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10-11 17:26:49
序言:作為思想的載體和知識的探索者,寫作是一種獨特的藝術,我們為您準備了不同風格的5篇法律的意識形態,期待它們能激發您的靈感。
【關鍵詞】法律意識形態;價值屬性;法律意識
中圖分類號:D9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0278(2013)06-079-01
法律意識形態的概念從簡單來講是既綜合又模糊的,是介于法律意識和意識形態兩個概念之間的,同時具備法律意識和意識形態的基本屬性及特點,但是卻不完全等同于單純意義上的法律意識和意識形態,價值屬性是它具有的最主要的屬性。
一、人們法律價值觀的直接反映
法律意識形態是所有的法律意識中最有影響力的法律思想,它是一種法律現象,直接反映著人們對于法律問題的主觀感受和心理變化,是通過不同的心理作用結果表現出來的。法律意識的心理形式主要表現為人們對于法律現象的一些知覺和心理感受,以及對于法律產生的一些意見和建議。它雖然是法律意識中的法律思想,但是并不代表所有的法律思想都是法律意識形態,只有在法律思想中有很重要的影響作用的極少部分才可以成為法律意識形態。法律思想是普遍存在于每個人的思想中的,不論是法律的研究人員還是法律工作者或者是普通的人民大眾,都對具體的法律問題有其自己的見解和心理活動,這也就是自己的法律思想。但是,這些來自各方的法律思想之間是存在很大的差異的,尤其是在理論性和系統性方面,很難達成統一,影響力也存在很大的不同。
法律意識形態是人們對于法律問題的基本態度和基本立場以及自己的價值觀和政治傾向性的反映,在法律問題面前,無論是什么人都會產生自己的看法和立場,這些看法和立場在表達的時候就涉及到了法律的基本立場。人們對于法律問題的看法和立場有三種,一種為贊同、一種為否定、另一種為不贊同也不反對,無論人們做了何種選擇都是對這一法律問題的態度和立場的體現,人們的這種立場和態度基本都具有一定的意識形態的屬性。
法律價值觀是人們人生觀的一種體現,也是世界觀的一種體現,是人們對某一特定的法律問題所產生的價值選擇和判斷。人的價值觀是意識形態的基本屬性,通常具有一定的政治傾向性,而法律價值觀則是具有明顯的主觀性的,意識形態性更加的強,是人們法律意識的本質體現和特殊表現。法律價值觀的內容通常表現的是人們的正義觀和公平要求,它隱含在人們的法律立場和法律態度之中,決定著人們的態度和立場,是人們法律意識的靈魂所在,對人們的法律意識起到絕對性的作用。
二、法律意識形態直接影響著法律行為和活動的方向
價值屬性是法律意識形態中的基本屬性,它不是以簡單的抽象的形式而存在的,是基于一個具體的法律問題和其實際的影響上面存在的,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這件法律問題的作用和功能。針對人們法律意識中的實際功能和具體的作用有很多學者已經進行了研究,有的人認為我國在現階段的法律意識形態是作用于主體的構建的。換言之,我國現在的法律意識形態主要的作用是為促進和諧社會的發展,以及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構建培養相應的專業人才。還有學者認為,現階段的人們口中的法律意識形態是具有一定的凝聚功能的,它可以將人們的相同的或者不同的法律觀念凝聚在一起,有一定的促進功能和整合功能,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促進社會的發展。
法律意識形態的作用有很多,最主要的一點是人們可以通過法律意識形態來作用于法律活動的方向。現在的全部法律意識中并沒有多少法律意識形態,但是不能忽視的是這一少部分的重要作用。同時,法律意識形態對于一些法律問題、法律時間等的實際發展方向都有直接的影響作用。在我國不論是中央政府還是地方政府部門在進行有關法律的活動時,或者是國家內部行政機關在進行支付作業的時候,都存在一定的方向性問題,這需要在方向性的問題上對其進行正確的指導和引領,以此來保證有關部門進行或者策劃的法律活動、行為時能夠滿足國家對其制定的相關的法律和法規要求,為我國實現可持續發展進行必要服務。這就是法律意識形態可以為法律行為和活動的方向進行指導的表現。除了對法律活動有方向性的指導作用之外,法律意識形態還具有其他的一些作用,例如對人們的教化作用、價值判斷作用等。其實,以某種實際意義的基礎來看,人們可以將法律意識形態當成是看一種價值觀,同時,價值判斷也發揮著重要的作用,并且是必須存在的。
三、總結
綜上所述,法律意識形態是介于法律意識和意識形態之間的一種概念,同時具有這兩者的基本屬性和特點,卻又區別于它們,它的最主要的一個屬性就是價值屬性。法律意識形態的價值屬性可以反映出人們對于一個法律問題的立場和態度,同時它也在一定程度上決定著法律問題的發展和制定方向,對于國家的建設等都有很重要的意義。
參考文獻:
[1]喻中.關于法律意識形態的幾點思考[J].探索,2002(02):59-63.
