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10-11 15:54:47
序言:作為思想的載體和知識的探索者,寫作是一種獨特的藝術,我們為您準備了不同風格的5篇公共場所治安管理,期待它們能激發您的靈感。
第一條為加強特種行業、公共場所治安管理,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特種行業是指旅館業、印章刻制業、印刷業、舊貨交易業、廢舊金屬收購業、典當業、拍賣業、報廢機動車回收業和機動車維修業。
本辦法所稱的公共場所是指歌舞、游戲游藝等營業性娛樂場所(以下簡稱娛樂場所),設置按摩項目的服務場所,營業性射擊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舉辦大型公眾性的文體、商貿、慶典、展覽等活動的場所,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應當進行治安管理的其他公共場所。
第三條公安機關是特種行業、公共場所治安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依法加強對特種行業、公共場所治安管理,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預防和查處各種違法犯罪活動。
工商、文化、體育、衛生、勞動、經貿、交通、物價、環保、新聞出版等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公安機關做好特種行業、公共場所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四條特種行業、公共場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和舉辦大型公眾性活動的負責人,為治安責任人;個體工商戶開辦的特種行業、公共場所,業主為治安責任人;實行承包經營的企業,法定代表人和承包人為共同治安責任人。
治安責任人、共同治安責任人承擔本單位或者大型公眾性活動的治安責任。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在特種行業、公共場所活動,必須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擾亂治安秩序、影響居民正常生活。
公民制止、舉報特種行業、公共場所中違法犯罪行為,受法律保護。
第二章治安管理
第六條經營旅館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執行住宿登記制度,五十個床位以上以及其他有條件的旅館應當建立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
(二)執行貴重物品保管和值班巡查等制度;
(三)旅館內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
(四)三星級或者相當于三星級以上的賓館,應當在大堂、電梯、樓道、停車場安裝安全防范監控系統。安全防范監控室應當配有值班人員;
(五)不得進行、、賭博、吸毒、販毒以及其他違法犯罪活動。
第七條經營印章刻制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未經許可不得承接公章刻制業務;
(二)刻制公章應當查驗公安機關出具的準刻證明,按照規定的名稱、式樣、規格和數量刻制并逐項登記,辦理印鑒備案;
(三)經營公章刻制的,應當符合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統的要求;
(四)執行公章保管、作廢章坯銷毀制度。
第八條經營舊貨交易、廢舊金屬收購、典當、拍賣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執行收購、寄售、典當和拍賣驗證、登記制度;
(二)不得收購、寄售、承典、承當或者非法拍賣國家禁止經營的物品;
(三)從事異地拍賣活動的拍賣企業,應當將拍賣物品清單提交拍賣地公安機關備案;
(四)經營舊手機交易業的,應當登記手機電子串號和寄售者的身份證明。
第九條經營機動車維修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更換發動機或者車身(架)、改裝車型,應當查驗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機動車變更、改裝證明,并執行驗證、登記制度;
(二)禁止改裝、拆解、買賣明知是盜竊、搶劫、走私等違法犯罪所得的機動車;
(三)禁止更改發動機號碼和車架號碼、回收報廢機動車;
(四)禁止拼裝、組裝機動車。
