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10-11 17:26:56
序言:作為思想的載體和知識的探索者,寫作是一種獨特的藝術,我們為您準備了不同風格的5篇法治意識形態,期待它們能激發您的靈感。
一是增強主流意識形態網絡傳播效能,不斷健全主流意識形態網絡傳播長效機制。
要優化主流意識形態網絡傳播平臺。積極推動傳統主流傳媒機構的網絡化轉型,準確界定主流傳媒機構在網絡空間中的權責與功能,有效解決主流傳媒機構“不能發聲”與“亂發聲”的問題;積極推動主流傳媒機構之間實現優勢互補與強強聯合,依托新華網、人民網等主流媒體打造一批在國內外具有廣泛網絡影響力和話語權的傳媒集團;允許官媒與私媒交叉持股,推動國有資產入股私媒,引導私媒的價值取向與輿論導向。
要鞏固主流意識形態網絡傳播陣地。經營好一批內容豐富、品味高雅、生動活潑、為人民大眾所喜聞樂見的主流意識形態新聞網站與公眾賬號;打造一批培育、弘揚與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中國夢、“四個全面”、“一帶一路”、合作共贏等網絡主題活動陣地,不斷豐富活動內容與形式,積極引導網民,特別是青少年網民常態化參與。
二是加速推動網絡空間意識形態治理法治化,積極探索構建網絡空間意識形態治理法治體系。
構建網絡空間意識形態治理法規體系。科學立法是善治之基,要在法律的立、改、廢三個方面把好關。立,就是要結合新形勢、新要求填補網絡意識形態領域立法空白,增強網絡意識形態法律法規的針對性與可操作性;改,就是要對現有法律法規進行補充和修改,增強現有法律法規的網絡普適性與解釋力;廢,就是要廢除過時的網絡意識形態法律法規條款,增強網絡意識形態法律法規的現實性。
構建網絡空間意識形態治理執法體系。嚴格執法是法治的關鍵環節,要培育一批素質過硬、愛崗敬業、公正廉潔的網絡意識形態執法隊伍;要規范網絡執法過程,細化流程、環節、步驟的實施要求,增強網絡執法的透明度;要搭建跨部門、跨地區、跨領域的綜合執法平臺,增強執法過程的協同性等。
三是全方位構筑網絡意識形態風險預警體系,形成預警模型、預警機制、預警支持系統三位一體的預警網絡。
要建立網絡意識形態風險預警模型。關鍵在于科學設計網絡意識形態風險預警指標體系,合理劃分預警等級,實現預警指標與預警等級的有序銜接。
要建立網絡意識形態預警機制。網絡意識形態安全風險預警是一個由發現警情、尋找警源、分析警兆、預報警度四個環節所組成的動態過程,每一環節承擔特定功能,缺一不可。
要建立網絡意識形態安全風險預警支持系統。網絡意識形態安全風險預警支持系統,包括網絡意識形態安全風險預警硬件設施、信息員、監測軟件、評估系統、評估專家等要素,都要落實到位。
四是積極推進網絡意識形態工作與時俱進,敢于突破常規,革新思路,研究新問題,開拓新境界。
要敢于沖破學科束縛,推動網絡意識形態工作跨學科落地落實。網絡意識形態工作的本質是意識形態工作,其特殊性在于網絡環境的特殊性。從計算機學科視角探索網絡意識形態工作的手段、方式與路徑,不失為一條新思路。
要順應網民大眾的利益和呼聲。網絡意識形態工作的對象是網民大眾,其成敗與否在于能否獲得網民大眾的支持與信任。開展網絡意識形態工作,要不斷改革創新工作方式方法,積極在生動性、對象化、貼近性方面多下功夫。
無庸贅言,經濟,從來都不是,也不可能是單純的經濟問題。經濟作為一切利益的根本,決定了它必然與政治、文化等種種問題相互糾纏。歷史上,解決經濟利益最常用的手段是政治,尤其是武力政治。其結果,往往極大地破壞經濟,為任何一方所不愿。畢竟,無產者失去的,只能是鎖鏈。由此產生了GATT,繼而WTO,所期望的,正是通過法律體制,給全球資源的開發和經濟利益的分配帶來和平。如果說,人權突破的,是國家的政治主權,WTO法律突破的,則是國家的經濟主權。
WTO法律體制有可能為世界資源的開發和經濟利益的分配找到和平的出路,因為法律制度作為民主的基礎,為人們所共同接受。中美之間意識形態最主要的對立,表面是民主,實質是法治。因為民主的形式多種多樣,但民主的核心卻只有一個,那就是法律制度。非選舉制、三權分離國家不一定非民主。但非法治國家則不可能民主。美國利益集團關心中國法治,因為法治為突破中國經濟主權鋪平道路。美國民眾關心中國法治,因為他們相信法治保障生命、自由和財產。選舉制國家中,利益集團操縱意識形態,必須首先操縱民眾的認識。指責中國缺乏法治,是博取民眾廣泛認同的捷徑。而缺乏法治的證據之一,是完全用政治代替法律。
