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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調整土地規劃的申請精選(五篇)

        發布時間:2023-10-11 17:27:00

        序言:作為思想的載體和知識的探索者,寫作是一種獨特的藝術,我們為您準備了不同風格的5篇關于調整土地規劃的申請,期待它們能激發您的靈感。

        關于調整土地規劃的申請

        篇1

        關鍵詞:土地儲備 土地規劃 土地整理

        中圖分類號:C9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791(2013)03(c)-0219-02

        1 我國的土地儲備機制

        城市土地收購儲備制度,是指由城市政府或政府委托的機構口依照法定程序,運用市場機制,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出讓年度計劃和城市規劃,通過對土地的征用、收購、置換、轉制和到期回收的方式,從分散的土地使用者手中把土地集中起來,進行前期開發后,有計劃地將其投入市場再行出讓的有效配置土地資源行為的制度。

        土地儲備包括土地征購、土地整理和土地出讓,土地收購是指通過征用集體十地、收回閑置土地、調整不合理配置用地和土地置換等行為取得土地使用權,土地整理是指通過統一規劃、統一拆遷、統一配套和統一開發等方式對所收購土地進行的整理與包裝,土地供應則是指根據社會發展、城市規劃和供地計劃而來取向社會公告、開展招商活動、建立土地招標拍賣制度等多種形式出讓土地使用權。

        土地儲備制度,是我國在土地管理方式逐步從計劃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體制轉變,土地利用方式由外延粗放型向內涵集約型轉變的背景下,以經營城市為出發點,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優化土地資源配置為目的,合理運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宏觀調控手段,實現土地資產保值增值。

        1996年,上海市成立了我國第一家土地收購儲備機構—— 上海市土地發展中心;1997年8月杭州市成立了杭州市土地儲備中心;隨后,我國的土地儲備機構在武漢、青島、南通等大中城市紛紛成立。2001年4月30 日,國務院頒布的《關于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的通知》中指出:“為增強政府對土地市場的調控能力,有條件的地方政府要對建設用地試行收購儲備制度”。這樣,土地儲備制度的創新,成了我國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改革的又一重要事件。

        經過近幾年的摸索和發展,全國各城市基本上形成了政府主導。統一儲備、統一拍賣的土地儲備制度:市區范圍內需要盤活的城市存量土地統一由市儲備中心收購,各個用地單位都不能自行招商、轉讓。土地儲備中心按照土地規劃的要求,完成被收購的土地的征地、拆遷,土地整理等前期工作后,將儲備土地納入政府的土地儲備庫,然后由政府按照年度土地出讓計劃以公開招標、掛牌、競價拍賣等方式公開出讓儲備地塊。

        2 土地儲備的收購、整理實踐模式

        (圖1)

        2.1 以市場為導向的土地收購、整理

        廣州市是我國較早實行土地儲備的城市之一,該市的土地儲備工作由市國土房管局下屬的土地開發中心負責。土地開發中心根據廣州市土地利用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結合城市近期建設規劃,通過對全市土地供需狀況的調查,每五年編制一次全市的土地儲備規劃,該規劃報市政府批準后,土地開發中心根據五年規劃制定年度士地開發和出讓計劃;廣州市國上房管局土地開發中心同時對儲備地塊的規劃、開發、出讓引入項目管理模式,讓城市運營商參與地塊的評估、策劃和開發工作,再組織專家評審、優化,然后向社會公示,結合社會各界意見,最終訂出每個儲備地塊的開發建設方案。

        廣州市的土地儲備是以市場化營運模式、項目化管理為導向的運作方式,中心成立了土地儲備前期研究發展部,對所有儲備地塊開展深入的可行性分析和經營策劃,對每一個儲備用地,都先做好策劃、算好賬,使一級市場推出的地塊更加符合市場的需求。但是,如果計劃儲備的土地市場前景不好,投資風險大,政府則會調整土地規劃,直至調整的土地規劃滿足土地儲備的盈利要求。例如,該市的琶洲地區作為城市儲備用地項目,經過前期的項目測算,該區域土地的可出讓建筑面積較少,土地開發資金收支不能平衡。政府即對琶洲地區的規劃方案做出了調整:如某地塊是將原來的5個分地塊整合,把綜合醫院、行政辦公、圖書展覽等諸多功能調整合并為國際學校,原定為旅館業和商務辦公用地的另一地塊因原容積率、高度無法滿足五星級酒店基本建設要求,就將地塊劃分為2個分地塊,并調整提高了地塊容積率。一些開發商提出,珠江新城的地塊出讓面積都比較小,基本都是500平方米、700平方米的小地塊,這樣要造出好的產品比較困難。市土地開發中心就考慮開發商規模開發的要求,在金沙洲、員村等地區推出了一些10公頃以上的大地塊出讓,而且這些地塊的出讓都采用了招標出讓方式,以滿足市場的需求。