關鍵詞:法學教育實踐平臺;卓越法律人才;問題
中圖分類號:G640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2589(2014)05-0202-02
法學作為一門科學,與其他社會學科的不同之處在于其與實踐有著密切的聯系,要求學生具有直接去解決現實的社會生活中存在的已經發生或正在發生的問題能力和水平,而且要求絕對的準確、無誤。法學院的學生畢業后如果想找到本研究領域的工作,其首要的前提是成為社會需要的優質法律人才,這正是國家卓越法律人才項目建設提出的根本原因。
一、目前學生存在的問題
目前法學教育存在職業和教育脫節的現象,學生在校期間沒有形塑應有的解決法律實際問題的能力,具體表現如下。
1.面對實例沒有思路,很多學生面對現實生活中發生的案例,沒有辦法把所學習的法學基本理論進行應用。即理論回到實踐缺少連接的紐帶。面對現實生活中紛繁復雜的案例時大腦沒有思路,找不到法律上的解決辦法和路徑。
2.思路偏離實際,離正確的解決路徑相去甚遠。也有部分學生,面對案例會想出許多解決問題的辦法,也都是法律上的,但是多集中于理論上的構建和設想,離現實的司法實踐操作相去甚遠,其想法無法對操作具體的案件提供有價值的線索和幫助,更無法完成就具體的實踐操作,在司法實踐中其想法根本行不通。
二、實踐平臺的作用
實踐平臺能夠使學生面對案例全面掌握案情,結合對方提交的證據,深入分析,課題式操作。只有深入分析案例,才能讓學生全面深入的研究所學知識,加以運用并掌握所學知識,這一過程即是知識運用過程,更是理論研究的過程。應在學生積極主動思考及教師的輔助下完成。實踐平臺能起到如下作用。
(一)有利于學生形成法律思維的分析方式和方法,并成為一種習慣
法學實踐有利于學生養成分析問題的思維方法、方式及解決問題的路徑。例如,可以把實際案卷材料交給學生后,先讓學生把解決案例所應用到的最基本的理論、觀點進行羅列;讓學生通過自我質疑、相互討論、師生互動的方式排除不正確的觀點,進而確定正確的思路,排除過程可以找專家進行詢問、可以查找資料,這一過程可以給同學時間相對充分的時間,學生通過充分準備然后在課堂上闡述其觀點和理由。最好全班同學都要闡述。針對同一案件,學生可能會形成幾種不同的觀點,可以組織不同觀點的同學相互對決,闡述自己的觀點理由并對對方的觀點進行駁斥,最后確定正確觀點。通過這一環環相扣的步驟,使同學加深了對所學知識的理解、案件的分析過程、解決方法的質疑、所涉法學理論的思考及立法的欠缺與完善都會起到作用。最后通過庭審實踐,使認識進一步成熟和升華。
(二)通過使學生全程介入實際案件,培養應訴技巧及庭審技巧
實踐平臺教學的目的就是要在學生有扎實理論的基礎上提高學生的實踐操作技能,所以教學案例的選擇要與司法實踐緊密結合,因為我們要培養立足于現實生活的法律工作者,法律的意義不是束之高閣讓人無法觸摸的法律條文,更非常人不可企及的海市蜃樓,法律的意義在于其植根于現實的土壤并解決現實生活中常人因衣食住行所發生的糾紛。因此,在教學中采納與應用鮮活具體的案例,而不是法學家構想出來的案例,更不需要脫離中國實際的案例。因為法律只有學以致用才能發揮它的效率。法律脫離了現實,也就成為無源之水。而且對于所選案例要讓學生全程跟進,這樣才能深入了解掌握案情,并把思考深入下去。學生參加法庭審判,就會知道對方的觀點,因為庭審之前自己準備的意見只是自己憑借基本功的“預期”,并非是對方的真實觀點,這一預期在庭審中會有變化,因此必須讓學生參加庭審,才會有本質的提高。并且,庭審后要進行總結,讓學生找出自己欠缺之所在及應向對方學習之所在。對于律師來講,每一次庭審都是一次鳳凰涅■的過程,每一次庭審都會覺得不完美,有欠缺,只有對這種欠缺和不足進行及時總結并記錄在案牢記于心,下次才會有進步。這些缺欠包括理論上的、應訴技巧上的和庭審技巧上的,總之應是全方位的。
三、實踐平臺的模式與路徑
實踐法學教學平臺的創建是響應卓越法律人才培養計劃而進行的實踐教學方式方法的探索,從目前學校的教學資源來看,可以采取如案例研討、模擬法庭、建立學生實習基地進行義務咨詢、法律診所等方式。通過這些方式學生可以接觸司法實踐,解決法律實際問題,進而形塑法律素養。以下用實例加以說明。
(一)案件事實
2006年黑龍江省賓縣某村20戶農民購買了黑龍江省谷糧復合肥料有限公司生產的谷糧復混肥料(BB)玉米專用肥。但到秋收時農戶玉米減產,農戶認為是其購買的專用玉米肥養分不夠用,遂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提出雙倍返還購貨款的訴訟請求。在訴訟過程中,進行了兩次鑒定,但兩份鑒定報告結果不同。
(二)學生面對司法實踐應思考的問題