我們一直認為“在權利與義務基本平衡的基礎上加入WTO”,因此,紡織品國際貿易受挫,要么是我們利益平衡的結果,要么是其它成員對規則的濫用。如果是前者,平靜面對其它成員的貿易限制是正確的態度。如果是后者,利用法律維護本國的經濟利益是應當采取的行動。采用法律手段可能因意識形態因素而影響政治、文化和其它經濟領域的正常往來,但任憑其它成員對中國紡織品特別保障措施條款的濫用,則可能成為我們對WTO法律體制缺乏信任的標志。國際事務中完全相信法律是幼稚的,但WTO體制下表現出對法律的不信任則是危險的,尤其是在利益集團企圖操縱意識形態的情況之下。民眾以法律理性看待歐美WTO訴訟,因為他們不懷疑這兩個訴訟主體實行的法律制度。如果我們懷疑WTO的法律體制,完全用政治方式代替法律途徑,就將很難期望我們的行為不被誤解,民眾的意識形態不被利益集團所操縱。由此看來,即使短期之內,中國與其它WTO成員之間的WTO訴訟,會因民眾的泛意識形態思想,而影響到中國與這些成員政治、文化和經濟的正常交往,只有在不斷啟動WTO法律程序的過程之中,我們才有可能樹立一個法治的國際形象,最終去意識形態化,恢復民眾,包括WTO“法庭”的仲裁者,對中國與其它WTO成員貿易糾紛的平常心態。
具體到中美之間的紡織品貿易摩擦,由于中國紡織品特別保障措施條款用語松散,加之我們遲遲不尋求WTO法律體制澄清其正確運用,使美國自2003年首次啟動該條款以來,對該條款的運用越來越偏離WTO的紀律約束。這給予中國在國際上樹立一個依照WTO法律規則開展正常貿易的良好機會。必須看到的是,已經成為“世界工廠”的中國,貿易爭端“不可避免、無法轉移”,因為中國經濟結構縱深大,產業升級困難,貿易摩擦很難轉移它國。中國與其它WTO成員,尤其是歐美之間的貿易糾紛,短期解決幾乎不可能,甚至會愈演愈烈。在這種情況下,完全依靠雙方協商解決貿易糾紛,不僅將使我們越來越陷入經濟被動,同時還將使我們喪失國際貿易去意識形態化的良機,最終陷入政治上的被動。
刑法學是法學中一門傳統學科,尤其是在中國,由于法起源于刑,中國古代刑律極為發達。在法學中,最初獲得話語壟斷權的就是所謂刑名之學。可以說,刑名之學是中國古代律學的雛形。在律學中,也大多是對刑法規范的注釋,因而刑法學歷來是我國法學中的顯學。當我進入刑法學這一研究領域的時候,明顯地注意到刑法學知識具有未分化的特征。例如, 我國權感刑法教科書將刑法學界定為是以刑法為研究對象的科學,認為按研究的方法,可把刑法學分為沿革刑法學、比較刑法學和注釋刑法學。沿革刑法學主要是從歷史發展角度來研究歷代刑法制度的發生和演變;比較刑法學主要是對不同法系、不同國家的刑法進行比較研究。闡明其利弊得失和異同之點;注釋刑法學主要是對現行刑法逐條進行分析注釋,并給以適當理論概括。我國刑法學不是簡單地歸屬于這種分類中的哪一種,而是以研究我國現行刑法為主,同時也適當進行歷史的和比較的研究。60這樣一種綜合的刑法學理論不可避免地具有顯淺性,缺乏應有的專業規范。有鑒于此,我提出專業槽與理論層次這兩個觀點。在《刑法哲學》一書的后記中,我指出:刑法學是一門實用性極強的應用學科,與司法實踐與著直接的關聯。然而,學科的實用性不慶當成為理論的淺露性的遁詞。作為一門嚴謹的學科,刑法學應當具有自己的“專業槽”。非經嚴格的專業訓練,不能隨便伸進頭來吃上一嘴。當然,我們并不反對在刑法學理論層次上的區分,由此而形成從司法實踐到刑法理論和從刑法理論到司法實踐的良性反饋系統。但現在的問題是:理論與實踐難以區分,實踐是理論的,理論也是實踐的,其結果只能是既沒有科學的理論也沒有科學的實踐。61在上述論斷中,專業槽的觀點在我國刑法學界引起了較大反響,而理論層次的觀點則未能充分引起重視。其實,專業槽的建構是不能離開理論層次的區分的,而這種理論層次的區分,關鍵在于對刑法概念的多元界定。
