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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民法律意識精選(五篇)

        發布時間:2023-10-10 17:15:18

        序言:作為思想的載體和知識的探索者,寫作是一種獨特的藝術,我們為您準備了不同風格的5篇公民法律意識,期待它們能激發您的靈感。

        篇1

        關鍵詞:法律意識;公民;生成;社會意識

        中圖分類號:D920.1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2589(2012)07-0117-02

        一、法律意識的概念分析

        對一種事物或者現象的研究一般從其概念入手,分析其內涵本質及與其他概念的界限,以構建邏輯的合理性,也為學術的交流探討提供一個共同的平臺。

        法律意識作為社會意識的一種,是人們對法的情感、理性、意志和信念等各種心理要素的有機綜合體,受文化等多種因素影響,并最終決定于社會的經濟基礎。關于法律意識的概念,《中國大百科全書?法學》卷是這樣分析的:“人們對于法(特別是現行法)和有關法律現象的觀點和態度的總稱,它表現為探索法律現象的各種學說,對現行法律的評價和解釋,人們的法律動機(法律要求),對自己權利和義務的認識(法律感),對法、法律制度的了解、掌握、運用的程度(法律知識)以及對行為是否合法的評價等。”我國學者對法律意識概念的界定各有自己獨到的分析,在沈宗靈教授主編的《法理學》中,對法律意識是這樣界定的:“法律意識是社會意識的一種特殊形式,是人們關于法律現象的思想、觀點、知識和心理的總稱”[1]。張文顯教授在其主編的《法的一般理論》中寫道:“法意識是與群體或個體(個性)心理特征相連的、人們關于法現象的認知、情緒和意志的總和,法意識是一種特殊的社會意識,是法現象的特殊組成部分。”[2]劉金國和舒國瀅教授主編的《法理學教科書》對法律意識概念的表述更為具體:“它包括人們對法的本質和作用的看法,對現行法規的理解、要求和態度,對社會成員的法律權利和義務的看法以及人們的行為是否合法的評價。同時還包括人們法律知識的多少和法律水平的高低。”[3]

        由此可知,法律意識是一個內容十分復雜、外延及其廣泛的法律現象,法律意識所體現的是社會主體對法律現象主觀的心理感受和認知狀況,是人們對法的各種心理要素的綜合體。法律意識有其豐富的內涵:

        第一,法律意識是一種特殊的社會意識,是一般社會主體對“法”這種社會現象的主觀把握。所謂社會意識,指的是人們對各種社會現象的本質、結構、功能和價值的認識、態度、情感等主觀反映。法意識是社會意識的一種,是人們對“法”這種特殊的社會現象的情感、認知、態度、信念等各種心理因素的總和。

        第二,法律意識受到社會各種因素的影響,最終由社會物質條件決定。馬克思在其經典論著《序言》中指出:“物質生活的生產方式制約著整個社會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過程。不是人們的意識決定人們的存在,相反,是人們的社會存在決定人們的意識。”社會主體的主觀意識都由物質生活的生產方式制約并決定,作為社會意識一種的法律意識自然也不例外。當然,社會意識同樣受到其他因素的影響,一個國家的政治模式、權力運行機制深刻影響著法律在整個社會調整體系中的地位,法律的功能、價值取向以及法律調整的社會效果,也直接決定著法律意識。與此同時,社會主體的一般法律意識也反作用于整個社會的民主和法治進程。

        第三,法律意識具有多樣性和統一性的特征。由于個體的經歷,人格品質等對法律意識的形成有重要影響,因而法律意識具有個體性,這使法律意識在整個社會中呈現多樣性的特征。同時,不同主體相同的社會生活背景,類似的法律實踐經歷以及共同的利益需求,使法律意識在一定的范圍內或在一定的時期內有同一性和一致性。

        二、公民法律意識的生成

        (一)公民法律意識生成的途徑

        簡單地說,公民的法律意識生成,主要有三種途徑,即內生型、外生型和混合型。舉例來講,歐洲現代法律意識的生成便是內生型。經過漫長而黑暗的中世紀,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歐洲迎來了文藝復興和啟蒙運動的洗禮,工業革命帶動生產力飛速發展,市民社會與國家分立,現代法律意識隨著市場經濟應運而生。西方社會的法律意識是其社會經濟發展的結果,是內生型,正如哈耶克所說,是西方社會“自生自發”[4]的演化結果。相反,中國近代之始的現代法律運動則是典型的外生型。1840年,爆發,西方列強用炮艦打開了中國的國門,打破了國人天朝永固的夢想。一批有志之士開始認清形勢,拯救國家于危亡,他們積極學習西方的先進思想,西方法律思潮涌入中國。由此可見,近代中國法律意識產生之初,是在內憂外患不得不變的情況下,學習西方的結果。20世紀末,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市場經濟浪潮驚濤拍岸,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法律意識應運而生,與此同時,政府主導型的現在法治進程并未改變,國家通過引進、學習制定了大量的法律法規以推進市場經濟建設,現代法治與傳統法律文化的沖突此起彼伏。改革開放以后,我國公民法律意識的生成便是混合型,既有社會發展的內生需要,又有交流學習的引進。

