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9-19 15:27:57
序言:作為思想的載體和知識的探索者,寫作是一種獨特的藝術,我們為您準備了不同風格的5篇項目投資回報方式,期待它們能激發您的靈感。
摘 要 特許經營項目的投資回報機制是特許經營中的核心問題。合理的投資回報機制應體現合理的投資回報水平、利益共享和風險共擔的原則,以及激勵降低成本和提高服務質量。而影響投資回報的因素為定調價機制、公共產品或服務的需求量、企業成本及成本核定、服務標準和質量要求等方面的內容。
關鍵詞 基礎設施 設施經營 投資回報
特許經營項目的投資回報機制涉及政府、企業、消費者等各方利益,較為復雜,是特許經營中的核心問題。通過研究國內外案例發現,特許經營項目出現各種問題甚至失敗,大多是因為投資回報機制尚未理順。能否建立一個合理、可持續的投資回報機制,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特許經營項目的成敗。
一、投資回報機制的內涵
特許經營的投資回報機制是指獲得特許經營權的投資者為實現合理投資回報,通過競爭性談判等方式,與特許權的授予方約定投資回報取得的方式、水平和保障機制,以及解決相關問題的原則和方法。具體而言,投資回報機制應包含以下內容:一是投資回報率的約定,如采取固定投資回報率、浮動投資回報率或是一定規則約束下不設投資回報率的自負盈虧方式。二是投資回報取得方式的約定,如約定通過用戶付費、政府補貼、授予相關開發權益等中的一種或多種。三是投資回報率各影響因素的約定,如對價格水平、服務標準、特許經營期限、風險分擔和收益均衡原則等方面進行約定。
二、建立合理投資回報機制應考慮的因素
根據相關理論及國內外特許經營項目成功經驗和失敗的教訓,建立合理的投資回報機制應該考慮以下因素。
(一)體現合理的投資回報水平
競爭性談判的過程中,作為特許權授予方的政府部門,它希望選擇投資回報要求低、承擔風險較多、服務質量較高的項目公司。而投資者則希望在一定的服務質量要求下,獲得更高的投資回報,承擔較少的風險。雙方都要在投資回報和服務質量方面進行權衡,最終達成協議,形成權利義務的相關約定,其中也包含投資回報要求。雙方在考慮投資回報時都要參考一些因素,既有共性的,也有個性的。雙方共同考慮的因素:①行業平均利潤率。行業平均利潤率是綜合了行業特性、行業經營風險水平之后形成的一個綜合指標。②銀行存貸款利率水平。銀行利率體現了資金使用的最低機會成本。政府考慮的因素:①政府自己經營該項目的成本。特許經營的目的之一是提高經營效率,要么在提供相同服務或產品時,特許經營的投資回報要小于實施特許經營帶來的成本節約,要么在同樣支付水平時特許經營能提供更好的服務或產品;②政府的資金壓力。當政府具有較大的資金壓力時,需要快速的獲取基礎設施的建設資金,為了吸引投資,需要適當提高特許經營的投資回報。在資金充裕時,重點在于引進技術好、效率高的公司進行管理,目的不在于吸引投資,最終確定的收益率也會較低。企業考慮的因素:①機會成本。擁有技術和管理經驗的投資者對于投資回報率的要求會比較高,體現了它較高的投資機會成本。②投資戰略選擇。例如大型跨國公司了為獲取中國基礎設施領域的巨大市場,在進入初期從戰略發展的考慮,可以允許較低的投資回報率甚至虧損。
(二)體現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原則
特許經營雙方在各項約定中應按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原則對風險(和收益)進行合理的分攤(享)。風險水平的有效控制,事先在協議中明確各方的責任,能夠增強投資回報的穩定性,從而增加項目對社會資本的吸引力,也能保證政府損失的最小化。在投資回報機制中,應有針對性地制訂出預防風險的方案,在保證政府、投資方和公眾三方利益的前提下盡可能制定清晰、詳盡的條款。
(三)激勵降低成本和提高服務質量
