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10-10 17:14:59
序言:作為思想的載體和知識的探索者,寫作是一種獨特的藝術,我們為您準備了不同風格的5篇法律意識的含義,期待它們能激發您的靈感。
關鍵詞: 漢語格律詩 英譯 格律派 散體派
1.引言
1.1漢語格律詩的界定
本文擬談漢語格律詩的英譯,那么什么是“漢語格律詩”呢?
根據王永義編著的《格律詩寫作技巧》,格律詩又稱近體詩,是在字數、韻腳、聲調、對仗各方面都有許多講究的詩。它規定詩有定句,句有定字,字講平仄,嚴格押韻,而且律詩的中兩聯要對仗等。格律詩分絕句、律詩、排律三種。絕句為四行體,律詩為八行體,排律為十行以上的長篇體。
格律詩的成熟期在唐朝。下文中所敘述漢語格律詩的翻譯方法大致為唐詩的翻譯方法,所舉的例子多為唐詩中的絕句與律詩。
1.2唐詩英譯歷史
關于唐詩英譯的歷史,馬祖毅先生在他的《漢籍外譯史》中有詳細的論述。在這本書中,他分別談到了英國、美國、中國、澳大利亞、新西蘭、加拿大等幾個國家翻譯介紹唐詩的情況。其中英國、美國這兩大英語國家的情況介紹得尤為詳細,在此筆者不再贅述。
1.3“方法”(method)一詞的界定
關于“翻譯方法”,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解釋和分類。除了經常提到的“直譯”和“意譯”之外,還有很多其他分類法。例如,德萊頓(John Dryden)在他的Preface to Ovid’s Epistles中提到了著名的翻譯三分法,即逐字譯(metaphrase)、意譯(paraphrase)和擬作(imitation)。他認為逐字譯和擬作這兩個極端都應避免,正確的方法是介于兩者之間,即意譯。彼得?紐馬克(Peter Newmark)在他的《翻譯教程》(A Textbook of Translation)中提到了八種翻譯方法,即詞對詞翻譯(word-for-word translation)、改寫(adaptation)、直譯(literal translation)、意譯(free translation)、忠實性翻譯(faithful translation)、地道的翻譯(idiomatic translation)、語義翻譯(semantic translation)和交際翻譯(communicative translation)。一些中國的翻譯理論家也有他們自己的分類法。如張今教授在他的《文學翻譯原理》一書中提到了歷史上的三種主要翻譯方法,即自由主義的翻譯方法、現實主義的翻譯方法和形式主義的翻譯方法。
至于詩歌翻譯,人們也提出了不同的翻譯方法。比如勒菲弗爾(André Lefevere)在他的《詩歌翻譯:七項策略及方案》(Translating Poetry:Seven Strategies and a Blueprint)中提到的七種翻譯法,即音位翻譯法(phonemic translation)、直譯(literal translation)、韻律翻譯法(metrical translation)、散文翻譯法(poetry into prose)、押韻翻譯法(rhymed translation)、無韻詩翻譯法(blank verse translation)和口譯(interpretation)。香港中文大學翻譯系的陳善偉(Chan Sin Wai)博士在2000年第4期的《翻譯學報》(Journal of Translation Studies)上發表的文章“Standards and Methods in Poetry Translation“中提出六種詩歌翻譯的方法,它們是:音位翻譯(phonological translation)、押韻翻譯(rhymed translation)、散文翻譯(prose translation)、韻律翻譯(metrical translation)、口譯(interpretation)和無韻詩翻譯(blank verse translation)。
在本文中,筆者將根據許淵沖在《中國翻譯詞典》“詩詞英譯簡史”一條中所說,把漢語格律詩英譯的方法歸納為四種,即以韻體翻譯的格律派、以自由詩體翻譯的散體派、根據原詩內容進行創造性改寫的創譯派和散文詩譯法。
2.漢語格律詩英譯的四種方法
2.1以韻體翻譯的格律派
以韻體翻譯漢語格律詩的翻譯家以英國的翟理斯、中國的許淵沖為代表。
英國漢學家翟理斯(Herbert A.Giles,1845-1935)是格律派的代表。他在翻譯漢語格律詩時采取直譯押韻的詩體形式。評論家認為他譯的唐詩是那個時代最好的詩,在世界文學史上占有獨一無二的地位。請看他譯的杜甫的五言《絕句》:“江碧鳥逾白,山青花欲燃。今春看又過,何日是歸年?”
White gleams the gulls across the darkling tide,
On the green hills the red flowers seem to burn;
Alas! I see another spring has died...
When will it come――the day of my return?
譯者采取直譯法,忠于原作風貌。該詩一、三行用韻,二、四行也用韻,每行五音步。在譯詩中既很好地傳達了原詩的內容,同時也較好地傳達了原詩的形式。
許淵沖先生在長達幾十年的翻譯實踐中,先后出版譯著50余部,其中大部分是古典詩詞的漢英翻譯。他主張以格律體譯詩,請看他譯的柳宗元的《江雪》:“千山鳥飛絕,萬徑人蹤滅。孤舟蓑笠翁,獨釣寒江雪。”
From hill to hill no bird in flight;
From path to path no man in sight.
A lonely fisherman afloat
Is fishing snow in lonely boat.