1.原告的損失與被告生產的谷糧復混肥料(BB)玉米專用肥(含氯)是否有因果關系的問題,如果無因果關系則被告黑龍江省谷糧復合肥料有限公司不應對原告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按照民法理論中的因果關系理論,原告只有舉證證明其損失是由被告生產的谷糧復混肥料造成的,被告才對原告承擔法定的賠償責任和義務,但是在本案中,原告并不能舉證證明其糧食減產的損失是由被告生產的肥料造成的。原告提供的應該由被告對其損失承擔賠產責任的證據是吉林省化工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站關于被告生產的谷糧復混肥料的檢驗報告和東北農業大學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關于玉米平均每畝減產267.2公斤的檢測報告。但是原告并沒有出具玉米減產與其使用的化肥之間具有因果關系的任何證據。
玉米減產了是事實。但玉米作為一種普通的農作物,產量可能受各種因素的影響,造成減產的因素很多,比如氣候、種子、農藥、化肥,化肥的使用方式、方法等都會影響作物的產量。在出現秧苗長勢不好的情況后,各農戶應首先對長勢不好的原因進行查找,比如土質、種子、化肥等各方面的原因,對造成長勢不好的原因進行鑒定,然后提起損失的賠償。在秋后糧食減產后,同樣要對減產原因進行檢測,而后提起賠償的訴訟請求。但是,在本案中,原告首先主觀地認為化肥有問題,對化肥的成分是否符合標準進行了鑒定,然后對每畝減產的數量進行了鑒定,把二者主觀的聯系在一起,提起了賠償的訴訟。但是原告忽視了一個提訟、能夠支持其訴求的最基本的、關鍵性問題,就是要對造成其玉米長勢不好及減產的原因進行鑒定,并出具鑒定報告。而不是主觀臆想一個原因,并把臆想的原因和結果主觀的聯系在一起。這是不符合邏輯的。
2.關于兩份鑒定報告應如何采信的問題在本案中,目前存在兩份結果不同的檢測報告,分別由吉林省化工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站和黑龍江省質量監督檢測研究院出具。吉林省化工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站出具的檢測報告表明被告生產的谷糧復混肥料總養分含量為46,小于表明的含量51;有效磷為11.2,小于表明含量標準15~1.5。黑龍江省質量監督檢測研究院出具的檢驗報告各項指標均為合格。在出現兩份結果不同的檢驗報告的情況下,應對兩份報告均不采信或從形式和證據上綜合考察后對較科學的予以認定。因此,原告據以提求的吉林省化工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站出具的檢驗報告由于其與被告出具的檢驗報告存在差異、不能據此證明被告生產的化肥不符合質量標準,而不應作為證據予以采信。
3.原告依據消法提訟是否正確的問題。原告提出的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雙倍返還購貨款的觀點是不成立的。消法第2條明確規定: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本法未做規定的,受其他有關法律保護。而本案中涉案標的是化肥,是用于滿足生產需要的產品,并非是用于生活需要的產品。因此,原告方適用銷法因欺詐銷售偽劣產品雙倍返還購物款的觀點是不成立的。
綜上,學生通過對案件涉的理論知識的深入綜合思考并結合相關證據,形成辦案思路及觀點,逐漸型塑法律思維。
四、實踐法律平臺的意義
(一)實現學生知識體系的整合
學生日常學習的學科知識比較孤立,沒有形成融會貫通的思維,這一問題通過單一的案例教學并不能解決。教學中真實案例的引入,有助于學生形成系統的思維,不僅理解本單一學科的知識點,還要在立足單一學科知識點的基礎上,將實體法和程序法聯系在一起。比如民事法律規范之間,刑事法律規范之間,以及刑事、民事之間等實體法與程序法之間的聯系等。學生頭腦中知識的整合有助于其解決實際問題能力的提高。
(二)實現教師的知識整合,形塑“雙師型“教師
目前法學院的教師,特別是學者型的教師,只是對所教學科和所研究的領域有較深入的研究,但是如果沒有從事實務操作的話,就沒有形成完整的知識體系,并不具有解決實際法律問題的能力,因此實踐教學平臺的建設對教師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教師應即是教師,又是律師,即對法學基礎理論有較深入的研究,又有實務操作經驗。
律師這一職業不僅需要職業人員掌握豐富、扎實的理論知識,對相關的法律規范有著深入的理解、還需要對現行法律規范存在的理論淵源、經濟基礎有著很深的理解和把握,這樣才能在司法事務中游刃有余的去運用法律解決現實的社會生活中存在的實際問題。作為職業律師而言,只有豐富的理論功底還不夠,還需要對現實的司法實踐有一定的認識和掌握。因此,這一職業素養對教師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戰,同時也是高校教師形塑自身職業素養的動力。
參考文獻:
[1]鍇.律師謀略[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2]王宇,邱旭瑜,呂良彪.從實習律師走向大牌[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一)加強思想政治教育,堅持知識培育和價值觀培育相結合。筆者認為,民族地區高校的法學教育,在傳播法律專業知識的同時,要加強思想政治教育,深入推進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的學習和教育,幫助大學生樹立正確的政治信念,堅定的政治立場。他們在走上政法工作崗位后,能夠認清形勢,站穩立場,堅定地維護祖國統一和民族團結,堅定地維護社會穩定,擔負起祖國統一和社會穩定的政治責任。③
(二)加強思想政治教育,鞏固法律的社會主義性質。在改革開放的大背景下,法律更應當發揮鞏固社會主義意識形態的主要作用,而不是在借鑒中放棄法律的本質和維護政權的基本功能。“法律為誰服務“的問題是最基本,最重要的問題,應當先于“法律如何遵守和執行”。我國的法律制定和適用,重點是圍繞著如何促進和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穩定發展。為經濟建設保駕護航是我國法律最大的政治任務。如果法律的服務對象發生錯位,法律就會喪失社會主義性質。法律的意識形態性內容決定著法學教育的基本方向。在民族地區的高校,法學教育在介紹西方法律大量移植的背景同時,應注重結合法律的產生、本質和功能等,充分挖掘法律的階級性和意識形態性,對超階級性法律的虛偽性有清醒的認識。④
(三)加強思想政治教育,培養“德才兼備”的法律人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和發展,引起人們思想層面的深刻變化。反映到法律領域,法律在運行中面臨著更嚴峻的德性挑戰,如權力腐敗,法律信仰缺失等。加強法律領域中的思想政治教育,對完善預防腐敗體系,推進法治建設,構建和諧社會具有重大意義。
筆者認為,在民族地區高校的法學專業教育中,必須提升“法律價值觀”的培育,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理念切實滲透到法學教學和實踐中。我國當前的法學教育仍然以法律專業知識的傳授為主,對法學專業大學生的思想政治教育主要依靠“兩課”教學。由于脫離了具體的專業領域,思想政治教育缺乏針對性和實踐性,容易出現“德智分離”的現象。雖然近幾年加強了法律職業道德的相關課程,在國家司法考試中也增加了律師職業道德與執業紀律的內容,但并沒有成為一門系統的學科。在授課內容、方法上仍強調時事政策的宣講,忽視了法律職業道德和公正道義等內容。法學專業大學生也沒有將其內化為行動的準則。⑤民族地區高校只有在傳授技術性法律知識的同時,加強法學專業大學生的法律思維和法律職業道德的教育,才能培養真正“德才兼備”的有用人才。
二、有針對性、形式多樣地推進民族地區高校法學專業大學生的思想道德教育
我國民族高校的法學教育普遍重視“法律是什么”,即法律專業知識的講授,而“學法為什么”的問題鮮有提及。在多元化的社會大背景下,某種程度上對大學生的思想造成了一定的沖擊。部分法學專業的大學生理想信念缺失或動搖,價值觀改變或模糊,學習法律的動機和目的也呈現多元化。在某些學生眼中,法律淪為謀私利的工具,公檢法國家公務員成為社會地位的象征。如果法科大學生本著這樣的價值觀走上政法工作崗位,不僅難以實現法律懲惡揚善、伸張正義的基本功能,反而極易引發枉法裁判和。
在一些市場經濟活動中,不僅大部分交易活動不以物物交換的形式出現,而且貨主供貨和買主付款并不同時進行,于是出現了賣主與買主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由債權人給予債務人一定數量的信用,債務人承諾在一定的時限內付還。后來,這種信用關系越出了商品買賣的范圍,作為支付手段的貨幣(信用貨幣)本身也加入了流通的過程,由專門機構銀行來經營。從這個意義上說,現代市場經濟乃是信用經濟。而信用水平要得到提高,根本上是需要建立良好的信用制度,以制度作為推動信用發展的保障。但是究竟什么是信用制度?信用制度又是如何產生發展的?要明究這些問題,我們需要從制度的本質機理入手。
制度的定義、作用及變遷機理
馬克思是最早研究經濟制度的學者之一,他明確提出:凡是適合生產力發展的經濟制度就是有效的制度,它能對經濟發展起著十分重大的積極作用。而另一方面,不適合生產力發展的經濟制度會成為生產力發展的桎梏。科斯也指出:在交易成本大于零的情況下,制度安排不僅對分配有影響,而且對資源的配置以及產出的構成都將產生影響;不同的制度安排會產生不同的資源配置效率,從而也將對產出產生影響,人們需要在不同的制度之間進行選擇。雖然馬克思與諾思等人研究問題的出發點不同,目的不同,時代背景也各異,但是他們都認為在一定的歷史時期,是技術(生產力)和制度(生產關系)共同決定了一個社會的經濟實績。