        (二)我國公民法律意識的生成

        改革開放以來,隨著法治國家建設的日益推進,我國公民的現代法律意識逐漸生成,民主和法治不斷發展。同時,與改革開放相伴的是劇烈的社會轉型,社會轉型的過程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利益重新分配的過程,其中的矛盾和沖突必不可少。我們要以此為契機,積極推進民主法治的建設,促進公民現代法律意識的生成,為社會主義法治建設添磚加瓦。

        第一,應樹立法律至上的理念,建立公民對法律的依賴感。我國公民法律意識的生成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民主政治密不可分,是社會主義法治的基本要求。現代法治是法律的統治,“它要求法律的權威高于任何個人的權威,法律是治理國家的基本手段;要求法律適用上一律平等,堅決排斥法律之外的任何特權;要求通過法律機制促進公民的權利,并且要創造一個正常的社會生活條件,使個人的合法愿望和尊嚴能夠在這些條件下得以實現。”[7]法律至上是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基本要求,表明法律在整個社會調整體系中處于最高地位,是評價主體合法性唯一也是最終的標準。為了實現社會正義、秩序等價值,宗教、道德、法律等調整手段在各自領域中發揮著不同的作用,而法律至上意味著法律是眾多調整手段中最重要的也是最后的評價標準。法律至上意味著任何人都要服從于法律的權威,任何組織和個人都要在法律規定的框架內活動,權力必須通過法律的形式賦予,由法定的程序加以制約,任何組織和個人超越法律的行為都必須承擔責任。如此這般,法律的權威才能樹立,公民習慣于用法律的手段解決問題,現代法治的法律意識才能逐步生成。

        第二,應當制定良好的法律,這是公民信任法律,樹立法律正義感的基礎。早在兩千多年前,西方先哲亞里士多德就提出:“法治應該包含兩重意義:已成立的法律獲得普遍的服從,而大家所服從的法律又應該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6]僅僅依靠強制力的后盾,法律不可能得到良好的實施,民眾對法律的信仰更無從建立。只有建立起符合市場經濟發展的,保障公民基本權利的良好法度,公民才能真心地認同法律,信仰法律,從而樹立對法律的正義感。“從內心深處產生積極的法律認同感,產生對法律的全面拜從的思想感情。只有這樣,才能在法律意識的現代化過程中形成以理性自律為基礎的法律激情,以激情的理性作為遵守和運用法律的直接心理基礎,進而形成理性認識和情感體驗相統一的現代法律意識。”[7]

        第三,促進司法公正,以培養公民對法律的信任。公正是司法的靈魂。對于普通公民,司法活動與生活的聯系更為緊密。司法不公導致的最直接的后果就是公民對法律失去信心,不再信任法律,從而尋求其他手段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這無疑是法治社會的巨大阻礙。“司法是正義的守護神,對司法績效的評價只能以正義為標準,或者正義為先。一旦義利倒置或者以利滅義,司法就會迷失自我,異變為功利的機器。”[8]推動司法體制改革,增強法官獨立性,加強監督,杜絕司法腐敗,是社會主義法治建設過程中必須做的事。

        第四,持續推進普法教育,這是塑造公民法律意識的重要途徑。普法工作開展二十余年,取得了可喜的成就,公民法律意識得到普遍的提高,權利意識日益增強。但是,受傳統文化、地域發展不平衡等因素的影響,普法教育工作仍然任重而道遠。比如在厭訟的法律心理長期影響下,我國公民普遍厭訴,有時寧愿放棄自己的權利,壓抑自己的合理需求,追求一種“和為貴”。受人治傳統的影響,民眾更愿意相信權力而不是法律,遇到問題先尋求“關系”,而不是依法辦事。我國地域廣闊,經濟發展不平衡,城鄉分化嚴重,這使我國公民法律意識的發展也呈現不均衡的特點。針對這些問題,我們應加大對普法教育工作的投入,加強普法工作隊伍的培養建設,有針對性有重點地實施普法教育工作。在具體工作中注重實效,避免形式主義,讓普法工作對我國公民法律意識的提高,對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建設起到切實有效的推動作用。

        三、結語

        沒有與現代法律制度相適應的社會主體法律意識的支撐,法治社會的理想將永遠可望而不可即。為此,學者對法律意識的概念、特征、法律意識的生成模式和途徑進行了積極的研究探討,筆者在此基礎上也提出了自己膚淺的見解,以期為法治社會的建設作出哪怕是一絲一毫的貢獻,推動法治,任重而道遠,需要我們齊心協力,共同努力。

        參考文獻:

        [1]沈宗靈.法理學[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234-236.

        [2]張文顯.法的一般理論[M].沈陽:遼寧大學出版社,1988:233.

        [3]劉金國,舒國瀅.法理學教科書[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468.

        [4]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M].鄧正來,譯.北京: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1997.

        [5]公丕祥.當代中國的法律革命[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477.

        [6]亞里士多德.政治學[M].北京:商務印書館,1965:199.