對于刑法學理論層次上的區分,我在《刑法哲學》的結束語中,提出可以把刑法哲學分為自然法意義上的刑法哲學與實定法意義上的刑法哲學,認為刑法也有實定法意義上的刑法與自然法意義上的刑法之分;同樣,刑法哲學也有實定法意義上的刑法哲學與自然法意義上的刑法哲學之別。以實定法意義上的刑法為研究對象,揭示并闡述罪刑關系的內在規律并將其上升為一般原理的刑法哲學,就是實定法意義上的刑法哲學。而力圖回答為什么人類社會里要有刑罰或刑法、國家憑什么持有刑罰權、國家行使這一權力又得到誰的允許這樣一些處于刑法背后的、促使制定刑法的原動力,被日本刑法學家西原春夫稱之為刑法的基礎要素或者根基的問題的刑法哲學,可以稱之為自然法意義上的刑法哲學。62其實,上述自然法意義上的刑法哲學才是真正的刑法哲學,而實定法意義上的刑法哲學只不過是刑法哲學才是真正的刑法哲學,而實定法意義上的刑法哲學只不過是刑法法理學而已。這種刑法法理學也可以稱為理論刑法學,但絕不能稱之為刑法哲學。因此,當我出版了《刑法的人性基礎》(中國方正出版社1996年初版、1999年再版)和《刑法的價值構造》(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這兩本認為是真正意義上的刑法哲學著作以后,才更加明確地認識到這一點。在《刑法的價值構造》中,我對刑法的應然性與實然性進行了相關考察,認為刑法學之科學性的一個重要標志,就在于基于其實然性而對其應然性的一種描述。它表明這種刑法理論是源于實然而又高于實然,是對刑法的理論審視,是對刑法的本源思考,是對刑法的終極關懷。刑法的應然性,實質上就是一個價值問題。刑法的價值考察,是在刑法實然性的基礎上,對刑法應然性的回答。刑法的應然性,使刑法的思考成為法的思考,從而使刑法理論升華為刑法哲學,乃至于法哲學。法是相通的,這是重要是指基本精神相通。而刑法的應然性,使我們更加關注刑法的內在精神,因而能夠突破刑法的桎梏,走向法的廣闊天地。因此,我把自己的研究分為兩個領域:刑法的法理探究――刑法的法理學與法量的刑法探究――法理的刑法學。63這里刑法的法理學,其義自明。而法理的刑法學,則出于本人杜撰,其實也就是所謂刑法哲學。
在《刑法哲學》一書的前言中,我得出這樣一個結論:從體系到內容突破即存的刑法理論,完成從注釋刑法學到理論刑法學的轉變。現在看來,“轉變”一詞不盡妥當與貼切,而應當是“提升”。當時,我主要是有感于刑法理論局限于、拘泥于與受擎于法條,因此以注釋為主的刑法學流于膚淺,急于改變這種狀態,因而提出了從注釋形法學到理論刑法學的轉變問題。由于轉變一詞具有“取代”與“否定”之意蘊,因而這一命題就失之偏頗。64如果使用“提升”一詞,就能夠以一種公正的與科學的態度處理刑法哲學與刑法解釋學的關系;兩者不是互相取代,而是互相促進。刑法解釋學應當進一步提升為刑法哲學,刑法哲學又為刑法解釋學提供理論指導,兩種理論形態形成一種良性的互動關系。從功能上看,刑法哲學與刑法解釋學是完全不同的,刑法哲學的功用主要表現在對刑法存在根基問題的哲學拷問上,從面進一步夯實刑法的理論地基,并從以應然性為主要內容的價值評判上對刑法進行理性審視與批判。盡管它對立法活動與司法活動沒有直接關聯,但對于刑事法治建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刑法解釋學的功用主要表現在對刑法條文的詮釋上。在大陸法系國家,刑法典是定罪量刑的主要根據,因而對刑法條文的理解,就成為司法活動的前提與根本。在這種情況下,刑法解釋學的研究成果對于司法活就具有了直接的指導意義,它影響到司法工作人員的刑事司法活動。如果我們能夠以一種公允的態度對待刑法哲學與刑法解釋學,使兩種理論各盡所能與各得其所。這對于刑法理論的發展來說,善莫大焉。
刑法解釋學是一種對法條的解釋,是以規范注釋為理論載體的。那么,刑法解釋學是否具有科學性呢?這里首先涉及對立法原意的理解,即立法原意是主觀的還是客觀的?因為,法律解釋無非是對立法原意的一種闡釋。如果立法原意是主觀的,是立法者之所欲――在法條中所想要表達的意圖,那么,刑法解釋學就成為對立法意圖的一種猜測與揣摸,因而其科學性大可質疑。只有立法原意是客觀的,是立法者之所言,――體現在法條中的立法意蘊,刑法解釋才有可能立足于社會的的客觀需要,基于某種主體的法律價值觀念,揭示法條背后所蘊藏的法理。更為重要的是,某門學科的科學性,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其所采用的研究方法是否科學。在刑法解釋學中采用的主要是注釋的方法,當然注釋方法本身又是多種多樣的,其中采用最多的是分析的方法,即關注于法律規則的內部結構,以經驗和邏輯為出發點對法律術語和法律命題進行界定和整理,去除含混不清、自相矛盾的成分。65由此可見,法律解釋是使法律更為便利地適用的科學方法,只要使這種解釋能夠推動法律適用,就是發揮了其應有的作用。刑法解釋學不僅應當,而且能夠成為一門科學。
