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10-11 15:53:28
序言:作為思想的載體和知識的探索者,寫作是一種獨特的藝術,我們為您準備了不同風格的5篇工商管理的職責,期待它們能激發您的靈感。
關鍵詞:合同信用;工商行政管理;合同監督管理;職責;法理
正文
市場經濟的本質是契約經濟,合同關系是契約經濟最基本的法律關系,合同信用是社會誠信建設的重要基石。我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履行合同監督管理職責中,從規范行業合同行為到維護市場交易秩序,從促進企業發展到服務新農村建設,合同監督管理崗位上的工商人與時俱進,走在了新時代行政執法隊伍的前列。在當前建設法治政府、服務政府的新形勢下,合同監管執法工作具有得天獨厚的理論基礎和潛在價值。
一、合同監管工作的法理基礎
1.“契約自由原則”的變遷,開創了合同監管工作的發展空間
“契約自由原則”(Freedom of Contract)即“合同自由原則”,是指當事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自由地決定是否訂立合同,決定合同的內容以及合同的形式等。此原則與所有權絕對原則、過失責任原則共同構成了近代社會中商品自由交換的基本保障。但是,隨著市場經濟的高度發展,過分地強調尊重個人意志,會造成壟斷行業對社會的支配。出現了擁有資源優勢、信息優勢、技術優勢的一方,利用合同對弱勢的另一方予以侵害的現象。合同參與方的平等地位,“合同自由原則”這一賴以建立的基礎,已從根本上受到動搖,因此,對于契約自由原則的反省和批判也日益強烈,運用公平正義這一基本法律價值觀對合同行為進行限制,顯得勢在必行。
《合同法》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依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利用合同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違法行為,負責監督處理。”工商部門利用自身監管地位的超然性,開展合同行政指導和監督查處合同違法行為,避免一方自由的濫用而對他方自由的踐踏。這一職責正是消除自由的絕對性,使平等、公正與自由有機結合起來,確保整個社會的合同行為在誠實守信的原則下運行。
2.“契約信守精神”的傳承,奠定了合同監管工作的理論基礎
一言九鼎、一諾千金、一言既出駟馬難追……這些載負著歷史文化的成語,都在傳遞著中國古代仁人君子堅守著的一個信念“守信”。法國啟蒙思想家盧梭,從另一個角度闡釋了“守信”的意義:人人生而自由,但卻無往而不在枷鎖之中。在現代社會,人一出生,各種各樣的規則就會對他產生效力。我們的社會之所以需要這么多的規則,原因就在于規則作為人們的一種生活方式,在為社會提供良好秩序的同時,還在總體上降低了治理社會的成本。規則的有效實施離不開規則的強制作用,但也不能僅依賴強制作用。理想的狀態是,每位公民都養成一種很強的規則意識,讓依照規則辦事成為一種習慣。這就是契約精神。
中國古人的君子之風,法國思想家的啟蒙之聲,“穿越”到二十一世紀的今天,這種“守信”精神在履行合同監管職責的工商人身上得以傳承。一方面是針對自己而言,要求自己嚴守職責、公正執法、傾心服務,是為律己;另一方面是針對服務對象而言,要求他們“守合同重信用”,是為律人。
(1)用“合同文本工程”夯實合同履約的基礎。
合同示范文本,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單獨制定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與其他有關主管部門聯合制定,經過長期實踐、反復調研、評審、正式規定后再予以公布,具有合法性、公平性和完整性,是從交易的源頭上規范合同行為,有著較高的社會效益。目前,除國家工商總局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以外,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本地經濟發展的情況,從“政府關心的難點問題,老百姓關心的熱點問題”入手,通過制定和宣傳推廣各類合同示范文本,解決老百姓消費領域的難題,行業涉及房地產轉讓、旅游、裝潢、物業管理等,從而有利地保護了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2)用“守合同重信用”活動打造合同誠信的表率。
開展“守合同重信用”活動,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我國《民法通則》和《合同法》中規定的誠實信用原則,依據企業合同履約的客觀記錄,經過嚴格評價、對合同履約信用程度達到規定標準的企業,向全社會予以公示,是弘揚企業誠信守約行為,促進全社會良好信用觀念的形成,推動社會信用機制建立的一項重要措施。全國“守合同重信用”活動已開展20多年,在企業界形成了濃厚的氛圍,“守合同重信用”企業的社會公信力和市場含金量越來越高,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以“守合同重信用”活動為平臺,改進工作方式,激勵企業信守合同,誠實履約,做誠實守信的表率。
二、合同監管工作的法理價值分析
1.監管工作長效化,實現公平正義的法律價值
公平和正義是法律的精神和靈魂,是執法者應當始終奉行的核心價值觀。當前,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初步建立,在訂立和履行合同配置資源的同時,市場的盲目性、無序性也相伴而生,具體表現為:合同欺詐等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違法行為屢禁不止;“霸王條款”等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層出不窮;因當事人合同責任意識缺失導致的惡意違約行為屢見不鮮。因此,迫切需要強化合同監督管理。工商部門在推廣合同示范文本、調解合同爭議的同時,依法嚴厲查處合同違法行為,是解決上述問題的有效手段。
合同監管工作秉承公平正義的理念,以求權利義務相統一以及合同雙方的利益平衡,并最終實現實質意義上的公平與社會正義。
2.監管方式多樣化,實現剛柔并濟的監管價值
“十二五”時期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關鍵時期,是深化改革開放、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攻堅時期,也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高監管執法效能、提升服務發展水平推進自身改革發展的重要戰略機遇期。在過去的30年,工商行政執法過多地采取了剛性手段,為改變群眾心中“不是收費就是處罰”的形象,各級工商部門適時提出了“創新工作方式、服務經濟發展”的理念,以動產抵押、訂單農業、企業信用管理為重點,堅持依法行政、普法宣傳、指導幫扶多管齊下。