        篇2

        關鍵詞: 法律意識;公民;普及

        Abstract: It is now legal awareness of citizens in continuous improvement, especially in maintaining awareness of their rights continues to strengthen, and it has become a kind of intuition. However, not only to claim their rights away to weaken or dilute the sense of responsibility and obligations of consciousness, through the cultivation of practical legal awareness to enhance citizens' legal literacy.Key words: awareness of the law; citizens; popularity of

        法律意識的培養不是簡單的對法律制度的記憶,而是需要融入思想政治教育本身,達及人的內心、嵌入人的觀念、形成人的信仰的;法制教育不是一堂課或幾次講座就能實現教育目的的,它更需要貫穿始終、潛移默化地隱形培養,即達到“潤物細無聲,隨風潛入夜”的效果。法律意識作為在對現行法律和法律現象的感知、理解、心理體驗和價值評價等各種意識現象的總和下,表現在人們對法的本質和功能的看法、對現行法律的要求和態度、對法律適用的評價、對各種法律行為的理解、對自己權利義務的認識等等,是法律觀點和法律觀念的合稱。現在公民的法律意識在不斷提高,尤其是維護自身權利的意識不斷加強,已成為了一種直覺,但是,法律意識也是一種全面意識,你不能只要求自己的權利,而去削弱或淡化你的責任意識、義務意識,這是現實中存在的一個問題,法律意識,就是對法律的忠誠、信仰,人們信仰法律和法律所建立的規則。

        一、法律意識在社會中的作用。

        法律意識對于人們的任何行為都會起到極其重要的作用的。但是對于不同的主體,其法律行為外化的方式則是不同的,也就是說法律意識在不同的群體中起著不同的作用。

        首先,法律意識有預測的作用。我們知道,法律規范一般都包括假定、處理和制裁三個要素,那么法律意識制定了立法者如何去假定可能出現的問題;同時決定了如果出現了這種問題應如何處理即立法的價值取向;如果行為人的行為偏離了這一價值取向則又如何制裁。比如罪刑法定原則的確立,使立法機關必然要在嚴重危害社會行為發生之前在法律中加以規定,以免使危害社會的人不能受到法律的制裁。其次,法律意識對執法者正確評價行為人的行為起了重要作用。不同的執法者對于同一個案件的認識以及同一個法律規定的認識可能不同,這些都是由于執法者的法律意識不同造成的。第三,法律意識影響著人們的訴訟觀念。法律意識好的人會認為訴訟是保護權益的最有效手段,而法律意識不好的人則會認為“好人不為訟”,“屈死不打官司”。

        二、影響公民的法律意識的因素。

        傳統文化對制度和現實的影響,是利益沖突因素的影響。除了傳統文化中非理性和非人性因素的影響外,制度和現實因素的影響十分重大。首先是在人們心目中的法律、書本上的法律、文字上的法律和他本身經歷的法律之間有時會有碰撞與沖突,這是一個普遍的現象。目前,我國正處在社會轉型時期,法律與制度之間、與改革開放之間的協調問題,是一個很大的問題,他們之間存在一個磨合的問題,有著不同程度、不同范圍的沖突。第二,法律制度設計,不僅形式,還應該有符合實質的公平與正義。在這方面,我國還有很長的路要走。整個法律制度的設計,包括其他制度,應該反映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如果法律制度不能反映公平與正義,不能反映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社會就會出現深層次的問題。甚至會起到一種相反的作用,在法律制度的設計上,應該考慮到公平和正義的原理。第三,法制建設在規范公共權利方面應當做一些改進。在現實生活中,不少情況就暴露出現行財政制度對我們法制建設有很大的影響。比如說法院獨立行使權力,但法院的錢是財政給的。當一個執法人員在執法時遇到有利害關系的情形他應當回避,但是當一個部門在執法時有利害關系時就可以不回避。許可審批要收費,年檢審核要收費,罰款要下達指標,警察拖車成為了有償執法,等等,這些現狀,既便管住了一個小的不合理,卻容忍了一個大的不合理。

        三、培養公民法律意識的主要途徑。

        法律意識作為現代法治精神的內核,其形成和發展既可呈現為一個自然歷史的過程,也可以是人們有意識地選擇和培育的結果。在我國這樣一個典型的主要依靠政府推進實現法治的國家,要培植法律意識,使全體公民牢固樹立對法律的信仰。隨著我國國民教育和素質的普及提高和普法教育的深入發展,對全體社會成員要全面進行更深層面的法律意識教育。要使每個社會成員都懂得現代社會的各個領域,必須依法行為。強化民主與法制、依法治國的法律宣傳機制,通過各種渠道和各種形式傳播于全社會。要經常不斷地運用各種典型實例,有選擇地借鑒國外有益的實例,向社會各個角落進行傳播,使每個社會成員的法律意識升華于這種法治氛圍之中。要在加強基層民主自治體制建設的同時,大力發展獨立于政府及其它權力機關的社會中介組織,努力建成一個健康發展的公民社會,使公民在自治中培養民主意識和責任意識。英國著名歷史學家湯因比在對古希臘羅馬法治精神起源的考察之后,得出的一個重要結論就是,建立了自由、平等、契約的新格局,從而孕育和催化了人們對法律神圣、法律至上的精神追求。

