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10-10 15:34:28
序言:作為思想的載體和知識的探索者,寫作是一種獨特的藝術,我們為您準備了不同風格的5篇國際證券投資理論,期待它們能激發您的靈感。
一、美國對權益性證券投資的會計處理
美國會計準則規定公司在進行證券投資時按照下列程序進行決策,以確定投資所使用的核算方法(假定甲公司購入乙公司的股票):第一,甲公司購入乙公司證券是否為了對其實施重大影響?如果是,則采用權益法核算;如果否,則考慮此證券是否有容易確定的公允價值嗎?第二,如果沒有確定的公允價值,則采用成本法核算;如果有確定的公允價值,則考慮購入的證券是否可以劃分為可供銷售的證券和交易性證券?第三,如果能夠劃分,則采用公允價值法;如果不能劃分,則需要對證券重新分類后采用公允價值核算。以舉例的形式闡述上述投資決策中所使用的核算方法:
例:甲公司2002年1月5日以現金50萬元購入乙公司10萬股普通股,每股5元,占乙公司總股份的20%.乙公司2002年初的凈資產200萬元,乙公司2002年凈收益40萬元,2002年12月31日支付現金股利60萬元(每股1.2元)。2002年——2003年累計凈收益150萬元。
1、公允價值法
(1)若甲公司將購入乙公司股票劃分為交易性證券,則使用公允價值法。一般說來,證券劃分為交易性證券的前提是有容易確定的公允價值,因而假定2002年12月31日、2003年12月31日乙公司股票市價分別是每股8元、6元。2004年1月20日出售此證券,收到現金60萬元。則賬務處理如下:
①2002年1月5日,取得投資時,借記:普通股票投資—乙公司500000,貸記:現金500000.
②2002年12月31日,收到股利時,借記:現金120000,貸記:股利收入120000.
③2002年12月31日,記錄公允價值變化,公允價值的變化額為100000×(8-5)=300000元。賬務處理為:借記:普通股票投資—乙公司300000,貸記:未實現的持有利得300000.
④2002年12月31日記錄公允價值變化,公允價值的變化額為100000×(8-6)=200000元。借記:未實現的持有損失200000,貸記:普通股票投資—乙公司200000.
每期末未實現的持有利得或損失賬戶是虛賬戶,其余額反映在損益表中。
⑤2004年1月20日出售證券時:借記:現金600000,貸記:普通股票投資—乙公司500000,貸記:證券銷售已實現利得100000.
(2)若甲公司將購入乙公司股票劃分為可供銷售的證券,則甲公司使用公允價值法
取得投資時會計分錄同①2002年12月31日,取得股利時會計分錄同②。
⑥2002年12月31日記錄公允價值變化,借記:普通股票投資—乙公司300000,貸記:未實現的持有利得/損失300000.
⑦2003年12月31日記錄公允價值變化,借記:未實現的持有損失/損失200000,貸記:普通股票投資—乙公司200000.
每期末未實現的持有利得/損失,在資產負債表股東權益的累計其他綜合收益中反映。
⑧2003年1月20日出售證券時,借記:現金600000,借記:未實現持有利得/損失100000,貸記:普通股票投資—乙公司借記:普通股票投資—乙公司300000,貸記:未實現的持有利得/損失300000.
⑦2003年12月31日記錄公允價值變化,借記:未實現的持有損失/損失200000,貸記:普通股票投資—乙公司200000.
每期末未實現的持有利得/損失,在資產負債表股東權益的累計其他綜合收益中反映。
⑧2003年1月20日出售證券時,借記:現金600000,借記:未實現持有利得/損失100000,貸記:普通股票投資—乙公司500000,貸記:證券銷售已實現利得200000.
(3)若美國公司購買證券后未進行分類,SFASNO.115規定每期末需對投資證券重新分類。若交易行證券轉為可供銷售的證券,則損益表中已確認的未實現持有利得/損失不再調整,只是變更年度證券的公允價值變化時變換賬戶名稱。
⑨記錄變更當年公允價值變化時,借記:未實現的持有損失/損失200000,貸記:普通股票投資—乙公司200000.
⑩若可供銷售證券劃為交易性證券,則在變更年度應將已記錄在其他綜合收益中的未實現持有利得/損失通過下列分錄轉記到損益表中,并記錄公允價值變化。借記:未實現的持有損失/損失300000,貸記:重新劃分權益性證券已實現利得300000.