合理的投資回報機制,使項目公司以自身認為更有利的方式對特定的刺激作出反應,在追求自身經濟利益最大化的同時,提供高質量的公共基礎設施服務。第一,要適當允許特許經營企業保留降本增效所得收益。英國水務通過最高限價法監管價格,在一個調價周期內,企業在確保服務質量和水平的前提下,可以獲得降本增效帶來的收益。再次調價時,政府會考慮適當調低價格,促進企業繼續降低成本。第二,建立公平、合理的績效考核和評價機制。投資回報率應建立在公平合理的績效考核和評價機制上,政府可以依據績效考核和評價指標確定企業是否合格、是否續約、是否給予獎勵。
三、投資回報率約定的方式
投資回報率約定的方式包括固定投資回報率、浮動投資回報率和一定規則約束下的自負盈虧回報方式。
(一)固定投資回報率
指政府按照投資者的投資數額承諾固定的投資回報率。如1991年菲律賓BOT電廠項目和1996年廣西來賓電廠項目。這一模式企業經營風險幾乎為零,對社會資本具有巨大吸引力,但會促使企業無限制地擴張規模和成本,并且由于所有的風險由政府承擔,違背了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原則,有可能會給政府和居民帶來超額的負擔。
(二)浮動投資回報率
指政府與項目投資者通過談判確定投資回報率的上下限,經營收入超過回報率上限部分歸政府所有,低于回報率下限時由政府補貼或提高收費標準,在投資率上下限之間的經營收入歸項目公司所有。浮動式投資回報率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固定投資回報率的一些缺陷,增強了企業經營管理等方面的積極性,有利于提高基礎設施的運營效益,但仍然給予了投資者一個固定投資回報率的基數,無法控制特許經營項目擴張投資的沖動,對成本的控制缺乏約束力。
(三)一定規則約束下的自負盈虧回報方式
一定規則約束下的自負盈虧回報模式是當前的主流模式,具有更大的靈活性,通過相關規則的合理設計能夠實現公眾、企業和政府之間利益的平衡,體現平等互利、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要求,能夠激勵和約束企業經營行為,是特許經營的相關理論和實踐不斷發展的產物,目前絕大多數特許經營項目都采用此方式。在這一方式中,政府和各項目公司通過競爭談判等方式,就合同中影響投資回報的各類因素進行約定,在此基礎之上,形成一個預期的,政府和企業都能接受的合理的投資回報率水平。實際運行過程中,當涉及到的相關邊界條件發生改變時,應按照風險合理分攤的原則,進行調整或采取相應的措施,并且在合同中予以明確。如1991年的英國Skye Bridge項目,政府部門(英格蘭發展部)和項目公司(Skye Bridge Ltd.),在協議中對建設方案、收費標準、經營期限,及其它的相互責任與義務等進行了約定,在對這些事項約定的同時也形成了該項目的投資回報預期。我國近年來的特許經營項目也是如此,不再對投資回報進行承諾,只是約定影響投資回報的各項影響因素,如某處理廠項目,通過協議雙方約定處理水量、處理標準、項目維護計劃、期滿后的狀態、服務費標準等權利與義務關系,間接形成企業的預期投資回報率,而協議前的競爭和談判,也就是不斷確定相關因素,進而確定預期投資回報率的過程。
四、影響投資回報的因素
作為主流的一定規則約束下的自負盈虧回報模式,需要就影響投資回報的各項因素一一約定,因此有必要進一步分析投資回報的各類影響因素。
(一)定調價機制
通過價格方案向消費者收費既是取得特許經營項目投資回報的重要方式之一,又是影響投資回報最直接的因素。定價調價是否順暢直接影響回報的獲取。如英、法、美等發達國家,已根據行業特性,建立了較為完善,能夠激勵企業降低成本和提高服務質量的定調價機制,在協議中約定之后,能夠根據情況的變化即時調整,這在很大程度上保證了特許經營項目投資回報的取得。不同的定價調價機制會對投資回報機制產生不同影響。如面向公眾的價格需要考慮更多因素,多數情況下,價格不能完全彌補成本,需要采用多種投資回報取得方式,而面向政府或企業的價格往往只需要價格這一單一投資回報取得方式。
(二)公共產品或服務的需求量