第十條經營印刷業、報廢機動車回收業、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依照國務院《印刷業管理條例》、《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十一條經營娛樂、按摩場所,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設置的包間、按摩操作間應當安裝展現室內整體環境的透明門窗;
(二)有禁止違法行為的告示和禁止攜帶違禁物品進入場所的標識;
(三)娛樂場所和桑拿按摩場所應當聘請保安人員負責保安工作;
(四)不得進行、、賭博、吸毒、販毒以及其他違法犯罪活動。
第十二條經營射擊場所,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使用軍用槍支,使用民用槍支彈藥按規定報批;
(二)設立接待區、等候區、射擊區、觀眾區,各區間有明顯標志和安全隔離設施;
(三)射擊靶位配有熟悉槍械性能的技術服務人員;
(四)配置必要的安全防護用具和槍、彈庫的安全設施;
(五)執行民用槍支、彈藥使用、存放、保管、檢查和顧客登記等制度,并符合國家有關槍支、彈藥管理規定;
(六)禁止在射擊場所內銷售酒類飲品,禁止酒后進入射擊場所。
第十三條舉辦大型公眾性的文體、商貿、慶典、展覽等活動,主辦或者承辦單位應當在舉辦活動十五日前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報告。
公安機關認為主辦或者承辦單位制訂的安全保衛工作方案不符合要求的,應當在接到報告后三日內向主辦或者承辦單位提出書面整改意見。經整改符合要求的,方可舉辦。
公安機關應當根據具體情況,組織相應警力維護現場秩序,指導督促安全保衛措施的落實。
第十四條法律、法規規定必須經公安機關許可的特種行業、公共場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許可證。
對依法申請辦理許可證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申辦單位或者個人書面申請報告后十五日內,進行治安安全檢查、驗收,符合條件的,發給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發出書面整改通知。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業主的整改驗收申請后十日內,重新檢查驗收,符合條件的,發給許可證。
第十五條開辦除應當辦理許可證以外的特種行業、娛樂場所、設置按摩項目的服務場所,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后十五日內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備案。
公安派出所應當在接受備案的同時向報備者出具備案回執,并書面告知開辦者應當遵守的規定。
第十六條領取許可證的特種行業、公共場所停業或者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經營范圍、經營地點的,經營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十五日內,向原發證的公安機關辦理許可證注銷或者變更手續。
須備案的特種行業、公共場所停業或者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經營范圍、經營地點的,經營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銷或者變更手續后十五日內,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備案。
第十七條特種行業、公共場所依法建立的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協助公安機關做好特種行業、公共場所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十八條公安民警對特種行業、公共場所實施日常治安管理檢查時,必須同時出示人民警察證件和省級公安機關統一制作發放的行業場所治安檢查證。不出示證件的,被檢查單位有權拒絕檢查,并可向有關部門舉報。
第三章治安責任
第十九條特種行業、公共場所日常治安管理由所在地公安機關負責。
第二十條公安機關的治安管理職責:
(一)監督治安責任人建立治安安全制度、落實治安安全措施;
(二)檢查治安安全情況,發現治安隱患和其他治安問題,及時提出整改意見,并督促整改;
(三)查處刑事、治安案件,對突發性的治安災害事故采取緊急處置措施;
(四)指導、組織治安責任人、經營負責人、保安人員、治安保衛人員的治安業務培訓。
第二十一條公安機關應當規范特種行業、公共場所治安管理的執法行為,實行警務公開,建立監督檢查制度。
