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10-10 15:35:32
序言:作為思想的載體和知識的探索者,寫作是一種獨特的藝術,我們為您準備了不同風格的5篇兩稅法的征稅標準,期待它們能激發您的靈感。
[關鍵詞] 唐代經濟 稅制改革 兩稅法
一、唐代稅制改革的歷史與經濟背景
我國唐代為何要實行兩稅法,或者說,促使唐政府進行賦稅改革的動力是什么?要說明這個問題,就要從分析兩稅法改革的唐代農村經濟背景入手。唐初實施的均田制和租庸調制適應了唐初戶口銳減、荒地較多的現實需要,極大的提高了農民的生產積極性,促進了唐代繁盛局面的出現,但是,從土地產權看,農民對土地擁有不完整的產權,或者說只是部分產權,盡管“丁男給永業田二十畝,口分田八十畝諸永業田皆傳子孫,不在收授之限,”永業田可以傳為家業,農民擁有產權,甚至“子孫犯除名者,所承之地也不追”,但是永業田只是其中的小部分,其80畝的口分田的產權是在變化之中的。唐代早期由于地廣人稀,土地的供求關系平衡,農民有大量的可耕之地,對土地產權要求并不明顯。因此,均田制是建立在國家掌握大量可供支配的土地基礎上的。隨著人口增長和官僚、貴族隊伍的擴大,作為社會弱勢群體的農民,其對土地的產權開始受到侵奪。安史之亂前,農村的土地兼并狀況己經非常嚴重,杜佑甚至認為“開元之季,天寶以來,法令弛寬,兼并之弊”,已經達到了“有逾樸漢成哀之間”的程度。安史之亂造成了農村勞動力的大量減員,同時還要負擔遠遠高于租庸調所規定的賦役量。農民生活困苦,被迫大量逃亡,嚴重影響了社會的穩定和發展。因此,實施兩稅法是挽救農村經濟頹亡的必然。
二、唐代稅制改革的前后變化
隨著唐代經濟不斷的發展,唐代農民的家庭負擔經歷了一個曲折的發展過程。在唐代前期,吏治清明,農民還能得到一定數量的土地,因此家庭負擔較輕;到開元、天寶時期,土地兼并盛行,大量的農民失去土地,因而負擔增加;安史之亂給農民帶來了災難,賦稅繁多,政出多門,上下盤剝,農民生活更為困苦;實行了兩稅法后,由于稅額有了制度上的規定,農民的家庭負擔相對減輕,但是隨著唐后期吏治的腐敗和政局的混亂,農民的負擔又出現了反復。根據兩稅法和租庸調制的稅收內實行兩稅法后,納稅面擴大了,解決了稅基和稅負的矛盾關系,達到了“人不土斷而地著,賦不加斂而增入”的目的,實施兩稅法的當年,國家全部財政收入就達到了3000余萬貫,是大歷末年國家財政收入總額的兩倍半,也是開元天寶以后最好的一個年份,確實達到了增加政府收入和減輕農民負擔的目的。其次,兩稅法統一了稅目和簡化了征管手續,將過去的征科色目和租庸調一起并入兩稅,使稅目簡單化,降低了征稅成本。統治者嚴格禁止對農民亂加征、亂科配,認真貫徹兩稅法的決心很大,可以說,兩稅法從制度上限制了賦稅的額外加征,改變了農民過去“旬輸月送”的局面,有利于農民安心生產和生活。
兩稅法的定稅原則是根據國家的財政支出需要來制定征稅計劃,即“量出以制入”。初定兩稅法時“元額”是征稅的標準,建中元年兩稅總收入量根據《通典》卷六賦稅下注云:“建中初諸道收戶口及錢谷名數,每歲天下共斂三千余萬貫,其二千五十萬貫以供外費,九百五十余萬貫供京師;稅米麥共千六百余萬石,其二百余萬石供京師,千四百萬石給充外費?!奔?,賦稅總量是稅錢三千余萬貫,稅米一千六百余萬石。那么,建中年間的戶口數是多少呢?《通典》稱:大歷中,唯有百三十萬戶,建中初,令融涉使往諸道按比戶口,約都得土戶百八十余萬,客戶百三十余萬。由此可知,初施兩稅法時只有一百三十萬戶,經政府按比后,共有著籍人兩稅法是社會歷史發展的必然結果:
1.具有進步性。正如德宗皇帝所說,“兩稅法悉總諸稅,初極便人”,表明了兩稅法實施初期對社會的積極影響。杜佑稱贊兩稅法是“適時之令典,拯弊之良圖”,它使農民“賦稅均一,人既均一,人知稅輕,免流離之患,益農桑之業,安人濟用,莫過于斯矣?!?/p>
2.兩稅法促進了農業的發展,提高了農民墾田置地的積極性,德宗貞元二年的時候,關輔百姓貧乏,田疇荒穢。德宗皇帝詔令從外地進獻耕牛,以分賜給關輔地區有地無牛的百姓,但是對于農戶有田在50畝以下的不給。給事中袁高反對這一規定,認為“圣慈所愛,切在貧下。百姓有田不滿五十畝者,尤是貧人,請量三兩戶共給牛一頭,以濟農事氣,由此可見,德宗貞元年間的農民戶均土地量有了很大的提高,以至于戶均五十畝土地還是屬于貧人。從農民心態上看,大量脫籍戶的重新入籍,也有利于農民群體安心生產和生活,保持農業生產的穩定。部分勤勞的農民由于經營有方和支出有序,在完成國家賦稅和生活開支外,還有了一定的節余,就可能增加生產投入,進行擴大再生產,部分富裕的農民就成為唐代農村社會中的一個新的階層,這就是鄉村富戶。當然,此后的農民負擔也經歷了一個曲折反復的過程,由于兩稅法對兩稅數額的征收主要是以大歷末年的賦稅征收量為依據,因此在建中元年的3000萬余萬貫的稅錢中,最少應該有鹽稅600余萬貫,此外還有其他商稅暫不列入。即,兩稅上繳的數額最多是2400余萬貫,米麥1600余萬石。
3.兩稅法規范了安史之亂后農村混亂的稅收局面,有利于穩定農民的生產和生活。人口的自然增長率提高了,農村人口數增加了,同時,大量的脫籍農戶重新歸籍,政府控制的人口數增長了。而且,由于征稅方式的改變,賦稅征收不再以丁身為主,而改為以資產和戶等作為標準,對農民家庭結構也產生了很大的影響。
首先,看唐代農村人口變化的過程。唐代農民的數量占據人口的絕大多數,因此唐代戶口數目的變化,實際上就是農民在籍數目的變化。唐代人口在開元、天寶年間達到了高峰,安史之亂后,人口一直呈萎縮趨勢。安史之亂后的廣德年間((763年~764年),人口由天寶時期的近900萬戶,減耗到不到300萬戶,大歷中竟然只有100多萬戶。農民遷徙流亡,戶籍紊亂,出現了農村戶口“十不存一”的現象。兩稅法明確規定“戶無主客”、“人無丁中”,都是納稅對象,納稅數額的標準在于“以貧富為差”,農民和官僚貴族同是兩稅中的稅戶,而且承諾稅額不隨意增加,“兩稅外輒別配率,以枉法論”。對處于安史亂后農村中雜稅、攤派多如牛毛的農民來講,這一政策具有相當大的吸引力,原來大量脫籍農民紛紛又成為政府的課戶。兩稅法實施的建中元年,農民歸附政府戶籍的數量激增,戶口總數達到了3,805,076戶,比肅宗乾元三年(760年)1,933,174戶的戶口數增長了近一倍。農民安心生產和生活,農民的自然增殖也增加了。此后,政府控制的人口雖因種種原因有所反復,但總的趨勢是增長的。到會昌年間達到了唐代后期戶口的高峰,在籍戶將近500萬戶,甚至嚴耕望先生認為,元和年間的戶數未必少于開元天寶年間的戶數。在我國古代農業社會中,戶口的多寡是社會治亂的反映。建中初年人口的增長,反映了兩稅法對社會發展的促進作用,從稅制運作機能方面保證了農村經濟的正常運轉,緩和了貧富不均的現象,從而國家控制人口的能力也增強了。
其次,兩稅法對農民自身的家庭規模和結構也產生了影響。從家庭結構看,唐代前期農民主要是以核心家庭的小戶型農戶為主,后期則出現了大量的聯合型家庭,農戶家庭人口數呈現出增長的趨勢。根據梁方仲先生的統計,唐代前期家庭人口仍然保持著北魏均田制以來的小戶制。貞觀十三年,全國戶均口數只有4.31口。如除去大戶人家的官僚、貴族、地主外,農戶的家庭人口數應該更少;兩稅法后的全國戶口的每戶平均數,比唐代前期激增,天寶十四年為5.94口,到兩稅法后的穆宗長慶元年(821年),激增到6.63口。有必要說明的是,安史之亂期間戶均人口曾有過7.9口的記錄,這個記載即使真實,也是農民家庭處于特殊戰亂時期的家庭狀態,而非是農民家庭規模的常態。