譯文采用AABB韻腳,第一、二行每一個單詞都對仗,且都是單音節詞,末尾的“flight”與“sight”又相對稱。譯文展現了原文的意美、音美、形美。
2.2以自由詩體翻譯的散體派
以自由詩體翻譯漢語格律詩的翻譯家以英國的韋利、中國的楊憲益為代表。
韋利(Arthur Waley,1889-1966)翻譯唐詩的方法,與翟理斯大不相同,他的翻譯方法是依據原文逐字逐句直譯,而不是意譯,采用不押韻的自由形式,而不用詩體的押韻形式,他認為譯文如果勉強湊韻,勢必損害原文。他不求格律,用詞簡樸精煉,雖采用自由詩體,但仍舊注意一定的形式與節奏。他對漢語和古典中國文化的理解,他自幼所受的良好的文學教育和良好的語言和文學的感覺,使他的譯作富有詩的感覺,文體明凈,語言充滿活力。他最好的一些譯作,往往使人渾然不辨其為譯作。例如李白《春日醉起言志》中的前四句:“處世若大夢,胡為勞其生?所以終日醉,頹然臥前楹。”韋利的譯文是:
“Life in the World is but a big dream;
I will not spoil it by any labor or care.”
So saying,I was drunk all the day,
Lying helpless at the porch in front of my door.
譯詩既忠于原作的意思,在英語表達上又保持了一貫的明晰流暢,使英語讀者對之油然而生一種親切感。
楊憲益先生用自由體譯詩。他十分強調忠實,認為翻譯時不可作過多的解釋,應盡量忠于原文形象,既不要夸張,也不要夾帶任何別的東西。評論家認為他與戴乃迭合譯的《唐宋詩文選》(Poetry and Prose of the Tang and Song)“把散體譯文推到了空前的水平”。他的譯文簡單明了,樸實無華,自然流暢。請看他譯的杜牧的《贈別》:“多情卻似總無情,唯覺樽前笑不成。蠟燭有心還惜別,替人垂淚到天明。”
Intimacy too deep for words,
Silent gazes across a wine glass
Even the candle shares our grief at parting
And sheds slow tears until dawn.
譯者忠于原文的字面意義,譯文所用的詞語均為日常用語,如deep,share等更是習用常見的口語。譯詩讀起來似乎比原詩更為精練、上口。
2.3根據原詩內容對漢語格律詩進行創造性改寫
根據原詩內容對漢語格律詩進行創造性改寫的翻譯家以美國的埃茲拉?龐德為代表。
埃茲拉?龐德(Ezra Pound,1885-1973)1915年出版了英譯中國古詩《神州集》,共收英文譯詩十八首,實際包括中文原詩二十二首。書名Cathay下面有一條說明:“For the Most Part from the Chinese of Rihaku,from the Notes of the Late Ernest Fenollosa,and the Decipherings of the Professors Mori and Ariga.”龐德根據的是一個素未謀面的美國學者費諾羅薩學中國古詩的筆記,而費諾羅薩的筆記,又是在日本聽日本學者講解時作的。可見龐德譯中國詩的途徑多么曲折。
由于龐德本人不懂漢語,而他翻譯《神州集》的途徑又是如此曲折,他的詩歌譯作翻譯得很不忠實,所以有些評論家認為根本不能算是翻譯。美籍華人學者James J.Y. Liu將《神州集》斥為“自由創作式的翻譯”的極端。翻開龐德的譯詩集,再對照相應的中國古詩,龐德的一些譯詩確實存在很大的偏差。如龐德所譯李白《送孟浩然之廣陵》:“故人西辭黃鶴樓,煙花三月下揚州。孤帆遠影碧空盡,惟見長江天際流。”
Ko-Jin goes west from Ko-keku-to,
The smoke-flowers are blurred over the river.
His lone sail blots the far sky,
And now I see only the river,
The Long Kiang,reaching heaven.
將“故人”誤譯為人名,“黃鶴樓”音譯(日文讀音)為地名,時間(三月)、地點(揚州)都給漏譯了,全詩中突出的意象是“長江”,連詩題也給改為“Separation on the River Kiang”(《江上送別》)。
2.4以散文形式翻譯漢語格律詩
以散文形式翻譯漢語格律詩的翻譯家以翁顯良(1924-1983)為代表。
翁顯良出版有《古詩英譯》(1985),該書是散文詩譯法的杰作。他在《古詩英譯》小序中說:“……譯詩的難處,在于再現形象和改創聲律。再現形象,不能背離詩人的本意,……然而再現絕不是臨摹,似或不似,在神不在貌,不妨得其精而忘其粗……至于聲律,語言不同,自然要改創,更不必受傳統形式的束縛,押韻不押韻,分行不分行,一概無所謂,……可是,長短輕重,抑揚緩急,都要隨義而轉,卻也不怎么自由。”所以他把古詩譯成再現原詩形象的散文詩。以下是他用散體譯的杜牧的《山行》:“遠上寒山石徑斜,白云深處有人家。停車坐愛楓林晚,霜葉紅于二月花。”
Autumn Glory
Off the main road runs a narrow stone path,winding,climbing,vanishing into the cloudy heights where perch a few tiny cottages.
