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10-11 17:28:00
序言:作為思想的載體和知識的探索者,寫作是一種獨特的藝術,我們為您準備了不同風格的5篇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識,期待它們能激發您的靈感。
【關鍵詞】:法律意識 薄弱原因 提高對策
中圖分類號:D905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3-8809(2010)12-0293-02
一、法律意識的概念及意義
法律意識是人們對于法特別是現行法和有關法律現象的觀點和態度的總稱,它表現為探索法律現象的各種學說,對現行法律的評價和解釋,人們的法律動機,對自己權利和義務的認識,對法、法律制度的了解、掌握、運用的程度等。孫國華教授則認為:法律意識是社會意識的一種特殊形式,是人們關于法律現象的思想、觀點、知識和心理的總稱,例如人們對法律評價,對法官作出的判決是否公正的看法、對法律、依法辦事原則的信任程度等。張文顯教授則認為法意識是與群體或個體心理特征相聯的、人們關于法現象的認知、情緒和意志的總和。它在內容上包括人們對法現象的知曉、理解和把握;對法規范和法行為的情感、評價和態度;對法現象的意愿、要求和期待。
對于公民法律意識的意義,可從國家法治建設和公民自身兩個層面來進行闡述。對于國家的法治建設構建,首先必須有完備的并最大程度反映公民訴求的法律制度體系。而公民法律意識是公民積極參與到國家立法機關立法過程中去的前提條件。其次,國家法治建設的推進則在于讓制定的法律得到充分、順利地執行、適用。公民法律意識則是行政機關順利執行和司法機關順利適用法律不可或缺的因素。法律執行、適用的主體是行政機關、司法機關,而執行或適用的對象則是公民。而公民法律意識強弱程度則在一定程度能夠反映公民服從甚至配合行政、司法機關執行、適用法律的程度。對于公民自身權益的維護來說,公民法律意識則是最重要的武器。因為公民維護自身權益最重要的途徑則是訴諸法律,而公民訴諸法律則需要法律意識作支持。
二、我國公民法律意識薄弱的原因
根據上述理論分析,并結合我國公民法律意識現狀,下面筆者將會從歷史和當代兩方面來分析我國公民法律意識淡薄的原因。
1、“無訟以求”、“息訟止爭”的法律傳統的影響
《幼學瓊林》載:“世人惟不平則鳴,圣人以無訟為貴。”《增廣賢文》也載:“好訟之子,多數終兇。”由此可見,我國古代有“無訟以求”、“息訟止爭”的法律傳統。“法律的產生是為了訴訟的需要,訴訟的結果又使法律自然產生。訴訟與法律不可分地聯系在一起。”所以說“無訟以求”、“息訟止爭”的法律傳統必然地致使我國古代歷朝歷代制定的法律較少,尤其是關系到臣民的財產等方面的民法,進而最后形成“重刑輕民”古代法律體系的特征。而筆者認為公民的法律意識養成的最直接途徑就在于訴訟,尤其是民事訴訟。所以說我國古代人們法律意識淡薄在一定程度受到“無訟以求”、“息訟止爭”的法律傳統的影響。
2、優秀法學著作的匱乏
法學著作的廣泛被傳播在一定程度上也能夠起到培養、提高公民法律意識的作用。不可否認的是,西方國家的大量的經典的法學著作例如《政府論》、《論法的精神》、《論自由》、《法律、立法與自由》等和西方國家公民的法律意識的提高有著一定必然的聯系。因為公民通過廣泛地閱讀法學著作,進而獲得有關法律方面的理論知識;憑借著一點一點地對法律產生興趣和法律理論知識的積累,只有獲得一定的法律方面的知識,才會為公民主動地關注立法等機關所制定法律、拿起法律武器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對法律作為社會控制的重要手段產生信任、信仰等提供基礎條件。沒有法律方面的著作,就沒有法律理論知識獲得;沒有法律理論知識的獲得,就不能促進公民法律意識形成、提高。但是,在自然經濟、宗法社會、集權專制三合一的社會土壤上面,商品經濟步履艱難,與之攜手而來的平等、交換、權利、自由等觀念無法正常萌發和成長。平等、權利、自由等觀念無法產生,也就意味著有關正義、平等、自由等法學思想的著作沒有產生的思想條件。
3、五千年的封建傳統文化尤其是儒家思想的影響
