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10-12 15:34:59
序言:作為思想的載體和知識的探索者,寫作是一種獨特的藝術,我們為您準備了不同風格的5篇金融市場基礎知識,期待它們能激發您的靈感。
我們都是有夢想卻不知道怎么努力付出的糾結體,是一個需要別人幫忙規劃人生的幼稚派。小編整理“證券從業資格《金融市場基礎知識》模擬練習題”供考生參考。
1、證券公司設立私募基金子公司與設立另類子公司均要求( )。
①具備中國證監會核準的證券自營業務資格
②最近六個月各項風險控制指標符合中國證監會及中國證券業協會的相關要求,且設立子公司后,各項風險控制指標仍持續符合規定
③最近一年未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受到刑事或行政處罰,且不存在因涉嫌重大違法違規正受到監管部門和有關機關調查的情形
④公司章程有關對外投資條款中明確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并經注冊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審批
A.①②③
B.①②④
C.②③④
D.①②③④
參考答案:C
參考解析:考查證券公司設立私募基金子公司與設立另類子公司要求的區別,①具備中國證監會核準的證券自營業務資格僅是證券公司設立另類子公司的要求。
2、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由( )組成。
①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②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派出機構
③證券交易所
④行業協會
A.①②
B.①③
C.①④
D.③④
參考答案:A
參考解析: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證券市場實行監督管理,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保障其合法運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組成。
3、下列關于SHIBOR的說法,不正確的是( )。
A.由中國人民銀行于2007年開始試運行
B.屬于貨幣市場格局之一
C.目前已成為認可度高、應用廣泛的貨幣市場基準利率之一
D.不具有廣泛性,不能幫助金融結構提高自主定價能力
參考答案:D
參考解析:為推進利率市場化改革,提高金融機構自主定價能力,健全貨幣政策傳導機制,培育貨幣市場基準利率,中國人民銀行于2007年開始運行上海銀行間同業拆借利率,目前它已成為認可度高、應用廣泛的貨幣市場基準利率之一。選項D不正確,其余符合。
4、財政政策對股票價格造成影響的途徑包括( )。
①中央銀行采取緊縮性貨幣政策,促使股價下跌
②擴大財政赤字,增加財政支出,刺激經濟發展
③調節稅率,影響企業利潤和股息
④干預資本市場各類交易適用的稅率
A.①②③
B.②③④
C.①③④
D.①②④
參考答案:B
參考解析:考查財政政策對股票價格的影響,①屬于貨幣政策的影響。
5、按照《證券法》的規定,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應該履行以下職能( )。
①證券賬戶、結算賬戶的設立和管理
②證券的存管與過戶
③證券持有人名冊登記及權益登記
④受發行人委托派發證券權益
⑤證券交易所上市證券交易的清算、交收及相關管理
A.①②③④
B.①③④⑤
C.②③④⑤
D.①②③④⑤
【關鍵詞】金融市場退出 金融機構破產 退出機制
金融是現代經濟的核心,是國民經濟的“心臟”,對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隨著金融體制改革的深化和中國開放腳步的加快,中國金融機構之間的市場競爭日益激烈。尤其是1997年亞洲金融危機過后,市場經濟優勝劣汰的經濟規律與部分金融機構經營管理不善甚至嚴重資不抵債的矛盾日益突顯。為了維護金融穩定,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使這些金融機構退出市場已成為不可避免的趨勢。近幾年我國已在立法和實踐上進行了大量的探索和嘗試,但還遠未形成一套積極高效的金融機構市場退出機制。因此,適應我國國情發展,實現我國金融機構市場退出的規范化、制度化和法律化,顯得尤為迫切和重要。
一、市場退出的機制和原因
所謂市場退出是指金融機構作為法人退出金融業,不再存續經營。其核心是金融機構法人資格的消滅,即該機構的民事權利能力或行為能力被剝奪或喪失。從退出的原動力來看,金融機構市場退出分為主動式退出和被動式退出兩種形式。主動式退出也稱為自愿式退出,其主要特點是“主動要求離市”。被動式退出也稱為強制性退出,是指由于法定的理由如資不抵債、嚴重違規經營、客戶利益嚴重受損等,依據相關法律或行業制度,取消其經營金融業務的資格,其主要特點為“被迫退市”。
我國金融業自建立以來,基本是以公有制為主體的壟斷性行業,政府一直以國家信用為后盾充當金融機構的“護航者”,因此以往我國金融業基本上不存在市場退出問題。到20世紀90年代中期,中國的金融業進入了前所未有的高速發展時期。金融機構的種類迅速增加,出現了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農村信用、城市信用、壽險公司、財險公司、信托公司、證券公司、財務公司、投資公司、基金公司和典當行等名目繁多的金融市場微觀主體。截至1999年,全國共有金融機構199011個,其中僅各類銀行業機構就近4萬多家,全國金融從業人員也達到近300萬人。