總之,兩稅法以戶等高低和資產多少為標準收稅,一改過去以“丁身為本”的稅收原則,“不分丁中,以貧富為差”,賦役征發原則上不再以丁身為本,家庭規模的大小、丁口多少與兩稅征收無多大的關系。雖然在兩稅法頒行后,還有向貧弱農戶轉嫁差科、搖役的現象,但畢竟有了制度的規定,和前期按照丁口征發己不可同日而語。因此,在兩稅法后,農戶隱瞞戶口的現象減輕了,其家庭的規模也擴大了,“兄鋤弟褥妻在機,夜犬不吠開蓬扉,父漁子獵日歸暮,月明處處春黃梁”,就是為合作生產而保持的擴大家庭的現象。當然,也存在戰爭對農村戶口的大量損耗,特別是丁壯勞力的損耗,為保證耕作和生產,出現幾家合戶的聯合家庭形式。此外,兩稅法后更多的農民在從事農業生產的同時,也開始兼營手工業和商業經營,甚至部分失去土地的農民專門從事非農業經營。農民的經營模式開始多樣化,需要較多的勞動人手進行分工協作,這也成為促使農民家庭人口由核心家庭向聯合家庭整合的重要原因。
三、兩稅法對農民經濟生活的影響
兩稅法放寬了對農民的人身控制,以資產為納稅標準,活躍了農村經濟,使農村經濟呈現出多樣化的趨勢,農民的經濟生活方式也發生了很大變化。農村中大量商品性農業的出現、商品交換的發展及大量農民從事手工業及商業活動,是唐代后期農村經濟生活中出現的新變化。
兩稅法以資產和戶等作為納稅的標準,改變了以人丁作為標準的稅收政策,將農民從土地上解放了出來,這是兩稅法后農民經營出現多樣化的前提;同時,兩稅法以“稅錢”和“稅物”作為征稅對象,農民為完成稅收,要出賣商品來完成用錢繳納的部分,是促使農村經濟出現了多樣化的趨勢的動力。
兩稅法結束了政府對土地的控制狀態,土地產權由國家平均分配土地的均田制向土地私有轉換,出現了土地產權明晰化的趨勢。這樣,原來均田制下的農民經營方式開始分化為三種主要的經營模式,這些模式雖然在均田制下都已存在,但是這種趨勢得到了加強:一是主要經營土地的農民;二是失去土地靠傭工生活的農民;三是土地經營和家庭副業、手工業和商業兼營的家庭。當然,這三個層次的農民,都可能同時經營著中國傳統的家庭副業,如紡織、編織、養殖家禽等的經營。
兩稅法改革刺激了城鄉商品經濟的發展。城市中商品交易突破了坊市的界線,到處店鋪林立,很多城市出現了夜市,劉晏五鼓上早朝的時候,在中路就能買到熱氣騰騰的胡餅,并稱贊其“美不可言,美不可言”。鄉村中商品經濟的發展推動了交易市場――草書和墟市的發展,并向城市化的趨勢發展。《唐會要》載“當道管德州安德縣,渡黃河,南于齊州臨邑縣鄰接,有灌家口草市一所,伏請于此置縣為上縣,請以歸化為名。從之”;“大歷七年正月,以張橋行市為縣”;《全唐文》卷七六三盛均《桃林場記》云,武、宣之際,“凌晨而舟車競來,度日而笙歌不散,嘗聞期月之內變為大縣乎?是斯場人士之所愿也”。農村集市城市化,是農村經濟發展的成果之一,有利于農村經濟進一步拓延及其商品經濟的繁榮。
兩稅法促成了農民產業結構的調整,生產經營向多樣化發展。這一發展變化活躍了農村經濟,增加了農民收入,農民經濟從戰爭的低谷中復蘇和發展,并達到了一個新的高度。農村中雇傭勞動及工商業活動的發展,給農民改變自身經濟地位提供了機會,促進了唐代后期鄉村富戶階層的興起和農村租佃方式的盛行,并對此后的中國社會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參考文獻:
[1]陳仲安:《試論唐代后期農民的賦役負擔》,《武漢大學學報》,1979年第2期
