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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會規則的含義精選(五篇)

        發布時間:2023-10-10 15:36:16

        序言:作為思想的載體和知識的探索者,寫作是一種獨特的藝術,我們為您準備了不同風格的5篇社會規則的含義,期待它們能激發您的靈感。

        社會規則的含義

        篇1

        [關鍵詞] 禮;規則;公民

        【中圖分類號】 D64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7-4244(2013)09-042-1

        一、孔子“禮”的思想

        (一)“禮”的思想產生的時代背景。春秋戰國時代,是我國古代奴隸社會向封建社會過渡的階段,舊的宗法等級制度及其禮儀規范陷入了嚴重危機,出現了所謂的“禮崩樂壞”的狀態。當時孔子作為儒家的創始人,親歷目睹了這個時代的變革,感慨萬千:“天下有道,則禮樂征伐自天子出;天下無道,則禮樂征伐臼諸侯出?!?/p>

        (二)“禮”與當時的社會規范。孔子對“禮”推崇備至,把“禮”的內容也深入到了社會生活的各個層面,不僅規定了倫理道德方面的各個思想范疇,也對社會管理層面的刑法制定了規范和指引,不僅如此,生活的各個領域都被涉及到,最終禮由原本的風俗習慣轉變成為一套完整的社會規范體系,成為一種調和社會矛盾,整合社會秩序,達到社會和諧的工具。

        二、公民規則意識及意義

        (一)規則。規則是關于人們行為的準則、標準、規定等等。更確切地說,規則是指人們在日常生活、工作、學習中必須遵守的科學的、合理的、合法的行為規范和準則。它保證了社會生活、工作、行為的有序規范,是現代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社會關系網絡中,個體與個體之間普遍存在著各種各樣的聯系,要使這些聯系始終保持良好的狀態,以保證某一局部的或整體的社會關系網絡時刻處在健康、有序、發展的狀態,所依靠的主要因素之一就是規則以及各個個體履行規則的意識和能力。

        (二)公民規則意識。廣義的公民規則意識是公民對各種社會規則或者規范的認同、自覺服從與遵守。狹義的公民規則意識是指公民在法治狀態下通過對法律規范內在價值的認同,進而把法律有效地內化為其自覺的價值尺度和行為準則,形成一種自覺的程序規則意識和自覺服從與遵守法律的自主自律意識。作為現代社會的公民,其行為方式要體現理性精神和符合一定的規則和程序。具體地說,公民規則意識就是公民在對法律信仰、認同的基礎上,積極主動、自覺地遵守和服從法律規則。這里既包括公民對自己合法權益的積極維護,也包括公民權理性實施的正當性;既包括公民積極主動、自覺地遵守和服從法律規則,也包括公民消極被動、或被迫地遵守和服從法律規則;既包括公民的法律意識,也包括公民的公德意識。

        (三)培養公民規則意識的意義

        1.培養公民規則意識,有助于維護社會公共生活的正常運轉。在現代社會,法律、制度、規則成為了維護公共生活正常運轉的不可或缺之物。公民規則意識的樹立和加強,使公民不僅能在外在的行為上遵守社會規則,更能在內心的道德層面自覺、自愿地維護社會規則的運行,并且對破壞社會規則的行為給予譴責。公民規則意識的強弱與否,是衡量一個社會進步與文明的重要標志。

        2.培養公民規則意識,是走出傳統德育的困境的要求。公共性生活領域日益擴大的現代生活使得傳統德育面臨著向現代轉型的困境?!豆竦赖陆ㄔO實施綱要》將“守法”作為基本公民規范,表明現代公民道德教育對培養公民規則意識的重視。“守法”其含義不僅僅指任何公民應該遵守法律,而且包括遵守廣泛的紀律、規章、制度。

        三、借鑒孔子“禮”的思想,加強公民規則意識教育

        (一)重視個人行為規則的修養??鬃诱J為個人行為規則最基礎,他把個人修養的方法表述為“克己”。孔子要求人們時常自我反省,自我省察內心,從而自覺地拋棄錯誤,革新自我,提升道德境界;同時一個人在他人聽不到、看不見自己言行的時候尤其要注意檢點自己的行為,即主體要有一種自覺和自律的道德精神。只有人人具備了內外結合的“克己”的功夫,形成和諧融洽的人際關系,社會的安定有序才有最可靠的基礎。一個公民,首先應注重自我的個人修養和提高自身規則素質,做一個按規則辦事,遵守和維護社會秩序的公民。

        (二)重視家庭倫理規則??鬃訌娬{“孝弟”作為家庭人倫規范的核心,也是“禮”的重要內容??鬃右笮种诘芤褠郏苤谛忠槒?,只有這樣,家庭關系才能協調。家庭中倫理規則的落實,可以保障整個社會的和諧穩定。一個公民,只有尊重家人,維護好最基本的家庭倫理規則,才能由此及彼,遵守其它的社會規則。

        (三)要培養公民的理性精神。孔子人情與遵守規則遭遇兩難選擇時,孔子能拋棄私人情感,遷就社會規則。孔子對于規則的理性把握和踏實履行,反映了他身上強烈的規則意識?,F代社會是一個經濟市場化、政治民主化、文化多樣化的個性化社會。現代復雜社會對分辨力、判斷能力和推理能力的要求比前現代社會要高得多。在一個理性缺失的國度里,規則的普遍運行只能是一種奢望。理性的實質是人類思維與行為的根據,導致我國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困境之一就是傳統文化的重情感輕規則的價值取向。中國社會處于轉型時期,廣大基層社會成員在圈子社會中依賴親緣關系和熟悉關系開展社會交往的習慣并未真正改變。因此,培養公民的理性精神,面對情感與規則的沖突和碰撞時,公民應能夠理性面對現實,做出符合社會規則的選擇。

        參考文獻:

        [1]秦樹理.公民道德導論[M].鄭州:鄭州大學出版社,2008.

        篇2

        想像力比知識更重要。因為知識是有限的,而想像力是無限,它包含了一切,推動著進步,是人類進化的源泉。下面小編給大家分享一些政治八年級上冊的復習知識,希望能夠幫助大家,歡迎閱讀!

        政治八年級上冊的復習知識1國家利益至上

        國家利益的含義:國家利益是一個主權國家在國際社會中生存需要和發展需求的總和,包括人口、領土、主權和政權等,它們關系到民族生存、國家興亡。

        國家利益包括哪些利益?國家的核心利益包括國家主權、國家安全、、國家統一、憲法確立的國家政治制度和社會大局穩定、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基本保障。

        國家利益與人民利益有什么關系?(1)在我們國家,國家利益反映廣大人民的共同需求,是人民利益的集中表現。國家利益至上,人民利益高于一切,二者相輔相成。(2)人民利益只有上升、集中到國家利益,運用國家的工具,才能得到真正的維護。(3)國家利益只有反映人民利益,依靠人民艱苦奮斗,才能得到真正的實現。(4)在當代中國,國家利益與人民利益是高度統一的。

        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最鮮明的特點:就是將國家和人民視為一個命運共同體,將國家利益和人民利益緊密聯系在一起。

