一點的說明。
審閱報告的國際比較
通過比較,發現有以下相同點:
(1)審閱報告的基本內容是相同的。我國實務公告和國際審計準則都規定,審閱報告的基本內容包括以下幾個要素:標題、收件人、引言段、范圍段、意見段、簽章、會計師事務所地址、報告日期。
(2)審閱報告的日期的規定是相同的。我國實務公告和國際審計準則皆規定,審閱報告的日期是指注冊會計師完成外勤審閱工作的日期。審閱報告日期不應早于被審閱單位管理當局確認和簽署會計報表的日期。
除了上述相同點外,還存在以下不同點:
(1)標題不同:我國統一規范為“審閱報告”,而在國際審計準則中將之為“對……的檢查報告”。
審計模式是一定審計環境下并與之相適應的審計目標、審計計劃、審計準則、審計管理體制和審計機構設置等共同組成的完整體系。審計作為一種技術手段,隨著社會經濟環境的變化和審計執行者對審計活動本質的逐步加深,依次經歷了賬項導向審計模式、制度導向審計模式和風險導向模式這三種模式。
制度導向審計又稱內控導向審計。隨著股份有限公司的不斷出現,社會公眾更多關注的是財務報表的公允性、真實性。基于這樣的前提,產生了以評價企業內部控制為基礎,然后確定實質性測試的性質、時間和范圍,并依此收集審計證據、形成審計意見的制度導向審計模式。
制度導向審計模式的重點明確,把企業內控制度及其執行情況作為主要的審計對象,極大地提高了審計抽樣質量。可以說,制度導向審計在保證審計結論具有一定可靠水平的前提下提高了審計工作效率,降低了審計成本,并能夠有效地幫助企業改善經營管理。
風險導向審計模式要求審計人員的審計思維要跳出賬簿,跳出內部控制。風險導向審計模式最顯著的特點是,它立足于對審計風險進行系統的分析和評價,并以此作為出發點,制定審計策略和與企業狀況相適應的多樣化審計計劃,將風險考慮貫穿于整個審計過程。
二、新舊審計準則體系的審計模式的區別
(一)審計風險模型不同
舊審計準則體系的審計模式以“審計風險=固有風險×控制風險×檢查風險”為審計風險模型。
新審計準則體系的審計模式以“審計風險=重大錯報風險×檢查風險”為審計風險模型。現代審計風險模型在傳統審計風險模型的基礎上進行了改進,形式上有所簡化。會計報表整體層次風險主要指戰略風險和經營風險,把戰略風險和經營風險融入現代審計模型,可建立一個更全面的審計風險分析框架。
(二)對注冊會計師的要求不同
舊審計準則體系的審計模式是建立在“無利害關系假設”基礎之上的,使得傳統風險導向的審計方法不對企業經營風險實施評估程序,對注冊會計師的綜合素質要求不是很高,使得不懂管理知識、行業知識的注冊會計師也可以進行審計工作。
新審計準則體系的審計模式把思想建立在“合理的職業懷疑假設”上,要求注冊會計師以質疑的態度評價所獲取審計證據的有效性,并密切關注相互矛盾的審計證據以及對文件或管理當局聲明的可靠性產生懷疑的審計證據。注冊會計師審計的主線始終是對重大錯報風險的識別、評估與應對。注冊會計師不但要掌握一些常用分析工具,還必須要學習現代管理知識和接受行業的專業知識培訓。
(三)審計起點不同
在舊審計準則體系的審計模式中,固有風險是指假定不存在相關內部控制時,某一賬戶或交易類別單獨或連同其他賬戶、交易類別產生重大錯報或漏報的可能性。傳統風險導向審計方法通過綜合評估固有風險和控制風險以確定實質性測試的范圍、時間和程序。
在新審計準則體系的審計模式中,通過綜合評估經營控制風險以確定實質性測試的范圍、時間和程序,其審計起點為企業的戰略系統及其業務流程。這種新模式的優點是將審計的重心前移到風險評估,這將有利于充分識別和評估會計報表重大錯報的風險,因此,主要針對風險設計實施控制測試和實質性測試程序。
(四)內部控制要素不同
舊審計準則體系的審計模式下的內部控制是指被審計單位為了保證業務活動的有效進行,保護資產的安全和完整,發現、糾正錯誤與防止舞弊,保證會計資料的真實、合法、完整而制定和實施的政策與程序。內部控制要素包括控制環境、會計系統和控制程序。
新審計準則體系的審計模式下的內部控制是指被審計單位為了合理保證財務報告的可靠性、經營的效率和效果以及對法律法規的遵循,由治理當局、管理當局和其他人員設計和執行的政策和程序。內部控制的三要素擴充為五要素,即控制環境、被審計單位的風險評估過程、與財務報告相關的信息系統和溝通、控制活動和對控制活動的監督。
(五)風險評估方式不同
