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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際法學研究精選(五篇)

        發布時間:2023-10-11 15:53:10

        序言:作為思想的載體和知識的探索者,寫作是一種獨特的藝術,我們為您準備了不同風格的5篇國際法學研究,期待它們能激發您的靈感。

        國際法學研究

        篇1

        ■廣東南國德賽律師事務所張志兵

        “傾銷”(DUNMPING)一詞,實際上是經濟學中的概念。是指出口商在海外市場的波動導致了該市場上其他競爭者的銷售困難,并以掠奪性的價格消滅進口國的競爭對手,進而圖謀壟斷進口國市場。作為法律上的名詞,《布萊克法律辭典》(Black''''sLawDictionary)是這樣定義傾銷的:傾銷是以低于國內市場的價格在海外市場大量銷售商品的行為。經濟學家根據維納(VINER)的理論將傾銷分成三類:偶然性傾銷、掠奪性傾銷和連續性傾銷。對于第一種,不必介意。對于第二種,各國是一致反對。因為這是超貿易保護的工具,具有侵略性,自然不“公平”,應予懲罰。對于第三種持續性的傾銷,有人認為該傾銷行為對進口國工業的損害就只有一次,即受到沖擊抑或被迫轉產,而進口國消費者從中卻可以長期獲利,此消彼長,無須抵制。有一部分專家卻認為,在現代國際貿易中,由于各國都采取以出口帶動經濟發展的戰略,使其生產能力大大超過了國內需求。過剩的生產能力在全球各國已經比較普遍,因此生產商為了擴大或保持生產規模,在維持國內高價水平的情況下,也常常在國外市場進行長期性的傾銷。這種傾銷會造成全球資源分配和使用上的誤導,從而給進口國產業造成損害。據反傾銷專家帕米特(PALMETER)統計,1980—1986年,澳大利亞、加拿大、歐共體和美國所發起的767起反傾銷訴訟案中,沒有一起是掠奪性傾銷,而絕大部分為長期或連續性傾銷。①因此,我們下面討論的反傾銷指的就是反長期或連續性傾銷。

        一、反傾銷的立法概述

        (一)WTO反傾銷規則的形成

        十九世紀末,二十世紀初,一些歐洲國家就制訂了反傾銷協議。當時以英國、荷蘭為首的歐洲國家不滿來自其他國家的食糖傾銷,于1920年簽定了關于反傾銷的國際條約。并先后有10個歐洲國家加入,首開反傾銷先河。美國反傾銷法是世界上較為完備的反傾銷法。以該法為藍本,產生了1948年《關稅和貿易總協定》第六條“反傾銷和反補貼稅”的規定,把各國反傾銷法納入國際統一化軌道,為各國制訂反傾銷法設立了基本框架。其宣稱:傾銷行為應當受到譴責,各締約國均享有對傾銷的單方抵制權。但是,關貿總協定的反傾銷條款仍是一個總原則,缺乏具體內容和操作性。各國都從本國利益出發對反傾銷條款加以解釋。因此,反傾銷條款沒有發揮其應有的作用。為改變這種狀況,關貿總協定成員國于1967年6月30日在日內瓦討論通過第一個《反傾銷協議》,該協議是對關貿總協定第六款的解釋和具體化。1979年在“東京回合”多邊貿易談判中,該協議又被進一步修訂和補充,形成了《實施關稅和貿易總協定第6條的協議》(簡稱《反傾銷協議》)。但是,80年代以來,反傾銷法的適用愈來愈走向極端,反傾銷措施也成為一種新的貿易壁壘。“烏拉圭回合”談判再次將修改反傾銷協定提到了日程上。首先提議在烏拉圭回合中加入反傾銷內容的是韓國。當時,韓國出口增長最快的“現代汽車”正在加拿大遭受反傾銷調查,因此韓國政府談判代表決定在1987年5月21日提議修改反傾銷協議。1990年6月6日以關貿總協定副總干事Carlisle為組長的一個非正式起草小組拿出了反傾銷協議第一個草案《CarlisleI草案》。該草案做了很多的規定來迎合歐美,因此,受到了大多數發展中國家的反對。此后,盡管關貿總協定作了很多的努力來協調發達和發展中國家的沖突,直到《鄧克爾文本》的出現,仍無法達成一致。《鄧克爾文本》充分考慮到了美國和歐盟這兩個最大成員方的要求,但該文本也未完全采納歐美的提議,特別是美國要求對第三國組裝產品進行規避的情況做出規定和要求建立特WTO規則與我國反傾銷法的完善

        ■廣東南國德賽律師事務所張志兵

        “傾銷”(DUNMPING)一詞,實際上是經濟學中的概念。是指出口商在海外市場的波動導致了該市場上其他競爭者的銷售困難,并以掠奪性的價格消滅進口國的競爭對手,進而圖謀壟斷進口國市場。作為法律上的名詞,《布萊克法律辭典》(Black''''sLawDictionary)是這樣定義傾銷的:傾銷是以低于國內市場的價格在海外市場大量銷售商品的行為。經濟學家根據維納(VINER)的理論將傾銷分成三類:偶然性傾銷、掠奪性傾銷和連續性傾銷。對于第一種,不必介意。對于第二種,各國是一致反對。因為這是超貿易保護的工具,具有侵略性,自然不“公平”,應予懲罰。對于第三種持續性的傾銷,有人認為該傾銷行為對進口國工業的損害就只有一次,即受到沖擊抑或被迫轉產,而進口國消費者從中卻可以長期獲利,此消彼長,無須抵制。有一部分專家卻認為,在現代國際貿易中,由于各國都采取以出口帶動經濟發展的戰略,使其生產能力大大超過了國內需求。過剩的生產能力在全球各國已經比較普遍,因此生產商為了擴大或保持生產規模,在維持國內高價水平的情況下,也常常在國外市場進行長期性的傾銷。這種傾銷會造成全球資源分配和使用上的誤導,從而給進口國產業造成損害。據反傾銷專家帕米特(PALMETER)統計,1980—1986年,澳大利亞、加拿大、歐共體和美國所發起的767起反傾銷訴訟案中,沒有一起是掠奪性傾銷,而絕大部分為長期或連續性傾銷。①因此,我們下面討論的反傾銷指的就是反長期或連續性傾銷。

