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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間借貸如何合法化精選(五篇)

        發布時間:2023-10-11 15:54:55

        序言:作為思想的載體和知識的探索者,寫作是一種獨特的藝術,我們為您準備了不同風格的5篇民間借貸如何合法化,期待它們能激發您的靈感。

        民間借貸如何合法化

        篇1

        [關鍵詞]民間金融 合法化 金融市場 民間借貸 規范

        民間金融,是與正規金融比較而言的,一般是指未在工商部門登記注冊而從事資金融通活動的組織。泛指個體、家庭、企業之間,通過繞開官方正式的金融體系而直接進行金融交易活動的行為,包括民間借貸、民間互助會、地下錢莊、地下投資公司等。長期以來,民間金融作為我國信用體系中的一種非正規信用形式,因一直沒有合法身份,不得不處于地下活動狀態。

        最近幾年,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和金融體制的改革,民間金融合法化、陽光化的呼聲越來越高,國家各種金融改革舉措不斷出臺。2003年,農村信用社的改革拉開了農村金融改革的序幕;2005年底,央行主導的“只貸不存”小額貸款公司在山西、陜西、四川、貴州、內蒙古五個地區開始啟動,這個試點對于積極引導民間資本、增強民間金融市場的競爭有著積極的作用;2006年底,銀監會調整放寬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市場準入的政策框架,使農村金融市場的結構發生了積極的變化;2007年8月,銀監會《關于銀行業金融機構大力發展農村小額貸款業務的指導意見》,系統規劃了各類銀行業機構發展農村小額貸款的基本政策框架,受到社會極大關注;2008年8月15日,中央銀行的今年二季度《中國貨幣政策執行報告》正式提出,“應加快我國有關非吸收存款類放貸人的立法進程,適時推出《放貸人條例》,給民間借貸合法定位,引導其陽光化、規范化發展”。據了解,《放貸人條例》的最大突破將是允許符合條件的個人和企業,以自有資金注冊成立“只貸不存”的放貸機構,從而打破被銀行壟斷的信貸市場,使社會關注已久的民間借貸合法化問題初見曙光。

        一、發展民間金融的意義

        1、發展民間金融有利于解決資金供求矛盾,對金融市場起著拾漏補遺的作用

        我國信用體系中,銀行成為我國金融市場融資的主導力量。但是,銀行信用作為最主要的正規金融活動,其融資的重點區域是城市而不是農村,其融資服務的對象是能夠帶來規模效益的大項目、大企業,而不是分散的農民、小生產者或小企業。民間借貸對農村金融需求與供給嚴重不平衡造成的巨大落差,起到一定程度的緩解,對金融市場發揮著拾漏補遺的作用。

        2、發展民間金融有助于調整信貸市場結構,完善金融體系

        我國中小企業的資金需求主要來源于中小金融機構,從貸款需求角度來說,中小企業的數量目前占到全國企業的99.6%,資金需求量很大,而中小金融機構在供給中小企業貸款方面總資金是有限的。民間借貸合法化將打破金融市場寡頭壟斷局面,對信貸市場結構調整是一個調整,給正規金融機構帶來競爭壓力,迫使其進行制度、金融工具的創新及服務質量的提高,這有利于滿足中小企業融資的需要。帕累托最優理論告訴我們,只有競爭的市場才能實現整個社會的效用最大化。以競爭促發展,完善金融市場,建立一個多元化、競爭性的新型鄉村金融體系。

        3、發展民間金融有利于阻止農村資金的外流

        農村個體經營者和農民在需要資金卻難以通過正規金融進行融資的情況下,如果允許民間借貸合法經營,那些能夠提供資金的富有個人和農戶,就可以將資金以遠高于銀行存款利率的價格貸給資金需求者,而不會將其資金存入作為農村資金“抽水機”的商業銀行,這就可以自然形成一個阻止農村資金流出的“堤壩”,使農村資金得以在“三農”領域進行封閉式循環,從而緩解新農村建設中資金不足的矛盾。在現有金融體制框架內,資金一旦從農村流出就會難以逆轉,而阻止資金外流的重要方法就是允許目前金融體制外的民間借貸合法化。

        4、發展民間金融更能體現放貸和獲貸的公平

        從理論上說,國家運用權力壟斷貨幣,這并不具有天然的法理基礎,私人也是擁有通過資本借貸方式換取財富的權利。不準許私人通過資本轉借方式獲利是有失公平的,與“開放的社會”的要求不相容。民間借貸合法化更重要意義還體現在獲得貸款支持的公平上。由于國有商業銀行所具有的扶助國有大中型企業與項目的職能,使得一般性“群眾項目”事實上很難從其獲得貸款,而國有商業銀行的國有性質,也使得放貸權成為一種事實上的“準行政權力”,這使得“無權無勢”的普通百姓難以獲得貸款上的均等機會。而民間金融機構以逐利為唯一目的,因而能在放貸上公平對待每一個申請貸款者。

        5、發展民間金融能促進社會整體財富的增長

        民間金融合法化的深層意義在于,為大量閑置的私人資本進入市場打開綠色通道,在給貸款者解決融資困難的同時,給更多的人提供進入勞動交換與社會分工過程的機會,從而產生1+1>2的效果,促進社會整體財富的增長,帶動社會的整體進步。

