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10-12 15:34:31
序言:作為思想的載體和知識的探索者,寫作是一種獨特的藝術,我們為您準備了不同風格的5篇股權投資估值法,期待它們能激發您的靈感。
1.私募股權投資概況
1.1 私募股權投資的定義
“私募股權”(PE)一詞源于英文“Private Equity”,也有人譯為私人權益資本,是相對于在市場上公開募集的可以隨時在市場上公開交易的權益資本而言的。利用私募股權方式募集到的資本即私募股權資本,與其相對應的投資即私募股權投資。
1.2 股權估值是私募股權投資運作中的關鍵環節
私募股權投資的目的是獲得資本增值收益。投資機構通過對有高成長預期的目標企業進行權益投資,成為其股東,并通過行使股東權利為其提供經營管理增值服務,待被投資企業發展壯大后,選擇合適的時機轉讓所持股權,獲得投資收益,達到資本增值的目的。可見,在選定投資目標后面臨的最重要的問題就是對擬投資企業進行估值,尤其是股權估值,對于私募投資機構而言,是否能對擬投資企業進行正確的股權估值,不僅關系到投資成本的高低,更直接影響到整個投資項目的成敗。
2.種子期企業的股權估值方法
2.1 種子期企業的特征
種子期主要是指技術、產品的開發階段,產生的僅僅是實驗室成果、樣品和專利,而不是產品;甚至有的投資項目往往只是一個好的想法或創意。企業可能剛剛成立或者正在籌建過程中。該階段的企業充滿了不確定性,投資風險非常高。對該階段的企業進行投資成功率是最低的,平均不到10%,當然,獲得單項股權所要求的投資也是最少的,成功后獲利率也是最高的。
2.2 種子期企業股權估值方法的選擇及應用
通常,對擬投資項目進行價值評估首先應考慮的是財務因素,但種子期目標企業的風險投資項目往往只是一個想法或創意,其技術、生產、市場以及管理等各方面都還不成熟,尚未形成收益,無法提供可以進行量化分析的財務數據。因此,只能依據項目關鍵的價值驅動因素通過因素評價法從定性的角度分析擬投資項目本身的價值。那么,因素評價法就成為評估種子期目標企業價值的首選方法。
對處于種子期的企業進行項目評估,其主要的目的是衡量目標項目是否具有投資價值,是為了正確選擇投資項目。
對種子期項目特征以及其關鍵驅動因素進行分析后,就可以建立一個系統的評估指標體系。由于種子期企業的大部分指標都沒有現成數據和歷史數據作為依據,只能是通過評估小組的專家打分來確定,所以,最終的決策結果在很大程度上會受風險投資家主觀經驗的影響。具體評估指標體系如表2-1所示。假設每一個指標相對于其下一級子指標來說,總權重為1。權重可以利用比較矩陣來計算,評估小組打分必須要借助大量相關資料對目標企業現有狀態進行全面分析。特別指出,每一個指標的分值代表該項指標有利于投資的程度,越接近1,對投資越有利,反之,則越不利。確立權重和分別打分后,就可以得到一個總的加權值W。然后,根據W值的大小將目標企業的投資風險分成:風險很大、風險較大、風險一般、風險較小和風險很小幾種情況。當然,不同的行業這個區間的劃分也不太一樣,還要根據項目所處具體行業來作出最后的投資決策。比如在生物醫藥這樣的高新行業,一般認為W在0.8-1.0之間風險很小,在0.70-0.80之間風險較小,在0.6-0.7間風險一般,在0.5-0.6間風險較大,小于0.5時,風險很大。
例如:某PE投資機構準備投資一個乙肝治療性疫苗項目,這個項目是國內某著名大學的重點實驗室的科研成果,該實驗室的想法是:利用其科研成果吸引投資機構投資,共同組建一家有限責任公司。以下是公司各項指標的簡單描述:
公司管理人X先生:是企業發起人、法人代表、總經理。2013年,他成功的協助國有企業改制,成為了公司的總經理,同時也讓國有企業開始扭轉虧損的局面,轉為盈利。2014年,準備成立該公司并任總經理。
產品技術評價:該產品目前只是在實驗室階段,實施還有很大的可能性,但由于由知名專家研制有很好的獨特性和防模仿性,短期替代品市場難以林立。
產品市場預測:我國目前患有慢性乙肝的人數多達30萬,每年有200萬的急性乙肝需要治療。因此,乙肝是目前危害我國人民健康的最為嚴重的一種病,故該項產品的市場需求和穩定性是可以保證的。
企業地位:生物醫藥工程是一門新興的科學,行業朝氣指數很高,進人壁壘也很高。
得知以上的信息后,評估專家們可以根據分析結果對各指標附于權重和進行打分,進而計算分值評估投資項目風險的大小 (見表2-l)。
最后加總得出各個加權值之和W=0.80075,按照上面劃分的幾種情況,認為投資該企業風險很小,可以進行下一步的投資決策。
3.總結
種子期企業的風險投資項目往往只是一個創意,沒有可以量化的財務指標對其進行價值評估,故只能使用因素評價法從定性的角度分析項目具體的價值驅動因素來分析目標項目本身是否具有投資價值。(作者單位:楚雄師范學院)
參考文獻:
[1] 陳啟明.私募股權投資在中國金融市場環境下的運作分析[D].上海:復旦大學,2009.