        一、反傾銷的立法概述

        (一)WTO反傾銷規則的形成

        十九世紀末,二十世紀初,一些歐洲國家就制訂了反傾銷協議。當時以英國、荷蘭為首的歐洲國家不滿來自其他國家的食糖傾銷,于1920年簽定了關于反傾銷的國際條約。并先后有10個歐洲國家加入,首開反傾銷先河。美國反傾銷法是世界上較為完備的反傾銷法。以該法為藍本,產生了1948年《關稅和貿易總協定》第六條“反傾銷和反補貼稅”的規定,把各國反傾銷法納入國際統一化軌道,為各國制訂反傾銷法設立了基本框架。其宣稱:傾銷行為應當受到譴責,各締約國均享有對傾銷的單方抵制權。但是,關貿總協定的反傾銷條款仍是一個總原則,缺乏具體內容和操作性。各國都從本國利益出發對反傾銷條款加以解釋。因此,反傾銷條款沒有發揮其應有的作用。為改變這種狀況,關貿總協定成員國于1967年6月30日在日內瓦討論通過第一個《反傾銷協議》,該協議是對關貿總協定第六款的解釋和具體化。1979年在“東京回合”多邊貿易談判中,該協議又被進一步修訂和補充,形成了《實施關稅和貿易總協定第6條的協議》(簡稱《反傾銷協議》)。但是,80年代以來,反傾銷法的適用愈來愈走向極端,反傾銷措施也成為一種新的貿易壁壘。“烏拉圭回合”談判再次將修改反傾銷協定提到了日程上。首先提議在烏拉圭回合中加入反傾銷內容的是韓國。當時,韓國出口增長最快的“現代汽車”正在加拿大遭受反傾銷調查,因此韓國政府談判代表決定在1987年5月21日提議修改反傾銷協議。1990年6月6日以關貿總協定副總干事Carlisle為組長的一個非正式起草小組拿出了反傾銷協議第一個草案《CarlisleI草案》。該草案做了很多的規定來迎合歐美,因此,受到了大多數發展中國家的反對。此后,盡管關貿總協定作了很多的努力來協調發達和發展中國家的沖突,直到《鄧克爾文本》的出現,仍無法達成一致。《鄧克爾文本》充分考慮到了美國和歐盟這兩個最大成員方的要求,但該文本也未完全采納歐美的提議,特別是美國要求對第三國組裝產品進行規避的情況做出規定和要求建立特別爭端解決機制這兩方面沒有得到滿足。②因此在該文本的基礎上,1994年,“烏拉圭回合”順利結束并達成了《關于履行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6條的協議》。該協議為WTO現行的反傾銷法。它是WTO法律框架中非關稅壁壘的多邊協定中的一部分,為WTO的各成員國制訂了一個總的框架。同時,它也進一步放寬了反傾銷措施適用的條件,擴大了反傾銷法適用的范圍,增強了國際反傾銷的透明度、預見性和可操作性。更為重要的是,不同于肯尼迪回合和東京回合達成的反傾銷協定只對簽約國產生效力,它是作為WTO眾多多邊協定中的一個而存在的,對WTO全體成員國都有約束力。其影響力要比以前的反傾銷協議大得多。顯而易見,《1994年的反傾銷協議》是世界經濟一體化的重大成就。

        (二)我國反傾銷立法概況

        自1994年7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實施生效以來,我國已初步建立了反傾銷法律制度。該法第30條明文規定了中國的反傾銷規則,即“產品以低于正常價值的方式出口,并由此對國內已建成的相關產業,造成實質損害或者產生實質損害的威脅,或者對國內建立相關產業造成實質阻礙時,國家可以采取必要措施,消除或者減輕這種損害,或者損害的威脅或者阻礙。”其第32條規定:“當發生上述情況時,國務院規定了有關部門依法做出調查,并做出處理。”上述規定和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6條規定幾乎一樣。1997年3月25日國務院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和反補貼條例》。該條例將反傾銷實體法和程序法集于一身,對于從申請、立案開始到終裁,征收反傾銷稅為止的每一個具體環節,均作了相應的規定,為我國的企業針對外國產品的傾銷提起反傾銷訴訟,提供了切實可行的法律依據。此外,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還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產業損害裁定聽證規則》,該規則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和反補貼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的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在反傾銷和反補貼程序中組織的產業損害裁定聽證。它較全面、系統的規定了產業損害裁定聽證的原則及當事人、聽證主持人、回避以及聽證程序等問題。③但這些法規與WTO的有關基本原則仍然有不盡符合之處,因此,2001年11月26日我國又頒布了新的一部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廢除了97年《條例》中的有關反傾銷的規定。該法律是參考國外發達國家和世界貿易組織比較完善的法律規定而出臺的,較之以往,有了很大的進步。但其還有許多地方需要再商榷,以便更好的保護我國工業的發展。WTO的成立,尤其是1994年的《反傾銷協議》的簽訂,對世界各國的反傾銷立法都起了推動作用。我國正處于經濟轉型期間,又才邁進WTO大門,如何運用WTO法和與WTO接軌直接關系到我國在日益激烈的國際貿易中的利益得失。同時,我國正承受著傾銷和反傾銷的嚴峻現狀,這些都對我國反傾銷立法的制定提出了新的要求。

        篇2

        關鍵詞:國際刑法;國際刑法學;范式

        作為一個“稚氣未脫”的年輕學科,國際刑法學急需通過一種全局性的視角一覽概貌,從而在有限的共識中去重新審視和理解國際刑法學。對于這種“總體性檢視”而言,范式理論無疑是最行之有效的分析工具。本文中,我們有意跳出學界關于范式形態的爭論,而將重點置于彰顯范式獨特的邏輯格調,突出其對于認識和檢視國際刑法研究的學術價值。進而以范式理論為施力點,廓清國際刑法學的價值設定、問題場域、知識架構、方法徑路,以確定國際刑法學的獨立品格,并在整合與梳理的基礎上,反思并針砭國際刑法研究,以期以研究范式的思考撬動國際刑法研究的勃興。

        一、“范式”的學術功能與國際刑法學

        “范式”一詞自時興以來,由于其常常被不經界定地使用,新的使用伴隨而來的是千秋各異的概念形態,“范式”連同其伴生詞“范式轉換”已經令人尷尬地隨處可見,說是“范式濫觴”也不為過,連庫恩本人都不得不承認“范式”這個詞已經失控了[1]。因此,要想運用“范式”重新審視國際刑法學,必須拋開那些眼花繚亂的范式概念,正本清源,回歸庫恩。我們認為,范式是指學術共同體的世界觀,以及在觀念價值指引下劃定的論域范圍,構建的知識框架和適用的研究方式,是一個以價值信念為內核,統籌研究范圍、體系架構、分析進路的學科范疇;同樣,范式也是一個集范式確立、范式內部完善、范式轉換一系列過程的靈動的學科分析思路。應當承認,庫恩在科學巨變,學科更迭、橫斷、交融大背景下,富有創造性地提出范式理論,這對于研究邊緣學科、新興學科的演進和發展尤為重要,對于國際刑法學更是如此。因為,范式理論不管是在實然方面分析國際刑法學的學科體系,考量學科發展程度,還是從應然出發洞見國際刑法研究中存在的問題,優化調整學科走向上,都頗具啟發性。一方面,范式理論具有強大的整合力與規范力。當前國際刑法學的研究可謂是國際法學者和刑法學者自成一家、分庭抗禮、爭論不休,亟待歸攏與厘清。但國際刑法學觀點眾多、理論繁雜,不可能也沒有必要面面俱到地進行梳理與整理,而范式思考則提供了整合國際刑法學的契機。范式作為一種分析理論,一種邏輯連貫的研究思路,不但整體性地、鋪開性地對整個國際刑法的研究作以宏大敘事,更重點突出、層次分明地選取國際刑法學的立場、視野、邏輯及方法這四個層面進行細致思考,對國際刑法的價值信念、問題界域的劃定、學科體系的構造及研究方法與論證徑路選取進行生動反映。不僅如此,國際刑法研究范式的思考還為國際刑法的學術研究與學術評判提供共同章法,避免學術研究處于雜亂無章、混沌無序的狀態,并且能夠凝聚學術群體,搭建學術平臺,構筑學術合力。重要的是范式本身還表征著一種學術傳統和學術品格(學術形象),標志著一門學科成為獨立學科的“必要條件”和“成熟標志”[2]。換言之,國際刑法研究范式的確立也是國際刑法獨立學科的確立。另一方面,范式理論還是學科自我完善的手段和工具,為學科的發展和革命提供動力。對國際刑法研究范式的思考應當是持續的、不間斷的,這樣才能在梳理整個國際刑法研究的過程中發現問題。有的缺陷是局部的、細節性的,只需加強關注、適當調整,便能使國際刑法的研究范式日趨成熟,而有的卻是整體性的范式危機,必須要通過范式轉換來實現學科的突破。作為起步較晚的交叉學科,國際刑法學急需通過范式理論了解國際刑法研究的實然狀態,并借助范式理論流動的、發展的眼光明確國際刑法研究的應然形態,運用范式理論進行學科定位,整合學科資源,透視學科體系,進而完善國際刑法研究的本體論與方法論。

