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9-19 15:27:26
序言:作為思想的載體和知識的探索者,寫作是一種獨特的藝術,我們為您準備了不同風格的5篇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期待它們能激發您的靈感。
一、私募基金的界定
所謂私募基金,又稱為向特定對象召募的基金,是指通過非公然方式面向少數機構投資者和富有的個人投資者召募資金而設立的基金,它的銷售和贖回都是基金治理人通過私下與投資者協商進行的。但筆者要夸大的是“非公然發行”并不意味著不能進行諸如做廣告等宣傳行為,而是更注重于向特定的公眾發行。本文探討的私募基金就是指私募證券投資基金。
目前私募基金司法解釋尚處于論證階段,自然無法從法律條文中找到答案,有關部分也并未就此做出說明,到底什么是規范私募基金或不規范私募基金呢?估計私募基金業內人士也較難把握。
據上海市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某位法官說:“實踐中我們認定私募,最主要的特征是針對不特定多數人發行。認定不規范的私募,主要有兩個特征,一是承諾保底收益;二是資金是否打進治理人賬戶。”
由于缺乏系統的法律規范約束,我國的契約型私募基金在運作中往往存在巨大的風險隱患,甚至成為一些不法分子牟取非法利益的工具。實踐中,非法的私募基金常見于三種類型:非法集資、非法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蠱惑交易”操縱股市行為。
一般而言,私募基金的對象則是少數的特定投資者,且對這些投資者一般門檻較高,參與的資金量要有一定規模,其目的是共同投資、共享收益和風險,但假如私募基金的發起人向投資人許諾高比例的保底收益,則可視為非法集資。
根據我國法律,非經金融主管機關批準,任何單位或個人都不得從事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業務,否則即構成違法行為。非法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與私募基金相區別的根本特征在于是否給付利息,私募基金的收益來源于風險收益,不應涉及任何形式的固定利息,否則既有違法之嫌。
另外,私募基金很可能違反中國證監會《證券市場操縱行為認定辦法》有關“蠱惑交易”的規定。“蠱惑交易”可以理解為,操縱市場的行為人故意編造、傳播、散布虛假重大信息,誤導投資者的投資決策,使市場出現預期中的變動而自己獲利。特別是在互聯網時代,“蠱惑交易”的危害性和嚴重性更應該引起高度關注。通過論壇、QQ、MSN、博客等網絡傳播手段,一個虛假消息可以在短短時間內迅速傳播,網狀擴散,貽害無窮。
二、私募基金應該正當化
通過對海外私募資金的考察不難發現,隨著一國經濟實力的增長和市場經濟結構的升級,“私募基金”難以阻止,將成為一國市場經濟體制趨于成熟后必然出現的一個重要的金融服務領域。
2007年2月27日股市大跌,上證綜指下跌8.8%,大跌的根本原因是機構結構過分單一,大量贖回使公募基金承受巨大的壓力。私募基金一般有一年的封閉期,并且一年之后只能在特定的時間段贖回,而不能天天贖回,假如私募基金發展壯大起來,與公募基金互補,可以避免股市大起大落。此外,股指期貨推出后,假如只有公募基金和券商,沒有私募基金,那么將加大市場的金融風險,大力發展私募基金是證券市場發展的需要。
另外,私募基金與公募基金相比,具有如下一些上風:
(一)基金規模越大,治理難度也越大
目前國內的正規私募基金一般有至少一年的封閉期;在封閉期后,每月只有固定的日期(一般為每月的15日和月末)作為開放日,投資者只能在每月開放日認購和贖回。這樣就有效地隔離了風險承受能力差,投資不理性的中小投資者,因此私募基金的資金來源穩定,投資策略也得以堅持,投資風格可以更加激進,收益也就相對較高。
(二)靈活性、針對性和專業化特征
私募基金的出現,豐富了投資者的投資渠道,也活躍了市場交易氣氛,更好地滿足了不同投資者的投資喜好,吸引更多的社會閑置資金投資于證券市場,打破了公募基金一基獨大的壟斷地位,有利于促進私募和公募之間良性競爭和上風互補,從而促進證券市場的完善與發展,進步證券市場資本形成和利用的效率。
(三)獨特的研究思路
根據《基金法》的規定,單只基金持有一只股票的比例,不能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同一公司持有一只股票的比例,不能超過該公司總股本的10%,這一“雙十”規定,決定了公募基金必須同時持有10只以上的股票,這使公募基金的研究必須涵蓋多個行業,限制了基金公司研究團隊對上市公司的研究深度。與之相比,私募的投資不受任何限制,持有的股票數目可以較少,也就可以集中氣力,更加認真、細致、透徹地研究關注的上市公司,對上市公司價值的理解也能更加透徹。
(四)需履行的手續較少,運行本錢更低,更易于進行金融創新
私募基金的發展壯大會加劇整個基金業的競爭,沖擊公募基金的壟斷地位,進步基金市場的運作效率,形成較為完善的市場結構,推動我國成熟、理性的機構投資者群體的加速形成以及價值投資理念的建立,為我國履行加進WTO后向外資全面開放金融市場做好預備。
(五)私募基金的產權基礎,將成為我國證券市場制度變遷和產權結構改革的重要主題
作為民間主體自發推動形成的產物,私募基金的發展將改變資本市場的機構主體所有制結構單一的局面,推動我國金融制度改革進進一個新的層面。
三、私募基金制度完善的幾點建議
縱觀全球各國的經濟法律體系,大部分都沒有專門的私募基金法律,但仍有一系列法律足以對所有的私募基金構成有效的法律規范。而從目前我國立法來看,沒有專門約束私募基金的法規,私募基金主要受《合同法》、《公司法》、《證券法》、《信托法》、《合伙企業法》、《證券投資基金法》和《刑法》等綜合調整。由于我國相關監管部分在金融證券領域奉行的基本上是“法有明文規定方可為”。因此,為了避免法律上的風險,我國相關監管部分應盡快在立法當中確認私募基金的正當地位并出臺有針對性的細化的配套監管措施,以便私募基金能夠健康發展。在這種背景下,私募基金制度規范化應以《投資基金法》為主要參考依據,綜合考慮各方要求,我國應鑒戒國外經驗,結合我國國情,對私募基金采取全面而有效的監管辦法,重點從以下幾個方面加強私募基金的制度建設和完善:
(一)投資者資格和人數限制
1、投資者資格。對合格的投資者的判定有以下幾種方法:根據其投資的最低限額為判定標準;根據其收進多少來判定;只要是金融機構投資者,均可投資;對財產擁有獨立自主的處分權的企業、公司等經濟組織為合格的機構投資者。
sp;2、投資者人數限制。應該考慮我國的國情再鑒戒歐美發達國家的做法。對于投資者的人數應該限制在100人以內,但應該答應特殊情況下超過100人。
(二)治理人條件
私募基金的治理人應具備要求的預備金、經營業績、人才和營業硬件設施等市場準進條件,并且,治理人的資格應該是競爭性的,而不能是壟斷性的,設立私募基金時應向證券監管部分備案。
