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10-11 15:53:46
序言:作為思想的載體和知識的探索者,寫作是一種獨特的藝術,我們為您準備了不同風格的5篇社會規則的分類,期待它們能激發您的靈感。
關鍵詞:H.L.A.哈特;內在視角;規則實踐理論;法律規范性;法律實證主義
中圖分類號:DF08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5981(2011)05-0058-05
H.L.A.哈特被譽為20世紀最杰出的法哲學家之一,無論是與富勒的爭論,還是“哈特-德沃金”之爭,他始終處于當代西方法學思想交鋒和論辯的另一端,引領并推動當代英美法理學的發展。因此,發掘和研究哈特的法律思想,既有利于我們理解和評價哈特的理論貢獻,又有助于我們把握當代英美法理學發展與變遷的思想脈絡。
哈特的重大理論貢獻是,在一般法理論中引入了內在視角(a internal point of view)的因素。但很不幸的是,這一概念經常為人所誤解或誤讀。考慮到內在視角在哈特理論中的重要地位,為澄明哈特的理論立場與內在視角的關聯,筆者將根據自己的研讀和理解,綜合分析哈特內在視角的兩個問題,即內在視角的定位及其與哈特理論立場的關聯問題,以反思哈特法律實證主義思想的方法論基礎及其理論意義。
一、內在視角的提出及其涵義
哈特提出的內在視角,被視為邁向理解法律及其實踐之本質的關鍵步驟。與傳統的法律實證主義者如奧斯丁和凱爾森不同,哈特基于社會規則的觀念發展出一種新的法律實證主義理論。一方面,哈特駁斥了奧斯丁的簡約主義,即把法律簡化為者命令的做法,并以“搶匪情境”@為例說明法律不等于單純的者命令;另一方面,他還駁斥了凱爾森的規范性簡約主義――后者采取了雙重的簡化步驟來理解法律規范:第一步把法律界定為“應當是什么”的客觀實在;第二步則把底線層面的應然實在簡化為最高層面的應然實在,并依次進行三種不同的簡化,即法律權利首先簡化為法律義務,法律義務繼而簡化為法律規范,法律規范又最終簡化為應然實在。哈特認為,法律規范不應簡化為法律義務規則,還存在著授權的法律規則,后者決定著法律義務規則的確認、修改和存廢。
根據哈特的社會規則理論,僅在規則被實踐的時候,社會規則才存在。社會規則的實踐通常由兩個方面的要素所構成:(1)社會成員在行為模式上的趨同和聚合,以至于形成一種普遍的、穩定的常規行為模式;(2)社會成員對此行為模式持有廣泛共享的批判反思態度,它表現為所有社會成員應當去遵守共同的行為標準,并批評和譴責那些行為偏離者。因此,盡管社會規則與社會習慣在行為常規的意義上存在相似性,但社會規則具有下列明顯的特征:首先,偏離于社會規則,將導致社會成員對其行為偏離的批評;其次,這些批評被認為是正當的。這一正當性意味著,依據社會規則來評判不同行為的做法不應受到非議和譴責;最后,僅當社會成員把既有的社會行為模式視為行為的共同標準,社會才具有或存在一個社會規則。易言之,當其成員對特定的行為常規采取一種內在視角時,社會才會存在一個相關的社會規則。
哈特認為,在一個具有行為規則的社會里,“關注規則有兩種可能的方式:要么作為一位外在觀察者,他本身并不接受這些規則;要么作為該社會的一位成員,接受這些規則并以之為行為指引”。根據這一區分,哈特告訴我們,以第二種方式關注規則的社會成員,總是采取一種內在視角來看待這些規則。內在視角意味著接受規則者以一種批判反思態度來看待這些規則。根據這一界定,“接受規則”和“批判反思態度”是內在視角概念的兩個關鍵詞。
首先。接受某一社會規則就是把規則所載明的行為模式視為群體成員應予遵從的共同標準。它要求把規則視為行動的理由和證成條件,作為主張、要求、批判或懲罰的基礎,而且作為確立這些要求和批評之正當性的基礎。“(接受)存在于個人的常規傾向中,他們把如此的行為模式既作為未來行為的指引,又作為批判的標準,它可能正當化各種要求和不同的壓力形式。”。這等于說,采取內在視角的人不管行為動機如何,他意圖接受規則的指引并遵從規則的行為模式;與此同時,他可以批評那些不守規則的人,并運用“錯誤”或“不當”等評價性語言來表達其批評。
其次,批判反思態度最好被理解為既包含一種認知維度,又涵括一種意志要素。它的認知維度涵蘊著一個行為模式――在具體情境中如何行動的一般化范式一的觀念,它具體表現為一種對行為與情境關聯性的抽象感知能力。簡單地說,對一項社會規則的認知,主要體現為對相對抽象的規范內容的理解和把握,這一規范內容涉及在什么樣的具體情境下應當為或不為特定行動的事項。由于行為和情境相關性的感知力通常要求人們理解當前行為或未來行動的意義,因此認知成分還包含著一種評價自身行為以及思考如何行動的能力。這與“知識即力量”是密不可分的。批判反思態度中的意志要素,則體現在擬想的行動情境中從事特定行為或不行為的某種意愿或偏好。對待規則的批判反思態度,意味著在接受規則的前提下按照規則內容從事特定行動的行動意愿或偏好。換言之,即便接受規則者行為動機是多種多樣的,其中必定有遵守規則的行動意愿或動因,否則接受規則的成員要么不愿意遵守規則的行為模式,要么不接受規則所要求的行為模式為評價行為的共同標準。
二、內在視角的分類學體系和哈特的理論立場
為更好地把握內在視角概念的意義,我們必須在一個內外在視角的分類學體系中確定內在視角的準確坐標,進而闡述它與哈特之理論立場的關聯性。
(一)內在視角的分類學體系
在考察哈特有關內在視角的觀點之后,學者們發現,哈特在論述法律或規則的內、外在視角時前后并不一致。由于內在總是相對于外在而言的,那么哈特的前后不一致主要體現在對外在性的不同指稱上。在哈特的意義上,“外在”有時指稱的是物理的距離,有時指稱的是用以分析行為的手段,以及又指稱對待所涉規則或體系的態度。我們可以在哈特的著作中分別發現相應的線索,如,一方面,哈特曾說,一位外在觀察者“雖然自身并不接受社會規則,但卻可主張該社會成員接受這一規則,并因此可從外部提及該社會成員以內在視角來對待這些規則的方式”;另一方面,哈特又提及“一種極端的外在視角”,它指的是這樣一類外在觀察者,他“甚至不訴諸于內在視角之方式……而僅僅滿意于記錄可觀察行為的常規性”;再者,哈特還似乎曾把不法者的視角歸之為一種外在視角。為此,通過鑒別不同的外在性類型,有論者從中總結出四種內、外在視角的區分形式:(1)跨文化觀察者的外在
性,他可以理解其他的行動者以內在視角來看待社會規則的性質;(2)自然科學家的外在性,他僅僅記錄其他行動者的行為常規,而不太關注行為者的動機和態度;(3)不法者的外在性,他拒絕接受規則并僅在預測法律的不利后果時關注它們;(4)無法理解法律融貫性和體系性之參與者的外在性,他僅僅是非常熟練地仿效其他內在參與者的行動,卻并不認同法律的體系性和融貫性。
外在視角的多樣性似乎意味著,它可以分別對應不同類型的內在視角。因此,要準確厘定內在視角的坐標位置,必須先構建一個合理的、符合哈特使用意圖的分類學體系。為此,我們或可借用美國學者司格特?夏皮羅所提出的實踐和理論之區分,并在此基礎上構建一個關于內在視角的分類學體系。法律作為一種社會實踐,其實踐參與者必然是與法律打交道的當事人或法律人。這類實踐參與者對待法律的實踐態度大致可分為兩類:一種是內在化的態度,即把法律規范作為行動理由的接受態度,這是一種典型的好人視角,即大多數遵紀守法的良好公民所持有的實踐態度。哈特認為,他們必須是社會的大多數,否則社會就無法存在良好的法律秩序。另一種態度則是美國大法官霍姆斯所提出的壞人視角,它是一種典型的投機心態,它設想著,人們之所以遵守或服從法律,僅僅是為了避免與之相伴隨的制裁和懲罰,而不是因為規則要求如此行為。從一定程度上說,壞人也是一種法律實踐的內在者,雖然他關注法律的目的僅僅是厭惡法律制裁。因此,無論是內在化態度還是內在者的壞人視角都是一種實踐立場,它強調內在于法律實踐的參與者如何理解法律實踐的規范意義。由于內在視角是一種接受或認同規范的實踐態度,因此不以接受規范為基礎的壞人視角雖然是一種實踐態度,但卻可被限定為一種外在態度。
