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10-10 15:34:40
序言:作為思想的載體和知識的探索者,寫作是一種獨特的藝術,我們為您準備了不同風格的5篇資產證券化優缺點,期待它們能激發您的靈感。
【摘要】本文分析比較了化解住房公積金流動性緊張的可行措施,并探討了建立應對住房公積金流動性緊張的組合方案。
關鍵詞 住房公積金;流動性;比較研究
【作者簡介】盧海,江蘇省常州市公積金管理中心高級經濟師;許珂,江蘇省常州工學院講師。
住房公積金貸款資金需求量由房地產市場形勢決定,貸款資金供給量主要由歸集資金量決定,當持續出現月度貸款資金需求量大于月度資金供給量的情況,供求關系失衡將導致住房公積金個貸率快速增長,形成住房公積金流動性不足的風險。在防范和化解住房公積金流動性不足的風險方面,目前各地住房公積金中心采用的主要調控方案有公轉商補息貸款和住房公積金信貸資產證券化。兩種方案孰優孰劣,如何取舍需要先做一個比較分析。
一、化解住房公積金流動性緊張的兩種方案比較
公轉商補息貸款和公積金信貸資產證券化都是化解住房公積金流動性緊張的可選方案。
(一) 公轉商補息貸款的優缺點
1.公轉商補息貸款的重要優點是短期資金使用杠桿率高。公轉商補息貸款貼息資金成本是分攤至整個還貸周期中按年支付,短期來看,同樣的資金成本支出撬動的貸款資金規模公轉商貸款更大。以某銀行提供的住房公積金貸款證券化方案為例(表1),假設當期資金缺口6.19億元,未來正常情況下貸款歸集和回收資金滿足當期貸款資金需求。由于資產證券化融資期內1~7個月每期證券化償還資金不可用于還款期放貸,那么按照假設條件,就會造成新的資金缺口。根據表1累計支付證券化還貸資金貼現處理,約6.23億元,扣除證券化融資放貸同期回收本金貼現額1800萬元后,約新產生當期資金缺口6.08億元。如果假設的情況一直存在,就需要反復通過證券化融資來彌補當期資金缺口,相當于用1.95%的名義成本重復融資6億元左右,那么證券化的實際資金成本率將呈疊加遞增的情況。經反復疊加后的實際成本也可能會高于公轉商資金總成本。只有融資后,當期貸款資金需求降低,扣除證券化還貸支出后可貸款資金量依然能夠應對當期貸款資金需求,證券化過程才能中止,證券化的實際成本才能得到控制。表1顯示,7個月期的產品融資規模6.19億元,經貼現處理后的融資成本支出為1204.12萬元,同樣的成本支出當年公轉商貸款規模可做到7.43億元(公轉商補息貸款貼息成本測算見表2)。
2.公轉商補息貸款有兩個缺點:一個是業務發展受銀行信貸政策、資金規模影響,中心操作的主動性較弱;另一個是整個還貸周期較長,受剛性支付的約束,資金使用總成本高。按2015年5月11日最新利率標準,公轉商貸款融資6.19億元,經貼現處理后整個還貸周期累計貼息資金額達到7895.68萬元,融資成本率為12.76%。
(二) 住房公積金貸款資產證券化的優缺點
1.住房公積金貸款證券化的重要優點是資金使用總成本低。仍以某銀行提供的住房公積金貸款證券化方案為例(表1),按2015年5月11日最新利率標準,住房公積金貸款證券化方案融資成本率約為1.95%。
2. 住房公積金貸款證券化有兩個缺點:一個是目前處于試點狀況,操作便捷性差,且規模受到存量貸款資金池規模限制難以做大;另一個是存在誤判的風險。對未來一段時期住房公積金貸款資金供給缺口的判斷是實施資產證券化的前提,如果誤判形勢,待證券化產品發行后住房市場形勢迅速發生逆轉,那么證券化產品的融資成本將無法通過發放貸款收益消化。或者資金缺口長期存在,住房公積金貸款證券化成本將快速疊加上升。
(三) 比較的結論
通過比較我們發現,兩種方案各有優缺點,甚至一種方案的缺點恰恰是另一種方案的優點。兩種方案是相輔相成而不是互相替代的關系,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證券化可以與公轉商補息貸款成為一個互為補充的政策組合,以豐富和完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調整應對公積金流動性緊張的工具選擇。
二、應對住房公積金流動性緊張的組合方案應對住房公積金流動性緊張的組合方案,需要對公轉商補息貸款和住房公積金貸款證券化綜合考慮,在規模、成本兩方面做出平衡。
(一) 確定流動性缺口