要求私募基金的治理人投進的資金在籌集的基金總額中必須占到一定的份額,以避免利益主體的缺位。當私募基金發生虧損的時候,治理人的出資應該先行用于支付。
(三)托管人職能規定
作為基金一種特殊形式的私募基金具備基金的共同特點,即現金資產的所有權與治理權相分離,基金治理人具有資產的治理權,基金托管人為基金投資者行使部分監視權。但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的發展歷程表明,公募基金托管人在監視基金治理人運作方面不盡如人意,主要原因是基金托管人地位的獨立性較差。私募基金的投資者人數相對較少,為了保護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基金托管人的監視權應進一步強化,如規定私募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擔任,必須將資產交給指定機構托管;強化托管人的權力和責任,對基金治理人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基金契約做出的投資指令,托管人應當拒盡執行,或及時采取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并向治理當局報告。
(四)信息表露規定和風險揭示
私募基金必須與投資者簽署完備的書面協議,盡量具體規定雙方的權利、義務,明確投資品種及組合、相關風險提示及業績報告周期。嚴格私募基金的信息表露和風險揭示是控制私募基金風險的重要手段。私募基金固然沒有義務向社會表露有關信息,但向基金的投資者和監管部分表露信息是其義不容辭的責任。在設立私募基金時,應向投資者充分揭示其存在的風險,基金設立之后,應該定期向投資者報告基金投資情況及資產狀況,并定期將這些信息向監管部分表露,以便投資者與監管部分及時了解其運作情況及風險狀況,采取必要的措施以最大限度地控制風險。
(五)答應私募基金進行適當地公然宣傳
在美國,證券法規定私募基金在吸引客戶時不得利用任何傳播媒體做廣告,其參加者多為中產階級,他們主要依據在上流社會獲得的所謂“投資可靠消息”或者直接熟悉某個基金的治理者進行投資。但筆者以為我國不應鑒戒這種做法。首先,嚴格限制私募基金在公然媒體上做廣告宣傳的效果是不佳的。其次,通過私募基金內部約束機制以及像外部完善的基金評級體系以及基金行業自律組織足以避免私募基金過度的市場炒作對投資者造成誤導,以及基金治理人之間的惡性競爭。最后,通過適當的公然宣傳使私募基金名正言順的成為“公然,正當”的基金,消除股民對它的神秘感以及糾君子們對它偏見。同時,也有利于促進發起人與投資者相互了解,為以后的合作創造條件,從而迅速壯大我國私募基金的規模。
(六)收益分配規定
國際上,基金治理者一般要持有基金3%-5%的股份,一旦發生虧損,這部分將首先被用來支付,以保證治理者與基金利益綁在一起,另外一些私墓基金只給治理者一部分固定治理費以維持開支,其收進從年終基金分紅中按比例提取,這種基金的利益分配方式相對地能夠使資本持有人與治理者利益一致。另一方面,應該禁止簽訂保底條款。由于保底條款輕易引發了市場的不正當競爭,而且也有悖于基金設立的原則,不利于市場的規范。此外,我國新《合伙企業法》中規定的有限合伙,即基金治理者承擔無窮責任,投資者承擔出資額范圍內的有限責任,為我國私募基金的發展提供了一種新的法律組織形式的選擇。
(七)盡快完善基金評級體系,建立基金行業自律組織
國外諸多成熟市場的經驗表明,公道完善的基金評級體系是基金業規范發展的重要配套措施。在私募基金存在的情況下,需要一個獨立公正的評級機構對基金經理人的正確評價作為投資者選擇基金經理人的參考,另外要留意完善當前國內不科學的基金評級方法。
(八)完善我國其他金融衍生工具
由于我國證券市場還處于發展的低級階段,做空機制、對沖風險的避險工具的缺乏,私募基金在投資渠道上的受限,市場中金融產品單一,因此我國現有的私募基金實際上發揮的仍只是公募基金的部分功能。對此,筆者以為我國應盡快推出股指期貨等金融期貨產品,擴大私募基金的投資渠道。私募基金本身也應充分利用國際市場以及國內其他的市場來對沖風險,以規避國內股市的風險。
參考文獻:
1、巴曙松.中國私募基金生存報告.大眾理財,2007(5).
2、王凌燕.中國私募基金發展題目研究.經濟與治理,2007(3).
“基金”已是當下最時髦的金融名詞之一。各類“基金”不僅僅是一種金融投資和獲取利益的工具,其觸角更是深入到社會經濟生活的各個方面。近年來,我國各級政府也開始介入基金市場,借助基金模式搭建政府融資平臺,推動金融創新和產業創新的融合,促進產業結構升級、區域經濟發展,實現保持經濟健康持續快速發展的特定經濟和行政目的。基金市場不斷發展壯大,但是基金運營管理的風險仍值得特別關注和研究。因此,本文結合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組織形式的優劣分析,探討政府投資設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應關注的法律問題及建議。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組織形式及優劣分析
在現行法律框架下,我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組織形式主要有四種:公司制、信托制、契約制和有限合伙制。從法律規定與實踐運作經驗角度分析,四種組織形式的優勢和不足具體如下:
(一)公司制。即按照《公司法》組建投資公司,投資者購買公司股份成為股東,由股東大會選出董事會與監事會,再由董事會委任某一投資管理公司或由董事會自己直接來管理基金資產。該類基金的優點:一是具備較完整的公司框架、組織結構和規章制度,普遍運營比較規范;二是投資人成為公司股東,私募基金重大事項和投資決策由股東會、董事會決定,投資人的知情權和參與權較大,且受到《公司法》保護,因而投資比較放心。不足之處:一是投資者籌資壓力較大且可能閑置。因按《公司法》規定,投資公司首次繳付的出資不少于注冊資金的20%,其余必須在5年內募足,且在5年內何時募足必須事先在公司章程中予以明確,投資者必須按時籌資。而在無合適項目時募集來的資金可能成為閑置資金。二是存在雙重稅賦問題。公司制基金股東,可能是自然人也可能是法人或其它非法人組織。基金公司進行權益性投資獲得股息或財產轉讓所得時,基金公司首先要繳納最高25%的企業所得稅。同時這部分所得在股東分紅或股東再轉讓私募股權基金公司股權時,還要再次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如股東是企業,還可能要再次繳納25%的企業所得稅。這就意味著PE基金一項收入至少要由不同主體繳納兩次所得稅。三是基金管理人承擔有限責任,不利于建立激勵與懲罰相結合的激勵制度,不利于調動基金管理人進行項目投資運作的積極性。