        廣州市的土地儲備是“以地生財”、“經營城市”的市場化經營模式,市場引導土地儲備、土地儲備指導土地規劃。在這種模式下,土地規劃變成了保證和提高土地儲備收益的“工具”,土地規劃所確定的城市公共設施用地因為土地儲備的需要而進行調整,往往會造成城市公共空間、公共設施的移址建設或缺失。

        但是,這種以市場為主導的土地儲備方式使廣州市土地開發中心積累了較為雄厚的資金,使得土地儲備中的征地、拆遷、土地平整等前期工作能夠順利開展,土地儲備量較大,2002年廣州市土地開發中心的土地儲備量為9.27平方公里,2003年的土地儲備量達28平方公里左右,其中,可進行土地拍賣的經營性土地約為19平方公里(合190公頃),而廣州市每年的拍賣土地數量約為50公頃到90公頃之間,土地儲備滿足了市場對經營性土地的需求,政府對土地市場和房地產市場具有較強的調控能力,土地儲備、土地拍賣、房地產開發進入了良性循環。目前,廣州市正在制定土地儲備十年規劃,重點加大對新機場、新火車站、大學城周邊、沿江沿線土地儲備規劃的研究,規劃成型經市政府批準后,將指導廣州市未來十年的土地開發。

        2.2 以開發商為導向的土地收購、整理

        土地儲備過程包括土地征購、土地整理和土地出讓。土地儲備實質上是政府壟斷士地一級市場的開發,完成土地整理后,政府通過公開拍賣方式完成經營性土地的出讓。但是,由于一些城市的規模較小、實施土地儲備的資金不足,當有些資金實力雄厚的開發商看中了大片的土地后,政府往往就與一些資金實力雄厚的開發商合作,以土地儲備的名義,由開發商代替政府進行土地儲備的前期整理工作,土地整理完成后,政府通過招標、掛牌、拍賣等方式進行公開出讓,如果價格較低,開發商就直接受讓開發,如果價格較高,開發商就讓其他競拍者取得土地,開發商則獲取土地一級整理開發的地產開發利潤。在這種模式下,政府借開發商的資金實現了城市開發建設的目的,但是,卻減少了土地儲備的收益。而且,這種模式往往是開發商主導土地儲備,開發商根據自己的利益需要隨意地調整儲備地塊的用地性質和容積率等規劃指標,根據自己的利益需要而隨意地調整土地規劃。

        2.3 以土地規劃為導向的土地收購、整理

        土地儲備離不開土地規劃,充分了解土地規劃,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土地儲備部門盲目儲備土地,防止土地儲備部門儲備了城市東邊的用地,實際上城市要用西邊的用地;防止土地儲備部門儲備了很多用地,但是城市這一階段用很少的用地,或者儲備很少的用地,城市發展要求很多的用地,這樣做可以避免不平衡的現象發生,保證了城市的有序發展。土地規劃不能跟著土地儲備走,土地規劃應當指導土地儲備。

        3 用地規劃管理

        3.1 行政管理體制現狀

        由于歷史的原因,我國的土地規劃管理部門在行政管理體制劃分中屬于建設管理部門。因此,全國各個城市的規劃管理部門在行政業務管理上都歸屬于省(自治區)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各省(自治區)的建設廳又歸屬于國家建設部管理。全國各個城市的規劃局大都成立于八十年代后期,甚至,到目前為止,全國有許多城市的規劃管理部門仍然屬于各市建設局(委)下面的一個部門。

        城市用地規劃管理主要是對土地規劃區范圍內規劃建設用地的控制和管理。土地規劃用地管理業務管理上與國土管理有著密不可分的聯系,因此,出于管理的需要,在上世紀九十年代中期,我國許多城市將土地規劃管理部門與國土管理部門合并成“規劃與國土資源管理局”。但是,到了九十年代末,國家成立了國土資源部后,國土管理部門業務上進行了垂直條線管理,各市的規劃國土管理部門又相繼分開,國土管理部門直屬于省級國土部門管理,而土地規劃管理部門仍然是當地政府的一個行政管理部門。在這種行政體制下,當地市政府無權管理土地資源,城市發展所需的用地都必須通過國土管理部門的審批。

        3.2 城市用地規劃管理的法律、法規和管理程序現狀

        城市用地規劃管理是指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項目核發“規劃選址意見書”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即“一書一證”)的行政許可行為,是根據土地規劃法規和批準的土地規劃,對土地規劃隊內的建設項目用地講行規劃選址、明確規劃用地性質,提供規劃設計條件,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等各項管理工作的總稱。核心工作是:確定項目位置、確定項目用地規模、確定項口規劃設計要求。城市用地規劃管理的最終目的是實現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用地控制和城市功能布局。