但是,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我國金融業的競爭日趨激烈,金融機構經營體制和經營方式的缺陷不斷暴露,致使金融風險迅速積累并逐步顯現出來。不良資產比例過高、管理粗放和信息失真等經營劣化問題紛紛涌出,成為我國金融企業市場退出問題最主要的金融背景。而中央銀行實施的傳統救濟方法,既不符合市場優勝劣汰的規律,也不能從根本上提高我國金融機構的經營水平,反而常使中央銀行背負巨大包袱。資料顯示,僅近幾年中國人民銀行在清理整頓信托投資公司、信用社和農村基金會等工作中就發放了1400多億元再貸款。
在此背景下,政府放棄了對金融機構一味予以保護的政策。以1995年9月中國人民銀行接管中銀信托投資公司為標志,解決金融機構市場退出問題開始成為我國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及信托業等各領域共同關注的熱點。
二、我國金融機構市場退出的現狀和模式
近幾年來,在我國出現的金融機構市場退出方面的典型案例有中銀信托整頓、中農信公司關閉、申銀萬國證券公司合并和光大國際信托公司轉讓等。我國在處理金融機構市場退出問題時主要采取財政性措施,具體可歸結為以下幾種。
1、救濟型
一般包括再資本化和債股置換兩種。前者即注資,如1998年3月財政部發行了2700億特別國債,用于補充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資本金。這一次30年期的國債是由這四家商業銀行購買的,因為當時存款準備金率由13%降到8%,商業銀行正好用這筆資金購買國債。后者就是債權轉股權,如1996年10月中國光大信托投資公司不能支付到期債務,而其中最大的債權人是一家國有石油公司和兩家國有商業銀行。于是中央銀行就決定把這些債權轉為股權,約50億元人民幣,從而避免了這家信托公司的倒閉。實際上,光大信托投資公司在后來3年也沒有收益,這種做法使債權人蒙受了損失。而因為這兩家商業銀行和石油公司都是中央財政獨資的,這一損失也是中央財政的損失。又如,2003年末財政部動用現存資本核銷中國銀行和建設銀行的損失類不良資產,繼而又動用450億美元外匯和黃金儲備對中、建兩行進行注資等。
2、管理型
重組整頓一直是我國金融機構退出的主要路徑。一般先由監管機構接管危機金融機構,后通過政府、監管機構和行業協會協調,將危機金融機構進行強制性重組改造,全部或部分并入其他機構,而原有機構法人由此退市,表現為業態合并、部分業態轉換和資產剝離新設等。始于1998年的信托業第五次清理整頓到2003年已經基本完成,清理整頓前的239家信托投資公司只有60家左右得以保留并重新登記。1999年國家設立的四家資產管理公司就剝離了國有商業銀行1萬多億的不良資產 。
3、制裁型
一般包括破產和關閉(撤銷)。前者指法院強迫被債權人且不能確保到期清償債務的金融機構破產。后者指金融監管機構運用行政手段宣布對經其批準設立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不可救助的、股東無力注資或救助失敗的期貨公司依法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終止其經營活動,對其債權債務進行清算,最終消滅其主體資格的行為。在實踐中,我國往往采取后者。 迄今為止,我國只有1家金融機構真正通過司法程序進行了破產,那就是1998年的廣東省國際信托投資公司由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因資不抵債而實行破產。此外,我國還沒有一家金融機構是通過依法破產而退出金融市場的。
三、我國金融機構市場退出存在的問題與不足
1、行政特征明顯
我國在實踐中對問題機構的處理過多地依賴于行政手段,這種做法雖然是維護金融穩定的必要手段,但也存在諸多弊端。第一,過多采用非市場化手段承擔損失,長期看對金融業本身的成長不利。表面上問題機構被良性機構所整合,但實際上并沒有真正提升相應資產的競爭力,反而令保留機構承擔了巨大的壓力,配置資源仍是計劃性手段,無法達到優化整合的目的。第二,行政力量的主導特征往往使得金融機構退出的市場行為嬗變為“行政性退出”的政府行為,使政府承擔了過大的責任。無論是直接再貸款還是債轉股,最終都是中央銀行承擔了損失,因此依靠政府信用解決債務問題容易釀成政府的債務危機,甚至直接引發通貨膨脹。第三,政府擔保顯然不利于形成良性的競爭氛圍,更無法防范道德風險。而由于缺乏市場力量的引入和配套,我國金融機構的市場退出成本極高。
2、監管預警吃緊
我國金融監管的成本很高,不包括證監會、保監會和銀監會等在內,僅中國人民銀行系統就有職工167萬人。隨著監管力度的加大,監管成本也在加大,但由此取得的社會凈收益卻不總是遞增的。此外,由于我國尚未建立一套完整高效的預警體系,往往使用“即時反應”的危機機制處理模式,使得監管部門背負沉重的壓力,爾后的清算補償等更是耗資費時。如廣州國投案,從1998年10月起到2001年6月底方告結束,期間僅清算組聘請的畢馬威、君信、渣打等三家中介機構就派出200人工作了三個月之久才初步得出清算結果。如果充分發揮提前預警的作用,必將有利于對癥下藥,從而降低一系列相應負擔。
3、可操作性不強
