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10-10 17:13:37
序言:作為思想的載體和知識的探索者,寫作是一種獨特的藝術,我們為您準備了不同風格的5篇土地規劃和城市規劃,期待它們能激發您的靈感。
【關鍵詞】城市規劃 土地規劃 思路 途徑 制度創新
城市化發展背景下,房地產行業一派繁榮,寸土寸金形容當前城市土地資源也不夸張。大量城市人口和城市規劃及土地規劃利用之間的矛盾越來越突出,影響了我國經濟協調和可持續發展。這種形勢下,城市規劃與土地資源如何實現統籌發展成為黨和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應不斷強化城市規劃部門和土地規劃部門之間的協調配合,做到密切,使城市發展滿足人們和社會需求。
一、城市規劃與土地規劃當前工作現狀
在我國現行的國民經濟發展體系中,城市規劃和土地規劃分別由不同行政部門負責管理。兩大行政在行政級別上屬于同級,各行其是,甚少溝通交流,加劇了城市規劃和土地規劃之間不可協調性,甚至出現脫節跡象,不利于我國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城市規劃與土地規劃不協調性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第一個方面,部分地區重視城市規劃、輕視土地規劃,導致城市土地資源利用不合理,土地價格波動較為頻繁,形成不了較為穩定的房地產市場;第二個方面,部分地區重視土地規劃、輕視城市規劃。由于比較重視土地規劃,導致惜土如金,本應建設住宅區的土地卻用來建設商業區,以致于和城市規劃相背離,使得土地規劃和城市規劃格格不入;第三個方面,城市規劃主要講究安全、經濟和美學,但是我國城市規劃中老城區夾雜新城區、工業區夾雜居民區,使得城市布局十分不合理,降低了城市土地資源利用率,不利于城市協調發展。因此,城市現代化建設中必須統籌編制城市規劃和土地規劃,才能有效提升城市土地資源利用率,推動城市經濟可持續發展。
二、城市規劃和土地規劃統籌發展的基本思路
城市規劃和土地規劃作為區域規劃的重要內容,二者應做到統籌發展。從時間角度考慮,土地規劃是城市規劃的重要內容,其規劃是否合理直接影響到城市總體發展,因而城市規劃中必須兼顧土地規劃。同樣,土地規劃中也要兼顧城市規劃,否者會影響城市的整體發展;從空間角度考慮,城市規劃與土地規劃應互補互利。區域規劃中必須堅持用城市規劃指導土地規劃,堅持用土地規劃進一步完善城市規劃,使土地規劃充分發揮自身對城市規劃的補充作用。
為了做到這一點,城市規劃和土地規劃編制中應堅持以下原則。第一,彈性原則。無論城市規劃還是土地規劃都必須堅持彈性原則,為后續發展建設留有一定空間,才能適應城市化快速發展要求,才能避免規劃失靈或規劃重復問題;第二,堅持協調原則。城市全面發展過程中,不能偏重于某一方面規劃編制,一味重視城市規劃或土地規劃并不利于城市的整體發展;第三,多元化原則。城市規劃與土地規劃的目標并不是單一的,不僅要重視經濟效益,更要重視環境效益和社會效益,實現多種效益疊加,進而實現城市化發展目標;第四,效益原則。在市場經濟環境下,沒有效益的規劃是沒有意義的,為此,城市規劃和土地規劃中需要堅持效益原則;第五,整體原則。為了實現城市規劃與土地規劃統籌發展,必須堅持整體原則,既要做好城市整體規劃也要做好局部規劃,滿足國民經濟的發展需求。
三、城市規劃和土地規劃統籌發展的具體策略
1.實施總體規劃、優化土地資源利用的策略。