刑法解釋學或曰注釋刑法學是否以刑法規范為研究對象的規范刑法學的全部內容。換言之,刑法法理學與刑法解釋學是否可以等同,這是我所思考的一個問題。我認為,刑法法理學與刑法解釋學應當加以區分。雖然兩者都研究刑法規范,但關注的重點有所不同:刑法法理學揭示的是刑法規范的原理,而刑法解釋學揭示的是刑法規范的內容。刑法解釋學應當堅守的是“法律不是嘲笑的對象”(Lex non debet esse ludibrio)的立場。66在刑法解釋學的語境中,法律不是被裁判的對象,而是被研究、被闡釋,甚至被信仰的對象。通過解釋,使刑法規范的內容被理解、被遵行、被適用。由此可見,刑法解釋學是與司法相關的,是站在司法者的立場上對待刑法。刑法法理學雖然也以刑法規范為研究對象,但它所揭示的是刑法法理。這種刑法法理蘊含在刑法規范背后的,對刑法規范起評價作用的基本原理。這里的法理是相對于法條而言的,法條是刑法規范的載體。而法理雖然依附于法律,但又往往具有自身的獨立品格。因此,如果說形法解釋學揭示的是刑法規范之所然;那么,刑法法理學闡述的是一種自在于法條、超然于刑法規范的法理,揭示的是刑法規范之應然。因此,刑法法理學不以法條為本位而以法理為本位。在這種以法理為本位的刑法學理論中,刑法的學科體系超越刑法的條文體系,刑法的邏輯演繹取代刑法的規范闡釋。因此,這種刑法法理不再以刑法條文為依據,獲得了理論上的自主性。這個意義上的刑法學,是一種本體刑法學。在我國刑法學界,大量的是滲雜著某些理論內容的刑法解釋學,嚴格意義上的刑法法理學著作尚付厥如。換言之,還不存在刑法法理學與刑法解釋學的理論分層。正因為如此,在一些刑法著作中,時常發生語境的轉換,由此帶來理論的混亂。例如,為證明某一理論觀點正確,常引用某一法條作為論據;為證明霜一法條正確,又常引用某一理論觀點作為論據。這種在理論與法條之間的靈活跳躍,完全是一種為我所用的態度。問題在于:在刑法解釋學的語境中,法律永遠是正確的,需要通過理論去闡釋法條。而在刑法法理學的語境中,法理是優先的,是法條存在的根據,因而可以評判法條。如果這兩種語境錯位,則只能使刑法法理學與刑法解釋學兩敗俱傷。因此,除刑法法哲學是對刑法的價值研究以外,刑法法理學與刑法解釋學雖然同屬規范刑法學,又可以區分為兩個理論層次。每一個刑法研究者,首先必須明確自己是在上述三種刑法理論形態中的哪個語境說話,遵循由該語境所決定的學術規范。
在刑法學中,除對表現為價值與規范的的刑法研究以外,還存在法社會學的研究。這種對刑法的社會學研究,可能形成刑法社會學的知識體系。67我認為,刑法社會學的知識體系主要表現為采用社會學方法對刑法的兩個基本內容――犯罪與刑罰進行研究而形成的犯罪學與刑罰學上。犯罪學位為一門獨立學科上刑事法學中占有一席之地,這是眾所周知的。刑罰學能否成為一門獨立學科以及其學科屬性如何,是一個有待研究的問題。在我看來,無論是犯罪學還是刑罰學,都是對規范性事實――犯罪與刑罰的經驗性、實證性研究。以犯罪為例,作為刑法學的研究對象,犯罪是一種法律現象,是法律所規定的犯罪。而作為犯罪學的研究對象,犯罪是一種社會現象,是社會上客觀存在的犯罪。正因為存在著上述研究對象上的差別,兩者采取的研究方法是各不相同的。刑法學,這里主要是指規范刑法學,采取的是規范分析的方法。規范分析主要是圍繞著法律規范刑法學,采取的是規范分析的方法。規范分析主要是圍繞著法律規范進行的注釋,因而規范分析的方法。規范分析主要是圍繞著法律規范進行的注釋,因而規范分析離不開注釋,并且這種注釋是以法律規范為對象而展開的。在規范刑法學中,通常建構犯罪構成要件,使刑法關于犯罪的規定實體化,從而為認定犯罪提供理論根據。而事實分析,是將犯罪作為社會現象,采取實證分析方法闡明其存在的性質、功能和原因。