而從外在于法律實踐的立場來理解法律實踐的諸方面,隱含了一種理論視角的可能性。持有理論視角的人,并不反求諸己,而僅僅去描述和理解其他的法律參與者是如何依據法律規范而行事。這一點與彼得?溫齊對哈特的影響有很大關聯。對于溫齊來說,理解一個社會不同于理解自然,后者依據因果律來解釋自然現象;理解一個社會現象,必須涉及到行為動機和行為理由的范疇。溫齊的理論立場,可被稱為一種參與者視角的詮釋或理論說明,即根據社會規則來說明社會行動者的行為動機和理由。哈特所自賦的描述社會學徑路正是這一理論視角的一個典型,它旨在描述社會成員如何看待并回應法律規則的要求。相對于內在參與者的內在視角而言,這種詮釋的理論視角仍然是一種外在視角,盡管它必須關注并考察參與者的內在視角。除此之外,還存在著一種不同的理論視角,它僅僅滿足于記錄和描述社會行為的內容和頻度,而不關注行為者的行為動機和理由。哈特把這一行為主義的描述立場稱為一種極端的外在視角。
綜上,我們可以在下述分類學體系框架中發現內在視角的清晰定位:
從這一結構圖中,我們可以看到:內在視角作為實踐視角的一個支類,它與霍姆斯意義上的壞人視角均以實踐的內在者為基點。兩者的區別在于,是否接受法律規范,并持有一種內在化的實踐態度――正是這一態度決定著實踐參與者(即內在者)的分化。為了強調內在視角的實踐性和接受態度,哈特曾在不同的表述場合下,把與內在視角并列的其他三種視角理解為一種外在視角。換言之,如果單純以內在視角的接受態度為尺度,那么,無論是霍姆斯的壞人視角,還是外在觀察者和研究者的視角,都是一種相對于內在視角而言的外在視角。這種相對性體現為不同的外在視角分別展現出一種相對應的外在性。
(二)哈特的理論立場
陳景輝博士在《什么是“內在觀點”?》中認為,哈特的內在觀點是對接受觀點的描述,因而“不是內在參與者的實踐觀點,而是研究者以內在法律實踐的者的角度,對于法律的解釋”。這一觀點似是而非。之所以“似是”,因為他通過援引夏皮羅教授的論文,強調了內在視角對規則實踐的接受態度;而最終又是錯誤的,因為哈特對內在視角的描述本身是一種外在視角,即一種理論維度的外在視角。陳景輝博士恰恰混淆了哈特的理論立場與內在視角之間的區別與聯系。
哈特運用內在視角的目的在于,指斥以制裁為中心的法律實證主義思想無法說明法律的規范性。然而,哈特自身的理論立場,如其在《法律的概念》一書前言中所宣稱的,是一種“描述社會學”的立場。之所以是“描述的”,“因為它在道德上是中立的,不以任何證立為目標;它并不尋求通過道德或其他的理由,去證立或推薦我在一般性說明中所描述的法律制度的形式和結構”。在描述的立場下,哈特不是置身法律實踐的參與者,而是借由一般描述實踐參與者的行動來理解法律的性質。因此,它不可能是一種實踐的內在視角。那么,該如何理解哈特自身的理論立場與內在視角的關聯呢?
最早給出一個恰當解釋的是英國法學家麥考密克教授。他在哈特思想之評傳中指出,哈特法學思想的方法論立場是一個介于內在視角和外在視角之問的“詮釋”視角:一方面,它全面分享內在視角的認知成分,即理解人們為何如此行事的模式;另一方面,雖然它能夠完全理解內在視角的意志力成分,卻并不接受和分享這一成分的內容,即意愿根據上述行為模式而行動。其他學者相繼接受這一看法,并分別給出了相同的論述和說明。例如,比克斯就認為,哈特的方法進路是詮釋的,因為它試圖通過一種實踐參與者如何看待實踐的方式來理解這一實踐的內涵和意義;夏皮羅也認為,作為一位法理學家,哈特實際上是從一個外在的詮釋視角來觀察和描述法律的。
外在的詮釋視角意味著,哈特把自己當成是一位中立的觀察者。由于法律實踐涉及不同行為者的行動理由和行為動機,要理解法律實踐的社會意義以及法律本質,理論家就必須通過說明和解釋內在實踐者的行為模式和行動意圖而予以揭示。從某個程度上說,作為外在觀察者的學者,必須憑借對實踐參與者的理解和效仿,以揭示法律的本質是什么。要言之,一個事關法律本質的法律理論,必須說明內在視角的功用。
說明法律的本質是什么,并非給出一個有關法律是什么的概念定義,而是通過對法律義務的說明,來展示義務的規則約束性。說一個人有某一項義務,等于說他落在某項規則的約束之下。落在一項社會規則之下,隱含著社會的大多數對該規則的內在接受和認可,這正是社會規則之實踐理論的核心要點。法律規則的效力,來自于一個基礎規則亦即承認規則的確認和鑒別。正是在這一意義上,法律規則與社會的其他規則,如道德、宗教規則得以界分,并保有一種根本不同的規范性質。
三、內在視角的理論意義
雖然哈特自身的理論立場不是一種內在視角,但是他提出內在視角的重要貢獻在于,“一個關于法律本質的理論必須要安置好內在視角”。那么,內在視角究竟具有什么樣的重要意義?這里,筆者想從兩個方面來展開,一是內在視角在哈特法律思想中的理論意義,二是內在視角的方法論價值。
首先,對哈特來說。內在視角的提出是為了說明以制裁為中心的法律理論之不足和缺陷。這種缺陷體現在它忽略了內在視角的存在。一種法學理論要成為普遍的理論,即能夠說明法律體系的存在以及法律思想和話語的可理解性,那么它就必須認可規則接受的實踐態度,一種實踐參與者的內在視角。先前的法律實證主義者以制裁為中心的理論范式,只能有效說明部分法律實踐者的行為動機和模式,即以畏懼制裁、計算苦樂的心態來對待法律。而事實上一個文明有序的社會中,大多數人應是接受并服從規則的良好公民,他們對待法律的態度不只是為了預測并規避法律制裁的發生和降臨。只有兼顧法律實踐者的內在視角,即承認實踐者對社會規則的接受態度,方能更全面地揭示法律實踐的全貌。
其次,內在視角能夠有效地說明社會規則的存在,因此哈特得以提出社會規則的實踐理論。它認為,共同體內的社會規則,是由該社會的某種社會實踐形式來所構成的。其主要任務在于解釋次級規則(尤其是承認規則)的效力問題。在哈特那里,承認規則構成一國法律體系的效力標準,即“任何規則都要通過符合該承認規則所提供的判準,才能成為此法體系的一員”。問題是,承認規則作為法體系的終極規則,其效力的根基又源于何處呢?為此,哈特重新轉換了提問方式,把承認規則的基礎效力問題最終轉化為一個社會學的事實問題。如果承認規則是存在的,那么追問其效力基礎的問題就是多余的。承認規則的存在是一個典型的事實問題,其最終確立仰仗于社會成員是否形成人所共知的行為模式以及對此模式的規范性態度。
最后,它還有助于人們理解法律實踐的性質,并發展出一種法律陳述的語義學。內在視角的提出,不是為了說明法律活動的道德性或合理性,而是為了說明它的可理解性。既然法律實踐的參與者把法律構想為一套由權利和義務所組成的社會制度,那么他們就必須接受規定權利和義務的特定規則。換言之,如果我們不能明白和理解人類行為是否符合某一規則,那么我們也將無法恰當地理解,在規則存在之處,人們思考、話語和行動的整體風格,以及這一風格所型塑的社會規范結構。
以上是內在視角之于哈特理論的意義。但是,哈特的理論視角不是一個純粹的內在視角,而是分享了相關認知要素的詮釋視角,因此才會有把哈特的理論徑路視為詮釋轉向的觀點――它的主要目標是描述性的,即描述社會如何看待法律規范的性質。然而,批判的觀點認為,要恰當理解和說明法律的規范性,缺少參與者的內在視角是不可能的。換言之,哈特使用詮釋視角來說明法律的規范性,是很難站得住腳的。基于這一原因,有論者認為內在視角應被視為法理學的方法論基調,因為要充分說明法律的規范性,研究者必須從參與者的視角出發來描述和理解法律的意旨和功能。正是出于這一信念,不少論者均吸以內在視角作為自身理論的方法論基礎,從而成功建構一些獨具特色的法理論。
四、結語
[關鍵詞] 禮;規則;公民
【中圖分類號】 D64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7-4244(2013)09-042-1
一、孔子“禮”的思想
(一)“禮”的思想產生的時代背景。春秋戰國時代,是我國古代奴隸社會向封建社會過渡的階段,舊的宗法等級制度及其禮儀規范陷入了嚴重危機,出現了所謂的“禮崩樂壞”的狀態。當時孔子作為儒家的創始人,親歷目睹了這個時代的變革,感慨萬千:“天下有道,則禮樂征伐自天子出;天下無道,則禮樂征伐臼諸侯出。”
