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10-10 17:13:31
序言:作為思想的載體和知識的探索者,寫作是一種獨特的藝術,我們為您準備了不同風格的5篇幼兒教師法律意識,期待它們能激發您的靈感。
關鍵詞:法律意識;權益保障;民辦幼兒園教師;楚雄州
一、問題的提出
民辦幼兒園已成為社會學前教育的主體力量,發揮著重要的社會功能,龐麗娟在其著作《教師與兒童發展》中也強調:“幼兒園教師是幼兒教育的主要承擔者,是幼兒早期發展與教育的重要他人”。截止2010年底,楚雄州有幼兒園200所,小學附屬學前班719個,在園(班)幼兒46533人,民辦幼兒園157所,在園幼兒17049人。①2013年上半年,楚雄市有民辦幼兒園72所(包括2所親子園),在正常招收幼兒的67所民辦幼兒園中,現有教職工總數為751人,其中民辦幼兒園教師470人,在園幼兒8838人。②民辦幼兒園教師權益保障與民辦幼兒園教師的法律意識息息相關。楚雄是彝族自治州,其民辦幼兒園教師報酬待遇權保障在全國范圍內有一定的代表性。
二、研究對象及方法
1、研究對象調查對象為楚雄市城區18所民辦幼兒園的教師,鄉鎮12所民辦幼兒園的教師,為了使樣本具有代表性,采取以幼兒園班級規模多少隨機抽樣的方法,選取六個班及以上,五個班,四個班和三個班的民辦幼兒園為研究對象。2、研究方法問卷法:本次調查的時間為2013年12月至2014年3月,本次調查共發放問卷168份,回收率為84.4%。訪談法:訪談楚雄州、市教育部分相關人員,分析造成楚雄市民辦幼兒園教師權益保障現狀及原因。
三、數據統計與分析
1、對自身權益的認識在訪談中對于“什么是教師的權益”、“教師的合法權益有哪些”很多民辦幼兒園教師表示不知道,少數民辦幼兒園教師能夠例舉部分權益。調查表明,楚雄市民辦幼兒園教師對法律賦予的權益很清楚的比例為11.3%。問卷例舉了《教師法》規定的六項教師權益,但是認為它們都是自身權益的教師僅占16.7%。其中,27.4%的民辦幼兒園教師認為自己沒有“培訓進修”的權利;15.4%的民辦幼兒園教師認為自己沒有“教育教學”的權利;83.3%的民辦幼兒園教師認為自己沒有“從事科學研究”的權利;29.8%的民辦幼兒園教師認為自己沒有“指導評價幼兒”的權利;60.1%的民辦幼兒園教師認為自己沒有“參與幼兒園民主管理”的權利;20.8%的民辦幼兒園教師認為自己沒有“獲得報酬和待遇”的權利。對于是否能夠辨別哪些行為是對自身權益構成侵犯,“完全能辨別”的民辦幼兒園教師比例僅為5.4%。2、對權益的追求調查表明,楚雄市民辦幼兒園教師認為最重要的權益是“獲得報酬和待遇”(77.2%),其次是“進修培訓”(72.7%)和“教育教學”權(69.0%),民辦幼兒園教師普遍較弱化“參與幼兒園民主管理”和“從事科學研究”權。最希望解決的問題是“提高工資待遇”(77.3%),其次是“學習培訓問題”(55.4%)和“養老、醫療、失業保險和公積金問題”(44.8%),楚雄市民辦幼兒園教師對合法權益的追求明顯處于基本的生存需求階段,最為關注的是“獲得報酬和待遇”、“提高工資待遇”。“現在物價漲呢(得)弄個快,以前包子才5角一個,現在都賣到1塊,2塊一個了,又要養娃娃,開支又多,生活呢(的)壓力大啊,我最希望呢(的)就是政府也管管我們這種幼兒園,提高我們呢(的)工資。”(摘自2014年1月17日F教師的訪談記錄)對于造成教師權利侵害可能性的因素,28.8%的民辦幼兒園教師認為是幼兒園的制度;52.6%的民辦幼兒園教師認為是政府政策;64.8%的民辦幼兒園教師認為是幼兒方面;98.3%的民辦幼兒園教師認為是家長方面;12.2%的民辦幼兒園教師認為幼兒園制度、政府政策、幼兒和家長方面都是造成權益侵害的可能因素。訪談中多數民辦幼兒園園長及教師對于改善權益保障現狀更傾向于依賴“政府重視”及“家長多理解支持”。3、維權意識調查表明,楚雄市民辦幼兒園教師當自身權益受到侵害時能夠“經常”維護的比例僅為17.3%,有65.5%的民辦幼兒園教師對自身權益維護比較隨意。在教師權益受到侵犯時所采取的解決方式方面,32.7%的民辦幼兒園教師選擇找幼兒園人事部門解決;41.7%的民辦幼兒園教師選擇找勞動仲裁機構解決;26.2%的民辦幼兒園教師選擇找上級主管部門解決;4.2%的民辦幼兒園教師選擇找幼兒園工會解決;5.4%的民辦幼兒園教師選擇直接向法院提訟解決。