        怎樣樹立維護國家利益意識?(1)堅持國家利益至上,我們要心懷愛國之情,牢固樹立國家利益至上觀念,以熱愛祖國為榮,以危害祖國為恥。(2)堅持國家利益至上,我們要樹立和增強危機意識和防范意識。(3)堅持國家利益至上,我們要增強維護國家利益的責任感和使命感。

        我們如何捍衛國家利益?(1)無論何時何地,我們都應當著眼長遠、顧全大局,以國家利益為重,把國家利益放在第一位。(2)為了國家利益,有時不僅需要放棄個人利益,甚至要獻出自己的生命。(3)我們要始終把國家利益放在第一位,捍衛國家尊嚴,堅決同一切損害國家利益的行為作斗爭。

        政治八年級上冊的復習知識2社會生活離不開規則

        社會秩序包括哪些?社會管理秩序、生產秩序、交通秩序、公共場所秩序

        社會秩序在社會生活中的作用?(1)社會正常運行需要秩序(2)社會秩序是人民安居樂業的保障。

        社會規則的含義:社會規則是人們為了維護有秩序的社會環境、在逐漸達成默契與共識的基礎上形成的。

        調節行為的規則有哪些?道德、紀律、法律、風俗、守則。

        社會規則對社會秩序所起的作用?(1) 社會規則明確社會秩序的內容 (2)社會規則保障社會秩序的實現。

        規則和自由的關系?(1)社會規則劃定了自由的邊界,自由不是隨心所欲,它受道德、紀律、法律等社會規則的約束。(2)社會規則是人們享有自由的保障人們建立規則的目的不是限制自由,而是保證每個人不越過自由的邊界,促進社會有序進行。

        怎樣遵守規則?(1)遵守社會規則需要他律和自律。(2)遵守社會規則,需要我們發自內心地敬畏規則,將規則作為自己行動的準繩。無論何時何地,我們都應該將規則內化于心、外化于行。

        我們怎樣維護規則? 一方面要從自己做起,自覺遵守規則;另一方面要在保證自身安全的前提下,題型、監督、幫助他人遵守規則。

        為什么要改進規則?(1)規則不是一成不變的。隨著社會的發展和社會生活的變遷,一些原來沒有的規則,需要制定(2)一些原有的規則失去了存在的合理性,需要廢除(3)一些原有的規則不能完全適應實際生活的變化,需要加以調整和完善。

        怎樣改進規則?我們要積極參與規則的改進和完善,善于與他人溝通交流、尋求共識,積極為新規則的形成建言獻策,使之更加符合人民的利益和社會發展的要求。

        勸導的技巧?(1)有禮,勸導他人時最好先稱呼對方,語言文明,態度和善。(2)有理,勸導時要曉之以理(3)有節,勸導他人要注意適可而止。

        政治八年級上冊的復習知識3責任與角色同在

        什么是責任?責任是一個人分內應該做的事情。

        責任的來源?責任來自對他人的承諾、職業要求、道德規范、法律規定等。

        列舉你在生活中扮演者哪些角色,分別承擔著哪些責任?作為子女,孝敬父母是我們的責任;作為學生,遵守學校紀律、認真學習是我們的責任;作為社會成員,我們應該遵守社會規則,維護公共秩序。

        責任和角色的關系?每一種角色都意味著承擔相應的責任。

        自己對自己負責的表現:在我們成長的過程中,小到按時完成作業、為自己的一次約定守時,大到終身信守承諾、認真做事,都是對自己負責任的表現。

        承擔負責的意義:(1) 只有對自己負責的人,才能使自己的潛能得到充分挖掘和發揮,才有資格、有能力、有信心承擔起時代和國家所賦予的使命。(2)只有人人具有責任心,自覺履行應盡的責任,我們才能共享更加幸福美滿的生活。(3)才能構建和諧社會。

        承擔責任的代價是什么?承擔責任不僅意味著付出時間、精力和金錢,而且意味著可能因為做得不好而受到責備,甚至受到處罰。

        承擔責任的回報有哪些?承擔責任往往伴隨著獲得回報的權利,這種回報既包括物質方面,又包括精神方面。對我們而言,更重要的是精神方面,如良好的自我感覺、獲得新的知識和技能、贏得他人的尊重和贊許。

        怎樣做一個負責任的人?(1)在很多情況下,我們可以選擇自己承擔的責任。無論怎樣,我們一旦作出選擇,九應該義無反顧地擔當起應負的責任。(2)雖然有些應該做的事情不是我們自愿選擇的,但是我們仍然應該自覺承擔相應的責任。(3)無論何時何地,我們都應該努力提升自身素質,增強履行責任的能力,勇于承擔責任。

        政治八年級上冊的復習知識4做守法的公民

        法律在社會生活中的作用?作為一種行為規范,法律明確告知人們可以做什么,必須做什么,應當做什么,不應當做什么,為人們的行為提供一個模式、標準或方向。法律還告知人們,哪些行為是合法的,哪些行為是非法的,它是評價人們的行為是否合法的有效的準繩。

        違法行為的含義:違法行為是指出于過錯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危害社會的行為。

        違法行為的類別:民事違法行為、行政違法行為、刑事違法行為。

        一般違法行為和犯罪的區別:民事違法行為和行政違法行為對社會的危害相對輕微,稱為一般違法行為。刑事違法行為是違法行為中最嚴重的一種,就是我們常說的犯罪。

        刑法的含義:刑法明確規定了什么是犯罪,以及對犯罪應當判處什么樣的刑罰。

        刑法的作用:刑罰是懲治犯罪、保護國家和人民利益的有力武器。

        犯罪的三個基本特征:嚴重社會危害性、刑事違法性、應受刑罰處罰性。

        刑罰的分類: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附加刑包括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和驅逐出境。

        為什么要預防犯罪?犯罪是我們成長道路上最兇險的陷阱。盡管法律規定人到了一定年齡實行嚴重危害社會行為才可能構成犯罪,但并不意味著我們年齡小實施犯罪行為也不要緊。

        怎樣預防犯罪?(1)預防犯罪,需要我們杜絕不良行為。(2)生活在法治社會,我們應增強法治觀念,依法自律,做一個自覺守法的人。(3)我們要從小事做起,避免沾染不良習氣,自覺遵紀守法,防患于未然。

        能夠提供法律服務和幫助的機構有哪些?法律服務所、律師事務所、公證處、法律援助中心。

        訴訟的重要性?訴訟是處理糾紛和應對侵害最正規、最權威的手段,是維護合法權益的最后屏障。

        訴訟的分類:民事訴訟、行政訴訟、刑事訴訟。

        作為青少年為什么要有勇有謀同違法行為做斗爭?(1)同違法行為作斗爭,是包括我們青少年在內的全體公民義不容辭的責任。(2)我們身為未成年人,體力不具優勢,心智尚未成熟,如果魯莽行事,自己極易受到傷害,也不利于制止違法犯罪。

        同違法犯罪作斗爭的常見方法?(1)及時撥打110報警電話或爭取其他成人的幫助(2)虛張聲勢,與違法分子巧妙周旋(3)記住違法犯罪分子的體貌特征(4)了解違法犯罪分子的去向(5)保護好現場。

        生活在法治國家里,我們該怎么辦?我們要積極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形成守法光榮、違法可恥的觀念,做到自覺守法、遇事找法、解決為題靠法,努力成為一名社會主義法治的重視崇尚者、自覺遵守著和堅定捍衛者。