(二)“禮”與當時的社會規范。孔子對“禮”推崇備至,把“禮”的內容也深入到了社會生活的各個層面,不僅規定了倫理道德方面的各個思想范疇,也對社會管理層面的刑法制定了規范和指引,不僅如此,生活的各個領域都被涉及到,最終禮由原本的風俗習慣轉變成為一套完整的社會規范體系,成為一種調和社會矛盾,整合社會秩序,達到社會和諧的工具。
二、公民規則意識及意義
(一)規則。規則是關于人們行為的準則、標準、規定等等。更確切地說,規則是指人們在日常生活、工作、學習中必須遵守的科學的、合理的、合法的行為規范和準則。它保證了社會生活、工作、行為的有序規范,是現代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社會關系網絡中,個體與個體之間普遍存在著各種各樣的聯系,要使這些聯系始終保持良好的狀態,以保證某一局部的或整體的社會關系網絡時刻處在健康、有序、發展的狀態,所依靠的主要因素之一就是規則以及各個個體履行規則的意識和能力。
(二)公民規則意識。廣義的公民規則意識是公民對各種社會規則或者規范的認同、自覺服從與遵守。狹義的公民規則意識是指公民在法治狀態下通過對法律規范內在價值的認同,進而把法律有效地內化為其自覺的價值尺度和行為準則,形成一種自覺的程序規則意識和自覺服從與遵守法律的自主自律意識。作為現代社會的公民,其行為方式要體現理性精神和符合一定的規則和程序。具體地說,公民規則意識就是公民在對法律信仰、認同的基礎上,積極主動、自覺地遵守和服從法律規則。這里既包括公民對自己合法權益的積極維護,也包括公民權理性實施的正當性;既包括公民積極主動、自覺地遵守和服從法律規則,也包括公民消極被動、或被迫地遵守和服從法律規則;既包括公民的法律意識,也包括公民的公德意識。
(三)培養公民規則意識的意義
1.培養公民規則意識,有助于維護社會公共生活的正常運轉。在現代社會,法律、制度、規則成為了維護公共生活正常運轉的不可或缺之物。公民規則意識的樹立和加強,使公民不僅能在外在的行為上遵守社會規則,更能在內心的道德層面自覺、自愿地維護社會規則的運行,并且對破壞社會規則的行為給予譴責。公民規則意識的強弱與否,是衡量一個社會進步與文明的重要標志。
2.培養公民規則意識,是走出傳統德育的困境的要求。公共性生活領域日益擴大的現代生活使得傳統德育面臨著向現代轉型的困境。《公民道德建設實施綱要》將“守法”作為基本公民規范,表明現代公民道德教育對培養公民規則意識的重視。“守法”其含義不僅僅指任何公民應該遵守法律,而且包括遵守廣泛的紀律、規章、制度。
三、借鑒孔子“禮”的思想,加強公民規則意識教育
(一)重視個人行為規則的修養。孔子認為個人行為規則最基礎,他把個人修養的方法表述為“克己”。孔子要求人們時常自我反省,自我省察內心,從而自覺地拋棄錯誤,革新自我,提升道德境界;同時一個人在他人聽不到、看不見自己言行的時候尤其要注意檢點自己的行為,即主體要有一種自覺和自律的道德精神。只有人人具備了內外結合的“克己”的功夫,形成和諧融洽的人際關系,社會的安定有序才有最可靠的基礎。一個公民,首先應注重自我的個人修養和提高自身規則素質,做一個按規則辦事,遵守和維護社會秩序的公民。
(二)重視家庭倫理規則。孔子強調“孝弟”作為家庭人倫規范的核心,也是“禮”的重要內容。孔子要求兄之于弟要友愛,弟之于兄要順從,只有這樣,家庭關系才能協調。家庭中倫理規則的落實,可以保障整個社會的和諧穩定。一個公民,只有尊重家人,維護好最基本的家庭倫理規則,才能由此及彼,遵守其它的社會規則。
(三)要培養公民的理性精神。孔子人情與遵守規則遭遇兩難選擇時,孔子能拋棄私人情感,遷就社會規則。孔子對于規則的理性把握和踏實履行,反映了他身上強烈的規則意識。現代社會是一個經濟市場化、政治民主化、文化多樣化的個性化社會。現代復雜社會對分辨力、判斷能力和推理能力的要求比前現代社會要高得多。在一個理性缺失的國度里,規則的普遍運行只能是一種奢望。理性的實質是人類思維與行為的根據,導致我國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困境之一就是傳統文化的重情感輕規則的價值取向。中國社會處于轉型時期,廣大基層社會成員在圈子社會中依賴親緣關系和熟悉關系開展社會交往的習慣并未真正改變。因此,培養公民的理性精神,面對情感與規則的沖突和碰撞時,公民應能夠理性面對現實,做出符合社會規則的選擇。
參考文獻:
[1]秦樹理.公民道德導論[M].鄭州:鄭州大學出版社,2008.
想像力比知識更重要。因為知識是有限的,而想像力是無限,它包含了一切,推動著進步,是人類進化的源泉。下面小編給大家分享一些政治八年級上冊的復習知識,希望能夠幫助大家,歡迎閱讀!
政治八年級上冊的復習知識1國家利益至上
國家利益的含義:國家利益是一個主權國家在國際社會中生存需要和發展需求的總和,包括人口、領土、主權和政權等,它們關系到民族生存、國家興亡。
國家利益包括哪些利益?國家的核心利益包括國家主權、國家安全、、國家統一、憲法確立的國家政治制度和社會大局穩定、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基本保障。
國家利益與人民利益有什么關系?(1)在我們國家,國家利益反映廣大人民的共同需求,是人民利益的集中表現。國家利益至上,人民利益高于一切,二者相輔相成。(2)人民利益只有上升、集中到國家利益,運用國家的工具,才能得到真正的維護。(3)國家利益只有反映人民利益,依靠人民艱苦奮斗,才能得到真正的實現。(4)在當代中國,國家利益與人民利益是高度統一的。
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最鮮明的特點:就是將國家和人民視為一個命運共同體,將國家利益和人民利益緊密聯系在一起。
怎樣樹立維護國家利益意識?(1)堅持國家利益至上,我們要心懷愛國之情,牢固樹立國家利益至上觀念,以熱愛祖國為榮,以危害祖國為恥。(2)堅持國家利益至上,我們要樹立和增強危機意識和防范意識。(3)堅持國家利益至上,我們要增強維護國家利益的責任感和使命感。
我們如何捍衛國家利益?(1)無論何時何地,我們都應當著眼長遠、顧全大局,以國家利益為重,把國家利益放在第一位。(2)為了國家利益,有時不僅需要放棄個人利益,甚至要獻出自己的生命。(3)我們要始終把國家利益放在第一位,捍衛國家尊嚴,堅決同一切損害國家利益的行為作斗爭。
政治八年級上冊的復習知識2社會生活離不開規則
社會秩序包括哪些?社會管理秩序、生產秩序、交通秩序、公共場所秩序
社會秩序在社會生活中的作用?(1)社會正常運行需要秩序(2)社會秩序是人民安居樂業的保障。
社會規則的含義:社會規則是人們為了維護有秩序的社會環境、在逐漸達成默契與共識的基礎上形成的。
調節行為的規則有哪些?道德、紀律、法律、風俗、守則。
社會規則對社會秩序所起的作用?(1) 社會規則明確社會秩序的內容 (2)社會規則保障社會秩序的實現。
規則和自由的關系?(1)社會規則劃定了自由的邊界,自由不是隨心所欲,它受道德、紀律、法律等社會規則的約束。(2)社會規則是人們享有自由的保障人們建立規則的目的不是限制自由,而是保證每個人不越過自由的邊界,促進社會有序進行。
怎樣遵守規則?(1)遵守社會規則需要他律和自律。(2)遵守社會規則,需要我們發自內心地敬畏規則,將規則作為自己行動的準繩。無論何時何地,我們都應該將規則內化于心、外化于行。
我們怎樣維護規則? 一方面要從自己做起,自覺遵守規則;另一方面要在保證自身安全的前提下,題型、監督、幫助他人遵守規則。
為什么要改進規則?(1)規則不是一成不變的。隨著社會的發展和社會生活的變遷,一些原來沒有的規則,需要制定(2)一些原有的規則失去了存在的合理性,需要廢除(3)一些原有的規則不能完全適應實際生活的變化,需要加以調整和完善。