關鍵詞:企業估值 巴菲特護城河理論 艾略特波浪理論 估值方法體系
一、私募股權投資估值方法概述
私募股權投資行業對企業價值評估的方法主要分為兩大類,一類為絕對估值法,主要采用折現方法,如現金流折現方法(DCF)、期權定價方法等;另一類為相對估值法,主要采用乘搗椒ǎ如P/E、P/B、P/S、PEG及EV/EBIT價值評估法。以下以投資機構對投資項目經常使用的估值方法進行概述。
(一)P/E法(市盈率法)
市盈率即市場價值與凈利潤的比值,或者說是每股股價與每股凈利潤的比值。投資機構是投資企業的未來,是對企業未來的經營能力給出目前的價格。企業價值=預測市盈率×公司未來12個月利潤。由公式可以看出,市盈率法需要確定市盈率和目標企業的凈利潤。市盈率可以通過參考對標企業或競爭對手的市盈率或目標企業所處行業的平均市盈率,市盈率高低主要取決于企業的預期增長率。
(二)P/B法(市凈率法)
市凈率即市場價值與凈資產的比值,或者說是每股股價與每股凈資產的比值。市凈率估值的主要步驟跟市盈率大體相同,只不過主要變量由每股收益變成了每股凈資產。
(三)P/S法(市銷率法)
市銷率是市場價值與銷售收入的比值。在成本、費用等相差不大情況下,企業價值主要取決于銷售能力。用市銷率作為估值的主要過程也跟其他相對法估值類似,主要變量變為每股銷售收入。
(四)DCF法(自由現金流折現法)
自由現金流是指一個企業在滿足了短期生存壓力和長期生存壓力之后可以自由支配的現金流。
二、私募股權投資傳統估值方法論的局限性
私募股權投資行業并不存在放之四海而皆準的估值方法,根據筆者實際工作經驗,投資機構甚至融資企業都存在片面使用單一估值方法的問題,融資過程中往往是以當年或者下一年度預測凈利潤數乘以一定P/E倍數進行估值,這種估值方法存在較大的局限性。
首先,企業估值是一個系統性工程,不能以單一維度進行判斷。企業的價值不應只是體現在財務指標上,還存在于企業經過多年發展與積累所形成的護城河上,這是企業能夠在競爭激烈的市場中占有一席之地的根基。一家能夠產生良好盈利的企業,但沒有形成足夠的護城河使自身具有競爭優勢與壁壘的,仍然無法長期生存。
其次,僅以財務數據作為指標靜態地判斷企業價值,而忽視了企業所生存的土壤――整個行業的周期波動性,將可能導致企業發展與投資預期嚴重偏離。光伏組件行業的發展就是最好的例子。事實告訴我們,任何只看到眼前繁榮的數據,而沒有對整個行業周期的意識與判斷,這樣的估值以及投資是存在巨大的風險與不確定性。
最后,片面使用單一的估值方法存在較大的邏輯漏洞,甚至整個估值方法都不適用,這樣通過單一估值工具形成的估值判斷是遠遠偏離了真實的企業價值的。不同的估值方法存在不同的適用場景以及應用過程中的優勢與劣勢,應當區分不同的行業以及不同類型的企業,有針對性地適用某種估值工具,同時運用其他估值方法進行綜合判斷。
三、私募股權投資系統性估值方法論
筆者通過所在投資機構的鍛煉與培訓,并在總結了上述估值方法的優劣勢后,形成了一套較為科學、完整的估值方法體系。這套估值方法體系包括以下內容。
(一)基于巴菲特護城河理論,建立多維度估值體系
巴菲特曾說過:“在商業上,我尋求有著無法突破的‘護城河’保護的經濟城堡。”巴菲特提出的護城河理論主要是指四個方面:無形資產、客戶轉換成本、網絡效應、成本優勢。具體來看,無形資產,是指帶來定價權或促進客戶購買力的品牌,多樣性的專利與技術創新,限制競爭的法定許可、認證,評價無形資產最關鍵要素,是看它們到底能給企業創造多少價值以及能持續多久;客戶轉換成本,是指客戶黏性,與客戶的業務結合、財務成本和重新培訓時間成本都會影響客戶黏性;網絡效應,是指隨著用戶人數的增加,產品或服務的價值也在提高;成本優勢,是指低成本的流程優勢、更優越的地理位置、獨特的資源優勢和相對較大的市場規模。