訪談中,民辦幼兒園教師表示,當自身權益受到侵害時,這里教師所指的權益一般是工資待遇問題,更愿意在幼兒園內部解決,幼兒園內部解決不了的問題才選擇勞動仲裁機構和上級行政主管部門解決。雖然有17.3%楚雄市民辦幼兒園教師表示當自身權益受到侵害時能夠“經常”維護,但是由于民辦幼兒園教師自身有限的法律知識和維權能力,事實上很難實現維權。楚雄市民辦幼兒園教師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對教師權益保障有一定的作用,但是權益保障的效果很不理想。對《教師申訴制度》有清楚認識的民辦幼兒園教師比例僅占1.8%,絕大多數民辦幼兒園教師表示對《教師申訴制度》不了解。
四、結論與建議
關鍵詞:學前教育師范生;法律素養;培養
中圖分類號:D9110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723X(2012)06-0047-03
一、重視學前教育師范生現代法律
素養培養的必要性 幼兒園活動的科學性、規范性要求幼兒教師具有一定的法律素養。學前教育教師自身的法律素養影響著其教學、保育行為的合法性。幼兒園中教師侵犯幼兒權益的侵權行為,很大程度上是其不懂法、不守法造成,嚴重影響其教學工作的合法性、保育工作的科學性,甚至于影響其自身的職業形象。因此,必須重視學前教育師范生法律素養的培養,有效規范教學行為和保育行為。
二、學前教育師范生現代法律
素養培養的主要內容 我國陸續出臺了一系列保護幼兒權利的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這一根本法為依據,在學前教育這一領域,國家于1989年頒布了《幼兒園管理條例》、1996年頒布《幼兒園工作規程》,對幼兒享有的權利以及合法權益的保護作出了明確的、具體的規定。2001年,在對幼兒主體性認識提到一個新的高度的情況下,又出臺了《幼兒園教育指導綱要(試行)》,進一步對幼兒的發展提出詳細的規定,對尊重幼兒、保護幼兒健康成長提供了政策上的指導和法律上的保證。
(一)平等對待幼兒的法律意識
我國《憲法》在對公民基本權利的規定中,公民的平等權成為最首要的一項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幼兒作為法律意義上的獨立的公民,平等地享有政治、經濟、文化的權利,《憲法》保障每一個幼兒享有平等的教育資源,有一個依法治園的和諧環境,享有受到公平待遇的權利,受到成人的公平對待。《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29條明確指出:“教師在教育教學中應當平等對待學生,關注學生的個體差異,因材施教,促進學生的充分發展。教師應當尊重學生的人格,不得歧視學生,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不得侵犯學生合法權益”。因此,平等法律意識的形成,是學前教育師范生最基本的法律素養的體現。
(二)尊重幼兒人格的法律意識
法國思想家盧梭在其《愛彌爾——論教育》一書中提到,兒童雖然不是成人,但也不是成人的寵物和。他首先是一個“人”,是一個有自己的意識和情感的人。我國法律規定,人生來就享有人格權,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幼兒其主體性的特點體現著其自身存在的價值,他同樣擁有法律上的基本人權。幼兒的身份具有雙重意義,其既是一個具有獨立人格的人,又是一個正在發展中的人;其既是一個社會公民,又是一個未成年的公民,擁有巨大的發展潛力,實現全面發展與充分發展,是每個兒童的權利。現代教育理論充分強調學習者的學習主體的角色,《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8條中也規定教師應當履行“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的義務。因此,對于學前教育師范生的培養,必須培養其尊重幼兒人格的法律意識,以幼兒的需要出發設計教學活動,充分考慮其年齡特征安排教育教學游戲和保育工作,使其發揮主動性、積極性,體現其主體性角色,不能把成人的不合理觀點及方法強加于他們,同時也不能放任幼兒自然、自由發展,需要加強對其的引導,平等地與他們進行溝通,從而促進幼兒健康人格的形成。