首先需要預測未來一段時期內中心流動性缺口,確定公轉商補息貸款和住房公積金貸款證券化的總規模。假設某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2015年1~4 月累計受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含公轉商) 24億元,月均6億元,按此估計全年貸款申請總量約72億元。預計2015年歸集資金(含結息)約為78億元,按目前提取率69%計算,可供貸款資金約為24億元,全年貸款回收約27億元。歸集可貸款資金和貸款回收資金總和約為51億元,在保持貸款輪候資金量不大幅度增多的情況下,住房公積金流動性缺口約21億元。
(二) 規模和成本的平衡測算
關鍵詞:資產證券化 稅收問題 資產管理
一、資產證券化的概況
(一)資產證券化的含義
實際上,關于資產證券化的界定學術界還沒有形成統一的觀點,文章從微觀角度上去審視資產證券化。狹義上來講,資產證券化是指發起人將未來可能產生的現金資產,銷售給特定的人群,特定人群以資產或者資產組合產生的現金流為基礎,向投資者提供質優流通的證券結構性融資服務。
(二)資產證券化的特點
其一,獨特的資產支持性。相對于傳統直接融資方式,資產證券化的主要特點在于資產支持性,具體體現在可以將基礎資產獲得的收益化為投資者的收益,也就是說在此過程中的資產未來現金流不僅僅可以實現信用證券發行方式的優化,還可以做好結構調整和安排,這些都是資產支持性的基本要求。其二,優越的結構性。資產證券化主要體現在內部結構安排和發起人可以借助spv實現融資,這是一種間接的方式,不屬于簡單的線性融資結構,而在對于風險和收益進行綜合考慮之后進行的安排。其三,資產證券化的表外融資性,這對于商業銀行資產結構的調整,資本需求壓力的緩解都有著積極的意義。
(三)資產證券化的作用
資產證券化的作用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其一,有利于資產流動性的提高;其二,有利于規避融資過程中信息不對稱的問題,實現資本管理質量的不斷提高;其三,有利于資產結構的優化升級,最大限度的實現對于資產風險的控制和管理;其四,有利于實現商業銀行資本利用率的不斷提高,從而實現其盈利能力的增強。
二、中國資產證券化稅收問題
對于我國資產證券化的實際情況進項調查和研究,我們發現存在大量的問題和缺陷,具體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其一,資產證券化沒有融入稅法體系,缺乏相應的法律法規,在這樣的情況下很容易早餐重復征稅的情況,這對于發起人,SPV或者投資者說都是不利的。具體來講,對于發起人來講,資產銷售的收益應該上繳所得稅,而資產銷售過程中造成的損失卻沒有辦法去確認;對于SPV來講,其發行證券收入,權益賠付環節受到債務人支付的先進等動作的執行,都需要支付所得稅。對于投資者來講,同樣要對于證券收益繳納所得稅。其二,SPV組織形式不合理,以信托形式開展,缺乏健全的稅制作保證,兩者之間的銜接出現了錯位,很容易造成各方面的利益矛盾。具體來講,在實際證券資本化的流程來看,受益人是收益者,他應該為自己的收益繳納稅收,此時不需要發行人,SPV和投資者共同去進行所得稅的繳納,。其三,資產證券化操作過程中涉及到的印花稅,將對于二級市場的發展造成負面影響,客觀上限制了資本流動性的發展。相對于發達國家來講,或者停止征收印花稅,或者以低稅率的方式去征收,這樣的做法是有深刻原因的。
三、如何采取有效的措施去解決稅收問題
(一)建立健全資產證券化的立法體系
首先,在遵照我國目前法系類型的基礎上,嚴格依照立法程序,針對于資產證券化進行立法工作,實現法律空白的填補,將資產證券化納入到我國法律體系中去,從而為各項資產證券化稅收工作的開展打下堅實的法制基礎;其次,設立專門的匯總立法部門,結合國內外資產證券化的優缺點,以及我國資產證券化的發展水平,實現法律資源的夯實,以做好對于資產證券化稅收法制的調整和改善;最后,正視我國資本市場不發達的現實,不斷提高中介服務質量,實現投資者投資觀念的提高,理清資產證券化過程中權利和責任,實現全面的資產證券化知識教育和宣傳。
(二)積極給予SPV免稅載體資格