非常具有代表性的便是“禮”,我國古代的人們安分守己,極力地維護宗法家族和封建集權統治的秩序。“禮”的基本精神是“親親”“尊尊”。“親親”即親愛自己的親人,親愛的程度與方式取決于愛的主體與愛的對象之間的血緣關系。“尊尊”即尊敬服從地位尊貴的人,其程度取決于彼此雙方的社會地位,要尊敬最尊貴的人。”因此封建傳統社會的禮治秩序,本質上是主張取消個人主體性、否認個人獨立利益的,個人只能按照一定的“名分”來履行責任義務。所以說在古代人們的權利意識幾乎沒有形成的條件。“權利是由法律加以規定的,或者是要上升到法律高度的。因而,對權利的尊重,就自然轉化為對法律的尊重。”因此,在古代人們幾乎沒有權利的意識,也就意味著人們對法律這部權利的確認書也不關注;對法律的不關注,也就意味著古代人們的法律意識很難得到培養。
4、我國當代社會也存在著阻礙公民法律意識提高的因素
(1)我國法律的宣傳流于形式,簡單地走走過場。應該說法律的知識普及甚至法律的權威與法律的宣傳有一定的聯系。但是我國每一年的普法教育由政府的法制機構開展,而且主要以發放宣傳材料、提供簡單的法律咨詢等比較老套的形式,這樣的話一方面不能夠充分地調動起公民參與的積極性,另一方面普法教育主體―政府法制機構由于不受理公民的案件,很難了解到公民最關注、需要的法律知識。
(2)我國現代的法律著作、期刊、案例匯編等和有關法律案件的電視節目數量不少,但是絕大部分要不晦澀難懂要不冗長復雜,公民要么沒有興趣要么難以理解。法律等社會科學方面的文章、著作等需要通俗易懂,讓大眾能夠理解、接受。因為法律等社會科學的任務在于提高全體人們而不是某個人或某些人的社會人文素養。曲高和寡、陽春白雪的法律等社會科學作品絕對不能稱作好的作品。
(3)托克維爾說:“應當把陪審團看成是一所常設的免費學校,每一個陪審員在這里運用自己的權利,經常同上層階級最有教養和最有知識的人士接觸,學習運用法律的技術并依靠律師的幫助、法官的指點、甚至兩造的責問,而使自己精通了法律。”所以說,陪審團制度能夠對公民的法律知識的增長起到一定的促進作用。我國也實行人民陪審員制度,不過我國的人民陪審制度一方面在實踐中貫徹地力度不夠。另外一方面,大部分的陪審員在與法官審判案件中盲目附和,聽任法官作出決定,陪審只是陪而不審,致使人民陪審員積極性下降,人民陪審制度流于形式,成為擺設。
(4)司法不公和執行不力等是阻礙公民法律意識形成、提高的重要的因素。在法律適用的過程公民受到不公正地對待甚至裁判,即使得到公正的對待、裁判卻遲遲得不到執行或執行不力等,公民受到損害的合法權益沒有得到救濟,最終導致的結果是公民會質疑法律的作用進而法律的權威將會被削弱。“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將形同虛設。”公民對法律的信仰的建立不僅體現在法律的制定靜態過程,更重要的是體現在法律的執行尤其法律適用的動態過程中。只有讓每一個公民親自深刻地體會到法律實實在在的作用,這樣才會使每一個公民漸漸地對法律產生信任最終地建立起對法律的信仰。
三、如何提高我國公民的法律意識
(1)促進法律宣傳。法律宣傳的主體以律師和法官為主,宣傳的形式多樣化而且能調動公民積極性、參與性的形式。每一年的5月1日,美國的律師和法官便走向社會,宣講法律知識、提供法律咨詢、發表廣播講話、通過電視電話提供服務、舉辦模擬法庭、組織參觀法庭、舉行法律宣傳的電影節、組織學校活動等等,以各種形式宣傳法律,參加的人數成千上萬,宣傳的項目逐年增加,范圍也越來越廣泛。應該說,美國的法律宣傳是美國公民了解法律的直接途徑,也可以通過律師和法官宣傳法律的作用、權威,在一定意義上來說對于提高美國公民法律意識作出了一定的貢獻。因此,我國的法律宣傳可以借鑒美國的做法,并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對其做一些改進。
(2)制定一部《人民陪審員法》。為改變我國人民陪審員制度流于形式、成為擺設的現狀,筆者認為我國有必要制定一部《人民陪審員法》。現代采用陪審制的多數國家,要么有專門的陪審法,要么在相應的訴訟法中有專門的規定。但是,我國有關人民陪審員的法律、法規過于概括、空泛而沒有可操作性,所以筆者認為我國有必要制定一部具體而且完整、具有可操作性的《人民陪審員法》。
(3)在全國范圍內的初中、高中以及大學開設法律方面知識的課程。現在我國正在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而且我們每一個公民無時無刻地與法律在打交道,法律滲透到無論是日常生活還是經濟的、文化的、政治的等領域的生活的每一個角落,所以完全有必要開設法律課程,讓孩子們從小就了解、獲得法律方面的知識進而為他們以后長大成人的法律意識提高打下堅實的基礎。教育從娃娃抓起,法律教育也不例外。一部分的青少年走上犯罪的道路是因為對法律的無知,所以開設法律方面的課程也能夠在一定的程度上遏制青少年犯罪的發生。世界上應該沒有一個國家有開設法律方面的課程的先例,我國為什么不可以嘗試呢?