第二十二條公安民警在特種行業、公共場所治安管理中,應當文明執法、公正執法,禁止有下列行為:
(一)參與特種行業、公共場所的經營活動或者利用職務便利謀取個人利益;
(二)為非法活動提供庇護;
(三)不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四)不依法審批;
(五)檢查時不依法出示證件;
(六)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員打罵、虐待、侮辱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
(七)其他違法行為。
第二十三條治安責任人的治安責任:
(一)根據場所規模,配備專(兼)職治安保衛人員或者按照有關規定配備保安人員;
(二)組織本單位的經營負責人、保安人員、治安保衛人員接受治安業務培訓;
(三)做好保安人員、治安保衛人員的教育管理工作;
(四)制訂治安安全制度和崗位責任制,檢查治安隱患并進行整改,組織落實治安安全措施;
(五)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本單位的治安情況,配合公安機關查處刑事、治安案件和處置治安災害事故。
第二十四條治安責任人和保安人員、治安保衛人員應當履行治安責任,防范治安災害事故、治安事件和違法犯罪活動的發生;發現、、賭博、吸毒、販毒、尋釁斗毆等違法犯罪活動的,應當立即制止并報告公安機關;發現違法犯罪嫌疑人、可疑物品的,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
發生治安災害事故時,治安責任人和保安人員、治安保衛人員應當及時報告有關部門救援、處理,組織搶救傷員、疏散群眾,維護好現場秩序。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七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五項、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對、違法犯罪活動放任不管,不采取措施制止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責令停業整頓,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違反第二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沒收非法財物和非法所得,并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吊銷許可證。違反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不符合要求仍舉辦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責令主辦或者承辦單位停止活動,并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未向公安機關報告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對特種行業、公共場所治安責任人處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未履行治安防范責任,造成場所內發生重大違法犯罪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責令停業整頓。
第三十六條公安民警違反本辦法規定,在治安管理中,、、的,由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所在單位根據情節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應當給予處罰,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關鍵詞]安全保障義務的范圍;公共場所管理人;現有立法
[中圖分類號]D66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1-5918(2016)04-0104-03
山東招遠發生在麥當勞餐廳里的故意殺人案,引起了社會各界對公共場所管理人在是否負有安全保障義務,以及多大程度的安全保障義務等方面廣泛的探討,然而由于《侵權責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相關規定在實踐方面的缺陷,使得我們結合安全保障義務的構成要件判斷實踐案例存在著相當困難,筆者在梳理安全保障義務的立法和理論淵源后,結合山東招遠血案的分析,以期探討對安全保障義務之重構。
一、安全保障義務立法嬗變
(一)安全保障義務在大陸法系的演進