        四、 共同努力普及法律常識。

        首先,完善我們的法律援助體系,提高法律工作者的素質,使碰到法律問題的老百姓能夠方便有效地獲得法律援助,這樣老百姓能在得到法律援助的同時獲得相應的法律常識。其次,各新聞媒體在加大法律宣傳工作的同時,要適當考慮大眾化問題,要吸引民眾的目光,如果太過專業化恐怕還是不能達到法律宣傳的目的,今日說法等節目都是比較好的節目貼近百姓生活,希望能充分發揮這些節目的作用。再次,希望演藝圈能多產出一些國產法律類影片,電影的影響力往往比刻意的宣傳要有效得多,希望能打造一些高質量的法律影片來刷新我國民眾的法律觀念,喚醒民眾的法律意識。最后,建議我們現在的中小學都應該開設法律課程,其內容應該是實用且貼近生活的,比如有關刑法、民法、婚姻法、繼承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有關內容,可以以案例形式把有關法律理念零零碎碎地慢慢傳授給他們。不能把法律課程只作為大學生的必修課,法律課程也應該納入中小學生的必修課程之中,甚至要作為中考高考的內容之一,讓大家充分重視法律。大學才開設法律課程太晚了,要讓孩子從小樹立起法律意識,這是普法比較有效的途徑之一,希望在社會各界的共同努力下,共同提高我們社會的民眾法律意識。

        前蘇聯教育家蘇霍姆林斯基曾經說過,“教育的目的是為了達到自我教育的境界”。對法律的遵守是思想的外在表現形式,信仰法律、擁有良好的法律意識,自覺地守法、用法、護法才是法律意識培養的重點與目標。

        篇3

        社會運行之中,公民被看成根本的要素,公民推動著各時段的社會進展。現代社會有著凸顯的法治特性,法規被看成依循的主體規范。隨著社會進展,法治漸漸完善,公民獲取了這樣的益處[1]。但與此同時,平日行為應被調控在準許的范疇內,不可超越法規。若要長治久安,就要著力去創設最為完備的法規體系,培育法治的必備意識。

        一、認知進展的現狀

        社會進展之中,若要構建最為優良的法規體系,并不是簡單的。生成法治社會,社會之內的主體都應接納這一認知,樹立法規意識。我國擁有著龐大人口數目,培育出全民擁有的這種認識,會是更艱難的。社會在建設中,一直都應注重去創設適宜的法治氛圍,培育公民意識。從現有狀態看,法律意識的培育狀態如下:

        1.舊的認知仍占有位置

        很長時段以來,法制建設凸顯了快速進展的態勢。依循社會主義特有的法制機理,塑造并培育優良的這種新認識。日常生活之中,也更為注重這樣的培育。但現實生活中,非法律這樣的認知仍占有偏大的比值,沒能予以根除。公民擁有著的法治認知顯現了片面的弊病,有著科學因素,也含有并不科學的多重成分。面對法律事件,很多人仍沒能給出最為適宜的認知[2]。

        法規是外在的,它顯出了外在范疇的約束價值,歸屬外在規范。從客觀視角看,外部范疇的這種助推力并非完全吻合了主體的認知。為此,傳統觀念仍沒能被除去,仍舊占有地位。

        2.認知逐漸被深化

        從總體上看,公民傾向于肯定構建起來的現有法規體系,總體態度積極。精神文明延展的歷程中,法治應被設定成必備的根基。觀念漸漸深化,多數公民都接納并認同了這一法規體系,持有肯定心態。公民的心目中,法律應能占有凸顯的主導位置,平日行為都應依循法規予以進行。針對法律問題,設定出來的評價也融匯著理性要素。從概要來看,公民還是認同法治的。

        3.部門法沒能平衡進展

        各個的部門法,它們關聯著的法律認知并沒能平衡進展。例如:憲法這一根本大法被設定成其他部門法依循的根基,是根本的法規。在法律體系內,憲法占有本源的位置,顯現關鍵地位。然而,相比其他法規,公民并沒能真正明晰憲法的一切內涵,認知反而較低。

        從細分出來的部門法看,針對刑法類別,公民顯現出來的認知更為強烈。一旦談及刑法,則會聯想到被判處某一刑罰,或者觸犯刑律[3]。相比來看,民商法覆蓋著的范疇更為廣泛,但公民卻沒能完全去接納它們;對于自身權益,沒能充分予以保護。

        二、摸索適宜的培養途徑

        生成法治社會,不僅要擬定最適宜的法規框架,還要培育出對應著的意識。唯有增加認識,公民才會守法、自覺運用法規。促進文明提升,就要側重去培育更為根本的認知基礎。從多視角來看,法治社會都緊密關聯著公民的意識。培育法律意識,就要經由如下的途徑:

        1.尊重本源的市場規則

        培育法治認知,不可脫離新時段內的市場經濟。市場經濟態勢下,公民才會延展固有的主體認識、權利及職責認識。市場經濟密切銜接著法治,唯有自覺予以轉變,法治才會被看成認知的根基,助推社會進步。在全社會范疇內,形成法治氛圍。

        例如:市場進展之中,促進政企分離。政府調配平日的經濟,應采納法規的途徑來調整,不可直接干涉。與此同時,經濟權力應被變更為法規。唯有在限度內,才可履行職權。這樣做,延展了法治應有的內涵,弘揚法治精神。現代社會中,人們更為注重本體的權益,關心社會秩序。市場背景之下,法規扮演著的角色日漸重要,成分必要部分。自覺接納法律,運用法規來維權,這種認知也應隨之強化。