        城市用地規劃管理的法律依據主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規劃法》、建設部的《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以及各個省(自治區)、市制定的《土地規劃管理技術規定》、經法定程序批準的土地規劃等。《土地規劃法》規定了城市用地規劃管理的程序: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在土地規劃區內進行建設需要申請用地的,必須持國家批準建設項目的有關文件,向土地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定點,由土地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規劃設計條件,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方可向縣級以土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查批準后,由土地管理部門劃撥土地”。《土地規劃管理技術規定》及相關的行業用地規定是土地規劃管理部門確定具體建設項目用地規模的主要依據。

        3.3 城市用地規劃管理存在的問題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制定于1989年,在計劃經濟指導下的《土地規劃法》己經越來越不適應實際管理的需要。

        在管理體制方面,《土地規劃法》規定:“城市詳細規劃由城市人民政府審批:編制分區規劃的城市的詳細規劃,除重要的詳細規劃由城市人民政府審批外,由城市人民政府土地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對于現在的土地規劃管理存在著一個突出的問題,就是自己編、自己審批、自己公布,監督體制不到位。土地規劃隨意性大,調整變化快,“規劃跟著變化走”、“領導一換、規劃就變”的現象比較突出。

        隨著中國改革開放的深入,封閉的計劃經濟開始向開放的市場經濟轉型,土地規劃需對各種利益關系進行協調,因而需要建立磋商機制。隨著生活水平的提高,公眾越來越重視生活的環境和質量,參與意識不斷增強。在這種背景下,公眾參與土地規劃的觀念越來越得到社會大眾的認可。土地規劃越來越需要充分聽取公眾和有關部門的意見,健全專家咨詢制度,強化規劃的強制性和嚴肅性。城鄉規劃許可要嚴格規劃審批規則和程序,建立健全規劃公示制度,減少規劃許可的自由裁量權,保證規劃許可公開透明、高效便民。《土地規劃法》對于公眾參與、專家咨詢方面的問題卻沒有涉及,使得《土地規劃法》無法適應當前土地規劃管理的需要。

        如何切實有效地推動土地規劃決策和實施的民主化,城市的規劃是為誰規劃?“不是為了政績,而是為了老百姓!”,隨著社會的進步和發展,土地規劃的功能己經從原來的技術文件逐步向公共政策的功能進行轉變,原來的《土地規劃法》僅僅是作為指導、規范和執行土地規劃技術文件的法律,而缺少作為公共政策方面的內容。在違法用地、擅自變更現有用地使用性質、變更房屋原來的用途等方面,由于土地規劃法僅僅對違法建設的處理較明確,對于違法用地、違反《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內容的,于利用原有建筑改變用途的處理在《土地規劃法》中都沒有明確法律責任和有效的強制執法手段,僅僅在第三十九條規定:“在土地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而取得建設用地批準文件、占用土地的,批準文件無效,占用的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退回”,這使得土地規劃用地管理缺乏有效的執法依據,實際管理中的執法效果不佳。另外,《土地規劃法》在與房管、工商、土地、建設等方面的法律銜接不夠,土地規劃的法律地位和權威性不夠。這些也給土地規劃用地管理帶來了諸多的不便。

        參考文獻

        [1]周偉林,嚴冀,等.城市經濟學[M].中國建筑工業出版社,2003.

        篇2

            一、案情簡介

            原告海南金峰房地產開發澳大利亞公司以下簡稱“金峰公司”于1993年5月18日向定安縣人民政府、原定安縣國土局申請征地建“金峰富豪花園”和度假旅游項目,同年9月23日定安縣人民政府以定府函1993377號文批復,擬同意安排在定安縣仙溝鎮屯坡建設規劃圖中的第17、18號約160畝土地給該公司,作為興建該項目用地。同年9月27日定安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向原告發出第10號“繳款通知”,該通知要求原告按每畝人民幣1000元向縣土地管理局繳納定金。同年10月22日被告定安縣建設與環境資源局?即原定安縣建設委會員、定安縣土地管理局、定安縣環境資源局以下簡稱“定安建環局”完成了原告金峰公司的用地紅線圖,同年11月給原告發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用地紅線圖。同年12月29日被告向原告送達用地報告通知書,通知內容為,用地面積160畝,按每畝綜合地價款13000元,預收每畝設施費10000元,土地管理費按地價總3%。測繪確權費133元?,以上合計2211680元。原告根據定安縣人民政府辦公室第10號繳款通知及被告的上述通知,分別于10月30日向原定安縣建設委員會繳交了規劃用地管理費與測繪費15120元、同年11月22日向原定安縣環境資源局繳交了項目報建費及環境質量調查費5000元、同年11月22日向原定安縣土地管理局繳交征地款16萬元、1994年2月16日向原定安縣建設委員會預交基礎設施費50萬元,被告一共收到原告各項款項四筆合計人民幣680120元。后來,原告既再也沒有按被告通知要求付清各項款項,同時也沒有證據證明要求被告辦理相關手續而遭被告拒辦,且雙方也一直沒有簽訂土地出讓合同,被告也尚未為原告辦理土地使用權證書。另是,被告安排給原告的建設用地早在1993年7月25日進行了總體規劃和相關建設,完成了三通一平的基礎設施工作?這是眾所周知的事實,無需舉證?。