(4)減少甚至避免法律不公問題。法律不公分為立法不公和司法不公。可以說司法不公的后果比立法不公的后果嚴重。正如德沃金在《認真對待權利》中所說的那樣:“如果一項法律,即使是惡法,如果不去執行,那么就會削弱對法律的尊重,這個社會就會受到損失。”司法不公主要體現在不公正的判決和執行判決不力兩個方面。 “一次不公正的判斷比多次不平的舉動尤為禍烈。因為這些不平的舉動不過弄臟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判斷則把水源敗壞了。”
關于解決不公正的判決的問題,筆者認為從內因方面來說需要保障法官的獨立性,同時提高法官自身的素質;從外因方面來說可以借鑒英國的刑事案件審查委員會制度在全國各級人大常委會中專門設立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審查委員會。被告在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判決生效之后,仍然認為判決是不公正的,可以向案件審查委員會提出審查的申請。案件審查委員會經過審查之后,如果認為判決確實是不公正的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審的建議;如果判決是公正的話則駁回被告的申請。總之,案件審查委員會一方面不會侵犯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獨立性,另一方面以“旁觀者”的身份對案件的判決提出再審的建議,則是能夠彌補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當局者迷”的劣勢。
執行判決不力的問題主要原因在于缺乏對人民法院執行員執行生效判決的監督和申請執行的當事人缺乏相應的救濟機制等。如此,我國似乎也有必要制定一部《執行判決、裁定法》。該部法律應該具體地規定人民法院執行員、與判決、裁定有關的雙方當事人、配合執行的單位、個人等權利和義務、執行的程序、執行措施、與執行有關主體違反各自義務應當承擔的責任等。
公民的法律信仰就是在一次次的公正判決得到執行,公民受到損害的權益得到恢復的過程中慢慢地建立起來的。無論如何,局部的司法不公的問題確實應該引起我們足夠的重視。而我們普通民眾的法律意思,確實也應該得到較高程度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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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家口市橋西區屬經濟欠發達區,是典型的“城市老區、工業小區、財政弱區”,開展勞動保障工作阻礙多、難度大。在這種情況下,按照省廳部署精神,區委、區政府唱響了“提高工作效率,強化為民服務”勞動保障工作主調,著力以高效率的工作、高質量的服務,彌補人力不足和財政拮據的局限,為勞動保障事業的快速、高效發展奠定了堅實基礎。
一、強化組織發動,嚴肅責任追究,落實便民措施。省廳《二十六條便民措施》下發后,我區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迅速學習貫徹落實。一是強化領導。明確了區政府主要領導為第一責任人,分管領導為主要責任人,區勞動保障部門為直接責任人的三級負責制,形成了一級抓一級、一級帶一級、一級促一級、層層抓落實的責任追究網絡體系。二是制定措施。結合區情實際,制定出臺了《張家口市橋西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二十五條便民措施》,打印成冊,相關領導和工作人員人手一冊,以便于具體工作的落實。三是對外公開。將《二十五條便民措施》制作成展牌,張貼在公共場所醒目位置,并對外公開了監督電話和服務熱線,方便各方面人員監督。四是嚴肅責任追究。區委、區政府明確,對接到服務對象投訴或在檢查中被發現有違反便民措施現象的相關領導和工作人員,年終不得評優評先,不作為入黨提拔的培養對象,并視情節由紀檢監察部門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版權所有
二、強化學習培訓,提高整體素質,夯實工作基礎。將加強隊伍建設、改進工作作風作為提高工作效率的根本途徑,采取了“三項措施”:一是加強學習,增強素質。在勞動保障系統開展了“練內功、提素質、樹形象”專題活動。采取集中學與自學相結合、平時學與工作中學相結合的方法,組織系統干部加強對勞動保障相關文件和專業知識的學習,并力求做到融會貫通。如:對就業再就業工作有關政策和業務流程進行了科學、直觀的圖解設計,制作出兩塊展牌,使工作人員和前來咨詢、辦事的人員對政策一目了然,這一作法在全張家口市勞動保障系統進行推廣。同時,區委、區政府在辦公經費十分緊張的情況下,組織有關人員帶著課題赴上海、南京、濟南、石家莊等地進行考察學習,引進外地勞動保障工作先進經驗和管理方式,為我區勞動保障事業的發展注入了新的活力。二是采取措施,鼓勵上進。在系統內部多次組織開展專業技術知識競賽,要求45歲以下干部全部參加,邀請專業老師出題、評卷,考試成績作為提拔干部的重要依據;制定優惠政策,鼓勵干部進修,并為勞動保障干部參加各種業務培訓積極創造條件。三是競爭上崗,營造氛圍。在勞動保障系統內部率先引入競爭上崗機制,經過測評、報名、推薦、納諫、答辯、公示等程序,公平、公開、公正的擇優選拔出4名青年干部走上領導崗位,在全系統形成了人人自我加壓、個個爭先創優的良好氛圍。