2、若美國公司運用成本法,則對投資的核算如下:
2002年1月5日,取得投資時會計分錄同①
2002年12月31日,取得股利時,因為2001年度乙公司的凈收益400000元小于支付得股利600000元,所以甲公司應確認的股利收入為400000×20%=80000元,借記:現金120000,貸記:股利收入80000,貸記:普通股票投資—乙公司40000.
2003年乙公司未分配股利,甲公司不做帳務處理。
3、若美國公司選用權益法,則進行如下的投資核算:
2002年1月5日取得投資時會計分錄同①
2002年12月31日實現投資收益,借記:普通股票投資—乙公司80000,貸記:投資收益80000.
2002年12月31日取得股利時,借記:現金20000,貸記:普通股票投資—乙公司120000.
期末,由于取得投資的成本高于在乙公司凈資產中所占份額,應將此差額(50萬-200萬×20%=10萬)分配給資產及商譽。假定8萬分配給未記錄商譽,攤銷期限20年;2萬元分配給低估的固定資產,攤銷期限5年,會計分錄為:借記:投資收益8000,貸記:普通股票投資—乙公司8000.
2003年12月31日應確認投資收益為(1500000-400000)×20%=220000,賬務處理為
借記:普通股票投資—乙公司220000,貸記:投資收益220000.
二、中國上市公司對權益性證券投資的會計處理
我國上市公司對購入的權益性證券,按照下列投資決策選擇投資核算方法:第一,投資權益性證券是否作為剩余資金存放形式,不以控制被投資單位為目的?如果是,則按短期投資核算,取得時按成本計價,期末按成本與市價孰低法計價;如果否,則考慮投資是否是為了對被投資單位實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有重大影響?第二,如果是為了實施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則采用權益法;如果不是為了實施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則采用成本法核算。
1、購入的證券作為短期投資時,初始價值按成本計價,每期末對短期投資按成本與市價孰低法計價。
①2002年1月5日取得投資時,借記:短期投資500000,貸記:現金500000.
②2001年12月31日收到股利時,借記:現金120000,貸記:短期投資120000.2002年12月31日成本(每股5元)低于市價(每股8元),不計提短期投資跌價準備。
2003年12月31日成本(每股5元)低于市價(每股6元),不計提短期投資跌價準備。
③2004年處置此投資時借記:現金600000,貸記:短期投資380000,貸記:投資收益220000.
2、若選用成本法,則進行下列核算:
2002年1月5日取得投資時,借:長期股權投資—乙公司500000,貸記:現金500000.
2002年12月31日,因為2002年度乙公司的凈收益400000元小于支付得股利600000元,所以甲公司應確認的投資收益為400000×20%=80000元,收到的股利小于確認的投資收益的差額(120000-80000=40000)沖減甲公司的初始投資成本。賬務處理為:借記:現金120000,貸記:投資收益80000,貸記:長期股權投資—乙公司40000.
3、若選用權益法,則長期股權投資的會計處理如下:
①2002年1月5日取得投資時借記:長期股權投資—乙公司(投資成本)500000,貸記:現金500000.
②2002年1月5日記錄股權投資差額時,借記:長期股權投資—乙公司(股權投資差額)100000,貸記:長期股權投資—乙公司(投資成本)100000.
③2002年12月31日確認實現的投資收益,借記:長期股權投資—乙公司(損益調整)80000貸記:投資收益80000.
④2002年12月31日,股權投資差額按10年攤銷,每年攤銷100000/10=10000元,借記:投資收益—股權投資差額攤銷10000,貸記:長期股權投資—乙公司(股權投資差額)10000.
⑤2003年12月31日應確認投資收益為(1500000-400000)×20%=220000,賬務處理為:借記:長期股權投資—乙公司220000,貸記:投資收益220000.