        二、民間金融合法化可能會帶來的弊端

        1、民間金融合法化后,既可活躍金融市場,也會對金融安全造成威脅

        民間金融合法化后要高度警惕金融風險的轉移。除了本已存在的民間借貸會繼續,部分人還會從銀行提出錢來自行放貸,自擔風險,以高利率來對風險進行補償。由于缺乏與國家產業調控政策呼應的地方產業政策,民間融資因其自發性和信息滯后性,以及高利潤行業誘惑,極易導致民間融資進入受控制行業,這削弱了宏觀調控的效果,也容易出現風險。

        2、民間金融合法化后,高利貸的出現會造成社會不安定

        民間融資合法化會給高利貸更大的成長空間,適度的高利貸的確可以促進企業的發展,活躍市場有著一定的作用。但無論如何,高利貸依然是一種被迫的關系,它會造成社會不安定,容易產生社會糾紛與治安問題。由于高利貸的高利潤,會吸引各種人士的參與分利,一旦一個環節出了問題,就會危及社會治安;另外,高利貸會養成一批食利階層,通過放貸來謀取暴利,放貸比做實業更有利潤,而且來的很快,很容易造成更多的資本參與其中,會使生產性的實體遭到破壞,造成實業的畸形發展。

        3、民間金融合法化后,會增加央行制定貨幣政策的難度

        放貸和借貸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如果一個企業同時向很多放貸人借款,把借到的錢用于繼續放貸,就等于是吸收存款進行放貸,帶有非法集資性質,其中的風險需要關注。此外,民間借貸的規模大、不確定性大,而其引發的橫向帶動大規模資金流動,會增加貨幣供應量的不確定性和波動性,將給央行的貨幣政策制定和實施增加難度。

        4、民間金融合法化后,民間金融機構的監管難度加大

        其一,民間金融機構不同于銀行等正規金融機構,它的成長具有很強的民間性、自發性,民間融資參與者眾,涉及面廣,操作方式不規范,其分散性和隱蔽性使相關部門難以監管,一旦發生糾紛極易影響當地的經濟金融穩定;其二,政府對民間金融機構的監管強度難以掌握,過于嚴格的監管和過分的經營干預,不利于民間金融機構的自由發展,容易造成“非鄉鎮化”的現象,而過于寬松的監管可能滋生民間金融機構的弊端,造成社會信用、社會金融的不穩定;其三,民間借貸在融資渠道及形式上,除個人和企業間的直接借貸、企業集資(集股)、私募基金、資金中介和“地下錢莊”外,小額貸款公司、典當行、擔保公司等機構也大量參與民間借貸,存在風險不易監控等問題。市場分析人士指出,民間借貸資金來源多元化,并不局限于銀行信貸體系。比如證券質押、利用信用證進出口融資等借貸行為牽涉的部門甚至超出金融體系之外。而目前我國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的權職劃分明確,難以進行有效合作,無法對放開后的民間借貸進行有效監管。因此不能用監管正規金融機構的那套方案對民間金融機構進行監管,需要在寬與緊之間尋找一個平衡點來進行高效監督,這是政府對民間金融機構未來有效監管的一個難題。

        三、用科學發展觀規范和引導民間金融健康發展

        民間金融是金融生態自我調節的產物,需要用科學發展觀的角度來規范和引導其行為。

        1、從理論和政策上對民間借貸給予合理定位

        根據民間金融在實際經濟生活中所起到的作用和影響,以及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需要從理論和政策上對其給予合理定位。首先要從理論上肯定民間金融行為是金融生態自我調節的產物,也是資金資源的一種合理配置方式;其次,從政策上肯定民間金融是我國金融市場的一部分,只有把民間金融納入整個金融市場統一考察,才能正確把握宏觀資源體系,有效統計金融市場比例,這對于發揮貨幣政策的正確決策有著不可或缺的意義。

        2、從法律上對民間金融進行規范和約束

        對民間金融法律定位要把握以下基本原則:一是承認民間借貸受法律保護;二是規定民間借貸得受政府有關部門的監管;三是民間借貸應繳納相應的稅收;四是明確民間借貸在利率、合同等方面的若干通行原則。因此,建議盡快出臺《民間借貸管理辦法》,建立一個規范民間融資活動的秩序框架,在加強監管、不斷完善對其管理的同時,為民間金融構筑一個合法的活動平臺。

        3、從制度上加強對民間借貸行為的監管

        首先,嚴格限制放貸機構注冊的門檻。《放貸人條例》的最大突破是允許符合條件的個人和企業,以自有資金注冊成立的放貸機構。但民間借貸即使合法化也不能一哄而上,不是人人都可以成為放貸人,有條件的有誠意的經營者才能進入信貸市場。對放貸機構要有嚴格的限制:注冊門檻應在一千萬元,放貸利率不得高于基準利率的四倍等,逐漸規范和引導民間借貸健康發展;其次,對民間金融機構制定寬松靈活的監管體系,即進行自愿性注冊(適用于不吸收公眾存款)或強制性注冊(適用于吸收公眾存款),要求注冊的民間金融機構進行定期的信息披露,并指導和鼓勵民間金融機構建立基于風險的內部監管體系。同時,利用現有的權威性的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對民間金融機構進行定期的評級和審查,增強中介機構在監管中的作用,有利于監管部門高效、合理的監管;再次,建立民間金融行業自律組織。行業自律組織定期相關數據和資料,使民間金融機構之間進行信息交流和業務提升,增強民間金融機構內部控制和自我監管,比監管部門的監管行為更具有成本上的優勢。