推進“訂單農業”,服務“三農”發展;拓展服務平臺,幫助企業破解融資難題;注重培育引導,加強企業信用管理等柔性合同監管新方式,有效地彌補了剛性執法的盲點,最終達到市場秩序誠信穩定的監管目標。
3.執法辦案專業化,實現和諧安定的社會價值
法的和諧價值表現在:通過協調和化解不同的利益,來緩和矛盾、化解矛盾;通過協調同一主體內部或不同主體之間的自由與紀律、公平與效率、發展與穩定等諸多方面的關系,來促進和諧。發揮法的和諧價值,要求在司法、執法中嚴格依法辦事,在法律規定的方向和限度內,允許必要地自由裁量,加強法律監督。
據有關部門統計,中國每年眾多的合同糾紛已經給仲裁和訴訟機制帶來了巨大壓力,高昂的訴訟成本、困難重重的舉證程序,普通消費者的合同糾紛甚至無法得到解決,從而給社會穩定帶來了潛在的威脅。工商合同監管部門積極探索運用行政手段指導和介入民事法律關系的長效機制,完善監管,制度治本。制定合同示范文本正是發揮行政力量的靈活性與主動性,從合同關系的源頭進行治理。通過規范、正義、公平的條款降低出現合同糾紛的機率,進而降低整個社會合同管理的成本,促使合同運行環境更加和諧。
在合同爭議進入訴訟或者仲裁程序之前,合同雙方當事人自愿的情況下,工商部門依據《合同爭議行政調解辦法》組織開展合同爭議行政調解工作,對合同爭議情況進行調查了解,并制定《合同爭議調解書》,經合同爭議雙方簽訂生效。需要履行權利與義務的,工商部門將監督簽訂雙方履行約定,使由合同爭議引發的矛盾及時化解,從而促進人們之間的和諧、促進社會的和諧。
三、以法理為視覺,探索合同監管工作的路徑
當前,全球經濟復蘇依然面臨嚴峻挑戰,在保持經濟增長的同時,各個國家都面臨進一步提高經濟發展水平、改善民生的艱巨任務,在經濟轉型和改革方面仍面臨挑戰。工商部門作為主管市場監督管理的行政執法機關,急需要在執法中以經濟自由與經濟秩序的統一和諧作為價值追求的目標。當代中國又是一個社會經濟發展不平衡的東方大國,法制現代化的任務十分艱巨。這就需要一個充分行使公共職能的強大國家的存在,需要依靠一個現代的、理性的、法制化的政治架構來推動法制的轉型,需要各級行政機關自覺地擔負起正確引導法律發展走向的時代責任。
站在新的歷史起點上,國家工商總局黨組書記、局長周伯華同志審時度勢提出了“五個更加”,既是重大的理論問題,又是重大的實踐問題。“更加自覺服務經濟發展”是根本任務,“更加高效加強市場監管”是職能所在,“更加有為強化消費維權”是民生所系,“更加努力推進依法行政”是必然要求,“更加嚴格鍛煉干部隊伍”是基本保證。“五個更加”的靈魂是服務,要義是發展,它要求我們牢固樹立為民理念,切實增強服務意識、責任意識、創新意識、效能意識和協調意識,延伸職能不猶豫,挖掘潛力不懈怠,拓展服務不停步,不斷提高服務的效能、服務的層次和服務的水平。
1.增強服務意識,,更加自覺服務經濟發展
在工作中牢記“服務”宗旨,擺正位置,增強服務意識。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把管理寓于服務之中,把提供優質、高效的服務作為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首要任務,把群眾滿意與否作為檢驗自己工作的重要標準,真正做到“權為民所用,情為民所系,利為民所謀”。要始終牢記我們的根基在人民、血脈在人民、力量在人民,無論是監管還是執法,出發點和落腳點都是保護人民的利益,更加自覺地運用工商監管執法權力為人民做事、謀利,使人民切身感受到工商人的存在、工商人的價值。
以人為本、真情為民,把提升服務質量與維權維穩促經濟發展有機結合。一是提升服務層次,由熱情服務向效率服務轉變,及時預見預測在服務經濟發展中可能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注重提高服務工作的超前性,提前介入研究,及早應對。二是提升服務方式,由現場服務向網上服務轉變。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強與社會公眾交流和互動,全面提高辦事效率。三是提升服務舉措,由政策優惠向機制創新轉變。在工作中倡導簡化環節、提高效率,積極探索,大膽嘗試,確保成效。
2.增強責任意識,更加高效加強市場監管
增強責任意識,就要“在其位,謀其政;行其權,盡其職”。在實際工作中,就要努力做到:明確職責之所在,守土有責,胸中有數,盡心竭力把職責范圍內的事情完成好。把責任意識貫穿于監管工作的每一個環節,促進工商職能有效發揮,樹立紅盾隊伍嶄新的風貌。
維護穩定,促進和諧,把加強工商責任與強化市場監管有機結合。堅持站在主動服務、解難幫困、利民惠企的角度,始終著眼“群眾得實惠”這一根本目標,全力做好助企融資、合同幫農、紅盾護農、整治合同違法行為等合同監管服務工作。牢固樹立執法是手段、規范是目的的理念,在嚴格執法中更加注重抓治本、抓規范、抓信用建設。努力為企業、群眾解煩事難事,辦實事好事,取得看得見、摸得著的實際效果,贏得廣大經營者與消費者的信賴與支持。
3.增強創新意識,更加有為強化消費維權
首先進一步解放思想,創新監管理念。要調解好心態,把自己從狹隘的思想籠子里解放出來,不能死守老一套,沉迷在過去的“經驗主義”格局中。把上級部署與本地具體實際有機結合起來,創造性地開展工作。其次是創新工作方式,積極主動作為。公開監管執法的內容、依據、程序、標準和服務承諾,對違反承諾規定的嚴肅處理。不能僅滿足于會議部署和一般號召,要注重實效,提高工作效率,做到快想、快干、快出成效。
立足職能,開拓創新,把創新監管機制與強化消費維權有機結合。適應市場經濟秩序不斷完善、不斷健全、不斷規范運作的新形勢,努力在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和法治化上下功夫,做到高效率、高質量、高水平監管。一是不斷拓寬監管領域,堅持實體市場與虛擬市場監管并重、低端市場與高端市場監管并重,不斷拓展對新興行業、新興領域、新型業態、新型市場的監管;二是將突擊式、運動式的監管向長效、規范的監管轉變,將事中監管、事后處理向事前規范指導、預警防范轉變,探索建立依法、科學、高效的長效監管機制,做好保護消費權益、提振消費信心、釋放消費潛力、升級消費結構等工作,努力把消費過程中的矛盾解決好,為社會和諧奠定重要基礎。
4.增強效能意識,更加努力推進依法行政
