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10-11 15:53:37
序言:作為思想的載體和知識的探索者,寫作是一種獨特的藝術,我們為您準備了不同風格的5篇民間借貸的類型,期待它們能激發您的靈感。
[中圖分類號] F224 [文獻標識碼] B
一、現狀
民間借貸作為一種常見的經濟現象,是區別于傳統的銀行貸款,通過民間組織或企業按雙方(債務人與債權人)約定的利率和必須歸還等條件出借貨幣資金的一種信用活動形式。放貸方通過貸款的方式將所集中的貨幣和貨幣資金投放出去,可以滿足貸款方短期的資金需要,促進經濟的發展。[1]同時,放貸方也可以由此取得中間收入而盈利。
我國民間借貸發展至今,從最早期的取締禁止到逐步興起與松綁,其規模平緩地擴大。隨著國家經濟進入21世紀,在積極的財稅政策下,全國居民儲蓄余額大幅增長,大量閑散資金的存在成為民間借貸產生的誘因。同時,各大銀行逐年降低的存款利率,以及金融機構嚴格規范的信貸條件,成為儲戶將資金投放于民間借貸市場的催化劑。2011年,中信證券研究報告認為,中國民間借貸市場總規模超過4萬億元,約為銀行表內貸款規模的10%-20%。2012年至2014年,受國際經濟形勢的影響,民間借貸呈下降趨勢,但在2015年,根據中國經濟網消息,初步統計社會融資規模增量仍為15.41萬億元,至2016年6月份,據推算,僅河南省企業民間融資余額為同期全省人民幣企業貸款余額(含票據貼現)的6.6%,民間借貸的規模依舊龐大。
由于缺乏必要的信息披露和風險提示,信息不對稱問題導致借貸雙方所處的地位不再對等,引發債務人的逆向選擇,并且目前我國法律對民間借貸的規范尚不完善,一旦債務人拒絕履行付款義務,債權人的權益很難得到良好的法律保障,所以我國目前的民間借貸市場仍然存在著極大的信用風險,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數量逐年增長。根據2016年10月30日的《中國民間融資法律防范風險報告》顯示,近五年來,民間借貸糾紛已經排在我國民事審判案件類型的第一位。
在民間借貸中由于借款方(以下我們稱之為債務人)的風險喜好與厭惡不同,而風險狀況又是他們的個人信息,即風險類型不具共性。如果借款方蓄意隱瞞與還款意愿和還款能力相關的個人信息,而放貸方(以下我們稱之為債權人)又沒有適當的策略得知債務人的真實信息,在這種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就會出現逆向選擇的問題。尤其是當債務人的風險類型隱蔽性強、鑒別難度大時,債權人僅依靠自身的能力范圍無法鑒別,而又不愿花費較高的鑒別費用,他就可能根據以往的經驗進行放貸。這樣具有風險喜好的債務人就可能決定進行高額度借貸,從而增加了債權人的財務風險,擾亂了民間借貸市場,使得民間借貸行業難以科學、合理、有序地發展。
本文基于債務人以及潛在債務人的風險類型難以鑒別,將只有債權人需要投入比較高的費用才可以鑒別的民間借貸問題作為研究對象,采用博弈分析的方法,建立了債務人與債權人的雙方非零和博弈模型,給出了該博弈模型的混合策略納什均衡點。通過分析得到了提高罰金是債權人促使債務人自覺提供真實信息、遵守借貸協議的有效措施,從而有利于遏制債務人的逆向選擇。
二、模型假設
我們將債務人的借款過程理解為一場博弈。在借款和簽訂借款協議時,債務人有兩種選擇:誠實(如實向債權人申明自己的風險類型)和不誠實(為獲得高額借款,自己本是高風險投資,卻謊稱自己是低風險投資);債權人也有兩種策略:信任(因鑒別費用較高,所以相信債務人)和鑒別。鑒于債務人的風險類型難以鑒別,則協議是否能預期履行就難以定論,現假設協議按照債務人所申明的風險類型,其預期還款為C0,借款金額為p0,在不誠實的情況下,債務人可能采取策略違規,于是預期還款為Cr的調查費用,并處以數量為f的罰金。
三、博弈模型建立
依據上述模型假設,我們建立雙方非零和博弈模型如下:
博弈方:債務人與債權人;
策略:債務人策略:S1={誠實,不誠實};S2={信任,鑒別};
博弈類型:非合作博弈,由“個體理性”原則,債務人與債權人都會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雙方的博弈矩陣如下表:
該得益矩陣的數組中,上一個數據表示債權人的得益,下一個數據代表債務人除本金的額外支付(這里用負值表示,因此債務人收益最大,即額外支付最小)。
四、博弈模型求解
我們看到表中數組并不存在純策略的納什均衡,并且任何一個純策略組合都有一個博弈方可以通過單獨改變策略而得到更好的得益。
現在尋找該博弈的混合策略納什均衡,假設債務人不誠實的概率是x,債權人鑒別的概率為y;則債務人誠實的概率是1-x,債權人信任的概率為1-y;假定博弈雙方做出決策是隨機且相互獨立的,于是雙方的期望得益為:
債務人:
據此分析可得,當借、貸雙方(即博弈雙方)采取該混合策略組合時,誰都無法單獨改變自己隨機選擇的概率分布來提高自己的期望得益,所以這個混合策略組合是穩定的,是該博弈模型唯一的混合策略納什均衡點。
五、模型分析及建議