        民間金融在我國早已是客觀存在的,并一直在“三農”和中小企業融資領域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鯀治水,堵而不疏,終致洪水滔天。禹治水,既堵更疏,十三年乃成。面對民間金融的暗流涌動,政府何不以百川歸海的包容心態,從源頭上辟正道,斷邪流,讓它順應金融潮流發展,為市場經濟之需潤田哺苗。

        參考文獻:

        [1]陳柳欽.我國農村民間金融規范發展的路徑選擇[J].農村金融研究,2009;9

        [2]王鋒.我國農村民間金融存在的合理性探討[J].農村經濟 2009;12

        [3]張瓊妹.農村合作金融制度的必要性和路徑選擇[J].金融理論與實踐,2009;12

        [4]邢增藝.規范與引導我國民間融資規范發展[J].當代經濟,2009

        篇2

        摘 要 民間借貸在農村廣泛存在,作為一種傳統的民間融資方式,彌補了我國正規金融遺留下的市場空缺,但同時也帶來了負面的影響。本文所討論的農村民間借貸的范圍比較小,主要是農村公民之間的借貸,在一定意義上是老百姓自助互助的一種形式。本文主要分析了在當前新農村建設中農村民間借貸存在的原因,并歸納了其存在的問題,對民間借貸合法化的趨勢作了評論。

        關鍵詞 農村 民間借貸 銀行

        北大學者王曙光曾將民間借貸分為三部分:第一個是白色部分,既合理又合法的部分;第二個是灰色的部分,合理但是法律認為是不合法的;第三部分是既不合理又不合法的,稱作黑色的部分。這幾個部分互相會有交叉①。筆者所探討的是其中的白色和灰色部分。

        一、農村中民間借貸為何存在

        據國際農業發展基金做的統計,民間金融市場的借貸規模遠遠超過了正規的金融機構,而根據中國人民大學溫鐵軍教授的抽樣調查,民間借貸的發生率高達95%。民間借貸今日存在的事實在一定程度上說明現有的農村金融服務還不能滿足農民需要,然而在政府出臺政策大力扶持農村小額貸款的背景下,我們不禁要問農民貸款為什么依然難,民間借貸為何依然存在?筆者認為原因有如下幾點:

        1.農村貸款需求與金融機構本質之間存在矛盾

        農民的生產經營仍然以家庭為單位,而且農村地區的企業多數也呈現出資本少、規模小的特點,農戶資金需求多產生于教育醫療、蓋房娶親、個體經營、農業生產等方面,這便決定了農戶貸款規模小、期限短;而銀行和農戶之間存在嚴重的信息不對稱,在實際操作過程中,銀行難以把握客戶實際情況,特別是農戶的年收入情況很難確定,在放貸以后對貸款戶的貸款使用情況更無能力跟蹤調查,銀行放貸風險很大。而銀行是以盈利為主要經營目標的金融企業,企業的本質是追求利潤最大化,隨著金融體制改革的深入,商業性銀行越來越注重效益,而農村小額貸款無利可圖,而且風險較大,這與商業銀行貸款風險管理和追求利潤最大化目標產生了嚴重錯位和矛盾。

        2.農村資金需求突發性與銀行貸款周期之間存在矛盾

        農村社會往往是以家庭為中心而形成對資金的需求,而需求本身往往沒有明確的規律,如患病、遭受自然損失、個體經營臨時資金不足,具有很強的突發性、季節性、短期性。但銀行貸款手續繁雜、審查周期漫長、貸款條件嚴格,有時難以及時滿足農戶的資金需求。在這種情況下,農民必然向民間借貸尋求幫助,選擇通過各種人際關系來籌得所需資金。

        3.民間借貸相對銀行借貸在某些方面具有一定的優勢

        民間借貸中的當事人彼此比較了解,信息相對對稱,放貸人對借貸人的經濟實力、道德人品認識比較準確,這極大減少了逆向選擇的發生;并且在借款后,債權人能夠利用社會人際關系網絡對債務人進行隨時的監督,這又降低了借貸的道德風險。民間借貸沒有繁瑣的手續,相對銀行貸款方便、快捷。目前農村民間借貸多發生在親戚、朋友、熟人之間,無需抵押擔保,大部分憑一張借據即可完成借款手續,借貸雙方關系緊密、信任度較高的,則可單憑口頭約定,資金一般隨時到賬,比之于銀行貸款效率更高。民間借貸憑借自身的優勢,彌補了農村金融服務的缺陷。