舊審計準則體系的審計模式中的風險評估是一種直接的方式,即直接評估重大錯報的概率。
新審計準則體系的審計模式是從經營風險評估入手,間接地對審計風險進行評估,因為經營風險越高,審計風險也越大,也就是管理舞弊的可能性越大;并且從經營風險中能更有效地發現財務報表潛在的重大錯報。此外,會計政策、會計估計的合理性評估也只有從經營風險入手,才能進行正確的評估。
三、新舊審計體系審計模式比較分析的啟示
(一)依據增值服務合理提高審計收費
改良后的風險導向審計模式不僅關注風險,而且對舊的審計模式進行了擴展和延伸。依照改良后風險導向審計的要求會增加事務所的審計成本,但在目前國內各事務所競爭激烈的情況下直接提高審計收費又不可行。解決這種矛盾的途徑可以是,在審計過程中根據企業的不同情況調整審計程序,讓客戶感到他們獲得了審計以外的很多增值服務。此舉,不僅有助于新審計模式的順利實施,同時,也保證了注冊會計師事務所的執業水準。
(二)提高注冊會計師的素質
根據改良后風險導向審計模式的要求,注冊會計師應當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不僅要具備會計、審計方面的專業知識,還要掌握戰略管理、業績評價、信息系統管理等現代企業管理方面的知識,具備較高的風險分析水平和職業判斷能力。在改良后的風險導向審計模式下,注冊會計師需要采用復雜系統的認知模式,從而了解、分析客戶風險管理過程以及客戶控制風險的手段、方法。
(三)完善法律環境及監管手段
從理論上來說,只要當注冊會計師認為審計風險達到可接受的低水平,不會導致巨大的審計風險損失,就可以簽發審計報告了。這在法律風險較低時很容易產生審計師的道德風險問題。注冊會計師執業的規范性取決于法律環境和行業監管是否成熟,一個成熟的法律環境和行業監管環境不僅可以為注冊會計師合法執業起到保護作用,還可以起到監督作用。所以,從法律環境和行業監管的改善入手,可以為審計的公正性提供有效地外圍保障。
(四)使用并完善輔助審計的軟件
在改良后的風險導向審計模式中分析性復核程序占據非常重要的地位,而輔助審計軟件的使用在其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西方發達國家大量運用分析性復核程序的條件是輔助審計程序的開發和運用,它可以直接對數據庫進行加工分析,依據軟件模型自行處理數據,使運用分析性復核程序成為節約成本的重要手段。
審計模式是一定審計環境下并與之相適應的審計目標、審計計劃、審計準則、審計管理體制和審計機構設置等共同組成的完整體系。審計作為一種技術手段,隨著社會經濟環境的變化和審計執行者對審計活動本質的逐步加深,依次經歷了賬項導向審計模式、制度導向審計模式和風險導向模式這三種模式。
制度導向審計又稱內控導向審計。隨著股份有限公司的不斷出現,社會公眾更多關注的是財務報表的公允性、真實性。基于這樣的前提,產生了以評價企業內部控制為基礎,然后確定實質性測試的性質、時間和范圍,并依此收集審計證據、形成審計意見的制度導向審計模式。
制度導向審計模式的重點明確,把企業內控制度及其執行情況作為主要的審計對象,極大地提高了審計抽樣質量。可以說,制度導向審計在保證審計結論具有一定可靠水平的前提下提高了審計工作效率,降低了審計成本,并能夠有效地幫助企業改善經營管理。
風險導向審計模式要求審計人員的審計思維要跳出賬簿,跳出內部控制。風險導向審計模式最顯著的特點是,它立足于對審計風險進行系統的分析和評價,并以此作為出發點,制定審計策略和與企業狀況相適應的多樣化審計計劃,將風險考慮貫穿于整個審計過程。
二、新舊審計準則體系的審計模式的區別
(一)審計風險模型不同
舊審計準則體系的審計模式以“審計風險=固有風險×控制風險×檢查風險”為審計風險模型。
新審計準則體系的審計模式以“審計風險=重大錯報風險×檢查風險”為審計風險模型。現代審計風險模型在傳統審計風險模型的基礎上進行了改進,形式上有所簡化。會計報表整體層次風險主要指戰略風險和經營風險,把戰略風險和經營風險融入現代審計模型,可建立一個更全面的審計風險分析框架。
(二)對注冊會計師的要求不同
舊審計準則體系的審計模式是建立在“無利害關系假設”基礎之上的,使得傳統風險導向的審計方法不對企業經營風險實施評估程序,對注冊會計師的綜合素質要求不是很高,使得不懂管理知識、行業知識的注冊會計師也可以進行審計工作。