最早涉及安全保障義務的案件是德國著名的亞麻毯案件。安全保障義務在德國法上稱為一般安全注意義務,源于交通安全注意義務。隨著安全注意義務相關案件的出現,一般安全注意義務漸漸被德國司法實務界用于侵權法領域,并逐步發展到其他社會交往活動領域。在法國,與安全保障義務性質相類似的是安全義務,安全義務首先出現在契約責任中,而后逐漸拓展到侵權法領域。安全義務理論最初是為了對工傷事故中受害人提供保護而被法國司法所創設的。此后,法國逐漸擴展契約法的安全義務理念,將它適用到侵權法領域。
(二)安全保障義務在英關法系的演進
英國、美國是判例法國家,大多數法律制度和法律原則是在判例中形成的。在英美法上,與安全保障義務相對應的是安全注意義務。安全注意義務不僅存在于合同關系中,而且也構成了侵權法的基礎。安全注意義務的存在是構成過失侵權訴因的重要條件,其理論溯源于英國,是英美過失侵權法中一個重要的理論,并逐漸成為英美侵權法上的一項重要制度。
(三)安全保障義務在我國的立法嬗變
2004年5月1日起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其第6條的規定的安全保障義務存在嚴重的不足。本條將義務主體僅限于從事社會活動的人,而且著眼于相對人遭受人身損害時賠償問題,是一種局部的、不完整的關于安全保障義務的規定。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對公民人身和財產權益進行了比較全面的保護,其第37條規定了公共場所管理人的安全保障義務。除此之外,安全保障義務在相關行政法規與部門規章也有規定,如民用航空法、公路法等。但盡管如此,我國關于安全保障義務的立法相對于復雜的司法實踐而言仍存在嚴重的缺陷,關于安全保障義務的認定標準,以及安全保障義務的類型仍有不明確以及不完整的方面。鑒于此,在今后的侵權責任法的立法及司法解釋過程中應當予以進一步的健全與完善。
二、對《侵權責任法》安全保障義務之解釋論分析
我國《侵權責任法》施行以來,雖立法方面對安全保障義務已做出價值取舍與定性,然基于解釋論的角度,我國學者對安全保障義務歸責原則的認定存在較大的爭議。我國侵權責任法是在規定過錯責任,公平責任和嚴格責任三項歸責原則的基礎上,再加以規定特殊侵權責任類型的方式上而建立的。有學者認為,安全保障義務在因果關系,過錯判斷,責任形態等方面都有新的發展,應適用于特殊的過錯責任原則。正是由于公共場所管理人的責任構成要件和范圍與一般過錯責任相比具有很大的區別,因此在侵權責任法上有必要做出特殊的規定。筆者認為,第37條包含兩個條款,第1款的構成要件可以概括為損害,因果關系和過錯,法律后果,這與過錯責任的構成要件與法律后果都像符合,不能認為屬于特殊侵權行為。第2款是規定第三人介入侵權行為的情況下,應根據不同的情況,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不能一概而論適用補充責任。根據體系解釋的原則,公共場所管理人應適用過錯責任原則。
三、公共場所管理人安全保障義務之實踐及山東“招遠案”引起的思考
(一)公共場所管理人安全保障義務之實踐
在王利毅、張麗霞訴上海銀河賓館糾紛案中,原告之女王翰入住被告的賓館后,被犯罪分子殺害,隨身攜帶的財物也被劫走。期間,賓館未對犯罪分子作訪客登記,對其行蹤也未能引起注意。二審法院認為,賓館與犯罪嫌疑人不存在主觀上的共同故意和客觀上的行為牽連,因此不構成共同侵權,不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賓館依法只對其在訂立合同時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此外,王翰作為旅客,應注意保護自己的人身、財產安全,這是訂立住宿合同后應當履行的附隨義務。很明顯,法院是依據《合同法》中附隨義務和損害賠償范圍的規定來處理本案的,法院否定了安全保障義務人的侵權責任,以違約責任來認定本案,并未涉及公共場所管理人的安全保障義務。在吳成禮等訴中國建設銀行官渡支行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中,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是直接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原因,并不是被告官渡支行故意實施的侵權行為。但是,由于被告未盡到對存款人在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具有過錯。而犯罪嫌疑人逃逸后下落不明,應由未盡到安全注意義務的被告支行承擔補充賠償責任。此案,法院肯定了被告違反了安全保障義務應承擔侵權責任,并進而涉及到對補充責任的認定。
(二)山東“招遠案”引起的思考