(一)模型分析
由該混合策略的納什均衡點
(二)建議
為使民間借貸行業科學、合理、有序發展,民間借貸市場趨于最大限度的健康、穩定,為經濟發展起到應有的積極作用,建議如下:
1.加大對債務人提供虛假風險類型的處罰力度(比如提高罰金數額、拘留、判刑等)。一旦發現債務人提供的風險類型不真實,則對債務人施以嚴厲的處罰(如給予高數額的罰金、拘留、判刑等)。從而促使債務人不敢、也不能提供不真實可靠的信息供債權人衡量和參考,以降低債務人逆向選擇的可能性,給民間借貸的健康發展提供一個相對信息對稱的環境;
2.建立健全的民g借貸風險評鑒體系。在民間借貸行為發生之前,由專門的民間借貸風險評鑒機構接受債權人的委托,充分調查了解債務人個人信息、人格信譽度、及預測借貸投資后的預期贏利率。運用民間借貸風險評價指標,對債務人的風險類型進行細致的評鑒,并生成詳細的風險評估報告以供債務人和債權人雙方參考;借以決定借貸行為是否實施,給民間借貸提供可靠的前提依據;
3.針對民間借貸行為構建健康發展的法律體系,引導民間借貸走向法制化,是推動民間借貸活動健康發展中必須直面和解決的重要問題。[2]因此,民間借貸作為金融市場的一部分,必須加強和完善與之相關的法律法規,使民間借貸能夠在法律的規范制約下良性發展;
4.必須將民間借貸行為納入銀監會的監管之下,使其在有所監管下參與經濟流通只有加強監管,才能全面掌握民間借貸的發展動向,提高市場的信息透明度。[3]同時,不斷完善我國民間借貸跟蹤監測系統,充分監控民間借貸資本的來源、流通途徑和去向,及時的發現問題,以有效遏制民間借貸案件的發生;
5.協調政府主管部門、法院、公安、工商、金融等聯合執法,多方位立體式打擊民間借貸中的不法行為。多部門共同協作、信息資源相互共用、聯防聯動,就會大大提高對民間借貸的分析判斷以及提前預警的能力。以上多部門進一步加強協調合作,形成高壓態勢,依法嚴懲民間借貸中債務人提供虛假信息騙貸、賴貸的不法行為,可有效地減少民間借貸案件的發生。
[參 考 文 獻]
[1]馬小晶.中國消費金融公司發展研究[D].哈爾濱:哈爾濱工程大學,2011
一、互聯網背景下民間融資的新概念
傳統的民間融資是相對于正規金融而言的,主要是指游離于現行法律法規之外,不受國家和地區的監管部門完全監管,不以正規金融機構為中介的金融活動,主要為無法從正規金融部門獲得金融服務的主體提供服務。隨著互聯網技術和金融創新的發展,民間融資出現了網絡借貸如P2P、眾籌融資等形式,實現了金融銷售和獲取渠道的創新。民間融資與互聯網的結合雖然沒有改變融資活動的性質,但是改變了民間融資的結構和法律關系,出現了一些新的特點。
互聯網背景下民間融資交易主體出現新變化。傳統的民間借貸其主體多為個人和私人組織,其交易行為多產生于熟人之間,但互聯網金融的興起和發展擴大了民間借貸的地域范圍,同時也拓展了民間融資交易主體的類型,從小圈子的熟人發展到網絡上的陌生人社會,幾乎所有的單位和個人都能夠通過互聯網進行融資借貸。
互聯網背景下民間融資交易價格機制出現新變化。目前,我國正規金融機構的貸款利率基本實現市場化,但是其存款利率尚受到國家法律的規制,還沒有完全市場化。由于銀行間激烈競爭的存在,即使銀行利率完全市場化,存款利率的波動幅度也不會太大。傳統民間借貸的交易主體只是借款方和出借方,借款利率完全由雙方自由決定,利率變動幅度較大。而互聯網背景下的民間融資除了受國家最高利率管制外,其他法律規制尚不存在,其利率機制基本走向完全市場化,相較于正規金融市場,其利率機制更加靈活。另一方面,民間融資的互聯網化使得借貸雙方可自由選擇交易內容、交易主體和交易對象,信息對稱、充分競爭的市場使得交易的價格更低。目前,網絡上最主要的融資類型,如P2P、眾籌等的利率的確定,都是市場自由競爭的結果。這是一種既不同于傳統借貸市場,也不同于正規金融市場的價格機制。
互聯網背景下民間融資交易工具出現新變化。互聯網化的民間金融是利用網絡生成并傳播信息,利用搜索引擎組織、排序和檢索信息,然后通過云計算處理信息,有針對性地滿足用戶在信息挖掘和信用風險管理方面的需求,通過點對點之間交易,完成民間金融資源的有效配置。供需雙方可以在互聯網上和搜索資金和金融產品的相關信息,進行匹配后,可以直接聯系并交易,交易過程更快速,交易手段更自主,交易范圍更廣泛,因而民間融資的融資環境更加透明,融資成本不斷降低。從交易方式來看,P2P等貸款消除了傳統借款中的中間人,如商業銀行和其他中間人,形成金融脫媒,使投資人能夠獲得更高的收益。
綜上所述,通過交易主體、價格機制和工具方式等金融市場要素出現的新變化,互聯網背景下民間金融的交易結構已發生了質的變化,傳統的民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難以適應這些新變化,已無法對其起到有效的規制作用。此外,傳統的金融監管是對特定的金融機構進行監管,而互聯網背景下借貸雙方沒有任何一方是金融機構,傳統的金融監管似乎“捉襟見肘”。因此,對互聯網背景下民間融資的規制與監管已成為無法回避的命題。
二、互聯網背景下民間融資監管的思路