Here I pull up my carriage,entranced.For the twilit mountainside is ablaze with crimson maples more vivid than spring flowers。
譯者采用散文體,不用韻。他也不一行對一行、一詞對一詞地譯,而是完全將自己對原作的充分感受徹底融入到了譯詩這一藝術空間,仿佛譯者就是作者本人一般。
3.結語
法國有一句諺語“la vérité est diverse”(truth is diverse),有一位英國詩人這樣寫道:“Beauty is truth and truth beauty.”所以我們可以這樣說“la beauté est diverse”(beauty is diverse)。這句話也適用于漢語格律詩英譯的各種方法。漢語格律詩可以比作一座美麗的山峰,而各種不同的漢語格律詩英譯方法只是我們從不同的角度在看這座山峰。我們相信漢語格律詩英譯的方法越多,譯文越多,也越有助于我們更清晰地了解漢語格律詩這座美麗的山峰。
參考文獻:
[1]Chan Sin-wai & David E.Pollard.An Encyclopaedia of Translation.Hong Kong:The Chinese University Press,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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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Lefevere,André.Translating Poetry:Seven Strategies and a Blueprint.Assen/Amsterdam:Van Gorcum,19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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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翁顯良.古詩英譯[M].北京:北京出版社,1984.
[12]許淵沖.如何翻譯詩詞――《唐宋詞選》英、法譯本代序[J].外國語,19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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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楊憲益.略談我從事翻譯工作的經歷與體會[A].金圣華,黃國彬主編.因難見巧――名家翻譯經驗談[C].北京:中國對外翻譯出版公司,1994.
關鍵詞:法律信仰;內涵;對象
中圖分類號:D920.1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2589(2012)20-0125-02
一、法律信仰的內涵界定
法律信仰一詞常被表述為believed in law或 legal belief ,基于梁治平對伯爾曼《法律與宗教》中“Law has to be believed in ,or it will not word.”一句中的翻譯廣為流傳,近乎法諺的至理名言,不僅為法律的受眾津津樂道且激起了學者們不懈的探究,漸次形成了對法律信仰內涵的不同角度和層面頗具代表性的解讀與闡述。
從歷史發展的宏觀角度對法律信仰進行釋義的學者認為,法律信仰是主客體、主客觀有機統一,并有其自身的發展軌跡;以法律信仰與法制現代化的關系為視角的學者認為,法律信仰是社會主體通過對法的現象了解與把握,進而在心理上產生的歸屬與認同;將法律信仰置于民族國家的語境,則被定義為人們對法源自內心的忠誠與信任,進而對法產生的認同感和依戀感;將信仰作為法治的精神意蘊來詮釋,法律信仰則是公眾對法律的神圣情感在法治中的體現。法治建設研究課題組在其《法治建設論綱》中認為,“法律信仰就是堅信法律之中蘊藏著人類的最高價值,堅信法律能夠、也只有法律才能保護那些被人類視為目的價值,堅信法是人走向真、善、美的橋梁,堅信法能夠決定社會的前途和人類的命運,堅信法律之于人有如生命般重要。”[1]
作為“法律信仰”的核心詞,一般語言環境下,信仰讓人們聯想到高尚圣潔的心靈依歸,而每每論及信仰一詞,總是難免避開與宗教的千絲萬縷的聯系。詞源學角度如《辭海》在解釋信仰一詞時引證了出自中國古代的宗教典籍的兩段話:一是“法苑珠林九四綺語引習報頌:‘生無信仰心,恒被他笑具’。二是《唐譯華嚴經十四》:‘人天等類同信仰’。”并將“信仰”解釋為“對某種宗教或對某種主義極度信服和尊重,而以之作為行動的準則。”[2]從《辭海》中所界定的信仰我們可以了解到,信仰一次源出,信仰是主客觀、心理與行為的有機統一。而《漢語大辭典》稱其為“對某人或者是某種主張、主義、宗教極度的相信和尊敬,拿來作為自己行動的榜樣或指南”。