市場經濟的發育與成熟,效能政府與法治政府的提倡,一方面要求工商部門改變以往那種單一的以強制為特征的行為方式,而更多地采用非權力性行政,借助柔性管理的方法,努力提高行政效能。另一方面要求工商部門努力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完善法治工商建設。工商部門作為政府進行社會主義市場監管的行政執法部門,努力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完善法治工商建設,是職責要求所在。更加努力推進依法行政,就是要轉變執法理念,堅持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創新執法方式,提高執法科技手段,強化執法監督。更加努力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完善法治工商建設,要加快完善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切實加強執法監督,大力加強法制宣傳教育,創新執法機制。
求真務實、精益求精,把高效行政與建設法治工商相結合。各業務部門分步推進,在嚴格依法履職盡責中落實法治工商建設長效機制。一是法制部門積極協調,對法治工商建設加強指導,進一步修改完善行政執法評議標準,扎實做好規范性文件的審查和清理工作;建立訴訟與行政調解對接機制,提高行政調解、化解矛盾糾紛的效率,確保履行職責不越位、不缺位。二是大力提高行政執法透明度,推進陽光執法、和諧執法,通過上網絡、上媒體、上墻面、上手冊等多種形式,向社會公開公示執法權職的清單目錄和辦事流程。做到案情公開、調查過程公開、處罰結果公開,并通過案后逐一回訪,實現行政執法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和諧統一。
5.增強協調意識,更加嚴格鍛煉工商隊伍
一方面,工商行政管理工作較為復雜,涉及面比較廣泛,經常會因為各職能交叉部門的多頭管理,給工商監管工作帶來諸多不便,這就需要協調與外部環境的關系,增強本行政系統的適應力、創新力,形成多部門聯動執法、齊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另一方面,協調內部縱橫向的關系,以增強本行政系統的協作力、整合力。系統內部上下級之間、各部門之間形成整體的“合力”,為開展各項工作掃清障礙,以提高工作效率。
立足崗位,學以致用,把工商主體工作與建設工商隊伍有機結合。廣大工商行政管理干部就需要認真學習國家工商總局制定的《工商行政管理人員職業道德規范》(以下簡稱《規范》),在潛移默化中加深對《規范》的理解,真正把《規范》的基本要求轉化為自覺行為,切實增強服務科學發展的使命感和責任感,為推動工商行政管理事業改革發展貢獻智慧和力量。進而進一步提升隊伍素質,推動“政治上過硬、業務上過硬、作風上過硬”的干部隊伍建設不斷向更高水平邁進。
當前,我國既處于發展的重要戰略機遇期,又處于社會矛盾凸顯期,社會管理任務更加艱巨繁重,社會管理的重點在基層,難點在基層,出路也在基層。在目前政府維護市場秩序的職能部門中,工商部門是唯一能把維護市場經濟秩序的觸角延伸到鄉鎮基層中的部門,是唯一能夠進行市場主體準入、交易、競爭、退出全程監管的綜合執法部門。從此項意義上說,各級工商部門具有與眾不同的組織體系和職能優勢,在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上大有可為。工商部門的紅盾衛士順應當前的經濟社會發展趨勢,不斷探索拓寬合同監管新領域,關注民生多角度多渠道為消費者維權,必將為創新監管手段、提升監管水平、建設服務型政府作出有益的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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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德性制度化規則泛道德主義
德性是人類內在生活世界秩序的表征,而制度化規則則是人類外在生活世界秩序的籌劃。秩序性是人類永恒的追求,不管是內在生活世界還是外在生活世界,基本的秩序性都是不可或缺的。這兩種秩序性分別存在于兩個不同的世界中,但它們并非絕然隔離,而是以各種復雜的關聯方式構成一個通過人的社會化過程來顯現的相對統一的張力構架。內在秩序和外在秩序不僅有著不同的規定性,而且它們的獲得方式也存在著很大差異。要真正深刻地理解這個張力構架,就必須對不同秩序的獲得方式和不同方式之間的關系作出恰當的理解。
一
德性是內在秩序的根源。它使人類超越自然屬性的羈絆和生理本能的絕對驅使,成為一種能夠自我節制的社會存在。德性使人類具有了道德意義上的自我創設能力,它以其根源于超越性的觀念力,永遠深情地眷注著人性的提升、人情的陶冶和美好習俗的護養,承擔起為人類構筑精神家園,為人之為人確立形上基礎的歷史使命。德性建構了人的品格,純化了人的心靈,為人的尊嚴奠定了基礎,每個真誠的靈魂無不深情地眷戀著它。德性作為人的一種穩定的精神品格,積淀在人的自我意識之中,指導人們的價值選擇,通過人們的道德實踐,在人的行為模式中呈現為個體存在的現實形態。它喚醒人仁人惜物的“善端”,使人定廉恥之心,行“忠恕”之道,最終向自由自覺的境界升華。
自由是人類意志的本性,也是德性發生的前提。但自由不是任性,而應該理解成人的理性的自覺,意志的自律。道德雖然具有某種“律令”的表現形態,但本質上卻不是一種外在的強制,而是人自身生發出的一種內在需求。德性不應該被外在地強加于人,而是應該通過個人的人格自覺來實現。道德最根本的規定性正在于人的行為出于自由自覺的內在需求,而非受制于物欲,沉湎于聲名。德性既不是冰冷理性的算計,也不同于刺激反射型的技術層面上的因果機制,而是與人的意志和情感體驗密切關聯的。德性所崇尚的是人的善良的意志傾向,合宜的行為模式和仁人惜物的情感。德性自身雖然與人的理智能力有關,但更主要地取決于主體自身的心靈感受方式和情感歸向。德性在人的行為方式上的具體表現即是人的心靈品質的整體表達。德性的外化就是現實社會生活中道德行為的發生,道德行為本身就是在社會環境中彰顯生活的本己意義,是對行為的整體價值和意義的創生。德性通過對“責任”和“義務”的自覺來展現自身,因為“道德之所以是道德,全在于具有知道自己履行了義務這樣一種意識”。(黑格爾,1979:157)自由使人擁有了擔負責任和義務的邏輯空間,而德性的用心正在于喚醒人對責任和義務的自覺。
制度化規則是對社會秩序性的“衰落傾向”的一種必然反應,是人類社會生活的整體性、有序性的形式化表征。它通過對獨立主體行為方式的剛性規制來刻劃個體自由的社會意義和個體與整體的歷時關系。人是一種社會化存在,人必然要和自身之外的對象發生作用。這些作用存在各種不同的類型,有些不僅對個體本身是積極的,而且對個體所屬的整體也是積極的,但并非所有類型的作用都是如此。所以,需要對社會過程中某些類型的人與人、人與物的作用方式加以限制,限制就需要某種確定的標準,標準的現實體現即是規則。制度化規則的本質在于人們的“共同契約”,所以它最突出的表現形式就是以公共意志為訴求的強制。這種強制對于每個單獨的社會主體而言,只涉及外在的行為,不直接涉及精神過程;只涉及主體行為的表達形式,而不直接涉及行為的動機。大多數制度化規則都不是超時空的,而是在特定時空條件下才表現為強制。對待違規行為的結果的反應是一種直接涉及利害的反應,而不是僅僅限于一種貶抑性的價值評價。所以說,制度化規則作為一類重要的社會結構,它與自然人性中所涵納的“趨利避害性”息息相關,而這種趨利避害性總是通過人的理性能力來表達。理性算計并不總是一件壞事情,它是人們適應這個世界時所必需的基本能力。這種能力正好是制度化規則能夠發揮其社會行為整合性能的一個重要基礎,也是制度化規則系統在運行過程中的可操作性、因果的直接相關性和技術度量的確定性的重要基礎。
