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10-11 17:27:19
序言:作為思想的載體和知識的探索者,寫作是一種獨特的藝術,我們為您準備了不同風格的5篇保護環境的問題,期待它們能激發您的靈感。
環境標志制度與貿易壁壘
環境標志也稱綠色標志、生態標志,它由政府管理部門或民間團體按照嚴格的程序和環境標準頒發給廠商,附印于產品及包裝上,以向消費者表明:該產品或服務 從研制、開發到生產、使用直至回收利用的整個過程均符合生態和環境保護要求環境標志制度對于調動全社會各階層人們積極參與環境保護有著獨特的作甩首先,環 境標志制度體現了一種正確的環境管理思想現代社會生產應當是一種以最少的資源消耗、最小的環境污染取得最大的產出,并且這種產出的使用和消耗也只對生態環 境產生最小的污染的生產方式,這就需要進行全方位全 過程的環境管理,從產品的研制、生產、包裝、運輸、銷售、消費到廢物的回收和再利用等各階段都要考慮環境和環境保護問題環境標志制度適應了這一環境管理思 想的要求其次,環境標志制度是一種有效的環境管理手段依靠法律、行政命令等強制性手段進行環境管理有其自身的局限性,例如,它不能保證社會生產之生態效益 與經濟效益的協調,環境效益反而得不到保證;
市場機制本身也難以保證環境效益的最大化行政的強制性應當與市場機制的引導性相結合,環境標志制度正是這樣一種制度同時,環境標志制度很好地適應了環保時代人們的生態需求70年代以來,人類的環境意識日益提高,逐步產生了“綠色消費”需求各階層消費者關注各類產品對環境的影響,要求政府及權威機構依據環境標準對產品的環境影響進行確認,并以標志圖形的方式告知環境標志制度滿足了人們的這一要求。
環境標志制度產生后發展迅速70年代,德國最先制定了具有環境標志制度性質的“藍色天使計劃”,到1995年,己有40多個國家的政府推出了環境標志制度,如北歐四國的“白天鵝制度”、奧地利的“生態標志”、歐洲聯盟的“EU制度”、加拿大的“環境選擇方案”、日本的“生態標志制度”、新西蘭的“環境選擇制度”等近幾年來,發展中國家和地區也開始制定和實施環境標志制度,如韓國的“生態標志制度”、新加坡的“綠色標志制度”、我國臺灣省的“環保標志制度”等一些社會團體也制定了環境制度,如美國的“科學證書制度”和“綠色簽章”、瑞典的“良好環境選擇”制度等國際標準組織的環境管理技術委員會正在研究制定國際統一的環境標志制度。
環境標志制度對于環境保護的獨特作用勿庸置疑,然而,它對國際貿易的影響卻引起了莫大的爭義
一種觀點認為,環境標志制度的實施盡管原則上是自愿的和公開的,平等對待國內外廠商,但在實際上,由于涉及到這一制度的產品類別的選擇主要取決于進口國 的環境利益,能否獲得這種標志的標準的制定也受到國內廠商的影響,因此會造成對外國產品的歧視,影響國外產品的市場準入并降低其競爭能力,因此不利于國際 貿易的正常發展,是一種“變相的貿易壁壘”。
發展中國家則普遍認為,環境標志制度對發展中國家更為不利。因為,環境標志制度所確定的產品的環境標準相當高,發展中國家的廠商很難滿足這種要求;為達到環境標志的要求,產品的生產須改變原材料成分及生產工藝,這又受到其經濟發展水平資源稟賦及技術能力等的制約;產品的檢測難度大,困難重重;環境標志費用也是一種額外的負擔因此,對發展中國家來講,只有兩條路可走:不申請環境標志;以高昂的代價獲得環境標志=其結果都是降低其產品的市場準入和競爭能力因此,對發展中國家來說,環境標志制度是一種“變相的貿易壁壘”,是“貿易保護主義的新策略”。
應當承認,上述觀點有一定的道理但是,環境標志制度符合國際貿易的基本原則:環境標志是國內外廠商自愿向有關機構申請的,符合非歧視原則;環境標志制度建立在市場經濟的基礎上,符合市場開放原則;各國制定環境標志計劃時,對產品類別、標準評價方法管理機構、申請程序、標志圖形標志費用及標志證書等信息資料在國內外公布,符合透明原則因此可以說,環境標志制度符合國際貿易“游戲規則”的公平性原則。
同樣不可否認的是,在實際上,環境標志制度對國際貿易也有良好的促進作用。首先,獲得環境標志就是獲得國際“綠色通行證”,這促進了對環境影響較少的產品的發展,促進了國際貿易商品結構的改進其次,在這種制度下,那些能最大限度地滿足人民要求的產品的生產得到迅速發展,從而直接擴大了國際商品需要量和流動量,即擴大了國際貿易量(例如,水溶性涂料自80年代中期在發達國家開始實施環境標志以來,其國際貿易量己増長了25%以上)再其次,環境標志制度有利于促進廠商進行技術革新,改變生產工藝,采用環境適用技術,開發新產品,從而有利于國際貿易的發展此外,環境標志是產品的最好廣告,可以幫助廠商樹立企業和產品形象,提高競爭能力。
二、環境管制與國際貿易政策及產品的競爭力
環境管制是指為環保目的而采取的貿易限制措施目前,世界各國環境管制的主要措施有四種:
第一,以保護環境為由,課征環境進口附加稅例如,美國對進口石油產品課征了這種性質的進口附加稅
第二,采用強制性措施,限制或禁止進口。這是一種廣泛使用的環境管制措施,其一般的依據就是進口產品的生產制造方法不符合本國的環境要求例如,很多國家根據其野生動物保護方面的法規,禁止進口裘皮、毛皮、皮革和鯨業產品;德國根據《危險物質使用條例》規定,禁止進口使用了偶氮染料的服裝及紡織品;美國食品與藥品管理局規定,所有在美國出售的魚類都須來自經美方證明未受污染的水域。
第三,推行國際標準即對未達到國際組織制定的環境標準的產品禁止或限制進出口一系列國際協定對進出口作出了限制性規定,例如,聯合國環境規劃署曾主持召開關于保護野生動植物的國際貿易會議,所簽署的國際協定規定的貿易措施涉及到象牙及多種瀕危動物的進出口;在維也納制定的“保護臭氧層決議”也涉及到許多產品進出口的貿易限制;在巴塞爾召開的控制有毒廢物的跨境流動的會議所形成的決議也都規定了一些限制進出口的措施特別重要的是,國際標準化組織己決定從1995年開始實施“國際環境監查標準制度”。許多國家利用這些協定和標準限制和拒絕不合標準的產品進口例如,美國根據《國際海豚保護法》的規定,對違約國在魚及同類制品的貿易上實行制裁措施;美國培利修正案規定,對違反聯合國暫停使用流網條款的國家進行強制貿易制裁,目前,其制裁范圍己從針對野生動植物的產制品擴展到對所有違反國際資源保護行為的國家和產品。
第四,政府環境補貼即政府以政治原因或經濟原因(如污染方面因經濟困難而無力支付污染防治費用)而對廠商進行環境補貼。
顯然,各個國家和國際組織制定的環境法規和貿易規則構成了環境管制的法律基礎和依據。隨著環境法規和貿易規則的増多,環境管制措施日趨多樣化,并有采取 多種措施并用之勢由此,由環境管制引起的貿易問題日益増多,從而對國際貿易的發展提出了挑戰,其中有兩個引起廣泛爭議的問題:
第一,貿易政策日益成為取得環境目標的重要手段隨著人們環境意識的不斷提高,在大多數國家,施加給政府的保護環境的壓力日益増大,迫使各國政府的貿易政 策愈來愈成為服務于環境目標的工具,為環境目的執行的限制或禁止進出口措施日趨増多。在這些方面,由于缺乏有效的國際合作,大多數國家都是采取單方面的行 動限制進出口,這種單方面行動極易引起相關國家的反感和“抗議”,甚至對抗因為,受到影響的國家總是認為,采取干涉性的貿易政策違反自由貿易原則,不符合關貿總協定關于技術管制不得構成貿易障礙的規定這種貿易爭端不斷出現例如1980年美國禁止從加拿大進口金槍魚及其產品、1987年加拿大限制出口未經加工的鯡魚和鮭魚、1980年至1990年泰國限制從美國進口卷煙、1991年美國禁止從墨西哥進口金槍魚,這四起世界“著名”的貿易爭端均起因于這種環境管制