護城河之所以能增加企業的價值,在于它們可以幫助企業長時間地保持盈利狀態。引入巴菲特護城河理論,就是要在基于財務數據的估值模型基礎上,增加無形資產、客戶轉換成本、網絡效應、成本優勢四個方面的維度,綜合多個維度識別并判斷企業長期存續并保持盈利的能力,以及基于企業形成的護城河所推導出的合理估值。
由于護城河理論主要是定性描述,較難量化判斷,可能無法做到像財務模型可以量化估值結果。但是可以通過橫向與行業競爭對手進行比較,從而判定目標企業是具有寬護城河、窄護城河還是無護城河。
(二)基于艾略特波浪理論,判斷行業周期節點
艾略特波浪理論是美國證券分析家艾略特針對股票交易市場的波動現象而提出的一套市場分析理論。艾略特波浪理論認為市場走勢不斷重復一種模式,每一周期由5個上升浪和3個下跌浪組成。艾略特波浪理論將不同規模的趨勢分成九大類,最長的超大循環波是橫跨200年的超大型周期,而次微波則只覆蓋數小時之內的走勢。但無論趨勢的規模如何,每一周期由8個波浪構成這一點是不變的。
一般行業周期是簡單地分為初創期、成長期、成熟期和衰退期四個階段,這種觀點比較僵化地看待行業周期發展規律,忽視了行業發展過程中可能發生的波動問題。艾略特波浪理論同樣可以適用于一級市場也就是私募股權投資市場,判斷行業周期的發展規律,適時把握投資節點,以動態的方式看待企業價值變化,從而使得企業估值更加契合行業發展周期,也更具有長期的合理性。
為了更形象說明將艾略特波浪理論用于企業估值,筆者結合自身工作,以下以新能源汽車行業為例進行說明。下圖是筆者及所在公司團隊通過對我國新能源汽車行業長期的觀察與研究所得出的行業周期圖。
圖1 我國新能源汽車行業周期圖
如果在新能源汽車行業進行股嗤蹲剩在明確了整個行業發展周期的情況下,我們可以得出,在2007年7月份左右、2013年9月份左右、2017年1月份至2017年6月份左右,是投資新能源汽車行業比較合適的時間窗口,這個時點新能源汽車行業的企業經歷了較長時間的蟄伏期,大浪淘沙,優勝劣汰,具有護城河優勢的企業將在這個時點快速崛起,此時的估值更加具有合理性;如果錯過了上述最合適投資的窗口期,而錯誤選擇在2009年6月份左右、2016年1月份左右、2020年左右進行投資,一方面企業經歷前一段上升浪的快速發展后,若僅僅以財務模型判斷估值肯定畸高,而隨后行業風向即快速下跌,基于財務模型的估值由于未預見到周期的波動性將無法撐起高估值,而導致估值泡沫破滅。
(三)綜合利用多種估值方法工具
筆者結合自身工作經驗,談談不同估值方法工具存在的使用誤區,以及應該如何綜合利用多種財務模型工具進行估值。
首先,不能簡單地使用P/E作為估值指標。P/E=股價/ EPS(每股盈利),EPS容易存在很多一次性利潤,P/E指標的邏輯是當投資機構收購一家企業時,愿意為企業現在的利潤支付多少倍數,這個利潤應該剔除所有非經營性、不可持續的利潤,得到一個經營性可持續的利潤。使用P/E進行估值時,若考慮的是企業的可持續盈利能力,則P/E是一個可用的比率。
其次,不能簡單地使用P/B作為估值指標。P/B指標的邏輯是判斷現在的股價占企業每股凈資產多少比例,若股價低于每股凈資產或雖然高出但溢價較少,投資機構對企業估值安全邊際較高。但是需要考慮到管理層通過回購股權或分紅的行為可以直接影響到企業凈資產的大小。
再次,不能模型化地使用DCF(自由現金流折現)。幾乎所有的自由現金流折現模型都需要預測3-5年的未來的自由現金流,然后出現一個“終止值”(Terminal Value)。預測3-5年的財務數據準確性非常低。在絕大多數情況下,自由現金流折現模型里的終止值占到了模型里股票價值的50%以上。因此,只要終止值發生一點變化,整個估值可能相差巨大。而且這個終止值對折現率比較敏感,將折現率下調1%,企業估值可能上升1倍。可以利用這個模型進行逆向思維,反推現在估值處于什么水平。