三、中美對權益性證券會計處理的異同
從以上實例分析中可得出:除了所使用的賬戶名稱不同外,美國和中國運用成本法和權益法對于現金方式取得的投資的會計處理相同,并且成本法和權益法之間相互轉換的會計處理也相同。下面比較兩國對權益性證券投資的差異:
1、美國和中國對權益性投資的分類不同。我國將普通股投資分為短期投資和長期股權投資。短期投資取得時按成本計價,期末采用成本與市價孰低法。若對被投資單位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有重大影響,長期股權投資采用權益法核算;若不存在對被投資單位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響,長期股權投資采用成本法核算。美國未進行長短期投資分類,而將權益證券分為交易性證券和可供銷售的證券。若對被投資單位存在重大影響,采用權益法;若不存在重大影響且購入證券的公允價值很難確定,采用成本法;若不存在重大影響且公允價值容易確定,采用公允價值法。
2、權益性投資在會計報表上的列示不同。我國將短期投資列示于資產負債表的流動資產中,短期投資跌價損失列入利潤表中;長期股權投資在長期投資中列示。美國將交易性證券列入資產負債表的流動資產,未實現的持有利得或損失在損益表中列示;若可供銷售的證券期望在一年或超過一年的一個營業期內變現,則將其列入流動資產,否則列入非流動資產,可供銷售證券未實現的持有利得/損失在資產負債表的股東權益中列示。
3、長期投資與短期投資之間相互轉換的會計處理不同。對長期股權投資變更為短期投資或短期投資變更為長期股權投資,我國會計制度沒有規定。而美國SFASNO.115要求在每期末對投資進行重新分類,可供銷售的證券可變更為交易性證券或相反,并規定了相應會計處理。
4、股權投資差額的攤銷不同。在使用權益法核算長期股權投資時,我國對低估被投資單位資產或未計的商以及高估被投資單位資產所產生的股權投資差額,采用統一的攤銷期限攤銷于每期的投資收益賬戶。而美國將股權投資差額分配于資產和商譽或都分配商譽中。
5、非現金方式取得權益性投資,其初始成本確定不同。我國對以非現金資產抵債或以應收賬款換入長期股權投資以及以非貨幣易換入長期股權投資,長期股權投資的投資成本是以賬面價值作為計價基礎。而美國對非現金補償方式取得投資,投資成本的計量基礎是公允價值。
四、結論
關鍵詞: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信賴義務
中圖分類號:F832.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1428(2010)010-0088-04
作為當今世界經濟中一種重要的投資理財金融工具和金融制度安排基金組織架構的理論基礎是信托原理,基金管理人與持有人之間信息嚴重不對稱,在財產所有權與受益權相分離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為追求個人利益會出現道德風險、逆向選擇等問題。在我國基金的實際運作中,基金評價體系不科學、基金持有人大會被虛置、基金管理人薪酬激勵不足、基金托管人監督不到位等問題普遍存在。這些都嚴重影響著基金的治理結構,導致對基金管理人制約不足,侵害了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有效的基金治理結構在賦予基金管理人自由裁量權,提高基金運作效率的同時,能夠通過必要的激勵和約束手段,對基金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和責任進行合理的配置,使剩余控制權和剩余索取權的配置對應起來,以建立一個相互制衡的基金監管機制。為了強化基金治理,消除基金管理人和持有人之間的利益沖突,基金業發達的國家和地區在法律上賦予基金管理人信賴義務,并以此架構基金管理人與持有人之間的權利義務機制。我國《基金法》中沒有關于信賴義務的系統規定,理論研究中也缺乏對信賴義務的探討。有鑒于此,必須加強我國基金管理人信賴義務理論的研究,構建以信賴義務為核心的基金管理人監管制度,這是基金市場乃至整個資本市場快速、持續、規范化發展的必由之路。
一、信賴義務的內涵辨析