        政治八年級上冊的復習知識5社會生活講道德

        為什么要尊重他人?(1)尊重他人是一個人內在修養的外在表現(2)每個人都是有尊嚴的個體,都希望得到他人和社會的尊重。(3)尊重使社會生活和諧融洽

        尊重對社會的作用?(1)尊重是維系良好人際關系的前提,是文明社會的重要特征。(2)尊重是相互的,尊重能夠減少摩擦,消除隔閡,增進信任,形成互敬互愛的融洽關系,從而促進社會進步,提高社會文明程度。

        怎樣尊重他人?(1)積極關注、重視他人(2)平等對待他人(3)學會換位思考(4)學會欣賞他人。

        為什么要文明有禮?(文明有禮的重要性)(1)文明有禮是一個人立身處世的前提(2)文明有禮促進社會和諧(3)文明有禮體現國家形象

        怎樣做一個文明有禮的人?(1)做文明有禮的人,要態度謙和,用語文明。(2)做文明有禮的人,要儀表整潔,舉止端莊(3)做文明有禮的人,需要在社會生活中不斷學習、觀察、思考和實踐。

        為什么要講誠信?(講誠心的意義)(1)誠信是一個人安身立命之本(2)誠信是企業的無形財產(3)誠信促進社會文明、國家興旺

        誠信對個人的意義?誠信是一個人安身立命之本。誠信是我們融入社會的通行證,一個人真誠、老實、篤守諾言,無論走到哪里都能贏得信任。相反,如果弄虛作假、口是心非,就會處處碰壁,甚至無法立身處世。

        誠信對企業的意義?誠信是企業無形的資產。一個企業只有堅持誠信經營、誠信辦事,才能塑造良好的形象和信譽,贏得客戶;才能帶來持久的效益,長盛不衰。

        誠信對社會和國家的意義?(1)國無信則衰,社會成員之間以誠相待、以信為本,能夠增進增進社會互信,減少社會矛盾,凈化社會風氣,促進社會和諧(2)能夠降低社會交往和市場交易成本,積累社會資本(3)能夠提高國家的形象和聲譽,增強國家的文化實力。

        篇3

        內容提要: 哈特以“應當性”界定法律的規范性。在他的理論中,法律的規范性體現在法律義務而非法律權利中,但并非所有的法律義務均必然具有規范性。進一步而言,在法律層面,授予權力的次級規則(變更規則和裁判規則)必然不具有規范性;課予義務的初級規則不必然具有規范性;承認規則作為課予義務的次級規則,必然是規范性的。在哈特的理論中,法律的規范性與法律的效力是兩個不同的問題。承認規則只是法律效力的來源,法律具有規范性的條件在于其在實踐中被人們廣泛接受。

        一、引 言

        規范性問題是法哲學的基本問題和核心問題,也是哈特法律理論的核心問題,正如Kramer所指出的,規范性這一概念遍及哈特理論的每一方面。[1] (P428)筆者曾在《哈特法律規范性理論研究》[2] (P39-61)一文中對哈特的法律規范性理論進行了初步探討。在本文中,筆者將在本人先前研究的基礎上,對哈特的法律規范性理論做以進一步的探討。本文的研究內容和結論,部分可以被視為筆者對自己先前研究的修正和推進,部分可以被視為對目前學界相關研究[3] (P20-31)的回應。筆者力圖通過研究哈特的法律規范性理論進而展示法哲學界研究法律規范性問題的不同進路和觀點。

        二、哈特的法律規范性概念及其與法律權利、法律義務的關系

        正如筆者曾指出的,不同學者對于法律規范性概念的界定是不同的。[2] (P39-41)這直接導致了下述結果,即對于法律規范性問題的分析,學者們的研究對象及結論之間存在的明顯差異在一定程度上源于他們采取的分析框架不同。

        部分學者將法律的規范性界定為法律具有的引導人們行為的功能,如拉茲指出:“由于法律的功能是引導人們的行為,所以法律是規范性的?!盵4] (P201)在這種界定下,法律的規范性體現在兩方面:“通過規定避免如此行為的某種標準理由,影響人們某種行為過程的后果;通過規定追求某種行為或避免某種行為的理由(至于究竟如何則視立法者的選擇),影響人們的某種行為過程的后果。”[4] (P201-202)就前者而言,法律通過設定義務的方式來引導人們的行為,其提供的是確定的指引;就后者而言,法律通過授予權利的方式引導人們的行為,其提供的是不確定的指引。根據拉茲式的法律規范性概念,不僅法律義務是規范性的,法律權利也是規范性的,(類似的觀點參見Torben Spaak,LegalPositivism, Law’sNormativity, and theNormative Force ofLegalJustification,Ratio Juris., Vol·16,No·4, 2003.付子堂教授主編的《法理學初階》(第三版)也持相似的觀點,該教材指出:“所謂法律的規范性,是指法律作為一種調整人們行為的社會規范而具有的,規定人們可以做什么,應該做什么或不應該做什么,從而,為人們的行為提供一個模式標準或方向的屬性?!备蹲犹弥骶帲骸斗ɡ韺W初階》(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92頁。)二者的區別不在于是否具有規范性,而在于規范性體現的方式不同。

        另有一些學者認為,規范性作為一個概念指涉的不是現實世界中的部分,它意指“是”與“應當”區分之中的“應當”部分。[5] (P1)在這一邏輯下,法律的規范性指涉的是“法律的應當性”,(在“法律的應當性”之外,理論研究中還存在“法律的應然”這樣的概念。對于何謂“法律的應然”,學者們也存在不同的理解。李步云先生認為:“法的應然是指法應當是什么”。參見李步云:《法的應然與實然》,《法學研究》1997年第5期,第67頁。張文顯先生認為法的應然意味著法律:“告訴人們當某一預設(假定)的條件存在時,某種行為就可以做出(許可)、必須做出(命令)或者不得做出(禁止)”。參見張文顯:《法哲學通論》,遼寧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76頁。)即人們應當按照法律的規定行為。如凱爾森認為:“我們以規范意指事物應當存在或應當發生,尤指一個人應當以一種特定的方式行為?!盵6] (P4)在這種解釋之下,法律的規范性是一個與法律義務相關聯的概念。在此必須著重強調的是,法律的規范性是一個與法律義務相關聯的概念這一命題,其含義并不是指,對任何認同這一命題的學者而言,所有法律義務均必然是規范性的,而是指,對于法律權利與法律義務這對范疇而言,如果法律本身存在規范性的話,那么它只與法律義務相關。此種相關在不同論者的研究中呈現出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法律的規范性體現為違反法律義務的行為應當被制裁; [7]另一種觀點認為,法律義務本身具有規范性。

        如前所述,由于不同學者對法律規范性概念的界定存在差異,因此,研究哈特的法律規范性理論,首先必須確定哈特是在哪種意義上討論法律規范性的。筆者的基本判斷是,哈特以“法律的應當性”界定法律的規范性。(在《哈特法律規范性理論研究》一文中,針對學界對于法律規范性概念存在不同理解和界定這一情況,筆者曾在分析哈特的法律規范性理論之前首先確定了文章所使用的作為分析工具的法律規范性概念,但在該文中,筆者并未就為何采用該種類型的法律規范性概念分析哈特的法律規范性理論進行明確說明,本文相關部分的分析可以被視為對此問題的補充論證。相關參見苗炎:《哈特法律規范性理論研究》,載鄧正來主編:《西方法律哲學家研究年刊》(2007年總第2卷),北京大學出版社2008年版,第39-61頁。)在他的理論中,法律的規范性是與法律義務而非法律權利相關的,但并非所有的法律義務均必然具有規范性。