公共產品或服務的需求量,包括高速公路的通行量、生活垃圾的處理量、污水的處理量、自來水的消費量等。需求量對投資回報的影響途徑,一是通過影響項目建設方案影響投資回報,基礎設施的建設方案在一定程度上取決于需求量大小。需求量預測出現嚴重失誤,會給投資回報帶來重大影響。二是通過影響企業經營成本和收益影響投資回報,當實際需求量持續低于預測量時,會影響投資回報的實現,甚至虧損。
(三)企業成本及成本核定
企業成本包括運營成本、融資成本等。成本對投資回報影響的途徑,一是影響初始進入時的投資回報要求。當企業的生產成本低于行業平均成本,或有實現既定標準的更低成本方案,將能獲取高額預期收益;二是成本變動對投資回報產生影響。當出現合同約定需要相應調價的成本變動時,將不會對投資回報產生影響。當合同未約定時,將會增加或減少投資回報。成本的準確核定是確認成本合理性的基礎條件,也是定價調價的基礎性條件,只有建立了行之有效的成本核定制度,才可能建立有效的定價調價機制,進而建立完善的投資回報機制。
(四)服務標準和質量要求
服務標準指政府有關部門,特別是行業監管部門對公共服務或產品的提供所設定的標準,如水質標準、污水排放標準、道路維護標準、相關環境標準等。標準的提高往往會帶來企業經營成本的上升,進而減少投資回報,例如竹園一廠污水處理項目建造時國家規定的標準是一級加,提高到二級之后,需要大量更新改造支出,對其投資回報造成了較大壓力。另外,在一定的服務標準之下,如果政府監管不到位,項目公司傾向于私自降低標準,從而獲得高額投資回報。
(五)特許經營期限設置
特許經營期限是特許經營協議中需要首先明確的條款,其原因之一就在于它是投資回報的重要因素。由于基礎設施特許經營項目一般具有規模效應遞增現象,其投資回報在不同時間上表現不一致,往往初期收益較低,甚至虧損,但后期收益巨大。如高速公路項目,建成初期,流量較小,成本攤銷巨大,可能出現虧損;后期,車流量大幅增加,道路相關設施的經營收入也隨之提高,只需付出一定的維護成本和穩定的資本成本攤銷。這種情況下,特許經營期的設定將對其投資回報產生非常大的直接影響。
一、BOT投融資方式的特點
BOT是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的縮寫,意為“建設―經營―移交”。其基本含義為“東道國政府授權或委托某一外國投資者(項目主辦人)對東道國某個項目(通常是基礎設施或公益項目)進行籌資、建設并按約定的年限經營,在協議期滿后將項目無償移交給東道國政府或其指定機構的一種方式”。其具體做法一般是以東道國政府與外國投資者簽訂協議方式,授權或委托該外國投資者對本國某一重大項目進行設計、籌資、建造和經營。這些項目通常是投資數額大,建設周期長,而投資回收慢的基礎設施項目或大型公益項目。該外國投資者可根據東道國的法律、法規以獨資、合資、合作的形式成立一個項目公司,來專門負責項目建設的一切事宜。項目建成后,該外國投資者可以在協議規定的期限內享有該項目的所有權、經營權和收益權,以收回投資和賺取利潤。待期限屆滿后,則必須依協議規定將該項目無償移交給東道國政府或其他指定機構。由于項目實施時間、地點、外部條件以及政府要求的不同,BOT還有BOO、BOOT、BOD、BRT等演化形式,這些演化形式的運行方式與BOT大同小異。
以BOT方式承建基礎設施項目,國際慣例是采用項目融資(Project Financing)方式來籌集大部分建設資金。從這個意義上講,BOT不僅具有投資性,還具有融資性,甚至主要還是其融資性,因此,BOT也被歸結為項目融資的一種方式。項目融資與一般貸款方式的區別在于:一般貸款是銀行貸款給借款人,由借款人用于投資,銀行注重借款人的自身信用,并要求借款人以自身資產作擔保;而項目融資是銀行直接將款項貸給某一投資項目,銀行注重的是該投資項目基本建成后的經營收益和資產,償還貸款本息的義務由項目公司承擔,而不是由投資者承擔?;陧椖咳谫Y的這種特性和BOT的融資性,使得BOT不同于一般的直接投資方式。