諾思從人類分工及專業化發展的角度來考察制度的產生過程,他認為專業化程度的提高能夠節約生產成本,但是隨著專業化程度的提高,邊際生產成本的降低幅度逐漸遞減,這種成本的節約,會被由于信息不完備和市場中的機會主義傾向所帶來的邊際交易成本的逐漸增加所抵銷。因此,為了降低交易成本,就需要建立一套能夠規范和約束人們的交易行為的制度,從而降低由于市場信息不完備性和市場中機會主義行為所導致的交易成本。無論是正式的規則,還是包括意識形態在內的非正式規范,其變遷是否有效,取決于它們是否降低了交易成本。交易成本的降低可被視為是制度創新所帶來利潤,但這些潛在的利潤無法在現有的制度安排結構內實現,因而在原有制度安排下的某些人為了獲取潛在利潤,就會率先來克服這些障礙,從而導致了一種新的制度安排。
信用制度的組成部分
從制度的定義我們可知,制度實質上就是人與人之間發生經濟關系、進行交易活動的某種特定方式,也就是行為規則。其形式既可以是正式的,也可以是非正式的。那么信用制度就可以定義為與信用相關的人與人之間發生經濟關系、進行交易活動的行為規則。由此定義出發,我們可以發現與信用相關的各項法律法規、實施條例、契約、操作機構、道德習俗、意識形態都被納入到信用制度的范疇中來。這個定義的內涵遠大于通常意義上以信用法律法規及體系結構為主體的范疇。參照新制度經濟學派對制度的劃分,也可將信用制度劃分為以下幾個部分:
(1)信用法律:由國家政權的,憲法、經濟法中關于信用的相關條款及專門針對信用問題的信用法。信用法律規定了信用活動所必須嚴格遵守的基本原則與規則,其他任何規則都不得與其相抵觸,是信用制度的最高層次。
(2)信用條例:由經濟實體或組織制定的信用相關規定及條例。例如由中央銀行、各商業銀行、信用協會、信用中介等機構的指導其管理與經營行為的信用規定。
(3)信用文化:與信用相關的道德風俗、意識形態、價值觀等非正式約束。信用文化不同于法律、條例等正式約束,在大多數情況下并無明確的條文及強制力量而是通過輿論、集體價值取向、道德評判等方式來規范信用活動。
(4)信用執行機構:保證與信用相關的各項約束可被執行的組織。信用執行機構可分為強制執行機構與非強制執行機構兩種。
信用制度的變遷過程及影響因素
以科斯、諾思為首的新制度經濟學派已明確指出制度變遷的動力來自與變遷收益,即變遷所帶來的交易成本的降低。但是變遷自身也需要成本,變遷最后能否成功,就取決于變遷所帶來的收益是否大于成本。這可看作是制度變遷所需遵循的基本規律。
1.信用法律
信用法律是信用制度的最高層次。發達國家都有針對信用頒布的詳盡法律,而我國的信用法律卻還處于缺位狀態。回顧發達國家信用法律產生的歷史,其的時機,都是信用交易額猛增、各種信用工具被廣泛使用時,社會各相關方面對國會適時出臺信用管理相關法律提出了強烈要求,于是政府開始著手制訂。
我國經濟發展水平落后于美英等發達國家,在他們信用法律的70年代,我國還處于計劃經濟時代,而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與經濟水平迅速提高,信用在經濟活動中的應用逐漸加強,信用交易額猛增,由此極大促進了經濟發展。但由于缺乏信用法律,信用活動得不到規范,導致信用秩序混亂惡化,在企業信用上出現了“三角債”、拖欠銀行貸款等問題,在個人信用上個人消費信貸遲遲無法發展,不僅阻礙了經濟的進一步發展,并開始威脅到宏觀經濟的穩定。這種情況已迫切需要出臺一部信用法律,以規范各類信用活動,降低信用活動中的交易成本,優化社會資源的配置。
潛在收益為信用法律的產生提供了動力,但要使信用法律真正得到頒布實施,這動力還必須足夠大,以補償信用法律產生的成本。從表面層次看,信用法律的成本只是制訂法律過程所需付出的勞動成本,但實際上這成本只是次要的,信用法律的主要成本是克服來自既得利益者的阻力所需付出的成本。混亂的信用秩序雖然降低了資源配置效率,但必然也會為部分組織或個人帶來利益,與信用問題相對應,在我國當前信用狀態下最主要的既得利益者可劃分為三類:拖欠銀行貸款的企業;拖欠其他企業款項的企業;擁有大量壞賬、競爭力薄弱的銀行。除這三類主要既得利益者外,還有惡意商業欺詐者等依靠信用法律缺失而牟取利益的組織或個人。
2.信用條例
信用條例由于并非國家政權頒布,通常也不由國家政權來強制執行,因此其層次低于信用法律,是作為信用法律的補充而存在,以更詳盡且更具針對性的條款、更狹窄的適用范圍來彌補法律的不足。根據信用條例組織的類型,可將信用條例劃分為銀行類與非銀行類。
銀行信用條例由銀行行業協會、指導機構或銀行自身制訂,用以規范銀行及其客戶在信用活動中的行為。銀行信用條例對內應做到防范業務過程中的各種風險,通過相關組織機構、業務流程、崗位職責等,對各職能部門及員工的業務活動進行風險監控和相互制約。非銀行信用條例的制訂者主要有地方政府、各生產經營組織、信用中介機構等。其制訂條例的主要目的是保護其在信用活動中的利益及其內部的正常信用秩序。
信用條例因為缺乏足夠強制性,因而其制度變遷成本只以制訂、推行制度所需付出的信息成本、組織成本為主,這一點明顯區別于信用法律。
3.信用文化
信用文化包括與信用相關的道德風俗、意識形態、價值觀等非正式約束。信用文化往往起著不遜于信用法律的作用,可有效降低信用法律的執行成本。諾思提出,意識形態對信用法律等正式約束是一個決定因素:“信仰結構通過制度——正式和非正式規則——轉化為社會經濟結構”,甚至“有效率的政策如果被認為是不公平的,那么將產生政治上的反映,使得(有效率的)改革停止或倒退。”