例如,法國著名學者迪爾凱姆指出,犯罪作為一種社會現象,雖然表現為對社會規范的違反,但它又不是單純地由社會規范所決定的,而是與一定的社會結構與社會形態相關聯的,可以說是一種正常的社會現象,甚至有著積極的社會作用。68這種對犯罪的社會學分析所得出的結論,是不可能從犯罪的規范分析中得到的,從而使我們大大地加深了對犯罪這種社會現象的理解。意大利著名學者菲利也采用社會學方法對犯罪現象作為分析,是一種超規范的分析。當然,菲利在注重犯罪的事實分析的同時,對犯罪的規范分析大加鞭韃,這表現了其理論上的偏頗。例如菲利指責刑事古典學派把犯罪看成法律問題,集中注意犯罪的名稱、定義以及進行法律分析,把罪犯在一定背景下形成的人格拋在一邊。菲利指出,除實證派犯罪學外,迄今為止沒有科學的標準,也沒有對事實做有條理的搜集,更缺乏各種觀察和引出結論。只有實證派犯罪學才試圖解決每一犯罪的自然根源以及促使犯罪行為產生的原因和條件的問題。69在此,菲利把刑法學的規范分析與犯罪學的事實分析對立起來。實際上,這兩者在兩種學科語境中是可以并存的,并且不可互相替代。除犯罪學以外,對刑罰的社會學研究也是可能的,由此形成刑罰學。刑法學研究的是法定的刑罰及其制度,主要對法定刑罰及其制度進行規范分析。而刑罰學作為一門實證學科,主要對法定刑罰及其制度進行規范分析。而刑罰學作為一門實證學科,它不以法定刑罰為限,而是研究廣義上的刑罰,即作為犯罪的法律效果的各種刑事措施。更為重要的是,在研究方法上,刑罰學對刑罰研究采用的是社會學的分析方法,其特征在于以刑罰的經驗事實為基礎,加以實證的研究。例如,刑法解釋學對死刑的研究,一般是論述死刑的適用條件及其執行制度,這是對死刑的規范分析。即使是刑法法理學對死刑的研究,大體上也限于對死刑利弊的分析與死刑存廢的論證。而死刑的社會學分析,則是對死刑存在的社會基礎的論述,例如德國學者布魯諾 賴德爾《死刑的文化史》一書,雖然名為文化史,實際上包含了對死刑的深刻的社會學分析。通過這種分析,賴德爾得出結論:從死刑的沿革來看,要求死刑的呼聲不是來自追求正義的愿望,而來自要求發泄壓抑的沖動的深層心理。因此,死刑不是也不可能是理性的司法手段,而是充滿殘虐性的非合理性的表現。70盡管這一分析還只是觸及社會心理,尚未深入揭示死刑存在的社會機制。但這足以使其成為最全面論述有關死刑的一切問題的著作之一。正如該書日文版譯者西村克彥指出:這是一部獨特的著作,是作者熾熱的熱情和對歷史及社會心理進行深刻洞察的產物。作者努力挖掘隱藏在需求死刑的呼聲及個個現象形態背后的社會心理的沖動。因此,本書對世界上圍繞死刑的討論有著突出貢獻。71這一評價是正確的。相對于犯罪的社會學研究形成蔚為可觀的犯罪學而言,對刑罰的社會學研究是十分薄弱的,刑罰學也無法與犯罪學一爭高低,并且往往在刑事政策學的名義下存在。72我認為,對刑罰的社會學研究是極為必要的,是刑法學理論體系中不可或缺的知識內容。
四、余論
我國學者梁治平指出:我們所處的是這樣一個時代,它一方面要求哲學家、政法學家、社會學家、經濟學家、心理學家和其他學科的學者把法律問題納入他們的思想范圍,另一方面又要求法律學家能像知識分子那樣思考問題,要求他們破除彼此之間的隔膜,共同完成法治進程中的知識轉變。73在此,梁治平提出了一個如何打破法學家與其他人文社會科學家之間的隔膜,實際上也就是法學知識與其他人文社會科學知識相融合的問題。我想,首先需要打破是法學知識形態內部的隔膜,例如,法哲學、法理學與以規范研究為主的部門法學之間的隔膜,加強從事各層次的法學研究的學者之間的思想溝通,加深他們之間的互相理解。對于從事法哲學、法理學研究的學者、應當看到規范法學對于法治建設的直接作用。可以說,從事司法實務的法官、檢察官、律師基于其業務需要,主要接受的是規范法學的研究成果,鮮有直接閱讀法哲學、法理學著作的。因此,法哲學、法理學思想只有通過規范法學間接地影響司法實踐。而從事規范法學研究的學者應當知道,規范法學由于其專業性,實際上難以為其他人文社會科學家所接受,他們主要是通過法哲學、法理學的研究成果而了解法學研究的現狀。因此,法哲學、法理學研究乃是法學知識的前沿與門面,它對于提升法學在人文社會科學中的地位具有重要意義。當然,法學知識雖然分為各種形態與各個層次,但仍然是一個整體。