[2]程念棋:《中國歷史上的小農經濟一生產與生活》,《史林》,2004第3期
[3]杜紹順:《唐代均田制平民應受田標準新探》,《中國經濟史研究》,1996年第3期
為加強南北交通,鞏固對全國統治,605年隋煬帝下令開鑿以洛陽為中心,北達涿郡、南至余杭的大運河。運河分為永濟渠、通濟渠、邗溝、江南河四段,全長四五千里,成為南北交通的大動脈,大大促進了南北的經濟交流。
2.均田制和租庸調制
①隋唐沿用了北魏以來的均田制。②隋朝還沿用了北魏以來的租調制,后來又規定“民年五十,免役收庸”,即交納一定的絹代替服役,以庸代役制開始部分推行。唐朝以輕徭薄賦思想改革賦役制度,實行租庸調制:成年男子每年向官府交納一定量的谷物,叫做“租”;交納定量的絹和布,叫做“調”;服徭役的期限內,不去服役的可以納絹或布代役,叫做“庸”。這一制度的作用:農民生產時間有了保證,使許多荒地開墾出來;政府的賦稅有了保證,使國家富裕了。
3.曲轅犁
唐朝農民在生產實踐中,改進了犁的構造,制造了曲轅犁,提商了耕田效率。
4.兩稅法
背景:唐朝中期,土地買賣頻繁,土地兼并嚴重,均田制遭到破壞,租庸調制無法維持。為解決財政上的困難,780年,唐政府接受宰相楊炎的建議,實行兩稅法。
關鍵詞:“兩稅合并” 企業 影響
自我國改革開放以來,外企稅收優惠政策的實施對鼓勵外國在中國投資,引導外資流向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是我國成為目前吸引外國直接投資最多的國家之一。但是,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內外企業所得稅不一致的弊端逐漸顯露,內資企業要求平等待遇?!皟啥惡喜ⅰ币呀洺蔀橼厔菟?,并對內外企業有著深遠的影響。
一、對內企的影響
新企業所得稅法對內外企業實行相同的稅收辦法,使得內企在公平稅收環境下與外企競爭;內資企業所得稅法定名義稅率已有33%下降至25%,降低了8個百分點,內資企業的實際稅負降低了1340億元,使得內企利潤明顯增加,企業更有能力在技術創新方面加大投入,增加企業的綜合實力,增強企業競爭力。
(一)新企業所得稅為內資企業營造了公平競爭的稅收環境
市場經濟確立了一個非常重要的特征和客觀的要求即公平競爭。我國對各類企業所得稅制度進行了統一,要想大力促進內資企業與外資企業在同一稅收制度平臺上公平競爭,就得使企業所得稅的稅率和政策待遇水平有所調整。
以前的稅法在稅收優惠、稅前扣除等政策上,存在著對外資企業偏松,對內資企業偏緊的問題。所以,內資企業在同類產品的競爭中處于劣勢,對于中國本土企業的發展很不利。現在,新企業所得稅法實現了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的統一和規范?!皟啥惡弦弧睂λ倪m用范圍、稅率、稅前扣除辦法和標準以及優惠政策的“四個統一”進行了明確的闡述。它有利于扭轉內外資企業競爭中內資企業的不利地位,有利于遏制目前外資對我國某些重要行業的全行業并購勢頭,為內資企業研發投入規模的擴大和自主創新能力的培育提供了一個規范、統一、公平競爭的稅收制度和稅收政策環境。
(二)新企業所得稅法有助于增強內資企業的競爭能力
新稅法使得稅率降低、稅收優惠調整,促進我國企業競爭能力增強。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將企業所得稅的稅率從33%下調為25%,內資企業的所得稅稅率下調了8%,據此可知,內資企業和相關行業的凈利潤因此平均增加了5%―8%。這是我國內資企業獲得了較大的利潤空間,從而提高企業自身的和外在的盈利能力。中國建設銀行有關人士表示,兩稅合并大幅減少了該行的稅負。據統計,整個銀行業上繳的所得稅負都會因此而減輕。這表明中資銀行在與外資銀行競爭中處于相對公平的局面。稅率的下調和稅負的調整直接導致企業凈利潤的增加,從而使內資企業整體競爭力水平的得到提高。