近年來,隨著我國的《商業銀行法》、《證券法》、《保險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金融機構管理規定》及《金融機構撤銷條例》等法律法規的實施和完善,尤其是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訂的《企業破產法》,更是從法律上進一步明確了金融機構可以破產,有助于我國建立規范的金融機構市場退出機制。以《破產法》為例,其規定國務院可以制定有關金融機構破產的實施辦法,金融監管機構可以擔當破產申請人,提請法院啟動破產程序。這是我國立法工作的一大進步,但針對具體實施細節仍缺乏全面系統的規定,如條款所述“經營管理不善”、“嚴重危害金融秩序”等,對于達到什么程度沒有規定,所要采取的措施也沒有明確。而且,我國目前金融機構雖然以銀行為主,但證券公司、保險公司和其他機構畢竟不能與銀行混同。因此,金融業不同于一般企業,金融業內各業態也不應似《破產法》里采用“一體化”對待的標準,而是應當在協調以上各法律法規的基礎上,早日擬定金融機構市場退出管理辦法及實施細則等,由專門機關依據具體標準采取對應的政策和措施,提高市場退出的可操作性。
4、破產保障欠缺
我國的金融機構普遍產權不清,機構破產后由誰最終承擔改革成本、兌付儲蓄存款的資金,一直是困擾我們的問題。目前的基本原則是誰組建、誰管理就由誰負責,這種做法可能產生兩個不良后果。第一,這實際上是中國人民銀行在向流通中投放基礎貨幣,而此時流通可能不需要貨幣的增加,如果由此引起通貨膨脹加劇,那么這一救助成本就太大了。第二,地方政府雖然做了還款承諾,但能否兌現可能有兩種結果,對發達地區來說,也許還可以還上;但對于落后地區的財政來說,也許根本沒有償還的可能,這容易引起地方政府的道德風險,最終濫用地方政府的擔保權。
四、改進金融市場退出機制的對策和建議
金融穩定是金融監管的中間目標,但不是最終目標。從長期看,金融穩定與金融效率是統一的。沒有較高的金融效率就無法保證金融業的長期穩定。因此,我們應積極創造條件來完善以市場為基礎的金融機構市場退出制度安排。
1、應弱化行政干預,強化市場手段,引導我國金融機構積極開展以購并為主的主動性市場退出
在金融機構市場退出的制度安排上,把握引入市場手段建立市場激勵機制、政府按規則干預的原則。具體包括兩方面的制度建設。
(1)多渠道籌集援助資金。國外在救援有問題金融機構時,資金來源十分廣泛。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其對貨幣政策獨立性的要求也在提高,我國中央銀行采取直接發放信用貸款救助形式的弊端將會不斷顯現。因此,要逐漸開辟多樣化的援助資金,包括發行次級債券或特別國債籌集資金,由原有股東增資或引入新股東出資,中央銀行采取再貼現、有擔保的再貸款間接提供救助資金等手段,分擔損失。
(2)引導我國金融機構積極開展以購并為主的主動性市場退出。基于商業基礎社會,發達國家的金融機構市場退出更加注重以購并為主的主動性市場退出,在20世紀 90年代掀起了一浪高過一浪的購并狂潮,并由此從外部治理和控制權市場的角度促進其內部治理水平的提高。當然這需要控制權市場的形成和完備的產權交易機制,我國尚需假以時日。但眾多“拉郎配”式的行政性重組必然會造成退出市場的諸多問題,因此我國應該放寬持股資格限制,允許實力民營機構參與股權多元化。除此之外,從配套政策措施上,可以嘗試推行“招標制”的市場化重組模式,由專門機構接管問題機構,在清算及國家適當注資后,支持優秀金融機構在吸引各方資源的基礎上參與問題機構的兼并重組,從而引導市場資源實現優化整合。
2、從事后的、注重審批和準入控制的監管,轉向事前的、以風險為導向的、強調持續控制的監管
傳統的機構監管模式在日益多元化的風險面前已經顯示出不適應性。這主要是因為傳統的監管強調實時監管,強調行政審批和直接的資源分配,強調準入環節的控制。而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風險監管必須有超前性和預警性,必須以風險為導向,要強調持續的監管,要有針對性和超前性、準確全面地掌握金融機構的真實財務狀況和經營狀況,建立持續監管的信息條件、風險預警體系和處置體系等。在具體實施上,可先從簡單到復雜、從局部到全局選擇一系列動靜態指標,賦予相應權重,挑選部分試點機構試行,并在試行中改進和完善,并最終推廣到整個金融體系。如圖1所示。
3、加強金融機構市場退出的法律支持和可操作規范,使我國金融機構的市場退出依法、有序、規范進行
立法機關和金融監管當局應盡快制定頒布有關金融機構市場退出的法律法規以及與之相配套的實施細則,如《金融機構市場退出法》、《金融機構破產法》和《金融機構破產清算管理方法》等等。改變過去個案式的、缺乏超前性的工作流程與機制,完善監管、懲罰等制度,增加對金融機構分類基礎上的扶優限劣,明確鼓勵優秀公司做大做強的具體方法等。在此過程中,必須在借鑒國外金融機構市場退出法律法規的基礎上,結合我國的金融現實,對適用范圍內的市場退出界限與標準、市場退出的程序與原則等問題予以明確規定。
4、建立存款保險和投資者賠償基金制度,保護小儲戶的利益和維持金融系統的穩定性
存款保險不僅僅是一種保護存款人利益的補救措施,其對維護金融市場穩定、提高金融市場效率更有著積極的意義。宜參照國外實踐的成功經驗,盡快建立起適合我國國情的存款保險制度,組建全國性股份制保險公司,強制全部金融機構及財政等部門參股,融投資、援助、解困、保險功能于一體,以保護存款人的利益和銀行資信。
投資者賠償基金可借鑒發達國家經驗,成立投資者利益賠償基金組織,以公司化形式進行組織運作。初始資本可由國家財政撥付,但其成立后國家不再撥付資金,而是由包括金融機構在內的會員公司按照其總資產的一定比例繳納投資者利益保護基金。該保護基金必須逐年實際繳納,這主要是適用于被吊銷金融經營資格或進入強制性清算程序的金融機構的客戶的債權賠償等。流程圖如圖2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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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金融危機 金融機構 市場退出 金融風險 金融法改革
金融危機引發對金融機構市場退出的關注