        2.塑造更為平等的總氛圍

        法治意識不斷遞增,但若缺失了外在范疇的平等氛圍,也很難去生成。創設出來的司法氛圍凸顯了必要價值,是不可忽視的。司法有著公開及權威這樣的特性,公平即為靈魂。從生成根基看,司法調節了多樣的平日糾紛,側重維護權益,它被劃歸為最后防線。培育法治認知、提升這種意識,都要側重去變更偏舊的教育機理,讓公民快速去接納現代時段內的新意識。適應法治氛圍,接納民主及文明[4]。

        塑造平等氛圍,協助公民來確認最適宜的心態,注重法規傳授。這樣做,增添了法律范疇的根本常識,鍛煉法治思維。公民要明晰現有的法規架構、深入解析法規,拓展接納教育的范疇。

        3.民主政治的必要位置

        完善民主政治、創設民主氛圍,都影響著法律認知的提升。依循民主政治,公民擁有著參政、表述自身見解這樣的必要機會。公民應被看成主體,自主參政議政。在參政過程中,公民應能明晰自身的職責,激發了責任心,激發創造熱情。民主氛圍之內,擬定任一決策都應經由參政,符合民主流程。培育這種認識,不可脫離更廣范疇的法規保障。

        此外,還要延展日常的宣傳范疇,切實宣傳法規。提快民主政治的進展速率,就要拓展宣傳,讓公民都能接納法律,認真遵循法規,不去為了某一利益而違背法規,樹立優良的守法認識[5]。

        篇4

        關鍵詞:農民工法律知識勞動力轉移法制教育

        農村勞動力轉移中農民工面臨的環境分析

        (一)農民工轉移前后面臨不同的制度環境

        由于城鄉二元社會的分割和對立,農民工在轉移前,長期生活在相對封閉的農村社會環境中。他們沿襲傳統社會靠地域范圍內的相關主體對風俗、道德、習慣、禮制、規約等非正式制度的普遍認可,靠宗法、血緣、情感、心理認同及社會輿論來維持和調控社會關系,基本不依賴或者較少依賴政府所提供的正式制度。這導致農民對國家正式法律制度掌握不夠,法律知識欠缺,輕法、畏法、無訴意識還在很大的范圍內盛行。而城市發展長期得到正式制度的傾斜,工業化、現代化、市場化的過程實際上就是法制化的過程,市民主動地學習法律并自覺地運用法律規范調節社會關系已經成為客觀事實。城鄉分割的這種制度安排,使農村勞動力在轉移后面臨截然不同的社會環境,迫切需要對法律“補課”,以適應轉移后的環境,迅速融入市場經濟的大潮。

        (二)農民工轉移前后面對不同的經濟環境

        主動接觸、自覺學習是增加法律知識、提高法律意識的根本途徑。而主動接觸的前提是人們對法律的需求,尤其是保護其經濟利益的需求。農民工在轉移前,長期從事農業生產活動,市場化程度低,經濟關系簡單,基本不需要或者很少需要國家法律制度來調節、保障其利益,農民就沒有主動學習法律的動力。轉移后,農民工一下投入了市場經濟的洪流,市場經濟本身就是法制經濟,市場規則由法律規范來保障和調節。經濟環境的變化,凸顯出農民工法律知識缺乏,外在的市場壓力和農民工迫切轉移的內在動力相結合提升了農民工增強法律意識的愿望。

        (三)農民工轉移時面臨的工作環境

        農民工工作不穩定,經常在城市和農村中徘徊流動。即使轉移順利,也可能在各個不同的城市之間奔波,工作不固定。而且他們數量龐大,年齡差異大,文化素質偏低,分布行業廣、工作時間長、勞動強度相對較大,沒有固定的休息時間。這種特點使勞動力流出地在普法教育時很難對他們進行集中的教育,流入地又因為流動性太強難以保證參與率。這種兩難境地,常使對農民工的普法宣傳流于形式,難以落到實處,形成農民工普法的盲點和真空地帶。

        “公民的法律知識是現代法律觀念的物質基礎,它使得人們對法的性質、價值、功能和作用有一個科學的、正確的認識,并以此作為公眾自覺守法、護法的知識基礎”。通過法制宣傳和教育,有助于增加農民的法律知識,提高其法律水平,增強其對法律的認同和信仰,達到自覺地遵守法律、運用法律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促進勞動力轉移的目的。

        農民工法律知識缺乏影響農村勞動力轉移問題

        (一)影響到農村勞動力能否順利轉移

        由于法律知識缺乏,農民外出務工經商時,還是首先依賴于親戚、朋友、熟人,信任情感化、倫理化與道德化建立人與人之間的社會關系。因為這種信任,農民在求職時對介紹人、職業中介和招聘單位減少了警惕,放棄了招聘資格、招聘手續等方面必要的法律審查。結果不斷有農民遭遇虛假招工、非法招工,輕者以報名費、工作押金、保證金等方式被騙財騙物,嚴重的甚至人身安全都受到傷害。這使外出務工經商的農民產生巨大的疑慮,嚴重阻礙了勞動力的正常轉移。