            后來,由于海南房地產業的急劇下滑,原告再也沒有請求被告辦理相關的用地和建設該項目的手續,被告于2000年5月8日在海南日報上發出通知,限原告及相關單位于2000年5月30日前持有關證據到定安縣國土局處置積壓房地產辦公室辦理相關手續,逾期將按有關規定處理。但原告一直未予理采。2000年12月原告以被告收取其上述款項,從未與原告簽訂土地出讓合同和履行土地出讓行為,雙方的民事法律關系沒有成立,致使原告未能開發該項目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被告雙倍返還定金32萬元、項目報建費及環境質量調查費5000元、基礎設施費50萬元、規劃用地管理費及測繪費15120元,四項共計人民幣840120元,并支付欠款?840120元?的利息441893?63元,同時賠償原告在征地業務活動中各種費用68012元,上述幾項總計1350025?63元。定安縣人民法院以“返還土地征用定金、基礎設施費、土地規劃管理費糾紛”為案由受理了本案。

            據上事實,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沒有證據證明向被告繳交16萬元屬征地定金,依收據應認定原告向被告所交的16萬元為征地款,故原告請求判令被告雙倍返還定金32萬元不予采納。但被告收到原告四筆款項680120元后,至今尚未與原告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原、被告之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十四條“土地使用權出讓應當簽訂書面出讓合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的規定,其行為應認定無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六十一條一款“民事行為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后,當事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給受損失的一方”的規定,判決“被告定安建環局向原告金峰公司返還征地款16萬元、基礎設施費50萬元、項目報建費及環境質量調查費5000元、規劃用地及測繪費15120元,共計人民幣680120元及其銀行利息”。

            一審判決后,被告不服,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主張應適用《海南經濟特區換地權益書管理辦法》的規定,由金峰公司申請換發用地權益書,并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處理結果正確,但上訴人定安建環局與被上訴人金峰公司的土地出讓合同尚未建立,不能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規定。雙方的行為權形成一種債的關系,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08條“債務應當清償。”的規定予以調整,故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問題的提出

            本案二級法院對事實認定和處理結果是一致的,但二審法院卻認為一審法院適用法律不當,應予糾正。根據二級法院對本案事實的認定,筆者認為,本案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施行前,且雙方實施的行為又未屬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房地產管理法施行前房地產開發經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范圍之內,因而有以下二個方面的問題是值得提出共同探討。一是本案案由的確定是否正確。也就是說是一般的“債”的糾紛,還是特殊的房地產糾紛類型的案件。二是本案適用何類法律法規來調整,才能體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三、觀點、及其論據

            〈一〉關于案由的確定正確與否。民事案件的案由,應該說是案件的定性和屬類。最高人民法院?2000?26號文,關于印發《民事案件案由規定?試行?》的通知中規定“第一審法院立案時可根據當事人的起訴確定案由,當事人起訴的法律關系與實際訴爭的法律關系不符合,結案時以法庭查明的當事人之間實際存在的法律關系作出確定案由的依據。”,根據這一規定,筆者認為,一是案由首先是在立案時根據當事人的起訴而確定,但在審理時發現起訴的法律關系與實際訴爭的法律關系不符時,可按結案時認定的法律關系而另確定。二是案由的確定是按當事人實際訴爭的法律關系而確定的。三是案由的確定與調整該案所適用的法律是相關聯的。但多年來一些審判人員重實體處理,忽視案由的確定,致使在適用法律上出現不當。

            1?上述案件的案由,一、二審法院都按立案時確定的“返還土地征用定金、基礎設施費、土地規劃管理費糾紛”來進行審理,一審法院從被告收取原告的上述各類款項是否合法、有否違反國家禁止性規定、是否應予返還來進行審理和適用相關的法律來調整,也就是說原、被告之間繳交和收取上述各費的民事行為是否合法、有效。簡單來說就是一是確認該民事行為是否有效,二是確認應否返還,三是該案不是一般的“債”的關系。因而,一審法院首先認定原、被告之間發生的民事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的規定,確認為無效的民事行為,然后適用《民法通則》第六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進行判決,而并非適用處理一般的“債”的糾紛相關法律進行調整。但筆者認為,一審適用上述法律來判決,這與案件的定性?即案由?是不相符的。