        哈特并沒有對何謂規范性以及何謂法律的規范性進行定義式的解釋,這與他一貫反對在定義的脊背上建立法學理論的立場有關。他贊同奧斯丁的看法“我們正在以對語詞的深刻認識來加深我們對現象的感知”。[8] (P14)因此,他堅持通過語義分析方法即弄清概念在不同語境背景下的含義去理解它們。

        哈特對于法律規范性問題的分析建立在其對一般層面的規范性概念的分析基礎上。在一般層面,筆者將他的規范性理論稱為“規范性的實踐理論”(the practice of theory ofnormativity)。該理論認為,團體的社會規則是規范性的,其規范性體現在團體中的多數人對于規則持有內在觀點:他們在實踐層面接受并使用這些規則作為其行為的指引,這同時是規則成立的必要條件。對于“接受”這一關鍵性概念的涵義,哈特反復以語義分析的方式解釋說,接受體現在:人們視特定的行為模式為共同的標準,對其持有批判反思的態度,“此態度應在批評(包括自我批評)以及對于遵守的要求中體現出來,并且承認這些批評和要求是正當的;所有這些可以從‘應當’、‘必須’、以及‘應該’、‘對的’和‘錯的’這些規范性術語中發現其獨特表達。”[8] (P56)接受作為一種對規則的態度“表現于團體成員長期的一種心態,此種心態將該種行為模式作為他們自己未來之行為的導引,并且也將該行為模式作為批判標準,以正當化成員對其他人須加以遵守的要求和各種促使人們遵守的壓力形式。”[9] (P236)

        筆者曾經指出,在哈特的理論中,社會規則與法律規則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換言之,它們成立的要件和特征存在差別。[2] (P41-52)不過,哈特并未因此對法律的規范性進行另外的闡釋。與對社會規則規范性的解釋相同,哈特依然以“接受”解釋法律的規范性:法律由規則組成,其規范性體現在人們對于法律規則的接受。當人們接受法律規則時,他們視其為自己應當遵從的行為標準,對于偏離法律規則的行為,人們持有批評的態度,并認為“這是不應當的、錯誤的”。由此觀之,與在一般層面以“應當性”界定規范性相應,在法律層面,哈特依然以“應當性”界定法律的規范性。

        在此邏輯下,對于哈特的法律理論而言,規范性顯然是一個與法律義務而非法律權利相關的概念,此種相關體現在,只有法律義務具有規范性。與邊沁、奧斯丁、凱爾森這些實證主義者認為法律最終都是賦予義務或規定制裁的明顯不同,(See G.L. F.,TheDistinction between theNormative andFormalFunctions ofLaw inH.L.A.Hart’sTheConceptofLaw,VirginiaLawReview 65(1979), pp·1366-1367.如奧斯丁即認為,法律就其本質而言就是施與義務的,承受義務就是受到某種強制,履行義務是為了避免制裁,不存在僅僅授予權利的法律。他指出:“所有事實上授予權利的法,要么明確地,要么暗含地,設定了一個相對的義務,或者一個與權利有關的義務?!惺聦嵣鲜谟铏嗬姆ǎ际蔷哂袕娭菩再|的?!眳⒁奫英]約翰·奧斯?。骸斗ɡ韺W的范圍》,劉星譯,中國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36頁。依靠上述分析,奧斯丁使每一個法律規范都與強制和制裁相聯,由此使強制成為法律的內在屬性。凱爾森則認為:“一個法律秩序的所有法律規范都是強制規范,即:都是規定制裁的規范”。參見[奧]凱爾森:《法與國家的一般理論》,沈宗靈譯,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6年版,第30頁。)哈特區分了課予義務的規則與授予權力的規則,(哈特雖然區分了授予權力的規則與課予義務的規則,但實際上,他的社會規則理論并不能對授權性規則進行解釋,因為該理論明顯是以課予義務的規則為核心分析對象的。換言之,社會規則概念并不適用于授權規則。拉茲則對強制性規則和授權性規則進行了詳細的區分,參見Joseph Raz,PracticalReason andNorms, OxfordUniversity Press, 2002.)在他看來:“也存在著某些重要類別的法律,是以威脅為后盾之命令所完全無法類比的,因為它們發揮著十分不同的社會功能。規定使契約、遺囑或婚姻有效成立的方式的法律規則不會不顧人們的意愿而要求人們以某種方式來行動。這種法律并不賦予義務。相反,這些法律借由授予個人以法律權力,通過特定的程序和滿足某些條件,在法律的強制性架構中創設權利和義務的結構,從而為人們實現自己的愿望提供了便利?!盵8] (P27)哈特承認存在單獨授予權力的法律,(在哈特的分析中,授予權力包括授予公權力和私權利兩種類型。)但他的法律規范性概念顯然不適用于法律權利。在哈特看來,“‘應當’這一語詞僅僅反映了某種批評標準的存在”。[10] (P613)在這一邏輯下,法律具有規范性,不但意指它是人們應當遵守的,人們遵守法律是有正當理由的,更為重要的是,當人們違反它時,他們的行為會被視為是錯誤的、不應當的,換言之,他們違反法律的行為被認為是缺乏正當理由的。對于違反法律義務的行為,人們可以用“這是不應當的、錯誤的”等規范性語言來評價。與之相對,“應當”作為一種批判標準并不適用于對有關法律權利的行為的評價。法律權利顯然并不具有應當被遵守的性質,人們行使法律權利當然具有正當性基礎,但對于是否行使權利,主體具有選擇的自由。正如張文顯先生指出的:“法律權利給了權利主體在法定范圍內為實現利益要求而表現意志、做出選擇、從事一定活動的自由,包括在一定條件下轉讓權利或交換權利的自由?!保◤埼娘@:《法哲學通論》,遼寧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272頁。)法律權利是主體可為而非當為的。對于不行使權利,人們并不能以“不應當的”、“錯誤的”之類的規范性語言來評價。