BOT投融資方式之所以這幾年來在全球范圍內盛行,原因在于它對項目所在國及外國投資者(項目主辦人)均有益處,尤其是發展中國家在基礎設施的建設中越來越多地采用BOT投融資方式,究其原因是因為較傳統的投資方式而言,BOT具有減輕政府直接的財政負擔、能夠提高項目的運作效率、降低項目的投資風險等諸多優點。
二、中國利用BOT投融資方式急需解決的幾個問題
雖然利用BOT投融資方式對我國基礎設施建設具有積極的現實意義,但由于BOT投融資方式本身的復雜性以及我國經濟環境的特殊性,在實際運作過程中,BOT項目投融資方式遇到了許多障礙。如政府承擔了許多責任,BOT項目談判比較困難以及BOT項目容易出現依賴性等。鑒于此,筆者認為要充分發揮BOT投融資方式的積極作用,有以下幾個問題急需解決:
第一,外匯的兌換與匯出擔保問題。外匯的兌換與匯出擔保是外國投資者最為關注的問題,這是由BOT的性質決定的。如前所述,外國投資者通過BOT方式進行基礎設施建設,而基礎設施基本上本身無出口創匯能力,項目產品主要出售給當地政府、居民,收入形式是當地貨幣,故投資者尤為關注項目收益能否兌換成自由外匯以及如期足額償付銀行的貸款。我國屬外匯管制國家,人民幣實行經常項目下的可兌換,隨著我國外匯交易市場的開放,外國投資者在中國通過BOT方式投融資,需要中國政府為其分擔的外匯風險主要表現為人民幣兌換成外匯的風險,即保證外國投資者的經營收入能自由進入我國的外匯交易市場進行兌換,并保證其享有某種程度的優先權。為鼓勵外商投資于基礎設施項目,國家應對此作出保證,以滿足外國投資者償還貸款的需要。但中國外經貿部于1995年1月16日頒布的《關于以BOT方式吸收外商投資有關問題的通知》第3條規定:“政府機構一般不應對項目做任何形式的擔?;虺兄Z(如外匯兌換擔保、貸款擔保等),如項目確需擔保,必須事先取得國家有關部門的同意,方可對外作出承諾。”這條規定,就從法理上對我國政府就BOT項目對外國投資者關于外匯的兌換作出了限制性規定。在我國的人民幣成為完全自由兌換貸幣前,如果我國政府不能對外匯的匯出和兌換作出最低限度的保證,將關系到我國能否以BOT方式吸引外資的根本問題,故上述規定已構成我國引進BOT投融資方式的法律障礙之一。
第二,投資回報率問題。基礎設施有著超常的投資風險,利潤低。政府為吸引外資弱化投資者風險,一般給予投資者一定的投資回報保證。國際上BOT項目的投資回報率一般有三種模式。一種是“固定比率式”,即由項目所在地政府按照事先協商確定的投資回報率承擔投資回報數額,而不論實際經營狀況如何;第二種是“浮動比率式”,即政府和項目發起人通過談判確定投資回報的上限和下限,經營收入超過回報率上限的部分屬于政府所有,經營收入低于回報率下限時由政府補貼,在回報率上下限范圍內的經營收入都歸項目公司所有;第三種是“自負盈虧方式”,即項目公司自負盈虧,承擔經營后果。在這三種投資回報方式中,除“自負盈虧方式”外,政府對項目公司均作了投資回報的保證。不同的BOT項目談判,外國投資者會要求不同的投資回報模式。對那些投資額巨大、經營期短,且東道國政府擔保不充分,項目經營風險較大的BOT項目,外國投資者通常會要求采用“固定比率式”或“浮動比率式”的投資回報方式,在這兩種投資回報模式下,盡管政府要承擔項目的主要經營風險,但只要國家政局穩定,經濟持續發展,項目經營狀況良好,政府在償還一定比率的投資回報之外,也會有相當的盈余收入。但我國國家計委、電力部、交通部的《關于試辦外商投資特許權項目審批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項目公司也要承擔融資、建造、采購、運營、維護等方面的風險,政府不得提供固定投資回報率的保證”,該規定顯然是不合理的,也是不切實際的。在英法海底隧道的建設中,項目發起人歐洲隧道公司未獲政府給予的投資回報率等擔保,結果陷入嚴重的債務危機之中。而菲律賓政府又因向項目發起人提供投資回報率等過多擔保而使政府本身面臨債務風險。因此,我國政府應根據項目的投融資總額、經營期限、政府擔保程度及項目經營風險大小等綜合情況來決定對外國投資者的投資回報模式,而不能一刀切。