(三)保護幼兒人身自由權的法律意識
幼兒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肖像權、隱私權等,是其具體人格權的體現,也是人身自由權的保護內容。人身自由權,是《憲法》對公民基本權利保護內容之一,是公民參加社會生活和享受其他自由權利的基礎和前提。《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也規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權、發展權、受保護權、參與權等權利,國家根據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特點給予特殊、優先保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的教職員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個人隱私”。作為與幼兒相處的教師而言,建立人身自由權的保護意識,是其愛護幼兒的根本體現,也是職業素養的最基本要求。
(四)保護幼兒主動學習、接受教育的法律意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46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14條規定:“學校應當尊重未成年學生的受教育權,不得隨意開除未成年學生。”兒童享有受教育的權利,擁有學習和發展的基本權利,保障幼兒生存、學習和發展的基本權利,這是我國憲法賦予每一個公民的基本權利,對于作為獨立主體的幼兒也不例外。現代心理學研究認為,幼兒對世界的探究,更多地體現為“游戲”活動,在活動中自我完成知識建構,這就是幼兒的“學習”,是一種本能需要,也是解決問題的主要方式,兒童認知發展水平的特點決定了這一學習過程具有一定的自主性。因此,從維護幼兒權利的法律角度,樹立創造幼兒主動學習的環境和活動的觀念,這就需要幼兒園的教師在這方面的法律素養得到提高。
三、學前教育師范生現代法律
職業道德與法律是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必修的一門德育課程。本課程教學總體目標是幫助學生了解文明禮儀的基本要求、職業道德的作用和基本規范,陶冶道德情操,增強職業道德意識,養成職業道德行為習慣;指導學生掌握與日常生活和職業活動密切相關的法律常識,樹立法治觀念,增強法律意識,成為懂法、守法、用法的公民。本文主要以學前教育專業為例探索如何上好職業道德與法學法律課。
一、 學前教育專業開設職業道德與法律課的必要性
隨著我國學前教育事業日益受到人們的關注和重視,各類幼教機構迫切需要一大批素質全面、身心健康、個性發展成熟的年輕幼教人才充實到幼教師資隊伍中。然而,近年媒體頻頻曝光各種有關幼兒園教師違規給幼兒喂藥,體罰、虐待幼兒的報道,說明了幼兒教師的職業道德水平偏低,法律意識淡薄,經常在教育教學實踐中,出現師德缺失,有法不依,違法從事教育活動的現象。幼兒教師是幼兒的啟蒙老師,教育的對象是心智尚未成熟、活動能力有限的幼兒群體。幼兒教育的特殊地位決定了幼兒教師的職業道德具有特殊性,幼兒教師法律素養高低直接關系到幼教事業的健康發展。因此,加強學前教育專業學生的職業道德與法律知識教育任重道遠。
二、 學前教育專業職業道德與法律課存在的問題
(一)學生不重視,教學有效性低
我校學前教育專業的學生都是高中未被錄取者,他們知識基礎和學習能力都比較差,他們中大部分認為讀職校就是來學一技之長的,比較注重舞蹈、美術、鋼琴、幼兒園教學活動設計與實施等專業技能的學習,而對于職業道德與法律這門公共基礎課,他們認為可有可無,對上課內容不感興趣,上課經常是心不在焉,加上部分教師采取傳統教學方式,忽略學生在學習中的主體地位和教學活動的雙向交流,課堂缺乏吸引力,教學效果比較差。
(二)課程內容缺乏專業針對性