日本學者溝口雄三指出:隨著學術研究的發展,封閉的專業限制在被突破,知識正在從狹窄的專業框架中解放出來,形成一些公共的研究領域,通過知識交流,達到知識共有。74知識共有使各學科能夠共享作為一種文化思想資源的知識,建立各學科的共同話語。在此,存在一個由小及大、由此及彼的共同知識的形成問題。各部門法學都應當通過努力形成某種共同知識,使部門法的研究提升為一種法理學與法哲學的研究,爭取在法學研究中中話語權。其實,法只是社會生活的一個點,是人類精神狀態的一個側面,因而對其的研究必然且應當反映出社會與人性的普遍性,從而使其融入整個社會科學的知識體系。社會科學是建立在某種普遍性的信念之上的,普遍性是這樣一種觀點,它認為存在著在所有時間和空間中都有效的科學真理。社會知識意味著社會科學家有可能發現解釋人類行為的普遍過程,而且任何他們能夠證實的假說過去都被認為是跨過空的,或者說應該以適合一切時空的方式來闡述它們。75盡管這種知識普遍性的觀念受到質疑,一種以特殊性為基礎的地方性知識的理念正在興起,尤其是文化價值的相對主義正在抗衡著以普遍性為基礎的知識體系。但我們仍然堅持一種知識共同性的理念。在此基礎上,強調法學研究應當在人文社會科學的統屬之下進行,使法學真正成為一種人文社會科學的研究,而不是一種純粹的法的邏輯演繹。對于法治國的建設來說,既需要福柯之所謂discipline (規則,指通過一定的強制使整齊劃一從而形成某種秩序),因而需要普適性的共同法律話語,同時也需要對法的人文關懷、對法的形而上學的理性思辯,從而在法學知識中內函一種人文精神。由此,需要提升法學知識在人文社會科學中的地位。法學不僅要分享哲學、經濟學、社會學、倫理學等其他人文社會科學的研究成果,而且也應當讓這些人文社會科學分享法學研究成果,使之從法學知識中獲得某種思想上的靈感與方法上的啟迪。只有這樣,法學才能說對人文社會科學作出了某種貢獻,法學知識才能真正融入人文社會科學的知識體系。
「注釋
1法理學向何處去這個問題的提出表明對法理學現狀的不滿,因此這種應答意味著對法理學走向的期待。當下討論的傳統與現代、本土化與國際化等,都是一種應答方式。
2關于知識形態及其學科的研究,隨著知識社會學的興起一再得以關注。古典知識社會學可以參見以下書籍:[法]迪爾凱姆;《社會學方法的準則》,狄玉明譯,商務印書館1995年版;[德]韋伯:《社會科學方法論》,楊富斌譯,華夏出版社1999年版。后現代語境中的知識社會學可以參見以下書籍:[法]福柯:《知識考古學》,謝強、馬月譯,三聯書店1998年版;[美]華勒斯坦等:《開放社會科學》,劉鋒等譯,三聯書店1997年版;[美]華勒斯坦等:《學科知識權力》,劉健芝等譯,三聯書店1999年版;[美]利奧塔:《后現代知識》,三聯書店1997年版。
3休謨主張一種情感主義的倫理學,認為道德必須來自情感,情感是道德的基礎。情感之所以能夠成為道德上善惡的源泉,就在于它能借著反對或贊成任何行為,來直接阻止或引生那種行為。休謨的情感主義首先是描述性的:道德判斷是描述在某種情況下由某個行為性質所引起的道德情感。休謨的情感主義又是規范性的:通過對行為做出道德上善惡的判斷,就是在命令做它或者避免做它。參見周輔成主編:《西方著名倫理學家評傳》,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361頁以下。
4參見[英]休謨:《人性論》(下冊),吳文運譯,商務印書館1980年版,第509-510頁。
5休謨是經驗主義倫理學的代表人物,將道德歸結為一種情感,即所謂道德感。參見[英]休謨:《道德原理探究》,王淑芹譯,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4頁以下。康德是德性主義論理學的代表人物,將道德歸結為一種先驗的理性法則。參見[德]康德:《法的形面上學原理――權利的科學》,沈叔平譯,商務印書館1991版,第15頁以下。
6從康德的道德哲學中,乃至于從康德的整個哲學體系中,我們都可以看到休謨的二元范式的影響。例如,在本體論上,現象與物自體的二元區分。尤其是在道德哲學上,承襲了休謨的事實與價值的二元論。