新審計準則體系的審計模式把思想建立在“合理的職業懷疑假設”上,要求注冊會計師以質疑的態度評價所獲取審計證據的有效性,并密切關注相互矛盾的審計證據以及對文件或管理當局聲明的可靠性產生懷疑的審計證據。注冊會計師審計的主線始終是對重大錯報風險的識別、評估與應對。注冊會計師不但要掌握一些常用分析工具,還必須要學習現代管理知識和接受行業的專業知識培訓。
(三)審計起點不同
在舊審計準則體系的審計模式中,固有風險是指假定不存在相關內部控制時,某一賬戶或交易類別單獨或連同其他賬戶、交易類別產生重大錯報或漏報的可能性。傳統風險導向審計方法通過綜合評估固有風險和控制風險以確定實質性測試的范圍、時間和程序。
在新審計準則體系的審計模式中,通過綜合評估經營控制風險以確定實質性測試的范圍、時間和程序,其審計起點為企業的戰略系統及其業務流程。這種新模式的優點是將審計的重心前移到風險評估,這將有利于充分識別和評估會計報表重大錯報的風險,因此,主要針對風險設計實施控制測試和實質性測試程序。
(四)內部控制要素不同
舊審計準則體系的審計模式下的內部控制是指被審計單位為了保證業務活動的有效進行,保護資產的安全和完整,發現、糾正錯誤與防止舞弊,保證會計資料的真實、合法、完整而制定和實施的政策與程序。內部控制要素包括控制環境、會計系統和控制程序。
新審計準則體系的審計模式下的內部控制是指被審計單位為了合理保證財務報告的可靠性、經營的效率和效果以及對法律法規的遵循,由治理當局、管理當局和其他人員設計和執行的政策和程序。內部控制的三要素擴充為五要素,即控制環境、被審計單位的風險評估過程、與財務報告相關的信息系統和溝通、控制活動和對控制活動的監督。
(五)風險評估方式不同
舊審計準則體系的審計模式中的風險評估是一種直接的方式,即直接評估重大錯報的概率。
新審計準則體系的審計模式是從經營風險評估入手,間接地對審計風險進行評估,因為經營風險越高,審計風險也越大,也就是管理舞弊的可能性越大;并且從經營風險中能更有效地發現財務報表潛在的重大錯報。此外,會計政策、會計估計的合理性評估也只有從經營風險入手,才能進行正確的評估。
三、新舊審計體系審計模式比較分析的啟示
(一)依據增值服務合理提高審計收費
改良后的風險導向審計模式不僅關注風險,而且對舊的審計模式進行了擴展和延伸。依照改良后風險導向審計的要求會增加事務所的審計成本,但在目前國內各事務所競爭激烈的情況下直接提高審計收費又不可行。解決這種矛盾的途徑可以是,在審計過程中根據企業的不同情況調整審計程序,讓客戶感到他們獲得了審計以外的很多增值服務。此舉,不僅有助于新審計模式的順利實施,同時,也保證了注冊會計師事務所的執業水準。
(二)提高注冊會計師的素質
根據改良后風險導向審計模式的要求,注冊會計師應當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不僅要具備會計、審計方面的專業知識,還要掌握戰略管理、業績評價、信息系統管理等現代企業管理方面的知識,具備較高的風險分析水平和職業判斷能力。在改良后的風險導向審計模式下,注冊會計師需要采用復雜系統的認知模式,從而了解、分析客戶風險管理過程以及客戶控制風險的手段、方法。
(三)完善法律環境及監管手段
從理論上來說,只要當注冊會計師認為審計風險達到可接受的低水平,不會導致巨大的審計風險損失,就可以簽發審計報告了。這在法律風險較低時很容易產生審計師的道德風險問題。注冊會計師執業的規范性取決于法律環境和行業監管是否成熟,一個成熟的法律環境和行業監管環境不僅可以為注冊會計師合法執業起到保護作用,還可以起到監督作用。所以,從法律環境和行業監管的改善入手,可以為審計的公正性提 供有效地保障。
(四)使用并完善輔助審計的軟件
在改良后的風險導向審計模式中分析性復核程序占據非常重要的地位,而輔助審計軟件的使用在其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西方發達國家大量運用分析性復核程序的條件是輔助審計程序的開發和運用,它可以直接對數據庫進行加工分析,依據軟件模型自行處理數據,使運用分析性復核程序成為節約成本的重要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