目前使用的《職業道德與法律》教材是面向所有中職學校各個專業的,教材內容主要以綱要性知識為主,案例大多為學生不熟悉的人物,個別案例陳舊、缺乏時代感,缺少學前教育專業學生迫切需要了解的知識,如幼兒教師職業道德規范、學前教育政策與法規等,使得職業道德與法律課程與學前專業課程缺乏有效的銜接,難以滿足職業和社會的需求。
《教育部關于印發〈中等職業學校德育大綱(2014年修訂)〉的通知》明確指出,中等職業學校德育課程要遵循思想道德教育的普遍規律,加強課程內容和教學方式改革,尊重學生自我教育的主體性,適應學生身心成長的特點,開啟富有成效的教育和引導活動,切實轉變育人模式,提高德育工作的吸引力和感染力。
因此,《職業道德與法律》課程教學應該貼近學生、貼近生活、貼近職業、貼近社會,不斷改革教學內容、教學手段、教學模式和評價標準,切實提高教學效果。
三、學前教育專業職業道德與法律課教學策略
(一)創設貼近專業的情境,整合教學內容
職業教育的目標是培養專業技能型人才,職業道德與法律課教學結合學生所學專業,從學生的經驗出發,根據學生成長的需要,以能力模塊整合教學內容,讓學生在熟悉的專業領域中學習、探究,更容易激發其學習興趣,引起其思維碰撞,從而內化學生認知、改善學生行為,發展學生品質。
(二)靈活運用行動導向教學法,改進課堂教學方式
美國教育家布魯納強調說:“一個教學理論實際上就是關于怎樣利用各種手段幫助人成長和發展的理論。”為了幫助學生內化道德情感,掌握法律知識,筆者在教學中靈活運用行動導向教學法中的角色扮演法、案例教學法、小組合作教學法、引導文教學法、項目教學法等教學方法,創新教學模式,突出學生的主體作用,調動學生的學習興趣和學習積極性。例如,在《展示職業風采》教學中,采取角色扮演法,讓學生扮演幼師,開展求職模擬面試、新學期接待新生、向園長匯報工作、家訪等活動,讓學生體驗幼師職業崗位禮儀的基本要求,感悟幼師行業職業禮儀的重要性,提高應崗能力。在《預防一般違法行為》教學中,采用案例教學法,組織學生分析“幼兒園喂藥事件”的罪與責,讓學生明確幼兒教師的法律風險及其預防,增強學生的守法意識,變抽象為具體,提高課堂教學的趣味性和吸引力。在《維護憲法權威,當好國家公民》教學中,采用小組合作教學法,開展學前教育政策與法規知識競賽,以賽促學,幫助學生明確幼兒園的權利和義務,培養學生的競爭意識與合作能力。在《崇尚程序正義,依法維護權益》教學中,采用引導文教學法,根據教學內容,設計“為被家長毆打的幼師維權”的教學任務,并設計如下引導文:(1)李老師可以通過哪些途徑來維權?請介紹解決方式的具體操作要點。(2)如果李老師要告范家長,請你告訴她應提起哪種訴訟?到哪個法院起訴?依據是什么?(3)如果李老師要告范家長,由誰負責舉證?依據是什么?她要準備哪些材料?(4)李老師的案件要經過哪些審判程序?(5)在訴訟中,李老師發現審理本案的法官就是范家長的親戚,你認為可以如何處理?這種在訴訟法中叫什么制度?為什么需要這種制度?(6)如果李老師不服一審判決,可以怎么辦?學生根據教師布置的任務和引導文分小組進行探究,確定維權的方式和程序,并通過模擬法庭進行具體操作演練,再由師生共同點評,歸納出解決糾紛的正確方式和程序,從而提高學生的自主學習能力。在《依法進行生產經營》教學中,采用項目教學法,教師組織學生小組討論合作完成“創辦幼兒園”項目,將依法設立企業須具備的條件,遵循的程序,訂立勞動合同須注意的事項,勞動者的合法權利和義務,企業信譽對企業發展的重要意義,典型不正當競爭行為等知識點蘊含于學生完成的任務之中,理論與實踐相結合,增強學生依法從事職業活動的能力。
學前教育專業《職業道德與法律》的教學探索
總之,教師要根據每節課的不同內容采取相應的教學形式,還課堂于學生,讓學生在活動體驗中受啟發、受教育,培養學生的職業意識和創新精神,提高學生的社會實踐能力,增強學生的社會責任感。
(三)構建多元評價體系,改革考核評價方式
職業道德與法律課程考核與評價的目的,在于增強學生的道德意識和法制觀念,評價不僅要重結果,更要重過程。多元智能理論認為,評價是一個不斷發展的動態過程。沒有多元評價,就無法客觀、公正地判斷課程目標是否達成。因此,對學生的考核應從傳統的卷面測試向學生綜合能力的評價轉變,關注學生學習的過程性評價,建立評價內容多元、評價方式多樣、評價過程動態等有效機制,調動學生的積極性,讓學生樂學、樂思、樂做。