第二,環境管制標準不同引發了商品競爭力問題的爭論由于各國環境管制標準不同,同一產品在不同國家存在著“環境成本差異”。發達國家廠商認為,由于環境標準不同而造成的成本差異使發展中國家的產品享受了不公正的成本優勢,而自己處于不利的競爭地位,因此要求政府征收“生態傾銷稅”,或對國內廠商進行補貼,以抵消國外廠商的競爭優勢。但是,這些要求顯然不符合世界貿易組織的基本原則。環境標準的高低是由政治、經濟、社會等許多因素造成的,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本來就不是站在同一“起跑線”上,不能作同樣的要求如果允許一個成員國(往往是發達國家)使用單邊的特殊稅,這對發展中國家十分不利而對國內廠商提供補貼則會造成貿易扭曲,導致其他國家廠商要求同樣的補貼或征收反補貼稅,使政府干涉交替發展,從而導致貿易摩擦的惡性循環。
從長遠來看,只要措施得當,環境管制所引起的這些問題有可能逐步得以解決。例如,環境標準較高,從長期趨勢來說,只會増加、而不是降低其產品的競爭力。 隨著人們環境意識的進一步増強,那些來自環境標準較低的國家的產品會逐漸失去市場,這意味著環境管制較嚴可増強企業、部門和國家的競爭力。這一趨勢目前己 開始顯現:發達國家很多企業過去在環境方面的投資已在生產效率方面產生優勢,使其在環境管制加嚴后取得較大的比較優勢如發達國家的鋼鐵業盡管因環境管制而負擔較高的成本,但這也促使其進行技術革新,創造出原材料和能源投入最少、廢料產出最少的生產工藝;汽車制造業所開發的節能的、污染少的汽車正在獲取較大的市場份額同時,環境管制較嚴的國家往往是出口環境技術和服務最具競爭優勢的國家,而環保工業市場目前在國際市場中占有較大的比重。
因此,解決由環境標準不同引起的競爭力問題不應訴諸于單方面的行動,而應通過多邊合作來逐步解決,通過國際協調對生產和使用過程定出標準,減少污染產 生,盡量防止某些廠商通過不受控制的污染和任意消耗資源以獲取不公正的競爭優勢世界貿易組織也應制訂相關的規則,避免爭端的產生并解決爭端。
三、環保包裝與市場準入
經濟的發展使世界各國的包裝廢物迅速増加,對環境造成的威脅與日俱増,處理包裝廢物己成為一大難題并且,包裝本身需耗用物質資料,從而加劇了資源緊張為 此,許多國家制訂了一系列政策法規,限制某些包裝材料的使用,或運用經濟手段鼓勵生產廠商采用對環境有利的包裝,以達到既不污染環境又能節約資源的雙重效 果這就是環保包裝問題。
目前,世界各國在環保包裝方面采取的措施主要有:以立法的形式規定禁止使用某些包裝材料,例如立法禁止使用含有鉛、汞和鎘等成份的包裝材料、不能再利用的容器沒有達到特定的再循環比例的包裝材料等。建立存儲返還制度:許多國家規定,啤酒、軟性飲料和礦泉水一律使用可循環使用的容器,消費者在購買這些物品時,向商店交存一定的保證金,以后退還容器時由商店退還保證金有些國家還將這種制度擴大到洗滌劑和油漆等的生產和銷售上制定強制包裝物再循環或利用的法律,如日本的“再利用法”,“新廢棄物處理法”等,歐洲各國的“包裝廢棄物令”、“EC包裝再利用令”等法規稅收優惠或處罰,即對生產和使用包裝材料的廠商,根據其生產包裝的原材料或使用的包裝中是否全部或部分使用可以再循環的包裝材料而給予免稅、低稅優惠或征收較高的稅賦,以鼓勵使用可以再生的資源。
隨著國際社會對包裝廢物的關注,形成了全球性的環保包裝熱。除了國家以立法的形式制訂各種環保包裝政策外,許多國家的大企業還主動加入到環保包裝的行列,采取有效措施,利用新的環保包裝推銷商品如可口可樂公司率先在全球推廣可以再循環的容器;美國的麥當勞快餐店改用可以再循環的紙來包裝漢堡包。
無疑,環保包裝對于保護生態環境節約自然資源具有重要意義,是今后的發展方向但是,迄今,各國的環保包裝措施都是通過國內法律政策得以實施的,這給國際貿易帶來了某些不利影響:
第一,大多數國家的環保包裝標準操縱在本國的大生產集團手中,往往只考慮了國內要素稟賦、市場偏好、廢物處理設施等有利條件,外國廠商的產品包裝難以達到要求而不能進口。
第二,環保包裝法規政策有可能導致非故意地歧視進口產品,増加了進口產品進入市場的難度。例如,要求出口國廠商同國內廠商一樣對其包裝物進行回收和重復 使用,會因為尺寸、規格和設計等方面的原因而受到制約,因而外國廠商不得不依靠當地銷售商或廢物處理中心來處理包裝廢棄物,并因此支付高額的費用,從而導 致更多的貿易摩擦如德國于1989年制定了《瓶子法》,規定強制退還塑料瓶,這使得以玻璃瓶為包裝材料的外國礦泉水和飲料產品幾乎被擠出德國市場,因為他們無法承擔玻璃瓶再收集運輸的高額費甩另外,外國廠商可能很難得到特定市場的包裝要求的充分信息=這些都使外國商品處于不利地位。
第三,環保包裝要求對于發展中國家廠商來講,可能構成更多的困難為滿足發達國家的環保包裝要求,發展中國家需要支付許多額外費用,這種額外成本占了銷售收入的相當比例,有時甚至超過銷售利潤;由于各國的環保包裝要求不同,滿足了一國的要求可能會受到另一國的限制,為保證符合不同國家的包裝要求,發展中國家的廠商必須支付昂貴的包裝成本。
為了解決上述問題,減少在產品包裝上的貿易摩擦,目前至少需要在以下兩個方面作出努力:盡量提高透明度、確保外國廠商在當地使用和處理包裝物的設施方面獲得國民待遇;大力促進包裝規定的國際協調。
四、綠色產業與世界市場
綠色產業不是一個單獨的產業部門,而是指商品的生產與使用(或服務的提供)中充分考慮到了資源與環境問題,采用某些特定的生產工藝與技術,使其所消耗的資源最少、對環境的污染最小并且,這種環境與生態意識貫穿在一個行業的各主要方面和商品生產(或服務的提供)的全過程中。當然,生產環境保護產品的環境保護工業及環境保護技術服務本身屬于綠色產業
目前,全球己出現一個由綠色產品、綠色產品生產技術及相關的服務構成的龐大的“綠色市場”,據不完全統計,綠色產品的全球市場在1993年己超過2800億美元,到本世紀末可望突破6000億美元
綠色產業成為國際競爭的又一熱點,并呈現出如下特點:為了爭奪世界“綠色市場”、控制綠色產品生產技術的制高點,歐美各國政府積極干預,紛紛制定相應的政策,扶植綠色產業的成長;綠色產業中大量使用生物技術、計算機技術和新材料,使這一熱門行業成為真正的高科技產業;綠色產業涉及到第一產業、第二產業、第三產業各生產領域和行業,在國民經濟中的比重越來越大,發展迅猛,被譽為朝陽產業;綠色產業的產品和服務在國際貿易中的比重越來越大,并且在環境社會和經濟方面都獲得了較大的效益,有力地促進了全球經貿的發展。
綠色產業為國際貿易提供了新的機遇,同時也提出了新的挑戰。
發達國家憑借雄厚的經濟基礎和先進技術水平,在綠色產品的國際貿易方面占據了主導地位以環保工業為例:80年代以來,發達國家十分重視環保工業的發展和環保設備的貿易,
目前,一場以占領世界市場為目的爭奪環境保護技術制高點為中心的國際競爭己經開始美國克林頓政府強調,“促進環保技術發展一直是本屆政府的一個高度優先的任務”美國商務部把環保產業列為重點出口產業之一,美國政府公開表示,環保產業應享受出口免稅。