        4.存款利率下調,利益驅使資金轉向民間借貸領域

        農村多有存錢防災的習慣,一般富裕的農村家庭都有存款,出于安全性考慮一般家庭會選擇儲存于銀行,但近兩年存款利率連續下調,存款收益減少,加之物價上漲迅速,銀行對農民存款的吸引力降低。而民間借貸的利率,普遍高于銀行利率,資金在利益驅使下會進入民間借貸領域。

        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農村民間信貸存在有其內在的經濟根源和社會根源,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農村經濟發展中的資金需求問題,是對正規金融的有益補充,其存在有利于金融體制改革和社會經濟的有序發展。

        二、民間借貸的負面影響

        雖然民間借貸自身具有很多優勢,長期存在的現實也說明了其具有合理性,但是任何事物都具有兩面性,民間借貸的負面影響也不可忽視。

        1.容易引發糾紛

        近年來農民生活水平有了很大提高,用于消費的民間借貸逐漸減少,經營性借貸的比重增大,民間借貸盈利性越來越強,由此造成借貸當事人的關系越來越疏遠,彼此間的了解甚少;而民間借貸多以口頭形式為主,手續不規范,一旦債務人違約,無力償還或惡意逃債,債權人無法通過正當的法律維護自己權益。一旦鬧上法庭,由于當事人證據保全意思淡薄,舉證能力差,事實很難查明,另外,繁復的訴訟程序、一定的訴訟費用和難以預知的訴訟期也是很多民間借貸在解決糾紛時選擇非正規途徑。部分的債權人可能進行暴力逼債,影響社會安定,甚至引發犯罪。

        2.不利于國家對產業的管制

        民間借貸游離于正規金融系統之外,不受國家調控,資金受利益驅使,很容易流入國家限制的行業。如農村中一些高污染的項目,雖然國家嚴厲打擊明令禁止,但其依靠民間借貸籌得資金后很容易避開國家監管隱蔽式生產,造成環境的污染,損害人民的利益。

        三、對民間借貸合法化的個人觀點

        第一,民間借貸既然存在,便有其合理性,是社會自身發展的產物,我們要尊重客觀規律,便不能對其有過多的干預,更不能人為地消滅它。而引導其合法化,也要順應民間借貸本身的特點,充分考慮到民間借貸合法化后有可能帶來的負面效應,盡量予以避免。

        第二,合法化并不能規范全部范圍的民間借貸。2008年8月15日中央銀行了當年二季度《中國貨幣政策執行報告》正式提出“應加快我國有關非吸收存款類放貸人的立法進程,適時推出《放貸人條例》,給民間借貸合法定位,引導其陽光化、規范化發展”。作者認為民間借貸合法化后主要是引導大規模、有組織的民間借貸有地下轉為地面,但對于小額的私人借貸影響甚小。

        注釋:

        ①王曙光在中國人民銀行"全國小額信貸研討班"上的演講,題為"農村金融變革與小額信貸發展",收錄在其一書中.

        參考文獻:

        [1]朱毅彬,蔣峰,吳博俊.民間融資發展與合法化問題研究.海南金融.2006(5).

        [2]郭嵐.論如何規范我國民間借貸的經營行為.山西財經大學學報.2008(04).

        篇3

        摘 要:自我國改革開放之后,由于經濟發展的需要,正規的金融體系服務當中的缺陷已逐漸的表現出來,與此同時,民間借貸隨著生活的需要,也逐步的發展壯大,并引起了社會的重視。但是,在比較長的一段時間內,民間借貸雖然一定程度上補足了正規金融行業當中的一些不足,但一直沒有得到法律的承認,其發展存在許多的不確定因素。

        關鍵詞:民間借貸;法律規制;缺陷

        一、民間借貸的概念

        民間借貸是民間金融中最主要的一個種類,最早出現的一種信用形式,隨著社會發展而產生。從我國現有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中都沒有對民間借貸的具體的定義,因此沒有官方的民間借貸的定義。民間借貸也是一種融資的方式,其具有如下特征:民間借貸行為是一種具有法律效力的行為;只有自然人和非金融機構、組織才能從事民間借貸,主體有限;作為民間借貸的標的,可以是貨幣資金,其包含現金及現金請求權,也可以是其他有價證券;民間借貸的借貸行為只能是發生在借貸雙方,用于出借的標的物必須為出借人個人所有或者有出借人合法擁有并支配的財物。

        二、民間借貨種類

        (一)初級階段民間借貸

        這種類型的民間借貸涉及的范圍相對窄,單一的資金來源,借貸資金的目的大多數用于生產、生活以及擴大生產,放貸人不是以收取利息作為唯一的放款目的,借貸雙方是以相互信賴和相互信任作為借代之基石,所以這種借貸的具有較低的風險。這類民間借貸主要有:

        1.自然人之間的借貸。自然人之間的借貸主要是指自然人與自然人之間發生的借貸活動,借貸雙方在相互自愿的基礎上,明確借貸的利息、還款日期等內容后,以直接或間接的形式來完成借貸。一般而言,自然人之間的借貸是建立在血親關系或地域等基礎上的,通常發生在熟人社會,對對方的信息比較了解,降低了因不知情所帶來的信用風險。