(二)信托制。即根據《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規定,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共同簽訂協議組織一個信托計劃,并成立信托公司管理籌集的資金,信托計劃實際上就是信托制私募基金。信托制私募基金一般由具有特定資質的信托公司專營。同時,信托公司一般不負責基金管理,而是委托專門的基金管理人負責,基金管理人收取管理費和業績提成。該類基金的優點在于信托產品是一種標準的、受到較嚴格監管的金融產品,投資者保護程度相對較高。不足之處:一是信托公司取代原始投資者行使投資者權利,從而徒增一層法律關系與一個中介費用;二是信托產品只能一次性募集,會出現暫時的資金閑置。
(三)契約制。即基金管理人通過與投資者簽訂委托協議,為投資者提供委托理財服務。一般不依照《公司法》成立公司,也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運營處于一種“暗箱操作”的狀態。該類基金的優點:一是投資決策的效率一般較高。投資者只是希望委托專家理財,一般對基金運營及重要決策通常不具有發言權,受托管理機構集基金資產經營權、所有權和處置權于一身,可自行決策投資產品;二是基金運作一般采取“一事一議”,具有節稅效果。不足之處:投資者只能主要依據發起人事先擬定的契約來約束受托管理機構,基金本身無法建立有效的治理結構。但是契約關系不夠穩定。容易滋生法律糾紛,司法實踐中對保底條款認識不一,可能會被認為是擾亂金融秩序而被認定無效,不利于各方權益的保護。因此,此類基金在實踐中有逐漸萎縮之勢。
(四)有限合伙制。即依據《合伙企業法》規定,成立有限合伙企業私募基金。該類基金的投資者能夠以有限合伙人身份投入資金并承擔有限責任,而不具體負責企業的經營和管理基金管理人則以少量資金介入成為普通合伙人并承擔無限責任,基金管理人具體負責資金的運作與管理,并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收取管理費。該類基金主要有以下優勢:一是避免雙重納稅。合伙企業不具法人地位,不是獨立的納稅單位,因而不需繳納企業所得稅,此待遇自合伙企業成立之日即自動享有。投資者只需按照應分得的投資收益繳納相應的所得稅,二是資金募集靈活方便,可避免資金閑置。按照《合伙企業法》規定,“合伙人應當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履行出資義務。”一般不需一次性繳納出資。國外此類基金在運作過程中,經常采用call capital機制,即基金在決定投資項目之后,給投資人一個撥付資金的時限,投資者只要約定的時限內,向基金撥付資金即可。這樣意味著如沒有選好投資項目,可暫行不出資,因而能夠較好地避免資金閑置問題。三是激勵機制比較完善。按照有限合伙基金的利益分配機制,有限合伙人雖然投入99%的資金,但只能分得80%左右的利潤,基金管理人作為普通合伙人雖然只投入1%的資金,但能分得20%左右的利潤。這樣能夠有效激勵普通合伙人努力工作去實現基金增值。而且普通合伙人對合伙債務承擔無限責任,有利于增強基金管理人的責任心,促使基金管理人盡心盡力地管好用好基金。四是投資者權益保護較為妥善。有限合伙協議一般都設定投資決策委員會、定期披露經營信息及投資者隨時查閱會計賬簿權利等內容,決策委員會對基金管理人選擇的投資事項進行審議,多數以上通過方能形成投資決策,避免了投資決策草率和獨斷;基金管理人定期披露基金投資運營的相關信息,能夠減少信息不對稱問題,從而強化了有限合伙人對普通合伙人的監督,更加有利于保護投資者權益。因此,在實踐中合伙制被認為是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最優選擇。
政府投資設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應關注的問題及建議
當前我國大力發展私募股本市場或產業投資基金,各地政府也紛紛參與主導設立了創投引導基金。北京市在電子信息、高技術服務、生物醫藥、
新能源與環保、戰略性新興產業、生產業等領域,探索設立或正籌劃設立“北京服務?新首鋼股權投資基金”、“北京創新?戰略性新興產業創投基金”、“小城鎮建設發展基金”等北京市探索設立或正籌設多支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政府投入約13億元,籌集社會投資約110多億元的基金規模,積極扶持相關產業、領域的大發展。當然政府投資設立私募基金一般不在于追求高額利潤,而在于實現特定的經濟和行政目的。但是政府部門作為行政機關,直接介入市場經濟活動,參與社會投資主體的商務談判等,也存在一定的法律風險。因此,從防范和化解政府投資行政風險的角度,政府在運作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過程中應重點關注以下問題:
(一)基金組織形式的選擇。
目前我國尚無專門規范私募基金設立程序和監管方面的法律法規。2005年11月,國家發改委牽頭十個部委共同頒布了《創業投資企業暫行管理辦法》,對創業投資企業的設立及備案監管進行了具體規定,從事創業投資的企業組織,可以是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法律規定的其他企業組織形式。2006年新修訂的《合伙企業法》明確規定了有限合伙制度,使得有限合伙企業擁有了合法地位。因此,政府投資設立基金在組織形式,原則上可以選擇公司制、信托制、契約制和有限合伙制中的任何一種,但是從上述對四種組織形式的優勢和不足分析看,建議可以將有限合伙制作為設立股權投資基金的首選模式。
(二)基金投資期與回收期的確定。
基金投資期與回收期的設置是國際上產業投資基金的通行做法。政府設立產業投資股權基金雖然不是為了追求高額利潤,但是也應當設定合理的投資期和回收期。因為投資期固定能夠有助于促使基金管理人及時選擇適合的投資項目、提高投資效率,同時可以限制基金投資者所承擔的出資責任。投資期和回收期是計算基金管理費的基礎,政府要想用少量的財政資金吸引其他社會投資者,應當充分考慮其他投資者的投資回報問題。從國外經驗看,基金管理費的收取基數,在投資期通常是基金投資者認繳的資金總額,在回收期通常是基金投資者實際出資總額。因此,政府設立股權投資基金時,應當考慮是否設置基金的投資期和回收期及具體時限。如以基金存續期10年為例,投資期可設為7年,回收期為3年。
(三)基金收益分配機制的確定。
基金的收益分配既關系到基金投資人的投資安全,又關系到對基金管理人建立激勵和約束機制問題,因此通常是基金(發起人)和基金管理人談判的重點問題之一。按照行業內通行的做法是,基金投資人與基金管理人以8:2的比例享有相關績效分成。對于政府引導設立的股權投資基金來說,因政府為實現推動區域發展、產業發展等特定經濟目的,一般可不注重收回投資,但是可以將有關投資收益作為平衡其他社會投資者和基金管理人的利益的調節器,激勵基金管理人努力實現政府特定的目的。如政府可與基金管理人約定,當基金收益高于預期目標(一般可設定為10%)以上時,政府投資應分得的收益成立政府推動產業發展“資金池”,這些資金既可以持續地跟進對基金后期的滾動投資,也可設定獎勵基金,以此作為定期考核、評估基金績效時對基金管理人的獎勵基數。當基金收益低于預期目標時,政府可不提取投資收益,適當讓渡給其他投資者。