如何確定互聯網背景下民間融資監管的思路,對于其發展至關重要,對于互聯網金融的發展也同樣重要。對包括互聯網金融在內的民間融資進行規制和監管,已成為學術界的共識。傳統民間借貸和互聯網金融的發展雖然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但是任由其發展出現的新問題也不能忽視。因此,應從性質上對傳統民間借貸和互聯網金融進行劃分,不同性質采取不同的規制和監管方法,嚴格規制和監管屬于正規金融業務的范疇,引導和鼓勵純粹民間金融的發展。
若某金融業務會產生系統性金融風險,會嚴重影響整個社會的金融秩序和效率,會侵害社會公眾的投資利益,則必須對其進行規制和監管。因此,以下三種類型的金融業務和金融機構需要進行規制和監管:一是該機構的基本業務是經營社會公眾資金,由于其經營的是社會公眾資金,一旦經營失敗,將嚴重損害社會公眾的投資利益,進而引發系統性金融風險;二是該機構的基本業務是為社會提供專業金融服務,由于其客戶大多是社會公眾,如果不對其進行嚴格的規制和監管,將嚴重損害社會公眾的投資利益;三是交易各種規模金融工具的機構,由于其交易的是不同類型的金融工具,如果不對其進行嚴格的規制和監管,可能會引起金融秩序的混亂,損害投資人的利益。在我國,對于上述三種類型的金融業務和金融機構,必須建立健全相應的規制和監管制度,并由相關監管部門嚴格執行。對于不屬于上述三種類型的金融業務,則不需要建立專門的規范制度,可以鼓勵其自由發展。
在我國目前互聯網背景下屬于經營社會公眾資金的金融業務主要是各種不同類型的第三方支付業務,如支付寶、移動支付等,屬于商業銀行附屬性支付結算業務的范疇,國家應對此類業務進行嚴格地規范和監管,以保障社會公眾的資金安全。擔保公司、投資公司和一些私人錢莊,若其所經營業務涉及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和發放貸款,具備條件的可以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發展為村鎮銀行,并制定專門的“村鎮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對其進行規制。若不具備改造條件,可以令其改造為不經營公眾資金的金融公司或貸款公司,并制定專門的法律法規,如“貸款公司法”等。若不能發展成為合法的金融公司,必須禁止其繼續經營公眾資金和金融業務,否則必須對其進行嚴格懲罰。
關鍵詞:融資渠道;農戶;借貸行為;CFPS
基金項目:湖南師范大學2016年大學生創新實驗項目(編號:2016151)
一、引言
2017年政府工作報告指出,貧困人口是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最重要攻堅點,政府應引領更多的金融資源流向實體經濟,尤其是“三農”和小微企業。信貸支持在推動農戶增收與精準扶貧的進程中起到重要作用。農戶借貸行為不僅有助于彌補日常消費資金缺口,還能滿足生產發展需求,從而實現農戶增收脫貧,減少貧富差距。中國農村金融市場屬于二元金融供給結構,農戶主要融資渠道包含以農村信用社為主的正規金融和以親戚朋友、民間借貸機構為主的非正規金融。
廣大農戶不同融資渠道下的借貸行為成為農村金融領域的熱點問題,學者在該領域進行了眾多研究:金燁、李宏彬(2009)利用8省農戶家庭貸款數據,得出農戶家庭經濟狀況、家庭結構、人口特征均會對信貸需求及其融資渠道偏好產生影響。胡楓(2012)認為,社會網絡對正規金融機構貸款影響比非正規金融渠道更大。王霞研究發現,耕地面積、家用電器價值、家庭年總收入、地區經濟水平等因素均顯著影響農戶信用水平,各因素的影響程度也有明顯差異。呂德宏通過研究擔保貸款和信用貸款下戶主特征、家庭特征、貸款特征、外部環境特征等層面19個指標對農戶融資行為影響及其差異,發現兩類貸款農戶借貸行為影響因素各不一致,且各因素的影響程度也不盡相同。
上述對農戶借貸行為的影響因素研究均具有參考意義,但學者多以農戶貸款總額為研究對象,或是針對某類農戶借貸行為進行研究,尚未將主要融資渠道下農戶借貸行為的各影響因素進行比較分析。本文從社會網絡、從業類型、經濟收支、家庭特征選取變量對農戶借貸行為進行回歸分析,再進行不同融資渠道的橫向比較。這有助于發現不同渠道下農戶融資行為的影響因素差異,滿足不同特征農戶的融資需求,促進農村金融持續健康發展。
二、數據來源及研究設定
(一)數據來源
本文數據來源于中國家庭追蹤調查數據庫(以下簡稱CFPS)。CFPS是由北京大學中國社會科學調查中心于2010年開展訪問的全國性質跟蹤調查。本文所使用數據為2010年初訪家庭問卷數據庫,包含14798戶農村家庭的O釗牖У韃槭據,樣本覆蓋除、寧夏、青海、新疆、內蒙古、海南、香港、澳門、臺灣之外的25個省、市、自治區。
(二)變量選取
為探究不同融資渠道下農戶借貸額度的影響因素,選取了18個特征變量,研究其對農戶各類借貸額的影響機制,主要變量定義如表1所示。
(三)模型構建
因農戶借貸額中包含大量零值,為了保證農戶融資渠道偏好估計的無偏性,不能簡單地使用整個樣本或直接去除非借貸農戶的觀測值,應將未發生借貸行為的農戶也納入樣本,對非借貸農戶觀測值進行審查。本文使用Tobit模型來研究分析各融資渠道下農戶借貸行為的影響因素,用公式表示如下:
[Yn=Yn*=α+β1X1+β2X2+β3X3+β4X4+ε Yn*>0 0 Yn*=0]
因變量Yn*為農戶經由各渠道的借貸金額,解釋變量X1、X2、X3、X4表示農戶社會網絡、從業類型、經濟收支、家庭特征相關指標。
三、實證分析
本文以農戶從正規金融機構、親戚朋友、民間借貸機構三類渠道所獲的借貸金額為因變量,選取農戶社會網絡、從業類型、家庭收支等18個變量對其影響進行Tobit回歸分析。回歸結果如表2所示。
(一)社會網絡與農戶借貸額
社會網絡對農戶正規金融機構貸款、親戚朋友借款有顯著影響,對民間借貸無明顯影響。其中春節來訪的朋友戶數對二者均產生顯著正向影響,這說明社會關系的黏度越高,不僅有助于親戚朋友借貸的實現,還會增大正規金融機構的貸款額度。送出禮物、禮金份數與正規金融機構貸款成正比,與親戚朋友借款額成反比。這是因為農戶送出禮物、禮金份數也可作為衡量農戶資金運轉狀況的因素,數值越高說明其償債能力越強,正規金融機構愿意提供更大額度的貸款。相反,人情往來所展現出的良好經濟狀況會減少親戚朋友的借款資助。
注:估計系數上的****、***、**、*分別表示在1‰、1%、5%、10%的水平上顯著。
(二)從業類型與農戶借貸額
從事經營農業、非農產業均與農戶各類借貸額呈顯著正相關,但經營非農產業的系數明顯高于從事農業生產的系數。這是因為與從事農業生產對比,經營非農產業會為農戶帶來更高的收入,有助于農戶信用的提升。而家庭成員外出打工會對民間借貸產生顯著負向影響,原因是外出打工會增大壞賬的可能性,民間借貸索償款項的能力相對較弱,因而會減少向外出務工農戶的貸款。
(三)經濟收支與農戶借貸額
從家庭支出來看,農戶家庭總支出與借貸額均呈顯著正相關。家庭支出越高,其融資需求越大,借貸金額也越大。商業保險類支出與正規金融機構貸款額、民間借貸額均呈顯著正向關系,與親戚朋友借款額無明顯關系。這說明商業保險類支出不作為親戚朋友提供借貸時的考慮因素,而對于正規金融機構與民間借貸組織而言,商業保險類支出為農戶償還借貸額提供保障。在家庭收入方面,家庭總收入與非農經營收入均通過了前兩類借貸額的顯著性檢驗,但與民間借貸無關。親戚朋友會傾向于借款給存款少、農業經營成本高的農戶。
(四)家庭特征與農戶借貸額
家庭規模、家庭最大年紀通過了三類融資渠道下農戶借貸額的顯著性檢驗。家庭規模越大,財富創造能力更強,農戶信用越高,所獲得的借貸金額越大。反觀家庭最大年紀與農戶借貸金額呈顯著負相關。這說明家庭最大年紀越高,會加重農戶家庭負擔,不利于農戶信用評級,會減少農戶的借貸額度。受訪者智力水平僅對農戶獲得正規金融機構的借貸額度具有顯著正向影響。受訪者智力水平較低的農戶家庭本身對于外源融資渠道的認識具有局限性,同時正規金融機構也會更傾向于貸款給家庭成員智力水平高的農戶。
現住房市價與正規金融機構貸款額呈顯著正相關,與親戚朋友借款額呈顯著負相關。住房市價低的農戶經濟狀況也相對較差,較少發生不符經濟條件的支出,其融資需求偏小。其次,住房作為農戶抵押物之一,市價越高,正規金融機構會授予更高的信用等級,提供更多的貸款金額。親戚朋友則會傾向于借款給住房條件較差的,難以獲得正規金融渠道貸款的農戶。赴商業中心所需時間與正規金融機構貸款、民間借貸的系稻為正。這是因為商業中心的遠程距離會使得農戶日常融通資金次數降低,因而借貸額會相應提升,但對親戚朋友借款無明顯作用。
四、結論與建議
(一)社會網絡能夠充當抵押品,對農戶正規金融機構貸款具有推動作用,甚至超過對親戚朋友借款的影響力度。這說明社會網絡豐富的農戶更容易獲得正規金融機構與親戚朋友的借貸款,其中正規金融機構貸款金額大于親戚朋友借貸額。
(二)相較于從事農業生產而言,經營非農產業能為農戶帶來更高的借貸額度,按正規金融機構、親戚朋友、民間借貸組織的順序,借貸金額增量逐漸增大。外出務工農戶通過民間借貸進行資金融通的可能性更小。
(三)存款少,現住房市價低,農業生產經營成本高的農戶更易獲得親戚朋友的借款。家庭收入、抵押物價值、智力水平的提升有助于農戶正規金融機構貸款。無論選擇何種融資渠道,家庭規模、家庭總支出與農戶借貸金額均呈正向變動,家中老人年齡越大,所能獲得的借貸資金越少。
上述結論表明,單一融資方式不能滿足農戶多樣化信貸需求,應實現各融資渠道、分工互補。首先,在正規金融渠道方面,應結合農戶特征有針對性地調整與創新信貸產品,滿足更多農戶多樣化的借貸需求。其次,因農村金融體系仍不健全,非正規金融仍未農戶借貸主要渠道,促進農村地區村鎮銀行、小額信貸企業等金融機構發展的同時也要注重加強政府部門監督管控。最后,應加強正規金融渠道與非正規金融渠道的合作,充分利用非正規金融信息優勢,發展農戶聯保與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將農村社會網絡信用應用于商業信用中。這有利于幫助農戶增收脫貧,完善多元化的融資渠道體系,最終實現農村金融市場健康、穩健發展。
參考文獻:
[1]金燁,李宏彬.非正規金融與農戶借貸行為[J].金融研究,2009(04):63-79.