2014年5月28日,在山東省招遠市麥當勞餐廳里,張某等六人與同在該店就餐的吳某發生口角,隨后對吳某進行毆打,致其受傷,后經搶救無效死亡。案件發生后,引起了網絡對麥當勞餐廳是否負有安全保障義務,以及多大的程度的安全保障義務的議論與思考。本案一審、二審中,被害人親屬并沒有提及麥當勞餐廳對被害人所受到的損害應負有侵權責任。從事后公布的錄像看,麥當勞餐廳的員工進行了一些勸阻行為,并且有員工疑似遭到了加害者的毆打,在勸阻無效的情況下采取了報警,事后也積極配合公安機關進行相關情況的調查。公共場所管理人對其經營服務場所負有安全保障義務,不僅僅是侵權責任法明文規定的,也是合同法中關于附隨義務的應有之義。綜合全案來看,我們不能苛求作為公共場所管理人及其員工為了保護被害人免受損害,而冒著生命危險與歹徒搏斗,這樣的要求也顯然高于安全保障義務的基本內容。根據我國《合同法》關于合同的附隨義務的規定,麥當勞餐廳也履行了合同的協助,報警等義務。因此,麥當勞餐廳是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
四、公共場所管理人安全保障義務之檢視
(一)現有立法規定之不足
1.安全保障義務補充責任制度存在的問題
在《侵權責任法》出臺之前,學界在安全保障義務的補充責任問題上存在較大的分歧。立法者作為對這種情況的回應,在《侵權責任法》第37條第2款明確規定公共場所管理人在存在直接侵權人的情況下,承擔的是補充責任。然而從解釋論的角度來看,安全保障義務補充責任的制度,不僅違反了侵權損害賠償法的基本原理,也違反了侵權過錯的一般理論,在比較法上也缺乏相應的依據。此外,關于安全保障義務補充責任的性質,學界也有不同的觀點,其中較為重要的是補充責任與不真正連帶責任的關系認定。筆者認為,應對安全保障義務的補充責任進行解釋,具體地區分直接責任與補充責任,應由法律規定的單一補充責任制度轉變為多元化的責任體系。
2.安全保障義務在合同法中未明文規定
雖然合同法中并未有關于安全保障義務的規定,而且我國相關司法解釋和《侵權責任法》規定了安全保障義務,但這并不影響司法實踐中被害人就合同義務進行訴訟。然而,在司法實踐中卻存在只以侵權責任法之安全保障義務來作為司法判決的依據的現象,這不但是對安全保障義務性質產生了質疑,也是對我國不同法律規范適用的誤解。若公共場所管理人與被加害人之間存在合同關系的情況下,依我國《合同法》第60條的規定,安全保障義務亦是在誠實信用原則的基礎上產生的一種附隨義務,公共場所的管理人亦可成為違約責任的主體。由于對安全保障義務的性質存在爭議,這也是導致司法實踐中關于安全保障義務是選擇違約之訴還是侵權之訴的重要原因。
(二)安全保障義務性質之認定
我國關于安全保障義務性質之認定,主要有三種觀點,即基于誠實信用原則延伸的附隨義務說,基于司法解釋和立法規定的法定義務說,以及借鑒英美法系侵權法相應規定之注意義務說。筆者認為,鑒于司法實踐中出現的眾多的關于安全保障義務的案件,大都以既構成不作為的侵權責任,又構成違約責任的復雜情況。關于安全保障義務之定性,應以法定義務說為原則,以約定義務說為例外。若存在責任競合情況下,當事人可以選擇在實體法上和程序法上對其有利的觀點。
五、公共場所管理人安全保障義務之再建構
(一)構建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多元化責任體系
本文主張在第三人介入侵權的案件中,公共場所管理人的責任形態應當由當前單一的補充責任形態轉變為一種多元化的責任體系。第一,若公共場所管理人故意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應當直接承擔侵權責任;第二,若公共場所管理人與直接侵害人均存在過失時,應依《侵權責任法》之共同因果關系的分別侵權,依據各自的損害承擔相應的責任;第三,若公共場所管理人疏于注意,而直接侵害人系故意侵權,此時應當適用不真正連帶責任。根據公共場所管理人不同的主觀心態和客觀行為,來具體承擔不同的侵權責任。
(二)建構訴訟機制的多元化體系
針對具體司法實踐操作層面公共場所管理人的安全保障義務大都采取侵權責任的訴訟機制而忽視合同法對公共場所管理人附隨義務調整的現狀,我國司法層面應采取多元化的訴訟解決機制,不能因合同法條文未明確規定安全保障義務而忽視對其的規制。關于安全保障義務的性質認定,有法定義務說和約定義務說等觀點。前述山東招遠血案,受害者與麥當勞餐廳是訂立了一種服務合同,隨之也產生了相應的附隨義務。因此,在案件中,受害者與麥當勞餐廳不但有侵權責任關系,也有合同義務關系,二者產生責任競合情形。若受害者家屬提起合同違約之訴,法院也應該據此進行裁判,而不能僅僅以《侵權責任法》有明文規定而棄之不用。
各直屬企業:
為了進一步加強集團租賃廠房場所安全管理,落實各級企業安全管理責任,深化廠房租賃場所整治,預防和降低廠房場所出租風險,切實保障出租區域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上海市安全生產條例》的有關規定及《上海久事(集團)有限公司廠房場所租賃及安全管理辦法》,規范集團租賃廠房場所安全管理工作,特此通知如下:
一、加強租賃廠房場所的集中管理與分類分級管理。