        二、范式理論檢視下的國際刑法學

        1.價值目標以國際與國家兩級刑事法治為價值統領法律總是在作著價值選擇,一個法律學科也很難有一個既定的或是唯一的價值取向,尤其對于國際刑法學這樣復雜的學科而言。保障人權、維護、維護世界秩序、實現刑事司法正義等,都是國際刑法需要考量的價值因素,而這些價值之間一定程度上存在著矛盾與沖突,這與國際社會的文化與社會價值分歧及利益牽扯不清有關。對于國際刑法的研究者而言,微觀地抽出多元價值中的單個進行分析并非難事,但要宏觀地系統地平衡和統籌這些多元價值確是不易的。為此,我們主張藉用陳興良教授提出的“刑事法治”一詞來統攝國際刑法的價值目標。原因在于:多年來,各國和國際社會一直致力于法治建設。聯合國已將促進國家和國際兩級法治作為其使命的核心,更是將國際刑法作為法治發展的重要議題。另一方面,在國際刑事法庭和國際刑事法院的文件中也頻繁出現“法治”的身影①。可以說,國際社會對法治精神的推崇,國際刑事司法機構對法治價值的迫切追求,無不反映法治作為一種共同的價值觀已經由國家層面滲透到國際層面。然而,法治作為共同的價值信念,所有法律學科將其價值目標歸結為法治都無可指摘,那是否意味著用法治對國際刑法的價值進行描述是“真理性的廢話”呢?確實,國際刑法的價值只是法治價值的一部分。因此,我們主張借用“刑事法治”來表征著刑事法領域的法治狀態,從而將國際刑法的價值限縮在刑事領域,體現刑事領域的良法之治與善法之治。追溯歷史,20世紀前半葉,第一次世界大戰和第二次世界大戰使全世界人民飽受戰爭摧殘,國際社會開始擱置爭議,把目光重新投射到個體的“人”,國際法也因此重拾人本主義。這種人本主義轉向,要求國際社會通過運用國際刑法以實現國際刑事法治。反過來,國際刑事法治作為國際刑法的價值設定,一方面要求國際刑事立法蘊含人權和人道的價值,且刑事法規范的制定從程序上是符合商談理性的①;另一方面強調國際刑法應當得到國家的普遍崇尚與尊重,彌補國際刑法在執行上的不足。毫不夸張地說,國際刑法正因為體現國際刑事法治這種價值,才得以立足于國際社會,真正發揮其效用。然而,這并不意味著國際刑法只追求國際刑事法治這一層價值,國際刑法也旨在推動國家刑事法治的發展。追溯國際刑法的歷史,貫穿國際刑法發展的主線就是“懲治國際犯罪”,在多個國家無法單向地遏制一項嚴重犯罪后,這些國家便尋求多邊的力量打擊犯罪,逐漸形成一個以懲治國際犯罪為核心功能的規范體系,即國際刑法。這意味著國際刑法必須有助于改善國家刑事法治,并能有效防止和懲治國際犯罪。換言之,國際刑法的出發點是國家的刑事法治,落腳點也是國家的刑事法治。因此,國際刑法不僅追求國際刑事法治,也以推進國家刑事法治的發展和完善為目的,是以國際與國家兩級刑事法治為價值追求的。2.論域張力以國際犯罪之懲治為論域范圍從目前的情況來看,由于知識背景不同,學術立場與研究視角各異,國際刑法的研究者對國際刑法研究客體的范圍界限及其本質屬性具有不同的觀點。加之至今并沒有具有規范效力的國際刑法概念,因此學者們實際上是根據已有的思考模式和研究經驗將一系列范疇組合在一起構造出一個國際刑法,其整合的基礎是一個目的上的或者功能上的牽引力,而這個牽引力就是國際刑法的核心目標“懲治國際犯罪”。這是毋庸置疑的,國際刑法研究的就是國際犯罪是什么及如何預防和懲治的問題。研究者應當從該功能出發,發現并確定國際刑法研究的具體客體。當然這里需要先界定什么是“國際犯罪”,我們承認一些學者的觀點,即必須先存在國際社會,國際犯罪才能稱其為國際犯罪[3],但并不能因此認為國際刑法是國際法對國際犯罪進行規制的規范。事實上,國際犯罪并不是只能運用國際法規制,用以實現打擊國際犯罪的目的規范包括國內刑事法。從功能層面上講,將國際刑法稱之為國際犯罪防治法也未嘗不可。換言之,國際刑法研究的問題場域不能跳出打擊國際犯罪的功能目標設定。如果將國際和國家兩級刑事法治的核心價值作為中心,那么打擊國際犯罪就是半徑,它們畫出了整個國際刑法的研究場域。而打擊國際犯罪的這個目的是國際法或國內刑事法單方面發力所不能達到的,由此驅動了國際法的刑事化和刑事法的國際化并產生了一個獨特的國際刑法[4]。因此,懲治國際犯罪的功能目的設定,為國際刑法研究范式在論域張力上提供了一種獨特的面向。這里我們并沒給出國際刑法研究的確切內容,國際刑法是一個開放的領域,即使是此時已有定數,也并不代表國際刑法研究疆域在將來的某一時刻不會改變,或許難以預期的事件會像過去那樣影響國際刑法的發展。然而可以肯定的是,以打擊國際犯罪作為目標設定,便意味著哪里需要刑事法去規制國際犯罪,國際刑法的觸角就會延伸到哪里。3.體系架構實體與程序的雙線展開“具備共識性的較為完善的體系的確立,是一門學科成熟的標志,也是該學科升華出自己的研究范式的必要條件。”[5]就法學學科而言,其研究體系多源于法典的體系構造,但國際刑法尚未形成規范效力的法典,且國際刑法產生于懲治國際犯罪的實踐中,這些實踐多是權宜之計,因此本質上國際刑法并未產生于任何體系[6]2。國際刑法體系本身的凌亂為國際刑法學體系的構建出了難題。但國際刑法的體系并非真的無章可循,國際刑法很大一部分產生于國際刑事司法機構,這部分內容是完整的、成體系的,也具有極強工具性,蘊含一種實踐邏輯。具體而言,當一個事實落入國際刑法的視野中時,首先分析其是否涉及國際犯罪,如若涉及國際犯罪其該承擔責任如何,再論具體刑罰。而程序部分,就如國內刑事訴訟一樣,更是實踐導向的、邏輯連貫的系統。國際刑事司法機構的規范體系既是刑法與訴訟法的集合體,又具有國際法屬性,有其特殊性,也具有參照性。但國際刑事司法機構的規范體系過于實用主義,實體和程序并沒明確界分而是冗雜在一起的,且以國際刑事司法機構的工作為展開順序,其并不是一個開放性的、包容性的體系架構。因此,國際刑法學體系的架構必須借助國內刑法學和訴訟法學的體系,來整合國際刑事司法機構的規范體系。