一、民間金融利率概述
利率,又被稱為利息率,是指借貸期滿所形成的利息額與所貸出的本金額的比率。西方經濟學著作中也稱之為到期的回報率、報酬率。從借款人的角度看, 利率反映了使用資本成本的高低, 反映了借款人使用貸款人的貨幣資本而向貸款人支付的價格的高低; 從貸款人的角度看, 利率是貸款人借出貨幣資本所獲得的報酬率。因此,民間金融利率也就是民間金融活動中的利率。
與正規金融利率相比, 民間金融利率具有層次性、區域性、對象性、高利性四個特征。首先,民間金融利率有較為明顯的層次,有學者將其分為零利率、中間利率、高利率三個層次。完善發達的民間金融利率不可能是統一的利率, 一定是應不同需求而設置多層次的利率區間。其次,民間金融利率與地區經濟發達與否有著較為密切的關系, 這與正規金融的存貸款基準利率在全國范圍內統一適用有著明顯差別。一般來說,經濟欠發達地區的利率較高,經濟發達地區的利率較低。再次,民間金融利率還與交易對象和用途密切關聯。相對而言,如果貸款用于商業用途, 其具有鮮明的營利性, 則利率較高;如果用于生活消費,具有一定的互質,則利率較低。最后,民間金融利率相對于正規金融利率而言是比較高的。美國甚至還有PaydayLending(發薪日貸款)高達455%的年利息。由于民間金融往往具有高利的表征, 因而有學者認為,民間金融就是高利貸。筆者認為這種看法存在一定的誤區。一方面,要看到民間金融往往是針對通過正規金融渠道無法貸到款項的主體的融資需求,因此,一般會設定比正規金融高的利率標準;另一方面,也要看到還有很多的民間金融形式是具有互甚至公益性的, 這種類型的民間金融的利率并不比正規金融利率高。
同時, 高利貸作為一種已經具有特定含義的民間金融形式, 其內涵是設定利率明顯違反一般社會正義的民間借貸,因此,法律所許可的高于正規金融利率設定的民間借貸不能一概被稱為高利貸。民間金融的高利性,在激勵民間資本進入市場, 滿足不同行業和主體對資金融通需要的同時,也容易引發一系列的經濟和社會問題。
二、我國民間金融利率法律規制的不足
目前, 關于民間金融利率的法律規定比較零散, 多部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雖均有涉及, 但民間金融立法與社會實際需求較脫節。
(一)法律規制現狀
⒈我國《民法通則》第90條規定: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民法通則》中僅有此條文作出了比較原則性的規定,但對于何為合法、何為非法,卻未明確,缺乏操作性,尤其是沒有規定明確的利率標準。
⒉我國《合同法》第12章專章規定了借款合同, 對民間借貸的規定僅限于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 并采用了無息推定原則。《合同法》第211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 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
⒊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民通意見》)對于民間借貸利率的有關問題作了規定, 包括第122條、第123條、第124條、第125條等。但2015年出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若干問題的規定》)已經明確:最高人民法院以前的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不再適用。故這些規定現已不再適用。
⒋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印發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若干意見》)第6條明確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 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這一利率的強制性規定在很長一段時間內主導了我國民間金融的運行, 已成為區分民間金融活動合法與非法的重要界限。2002年中國人民銀行的《關于取締地下錢莊及打擊高利貸行為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中也做了同樣的規定,并將超過四倍利率標準的,界定為高利借貸行為。這些民間金融利率方面的法律文件在我國民間金融法律規制領域發揮了極其重要的作用。
⒌ 《若干問題的規定》對于民間借貸的利率、本金、復利、逾期利息、利息約定不明等問題都作了規定。如第26條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 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 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 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27條規定了本金的認定,第28條規定了復利率,第29條規定了逾期利率,第30條規定了出借人可主張的利息和費用, 第31條規定了自然債務, 第32條規定了提前償還的利息,等等。自此,民間借貸利率與銀行貸款利率脫鉤,四倍紅線標準廢止,并且國家承認復利,明確了復利、逾期利息、利息約定不明情況下利息的計算方法。