三、加強制度建設,強化服務意識,提高服務質量。通過“學習上級的政策、借鑒外地的經驗、總結本區的工作”,建立健全了勞動保障工作的四方面制度。在作風方面,建立了“12345”制度,即:“一卡”(佩帶胸卡),“二制”(首問責任制、責任追究制),“三聲”(來有迎聲、問有答聲、走有送聲),“四辦”(熱心辦、主動辦、馬上辦、辦的好),“五部曲”(一起立、二讓座、三讓水、四辦事、五送行)。通過“12345”制度的推行,全區勞動保障系統廣大干部的工作作風得以根本改觀。在效率方面,建立了“五個快辦”制度,即:樹立快辦意識,實行快辦程序,嚴肅快辦紀律,提高快辦能力,保證快辦質量。如:前階段“補發歷史拖欠養老金”前期數據摸底上報工作時間緊、任務重,在區政府分管領導的組織下,區勞動保障、經貿等部門及各辦事處數十名干部連續工作6晝夜,及時、準確的上報了數據,統計金額達5500多萬。在業務方面,建立了“三辦”制度,即:符合政策規定的立即辦,可辦可不辦的先辦后匯報,政策規定不明確的集體研究探討著辦。如:我區西駝號幼兒園某職工反映因繳費年限不足十五年無法辦理退休手續問題,區委、區政府立即責成區勞動保障部門進行調查核實,經分析研究,區委、區政府認為是由于政策不銜接、不完善造成的,最后提出:“凡我區機關事業單位合同制職工在冀勞社[2002]47號文件下發前招工的,在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時繳費滿十年不足十五年的,允許其按現行繳費工資現行比例補足到十五年后辦理退休手續,按月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在扶貧濟困方面,建立了“五個一”制度,即:政府買崗高看一眼。政府購買的公益性崗位全部用于安置“4050”人員;重點關注厚愛一層。勞動保障平臺針對轄區內重點援助對象的就業愿望開發崗位,幫助他們盡快實現就業;崗位錄用優先一步。組織招聘活動同等條件下優先招聘重點援助對象,企業招聘積極推薦重點援助對象,騰出機關、事業單位后勤崗位全部安排重點援助對象;結對幫扶解困一方。開展了科級以上干部結對幫扶活動,一對一結對子對重點援助對象進行幫扶;節日慰問激勵一生。組織全區干部職工解困捐助,并開展節日期間領導訪貧問苦,將黨和政府及廣大人民群眾的關愛與資助送給重點援助對象,激勵其自強不息,改變現狀。版權所有
【關鍵詞】公民;當代;環境;法律意識
一、當代公民環境法律意識的內涵
環境法律意識其實是法律意識的一種,它既具有法律意識的一般共性,又具有環境法律的特殊個性。學者在從不同角度去認識法律意識的基礎之上,形成了關于環境法律意識的不同觀點,主要存在以下兩種典型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環境法律意識是人們在法律上形成的環境問題認識水平和為此愿意采取行動的意愿程度的一種表現形式。”此種觀點的環境法律意識被歸結為“主觀感受的一種表現形式”;第二種觀點認為環境法律意識指人類在對待自然環境和資源方面各種態度的總和,它主要包括兩方面內容,一是公民的環境法律意識水平,即公民在法律的層面上形成對環境問題的認知程度;二是公民的法律行為取向,即人們根據自己的法律價值判斷在環境問題方面上所作的法律行為取向。通過對以上兩種點的分析,這些學者的觀點既存在優點,也有其缺陷性,基于對以上優缺點的綜合考慮,筆者認為,環境法律意識作為法律意識和環境意識結合體,是建立在人類對自然的生產力和自然反作用于人類所產生的一種社會意識形式。簡言之,環境法律意識是指一定社會的公民在處理環境、資源以及環境法律法規方面所形成的環境價值觀、法律觀以及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相關知識的認知、觀念、看法的總和。
二、中國公民當代環境法律意識的現狀
為了進一步了解我國公民的環境法律意識,我國國家環保總局于1995、1998年兩次分別組織了對公民的環境法律意識相關調查。1995年對22個省4000多人進行了調查,調查結果全面準確;1998年對31個省10495個樣本中的公民環境意識的相關調查采用了問卷的方式,內容主要涉及公民對環境基本問題的認知情況和基本知識水平、環境法律意識和道德、公民的環境保護行為、公民對政府采取環境保護工作的看法和評價以及公民對國家經濟建設與環境保護協調發展基本方針政策的認識等。調查完成樣本9202戶,完成率為87.68%。此次調查顯示我國公民的環境意識雖然有所提升但仍然存在“知”與“行”不一致的狀況。
三、改變我國公民當代環境法律意識現狀的對策
1、大力宣傳環境法律,普及環境法律知識