就信仰的本質而言,它是社會的核心價值體系,在人們的內心被奉為人生的最高行為準則并秉持虔誠敬畏的態度的集中體現。它蘊涵著豐厚的社會文化內容。實際上,對于任何一種信仰,所涵蓋的內容在宏觀上大體表現為對經濟、文化及人文等方面的基本觀念,而在微觀上則是對如人生、理想、命運等抽象概念的思考、探索與認同。換言之,對于任何一個信仰,都可以從經濟的發展(表征著“社會”的發展)、文化的發展和人的發展三大維度上去具體地探察它的內蘊。 如此全方位多層面的釋義,無疑彰顯了信仰所囊括的內涵之豐富。它可以是社會主體內心對外界事物的確信和認可,也可是在這種信念的推動下主動而為;它可以沒有功利的現實目的,也可以沒有利益欲求;可能是個體體驗,也可能是群體傾向;可能是理性的,更可能是非理性的。然而,當信仰以法律作為自己的“姓氏”,一切似乎都不再那么自由而篤定。在“法律信仰”一詞中,法律作為信仰的限定詞,無疑為信仰提供了一個明確的范圍指向,這種限定意味著法律信仰將是眾多信仰中的一種。那么我們能否理所當然地以中的宗教,來比對法律信仰中的法律,抑或是將法律信仰與信仰法律簡單的等同呢,顯然是否定的。那么,我們就必須從這個限定說起,從法律說起。
關于“法律是什么”仍可謂是個永恒的話題。作為意識形態的一種,它由社會物質條件決定,也就是說,不同的時期或社會發展階段,法律必然承載這不同的意思。“法律”(law)一詞并無單一涵義。按照我們所描述的斗爭中那些主角的用法,這個詞在不同時期的意義:一是有權勢者制定出來統治其屬民而又得到有組織暴力支持的規則;二是某個集團或階級認為在一個敬神、或者至少是較好的社會里應該制定出來的規則;三是一個民族從遠古以來一直遵守的風俗習慣;四是革命集團所的告示;五是某個集團為它自己內部管理而制定的規則。 也就是說法律作為一種現世的治理規則,是社會主體價值追求的在物質層面的呈現,是一種世俗的社會秩序的調控手段,立法者不同的立場會將其賦予不同的價值趨向,通過為之量身定制的程序將其轉化為通過法律合理控制的規則,而它承載哪一特定時空內承載著怎樣的生活目的及意義,取決于將其至于何處。可以說,法律是世俗的,它不是自史就有或一成不變的,它與人類社會的發展密切相關,我們并不能因為法律信仰屬意識形態層面,將法律脫離于其形成的場域形而上的探討什么是法律信仰中的法律。
關鍵詞:價值法律價值知識產權知識產權法
一、價值的含義
“價值”一詞在不同的學科領域有不同的含義。從經濟學理解,價值是商品固有的一種屬性,它是凝結在商品中的無差別的人類勞動的具體體現。馬克思指出,“如果把商品體的使用價值撇開,商品體就只剩下一個屬性,即勞動產品這一屬性。”作為哲學上的概念,“價值,就是在人的實踐——認識活動中建立起來的,以主體尺度為尺度的一種客觀的主客體關系,是客體的存在、性質及其運動是否與主體本性、目的和需要等相一致、相適合、相接近的關系。”從這個角度,可以將價值理解為客體對滿足主體需要的積極意義。
我們通常所說的價值是從哲學層面來理解的。價值是對主客體相互關系的一種主體性描述,是客體滿足主體需要的關系。人們認為,在一切主客體的對象中,主體是按照“主體的內在尺度”和“客體的尺度”來活動的,主體的活動同時把這兩個尺度運用到對象上去。在主客體相互關系中,客體是否按照主體的尺度滿足主體的需要,是否對主體的發展具有肯定的作用,這種作用或關系的表現就成為價值。價值具有個體、多維和時效等特點,這主要是由于主體尺度在實踐和認識活動中的差異性引起的。
二、法律價值的內涵和具體表現
法律價值是價值的一種,法律價值的概念與哲學上關于價值的概念有關。法律價值同價值的概念一樣,也體現了一種主客體之間的關系,法律價值就是法這個客體對于滿足個人、群體、階級、社會需要的積極意義。一種法律制度有無價值、價值大小,既取決于這種法律制度的性能,又取決于一定主體對這種法律制度的需要,取決于這種法律制度能否滿足一定主體的需要以及滿足的程度。法律無論其內容或目的,都必須符合人的需要,這是法律價值概念存在的基礎。法律價值是通過主體的認識、評價和法律實踐促使法律適應、滿足和服務于主體的內在尺度而形成的法律對主體的從屬關系。
法律價值具有兩個特征,即客觀性和主體性。法律價值的客觀性是指法對主體的積極意義,不管主體認識到沒有,都是客觀存在的。法律價值的主體性是指法的價值是在主體的意識中得到反映的,主體對客體價值的評價是主觀的。法律價值是相對于主體的需要而言的,主體需要的可變性,決定了法律價值的可變性。法或同一法律制度對不同的主體來說其價值是不同的;不同的時間、不同的地點的同一主體,其價值也是不同的。沒有脫離具體歷史條件下一定主體需要的絕對的、永恒不變的法的價值。因此,探討法律價值一般要從主體的需要入手,這種需要至少應該具有普遍意義,代表人們對美好事物的追求。一般來說,人們都有對自由、秩序、正義、效率的需求,不同時代不同社會的法在不同的意義上,都對滿足這些需要有積極意義。目前理論界對法律價值的具體內容存在不同的理解,有的學者認為,法律價值主要包括秩序、公平、個人自由、實用性、效益性等。有的學者認為法律價值即法律所追求的目標和所要達到的目的是非常多的,如安全、和平、秩序、自由、平等、文明、公共福利和正義等。張文顯先生則認為法律價值主要體現為秩序、自由、效率和正義,但這也并不是法律價值的全部。總體而言,關于法律價值的內容雖然法學家們還沒有取得一致的意見,但正義、公平、自由、安全、秩序、效益等被法學家認為是法律的基本價值。