信賴義務(fiduciary duty)及其派生概念受信賴人(fiduciary)、信賴關系(fiduciary reIation)皆源于衡平法的創造。Fiduciary一詞源自羅馬法,指居于受托人地位或類似受托人地位的人,象征著信托和信心,并要求高度德善意和無私。對于6duciary的含義。《布萊克法律詞典》解釋道:“作為名詞是指一個具有受托人或者類似于受托人特性的人,該特性包含著信賴與信任,要求審慎的善意與誠實。作為形容詞是指信托之特性、具有信托之特點、與信托相類似的、與信托相關的或者建立在信托或信任基礎上的”。
我國學者在引用信賴義務時往往將其混同于信托法上受托人所負的信托義務。事實上,信賴義務是基于信賴關系產生的,而信賴關系的原型是信托關系中的受托人與受益人之間的關系,是信托關系中受托人違反信托目的時,衡平法院對受益人予以救濟的基礎上形成的。英美法院根據對判例的確認,并經過長期發展,將與信托法理之下的受托人、受益人之間的關系相類似的法律關系都被界定為信賴關系。英美法上認為信賴關系廣泛存在,除最典型地反映了信賴關系的信托關系以外,它還廣泛存在于諸如人與本人、公司與董事、醫生與患者等的各種關系之中。英美法上對信賴義務給出了基本界定,即在一方當事人得到另一方當事人的全面信任的法律關系中,由得到他人信任而在一定范圍內執行業務者(被信任者)所承擔的一系列的義務和責任。
因此,信托關系應從屬于信賴關系,信賴義務是信托義務在基金制度中的應用與體現。當然,信賴義務與信托義務仍然有不少區別,如信托關系屬信托法范疇,而信賴義務屬于衡平法范疇,其范圍廣泛、內容富于彈性變化、體系復雜多變,并沒有統一明確的標準。
(二)基金管理人信賴義務的界定及其主要內容
英美法上普遍認為,信賴關系是在信賴義務規制之下的法律關系。因此,判斷基金管理人是否負有信賴義務可以通過判斷基金持有人與基金管理人之間是否存在信賴關系來確定。英美學者根據法院判例總結了判斷是否存在信賴關系的三條準則:1、信任標準。這是判斷基于事實的信賴關系的傳統標準,其一般原則是,如果一方被施加信賴,而這種信賴卻被濫用,那么無論是否存在信托財產,衡平法院將對另一方予以救濟。2、承諾標準。根據該標準,被信任者是承諾代表他人利益而行事的人,至于這樣承諾是否采取契約形式,是否無償則無關宏旨。3、脆弱性標準。該標準強調被信任人是為處于弱者的一方服務,認為只有當強者基于弱者的信任并對其予以承諾的情況下才產生信賴義務,反之則不然。
在基金制度安排中,持有人由于基金管理人在信托契約中承諾為其利益從事基金運作。基于對基金管理人在信息、經驗以及投資能力等方面的信賴,將其資金委托基金管理人進行管理和運作。而在基金成立后。由于基金管理人實際控制了基金資產,對基金管理擁有了廣泛的自由裁量權。因此基金管理人擁有單方面影響投資者利益的權力,而持有人在投資技術的掌握、信息的獲取等方面均處于絕對弱勢的地位,因此,基金持有人與管理人之間本質上屬于信賴關系,通過法律對基金管理人課以信賴義務可以矯正基金持有人與管理人之間地位的先天不對等性,保護處于弱勢地位的基金持有人的利益。我國基金行業道德水平低下,基金管理人操縱市場、進行關聯交易、進行虛假買賣等不法行為時有發生,損害了投資者對基金業的信心,影響了基金的聲譽。因此,相較而言,在我國更有必要確立基金管理人的信賴義務。
從主要內容來看,持有人對基金管理人的信賴主要包括對其經營能力的信賴和對其品格的信賴,據此信賴義務主要包括注意義務和忠實義務。注意義務實際上是一種管理義務,要求基金管理人在管理信托財產過程中必須為了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依法運用自己的才能、技能、知識、判斷和經驗以適當的方式并盡謹慎的注意履行職責。相對于注意義務而言,忠實義務要求基金管理人在處理基金事務時以基金持有人的利益為最高利益和唯一依據。在經營時一旦其自身利益與持有人的利益存在沖突。必須忠實地為對方利益服務,而不能違背道德準則而做出動機不純或不忠的行為。可見,兩者的著眼點不同,注意義務是對管理人稱職性的要求,重在事后補救。具體規范體現在投資對象、投資方式,如信用交易,衍生金融工具的態度上,忠實義務是對管理人道德的要求,重在事前防范,重點則對于本人交易、共同交易、交易等問題的態度上。因此,基金管理人注意義務與忠實義務既相互獨立,又相輔相成,必須保障該兩種信賴義務的主要形態同時履行,共同
發生作用,才能促使基金管理人更有效地從事投資活動以增進投資者利益。
三、基金管理人信賴義務的性質