當然,這并不意味著國際刑法學體系中包含的內容局限于國際刑事司法機構的規范,而是說在排列內容時是可以參照國際刑事司法機構實然的規范體系。以《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為范本,借助國內刑法與訴訟法,從實體與程序兩部分加以展開國際刑法學體系,具體包括實體部分和程序部分。實體部分包括國際刑法的概念、犯罪構成、具體國際犯罪、責任、刑罰,尤其是國際犯罪的構成,《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附件的《犯罪要件》已經提供了一個具體犯罪構成要件分析范本,這種既存的構成要件分析模式是需要重視的,而不是僅在英美、大陸法系及四要件的犯罪構成中徘徊。程序部分包括管轄、程序與證據、國際刑事司法合作。國際法以實體和程序的兩條線平行推進的體系構建,既不同于國際法的平面式的展開,也不同于刑法的總分的發散式的體系構造,也不完全是實踐導向的訴訟法模式,可以說,國際刑法在形式上是“國際法”,在觀念中是“刑事實體法”,在實施時是“刑事程序法”,國際刑法是集平面式、發散式、實踐導向三位一體并自成一家的綜合體系構造模式。4.方法進路審判實踐之實證分析每個學科的方法論都是這個學科對本身進行的情況、思考方式、所利用的認識手段之反省。每個學科都會發展出一些思考方式,以及用以確定其素材及確證其陳述的程序[7]。研究方法從來不是哪個學科所專有的,而是一種思考角度、分析工具,但方法論在一定程度上成就了一種范式,繼而反映了一個學科的獨立性。就法學研究方法而言,當今西方法學世界,盡管流派紛呈,但真正能主導法學者的,仍然是自然法學方法、社會法學方法、實證法學方法[8],國際刑法的研究也未能另辟蹊徑。(1)從三種進路出發的國際刑法研究自然法學方法,以國際刑法文本或裁判實踐之外的倫理準則、理性原則為價值標尺,評價現有的規范之優劣,指明其發展趨向。這是一種應然的、超驗主義的方法,一種價值形態的研究,表達著法律的合法與非法問題,體現著國際刑法的價值之維。這種方法在國際刑法的研究中多見于對某一國際犯罪的研究。例如研究跨國有組織犯罪的國際刑法規制,在分析現狀之后都會提出相應的立法、司法、執法建議。社會學方法,注重把國際刑法放到社會的整體語境下進行分析和解讀,關注國際刑法對國際社會的調整與效果問題,是一種對事實狀態的研究,是國際刑法研究的事實之維。值得注意的是,使得社會學方法垂范久遠的實證研究,強調“技術中立”,即運用量化分析與統計歸納研究法律運行的實然情況,發現其客觀規律。經過我們的查找分析,國際刑法的社會學方法研究可謂為數寥寥,鮮見于對國際刑事司法機構運行情況的研究,或是在分析某一國際刑事法律規范在實踐中的適用狀況(一般是弊端分析)中有所涉及,但都是零星的。而作為社會學方法之精華的實證研究在國際刑法的研究中卻是未有所見,這種方法主要存在于犯罪學有關國際犯罪研究的著作中。實證法方法①,從國際刑法的文本或裁判實踐出發分析問題,即以法律規范、司法判決等法律文件為基礎,或以國際刑事司法機構的實踐為基礎,“分析法律術語、探究法律命題在邏輯上的相互關系”[9],并在此基礎上比較或推演出基本取向或原則,多表現為概念分析與類型建構,是實然的、經驗主義的方法,一種規范形式的研究,因此可以把它視為國際刑法研究中的技術之維。可以說,實證法方法是整個法學研究的主流方法,尤其體現在國內刑法學中的規范刑法學研究(也稱法教義學研究)中,陳興良教授將這種研究形象地描述為“戴著腳鐐跳舞”[10]。同樣,國際法的研究也是以實證為主的①。作為“由刑法學、刑事訴訟法學、國際公法學交叉、融合后發展形成的”[11]學科,國際刑法學受到國內刑法學和國際法學兩種范式的影響較大②,且囿于國際刑法研究尚處于起步階段,規范性梳理程度不高,因此,國際刑法的研究普遍依賴于以文本和裁判實踐為基礎的闡釋及邏輯分析。國際刑法所有介紹性的、描述性的論文著作,有關規約公約的評釋等都采用的是實證法方法,而這些也是國際刑法相關研究的主體。當然這三種方法并非截然對立、水火不容的,法律是種復雜現象,將價值因素、事實因素和形式因素彼此孤立起來的企圖是不現實的。國際刑法的研究也并非單純地使用某一種思路方法,兩種或三種方法相互補充、結合使用的也并非沒有,只是未成主流。(2)以司法實踐為基礎的實證分析以實證分析為主要進路的國際刑法研究方法并非沒有其獨特性,可以說沒有哪個學科的研究像國際刑法這樣依賴于審判實踐的實證分析,這與國際刑法發展的實踐導向密不可分。從國際刑法發展的歷史脈絡來看,國際刑法真正開始系統地演進是隨著國際刑事司法的興起而展開的,而國際刑事司法則是在“二戰”后紐倫堡審判與東京審判中才初現端倪,由于兩大國際法庭審判的是軍事戰犯,國際刑法研究尚寄居在人道法領域中。伴隨著國際犯罪的大量出現,國際上有關懲處和防止各種國際犯罪的公約訂立,國際刑法開始日益豐富。從20世紀90年代前南斯拉夫國際刑事法庭及盧旺達國際刑事法庭對違反國際人道和大規模屠殺平民的行為進行審判,到國際刑事法院的建立與運行,國際刑法也漸臻成熟。這個過程中國際刑法的每一次大的發展都是受歷史事件的影響,學術研究并非完全沒有助益但也聊勝于無,換言之,國際刑法是基于國際刑事司法機構的實踐才得以發展,并非學術推進的結果[6]2。由于實踐的強大推動力,國際刑法的研究不可避免需要采取一種經驗性的實證法方法,分析各個國際刑事司法機構的文本和司法實踐。但由于文本的規定過于抽象,司法實踐起到了法律解釋的功能,尤其是司法裁判所闡釋的法律原則和規則還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淵源③,這意味著不管是法官裁判還是國際刑法的研究,都需要側重于司法實踐的研究。