從形式上來看,制度化規則是對人的自由的一種限制,但實質上是對自由的一種烘托和保障。自由的實現需要限制,限制的道德指歸正是自由。即是說,自由并不具有自然、先驗的特征,而是通過人類的制度銓選突顯自身;主體關系的秩序性和可預見性也只有在制度化規則結構中才能夠確定。制度化規則賦予每個主體以特定的社會角色,并給予其社會行為以相應的預期參量,從而使人與人、人與物之間關系中的不確定性降解到規則系統“定義”的最低限度。也就是說,制度化規則系統的程序化運作使社會歷史過程相對理性化。它既使社會存在成為確定的、可預見的,也使人的自由成為實在的、可理解的。這種確定性既意味著它的結構模式的相對靜態性、穩定性,同時也表達了它外在的剛性規制方式。在類的意義上說,沒有絕對的自由,因為個體的自由與整體的自由并不是完全相容的;即使是僅就個體或整體自身而言,自由也不會是絕對一貫的。這里不僅涉及個體相互之間的沖突,而且涉及同一個體在不同時空點上的沖突。制度化規則會為人們的自由創造一個具有相對相容性的現實空間,使根本的自由得以保證。制度化規則是人類行為的一種發生模式,它為行為的正當性提供了最基本的評判標準。
從社會效用角度看,制度化規則對人的內在價值取向的塑造是通過對人的外在行為方式的引導和規制而實現的。人的行為方式因其必然的、普遍的“外部性”而不能立足于自我決定,必須是在制度化規則裁切其負外部性的前提之下展開。這正是制度化規則那種看似不合理的“片面性”、“靜態性”、一律性、強制性等規定的內在價值根源。
二
德性與制度化規則是兩類不同的社會秩序的整合方式。它們之間既具有深刻的相互作用關系,又具有完全不同的存在方式。制度化規則系統的構建總需要一定的價值鋪墊,而這種價值通常是來自于一個社會所公認的道德價值信念,這些價值信念不僅是制度化規則系統合理性的根據,而且是其規范社會行為的基本價值標準。也就是說,制度化規則的現實有效性離不開德性的內在擔保,完全脫離人的道德認同的制度化規則無異于“機心”對人心的宰制,無異于“物性”對人性的役使。正因為這一點,可以說制度化規則系統就成為社會道德結構的直接現實的表現形態。另一方面,制度化規則系統在發揮作用的過程中,也具有提升主體境界的積極作用。它為經濟主體建構了一個規范化的行為模式,比如不是采取搶劫而是采取合規范的競爭易方式在社會個體之間分配權益。由此,它就為人們的行為塑造了一個與道德價值企向相接近的傾向性,同時也為人們精神境界的提升提供了一個現實基礎。
一定的道德觀念和道德行為,總是與某種特定的社會群體及其相應的制度化規則結構相關聯。德性作為一種觀念形態的東西,必須以這種確定的制度化結構為現實背景。離開特定的制度化規則系統抽象地強調個體的德性境界,不僅會使這種強調失去應有的現實基礎,而且會使道德本身扭曲變形。離開制度化結構的正義性談論個人道德的完善,對個人提出各種嚴格的道德要求,不僅是無濟于事的,而且是不合理的、有害的。
相對于制度化規則這一外在的形式,德性則更多地體現了道德的內在維度。制度化規則主要表現為對社會個體的外在制約,而德性的外化卻要通過具體化為個體自身的道德意識來實現。當主體的行為出于德性時,并不表現為對外在社會要求的被動遵從,而是呈現為自身的一種存在方式。德性表征了人對完美存在的確證和追求,制度化規則所體現的則是人們社會生活的現實需要。制度化規則是基于公共權威的強制,而德性則是基于對“義務”認同的主體性自覺。在制度化規則結構中,義務與權利是一組對等的范疇,這種對等性是制度化規則結構公正性的初始條件之一;對德性而言,它所真正關注的并不是這種對等性,而是傾向于對責任和義務的強調。一般地,對一個對象的強調并不必然導致對與之對應的另一個對象的否定,所以,德性對責任和義務的強調,并不意味著權利與義務的不相容或絕然割裂,而是為了通過道德主體的積極反應抑制人們積淀于自然屬性中的那種重視權利而忽視義務的心理趨勢。
以上分析表明,德性與制度化規則雖然存在著緊密的聯系,但它們的內在規定性和運行方式確實有著很大差異。改革開放前,人們不但無視二者之間的重大差別,而且刻意追求它們在方法論層面的嚴格“同構”,執意以制度化方式推行德性理想,竭力使道德制度化,比如說道德的意識形態化、政治化、行政法規化等,其結果是導致道德的非道德化。這里的思想根源就在于泛道德主義或道德中心主義。這種主張不是把人看作制度化規則系統規定下的感性存在,而是把人看作以某種特定的價值符號來表征的“道德人”,對人的自然屬性的道德價值沒有給予應有的肯定,甚至竭力否定人的感性本質的積極意義,堅持只有超越了人的自然屬性才能夠把握人的“真正本質”。這顯然不是一種對人的存在全面而深刻的理解。“趨利避害性”是人的自然屬性的基本構成,欲望和需要的滿足是人的基本利益,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根源于人的本性,只有在制度化規則層面肯定這一點的合理性,理想德性才會真正成為可理解的、對人生不可或缺的價值祈求。凡事訴諸人的德性,一事當前,必先追究甚或只追究是否道德,把道德視為社會生活最重要的,乃至唯一的調節方式,企圖以道德解決所有的社會問題,這一思路決定了泛道德主義必然漠視社會制度化規則整合社會生活秩序的基本地位,習慣于把造成社會生活失范的原因歸結為社會主體的品德修養,而不是去追究制度化規則本身的正當性和技術合理性。與制度化規則相比,德性不具有操作意義上的確定性,人的理性自覺和意志自律同樣不具有普遍有效性。換句話說,德性的非實體化形態,決定了道德化裁量標準在操作意義上的模糊性和校準的多元性。所以,道德制度化必然造成諸多難以令人接受的后果。第一,使制度化規則系統的內在動力外在化,也就是以宏觀的政治力量代替源于人的“趨利避害性”的微觀推動力,從而使社會經濟、科學技術及各個方面的發展遲緩。改革開放前的社會狀況已經充分說明這一點。第二,“如果法律規則與道德要求之間的界限是不明確的或極為模糊不清的,那么法律的確定性與可預見性就必定會受到侵損。”(E.博登海默,1987:366)熱衷于精神領域的道德強制,就必然忽視制度化規則系統的設置、創新及其運行過程中的技術性問題的解決,甚至認為專注于制度化規則的技術性問題是舍本逐末。這種思維定勢必然導致社會制度化規則系統的演進遠遠落后于時代的要求,使社會生活的公平理想更難以實現,反過來促使人們更多地訴求德性,不斷提高道德的制度化水平,最終使德性本身遭受難以彌合的傷害。第三,道德制度化不僅造成現實社會生活的僵化、封閉與落后,而且給我們在對諸如社會道德狀況的評價、德性本身的意義、道德的社會效用及其發揮效用的方式等問題的理解上造成混亂。第四,道德強制使社會生活中假慈偽善流行。道德強制使大多數人的注意力更多地集中在社會主體的精神品格上,而不是制度化規則的合理性上,這實際上為機會主義行為和欺詐行為提供了方便。這不僅對倫理崇高是一種傷害,而且有損于整個社會的公序良俗。第五,在這種情況下,人的心靈不是受到德性的滋潤,而是受到德性的壓抑,人的自然屬性不是受到德性的引導與攜領,而是受到絕對的蔑視與禁錮,最終造成人自身在人性的根底處永遠不可彌合的分裂,使人深陷于無法解脫的精神痛苦之中。