源發于美國次級住房抵押貸款危機的金融風暴在演變成為了一場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機情形下,大量的金融機構在危機中紛紛倒下,尤其是一些以往的大型和巨型金融機構。無論是金融機構的倒閉還是業務轉型,金融機構的市場退出成為了危機對整個金融業帶來的最為直接的后果,同時表明長期以來金融業中存在的金融機構“大而不倒”(Too Big To Fall)的神話走向了終結。
市場經濟環境下作為市場經營主體的金融機構,面臨著各類的經營性風險。金融危機發生時,金融業的系統性風險陡增、金融機構抵御風險的能力下降、金融機構發生市場退出的可能性大增。考慮到金融業與金融機構顯著的社會公眾性,人們普遍認為金融機構不應也不能倒閉或退出市場,否則所引發的金融風波和經濟動蕩將導致社會動蕩,損害社會整體利益。在此種觀念作用下,金融機構的經營風險意識被淡化,金融機構的道德風險不斷上升,問題金融機構的各類風險不斷積累,為金融危機的發生埋下隱患。在金融危機時期,適時地實施問題金融機構的市場退出能夠減小危機損害、切斷金融市場風險擴散、保護金融消費。
金融機構市場退出的實質性分析
(一)金融機構市場退出的本質
金融機構的市場退出應是金融業市場中自由與競爭的結果。無論市場退出的原因為何、采取何種的退出方式,其反映了市場經濟的本質規律――自由競爭、優勝劣汰。然而現實的金融業市場中,一些發生經營問題的金融機構,尤其大型甚至巨型金融機構應當退出而不退出,即金融業內出現的“大而不倒”現象。金融機構的“大而不倒”一方面有違市場經濟的基本規律,另一方面會刺激金融機構的冒險和投機行為,進而威脅到金融穩定。
金融機構的市場退出包括業務退出和機構退出兩種類型。業務退出是指金融機構仍然以獨立的市場主體身份存在,但其停止了原本從事的部分金融業務,例如對于大型的金融集團公司或者金融控股公司中部分金融業務的剝離,使其退出了某類金融業市場。機構退出則是與業務退出相比,原有的金融機構完全從金融業市場的退出,不再從事金融業務,如機構撤銷、破產、兼并等。無論在此次危機中陷入困境的金融機構采取的是何種方式的,當其難以從危機的泥沼中走出時,市場退出成為處置問題金融機構最后的措施。
(二)金融機構市場退出的風險成因
金融機構的市場退出究其原因,是金融機構陷入了經營風險而依靠機構自身的實力難以避免風險帶來的不利后果,即無法及時償還金融產品購買人和投資人的債權。金融業務的快速發展同時,金融機構所面臨的債務風險也更高。隨著金融業發展和金融混業經營模式深化,銀行、證券、保險及各類基金和投資機構相互融合經營,越來越多的金融機構同時經營著多類不同的金融服務產品并不斷開發出涉及多種金融業務的金融衍生品。在金融業快速發展、金融混業經營的趨勢下,金融機構的業務范圍已經遠遠超出了傳統的單一類業務模式,更多地涉及金融業的各個領域,尤其是投資、融資業務以及新型金融衍生品的交易。金融機構的投資虧損、新型衍生品的發行和投資失敗等造成金融機構的負債率遠遠大于單一業務模式下發生的債務比例。
除去金融機構日常的經營風險,金融機構的內控風險也是其市場退出的風險之一。內控風險是指金融機構的管理層在管理程序、管理環節、管理效力和風險控制機制中出現紕漏給金融機構經營效益和機構存續發展帶來的風險。然而在金融混業經營模式下,金融機構可能通過內部關聯交易轉移、隱瞞已經出現的風險,即金融機構的內控風險在此情形下顯得非常突出。對于金融機構內控風險,究其緣由最重要的是在金融機構內部缺乏一個有效的內控機制,在其內部對違反市場規則的不道德金融商業行為進行自我約束和監督。金融機構的內部治理結構不完善,對金融機構的決策和經營缺乏有效監督,金融機構容易發生內部關聯交易、信息不公開以及金融機構工作人員瀆職犯罪等風險。
(三)金融危機加劇金融機構市場退出
現代金融服務業中,金融機構是金融衍生品的主要經營者,相應地金融機構也成為了金融衍生品的各類風險的最主要承擔者。回顧這次世界范圍內發生的金融危機過程,有許多人把金融危機發生的原因歸咎于金融產品的創新,認為是金融衍生品及金融創新的無約束而滋生了危機。但客觀分析,金融產品創新本身無可厚非,在金融業的發展進程中,金融產品創新成為金融發展的重要方式和金融機構拓展業務范圍的手段。金融產品創新對于金融機構而言,是其發展的一個動力,也是推動金融業發展的一個持續推力。金融危機的發生確與金融產品創新有關,但不可因噎廢食地否定金融創新和新型金融衍生品,關鍵是對這些創新性的產品如何來管理它的風險,即金融創新的風險監管問題。
金融危機加劇了金融機構市場退出的情況發生,在金融危機中一些實力弱、抗風險能力差的金融機構面臨著較之金融常態下更大的市場退出風險。金融危機的最大特點是金融業的系統性風險在危機時期不斷膨脹和爆發。系統性風險發生,金融機構難以依靠自身的能力克服困難和防范風險,金融機構也無法通過常態下其運用的各種投資渠道和金融產品來分散、對沖金融風險。危機期間金融機構會產生更嚴重的債務問題,金融機構市場退出現象更加突出。
我國金融機構市場退出的困境
(一)我國金融機構市場退出的現狀
近年來伴隨著我國金融業的快速發展,金融市場孕育出一批規模大、效益高、經營好的金融企業,但同時也產生了一些違規經營、虧損嚴重的機構,極大損害了廣大金融消費者的利益。中國人民銀行已經對存在嚴重經營風險的金融機構實施市場退出的嘗試,經過合并重組、關閉撤銷、破產等方式,大幅銳減信托投資公司的數量。此外,證券公司的經營危機也引起更多的關注。
我國現有金融機構的風險處置大多數都采取了關閉、重組、接管、合并等市場退出模式,也就意味著更多利用行政權力和財政資源來化解金融風險,而很少采用破產的方式。比較典型的例子是成立四大資產管理公司剝離了四大國有商業銀行的不良貸款以及動用外匯儲備向國有商業銀行注入大量資本金舉措,雖然有效化解了國有商業銀行的資產風險,推動股改與上市,但由此導致的巨大的道德風險和政策性差異并不利于金融機構間平等競爭,對建立良性的金融市場秩序帶來負面效果。