        同時需要強調的是,雖然在哈特的法律理論中,規范性是一個與法律義務而非法律權利相關的概念,只有法律義務具有規范性,但這并不意味著所有的法律義務均必然是規范性的。對于社會規則,哈特強調,義務的存在雖然的確隱含著規則的存在,但規則的存在并不必然意味著義務的存在,規則所要求的行為標準并非總被視為義務性的。“‘他應當有(He ought to have)’與‘他有一項義務(He had an obligation to)’并非總是可以互換的表達?!盵8] (P83)在這一邏輯下,社會規則雖然必然是規范性的,但此種規范性并不必然體現為義務,而課予義務的社會規則必然是規范性的。(這是因為賦予義務的社會規則從邏輯上來說是社會規則的一部分,二者之間是種屬關系,由于社會規則必然是規范性的,所以賦予義務的規則必然是規范性的。在這一層面,哈特認為:“在規范性語詞的類型中,‘義務’、‘責任’這些語詞構成了一種重要的次類型,它們蘊含著其他語詞通常并不包含的意義?!盚.L.A.Hart,The Concept ofLaw, OxfordUniversity Press, 1961, p. 83.)與接受是課予義務的社會規則成立的必要條件從而使得這類規則必然是規范性的不同,除了承認規則本身之外,課予義務的規則成為法律規則,其必要條件不是它被人們實在地接受從而具有規范性,而是得到承認規則的確認。用哈特的話說就是“它已通過了由承認規則提供的所有判準的檢驗,并成為法體系規則中的一員”。[8] (P100)一個課予義務的規則只要通過了承認規則的檢驗,它就是法律規則,至于它是否被人們實在地接受,是否具有規范性,對其法律規則身份的獲取并不存在影響。用哈特自己的話說就是:“被制定出來的法律規則能夠被承認規則所提供的判準鑒別為有效的法律規則,它們可以從被制定出來的那一刻起,而在真正被人們實踐出來之前,就以法律規則的姿態存在著,從而實踐理論不能適用于它們?!盵9] (P237)由上述分析可知,造成此種差異(即所有課予義務的社會規則必然是規范性的,而并非課予義務的法律規則均必然是規范性的。)的原因,在于哈特對社會規則與法律規則設定了不同的成立條件:前者以被人們實踐性地接受為成立條件,而后者以通過承認規則的確認為成立條件。(關于此問題的詳細分析參見苗炎:《哈特法律規范性理論研究》,載鄧正來主編:《西方法律哲學家研究年刊》(2007年總第2卷),北京大學出版社2008年版,第46-52頁。)通過上述分析也可以發現,由于在哈特的法律理論中,法律規則既包括課予義務的規則,也包括授權規則,規范性只與法律義務相關,同時,并非所有的法律義務均必然是規范性的,這實際上也意味著,在哈特的法律理論中,并非所有的法律規則均必然是規范性的。

        對于哈特的法律理論,筆者曾經認為:“法律規則與社會規則的核心區別在于:從邏輯上講,說一個社會規則不具有內在面向是矛盾的,但是,說一個法律規則不具有內在面向卻不存在任何問題。由此可以發現,在規范性問題上,社會規則與法律規則之間存在差異:從邏輯上講,社會規則必然具有規范性,而法律規則并不必然具有規范性。”[2] (P52-53)經過進一步的思考,在此,筆者必須對此觀點進行修正,即不能從一般層面認為所有的法律規則均不具有內在面向,并不必然具有規范性。進一步而言,并非所有的法律規則均必然是規范性的這一命題具體包括三層含義:授予權力的次級規則(變更規則和裁判規則)必然不具有規范性;課予義務的初級規則不必然具有規范性;承認規則作為課予義務的次級規則,必然是規范性的。關于授予權力的次級規則必然不具有規范性,以及課予義務的初級規則不必然具有規范性之理由,筆者在前面的論述中已經進行了分析,以下將對承認規則是課予義務的次級規則,必然是規范性的這一論點進行分析。

        哈特將法律規則分為兩類,即初級規則和次級規則。初級規則課予義務,其規范的對象是人們具體的行為或變動。不論人們接不接受這種規則,他們都被要求去為或不為某些行為;次級規則授予權力(power),包括公共的或私人的權力。這類規則規定,人們可以通過行為或者言論而引入新的、取消或者修改舊的初級規則,或以各種方式確定初級規則的作用范圍,或控制它們的運作。次級規則具體包括承認規則(a rule of recognition/rules of recognition)、(關于承認規則,哈特先后使用了兩種表述,一種是單數形式(a rule of recognition),一種是復數形式(rules of recognition)。)變更規則(rules of change)以及裁判規則(rules of adjudication)。正如不少論者所認為的,承認規則并不如哈特所認為的那樣是授權規則,而是課予義務的規則。(參見苗炎:《哈特法律規范性理論研究》,載鄧正來主編:《西方法律哲學家研究年刊》(2007年總第2卷),北京大學出版社2008年版,第46頁,注釋28。)承認規則的作用是設定一個規則如要成為某特定法律體系的組成部分必須符合的條件。官員們應當按照承認規則設定的條件檢定一個規則是否是法律,他們有義務遵守承認規則。與其他法律規則相比,承認規則的性質很特殊:它是唯一不存在法律效力的法律規則,但其他所有法律規則的效力均由其賦予;與授予權力的次級規則(變更規則和裁判規則)和課予義務的初級規則均不以被接受(雖然哈特認為,一個法體系之成立需要一般人民服從初級規則以及政府官員接受次級規則,但是,筆者認為,如果像裁判規則這類授權規則的確如哈特所認為的,其本身沒有課予任何義務,而僅僅是授予權力的話,那么,哈特以“接受”來形容官員對此類規則需要具有的態度顯然是不合理的。SeeH.L.A.Hart,The Concept ofLaw, OxfordUniversity Press, 1961, p·94.)為其成立的必要條件不同,承認規則必須是一個以被接受為其成立必要條件的法律規則,“承認規則事實上就是一種司法上的慣習規則,只有在法院加以接受并加以實踐,用以鑒別法律和適用法律時,它才能夠存在”。[9] (P237)這意味著,承認規則這一課予義務的法律規則對于官員而言必然是規范性。(由此可以發現,承認規則之規范性獲得的基礎有別于一般的法律義務規則。這體現在,一般的法律義務規則獲得規范性需要社會成員對其廣泛的接受,而承認規則獲得規范性并不需要社會成員廣泛接受它,只需要官員階層廣泛接受它。)

        哈特對于法律規范性的分析使其在該問題上在法律實證主義內部有別于凱爾森和拉茲。凱爾森認為規范性是法律的邏輯屬性,即所有的法律必然是規范性的。[11]哈特雖然承認法律具有規范性,但同時認為并非所有的法律均必然是規范性的。對于凱爾森而言,規范性體現在違反法律義務的行為應當被制裁,“法律義務并不是規范所‘要求的’、‘應當’被遵守的行為。法律義務是由于遵守而得以避免不法行為的行為,從而也就是與成為制裁條件的行為相反的行為,只有制裁才‘應當’被執行?!盵7] (P67)對于哈特而言,只有法律義務而非法律權利才可能是規范性的,同時,并非所有的法律義務均必然是規范性的,只有課予義務的承認規則必然是規范性的。而在拉茲看來,不但法律義務是規范性的,法律權利也是規范性的。他指出,一個法律體系內部的所有法律并非都是規范,因此,并非所有的法律都具有規范性。在這一邏輯下,拉茲認為:“關于法律規范性的解釋建立在法律體系而不是法律的概念之上?!盵4] (P202)拉茲的判斷似乎根據這樣一種現象,如我國《民法通則》第十一條規定:“十八周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痹摋l法律規定顯然只是對某種情況予以確認,即公民年滿十八周歲即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而年滿十八周歲這一條件顯然不是法律本身所能控制和導引的。在這一意義上,法律只是對公民年滿十八周歲這一自然事實賦予法律意義。人的年齡的增長完全是一種自然現象,其本身不是法律導引的結果。因此,對于普通公民而言,該法律并不具有規范性。(需要指出的是,筆者本人并不認同拉茲的論斷。在筆者看來,該法律雖然對于普通公民不具有規范性,但是對于法官而言仍然具有規范性。它對于法官的行為具有導引作用。當一個公民年滿十八周歲時,法官會據此確認該公民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