二、對外企的影響
稅收政策的調整對不同的外企有著不同的影響,尤其是對不同投資目的和在我國不同規模的外企更有著很大的影響。
(一)“兩稅合并”對不同投資目的的外資企業的影響
世界著名的經濟學家約翰?鄧寧提出了“OLI”理論,即折衷理論。約翰?鄧寧表示,若想吸引世界跨國公司、企業的投資,必須為他們提供三個方面的優勢,即所有權優勢(O)、區位優勢(L)和內部化優勢(I)。我們從這三個優勢中不難看出,我國的其他兩個優勢的作用和影響比區位優勢明顯要小很多。在中國的外資企業當中,有不少正是為了進去中國這個具有巨大潛力的市場而進行投資的,我國實行企業所得稅兩稅合并對它們影響并不是很大。
而有些外資企業在中國投資的目的只是為了避稅,它們的凈利潤必然會受到兩稅合并的影響。新的企業所得稅法的實施使外資企業避稅難度加大。過去的企業所得稅法中的反避稅立法比世界上一些具有全面反避稅立法的國家法律級次較低、適用范圍較窄,沒有針對避稅行為的處罰條款,也沒有約束到外資企業普遍采用的資本弱化、避稅地避稅以及其他避稅方式,從而使的企業避稅承擔風險為零,無法實現它的威懾作用。而現在我國新稅法對于征稅有了新的規定,并且增加了一般反避稅、防范避稅地避稅等條款,使得防范各種避稅行為進一步加強,反避稅手段也得到了強化。這樣大大影響了外資企業對我國的投資,但也有益于規范企業的經營行為。
(二)“兩稅合并”對在我國不同規模的外資企業的影響
國際流動資本根據規模不同有不同的考量標準。小規模外資企業具有較高的靈活性,當一個地區的利潤下降經營成本上升時,企業就會離開現有生產基地,重新在全世界的范圍內考慮最優生產地點;我國具有政局穩定、市場潛力大等優勢條件,對大型跨國公司有較強的吸引力。因為大型的世界跨國公司管理水平較高、資本雄厚、技術一流,他們追求的戰略回報是長期的,并不十分看重一般的投資優惠或投資刺激,更多的是對基本投資環境、投資條件的穩定性以及充足變得有技能的勞動力供應和具備行之有效的政府管理體制的關注,對整體利益及其綜合經營的考慮。因此兩稅合并只是減少了小規模投資的外資企業,我國經濟并不會受到顯著影響。
“兩稅合并”表明中國所得稅法上升到一個新的臺階。新的所得稅法使我國內外資企業面臨新的機遇和挑戰。但是,總體來說,“兩稅合并”體現了我國稅法體制的完善,有利于我國未來社會與經濟的發展。
參考文獻:
[1]新企業所得稅法解讀
關鍵詞:“營改增” 視同銷售 增值稅 企業所得稅
“視同銷售”是一個稅法概念,意味著涉稅行為不管從經濟形式上看是不是銷售,在進行稅務處理時必須要按銷售業務進行計稅、報稅。并且隨著社會的發展,經濟業務的翻新、多樣,視同銷售行為也愈加普遍、頻繁。在目前的稅收法律法規中,不論是增值稅、營業稅等流轉稅,還是企業所得稅都有視同銷售的規定。作為一個相同的稅法概念,不同稅種下的“視同銷售”有其共性,但也各有特色,存在差異。
自2013年8月1日起,“營改增”試點在全國范圍內展開,并且陸續地擴大范圍,截止到2015年3月,營業稅中的交通運輸業、郵電通信業、部分現代服務業和有形動產租賃都納入了增值稅的征稅范圍,預計將在“十二五”期間全面完成“營改增”改革??傊?,“營改增”使得增值稅的范圍越來越大,而營業稅的范圍逐漸縮減直至退出歷史舞臺。本文根據目前的改革狀況,解析改革對增值稅視同銷售的影響,并對改革后,我國的兩大主體稅種――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的視同銷售的異同進行歸類,并根據未來的改革趨向加以預測。