最后,綜合利用多種估值工具判斷企業價值,需要遵循以下邏輯:(1)企業目前資產值多少,利用P/B指標并輔以重置成本工具進行判斷;(2)現在企業的正常化利潤是多少,剔除一次性利潤,利用P/E指標并輔以EV/EBIT工具;(3)企業成長性如何,需要判斷企業的護城河以及行業的周期性。
參考文獻:
[1]徐繼凱.中國私募股權投資行業分析研究[D].中央財經大學碩士學位論文, 2012年
[2]李杰,楊波.VC、PE對投資項目進行估值的方法[J].產權導刊, 2009年9期
關于PE設立條件的規制立法PE的設立條件,對于公司、合伙形式,現有法律已規定了出資、人員、場所、設施等條件,并且關于PE的專門法規或規章中也對公司、合伙兩種形式的設立條件進行了明確規定。但是,以信托、契約形式設立PE,其資本、運作、管理、風控等方面尚無專門規定,僅是依托于《信托法》《合同法》中的概括性規定,其具體的適用與操作難免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關于PE設立監管的規制立法目前法律體系中對于PE設立監管的規定比較繁復。現行法律法規中,國家發改委的《關于促進股權投資企業規范發展的通知》中,以資本規模5億元為分界,逾5億元的由國家發改委審批,施行發改委對PE行業的“適度監管”地位。⑦關于PE的地方性法規或規章多以工商局、稅務局等多行政機關共同發文、共同監管的形式出現。因此,PE的設立監管,從縱向上看,以一定的標準為界限分層次審批;從橫向上看,形成多元監管的格局。
我國PE設立規制立法中存在的問題
從現行法律規范體系分析,我國PE設立的法律規制呈現出立法部門強化規制的趨向性、法律法規效力位階的多層次、行政機關監督管理的多元化3個特征。理論界和實務界也積極探索更為合理的PE設立規制立法模式,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綜觀現狀,我國PE設立規制立法中仍存在一些問題,值得進一步探研。
(一)法律規制相對分散
我國現行的關于PE設立的法律體系,主要是以《公司法》《合伙企業法》《信托法》《合同法》等部門法律為依托,由國家發改委制定指導性意見統一監管方向,由地方根據實地情況制定地方性法規或規章因地制宜。盡管法律規制的框架構建有較為完整的安排,但由于缺乏合理取舍,法律規制在系統性方面存在缺失。第一,我國尚無針對PE或私募基金的位階較高的專門立法。《公司法》《合伙企業法》《信托法》《合同法》等部門法律,主要是為PE以公司、合伙、信托、契約等形式存在提供了法律基礎,但由于法律制定的滯后性,上述法律對PE并無針對性規制。第二,中央與地方的立法規制口徑存在差異,并且地方與地方之間的立法規制也未統一定則。
國家發改委制定的規章,從資金募集、人員限定、投資領域、管理模式、風險控制等多方面對PE設立進行規制,涉及面較為寬泛,監管程度“適度”;而地方性法規和規章從本地實踐出發,涉及面或重設立條件、或重資本控制,有一定側重,監管相對嚴格。同時,各地方基于經濟發展狀況及對PE的引入態度差異、資本準入門檻也大都不同。專門立法缺失及立法規制分散,一是造成法律體系的系統安排難以集中統一,二是影響監管統籌性,易造成被管理者理解法律條文偏差。
(二)監管規定存在疏漏
根據現有法律規定,我國PE設立的法律監管形成國家發改委適度監管、地方相關行政機關多元管轄的格局。