            2?二審法院對該案審理后認為“雙方的行為僅形成一種債的關系”,并適用調整“債”的關系的相關法律進行判決,這一認定與適用法律雖然一致,但根據案件的事實,該案原、被告之間的民事行為并非“僅形成一種債的關系”。值得注意的是,原告是根據被告的有關通知而向被告繳交上述各費的,如果沒有通知,原告憑什么向被告繳交上述各費呢﹖被告方的繳款通知應認定屬合同的格式條款或要約。并非“合同尚未建立”和“僅形成一種債的關系”。雖然,二審法院所指的“合同尚未建立”是指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但一審法院也就是按雙方未建立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而認定該民事行為無效的,并適用相關法律來判決。據此,筆者認為,本案原、被告的行為不應是“僅形成一種債的關系”,二審法院適用調整“債”的關系的相關法律來判決,這與案由的確定和本案事實也是不相符的。

            3?筆者認為:①根據一、二審法院對本案確定的“返還土地征用定金、基礎設施費、土地規劃管理費糾紛”為案由,那么該案的性質應屬侵權糾紛或者不當得利糾紛之類,而既不是一審法院認定的“無效民事行為”,又不是二審法院認定的“僅形成一種債的關系”。因而一、二審法院判決適用的相關法律與本案的性質是不相關聯的。②根據一、二審法院對本案認定的事實,原告金峰公司為建設“金峰富豪花園”項目,按用地程序向被告一是提交了用地申請手續,二是依被告的“繳款通知”向被告繳納了上述相關款項。定安縣人民政府履行辦理了相關批復,被告定安建環局也履行了批項、測繪、規劃和著手征地等工作,并在該規劃區實現了“三通一平”。根據原、被告雙方已完成的上述行為,本案既不屬侵權行為或不當得利的性質,也不屬于一般的“債”的關系,而應屬于特殊的房地產類型糾紛,它所特殊之處就是雙方尚未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便履行了上述義務,并且該行為又不屬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房地產管理法施行前房地產開發經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的四十七個問題范圍之內。綜上所述,筆者認為本案案由應確定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糾紛”。

            〈二〉關于本案的法律適用與社會效果。本案如按“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糾紛”為案由,那么即屬房地產糾紛類型的案件,但本案涉及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行為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施行前,如何正確適用相關法律予以調整,這是關系到如何體現審判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問題。

            眾所周知,在《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實施前,海南的房地產超常規發展,法律滯后,絕大多數房地產開發經營合同和行為,都存在手續不完善問題。特別是在審判務實中,往往又會出現一些背離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裁判。即,一是片面適用法律、機械套用法律條文或法律沒有明確規定而隨意作出違反立法原意的推定或解釋;二是審判結果激化矛盾,造成社會不穩定的后果;三是片面或表面運用事實,放棄本質分析或對事實和證據的認定,離開兩個基本的原則過分追求細枝末節,導致裁判不公。四是雖然有嚴格的法律證明,但裁判結果脫離實際,造成裁判不可執行。因此,筆者認為,審理這類特殊類型的房地產案件,不能只看形式要件,簡單的行為“雙方的行為是無效民事行為”或認為“雙方僅形成債的關系”而判決地方政府部門還款。處理這一特殊類型的房地產糾紛案件,筆者認為:

        篇3

        一、指導原則

        1、科學、規范、可持續發展原則。根據省、市和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指導擴區和調區工作。

        2、集約用地原則。嚴格執行建筑容積率、單位土地面積投資強度、集約用地標準。

        3、產業集聚、特色突出原則。產業發展與市和縣產業定位相結合,與現有產業基礎相結合,與市和縣工業強攻戰的戰略相結合,與環境保護要求相結合。

        二、申報工作程序

        1、由縣發改委牽頭,工業園區管委會負責,國土、建設、環保等相關職能部門密切配合,確定園區擴區和調區四址范圍,完成園區土地集約利用評價,編制好園區產業發展規劃和擴區可行性研究報告并按時報送資料到擴區和調區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2、由擴區和調區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擬文,以縣政府名義向市人民政府申請園區擴區和調區。

        三、調區、擴區規模

        1、調區規模共72.4公頃,2006年工業園區在確定四址范圍時,將較大面積的不適宜建設用地劃入園區范圍內,不可建設用地有72.4公頃(已做土地利用評價報告),需調區至永康工業園。

        2、擴區規模共533.3公頃,其中:一是目前園區已完成開發或正在開發的面積133.3公頃(園區已開發400公頃,減去國家審定批準的面積267.7公頃);二是撫八線、撫吉高速下線和永康工業園結合部位,與新老園區集中連片,規劃面積約400公頃。

        四、工作任務與分工

        由發改委牽頭,工業園區管委會具體負責,工信委、建設局、國土局、環保局、統計局等部門和鄉、鎮、鎮密切配合,完成園區主要經濟指標的核算、園區擴區和調區范圍、園區土地集約利用評價、園區產業發展規劃和擴區可行性研究報告等工作。具體任務及分工如下:

        1、完成園區主要經濟指標的核算(2011年12月30日前完成)

        由統計局牽頭,園區管委會負責配合,完成園區近三年來地區生產總值、工業增加值、財政收入、進出口總額、實際利用外資、單位項目用地產出等主要經濟指標的核算。

        2、完善園區擴區和調區用地相關手續(2012年2月28日前完成)

        園區擴區和調區用地必須符合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園區總體發展規劃和近期開發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建設局牽頭,園區管委會、國土局、鄉、鎮、鎮等單位配合,確定園區擴區和調區四址范圍;園區管委會根據擴區和調區范圍,會同建設局完善園區總體發展規劃;國土局積極推進土地規劃調整工作,確保擴區和調區的用地符合土地規劃要求。

        3、完成園區土地集約利用評價工作(2012年3月30日前完成)

        通過開展土地集約利用評價,完成對園區土地及社會經濟狀況等的基礎調查、土地集約利用程度的分析評價、土地集約利用潛力的測算,全面掌握園區土地集約利用狀況,促進園區土地集約高效利用,推動園區土地利用管理基礎信息建設,提高園區用地管理水平,為園區擴區和調區升級審核、動態監控及制定有關政策提供依據。園區土地集約利用評價由國土局、園區管委會負責完成。

        4、完成園區產業發展規劃編制工作(2012年3月30日前完成)

        園區產業發展規劃要充分利用園區優越的環境和區位優勢,走集約開發、優化結構、產業升級、綠色環保的發展路線,將園區規劃建設成為產業布局合理、環境優美、生態良好、經濟輻射帶動能力強的現代化生態型新型工業城區。工信委牽頭,組織發改委、科技局等單位根據我縣產業布局,結合園區實際,提出園區產業發展方向;園區管委會根據產業發展方向,負責編制產業發展規劃。

        5、完成擴區和調區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工作(2012年4月30日前完成)

        由國土局牽頭,園區管委會負責配合,在分析工業園區擴區和調區的可行性和必要性的基礎上,編寫擴區和調區可行性研究報告。

        6、完成擴區和調區范圍區域內的環評工作(2012年5月30日前完成)

        由環保局牽頭,園區管委會負責配合,完成園區擴區和調區區域環評工作,包括完成擴區和調區區域的環境影響評價大綱和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的編制及評審、報批工作,并通過省環保主管部門的審查。

        7、編寫園區擴區和調區申請報告

        確定園區擴區和調區范圍以及完成園區土地集約利用評價、園區產業發展規劃和擴區調區可行性研究報告等工作后,由擴區和調區領導小組辦公室整理、匯總,并編寫園區擴區和調區申請報告后報縣政府,最后由縣政府上報市人民政府。

        五、工作要求

        1、提高思想認識

        園區擴區和調區是縣政府為落實科學發展觀,實施振興現代工業經濟戰略,加快產業發展平臺建設,推進園區自主創新和體制機制創新,提升園區的發展水平,促進縣經濟社會的重大舉措,各相關單位要提高思想認識,把思想認識統一到園區擴區和調區的要求上來。

        2、加強領導

        縣政府成立工業園區擴區和調區工作領導小組。

        3、加強與上級主管部門聯系與溝通

        縣發改委、園區管委會、工信委、建設局、國土局、科技局和環保局等職能部門加強與省、市主管部門的聯系與溝通,匯報園區擴區和調區的進展情況,爭取園區擴區和調區工作得到上級主管部門的支持。

        篇4

        一、規范項目審批制度

        所有新開工項目,都要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要求,辦理項目備案、核準或審批等手續。全縣的項目審批,由縣發改委和經貿委根據國家、省劃分的權限負責辦理,其他任何單位、部門不得進行項目審核。

        二、嚴格執行國家產業政策

        新開工項目必須符合國家相關產業政策。根據全縣產業發展規劃,鼓勵新上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有利于產業結構調整、實現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目標的項目,有利于資源綜合利用保護、改善生態環境的項目,有利于技術創新、形成新的經濟增長點的項目,有利于促進產業技術進步、提高產業競爭力的項目。限制新上生產工藝落后、不利于產業結構優化升級、低水平重復建設的項目。禁止新上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嚴重浪費資源、污染環境、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以及國家需要淘汰的落后工藝技術裝備和產品的項目。

        三、嚴格項目審核程序

        (一)項目備案程序

        凡屬備案審核范圍的項目,按屬地原則,由項目單位填寫項目備案申請表,向當地投資主管部門(發改委或經貿委)申請備案(其中:化工項目需向市(含市級)以上投資主管部門申請備案);通過備案的項目,憑項目備案通知書分別到規劃、國土資源、環保、建設等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后,方可開工建設。