金融危機后,世界范圍內金融業界和金融監管界都在反思金融危機的教訓和總結經驗。中國的金融業在此次的金融危機中所受的沖擊并不強烈,但這并不說明中國的金融業發展水平和監管制度是非常完善的。恰恰相反的是,正因為金融業開放程度不大,國際化程度不高,致使中國的金融業未陷入危機的漩渦當中。
正如前面提到的,金融機構的市場退出是問題金融機構處置的最后選擇,完善的金融業制度體系必然要考慮金融機構市場退出問題。對于金融危機后我國的金融法律改革,也應將金融機構市場退出作為一個改革的重點。金融機構的優勝劣汰是市場經濟規律作用的必然結果,建立健全的金融機構市場退出機制,有效處置和妥善安排問題金融機構,事關金融業改革、開放、發展和穩定的大局。
(二)我國金融機構市場退出法律制度的不足
1.市場退出方式的市場化程度低。由于我國金融業和金融機構發展的歷史局限性,大量金融機構仍沒有擺脫國家行政主導的色彩。外國金融機構市場退出中,較為成熟有效的并購、重組方式在我國卻實施的并不理想。在我國以往實施的金融機構并購中,政府機關作為組織者,承擔了媒介和撮合人的角色,但同時政府又是金融機構的主要出資人或者債權人等利害關系人。角色的重疊必然減弱了這種并購、重組的公平性,金融機構市場退出仍然沒有走出市場化道路。因而,我國在金融機構市場退出的制度上要對利害關系人,特別是政府機關在其中的身份和角色進行準確的定位。
2.法律制度缺乏統一的體系。金融機構市場退出的有關各項制度沒有形成統一的體系,規則凌亂、分散,缺乏具體的實施和操作細則。以市場退出中的破產方式為例,伴隨我國金融業市場改革的日益深入,金融機構破產的制度保障正式提上議事日程,并最終在新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以下簡稱《破產法》)中得到體現。新《破產法》在第134條對金融機構的破產問題進行了總體規定,為金融機構破產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據,同時考慮到金融機構破產問題的復雜性、專業性、特殊性,又賦予國務院就該問題制定具體實施辦法的權力。由此可見,雖然我國《破產法》原則性地規定了金融機構適用企業破產程序,但結合《民事訴訟法》中關于金融機構破產的操作程序卻沒有具體規定的落實,例如破產申請主體、破產清算程序、破產債權與職工報酬債權的清償等問題都沒有具體的規則。
作為金融機構而言,市場退出并不僅限于破產此單一方式,金融機構間的重組、并購和撤銷等都是金融機構在應對經營風險、克服經營困境時可以選擇的市場退出方式。而對于除破產之外的其他退出方式我國法律制度上并不系統,多以是類似《金融機構撤銷條例》等行政性規章為主。金融機構市場退出制度上的不系統,削弱了金融機構在進行市場退出時的合理性與正當性,以及金融機構市場退出時具體問題的處理。
3.缺乏補償性和保護性的制度。金融業是一個關系國計民生的行業,牽系著普通民眾的切身利益。金融機構市場退出之所以難,很重要的原因是市場退出對廣大社會成員的影響。一方面由于我國社會保障體系尚不完善,社會成員為了防范個人、家庭意外及生活風險;另一方面,我國當前普通居民的投資渠道有限,民眾的大部分財產都主要通過儲蓄的方式交于金融機構,兩者共同造就了中國這樣一個儲蓄大國。設想一旦金融機構市場退出,如若對普通儲戶的損害難以進行及時的補償,將必定破壞社會安定,屆時金融業的波動就將引發社會動蕩。目前我國的金融消費者、投資者的保護制度不健全,相應的金融消費者和投資者的利益在金融機構市場退出時難以得到保障。由此造成的結果是,國家為了保障金融機構的穩定,防止金融機構破產退出后的社會影響,拿出大量的財政資金來為問題金融機構“埋單”。
4.金融風險監管制度不完善、責任制度不明確。“在金融機構市場退出的過程中,金融監管當局以各種形式對其進行干預,在市場退出中處于主導地位”。我國的金融監管機構集中對金融的市場準入和日常經營的監管,對于金融業特別是金融機構的經營風險缺乏預警機制和風險防范制度。在金融監管機構內,對于金融業的風險警戒線、金融機構的風險指數沒有明確具體的規定,由此對何時應該對金融機構施以救助、采取何種方式進行有效的救助都缺乏統一的決策和操作機制。
此外,對于面臨市場退出風險的金融機構的負責人的責任制度不嚴格。我國相關法律制度中只是對破產、倒閉等機構的負責人日后在擔當相關行業高層管理職務時的任職進行了限制,但對問題金融機構和市場退出的金融機構的責任人應當承擔的責任沒有建立明確的責任追究制度。金融高管人員的違法違規的成本低,其容易形成較高的道德風險。金融機構從業人員,特別是高層管理人員道德風險是造成金融機構內控風險重要原因。
金融機構市場退出的法律制度應對
金融危機的核心是金融消費者和投資者對金融市場信心的崩盤。克服危機和消除危機影響的過程即是對金融業重拾信心的過程,這個過程不僅要靠金融業完成自我的救贖,更需要在法律制度層面上為市場的信心恢復提供有力的保障和足夠的支持。我國的《金融業發展和改革“十一五”規劃》別提到要加快制定涉及金融機構市場退出的相關法律,要規范金融機構的市場退出機制,選擇適合國情的金融機構市場退出模式。市場退出是一個完整的制度體系,只有建立在法律的基礎上,才能保障市場退出過程的順利進行。金融危機即是金融法律改革的契機,通過對我國金融業法律制度的不斷完善,為我國金融業的發展創造條件。
(一)“市場化”的金融機構退出理念
我國主要的大型金融機構都是國有性質,隨著市場經濟的建立和我國經濟轉型,都改制為公司法人形式,但這類金融機構的獨立責任制度還有欠缺。依仗國家的財力支持,此類機構似乎并不存在市場退出的風險,經營出現的各類風險最后都可以通過國家買單的形式得以化解。近些年來,我國政府為了救助金融機構已經花費了至少5萬億的財政資金,這對國家財政造成了巨大的負擔。市場經濟的自由競爭特性和獨立市場主體身份都是不可更改的,出現經營風險,發生問題的金融機構市場退出是市場經濟的必然要求。因此,對于我國金融法律的改革和完善而言,建立和完善金融機構的獨立法人資格,使其成為真正的獨立經營、獨立承擔責任的市場主體是首要環節。我國金融法律針對金融機構的市場退出風險,在監管上也應當將國有資金對問題金融機構的介入作為監管對象,要嚴格規范國家財政對問題金融機構的救助。如若放松國有資金對問題金融機構救助和介入的監管,那在我國這種經濟轉型期的特定環境下,金融機構市場退出對金融業、金融機構和金融法律而言都是毫無意義的。