發達國家高度重視綠色產業的發展日本政府提出以“21世紀新地球”為主題的綠化地球百年行動計劃,從1993年起推動能源環境對策,使產業結構和能源結構向與環境協調的方向轉變德國的綠色產業領域一直處于優先地位,政府把綠色產業作為一個重要的經濟門類。最近,美國政府制定了一項促進綠色產品生產技術與出口的戰略,旨在加強同歐洲和日本在“綠色市場”上的競爭地位這項戰略的主要目標是:美國在2020年之前每單位國內生產總值須少產生40-50%的廢物,少使用20-25%的原料;生產可以維持美國新増加的3000-4000萬人口的能源,有毒廢氣的排出量須低于1995年的水平。近年來許多國家的政府還在稅收■金融、出口政策上對綠色產業予以全力支持,以期通過發展綠色產業擴大出口
要生產綠色產品,首先需要進行“綠色設計”。目前,在計算機行業,綠色設計十分盛行。美國國際商用機器公司、惠普公司、數字設備公司等廠家正在迅速而全面地采用綠色設計。例如惠普公司新開發了12種型號的個人計算機,這類計算機每種只有3個螺絲釘,因而既方便機器的升級,又便于拆卸。此外,歐美的電話機發動機、照相機等制造廠商也都參加到綠色設計的行列。歐美一些大的汽車公司正在改變生產方式,提高汽車的可拆卸率,美國的汽車回收率非常高,以重量計,每輛車75%的部件可以重新利用。德國寶馬公司也在致力于這方面的工作,汽車回收率己達到80%,它和大眾汽車公司以及美國的克萊斯勒公司都己作出計劃,至本世紀末,其回收率要達到93%。
綠色產業的興起和發展將極大地改變世界市場。首先,以污染產品、浪費資源的產品為主體的世界市場將為以環保產品為主體的世界市場所取代在環保時代,嚴重 污染環境、破壞生態平衡的產業發展和產品貿易將受到限制,與之相關的國際市場會隨之萎縮和消失,為不污染環境或有利于環保的新產品市場所取代誰如果沒有充 分意識到這一點,誰就會在將來的國際市場上處于被動,其貿易利益將受到損害其次,消費觀的改變形成了對綠色產品的需求,從而使世界市場在質上和量上都具有 新的涵義具有環保消費觀的消費者對不污染環境的“綠色產品。有強烈的需求,這實際上是要求廠商重新考慮對產品生命周期的傳統定義,即產品在其使用期結束后還能加以回收或利用。人們對不污染環境的產品的要求和期望日益増長,從而造成了新的市場壓力,對環境不負責任的產品和廠商將承擔市場風險1990年的調查表明,67%的荷蘭人、80%的德國人、77%的美國人和9物的加拿大人表示,在選購商品時把產品對環境的影響作為一個至關重要的因素加以考慮
綠色產品在未來的世界市場上具有極大的吸引力和競爭力,是世界商品發展的潮流當前,國際市場上形形的綠色產品層出不窮,從“綠色食品。到“綠色用品。,從“生態玩具。到“生態時裝。,從“綠色汽車。到“生態住宅。、“生態旅游”等,多種多樣,涉及的范圍和領域十分寬廣。據估計,美國目前的綠色產品比例大約為5-10%,僅1990年美國就有大約6000種新綠色產品問世因此,在未來的國際貿易商品結構中,綠色產品所占的比例將越來越高。
五、國際貿易中環境與環境保護問題的產生及其發展趨勢
曾幾何時,環境與貿易似乎是兩個“毫不相干”的領域,然而,近幾年來,特別是1992年全球環境與發展大會召開和烏拉圭回合結束后,“環境與貿易問題”轉瞬之間成為國際社會注目的焦點。目前,無論是聯合國機構、其他國際組織,還是政府部門、學術界,只要與環境或貿易領域相聯系,都投入到了對這一問題的爭議、探討與研究之中。
“環境與貿易”這一熱點的產生決不是偶然的它是環境與貿易在當今的環境革命時展變化的結果從深層次來看,具有內在増長機制的貿易活動對自然資源需求無限性和具有內在穩定性機制的生態環境對資源供給的有限性之間具有矛盾的關系貿易的増長和發展是人類社會生產力和社會分工發展的客觀要求;生態環境的平衡穩定又是一種客觀自然規律,不以人類的意志為轉移。事實上,環境與貿易的這種矛盾自社會分工產生生產交換活動一開始就存在了,而發展到今天,隨著國際貿易活動的強化和環境與資源問題的惡化,這一矛盾日趨激化,引起了國際社會的注目。特別是進入90年 代以來,全球各階層人們對環境問題的態度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對環境的關注程度超過了對貿易増長的關注,這使得各個國家和國際社會對環境的管制越來越嚴,各 國政府的貿易政策日益成為更好地服務于環境目標的工具,為環保目的執行的限制或禁止進出口的環境貿易措施増多、増強,進而日益影響到國際貿易的正常發展,
因此,環境與貿易問題成為國際社會的焦點。
關鍵詞:公民環境權利;環境保護;法律確認
公民的環境權利(或稱為公民環境權)是指公民擁有享有良好環境的權利,通常包括環境使用權、知情權、參與權和請求權。它區別于:(1)公民、集體或國家對環境資源的開發和利用權;(2)國家在環境保護過程中擁有的立法、行政和司法的權力;(3)私法上與環境保護相關的所有權、人身權和相鄰權;(4)傳統人權理論中的生存權和發展權。在當今國際社會,公民的環境權利作為一項新興的基本人權而受到廣泛關注。本文試圖說明,我國現行環境保護法律體制存在倚重行政環境權力而輕視公民環境權利的弊端;為實現我國環境的有效保護,我國法律應當具體確認公民的環境權利;法律確認進路應兩路并行:與環境保護的公權力結合和與傳統私權利融合。
1環境保護中公民環境權利問題的提出
立法出于技術考慮,并不必然在法律規則中既對要素(假定條件、行為模式、法律后果)做出規定又對所要保護的權利內容進行宣稱。如我國《民法通則》(文中涉及的法律法規均為簡稱)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損壞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該規則就并未對國家、集體和公民享有財產權及其內容進行表述。一般地,這樣簡潔的表述在司法實踐中并不會產生理解上的困難,因為這樣的表述不言自明或者是在另外的法律條文中對所要保護的權利及其內容進行了明確的規定,在這些法律規則的背后,存在著一張清晰的權利譜系。然而在權利規定比較模糊的時候,法律規則實現對權利的保護則無疑會受到一定的影響,我國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正面臨著這樣的問題。
我國從1978年首次在憲法中規定“國家保護環境和自然資源,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以來,經過近30年的發展,我國形成了包括憲法、環境保護基本法、環境資源法、環境保護專項法、環境保護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性規章、環境標準、國際環境保護公約以及刑法、民法相關規定在內的龐大灼環境保護法律法規體系,并從“國家保護環境”出發,衍生出了與環境保護相關的一系列行政權力和義務。在我國實行的是各級政府對當地環境質量負責,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監督管理,各有關部門依照法律規定實施監督管理的環境管理體制。環境保護方式呈現出了以政府管制為主的特征。在政府管制的模式下,政府對于環境保護享有廣泛的權力,宏觀上包括制定和完善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及政策,引導經濟結構調整,制定環境保護的規劃、目標和計劃,制定環境保護的標準并監督執行,進行跨行業、跨部門、跨區域的協調等。微觀領域包括環境行政許可權,環境行政處罰權等等。政府通過行使環境權力,對環境違法主體科以相應義務,從而達到保護環境的目的。此外,國家公權力還通過刑事手段介人環境保護,我國97刑法第六章第六節“破壞環境資源罪”的規定就是重要的體現。