我國公民的環境法律意識不強,究其原因:一方面來自自身的主動性欠缺;另一方面來自政府的鼓勵措施不夠。公民在日常的生活之中要加強環境法律意識的培養,學會在生活中時時關注環境,將人類賴以生存的環境作為必修的環節加以實施;政府在這一方面要加強對公眾的積極引導,例如通過宣傳環境保護法律意識,加大對環境違法者的懲罰;同時也將相應的環境罰款作為其他環境保護參與者和有積極貢獻的公民的獎勵措施。只有做到政府引導和公眾參與的有效結合,才能將公民的環境法律意識普及到公民中去。我國公民對環境法律專業知識的認識不足,這就需要專業的法律技術人員對此加以宣傳和普及環境法律知識,將專業的環境法律知識轉化為公民所能接受普通知識,并加以習得轉化為實際行動,積極參與環境保護的過程中形成良好的環境法律意識。
2、鼓勵公民積極參與環境保護行動
我國公民在當前的制度之下,缺乏環境保護和主動參與環境保護行動的意識。實踐是將意識轉化為行為的動力,只有積極的參與環境保護行動才能更好地形成環境法律意識,所以政府只有通過鼓勵公民積極參與環境保護行動來培養公民的環境法律意識。其根本途徑主要是引導、鼓勵公民參與到環境保護實踐行動中去,只有公民自覺愿意參與到環境保護,才能發揮出公民行動的積極效應。公民作為社會主體一員就應該主動樹立起環境法律意識,通過和自然友好和諧的相處,來建設和諧社會。正如“自然之友”的副會長楊東平曾撰文指出的那樣:“環境保護不僅僅是一種意識,一種理念,而且是一種生活方式和行為方式,必須起而行動,在政府行為和力量之外,中國的環境保護必須走向群眾性的綠色運動,必須有更廣泛的社會成員、社會力量的參與,這是一場全民族的自救。”當前公民的環境法律意識還處在較低端的層面,只有通過公民進一步參與到環境保護行動中,才能更好的形成一種有利于環境和人類共同發展的環境意識,進而形成環境法律意識,以此來保護環境。
3、改變傳統的環境價值觀,提倡可持續發展觀念
一直以來我國公民受到傳統集權制的影響,在政治、經濟、文化、環境等方面對政府具有極強的依賴性。同時我國公民在處理環境問題上堅持人類中心主義,將環境作為人類的依附品,不具有獨立存在的價值,這兩種不良的環境態度就從根本上造成公民忽略環境存在的價值。從此種意義來看改變傳統的環境價值觀和提倡一種一元化的環境價值觀即社會群體的大部分贊同的一種環境保護觀念,這種觀念是有必要的。一方面,我們要實現環境的可持續發展必須要不斷更新環境價值觀念,以一種理性的環境觀來指導人類的行動。從思想上形成一種自然和人類和諧相處的局面,用一種理性環境觀念將各種環境法律法規和其他的觀念、思想統一起來,形成一致的環境價值觀;另一方面,提倡一種與時俱進的一元化環境價值觀。一元化的視角能使政府和社會關系在法制層面能是實現一致性,從而形成一種分工協作,規范協同的法律體系;一元化的環境價值觀能將公民已有的多元化環境價值觀凝聚在一起,形成為大多數公民所接受的價值觀念,例如提倡可持續發展這一種環境價值觀。
4、形成良好的制度環境
環境法律制度的良好運作,不但需要國家作為后盾還需要公民的配合和參與,要以公民的良好的環境法律意識為基礎,構建環境保護機制。首先,關于制定良好的法律制度,亞里士多德認為:“已經成立的法律獲得普遍的服從,而大家所服從的法律又應該是本身是制定良好的法律。”良好的環境法律制度在根本上要求公民的認同和服從,而這些認同和服從的環境法律制度必須是具體可執行的法律,只有具備了可執行性才有被采納的可能性,但是目前我國的環境法律制度大多數還處在規范性層面,缺乏具體實施的可能,在很大程度上削減了法律所應該有的權威性。其次,在環境司法角度上,我國環境司法在解決環境糾紛中的功能遠遠沒有充分得以發揮。我國司法機關在提高環境司法解決的過程中,注意將環境違法與民事、刑事、行政性處罰相結合,提高處罰的力度,加強處罰的執行,讓違法者在違法和降低成本比較時,能主動選擇通過技術改進或者更新企業硬件設施以此來降低產品成本,放棄通過違法來減少成本而實現降低產品成本的目的。因此國家可以通過制定良好的環境法律,改善環境司法來實現環境法的實施和形成良好的的環境法律制度,以此保障公民的環境法律意識得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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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加強公民意識是黨和政府提出的新任務、新要求,是要把公民培養成具有民主法治理念、自由平等和公平正義意識、能夠享受權利、履行義務和承擔責任的具有行為能力的公民。公民意識的核心是公民的權利意識教育。公民在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和基本自由的同時,負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公民意識教育的目的,是培養辦家、社會所需要的有積極生活態度、有政治參與熱情、有民主法治素養、能與其他公民和社會組織合作的合格公民。由此可見,公民意識教育與法律意識教育是殊途同歸的。從法律意識教育的角度來看,公民意識教育是更深層次的公民法律意識教育,是加強社會主義法治文化建設的有機組成部分和有效發展途徑。