第一,PE設立的專門監管機構尚未定位。國家發改委以“適度監管”的地位多次出臺私募基金的相關規章,而地方上則是涉及工商、稅務、財政、金融辦等多個管理部門共同發文,因此,我國并未形成自上而下的專門機構對PE設立進行監管。多元管轄格局易造成有利益的“管轄沖突”、有責任的“管轄缺位”的尷尬,在實踐效果中這一矛盾凸顯將增加執法成本。第二,PE設立的監管準入原則尚需明確。PE的私募性,決定了其資金募集及運營的相對封閉,行政機關干預過多會與PE的私募特性形成沖突,但針對我國金融市場中PE主體或產品良莠不齊的情況,引入政府監管是必要的。政府監管是嚴格還是寬松,將直接決定PE設立的監管準入原則。國家發改委是以一定的資本標準為界限,超過標準的采用核準主義,未達標準的側重準則主義;地方上為吸引資金投入,相對傾向于采用準則主義,降低投資門檻。
(三)技術性立法尚需強化
法律應當詮釋與貫徹公平正義的立法宗旨,并通過技術性立法實現對市場的調節,產生法律規制的威懾功能。目前我國PE設立的技術性立法主要存在兩個問題:第一,配套法律體系不完整,立法銜接存在缺失。比如,因PE設立存在公司、合伙、契約、信托等多種形式,不同的組織形式課稅方式就必然存在差異,相應的稅收制度理應進行協調;PE高風險高收益、涉及資金龐大,為使基金管理人盡職履行勤勉忠誠的管理職責,合伙形式的PE往往引入基金管理人作為普通合伙人的形式,約束基金管理人,避免道德風險,但我國尚無個人征信制度、個人破產制度,法律銜接存在真空。第二,從實踐效果來看,PE設立的法律法規條文也需結合金融實務進一步調整。如現行法律法規對PE宣傳方式的規定多以列舉形式出現,鮮見概括式界定。⑧隨著新興事物的不斷涌現,單一列舉方式存在滯后性的缺點,若每出現新的非法宣傳方式便修改相應法條,將嚴重影響法律的穩定性。再如,對于設立主體的標準,常見表述為“具有風險識別和承受能力的特定對象”,這一標準較為概括,實務操作中的判定容易產生偏差,需進一步釋義。
完善我國PE設立法律規制的建議
就一新生事物進行法律規制,是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對其持續完善更非一步到位的短期工作。針對我國PE設立規制立法中存在的疏漏與矛盾,對未來我國PE設立法律體系的完善,筆者主要提出以下幾點管見:
(一)統一立法規制口徑
對金融市場進行法律規制,實用效果對于維護市場秩序、推動市場進步具有重要意義,這就客觀要求對PE設立進行法律規制,應加強法律規范的可操作性,相應法律法規中應適當增加實用性強的條文的比重。筆者建議,在現有法律體系基礎上,結合實務有針對性的制定關于PE的專門法律,提高統一立法的效力位階。專門法律針對PE設立的規制,主要囊括5個層次:在設立主體方面,應適度擴大投資主體范疇,在風險可控限度內引入銀行、保險等機構作為設立主體,提升PE在金融領域的效益貢獻;在設立方式方面,加強對私募形式的界定,通過釋義性條款對“以電視、廣播、網絡、傳單、通訊、會議、第三方轉介等方式,公開或變相公開向不特定群體或不合格投資者宣傳”的公募行為明確禁止;在組織形式方面,建議以法律條文的形式明確公司、合伙、契約、信托形式的合法地位;在設立條件方面,在專門法律中對應不同的組織形式,結合現行法律對PE設立的人員、資本、投資方向、認繳方式、設施、場所、名稱、章程等逐一規制,使PE設立的準入條件得以統一,并便于實踐操作;在設立監管方面,明確單一的行政機關作為監管機構,監管原則建議施行核準主義。通過統一立法口徑,重整PE設立的市場秩序,逐步實現PE主體和產品的健康發展。
(二)合理統籌監管職責分工