在教學中,由教師、學生本人和小組結合表現性評價表,以加分的形式,對學生的課堂紀律、討論問題參與度、回答問題積極性、活動任務完成度、主題辯論參與度、實踐活動參與情況等進行全面綜合評價,讓學生及時了解自己的學習狀態并適時作出調整,激勵學生參與課堂活動。通過建立學生成長記錄袋,由科任教師、班主任、同學、家長、見習單位等多方觀察和評定,記錄學生的日常行為表現及成長經歷,既要關注學生在學習職業道德與法律過程中所表現出來的情感和態度,又要關注他們道德品質和法律意識的變化和發展,全程監控學生的學習表現。期中、期末采用紙筆測試考察學生運用所學知識分析、解決問題的能力,力求做到“以評促學,以評促教”,讓教師更好地檢測教學效果,及時調整教學策略,實現評價的診斷、激勵和改進功能。
多元評價體系的評價內容是職業道德與法律教學評價中的總體內容和要求,在實際操作中需將其進行量化分解,具體體現為“325”評價法。“325”代表30%的平時成績,20%的成長記錄袋成績和50%的期末卷面考試成績。經過綜合之后,作為每個學生的學期學業成績。制定“325”評價法的依據是,終結性評價與形成性評價相結合,對每位學生做出多維度、多元化的評價,具體內容見下表。
職業道德與法律課是提高學前教育專業學生道德修養和法律意識的主渠道,因此,提高學前教育專業職業道德與法律課教學的有效性就成為提高幼兒教師素質的重要抓手。教師要貫徹新課改精神,改革教學方法,構建教學模式,使學生在“做中學”、在“學中做”,讓學生通過職業道德與法律課增長知識,發展能力,提高品德。
關鍵詞:幼師生;法規教育;問題;成因;路徑選擇
中圖分類號:G64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1)13-0273-02
《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提出積極發展學前教育,2010年11月國務院常務會議提出要完善幼教法律法規。學前教育迎來了難得的歷史發展機遇,幼師生作為幼兒教師的主要來源和中堅力量,其法律素養高低直接關系到規劃綱要目標的實施和幼教事業的健康發展。而當前幼師生的法制教育問題日益突出,致使許多幼師生從法律素養上難以適應社會的發展以及學前教育的未來之需,本文著重探究這些問題產生的原因,進而提出解決問題的路徑。
一、幼師生法規教育問題的原因探析
1.幼教法規教育定位存在偏差。《幼兒教育法規》課是學前教育專業學生的專業基礎課程,學校大多對幼師生法規教育僅從課程的視角來看待,忽視法規教育的德育功能,輕視法規學習的政治教育功能,淡化法律能力和法制精神的培養。同時,在教學實踐中,設有幼教專業的師范院校和高職高專的《幼兒教育法規》課從屬于德育教育,喪失了自身獨立的地位,降低了法規課的層次,按照道德教育的思路推行法規教育課,往往難以達到法規教育的實效,由此使法規課被高高舉起、又輕輕放下。授課教師一般也是由政治課教師擔任,不少的法律教師為半路出家,結果法規教育工作很難富有成效的開展。更有甚者,許多三年制的幼師學校和高職高專的幼教專業沒有開設《幼兒教育法規》課,或將其由必修課降格為選修課,大多數學生只能在德育教育中零零星星的學習法規知識,很難內化為自己的知識,更不可能外化為自己的行為。
2.幼教法規的內容和教育考核方式滯后。學校衡量幼師生法律素質高低往往看其掌握的幼教法規知識的多寡,把法規教育看做法律專業的文化教育,《幼兒教育法規》課程側重于法律術語和概念的釋義,法律規則和條文的羅列,教育法律關系主體權利和義務的剖析,至于幼教法規背后的精神和價值取向及學生應如何形成法制觀念卻很少提及,另外,教材內容安排上重懲罰輕獎勵、重實體法輕程序法、重義務輕權利、重法理輕行為等 [1],勢必降低幼師生對法規的認同感。同時,傳統的法規教育方式偏重于課堂教育,采取道德說教法進行知識灌輸,采用大課堂教學或集中講座形式更難做到因材施教和對學生個體行為的指導,在這種簡單粗糙的環境下,學生主人翁意識、參與課堂機會、學習興趣激發、教與學的互動等往往被邊緣化,于是上課為考勤、回答問題憑感覺、作業常抄襲、考試靠劃題、考完全忘記,當自己遭遇實際法律問題時則無所適從。