新增的待出租廠房場所,應提請集團授權后,由集團將廠房場所的出租權、管理權授予相關直屬企業,嚴禁未經授權行使審批職能。
己出租的廠房場所由獲得授權的直屬企業實行歸口管理和內部審批。未經內部程序審批,不得擅自出租、處置廠房場所。
直屬企業對租賃廠房場所進行分類分級管理,并將安全管理的要求納入內部審批程序,并做為租賃前的必要程序進行審批。要明確落實安全責任及歸口部門,歸口部門要對各類廠房場所的使用性質、經營業態等進行租賃前的安全評估審核,把好安全關,杜絕租賃廠房場所產生新的安全隱患。
與承租客戶簽訂租賃合同時,歸口部門要對租賃項目進行復驗審查并同時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的,不得辦理租賃手續。
二、強化租賃廠房場所的安全管理。
獲得授權的直屬企業是租賃廠房場所安全管理的第一責任人,直屬企業要在確保城市公共安全的基礎上,強化安全管理。對涉及環保、消防、市容、衛生防疫等高風險行業要嚴格審核;對有違章搭建、層層轉租、“三合一”等租賃行為的租戶要堅決清退;對存在安全設施缺失、老化和失效隱患的廠房場所及附屬設施設備在隱患整改完成前不得出租。
各直屬企業要按集團廠房場所租賃安全管理辦法中的要求,建立租賃廠房場所的負面清單。對涉及層層轉租、違章搭建、“三合一”、無證經營、低端業態(如KTV、足浴房、小旅館等)行為的,新增的租賃不得審批,己有的要重點管理,合同到期后實施清退。
對存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不健全的;未經出租單位及有關部門審核擅自改變廠房場所建筑結構、使用性質、電力線路等的;生產場所以及公共通道、疏散通道等公共設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特種設備未經質監部門定期檢驗并驗收合格,未取得《安全使用證》的承租客戶,直屬企業及歸口部門應督促其立即整改,拒不整改的,應依法終止租賃合同。
三、完善租賃廠房場所的日常安全檢查體系。
要完善日常安全檢查體系,加強廠房場所租賃的日常安全管理。各直屬企業及出租單位應嚴格執行雙月安檢查制度,并對安全風險等級較高或納入負面清單的承租戶和承租部位,加大檢查力度及頻度,以確保重點區域的安全可控。
獲得授權的直屬企業應加強廠房場所基礎臺賬管理,對出租前后的廠房場所及附屬設施設備安全狀況、承租客戶安全教育等基礎資料進行定期檢查,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時整改,以確保安全管理責任和措施落到實處。
四、做好租賃廠房場所的信息更新與維護。
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罪,是指聚眾擾亂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聚眾堵塞交通或者破壞交通秩序,抗拒、阻礙國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情節嚴重的行為。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場所秩序或交通秩序。公共場所秩序是指保證公眾安全地順利出人、使用公共場所所規定的公共行為規則。公共場所根據本條所列舉的主要有: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等。其他公共場所包括禮堂、公共食堂、游泳池、浴池、貿易集市等其他供不特定多數人使用的場所。公共場所具有公共性的特點,凡為不特定的多數人隨時出入、停留、使用的場所,皆可認定為公共場所。所謂交通秩序,是指交通工具與行人在交通線路門安全順利通行的交通正常狀態。它是依靠交通規則維持的,公共場所與交通線路皆具有人員聚集量大、流動量大的特征,如果這種秩序受到破壞,就會出現混亂狀態。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聚眾擾亂公共場所或交通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聚眾是本罪客觀方面的重要特征。所謂聚眾,是指聚集眾多的人參加,除首要分子外,參加活動的人往往是不確定的,人數可能隨時有所增減。聚眾擾亂,就是指由首要分子組織、策劃、領導、指揮,聚集糾合多人,破壞公共場所秩序,堵塞交通或破壞交通秩序,抗拒、阻礙國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至于這種犯罪行為的具體表現形式,則可能是多種多樣的。
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的行為通常包括在公共場所聚眾擁擠、起哄鬧事;在人群集結地進行煽動性講演游說,靜坐示威;沖擊會場、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等公共場所;圍攻、毆打公共場所維護秩序的治安管理工作人員,嚴重妨害社會正常生活或者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嚴重損失。