三、知識產權法的價值
知識產權法具有法的一般價值,但由于知識產權客體的獨特性,以及知識產權制度產生的特殊性,決定了知識產權法律價值取向的特殊性。知識產權法的價值在以下四個方面具有鮮明的特點。
1.自由
法律是自由的保障。法律雖然是可以承載多種價值的規范綜合體,然而其最本質的價值是“自由”——“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經”。從哲學上而言,自由是指在沒有外在強制的情況下,能夠按照自己的意志進行活動的能力。法律價值上所言的“自由”,即意味著法以確認、保障人的這種行為能力為己任,從而使主體與客體之間能夠達到一種和諧的狀態。自由體現了人性最深刻的需要,人類活動的基本目的之一,便是為了滿足自由需要、實現自由欲望、達成自由目的。我們追求的社會,最終也是為了實現人的充分而全面的自由。體現在法律上,法律必須確認、尊重、維護人的自由權利,以主體的自由行動作為連結主體之間關系的紐帶。就法的本質而言,法以“自由”為最高的價值目標。法典是用來保衛、維護人民自由的,而不是用來限制、踐踏人們自由的,如果法律限制了自由,也就是對人性的踐踏。
知識產權法同樣包含了自由價值。自由總是和權利相聯系的,知識產權法確認了著作權人、專利權人、注冊商標所有人、商業秘密擁有人等享有的多項權利,權利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對法定權利自由行使。如作品創作完成后,作者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決定署名和發表;商標設計完成后,商標所有人可以自由決定是否注冊、何時注冊、何地注冊;發明創造完成后,發明人或設計人可以自由決定是否申請專利、申請何種專利、在哪些國家申請專利;商業秘密擁有者有權自由決定將其技術秘密或經營秘密公開與否。知識產權法對創新成果進行保護,一旦成果完成人依照法定程序登記、注冊、審批后,成果完成人就會獲得法定權利,這些權利保障了權利人對知識產權的自由行使和處分。
但相對于其他財產法而言,自由價值在知識產權法中的地位相當較低。由于衡平社會利益和個人利益之間存在的沖突,在充分保護個人利益的前提下,知識產權法對權利人的自由進行了某些必要的限制。如,在著作權法領域,各國都規定了著作權的保護期限、合理使用制度、法定許可和強制許可制度等;在專利法領域,除了規定專利的保護期外,許多國家規定了強制許可制度,規定了專利權人積極實施專利的義務等;在商標法領域,很多國家法律規定了商標權人使用商標的義務,否則可能被視為對商標權的拋棄。總之,自由是知識產權法的價值目標之一,但權利人行使權利的自由受到了更多的限制。
2.秩序——和諧
法學上所言的秩序,主要是指社會秩序。它是指人的社會活動、行為具有一致性、連續性、確定性。人天然具有對秩序的需要,由不同的人所組成的社會要得以維系其存在和發展,就必須確立基本的秩序形式。法律在促成人類秩序的形成方面發揮著重要的作用,任何一種法律都要追求并保持一定社會的有序狀態。可以這樣說,法律總是為一定秩序服務的,在秩序問題上根本不存在法律是否服務于秩序的問題,所存在的問題僅是法律服務于誰的秩序和怎樣的秩序問題。在全球化與現代化不斷發展的今天,面對社會沖突擴大化、法律和經濟全球化、科技與文化多元化、環境問題復雜化等等,構建和諧社會成為時代的主題和最強音,與此相應,和諧也就成為法的價值追求。
知識產權法在很大程度上維護了和諧的社會秩序。知識產權法的調整對象是確認、保護和利用知識產權過程中產生的各種社會關系,不僅包括智力成果創造者、傳播者、使用者和社會公眾之間的利益關系,還包括本國智力創造者與外國智力創造者之間的利益關系,以及不同國家在知識產權保護上的利益關系,也包括人與文化自然的共生關系。對這些社會關系的協調決定了知識產權法必須以和諧為其價值目標,即知識產權法的目的不僅在于保護智力創造者的權利,促進知識的傳播和有效配置智力資源,還要保證人與文化自然的和諧共生狀態。知識產權法在確保知識產權人基本權利的基礎之上,通過在時間、效力、使用等方面的限制,使公眾自由接近信息的機會不受影響。這種限制不僅提供了利益主體間得以互動和交換的規則,對智力活動構成了有效的激勵,而且達成了利益主體之間的寬容和妥協,從而形成了不同利益主體可預期的行為規則和規范,使利益矛盾和沖突對社會秩序混亂的威脅程度大大降低,由此獲得了一個穩定與和諧的秩序。
3.公平
公平價值是知識產權法的基本價值之一。公平與正義、公正、公道等詞雖不同,但它們所表達的意思基本相同,都是人類所追求的一種理想狀態。公平存在于人與人之間的相互交往中,是在涉及利害關系的場合,要求平等地對待他人的觀念形態。