(四)基金退出渠道的選擇。
“退出決定進入”是PE投資行業奉行的最高“法則”。PE投資基金的收益方式或目的就是要實現循環投資,即“投資――管理――退出――再投資”的循環過程,其中退出是實現資本循環流動的關鍵環節,這也是政府投資設立PE投資實現政府資金“以小博大”的主要動因之一。只有建立暢通的退出機制才能為私募基金提供持續的流動性和發展性,更好地實現投資者出資投入基金的目的。因此,在基金作出投資決策前就應當充分考慮退出渠道,甚至在政府引導設立基金之初時就應當根據退出渠道設定合理的基金存續期限。在現行法律框架下,我國私募基金主要有首次公開發行(IPO)、并購、回購和破產清算四種退出方式。在政府設立PE投資基金運作過程中,政府雖然對基金投資決策有一定話語權,但是政府并不是控股的投資者,基金運作的風險對政府來說實際上難以控制,因此,建議政府不必要限定基金的退出渠道,可以同意基金采用任何合法的退出機制,以此激勵基金管理人運用適當的退出渠道來實現相應的投資目的。
(五)建立高效便利的監管機制。
一、證券投資基金發展現狀
1.證券投資基金制度建設。自證券投資基金進入我國以來,先后頒布了多項相關法律法規以保障證券投資基金:1997年11月頒布《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以保護基金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證券市場穩定、健康發展。該條例于2012年被廢止,由《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2012修訂)》代替。隨著證券投資基金市場的不斷發展,將近二十年間,國家不斷對相關法律法規進行完善、修正,以適應新情況,解決新問題。目前證券投資基金有國家法律、部門規章為保障。國家法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部門規章如針對基金公司管理的《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治理準則(試行)》,針對基金從業人員管理的《證券投資基金行業高級管理人員任職管理辦法》,針對基金銷售的《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其他針對基金運作、基金托管、基金評價、基金信息披露等方面也頒布了相關規章文件。2.證券投資基金規模擴大。自1998年證券投資基金正式進入我國以來,基金規模逐年呈增長趨勢,不斷擴大。截止到2017年4月底,我國境內共有基金管理公司109家,其中內資公司65家,中外合資公司44家;取得公募基金管理資格的證券公司或證券公司資管子公司共12家,保險資管公司2家。以上機構管理的公募基金資產合計9.53萬億元。截至2017年5月底,按正在運行的私募基金產品實繳規模劃分,管理規模在20億元~50億元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有505家,管理規模在50億元~100億元的有183家,管理規模大于100億元的有166家。3.證券投資基金銷售增長。證券投資基金產品包括貨幣基金、債券基金、股票基金、混合基金、指數基金(ETF基金)等,自證券化業務實施備案制以來,根據數據顯示,每月發行規模與數量呈持續穩定增長趨勢。
二、證券投資基金發展存在的問題
證券投資基金得到越來越多的青睞與關注,在其穩步發展的過程中,同樣存在諸多問題,這些問題表現在以下方面:1.證券市場金融產品單一,導致投資范圍與選擇有限。目前我國證券投資產品較少,而基金管理人由于資本利益等原因往往傾向于股票,未能良好的貫徹“多元投資,分散風險”的原則。2.證券投資基金的理性投資被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制約。目前我國證券投資公司規模相對來說較小,盈利能力較差,不具投資價值,且往往在投資方面“扎堆”選擇股票,導致證券投資基金的資產組合雷同。3.證券投資基金監管體系不夠健全。雖然自1997年以來,我國頒布了諸多法律條文以規范證券投資基金市場,但現有的法律法規仍不能滿足發展迅速的基金規范需要,尚未建立較為完善的基金監管法律體系。4.證券投資基金內部組織管理結構存在諸多問題。如基金持有人大會虛置問題、基金管理人的道德風險問題、基金激勵機制缺乏問題、基金托管人地位獨立性等問題,而以上問題會影響基金投資及選擇,不利于基金良好發展。
三、證券投資基金發展優化策略
1.創新金融產品,豐富證券投資基金市場。針對目前證券市場金融產品單一的問題,要加大金融產品的創新力度,探索研究基金投資人民幣遠期交易及利率期貨、匯率期貨等金融衍生產品的方式,同時拓寬投資渠道,擴大投資范圍,豐富投資方式,堅持“多元化投資”原則,為投資提供更多選擇。2.轉變投資觀念,引導基金投資者理性投資。要轉變基金投資觀念,投資者應認識到基金投資的意義,淡化時機選擇,強調長期持有,不應抱著追逐暴利的心態投資基金,充分基金類型,理性投資。3.完善監管體系,提供有效制度保障。根據證券投資基金發展的新形式新情況,盡快建立健全法律體系,予以適時保障。同時要加強政府職能部門的監管,切實履行監管責任,提高監管水平與效率。基金托管人也應履行其監督職責,充分發揮其基金持有人的作用,監管基金管理人。4.加強內部管理,做好組織及人員監管。證券投資基金公司內部的管理,應遵循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建立健全各職能部門,各司其職,一方面,加強基金管理人的職業道德建設,解決基金的委托問題;另一方面,從制度上著手,可通過完善獨立董事制度、設立持有人大會常設機構等手段,切實加強基金持有人的實際權力,并形成“基金董事”的制衡力量,以加強對基金管理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約束。
四、結語
證券基金投資的蓬勃發展帶來良好的經濟效益,但在市場經濟中,如何把握好方向,促進其更好更快的發展———不但要從思想上轉變,也要創新基金投資產品,豐富投資市場,更要從制度上予以保障與規范,加強管理,方能更好的服務于大眾。
作者:劉有錦 單位:南京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鹽城分公司
參考文獻:
[1]張津,王衛華.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投資風格實證研究[J].中央財經大學學報,2006,(01).