第三,項目產品的服務價格問題。BOT項目投資的回報率的高低,很大程度上依賴BOT項目的服務價格。在服務價格依據的確定上,各國有不同的做法。其中成本定價法對外國投資者改善經營、引進新技術、降低成本有積極的促進作用,值得我國借鑒。為了合理的確定產品的成本價,政府應對BOT項目有一個全面的了解和可行性研究。在確認項目經營收費價格時,應該綜合考慮項目所屬行業的投資回報率、通貨膨脹率、匯率變化、國際資本市場利率變化趨向、項目債務和股東比例等因素,使外商既不能獲暴利,也不能因非經營等因素而嚴重虧損。由于BOT項目引進的是國際私人資本,與國有資本相比,私有資本要求較高的回報,這就不可避免地導致項目產品的最終用戶支付較高的服務價格。如果我國政府在與外商談判時,是基于最終用戶價格的確定,而不是投資者回報率的確定,將更有利于促進我國基礎設施的建設和運營業績。
第四,控股權問題。由于基礎設施的重要地位,國家曾對外商投資于基礎設施的股權作過限制性規定,這是正確的。但是BOT項目設施的經營權期滿后,將移交給政府和公共機構,不存在外商永遠占有的問題。同時,雖然投資者對BOT項目的投資是一種商業行為,但這種行為的受益者首先是項目所有國,而且所有國政府可以通過法律、法規對BOT項目進行管理。故在符合產業政策的前提下,可以不必一味著眼于這種商業行為中的大部分股權控制,某些項目可以讓外商獨資或控股經營(機場、港口、碼頭除外)。靈活的控股政策,加之有效的管理措施,將有利于中國基礎設施的發展。
第五,注冊資本與投資額比例問題。BOT項目公司與傳統外資企業的資本構成有著較大的差異。BOT項目的發起人一般以有限的資金作為股本出資,由項目公司直接向國際財團籌資,項目公司的股本與貸款額表現出非比例性的特點。一般來說,項目公司長期債務和自有股本之比為9:1和6:4之間,高于一般的股債比例,這與我國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87年的《關于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比例的暫行規定》第3條的規定不相符。因此,如果我國政府不通過某種方式排除此條款對BOT項目投融資方式的適用,將使該條款成為外商運用貸款方式解決投資資金的法律障礙。
【關鍵詞】地鐵,PPP
一、PPP模式的定義
財政部認為PPP是基礎設施及公共服務領域建立的一種長期合作關系。通常模式是由社會資本承擔設計、建設、運營、維護基礎設施的大部分工作,并通過“使用者付費”及必要的“政府付費”獲得合理投資回報;政府部門負責基礎設施及公共服務價格和質量監管,以保證公共利益最大化。
二、地鐵行業運用PPP考慮的關鍵要素及政策規定
筆者認為地鐵項目運用PPP需要考慮的關鍵要素包括PPP實施期限、社會資本要求的投資回報、運作方式等,財政部、國家發改委等部門的相關政策對此有明確限制性規定。
(一)PPP實施期限
《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第六條 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期限應當根據行業特點、所提供公共產品或服務需求、項目生命周期、投資回收期等綜合因素確定,最長不超過30年。對于投資規模大、回報周期長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項目可以由政府或者其授權部門與特許經營者根據項目實際情況,約定超過前款規定的特許經營期限。”
《關于進一步做好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示范工作的通知》(財金[2015]57號)規定“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期限原則上不低于10年?!?/p>
(二)社會資本投資回報