        三、國際刑法學研究范式的反思

        通過前文的論述可知,國際刑法學已經建立了自己的研究范式,只是過于稚嫩,需要運用范式理論的成熟經驗,從以下幾方面加強研究,以幫助其走向真正成熟。1.增強價值關懷價值是一個學科的理想與信仰,是思想統領、評價標桿和方向指引,是學科的內在氣質之所在。因此,不論是在點上對法律進行規范研究,還是就面上對學科加以系統考量,都不應越過對價值的探尋。我國學者關于國際刑法學價值的探討雖不能說是付諸闕如,但也是小心翼翼、進展緩慢的。價值論探尋以人權與國際刑法為突破口,開風氣之先,富有深意④。但這樣思考卻未能再次展開,僅僅限于人權這一隅。值得慶幸的是,近來有學者開始從國際刑法哲學入手,彌補價值探討的空缺[12],但也未能形成百花齊放之態。而國際刑法研究者價值論自覺意識的匱乏,已實際阻礙了國際刑法研究的展開。一方面,宏觀價值研究的缺失,一定程度上使得國際刑法研究逐漸迷失在浩繁的事實與規范之中,失去根基,開始六神無主,四處游蕩。又由于缺乏價值牽引,國際刑法學的體系構建存在邏輯混亂、功能割裂,缺乏連貫性。另一方面,每一部分微觀價值研究的匱乏,使得研究者理論挖掘只能浮于表面,且難以從價值入手發展理論,就更別提為現實的完善提供合理建議。因此,不厘清國際刑法的價值,就會有更多的問題紛至沓來。實際上,對價值的思考并不是讓研究者于此糾纏,陷入價值泥潭,價值論的思索并非燙手山芋,也從來不是基礎性研究的羈絆,研究者不僅沒有回避價值問題的余地也沒有繞道而行的必要。只有撥開價值這層濃霧,國際刑法才有可能疾趨前行。首先,價值的探討應該融貫于整個國際刑法研究中,在整個國際刑法的發展歷史中去尋求價值,宏觀地把握國際刑法學的價值;在文本的字里行間中去分析,在個案中去探尋隱含在裁判中那些正義思想與目的考量,不放過微觀的價值目標設定。其次,價值的探討必須作為思考問題的前提,在進行文本解釋、裁判分析、理論建構、實踐指引之前必須要立定價值基點。最后,國際刑法的研究還應在價值比較中尋找自身獨特的價值設定。國際刑法與國際人權法、國際人道法是何關系,如何區分,其價值追求有何不同,這些都是國際刑法的研究者需要予以關注的問題。總之,多一些價值關懷并堅定價值信念,國際刑法的研究才不會顧此失彼、誤入歧途。2.主動瞄向實踐如馬克思所言:“全部社會生活在本質上是實踐的。”實踐是法律發展的源動力,即“想要有一個新制度新規則成功,非先從造成一個新的事實著手不可”[13]。這點在國際刑法學發展上表現得更為透徹。由于國際刑法發展的獨特性,我國的國際刑法研究相比其他學科而言,更加重視對實踐的研究,但與國外相比我國學者對實踐的研究還是過于狹隘。一方面,我國國際刑法的研究仍處于自說自話階段,對國際刑法學最新動態關注不夠。又由于資料收集途徑狹窄,歷時性材料匱乏,導致研究滯后。另一方面,學者整體的實踐意識淡薄,大多數學者僅僅局限于對實踐的簡單描述(這種描述往往是片斷化的),疏于對實踐意義的深入挖掘,空洞說教的多,基于自身的分析對實踐的發展給出獨到見解的少。我國國際刑法研究的實踐疏離對于學術的長期發展而言可謂是致命的。作為一門實踐學科的國際刑法,只有真正把握住實踐才能在更廣闊的天地翱翔。當前,國際刑法研究的首要任務就是關注實踐前沿并持續跟進。對實踐前沿的動態把握不是趕時髦、追時尚,跟風附議,而是需要研究者思維發散,眼光犀利。事實上,實踐中有很多問題等著我們去發現,比如全球范圍的信息盜取是否屬于國際犯罪,國際刑事法院從法律上是否能夠介入巴以沖突等問題都有待學者們進一步論證。不僅如此,學者還需要對一些實踐問題進行長期跟蹤,像國際刑事法院的案件從提交刑事受理案件到案件審結歷時數年,這樣要求研究者不能圖一時新鮮,而后就不了了之。此外,國際刑法的研究應當盡量避免實踐截取的片段化,不能就事論事,需要在一個整體的大環境下去考量。最關鍵的一點,國際刑法的研究需要跨越理論與實踐的鴻溝。就像有學者曾批評的那樣:“社會科學研究的‘供應者’提供的產品與社會科學研究成果潛在‘使用者’的需求之間,長期以來一直存在一條鴻溝。”[14]因此,國際刑法的研究不能成為置復雜紛亂的日常問題于不顧的孤芳自賞,不僅要從事實中抽出問題,還要回到實踐,到實踐中去錘煉思想,在社會場域中去考量理論設計是否可行。這就要求研究者能夠帶著本國立場去思考問題,為決策者提供理論支持,同時要“保持理論的批判狀態,以指導實踐的提升和發展”[15]。總之,實踐不僅是整個國際刑法學思考的起點也是其思考的終點,我國國際刑法研究只有向著實踐邁進,才能真正擺脫枷鎖,大步前行。3.提升方法自覺法學研究方法的局限與不足被稱之為“法律幼稚病”,致使整個法學研究處于疲軟狀態,國際刑法研究也未能擺脫在此窠臼中掙扎的宿命。如上文所述,國際刑法的研究以實證法進路為主,零星有自然法進路的和社會實證研究的,多進行規范解釋、裁判分析、理論闡釋,這種規范維度的研究也往往是表層的、零散的與粗線條的,與國際刑法本身的實踐性格格不入。“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國際刑法研究要想不落俗套并非不能,完全可以利用其交叉學科的性質大做文章,做到多維選擇、多管齊下、多向對比、多條道路。具體體現在以下方面:第一,多維選擇,即方法多元、視角多重。法律的研究從來都不只是規范分析一種套路,法經濟學分析、社會實證分析、后現代解構分析、系譜學方法都大有用武之地。從另一方面來看,多維選擇還意味著可以進行立法性思考與司法性思考、問題性思考與體系性思考、類型性思考與個別性思考[16]。對于一個多學科融合的國際刑法學而言,體系性思考尤為重要。許多學者批評國際刑法學體系聯系不緊密,那我們完全可以對國際刑法學各部分,以功能為引導進行兩兩分析,再逐漸統合。第二,多管齊下,即多方法同時使用。方法只是實現目的的工具而已,多方法也意味著多視角全方位的觀察。如批判現實主義,即以現實為基礎、以批判的視角為杠桿,撬動現實的變革與完善[17]。批判現實主義并非新方法,而是將三種主流的法學研究方法相互結合來進行研究。這種方法雖不算新奇,卻頗為實用。第三,多向對比,即歷史的對比、理論體系的對比、淵源學科的對比等。歷史的對比,使“古為今用”更加準確;理論體系的對比,廓清國際刑法的概念與理論;淵源學科的對比,顯示國際刑法的獨特品質。可以說比較的方法是國際刑法基本屬性對研究所提出的要求。第四,多條道路,這里借用了陳瑞華教授提出的“第三條道路的法學研究”,即從經驗到理論的法學研究[18]。國際刑法學的研究不能只進行籠統的、淺表的研究,學者需要形成將具體問題抽象化、框架化的理論自覺。4.形成學術聚力范式與“科學共同體”相伴而生,我國國際刑法研究的學術共同體伴隨國際刑法的發展而初具規模。但相較于一些成熟范式的學術共同體而言,我國國際刑法的學術共同體可謂是處境尷尬。不僅內部矛盾重重,且在外在的學術壓力下呈現萎縮之勢。從內部來看,組成國際刑法研究隊伍的國際法學者、刑法學者及少部分刑事訴訟法學者對一些基礎性問題尚未達成共識。來自不同學科的學者深陷前學科的知識話語結構中難以自拔,常常將國際刑法的知識削足適履地塞進淵源學科的范疇中去研究,鮮有融合的、系統的研究。從外部來看,外界對國際刑法放之任之、不冷不熱,致使一些學者迫于壓力放棄研究。長此以往,只能造成國際刑法研究的集體潰敗。國際刑法的發展歷程就是一個“求同”的過程,雖然每一個“異”都是國際刑法研究的推進器,但其目的都是為了“求同”。在這個共同目的的指引下,每個研究者都應當做好自己,豐富相關學科的知識,擺脫思維惰性與路徑依賴。加強學術對話與交流,避免各循其道,自說自話,真正平衡學科派系的力量達至融合。只有國際刑法內部形成合力,才能以一個鮮明的形象爭取外界的認可。同時,當前國際刑法學者應當注意國際刑法研究后續人才的儲備,通過研究生體制為國際刑法學科培養優秀的后備力量。總之,只有研究隊伍發展壯大了,國際刑法的研究才能欣欣向榮。