城市建設發展中離不開房產事業的蓬勃發展,為了提高土地資源利用率,城市建設規劃應重視城市整體規劃,并以優化土地資源利用為目的科學合理編制城市發展的計劃。要想做到這一點、提升城市規劃與土地規劃之間的可協調性,政府部門必須加強規劃的合理性和科學性,同時加強規劃的審批力度,減少重復規劃、規劃失靈情況的發生。更為重要的是,行政主管部門應該加快修改與城市規劃和土地規劃不相符的政策,使其跟得上時展步伐。除此之外,應堅持工業區、居民區及服務區互相分離原則布置城市空間,進一步提高土地資源利用率。倘若審批過程中出現不符合布局的規劃應一律駁回,直到與城市整體發展計劃相符才可通過。
2.積極推進老城區改革,建設新城區。
城市發展中,老城區改造、新城區建設已經成為了其規劃編制的重要內容之一。為了在改造和新建過程中提高土地資源利用率,應站在城市規劃和土地規劃雙層角度上考慮土地利用問題,并盡量利用老城區資源,使其各項資源得到充分利用,才能為土地資源節約打下堅實基礎。另外,由于地下土地資源開發相對較少,還可積極開發地下資源,建設地下商場、地下輕鐵等建筑,提高城市服務功能。
【關鍵詞】城市規劃;土地規劃;思路;途徑;制度創新
城市化發展背景下,房地產行業一派繁榮,寸土寸金形容當前城市土地資源也不夸張。大量城市人口和城市規劃及土地規劃利用之間的矛盾越來越突出,影響了我國經濟協調和可持續發展。這種形勢下,城市規劃與土地資源如何實現統籌發展成為黨和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應不斷強化城市規劃部門和土地規劃部門之間的協調配合,做到密切,使城市發展滿足人們和社會需求。
一、城市規劃與土地規劃當前工作現狀
在我國現行的國民經濟發展體系中,城市規劃和土地規劃分別由不同行政部門負責管理。兩大行政在行政級別上屬于同級,各行其是,甚少溝通交流,加劇了城市規劃和土地規劃之間不可協調性,甚至出現脫節跡象,不利于我國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城市規劃與土地規劃不協調性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第一個方面,部分地區重視城市規劃、輕視土地規劃,導致城市土地資源利用不合理,土地價格波動較為頻繁,形成不了較為穩定的房地產市場;第二個方面,部分地區重視土地規劃、輕視城市規劃。由于比較重視土地規劃,導致惜土如金,本應建設住宅區的土地卻用來建設商業區,以致于和城市規劃相背離,使得土地規劃和城市規劃格格不入;第三個方面,城市規劃主要講究安全、經濟和美學,但是我國城市規劃中老城區夾雜新城區、工業區夾雜居民區,使得城市布局十分不合理,降低了城市土地資源利用率,不利于城市協調發展。因此,城市現代化建設中必須統籌編制城市規劃和土地規劃,才能有效提升城市土地資源利用率,推動城市經濟可持續發展。
二、城市規劃和土地規劃統籌發展的基本思路
城市規劃和土地規劃作為區域規劃的重要內容,二者應做到統籌發展。從時間角度考慮,土地規劃是城市規劃的重要內容,其規劃是否合理直接影響到城市總體發展,因而城市規劃中必須兼顧土地規劃。同樣,土地規劃中也要兼顧城市規劃,否者會影響城市的整體發展;從空間角度考慮,城市規劃與土地規劃應互補互利。區域規劃中必須堅持用城市規劃指導土地規劃,堅持用土地規劃進一步完善城市規劃,使土地規劃充分發揮自身對城市規劃的補充作用。
為了做到這一點,城市規劃和土地規劃編制中應堅持以下原則。第一,彈性原則。無論城市規劃還是土地規劃都必須堅持彈性原則,為后續發展建設留有一定空間,才能適應城市化快速發展要求,才能避免規劃失靈或規劃重復問題;第二,堅持協調原則。城市全面發展過程中,不能偏重于某一方面規劃編制,一味重視城市規劃或土地規劃并不利于城市的整體發展;第三,多元化原則。城市規劃與土地規劃的目標并不是單一的,不僅要重視經濟效益,更要重視環境效益和社會效益,實現多種效益疊加,進而實現城市化發展目標;第四,效益原則。在市場經濟環境下,沒有效益的規劃是沒有意義的,為此,城市規劃和土地規劃中需要堅持效益原則;第五,整體原則。為了實現城市規劃與土地規劃統籌發展,必須堅持整體原則,既要做好城市整體規劃也要做好局部規劃,滿足國民經濟的發展需求。