《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 政府可以在特許經營協議中就防止不必要的同類競爭性項目建設、必要合理的財政補貼、有關配套公共服務和基礎設施的提供等內容作出承諾,但不得承諾固定投資回報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事項。”
《關于在公共服務領域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指導意見的通知》(〔2015〕42號)規定“嚴禁融資平臺公司通過保底承諾等方式參與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進行變相融資?!?/p>
(三)PPP的運作方式
《關于進一步做好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示范工作的通知》(財金[2015]57號 )規定“嚴禁通過保底承諾、回購安排、明股實債等方式進行變相融資,將項目包裝成PPP項目?!保瑫r規定 “對采用建設-移交(BT)方式的項目,通過保底承諾、回購安排等方式進行變相融資的項目,財政部將不予受理”。
三、地鐵行業應用PPP模式遇到的問題
(一)地鐵建設成本大,對社會資本要求高
地鐵建設成本高,每公里造價約5至6億元,項目資本金占總投資的30%至40%,建設期5年左右。按照標準的PPP模式,地鐵項目建設要求社會資本在項目建設期內按照建設進度和持股比例及時足額出資,社會資本既要在建設期內負責項目的招標、建設,又要在運營期中負責運營、維護,并且是一種長期近30年的合作。比如,沈陽地鐵四號線全長32公里,總投資191億元,項目資本金76.4億元占總投的40%,建設期5年,若社會資本持股51%,那么在建設期內需要投資39億元。
滿足上述條件的社會資本投資者目前來看只有香港地鐵,首先香港地鐵有資金實力,其次在地鐵的建設運營方面很有經驗,再次香港地鐵與北京地鐵、杭州地鐵此前有合作的成功案例。目前全國地鐵都在開展PPP項目合作,有意愿參與地鐵PPP項目的投資者分為兩類,一類為金融資本類投資者,比如建信信托、平安大華、工銀專項資產管理計劃等,另一類為施工企業類投資者,比如中國中鐵、中國鐵建、葛洲壩等。金融資本類投資者只提供資金,因為他們不具有建設運營的經驗,施工企業類投資者不具有地鐵運營經驗。
(二)社會資本要求的投資回報率高
金融資本類投資者要求的股權投資回報率在7%至7.5%之間;施工企業類投資者要求的股權投資回報率在8%至10%之間,同時施工企業要求擁有地鐵項目工程的總承包權,即施工企業的利潤點有兩個,一個是工程施工利潤,另一個是股權投資回報。2015年6月28日人民銀行公布5年以上期限貸款基準利率為5.4%,因此PPP模式的資金成本遠高于傳統的政府投資模式,并且施工企業類投資者要求的回報高于金融資本類投資者,這樣增加了地鐵項目的建設成本。
(三)金融資本類投資者PPP方案實質是融資模式
金融資本投資者的投資期限比較短,包括項目建設期及股權回購期。以沈陽地鐵四號線為例,金融資本類投資者提出的方案多數為“5+3”模式(5年建設期,3年回購期)或“5+5”模式(5年建設期,5年回購期)。在建設期內按照投入的資本實際占用時間復利計算投資回報,在回購期內等額本息、等額本金或政府與社會資本約定的方式逐步回購PPP項目公司股權,最終金融資本投資者退出項目公司。金融資本投資者提供的方案,實質上是一種融資方案,而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模式不僅關注資產的建設,還要關注項目建成后的服務的提供。
(四)施工企業類投資者PPP方案綁定施工承包權
施工企業類投資者提出的PPP方案中基本都要求擁有項目施工總承包權。首先項目施工方由PPP項目公司通過公開招標的方式確定,不會在成立項目公司時直接確定施工方;其次施工企業類投資者在扮演社會資本角色的同時扮演施工總承包角色會產生項目建設成本不可控風險等種種問題。
【關鍵詞】PPP模式 浮動回報 西部地區
一、概念與理論綜述