在政府控制的模式下,相對于國家的環境權力而言,我國公民環境權利的規定則顯得薄弱并且模糊不清。政府權力介人環保領域,并沒有明確以保護環境權利為目的。如《環境保護法》的立法目的是“為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與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社會主義現代業化建設的發展”(第1條)。這里的“保護環境”和“保護環境權利”雖然密切相關但是并不相同,前者從實用主義出發,以解決實際問題為目的,而后者以價值目標為導向,事實上是環境保護的基礎,也是目的和手段。我國從憲法到具體的行政法規,沒有專門對環境實體權利做出明確的規定,因此有學者認為我國對于公民環境實體權利的規定是“隱形規定”。對于程序性權利,除了受到環境侵害的訴權以外,我國《環境保護法》還規定有檢舉控告權,《環境影響評價法》和《水污染防治法》規定在一定條件下享有知情權和建議權④,但都并不完善。此外,盡管有一些權利與環境保護密切相關,并在實踐中發揮著保護環境的作用,如所有權、人身權及相鄰權等的正面規定,但這并不是真正意義上的環境權利,因為其主旨并不是保護環境法益。傳統民事權利制度對于環境保護力不從心,盡管現代民法理論中的財產權、人格權及侵權理論都在發展,但它們離環境保護的要求相去甚遠。如北京市某建筑工程公司在施工中因產生大量噪聲、震動和粉塵,嚴重影響了周邊四戶村民的正常生活,四戶村民向北京市某區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訴訟,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但某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后,以“不屬民事審判范圍”為由,駁回了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的訴訟請求。
2公民環境權利對于環境保護的意義
環境權利為人類一直自然地享有,并不隨著法律的改變而改變,因此也可稱為一項自然權利或基本人權,其正當性是不證自明的。隨著工業革命帶來了嚴重的環境污染,人類開發利用環境的財產權與享有良好環境的權利產生沖突,才引起了現代意義上公民環境權利的關注和討論。即便是在這種沖突中,公民環境權利的正當性也是不容質疑的,問題的關鍵在于如何確定這種沖突中各種權利的位階關系和如何協調沖突。美國當代著名學者彼得·S}溫茨(PeterS.Wenz)教授在《環境正義論》一書中寫到,“倘若發生沖突,財產權至少在某些時候應該做出讓步”,“人權如此重要,不能為了更小的目標而妥協。例如,人們不應該為了他能夠擁有更廉價的電力而遭受癌癥的痛苦”。
就公民環境權利與環境保護的關系來說,公民環境權利是環境保護的基礎,同時也是目的和手段。政府權力對環境保護的廣泛介人,有著深刻的合理性,環境外部的不經濟性⑤和為避免環境的公地悲?、薅夹枰畽嗔Φ慕槿瞬拍苡枰钥朔?。在國家,環境保護的行政權力固然來源于憲法的授權,但最終來源于民眾的授權??梢哉f,權力都是直接或間接源于公民權利。英國早期啟蒙思想家托馬斯·霍布斯(ThomasHobbes)在論及國家的起源時認為,人類是為了避免“一切人對一切人的戰爭”的自然狀態才“把大家所有的權力和力量付托給某一個人或一個能通過多數的意見把大家的意見轉化為一個意志的多人組成的集體”,這個個人或集體就是者,即霍布斯所說的“利維坦”。繼后的英國政治思想家約翰·洛克(JohnLocke)同樣認為,“開始組織并實際組成政治社會的,不過是一些能夠服從大多數而進行結合并組成這種社會的自由人的同意。這樣,而且只有這樣,才會或才能創立世界上任何合法的政府”。這些思想后來為1776年美國《獨立宣言》所采納,《獨立宣言》宣稱“我們認為以下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賦予他們若干不可剝奪的權利,其中包括生命權、自由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為了保障這些權利,人們才在他們之間建立政府。而政府之正當權力,是經被統治者的同意而產生的”。時至今日,各國憲法基本都確立了“在民”,這是各國政府及公權力存在的合法性依據。我國憲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因此,在權利與權力的關系上,權利是權力的來源和基礎,權力為保護權利而存在。環境保護的行政權力,同樣地來源于公民所具有的環境權利,公民環境權利是環境權力存在的正當性所在。從這個意義上講,公民環境權利為政府參與環境保護提供合法性的基礎,環境保護應以保護公民環境權利為目的。
公民環境權利不僅為政府參與環境保護提供合法性的基礎,也是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的合法性基礎。近年來,我國因環境問題引發的以年均29%的速度遞增,人民群眾改善環境的迫切性與環境治理長期性的矛盾突出,環境問題已成為引發社會矛盾的“焦點”問題。這種非制度化公眾參與環境保護屬于公眾參與的非常態,由于非常態的公眾參與表現為組織的非程序性,動機的多層次性,性質的復雜性,行為的非理性以及后果的消極性,對國家的穩定和社會發展有諸多的消極影響。公民有了法律上確認的環境權利,就可以依據環境保護的權利實施相關行為,可以要求義務主體為或不為一定的環境行為,在受到侵害時可以獲得法律上的救濟,同時也明確了公眾環境保護行為正當性的邊界。因此,公民環境權利的確立對于公眾參與環境保護具有重要的意義。
公民環境權利不僅是主體參與環境保護的合法性基礎,而且在實際運行中起著對公權力的制約作用。在公共選擇理論看來,政府在提供大多數(包括清潔環境在內的)共用品和服務方面是低效的,表現為浪費、冗員和低生產率,在行政權力介人市場的時候,可能還存在權力尋租的問題。政府低效的原因在于,政府是有自身利益的社會主體。在公共選擇中,實際上并不存在“根據公共利益進行選擇”的過程,而只存在各種特殊利益之間的“締約”過程,社會上并不存在所謂的政府所追求的公共利益。從公共選擇理論上講,權力需要制約。從政治文明的發展來看,權力的制約問題可分為三個階段,即以權力制約權利階段、以權力制約權力階段和以權利制約權力階段。以權利制約權力,是指公民用自己的法律權利制約政府權力,以防止政府權力的變異和濫用,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和社會整體利益!。環境保護是利益沖突比較集中的領域,政府可能會為了地方經濟發展而不顧環境保護,也可能會為利益集團的利益而犧牲環境利益,加上政府行為的低效性,公眾參與環境保護以權利制約權力就顯得尤為重要。
3域外公民環境權利考察