三、城市規劃和土地規劃統籌發展的有效途徑
由于城市規劃和土地規劃分屬不同行政部門,導致相關信息的溝通交流滯后,區域規劃中做不到相互借鑒和相互吸收。針對這一現狀,應加強兩個部門之間的合作交流,及時溝通信息、共同發展,逐漸形成一種自上而下、自下而上的規劃管理體系,統一規劃管理城市建設。為了強化該種規劃體系效果,規劃過程中應立足于區域發展實際情況,深入社會廣泛征求各方利益,以便全面分析和統籌規劃。城市規劃和土地規劃一旦形成這種統籌發展途徑,不僅有利于避免二者規劃時的脫節、不合理問題,更有利于提高土地資源利用率,減少規劃重復、規劃失靈問題,具有巨大的經濟效益、環境效益和社會效益,對城市發展有著重大的意義和價值。
四、城市規劃和土地規劃統籌發展的制度創新
城市規劃和土地規劃統籌發展要想取得重大效果,要有強有力的、有效的制度做以保障。從法律制度角度考慮,城市規劃已有《城市規劃法》作為保障,但土地規劃方面卻欠缺法律制度,導致土地規劃與城市規劃相比更加松懈,操作性和科學性不高;從管理制度角度考慮,分屬不同行政部門的城市規劃和土地規劃,由于兩個部門各項其是、分別編制,土地資源利用率必然不高、相關政策指令得不到統一落實;從環境角度分析,城市發展規劃具有一定程度的行政屬性,以致于在規劃編制和實施過程中比較容易忽視市場經濟規律。這種情況下,由于制度上有所欠缺,應不斷進行制度創新,使城市規劃與土地規劃更能滿足于統籌發展的需要。
在法律制度上,應盡快完善相關法律。比如,加緊出臺和修訂與土地規劃相關的法律法規,以便使土地規劃編著工作更加完備、科學與合理;在管理制度上,加強兩個部門合作、溝通,如果可能的話還可將兩個部門合并進行統一管理,強化城市建設統籌規劃的效果,提升城市規劃與土地規劃之間的可協調性;在環境上,城市規劃與土地規劃應充分考慮市場因素,相對降低其行政屬性,是規劃編制和實施更能滿足城市現代化發展需要。
五、城市規劃和土地規劃統籌發展的具體策略
(一)實施總體規劃、優化土地資源利用的策略
城市建設發展中離不開房產事業的蓬勃發展,為了提高土地資源利用率,城市建設規劃應重視城市整體規劃,并以優化土地資源利用為目的科學合理編制城市發展的計劃。要想做到這一點、提升城市規劃與土地規劃之間的可協調性,政府部門必須加強規劃的合理性和科學性,同時加強規劃的審批力度,減少重復規劃、規劃失靈情況的發生。更為重要的是,行政主管部門應該加快修改與城市規劃和土地規劃不相符的政策,使其跟得上時展步伐。除此之外,應堅持工業區、居民區及服務區互相分離原則布置城市空間,進一步提高土地資源利用率。倘若審批過程中出現不符合布局的規劃應一律駁回,直到與城市整體發展計劃相符才可通過。
(二)積極推進老城區改革,建設新城區
城市發展中,老城區改造、新城區建設已經成為了其規劃編制的重要內容之一。為了在改造和新建過程中提高土地資源利用率,應站在城市規劃和土地規劃雙層角度上考慮土地利用問題,并盡量利用老城區資源,使其各項資源得到充分利用,才能為土地資源節約打下堅實基礎。另外,由于地下土地資源開發相對較少,還可積極開發地下資源,建設地下商場、地下輕鐵等建筑,提高城市服務功能。
六、結論
城市規劃離不開土地規劃,在于土地規劃是城市規劃的重要內容;土地規劃離不開城市規劃,在于城市規劃是土地規劃的編制依據。為此,盡管城市規劃與土地規劃分別屬于不同領域的規劃內容,但在城市建設中二者應統籌發展,才會有利于城市的整體發展。
參考文獻
[1]王素萍,杜艦.城市總體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矛盾與協調[J].中國國土資源經濟,2004,27(12):6-8.