從理論上來講,證券化的主要優勢在于證券化操作載體SPV的出現,在此基礎上形成的特殊法律結構,應該在證券化專項立法中有所規定。具體來講,我們需要做好以下幾方面的工作:其一,積極采用信托結構去實現資產破產的隔離,在此基礎上有信托投資公司擔當資產受托人的角色,以信托資產為基礎,實現證券化過程的完成。其二,以公司形式SPV構建的方式去發行資產擔保證券,以便完成證券化流程。其三,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兩種方式都應該屬于免稅載體,這不僅僅能夠最大限度的規避重復征稅的問題,還將成為資產證券化健康發展的基礎和前提,信托稅制也在這樣的環境下不斷完善。
(三)實現證券化稅收負擔的緩解
通過大量的調查發現,很多其他國家都停止了證券化稅收,或者以低稅率的方式來進行,這樣做是考慮到證券化可持續發展的。對于我國來講,雖然資產證券化還處于探索階段,但是稅收負擔過重,往往將不利于其健康持續的發展,對此我們應該保持支持鼓勵的態度,給予其充分的稅收優惠,以保證資產證券化的不斷發展。
四、結束語
綜上所述,中國資產證券化稅收方面還存在很多的問題,對此我們應該正視,積極采取有效的措施去進行調整和改善,為實現資產證券化的健康,持續,合理,科學的發展打下基礎。我相信,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資產證券化的趨勢不斷明顯,其在我國國民經濟發展過程中的作用將越來越重要。
參考文獻:
[1]何小鋒.資產證券化:中國的模式[M].北京大學出版社2002
PPP需要資產證券化
PPP是指由政府發起的、在政府公共部門與社會資本方之間針對特定新建公共項目所形成的長期性合作伙伴關系,目前是我國在基礎設施及公共服務供給方面增長最快的一種融資方式。如今,國內絕大部分PPP項目融資方式以銀行貸款為主,極少利用其他金融工具,而且項目參與者都更加重視項目的前期建設和實物資本投資,對于后期的運營及其虛擬資本的關注度不夠。為了PPP模式可持續發展,提高投入資本的流動性和解決PPP項目融資問題是必須考慮的關鍵點,因此,PPP模式下的資產證券化勢不可擋。
從資金角度考慮,PPP項目的優缺點鮮明。一方面,PPP項目有著投資大、經營長且回報率不高的特點,這樣的運營特點與投資形式導致PPP項目中的資本流動性不足,大大影響了社會資本進入此領域的積極性。這樣的情況下,僅靠銀行貸款作為主要融資方式是遠遠難以解決資本需求的。而另一方面,由于PPP項目大多為公共基礎設施項目,面向全體公民,受眾面較廣,且價格穩定,因此擁有穩定而長久的現金流。并且,PPP項目能夠擁有未來的穩定收益(比如收費權、PPP項目每年產生的經營性收入),以此收回前期投資,加上充分地調查研究,其現金流可以很好地被預測。而一個穩定現金流的存在,正是操作任何一個資產證券化項目的基礎和前提。
作為一種結構化的融資方式,資產證券化(Asset-Backed Securitization,簡稱“ABS”)通過一定的結構安排、信用增級及信用評級等手段,將流動性較差但能在未來產生穩定現金流的資產轉化成金融市場上流通的證券。在現實業務中,所出售的并不是企業的某項資產,而是未來的現金流量。
從現金流來源可以被細分為債權、收費權和PPP項目公司股權等幾大類。債權資產指社會資本方或者金融機構向PPP項目公司提供股東借款、項目融資或其他流動性支持而形成的信貸資產。對于經營性項目而言,收費權是指項目公司直接向最終使用者提供服務和公共產品而享有的取得服務費收入、設施使用費收入等相關收益,主要體現在水電、燃氣、公交、高速公路等行業。在非經營性項目中,社會資本方基于其對該等公共設施的投資、建設和運營行為而應取得的可用性付費等屬于其合法的收益權的范圍。股權模式指的是以社會資本方所持的項目公司股權為底層資產,以股權收益對應的現金流為支持而發行的資產證券化產品。
PPP項目的資產證券化的基本操作流程與大部分產品無異,離不開開展盡職調查、確認基礎資產、構建特殊目的載體、基礎資產轉讓、信用增級以及設立于發行等等。并且,由于PPP項目所涉及得參與方眾多、資金需求量大,可以更多維度地拆分其資金流以實現資產證券化,從而切實保證PPP項目的長久發展。
PPP資產證券化的
關鍵法律問題
(一)基礎資產的適格性
PPP項目資產證券化的基礎性資產是項目公司的經營性收益權,屬于企業資產證券化中的收益權資產證券化類型。