我國當前PE的監管模式,國家發改委適度監管,各地方多部門多元管轄,未形成統一的監管機構,各地方也根據自身經濟特點各自為政,因此,有學者提出,應明確專門監管機構,統一行政監管權,并指向特定機關———證監會作為監管機構。⑨筆者認為,為實現對PE設立的有效監管,一方面,應指定單一的行政機關作為監管機構,并構建自上而下的監管體系,賦予監管機構相應的監管權力,明確監管單位的權限與職責;對于監管機構的體系構建,可以參照銀行業、證券業等金融行業的監管模式,以實現一元主管、多層分管、責任落實的管理體系。另一方面,鑒于PE高風險高收益的特點以及我國市場尚不成熟,建議對PE設立進行核準主義監管,提高PE的設立門檻,避免變相非法募集資金行為頻發;為分擔監管機構審核壓力,可以采取梯度分層審核的方式,即以具體的資本金額為標準劃分梯度,不同層級的行政監管機關針對自身管轄金額范圍內的PE設立進行核準,形成分層審核。
(三)結合實務側重立法技術
針對6月21日破發,華西證券在互動平臺回應稱,公司股價因受近期A股走勢影響,出現下跌情況。公司上市前原始股東目前均在限售期內,不存在違規減持現象。華西證券于今年2月5日上市,發行價為9.46元,6月21日收盤價9.42元,6月22收盤報9.64元。
談到近日券商股頻頻破發的原因,某中型券商投行部負責人告訴記者:“股價會破發肯定與業績相關,業績下滑的主要原因離不開今年證券市場不景氣的大背景。”
他進一步解釋說:“交易市場失去人氣,導致經紀業務收入劇減,投行業務又受到政策面的影響。在投行方面,前幾年證券市場不斷地增發新股,把精力主要放在投行的IPO團隊,但是今年由于監管函漸增、上市要求提高等原因,業務量無法跟上投資的腳步,導致投行業務收入劇減。而經紀業務中,傭金收入已經接近券商的成本線,許多券商的經紀業務不賺錢了。”
[論文關鍵詞]長期股權投資;成本法;現金股利
《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應用指南規定,長期股權投資適用于以下幾種類型的權益性投資:第一,企業持有的能夠對被投資單位實施控制的權益性投資;第二,企業持有的能夠與其他合營方一同對被投資單位實施共同控制的權益性投資;第三,企業持有的能夠對被投資單位施加重大影響的權益性投資;第四,企業對被投資單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并且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權益性投資。對于以上4種類型的權益性投資,企業在采用長期股權投資會計核算時,符合第一和第四兩種類型的權益性投資,企業應當采用成本法核算,反之就采用權益法核算。
所謂成本法,就是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按照初始投資成本人賬,不隨被投資單位權益的增減而調整投資企業的長期股權投資。對于長期股權投資成本法核算,筆者從以下兩個方面加以說明。
一、投資企業接受的現金股利全部屬于投資以后被投資企業產生的累計凈利潤.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的現金股利.投資企業將其確認為當期投資收益
例I:甲企業于2006年1月1日以30萬元的價格購人乙企業10%的股份,同時支付相關稅費2萬元,款項均用銀行存款支付。乙企業每年實現的凈利潤和次年初宣告發放上年的現金股利情況見表l。
甲企業每年的會計核算如下(單位:萬元):
1.2006年1月1日。甲企業購人股票時:
借:長期股權投資32
貸:銀行存款32
22007年2月。乙企業宣告發放股利時:
借:應收股利15
貸:投資收益15
3.2008年2月,乙企業宣告發放股利時:
借:應收股利3.2
貸:投資收益3.2
4.2009年2月,乙企業宣告發放股利時:
借:應收股利3
貸:投資收益3
二、投資企業接受的現金股利不全部屬于其投資以后被投資企業產生的累計凈利潤。即接受的現金股利有屬于投資以前被投資單位實現的凈利潤。就應沖減長期股權投資的成本.