證券投資基金作為一種以集合投資、分散風險、專業理財為特征的現代化投資工具,在世界上的發展歷史已經超過100年。證券投資基金不僅僅有利于培育機構投資者,促進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還可以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利益,并對發展企業直接融資,調整國民經濟良性運行具有重要作用。
二、證券投資基金的發行
1.募集基金
證券投資基金的設立和運作的第一步就是基金的募集,不同國家對基金發起人的資格和限制要求不同,在我國基金的募集和設立必須通過中國證監會的審查和批準。在美國,公募基金的設立實行注冊登記制,就是說基金發起人只需要向證券監督機構提交法律規定的相關材料,通過申請登記注冊成功,便可設立發行證券投資基金。這種審查制度監管當局只需要對報送材料進行形式上審查,而其內容上的實質性審查則由獨立的中介機構來進行。在我國實行的是審批制,也就是由證券監管當局對提供材料內容的真實性進行實質性審查。在符合《證券投資基金法》的規定后,還要滿足《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中對申請設立募集基金的條件的具體規定,才可以進行基金募集申請。在設立投資基金之前,還要對設立基金的可行性和必要性進行分析,并制定基金方案。基金方案應該包括設立基金的類型、基金的運作方式、基金開放時間和地點以及基金的規模和存續時間等情況。
2.發行基金
證券投資基金的發行方式按照發行對象和發行范圍的區別,可以分為公募發行和私募發行。公募發行的發行形式包括包銷、代銷以及自銷。包銷是指由證券機構先行將基金全部買入,再按照發行價格出售給投資者,如果發行期內未能將全部的基金售出,剩余的基金份額則由證券機構持有,可見包銷對證券機構的風險要求較高。代銷是指由證券機構進行基金的銷售,但是不承諾在發行期內將全部基金售出如果在發行期內無法達到預計證券投資基金的規模,結果就是證券投資基金的發行失敗,證券機構并無義務和責任保證銷售完全。自銷方式就是省去了證券機構的中間環節,由基金公司自行銷售。公募發行具有安全性、經濟性和公平性的特點。在基金的發售過程中計劃周密、過程規范、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執行、結算方式明確、收付款結算準確,并可以通過證券機構的專業化銷售降低操作成本,另外由于公募發行是公開的,時間地點信息完全,也防止了舞弊行為的發生。投資基金的私募發行是指基金的發起人面向少數特定投資者,或者投資機構發行基金的方式,私募基金的規模較小,發行成本較低,監管政策也相對寬松。
三、證券投資基金的運營管理
證券投資基金的運營主要涉及基金發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持有人和投資基金的服務機構。他們之間既是相互合作的關系,又有相互制衡和監督的性質。基金發起人也就是設立和組織基金的法人,如果是契約型基金,發起人也就是后來的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東。而在公司型基金的組織形式下發起人是基金管理公司的主體,公司的股東是基金持有人。基金的持有人是基金的投資者和受益人,基金管理人主要負責具體的投資操作以及基金公司的日常管理,也就是說基金的所有權歸投資者而經營權歸屬管理者。基金的資產保管和清算是由基金托管人進行負責,為了有效的監管資金資產,保證資金運行的高效率,基金管理人只對基金資產進行投資操作。在資產管理和資產的保管上是嚴格分開的,可以說基金管理人是基金公司的經營者而基金托管人要對基金資產進行監管和控制,這也是對基金公司的法律約束。基金公司的治理強調內部治理、外部治理和相關者治理。內部控制的基本框架是由管理風險的和防范風險的制度構成,主要包括內部控制的法律、投資風險的管理、內部會計控制和內部管理控制。
內部治理要遵循合法性、全面性、審慎性、獨立性等原則,在監察稽核部直接對董事長負責的情況下,進行日常內部治理工作。主要通過基金管理稽核、財務管理稽核、業務稽核等手段來確保公司運作以及員工行為的合法化。另外基金公司的內部治理還應包括詳細的保密制度和具體的保密措施。證券投資基金公司的股東、董事、監事等都有保守投資決策秘密的義務和法律約束。對于公司簽訂的各類合同、可行性報告、上級部門下發的報告等要對外界保密;對于仍在進行中的談判、公司的研究報告和研究成果、統計報表和清算資料等需要把知情人限制在相關部門內部;對于涉及公司核心機密的經營狀況、管理控制密碼信息、預投資計劃和投資組合則僅能限制在少數人了解的范圍內。基金公司的外部治理主要是通過市場機制來進行,可以通過市場上投資者對基金管理人的評價來約束基金管理人投資行為,減輕或者避免道德風險,還可以通過兼并或者收購來轉移基金管理權,顯然如果基金管理人的投資行為和決策得到市場的青睞,則說明投資行為得到市場的認可,反之,如果基金管理人對自己的投資行為沒有較強的自律性,必然會遭到市場的輕視。
關鍵詞:證券投資基金;發展經驗;東南亞國家;政策啟示
中圖分類號:F830.91 文獻標識碼: B 文章編號:1674-2265(2015)08-0075-08
一、引言
實體經濟的發展離不開金融的有效支持,基金作為最重要的機構投資者之一,對維護證券市場的穩定發展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東南亞國家的證券投資基金業近幾十年來發展迅速,對該地區的實體經濟發展起到了有效支持作用。因此,研究東南亞基金的發展無疑具有較好的現實意義。證券投資基金是指通過發售基金份額,將眾多投資者的資金集中起來,形成獨立財產,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管理人管理,以投資組合的方法進行證券投資的一種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集合投資方式。證券投資基金起源于19世紀60年代的英國,因具有專家理財、分散風險、方便投資等優勢,在世界范圍內發展迅速。證券投資基金不僅給投資者提供了多樣化的投資選擇,還具有穩定和規范本國證券市場發展的作用。我國證券投資基金從1998年開始發展至今,已取得了長足進步,尤其是2013年6月新《證券投資基金法》的實施,蘊含了對基金業未來發展的前瞻。截至2014年11月底,我國境內共有基金管理公司95家,管理資產合計60912.67億元,其中公募基金數量1855只,管理的公募基金規模42386.35億元。證券投資基金已成為我國機構投資者的主導力量,是我國金融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對證券市場的發展產生了深遠影響。然而,學術界研究普遍認為我國的證券投資基金到目前為止還存在許多問題。孫黛(2013)指出我國證券投資基金存在選擇品種較少、內部控制不足、監管不到位等問題;劉秉文(2009)認為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普遍存在羊群效應,基金的羊群效應加劇了我國證券市場的波動性;許輝、祝立宏(2009)通過實證分析發現我國證券投資基金和資本市場還未形成相互促進、共同發展的良性互動。由此可見,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發展尚不成熟,基金產品、投資管理和監管方面還有待進一步完善。