        作者:李海瀅 劉潔 單位:吉林大學 重慶中欽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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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3

        關鍵詞:行業特色型大學;法科研究生;協同創新;培養目標;培養模式

        中圖分類號:G726 文獻標識碼:A

        近年來,國內法科研究生國際化培養的試點在22所法科院校“涉外法律人才教育培養基地”逐步展開。行業特色型大學法科研究生國際化的培養依托具體行業,結合行業特色的辦學優勢,圍@著行業對涉外法律人才培養的特殊需求,與法科院校在國際化法科研究生培養目標和培養模式方面,實現錯位發展、協同布局。

        一、行業特色型大學法科研究生國際化培養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學科國際競爭力有限

        目前國內法科學科定位明確、優勢較為顯著的行業特色型大學主要有對外經濟貿易大學、上海海事大學、中國海洋大學、上海交通大學、西安交通大學等高校,學科的國際競爭力不足成為多數行業特色型大學法科研究生國際化培養的普遍障礙。行業特色型大學法學學科不具有面向行業優勢學科的先天優勢,在學科發展的戰略規劃上缺少頂層設計的明確定位,沒有全面深入思考本校法學學科發展的優勢、劣勢、所面臨的現實挑戰和機遇,容易陷入傳統學科同質化的盲目發展困境,影響了與行業需求的有效對接、特色科研成果的國際認可度、師資隊伍國際化的建設、學科積淀等,進而制約了法學學科國際化辦學能力的有效提升。

        (二)培養目標單一

        目前行業特色型大學法科研究生的學術型培養模式注重單一的學術素養訓練,輕面向具體行業法律實踐需求的技能訓練和創新能力的培養。在法學碩士和法律碩士的兩類法科研究生培養體系中,沒有明確的培養目標和培養模式差異,導致學術型人才科研能力的下降,難以滿足特殊行業用人單位的人才市場需求,最終引起法學研究生整體教育質量的下滑。在中國面臨參與國際經濟新秩序倒逼的全球化背景下,沒有從“一帶一路”戰略、環太平洋亞太經濟合作等國際區域經濟合作戰略視野出發,透過行業領域中的國際法律風險外部表象,培養法科研究生融入到特定國家地域文化探求可被理解的規則制定的文化背景和多元制約因素的洞察力和執行力。

        (三)培養模式模糊

        國際化法科研究生培養模式的科學清晰程度直接影響高層次復合型涉外法律人才的培養質量。而國內行業特色型大學現有的法科研究生國際化培養模式沒有將協同創新的培養理念融貫到培養全過程的各個環節,培養過程沒有有效整合各個方面的資源,尤其是缺少利用包括企業、社會團體在內社會資源開展國際化法科研究生培養的現實路徑。沒有建立起科學合理的、與國際接軌的課程體系和內容,培養課程設置不能充分體現行業特色和涉外跨文化比較需求,課程形式多為講授式的單一模式,師資的國際化程度不高,教學形式和教學方法不適應高層次涉外法律人才培養的市場需求,這些都亟待通過構建行業特色型大學國際化法科研究生培養評價指標體系來統一評價行業需求的社會適用度和人才培養質量。

        二、行業特色型大學法科研究生國際化培養存在問題的原因

        (一)單一精英式的資源傾斜性投入,影響了法科的國際競爭力

        行業特色型大學依托行業發展形成的傳統優勢學科長期以來得到了學校持續性的重點支持,在國際化辦學方面很大程度上借助于本科優秀生源的規模優勢、校企產學研的協同優勢以及外部強勢的政府資源,獲得了精英式的資源持續傾斜性投入。法學學科建設在相當長的時期內處于優勢學科卓越攀登的輔助地位,學校和社會對其人才培養的期待也遠遜于優勢學科。法學學科的發展更多的是依靠自身科研團隊和教學團隊的單打獨斗,缺少立足本校特色、利用優質社會資源、政府資源跨越式發展的多方資源,難以在國際化辦學方面有所建樹。

        (二)行業特色型大學的差異性發展戰略選擇,影響了法科研究生國際化培養目標模式定位

        行業特色型大學的差異化發展戰略選擇受到學校自身辦學基礎、學科結構、外部社會需求、內部領導決策機構的適時決策等因素的制約。傳統的差異化發展戰略選擇過于偏重學校的辦學條件、學科結構的現有差異性,開放辦學、國際化辦學所帶來的外部環境變化,對學校學科發展布局調整帶來的影響,缺少足夠的洞察力。學校內部領導層在對差異性發展戰略作出符合特色法學學科發展規律的戰略調整,往往滯后于行業國際化發展的社會需求,進而影響了對學校法學學科發展方向和研究生國際化培養目標模式的有效調整。

        (三)辦學資源內部整合利用度的不足和外部發展的協同創新度有限,影響了法科研究生國際化培養模式的績效

        辦學資源的內部跨學科協同整合與外部校際之間、校企之間、國際之間的協同發展資源共享成為行業特色型大學法科研究生國際化培養模式改革的關鍵抓手。內部法學學科與行業特色優勢學科之間的資源整合缺少促使各方主體整合資源的動力機制、利益分享機制和保障機制,使得校內法學與其他學科資源之間的整合利用度不足。對外進行行業辦學資源爭奪的法科研究生培養在與政法院校、綜合性大學、地方性大學等院校法科研究生培養的競爭中,并不具有面向行業得天獨厚的優勢,難以通過行業資源的反哺形成優質的科研成果,吸引行業提供優質社會資源,進而導致法科研究生培養的特色不突出,不能適應行業對涉外法律人才的需求,限制了法科研究生國際化培養的辦學空間。

        三、行業特色型大學法科研究生國際化培養的對策

        (一)依托行業特色,建設國際一流的特色優勢法學學科

        內修外聯,多措并舉,拓展辦學空間,提高校內外的資源整合利用度和發展協同度,建設國際化的特色優勢法學學科。一方面,以法學學科帶頭人和教學科研團隊建設為龍頭,把握法學學科前沿發展的時代脈搏,形成扎實全面的法學基礎學科體系,練好內功,夯實學科基礎,增加學科積淀;另一方面,以國內外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需求為依托形成高認可度的法學科研方向,圍繞傳統優勢學科,確定校內法學跨學科的協同創新方向,通過協同創新渠道,優先發展具有國際行業發展需求的特色優勢法學學科,利用差異化的產品與服務產出在國際行業法律人才市場的資源爭奪中積累資本,以國家推進國際化辦學的政策為契機,通過行業特色型大學法科研究生培養國際高校聯盟、項目制的合作辦學、短期研修等形式交流經驗,集中建設科研平臺,以優秀的科研成果吸引社會資源參與國際化研究生培養的協同創新。