        2.企業的籌資。在信貸市場上,企業向企業員工和社會不特定對象借款,并許諾還本付息為條件的活動。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解決企業購置固定資產所需資金和流動資金不足的問題,這種集資方式的特征有:數額大、利率高、期限長,這類借貸大多發生在那些從正規金融機構難以借得資金的鄉鎮企業以及民營中小企業。但是,我國現行的法律不承認企業以借貸名義向企業員工籌資、向社會籌資、以借貸名義向社會不特定的公眾發放貸款的行為。①

        3.企業之間相互借貸。企業之間的借貸是指非金融機構的企業相互之間進行借貸的行為。從現有的法律規定來看,法律對于企業之間相互借貸的行為仍然是持否定的態度。但在現實中,許多的企業都會有或多或少的不用的資金,與此同時,中小企業融資渠道少,融困難的現狀十分突出,這就使得企業之間相互借貸現象很普遍。

        三、我國民間借貸法律制度的缺陷

        1.民間借貸沒有一個完整的法律體系

        從當前的法律體系來看,關于民間借貸的法律規范分散在不同的部門法中,法律位階比較低,缺乏高位階的法律來統領。其直接體現在對民間借貸法律責任的認定過程中,實務中的法律工作者往往需要參照不同的部門法來對民間借貸的行為進行評價。不僅如此,部門法與部門法之間不協調,缺乏系統性,用不同的法律規范對同一借貸行為進行評價,但結果卻是差之毫厘謬以千里,因此增加了法律的操作難度。

        2.民間借貸的利率不符合我國的實際

        利率是國家對經濟進行宏觀調控的一種有力手段,在市場經濟中,往往會出現通貨膨脹等經濟問題,國家會提高利率,將市場上的貨幣吸引到銀行,減少流通中的貨幣量,當出現通貨緊縮時,國家會降低利率,促使銀行中的貨幣流向市場,從而達到宏觀調控目的。同時,在出現通貨膨脹時,國家會增加存款準備金率,減少銀行的貨幣量,限制銀行的貸款行為,但這樣也帶了一些問題:銀行手中的資金量少了,其在選擇貸款對象時就會擇優房貸,所以那些信用高、還款能力強的大企業被銀行相中,但中小企業的融資又出現問題,銀行借不到資金,企業還要正常的運作,所以中小企業將目光投向民間借貸,從而使民間借貸在市場中活躍起來,而中小企業就處于一種惡心循環中。

        3.民間借貸的監管有缺陷

        監管太過嚴格,抑制經濟的發展。目前,我國對于民間借貸的承認的明文法律非常的少,主要的規定就是“四倍利率”的內容,即自然人之間和自然人與企業之間的借貸,而其他的民間借貸法律持否定態度,往往還伴隨著嚴厲的打壓(嚴重的法律后果),如未經批準設立的非法金融機構,一發現就會被取締。民間借貸得監管理念有偏差。我國政府對民間借貸的監管模式正如徐旭海所說:“在現行法里對于民間借貸問題政府采取的是,以行政力量監管為主,輔佐以刑罰的一種政府監管模式。”②由于政府認為民間借貸給會給市場經濟帶來負面影響,所以給予民間借貸嚴厲的打擊,已達到市場穩定的目的,這就導致民間借貸的能活動的空間越來越窄,正因為如此我們并不能從政府的相關法律法規以及政策中對民間借貸做一個明確的定位。 我國的民間借貸是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而產生的,是市場經濟的產物,與市場經濟相適應,是金融活動的一種形式,同時也與我國正規的金融機構形成了有力的競爭。

        四、完善我國民間借貸法律規制

        1.促進民間借貸地位的合法化

        民間借貸的合法化符合法學理論的邏輯必然。法律通過保障公民權利同時限制國家的公權力,來實現法律的自由、正義、秩序等法的價值。在我國的市場經濟中,政府代表的是公權力,其首先要做的是保障公民的權利能夠正當行使,而不是在公民行使權力時加以阻撓,更不是利用公權力來排斥公民權利的行使,進而影響公民權利在市場中的行使。其次,隨著民間借貸的發展,其合法化是必然趨勢。從我國金融體系發展的規律來看,無論人們如何的評價對民間借,民間借貸地位的合法化已經成為金融體制發展的一種必然趨勢。如果不能讓民間借貸的地位合法化,讓民間借貸在正規的金融體制下經營,因此會增加政府對民間借貸的監管難度,民間借貸往往會伴隨著非法經營,沖擊正規的金融體制,削弱國家宏觀調控的效果,利率對金融市場的擾亂甚至潛在的社會不穩定因素等負面影響就無法的得到根本性的妥善解決。所以,明確民間借貸在法律中的地位,促進民間借貸地位的合法化是必然的,改變長時期人們對民間借貸的錯誤認識,制定正確完善的民間借貸監管理念,具有重要的法律、社會意義。

        2.轉變民間借貸的監管思路

        在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應當在民間借貸的安全性范圍內更加的重視監管的效力。效率一詞是經濟學上的概念,即以最少的資源消耗獲得最大的收益。將效率引入制度規范中,分析制度規范的運作原理,就是在于是否最大的利用了社會資源,最大限度的增加了社會財富。