東南亞國家的證券投資基金在近30年來發展迅猛,對該地區經濟所起的推動作用日益重要,尤其是作為亞洲地區重要基金管理中心的新加坡。截至2013年12月底,新加坡基金資產管理總值達18180億新元,折合人民幣約85033.3億元①,資金募集來源與投資范圍遍布亞太、歐洲及北美地區,其基金業的發展與管理經驗對于我國基金業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鑒意義。陳潔民(1998)指出新加坡證券投資基金快速發展的主要原因有:投資環境的改善、投資者數量的增加和質量的提高、政府的支持等;吳煒(1999)分析了亞洲金融危機之后新加坡政府針對基金業的新措施,指出新加坡以發展資本市場和基金管理業為主打造亞洲金融中心的構想。不只是新加坡,東盟國家在世界和區域經濟中的地位正得到提升。2015年,東盟國家計劃把新加坡、泰國、馬來西亞等7國的8個證券交易所連接起來,成立一個覆蓋5.2億人口,擁有3000余家上市公司,總市值超過2萬億美元的世界第七大證券交易所,東盟金融市場的發展越來越受世人關注,此外東盟國家和我國在社會文化方面具有許多相似之處。因此,研究該國家聯盟投資基金發展過程中的經驗和教訓,對于我國基金業的發展具有很好的參照和借鑒作用。
在東南亞11個國家中,本文將選取新加坡、泰國和馬來西亞三國進行重點分析,原因如下:一是總體經濟方面,11國中新加坡、泰國和馬來西亞三國的經濟形勢較好,總體經濟水平較高。具體數據如表1。
由表1數據可見:新、馬、泰三國總GDP及人均GDP均排在東盟國家前列。印尼總GDP最高,但其人口最多、國土面積最大,人均GDP表現差強人意;文萊人均GDP較高,但人口及國土面積過小,不適合做對比分析。東盟國家中新加坡率先成為新興工業化國家,馬來西亞、泰國等已處于工業化中期階段,與我國相類似。因此,綜合考慮之下選擇新、馬、泰三國分析較為合適。
二是資本市場運行方面,總體而言,新、馬、泰三國是東盟中市場經濟運作最好的三個國家,進入福布斯排行榜的企業占東盟上榜總企業數的82%,世界經濟論壇的《2014―2015年度全球競爭力報告》中,新加坡排名第2,馬來西亞排名第20,均高于我國。在證券市場中,三國的股票與債券發行總額占GDP的比重在東盟國家排名靠前,且目前新加坡是亞洲重要的基金管理中心,泰國和馬來西亞也有值得關注和研究的基金品種,故新、馬、泰三國代表著東盟地區金融市場運行的最高水平,在基金運作方面均有值得我國學習和探討的方面。三是社會文化方面,東南亞地區是世界華人、華僑最集中和人數最多的地區之一。其中,新加坡的華人占當地人口比例的77%,馬來西亞占23.7%,泰國占11%。可見這三國在社會環境與文化背景方面與我國最為相似,同時我國也對新、馬、泰三國最為熟知,因此研究這三個國家的基金發展現狀對于我國具有較好的借鑒意義。
二、東南亞三國證券投資基金的發展現狀
(一)新加坡證券投資基金的發展現狀
新加坡作為亞洲金融中心,也是重要的基金管理中心。新加坡具有良好的金融市場發展基礎。自1959年新加坡第一只基金――新加坡基金問世以來,基金業發展迅速,不僅基金品種日益豐富,基金的資金募集來源及投資領域也向全球范圍擴大。新加坡實行的是政府主導戰略,政府提供一系列激勵政策,以鼓勵國際性的基金管理公司在新加坡境內扎根,推動新加坡向地區性、國際性基金管理中心邁進。新加坡的證券投資基金中私募投資基金所占份額較大,其中對沖基金發展最為迅猛。新加坡的公募基金被稱為集合投資計劃(CIS),其中最主要是單位信托。表2為2009―2013年新加坡資產管理總值及主要證券投資基金管理總值。
由表2中數據可以看出,新加坡基金業所管理的資產總規模大于我國。近年來新加坡對沖基金規模不斷擴大,私募基金所占比例遠大于公募基金,表明其基金管理領域成熟程度遠高于我國,相關的銷售平臺、監管機制以及公民的基金投資意識均處于領先水平。從基金的募集來源與投資方向看,2013年新加坡基金業所募集的資金中約有77%來源于新加坡以外地區,并有67%的資金投資于亞太地區市場;集合投資計劃中約有78%的資金投資于亞太地區證券市場,由此可見新加坡作為亞洲金融中心,其離岸基金占據了主要市場份額。
1997年新加坡開始實行中央公積金投資計劃(CPF Investment Scheme,CPFIS)。在該計劃下,成員可將其普通賬戶及特別賬戶③中超過一定比例的公積金通過購買股票(限于藍籌股)或共同基金的形式投資于資本市場,風險與收益均由個人承擔。政府鼓勵成員實現投資組合多樣化并分散風險,總投資額可達普通賬戶及特別賬戶的余額總和,成員還可以將其普通賬戶的全部余額投資于基金產品。截至2012年6月底,新加坡中央公積金規模為2192.67億新元,普通賬戶與特別賬戶累計結余共1396.32億新元。歷年中央公積金投資計劃中,單位信托基金所占資產配置比例如表3所示。
近年來中央公積金投資計劃下的單位信托基金一直占據20%左右的份額。截至2012年6月底,實際參加普通賬戶投資計劃的成員為89.6萬人,資金規模為230.72億新元,其中單位信托為40.12億新元;實際參加專門賬戶投資計劃的成員為45.2萬人,資金規模為63.58億新元,其中單位信托為12.01億新元。中央公積金投資計劃增加了單位信托基金的資金供給,提高了本國公民投資于基金的參與度,對促進公民對基金行業的理解、培養基金管理人才起到了重要作用。
(二)泰國證券投資基金的發展現狀
泰國的證券投資基金被稱為共同基金。相較于東南亞的其他國家,泰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務起步較早。1975年泰國第一只封閉式共同基金――永盛基金(Sinpinyo Fund)成立,之后30多年來,共同基金市場發展迅速,如今共同基金總數已過千只。泰國的共同基金種類與我國的投資基金比較相似,股票類共同基金和債券類共同基金是整個基金市場的主要品種。表4為2006―2010年泰國共同基金市場的主要數據。
近幾年泰國共同基金呈波動增長的趨勢。2008年因國內政局不穩定,國內經濟增長放緩,再加上全球金融危機的擴散,使得泰國共同基金出現整體衰退。2010年經濟逐步回暖之后,基金業穩步發展,2012年泰國共同基金的資產凈值為26144.02億泰銖,同比增長25.5%,共同基金價格效應和基金市場的資金凈流入量成為資產凈值增長的主要驅動力,其中債券共同基金是推動市場增長的主要產品。
國家基金是20世紀80年代中后期在泰國基金市場上得到迅速發展的一個品種,它是指資本來源于國外,并投資于某一特定國家的跨國信托投資品種。由于當時泰國市場上的證券數量有限,國家基金便成為境外投資者追逐的主要目標。2010年之后泰國投資外國的共同基金(FIF)、長期共同基金(LTF)凈值均大幅增長,成為共同基金市場關注的焦點。