(二)健全金融機構的法人治理結構
當前我國的主要金融機構改革已經基本完成,金融機構大體都已實現了公司法人化,都具備了現代公司法人的基本特征。然而,由于金融業發展的歷史緣故,以現代公司法人為標準,我國金融機構法人主體的各項制度還存有欠缺。金融機構還應有完備的內部法人治理結構,形成金融機構內部的權力制約與制衡。對法人治理結構的要求不僅是要在機構形式上,更重要的是對建立的法人治理機構的運行和作用的發揮要落到實處。金融機構改革和公司法人化建設的目的就是要改變以往金融機構中公司治理機構虛設、權力監督失衡、機構運行效率低下的現象,在完善金融機構公司法人治理結構設置基礎上真正發揮其功效。金融法改革首要的就是對金融機構現代法人治理結構的制度化規范,以法律制度保障金融機構法人治理結構,實現金融機構風險內部防范的第一道關。金融危機的教訓讓我們認識到,一個沒有監督和約束的金融機構往往會無視金融風險或者冒著巨大的金融風險博取更大的利益,這正是金融機構內控風險產生的根源。我國的金融法改革應該強化金融機構的法人治理結構完整性的制度規定,形成金融機構內部的“三權分立”、“三會一層”的治理結構模式,從金融機構自身防止內控風險的發生,減少金融機構經營風險的產生。
(三)建立金融機構市場退出的風險補償制度
金融機構市場退出后對金融消費者利益的補償制度是保證市場退出順利實施的重要環節。2010年美國通過的《多德―弗蘭克華爾街改革及消費者保護法案》(Dodd-Frank Wall Street Reform and Consumer Protection Act)特別強調了對金融消費者的保護。金融業從本質上說是一種服務業,即便有再為新型的金融衍生產品,如若沒有了投資者、儲蓄人和投保人等各類的金融消費者,金融業必將萎縮和倒退。根據金融業中證券、銀行、保險三業經營狀況,我國應該在制度上建立其三大保護基金,即證券投資人保護基金、存款保險基金和投保人保護基金。目前我國金融業中僅有的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的制度已經收到了一定程度的成效,存款保險基金與投保者保護基金的建立也可按照這一思路來加快制度設計。三大風險保護性制度的建立,能在金融機構市場退出后對相關投資人的利益加以保障。對于金融機構可以通過其繳納保證金或稱保險金,對其經營中可能的風險進行擔保,或者繳納保險金后為其可能的危機情況預存相應的風險救濟資金,防止退出風險的發生。
(四)建立統一的金融機構市場退出監管法律體系
目前我國關于金融機構市場退出內容的法律較為分散,包括《銀行業監督管理法》、《金融機構撤銷條例》、《企業破產法》等法律,沒有形成一個體系,這也加大了金融機構市場退出的難度。正如我們分析金融危機的原因一樣,危機的發生是由于對很多金融衍生品缺乏有效的監管,多是因為法律制度規定的不統一、監管權的分散而造成了監管的真空,為金融風險的發生留有了余地。我國的金融法律改革,應該在法律制度層面適應世界金融的混業經營大趨勢。金融混業經營下的監管并不一定要求建立統一的監管機構,可以在現有金融分業監管體制下構建金融監管的協調機制和出臺實施協調監管的法律制度。雖然我國是成文法國家,制定單一的“金融機構市場退出法”成本過高,但仍可以適時地制定“金融機構市場退出條例”等專門的法律法規,作為金融機構市場退出的應對措施之一,及時、有效地規制金融機構市場退出的相關法律問題。
此外,金融機構市場退出的法律制度體系應該是一個多部門法的統一體,金融機構市場退出法律制度應該是一個科學統一的體系,而不僅僅是單一部門的法律法規。例如金融機構的破產就涉及了金融法律、民事訴訟法律;關于金融機構管理人員責任追究制度的法律就可以結合刑事法律中的有關罪名和罪行等法律規定,建立金融機構市場退出的問責制和后評價制度。嚴厲追究有過錯的高級管理人員的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打擊金融犯罪,防范銀行業金融機構經營和市場退出中的道德風險。
(五)深化金融監管法律的國際化合作
隨著金融業的國際化程度不斷增強,金融監管的國際合作也日益受到重視。加強金融監管的國際化合作,加快促進中國金融監管制度的國際化步伐是促進我國金融法律改革的重要方面。金融監管不應只是事后監管,更應做好事前的監管,防范金融風險的擴大和金融危機的發生。我國的金融業的國際化程度有待進一步提高,而金融監管體系和相應的法律制度也需要趕上國際先進水平。一方面要加強和其他國家之間在金融法律規則和制度上的相互交流,另一方面要將國際間金融機構的相關規則有效地融入我國的具體法律制度中,完善我國的金融法律制度體系。特別在后金融危機時期,國際間金融法律的合作更需要進一步加強。我國金融市場對外資金融機構的逐漸開放,越來越多的國際金融機構進入中國金融市場開展業務,隨之而來的對跨國金融機構市場退出的監管需要國際間的合作來加以實施。在金融機構的風險防范、金融機構市場退出方式、金融機構市場退出后的權利保護等各個方面的監管都需要深化國際合作,共同抵御金融風險和克服金融危機的影響。
參考文獻:
1.體現課程基礎性的特征專業基礎課是為學生學習專業課奠定必要基礎的課程,是學生掌握專業知識技能必修的重要課程.不同的專業有各自的一門或多門專業基礎課,同一門課程也可能成為多門專業課的專業基礎課.作為財經院校的管理類專業學生,了解理財知識和金融市場的知識是很有必要的,因為所有管理活動都是為了提高價值,而在現今的商品經濟社會里,金融市場是與個人生活和企業經營不可脫離的平臺.但管理類專業的學生將來的主要就業崗位又不專門是公司財務和股票投資,因此,對于管理類專業的學生開設的專業基礎課應該包含理財和金融市場的基礎知識.