由于科技的發展,科技在現代社會中的意義日益突出,國與國之間的競爭越來越表現為科技實力的競爭,進而表現為知識產權和人才的競爭,知識的重要性被人們普遍認可。新知識的創造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它的產生融入了創造人艱辛的勞動,花費了創造人大量的人力和物力,所以說創造性成果也是人類勞動結晶,知識產權具有內在的價值屬性。例如,商標的產生凝聚了設計人的心血,商標所有人也要投入商標設計費、注冊費、維護費、廣告費等,這一切費用和腦力消耗都通過商標所附著的商品的價格表現出來。發明創造的完成更是不易,發明創造人投入研究而購買儀器、設備、原材料等的費用不菲,有的發明創造需要成百上千的科技工作者協同勞動,成果完成人理應享有對其腦力勞動產品的所有權。進行創造是要付出代價的,然而隨著計算機技術和信息技術的發展,信息的傳播是瞬間的事情,如果不對知識產權加以特殊保護,他人可以隨意復制、模仿、使用創造人的勞動成果,在與創造人進行市場競爭中他人明顯會取得競爭優勢。創造人為完成成果進行了先期成本投入,他人對成果基本是不勞而獲,這就決定了創造人與他人競爭條件的不對等,這種狀況的出現顯然對創造人是不公平的,最終會抹殺整個社會對發明創造的積極性,進而阻礙科技的發展和人類知識的傳播。正是因為為了衡平成果完成人的利益,保護公平競爭的社會環境,各國才紛紛確立了知識產權制度。但另一方面,人類社會追求知識是永無止境的,對知識的渴望是人類的一種需求,如果過分保護知識產權,這必然會限制人類追求知識的自由,也不利于人類進步和知識的傳播,并且對知識的獨占達到一定規模就形成了對知識的壟斷,這種結果反過來又是對他人的不公平,所以知識產權法對權利往往加以限制,知識產權法的一系列制度設計都充分體現了公平、正義。
4.效益——激勵創新
效益是指作為一定效果的利益。法對主體之所以有價值在于它能夠給主體帶來一定的效益,滿足主體的需要和利益。而創新是社會發展的不竭動力和前提,人類社會的發展史就是一部創新史,對新事物、新知識的發掘是人類永恒的追求,鼓勵創新符合人類的需要和利益,因此創新是法所追求的效益價值。在現有法律體系中,知識產權法最能有效保護創新成果、激勵創新,它能夠保證整個社會對創新的需要和利益,可見知識產權法是具有效益價值的。知識產權法中融入了人們對價值的追求和思考,從法律價值的概念上來說,是對創新的保護,這一點也是知識產權法對人們在知識經濟背景下的需求和滿足,也是知識產權法所要體現的價值追求。
創新是知識產權法的主導性價值。眾所周知,知識及信息等知識產品作為主要的并且是直接的生產要素參加創造經濟價值,已成為知識經濟時代的顯著特點。知識產權法所確立的知識產權制度相對于知識產品這一生產要素參與分配,以及對技術進步和技術創新的反映和調整是最密切和及時的。知識產權制度作為特殊的機制,在界定知識產權私有權屬性的同時,又制定了公開制度、在先權利保護制度等,這些制度的設定合理地劃分了生產者和使用者的權利和義務,對促進和保障權利人個人的創新行為和對整個社會創新的連續性、合理性起著重要作用。同時,知識產權法的保護機制又融入在“發明——開發——擴散”的整個過程中,它整合和協調了個人的創新和社會的創新,它所追求的主導性價值就是創新。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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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電石法聚氯乙烯;汞;原子熒光光譜法
中圖分類號:X781 文獻標識碼:A
電石法氯乙烯合成反應使用以活性炭為載體的氯化汞觸媒,觸媒消耗量為1.0~1.2 kg/t聚氯乙烯。隨著我國電石法聚氯乙烯產量的不斷增加和聚氯乙烯產品的使用日益廣泛,聚氯乙烯中的殘留汞逐漸引起了廣泛的關注。所以是很有必要的進行聚氯乙烯中含汞量的分析測定。我們采用氫化物發生原子熒光光譜法測定了電石法聚氯乙烯中汞的殘留含量的檢測,該方法程序簡單,有較好的回收率和較高的靈敏度, 可以滿足電石法聚氯乙烯中汞的殘留含量的檢測要求。
1 實驗
1.1儀器
AFS-930原子熒光光譜儀(吉天儀器),Hg空心陰極燈,微波消解儀(德國、同時消解八個罐)
1.2試劑
Hg標準儲備液1mg/ml,還原劑為1%KBH4和0.5%的KOH混合溶液,載流液為5%的H2NO3 。
1.3樣品處理
消解采用H2NO3 -H2O2體系,稱取0.1g的聚氯乙烯置于干凈的消解內罐中,加入10mlH2NO3和5ml30%的H2O2,蓋好罐蓋后放入消解儀中進行消解。同時做空白罐消解,微波消解條件見表1。
2 測定
采用逐級稀釋Hg標準儲備液最后得到1μg的標準溶液,預熱并設置好儀器參數,上機測定標準系列,然后根據標準曲線測定試樣的濃度。
儀器工作參數見表2。
3 結果分析