        三、哈特的法律規范性概念與法律效力概念之間的關系

        有論者認為,哈特將法律規范性問題轉化為法律的效力來源問題,是對法律規范性的誤解。(參見范立波:《論法律規范性的概念和來源》,《法律科學》2010年第4期,第20頁。作者將其認為存在的將法律規范性問題轉化為法律的效力來源問題的理論路線稱為“法律人視角”的理論路線?!捌涞湫瓦\思方式是:當我們問一個法律為何有規范約束力時,法律人通常會回答說:因為它是一個有效的法律。一旦我們追問這個法律為何有效,答案為它是由某個權威的這一事實。如果我們繼續追問某個人或機構為何擁有制定和法律的權威,就必須訴諸于另一個有效規范,它授予該機構制定和法律的權力。換言之,法律的規范性必須通過權威來說明,而權威概念通常又只能訴諸規范。”參見范立波:《論法律規范性的概念和來源》,《法律科學》2010年第4期,第22頁。)筆者認為,這一判斷本身實際上是對哈特法律規范性理論的誤解。將法律規范性問題轉化為法律的效力來源問題這一判斷可以被適用于自然法學派以及以純粹法學著稱于世的法律實證主義者凱爾森,但哈特并未將法律規范性問題轉化為法律的效力來源問題。

        前已述及,與社會規則必然具有規范性不同,在哈特的理論中,并非所有的法律規則均必然具有規范性。換言之,不存在不具有規范性的社會規則,但存在不具有規范性的法律規則。由此可以發現,哈特對法律規范性之解釋有別于自然法學派和凱爾森:在后兩者看來,能夠成為法律規范的行為標準必然是規范性的。這實際上反映了哈特與自然法學派和凱爾森在法的效力標準與規范性標準問題上所存在的立場差別:自然法學派和凱爾森將法的效力標準與規范性標準合并了。如此一來,法律只要具有效力就具有規范性。一個行為標準具有法律效力是其具有法律上的規范性的充分必要條件,而法是否具有效力取決于它是否具有應當被人們遵守和適用的性質。如凱爾森認為,說一個規范是有效力的,就意味著“它應當被遵守和適用”。[6] (P11)與之不同的是,哈特將法的效力標準與規范性標準分開討論:法律規則是否具有效力取決于它是否符合承認規則的要求;而其是否具有規范性則取決于它是否被人們在實踐中廣泛接受。這就是說,對哈特而言,除了承認規則本身外,一個行為標準具有法律效力只是其具有法律上的規范性的必要非充分條件;而承認規則作為必然具有規范性的法律規則不存在效力問題。換言之,雖然哈特并沒有像法律現實主義者那樣以實效界定法律的效力,(即在現實主義者看來,只有實際上被遵守和實行的法律才是具有效力的,紙面上的“法律”如果不被遵守就是沒有效力的?,F實主義者實際上是將法的效力與實效等同了。哈特雖然承認:“沒有任何規則能夠保證從不被違反或拒絕;因為對人類來講,違反或拒絕這些規則,就精神或行為而言從來就不是不可能的;而且,如果在足夠長的時間中有足夠的人如此做,規則就會不再存在”,但他同時強調:“對于規則在任何時候的存在而言,保證規則不被違反不僅不可能而且不必要?!盚. L.A.Hart,The Concept ofLaw,OxfordUniversity Press, 1961, p·142.)而是如凱爾森一樣將法的效力與實效區分開,他指出:“如果‘實效’意味著一項規范某種行為的法律規則大部分時候都會被遵守,那么顯然,任何特定規則的‘效力’與其‘實效’之間實在沒有必然的聯系”, [8] (P100)但是,哈特與凱爾森在法具有規范性是否以其具有實效為前提這一問題上持有明顯不同的觀點:對于凱爾森來說,具有效力而不是實效決定了法具有規范性。這意味著,只具有效力而不具有實效的法就是有規范性的;與之不同的是,哈特則認為,只有具有實效的法律才可能具有規范性。僅僅具有效力的法是不具有規范性的。而且,一項具有實效的法律之具有規范性最終還需要具備下述條件,即人們是在廣泛接受而不是僅僅服從它,單純的服從不能賦予法律以規范性。在凱爾森的純粹法理論中,基礎規范同時承擔了法的效力來源和規范性來源的角色,與之相對,在哈特的理論中,承認規則的作用只是確認除它之外的其他法律規則的效力,除它之外的課予義務的法律規則的規范性并不來自于它,而是來自于人們在實踐中對其的廣泛接受。

        綜上所述,自然法學派以及凱爾森在判定法的效力與規范性時使用了一個標準:對于判定法的效力與規范性,自然法學家均使用了道德標準,而凱爾森均使用了基礎規范。哈特則對判定法的效力與規范性設定了不同的標準。對他而言,決定法律規則效力的標準在于其是否通過承認規則的檢驗,而判定其是否具有規范性的標準在于它是否在實踐中被廣泛接受。哈特并沒有將法律規范性問題轉化為法律的效力來源問題。

        注釋:

        [1] Matthew Kramer. The Rule ofMisrecognition in theHart of Jurisprudence [J]. Oxford Journal ofLegal Studies, 1988,(3).

        [2]苗炎.哈特法律規范性理論研究[A].鄧正來.西方法律哲學家研究年刊: 2007年總第2卷[C].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 2008.

        [3]范立波.論法律規范性的概念和來源[J].法律科學, 2010, (4).

        [4] [英]拉茲.法律體系的概念[M].吳玉章譯.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 2003.

        [5] Jonathan, Dancy. Editor’s Introduction [A]. J. Dancy. Normativity [C]. Oxford: Blackwel,l 2000.

        [6] HansKelsen. Pure Theory ofLaw [M]. translated byMaxKnight. Berkeley: University ofCalifornia Press, 1967.

        [7] [奧]凱爾森.法與國家的一般理論[M].沈宗靈譯.北京: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 1996.

        [8] H.L.A.Hart. The Concept ofLaw [M]. Oxford: OxfordUniversity Press, 1961.

        [9] [英] H.L.A.哈特.法律的概念:第二版[M].許家馨,李冠宜譯.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6.