2.擴展知識面比較寬厚的專業基礎,有利于學生的專業學習和畢業后適應社會發展與科學技術發展的需要.專業基礎課的設置除了要突出財經院校的特征之外,還要能夠擴展學生的知識面.除了介紹理財知識和金融市場的基礎知識外,還可以介紹一些與企業經營和個人生活息息相關的財經類知識,比如貨幣的供需與定價、風險管理等基礎知識,以擴展學生的知識面,提高學生的綜合素質.教學資源分配學校在設置課程時往往會考慮到教學資源分配問題,這不僅關系到教師資源的合理分配,也關系到學生知識體系的完整性問題.《財務管理》通常是財務系(或者會計系)開設的課程,《金融學》是金融系開設的課程,在設計管理類專業開設的《財務管理》和《金融學》課程整合方案時,要注意這樣的問題:如果保留《財務管理》,金融系需要開設什么樣的課程能夠給學生介紹金融方面的知識;如果保留《金融學》,財務系需要開設什么樣的課程能夠給學生介紹財務方面的知識;如果這兩門課程都刪除,那么哪門課程能夠補充理財和金融市場知識,這個教學任務應該由哪個系來承擔.
二、管理類專業財務管理和金融學課程整合的方案設計
1.保留《財務管理》,舍掉《金融學》中國校友會網最新編制完成的《中國大學評價研究報告》中除東北財經大學外,排名前5名財經類院校的管理類專業基礎課的設置情況,由于各個學校教學計劃設計不同,所以有的學校也叫“學科公共課”.基于財經類院校的特點,各財經類院校管理類專業的課程設置中都有“財務管理”課程,主要是因為管理類專業的學生主要是學習企業中某一方面的管理技能,而財務管理是企業基于價值管理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管理內容之一,因此,為了擴展學生的知識面,《財務管理》課程成了各財經院校管理類專業必開的課程.如果保留《財務管理》課程,基于知識完整性,替代《金融學》可以開設的金融類課程應具備以下特點:詳細介紹金融市場和金融工具類型;介紹金融市場參與要素;介紹金融市場工具的流通和定價機制.基于上述考慮,可以選擇的課程有:貨幣銀行學、金融市場學等.
2.保留《金融學》,舍棄《財務管理》如保留《金融學》課程,基于知識的完整性,替代《財務管理》可以開設的包含理財知識的財務類課程很難在同一門課程中找到,往往會在《管理會計》和《財務分析》中涉及到部分理財知識,由于學分的限制和基礎性要求,這兩門課都是專業必修課,不適合作為專業基礎課開設.那么替代《財務管理》的課程就需要在別的教學單位尋找,比如:投資學等.同時保留《財務管理》和《金融學》并予以協調如果同時保留《財務管理》和《金融學》這兩門課程,就需要將教學內容進行整合,教師需要對教學內容進行協調,避免出現重復的授課內容.本文認為,基于專業基礎課54學分的要求,《財務管理》和《金融學》的教學大綱至少要包括表2的內容.基于兩門課程內容的整合,需要針對管理類專業編寫配套教材,這樣才能夠避免教學資源的浪費.
三、結束語
(東北財經大學 會計學院;中國內部控制研究中心,遼寧 大連 116025)
摘 要:財經院校管理類專業基礎課由于是不同教學單位開設的,容易產生授課內容重復的問題.本文以《金融學》和《財務管理》課程為例,在闡述兩門課程整合的必要性的基礎上,分析整合方案應考慮的因素,并根據專業基礎課設置原則,給出了三個解決方案,并基于知識完整性,針對每一種方案給出了具體的應對措施.
關鍵詞 :專業基礎課;金融學;財務管理;整合
中圖分類號:G64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3-260X(2015)04-0254-03
基金項目:本項目為東北財經大學校級教改課題《管理類專業基礎課授課內容重復的整合研究》的研究成果
近幾年,教育部不斷地對高等學校教學計劃改革提出政策性規定,比如,學分不斷降低,這樣的改革對于學生來說有利有弊,好處是學生可以有更多的時間和精力去拓展授課以外的能力和素質的提升,有利于培養綜合性人才;弊端是對于沒有學習規劃的學生來說可能造成知識攝取不足,限制了知識面的擴展.為了彌補這樣的弊端,高等院校應該合理設計專業基礎課,盡量在有限學分的前提下,給學生充分補給基礎知識,為其專業課學習打下堅實的基礎.然而,很多財經院校設置專業基礎課時常常會有授課內容重復的現象,如果重復的課程不是來源于同一個教學單位,那么授課老師之間就可能缺乏對于授課內容的溝通,可能會導致重復或銜接問題.本文以財經院校管理類專業專業基礎課《金融學》和《財務管理》課程為例,分析兩門課程授課內容重復的整合問題.
1 《財務管理》和《金融學》兩門課程整合的必要性
《財務管理》和《金融學》是分別隸屬于管理類和經濟類的兩門課程,但其授課內容卻有很大的重復性,以我校會計學系列教材《財務管理》(劉淑蓮主編)和金融學系列教材《金融學教程》(蘇平貴主編)為例,《財務管理》教材共14章,《金融學教程》教材也共14章,從其目錄標題看,共有9章是完全重復,其余的章節有部分重復,也就是說,兩門課程至少有70%以上的內容是重復的.目前,我校管理類專業同時開設了這兩門專業基礎課,根據2010級的教學計劃,我校共有17個管理類專業同時在大學二年級開設了財務管理和金融學課程,其中,勞動保障、行政管理、公共事業管理專業的財務管理是方案內學科基礎選修課,金融學是學科基礎必修課;管理科學和工程管理專業的金融學是選修課,財務管理是學科基礎必修課;其余的12個專業(電子商務、旅游、資產評估、日會、注會、會計學、加會、財務管理、物流管理、人力資源、市場營銷、工商管理)的財務管理和金融學都是學科基礎必修課.這意味著我校有12個管理類專業的學生因為教學計劃安排而導致財務管理和金融學的重復學習.只有5個專業的學生可以通過選課來避免財務管理和金融學的重復學習,然而這些學生極有可能因為不了解課程的內容而同時對兩門課進行了選修.由此可見,我校目前管理類專業同時開設財務管理和金融學勢必造成授課內容重復,浪費了教學資源,同時也降低學生學習的積極性,影響教學質量.
管理類專業同時開設《財務管理》和《金融學》課程造成重復授課不光是我校的問題,外校同樣存在這樣的情況.以山西財經大學為例,工商管理專業、物流管理專業、市場營銷專業、管理科學專業、工程管理專業、項目管理專業等管理類專業都同時開設了《財務管理》和《金融學》課程.