(二)我國民間金融利率法律規制存在的問題⒈利息、利率計算標準不統一。例如:對借貸雙方利息約定不明確時的處理規定不統一。《若干問題的規定》中要求:既未約定借期內的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 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民通意見》是參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息而《合同法》則是視為不支付利息。從效力上講,《合同法》為法律, 優于作為司法解釋的《若干問題的規定》和《民通意見》。
⒉對民間借貸的分類規定不一。《民通意見》就利率區分了生產經營性借貸和生活性借貸,但缺乏具體的規定。而《若干問題的規定》和《合同法》則未區分借款性質。在以往的民間借貸案件中,借款的用途大多是生活性消費或救急,主要是為解決個人生活困難,其互助成分居多;而當前我國現階段的民間借貸則以經營性用途為主,營利性成為民間借貸的主要特征。對民間借貸高利率進行規制的最主要原因就是對弱勢借款群體的保護, 防止其因自身緊急的財務資金需求而深受放貸者的剝削。在生產性借貸中, 借款人借款的目的主要是滿足生產經營的資金需求, 一般來說借款人通過借貸是能夠從生產經營效益中獲得利潤收入的, 在借貸交易中并非如生活性借貸的借款人一樣處于明顯的弱勢地位,因此,法律是否要設定特別嚴苛的利率上限對其進行傾斜性保護, 需要進一步探討和論證。
⒊對于利率的規定缺乏靈活性。與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出臺的《若干意見》中有關民間借貸利率的第6條相比,2015年的《若干問題的規定》中的相關條款有了較大進步。具體表現為:一是不與銀行利率掛鉤。二是將民間借貸的利率劃分為三檔。其中將24%-36%的利率區間設定為自然債務,法律仍然予以承認。這就使得有關民間金融的利率規定更加明確,并且提高了上限,放松了利率管制,促進了民間金融的發展。但由于進行動態調整,缺乏彈性空間,也會存在與社會實際要求脫節的問題。所以,此規定的施行效果有待實踐的檢驗。民間金融的發展目標,是要建成多層次、多元平衡的民間金融市場體系。民間金融包含多種形式且各具特點。就民間借貸關系而言, 也要根據其目的的不同區分為生產性借貸和生活性借貸, 根據貸方的身份不同而區分為一般性、偶發性的民間借貸(即簡單形態的民間借貸)與職業貸款人從事的民間借貸(即中間形態或復雜形態的民間借貸),其具體利率都應有所不同。不對民間借貸的類型進行區分,統一規定一樣的利率水平, 顯然不能適應現實需要。同時,強制適用這項法定的利率標準,有悖于民間融資短、快、靈的屬性,既無法反映市場對資金需求的真實狀況, 也壓制了資金的自由配置,違背了市場經濟的自由天性。因而,要通過法律規制,建立分類引導、動態調整的民間利率管制體系。
⒋超出利率上限的高利貸仍然僅是不予保護,懲戒力度不夠。根據之前中國人民銀行的相關《通知》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法律文件, 民間個人借貸利率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4倍以上部分應界定為高利借貸行為。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若干問題的規定》,對高利貸僅是不予保護。可見,最高人民法院對高利貸采取的是較為謹慎、溫和的態度。高利貸作為一種經濟現象,在一定時期和一定條件下,會解決個別借款人的資金急需,但從總體和長遠看,高利貸弊大于利,會嚴重影響經濟發展甚至引發諸多經濟、社會問題。我國學界和實務界多有呼聲應將高利貸界定為犯罪行為。 這既有利于打擊高利貸活動和相關犯罪行為, 也能夠保障合法的民間融資行為和正常的社會秩序。
三、加強我國民間金融利率法律規制的路徑
民間金融利率存在區域性和多樣性, 與實體經濟有著必然的內在聯系,利率設定取決于多種因素。所以,對于我國民間金融利率進行法律規制,要在考察民間金融利率的實際情況和影響其波動的主要因素的基礎上,明確法律規制的理念原則、制度舉措,構建起適應多元化金融市場、動態靈活、多層次的民間金融利率體系。
(一)我國民間金融利率法律規制的理念原則
⒈設定實證化。民間金融具有復雜性,在加強利率管制時,必須進行實證分析。民間金融本身的地域性特點和自身類別的多樣化, 自然要求利率法律規制必須建立在實證分析的基礎之上,進行分類動態規制。如果沒有數理實證作為基礎并對不同情況下的利率加以區別, 只是站在道德的制高點對民間借貸的高利率進行嚴厲打壓,這種利率規制不僅沒有效率,也難以令公眾真正信服。同時,對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不但不會有促進作用,反而會產生一定的阻礙。
⒉穩步市場化。所謂利率市場化,是指政府完全或部分放開對利率的直接管制, 使利率由金融市場上資金的供求關系決定, 按價值規律自發調節。西方發達資本主義國家金融發展的經驗和現狀表明, 利率市場化是市場經濟發展的必然趨勢。但同時也應當認識到,利率的基礎是社會平均資本利潤率,換言之,是經濟效率而非資金供求。利率市場化并不是完全的利率自由化,市場也有失靈的時候。因此,在堅持利率市場化方向的同時,要遵循市場規律,通過法律規制讓利率以社會平均資本利潤率為基礎,根據不同的民間金融的狀況, 合理分類設置利率上限,確保民間金融市場的健康發展。
⒊利率區分化。民間金融的法律規制必須是區分規制, 不同類型的民間金融不能適用同等的法律規范制度。在民間金融利率領域,同樣適用這一原則。對于不同類型的民間金融利率規定應當有所不同, 對于不同區域的民間金融利率規制也應當有所不同。目前,我國有關民間借貸利率僅僅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若干問題的規定》劃分為三個區間,并沒有其他規范性法律文件對之予以規定。經濟社會的發展從來都是多元化、多層次的樣態,這是由于各地自然條件不同,行業、部門之間存在差異,還有經濟活動的各類主體的群落、層次、偏好不同使然。因此,金融市場的形成和發展自然也就是多元化、多層次的。我國各地區經濟發展不平衡,若均按照整齊劃一的利率水平要求, 會有損于公平正義的實現。而且,民間金融行為本身的復雜性和類型的多樣化也要求對不同的民間金融活動適用不同的利率限制標準。