一、“營改增”對增值稅視同銷售的影響
(一)改革后增值稅下勞務“視同銷售”行為暫不需納稅。在《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中,稅法采用列舉的方式,列舉了八項視同銷售狀況,并且沒有兜底性條款(如“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因此可以理解為,凡是在列舉范圍內的,都需要按增值稅視同銷售行為進行稅務處理;凡是沒有列舉的,就不需要納稅。因此增值稅視同銷售最為顯著的特點就是列舉范圍中只涉及貨物,沒有涉及到勞務。因為沒有兜底性條款,加之“營改增”后的相關政策、法規比較滯后,因此勞務目前在增值稅視同銷售中處于“編外”,相對比較“安全”。例如A為貨物生產企業,B為物流公司,兩家企業合作完成一項公益性捐贈。改革后,兩家企業均為增值稅納稅人,一家捐贈了增值稅應稅貨物,而另一家捐贈了增值稅應稅勞務,但是根據目前的增值稅視同銷售規定,A企業的捐贈貨物應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而B企業的捐贈勞務,存在法律空白,就不能作為視同銷售來計稅。因此,大量營業稅勞務,“營改增”后,就視同銷售來講,目前涉稅風險是降低的,但從長遠角度來看,這種情況只是相對的。“營改增”使得增值稅征稅范圍中勞務的比重急劇增加,如果在同一種稅――增值稅中,還是維持僅對貨物“視同銷售”征稅,忽略勞務的話,那么稅法會越來越偏離公正、公平。因此將來,隨著增值稅的相關政策法規調整,視同銷售很有可能會加入勞務項目。
(二)改革后貨物發生視同銷售的可能性也有所降低。在增值稅視同銷售稅法規定中,第四項就列舉了“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這種情況,應作為視同銷售,征收增值稅,其中所涉及的“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就是不征增值稅的項目。而鑒于增值稅和營業稅的征稅范圍是互斥的,即一項經濟行為,往往只征收增值稅和營業稅中的一種,而不會同時征收這兩種稅,所以“非增值稅應稅項目”主要對應的就是“營業稅的應稅項目”。改革后,這個范圍是縮小的,所以自產和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的機會減少,發生增值稅視同銷售的可能性減少。例如,一家汽車配件生產企業,在“營改增”前,也兼營物流運輸業務,經常在運輸車輛日常維修中使用企業自己生產的配件。改革前,生產銷售配件,屬于增值稅的范圍,而物流運輸屬于營業稅的范圍,當發生上述行為時,可以確定是把自產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應作為增值稅視同銷售計稅;而改革后,物流運輸轉變為增值稅的應稅項目,根據規定,就不屬于增值稅的視同銷售,不需要納稅。
二、“營改增”后的增值稅與企業所得稅視同銷售異同
改革后,增值稅的視同銷售目前還是僅局限于貨物,并且限定了貨物的來源和用途,其中自產和委托加工的貨物往往對內、對外都視同銷售,而外購來源的貨物,在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集體福利、個人消費時,不視同銷售,不征增值稅。