        (二)確定面向行業和區域的國際法務市場需求型人才培養目標

        引導法科研究生獲取必要的行業、技術知識,運用法律思維,具有國際法律知識和實務、金融、貿易等法律外的技能。確立國際法務市場需求型人才的培B目標,旨在從行業和區域出發,圍繞著國際經濟新秩序的構建,探索如何參與構建起一套和國際接軌的公平、規范和透明的新制度體系。因此,行業特色型大學法科研究生國際化培養的目標應定位為培養“中國立場、國際視野、特色鮮明、專業典范、協同創新”的國際法務市場需求型人才。中國立場,指理解中國參與國際法律事務的國家戰略,維護國際政治經濟交往的中國國家利益,公平地參與國際經濟秩序的構建;國際視野,指善于跨文化的溝通與交流,形成讓別人理解的智識;特色鮮明,指培育法科與優勢特色學科的交叉生長點,著力培養有行業特色和工程技術特色的復合型卓越法律人才;專業典范,指著力培養有堅實法學基礎理論和知識的專業化人才,培養創新思維、批判思維和先進的法學研究方法、技巧的研究型人才;協同創新,指引入與境外高校、科研院所、跨國企業、涉外法律實務部門等多元社會主體參與協同創新培養研究生的教育理念,著力培養涉外法律服務能力和糾紛處理能力。

        (三)構建“六位一體”的法科研究生國際化協同創新培養模式

        1.應堅持統籌兼顧的培養理念

        應變原有的“單打獨斗式” 的國際法律人才培養理念為“社會資源協同創新式”的國際法律人才培養理念。結合學校行業特色優勢,多措并舉促使法學學科和校內其他優勢學科的協同創新、校際間的協同創新、學校與法律實務部門的協同創新以及國際間的產學研協同創新。將法科研究生國際化培養的改革與發展放在世界經濟發展的全球化背景中進行考察。在學科發展和組織管理方面,樹立文理兼顧的平衡發展理念,促使法科研究生教育發展與行業特色型大學整體國際化發展戰略協調一致。

        2.培養方案應統籌學科基礎和行業特色

        考慮到國內法科研究生培養的專門性和培養的連續性,應建立本碩連讀、碩博連讀和中外合作培養等多層次、立體、交叉的復合型培養方案。全面重視國際法律人才的能力培養,廓清涉外法律人才的培養規格,包括運用外語從事法律服務的能力、對國際法或外國法知識的理解和運用能力、國際政治經濟形勢綜合分析和判斷能力以及獨特的跨文化溝通交流的邏輯思維能力。根據培養規格和目標,設置國際法課程模塊體系。在此基礎上,突出行業特色和學校優勢,增加與特色法學學科相關的交叉課程。此外,靈活設置課程的學時,便于海外教授學者來校從事短期的學術交流授課。

        3.師資國際化建設應堅持優化存量與增量

        一是加強海內外高層次人才引進力度,實行三軌制,即雙院長制、雙系主任制、雙導師制。申言之,有條件的實行校內外、海內外的院長制、系主任制、雙導師制。校內或海外的院長、系主任、導師負責研究生日常的教育管理、學業指導,校外或海外的院長、系主任、導師屬于名譽院長、系主任、導師。二是助推年輕教師海外經歷化。通過海外訪學、短期培訓等方式,開拓教師的國際視野。鼓勵支持部分教師開設雙語課程,并為教師開展雙語課程教學提供教學發展機會。三是面向全球公開招聘課程教師。海外學者來校授課按照規范的教學流程展開,從選題、教學大綱、教學素材、目的設置、教學考評等環節讓國際學者直接參與到研究生的課程教學中。

        4.教學內容和教學方式的多元化

        以課程為單位引進國際上最新教材及參考資料,選擇適合教學實際需求的外文原版教材,注重跨文化交流溝通和實務技能的培養。傳統專業課程融入比較法、外國法的前沿知識和論點。根據循序漸進的原則,探索多樣化的教學模式。通過授課與研討相結合、中外研究生合班授課、國內外教授聯合授課等多種教學模式,有效培養研究生的英文思維習慣。加強國際法模擬法庭、國際商事仲裁、法律診所為代表的實驗教學,運用案例教學法,訓練文書寫作能力、語言表達能力。

        5.培養對象的國際化堅持“引進來”和“走出去”相結合

        在行業型大學與政法院校之間、大學與企業之間、大學與科研機構之間合作搭建大學聯盟平臺。聯盟形式可以采取:合作辦學、共建實習基地、相互接收短期實習留學研究生、實現教學科研資源的共享、學分互換互認等。一是招收海外留學生。通過特色法學學科與優勢學科的協同形成高質量的科研成果,吸引海外留學生來校留學。二是派遣本國學生到國外留學。通過行業型大學聯盟的平臺,為研究生創造出國出境學習的機會,大力推進與國外高校聯合開辦學位課程,探索開展學位和雙學位課程合作項目,積極開展師生交換、聯合辦學、學術合作等。

        6.培養質量評估保障應堅持標準化和動態化相結合

        法科研究生國際化培養目前國內尚未有統一的教育質量評估標準體系。應當針對法科研究生國際化培養的特殊要求,設計專門的評估體系和評估標準,定期進行質量評估,以便日后調整培養方案。在宏觀的法學學科所在的二級學院的教育管理層面,可以選擇師資隊伍、雙語教學、教材圖書、學生活動、專業方向、畢業去向等領域,建立內部標準化的法科研究生國際化培養模式的教育管理體系。在微觀的人才培養層面,評估標準的制定應由涉外法律實務專家和國家政府涉外部門的負責人來參與,在與學科點評估硬指標相對接的基礎上,充分考慮培養單位的辦學優勢、學科積淀、科研成果、行業特色,力求評估標準的科學性和可操作性。具體評估的流程可以采取由培養單位自行確立評估標準進行自評估,將評估結果上報教育主管部門。由教育主管部門組織業內專家進行評估。培養單位根據評估結果,進行優化整改。

        參考文獻

        篇4

        英美法系國家的法學教育模式

        英美法系國家的法學教育模式,基本使用“案例教學法”。“案例教學法”主要通過引導學生之間對法律問題的辯論,逐漸的發現各自的錯誤,進而達到對法學問題認識深刻,并提高法學思維和法學素養的目的。在英美法系國家,法學專業學生主要通過學習上訴法院裁決編寫的案例教科書來提高自身的法學素養和技能。案例教學法的特點是,學生主要通過學習和研究大量的司法案例來研究法律的基本知識和基本精神。英美法系法學院的教師大多由具備多年司法經驗和實踐的法官和律師擔任,這樣他們在傳授學生法律知識的時候,能夠做到法律知識和司法實踐的有效結合,真正培養學生的法律分析能力和應用能力,對學生的法律職業能力的提升具有重要作用。但是英美法系案例教學也存在一些弊端,由于司法判例不能囊括所有的法律問題和法律知識,因此這種教學方法不能使得學生系統地掌握法律的知識體系。

        大陸法系國家的法學教育模式

        大陸法系的法學教育模式,采取課堂講授和課外課程討論的學習,學生不僅要在大學校園里學習書本上的法律,通過系統的科班教育,掌握法律的基本原理、基本體系和基本原則;還要到司法、行政部門去練習運用法律的能力,并且最終檢測學生學習成績是否合格考試,不是由大學教授而是法官、高級行政官員主持的。大陸法系國家注重對法學理論和原理的研究,實踐以理論知識的掌握為基礎,在理論知識的基礎上展開。