(二)完善民間金融利率法律規制的具體制度設計
⒈區分簡單形態、中間形態和復雜形態的民間借貸,進行不同的利率規制。對民間金融的利率規制必須區分不同形態的民間金融形式。根據民間金融行為是偶發性的還是經常性的、是否吸收公眾存款以及是否可能引發系統性的風險,可以將民間金融區分為簡單形態、中間形態和復雜形態的三種形式。簡單形態的民間金融是發生于直接當事人之間的金融行為,其具有規模小、偶發性、平等性、個性化的特征,行為人使用的往往是自有資金,不會引發系統性的風險。其主要奉行契約自由、責任自負的私人治理原則,應當納入民商法進行調整。法律強制性的干預應當盡量減少,盡可能將利率的決定權交給民間借貸的雙方當事人。對于那些急需資金短期調度、資金需求量不大、雙方當事人達成合意的借貸行為,在民間往往以月利率甚至日利率進行約定, 立法沒有必要進行過多干預。
復雜形態的民間金融即吸收和經營公眾存款的組織或機構的金融行為。中間形態的民間金融是介于簡單的民間金融和復雜的民間金融之間的金融形式。相比簡單的民間金融來說,中間形態和復雜形態的民間金融的資金融通行為是經常性的而非偶發性的甚至是經營性的,貸出資金的人將借貸活動作為其職業。此類民間金融主體的貸款活動類似于銀行的貸款業務,對其利率的規定就要施以法律的強制性干預,應當適用一定的利率限制和一定的利率區間,當然這種利率的上限規定應當比正規金融的利率規定寬松。對此,我國在制定《放貸人條例》或類似功能的法規規章時, 應該對職業放貸人的利率進行限制性規定。借鑒發達國家民間金融的法律規定,其利率的上限設定基本上都是針對經營性的借貸行為,對于純粹的私主體之間的偶發性的借貸行為,其利率應當更多遵循私法自治的要求,由當事人自由決定。目前,根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中的相關規定,對于私主體之間偶發性的借貸行為限制過于嚴格,其規定實際上應當適用于經營性的借貸行為。
⒉區分生產性借貸和生活性借貸進行利率上限分類規制。當前,我國法律法規中并未對民間借貸依照其借貸目的的類型進行系統劃分,只是在《民通意見》第122條的規定中涉及到了生產經營性借貸和生活性借貸的內容。其具體規定為:公民之間的生產經營性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生活性借貸利率。如因利率發生糾紛,應本著保護合法借貸關系,考慮當地實際情況, 按有利于生產和穩定經濟秩序的原則處理。由此可以看出,該規定在制定之時已經意識到了生產經營性借貸與生活性借貸中借貸人身份、財產狀況的不同以及借貸目的的不同,從而導致其借貸利率的法律強制性規定不應該完全一致。只是該司法解釋沒有對此作出明確、具體的規定,可操作性不強。雖然關于民間借貸的類型劃分及不同借貸類型應適用不同利率上限標準的觀點得到了學界的一致贊同, 但以后的立法上卻沒有對這一要求予以呼應。
筆者認為, 民間金融利率立法應該合理制定利率上限的指導標準, 對于從事經營活動的商業融資, 由于商業經營活動以獲取利潤為目的, 其償付能力有一定的保障且商業活動中對于資金的需求剛性不強, 經營者可以根據成本收益進行理性分析, 因而可以適當提高利率上限。另外,實業生產領域的利率更多體現的是借貸雙方之間對預期利潤的分配,為鼓勵、引導巨額的民間資金進入各個實業生產領域(但應防止其進入樓市、股市等造成泡沫),這類利率應相對較高。利息管制的唯一合法性前提是借款一方僅僅是為吃飯而借貸的普通農民, 企圖將該管制擴大到資金充沛的市場上, 從而固定工業資本價格的任何嘗試必定歸于失敗。而對于生活性的借貸,由于不產生利潤,不創造附加價值,因而從公平正義的角度出發,應當照顧到借款人的利益,適當降低最高利率上限。因為生活消費類借貸沒有產生任何實質性的財富積累,且多屬于居民生活上的剛性需求,法律應嚴格采用較低的利率上限以保護金融消費中的弱勢群體。有學者認為,2008年美國次貸危機的爆發與上世紀90年代以來各州消費信貸利率管制的放松有直接關系。我國金融消費者保護制度尚處于萌芽階段, 所以不能倉促放開消費類利率上限,以免引發過度的負債消費。
⒊構建多層次民間金融高利率法律責任體系。從發達國家利率規制情況來看,民間借貸高利率的規制應有一個民事、行政、刑事逐級遞進的責任體系。我國其他領域的法律規制也有類似的層級。這樣的責任體系設計可以對不法行為進行及時、適度的規制,有效維護社會經濟秩序。正如有學者所言,在立法上出現了對經濟活動領域的一些無序、失范行為,在沒有取得規律性認識、沒有動用民商法、經濟法和行政法手段予以有效調整的情況下, 就匆忙地予以犯罪化,納入刑罰圈的現象,使刑罰的觸須不適當地伸入到經濟活動的某些領域。這一現象在民間集資領域體現得最為明顯。但在對民間金融利率的法律責任確定上, 卻又出現了另外一個不合理的現象,即只有民事責任,缺乏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若干問題的規定》中規定了年利率36%的上限,超過此上限不予保護,但對于高利貸放貸人沒有采取其他的監管措施或者明確其應承擔的刑事責任。
筆者認為,對于高利貸行為,應當秉持分層次的立法思路。首先,尋找高利貸泛濫與金融秩序紊亂的原因, 利用經濟法律政策對制度缺陷進行修復與調整;其次,通過民事、商事、經濟與行政法規的作用對違法行為進行消解, 避免蔓延和升級;最后,經過分層處理,通_______過刑法懲治犯罪行為。即對于高利貸行為應當設置行政監管和刑事責任。如果在利率越滾越大的情況下設定行政管制的界限, 及時為借款人或放貸人預警, 會大大降低高利貸引發社會問題的可能性,降低刑事犯罪的比例。建議借鑒美國的經驗,設置一個禁止利率,這一利率界限應高于目前我國司法解釋中所確立的36%這一標準,以此作為政府監管民間借貸高利率的標準。超過此利率進行放貸,可以對放貸人進行行政處罰,以平抑民間高利貸無人監管、借款人的利益得不到保護的局面。設置政府干預的利率上限,可以改變過去月息1成、年利超過100%也沒有任何干涉的局面。