        篇4

        論文關鍵詞 規則的內在方面 次要規則 規則的確定中心

        一、哈特對于法律是什么的主要觀點

        哈特關于法律是什么的理論主要有三個方面,即“規則的內在方面”、“次要規則”、“規則的確定中心”,這也是其法律本體論的三個要素。

        (一)規則的內在方面

        由于分析法學者忽略了懷有正面心理的主體的存在,無法解釋一些不存在強迫性的行為,法律規則并非都具有強制性,有的具有授權性質而非強制性。這是分析法學面臨的一個困境。哈特為了對此作出一種合理解釋,提出了“規則的內在方面”的理論。在哈特看來,正面心態行為者之所以“反省”是受“規則的內在方面”的影響,行為的規律性是“規則的外在方面”的體現?!叭魏紊鐣巹t的存在,包含著規則行為和對作為準則的規則行為的獨特態度之間的相互結合。”豍“內在方面”是規則存在的至關重要的本質特征。哈特相信,法律行為模式是一種規則行為模式,“規則的內在方面”必然存在于其中,正是因為內含了內在方面,才決定了法律規則的存在。

        (二)次要規則

        根據規則的內在方面,仍然無法將法律規則與非法律規則區別開,于是哈特提出了次要規則的觀點。他將規則分為兩種。一類是基本規則或主要規則,規定人們必須為或不為一定行為而不以人們的意志為轉移,一類是輔助或從屬于前一類規則,規定人們可以做某些事情或說某些言論,從而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前一類規則的范圍和作用。前一類規則叫做主要規則,主要是規定義務;后一類規則叫做次要規則,主要是授予權利。哈特以為,法律便是這兩種規則的結合。“法律的獨特性質在于它是不同類型規則的結合,這即使不是法律的獨特性質,也是其一般性質?!必Q哈特十分強調主要規則和次要規則的結合,認為這是“法律科學的關鍵”,“法律制度的中心”。豏次要規則具有重要作用,正是次要規則的存在,使得一種不同于道德規范的規范即法律凸現出來。哈特所講的次要規則包含三種,即承認規則、改變規則和審判規則。在哈特看來,承認規則是三者中最重要的,事實上,它是“法律制度的基礎”,它“提供了用以評價這—制度其他規則的效力的準則”。

        (三)規則的確定中心

        語言具有“意識中心”和“開放結構”兩個特性,所以,由語言構成的規則既有確定的一面,也有模糊的一面,認為規則只具有確定性或只具有模糊性都是錯誤的。通過官員的“內在觀點”所表現的事實,可以發現具有確定性的承認規則的存在;通過具有確定性的承認規則的存在,便能發現法律是什么?!耙馑贾行摹钡暮x,是指語言在某些情況下其含義不存在爭議。正是基于此,人們的相互理解與交流才有可能。語言本身的含義雖然在不同的語境中會有不同的理解,但在確定的語境中其理解是一致的。因此,哈特在《法律的概念》中強調:“法律規則可以具有一個無可爭議的意思中心,在某些情況下,或許難以想像發生關于一個規則的意思的爭議。”當存在爭議時,就屬于“開放結構”的領域了。

        二、劉星對哈特關于法律概念理念的分析與批判

        (一)對于哈特的內在方面的觀點的分析與批判

        哈特的理論認為,規則行為模式中的某些人表現出來的積極反省態度,是負面心理人被迫依照一定行為模式行為的義務根據。但是,有時有人對納稅持反對態度其心理并不在于企圖偷稅漏稅以損公肥己,而是認為納稅是不公正的、是錯誤的、是不應該的,他的確認為,國家征稅沒有正當的可以說服人們的道德理由。這類人被迫去納稅的確可以算是一種“被迫”行為,可以理解。在這種情況下,難道還能認為其納稅義務的根據是積極態度的內在方面么?再如,對于“安樂死”、“墮胎”等頗具爭議的行為,是否反對者的積極態度足以成為贊同者不得如此行為的義務根據?如果可以,理由是什么呢?基于此,我們可以看到,從哈特理論中似乎只能推出這樣一個結論:社會中某些人,即使這些人是少數,所認為的“正確”足以成為他人的義務根據。順此思路,如果兩種對立觀點不能協調,那么最終結果似乎只能是掌握權力者來決定誰是“正確”的,從而決定義務是什么。義務的根據表面上看是由于行為者的積極態度,實際上則是掌權者的言語。如果由掌權者來決定,哈特的理論似乎也不能回避“權力暴力”的問題。這種分析表明:哈特的規則內在方面的觀念同樣只是說明了法律中的部分現象,盡管這些現象是頗為重要的。

        (二)對于哈特的次要規則的觀點的分析與批判

        首先,在哈特的理論中,區分法律與非法律的識別標準最主要是看承認規則,哈特還用承認規則來“描述性”的區分法律制度與非法律制度。但是這一努力似乎忽略了人們適用“法律”一詞方式的多樣性。而且,在法律實踐中,法律適用者有時是會依照社會規則以外的“規范要求”如道德或經驗來確定法律的內容,一般沒有一種單一標準來區分法律與非法律。因此,哈特的承認規則理論似乎也不能實現區分的目的。

        其次,哈特曾這樣論述三種次要規則之間的相互關系:在承認規則和改變規則之間,當后者存在時,前者必然依據立法行為作為規則的確定性特征;在承認規則和審判規則之間,如果法院有權對違反規則的事實作出權威性的判定,那么這也同樣是對規則是什么的權威性判定。也就是說,三種次要規則是同時存在的。然而,哈特始終認為承認規則是決定一切規則法律性質的最終標準,于是,改變規則與審判規則的法律性質同樣來源于承認規則。如此認為,似乎陷入了一種循環論證:兩種規則的確定依賴承認規則,承認規則的確定依賴“官員”的行為實踐,而官員的確定又依賴這兩種規則。可見,哈特的論證也似乎并不具有充分說服的性質。

        (三)對于哈特的規則的確定中心的觀點的分析與批判

        首先,哈特的語言學理論暗含著這樣一層含義:當存在意識中心時,有關法律具體內容或法律整體概念就不會發生爭議;出現爭論是與“開放結構”有關。然而,某些法律爭論與語言問題沒有關系,某些案例中涉及到對原則、政策及政治道德準則的適用問題,如里格斯訴帕爾默案就是一個典型案例,這個案件涉及的爭論與語言的模糊不清沒有關系,而是爭論法律的內容是什么。既然語言的“意思中心”不能確保規則的確定性,那么哈特希望在此基礎上確定承認規則,并用承認規則確定法律的存在,便會遇到一定程度的障礙。

        其次,即使是在規則的意識中心,劉星認為人們同樣會出現爭議?!捌┤?,規則規定禁止車輛進入某一地點,如果該地點正好有一病人需要急救,救護車是否可以進入該地區?在該地區發生了火災,消防車是否可以進入該地區?有人會認為,應該允許其進入,因為這是特殊情況;有人則會認為,不應允許,因為規則規定禁止車輛進入,可以采用其他的方式救人救火,不一定要違反規則,嚴格遵守規則是頗為重要的?!?/p>

        三、筆者的觀點

        哈特使人們洞見到對法律概念進行理解的一個更為廣闊的視角,即“對法律概念的充分理解只有用一種對那些概念、規則和安排所植根于的社會制度和背景的研究來補足哲學的分析才能達到?!睙o可否認,哈特的確是一位偉大的法理學家,他對法學的貢獻是不可忽視的。然而,我們也不得不承認,由于各種原因,哈特的理論中也存在一些不足。劉星對其觀點的分析與批判也是有一定道理的,他的批判也讓我們對法律的概念有了更深的認識。在此,筆者也略微談談自己的看法。

        首先,筆者看到有些學者認為哈特對規則的內在方面的分析似乎不夠精確,筆者也比較贊同。在現實社會中,可以發現規則的內在方面不限于哈特所分析的那類積極自愿行為者。有些行為者,對規則采取一種“不熱烈的”、“勉強的”接受態度。這種態度是一種較弱意義上的內在方面。一般來說,在社會中自愿接受規則的行為者并不占據大多數,大多數人對規則的態度正是這種“不熱烈的”、“勉強的”態度。事實上,只要后一種人在社會中是大多數,則規則便可說是存在的。