管理類專業學生開設《財務管理》和《金融學》課程的目的是為了讓學生掌握一定的理財知識和了解金融市場環境知識,以培養適應經濟型社會需求的管理類人才.《財務管理》以講授公司理財知識為主,簡單介紹了金融市場環境知識.《金融學》對金融市場環境做了比較詳細的介紹,同時也大量介紹了理財知識.這就使得兩門課程產生了大量的授課內容重復.根據學分制的教學制度,在總學分一定的情況下,如何取舍這兩門課程,或者如何很好地整合這兩門課程,思考這兩個問題,有利于重新修訂或調整管理類專業學生的教學計劃,提高教學質量,優化教學資源配置.
2 設計管理類專業《財務管理》和《金融學》課程整合方案應考慮的因素
2.1 體現課程基礎性的特征
專業基礎課是為學生學習專業課奠定必要基礎的課程,是學生掌握專業知識技能必修的重要課程.不同的專業有各自的一門或多門專業基礎課,同一門課程也可能成為多門專業課的專業基礎課.作為財經院校的管理類專業學生,了解理財知識和金融市場的知識是很有必要的,因為所有管理活動都是為了提高價值,而在現今的商品經濟社會里,金融市場是與個人生活和企業經營不可脫離的平臺.但管理類專業的學生將來的主要就業崗位又不專門是公司財務和股票投資,因此,對于管理類專業的學生開設的專業基礎課應該包含理財和金融市場的基礎知識.
2.2 擴展知識面
比較寬厚的專業基礎,有利于學生的專業學習和畢業后適應社會發展與科學技術發展的需要.專業基礎課的設置除了要突出財經院校的特征之外,還要能夠擴展學生的知識面.除了介紹理財知識和金融市場的基礎知識外,還可以介紹一些與企業經營和個人生活息息相關的財經類知識,比如貨幣的供需與定價、風險管理等基礎知識,以擴展學生的知識面,提高學生的綜合素質.
2.3 教學資源分配
學校在設置課程時往往會考慮到教學資源分配問題,這不僅關系到教師資源的合理分配,也關系到學生知識體系的完整性問題.《財務管理》通常是財務系(或者會計系)開設的課程,《金融學》是金融系開設的課程,在設計管理類專業開設的《財務管理》和《金融學》課程整合方案時,要注意這樣的問題:如果保留《財務管理》,金融系需要開設什么樣的課程能夠給學生介紹金融方面的知識;如果保留《金融學》,財務系需要開設什么樣的課程能夠給學生介紹財務方面的知識;如果這兩門課程都刪除,那么哪門課程能夠補充理財和金融市場知識,這個教學任務應該由哪個系來承擔.
3 管理類專業《財務管理》和《金融學》課程整合的方案設計
針對上述問題,財經類院校管理類專業本科教育的專業基礎課應該凸顯財經特征,因此,關于《財務管理》和《金融學》兩門課程的設置有三種可能:一是保留《財務管理》課程,舍掉《金融學》;二是保留《金融學》,舍掉《財務管理》;三是同時保留《財務管理》和《金融學》,并協調兩門課程的授課內容,凸顯兩門課程各自的特點.
3.1 保留《財務管理》,舍掉《金融學》
表1列示了中國校友會網最新編制完成的《2014中國大學評價研究報告》中除東北財經大學外,排名前5名財經類院校的管理類專業基礎課的設置情況,由于各個學校教學計劃設計不同,所以有的學校也叫“學科公共課”.從表1可以看出,基于財經類院校的特點,各財經類院校管理類專業的課程設置中都有“財務管理”課程,主要是因為管理類專業的學生主要是學習企業中某一方面的管理技能,而財務管理是企業基于價值管理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管理內容之一,因此,為了擴展學生的知識面,《財務管理》課程成了各財經院校管理類專業必開的課程.
如果保留《財務管理》課程,基于知識完整性,替代《金融學》可以開設的金融類課程應具備以下特點:(1)詳細介紹金融市場和金融工具類型;(2)介紹金融市場參與要素;(3)介紹金融市場工具的流通和定價機制.基于上述考慮,可以選擇的課程有:貨幣銀行學、金融市場學等.
3.2 保留《金融學》,舍棄《財務管理》
如保留《金融學》課程,基于知識的完整性,替代《財務管理》可以開設的包含理財知識的財務類課程很難在同一門課程中找到,往往會在《管理會計》和《財務分析》中涉及到部分理財知識,由于學分的限制和基礎性要求,這兩門課都是專業必修課,不適合作為專業基礎課開設.那么替代《財務管理》的課程就需要在別的教學單位尋找,比如:投資學等.
3.3 同時保留《財務管理》和《金融學》并予以協調
如果同時保留《財務管理》和《金融學》這兩門課程,就需要將教學內容進行整合,教師需要對教學內容進行協調,避免出現重復的授課內容.本文認為,基于專業基礎課54學分的要求,《財務管理》和《金融學》的教學大綱至少要包括表2的內容.基于兩門課程內容的整合,需要針對管理類專業編寫配套教材,這樣才能夠避免教學資源的浪費.
4 結束語
財經院校的管理類專業的學生在學習專業必修課之前,需要充分了解理財和金融市場知識,這些知識應該在專業基礎課中進行設置.目前,管理類專業主要是設置《財務管理》講授理財知識,設置《金融學》講授金融市場知識,但由于這兩門課分別開設在財務系和金融系,授課教師在授課時存在授課內容溝通障礙,導致這兩門課的授課內容存在很大重復性,為了解決這個問題,本文根據專業基礎課設置原則,給出了三個解決方案:保留《財務管理》,舍去《金融學》;保留《金融學》,舍去《財務管理》;同時保留這兩門課程.并基于知識完整性,針對每一種方案給出了具體的應對措施.
參考文獻:
(1)楊琴軍,陳龍清,季華.淺談專業基礎課教學改革與學生能力培養的整合[J].中國林業教育,2006(3):1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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