關鍵詞:民間借貸;法律規制
我國的經濟建設之成就與民營企業的的發展壯大是密不可分的。民營經濟的迅速崛起,推動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壯大。但“次貸危機”所引發的全球性經濟危機使得我國的民營經濟在近幾年陷入低迷,而大部分為中小型民營企業。他們在無法從銀行獲得貸款進行進一步經營。而民間資本在近三十年來卻積累到了一定規模,能夠在一定程度上滿足上述企業的借貸需求。二者相遇成為必然。由于,我國缺乏相適應的法律規范來對這種借貸關系進行規制,所以近年來民間借貸糾紛大量涌現。
民間借貸是發生在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以及法人與法人之間的金錢借貸,這里的法人并不包括銀行等正規金融機構。從行為主體上來講,借貸行為發生在民事主體間,行為性質也屬于民事法律行為。結合實際情形來看,民間借貸在市場的催生下已經由最初的單純借貸向著大規模民間融資方向發展。而目前民商事法律方面缺乏系統明確的規范,最終導致用刑罰手段來解決此類案件。所以,伴隨著民間資本的崛起,民間借貸的發生已經是必然,單純依靠刑罰手段是不足以解決問題的。規制民間借貸首要還應當是從民商事法律的角度入手,構建良性公平的規范體系,促進民間借貸的良性發展。
綜合來看,發展民間借貸的正當性主要從以下幾個方來考量。
第一,民間借貸發生是由于民營企業在銀行等正規金融機構那里告貸無門。在正規金融機構辦理借貸,手續繁雜,耗時比較長。民間借貸則反之,讓銀行以民間借貸的方式來對貸款額度本就不大的中小企業進行放貸,不利于銀行的健康發展。因此,借助于民間資本的力量來促進民營企業的發展是上選。其作法也不外乎是通過非金融經濟體的作用來彌補。
第二,我國市場經濟發展迅速,民間資本規模擴大。現在民間借貸不限于最初熟人間的拆借,不論是資金規模還是涉及到的主體,都已經較最初變得復雜。但它還是一種發生在民商事領域的民商事行為。因此,對民間借貸的規制應更多地依靠民商是法律規范來調節。制定相關的法律規范時應當充分的考慮民商事法律的基本原則。
對民間借貸的法律規制可將其主題類型進行一定的劃分,針對不同類型的主體所進行的相關的借貸行為進行規制。越是復雜的的借貸主體其所為的借貸行為也越復雜,因而可能對社會與經濟帶來的負面作用也比簡單的借貸行大。
具體而言,現在社會上出現的借貸主體大致為以下三種:一公民,多以個人身份為相關借貸行為;二非金融機構的企業法人,多為企業法間拆借,但不以此為主營業務;三從事相關借貸業務并以此作為主營業務但是不屬于正規金融機構的企業法人,這類主體最為復雜,有寄售行、典當行也有融資公司、理財公司等。
一,對于借貸關系并不復雜的民間借貸,應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借貸雙方,如果是以公民個人的名義借款,則雙方達成合意及可以基本認定。對于借貸關系復雜、涉及多方當事人的民間借貸,應考量更多的因素。在當事人并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時,應當對借款的有效性給予肯定。并且可以參考《民法通則》中與有關的法律規定。
二,對于偶爾為借貸行為的企業法人主體,則應比照上述對公民類主體的處理方式。只要不違公共利益以及第三人的合法權益,雙方法人意思表示真實,則應按民商法規范確認其借貸行為的有效并給予相應的法律保護。
三,對于第三類則應對其進行較前兩者更為嚴格的法律規制。因為,第一,這一類主題句客觀上具有吸納公眾儲蓄的能力,其借貸行為失當,造成的損失影響巨大,甚至會引起局部金融震蕩;第二,這類主體是以借貸為主業,那么此類主體必然會對相關借款主體的資質進行審核,形成一個評估結果。隨著這類主體在借貸市場權威性的樹立,必然帶來對相關實體經濟的有力掌控。因此不能不對其嚴格監管以防止其運用其在借貸市場中的影響力來不當的左右相關實體經濟的發展。
對于第三類主體,大體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進行法律規制。
1、仿照國內設立商業銀行或者村鎮銀行的方式來設置準入門檻,報相關行政機關進行備案審核。這方面可以借鑒香港地區《放債人條例》中有關放債人資質的規范。
2、對于取得相關資質的主體,可以令其組織行業自治組織,加強行業自律。并且對于房貸利率方面可以給予比商業銀行更為靈活寬松的范圍。
第三,對于借貸主體的借貸行為,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尊重當事雙方的合意。并按照商事行為注重外觀的特點,促進相關借貸的進行,加速民間資本的流通,使其能夠起到為民營企業輸血的作用。
3、注意發揮第三類主體的信息平臺作用,使相關借款與貸款主體能夠及時完成借貸,且篩選過濾掉不實信息以保證借貸的真實與有效。
雖然民間借貸自身存在許多缺點,比如利率過高,手續不規范。但是這些是可以通過建立相關制度來克服的。盡管民間借貸現在游離于國家正常金融監管之外并且尚且處于發展的初步階段,但通過借鑒其他國家和地區的的有益經驗并結合我國的具體情況,依靠市場主體的自我調節與以民商事法律為基礎的法律規制,建立起適合于我國的民間借貸制度,使之能夠服務于國家經濟的發展。(作者單位:吉林大學)
參考文獻:
[1] 秦艷敏:《民間借貸法律規制的法經濟學分析》,載《法制博覽》2012年第0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