信用文化這種特殊的意識形態也遵循意識形態的特征與發展規律。信用文化直接以一種“信用觀”的方式指導人們的決策行為,其目的是在于節省人們為保證交易公平所付出的信息費用。信用文化為達到其保護交易公平的目的,所憑借的機制是維護契約的完備性,只是信用文化是通過意識形態、道德倫理、風俗習慣等成本較低的方式來做到這一點,而非詳細指定書面契約文本。
在相同的外界條件下,信用文化對不同交易者的約束力不同,這種約束力又會轉化為交易者對信用文化的虔誠,即對信用文化對自己及他人的約束能力的信賴。這種信賴不是憑空產生的,而是在接受社會價值觀的過程中,通過自我的不斷歸納與吸收形成的。所以個人信用文化來源于社會信用文化,但社會信用文化又是由個人信用文化所組成的,兩者間是個體與總體間相互影響的關系,這種關系既是循環,又是反饋。通過這種循環反饋的機制,個體信用文化與總體信用文化會趨向于統一。簡而言之,講究誠信的個人信用文化不會形成失信的社會信用文化,而失信的社會信用文化也基本無法培育出誠信的個人信用文化。
從具體層次來說,信用文化的構建需要從倫理道德、風俗習慣、價值觀念、理想信念等方面來構建。
4.信用執行機構
前面已經指出信用執行機構可分為兩種:強制執行機構與非強制執行機構,是分別與信用法律與信用制度相對應的。
強制執行機構是為信用法律而服務的,信用法律作為法律的一種,其總執行機構必然是國家政權,但信用法律根據其約束對象的不同可劃分為銀行相關法律和非銀行相關法律,這兩類法律存在較大差別,其執行功能集中于一個部門并不能產生效率優勢,而應該對其進行分工。美國的信用法律執法機構也是按照這兩大類進行劃分。我國在制訂相應信用法律的同時,必須也考慮到信用法律執行機構的設立,可以參考美國的相應方式,遵循以法案草案的提出機構為法律執行機構的原則,建立完備而高效的執法體系。
信用條例由經濟實體或組織制定,其適用的區域僅僅局限在經濟實體或組織的控制范圍內,其強制效力也是在不違背國家法律的前提下由國家授權的。信用條例的這些屬性決定了信用條例的執行機構不可能是國家或者其他組織,而只能是制訂信用條例的組織自身,它在技術上對條例文本提供解釋并組織實施。
結語
關鍵詞:法系定義;法系劃分;劃分標準
中圖分類號:D9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4117(2012)02-0026-03
法系是比較法學理論中的一個重要概念,是伴隨著比較法研究的興起而產生的,可以說是比較法的衍生物,但對其研究卻是最基本的、前提性的。要進行比較研究,對紛繁復雜的各國法進行有效且合理的劃分無疑是必要的,在這情況下研究作為法系的基石的概念和劃分標準便顯得至關重要了。
一、法系定義通說
法系作為一個基本概念,不但構成了比較法學的理論基礎,而且為比較法的研究指明了研究的路徑――對各國法進行識別歸類比較,這一點諸多學者在各自的論著中都有闡述,現今在學術界已經形成共識。但法系的概念并不確切,導致對法系劃分標準和劃分結果產生不利影響。下面列舉一例,試說明之。
法系的一般定義為:一般是指有若干國家和地區的,具有某種共性或者共同傳統、原則、制度和特征等因素的法律的總稱。首先,法系不是指一國的法律,而是若干國家或地區的法律,突破了地區的界限和國家的疆界。如:除大不列顛群島以外的歐洲大陸的國家所適用的法律,這一地區的法律統稱做大陸法系。其次,之所以不同國家或者地區的法律可以劃歸一類,是由于從某一標準上說的,而且這種標準是多元的。最后,一個法系中的任何法律當然是屬于一定社會制度的法律,因為不同社會制度的法律主要是以不同的生產方式來劃分的。例如奴隸制法律、封建制法律、資本主義法律、社會主義法律等。所以,確定這種共性和共同傳統的標準必須是統一的,否則就沒有了劃分的可能性和比較的可操作性。
上述概念是關于法系的不完全表述,遺漏了兩個重要方面:首先,上述概念沒有指出作為體現法系所固有的現實基礎和精神內涵――法律文化。其次,上述概念沒有指出同一法系當中不同國家和不同地區法的關系――“族系”。在吸收和批判上面兩個定義的前提下,較之以下定義較為妥帖、全面。
二、法系定義新探
即在若干國家和地區,人為地按照多元的劃分標準,根據法的某種共性將其識別與歸類,進而形成法律體系以體現特定法律文化(LegalCulture)的法的族系(或法族,LegalFamily)[1]。