怎樣改進規則?我們要積極參與規則的改進和完善,善于與他人溝通交流、尋求共識,積極為新規則的形成建言獻策,使之更加符合人民的利益和社會發展的要求。
勸導的技巧?(1)有禮,勸導他人時最好先稱呼對方,語言文明,態度和善。(2)有理,勸導時要曉之以理(3)有節,勸導他人要注意適可而止。
政治八年級上冊的復習知識3責任與角色同在
什么是責任?責任是一個人分內應該做的事情。
責任的來源?責任來自對他人的承諾、職業要求、道德規范、法律規定等。
列舉你在生活中扮演者哪些角色,分別承擔著哪些責任?作為子女,孝敬父母是我們的責任;作為學生,遵守學校紀律、認真學習是我們的責任;作為社會成員,我們應該遵守社會規則,維護公共秩序。
責任和角色的關系?每一種角色都意味著承擔相應的責任。
自己對自己負責的表現:在我們成長的過程中,小到按時完成作業、為自己的一次約定守時,大到終身信守承諾、認真做事,都是對自己負責任的表現。
承擔負責的意義:(1) 只有對自己負責的人,才能使自己的潛能得到充分挖掘和發揮,才有資格、有能力、有信心承擔起時代和國家所賦予的使命。(2)只有人人具有責任心,自覺履行應盡的責任,我們才能共享更加幸福美滿的生活。(3)才能構建和諧社會。
承擔責任的代價是什么?承擔責任不僅意味著付出時間、精力和金錢,而且意味著可能因為做得不好而受到責備,甚至受到處罰。
承擔責任的回報有哪些?承擔責任往往伴隨著獲得回報的權利,這種回報既包括物質方面,又包括精神方面。對我們而言,更重要的是精神方面,如良好的自我感覺、獲得新的知識和技能、贏得他人的尊重和贊許。
怎樣做一個負責任的人?(1)在很多情況下,我們可以選擇自己承擔的責任。無論怎樣,我們一旦作出選擇,九應該義無反顧地擔當起應負的責任。(2)雖然有些應該做的事情不是我們自愿選擇的,但是我們仍然應該自覺承擔相應的責任。(3)無論何時何地,我們都應該努力提升自身素質,增強履行責任的能力,勇于承擔責任。
政治八年級上冊的復習知識4做守法的公民
法律在社會生活中的作用?作為一種行為規范,法律明確告知人們可以做什么,必須做什么,應當做什么,不應當做什么,為人們的行為提供一個模式、標準或方向。法律還告知人們,哪些行為是合法的,哪些行為是非法的,它是評價人們的行為是否合法的有效的準繩。
違法行為的含義:違法行為是指出于過錯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危害社會的行為。
違法行為的類別:民事違法行為、行政違法行為、刑事違法行為。
一般違法行為和犯罪的區別:民事違法行為和行政違法行為對社會的危害相對輕微,稱為一般違法行為。刑事違法行為是違法行為中最嚴重的一種,就是我們常說的犯罪。
刑法的含義:刑法明確規定了什么是犯罪,以及對犯罪應當判處什么樣的刑罰。
刑法的作用:刑罰是懲治犯罪、保護國家和人民利益的有力武器。
犯罪的三個基本特征:嚴重社會危害性、刑事違法性、應受刑罰處罰性。
刑罰的分類: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附加刑包括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和驅逐出境。
為什么要預防犯罪?犯罪是我們成長道路上最兇險的陷阱。盡管法律規定人到了一定年齡實行嚴重危害社會行為才可能構成犯罪,但并不意味著我們年齡小實施犯罪行為也不要緊。
怎樣預防犯罪?(1)預防犯罪,需要我們杜絕不良行為。(2)生活在法治社會,我們應增強法治觀念,依法自律,做一個自覺守法的人。(3)我們要從小事做起,避免沾染不良習氣,自覺遵紀守法,防患于未然。
能夠提供法律服務和幫助的機構有哪些?法律服務所、律師事務所、公證處、法律援助中心。
訴訟的重要性?訴訟是處理糾紛和應對侵害最正規、最權威的手段,是維護合法權益的最后屏障。
訴訟的分類:民事訴訟、行政訴訟、刑事訴訟。
作為青少年為什么要有勇有謀同違法行為做斗爭?(1)同違法行為作斗爭,是包括我們青少年在內的全體公民義不容辭的責任。(2)我們身為未成年人,體力不具優勢,心智尚未成熟,如果魯莽行事,自己極易受到傷害,也不利于制止違法犯罪。
同違法犯罪作斗爭的常見方法?(1)及時撥打110報警電話或爭取其他成人的幫助(2)虛張聲勢,與違法分子巧妙周旋(3)記住違法犯罪分子的體貌特征(4)了解違法犯罪分子的去向(5)保護好現場。
生活在法治國家里,我們該怎么辦?我們要積極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形成守法光榮、違法可恥的觀念,做到自覺守法、遇事找法、解決為題靠法,努力成為一名社會主義法治的重視崇尚者、自覺遵守著和堅定捍衛者。
政治八年級上冊的復習知識5社會生活講道德
為什么要尊重他人?(1)尊重他人是一個人內在修養的外在表現(2)每個人都是有尊嚴的個體,都希望得到他人和社會的尊重。(3)尊重使社會生活和諧融洽
尊重對社會的作用?(1)尊重是維系良好人際關系的前提,是文明社會的重要特征。(2)尊重是相互的,尊重能夠減少摩擦,消除隔閡,增進信任,形成互敬互愛的融洽關系,從而促進社會進步,提高社會文明程度。
怎樣尊重他人?(1)積極關注、重視他人(2)平等對待他人(3)學會換位思考(4)學會欣賞他人。
為什么要文明有禮?(文明有禮的重要性)(1)文明有禮是一個人立身處世的前提(2)文明有禮促進社會和諧(3)文明有禮體現國家形象
怎樣做一個文明有禮的人?(1)做文明有禮的人,要態度謙和,用語文明。(2)做文明有禮的人,要儀表整潔,舉止端莊(3)做文明有禮的人,需要在社會生活中不斷學習、觀察、思考和實踐。
為什么要講誠信?(講誠心的意義)(1)誠信是一個人安身立命之本(2)誠信是企業的無形財產(3)誠信促進社會文明、國家興旺
誠信對個人的意義?誠信是一個人安身立命之本。誠信是我們融入社會的通行證,一個人真誠、老實、篤守諾言,無論走到哪里都能贏得信任。相反,如果弄虛作假、口是心非,就會處處碰壁,甚至無法立身處世。
誠信對企業的意義?誠信是企業無形的資產。一個企業只有堅持誠信經營、誠信辦事,才能塑造良好的形象和信譽,贏得客戶;才能帶來持久的效益,長盛不衰。
誠信對社會和國家的意義?(1)國無信則衰,社會成員之間以誠相待、以信為本,能夠增進增進社會互信,減少社會矛盾,凈化社會風氣,促進社會和諧(2)能夠降低社會交往和市場交易成本,積累社會資本(3)能夠提高國家的形象和聲譽,增強國家的文化實力。
關鍵詞:體育;競賽規則;文化價值
中圖分類號:G811.31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4-4590(2010)04-0078-04
Abstract:The rules of sports competition is that people in sports competitions in the decision to sport participation in the formation of the main acts of a normative cultural phenomenon, it contains a response to the process of social civilization and the values required. This article i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culture and examine the rules of sports competition, thus revealing its rich cultural purport, to establish "fair competition" of the philosophical basis, and to generate a harmonious cultural environment.