3.幼教法規的教育與法規的實施存在背離。當代的中國社會,法律正在滲透著經濟生活的每個細胞,如今的幼師生也受到了經濟社會的洗禮和法律的熏陶,關注法律語境的多了,至少可以經常聽見“申訴”、“”、“侵犯受教育權”等話題。而她們通過各種途徑獲知,許多違規幼兒園得不到查處,幼兒教師體罰幼兒的行為得不到糾正,克扣、壓低幼兒教師的工資待遇行為處于法律視野之外,幼兒傷害事故因幼兒及其監護人舉證困難而得不到賠償,在校學生權利受侵害因事實上的法律地位不平等而不敢訴諸法律,加之,司法實踐中出現“法律斗不過關系”、“法律面前人人難以平等”、“上訴不如上訪,上訪不如上網”等異化現象,使法律的神圣與權威受到嚴峻的挑戰,消解了法律的強大力量和冷落了學生對法律的敬畏之心,抑制了課堂上學生學習法規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
4.幼教法規教育親和力的缺失。法規教育僅注重法律知識的傳授、教學方式單調、手段單一。課堂教學僅注重法規知識的傳授,缺少法制精神的培養;教學方式單一,理論的說教遠離鮮活的幼教實際。法規教育側重于要求學生掌握一些與幼教相關的法律條文,諸如幼兒園、學生、幼兒等教育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和義務,大多數學生只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對老師講授的案例總認為“發生在別人身上的是故事”,不去想“發生在自己身上的是事故”,始終以一個旁觀者的身份對一個個生動、活潑的、發人深省的案例無動于衷,自信自己以后不會做違法違規之事,更不愿想假如自己的權利受到侵犯該怎么辦?許多學生在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不能積極主動地利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而是以消極的態度對待法律,甚至會放棄法律武器 [2]。
二、幼師生法規教育問題的解決路徑
1.著力提升幼教法規教育的地位。法規教育定位于樹立人生觀和價值觀的德育教育,法規教育等同于德育教育的認識及定位是不大合理的,以思想道德教育的套路來開展法規教育課,難以達到法規教育的教育性,還將致使法規教育遭受埋沒。雖然法規教育與道德教育同屬于社會價值教育范疇,而道德教育側重于凈化學生的內心世界,使其思想和行為合乎真善美的標準,法規教育側重于規范學生的外在行為,使其行為合乎法規教育政策的要求 [3] 。隨著中國學前教育逐步走上法制化、制度化軌道,法制手段將越來越廣深度地涉足幼教領域的各個方面,幼師生如果缺少法律知識和法律素養,必將難以勝任對幼兒的教育教學工作,加大自己幼教職業的風險。因此,教育行政部門要提升幼教法規課程的地位,并切實監督學校的實施,學校(不管是三年制還是五年一貫制)著力將幼教法規作為一門重要學科納入教學計劃和教學大綱,編制材,落實學習課時。
2.加快更新幼教法規內容。中國目前學前教育的專門法規《幼兒園管理條例》、《幼兒園工作規程》相對于義務教育、高等教育、職業教育等全國性法律而言,學前教育立法層次偏低,制定時間久遠,又有許多疏漏,不能很好地規范學前教育中新關系、化解新矛盾。而且,涉及學前教育的法律法規,大多只是散見于憲法、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教師法等法律的個別條款中,規定較為籠統,不具有可操作性,所以,加快學前教育的立法是時代所需,考慮到立法需要一個漫長的準備和調研過程,政府可先行出臺應急性的學前教育法規政策,比如將學前教育經費列入各級政府財政預算,新增教育經費向學前教育傾斜,執行情況列入官員考核范圍,明確中國學前教育法律地位,理順管理體制和投入體制,劃清政府責任,建立健康的學前教育管理秩序,時機成熟就上升到法律層面,這樣,對幼師生的法制教育就實現了由“找米下鍋”到“有米之炊”的轉變。