在《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中,對視同銷售的范圍規定是比較寬泛的,不僅涉及貨物(并且沒有限定貨物的來源)還包括勞務,但是用途上僅限于“對外”,主要涉及“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不涉及提供給自己法人企業內部的貨物或勞務。
雖然兩種稅的視同銷售都涉及到了“對外”――對納稅人之外,但是界定的標準有所不同,增值稅確認納稅人的標準是“獨立核算”,而企業所得稅確定納稅人的標準是“法人標準”,那么前者應為“獨立核算”之外,而后者則是“法人”以外。鑒于改革后,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視同銷售存在關聯,也存在著差異,筆者把兩稅的視同銷售分成以下四種情況,并逐一分析“營改增”對其產生的影響,預測未來的發展趨勢。
(一)同屬于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的視同銷售。因為兩稅的視同銷售的共同點在于,都有貨物和“對外”,并且往往是“法人”以外肯定滿足“獨立核算”之外,因此兩稅共有的視同銷售包含以下兩種:
1.自產和委托加工來源的貨物“對外”(企業所得稅中的法人企業之外)。
2.外購的貨物“對外”(企業所得稅中法人企業之外,但不包括用于個人消費、集體福利)。
例如:某食品廠把自產或者是外購的糕點贈送給福利院。
分析:滿足增值稅的貨物來源和用途,滿足企業所得稅中的“法人企業”以外。由于此部分主要是針對貨物,所以目前的“營改增”沒有對此產生影響。但是隨著未來“營改增”的深入,貨物與勞務的不平等待遇擴大,隨之而來的將是稅法的調整,那么此類的范圍有可能因為勞務的加入而隨之擴大。
(二)是增值稅而非企業所得稅的視同銷售。因為增值稅與企業所得稅的視同銷售主要差異是,增值稅就用途而言內外皆有,而企業所得稅則僅限于“法人”以外,所以此類差異包括兩種:
1.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企業內部的非應征增值稅項目。
例如:某鋼廠把自產某種型材用于內部廠房的修建。
分析:因為是自產貨物用于非應征增值稅項目,所以征收增值稅。但是沒有“對外”所以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2.自產和委托加工、外購來源的貨物“對外”(“獨立核算”以外,“法人”之內)。
例如:某鋼廠把自產或者外購的某種型材贈送給獨立核算的分公司使用。
分析:因為是自產或者外購貨物用于對外贈送,但是對外的范圍是獨立核算之外,而非法人企業以外,所以此項業務僅涉及到了增值稅的視同銷售,不滿足企業所得稅的視同銷售。
“營改增”后,由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越來越大,非應征增值稅項目范圍會越來越小,因此此類別中第一項的范圍會逐漸縮小。但是如上所述,如果未來稅法為了公平,有可能做出相應的調整,增值稅視同銷售中可能會增加勞務,所以第二項的范圍又有可能會有所擴大。
(三)是企業所得稅而非增值稅的視同銷售。此類差異主要由于增值稅視同銷售范圍僅限于“貨物”,而企業所得稅既有貨物,又有勞務。另外在增值稅中外購的貨物在對外用于集體福利、個人消費時,不作為視同銷售。因此此類差異包括以下兩類:
1.各種勞務的“對外”。
例如:某廣告公司免費為紅十字會制作的關愛留守兒童的廣告一則。