Key words: sports; competition rules; culture value
1 前 言
規則是人類社會發展不可或缺的,是衡量社會理性化、文明化程度的重要標志,也是人類社會的文明成果。人類歷史的發展告訴我們,我們的行為不是一開始就突變到現代社會的文明程度,盡管現代文明也還不是人類社會的終極版本。我們經常會看到隱退在人類文明化行為背后的動物性“野火”還時不時地迸發,在人類文明的原野上瘋狂蔓延。人們在各自利益的驅使下像動物一樣展開沒有規則的原始競賽,必然會導致整個社會的無序和混亂。因此,有必要制定共同遵守的活動規則來約束人的行為,調節社會關系,以求獲得社會活動的穩定秩序。奧地利法學家尤根•埃利希認為,規則可以分為法律規則與社會規則。法律規則是指“法院對人們的爭執做出裁決的依據”;社會規則是指“法律規范以外的其他規范,如道德、宗教、倫理等規范”。在社會生活中,所有這些法律、道德、倫理等制度規范都是日常生活中判斷是非曲直的標準。
在競技場上,要判定運動員的運動技術與競技行為是否合理,也需要一種與之相適應的標準。從廣義的或更原始的范疇看,這個標準就是“游戲規則”。沒有規則,游戲無法進行、也就玩不下去。隨著游戲的規范化和制度化,推進了規則的文明化,并催生了現代體育運動。體育競賽規則是體育運動的基礎,也是其得以順利進行的前提和保證。體育競賽規則的出現是符合競技運動發展的規律性與目的性的。體育競賽以激烈對抗的游戲方式,承載著人們在體育中的競爭沖動和需求,集中展示和生動演繹人類的競爭文化。這種競爭文化極大地激發人們奮發圖強、積極創造的聰明才智,并使競爭者為“更高、更快、更強”的目標而堅持不懈地奮斗。競賽規則就是體育競爭文化的邏輯規則,是體育競爭文化本身所具有的特性。競賽規則的運行機制是不允許被忽視的,作為一種通約性的社會示范,無疑是人類其他行為的活動典范。體育競賽本身就是一種社會文化現象,它的文化價值得以顯現的基礎就是其競賽規則――不以規矩無以成方圓。競賽規則作為體育文化的內在要求,具有豐富的文化內涵。本文正是從文化的獨特視角來審視體育競賽規則,從而揭示其內在的人文旨趣。
2 體育競賽規則的文化解讀
規則是由一定的行為主體制定的要求或者準許某一類人或者社會團體以某種方式行動的指令性原則[1]。更簡單一點,規則就是用來評價行為主體的行動是否正當的規范性命題。當一個人的行為符合普遍的社會規范,那么他/她才能獲得社會或其他成員的認可。同理,體育競賽規則是評價運動競賽行為是否正當的標準,是一種針對參與者而制定的行為規范。這些參與者主要是指運動員、教練員、裁判員和比賽的其他組織管理人員。無疑,競賽規則的完善是衡量體育競賽發展程度與文明程度的一個重要標志。一般認為,體育競賽規則包括構成性規則和規范性規則兩大類。構成性規則,規定著比賽的具體目標及達成目標時所允許使用的手段,是比賽順利進行的保證。例如,籃球比賽中的如何通過突破、運球、傳球等方式將籃球投入對方籃筐的方式。而規范性規則規定著器械、場地的輕重、大小等方面,它可被看成是構成性規則的延伸,與構成性規則相輔相成,保證著比賽的順利實施[2]。例如,足球場地的大小、球的物理形狀、運動員觸球使用的動作等。構成性規則規范著主體的行為,規范性規則規范著運動技術的標準。簡而言之,競賽規則從本質上說,是一種特殊的群體規范,是一種設計的游戲規則,它以技術規則為基礎,以道德規則為指引,共同維持著運動競賽中的秩序,保證著運動競賽的順利進行[3]。總而言之,競賽規則是對體育競賽規律的應用。競賽規則應是體育競賽活動順利進行的邏輯規則,反映了體育競賽的本身特征,因而,競賽規則運行機制是不容忽視的。
體育競賽是現代文明的一個重要標志。文化人類學對普遍文化系統的劃分通常包含三個層次的內容:一是人與自然的關系;二是人與社會的關系;三是人與自身心理的關系。李亦園教授根據這三層關系把文化界定為三個層次:物質文化、制度文化和精神文化。從體育競賽背后存在著的那種人文理念和社會意識對社會主體的支配和約束來看,體育競賽是一種制度文明。競賽規則是體育競賽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我們知道現代西方競技體育的產生是伴隨著西方工業革命后社會制度文明化而產生的。所以,西方的一些制度文明與社會價值觀也無不反映在這種競爭性的游戲活動之中。競賽規則是一種社會文化現象,它是人類社會發展到一定的歷史階段而產生的特定的文化活動方式。作為體育競賽的組織形式和運行機制,約束參與主體行為的競賽規則必然要產生與其存在的社會環境相適應的文化價值觀念。一個具有現代意義的競賽規則,是在社會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兩大支柱的基礎上建立起來的制度文明,必然有著深厚的文化底蘊和價值支撐體系[4]。因此,競賽規則文化的內容,應該包括競賽理念、競賽價值規則、競賽的倫理道德觀以及心理承受能力等,具體表現為規范性、概括性和可預測性等等。
競賽規則素來被稱為競賽場上的“法律”。它通過指引運動參與者的行為來維持競賽秩序。在競賽活動中,什么樣的技術方法和行為方式是符合運動項目規律的應都以競賽規則來判斷。它為運動參與者提供了一定的模式、標準或方向,使運動員或其他參與者的行為“有法可依”,并按照規范性法規去調整自己的行為。這一點在難美性的運動項目中尤為突出,這些項目都注重發展難度動作和連接動作,并重視動作的藝術性,提倡創新。以競技健美操為例,每四年進行修改的競賽規則使得評分判斷越來越精細化、具體化,評分也就日益客觀、準確,運動員的技術和整個比賽的發展都會隨之發生質的飛躍,更符合現代體育文明的要求。一方面,項目的發展促使競賽規則隨之進行修改,技術發展又會促進規則的更新;另一方面,規則的發展對技術的發展有指導作用,規則的修改進一步推動項目的發展。競賽規則總是和體育競賽緊密聯系和相互影響的。任何體育競賽的背后,總是存在著競賽規則的制約。競賽規則是體育文明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社會文化現象,它是人類文化發展到一定歷史階段時的社會制度文明。
3 體育競賽規則的文化意蘊
體育競賽是人們理想中公平競爭的典范,體育競賽的基本原則就是“公平、公開、公正”等社會誠信基準。這些原則體現在有一套完善的、不同于法律規則和社會規則的競賽制度與規則。在體育競賽相關的制度安排中,最為基礎的是由各種競賽規程和規則構成的規則制度系統,在基本的自然與技術活動層面維系著體育競賽活動的運行[5]。普遍認為,體育競賽中的競爭行為是各相關主體在參與體育競賽活動過程中遵守規則和執行規則的行為。完善的競賽規則是體育競賽獲得成功的重要標志,是運動員取得優異運動成績的基本保證。很顯然,對體育競賽規則的理解大都是發生在對各相關主體行為規范的約束之上,并不能體現體育競賽作為一種社會文化現象的內在要求。因為,體育競賽本身具有深刻的文化意義,絕不僅僅是一個運動競技活動。而作為保證體育競賽正常運行并展示體育文化與倫理思想的競賽規則,是與體育競賽的本性相一致的,它從制度層面更具體地反映了體育文化本身固有的、極其重要的文化旨趣。
3.1 競賽規則映射著理性的社會價值理念
在體育文化發展的文明化過程中,體育競賽規則的精細化、明晰化,對不同的比賽更有針對性,對比賽規則執行遵守的監控更為有效。并且,在這同一過程中,隨著在比賽中高度的激烈對抗性與理性保護以避免兩者之間平衡的建立,自我控制與自我約束也達到了新的高度。這不僅僅體現了一種文明的文化生活方式,而是一種鮮明的文化價值理念的展現,反映了人類對自身發展必然規律的價值認識,對社會發展的高度自覺意識。事實上,競賽規則是人類對自身存在和發展的價值認識的延伸。依照人的天性,任何人都想無拘無束地行事,自由自在地生活,沒有約束和限制。而人和動物的區別就是其社會性,現實的社會生活使人們不能按照一己之私為所欲為而不顧其后果,否則勢必導致人類社會變成你爭我奪,弱肉強食的叢林世界。人類歷史發展中各個歷史時期的人類戰爭以血的教訓向我們揭示人性野蠻的魔咒是如何糾纏人類的理性精神。體育人類學家所認定的體育起源于戰爭的觀點,也是從很多項目與軍事斗爭有著同根同源的關系中總結出來的。只有通過理性協商,制定一些必要的規則和章程,人人遵守按之辦事,最終才能保障社會的有序化和文明化,實現每個人的利益和目的。從古希臘競技比賽中,男性之間的赤身的競爭形式就可以看出一種裸的“平等、公開的元規則”。近代體育競賽規則的完善已經內化在各個競賽項目中,成為運動員自覺的自我約束,使他們的行為和感情都變得文明化了。競賽規則的確立都是來自于人類對社會發展的途徑、方向和結果的理性追求,是對人的存在與發展意義的理解,包含了對人的社會存在意義和發展的價值認識。
3.2 競賽規則內蘊人的現代化