一、公民意識教育的內涵及意義
公民意識教育主要包括五個方面內容。一是公民的主體意識教育,即公民作為國家主人和社會主體的意識。公民無論何時何地都要以國家和民族利益為重,自覺關心維護國家、民族的利益、榮譽和安全。二是公民的權利意識教育,即公民對憲法和法律賦予自己某種行為合法性的意識,以及對他人合法權利的尊重。三是公民的責任與義務意識教育,即公民必須履行對國家和社會應盡的責任與義務的意識。四是公民的法律意識教育,即公民要有尊重法律和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意識。公民不僅要自覺遵守憲法和法律,而且要同各種違法行為作斗爭。五是公民的道德意識教育,即公民在國家經濟、政治、文化與社會生活中必須具有的道德規范意識。公民要正確處理個人與國家、個人與集體、個人與社會、個人與他人之間的關系。此外,公民意識還包括公民應具有的民主、自由、平等、公平、正義等方面的意識。
加強公民意識教育的意義主要有:第一,一個國家的國民只有具備了完整的公民意識,才能成為合格的公民。只有當廣大國民普遍具備了完整的公民意識和公民性格,才能建立成熟的、民主法治充分發展的公民社會。“加強公民意識教育”的逐漸落實,必將促進我國公民社會的進一步發展。第二,從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實踐來說,加強公民意識教育,有利于有效提高國民素質,有利于充分發揮廣大人民群眾的主動性、創造性、積極性,關系到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有力實施,關系到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成功建設,是一個非常基礎的環節。第三,加強公民意識教育,對我們現階段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而言,是最為直接、有效的補充,也就是說我們發展民主法治,必須靠高度的公民意識來彌補法律制度所不能覆蓋的空白。第四,當前公民意識缺失,應該說是一個比較普遍的現象,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參與監督意識不強,二是權利和義務分離,政治、社會、經濟等領域中許多問題與公民意識缺失有直接聯系。加強公民意識教育能推動上述狀況的改變。
二、法律意識教育是公民意識教育的重要內容
公民是一個法律概念。法治國家的法律對公民的資格與行為、權利與義務、利益與責任、法律關系等都有明確具體的規定,法治國家的文化對公民意識有相應的要求。因此,加強公民意識教育的過程,一方面是向公民灌輸社會主義民主法治理念、法治精神、法律意識的過程,另一方面則是向全社會傳播法治文化、弘揚法治精神的過程。公民依照憲法和法律,享有權利和履行義務。公民的法律意識教育,核心是培養正確的權利和義務觀念,在法制軌道上推進社會主義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義。法律對社會生活的規范、引導和保障功能,主要是通過權利義務機制實現的。每個公民只有樹立正確的法律意識,在法制框架內正確行使自己的權利并切實履行自己的義務,整個社會才能夠實現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義。
三、加強公民意識教育是更深層次的法律意識教育
在今后的法律意識教育中需要進一步強化公民意識觀念的教育,突出公民意識的培養。黨的十七大報告明確提出,要“加強公民意識教育,樹立社會主義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義理念”。這一精神對于做好公民的法律意識教育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論與實踐意義。
公民意識教育是中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中的一個重大課題,直接關系到社會主義法律有效執行的社會基礎和效果。在現代社會中,公民意識教育實際上是更深層次的公民法律意識教育,它體現了公民對法律精神與內容的理解、認同與情感,表現為人們的一種觀念、感覺和心理狀態,它深植于公民的社會意識之中,又作用于法律意識實踐,是法律意識實踐的內在推動力,形成尊重法律、維護法律、自覺遵守和實施法制的風氣和習慣,可以說是尊重民主、維護民主、實施民主的風氣和習慣。
四、加強公民意識教育的關鍵是國家公職人員
關鍵詞:法律意識;公民;生成;社會意識
中圖分類號:D920.1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2589(2012)07-0117-02
一、法律意識的概念分析