理想德性的確立及其外化,必須立足于制度化規則的基本規定性,否則,人們就會希求道德擔當起整合社會秩序的全部責任,造成各種不良的后果。中國的“德治”傳統,就是在道德中心主義的支配下,以“德治”代替法治,以對自上而下的道德示范的強調代替制度化規則的程序化運作,嚴重忽視對制度化結構本身的理性建構。傳統儒學中蘊含著中華民族道德智慧的結晶,閃爍著人道精神的光彩。然而儒學的官學地位及其制度化的推行方式不僅遮蔽了它的人道主義,而且還強化了殘酷的專制政治。儒家化的中國政治哲學高揚“調和”,相信道德的“奇理斯瑪”功能,只要官家成圣為善,百姓自當景從不二。政治問題從而道德化,政治秩序僅只由道德意圖之基礎上自然生成。(林毓生,1988:125)人們常常不是依據制度化規則嚴格界定當事人的行為,而是依據道德標準或是出于道德義憤評判當事人本身。這種道德中心主義在中就曾達到登峰造極的程度。可以說,這是中國具有現代性的制度化規則系統遲遲未能建立起來的最重要的原因之一。
三
對于人的價值迷失、社會失范、個體越軌行為的泛濫,不能說道德沒有責任。但長期以來,學界確實存在苛求道德的傾向:出于對社會失范的憂慮,極端地強調德性的重要性,于是演生了各種各樣的追求道德社會效用的偏激主張。“因為過分地強調道德的重要性,而把它變得如同法律一樣威嚴,不可侵犯,其結果是取消了道德,磨滅了人們的道德意識,把所謂德性變得徒有虛名。”(梁治平,1991:254)強調道德的結果是道德意識的磨滅,善良的初衷卻帶來人心的禁錮或放逐。這種理論企向產生的根源就在于漠視制度化規則與德性在作用方式上的原則差別。要使德性在引導人生,挺立人格、陶冶情操的深層次中更加光彩奪目;要使道德成為活的而不是死的,肯定的而不是否定的,正面的而不是負面的;要使德性能以形上超越的姿態滋潤人的心田,養育人的良知,守護人的精神家園,我們就必須使道德從沉重的負荷下解脫出來,就必須以不同的方法論態度對待德性與制度化規則,依照其內在規定恰如其分地各司其職,而不是使它們“越俎代庖”式地相互“僭越”。
隨著社會的發展,人與人之間的關系變得愈益復雜,如果一如既往地僅僅滿足于單純的道德調節,就難以準確厘定復雜的人際利害關系。制度化規則不僅能夠提供界定復雜的社會利益關系所需的技術細則,而且能促動大多數利益主體協調一致地創造利益,推動物質文明的發展。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就是符合這一總體思路的。
在市場經濟體制下,經濟主體在等價交換過程中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完全符合制度化規則肯定追求功利價值的現實合理性這一基本要求。但是,由于制度化規則的利益驅動機制所內含的功利價值觀念的外趨指向,及其源于公共權威的巨大強制力量,使經濟主體的趨利動機不斷強化,以致可能把交換原則外推到非市場領域,使原本豐富、完整的人性日益被功能化、市場化所銷蝕、肢解,導致“物性”對人性的宰制。這類問題的解決當然不能依靠制度化規則的強制性裁切。德性在調節個體與個體、個體與社會之間利益沖突時,是通過對人格的塑造,通過把社會目標和制度化規則轉化為個體的道德情感和信念,經由個體的道德實踐,達到整合社會秩序的目的。所以,在實際運行中,只有堅持把制度化規則與德性區分開來,堅持德性的非功利原則,保持其突出的義務性特征,才能使德性充分發揮消解功利價值觀外趨傾向的功能,才能為人性的提升、良知的培養創造更大的可能空間。如果一定要堅持采用制度化方式推行心性學說,實質上就意味著以利害觀念支配德性,把德性對人的感化變成以功利主義為主導傾向的他律性規制,從而使德性在根底處喪失自身原本具有的超越的品性。“德性是一種獲得性人類品質,這種德性的擁有和踐行,使我們能夠獲得實踐的內在利益,缺乏這種德性,就無從獲得這些利益。”(A.麥金太爾,1995:241)德性本身并不絕對排斥人追求或維護自己的正當權利,但它的旨趣在于養護人的精神品格,在于一種被賦予更多企盼的崇高境界的自律性提升,而不在于某種“權利”的界定與確認,不在于引導人們關注自身的利益,反倒更傾向于對個體自身利益意識的某種消解。社會主體關注自身利益和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雖然是合乎制度化規則的,但在德性層面上看,卻未必值得特別推崇。
如果說在舊中國,強使制度化規則與德性渾然無分是為了維護封建專制,達到社會控制之目的,那么,今天仍然固執于這一運思方向不肯放松就是不可原諒的過錯了。德性的本質在于理性的自覺,與強制的推行方式格格不入。道德的制度化既是學理的謬誤,也是“急功近利”的德性治化心態的反映。雖然用心無邪,但結果卻極其有害。我們要走出道德的困境,就必須堅持德性與制度化規則在方法論層面分立的觀點。由于現代制度化結構系統具有清晰的可操作機制,故從操作方式上將它和道德系統區分開來是可能的、必要的。解消道德系統和制度化系統之間的嚴格同構,增強道德的理想性,會使道德變得更加寬容,更加有魅力。德性應該成為關照人生的一盞明燈,它并不企求人懼怕它。要擺脫靠恨一些人去愛另一些人的生活方式,僅憑制度化規則的規范是不夠的,這不僅需要情感的升華,而且更需要道德智慧的創造。要創設現代的道德意識,就必須堅持道德訴諸自覺的原則,這個原則既給了道德自我創生的機會,也給予它維系人心的能力。高尚的道德情操是人的德性的自然流露,與功利化的顧忌絕然無涉。
我認為,在當前貫徹“以德治國”方針的大背景下,探討德性與制度化規則在方法論層面上的區別是很重要的,這可以避免我們對“以德治國”戰略思想的誤解,從而達到正確地貫徹這一戰略思想的目的。
參考文獻:
①.黑格爾,1979年,《精神現象學》(下卷),商務印書館。
②.E.博登海默,1987年,《法理學──法哲學及其方法》,華夏出版社。
③.林毓生,1988年,《中國傳統的創造性轉換》,三聯書店。
【關鍵詞】工商行政管理 體制 改革 創新 原則
一、深化工商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原則
(一)精簡原則。
所謂精簡,就是各級政府的規模要適度,工商行政機構的設置和人員編制要少而精。新時期堅持精簡原則,一是機構、層次、編制定多少,必須嚴格根據實際工作的需要,凡屬重疊和多余的機構、層次、人員,一律合并和撤銷。二是隨著工商行政工作的發展,應把某些事務交給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群眾組織去管理。三是建立和健全各種工作制度,提倡科學方法,以降低國家工商行政管理中人力、物力、財力的消耗,提高工作效率。