公民環境權利主要是由各類國際會議和文獻倡導的。1970年國際社會科學評議會在東京發表的《東京宣言》提出,“我們請求:把每個人享有其健康和福利等要素不受侵害的環境的權利和當代傳給后代的遺產應是一種有富自然美的自然資源的權利,作為一項基本人權,在法律體系中確定下來”。1972年6月在斯德哥爾摩召開的聯合國人類環境會議通過了《人類環境宣言》,該宣言表達了這樣一種信念:人類有在一種能夠過尊嚴和福利的生活的環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條件的基本權利。1973年在維也納歐洲環境部長會議上制定的《歐洲自然資源人權草案》中,環境權被認為是新的人權并將其作為《世界人權宣言》的補充。1986年作為地區性人權文件的《人類與人民權利非洲》第24條規定,所有人民應該享有能夠適合他們發展的一般的令人滿意的環境權利。1987年2月國際環境法專家組擬訂的《環境保護和可持續發展的法律原則建議》指出:全人類對能滿足其健康和福利的環境擁有基本的權利。1989年《哥斯達黎加促進和平與可持續發展的人類責任宣言》在序言中寫到:認識到國際社會確認人類有在保障尊嚴和福利的環境中生活的基本權利。1991年《關于國際環境法的海牙建議》確立了這樣一個原則:國家應該承認對于確保健康、安全和可持續生存與精神福利的個體與集體的基本環境人權。1992年《里約環境與發展宣言》宣稱,人類享有以與自然相和諧的方式過健康而富有生產成果的生活的權利。1995年國際自然保護同盟起草的《環境與發展國際公約草案》第十二條規定:締約方努力逐漸全部實現任何人對環境的權利以及為了其健康、福利和尊嚴的足夠的發展水平。
在全球化的對環境權的呼吁中,部分國家以憲法的形式確立了公民的環境權利。如1980年《智利共和國憲法》第3章第19條規定:“所有的人都有權生活在一個無污染的環境中”。1980年《秘魯政治憲法》第2章第123條規定:“公民有保護環境的義務,有生活在一個有利于健康、生態平衡、生命繁衍的環境的權利”。1987年《菲律賓憲法》規定:
“國家保障和促進人民根據自然規律及和諧的要求,享有平衡的健康的環境的權利”。1993年《俄羅斯聯邦憲法》第42條規定:“每個人都有享受良好的環境和獲得關于環境狀況的信息的權利,都有要求因生態破壞導致其健康或財產受到損失而要求賠償的權利”。1993年《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憲法》第12條規定:“共和國公民有享受有益于生活和健康的環境的權利”。據統計,全球有四十多個國家即全球五分之一的國家通過的憲法或法律中都規定了環境權。其中,20世紀70年代以后通過的憲法和憲法修正案都沒有忽視這一權利。
除了憲法的規定外,部分國家還在環境保護的法律或法規中確立了公民環境權。如1979年美國《國家環境政策法》規定:“國會認為,每個人都應當享受健康的環境,同時每個人也有責任參與對環境的改善和保護”。1998年《法國環境法典》規定:“有關的法律和法規明確規定每位公民均有權擁有一個有益于健康的良好環境,并且由他們確保城市和鄉村地區之間的平衡與協調發展”。2002年《俄羅斯聯邦環境保護法》第11條第1款規定:“每個公民都有享受良好環境的權利,有保護環境免受經濟活動和其他活動、自然的和生產性的緊急狀態引起的不良影響的權利,有獲得可靠的環境狀況信息和得到環境損害賠償的權利”。
綜觀國外公民環境權利的文獻,我們可以發現:(1)非官方領域對于公民權利的呼吁或宣稱對于公民環境權利在法律上的確立起著巨大的推動作用。這既反映了現代工業社會環境問題的嚴峻態勢,也反映出了公眾對于環境保護所蘊含著的巨大熱情和力量。(2)公民環境權利是一項基本權利,這一過去自然就獲得和享有的利益在受到侵害過后,開始尋求法律的保護,在傳統的人權內容不能涵蓋環境權利內容的情況下,不少國家直接將公民的環境權利明確寫人了憲法當中,豐富了基本權利的內容。公民環境權利也主要是被規范在憲法當中,是作為一項基礎性權利而存在的。(3)環境權的表述上各個界定并不相同,反映出了內涵的豐富性,但其權利主體上并不包括國家,權利內容并不包括主體對環境的開發和利用。因為國家對于環境保護具有的是權力和職責,與環境權利相去甚遠,而對環境的開發和利用屬于傳統財產權規定的范圍,環境權利是與環境保護的需要相聯系的。
4我國公民環境權利的法律確認進路
環境權利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這一權利在現實地受到威脅和侵害的時候,需要法律的確認和保護。我國面臨的環境保護的形勢是嚴峻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超過環境承載能力,流經城市的河段普遍受到污染,許多城市空氣污染嚴重,酸雨污染加重,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危害開始顯現,土壤污染面積擴大,近岸海域污染加劇,核與輻射環境安全存在隱患。生態破壞嚴重,水土流失量大面廣,石漠化、草原退化加劇,生物多樣性減少,生態系統功能退化。發達國家上百年工業化過程中分階段出現的環境問題,在我國近20多年來集中出現,呈現結構型、復合型、壓縮型的特點”。環境保護面臨的嚴峻形勢與制度層面公民環境權利的缺失有關,公民環境權利是環境保護的基礎、目的和手段。在相對單一的環境行政管制方式下,公民的環境權利訴求未能充分實現,環境保護組織不發達,司法權力保護環境的成效不明顯(環境公益訴訟難以得到支持)。因此,我國確立公民環境權利,既是正本清源明確環境保護的真諦,也是環境保護的現實需求。
公民環境權利的確認是一項系統工程,要達到有效調動社會力量以及司法權力參與到環境保護中來,切實實現公民環境權利的有效保護,我們認為,在憲法確認以公民享有良好環境為內容的公民環境權后,可沿著兩條進路對公民環境權利進行細化。一是與環境保護的公權力相結合,在以權力保護環境的立法中注人公民環境權利的內容。這些權利主要包括:(1)環境知情權。即公民對環境狀況、國家的環境管理狀況以及自身的環境狀況等有關信息獲得的權利。(2)環境參與權。即公民擁有參與國家環境管理的預測和決策過程,組成環保的團體,實施公益性環境保護行為等權利。(3)環境行政請求權。即公民的環境權益受到侵害后可以向環境行政部門請求保護的權利。對公民環境權利進行細化的另一進路是與傳統私權相融合,將公民環境權利在私法上進行規定。這一類公民環境權利主要包括:清潔空氣權、清潔水權、清潔產品權、環境審美權、環境文化權、戶外休閑權、避免噪聲污染權等。
關鍵詞:城鎮環境;環境管理體系;環保意識
一、城鎮環境保護中所面臨的問題
(一)環境基礎設施不足,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問題較嚴重
城鎮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主要源于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城鎮企業。由于城鎮企業數量多、規模小、涉及行業廣、技術水平低、管理較為落后,加之治污投入少,生產中排放的污水、廢渣大多未經處理,直接污染城鎮的生活環境和農業生態環境。二是城鎮生活污水、垃圾污染問題日益突出。大多數城鎮沒有完整的市政排水管網,污水收集系統存在明顯缺陷,所有城鎮仍然是清污合流,產生的生活污水直接排入河道;大部分城鎮的垃圾收集營運跟不上城鎮的發展。三是面源污染日漸突出?;屎娃r藥的過量和不合理使用,畜禽養殖產業的快速發展,導致城鎮環境逐漸惡化。四是監管不力。城鎮工業園區建設沒有按照規定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有的園區亂設排污口,威脅飲用水安全;有的取消了環保前置審批手續;有的不按照規定報批環評報告,同時“三同時”的制度沒有落實。