PPP項目收益權在法律層面上包括兩個層次,第一個層次是PPP 項目的特許經營權,第二個層次是基于特許經營權產生的向社會公眾收取使用基礎設施及公用產品的費用的權利,即PPP項目收益權。后者是依附于前者的核心資產,兩者是依附與被依附的關系。這在操作上存在以下問題:(1)轉讓特許經營收入時是否需要同時轉讓特許經營權;(2)如特許經營權同時轉讓,SPV機構是否能夠成為特許經營權的持有主體;(3)如特許經營權未同時轉讓,收費收入單獨轉讓是否可以滿足資產證券化真實出售及破產隔離的需求。
(二)收益權質押擔保
一般情況下,在PPP項目公司正式成立并得到政府授權后,社會資本方就會立即把經營收益權質押給商業銀行作為貸款擔保。而資產證券化中有著“相關基礎資產以及產生該基礎資產的相關資產不應附帶權利限制”的要求。因此,如果又需要把經營收益權作為基礎資產出售給SPV公司進入資產池,那么就必須先解除收益權上的質押。這就需要有足額的資金償還債權銀行貸款或以等值的財產進行置換,才能實現資產權屬的清晰和合規。但這對PPP項目公司而言是存在很大難度的。在實操中,可通過過橋貸款替換金融機構供款解除質押,或與金融機構達成一致,在通過資產證券化融資后歸還借款后解除質押的方式解決,具體方式需與金融機構協商。
(三)產品期限的不匹配
PPP項目的周期長,經營期大部分在10-30年,原則上不能低于10年。而資產證券化產品的存續期限一般在5年以內,很少有超過7年的資產證券化產品。因此,如果只通過發行單個的資產支持專項計劃,并不能完全覆蓋PPP項目的全生命周期,只有循環發行和循環購買,才能解決PPP項目和資產證券化產品存續期的期限錯配問題。而如果接續發行另外的資產支持專項計劃,不僅程序繁瑣,也會增加融資成本。為此,PPP項目設計需要在投資主體準入和產品流動性方面提出更嚴的標準和更高的要求,同時不斷推動政策的完善和交易機制的創新,逐步解決好期限不匹配的問題。
(四)現金流保障的風險
PPP項目的底層資產,是指PPP項目中能夠產生收益權等基礎資產的設備、基礎設施、路面資產、土地、物業等,如道路、橋梁、管道、供水、供電、供氣設備等。在進行資產證券化的構建過程中,除需要考慮這部分資產的權利限制外,還要特別關注項目的使用效率和運營情況,這也是現金流持續穩定的基礎和保障。PPP資產證券化產品現金流屬于未來債權,項目公司以提供符合要求的公共服務為基礎方能獲得相應付費。如果目設施、設備的運營狀況不好,獲取的付費會大量減少,甚至項目終止,那么就會嚴重影響到資產證券化的執行和投資者的根本利益,甚至造成無法兌付的違約后果。
(五)資產證券化的增信措施
作為一種活躍的金融產品,資產證券化的合約結構安排日趨復雜,傳統財務會計的要素定義、確認標準和計量基礎已經無法很好地解釋和規范資產證券化業務。在資產證券化的確認、計量和報告中,起點與核心在于發起人的會計確認,即基礎資產轉讓究竟是作為一項真實銷售在表外處理,還是作為一項擔保融資在表內處理。如果證券化資產作為銷售處理,則該資產應終止確認并移出表外,發起人就可以在報表中增加現金和確認銷售收入,改善資產負債表的流動性和調節負債比率,因此表外融資已經成為發起人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的動機之一。如果財務會計無法全面、公允地反映資產證券化的實質,將會導致相關會計信息失真,誤導投資者。2001年“安然事件”中,資產證券化就是安然公司主要舞弊工具之一。因此,資產證券化中發起人的會計處理便顯得尤為重要。我國資產證券化業務還處于起步階段,因此我們首先介紹國際上有關資產證券化中發起人的會計確認方法和規范。
一、國際上資產證券化中發起人的會計確認方法
國際上對于發起人的會計確認,成型的方法主要有兩種。我們在述評時,將首先描述會計確認方法,然后分析會計確認中的關鍵問題,最后指出該方法的優缺點。
(一)風險與報酬分析法――傳統的確認方法
風險與報酬分析法強調的是所有權,會計確認的關鍵是確定證券化資產包含的所有權上的風險和報酬是否在交易后實質性地轉移出去。顯然,這一過程需要大量的主觀判斷,其可操作性和所提供的會計信息的可比性都較差。
美國財務會計準則SFAS77《轉讓者轉讓帶有追索權的應收款項的報告問題》以及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IASC)的48號征求意見稿《金融工具會計》采用的就是這種方法。
風險與報酬分析法是最早提出的方法,它適用于處理資產證券化產生初期較為簡單的交易,對于復雜的交易,該方法在具體的操作使用上就會遇到困難。具體來說這種方法存在以下缺陷:
1.與資產的定義存在矛盾。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FASB)概念公告第6號《財務報表的各種要素》中對資產的定義與我國對資產的定義在核心內容上存在著一致性,即控制權。企業在確認和終止確認一項資產時,判斷的依據是看企業有沒有享有該資產的控制權而不是所有權。在簡單的資產證券化交易合約中,控制了某項資產與從相應資產中承擔和享有所有權上的風險和報酬是一致的。但是在復雜的資產證券化交易合約中,控制權與風險、收益權(或所有權)是相分離的,這種情況下,僅僅依據所有權上的風險和報酬來確認和終止確認一項資產是不符合資產定義及確認條件的。
2.不能公允地反映交易實質。風險與報酬法將證券化資產與其所含的風險與報酬看成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認為資產隨著風險和報酬的轉移而轉移。但是隨著各種衍生金融工具的飛速發展,基礎資產的控制權和其風險、報酬可以分解開并分散給不同的持有方。這種情況下,風險與報酬分析法對證券化交易的反映缺乏彈性,無法全面、公允地反映交易實質。
3.對職業判斷要求過多。正如上面提到的,對于復雜的證券化交易,使用這種方法時,需要判斷證券化資產所有權上的風險和報酬是否實質性地轉移出去。然而,如何界定所有權上的風險和報酬是否實質性轉移出去,一方面需要定性和定量的標準,另一方面更需要會計人員的職業判斷。可以說,在復雜交易中使用這種方法時,會計人員的職業判斷成了不同會計處理的決定性因素。
(二)金融合成分析法――現代的確認方法
金融合成分析法強調的是控制權。該方法認為金融資產和負債能分割成不同的組成部分。它的重要特點是將已確認的金融資產轉讓時的再確認和終止確認過程與由金融資產轉讓合約所產生的新金融資產、金融負債和權益工具的確認過程分開處理。對一項資產轉讓交易是否處理為真實銷售,不是取決于交易的形式,而是取決于發起人是否放棄了對該資產的控制權。發起人將已放棄控制權的資產部分終止確認,未放棄控制權的資產部分作為未終止確認部分以分攤到賬面價值繼續在資產負債表中確認。而由轉讓合約產生的新金融資產或承擔的新金融負債,如期權、遠期合約、互換等,則以公允價值確認。如果一項轉讓交易不符合”銷售”條件,則發起人將該交易作為擔保融資進行處理。
1996年FASB頒布的第125號財務會計準則(SFAS125)――《金融資產轉讓與服務以及債務解除的會計處理》正式提出了金融合成分析法。這種方法的核心是控制權決定資產的歸屬,所以控制權標準是金融合成分析法中最重要的內容。以SFAS140為例,確認一項金融資產的控制權已被放棄必須符合以下幾個條件:一是轉讓的金融資產已與轉讓方隔離,且假定轉讓資產已在轉讓方和債權人的控制范圍之外,即使在發生破產或其它的破產清算情況下也是如此;二是每個受讓人(或者如果該受讓人是一個符合條件的特殊目的主體時,每一個受益權持有人)有權抵押或交換它接收的資產(或受益權),而且不存在限制受讓方行使抵押或交易權而使轉讓方獲得超過微量的利益(more than a trivial benefit)的條件。三是轉讓方沒有通過以下方式保持對轉讓資產的有效控制:簽訂合約授權并強制轉讓方在到期日前回購或贖回轉讓資產,或轉讓方有能力單方面促使持有者歸還特定資產而不是通過實施結清期權 。
由此可見,金融合成分析法中的控制權和轉讓方保留了多少與證券化資產相關的風險與報酬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它將符合條件的證券化資產終止確認,作為銷售進行表外處理,同時及時確認新的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這樣就較好地揭示了證券化交易的實質。和風險與報酬分析法相比,可以看出金融合成分析法較好地克服了風險與報酬分析法的三個缺陷:
1.順應了資產定義中的核心要求。金融合成分析法以控制權的轉移和獲取作為資產證券化過程中轉讓資產的終止確認和產生新金融工具的初始確認的標準,符合資產的定義,也避免了運用風險與報酬分析法時產生的與資產定義不一致的情況。
2.公允地反映了證券化交易的實質。在資產證券化會計處理中,金融合成分析法把每一項證券化資產都細化為一系列組成部分,根據”控制權”的歸屬情況決定是否終止確認某些部分。同時,轉讓合約產生的新金融資產或承擔的新金融負債則以公允價值確認。這樣處理能更充分地反映合約權利和義務,而不是機械地從整體上判斷是否終止確認。