1.1、城市規劃與土地利用規劃的編都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為根本發展依據。都以土地為主要的規劃對象,土地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保護是其核心內容,兩者在實現土地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和城市的可持續發展上是目標一致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在我國目前的規劃體制下,根據國家經濟可持續發展的要求來對土地的開發、利用、治理上所做的計劃和安排。土地利用規劃的專業性較強,其主要目的是合理有效地安排當前的土地資源,保證土地資源能夠被永續利用;城市規劃是對城市發展的計劃和各種建設進行的綜合部署,也是城市工程建設與管理的主要依據。城市規劃依據社會發展目標,來確定城市的性質屬性、發展規模以及未來的發展方向。城市總體規劃是一種綜合性規劃,其根本目的是發展城市建設和城市經濟。
1.2、城市規劃與土地利用也是整體與局部的關系。二者相互聯系、相互制約又相互指導。城市規劃如果脫離了土地利用,就不能詳細了解土地的供給情況,導致城市規劃難以很好的實施;土地利用也必須在城市的規劃這一大前提下進行,土地利用必須與城市總體規劃相結合,了解城區的設施、發展以及布局,離開了這些,土地利用規劃也不能進行編制和實施。我國的《土地管理法》與《城市規劃法》都堆城市規劃與土地利用做了相關的解釋,所以在處理兩者關系上,都應當相互補充、相互銜接,達到協調發展。
2、我國城市規劃中土地資源利用和管理現狀
2.1、土地規劃和管理的基礎工作較為薄弱
當前我國土地規劃相關部門在這方面的工作還比較薄弱,一方面土地規劃部門相關工作人員對于土地資源數據的統計工作不夠負責,并且對于收集到的數據信息缺少必要的核實,導致收集到的很多數據信息都無法體現當前的土地開發利用真實情況,對土地規劃和管理工作失去參考價值,這就使得相關部門在對土地的規劃和一些項目的審批等工作上不夠科學;另一方面土地資源的信息收集途徑較為單一,表現在只有國家政府部門作為服務性部門在進行信息收集的工作,無法做到全面翔實,這也是土地數據信息不夠科學合理的一個重要原因。
2.2、土地利用結構不合理
我國雖然對土地資源進行了分類,但在實際中卻有很多土地的利用結構不盡合理,如征用大量各類土地用作建設用地,而建設用地較為分散,且呈現雜亂無章的局面,嚴重影響其他土地的使用功能,而且農村卻存在很多閑置土地,種種原因導致大量的土地資源沒有發揮其應有的作用,同時由于農業種植的經濟效益不夠可觀,導致很多基本農田被改造成為其他用途,可種植耕地面積大幅減少,土地利用結構持續破壞也嚴重威脅生態環境。
2.3、對土地資源缺乏科學的管理
隨著城市化以及城鄉一體化建設步伐的逐漸加快,政府相關部門為了政績和地方經濟的快速發展,對于建筑用地的審批管理都不夠嚴格,甚至很多項目的審批都是“走過場”,對于征用土地的建設項目經常不經過嚴格的實際核查,導致一些土地被征用后卻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沒有得到實際使用,造成土地資源被占用卻沒有發揮其應有的功用,加劇了有限土地資源的緊張性,不利于土地資源的合理規劃。
3、城市規劃與土地資源的合理利用
3.1、 做好土地管理的基礎工作
為確保土地資源信息的準確性,可充分運用先進的技術手段,如 GPS 技術、GIS 技術、遙感技術等,將土地的實時信息傳輸到土地規劃相關部門,使之掌握實時的土地利用動態信息,比現場調查等收集到的靜態數據更真實,并且降低了工作量、避免由于時間推移造成的信息不實等情況的發生,因此更具有參考價值,有利于決策。
3.2、需加強土地管理,有效減少對后備資源的開發
在土地資源管理及后備資源的開發上需做好進一步完善工作,要積極主動地尋找合理方式與途徑就城鎮建設土地供需矛盾的問題進行及時解決,在個縣市與城市占地情況基本平衡的情況下,不但需合理利用土地資源,有效保護耕地,還要做好土地的整理與開發工作。第一,要合理限定當前的城市建設規模,使得土地資源能夠進行有效的集中,節約使用,進一步對土地利用率進行整體上的提升;第二,按照土地利用規劃,大力開展土地整理工作,盡可能彌補用地指標的不足問題;第三,要加大對居民點的整理工作力度,合理調整農村的用地結構。
3.3、建立法律機制方面必須做好互相協調工作
對于城市建設的規劃與土地資源規劃利用之間的關系必須有一個明確的認知,將其完全厘清,并通過立法的方式,進一步加強其法律地位,針對土地資源的利用規劃進行相應辦法的制定,建立規章制度與其相配套。另外,在具體的規劃實施過程中必須加強規劃管理,有效查糾這一過程中的違法違規現象。