分析上述法系的概念,首先,若干國家或地區的法律。法系不是指一國的法律,而是數國或數個地區的法劃分為同一法系,它突破了地區的界限和國家的疆界。“從這個意義上講,研究法系必須有一種比較的視野”。[2]因此,用比較的方法去研究法系,才能洞見法的異同,從而進行法系的準確劃分。其次,法系產生的人為性特征。法系并非天然的存在物,而應當遵循比較法的基本目的和原則,研究者人為地根據其主觀意圖,將世界諸法律進行識別和歸類而形成的帶有某些共性的法的族系。所以,自法系理論誕生以來就帶著鮮明的主觀色彩,隨著研究者的比較視角的不斷轉換而不斷變化。從這一角度可以推導出比較研究的目的論基礎――服務于比較研究。再次,多元劃分標準。之所以奉行多元劃分標準,是因為:首先,單一的劃分標準,不能客觀的反映所有法律的共性,更不能悉數囊括世界上紛繁復雜、形形的法律形態。其次,運用單一的劃分標準,法系的分類必然會流于片面,從而使得劃分趨于偏執和異端,甚至將一些無關緊要的標準考慮到劃分法系的領域內,諸如人種和語言這樣的標準。所以,達維德在《當代主要法律體系》一書中最先提出劃分法系的多元化標準。第四,體現特定的法律文化。特定的法系必然植根于特定的法律文化,而且必然以此作為繼續生存的土壤。比如英美法系,其鮮明的特征是判例法,由此就產生了一系列體現這一特征的法律制度、法律觀念,譬如判例法制度、陪審團制度;大陸法系的訴訟中心主義、注重實體法的觀念等。這些制度和觀念的形成無疑是植根于不同歷史文化傳統土壤之中的。比如:遵循先例、思維的保守性和變革緩慢性、注重程序的“訴訟中心主義”、立法的情境思維。正是由于不同的法律文化才將不同國家、地域的法律根本的區別開來。所以,將法律文化引入法系的概念之中很有必要。第五,法的族系。英文LegalFamily,既然是宗族或者族系,就必然存在繼受和移植關系,也勢必產生母法系和子法系,因此,將母法和子法劃分為同一法系來比較研究,就存在合理性、必要性和可操作性,而這正是將子法納入比較法研究對象的理論前提。
在對事物進行下定義的過程中,確切地反映著人們對此事物認知的深度和精度。對一事物認知越深刻,定義就越準確,就越能反映事物的本質,最終才能科學地指導理論研究和社會實踐。對法系的定義亦如是,將其定義納入法律文化這一宏觀的體系之中進行研究,無疑是洞悉了影響各國法律之異同的內在緣由。基于對此問題的本質認識,得出的法系的定義才是科學的,從而實現了法系定義對法系劃分的宏觀指導和原則性掌控。
三、法系的再劃分
(一)法系劃分的基本原則
法系的劃分絕不能漫無邊際、到處游離,必須遵照一定的劃分原則或準則,以此來框定劃分的適當范圍(不能太大亦不能太小),并體現劃分的主觀意圖――便利于比較研究。劃分法系的基本原則包括:比較原則、劃分標準多元化原則和比較研究便利原則等。
1、比較原則。劃分法系的前提是對我們所要劃分的法進行有效且合理地比較,只有通過比較才能在頭腦中粗略地形成最初的法系劃分雛形,所以比較的原則或方法在最初的劃分工作中顯得格外突出。“從這個意義上講,研究法系必須有一種比較的視野”。
2、劃分標準多元化原則。在劃分法系時不能片面地追求劃分標準和劃分結果的統一性和單一性,因為這種思維和方法并不能真正反映法系的形態,從而掩蓋了法的真正差異,最終必將造成法系邊界的模糊。只有擎著比較研究的最終目的這一大纛,用多元的劃分標準去界分不同的法才可以得出合乎理論和實踐的結論。
3、比較研究便利原則。自法系理論誕生之初,其目的是為了便于法的比較研究,故不同學者根據其主觀意圖,人為地將世界上的法進行劃分。因此,現今諸學者根據自己的標準提出了形形劃分方法,各持己見爭論不休。筆者認為,他們在根本上忽略了劃分法系的目的性要求,那就是法系的劃分要服務于比較研究,并且以此作為法系劃分的基本原則。比如,劃分法系如若太過瑣碎,那么比較的工作量必然會很大,而且難度也會隨著比較項的數目的增多而遞增,導致在比較理論研究實踐中難以執行,且研究結論也沒有太大意義;若劃分法系太過籠統,就很難看到法的各自特質,導致彼此的差異淹沒于粗略劃分體系的瀚海中,很難為人們所認識和發掘,所以由此產生的結論難免會流于片面或以面蓋全,從而失去其劃分的科學性。綜上所述,劃分法系必須要遵守比較研究便利原則,在此原則的指引下的比較研究結論才是科學的、合理的且是為人們所普遍信服的。
(二)劃分標準的決定性因素和影響性因素
將法系的劃分標準分為決定性因素和影響性因素,或稱之為:主要因素、非主要因素。決定性因素,顧名思義是指明顯區別于其他法系的固有特征,很少會隨著時間的變遷而發生質的改變,即使改變也只存在量的不同,而不存在質的差異,所以此特征直到現在仍然是很顯著的區別標準,所以筆者稱之為決定性要素。影響性因素,是指隨著時間的流逝或者重大的社會改革或革命而發生改變,但不是根本性的區別因素,在某些情況下可能趨同于別的法系,并不能決定其歸宿。比如,意識形態,我國是社會主義國家,但是并不能說我國的法屬于社會主義法系,因為,我國的法蘊含著大陸法系的諸多因子,而且隨著對各國法的學習和借鑒,以后會更加接近大陸法系,還有可能存在判例法的成分而接近英美法系,顯然按照社會意識形態劃分法系的做法是欠妥的。
1.法系劃分標準的決定性因素
(1)法律秩序在歷史上的來源與發展。“可以說發源乃是重要的樣式構成個要素的最好證明。”[3]但是,這個標準必須事先預設存在某一法的“家族”,并安排好這一家族中的“母法”之國或者“母法秩序”,然后根據歷史性的、關聯性的因素初選出“子國”之國或者“子國秩序”。這從某種程度上導致了“法律優越論”的論斷。當然,從法律科學性的層面而言,客觀上存在著優劣之分,但是就法律民族而言,這種標準尚存在商榷之處,在此我仍然將其作為劃分法系的依據之一,是因為研究法系的形成與演化有利于縱向認識和比較法律。在移植和繼受別國法的同時勢必會有意無意的移植和繼受他國的法律文化。所以,在移植別國法的合理素材的同時必須充分考慮到滋生此種法律的文化土壤,如若看不到這一層次,移植過來的法一定會“水土不服”,而不符合我國自身的法律實踐,最終不利于問題的解決。