(二)城鎮領導環保意識淡薄,重視經濟發展指標,忽視生態環境保護
由于政府對城鎮環境保護的重要性認識不夠,各項工作責任還沒有真正落到實處,盲目的引進污染嚴重的生產技術,不考慮當地環境容量小,結果造成嚴重的污染而不得不停產。
(三)環境規劃滯后于城鎮的發展
大部分城鎮發展規劃中沒有將環境保護列入其中,有的即使列入其中,其內容也太多過于簡單,不具備可操作性和長遠性。有些城鎮環境規劃的實施,未與城建規劃同等水平、同步進行。較普遍的是規劃沒有環境建設硬指標,未能與較大范圍的規劃有機的結合起來。
(四)環保投入與環保工作需要不相應
經濟比較好的城鎮雖然剛剛對環保有所投資,但還遠遠不夠,而經濟欠發達的城鎮根本談不上環保的基礎設施,有的即使是勉強建了,也是運轉經費無依靠,只是開開停停,或應付檢查而已。環保投入資金瓶頸制約了環保行政執法能力的建設,使環境監察和環境監測以及環境信息網絡建設嚴重滯后。城鎮環境基礎設施建設資金投入甚少,使城鎮污水集中處理廠和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場的建設步履維艱。同時,城鎮環保機構不健全,是環境管理的最薄弱環節之一。
二、城鎮企業建立環境管理體系的必要性
城鎮環境管理是指運用經濟、法律、技術、行政和教育等手段,限制人類損害環境質量的活動,通過全面規劃,協調社會經濟發展同環境保護之間的關系,處理各部門、各社會集團和個人有關環境問題的相互關系,使社會經濟發展在滿足人們的物質和文化生活需要的同時,又不超出環境的容許極限。
(一)環境管理體系是治理城鎮環境問題的重要途徑
隨著改革開放和市場經濟的發展,法制和經濟調控手段不健全,城鎮企業為了占有市場,往往進行自發的、盲目的的發展;急于脫貧,急功近利,只從自身經濟利益出發,不顧社會整體利益,不從長遠角度考慮對環境和資源的影響,在決策上形成“盲區”,盲目的搞建設、上項目、上產品,單純追求經濟效益,忽視環境效益,“村村點火,處處冒煙”,形成點多面廣的污染源,使環境污染增加。同時,粗放經營型企業,生產技術水平低,工藝落后,設備簡陋,資源和能源利用率低下,產生大量“三廢”,也是導致各種污染物排放量過大的重要原因。
(二)環境管理體系是彌補目前體系不足的重要途徑
由于我國廣大城鎮交通不便、通訊手段落后,布局分散,規模較小,許多管理城市環境的成熟辦法難以實施。比如目前城鎮企業普遍是中小型工業企業,有的甚至是家庭手工作坊式生產,遍布全國各地,不可能普遍實施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和“三同時”制度或直接監測為依據執行排污收費制度。而且許多城鎮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人員素質低、技術設備的不完善等等問題,而傳統的依靠環保部門直接監控的環境管理體系對城鎮企業也收效甚微。面對嚴重的環境問題和管理的壓力,使城鎮企業建立起自己的環境管理體系也有著其必然性。
三、如何加強城鎮環境保護的措施
(一)加強開展城鎮環境保護規劃的編制
編制城鎮環境規劃應遵循以下原則: (1)堅持環境建設、經濟建設、城鎮建設同步規劃、同步實施、同步發展的方針,實現環境效益、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的統一;(2)實事求是,因地制宜。針對城鎮所處的特殊地理位置、環境特征、功能定位,正確處理經濟發展同人口、資源、環境的關系,合理確定城鎮產業結構和發展規模;(3)堅持污染防治與生態環境保護并重、生態環境保護與生態環境建設并舉。預防為主、保護優先,統一規劃、同步實施,努力實現城鄉環境保護一體化;(4)突出重點,統籌兼顧。以城鎮環境綜合整治和環境建設為重點,既要滿足當代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又要為后代預留可持續發展空間;(5)堅持將城鎮傳統風貌與城鎮現代化建設相結合,自然景觀與歷史文化名勝古跡保護相結合,科學地進行生態環境保護和生態環境建設。
(二)加強領導,提高環境監督管理水平
各級政府要高度重視城鎮的環境保護和建設,加強對城鎮環境保護工作的領導,加大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落實力度,拓寬環保資金渠道,加大環保投入,確保城鎮生態的建設和環境保護的資金落實。更要積極探索適合當地特點的環境保(下轉第405頁)(上接第402頁)護基礎設施建設的新路子,加快城鎮排水設施和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合理布局調整產業結構、優化資源配置,發展少污染低污染的產業和產品,積極推進清潔生產,把污染消除在生產過程中。
(三)提高公眾環保意識和參與意識
在城鎮工業發展過程中,造成城鎮環境污染的主要原因是人們對環境保護的意識不強,觀念淡薄。一方面城鎮領導、企業負責人只管經濟發展、企業擴張,追求的是經濟效益,不關心企業對環境產生的什么樣的破壞。另一方面,城鎮居民的環保意識不強,環境受害者缺少環境保護意識。所以要加強環保教育,可以利用電視、報刊等方式來加強公眾環保意識的教育??梢哉f,公眾對于環境問題的參與,有力地促進了有污染企業環境的污染的治理工作。因此,需要形成一種企業環境信息公開化的機制,通過當地居民的參與來制約城鎮工業的污染行為。這一措施的前提是加強環境宣傳,提高群眾的環境意識。
論文關鍵詞:國際貿易 環境保護
一、國際貿易與環境保護的沖突
為了經濟發展要追求最大限度的貿易自由,為了可持續發展的環保目標要限制或禁止某些國際貿易,兩者之間存在沖突。亞歷山大o基斯說:”在國際貿易與環境保護的關系中存在著兩個對立的趨勢:一方面是為了環境保護控制某些國際貿易的愿望,另一方面是為了自由貿易取消所有貿易障礙的愿望?!彼?,國際貿易與環境保護的沖突表現為下面兩種具體的形式:
(一)國際貿易對環境保護的限制影響
當代世界各國都在努力尋求貿易自由,減少各種各樣的貿易障礙,以提高人類的生活水平和根據可持續發展的目標最佳地利用世界資源。貿易自由化可以促進世界經濟的發展,貿易自由化要力求掃清各種貿易障礙。但貿易自由化的放任自流則會造成生態資源的過度開發,使生態環境遭受嚴重的破壞。其主要表現是:
首先,發達國家利用大國優勝和不合理的國際經濟舊秩序,推行環境殖民主義,發展中國家出口以初級產品為主,這是建立在對其國內資源的高強度開發甚至掠奪性開發的基礎上,是用生態破壞和環境污染作高昂代價換來的,而發達國家卻以低于實際資源價格的(即沒有考慮環境資源價值)的市場價格購買初級產品。
其次,新一輪環境侵略將使環境安全面臨新的威脅,長期以來,一些發達國家向發展中國家轉移污染和危害環境的工業,設備,產品和有害廢物,進行環境侵略(也稱生態侵略,生態殖民)。隨著國際貿易自由化和經濟全球化,發展中國家遭受環境侵略的可能性大大增加。