3.4、加緊保護耕地資源
農業是關乎我國國計民生的基礎行業,而耕地資源是農業的生命線,因此保護耕地資源不被破壞和占用是當務之急,也是科學發展觀的重要體現。實際工作中,首先要建立健全保護耕地資源的相關法律法規,加大宣傳力度,使各類土地物盡其用,防止耕地資源被挪作他用;其次要提高農業生產力水平,加大對農業種植的扶植力度,提倡科學種植,提高農業種植經濟效益,使農民得以主動投入到農業種植中來;再次,加大土地利用的用途管制,防止基本農田被基礎設施建設所占用,當二者出現矛盾時,有關部門應當對保護農用地有所側重。 3.5、土地資源利用集約化
為緩解土地利用緊張的局面,應當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進集約化利用,使土地利用在空間上得以延伸;對于農用地來說,應當加大土地整治力度,發展更為先進的開墾和種植技術,縱向挖掘土地利用率。
3.6、充分考慮城市現有景觀資源,最大限度地對其進行保護和利用
在編制規劃時,要對城市現有植被、地貌、水系等景觀資源的現狀情況進行認真調研,掌握基本情況,并根據其對城市景觀的影響程度進行分級保護,特別是對那些能夠體現城市特色、自然狀態良好或不可再生的景觀資源要重點保護。此外,還應學習一些優秀城市的規劃理念,聽取一些城市建設、土
地管理、園林規劃、林業水利、環保氣象等相關專業專家的意見,多征求市民的意見,制定出更加科學嚴謹、符合實際、操作性強的規劃。 3.7、加強城市規劃人員素質培養
城市規劃歸根結底,最重要的是進行城市規劃的人才的培養,因為在城市規劃過程中,出現城市規劃隨意性大、文化遺產及生態環境保護意識差、規劃工作前瞻性不足等現象的主要原因在于城市規劃隊伍人員素質較低造成的。所以,提高城市規劃隊伍的整體素質至關重要。首先,政府在人才選拔上,應綜合考慮各方面因素,更多的考察人員的綜合知識和能力,而不是畢業院校檔次、學歷等。其次,對在職的城市規劃工作人員進行系統的、定期的培訓,不斷的提高工作人員的現代城市規劃理念,提高其工作素養。
【關鍵詞】:城市土地資源;管理;合理規劃;措施
1、城市土地資源管理的概述
城市土地資源管理是政府部門規劃的所屬城市的區域中,依照城市在未來的發展要求,使用相關的方法或者相應的措施來改變城市土地資源的利用率,讓城市的環境變得越來越美,使土地資源能夠得到有效的利用,讓城市經濟得到發展,從而使城市滿足現代化的需求,在未來一段時間內進行可持續的發展。在進行合理規劃的同時,應該了解土地的使用情況,并進行合理的改造,提高土地利用率,減少城市因為用地問題而進行邊緣擴張,改善整個城市的環境,以期城市能向好的方向發展。為達到這一目標,進行的土地資源規劃主要內容包括:讓城市的土地發揮其最好的作用,對土地使用結構進行優化處理;對于未開發土地進行調整;對舊城區進行改造,對城中村進行拆遷,增加城市內的土地利用面積;對于城市內的環境衛生進行改造,讓城市內的環境衛生變得越來越好。從整體上調整城市的結構布局,根據土地的特性進行相關的資源規劃。
2、我國城市規劃中土地資源利用存在的問題
2.1城市規劃與土地資源利用不對稱
首先,城市計劃與土地管理部分之間的聯接不對稱,致使城市計劃與土地利用計劃內容不完全對稱。城市計劃由計劃管理部分擬定,而土地利用計劃則由土地管理部分擬定。雖然在編制過程中兩個部分有交流,可是由于計算口徑不一致、信息未能及時送達、同享等因素,致使城市計劃與土地利用計劃不對稱。
其次,城市計劃與土地利用計劃不同步。因兩個計劃分屬兩個管理部門,會出現內容、進展的不對稱、不同步。比如土地利用計劃現已編制,建設項目已開工,因為城市計劃還沒有及時編制或修正,導致該項目變成違法建設。如果不能及時掌握土地利用的狀況,會一定程度上對計劃管理工作造成被動,影響政府決議,進而影響城市社會、經濟等各個方面工作的發展。
2.2城市規劃的制定不夠科學,土地資源的利用不合理
一些城市計劃在編制過程中存在實地調研不全面、基礎數據收集不謹慎、計算口徑不一致、短視計劃等,造成了土地資源的浪費。比如重復性計劃和沒有必要的項目開發,不僅使城市有限的土地資源沒有得到合理有序的使用,土地資源的價值不能極好地表現,并且閑置了大量的土地,阻礙了城市的發展。
2.3法律法規不健全,人員素質有待提高
有關法律法規不健全、監督檢查不到位;辦理人員缺少高效的計劃管控,不能極好地遵從經濟規則的科學發展、遵從自然規則的可持續發展、遵從社會規則的包容性發展,使城市計劃與土地資源管理不能極好地聯系,沒能構成良性互動的城市管理機制。
3、城市土地資源管理中合理規劃的措施
3.1對土地資源的統籌謀劃進一步加強