7參見陳嘉明:《建構范導――康德哲學的方法論》,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1992年版,第5頁。
8參見張志偉:《康德的道德世界觀》,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5年版,第119頁。
9參見[英]摩爾:《倫理學原理》,商務印書館1983年版,第11頁。
10是否存在一種不含規范的倫理學,這仍然是一個討論中的問題,我國學者趙汀陽提出一種不含規范的倫理學的命題,對于這種不含規范的道德是否可能的討論,參見趙汀陽、賀照田主編:《學術思想評論》(第一輯),遼寧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第52頁以下。趙汀陽指出,倫理學問題通常被認為要么是一個“ought to be”的問題,要么是一個“to be”的問題。憑什么要局限于這兩種選擇呢?To be 和ought to be這種斷裂性的區分實際上離間了生活事實。因此,趙汀陽認為倫理學以生活的根本問題為主題,并提出了“可能生活”的命題。參見趙汀陽:《論可能生活》,三聯書店1994年版,第20頁以下。
11參見[美]博登海默:《法理學:法律哲學與法律方法》,鄧正來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13頁。
12參見[古羅馬]蓋尤斯:《法學階梯》,黃風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6年版,第2頁。
13英國學者梅因認為,所謂“自然法”(Jus Naturale)只是從一個特別理論的角度來看的“萬民法”或“國際法”。在梅因看來,萬民法與自然法之間確切的接觸之點是“衡平”(Equitas)。參見[英]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譯,商務印書館1959年版,第30-31、33頁。
14參見[羅馬]查士丁尼:《法學總論――法學階梯》,張企泰譯,商務印書館1989年版,第6頁。
15參見[美]博登海默:《法理學:法律哲學與法律方法》,鄧正來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41頁以下。
16參見[法]孟德斯鳩:《論法的精神》(上冊),張雁深譯,商務印書館1961年版,第1、4頁。
無庸贅言,經濟,從來都不是,也不可能是單純的經濟問題。經濟作為一切利益的根本,決定了它必然與政治、文化等種種問題相互糾纏。歷史上,解決經濟利益最常用的手段是政治,尤其是武力政治。其結果,往往極大地破壞經濟,為任何一方所不愿。畢竟,無產者失去的,只能是鎖鏈。由此產生了GATT,繼而WTO,所期望的,正是通過法律體制,給全球資源的開發和經濟利益的分配帶來和平。如果說,人權突破的,是國家的政治,WTO法律突破的,則是國家的經濟。
WTO法律體制有可能為世界資源的開發和經濟利益的分配找到和平的出路,因為法律制度作為民主的基礎,為人們所共同接受。中美之間意識形態最主要的對立,表面是民主,實質是法治。因為民主的形式多種多樣,但民主的核心卻只有一個,那就是法律制度。非選舉制、三權分離國家不一定非民主。但非法治國家則不可能民主。美國利益集團關心中國法治,因為法治為突破中國經濟鋪平道路。美國民眾關心中國法治,因為他們相信法治保障生命、自由和財產。選舉制國家中,利益集團操縱意識形態,必須首先操縱民眾的認識。指責中國缺乏法治,是博取民眾廣泛認同的捷徑。而缺乏法治的證據之一,是完全用政治代替法律。