我們通常所說的現代化即“西方化”。它形成于18世紀啟蒙運動,黑格爾在《歷史哲學》中認為,“現代化”是文明一元論或中心論,工業革命以后演變成西歐中心論。在社會學家看來,“現代化即理性化”。 馬克斯•韋伯把現代化定義為理性化,其意思是:現代社會,是合乎科學地、合乎進化規律地、合乎邏輯地發展的。“到目前為止,即在沒有更好的理論出現前,‘現代化即理性化’這個看法是可以接受的”。由此,我們可以認為人的現代化也即是人的理性化。在終極意義上,人的一切活動,都是為了實現人的價值與完善。競賽規則作為人類文明創造的一種理性選擇,在本質上內蘊人的現代化。
體育競賽的競技性自然包括了對身體暴力的容忍,這尤其表現在那些直接的身體對抗性項目之中。在不同發展階段的社會體育競賽對身體暴力使用和允許的習慣程度是不同的。以今天和古代的摔跤比賽為例。根據國際摔跤聯合會規則的規定,在自由式摔跤中,勒頸、半勒、用力向雙肩下握頸、動腿等都是犯規動作,另外還禁止拳打、腳踢或用頭頂撞等動作。一場比賽不超過9分鐘,分三個階段,每階段3分鐘,中間分別有兩次1分鐘的休息時間,比賽有一個主裁判、三個裁判和一個計時員。即使有這些很嚴格的規則,許多人仍然認為自由式摔跤是不很文明、比較粗野的體育項目。在古希臘奧林匹克運動會中也有這項在場地內進行的摔跤項目(角力),當時十分普及。這種比賽有一個裁判,但是沒有計時員和時間的限制,比賽直到一方放棄才告結束。競技者可用身體的任何一個部分進行角斗,他們手、腳、肘、膝、頸、頭并用,斯巴達人甚至用腳進行角斗。摔跤選手可以允許彼此挖出對方的眼珠。不用說,在這種殘忍的競賽中,競技者經常會受到駭人的傷害,丟掉性命也是很平常的事情。
古代競技運動的身體暴力程度較高,這絕非孤證,在拳擊和其他同場對抗運動中還有遺留。現代體育競賽通過一定的社會組織制定相關競賽規則來形成對暴力沖動和手段的控制,我們自動地根據這些標準來衡量犯禁行為。這些標準在內化以后能夠以多種方式形成抵御功能并強化我們抵御偏離理性的能力。當今世界體育競賽中出現的興奮劑、運動員資格、球場暴力、假球黑哨以及科技異化等困難和矛盾最終導致了雙重的道德和良知的分裂[6]。在現代體育競賽規則的調控、約束下,比賽既充滿著激烈的對抗但又極力避免出現過激、傷害行為。對競賽規則不斷地進行部分修改和增加補充說明,目的就是鼓勵進攻,激勵進球,堅決制止暴力行為和非體育道德行為,使體育比賽更富有創造性并更加精彩、激烈。比賽規則的強制逐漸變成內在自覺的自我約束,他們自己、他們的行為和感情都慢慢變得更理性。這種由外在監控逐步走向內心自覺的“現代化”進程,是人類社會心理的理性凈化[7]。
3.3 競賽規則蘊含人的現實超越本性
現代奧林匹克運動的精神是“更高、更快、更強”,它目的直指人類能力的終極極限。2009年8月博爾特在德國柏林田徑世錦賽中打破了100米(9秒58)和200米(19秒19)世界記錄,也就在同一個月的國際田聯黃金聯賽蘇黎世站上,俄羅斯跳高女皇伊辛巴耶娃又一次把自己的記錄提高了1厘米(5米06),這不禁使我們再一次地思考人類的極限在哪里?作為地球上唯一的實踐主體,人在自己的主體性活動中不斷改造自己所面臨的客觀世界,同時也在不斷地改造著自身,從而使自己的本質不斷地超越。體育競賽是人類挑戰自己,全面發展自己的一種感性的文化活動。隨著參與主體的自主性逐漸增大,以及其適應的社會文明化程度的要求,就迫切需要一種與現實競賽運動相適應的精神力量以使其能夠自律。體育競賽的實現就是要求有一套客觀公正的、制度性的行為準則來作為評判標準。因為競賽規則往往禁止參與主體使用一些高效的手段達到預定的目的。因此競賽規則在制度上保證了人們對自身發展和完善的超越,并對未來可能達到的境界的一種積極追求。這樣,競賽規則意味著通過實踐活動對現實存在的否定與批判,是對社會改造和人類自身發展與完善的深刻實踐,它將把生活的發展、人類的生活與人類本質的實現與完善提升到一個新的境界。競賽規則是在促進體育競賽發展的主體性活動中所確立的一個明確的選擇,而不是毫無目的的純粹自然或抽象的邏輯概念。體育競賽允許興奮和沖動,但同時又必須克制和收斂這種沖動,對這種沖動的克制和收斂就需要體育規則有張有弛、有利有節地進行調節。競賽規則展現了現代體育競賽對自身文明程度的不斷超越,對比古希臘競技運動和現代體育比賽中的體現的暴力程度,我們可以發現這些非常具體的文明進程。
事實上,競賽規則的制定和修改都始終“以人為本”的,它要盡可能地滿足作為主體的人對體育競賽的需求,參照運動競賽中的客觀條件和客觀規律,制定具有合目的性和合規律性的競賽規范。人是不斷追求進步和全面自由發展的能動性的行為主體。人對自身的需求也反映在對競賽的需求上面,在不斷挑戰自己和他人的過程中獲得滿足。按馬斯洛的需要層次理論來說,人的需要是分層次的,滿足是在不斷地從低級的需要向高級需要實現的,首先是生理和安全的需要,再次是社交和尊重的需要,其次是自我實現的需要。競賽規則的產生和修改也是在一定程度上是實現和滿足著人們的不同需求。可見,從人的需要層次來說,制定和修改出相對合理性和目的性的競賽規則就是行為主體對競賽需求的滿足,其實質就是人超越夢想、不滿足現實的價值追求。
4 競賽規則的文化拓展
4.1 公平競爭與創造的共生
現實的社會交往得以完成和實現的基礎是參與主體的共同實踐理性。首先這種理性具有社會性,它是為各相關主體所認同,符合大多數主體利益、需要的理性;其次就是實踐性,它以主體的需要為基礎,以主體間性為核心,是“以人為本”的主觀與客觀的統一。共同實踐理性體現在一個具體的共同標準,也即是建立在特定社會價值觀、文化觀社會觀為基礎的規則文明。規則文明是人對社會關系的創造及成果結晶,其公共性的具體內容是人對社會關系的建構、改善。現代競賽規則就是以“公平、公開、公正”的制度規則來規范體育競賽活動正常運行的文明形態[8]。確定性的競賽規則,保障參與主體及其所屬團體的行為活動有確定性的預期,最大程度地避免不確定性和隨意性。競賽規則的主體性原則、利益原則、競爭原則等規則體現了豐富的以人為本的內涵,這與體育競賽的內在要求相適應,也體現了馬克思關于人的全面自由發展的最高境界。因此,在建構競賽規則過程中,應注重競賽規則與文化內涵的互相契合,在以人為本的和諧社會中鼓勵公平、公正、公開的競爭文化。
體育的最終價值是為了人的發展,如果把人的需要置之不理,一味地追求商業價值,為了勝利而不惜一切,濫用和興奮劑,最終將是對人性的抹殺[9]。在競賽規則的制約下,不斷實現參與者之間關系的合理化、組織化、有序化。在古希臘甚至是中世紀以來的西方競技體育的競賽規則的產生、發展帶有更多的自發性,但隨著時間推移,自覺建構、完善各個項目的競賽規則,成為體育競賽發展從自在走向自為的重要內容。體育競賽與社會發展一樣是以規則建構、規則轉換為核心的利益交往、意義交往與規則交往的良性互動。社會越發展,規則的重要性越突出,是否具有規則意識,能否自覺推動社會規則的完善與轉換是衡量社會發展自覺程度的重要標準;自覺推動規則轉換是人的能動性、創造性、社會發展自覺性的重要體現。
4.2 尊重共同的規范標準
體育競賽規則促進和提高了競技運動的發展水平,“公平競爭、公正競賽”已成為當今世界競技比賽的一個基本原則。無論是古老的拳擊、轉瞬間決出勝負的“飛人大戰”,還是優雅的藝術體操,規則程序都非常完備和精細;從競賽參與者來看,無論是運動員、裁判員,還是官員、志愿者,都有嚴格明確的規范要求,甚至現場觀眾也有必須遵守的“觀眾規則”;競賽規則的有它明確的約束力,競賽場上,沒有絕對的權力和權威,要說有,那就是競賽規則,裁判只是競賽規則的化身,受托臨場執行規則,而裁判員的執法也絕非隨心所欲,更不允許褻瀆規則,違背公平與公正的原則。同時,他們既要接受來自組委會、現場觀眾、新聞媒體等諸多方面的監督,也要接受裁判委員會本身的制約,一旦出現偏袒或不公,還要被追究責任,甚至受到處罰。而對運動員來說,不管你是無名小卒,還是耀眼的明星,都必須嚴守規則,如果違反則要毫無例外地受到處罰。以上種種,都讓我們能夠感受到規則的無上權威和力量。
運動競賽規則是一種特殊的群體規范。競賽規則是現代體育的有機部分,是體育文明的制度化產物。它與其他的社會規范和群體規范相比,其特殊之處在于,它適合的人群主要是指文明所說的參與者,競賽規則是針對這些參與運動比賽的特殊人群而制定的規范標準。從競賽規則的適用性來看,競賽規則往往對運動競賽的參與者行為進行規范性約束,在執行過程中,既具有普遍性,又具有具體性。那就是,它們一經制訂出來,在類似的運動競賽中,就有類似的競賽規則。然而,根據比賽情況和參與者水平層次的差異,執行的標準也有可能會有所不同。
事實上,體育競賽活動的參與主體是人,不管是運動員、教練員還是裁判員或者管理者都各有其權利和義務。他們參與競賽活動的前提是平等的。作為主體的人參與競賽活動必然有其身心的需要和對一定利益的追求,參與主體也希望通過競賽活動實現自己的價值,而這一切行為方式都是在主體與主體之間在交往、競爭與合作中發生的。競賽規則在起源上是主體在交往過程中的產物,同時競賽規則又是主體間相互競爭、合作的交往前提。當行為主體參與現實的體育競賽時,首要的行動就是適應已有的競賽規則,或者不參與競賽,想參與必須遵守規則。從價值論上來看,競賽規則為社會群體規范樹立了典范的作用。社會良性、有效地運作必須要社會成員遵守共同的社會規范標準。