3.更好地貫徹了可比性原則。在金融合成分析法下,由發起人提供的信用擔保被視為一項新增負債,以公允價值反映在發起人的報表上,這與擔保由第三方提供在會計處理上是一致的。
但是,金融合成分析法也不是完美的,它也存在著一些缺陷:
1.控制權歸屬的判斷標準難以把握。金融合成分析法在使用控制權標準進行判斷時,需對證券化交易的合約條款進行細致地分析和判別,這就存在著相當的困難。此外,如SFAS140指出的,抵押和出售的能力可用于判別控制權的歸屬,然而在很多情況中,由于轉讓方和受讓方從各自的利益出發而互相牽制,使得雙方都沒有能力抵押或出售被轉讓資產,此時采用抵押和出售能力的方法來判別控制權的轉移就很困難。而且對于“控制”的含義,各方意見并不統一。這些因素的存在使得控制權標準在實務中有時仍模糊不清,難以把握。
2.仍然不能很好地貫徹可比性原則。根據FASB的相關規定,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發起人應區分保留資產部分與新增資產和負債部分,前者以賬面價值在報表中反映,后者以公允價值在報表中進行確認計量。由于這兩者采用了不同的計量基礎,如果不能準確地加以區分,顯然將會影響到損益的計量。然而,一方面由于用于判斷控制權歸屬的標準難以把握,另一方面由于資產證券化合約的不斷復雜化,要區分這兩者并非易事。同時,公允價值的運用在很大程度上依賴于專業判斷。這些因素仍有可能導致實務中相似交易采用不同的會計處理方法。
二、國際會計準則第39號(IAS39)對兩種確認方法的綜合
2002年,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 的IAS39的修改意見征求稿中提出以“沒有繼續涉入”代替“控制權轉移”作為金融資產終止確認的判斷標準,簡稱“繼續涉入法”。但是該征求意見稿之后得到的反饋意見顯示了對該方法的一系列質疑。因此,IASB在2003年12月的IAS39修訂準則中不得不放棄了該方法,而是在實質上整合了風險與報酬分析法和金融合成分析法。
新的IAS39保留了“風險與報酬”以及“控制”兩個概念,但明確指出在分析金融資產終止確認時“風險與報酬”標準的運用先于“控制”標準的運用。該準則在應用“風險與報酬”概念時,提出了明確的判斷標準,即應當比較轉移前后金融資產未來現金流量凈現值以及時間分布的波動使其面臨的風險。并且該準則對于如何運用“風險與報酬”以及“控制”兩個概念提供了指南。從整體上看,該準則對于金融資產的終止確認問題給出了詳細的測試程序,下圖簡要概括了這一過程。
前三個步驟用于確定該資產是否還擁有收取現金流的權利,如果已不存在收取現金流的權利,那么該資產就應被終止確認,從而也就喪失了證券化的前提條件。反之,如果該資產還存在收取現金流的權利,那么主體就可以將其證券化,從而進入下圖中第四個及其以后的步驟,并且在這些步驟中,即在判斷該證券化資產是否應該被終止確認時,優先使用的是“風險與報酬”的概念,在風險報酬分析法不能有效解決問題時,再運用“控制”的概念。
三、我國的資產證券化會計確認規范
我國的資產證券化實踐始于1992年,當時海南省三亞市開發建設總公司以預售地產開發后銷售權益的方式發售投資證券,其后陸續有一些嘗試。與此類似,我國的資產證券化相關會計規范也幾乎空白。
進入2005年,我國的資產證券化業務開始加速。3月21日中國人民銀行宣布,經國務院批準,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工作正式啟動。12月15日,兩家首批試點單位的證券國家開發銀行信貸資產支持證券和建設銀行個人住房抵押貸款支持證券成功發行交易,標志著規范的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在中國境內正式開展。