(二)統一原則。
所謂統一,就是保持各級政府的工商行政管理過程的完整統一性。任何國家都只能有一個政府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權,因此,在工商行政管理體制改革過程中無論是權力下放,還是分級管理,都不能破壞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的完整統一性。遵循統一原則,首先是要堅持工商行政目標的統一性,各級政府必須以共同的總體工商行政目標為基礎,進行目標同一的工商行政管理。在目標統一的前提下,分解政府職能,建立政府內部的各層次和各部門,并依此明確它們的職、權、責及它們之間的關系,從而成為一個有機整體。其次是要堅持工商行政領導的統一性,實行首長負責制,形成明確的上下級工商行政領導關系,防止政出多門,多頭指揮現象,保證各個工商行政部門之間的協調配合。
(三)效能原則。
所謂效能,就是各級政府應具有迅速回應社會需要,高效率地實現工商行政目標的能力。政府組織作為一個系統,政府的工商行政管理能力是通過各個工商行政部門的工商行政效率體現出來的,而政府的各級組織及所屬部門只有通過整體才能表現自身的效能。因此,必須按整體效能原則組合各部門和各單位,做到組合緊湊、職責分明、運轉自如、便于指揮,成為一個完整而嚴密的有機整體。
二、深化工商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任務
(一)依法規范中央及地方的職能權限。
長期以來,我國中央和地方在權限方面都沒有很明確的規定。尤其是上下級工商行政機關的有些事宜不能夠很好的區分,很容易導致權力和權限的不明確。也有可能出現職能交叉的情況,這將嚴重影響日常工商行政的辦事效率,同時也損害了有關職能部分的發揮。一定要規范審批制度,還要創新管理機制。對于我國的工商行政審批機制來說,有很大一部分需要改進。
(二)繼續推進機構改革。
工商行政管理體制的改革必須逐步實現工商行政決策權與執行權相對分離,實行決策職能的核心化和集中化。按綜合職能設置政府機構,將相同的和相近的相關職能部門交給同一個工商行政部門去分擔。并且還要對工商行政執行體制進行改革,建立起綜合性的有效執行機構,這樣才能夠推進政府相關事務的管理,并且要將權利分散到幾個相近部門中去。
(三)健全公務員制度。
當前,公務員制度建設和隊伍建設面臨著難得的發展機遇。黨的十六大提出,要努力形成廣納群賢、人盡其才、能上能下、充滿活力的用人機制,把優秀人才集聚到黨和國家的各項事業中來。進一步明確了新世紀我國公務員制度建設的指導思想和發展方向。積極營造出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營造鼓勵人們于事業、支持人們干成事業的社會氛圍。
(四)建立健全社會保障體系。
面對在將事業單位推向市場和社會的改革過程中所存在的人員的大量流動現象,如何安置分流人員成為事業單位改革的關鍵問題,解決好分流人員的社會保障問題是實現分流人員合理安置的首要保證。只有建立起完善的社會保障體系,才能真正把“單位人”變成“社會人”,逐步實現人才資源的社會化配置。建立健全醫療保險、失業保險、養老保險、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障制度,并使這些制度真正發揮作用,是解決分流人員流動的“后顧之憂”、保證出口暢通的重要手段。
三、小結
當前看來,我國經濟運行事態良好,人民的生活水平也得到了顯著提高,社會各個方面都有了很大改善,社會大發展對我國推進工商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提出了挑戰,面對新的發展機遇和挑戰和新要求,人民群眾更加期待工商行政管理改革能夠給自己帶來福利。面對著人民的熱切期盼,我們應該緊緊抓住時機,抓緊轉變政府工商行政管理職能方式,做到優化和發展社會服務事業,加強社會法制建設,加強工商行政改革,把我國的工商行政改革推到一個更加高的位置。
參考文獻:
關鍵詞:供應鏈 采購管理 評價指標' 一、供應商選擇評價指標體系構建的原則
從供應鏈采購管理的角度,構建供應商選擇評價指標體系有必要遵循以后一方面的基本原則:
(一)科學客觀性原則。該原則要求所選擇的供應商評價體系,能夠將供應商的實際情況準確反映出來,并有配套的科學管理方法評價供應商,減少主觀臆斷情況的存在。
(二)簡明適應性原則。對供應商評價指標體系的選擇,需要好從實際的情況出發,在能夠反映企業重點情況的前提下,減少體系當中不必要的內容和層次,避免選擇評價成本的增加,從而造成推廣難度的加大。
(三)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原則。與管理供應商的選擇評價體系同理,供應鏈的采購管理,需要在供應商的選擇評價當中,對其定性和定量的指標進行綜合性衡量,并按照一定的標準值,對定性指標進行賦值量化,同時解釋定量指標和實際情況的對應關系。
(四)通用性和專業性相結合原則。對于供應商選擇評價體系,要求具備廣泛適應性的要求,除了要反映出供應商在選擇過程中普遍性的特征,還要根據不同行業的特點,利用不同指標的賦值進行反映。
二、供應商選擇評價指標體系的構建
供應商選擇評價指標體系的構建,包含質量、價格、服務指標體系,具體內容如下:
(一)質量指標體系的構建。無論哪種類型的采購,企業都希望所采購的對象適用于企業的產品和服務要求,并且具有一定的可靠性和耐用性。質量指標體系分為三個部分:一是產品的合格率指標體系,即所采購的產品必須在質量方面達到規定的最低水平,而產品的合格與否需要利用質量指標進行定性評價。產品質量的合格率越高,下游企業的生產經營才越穩定。二是企業采購工作進行當中的中斷率,需要針對不同的供應商,謹慎比對產品運轉的周轉率水平,根據產品的使用條件,確保產品具有較高的可比性,另外在條件允許的范圍內,適當驗證供應商所提供的指標內容。三是分析質量體系運行的情況,通過對客戶和法規要求的滿足,表示客戶滿意度的增加,這也是組織方面業績提高的表現。
(二)價格指標體系的構建。供應鏈的管理,價格不僅僅代表供應商對企業產品銷售價格的影響,還突出了整體的成本概念,其中包含物流成本、管理成本等。首先是采購價格競爭力水平的指標體系,譬如對標準的產品,利用同行業同產品市場的價格比率,表示價格的競爭力水平。其次是供應成本的預期能力,供應商采購的長期成本結構和競爭能力,需要通過供應商的持續改進、成本降低策略、成本體系等進行分析。再次是檢查供應商價格體系,并要重點強調高科技企業的研發費用與管理費用之間的關系,通過研發費用反應出企業的競爭力水平。
(三)服務指標體系。首先是供應商在整個合作過程中的積極性,即開發商有沒有興趣為企業提供采購方面的資料,并按照企業的要求,在最短的供貨期限內,提高供應的效率。其次是服務方面問題解決死否及時,供應商服務水平的高低,以供應商問題解決的時間長短決定。再次是供應后期的服務質量,其中很多采購的產品可以長期使用,而使用的時間長短,可以折射出供應商的質量服務水平,并妖氣供應商跟蹤服務售后的產品,在實際的應用當中,我們需要統計分析供應商所提供的售后服務頻率和內容,然后進行售后服務水平的考核。