(二)環境保護對國際貿易的制約
正是由于貿易自由帶來了新的環境問題,所以整個國際社會都試圖在貿易中考慮環境保護,來協調好貿易自由與環境保護的關系。具體來講,是在貿易規則中考慮相關環境因素,在環境規則中對與環境有關的貿易進行規定、限制,甚至禁止一定的國際貿易。這樣,環保措施在實現其環境保護目的的同時,對國際貿易必然構成一定的障礙,其主要障礙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環境保護對國際貿易構成的法律障礙
首先是國際法中與環境有關的貿易規則。這類條約以促進貿易自由化為目的,在規定貿易規則的同時考慮了相關環境因素。最為典型的是gatt第20條。其次是國際法中與貿易有關的環境規則。這類規則以保護環境為目的,規定了影響環境的有關貿易規則。
2.環境保護對國際貿易設置的經濟障礙
第一,課征環境進口附加稅。進口國以保護環境為理由,對某項產品的出口,除征收一般進口關稅外,還另外加征稅款。第二,綠色壁壘。它是進口國以保護國內的環境,人民和動植物的健康和安全為目的而采取的各種措施,這些根據wto,gatt的相關規定的條款制定的措施在一定程度上成了限制和約束國際貿易的隱蔽壁壘。第三,環境貿易制裁。即一國針對另一國違反國際條約而采取的強制性貿易制裁措施。
3.各國環境保護對國際貿易形成的行政障礙
各國為保護本國環境會制定一系列環境管制措施,環境管制是指為環保目的而采取的貿易限制措施。各個國家實施環境管制的主要措施包括:第一,以保護環境為名,征收環境進口附加稅。第二,采用強制性措施,限制或禁止進口,其依據是進口產品的生產制造方法不符合本國的環境要求。第三,推行國際標準,即對未達到國際組織制定的環境標準的產品禁止或限制進出口。第四,政府環境補貼。即政府以政治原因或經濟原因(如因經濟困難商無力支付污染防治費用)而對廠商進行環境補貼。因此,國際組織和各個國家制定的環境法規和貿易規則構成了環境管制的法律基礎和依據。隨著環境貿易政策的增多,環境管制措施日趨多樣化,由此引發的貿易問題也日益增多,從而對國際貿易的發展提出了挑戰。
二、國際貿易與環境保護沖突的實質
(一)利益的沖突
環境保護與貿易自由化的目的不能同時達到是一種表面上的沖突,更深層的沖突是南北國家之問的沖突;是南北之間在經濟發展水平、環保水平上的差異所造成的沖突;是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在經濟利益、環境利益上的沖突。發展中國家尚處于工業化的過程中,希望擴大對外貿易特別是出口貿易以推動本國經濟的發展。盡管過量開發自然資源可能破壞環境,但這些國家迫于貧困很難為了保護自然環境而放棄出口收入。另外,它們對環境保護的意識還很淡薄,環境法規極不健全,環境標準相對低下,且無力支付改善環境狀況的高昂費用。發達國家已完成工業化過程,環境污染的一度加劇,公眾環境意識的提高,迫使這些國家逐步完善其環境法規,在產品的生產、加工、運輸、銷售的各個環節都有相關的環境標準和環境措施。所以,環境與貿易之問的沖突其實是不同的經濟發展水平、不同環境意識基礎上的不同利益的沖突。
(二)規則的沖突
國際上環境與貿易爭端日益成為焦點,案例之多,種類之多,是空前的。這里還有一一個重要的原因,便是打規則仗,各種各樣的規則為爭論的各方所援引。而規則的模糊性、規則的不協調正是造成沖突的重要原因。發展中國家和發達國家各自的環境標準截然不同(其中發達國家的環境標準相對嚴格),難以協調,從而導致發達圍家與發展中國家在追求環境保護與追求貿易自由上矛盾更趨尖銳復雜。問題的復雜性還在于,保護環境是目前國際社會的人趨勢,將環保措施納入到周際貿易的目標和規則中,發達國家的這一行為似乎代表了歷史發展的大趨勢,但發達國家同時又運用各種規則中的例外規定來為自己辯解,規則的原則性、模糊性為其援用提供了一定的便利。這就需要國際社會從全局考慮問題,綜合考慮問題的各個方面,以求規則的協調統,減少因規則不協調引起的糾紛,加強規則的可操作性和明確性。
三、國際貿易與環境保護沖突的協調
㈠國際貿易與環境保護沖突的法律協調途徑:
1.不斷完善國際法
首先,賦予發達國家更多的國際義務。根據圈際環境法上共同但有區別責任原則,賦予發達國家在環境保護上更多的義務和責任。各國負有保護全球環境的共同責任,但存各國之間,豐要是發展中國家與發達國家之間,這個責任的分擔不是平均的。一方面,發達國家要對一些對環境有重大影響物質的生產、排放進行控制,率先采取相關措施,列出時間表,而適當給予發展中國家一定的寬限期。另一方面,發達國家應當在技術、資金上給予發展中國家額外的資助。所幸的是,這些已經在一些國際性的條約、協定中有所體現,也引起了同際社會的共同關注。
其次,標準的協調。我們應當尋求產品標準的協調。產品標準的高低表明一國在制度選擇上是環保優先還是貿易優先。環保優先會阻礙貿易,貿易優先會降低某些國家的環保水平,所以,在全球范圍內,產品標準的協調也顯得尤為重要。
2.國內法與國際法協調發展,在協調環境與貿易關系上,除了國際法的完善,各國尤其是發展中國家的國內法也應作相應調整,把國際法、多邊協議的內容以國內法的形式規定下來,履行國際義務。保護環境不能以經濟”零增長”為代價,應當在參與經濟全球化的過程中實現發展與環保的雙重目標,所以要完善環境貿易法規,在環境立法中積極考慮外貿行為,在外貿立法中考慮環境管理;推廣”清潔生產”工藝和技術,開發綠色產品,發展環保產業;推廣實施iso 14000國際標準;制定和完善外商投資法規:等等。通過這‘系列措施協調好環境保護和國際貿易的關系,達到環保水平和貿易自由的共同提高。
3.完善解決爭端機制,環境與貿易的沖突源于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利益的沖突,且這種沖突短時期內不會消失。環境保護與貿易自由表面目的的不一致和根本目的的一致性,環境與貿易之間不可分割的聯系決定了這兩者必然會發生交叉和沖突,并最終協調融為一體,但這個協調過程也是漫長的。所以,現階段,一旦發生沖突,還是要有相對完備的救濟機制,妥善解決環境.貿易糾紛與爭端,促使兩者走上良性循環,在發展經濟的同時保護好地球環境,實現全球的共同繁榮和可持續發展。
(二)國際貿易與環境保護沖突的經濟協調途徑:
首先,廣大發展中國家要立足于本國,加強彼此之間的團結合作,積極開發環境無害技術,環保工業產品,實行傾斜扶持政策,發展綠色經濟,以科學技術為推動力,應用清潔生產技術,資源節約技術等等,來協調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的關系;同時要抓住機遇,加強與發達國家繁榮交流合作,借鑒吸收其先進技術與經驗,爭取早日達到發達國家的水平。
其次,改變舊的、不平等的國際經濟秩序,建立新的,平等的國際經濟秩序。只有本著建立新的,平等的國際經濟秩序和新的,全球伙伴關系的思想,各國共同努力,調整現行多邊國際貿易制度與多邊環境條約之間的關系,貿易與環境保護的協調和人類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才能實現,因此發達國家應從技術,資金,人力等方面伸出援助之手,使發展中國家在內外因素的雙重作用,迅速走出生存經濟狀態,提高其參與國際競爭的能力。發展中國家要積極參加國際社會有關貿易與環境問題的會議,爭取與發達國家一起制定公平合理的環境貿易政策,措施,保證其透明度,以免形成新的貿易壁壘,或不利于其本國的環境保護。