        (二)項目核準程序

        凡符合《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的項目,應按下列程序辦理項目核準手續:

        1、項目單位委托具備相應工程咨詢資格的機構編制項目申請報告,并分別向規劃、國土資源、環保部門申領規劃選址意見、用地預審意見和環境影響評價批復意見;

        2、具備上述材料后,向發展改革委申請項目核準文件;

        3、憑項目核準文件,到規劃、國土資源、建設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后,方可開工建設。

        (三)項目審批程序

        凡需進行審批的項目,應按下列程序辦理有關手續后開工建設。

        1、向投資主管部門報送項目建議書申請立項;

        2、憑立項批文委托具備相應工程咨詢資格的機構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并分別向規劃部門申領項目選址意見書或規劃設計條件,向國土資源部門申請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意見,向環保部門申領環評批復;

        3、向發改委報批可行性研究報告;

        4、項目單位取得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后,委托具備相應工程咨詢資格的機構編制項目初步設計及工程概算書報發改委審批;

        5、依據批復的初步設計,到規劃、國土資源、建設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后,方可開工建設。

        四、完善項目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牽頭新開工項目在項目核準、備案或審批后至開工前的跟蹤指導,監督和協助完成各項目審核工作。會同經貿、國土資源、環保等部門建立部門間信息互通制度,將辦理的項目審核、供地審批、環保審批等批復文件相互抄送,并抄送統計部門。建設部門辦理的施工許可證發放情況按月匯總表、統計部門新開工項目統計表要抄送發展改革、經貿、國土資源、環保等部門。要進一步完善項目備案、核準、審批等方面檔案管理,并將各類審批的最后批復文件在施工現場進行公示,接受社會各界和群眾監督。

        篇5

        為深入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簡稱《土地管理法》),進一步規范國有農場土地管理,正確引導農場廣大干部職工依法、合理、節約集約使用土地,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進一步理順地方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與農場土地管理機構的關系,充分發揮土地管理法定職能作用

        (一)國有農場設置土地管理機構,行政上接受農墾系統領導,業務上接受縣級以上國土資源部門領導,實行雙重領導、雙向負責的管理體制。

        (二)農墾系統土地管理機構納入全市國土資源管理體系。農場土地管理機構和地方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主動加強溝通聯系,共同搞好農場土地管理工作。

        (三)縣級以上地方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對轄區內國有農場土地的土地利用規劃、建設用地審批、土地登記發證和土地執法監察等環節實施統一管理。國有農場土地管理機構負責場區土地管理事務,其主要職責是:

        1、宣傳、貫徹和執行國家、省有關土地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以及地方性土地管理的文件、規章。

        2、協助當地人民政府做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有關專項規劃的編制和調整工作,監督檢查場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有關專項規劃的實施情況。

        3、負責場區土地資源變更調查、土地登記發證和土地變更登記的調查、審核呈批工作;協助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做好場區內的地籍測繪工作。

        4、承辦場區內建設用地、臨時用地的審查報批工作。

        5、監督檢查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和政策在本場區內的貫徹實施。開展土地巡查監察,及時制止土地違法行為;協助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查處土地違法案件。

        6、協助地方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做好土地分等定級和土地資產評估及管理工作。

        7、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辦理場區內發生的土地事項,調解土地糾紛。

        8、承辦地方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委托辦理的其它土地管理業務。

        二、加強農場土地規劃管理,嚴格實施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四)國有農場要在地方縣級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指導下,根據國家批準確定的方針、任務、計劃、指標和茂名市以及有關縣(市、區)、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結合農場的實際,依法編制農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對場區土地實施用途管制。

        (五)農場內單位和個人使用的所有土地,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

        (六)依法合理使用國有農場土地。非農建設確需使用農場土地搞建設的,必須依法辦理審批手續,并依法給予補償和安置,不得強行劃轉國有農場土地。

        (七)國有農場土地開發利用和建設用地,由茂名市國土資源局按照省下達的建設用地年度計劃,安排一定的用地指標以解決國有農場的用地需求。

        (八)農場的各項建設應按照經依法批準的規劃實施,依法向當地縣級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申辦審批手續和用途變更手續。

        三、完善農場建設用地審批制度,規范審批程序

        (九)國有農場一切非農建設用地,必須依法報經縣級人民政府批準,經營性用地按出讓方式供地。

        (十)農場單位使用場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建設辦公場所或興辦企業,或與其他單位、個人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形式共同舉辦企業的,應當持有關批準文件向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十一)農場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經農墾部門審核,向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十二)農場單位非農建設用地審批程序是:農場單位憑建設項目批準文件、農場國土和有關規劃部門核準的規劃平面圖、填寫《茂名農墾企事業單位申請建房用地呈批表》經農場領導審核同意,報茂名農墾局土地管理部門審核后,由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審批用地手續,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十三)場外單位、個人使用農場建設用地,一律按國有土地有償出讓方式取得。辦理程序是:憑建設項目的批準文件和當地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關于建設項目選址用地的文件,以及有關圖件資料,向農場提出申請用地報告,經農場上級主管部門核準后,再到當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土地出讓手續,報當地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十四)農場居民使用農場土地建房,必須符合場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場區居民點建設規劃,并盡量利用原有宅基地、空閑地、荒地、閑置地,或拆舊建新,嚴格控制占用耕地。嚴禁在膠林、溝谷、河堤、道口、水庫下游、高壓線附近、陡崖下建筑相關設施。