3.合力凈化法規教育環境。首先,學校要營造和諧的校園法制環境。學校領導、管理人員、教師率先垂范,學法、知法、守法、護法,身教勝過言傳;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各種活動安排都要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尤其是關系到幼師生切身利益的事件,如助學金的發放、獎學金的評比、班級考核量化、評優評先、干部的選拔任用、學生違紀的處罰、突發事件的處理等,摒棄主觀臆斷、官僚作風,通過建立和落實校務公開、學代會制度、學生申訴和聽證制度,使學生有合適的意見表達渠道,有機會參加到學校的法制化建設中,使他們在校期間養成良好的守法守紀的習慣,為走上崗位后依法執教奠定基礎。其次,營造良好的社會(尤其是幼兒園)法制教育環境。社會中的不良現象極易對學生產生不良影響,黨政官員要秉公辦事、依法行政、減少職務犯罪,同時加大對其他公民和組織的法律教育。幼兒園是幼師生的未來就業場所,其法制環境如何直接關系到她們學法的積極性,中國目前大多數幼兒園都是私立園,管理方式上往往園長一人說了算,幼兒教師的帶薪休假權、進修培訓權、按時獲得工資報酬待遇權等常常受到侵犯,工作時間遠超過八小時,超時工作、加班沒有補償,很低的工資經常被扣,班上幼兒出了事故都要由老師賠償等等,教育主管部門、勞動保障部門等要加強對幼兒園的管理和監督,對幼兒園的違法違規行為要聯合公安司法機關及時糾正和查處,同時,注意自身不要侵犯幼兒園和教師的合法權利。
4.深入探究法規教學策略。要使幼師生法規教育體現科學性和富有實效性,教育必須貼近生活、貼近學生、貼近實際。第一,豐富教學方法,增強法規教育的趣味性。采用理論教學與實踐教學相結合,講解式和啟發式相結合,法理和案例相結合,變學生由簡單的教育對象為教育的參與者、組織者,變抽象深奧的法理為通俗易懂、生動活潑的事例。選取幼兒園案例和幼師生身邊的案例,或以文字表述,或以圖片顯現,或以視頻觀看,以角色扮演、模擬案件多樣的形式以案說法、以案解法、法案結合,找到與她們思想相通的契合點,引起她們的共鳴。第二,注重情感交流,增強法規教育的人文性。幼師生的學習自覺性、主動性相對較差,需要老師經常深入學生中去,真心實意地關心、愛護學生,及時把握其思想動態,特別是遇到與法規有關的困惑,開展心理咨詢輔導,幫助其通過合法途徑主張權利,使學生切實感到學法的好處。第三,深入社會實踐,增強法規教育的使命感。老師可以開辟第二課堂教學,組織參觀監獄、勞教所,旁聽有關刑事、民事、經濟、行政案件的審判活動,讓學生在面對面的親身體驗和事實分析中自覺接受知識感染、價值同化,以此潛移默化地影響學生形成對法律的自我態度等。組織學生到幼兒園見習或實習,了解幼兒一日生活,觀摩指導教師授課,然后自己嘗試給幼兒上課、組織游戲等,檢驗她們對幼兒園、幼兒教師、幼兒的權利與義務等法規知識的掌握程度。
新形勢下,學前教育已成為各類教育中最薄弱的一環,作為未來幼兒教師的幼師生正處于生理、心理急劇成長,屬于“陽春三月”、“雜草叢生”的危險時期,也是求知欲最強的時期,極易受到社會上不良風氣的影響,她們的思想陣地健康的思想不去占領,庸俗的腐朽的思想就會占領,因此,作為構建幼師生回應現代社會法律素養的法規教育只能加強不能削弱,唯有如此,幼師生的法制教育突出問題方能盡快解決。
參考文獻:
[1]鄭文姬.高校法制教育的改革探析[J].前沿,2009,(7):82.
論文關鍵詞 虐童 法律困境 解決機制
一、虐待兒童的社會現象
最近,教師體罰和虐待幼兒,成為了社會的焦點。先是山西太原某幼兒園的一位教師,半個小時之內打了孩子70次耳光,并且通過對該校監控錄像的調查,顯示多名幼兒被毆打過。之后又出現了浙江溫嶺的女教師以拍虐待兒童照片為樂的事件,揪耳朵、提著男童將其扔進垃圾桶等一系列照片在網上傳播開來。事實上,近年來,我國相繼發生了多起幼兒園教師傷害學生的事件,令人發指。甚至出現用電熨斗懲罰學生的情形,這類事件引起了輿論的嘩然。但是為什么在社會的指責、網絡的惡罵下,虐待兒童的事件還是接連發生呢。
二、國內外預防虐童措施對比
從媒體分析來看,我們知道在美國和日本等國家針對兒童被虐待的信息都有確鑿的數據進行統計,而我國并沒有將虐童的問題納入到統計和研究的范疇。雖然近幾年頻頻出現的虐童事件引發了我們廣大民眾和司法工作者的重視,但是迄今為止,我國依然對此沒有進行過系統的研究和統計。現在面對虐童事件我們還是止步于網絡上的輿論、民眾的譴責、司法部門以莫須有的罪名進行處罰的階段。可以說我國對虐童的規定還是處于法律的空白狀態。
而在預防虐童和懲治虐童事件的法律中,美國是向著嚴懲的方向發展的,舉報人員的范圍日益擴大,虐待的標準也日趨嚴格。在沒過制定了《兒童虐待預防和處理法案》以及《兒童保護法案》,甚至規定了知情不報者要收到法律的懲罰。美國的衛生和公共服務部下設立專門的兒童及家庭管理局。對兒童被虐待的狀況進行了系統的統計。同時美國政府通過傳統的法律撥款程序,給各個州提供專項資金,用于建立各種預防兒童虐待的項目。