對一種事物或者現象的研究一般從其概念入手,分析其內涵本質及與其他概念的界限,以構建邏輯的合理性,也為學術的交流探討提供一個共同的平臺。
法律意識作為社會意識的一種,是人們對法的情感、理性、意志和信念等各種心理要素的有機綜合體,受文化等多種因素影響,并最終決定于社會的經濟基礎。關于法律意識的概念,《中國大百科全書?法學》卷是這樣分析的:“人們對于法(特別是現行法)和有關法律現象的觀點和態度的總稱,它表現為探索法律現象的各種學說,對現行法律的評價和解釋,人們的法律動機(法律要求),對自己權利和義務的認識(法律感),對法、法律制度的了解、掌握、運用的程度(法律知識)以及對行為是否合法的評價等。”我國學者對法律意識概念的界定各有自己獨到的分析,在沈宗靈教授主編的《法理學》中,對法律意識是這樣界定的:“法律意識是社會意識的一種特殊形式,是人們關于法律現象的思想、觀點、知識和心理的總稱”[1]。張文顯教授在其主編的《法的一般理論》中寫道:“法意識是與群體或個體(個性)心理特征相連的、人們關于法現象的認知、情緒和意志的總和,法意識是一種特殊的社會意識,是法現象的特殊組成部分。”[2]劉金國和舒國瀅教授主編的《法理學教科書》對法律意識概念的表述更為具體:“它包括人們對法的本質和作用的看法,對現行法規的理解、要求和態度,對社會成員的法律權利和義務的看法以及人們的行為是否合法的評價。同時還包括人們法律知識的多少和法律水平的高低。”[3]
由此可知,法律意識是一個內容十分復雜、外延及其廣泛的法律現象,法律意識所體現的是社會主體對法律現象主觀的心理感受和認知狀況,是人們對法的各種心理要素的綜合體。法律意識有其豐富的內涵:
第一,法律意識是一種特殊的社會意識,是一般社會主體對“法”這種社會現象的主觀把握。所謂社會意識,指的是人們對各種社會現象的本質、結構、功能和價值的認識、態度、情感等主觀反映。法意識是社會意識的一種,是人們對“法”這種特殊的社會現象的情感、認知、態度、信念等各種心理因素的總和。
第二,法律意識受到社會各種因素的影響,最終由社會物質條件決定。馬克思在其經典論著《序言》中指出:“物質生活的生產方式制約著整個社會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過程。不是人們的意識決定人們的存在,相反,是人們的社會存在決定人們的意識。”社會主體的主觀意識都由物質生活的生產方式制約并決定,作為社會意識一種的法律意識自然也不例外。當然,社會意識同樣受到其他因素的影響,一個國家的政治模式、權力運行機制深刻影響著法律在整個社會調整體系中的地位,法律的功能、價值取向以及法律調整的社會效果,也直接決定著法律意識。與此同時,社會主體的一般法律意識也反作用于整個社會的民主和法治進程。
第三,法律意識具有多樣性和統一性的特征。由于個體的經歷,人格品質等對法律意識的形成有重要影響,因而法律意識具有個體性,這使法律意識在整個社會中呈現多樣性的特征。同時,不同主體相同的社會生活背景,類似的法律實踐經歷以及共同的利益需求,使法律意識在一定的范圍內或在一定的時期內有同一性和一致性。
二、公民法律意識的生成
(一)公民法律意識生成的途徑
簡單地說,公民的法律意識生成,主要有三種途徑,即內生型、外生型和混合型。舉例來講,歐洲現代法律意識的生成便是內生型。經過漫長而黑暗的中世紀,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歐洲迎來了文藝復興和啟蒙運動的洗禮,工業革命帶動生產力飛速發展,市民社會與國家分立,現代法律意識隨著市場經濟應運而生。西方社會的法律意識是其社會經濟發展的結果,是內生型,正如哈耶克所說,是西方社會“自生自發”[4]的演化結果。相反,中國近代之始的現代法律運動則是典型的外生型。1840年,爆發,西方列強用炮艦打開了中國的國門,打破了國人天朝永固的夢想。一批有志之士開始認清形勢,拯救國家于危亡,他們積極學習西方的先進思想,西方法律思潮涌入中國。由此可見,近代中國法律意識產生之初,是在內憂外患不得不變的情況下,學習西方的結果。20世紀末,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市場經濟浪潮驚濤拍岸,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法律意識應運而生,與此同時,政府主導型的現在法治進程并未改變,國家通過引進、學習制定了大量的法律法規以推進市場經濟建設,現代法治與傳統法律文化的沖突此起彼伏。改革開放以后,我國公民法律意識的生成便是混合型,既有社會發展的內生需要,又有交流學習的引進。
(二)我國公民法律意識的生成
改革開放以來,隨著法治國家建設的日益推進,我國公民的現代法律意識逐漸生成,民主和法治不斷發展。同時,與改革開放相伴的是劇烈的社會轉型,社會轉型的過程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利益重新分配的過程,其中的矛盾和沖突必不可少。我們要以此為契機,積極推進民主法治的建設,促進公民現代法律意識的生成,為社會主義法治建設添磚加瓦。