完善土地規劃管理制度。在土地出讓和轉讓中做好相關管理措施。在對土地轉讓或出讓前了解土地的用途,政府部門應該做好相關的監管工作,不要讓土地的使用與合同不符,給城市居民的生活帶來大的影響。做好土地實施規劃后的反應機制,因為當前是市場主導的經濟體制,為了加強土地進行開發的時效性,必須做好相應的管理措施,保證規劃始終具有切實的指導作用。做好監督管理工作,在土地使用過程中,政府部門應該做好監管工作,同級別人大也應該做好相應的監督機制,來確保土地的合理使用。
3.2對城市的布局進行科學合理的規劃工作
為了使城市更好的適應當今社會的經濟發展速度,在進行城市的規劃方面也應該注重城市的合理規劃,放眼長遠的未來。城市建設的重點工作就是對城市進行比較合理的統籌規劃活動,城市規劃圖的編制應該放眼未來,考慮城市所處的地理位置、未來經濟發展的要求,對土地進行合理的使用,提高城市的環境衛生,展現城市的文化特色。在進行相關城市規劃時,多參考國內外比較好的城市規劃設計,結合自身城市特點,形成自己的一套城市規劃設計理念。
3.3土地使用應當是有償的
我國是一個農業大國,農業在我國占有主要的地位。因此對我國的農業保護是非常的有必要的,要想讓我國的農業生產能力一直保持或繼續向前發展,就必須加強耕地保護。在我國城市化進程比較快的地區一般集中在東部沿海地區,這些地區經濟比較發達,隨著城市化的加快,土地的資源變得越來越稀缺,尤其是耕地,這些地區耕地的質量非常好,土地較肥沃,隨著這些耕地的消失,使我國在農業生產上有非常大的損失,耕地資源的損失是不可逆的,因此保護城市周邊的耕地尤為重要,所以土地資源應該有償使用。
3.4對工業用地進行合理的布局和規劃
工業用地的布局,應該根據產業的特點和所處位置進行布局。工業園區要搞好交通發展,避免土地粗放管理,發揮土地的最大的作用。采取“誰招商、誰受益”的政策,解決亂上工業項目的利益驅動問題。
3.5健全法律法規,加強監管力度
完善地方性法律法規,把履行城市計劃和運用城市土地資源放在一起思考來擬定相關法律法規,防止二者之間出現縫隙,防止計劃履行不到位、y占土地建設的狀況呈現。要加強計劃的施行、加大違法處罰力度,保護城市計劃的嚴肅性、權威性。對于違法占地、違法建造的行為要依法追究責任。要嚴格依照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準則,對土地資源的使用進行嚴格的批閱,合法、合理的規劃城市土地資源。
結語
城市由于其在區域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的發展中起著主導性效果,城市的發展可以股動地域性的發展,推進整個國家的發展。與此同時,土地承載著城市的發展,土地價值的完成與增值,變成城市迅速發展的關鍵。城市發展,需要處理很多土地資源與土地資源總量有限之間的矛盾,是城市計劃與土地資源亟待處理的疑問。只有運用科學的理念,從城市發展的全局性、長遠性著眼,協調好兩者之間的關系,健全相關法律法規準則,加大執法力度,提高專業技術人員、法律人員和辦理人員的素質,才能從根本上處理問題,減輕人地矛盾,推進城市發展的持續性、宜居性。
【參考文獻】:
關鍵詞:城鄉規劃法;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關系;銜接
1 城市總體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關系[BT)]
1.1 首先,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有相同編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在《土地管理法》中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整治和資源環境保護的要求、土地供給能力以及各項建設對土地的需求,組織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同樣,在《城鄉劃法》第一章五條規定“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以及鄉規劃和村莊規劃的編制,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因此,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是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依據,是編制城市總體規劃的指導性文件。城市總體規劃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確定的有關內容合理確定城市發展的規模、速度和內容,同時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中對生產力布局和居民生活等框架安排落實到城市的土地資源配置和空間布局中,并通過城市規劃的實施使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最終得以貫徹和實現。城市總體規劃還要根據城市發展的長期性和連續性特點,作更長遠的考慮,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中尚無法涉及但卻會影響到城市長期發展的有關內容,作出更長遠的預測。