三、企業信息化評價指標體系的構建
企業信息化評價指標體系,分為戰略地位、基礎建設、應用狀況、人力資源、效益指數幾方面內容。
(一)戰略地位:指標是信息化的重視程度,反映出企業對信息化的重視程度和落實情況,指標數據的構成包括信息化領導者的地位、信息官職位的設置、信息化的規劃、信息化的預算方案。
(二)基礎建設:指標是計算機人均數量、信息投入總額、網絡性能水平、計算機聯網率,反映出企業信息的投入力度、基礎設施情況、協同應用條件,指標數據的構成包括軟件、硬件、服務器、工作站、寬帶等的投入。
(三)應用狀況:指標是信息采集信息化手段覆蓋率、辦公自動化水平、決策信息化水平、業務流程信息化水平、網站建設水平、管理信息化應用水平,反映出信息獲得能力和企業運營信息化水平。
(四)人力資源:指標是人力資源指數、信息化技能普及率、學習電子化水平。反映出企業人力資源管理實現信息化的條件、應用能力、學習狀況等。
(五)效益指數:指標是庫存資金占有率、資金運轉效率、企業財務決算效率、增長指數等,反映企業信息化效益狀況、信息化響應水平、績效等。
四、結束語
綜上所述,選擇評價供應商成為供應鏈采購管理中的一個重要環節,供應商選擇評價指標體系的構建,需要綜合考慮供應商的產品價格、產品質量、產品交期和供應商本身管理能力、成本控制能力、合作能力和意愿、柔性適應能力等。因此,我們需要盡快從質量、價格、供應、服務、技術、內部競爭的角度,構建完善的供應商選擇評價指標體系。
參考文獻:
[1]馬金麟,孟祥茹.供應鏈管理[M]南京:東南大學出版社,2008:87-231
關鍵詞:新會計準則;上市公司;盈余管理
從世界范圍看,盈余管理是困擾上市公司信息質量的一個主要問題。客觀地說,盈余管理有著正反兩方面的
作用,但總的來說,負面作用遠遠大于其正面作用。過度的盈余管理,必然造成會計信息失真,影響資本市場的資源配置。
一、新準則下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空間分析
2007年1月1日率先在上市公司中執行的新會計準則體現了與國際會計準則的趨同,在某些方面減少了企業盈余管理的空間,但由于新會計準則加大了會計職業判斷的空間,也就相應地增加了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空間,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公允價值計量模式的采用
這次新會計準則改革的一大亮點就是公允價值的應用。新準則在投資性房地產、債務重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金融工具和企業合并等具體準則中均引用了公允價值計量模式,提高了財務報告信息的相關性,更有助于相關利益使用人做出正確的決策。但公允價值的使用需要依靠活躍的交易市場以及會計人員較高的職業判斷能力,結果將會導致財務數據可操作性增大。例如新債務重組準則規定應以公允價值計量并允許債務人確認重組收益,因此,當企業出現虧損時,可以通過債務重組方式取得債權人讓步,可迅速實現扭虧為盈的目的。
(二)資產減值準備的計提和轉回
新準則對于長期資產的減值準備,規定一經提取以后年度不得轉回,這有效地遏制了企業利用減值準備一次虧夠、以后再重新轉回的盈余管理行為,但新準則對于存貨、應收賬款和金融工具等減值準備仍可以繼續計提并轉回,企業仍然可能利用存貨跌價準備、壞賬準備的計提、轉回來調節年度利潤。此外,資產減值準則中資產減值業務的職業判斷較多,如可收回金額的確定,新準則是按“資產的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包括相關稅費、清理費用以及為使資產達到銷售狀態而發生的直接費用等)后的凈額與資產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兩者之中較高者”來確定。“資產的公允價值”、“處置費用”、“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都需要會計人員的職業判斷確定。再如對可能發生減值資產的界定,新準則規定,企業是否計提資產減值準備要取決于資產是否存在減值跡象,新準則列出了一些表明資產可能發生了減值的跡象,但不可能窮盡所有跡象,所以實際中需要會靈活運用。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準則規定,當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具備“換入資產的未來現金流量在風險、時間和金額方面與換出資產顯著不同”、“換入資產與換出資產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不同,且其差額與換入資產和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相比是重大的”兩個條件之一,便可認定為該交換具有商業實質。
按準則規定,企業應當遵循實質重于形式的要求判斷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是否具有商業實質,這都需要會計人員去判斷。而具有商業實質而采用公允價值計量時,是以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取得成本入賬,而將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與其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因此,企業可能將不具有商業實質的交換轉化為具有商業實質,通過高估換出資產價值,增加企業利潤。
(三)關聯方交易非關聯化
關聯方交易一直是企業常使用的盈余管理會計人員根據經驗及外界因素進行判斷。這些都給企業進行盈余管理留下了空間。
(四)對商業實質的判斷
新準則體系中提到一個新概念――商業實質。商業實質是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公允價值計量基礎的必備條件段之一,關聯方間的購銷、租賃、股權轉讓及置換、資產轉讓及收購以及擔保抵押、資金占用等都是過去很長一段時間企業進行盈余管理的形式,以后一些形式也將繼續延用。關于關聯方關系的判斷,我國新會計準則進行了一定程度的深化和細化,規定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對另一方施加重大影響,以及兩方或兩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構成關聯方。國有企業只有存在一定的經濟利益關系的情況下,才視為關聯方。這里的“重大影響”和“一定的經濟利益關系”如何量化判斷,需要會計人員進行相應的職業判斷。而且新準則對關聯方交易類型采用了列舉式,隨著經濟技術的發展,對于企業有可能出現的其他交易類型如何判斷其關聯性,也需要進行職業判斷。因此,出于操縱利潤的目的,企業很可能隱瞞交易雙方的真實關系。