4.3 和諧文化環境的生成
體育競賽源于人類對和諧的追求。古希臘時代在“圣神休戰月”舉行的古代奧林匹克運動會就是最好的例證,它通過和平來實現城邦之間的和諧。現代競技運動,尤其是現代奧林匹克運動會通過體育競賽的方式把不同民族、不同信仰、不同文化的人們緊密地連接在一起。現代奧林匹克運動之父顧拜旦先生恢復古代奧林匹克運動會的目的是希望借助古希臘的文明來教育和培養青年,傳播真誠、友誼、和平,建立理性和諧的社會。《奧林匹克》明確地將公平競爭列為奧林匹克精神的重要內容。二十世紀九十年代成立的“以弘揚體育道德價值與功能,捍衛體育精神――公平競爭原則”為宗旨的公平競爭國際委員會,旨在抵制體育競賽中泛濫的混亂和保留、強化公平競爭意識。現代奧林匹克會通過費厄潑賴(Fair Play)來教育青年,運動場上,人人平等,自由競爭,公平獲勝。不允許通過不正當的手段,不允許投機取巧,只能心悅誠服地接受比賽結果,努力在新的競賽中趕超。體育帶來的競爭不是破壞性的競爭,而是友好的、和平的、團結的競爭。國際體育賽場成為一個國家升起國旗而不會招致其他國家反感的場所,也成為倡導人類心靈健康的精神祭壇。倡導公平競爭、遵紀守法,這是體育競賽對促進社會和諧所做的貢獻。
競賽規則是體育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也是實現公平競爭的基礎。規則成為公平競爭精神的體現,規則也為裁判員進行裁決提供依據。規則的合理性、科學性、恒常性使規則具有了權威性,同時也使競賽規則成為體育競賽中“公平、公開、公正”的標志。在直接而劇烈的身體對抗和比賽中,運動員的身體、心理和道德得到良好的鍛煉與培養,觀眾也得到感官上的娛樂享受和潛移默化的教育,而比賽始終離不開“公開、公平、公正”這一剛性的游戲原則。“公平競爭”的體育原則所倡導的正是建立和遵循公開公平和公正的體育競賽規則。競賽規則如同法律一樣調整著參與主體間的相互關系,也潛移默化地培養著人們的規則意識。“公平競爭”作為體育競賽的理想追求,只有通過規則的權威才能使所有參與主體達到本質意義上的公正,從而維護社會關系的和諧。體育在實現培養人的規則、規范意識,增強全社會的法律觀念和法制意識方面發揮了重要的示范作用[10]。體育競賽所倡導的廣泛參與、交流、積極合作的大眾精神和集體歸宿感,與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的要求相一致。通過交流洽作,取長補短,尋求共同發展,彌補由于差異等原因造成的失衡,逐步達到共同參與、均衡發展、共享發展成果的和諧社會目標。
5 結 論
競賽規則是體育競賽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也是實現公平競爭的基礎。規則成為公平競爭精神的體現,競賽規則是體育競賽中“公平、公開、公正”原則的標志。競賽規則建構所應生成的以人為本文化環境,只有通過規則的權威才能使所有參與主體達到本質意義上的公正,從而維護參與主體間關系的和諧。這不僅是文化本質的必然追求與具體體現,而且對于構建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社會具有一定的理論與現實意義。
參考文獻:
[1] 林德.規則及其哲學意義[J].江海學刊,2006(5):18-22.
[2] 劉淑英,王建平.哲學視野中的體育規則[J].體育文化導刊,2005(4):21.
[3] 張厚福.體育法理[M].北京:人民體育出版社,2001.
[4] 李益群,謝亞龍.體育博弈論[M].北京:北京體育大學出版社,2002.
[5] 于善旭,李先燕.中國體育競賽賽風賽紀的法律規制[J].西安體育學院學報,2009.26(3):258.
[6] 程靜靜,鐘明寶,張春燕.體育競賽不公平競爭行為透視[J].東岳論叢,2009.30(6):165-169.
[7] 沙紅兵.文明化、體育化、凈化[J].讀書,2008(8):114-123.
[8] 賈文彤.體育的規則之治:一個法律社會學視角[J].體育學刊,2007.14(1):20-22.
[關鍵詞] 道德管制;有效威脅;社會規則;公共管理
[中圖分類號] F043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6-5024(2007)04-0126-03
[作者簡介] 周宇晴,南昌市委黨校管理與法學教研室講師,公共管理碩士,研究方向為經濟學與公共管理;(江西 南昌 330003)
胡志光,江西省委黨校公共管理碩士生,南昌市紀律檢查委員會干部,研究方向為公共管理。(江西 南昌 330038)
從黨的十四大正式提出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以來,我國市場經濟體制不斷完善,取得了令世界矚目的經濟和社會發展成就。但近年來,從接連不斷的無視礦工生命安全的礦難到安徽阜陽售賣假奶粉致嬰兒死亡,從“歐典”地板利用虛高價格不正當得利到黑龍江齊齊哈爾第二制藥廠“亮菌甲素注射液”致人死亡等一系列嚴重事件,促使人們進行反思。是市場經濟先天不足,人們以良知喪失換取物質利益最大化,導致社會既定規范屢屢被突破?更進一步,影響和規范人們行為的各種社會規則是如何形成的?只有了解了隱藏在制度層面下的社會規則形成機制,才
能更好地建立起公平合理的市場經濟體制和社會規則。
一、社會規則形成的兩種方式:“道德管制”和“有效威脅”
在人際交往中,個人行為往往直接受到法律法規、傳統習慣等社會規則的約束。但是,在這些社會規則的背后,卻可能源于兩種不同的形成機制。一種是道德管制,國家和社會以道德規范為衡量標準,通過制度化手段管制個人行為,使個人行為符合既定的社會要求。另一種是有效威脅,在保障個人平等權利的前提下,充分利用人與人之間的行為沖突和威脅,在反復博弈中理性地達成人們共同遵守的社會共識,并借此形成制度化的社會規則。
我國封建社會取得的經濟和社會發展成就,與一整套直接構建在道德管制基礎上的社會規則體系密切相關。儒家思想通過“三綱五常”等行為規范界定了人與人之間的行為,在自給自足的小農經濟和中央集權政治制度的交互作用下,使中國封建社會保持了較長期的穩定發展。
近代西方社會的高速發展,則和有效威脅最終形成共同遵守的社會規則體系有關。在對資本主義社會發展起到巨大促進作用的《國富論》中,亞當?斯密認為市場通過“看不見的手”能自發推動經濟和社會發展,實際指出了規則的自發形成機制對社會發展的影響和作用。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通過基于維護個人自身利益而運用的有效威脅,最終能夠形成人們必須遵守的社會規則。
現實社會中,美國在嚴重槍擊事件,甚至是校園槍擊事件導致兒童傷亡的情況下,其槍支管制運動仍然一波三折,除了利益集團的政治影響外,對政府權力過大會危及到個人權利,從而破壞社會規則的自發形成方式也是一個影響決策的重要因素。“許多支持槍支權利的民眾擔心,持有和攜帶槍支作為‘權利法案’的一個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一旦在管制槍支問題上有所突破,下一道防線同樣可能被突破,從而出現多米諾效應,侵蝕‘權利法案’的神圣性,對憲法中所規定的公民權利構成威脅。”
道德管制和有效威脅雖然都能形成社會規則,并依托國家機器的保障,盡可能保證被個人所遵守。但是,由于規則形成基礎不同,兩種模式下的社會建構和社會發展也存在不同特點。總體而言,道德管制需要利用強權解決“陽奉陰違”對管制體系的沖擊,而有效威脅則需要通過市場盡可能地保證個性化行為的持續有效。道德管制下的社會發展對完備的上層建筑有較高要求,而有效威脅則更依靠經濟基礎的健康運作。
二、“道德管制”模式下的社會規則建構和社會發展特點
道德管制使個人行為被約束在既定的道德規范之內。一方面,道德管制為中央集權規范了社會行為。從周文王定禮樂到孔子刪詩書,從儒生叔孫通為劉邦制定君臣之禮到董仲舒向漢武帝提倡“罷黜百家,一尊于儒”,都為國家和社會建立起一系列的道德規范,并最終確立以儒家行為規范作為封建集權政治的行為基礎。另一方面,社會權力體系也依托于道德管制。如果“禮崩樂壞”,權力體系就失去了發揮作用的前提與基礎。因此,通過一系列制度手段――社會規范――降低“陽奉陰違”的侵蝕,是道德管制模式成功運作的關鍵。我國封建社會從以下兩個方面建立起相應的社會規范體系,保證了道德管制的有效運作:
第一,行為簡單化。行為越簡單,越容易被規則約束。個人行為相對簡單,可以降低規則的復雜性,便于個人接受并遵守。我國封建社會始終立足于農業,重農輕商,形成自給自足的小農經濟模式,“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的生活使得個人行為相對簡單化,道德管制變得卓有成效。由此,也形成了整個社會行為的“靜態化”特征。