3.1溶液和載流液的酸度的確定
為了避免更多的試劑帶來干擾和目標組分產生過程的穩定,原子熒光光譜法測定樣品的酸化溶液和載流中的酸一般都應一致。在測定汞時多選擇使用H2NO3。
3.2確定微波消解條件和樣品處理的條件
微波消解是一種密閉、高壓、高效的消解方式,準確性得到了極大的保證。同時,在密閉的體系中,汞的高溫揮發損失也得到了有效避免。
3.3確定器的工作條件
原子熒光儀的光電倍增管負高壓、燈電流與熒光強度有一定的正比關系,同時也要考慮光路背景干擾、燈的壽命和測定靈敏度等因素。熒光強度也與載氣流量有關,若流量過小,則目標組分的傳輸過程不穩定:若流量過大,則會使目標組分起到一定的稀釋作用。而增加輔助氣一般是為了增強火焰的穩定性,防止發生熒光淬滅。在保證氬氫焰穩定性的前提下,避免了熒光猝滅,同時在節省氬氣的條件下,確定儀器工作條件。
3.4選擇還原劑硼氫化鉀的濃度
的濃度與氫化物(汞蒸氣) 發生過程的穩定性和分析靈敏度密切相關, 過高德硼氫化鉀濃度, 導致水解產生的氫氣量過大, 就會減少目標組分在原子化器中的停留時間, 不光降低了靈敏度, 并且重現性變差:如果濃度過低, 會導致反應不完全, 反應緩慢, 以及氬氫焰的不穩定。
3.5線性關系和檢測限
在多次試驗中,對在一定濃度范圍內的汞標準溶液進行測定,其測定濃度與相應標準濃度有較好的線性關系,其線性范圍為0~1μg/ L ,其相關系數都不低于r = 0.999,線性良好。
3.6加標回收率和準確度
在電石法聚氯乙烯中加入不同水平的汞標準溶液, 測定其回收率, 86%~103 % ,表明該方法準確度較好,而且有較好的精密度,在加標水平不同的情況下,回收率RSD 值均小于6%加標回收率實驗見表3。
結語
通過使用微波消解和原子熒光光度儀聯用測定電石法聚氯乙烯中的汞含量,該方法回收率高,精密度好,完全可以滿足電石法聚氯乙烯中汞含量的測定。
參考文獻
關鍵詞:旅游紀念品 地域特色 開發設計
中圖分類號:F592.7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7-3973(2013)005-139-02
近幾年來,隨著高鐵網絡的進一步完善,自古以來就享有“九省通衢”美譽的武漢,其旅游業發展迅猛,據統計在2012年全市共接待海內外游客1.42億人次,實現旅游總收入1396億元,但是武漢市旅游紀念品的開發卻遠遠滯后于旅游業的發展。在旅游發達國家或地區,旅游紀念品收入往往要占到旅游總收入的30%以上,甚至有的地區達到50%,武漢地區旅游紀念品的銷售收入要遠遠低于這個數字,甚至當游客問起武漢有沒有特色旅游紀念品時,作為武漢人的筆者覺得無從說起。
1 武漢旅游紀念品開發存在的問題
1.1 特色紀念品無“特色”
筆者曾在東湖聽濤景區看見,景區門口的幾家商店內售賣的只有風車、水槍之類的玩具品。
該景區工作人員向筆者介紹:“還真沒有特別的紀念品,攤位賣的多為兒童玩具,有意思點的就是在玻璃上刻生肖。”一名在景區門口經營多年店鋪的店主無奈地說,“今天有個外地游客過來問有沒有景區特色紀念品,但我說不出來,更拿不出來。”
經筆者對武漢市多家景區的走訪調查,發現目前武漢旅游市場上的紀念品多為玉石手鐲、手鏈、貔貅,這些物品在任何旅游景點均可買到。除此以外,就是旅游紀念冊、紀念牌和大禹神話園景點的“鳳字牌”,多以傳統的“龍鳳呈祥”、“福祿壽”等樣式呈現。特殊的紀念品少之又少。
1.2 旅游紀念品品種單一
在“黃鶴古肆明清街”上,古肆街兩旁店鋪林立。沿著古肆街道走去,像章、水晶像和革命書籍隨處可見,仿古油傘、絲竹扇、玉鐲、鑰匙扣是各個店鋪的必備商品。
“您知道湖北三寶嗎?來本店給您介紹一下。”筆者見到,古肆店鋪門口不少店員以“湖北三寶”招攬游客。經店家介紹,“湖北三寶”為:黃鶴歸來銅塑、黃鶴樓銅盤和編鐘;而另一店家則稱,洪湖蓮子、孝感麻糖和武昌魚為“湖北三寶”。
貴州游客彭中群老人告訴筆者,“一條街店鋪倒是不少,家家都擺著‘湖北三寶’,我都挑花眼了。”黃鶴樓公園管理處辦公室工作人員稱,“黃鶴樓紀念品存在著同質化,經營商的紀念品多從浙江和漢正街進貨,另外,游客的消費承受范圍決定了經營商不可能進高檔、高價紀念品。”他說,這使得黃鶴樓紀念品的類型趨同。
同質化紀念品過多,缺少特色這已是武漢市旅游市場上存在多年的詬病,據悉省旅游局曾專門辟出500多平米的場地作為湖北旅游紀念品的展廳,并舉辦了兩次旅游商品紀念品設計大賽。目的就是為了推廣本土具有特色的紀念品,希望武漢景點的紀念品能有所創新,但是收效甚微。
1.3 旅游紀念品質量沒有保障
據走訪發現,當前武漢旅游市場上售賣旅游紀念品大多來自漢正街批發市場,其中一些商品做工粗糙,質量低劣。多數商家給游客的印象都不好,部分經營者懷僥幸心理,認為這些商品的購買者都是外地游客,一旦他們發現質量問題,也不會千里迢迢的回來退換。
1.4 旅游紀念品缺少文化內涵
談到武漢各旅游景點紀念品單一的現象,華中科技大學社會學系教授孫秋云認為,問題的根源在于旅游文化的滯后。