        3.建立我國民間借貸的監管機制

        確定民間借貸的監管主體。在民間借貸和正規金融之間存在著一定的不同,它的地域廣泛、形式靈活、主體多樣、規模龐大等特點,決定了它是一個錯綜復雜的體系,如果僅僅由行政部門進行監管,勢必難以對民間借貸整體進行監管。故而在確定由哪個主體來對民間借貸進行監管的問題上,筆者認為應以民間借貸的特點為依據,建立一個多層次、多元化的監管機構,除了由政府監管之外,還可以引入第三方的監管力量,來彌補正規金融監管的不足,提高監管力度。金融行業的穩定和繁榮對我國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金融行業作為一個高風險的行業,民間借貸的參與,對金融行業本身就是一種沖擊,如果不加以有效的監管極有可能會對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造成嚴重的影響,因此,在民間借貸的監管中,建立民間借貸的準入和退出機制是十分必要的。

        (作者單位:新疆財經大學法學院)

        注解:

        篇4

        2006年11月10日,S*ST數碼公告稱,公司董事長鐘小劍因“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逮捕,這又是一個董事長因非法集資而獲罪的案例。

        近年來,上至公司高管,下至平民“草根”,“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出現頻率相當高。為此,國務院多次召開包括銀監會、發改委、公安部、工商總局等部門在內的近20個部委的工作會議,就處置非法集資活動進行專項整治。

        非法集資作為一個頑疾,在中國已經存在多年,但只有在其影響了金融秩序,對社會造成不良影響的時候,才會被有關部門重視起來,并加以整治。之所以出現這種情況,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法律、法規對正規民間融資和非法集資沒有明確界定,民間金融的法制建設已經嚴重滯后于社會經濟發展。

        民間集資 成王敗寇

        大家都知道,非法集資是違法的,而民間的合法融資是受法律保護的,但是兩者之間該如何界定?恐怕很難有人能說清楚。業界對于非法集資問題一直爭論不休,這就更讓民眾對此問題無所適從,以致部分被拉上“賊船”的肇事者在案發后也才大夢初醒。

        記者在調查中發現,對于非法集資,監管層似乎也難以準確定義,導致同樣性質的事件卻落得截然不同的兩種結果。比如近期出現頻率較高的“螞蟻致富”事件,企業同樣都是靠集資養螞蟻起家,蟻力神就是合法的,而其他類似的企業都因被冠以“非法”集資的罪名而倒閉。

        究其原因,蟻力神由于各種營銷策略的成功而高速增長,最終兌現了其當初提出的高收益承諾。而另外一些企業,由于產品營銷失敗,導致資金鏈斷裂而獲罪。當然,其中也存在有意欺騙的人。就大部分企業而言,僅是由于經營不善而卷入“非法”集資,實非主觀詐騙行為。

        單從這樣的結果來看,似乎企業一旦兌現了融資承諾,便屬合法融資,可以繼續存在并發展;反之,則屬于非法集資了。這種邏輯似乎有“成者王侯敗者賊”的嫌疑。記者查閱了大量相關案例,結果大多如“螞蟻致富”般劃分,一些看似合法的民間融資行為,最終因為資金鏈問題被定性為非法集資。

        還有一種情況是,集資企業遭遇天災人禍,或者因其他非主觀因素導致無法償還投資者資金。按照上面的邏輯推理,因為其結果以失敗告終,顯然也將被劃分在非法集資的范疇了。在這個層面上,目前的法律并沒有對集資人或者集資企業進行保護。而集資的人和企業自身也缺乏相應的風險保全意識,大有成敗在天的壯志愚勇。

        律法模糊 集資性質難定

        如果沒有明確的法律界定,又何談“非法”?

        記者查閱了1999年1月26日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復》,其中規定“公民與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借貸屬于民間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但是,同樣的問題,1998年國務院第247號令頒布的《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第四條規定,“未經依法批準,以任何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進行的非法集資系非法金融業務活動。”第十八條還規定,“因參與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受到的損失,由參與者自行承擔。”

        對相同的民間融資問題,兩部法律明顯存在定性不一致。

        民法從自治的基本原則出發,一個企業向一個公民或者多個公民借貸都屬于合法民間借貸,但這樣的合法民事行為在國務院的《取締辦法》中就可能變成了非法。當年的“孫大午案件”就是一例。

        記者采訪了當年“孫大午案件”的律師許志永。事隔幾年,許志永對“孫大午案件”記憶猶新。

        “孫大午案件是一個典型的沒有社會危害性的‘犯罪’案件。其實,刑法里并沒有一個明確的‘非法集資罪’,只有一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而又沒有相關的司法解釋。‘向不特定社會公眾借款’違反了《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這個行政法規,但卻不必然違反刑法。所以,根據現行法律,孫大午的行為是違法行為,但并不是犯罪行為。當然,這也可以解釋為刑法不夠完善。向多少個公民借貸或者借貸多少屬于合法范圍,尤其是在什么條件下觸犯刑法,法律并沒有明確統一的規定。”