睦礪堊芯靠矗閡皇俏鞣驕濟學關于政府針對基礎設施投資行為的理論支撐。在現代經濟學領域,存在強調政府干預經濟的國家干預主義理論,和主張發揮市場機制的經濟自由主義理論兩大學派,雙方都提出政府管理方應該運用財政工具和貨幣手段,對基礎設施項目投資進行重點調控。二是,發展經濟學關于政府投資行為與PPP融資模式的主要觀點。發展經濟學一些學者主張把發展戰略的重點放在如何籌措發展資金上,例如劉易斯二元經濟發展模型的投資和資本積累分析;羅森斯坦―羅丹“大推進”理論與政府投資方式分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政府投資理論與模式分析。三是國際視野政府主導發展模式借鑒。“新加坡奇跡”與GIC(新加坡政府投資公司)+淡馬錫投資模;歐洲復興與美國主導的馬歇爾計劃;日本政府金融信貸系統與政府投資模式;德國“第三條道路”與政府退出盈利性領域做法;我國地方政府投資經驗借鑒。
雖然PPP模式具有多種優點,但不能否認地方政府在貫徹“深化財稅改革,推廣PPP模式”中依然會遇到一些具體的困難。作為PPP項目的博弈方,政府與私營資本由于社會地位、管理技術及經營目標的不同會遇到不同困難,這也就要求需要以博弈雙方為問題導向具體分析。
二、西部地區地方政府問題分析
作為PPP項目的博弈方,政府與私營資本由于社會地位、管理技術及經營目標的不同會遇到不同困難。政府部門在深化財稅改革的實施中,由于對PPP項目的了解不夠深刻,監督管理體系不夠健全很有可能遇到各種問題,甚至會惡化現有地方政府的財政狀況,不利于發揮政府對市場的監管與引導職能。
PPP項目參差不齊導致政府公共財政負擔:第一,政府管理方過度承擔PPP項目風險,例如與市場投資方簽訂固定收益率合約、接受不恰當的無條件項目回購安排,以及為項目運營提供擔保與回報承諾。由于并不是所有的項目都適合PPP,地方政府在項目的甄別上一旦出現問題,極易承擔過度風險,增加財政負擔。第二,安排項目的長期預算存在困難。根據財政部要求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從“補建設”向“補運營”逐步轉變,將政府財政補貼等支出分類納入同級政府預算。但政府與運營方商議改價、運行成本的不確定性會導致財政補貼動態化,并進而導致長期預算編制更加困難。第三,受PPP項目前期費用較低影響,政府可能過度投資。不同于一般性的政府基礎設施項目投資,PPP項目的前期政府資金需求較低,但后續投入可能持續存在。如果政府意識不到項目后期投入的問題,可能會大量上馬PPP項目,在項目的運營期一旦出現市場波動,運營方要求對項目進行財政補貼時會使得壓力驟增。
PPP模式會增加基礎設施項目的預期風險:一是因不能有效識別和分配風險導致政府責任不清晰;在私營資本運營中存在大量風險,政府如果不能有效界定各自的責任極易導致出現問題互相推諉的現象。二是項目的信息披露不充分,導致政府與運營方的信息不對稱;由于政府與私營資本的運營方參與PPP模式的目的不同,兩者會為利益分配及定價等形成博弈,私營資本掌握運營收入等信息披露如果存在問題,就會形成信息不對稱損害政府方利益。三是將政府的財政支出責任轉嫁;地方政府在投資基礎設施建設等領域具有相應的支出責任,一旦大部分依賴于PPP模式后,政府可能會逃避支出責任,將其進行轉嫁。
三、PPP項目浮動投資回報率風險規制路徑
(一)基本框架
基于規制模型,測度得出PPP項目融資中市場參與主體的資金流,借助資金流來評價市場參與主體的項目經營狀況。根據上述模型,提出的浮動投資回報合理區間,參考項目收益狀況與浮動投資回報區間,設置上下限,進而確定政府規制方案。
(二)項目浮動回報
在政府視角下,如何規制市場參與主體行為選擇,是基于浮動投資回報率擔保模型,對PPP項目規制行為研究的重點。以PPP項目風險監管為主要目,項目浮動回報規制行為可以部分消除PPP項目實施中的動態變化與不確定性。但是,PPP模式下,政府實施方作出浮動投資回報率擔保,能夠有效保障或降低PPP項目風險。尤其是面對PPP項目系統性風險和市場經濟不佳的情況,PPP項目浮動投資回報有效設定收益區間,可以為市場參與主體參降低成本、屏蔽風險、增加利潤,激發市場主體參與積極性。