“相對于旅游業的快速發展,旅游文化的開發還停留在淺層。”孫秋云說,目前國內旅游還只能提供“到此一游”的服務,對于地域文化、民俗文化的發掘遠遠不夠。當然,旅游紀念品是整個文化產業必須面對的問題。就武漢來講,鳳鳥崇拜、水域文化等等地域的特色都應該深入發掘。除此之外,“也不妨創造一些文化”,就像足球場上針對一些明星所做的文化創造。
2 旅游紀念品應具備的基本特征
2.1 地域“烙印”
游客購買旅游紀念品往往會選擇那些在他自己的家鄉購買不到,或者不出產的商品:(1)可以作為旅行的紀念;(2)可以饋贈親朋好友。因此,旅游紀念品的最重要的特征就是有地域特色。
2.2 具有一定的藝術價值
我國著名的美學家葉郎曾說過:“旅游,從本質上說是一種審美活動。”因此,旅游紀念品應該具有一定的藝術價值,其不同于日常生活用品,注重的是其實用價值。旅游紀念品應該是源自生活而高于生活的藝術品。
2.3 質量上乘
旅游紀念品本身應該具備一定的紀念和收藏價值,紀念品的自身的品質就非常重要了,必須有品質的保證才能滿足旅游者的需求。而且質量上乘的旅游紀念品也代表著地方形象,是具有代表性的地方名片。如蘇州的刺繡,云南的玉器等。目前武漢很多景區旅游市場上充斥著一些質量低劣,或者經過簡單加工的土特產,因為這些商品做工粗糙,對游客來講沒什么紀念意義,也不便于攜帶和收藏。
2.4 價格適中
目前我國旅游業已進入了大眾化旅游時代,中等收入的游客占了旅游市場的絕大多數。因此旅游紀念品的價格必需適中,應該讓絕大多數的游客買得起,同時也不至于過于低廉,讓游客覺得完全沒有紀念的意義。
3 對武漢旅游紀念品市場開發的建議
3.1 武漢旅游紀念品的開發應凸現本土文化,突出地方特色
武漢旅游紀念品的開發應該凸現本土文化,突出地方特色。武漢地處長江中下游地區,三鎮都依江而踞,武漢城區還有中國最大的內陸湖——東湖;同時武漢有著“白云黃鶴之都”的歷史和燦爛的楚文化。因此武漢旅游紀念品的開發可以圍繞水文化、黃鶴文化、楚文化進行。縱觀我國知名的旅游紀念品,如云南的翡翠、北京的景泰藍;杭州的絲織品、刺繡、茶具;天津的楊柳青年畫;濰坊的風箏;南京的雨花石、板鴨;蘇州的雙面刺繡;西安的碑林拓片、兵馬俑復制品和洛陽的仿唐三彩、宮燈等。 這些旅游紀念品無一不體現了當地的地域特色和文化風情。旅游紀念品要吸引消費者,在設計上應凸顯當地獨特的文化內涵。 如果一件旅游紀念品身上體現不出來當地的文化特色,和獨特的地域烙印,即使做工再精細,質量再上乘,對游客來說也無任何紀念意義,它只不過是一件普通的商品。世界著名的旅游紀念品,如:法國的埃菲爾鐵塔和凱旋門造型的鑰匙扣、薰衣草香料;埃及的紙莎草畫;俄羅斯套娃;荷蘭木鞋;南非的鴕鳥蛋等等,這些旅游紀念品無一不是與當地的地標性建筑、土特產品、風土人情等聯系在一起的。這些著名的旅游紀念品都印上了“當地造”的烙印,讓人看一眼就能聯系到當地的風物特產。
3.2 武漢旅游紀念品的設計應賦予其文化內涵
作為地域文化載體的旅游紀念品,在設計時應充分考慮武漢的地域文化,讓旅游紀念品體現當地的地域文化元素特征,滿足旅游者對武漢當地文化的欣賞與紀念的需求。武漢的楚文化是豐富的,多方面的,有反映飲食的,有反映民俗的,有反映歷史的,也有反映現狀的。武漢旅游紀念品的開發應結合本地最具地方特色和代表性的景觀符號或者人文遺產,對其文化內涵進行深度挖掘并以適當形式表現出來,
3.3 武漢旅游紀念品的開發應注重工藝創新
工藝的創新給旅游紀念品的設計拓寬了思路,增加了可能。旅游紀念品的設計不僅要重視對旅游者需求多樣性的分析和研究,從而賦予旅游紀念品新的功能,新的使用方式,同時還要與當代科學技術的更新和發展密切聯系,只有將科技進步成果中的新材料、新工藝、新設計應用到旅游紀念品的生產和設計中去,才能適應旅游者對旅游紀念品多樣化的需求和與時俱進的審美取向。例如傳統的黃陂泥塑,雖工藝精湛,歷史悠久,但因不便于攜帶和保存,一直鮮少人問津。而今用高延展性和可塑性的金屬,可以雕刻出更獨特和更精致的造型。原本怕淋怕高溫的旅游紀念品,改用新的納米材料后,水火不侵,大大增強了旅游紀念品的保留期和紀念性。武漢旅游紀念品的開發應結合這些新工藝、新材料的應用,賦予傳統產品以新的生命力。
3.4 加強對旅游紀念品質量的監督,形成自主品牌
旅游紀念品市場管理者一方面應對目前市場上質量低劣的旅游紀念品進行清理,并勸導經營者提高旅游紀念品的質量,因為旅游紀念品也代表著武漢市的旅游形象,質量低劣的旅游紀念品破壞了旅游市場的有序競爭,同時也有損武漢市的旅游形象,對旅游業的發展是不利的。另一方面,應幫助經營者盡早形成規模生產,并樹立自己的品牌。目前,武漢旅游紀念品品牌較少的原因可能很多,如消費群體不多而且太過分散等,但真正的原因還是在于旅游紀念品生產企業缺乏品牌意識,實際上,形成旅游紀念品品牌不僅對企業有利,也有利于消除信息不對稱,增加旅游者的購買信心,建議更多知名企業進入旅游紀念品制作行業,這無疑是迅速形成旅游紀念品品牌的捷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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