第二,沖突內斂化。規則越少,越容易被個人遵守。道德管制通過“對不對”式的價值判斷,外在約束個人行為。當面臨人與人之間的行為沖突時,則強調約束個性,給別人留下行為空間而內斂地界定自身的行為空間,要求個人利益服從集體利益,個人通過“修身”和“謙讓”在既定的行為規范中實現自身利益最大化,并在此基礎上構建整個社會行為和社會規范體系。
由此,整個社會體系表現出“靜態”和“內斂”特征,社會聯系和發展更依靠經濟基礎之外的上層建筑,穩定的權力結構和明確的發展目標對社會發展有重要的影響:
1.穩定的權力結構。由于道德管制需要個人行為簡單化,社會行為靜態化,因此要把社會發展目標轉化為一致的社會行動,就必須依靠強大權力體系的外部推動。權力體系的穩定性和合法性將決定社會發展動力的大小。“文景之治”、“康乾盛世”等等封建社會發展較好時期,都恰是權力體系相對最穩定的時期。
2.明確的發展目標。由于道德管制使行為沖突內斂,因此社會發展目標也必須依靠社會精英體系或其他外在力量。在目標明確的情況下,國家意志通過權力體系,在道德管制的規范下,能夠快速形成必要的發展合力而實現既定目標。但是,如果目標選擇錯誤,則社會一致行為可能會在導致社會資源巨大浪費的同時,對權力結構本身產生危害,甚至導致國家崩潰。我國封建社會的發展歷程表明,以農為本的國家發展確實達到了較高的水平。但是,也正是由于始終強調農業而忽視工商業,甚至抑制工商業發展,導致國家在近代被西方社會趕超。日本、韓國等東亞國家,通過模仿和學習西方,在戰后僅用數十年的時間就完成了西方100多年發展才能取得的經濟和社會發展成就,都說明了目標明確對社會發展的重要意義。
道德管制下的社會發展,就好比海上尋寶。如果藏寶地點非常明確,則用一艘性能可靠的船只直接前往的成本低,效率高。但是,如果藏寶地點不明或存在其他未知風險,則僅用一艘船尋找與派多艘船沿不同方向搜索相比,找到寶藏的整體概率較低,風險更高。
三、“有效威脅”模式下的社會規則建構和社會發展特點
與道德管制相反,有效威脅下的社會規則更依賴人與人之間能否自發形成行為約束。因此,如何激發和保障個人行為空間的不斷拓展,在平等沖突中理性地形成社會共識,是構筑社會發展的基礎。近代西方的社會規則構建表現出以下特征:
第一,行為個性化。個性彰顯是形成沖突的基礎。社會通過制度化手段保障個人自由地、盡一切可能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權利,在人際交往,特別是以等價交換為基礎的人與人之間緊密的經濟交往中,通過人與人之間的有效威脅規范個人行為。社會理性最終表現為在尊重他人權利基礎上,謀求自身最大利益的利益共贏。在不斷“動態”的拓展個人空間的同時,尊重他人的行為空間,并由此“外展”式界定整個社會的行為規則。
第二,權力分散化。正是由于個性化行為能夠通過市場經濟為社會發展提供必需的動力,并利用有效威脅自發形成規則,因此,采用分散的權力體系,通過權力的互相制衡,可以有效地保護個性化行為盡可能不受外部權力的干擾。
由此,整個社會表現出“動態”和“外展”特征,社會發展依賴于經濟基礎的健康運作。但是,完全的個性化行為,也使得市場經濟暴露出一系列問題:
1.高波動性。雖然市場經濟形成了人與人之間的聯系紐帶,但是,個性化發展也同時增強了經濟體的內部風險。正如通過多艘船沿不同方向尋寶,從整體效果看,只要有一條船找到寶藏,就能夠實現目標。個性化行為總能夠使社會找到一條高效發展道路。但是,就個體而言,個人發展風險較高。有可能由于自身方向選擇與社會發展方向選擇不一致而最終功虧一簣,導致購買力下降,甚至徹底喪失而被排除在市場之外。形成“有效需求不足”,導致經濟發展的周期性波動。
2.高消耗性。雖然彰顯個性,可以通過市場經濟理性地界定人與人之間的行為空間,但是人與自然、人與環境的界定就由于一方的相對靜態而無法利用有效威脅機制而自發形成。因此,整體經濟行為表現出高消費和高索取特征,以最大限度地滿足個人需求。西方社會工業化早期的高速發展,也曾以自然環境被破壞為代價。當前,全球經濟對石油的高度依賴,亦反映出經濟發展的高消耗特征。
市場經濟運行中高消耗、高波動問題,特別是經濟波動對社會動蕩的巨大影響,使得西方社會逐步認識到:政府必須在建立社會規則方面發揮積極作用,以幫助市場經濟成功運作。政府的作用表現為:
1.建立社會保障機制。一方面,社會保障機制能夠保證“結果公平”,降低追求個性導致個人發展與社會發展不一致而“失敗”的風險。另一方面,有效的社會保障機制也促進了有效威脅的形成。由于個人風險降低,個人選擇能力相對增強,有利于強化有效威脅,促進社會規則的自發形成。當前,西方傳統工會的規模逐步下降,也從一個側面反映出,在普遍的社會保障體系有效運作下,個人行為可以更加自主。
2.通過國家強制手段規范人類活動空間,調和個人與環境,甚至代際沖突。如建立自然保護區、國家公園,提供基礎科學經費、保證普遍的基礎教育以及國防等公共物品的形式,彌補市場經濟的不足。
3.通過產權手段,把資源有效投入市場。如污染許可證、教育券的運用等等。通過界定和明確產權,把資源有效納入個人行為體系,利用有效威脅使資源利用最大化。
四、市場經濟條件下,“有效威脅”比“道德管制”更重要
建國以后,我國明確的工業化發展戰略在計劃經濟模式下取得了巨大成就,用較短時間完成了社會重建和經濟恢復。但是,隨后出現的“大鍋飯”現象也暴露出依靠外部推動的社會行為,會由于個人卸責引致“道德風險”,而逐漸影響社會發展。
市場經濟的引入,改變了社會發展的動力基礎。在經濟和社會再次取得高速發展的同時,也逐步改變了人們界定行為的方式。但是,傳承的社會規范體系并沒有完全改變。市場主體考慮的是“我能不能這樣做?為什么不能?”,而外在的制度規范依舊沿用道德管制方法,強調個人行為內斂,用“應不應該”來裁定行為,并希望借此形成社會發展的合力,推動社會發展。這兩者之間的沖突在某種程度上導致了目前大量看似道德缺失而產生的嚴重市場問題,如一系列無視礦工生命安全的嚴重礦難等等。
這些問題的產生,與其說是道德管制不足,不如說是有效威脅缺失。在面對這些問題時,政府工作人員的習慣做法是,在事后給違規者以嚴懲,以期通過“不敢”來約束其行為。卻往往忽視保障事前的規則形成機制。例如,政府不斷加強對出事礦主的懲戒力度,希望道德管制能保障礦井的安全生產和礦工的生命安全。但是,在出事之前,對于礦工保障自身權利的投訴卻常常以保障生產、保證經濟發展為借口而甚少被關注。責任人雖然在政府的懲戒下甚怕投訴,但是由于投訴僅僅針對投訴方的個人損失,并不觸及責任方對整個行為的責任承擔,因此,人與人之間行為的界定無法通過有效威脅,理性地表現出對他人利益的尊重,并同時推動整體社會的對外拓展,而是表現為以對他人利益的侵害來為自己謀取更大利益。
這就好比,我們希望先給“狼”披一層“羊皮”,然后逐步教化成“羊”,借此形成社會發展合力。但是,“披著羊皮的狼”,在不斷“喂肉”(最大限度地追逐個人利益最大化)的市場激勵下,其“狼的本性”(逐利)無法有效抑制。市場行為實際演變成“狼和羊”的博弈。交易雙方首先判斷對方是“羊”還是“披著羊皮的狼”。如果是“羊”,則用“羊價”一口吃掉對方。如果發現對方是“披著羊皮的狼”,則需再判斷對方的強弱,以決定“狼價”的高低。在不斷的博弈過程中,逐步構成了整個社會的“食物鏈”:“小狼”吃“羊”,“老狼”欺凌“小狼”,弱肉強食。
由此,市場交易的“非人格化”特征無法充分體現。市場價格不僅僅反映市場供求關系,而且和各參與方的市場地位密切相關。顯性(直接的討價還價)和隱性(如:以次充好、不履約等等)的議價行為隨處可見,有效的市場規則嚴重不足,公共管理中因規則無法有效形成或形同虛設而面臨諸多困境。比如,政府在面對市場上“恃強凌弱”或者“超額暴利”時,往往辦法不多。小包工頭欠農民工的錢,政府工作人員甚至是國家總理可以通過行政手段從小包工頭那里追討。但是,大包工頭欠小包工頭的錢怎么辦呢?
因此,在目前的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公共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利用一系列制度化手段促進市場各參與方平等地位的形成,從而利用市場經濟的自發動力推動經濟和社會的發展。即,與其外在的、理想化的希望以道德管制把每個人規范成“羊”,以解決“狼吃羊”現象,不如先“撕掉羊皮”,從承認“狼性”開始,通過培育和保障有效威脅來促進市場自發形成規則,最終完成“狼”到“人”的演變。
參考文獻:
[1]曾德雄.從道德到權利[N].南方周末,2006-05-11.
[2]約瑟夫?E?施蒂格利茨.公共部門經濟學(第三版)[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5.
[3]楊小凱.經濟學――新興古典與新古典框架[M].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