(三)PPP融資模式風險規制方案
為了破解PPP模式下基礎設施項目中的規制滯后效應,政府管理方需要向市場參與主體參與方提供足夠法律效率的回報率擔保?;诤暧^經濟學競爭性均衡,把PPP融資模式風險規制視為隨機過程的現象,政府管理方制定規制的范圍、規模與期限,并制定具體的規制條款。
(四)PPP融資動態規制管理
基于PPP融資模式浮動投資回報率擔保的思想,政府管理方制定規制的范圍、規模與期限,需要界定控制規制的規模,實施彈性的項目收益分配方案,進而可以規避項目經營長期不穩定的風險。此外,政府管理方需要加大規制條款的緊密度,對涉及到PPP項目營業性收益等進行嚴格控制,進而實現PPP項目經營效益最大化。第三,在PPP項目規制方式上,政府管理方制定規制應在特殊經營權許可的情況下,探索尺度化競爭、特許權競爭等新型PPP融資規制方案,進而有利于提高市場參與主體參與方的競爭力,激發市場與參與方參與PPP項目建設的積極性與經營創新,提高PPP項目的收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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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一項經濟活動都要分析其成本收益,企業的籌資活動也不例外。企業在選擇籌資方式時一定要對籌資成本和項目投資回報進行比較。企業在取得資金時要花費成本,企業獲得資金的用途是投資項目,目標是獲得項目投資回報,在選擇籌資方式時要比較每一種籌資方式花費的成本,并結合項目投資回報進行權衡。股權籌資要支付的發行費用要高于負債籌資的成本,但不需要償本付息,只有在項目盈利時才支付相應的股利。以負債形式獲得的資金的籌資成本可以在稅前扣除,而股權籌資的成本則不能抵扣,從這一方面來看負債的籌資成本低于股權的籌資成本。這就需要企業對項目投資的回報予以分析,將籌資成本與項目投資回報二者之間進行對比,從而找到最適合的籌資方式。
(二)籌資風險比較
在實際的籌資過程中會面臨很多不確定性,這種不確定形成了企業的籌資風險,有收益就必然存在?L險,企業籌資是為了獲取投資項目的報酬,這就需要企業在決定籌資方式時,比較分析各種方式的風險,根據企業的自身特點選擇一個籌資風險相對小的籌資方式。不同的籌資方式擁有的風險是不同的,不同企業對不同籌資風險的承受能力也不同。首先,股權籌資獲得的資本能夠作為企業的長期性資本存在,即使企業發生利潤率下降的問題也不需要承擔償債能力不足的風險,但是卻需要承擔股東對企業的控制力下降的風險。其次,債務籌資方式則需要償債能力不足的風險,一旦企業出現經營不上造成利潤率下降時,企業就有可能面臨資不抵債的問題,與此同時通過這種方式籌資還會受到利率波動的影響,但卻不用承擔分紅的壓力,也不涉及股東權益被稀釋的問題。最后,承擔風險最小的是內部積累,即企業通過留存收益來進行擴大再生產。對這三種方式綜合比較來看,內部積累的籌資風險最小,而債務籌資方式的風險最大。
(三)結合資本市場與企業經營情況比較
資本市場的運行情況和企業的經營狀況對籌資方式的選擇具有重要影響,完善的資本市場能夠為企業擴展籌資渠道。一方面,若資本市場發展不完善或者當下的證券交易慘淡,則企業就不適合采用直接融資方式,這時發行債券和股票都會受到市場認購力不足的打擊,從而無法獲得企業需要的資金。反過來若資本市場處于牛市,企業就可以通過直接籌資方式進行籌資,從而克服間接融資附加條件高的局限。另一方面,若企業的經營上面臨很多不確定性因素,利潤率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則不適合采用債務籌資方式,這種方式可能會造成企業資不抵債。反過來若企業的盈利能力較強則更比較適合采用債務籌資的方式,因為這種方式只需支付固定的利息無需跟進利潤率的高低進行分紅,從而維護了企業原有股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