分析:不滿足增值稅所列舉的貨物,滿足企業所得稅中的“法人企業”以外。所以此業務應為企業所得稅的視同銷售。
2.外購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個人消費。
例如:某企業采購一批洗滌用品,用于職工福利。
分析:不滿足增值稅所列舉的用途,滿足企業所得稅中的“法人企業”以外。所以此業務應為企業所得稅的視同銷售。
“營改增”后,增值稅征稅范圍中增加了多項勞務,而增值稅視同銷售的范圍沒有發生改變,因此此類視同銷售受“營改增”的影響,第一項的范圍會越來越大,但是如上所述,如果未來稅法為了公平,有可能做出相應的調整,那么這個范圍又會逐漸的縮?。坏诙椀姆秶饕婕柏浳?,目前的“營改增”對其沒有影響,但是未來有可能因為加入了勞務而有所擴大。
三、結論
綜上所述,“營改增”產生的影響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屬于增值稅的勞務越來越多,而目前的增值稅改革的步伐沒有及時跟進,增值稅中依然沒有勞務的視同銷售,而企業所得稅中一直存在勞務的視同銷售,所以改革后,不屬于增值稅但屬于企業所得稅的視同銷售范圍明顯增大;二是“營改增”使得非應征增值稅項目縮小,所以不屬于企業所得稅但屬于增值稅視同銷售的范圍縮??;三是同為兩稅視同銷售的范圍主要涉及的是貨物的對外,貌似現在沒有顯著的變化,但是考慮到未來稅法為了公平,有可能做出相應的調整,那么不是增值稅但屬于企業所得稅的視同銷售的一部分,將會轉變為兩種稅共同視同銷售。S
參考文獻:
1.凌輝賢.視同銷售業務的增值稅與所得稅財稅處理差異辨析[J].審計月刊,2010,(2).
2.靳利軍.新法規體系下對視同銷售事項的新認識[J].商業會計,2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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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秦朝統一后,采取的許多政治措施是戰國時期哪一位思想家理論的應用和發展()
A.墨子
B.孟子
C.荀子
D.韓非子
2.春秋霸主中,勢力地處長江流域的諸侯國君有()
①楚莊王 ②齊桓公 ③勾踐 ④晉文公
A.②③
B.①④
C.①②
D.①③
3.秦朝負責監察百官的中央官吏是()
A.丞相
B.御史大夫
C.太尉
D.博士
4.在西漢時發明的農具是()
A.耬車
B.翻車
C.曲轅犁
D.簡車
5.奠定了中醫治療學的基礎,被后人尊稱為“醫圣”的醫學家是()
A.扁鵲
B.張仲景
C.華佗
D.李時珍
6.人們對武則天的統治褒貶不一,我們基本肯定她的最主要原因是()
A.她是我國歷惟一的女皇帝
B.她替多病的唐高宗處理政事
C.她能重用一些有才能的人
D.在她統治期間社會經濟持續發展
7.唐朝由強盛轉向衰落的轉折點是()
A.藩鎮割據局面的出現
B.唐玄宗后期的腐朽統治
C.租庸調制無法實行
D.持續八年的安史之亂
8.唐朝后期實行的“兩稅法”,是我國賦稅制度的一大變革,這是因為“兩稅法”()
A.改變了過去以人丁為主的征稅標準
B.改變了以土地多少為主的征稅標準
C.改變了按土地和財產多少的征稅標準
D.改變了一年分幾次收稅的情況
9.北宋的主戰派,的抗金將領是()
A.岳飛
B.王彥
C.韓世忠
D.李綱
10.元朝開始形成的新民族是()
A.蒙古
B.回鶻
C.回族
D.色目
參考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