1.2 規劃內容和重點有所不同。城市總體規劃側重于對城市規劃區內的各項建設的綜合部署和安排,相對于而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則更注重總量的控制與平衡。
1.3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為城市總體規劃提供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規模,為城市總體規劃建設用地規模得確定提供依據和約束。
2 存在的主要分歧
2.1 土地規劃的范圍與城市規劃的范圍不統一
一直以來有一種觀點,認為城市規劃與土地規劃是點與面的關系,土地規劃的范圍大于城市規劃的范圍。各級土地規劃的范圍是本級行政區域的范圍,而城市總體規劃中的規劃區,一般是指城市、鎮和村莊的建成區。
2.2 用地分類存在差異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各類用地面積采用土地利用現狀變更調查面積,用地分類標準采用《土地利用現狀分類及含義》(見于《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規程》中的附件一)。城市總體規劃用地面積采用一萬分之一或五千分之一比例尺的圖紙的量算結果,用地分類標準采用《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GBJ137-90)。這兩個規劃在同一地類上卻出現了面積不一致的現象,其原因除去基礎圖紙不一致、量算方法不一以及量算誤差外,還有一個重要原因是兩個用地分類標準有相互矛盾之處,即同一名稱或相似名稱的地類,其含義卻大不相同,這就直接造成了兩個規劃在用地上的難以比較。
2.3 兩個規劃在宏觀控制和約束力不同
《土地管理法》及實施條例都簡單地講各級政府應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但規劃應對哪些土地利用進行宏觀控制,如何保證規劃的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有無法律約束力,違反了規劃如何處置等均未能明確。
2.4 兩個規劃在的審批權限上的表述不同
根據最新《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審批規定》第二十六條,“評審合格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經綜合平衡和同級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依照法定程序和審批權限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執行,并報上級土地管理部門備案。”這種規定不及城市總體規劃的明確。關于城市總體規劃的審批權限,根據《城鄉規劃法》明確規定,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國務院確定的城市總體規劃審批機關是國務院,其余城市的總體規劃審批機關是上級人民政府。因此,對于其他城市或非農業人口在50萬以上的大城市來說,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審批權限與城市總體規劃的審批權限不同。
3 解決問題的思路和設想
3.1 建立統一規劃范圍、用地分類、數據統計標準,實現規劃技術體系的無縫鏈接,促進規劃在更深層次的協調統一。
3.2 注重兩個規劃內容的彼此滲透和延伸。城市總體規劃加強對空間領域上的傾斜,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則在考慮城市規模增長的基礎上,加強城市用地發展方向的研究,保證城市總體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銜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