        其次,哈特的內在方面忽略了律師和法學家一類實踐者的另外一種態度。他們“可以使用規范性質的語言而不必因此具有對法律的道德權威式的態度,尤其是法學家的的態度是一種“說明式”的態度,這種態度可以觀察認識具有內在觀點的參與者如何接受規則,但自己并不接受規則,或擁有規則的觀點。

        篇5

        關鍵詞 會計;規則意識;規則素養

        一、會計違規現象管窺

        近年來,盡管輿論引導、媒體曝光、法規建設、行政執法等措施多管齊下,但是會計信息披露違規現象依然層出不窮,形勢不容樂觀。從美國的安然、施樂、默克、世通等大公司出現的會計舞弊,到國內的四川紅光、瓊民源、鄭百文、大慶聯誼、銀廣廈等公司的重大會計造假,財政部、審計署以及各級紀律、監察部門、會計師事務所每年都能查出令人吃驚的違紀金額。據報道,2005年共有107家上市公司出現177起違規記錄;而2003年、2004年同期分別為56起和111起。2004年違規記錄比上年增長1倍,2005年在此基礎上又增加6成。統計顯示,177起違規記錄,主要可以分為四類:第一類是信息披露違規;第二類是高管涉嫌犯罪;第三類是公司運營違法違規;第四類是違規擔保等其他事項。違規的類型及次數如表1所示:

        這里信息披露違規所占比重最高,在177起違規記錄中有93起,所占比例高達52.54%。其中信息披露違規事項又分為定期報告信息披露虛假、定期報告信息披露延誤、定期報告信息披露遺漏、臨時公告信息披露延誤、臨時公告信息披露遺漏、信息披露違規、信息披露虛假、信息披露延誤、信息披露遺漏等項目。信息披露違規的類型及次數如表2所示:

        以上資料顯示,在107家違規上市公司中,有多家上市公司存在多次違規記錄,其中*ST金荔的違規事由就有8項之多。另據報道,在中國證監會福建監管局的巡回檢查中,中國武夷(000797)被查出存在大股東長期占用巨額資金、公司治理不良、信息披露不規范和會計核算違反規定等4個大項、17個小項的違規行為。從這里不難看出,在各種違規中信息披露所占的比重最高,而信息披露違規又和會計信息披露違規是密切相關的,甚至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說是會計信息披露違規。盡管造成會計信息披露違規的原因很復雜,也并不全都是會計人員的責任,但是從會計規則的視角來看,無疑違反了會計信息披露的規則。

        人們不禁要問,上述會計信息披露違規事實的產生是因為沒有會計規則還是不了解會計規則?通過分析,我們不難得出結論:會計信息披露違規并不是有沒有會計規則和人們懂不懂會計規則的問題,而是包括會計人員在內的行動者在披露會計信息時能夠在多大程度上愿意并且能夠自覺地遵守會計信息披露規則的問題。說到底,是一些人的會計規則意識淡漠或會計規則素養低下的問題。

        二、會計規則、規則意識和規則素養

        什么是會計規則?會計規則是存在于會計領域并用于規范會計工作人員行為的規則。會計規則是一種可以用正當與否的角度來評價會計人員在會計工作行為的規范性命題?;蛘呤桥袛鄷嬋藛T在會計工作中的行為是否正當的規范體系。首先,會計規則是一個有關會計人員行為應當與否的命題。例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及其他會計資料,不得提供虛假的財務會計報告”就是一條對會計人員的行為提出的要求。其次,會計規則是會計人員共同遵守的社會規定。即甲是否遵守規則的行為需要由別人來判斷或承認,只靠甲是無法證明自己是否遵守了規則的。顯然,會計規則只能在有人群的地方存在并得到共同的遵守,它是一種社會規則。在魯濱遜的一人社會里就不存在遵守社會規則和規則意識的問題。再次。規則是一個規范性命題。從字面上看規則大都包含“應當”、“允許”、“不準”、“不得”、“禁止”等規范性的詞語,顯然規則不是對一個客觀事實的肯定或否定,而是對人們的某種行為的肯定或否定。最后,規則是一個可以用“正當與否”加以評價的價值判斷,是規范性命題而非描述性命題。描述性命題涉及的是“是不是”的問題,即是一個事實判斷問題,而規范性命題涉及的是“正當不正當”、“應該不應該”甚至是“善與惡”的問題,即是一個價值判斷問題??傊?,規則是一種可以用正當與否的價值標準來評價的有關人的行為的普遍的規范性命題。

        什么是會計的規則意識和規則素養?會計的規則意識和規則素養是指會計人員了解和掌握會計規則以及自覺遵循會計規則的意識和素養,特別是在沒有強制性力量阻止違反會計規則的時候,也能夠遵守規則的意識和素養。當然對會計規則的了解是會計規則意識得以樹立的重要前提。與現代會計相聯系的會計規則已經演化為一系列相當復雜的體系。只有經過學習,才能了解和掌握會計規則。了解和掌握會計規則,從某種意義上說就意味著掌握了會計專業的知識和技能。然而,會計規則意識還不僅僅局限于需要了解會計規則,或者說是對于會計規則知識和技能的了解和掌握,更重要的是要有自覺遵守會計規則的愿望,或者是對會計規則的敬畏。顯然,從會計規則意識的角度來講,會計人員遵守會計規則的主觀能動性是非常重要的。從會計人員個人的角度來說,每個會計人員都需要通過努力學習和實踐來培養自己的會計規則意識,提高自己的規則素養。

        三、培養會計規則意識和提高會計規則素養

        人類社會發展史說明:人們不僅僅要追求目標,而且要在一定的規則約束下去追求目標。人類需要在規則的引導下過一種秩序化的生活。因此,在沒有規則的地方,人們就要建立規則,在沒有秩序的地方,人們就要建立秩序。古人說,“無規矩不成方圓”,講的就是建立規則的必要性。這里比建立規則更重要的是規則意識的樹立和規則素養的培養。亞里士多德說過:如果公民沒有守規則的習慣,如果他們沒有受過守秩序的精神教育,任何最有用的法律都無濟于事。只有當這種意識和修養到達一定的程度,人們遵循規則才能成為一種習慣,外在的規則才能成為一個人內在的行為準則,“畫地為牢”才可能成為現實。因而當他遵守規則的時候,他才不會感受到一種外部力量的強制和制約?!坝幸粔K私人果園,主人如果要防止牛、羊等動物進去吃果子的話,必須把果園的籬笆扎得牢牢的。但是,如果僅僅是為了防止鄰居、路人或其他人進入這塊果園的話,一般來說他只需要掛一塊牌子‘私人果園,非請莫入’就可以了。對于愿意遵守不得侵犯他人財產這條規則的人來說,一個具有特定意義的符號就足夠讓他知道什么是該做的、什么是不該做的,而不需要一種物理的障礙,使得他的某種邏輯上可能的行動成為物理上不可能的事情”。顯然,這里不僅僅涉及有沒有規則的問題,而且涉及有沒有遵守規則的意識和素養問題。這正是有規則意識和無規則意識、有規則素養和無規則素養的區別所在,或者說是人與牛羊的區別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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