        建構我國實踐性法學教育模式的建議

        我國傳統的法學教育在教育體制、教育方式與培養目標與英美法系國家有顯著區別,不可能照搬西方國家的“判例教學法”,也不可能完全照搬大陸法系的職業教育模式。在當前依法治國的大背景下,我國社會對法學人才越來越缺乏,我國法學教育模式的改革也勢在必得。

        1.提高教師使用案例教學的能力和水準

        案例教學要求法學教師具有掌握司法案例的能力和水平,能夠根據法學問題和社會發展選擇具有“典型性”和“針對性”的案例,從而適合法學教學內容的需要。另外,在法學講授的課堂上,法學教師在運用案例教學的時候,要具有掌控和引導學生對案例產生興趣的能力,能夠激發學生對司法案例分析和探究的興趣和積極性,提高學生掌握運用法律原理,分析和解決實際案例的能力。

        2.重視法學模擬教學的推廣和使用

        “法律的生命力始終不是邏輯,而是實踐”。法律如果制定出來不出執行,不去規制社會經濟秩序,保障社會權利,那么法律就會成為“死法”。因此,在法學教學中,要注重將死板的法律教活,這樣法學模擬教學便應要求而受到廣大法學教師的應用。因此,重視法學模擬教學,具體可以利用模擬法庭、庭審觀摩等形式使學生置身于模擬和現實的訴訟活動,使得學生真正體驗訴訟主體的角色和訴訟程序,進而掌握和理解模擬過程體現的法律精神和法律原理。

        篇5

        關鍵詞:國際商法;課程教學;研究與改革

        在世界經濟一體化的背景下,國際金融、貿易、投資各領域的發展突飛猛進。在這一過程中,國際商法對各種紛繁復雜的國際商事組織和交易關系起到了重要的調整作用。由此可見,國際商法課程對于我國高校本科國際經貿專業人才培養的重要性。

        一、國際商法課程性質和目的

        國際商法課程屬于我國高校本科國際經濟與貿易專業主干課,在人才培養方案中處于重要地位。該課程主要研究關于國際商事組織形式、跨國投資、合同、國際貨物買賣、國際貨物運輸和保險、國際支付、國際商事仲裁等方面的各種法律規范。

        二、目前我國高校本科國際商法課程教學存在的問題

        (一)教學模式比較單調。

        對于國際商法課程的教學,大部分高校都是采用教師向學生單向知識傳遞的方式,學生往往是被動接受知識,缺乏參與課堂教學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師生之間很難產生教學互動。學生通過這種教學模式所掌握的知識既不深刻也不牢固,教師也難以把握學生學習任務的完成情況,就不能及時地調節教學節奏的快慢和內容的深淺。

        (二)教學語言種類單一。

        國際商法的涉外性和國際性決定了學生當前的學習和未來知識的運用都將面對多語言環境。但當前我國相當一部分高校本科國際商法課程僅采用中文教學,從長遠來看對學生學習和專業建設都是不利的。我們要培養熟悉多語言環境下處理國際商業問題的專門人才,只有這樣的人才能游刃有余地處理各種問題。

        (三)教學過程重理論、輕實踐。

        國際商法是一門應用性很強的學科,需要學生能夠既有扎實的理論功底,又能夠運用所學知識分析、解決實際問題。但是,目前我國相當一部分高校本科國際商法課程無論是學時分配,還是教學內容都過于傾向理論知識的傳授,而對學生的實踐能力的培養重視程度不足。

        (四)學生商法基礎知識薄弱。

        要打下深厚的商事法律知識根基,學生應該經過國際法學、民商法學、法理等相關課程的培養。由于國際商法課程主要向財經類專業學生開設,而財經類專業學生先修過的商事法律相關課程十分有限,這使學生在學習國際商法課程的過程中感到對相關知識十分陌生、難以理解。

        三、本科國際商法課程教學改革措施

        (一)通過豐富的教學方式促進師生互動。

        除了課堂講授而外,教師還可以將師生相互問答、小組辯論和討論、案例分析、模擬法庭和模擬仲裁庭以及多媒體教學等多種方式應用到國際商法課程教學過程中。多樣化的教學方式可以啟迪學生思維,鍛煉學生的表達能力和團隊合作能力并且能夠使學生學有所獲、學以致用。同時,教師通過師生互動環節能夠及時地了解學生在學習過程中遇到的困惑,進而合理安排備課和教學,為學生答疑解惑。另外,教師還可以指導學生利用互聯網資源,及時掌握學科前沿知識。

        (二)在條件成熟的高校積極推進本科國際商法課程的雙語教學。

        師資力量和學生外語基礎是實施雙語教學(通常為中英雙語教學)的兩大主要條件。要順利開展國際商法課程雙語教學,首先應重視對雙語師資的培養,如安排教師參加國內外的雙語教學培訓或進修,與國內外商事組織合作交流;然后要重視對學生外語水平的提高,使他們真正能消化、吸收、理解雙語課程內容。另外,在國際商法課程雙語教學過程中,還應該重視選用合適的雙語教材。

        (三)強化實踐教學環節。

        在本科國際經濟與貿易專業的人才培養方案中應適當增加國際商法課程的實踐或實驗課時。實踐教學環節的內容可以包括案例分析、模擬法庭和模擬仲裁庭、社會實踐。在案例分析教學過程中,教師應當選取具有典型性和新穎性的國際商事法律關系實際案例,指導學生運用所學的國際商法理論知識對其進行分析。在模擬法庭和模擬仲裁庭教學過程中,由學生模擬審判員、律師、原被告、仲裁員,通過親身體驗了解審判程序和仲裁程序,并且使所學知識得到鞏固。高校還應該加強與國內外商事組織的合作,為學生提供社會實踐機會。

        (四)強化學生商法基礎知識。

        高校可以為學生學習國際商法課程開設相關先修課程,如國際法學、民商法學、法理等。學生在具備了深厚的商法基礎知識功底后,在學習國際商法課程的過程中才能融會貫通、得心應手。國際商法是一門交叉學科,學生只有既掌握國際貿易規則慣例,又掌握各種商事法律,才能對該學科有全面的理解,才能學好國際商法這門課程。

        (五)采用綜合性的考核方式。

        可以在保留期末閉卷考試的基礎上,增加小組討論、案例分析、論文撰寫等考核方式。綜合性的考核方式可以充分調動學生學習的積極性,是對學生理論知識掌握情況和實踐能力應用情況的全面檢驗。

        四、結束語

        國際商法課程作為我國高校本科國際經濟與貿易專業主干課,對于我國高層次外貿人才的培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因此,國際商法課程教學的研究與改革應該得到我國各個高校的充分重視。鑒于國際商法是一門應用性很強的學科,教師在教學改革和創新過程中,應特別重視培養學生理論聯系實際的能力。國際商法課程教學質量的提高,需要教師從理論教學環節、實踐教學環節、作業批改環節、考核評分環節等各個方面全方位深入改善。與此同時,要深刻認識到任何教學成效的取得都是師生共同努力的結果,提高學生學習興趣,改善學生學習風氣也需要得到重視和關注。國際商法課程的教學要求師生具有國際視野,我國各個高校應加強與國際商事組織的合作,為師生提供親歷國際商事法律事務的機會。

        作者:楊蜜 單位:重慶三峽學院財經學院

        參考文獻:

        [1]高然.國際商法雙語教學探析[J].中國市場,2011(44):179+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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