        (十五)嚴格農場居民住宅用地申請條件。堅決貫徹“一戶一宅”的法律規定,農場居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省規定的標準。大力提倡農場居民建設公寓式住宅。

        (十六)農場居民建設住宅使用本場土地的,由農場居民提出用地申請,經生產隊同意,經本場審核報茂名農墾局核準后,報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呈同級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場居民將原有的住房出賣、出租或贈與他人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得批準。

        (十七)已參加房改,并已分到配套伙房或者房改享受面積不夠需增擴用地面積的職工,必須依法辦理用地手續并經批準后才能動工建設。

        (十八)原安置在農場的歸、難僑胞使用農場土地建住宅的,免繳各種規費;原安置在農場的水庫移民及其子女使用農場土地建住宅的,按茂府辦[*]31號文《關于減免水庫移民改危建房用地收費的通知》要求辦理。

        (十九)城鎮規劃范圍的農場土地,必須通過出讓或劃撥方式取得,通過出讓取得的應按規定繳交出讓金。

        (二十)健全農場宅基地管理制度。在農場宅基地審批過程中,農場土地管理機構要做到“三到場”。即:受理宅基地申請后,要到實地審查申請人是否符合條件、擬用地是否符合規劃等;宅基地經依法批準后,要到實地丈量批放宅基地;居民住宅建成后,要到實地檢查是否按照批準的面積和要求使用土地。

        四、加強農場土地登記發證工作

        (二十一)國有農場的一切土地(包括耕地、園地、林地、草地、荒地、水域、灘涂、建設用地等),屬于國家所有,農場取得規定的使用權。凡歷史上業經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建場規劃和用地的、進行土地調整已簽訂協議的、符合《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的,均應予以維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侵(搶)占國有農場土地。

        (二十二)國有農場土地凡符合權屬來源合法、界址清楚、面積準確三個條件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及時辦理土地登記發證手續;對有爭議的土地,調處一宗,登記發證一宗。

        (二十三)農場居民宅基地要登記發證到戶,內容規范清楚,切實維護農場居民的合法權益。要加強農場居民宅基地的變更登記工作,變更一宗,登記一宗,充分發揮地籍檔案在宅基地監督管理上的作用,切實保障“一戶一宅”法律制度的落實。要依法、及時調處宅基地權屬爭議,維護社會穩定。

        五、加強土地執法監察,依法保護國有農場土地資源

        (二十四)進一步健全和完善農場土地動態巡查制度,切實加強農場建設用地的日常監管,及時發現和制止各類土地違法行為。要重點加強城鄉結合部農場居民宅基地的監督管理,嚴禁城鎮居民在農場購置宅基地,嚴禁為城鎮居民在農場購買和違法建造的住宅頒發土地使用證。

        (二十五)堅決制止非法侵占國有農場土地行為,加強對土地違法行為的監督檢查。對侵占國有農場土地的不法分子,要堅決依法查處;對非法占用國有農場土地的,要堅決返還;對破壞國有農場財產、挑起事端的,必須堅決予以打擊;對違反法律規定程序將國有農場所屬土地確定給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要按照有關規定對直接責任人進行嚴肅處理。

        (二十六)依法依規妥善處理農場單位或個人建房用地的歷史遺留問題。

        1、*年《廣東省農墾國有農場土地管理暫行辦法》(粵國(法規)字[*]109號)廢止前,農場單位、個人建房用地憑農場用地批準文件資料,可到當地國土資源管理機關申辦劃撥《國有土地使用證》。今后土地轉讓的,需按規定補交出讓金。

        2、自《廣東省農墾國有農場土地管理暫行辦法》(粵國土(法規)字[*]109號)廢止之日起至*年6月30日止,農場單位、個人建房用地憑農墾用地批準文件資料,可到當地國土資源管理機關補辦建房審批手續,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場外單位、個人使用農場土地從事非農建設的,須到當地國土資源管理機關補交土地出讓金和補辦建房審批手續、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

        (二十七)加強土地監察機構隊伍建設。建立完善農場、分場、生產隊、生產崗位的土地執法監察網絡,落實土地執法監察責任制。

        (二十八)做好農場土地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提高依法管地用地的自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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