        “孫大午案件”后,許志永再也沒有過類似案件。

        監管缺失 不如疏堵結合

        根據公安部的統計數字,目前已經立案的全國重大非法集資案件高達1700多起,涉及金額數千億元人民幣,有關部門對非法集資打擊了多年,卻依然難以抑制。這其中的重要原因就是,對“非法”集資界定不清,給別有用心的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機,又不能給合法者的正常集資行為以應有的法律保護。

        針對非法集資頻頻發生,僅是頭痛醫頭、腳痛醫腳是不能解決根本問題的。總不能因為窗外有蒼蠅,就永遠關閉窗子。畢竟,民間集資具有一定的優化資金配置的功能,可以減輕中小民營企業對銀行信貸的依賴,從而也轉移和分散了銀行信貸風險。

        面對民眾“監管不作為”的質疑聲,銀監會的某位負責人回答得很無奈,“銀監會只有權對銀行等金融機構的金融活動實施監管,對企業、個人等社會領域的非法集資行為根本無權介入。而工商局、發改委等部門對企業非法集資行為的監控也是有難度的。企業出現非法集資行為,如果沒有群眾舉報是很少能被發現的。一旦發現,已經屬于公安部門的職責范疇,也就是已經造成了犯罪事實。”由此看出,政府部門對事發之前的監管存在空白。此情況的出現還是對“非法”集資界定不清。

        其實,民間融資和企業拆借等金融行為在國外是很普遍的做法,并不屬于違法行為。我國基于經濟穩定的考慮,對這方面進行嚴格的限制,卻在某種程度上束縛了企業的發展。

        有需求就有市場,“非法”集資出現的頻率如此之高,說明的確有其存在價值。如果用法律加以引導將其規范合法化,將暗箱操作放到明面上,監管也就會更容易些。否則,為了逃避相關部門監管,很多企業都采取暗箱操作,危害反而更大。

        訪“非法”集資人孫大午

        提起當年的集資事件,曾因“非法集資”而遭受“牢獄之災”的民營企業家孫大午依然一肚子委屈。在他看來,非法與合法之間的界定是不清晰的,“合法集資應該是借款人的主體明確,用途清楚,還款期限和利率都用借據規范起來。這是我個人的界定,至于國家的界定,我不清楚。實踐中我也沒有探索出合法融資的渠道。非法集資大多有欺詐行為,主體不明確或用途不清楚,有金融隱患。”“至于我的行為,

        我自己也不好說,但心里有委屈。我被處罰后投有上訴,但我保留申訴的權利。”

        的確,如果單從集資行為造成的社會影響來看,孫大午無疑是造福百姓的,因為在事發之前,他既沒有借錢不還,更沒有攜款潛逃。

        企業為什么會選擇民間集資方式解決發展資金不足的問題?孫大午的回答非常簡單,“因為貸款難。”據孫大午介紹,從成立到事發的19年間,大午集團只得到過兩筆貸款,總計430萬元人民幣。

        市場有需求,企業有需要,合法融資渠道不暢通,反而鞏固了發展民間集資的基礎。

        無論如何,民間集資的風險是存在的。對此,孫大午表示,“控制集資風險,最好的辦法就是有公開透明的合法集資渠道。只要借貸雙方是自愿的,任何風險都應該讓雙方當事人自己承擔,政府應該少管市場行為。若有欺詐行為,政府才能介入。”

        孫大午因集資而被處罰,他親歷了集資的全過程,嘗到了其中的甜和苦。現在,他早已不參與公司具體運作,開始為推動出臺一部《鄉村創業促進法》而四處奔走。在其極力推崇的意見稿中,民間集資合法化便是重要內容。

        孫大午極力呼吁民間集資合法化,“集資合法化可以讓農村有自我創業的環境,自我造血的機制。金融是農村經濟的血脈,農村沒有金融,就沒有活力可言。農村不怕貧窮,而怕貧血。民間集資合法化的最大阻力就是政府法規的制約,沒有合法的金融空間,沒有保護農民合法金融活動的法規,只有形形的限制或管制。”

        針對民間融資的監管,孫大午著重強調了監管部門的疏導作用,“首先,應該重點監管金融詐編;其次,應監督企業的經營業績和集資規模,監督企業信用,防范金融風險。不能因少數不法金融行為而打擊合法的金融活動。應該說,95%以上的企業都有民間借貸的金融活動。因噎廢食、管死民間金融活動將影響經濟發展,不是明智之舉。”

        大午集團的農村集資模式

        大午集團是個地處偏僻的農牧企業,土地不能抵押,非常缺乏國家金融支持。最初開辦養雞場的時候,大午集團非常需要飼料。為了節省資金,集團動目附近村民把玉米存到大午集團,并且許諾村民可以在3個月內隨時支取糧食。3個月滿期后,糧食未取即轉存,并支付利息。

        當時,大午集團給出的利率比銀行利率高一倍多。由于孫大午按時還款,很多員工和村民都把工資和糧食款存放在大午公司。到事發時,當地群眾在大午集團的存款達到1300多萬元,這就是后來的孫大午“非法”集資。