我們一直認為“在權利與義務基本平衡的基礎上加入WTO”,因此,紡織品國際貿易受挫,要么是我們利益平衡的結果,要么是其它成員對規則的濫用。如果是前者,平靜面對其它成員的貿易限制是正確的態度。如果是后者,利用法律維護本國的經濟利益是應當采取的行動。采用法律手段可能因意識形態因素而影響政治、文化和其它經濟領域的正常往來,但任憑其它成員對中國紡織品特別保障措施條款的濫用,則可能成為我們對WTO法律體制缺乏信任的標志。國際事務中完全相信法律是幼稚的,但WTO體制下表現出對法律的不信任則是危險的,尤其是在利益集團企圖操縱意識形態的情況之下。民眾以法律理性看待歐美WTO訴訟,因為他們不懷疑這兩個訴訟主體實行的法律制度。如果我們懷疑WTO的法律體制,完全用政治方式代替法律途徑,就將很難期望我們的行為不被誤解,民眾的意識形態不被利益集團所操縱。由此看來,即使短期之內,中國與其它WTO成員之間的WTO訴訟,會因民眾的泛意識形態思想,而影響到中國與這些成員政治、文化和經濟的正常交往,只有在不斷啟動WTO法律程序的過程之中,我們才有可能樹立一個法治的國際形象,最終去意識形態化,恢復民眾,包括WTO“法庭”的仲裁者,對中國與其它WTO成員貿易糾紛的平常心態。
一、基本方法――用松柔勁學拳
初學拳應重點掌握姿勢要領,內外放松,減少不當用力,學好基本動作,使三型三法(手型、步型、身型、手法、步法、身法)合度,做到式正招圓,這一方法的鍛煉要點可以歸納為:松柔、連貫、圓活、姿勢正確、動作整齊、進退和順、均衡穩定七點。在這里的所謂的放松是積極的,不是漫不經心的,更是不可懈怠,是要消除拙力(僵勁),按規矩用勁,以意識貫注于練拳動作過程之中,以動作的虛實變化適度地去完成動作。在陳鑫的《拳論》中說:“沿路纏綿,靜運無慌,肌膚骨節,處處開張”,所以我們在練拳初期要先動中求靜,中樞神經系統、內臟器官、骨節、肌肉、皮膚同時放松,這樣一來不但可以解除疲勞,還可積蓄力量、提高力量、增強耐力、加快速度并有助于提高靈敏度和對抗技巧。因為學拳的過程是循序漸進的,不可能一步到位,先用松柔勁,全身放松,把姿勢運用圓活、連貫、正確,才不會發生姿勢失中、動作僵硬、呼吸緊張、重心不穩等現象,即使有了不正確的現象發生,也便于糾正更改。
這樣通過仿照和體會所學拳勢,掌握身體各部分姿勢要領,養成正確的定型,使拳法處處符合規矩,周身三節六合安排合體,手腳一致,不僅動作準確,上下合拍,而且要體現周身完整一致,全身各處又不可散亂松懈,做到“神氣要舒展不拘,運用要圓活不滯”。初步打好基礎后,就可形成暗勁,進一步求得全身協調。
二、養氣力的方法――用暗勁(陰勁)練拳
暗勁的用法實際上是一種慢練調氣、養生、增力的練習方法,在練拳時通過緊張筋、肉,利用神經的傳導渾身蓄勁,手臂出拳時,兩手含勁一手前推則一手回拉;有如負重或推物而行,所使都是正反勁即陰陽勁,出拳時如頂重物,似頂動,又似頂不動,徐徐而進;向前邁步時雙腿含勁,如在過踝之沉泥中行走一般,這里含有一個想象的空間和過程,意識而形隨,意出而形到;前腿有踩勁,后腿有蹬勁,十趾抓地,手足運動再配合呼吸。通過暗勁練拳可不斷培養力量、柔韌性等身體素質。暗勁為內含之勁,在體外用眼睛是不易被發覺的。“練之以筑其基,以壯其體,骨體堅如鐵石,形式氣質威嚴如山”,但這不是渾身緊張僵硬,而是含蓄、沉實、柔韌的。它在外觀上看,柔弱無力似棉花,內實積柔而成鋼條,可使全身富于彈性和韌性,手臂極為綿軟而又極為沉重,全身極為輕靈而又極為穩重。
暗勁在五行拳功法中起到很大作用,它可使我們在練功過程中逐漸提高自己的內力,增強肌肉強度、耐力、骨骼硬度、支持力及五臟六腑的功能;并且可以調和內氣,配合呼吸加大機體供氧量,使血脈充盈。這樣練習日久,表面看來力量好像沒多大,其實周身肌肉群的調動反而增加了,突出了周身完整一體性。勁力運用含而不露、蘊藏于內,提高了身體反應能力、速度、柔韌性等素質。是養生、增力不可缺少的一種練法。
三、技擊實用方法――明勁(陽勁)打拳
明勁在五行拳中有舉足輕重的作用,它和暗勁始終貫穿在李氏形意太極拳的練功過程中,是不可缺少的練功方法之一。
明勁實際上是全身的爆發力以擊打的形式發出,這種經過加強的彈性和韌性力量隨時能夠集中于一點在剎那間發出,由于全身的爆發力經常性的運用,使身體的肌肉彈性提高,關節韌性加強,增加了人體反應靈敏度和打擊速度。
我們現在對明勁出拳做個比喻,手臂如一條有彈性的繩子,拳頭好似一塊綁在繩子一端的石頭,石頭向前拋出時,手臂松弛,當石頭到位后,繩子又用自身的彈性把它拽回來。這樣長期用明勁出拳不但把全身的肌肉充分加強了鍛煉,而且可以把項部韌帶、脊柱韌帶、腰、腿、肩部的韌帶都抖動開,增加了其彈性和韌性,以便使人體保持敏捷的反應速度和穩固的攻擊力量。并且對頸項疾病,肩周炎及腰腿痛有一定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