第一,應樹立法律至上的理念,建立公民對法律的依賴感。我國公民法律意識的生成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民主政治密不可分,是社會主義法治的基本要求。現代法治是法律的統治,“它要求法律的權威高于任何個人的權威,法律是治理國家的基本手段;要求法律適用上一律平等,堅決排斥法律之外的任何特權;要求通過法律機制促進公民的權利,并且要創造一個正常的社會生活條件,使個人的合法愿望和尊嚴能夠在這些條件下得以實現。”[7]法律至上是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基本要求,表明法律在整個社會調整體系中處于最高地位,是評價主體合法性唯一也是最終的標準。為了實現社會正義、秩序等價值,宗教、道德、法律等調整手段在各自領域中發揮著不同的作用,而法律至上意味著法律是眾多調整手段中最重要的也是最后的評價標準。法律至上意味著任何人都要服從于法律的權威,任何組織和個人都要在法律規定的框架內活動,權力必須通過法律的形式賦予,由法定的程序加以制約,任何組織和個人超越法律的行為都必須承擔責任。如此這般,法律的權威才能樹立,公民習慣于用法律的手段解決問題,現代法治的法律意識才能逐步生成。
第二,應當制定良好的法律,這是公民信任法律,樹立法律正義感的基礎。早在兩千多年前,西方先哲亞里士多德就提出:“法治應該包含兩重意義:已成立的法律獲得普遍的服從,而大家所服從的法律又應該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6]僅僅依靠強制力的后盾,法律不可能得到良好的實施,民眾對法律的信仰更無從建立。只有建立起符合市場經濟發展的,保障公民基本權利的良好法度,公民才能真心地認同法律,信仰法律,從而樹立對法律的正義感。“從內心深處產生積極的法律認同感,產生對法律的全面拜從的思想感情。只有這樣,才能在法律意識的現代化過程中形成以理性自律為基礎的法律激情,以激情的理性作為遵守和運用法律的直接心理基礎,進而形成理性認識和情感體驗相統一的現代法律意識。”[7]
第三,促進司法公正,以培養公民對法律的信任。公正是司法的靈魂。對于普通公民,司法活動與生活的聯系更為緊密。司法不公導致的最直接的后果就是公民對法律失去信心,不再信任法律,從而尋求其他手段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這無疑是法治社會的巨大阻礙。“司法是正義的守護神,對司法績效的評價只能以正義為標準,或者正義為先。一旦義利倒置或者以利滅義,司法就會迷失自我,異變為功利的機器。”[8]推動司法體制改革,增強法官獨立性,加強監督,杜絕司法腐敗,是社會主義法治建設過程中必須做的事。
第四,持續推進普法教育,這是塑造公民法律意識的重要途徑。普法工作開展二十余年,取得了可喜的成就,公民法律意識得到普遍的提高,權利意識日益增強。但是,受傳統文化、地域發展不平衡等因素的影響,普法教育工作仍然任重而道遠。比如在厭訟的法律心理長期影響下,我國公民普遍厭訴,有時寧愿放棄自己的權利,壓抑自己的合理需求,追求一種“和為貴”。受人治傳統的影響,民眾更愿意相信權力而不是法律,遇到問題先尋求“關系”,而不是依法辦事。我國地域廣闊,經濟發展不平衡,城鄉分化嚴重,這使我國公民法律意識的發展也呈現不均衡的特點。針對這些問題,我們應加大對普法教育工作的投入,加強普法工作隊伍的培養建設,有針對性有重點地實施普法教育工作。在具體工作中注重實效,避免形式主義,讓普法工作對我國公民法律意識的提高,對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建設起到切實有效的推動作用。
三、結語
沒有與現代法律制度相適應的社會主體法律意識的支撐,法治社會的理想將永遠可望而不可即。為此,學者對法律意識的概念、特征、法律意識的生成模式和途徑進行了積極的研究探討,筆者在此基礎上也提出了自己膚淺的見解,以期為法治社會的建設作出哪怕是一絲一毫的貢獻,推動法治,任重而道遠,需要我們齊心協力,共同努力。
參考文獻:
[1]沈宗靈.法理學[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234-236.
[2]張文顯.法的一般理論[M].沈陽:遼寧大學出版社,1988:233.
[3]劉金國,舒國瀅.法理學教科書[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468.
[4]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M].鄧正來,譯.北京: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1997.
[5]公丕祥.當代中國的法律革命[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477.
[6]亞里士多德.政治學[M].北京:商務印書館,1965:1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