(2)別具一格的法律制度[4]。例如英美法系的判例法制度;大陸法系的行政法院制度。這些獨特的法律制度無不植根于特定的法律文化。藉上述英美法系舉例,其認為唯有傳統是優于理性的,而理性卻是一種危險的觀念,所以這種法律基礎思想或者法律文化直接地決定了法律制度的取向,尊重傳統習慣便在判例法制度中得以充分的體現。
(3)基于的一定哲學基礎和思想方法。在傳統中國“陽儒陰法、道家調和、眾說混雜”的治國理念的指導下,逐漸形成了強調人治主義、義務本位、集體主義、追求秩序與和諧的價值取向的國家本位主義;而西方則秉持著古希臘哲學和圣經哲學,形成權利本位的觀念,從而形成崇尚個體自由、正義和民主的個人本位主義。這些產生于各自民族文化的思想觀念必定會影響人們對法律的認識,以此形成一定的法律觀念。在法的制定和法的運行過程中也會凸顯出這些根深蒂固的價值觀念,隨著時間的流逝而形成獨具特色的法律文化。此外,還必須具有一定的法律思想方法,比如羅馬法系“傾向于法律規范的抽象化”的“體系性思維”,[5]所以德國和法國的法律也具有此特征。英美法系的法律則不同,“用梅蘭特的話說就是理論上的先驗理論,從而沒有抽象的規范。”[6]這些對法律的截然不同的看法(或者法律文化)最終形成了兩種截然對立的法系分野。
(4)法律文化。由此可以看出,基于特定的歷史文化傳統形成的法律文化作為區分法系不可或缺的識別地位,筆者遂將上述三點區別標準統一于法律文化這一大纛之下。所以,將法律文化作為法系劃分的決定性因素是有其合理性的。
2.法系劃分標準的影響性因素
(1)意識形態。意識形態這個概念具有很大的模糊性,直到現在有很多學者仍對其進行不斷的探討,但是很少取得一致性意見,據說對意識形態的定義有700多個[7],這樣就給法和意識形態的關系研究帶來困難,而在現實生活中,意識形態對法的影響確實存在著,因為它直接體現該國或該地區的政治或社會價值取向。基于政治法律關系的二元論學說,法律的發展具有脫離政治而形成其獨有的發展進路,加之由于意識形態的模糊性,在劃分法系之時必定會掩蓋世界諸法律所具備的某些共性。因此,意識形態對法系的劃分而言只能是影響性因素,而并非決定性因素。
(2)民族差異[8]。特定的民族精神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著法律的特質,一個追求自由、平等和個體利益且注重實用價值的民族,其民商法一定是發達的;英國人的保守性格或許促成了判例法制度的形成;中華民族卻截然不同,她過分依賴與尊重群體,從而缺乏個體的主動性和創造性,長此以往便形成了國家、集體本位的思想,并且有著強烈的宗法思想觀念,所以,立法和司法必定會本著國家和集體本位去考慮,凸顯出了義務本位的特質。此外,在治理國家的理念中注重禮治,便有了社會心理基礎。隨著法律的移植,民族因素的影響可能趨于減弱,進而消失,但就目前情勢而言,客觀上存在著一定的影響作用,而絕非決定性的。
除上述四個決定性因素和二個因素之外還有:文明程度[9]、法律技術等劃分方法,筆者認為都存在缺陷,而且有歧視他國之嫌。基于上述劃分標準的分析闡述,筆者將法系劃分如下。
(三)法系劃分
英美法系;大陸法系;東亞、南亞法系;伊斯蘭法系和印度法系。
上述即是通過多元的劃分標準、充分考量比較研究的便利性原則和劃分標準之人為性、目的性要素所做出的各國法的識別與歸類,筆者認為具有合理性和科學性。
總之,重新界定法系定義從而廓清法系劃分,最終目的在于對各國、各地區的法進行更確切的比較研究,可以說這正是劃分法系的目的論基礎,不然,各國學者會對此問題糾纏不清、莫衷一是,只能是徒勞無功、浪費人力,最終不利于比較法學理論體系的建立。隨著全球化趨勢的發展,法系必然會有新的定義和新的劃分標準出現,但“法律文化”作為重構法系定義和劃分法系標準之決定性因素,其基礎性地位是不可動搖的。
作者單位:寧夏大學政法學院
作者簡介:辛一科(1988―),男,烏蘭察布市人,寧夏大學政法學院法學理論專業研究生。
參考文獻:
[1][日]大木雅夫著.比較法[M].范愉譯.北京:法制出版社,2006:104.
[2]何勤華.法律名詞的起源(上編)[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9:42.
[3][日]大木雅夫著.比較法[M].范愉譯.北京:法制出版社,2006:129.
[4][德]K?茨威格特H?克茨合著.比較法總論[M].潘漢典等譯.北京:法制出版社,2003:113.
[5][德]K?茨威格特H?克茨合著.比較法總論[M].潘漢典等譯.北京:法制出版社,2003:109.
[6][德]K?茨威格特H?克茨合著.比較法總論[M].潘漢典等譯.北京:法制出版社,2003:110.
[7]Constantinesco,supranote8,t.3,p.302etse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