(五)利用無形資產調節利潤
新會計準則中無形資產內容變動較大。一是研發費用的處理,另一個是無形資產的攤銷。
無形資產準則規定,企業內部研究開發項目支出區分為研究階段支出與開發階段支出,其中研究階段支出應當于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開發階段支出如符合條件就計入無形資產成本。雖然新準則對公司的研究階段和開發階段進行了區分,但是無形資產研發業務復雜,風險大,很難明確劃分研究和開發兩個階段,需要會計人員的職業判斷。企業可以利用這點進行盈余管理,即企業可以利用虛假或不實資料將支出在費用化和資本化之間做調整,當企業需提高業績時,提高資本化支出,當需降低業績時,只需增加費用化支出。
另外,無形資產使用壽命、凈殘值在初始確認時,依賴相關人員的職業判斷而做出的估計和預測。而且,無形資產的攤銷方法也不再僅限于直線法。這就意味著企業完全可以選擇有利于自己的方法做出調整,如通過減少攤銷年限和加速攤銷來提高公司業績。準則規定,對使用壽命不確定的無形資產,會計處理是不作攤銷,但每年需做減值測試,這樣更增加人為估計和調節的空間。
二、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治理對策
盈余信息是最重要的會計信息,而過度盈余管理會造成會計信息失真,誤導外部信息使用者,影響社會資源的有效配置。對過度盈余管理的治理能夠改善和提升盈余質量,即確保盈余信息的決策相關性和可靠性。
(一)改進證券市場監管的相關制度安排
減少盈余管理的外在制度誘因。針對目前我國證監會等監管部門關于公司上市、配股、停牌的有關規定,首先,應擴充公司上市、配股的考核標準。針對現行財務指標的主觀性強、可操作空間大的特點,可引入一些客觀性的財務指標,如現金流量指標等。同時,還應改變財務指標的單一性,設計一套指標體系。如反映公司經營活動的關鍵經營業務指標、獲利能力指標,提高公司盈余管理的難度。其次,改進上市公司被“特別處理”或被“終止上市”等的相關規定。這些規定事實上促使一些上市公司在虧損頭一年或兩年通過巨額沖銷等手段進行盈余管理,其結果是加強了公司機會主義作風。
(二)不斷完善會計準則及有關法規、政策
會計準則是各利益相關方博弈的產物,本身就具有不完全性、可選擇性和可變更性。新準則實施后,要根據準則具體實施情況,及時不斷地修訂和完善會計準則,盡量減少準則中不明確或含糊不清的規定,加強對會計政策選擇條件的限定。同時,由于相關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和缺乏虛假會計信息的判斷標準,使得盈余管理與會計造假難以區分,因此對有關法規、政策要及時進行修改完善。
(三)健全上市公司的股權結構和治理結構
控股股東和管理者等特定利益集團的自利動機轉換為盈余管理行為,通常借助于公司制度缺陷。比如,在“一股獨大”的股權結構下,大股東很容易侵犯中小股東的利益;在缺乏制衡機制的治理結構下,公司管理當局很容易實施自利行為。因此,應通過完善股權結構和法人治理結構,補救公司制度缺陷,以制衡各利益集團的行為,抑制部分盈余管理行為。第一,繼續適當降低上市公司國有股股權比重,盡快解決國有股和國有法人股的市場流通問題,消除“一股獨大”帶來的種種弊端。第二,建立董事會和總經理的分離機制,使其各司其職,健全董事會,在董事會中引入獨立董事。同時加強對獨立董事的監督,改革獨立董事的薪酬體制,以便獨立董事能夠真正的獨立,起到應有的監督與牽制作用。第三,增強監事會作用。改革監事會的人員結構,讓部分外部利益關系人參與治理,切實加強監事會對經營者行為的監督。第四,完善經理人員的薪酬體系。比如對上市公司的經理人員引入股票期權制度,或者將經理人超出生活必需的一部分獎勵收益留存于公司,在其經營期限屆滿后的一定期限內一次返回,從而制約短期化的盈余管理行為。第五,建立經理人市場。通過建立經理人市場,充分發揮聲譽機制的作用,來遏制經理人以公司利益為代價來謀求個人利益的盈余管理行為。
(四)強化注會審計的獨立性
我們可采取以下措施來強化注冊會計師審計的獨立性。第一,完善會計師事務所的聘用和更換機制,為注冊會計師審計的獨立性提供制度上的保障。第二,完善職業道德規范,確保注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在形式上保持獨立。第三,優化執業環境,使注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在實質上能夠保持獨立。必須采取措施,禁止地區封鎖、行業壟斷、政府官員干預等現象的發生。
約束注冊會計師執業行為的獨立審計準則已經制定,而要注冊會計師真正按審計準則的要求來執行業務,一方面,依賴于注冊會計師的個人素質和所屬事務所的管理質量;另一方面,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相關法律制度的威懾力和約束力。既然導致注冊會計師違規的主要動機是追求經濟利益,那么在追究其違規行為的法律責任時,可以考慮建立以民事賠償責任為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為輔的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體系,加大對注冊會計師違法違規行為的經濟制裁力度。這樣,既可以使受損利害關系人的利益得到更多的補償,也會大大增加注冊會計師提供虛假信息的預期成本,使注冊會計師不敢輕易違反獨立審計準則,從而約束其執業行為
(五)大力發展機構投資者和中介市場
增強市場信息的透明度。除了市場本身存在的信息不對稱,投資者信息處理能力的瓶頸也會增進信息的不透明度,散戶居多、投機性強以及專業知識的缺乏均屬于此。這些都可能成為管理層濫用專業判斷的誘因,助長了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動機。要提高信息使用者的信息處理能力,促進信息披露的透明程度,有兩種方法是可行的:一是小的投資者們聯合起來形成機構,借助機構投資者的力量提升獲得內部信息的能力;二是借助信息中介的能力分析公開信息,搜集私有信息以引導投資者追隨績優公司。
總之,上市公司盈余管理問題不僅是一個會計問題,而且是一個復雜的社會問題。它不能僅通過某一方面的改進來達到治理的目的,需要社會各相關部門聯合起來進行系統的研究治理,以保證我國證券市場和國民經濟健康有序地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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