        (二)影響勞動合同簽訂和勞動權利和義務的履行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對于農民工來說,勞動合同不過是一紙文書,可有可無,找到工作意味著有活干,就可以賺到錢,而不問及由什么來界定他們在工作中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誰來保障他們的工資和勞動的基本權益。由于沒有簽訂合同,沒有在合同中具體詳細地規定農民工各種權益的行使方式、時間、違約責任等條件,結果,侵犯農民工權益的事情屢屢發生。

        (三)影響轉移后的生活狀況

        法律知識缺乏,使得農民工的報酬還經常被克扣、拖欠。國家統計局服務業調查中心2006年調查顯示,農民工被克扣過報酬的,占被調查農民工總數的兩成、被拖欠過報酬的占被調查農民工數的兩成。

        農民工不清楚相關法規,在簽訂勞動合同時也沒有約定具體的支付方式,結果常被拖欠工資,使農民工生活陷于困境,也波及其家人的基本生活,為討薪采取極端方式也屢屢發生。打工難,討薪更難,成為農民工的心聲,成為阻礙農村勞動力順利、持續轉移的重要因素。

        農民工法律知識缺乏,使農民工勞動時間過長,身心健康受到嚴重傷害。我國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長時間超負荷的勞動使其長期處于緊張狀態,極大地損害了農民工的身心健康,同時減少了農民工進修培訓的時間,使其文化素質和勞動技能難以得到提高,長期停留在重活、臟活、累活、難活、險活的范圍之內。

        農民工法律知識缺乏,使農民工生產和生活安全無保證。用人單位必須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嚴格執行國家勞動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但是,常有企業為了經濟利益違反這些法規,而農民工為了保住飯碗,也聽之任之,有的甚至幫助企業欺瞞有關機關的檢查。由于缺乏勞動安全保障,安全防護措施不到位,職業病的防范不理想,最終給自己造成無可挽回的傷害。

        農民工法律知識缺乏,使農民工參加社會保險率低,缺乏保障。農民對各項社會保險的法規基本都不了解,認為只有工資才是自己勞動所得,繳付保險金是一種迫不得已的開支,很少把國家法律規定上繳的各項保險金作為自己的收益和基本權益。由于參加社會保險率低,農民在遭受損失和困難時只能自己默默承擔,因此而致貧、返貧的情況也屢見不鮮。

        (四)影響到勞動力轉移后農民工的職業穩定性

        法律既是防御武器,也是自救自衛的武器。而農民工法律知識的缺乏、法律意識的低下,使其在正當權益遭受侵犯后,還是求助于自己最為便利的鄉土資源,導致權益難以維護。據國家統計局服務業調查中心2006年的調查顯示,當農民工的權益受到侵害時,固定崗位就業的農民工尋求法律援助的占18.34%,流動就業的農民工尋求法律援助占16.92%,與用人單位自行協商解決、找親友幫忙的還是占了很大比重,有部分農民工還選擇了自己忍了或是向有關部門舉報等。而且,依賴法律維權的時間、資金成本又太高,農民承擔不了。在維權無門的情況下,一部分農民工選擇退出打工潮。

        (五)引發轉移后一系列社會問題

        一些文化技術水平低的農民長期在城市中找不到工作,或者找到工作又無法拿到報酬,或為了維權失去工作而流落城市街頭,成為無業游民或貧民,給城市的治安、衛生、教育等管理工作帶來了一系列困難。而法律知識缺乏加上經濟上的貧困往往使其鋌而走險,偷盜、搶劫等各種“自救式”犯罪活動也因此而生。農民工因為被拖欠工資、工傷等權益賠償等引發各種突發事件,致使勞資沖突呈激化態勢。

        促進農村勞動力轉移的農民工法制教育對策

        (一)夯實農村基礎教育并強化法律知識教育

        首先,在基礎教育階段就要把法制教育納入教學大綱,保證課程的安排落實,配備兼職或者專職的法律人員對學生進行有針對性的教學,使法制教育作為素質教育的一個環節能得以落實。其次,農村學校法制教育要與農村社會的經濟實際、生活實際緊密結合,幫助學生運用法律基本知識來正確認識和理解生活中各種現象和問題,使學生能學有所思、學有所用,并以自身的感觸,來影響家庭其他成員。再次,要把教學的重點放在基本法律觀念的培養上,通過對《憲法》、《民法》等基本法律的學習,促進青少年權利意識、契約觀念、訴訟意識的形成,為農村勞動力轉移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意識來源。

        (二)舉辦促進農村勞動力轉移的專業法律培訓

        各級政府要健全針對勞動力轉移的法律教育工作。首先,勞動力輸入和輸出政府都要針對勞動力轉移的具體情況進行法制教育。其次,要始終注意發揮各部門的職能作用和優勢,按職能分工,實行齊抓共管,協同行動。最后,建立勞動力流入和流出地的法律學習課程對接和交流轉移制度,使農民工的法律學習能夠通過信息系統的記錄而轉移,從而全面監控、保障學習過程,使農民工的法律知識和法律意識得以切實提高。

        (三)在農民工職業技術培訓中滲透法制教育

        我國農民工的職業技術教育逐漸發展起來并形成一定的規模。據國家統計局服務業調查中心2006年的調查顯示,有50.20%的農民工參加過職業技能培訓。農民工認可職業技術化教育,在其中滲透法制教育,可以充分利用現有的職業技術資源,向協同教育要效益。例如,在建筑技術、裝潢設計的培訓中增加《安全生產法》、《環境保護法》等內容,增加法律課程的內容和課時量,將技術課程和法律課程的內容銜接起來,使技術可行性和法律可行性結合起來,使農民工既體會到技術對找工作的意義,也懂得相關技術對自身安全、身體健康、社會環境和社會秩序的影響,使勞動力的轉移更加健康和穩定。