為配合開展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2004年9月,財政部公布了“關于印發《金融機構金融資產轉讓會計處理暫行規定(征求意見稿)》的通知”,在全社會公開征求意見。2005年5月16日,財政部印發了《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會計處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在《規定》的第二章,對信貸資產終止確認標準做出了詳細的規定。根據《規定》第四條,發起機構應當首先判斷信貸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通常指95%)的風險和報酬是否已轉移,這是風險與報酬分析法的體現。但不同的是,風險與報酬分析法將金融工具及其附屬的風險與報酬視為不可分割的整體,而我國則認為它們是可以分割的。
隨后《規定》第六條指出,發起機構放棄了對該信貸資產控制的,應當在轉讓日終止確認該信貸資產。這里又運用了金融合成分析法的控制權標準。
今年2月15日公布的新的《企業會計準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在《規定》的基礎上,做出了更為完善的規定,系統全面地解決了包括資產證券化在內的金融資產轉移的會計處理問題。
新的《企業會計準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基本認同《規定》對于信貸資產的終止確認標準,同時做出了一些改動和補充,主要包括三個方面。其一是第8條,指出在應用“風險與報酬”標準時,應當比較轉移前后金融資產未來現金流量凈現值及時間分布的波動使其面(接上頁)臨的風險,這與修訂后的IAS39幾乎是一致的;其二是在判斷控制權是否轉移時去掉了有關破產隔離的標準;其三是對《規定》中沒有做出規范的一些交易形式做出了規定,強調在判斷金融資產是否終止確認時要注重金融資產轉移的實質。
關鍵詞:資產證券化;住房抵押貸款;信用風險;風險防范現代營銷
一、浙江省住房抵押貸款現狀
隨著我國經濟不斷發展提高和房地產市場的持續利好,住房抵押貸款的規模也在逐年增長,并表現出個人住房貸款在貸款余額中所占比例變大且飛速增長的特征,這也體現出有越來越多的資金流入房地產市場。浙江省地處我國東南沿海地帶,經濟發展具有特色且較快,是我國國民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2014年至2016年浙江省個人住房抵押貸款余額逐漸增加,截至2016年,浙江省個人住房貸款新增3632.2億元,增速維持在25%左右,約占全國個人住房貸款余額的0.007%,這說明在浙江省內越來越多的人參與到住房抵押貸款中,全省一般貸款加權平均利率為5.9%,同比下降0.63個百分點貸款利率下滑更加促進貸款人數增加,刺激經濟增長。2016年浙江省銀行業不良貸款首次實現下降,年末不良貸款余額1776.9億元,其余額比年初減少31.6億元;不良貸款率比2015年下降0.2個百分點為2.2%,浙江省不良貸款率的下滑表明優質貸款的持續增加,貸款結構改善,減少浙江省住房抵押資產證券化信用風險的積累。
二、浙江省住房抵押貸款資產證券化信用風險分析
控制好資產證券化的流動性,最主要的是控制好住房抵押貸款資產池的現金流,如果住房抵押貸款出現流動性風險,中間參與方的傭金報酬和投資者的投資收益將不可避免必然受到影響。因而借款人的信用風險,成為住房抵押貸款資產證券化面臨的非常重要的風險形式。提前償付風險和違約風險,主要來源于基礎資產的質量,是住房抵押貸款資產證券化主要存在兩種信用風險。在建成資產證券化的抵押貸款資產池之后,就會出現借款人支付延遲,提前支付還款所導致的損失,由此借款人延期支付被稱為違約風險和借款人提早支付被稱為提前償付風險。本文在此重點分析家庭可支收入、房屋價格、基準利率水平三個主要因素的變動,對違約風險和提前還款風險的影響。
1.家庭可支配收入
隨著經濟好轉就業率就會升高,增加家庭可支配收入水平,家庭提前償還貸款的能力提高,這時發生對抵押貸款提前償付的概率增加。同時考慮到浙江省的貸款結構中主要是以成長空間大的家庭為主,他們更容易具備提早償還貸款的能力。抵押貸款提前被償還的發生概率,會隨著貸款者家庭可支配收入正向變化增加,抵押貸款提前償付風險會隨著借貸款者個人可支配金錢數額降低變小。2012年至2016年浙江省城鎮居民人均可用于支配的收入和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呈現增長趨勢,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明顯高于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總量大約是農村居民的可支配收入的兩倍,增長幅度也高于其農村居民可支配收入。