日本也設有專門的制定法來保護和預防兒童受虐的,最典型的是將語言暴力也納入了虐待的標準里,由此我們可以看出保護措施的程度性很高。除此之外,日本的社會組織也積極的干預虐童,并發揮了重大的作用。
三、法律視角分析我國虐童事件
(一)法律意識不足
教師在我們的意識中是一份神圣的職業,而兒童是祖國的未來,是七八點鐘的太陽,我們應當竭盡全力的保護他們。同時從其本身特性出發,他們不僅是未成年人,還是處于最弱勢的地位,對兒童實施暴力的行為,無論是從倫理道德還是從法律常識來看都是不可容忍的。這并不是一個簡單的事件,而是一種違法行為,是應當受到刑法約束的法律行為。但是由于現在幼兒園的管理疏松導致了招聘教師的門檻降低,很多幼兒教師都不具備專職的資格,因此法律意識較低,認識不到自己行為的惡劣性。
(二)法律規定的真空化
就目前的虐童事件的司法處理結果來看,我們明顯可以看出法律對于這類事件的尷尬地位。對于山西太原幼兒園教師施暴的處理結果是山西警方以“行政拘留”的名義進行了處置。而相比之下,浙江溫嶺警方對女教師的處置更加嚴厲,但是卻是以“尋釁滋事”為名對其進行刑拘。為什么會出現這種我們認為牽強的罪名來對幼兒進行保護呢。
我們試著從當前我國的法律中尋找依據。我國唯一一部與兒童有關的法律就是《未成年人保護法》,其中雖然明確規定了:禁止虐待和遺棄未成年人。但是實質上只是形式上的宣言,沒有意義。我們不難發現我國的法律當中并沒有具體的針對性的規定。最為接近的就是虐待罪,但是在主體方面卻明確規定了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而教師并不在其行列當中。可見我國對于兒童的保護并不存在“虐待兒童罪”的罪名。這就使得對于虐童的法律規定處于灰色的地帶。至于對已經發生的虐童事件的處罰也只能是依照《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規定的學校、幼兒園、托兒所教職員工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為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處分。對于現在發生的虐童事件來看,這種懲罰力度是顯然不夠的。因此,對于整個虐童的法律規定可以說成是真空化的。
四、建立虐童事件的解決機制
(一)依法治校提高師德
中國是個法制國家,強調依法治國。相應的提高教師隊伍素質,關鍵在于依法治校,對教師的行為加以規范。要想改變這一問題,應當改變傳統意義上的師德教育,加強法律教育,提高教師的法律意識。教師這個特殊的職業,必須遵守《教育法》、《教師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法規,規范自己的行為。
由于整個社會發展的步伐加快,學校也都采取了一種競爭的模式,對于教師的任職方面也以成績來評價的,所以絕大多數的教師將心思放在了提高學生成績上,在如何做好為師之道方面并沒有重視,也忽視了孩子們的健康成長。因此,應當加強教育當中的法制教育,多開展法制教育的活動,提高法律認識,依法教學。
同時不少專家指出,國家應當加大幼兒教育的投入,建設更多合格的幼兒園,是避免虐童事件發生的根本。當前,我國教育投入總體上不足,其中學前教育投入經費只占教育總經費的1.3%,遠低于國際平均水平。在公辦幼兒園短時期內難以滿足社會需求的情況下,政府必須加大對民辦幼兒園中教師隊伍的培訓和監管力度,同時取消無資質的幼兒園的辦園資格,將虐童事件扼殺在搖籃里,而不應當是在發生虐童事件以后,簡單地辭退當事人、關停相關幼兒園就了事了的。
(二)立法規范彌補法律漏洞
為了正本清源,防止虐童事件的再次發生,應當生成專門的法律規范,來保護兒童的健康成長,同時也可以減少社會與幼兒教育工作者之間的沖突。在連續出現虐童事件之后,法律界的學者及其他部分人士疾呼,我國刑法應當盡快增設獨立的虐待兒童罪罪名,并且放寬虐待兒童的入罪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