最后,尊重各自的國情,區別各國不同的經濟發展狀況,環境保護與自由貿易之間的沖突在許多場合下,其本質上都是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之間的利益沖突關系。作為發達國家,其已經渡過了發展與積累的階段,在經濟上處了二有利地位,因此,在面臨環境危機時,對環境問題有更多的傾向性措施,甚至不惜減慢發展的速度。而在發展中國家,其正在進入艱苦的發展階段,甚至有些國家還在為國民的溫飽問題苦苦掙扎,因此生存才是其第~要事,面對環境問題其往往心有余而力不足。因此,在解決環境保護與自由貿易沖突時,要充分尊重不同國家的實際國情,充分考慮發展中國家的特殊情況。
關鍵詞:科學發展觀;環境保護;發展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在經濟建設方面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人民生活水平得到了大幅度的提高,但是伴之而來的卻是環境的污染,生態的破壞,這在很大程度上已經影響了人們的正常生活,制約了中國經濟社會的發展。新時期我們必須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充分認識環境保護的重要性,以自然規律為準則,以人類的可持續發展為目的,營造生態良好的環境,促進人與自然的和諧發展
一、我國環境惡化造成的嚴重后果
1、巨大的經濟損失。2006年我國《2004年中國環境經濟核算》綠皮書正式公布:2004年因環境污染給我國造成的經濟損失為5,118億元,占當年GDP的3.05%。水污染的環境成本為2,862.8億元,占總成本的55.9%。大氣污染的環境成本為2,198.0億元,占總成本的42.9%。固體廢物和污染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為57.4億元,占總成本的1.2%。如果用現有的治理技術水平全部處理2004年點源排放到環境中的污染物,需要一次性的直接投資約為10,800億元,占全年GDP的6.8%左右。近年來政府雖然投入大量的人力,拿出巨資來對環境進行治理,但依舊難覓“鳥兒水中戲、河邊畜禽滿”蹤跡,由于地方的保護,環境污染事件依舊上演,“青山依舊在,幾度夕陽紅”。
2、環境肆虐著人類的健康。根據衛生部的相關統計數據,2001~2003年出生缺陷歸因于環境污染占新出生兒的25%的;有超過2.7億的城市居民生活在空氣質量不達標的環境中,大約有2.3萬人死于各種呼吸道疾病,1.3萬人死于心臟病;約有3億人每天都在飲用受到污染的水,其中約有1.9億人患病,每年約有3萬兒童死于腹瀉。另據腫瘤專家統計,每年200多萬癌癥患者中,70%與環境污染有關。
3、環境危害影響社會穩定。一是國內由環境污染引發的群眾上訪事件呈顯著上升趨勢,并且每年以30%的速度遞增,致使企民、官民矛盾不斷尖銳化。二是國際上,嚴重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也在影響著我國的國際形象,像日本、韓國認為沙塵暴100%來源于蒙古和中國,還有東南亞一些國家抗議修水電站,破壞了他們的生態等。與周邊國家存在的環境問題處理不好會成為外交摩擦的隱患。
二、用可持續發展的理念,處理好經濟增長與環境保護的關系
(一)環境問題的根源。改革開放三十多年,中國創造了GDP年均增長10%以上的奇跡,然而這種增長是以資源高速損耗和環境的破壞為代價的。全國高利稅企業,排在前面的全是鋼鐵、水泥等高耗能、高污染企業。中國不能再模仿發達國家走“先發展后治理”的老路,所以,當務之急就是樹立科學發展觀,做好環境保護工作,走可持續發展之路。
(二)處理好經濟的可持續發展與環境保護的關系。經濟的發展不能以犧牲環境資源為代價,要為子孫后代著想,為他們留下生存和發展的空間,必須努力保證人與自然的和諧相處,這是實現可持續發展的必要條件。
1、良好的生態環境和充足的自然資源是經濟增長的基礎和條件。經濟增長的最終目的是富民強國,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良好的環境是高質量生活的必要條件,而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既有悖于促進經濟增長的初衷,也不利于人們保持良好舒暢的心情,不利于生產的進行。另外,污染治理和資源短缺不但會制約經濟的增長、甚至制約一些產業的發展,影響經濟增長的質量和效益。
2、經濟增長不足或增長方式不當是造成環境污染、資源枯竭、生態破壞的重要原因。貧困地區毀林開荒、草原過牧、陡坡種糧等是造成水土流失、土地荒漠化的主要原因。粗放式的經濟發展方式把環境成本外部化,不考慮資源更新的速度及生態服務價值,低成本的工業擴張是造成環境嚴重污染和資源浪費、短缺的根源所在。
3、發展經濟要有可持續性。我們在發展的同時,不僅要考慮當代人發展的需要,也要考慮子孫后展的需要,給后代人留下良好的環境條件是我們必須負起的歷史責任。
4、環境問題是發展帶來的也只有通過發展才能加以解決。沒有必要的經濟增長和缺乏改善環境的條件和資金的支持,保護環境就難以奏效。只有在發展經濟的同時重視環境保護問題,才能使問題得到妥善解決。
三、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做好環境保護工作
1、大力發展循環經濟。循環經濟的特點是低開采、高利用、低排放,實現以最小成本獲得最大經濟效益和環境效益。大力推進循環經濟,要把工業與農業、生產與消費、城市與農村以生態鏈為紐帶統籌規劃,建立循環型社會。環境問題的本質就是發展問題,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走出一條科技含量高、經濟效益好、資源消耗低、環境污染少、人力資源優勢得到充分發揮的新型工業化路子,實現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的雙贏,必須大力推動循環經濟的發展。
2、清潔生產指生產過程中要節約原材料和能源,減少排放物的排污量和毒性,同時也要求減少整個生產周期對人的健康和環境的影響?!邦A防污染”是清潔生產的本質特征,傳統生產是一種孤立的、只強調物質生產而忽視環境的生產方式,由于它已延續很長時間,成為傳統習慣,要使這種觀念得以根本轉變,需要不間斷地施以清潔生產意識教育,引導人們轉變傳統生產觀念,讓清潔生產的要求和方式深入人心,成為政府、企業、社會的自覺意識和行為。
3、樹立正確的政績觀和強化環保責任意識。一是領導干部樹立正確的政績觀,必須大興求真務實之風,堅持一切從實際出發,不追求脫離實際的高指標,不盲目攀比;二是不做表面文章,不急功近利;三是必須堅持辦實事,求實效,珍惜民力,不搞勞民傷財的“形象工程”;四是促進經濟增長的同時,切實做到保護環境,把綠色GDP作為考核官員的主要標準。五是強化“保護環境、人人有責”的環保意識,更要成為人們參與環保的自覺實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