因此手中持有的金錢也逐步增加,家庭可以提早償還貸款的能力逐漸地增強,又因為他們不喜歡背負債務也不習慣超前消費,這時候發生提前償付抵押貸款的概率也會大大增加。貸款者的個人可支配的工資收入和提早償付貸款風險的關系為相同方向的正向變動關系,家庭可支配收入與違約風險表現為反向變動關系。隨著浙江省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長,提前償還能力增強,提前償付風險增加,抵押貸款違約風險隨之降低。
2.房屋價格
從2013至2016年底,浙江省房地產價格不斷攀升,其中杭州市房價為最高,寧波市其次,增長幅度為逐年增加,杭州市2016年房價相比2015年約增加了1倍,其余幾個城市也有不同程度的增長,這在將基礎資產的還未發生的潛存信用風險大大遮擋。如若出現宏觀上經濟情況出現變動,由此導致的信用風險將大大增加。在較短的時期內,由于住房需求不易有較大變動,因此浙江省房價格普遍上揚的趨勢基本不發生太大變化。這種情況就會形成,那些貸款機構受到房價的上漲的影響就會下放借出貸款的標準,增加發放的貸款總量,貸款量增大就會更加促進導致房價的繼續上漲,這樣相互扶持繼續上漲;然而貸款者的貸款違約風險也在房價的上爬中繼續隱藏著。但是,如同經濟有周期一樣,住房市場呈現出周期性上升下降不斷發展的市場,不能實現不斷地上漲情況。銀行住房抵押貸款的違約風險會因為經濟中出現利息上升、稅收上升等開始對于房價產生抑制,房價開始緩慢下降的場面而浮出水面。如果住房抵押貸款中信用產生的風險增大,則一定會引發以住房抵押貸款作為資金池的證券信用風險的增加,這說明浙江省房價一旦出現下降趨勢,銀行住房抵押貸款的違約風險將會增加,但提前償還風險會變小。
3.基準利率水平
如果央行上調貸款的基準利率水平,這會直接影響到抵押貸款市場利率也上升,貸款人會因為支付貸款利息增多,面臨融通資金的成本提高,將來償還貸款的壓力變大,為了避免面臨變高的利息成本,貸款人可能會選擇提早還款,提前還款風險增加;相反情況,在其他因素穩定的條件下,借款人的支出的利息隨著借貸基準利率程度的調低和抵押貸款市場利率下降,也就會減少,減輕了借款人未來要償還抵押貸款的心理壓力,此時理智的借款人不可能會提早還款,提前還款風險大大降低。如果住房抵押貸款采取浮動利率形式,抵押貸款中提早償還風險隨市場基準利率增加也上升:抵押貸款提早支付風險,隨著市場上基準的利率水平下滑也緩慢下降。以上分析表現出貸款市場基準利率與提提早償還的風險的關系表現正相關關系。還需要關注其他信用風險。由房地產開發商導致的信用性風險,主要是由于開發商為了私利所建住房質量較差,或者各種原因導致的房地產開發商的住房不能按期交付,因此影響抵押貸款的償還,導致貸款者出現違約現象或者還款意愿度降低。第三方中介機構主要指第三方中介機構,如信用評級、律師和會計師事務所等機構,由于信用評級機構等可能會出現的不盡職行為,向市場提供不及時、不公正的審核信息,對于存在風險的產品審核結果出現錯誤,這樣來誤導市場參與者,由此構成了第三方中介機構的信用風險。目前,浙江省經濟形勢發展良好,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信用風險還未大規模發生處于隱藏階段。浙江省的住房抵押貸款在風險控制方面,采取了一些首付要求等的防范措施。但是,防范信用風險成為當務之急,主要是因為來自于基礎資產的質量方面,房地產處于的市場環境以及利率政策等風險誘發因素。基礎資產池借款人的還款意愿和償還能力還是對信用風險變動的主要原因。從短期來看,目前利率的上升、房價的下跌并沒有使浙江省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信用風險發生變化。從長遠來看,其住房抵押貸款支持證券中產生的信用風險,會因為房屋價格的下跌而上升。由于在浙江省房地產市場存在嚴重的房價哄抬情況,再加上人們認為未來房價基本不會大幅下降,投資住房十分穩定,因此有效的需求并不能實現,房價進一步下降的可能將會大大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