(三)馬來西亞證券投資基金的發展現狀
馬來西亞的證券投資基金業起步較晚,直到1985年,馬來西亞才采取一系列金融改革措施促進其證券市場的發展。1995年,馬來西亞政府為了吸引外資,加快了通過證券投資基金吸引外資的步伐,投資基金業進入了快速發展時期。
由表5數據可見,馬來西亞的單位信托基金規模大于泰國,與新加坡和我國相比還有一定差距,但表現出快速發展的態勢。此外,馬來西亞信托基金中的一個特殊品種――伊斯蘭基金在次貸危機之后越來越多地受到金融界關注。伊斯蘭基金(Islamic funds)是指遵守伊斯蘭教法所規定的投資原則的基金,只能投資股票,禁止一切與利息和投機相關的投資活動,并且必須去掉收入組合里被伊斯蘭教教法視為“不潔”的成分。伊斯蘭基金結合了社會責任和以信仰為本的道德原則,是金融和信仰的混合物。馬來西亞有60%的人口信仰伊斯蘭教,隨著馬來西亞穆斯林人口以及人均收入的逐年增長,伊斯蘭基金的地位舉足輕重。表6列出了2008―2012年單位信托基金中的伊斯蘭基金數量和凈值。
從表6可以看出,伊斯蘭基金在馬來西亞單位信托基金中已占有一定份額,且規模在不斷擴大。盡管伊斯蘭基金目前仍處于發展的初級階段,但由于伊斯蘭基金遵循嚴苛的運營模式,不能投資金融服務和衍生工具等投機產品,所以在源頭上降低了投資風險,即便是在次貸危機中也保持了良好的收益。在全球加強金融監管、防范系統性風險的背景下,全球傳統金融體系與伊斯蘭金融的合作日益加強,伊斯蘭基金也開始逐步擴展市場,尋求國際間的合作。
三、東南亞三國證券投資基金的發展經驗
(一)新加坡證券投資基金的發展經驗
總體來看,新加坡國土面積小、人口少,其基金業發展更具有國際化的特點,目前新加坡已與中國香港一同成為亞太地區基金管理投資中心。在資金來源與去向方面,新加坡具有“兩頭在外”的特點,即資金大部分來自于海外,并主要投向海外;在管理機制方面,新加坡主要實行政府主導型戰略,為吸引境外資金和基金管理公司,政府在優惠政策上力度較大,對非居民交易給予稅收優惠,但對非居民交易賬戶與國內賬戶實行嚴格的分離監管;在基金品種方面,新加坡私募基金份額遙遙領先,遠高于中國香港,而公募基金則占比例較小,對沖基金發展迅速,基金品種不斷創新。新加坡在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方面有以下幾點經驗值得借鑒:
1. 優化銷售服務。2014年5月,新加坡單位信托基金網上銷售平臺將客戶購買股票基金所需支付的開端銷售費(initial sales charge)④降低到0.5%,遠低于銀行售賣單位信托基金時3%的銷售費。一方面,網絡銷售平臺本身具有低成本優勢;另一方面,降低申購費也是海外基金業的普遍趨勢。若申購費較高,一些銷售機構或多或少會受傭金影響,向客戶推薦不適合的產品。目前,一些國家例如英國和澳大利亞的基金銷售業已廢除征收申購費,轉而定期征收平臺費(platform fee),以去除投資者和銷售商之間的利益沖突。平臺費的做法也對基金的投資管理形成一種隱性考核,只有對投資表現滿意的客戶才會繼續留在平臺,支付平臺費。此外,在基金購買方式上,新加坡投資產品分銷商 dollarDEX 允許投資者使用信用卡通過該公司網站購買超過 100 種的單位信托,成為新加坡第一家允許客戶以信用卡結算網上交易的基金分銷商。用信用卡購買單位信托,意味著投資者可享有55 天的免息貸款,此舉無疑吸引了更多基金投資者,而我國還不允許用信用卡進行基金投資活動。因此,完善網絡基金銷售平臺、降低收費、提高銷售服務的做法是值得我國借鑒的。
2. 發展私募基金。近年來新加坡私募投資基金迅速發展,其規模遠超公募基金,使新加坡成為東南亞區域私募基金樞紐,這都歸功于新加坡穩定的政治形勢、完善的法律、健全的商業體制以及地理優勢。目前,我國的私募基金管理規模已超公募基金。因此,完善私募基金監管、進一步創新私募產品成為接下來的發展重點,而新加坡的發展經驗值得借鑒。新加坡1999年推出了精品基金管理公司(BFM)發牌計劃,BFM是管理面向特定熟練投資者的規模相對較小的基金管理公司,它的運作與私募基金頗為相似,該計劃下只要基金的管理金額、繳付資本、基金經理人的數量及資歷和面向的客戶符合要求,便可獲得牌照進行基金運營。該計劃提高了私募基金的審批效率,又從源頭上控制了私募基金的風險,使得新加坡的私募基金先人一步取得高速發展。我國的私募基金剛納入證監會監管范疇,應在信息披露、基金經理及投資者資格、契約規范、公司資本結構等方面做出相應的特殊規定,使私募基金健康穩定發展。另外,在對沖基金的發展上,新加坡早在2001年年底便實行對沖基金零售化,出臺對沖基金指引,規定了對沖基金的投資門檻和發售對象。對沖基金首先需要多樣化的金融衍生工具作為投資標的,其次對沖基金風險極高,它的發展必須以成熟的金融市場和強有力的監管為前提。我國現已開始推進發展對沖基金,因此應加快金融產品創新,出臺對沖基金指引和監管政策,為對沖基金的發展提供基礎和保障。
3. 中央公積金投資。新加坡實行中央公積金投資計劃,公積金大部分由新加坡政府投資公司具體投資運作,特定賬戶余額可由公積金成員自主投資。中央公積金投資計劃對單位信托基金的發展起到了很好的促進作用。目前,新加坡政府投資公司已躋身于全球最大的100家基金管理公司行列,其運用市場化的管理模式和專業化的投資理念,在北美、歐洲和東亞等區域進行投資。我國的養老基金、社保基金規模龐大。截止到2012年,我國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結余22968億元,現行體制下上述資金只能進行銀行儲蓄和購買國債,機會成本很高,隱性損失巨大。因此,可借鑒新加坡中央公積金管理體制,將具有一定相似屬性的資金,尤其是長期結余的資金,集中起來,通過市場化方式,進行投資運營,減少管理成本,發揮規模效應。我國目前正在探討養老金入市機制。如果該設想切實可行,巨額的養老金將對我國資本市場起到巨大的刺激作用。
(二)泰國證券投資基金的發展經驗
泰國的共同基金業規模雖不大,但其業績和制度卻處于世界前列。2013年晨星公司從對24個國家和地區投資共同基金的投資者進行的一項投資經驗調查發現,泰國的投資級別被投資者列為B級,與荷蘭、新加坡和中國臺灣評級持平,并列第3位,高于多個研究對象國家和地區。這主要歸功于泰國實行的有利投資的稅制優惠,如不扣差額稅收、減免長期基金的投資收入所得稅等,這些優惠使得投資者收益增加,據相關財務和稅務規定評估的業績表現處于較好水平。
我國可以借鑒泰國的稅制優惠政策,考慮降低手續費,提高投資者的收益。在基金營銷方面,我國未來將更多地依靠直接銷售渠道和目前流行的網絡渠道展開營銷,信息公開便更為重要,客戶接觸了解的信息越多,對投資決策就越有幫助,也能促使其嘗試投資多樣化基金產品。基金公司在發行基金時,也必須審時度勢推出易于進行市場營銷和符合客戶要求的產品。
(三)馬來西亞證券投資基金的發展經驗