        (四)加大針對農民工的法律援助

        2006年《國務院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明確提出要把農民工列為法律援助的重點對象。以此為契機,應加強法律援助制度建設,建立農民工法律援助的長效機制。首先,應該健全專門針對農民的法律援助機構,為農民提供免費咨詢和法律援助。比如,2007年由聯合國開發計劃署駐華代表處、中華全國律師協會以及商務部中國國際經濟技術交流中心共同建立的“推動律師深入參與農民工法律援助”項目,在一年之內建立起覆蓋21個省的工作站。這些針對農民工的法律援助項目應該在更大的范圍內多層次、全方位地展開。其次,在資金保障上,建立由國家財政資金投入為主的法律援助基金,同時輔之以社會各界人士的慈善捐助和國際資金的援助。第三,建立農民法律援助信息系統,集中參與援助的法律專家和律師、典型案例、受援農民的相關情況、案件處理過程和結果,使農民工法律援助的參與者有一個交流平臺,實現信息共享、資源共享,提高法律援助案件的質量,真正幫農民工解決法律后顧之憂。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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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5

        關鍵詞:新生代農民工 法律意識

        1 影響寧夏新生代農民工法律意識的因素

        1.1 性別分布

        調查中男性15人,女性15人。在調查“您了解我國有關勞動保護的法律法規和條例嗎”這一問題,在被調查的30人中有8名男性選擇 “了解一些”,而選擇這項的女性共有6人。選擇“一點都不了解”的男性有7人,選擇該項的女性有9人。選擇“很了解”的為0人。可以看出,男性的法律意識水平要高于女性,這可能是因為中國是一個男權主導的社會,很多成年男性比女性在工作上的地位高,成就大,而女性的社會地位較低,所以在法律認知上與男性有所差距。

        1.2 年齡分布

        調查中18歲以下的人數是3人,占總體10%;19-23歲年齡段的人數是13,占總體43%;24-33歲年齡段的人數是14,占總體47%;調查顯示,不同年齡段的農民工法律意識水平差異很大,24歲及以上農民工法律意識水平明顯高于18歲以下農民工法律意識水平。24-33歲年齡段公眾的環境法律意識水平比19-23歲的公民環境法律意識水平要高。

        1.3 民族分布

        調查中漢族15人,占總體調查人數50%;回族11人,占總體調查人數37%;蒙古族3人,占總體調查人數10%;滿族1人,占總體調查人數3%。通過數據可以看出,回族和漢族的環境法律意識水平要比其他少數民族的環境法律意識水平高。

        1.4 文化程度分布

        調查中,小學學歷的有1人,占總體3%;初中學歷的有8人,占總體27%;高中(含中專、中技)學歷的有14人,占總體47%;大專學歷的有3人,占總體10%;其他學歷的有3人,占總體10%。調查結果顯示:受教育程度越高,法律意識水平越高,與受教育程度影響模式相符。所以,提高農民工的文化程度,將成為其提高法律意識的一個重要條件。

        1.5 收入分布

        樣本中收入1001-1500元的5人,占總體調查人數17%;收入1501-2500元的9人,占總體調查人數30%;收入2501-5000元的14人,占總體調查人數48%;收入5001以上的1人,占總體調查人數3%。在調查“您了解我國有關勞動保護的法律法規和條例嗎”這一問題,5名收入1001-1500元選擇“了解一些”的有1人,9名收入1501-2500元選擇這項的有3人,14名收入2501-5000元選擇這項的有9人,1名收入5001以上選擇這兩項的有1人。選擇“一點都不了解”的,5名收入1001-1500元選擇“了解一些”的有4人,9名收入1501-2500元選擇這項的有6人,14名收入2501-5000元選擇這項的有5人,1名收入5001以上選擇這兩項的有0人。通過數據可以看出,收入在2501-5000元的公眾其環境法律意識要高于收入2500元以下的公眾。收入差別影響農民工法律意識。

        1.6 職業背景分析

        本次調查中,從事房地建筑工的人員為5人,占調查總數的17%;制造業、加工業工人為4人,占13%;廚師3人,占10%;服務員為1人,占3%;終點工或保姆為14人,占47%;其他為3人,占10%。在調查“您了解我國有關勞動保護的法律法規和條例嗎”這一問題,5位從事房地建筑工選擇“了解一些”的有2人,占40%;4位制造業、加工業工人選擇這項的有3人,占75%;3位廚師選擇這項的有1人,占33%;1位服務員選擇這項的有0人;14位終點工或保姆選擇這項的有6人,占43%;3位其他選擇這兩項的有2人,占67%。通過分析數據可以看出,不同的職業類型的人們的環境法律意識水平也有所差別:制造業、加工業工人法律意識水平最高,這由于他們進入工廠相對正規,大多數簽訂勞動合同,所以他們法律意識比較高。而鐘點工、保姆、服務員和廚師大多和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這些群體法律意識較低。