在成本法下,投資企業長期股權投資成本的沖減和沖回的計算,是個非常棘手的問題。其實認真分析長期股權投資成本沖減的原因。對成本法核算長期股權投資起著關鍵的作用。如果投資企業投資后累計分派的現金股利(簡稱為累計已收現金股利)超過投資企業從投資開始到上年末至被投資單位累計實現的凈利潤的持股比例數(簡稱為累計應收現金股利)的差額。即累計已收的現金股利大于累計應收的現金股利,就是被投資企業實際多付的現金股利是來自于投資企業投資以前被投資企業實現的凈利潤。對于投資企業收到的投資以前被投資企業發放的現金股利,投資企業不應將其確認為當期損益,只能沖減投資企業的長期股權投資成本。在此種情況下,筆者認為分以下兩種情況,在長期股權投資成本法的會計核算中運用更為簡便。
(1)當投資企業累計已收現金股利大于累計應收現金股利,按當年被投資企業宣告分派的現金股利×投資企業的持股比例,借記“應收股利”科目,按上年被投資企業實現的凈利潤(應屬于投資企業的投資期)×投資企業的持股比例,貸記“投資收益”科目,借貸之間的差額。計人“長期股權投資”科目。
(2)當投資企業累計已收現金股利等于或小于累計應收現金股利。按當年被投資企業宣告分派的現金股利×投資企業的持股比例,借記“應收股利”科目,如果投資企業以前曾經沖減“長期股權投資”科目。現在全額再沖回“長期股權投資”科目,借記“長期股權投資”科目,按兩者之和,貸記“投資收益”科目(也符合上述提到的投資企業接受的現金股利全部屬于投資以后被投資企業產生的累計凈利潤的情況)。
例2:甲企業于2005年1月1日以l00萬元的價格購人乙企業60%的股份,同時支付相關稅費3萬元,款項均用銀行存款支付。乙企業每年實現的凈利潤和次年初宣告發放上年的現金股利情況見表2。
根據表3中的資料.對甲企業每年的會計處理如下
(單位:萬元):
1.2005年1月1日,投資時:
借:長期股權投資103
貸:銀行存款103
2.2005年2月,累計已收現金股利l2萬元>從投資開始至上年(2004年)末投資以后累計應收現金股利0萬元,符合第一種情況,所以,借記“應收股利”l2萬元,貸記“投資收益”0萬元,借貸差額計人“長期股權投資”,其會計分錄應為:
借:應收股利12
貸:長期股權投資12
3.2006年2月,累計已收現金股利36萬元>從投資開始至上年(2005年)末投資以后累計應收現金股利18萬元,符合第一種情況,所以,借記“應收股利”24萬元。貸記“投資收益”18萬元,借貸差額計人“長期股權投資”,其會計分錄為:
借:應收股利24
貸:投資收益18
長期股權投資6
4.2007年2月。累計已收現金股利585萬元>從投資開始至上年(2006年)末投資以后累計應收現金股利48萬元,符合第一種情況,應借記“應收股利’2Z8萬元,貸記“投資收益”30萬元,借貸差額計人“長期股權投資”。其會計分錄為:
借:應收股利22.8
長期股權投資72
貸:投資收益30
5.2008年2月。累計已收現金股利70.8萬元
借:應收股利12
長期股權投資10.8
貸:投資收益22.8
6.2009年2月。累計已收現金股利100.8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