        “螞蟻致富”騙局

        “想發家致富嗎?來養螞蟻吧!每兩元投資就有一元回報。”――這樣的神話在江西省萍鄉市和湖南省醴陵市上演了三年多之后,終于被撕開集資詐騙的真面目。

        “老關家寶特種養殖場”在這起以養螞蟻為幌子的集資詐騙案中,集資1.7748億元,吸納以農民和下崗職工為主的養殖戶5017戶,造成經濟損失5378萬元。

        養螞蟻致富、養香豬致富、養蝎致富,以特種養殖為幌子的詐騙案在各地一而再、再而三發生。

        茅于軾的“違規集資”

        除了企業集資,個人也會出現集資需求。比如,有人便以私人資本的運作方式在山西省龍水頭村從事小額貸款扶貧工作,并且創立了扶貧基金,一做就是13年。他就是著名經濟學家茅于軾。他的扶貧基金在2002年被政府宣布為“違法集資”,并予以取締。茅于軾知道自己的行為是不合法的,但他僅僅是希望用經濟學的辦法解決當地農村的貧困問題。

        篇5

        據悉,中國首部金融地方性法規《溫州市民間融資管理條例》及《實施細則》將于3月1號正式實施,其中剛剛公布的實施細則,目前正在公開向社會征求意見。這些具體規則的制定實際上是宣告了民間借貸的合法化。此外,條例及細則還對風險防范和處置以及法律責任等方面做了規定,特別是確定了強制備案制度。有消息說,相關的細則還在地方金融管理部門、民間融資服務主體、民間借貸、定向債券融資和定向集合資金、風險防范和處置等五個方面對條例進行了補充、明確和界定。

        首先,對于這樣一個法律文件的出臺,最為重要的要建立起民間信貸市場的規則,保證民間信貸市場能夠以市場法則有效運行,以便減少市場可能面臨的風險。但這里需要注意的一點是,通過法律的方式保證民間信貸的合法化,最為核心的問題仍然是如何讓這些法律規則保證市場在民間信貸中起到決定性的作用,整個民間信貸運作是以市場的有效價格機制來保證,而并非由監管層來保證。監管層需要做的僅僅是保證市場的產權清楚界定,保證當事人在借貸的過程中能夠在一個公平公正的交易平臺上簽訂合同,保證這些簽訂的合同能夠有效履行,及保證弱勢者的利益不被受到侵害。在此基礎上,民間借貸的合法化可以讓地方金融市場逐漸發展起來,并通過這個市場提高服務于當地經濟的能力,促進地方經濟的發展與繁榮。

        不過,對于現代金融市場來說,其金融產品不僅為可貿易品,而且在現代網絡與通訊技術條件下可以瞬間在市場中快速流動。因此,金融市場不僅完全是一個全國性的統一市場,而是一個金融資源快速流動的全國性的統一市場。因此,在這樣一個金融市場,自下而上的地方金融改革對全國金融改革的推動的確能夠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是要取得突破性的進展是不可能的。

        就當前的中國金融市場來說,仍然沒有完全實現市場化。如果利率市場化改革進展不快、中國資本項目不全面開放、人民幣不可自由兌換,那么金融市場有效的價格機制也無法形成。當前國內民間市場之所以如此發達,地方的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不在于這些民間金融市場法律不健全,而是國內正規的金融市場不發達,價格機制扭曲。因此,要發展地方金融市場,更為重要的是要深化正規金融體系的改革。

        此外,進入現代社會,特別是現代網絡世界,金融服務的可獲得性不僅體現一個社會的公平程度,也是促進社會經濟發展及個人和社會福利水平不斷提高最有效的工具。因為,公平的金融服務不僅可能使每個家庭更容易獲得儲蓄和信貸工具,使單個家庭更好地安排支出,如耐用消費品、房產、子女教育、養老等方面的支出,而且也是家庭財富增長的重要渠道。對于企業來說,有效的金融服務有利于其資金周轉和投資、更好地安排生產,實現更高的利潤。同時,家庭與企業還需要更多的防范風險的產品,使其能以較合理的成本來應對未來世界的不確定性。此外,信用卡、網絡銀行、移動網絡等支付技術對于簡化交易方式、降低交易成本起到重要的作用。也正是這種金融服務的可獲得性,促進財富增長、人力資本的積累、社會和家庭福利提高、提高企業生產率等。

        在當前中國,金融服務的可獲得性還是處于一個較低的水平,特別是農村更是如此。而這種情況的出現,不僅在于國內金融市場的不發達,也在于金融市場存在嚴重的缺陷,如信息不對稱、合約履行制度不完全、監管層對市場管制和參與過多等。這不僅使金融資源不能有效配置,更是讓金融服務的可獲得性覆蓋面小。要克服這些障礙,政府就得通過金融創新的方式,在傳統銀行等正規金融機構和非正規金融機制之間建立起更多的小微金融機構。這些小微金融機構比傳統金融組織更為靈活,更貼近民生,從而也能夠為中低收入階層的民眾提高更多的金融服務。對地方金融改革來說,小微金融同樣是未來金融發展的主流模式。問題在于各地方的民眾、企業、政府、金融機構等能否用智慧建立起金融服務覆蓋率廣泛的小微金融發展體系,這才是目前國內地方金融發展突破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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