馬來西亞單位信托基金市場成長迅速的主要原因是政府推動和放寬管制。與新加坡類似,馬來西亞政府采取一系列措施吸引外國基金機構在吉隆坡建址營業,包括減免稅收、放寬基金所得收益匯出的限制等,馬來西亞政府還允許外國單位信托投資公司持有本國公司的大部分股權,用外資活躍馬來西亞單位信托基金市場,并且馬來西亞政府同樣在很早便允許公積金會員從公積金賬戶提取款項進行單位信托基金的投資,增加單位信托基金的資金來源。此外,在基金營銷方面,馬來西亞注重對單位信托知識的宣傳和基金促銷人才的培養,并且允許國內外資銀行以分銷商身份促銷單位信托基金管理公司的基金,擴寬促銷渠道。在利用外資促進基金業的發展方面,馬來西亞的政策是一個很好的借鑒。
馬來西亞單位信托基金中的一大特色產品是伊斯蘭基金。2009年馬來西亞與中國香港簽署《互相合作發展伊斯蘭資本市場及伊斯蘭集體投資計劃的聲明》,將中國香港作為伊斯蘭基金銷售平臺。2014年6月,馬來西亞第四大綜合金融服務集團RHB宣布在中國香港推出首個符合回教教義的主動式管理平衡基金,這是首個跨境銷售的伊斯蘭基金,借助中國香港伊斯蘭基金將有望進一步向亞洲地區延伸。我國擁有約5000萬伊斯蘭人口,伊斯蘭金融的發展潛力更大,目前我國的房地產市場上已出現伊斯蘭基金的身影,我國在今后可以考慮與馬來西亞合作引進伊斯蘭證券投資基金,在恰當時期發展本地伊斯蘭基金市場,徐甜(2011)認為在我國銀監會的推動下,寧夏回族自治區有望在國內率先試水伊斯蘭金融。
四、對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發展的啟示
通過對東南亞三國證券投資基金的發展現狀及經驗分析,可歸納提出對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發展的幾點有益啟示:
(一)推進基金產品創新
基金是金融市場發展到一定程度的產物,基金業的發展壯大取決于資本市場的發展,包括投資標的物的發展、投資者的教育、潛在市場的培育、市場制度的建設和法律法規體系的完善。在我國現階段,金融體制改革還有待進一步深入、市場尚未成熟、投資者的投資意識不強,加之受投資環境和投資標的物過少的限制,盡管我國基金產品種類較多,但大部分基金產品存在同質化傾向,并未真正起到基金實現多元化投資的作用。與我國相比,新加坡擁有開放的資本市場和發達的金融衍生工具,成為少數允許個人投資對沖基金的地區之一。我國為防范風險,金融衍生工具數量有限,一些杠桿較高的操作被嚴格禁止,資本市場也未完全開放,這均阻礙了基金產品創新的進程。因此,我國還需進一步發展多層次資本市場,加快市場開放的步伐,加快金融產品改革創新,推進基金產品的創新,提高投資者的投資意識,發揮基金投資分散風險及穩定市場的作用。
(二)完善基金業評價體系
新加坡基金業在亞洲金融危機后曾面臨一個問題――基金市場的投資回報缺乏可比性。由于新加坡的基金市場國際化程度較高,各國的基金管理公司會運用各自慣例的評價標準,使得整個市場缺乏統一、客觀的評價體系,這便給基金經理人提供了機會,他們可以選擇最有利的衡量標準來提高自己的績效,誤導投資者。我國雖不似新加坡擁有眾多不同國家的基金管理公司,但也缺乏統一權威的評價體系,各種基金評價機構均有自己不同的評價方法,基金公司在評價和宣傳上也往往采用對自己最有利的方式。因此,我國可以考慮建立本國的獨立性基金評價機構,借鑒國外機構的評價方法,制定統一的標準,確保公信力。此外,在評價指標選擇上,還應綜合考慮各種因素,避免過分看重投資收益率,導致基金管理人為追求高回報而放棄招募說明書所標明的投資風格的現象。最后,還應加強具有公正性和權威性的法律、會計、審計等中介機構的建設,最終形成完整有效的外部監督和評價機制。
(三)創新營銷方式和渠道
我國基金公司在推出和銷售基金產品時,很大程度上不是以需定產,沒有考慮投資者的認可程度,而是以產定需,下達一定的任務指標,銷售者常推薦不適合的基金產品,投資者大多只能被動或盲目購買產品。要拓寬基金的銷售渠道,就必須加強客戶的偏好研究,對基金客戶進行的研究,需要從不同區域、不同年齡層次、不同收入、不同風險偏好角度出發,瞄準特定的群體推出適合的產品。在這一方面我國可以借鑒馬來西亞的伊斯蘭基金,推出針對市場需要的特色基金產品。
我國現階段基金銷售網絡以銀行代銷、券商代銷、基金公司直銷為主體,這三方均建立了各自的營銷體系和客戶網絡,其中商業銀行以其營業網點遍布全國的優勢在基金銷售份額中占絕大部分。為拓寬營銷渠道,政府可以考慮將更多的機構納入基金營銷體系中,例如投資顧問公司、保險機構、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引入競爭;也可以借鑒新加坡經驗,設立專業的區域性基金銷售公司,構建一體化基金網上交易平臺,以降低成本;同時培養基金銷售員和經紀人,在經濟落后地區加大基金知識的普及,發掘潛在市場。
(四)改善稅收優惠制度
東南亞三國均運用了稅收優惠政策吸引外資和發展基金業,我國也應借鑒和完善本國的稅收優惠政策,使我國稅收政策逐步與國際接軌。我國目前的證券投資基金稅收優惠政策還過于籠統,主要集中在降低投資收益所得稅上,我國還應該考慮制定更多優惠政策以吸引機構投資者和保護投資者權益,例如對基金凈收益分配不同比例使用不同的稅收優惠,鼓勵基金管理公司多分紅,還可以對養老金、企業年金給予更大的稅收優惠,包括免收營業稅、利息收入所得稅等,鼓勵養老金進入基金投資領域。
注:
①根據2015-1-19 16:29 1SGD=4.6772CNY匯率折算。
②新加坡金融管理局《資產管理活動調查報告》所公示的資產管理總值不僅包括證券投資基金資產管理總值,還包括私募股權基金、不動產投資管理、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REIT)所管理的資產總值。
③新加坡55歲以下成員中央公積金賬戶分為三個:普通賬戶、保健賬戶和特別賬戶,其中保健賬戶儲蓄主要用于醫療保健,不可進行投資活動。
④開端銷售費,國內一般稱為申購費,即購買基金時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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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Development Experience of Securities Investment Fund in Southeast Asian Countries
――Taking Singapore, Thailand and Malaysia as Examples
Xu Lin Qiu Mengyuan
(School of Economics and Commerce,South China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Guangzhou Guangdong 510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