        1.7 外出務工時間分布

        調查中外出務工時間1年的人數是5人,占總體17%;2-5年的人數是20,占總體67%;5年以上的人數是5,占總體17%;在調查“您了解我國有關勞動保護的法律法規和條例嗎”這一問題,外出務工時間1年的選擇“一點都不了解”的有5人,而外出務工時間2-5年選擇這項的有9人,5年以上選擇這項的有2人。選擇“了解一些”的,1年的有0人,2-5年有11人,5年以上有3人。調查顯示,外出務工時間的長短對農民工法律意識水平影響很大,外出務工時間2-5年法律意識水平最高,外出務工時間5年以上要比1年法律意識水平高。

        2 寧夏新生代農民工法律意識現狀分析

        法律意識是現代法理學和法律社會學領域的重要課題。《中國大百科全書?法學》卷中關于法律意識是這樣記載的:“人們對于法(特別是現行法)和有關法律現象的觀點和態度的總稱,它表現為探索法律現象的各種學說,對現行法律的評價和解釋,人們的法律動機(法律要求),對自己權利和義務的認識(法律感),對法、法律制度的了解、掌握、運用的程度(法律知識)以及對行為是否合法的評價等”。它關注的乃是現實社會主體關于法和法律的知識、情感、意志、態度、意識形態等各種法律心理活動、認知活動、情感體驗和其成果的性質、狀況及其社會意義和法律價值功能。

        2.1 寧夏新生代農民工法律意識

        2.1.1 法律知識的來源

        公眾對環境知識來源的選擇率,由高到低依次為電視66.7%、互聯網63.3%、聽別人說23.3%、報刊雜志和學校教育為3.3%。這一結果顯示,電視和網絡是新生代農民工獲取法律知識的首選渠道,遺憾的是,學校教育未起到應有的作用。

        2.1.2 您知道我國都制定了哪些法律、法規

        調查也表明, 新生代農民工對我國法律、法規還不夠了解。了解婚姻法和勞動合同法高于憲法和刑法。調查顯示,只有不到1/ 2的被調查者回答知道勞動合同法,而超過1/ 3的人回答知道婚姻法,所有調查者中只有1人了解刑法,1/ 5的人回答知道憲法。因此,新生代農民工對我國法律、法規的了解仍需提高。

        2.2 寧夏新生代農民工與法律意識相關的行為取向

        2.2.1 你是如何找到工作的

        調查新生代農民工是如何找到工作的,被調查者首選親戚朋友介紹,其次是人才市場,最后自己找的。可見,相當多數的新生代農民工外出務工以群體或社會關系為主要找工作的方式。這表明,作為一個西部欠發達地區,寧夏新生代農民工的鄉土意識比較濃厚。

        2.2.2 您是否和雇主簽訂勞動合同

        本次調查中,設定了以下問題來了解寧夏新生代農民工的法律意識:“您是否和雇主簽訂勞動合同?”。調查結果表明,寧夏新生代農民工有56.7%公眾選擇“沒有和雇主簽訂勞動合同”,這說明寧夏新生代農民工情愿為獲得工作,放棄自己的法律權益,反映了寧夏新生代農民工法律意識的單薄和勞動合同法在顯示中沒有完全的實施。

        2.2.3 您在加班是否有加班工資

        本次調查中,“您在加班是否有加班工資”,結果寧夏農民工有46.7%選擇雇主幾乎沒有給過加班工資,有43.3%寧夏農民工選擇雇主偶爾給過加班工資,只有10%寧夏農民工選擇雇主經常給加班工資。可見,近一半的寧夏農民工沒有享受到加班工資。這表明,作為一個西部欠發達地區,寧夏農民工的勞動保護還需要加強。

        2.2.4 您是否認為老板給不給錢,或者什么時候給錢,是老板的事,自己拿他沒辦法

        在調查中,當問到老板不給錢,或者什么時候給錢,是老板的事,自己拿他也沒有辦法,50%的農民工贊同。公眾對損害自己權益行為的態度可以看出,公眾法律意識的程度很低,不能依法積極和有效地抵制破壞自己權益的行為,是造成這種狀況的重要原因之一。

        2.2.5 如果您的雇主有意拖欠您和您工友半年的工資,您的首選做法是

        寧夏新生代農民工對“找熟人協調”的選擇率高達46.7%,而對于向法院的選擇率則低至6.7%,甚至遠遠低于對“找老板協調”的選擇率。這一現象反映出公眾在法律保護問題上對社會關系的依賴和對法律的強烈排斥。

        2.2.6 您認為要解決寧夏新生代農民工法律意識問題,最主要應該依靠

        通觀世界各國政府在實施法律中都起著主導作用。但是在多數國家中,公眾的參與和媒體宣傳壓力對政府制定政策和法規具有非常重要的影響。那么,寧夏新生代農民工對自己在法律保護中的作用是怎樣認識的呢?通過調查可以發現寧夏新生代農民工認為要解決法律意識問題主要依靠媒體宣傳和政府。這反映出,寧夏新生代農民工形成了對媒體宣傳和政府的高度依賴性,對自己在法律保護中的作用認識不足。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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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論文由2012年寧夏高等學校科學研究項目資助,項目編號NGY2012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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