聚眾擾通秩序的行為,通常包括在交通要道上聚眾長時間停留,堆積物品或設置障礙物,封鎖出入通道,阻斷交通,聚眾攔截火車、汽車等交通工具,聚眾游行或者靜坐示威,造成交通堵塞、秩序混亂;強占指揮設施,毀壞公共交通設施;以暴力或非暴力的手段抗拒、阻礙國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員依法維護交通秩序,等等。
(三)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年滿16周歲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但只能是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的首要分子,即在聚眾犯罪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分子。對于一般參加者,應追究其行政責任,不以本罪論處。但是,如果一般參加者在擾亂活動中犯有其他罪行,如行兇殺人、傷人、毀壞大量公私財物等,應按其觸犯的罪名定罪量刑。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而只能是故意。行為人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或交通秩序的目的,一般是制造事端,給有關機關、部門施加壓力,以滿足其某些無理要求。
二、認定
適用本罪時應注意區分本罪與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的區別。這兩種犯罪主觀方面都是故意,動機都是給國家機關施加壓力,以實現個人不合理要求:在客觀方面都是聚眾進行,包括有時使用暴力手段進行擾亂。兩者的主要區別,是發生地點與侵犯對象范圍不同。前者發生在公共場所或交通要道,侵犯的是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而后者發生在機關、企業、醫療、科研單位或學校,侵犯的是機關、單位的秩序。
一是嚴厲打擊不穩定因素。國家的執法機關依法對一切違法犯罪分子給予應有的懲罰,以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和減少犯罪活動,保障國家政局的穩定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的安全。
二是強化法制管理、規范執法力度。首先,加強戶口管理。戶口管理是管理的中心,人口的管理是戶口管理的核心,對人的管理是治安管理的重點。加強戶口管理能有效地維護社區治安秩序,保護社區居民的合法權益。其次,加強公共場所管理。加強公共場所的管理主要包括:加強對公共交通場所的治安管理,加強對公共交通工具的管理,加強公共娛樂、體育、游覽場所的管理,加強對商場、集貿市場的治安管理,加強對集會、游行示威場所的管理。再次,加強特業管理。特業管理主要指的是旅館業、刻字印刷業等的管理。加強對特業的管理,有利于預防、發現和制止違法犯罪活動,有利于保護社區居民的生命財產和人身安全,有利于特業堅持社會主義方向的正當經營,有利于推進綜合治理其他措施的落實。最后,加強對危險物品管理。對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的管理是社區治安管理的一個重要方面。一方面這些物品往往是犯罪分子作案的兇器、工具和手段;另一方面,這些危險物品本身也有社會的能量,管理不好,就會對社區治安造成巨大危害。
三是加強法制宣傳,防范于未然。防范,指治安防范,是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中的一個范疇,具有特定意義。通過防范,達到減少犯罪、消除丑惡現象、維護好社會治安秩序的目的。防范是減少各種違法犯罪的積極措施,是一項治本的措施。對社區治安實行綜合治理,不僅要治標,還要治本,標本兼治以治本為主。
四是規范法制建設。加強綜合治理的組織、制度和法律、法規建設有利于實現社區治安綜合治理的經常化、制度化、科學化和法律化。使綜合治理經常化,首要一條就是要有正規化的各級綜合治理組織機構,沒有組織保證,就不可能達到經常化;要使綜合治理制度化,必須建立健全各項既科學又合乎實際的規章制度;使綜合治理科學化,必須加強綜合治理的理論研究,應用科學的理論來指導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要使綜合治理法律化,必須立法,把綜合治理用法律法規的形式固定下來,便于人們遵守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