基金管理人的信賴義務是與持有人的受益權相對應的,通過分析受益權的性質明確基金管理人信賴義務的性質對于明確該義務的具體內容和要求具有重要的意義。雖然在英美法系國家和大陸法系國家都對受益權的性質存在爭議,英美法系法學家認為,財產所有權可以根據社會和經濟的需要靈活組合和分解成若干權益。因此,英美法學者主張信托的實質在于分割財產權,既將信托財產上的權利一分為二,受托人對信托財產的權利被稱為“普通法上的所有權”,受益人對信托財產的權利被稱為“衡平法上的所有權”。而大陸法系的所有權概念是絕對、單一的以物的占有和支配為基礎的,權力形態明確、內容具體,大陸法系沒有雙重所有權的概念,權力也不能被任意分割。因此大陸法系的所有權理論難以有效解釋信賴義務的性質。我國基金是在信托基本法缺位的情況下發展起來的,對基金管理人義務的性質沒有做出明確規定,也影響了在基金立法中對其具體義務的設置。
大陸法系對信托受益權的性質主要有物權說、債權說及獨立主體說等。獨立主體說認為信托財產具有很強的獨立性,因此可以從委托人與受托人中分離出來而成為獨立的法律主體,由受托人作為該主體的管理人而行使財產管理權。但在大陸法系,立法和理論并不承認信托財產的法人地位,因此此說便不能成立。物權關系說認為受益人對信托財產享有直接或間接的物權,對受托人違反信托目的的處分行為得行使撤銷權,并有權追回信托財產。是所有權收益、使用和處分權能的延伸。但是,根據大陸法系物權原理,相對人應承擔消極的不作為義務,這就無法解釋受托人承擔的廣泛的占有、管理和處分信托財產的義務。而債權關系說認為受托人負有履行對委托人的承諾,精心管理信托財產,保證受益人的收益的義務,如果受托人違反信托,受益人有權請求受托人給付信托利益并賠償違反信托造成的損失,這是一種債權性質的權利。但問題在于,該說無法解釋受托人無法享受其收益,且受益人監督人實施信托的權利,以及撤銷受托人違背信托目的所為的處分行為的權利等都遠大于一般債權的內容。
綜上,物權說和債權說只體現了受益權的某些方面,而沒有反映出受益權的全貌,受益權包括的這些權利的范圍或性質顯然難以完全用大陸法系的物權或債權來界定。只有將其看作是一種獨立而又特殊的義務形態,以免過于強調其債權性質,對受益人保護不周,或過分強調其物權性質,導致對受益人的過分保護,難免影響第三人權益。信賴義務雖然是一種新的義務形態,但是作為一種制度創新,是基于安全、效率價值平衡而創設的,在某種程度上是法律經驗的產物。正是由于信托制度的這種特殊的權利配置方式促進了效率和安全的平衡。
四、我國基金管理人信賴義務的法律規制
從世界發達國家和地區的基金立法來看,對于基金管理人信賴義務的規制因法系不同而有所區別,英美法系主要是在判例中對信賴義務加以規定和解釋。在英國,作為基金成文法的《金融服務法》并未對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持有人的關系進行界定,而是留待判例法來完成,但該法也涉及到對信賴義務的規定。該法第83條禁止單位信托管理人從事與集合投資計劃方案無關的活動;第84條規定“任何旨在免除管理者、受托人信賴義務的條文無效”。美國1940年《投資公司法》沒有對基金管理人的信賴義務作出明確的規定,主要在判例法中對信賴義務進行規范,1940年《投資顧問法》的第206節“注冊投資顧問不允許從事的交易活動”被認為是一般性、全能性的反欺詐條款,它確立了投資顧問的“聯邦信賴義務標準”。而大陸法系國家和地區的成文法中沒有明確的信賴義務的提法。但分別規定了注意義務和忠實義務。日本《證券投資信托法》第17條第1項確定了委托公司對受益人的忠實義務,即受托人應該忠實于信托目的,為受益人利益管理和處分信托財產。
我國《基金法》第4條規定:“從事證券投資基金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第9條規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管理、運用基金財產,應當格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義務。”可見。我國在立法上將誠信原則作為基金管理人履行義務的制度基礎。而誠信義務與信賴義務之間在內涵上存在很大差別。英美法系發展了管制當事人在自愿建立的關系中的行為所使用的三個層次的標準,按其標準的強度。可分為“顯失公平標準”、“善意標準”和“被信任者標準”,這三個標準共同關注的是處于某種關系的一方當事人,在多大程度上應承認并尊重另一方當事人的利益,但總體來說在義務標準上從自私到無私漸次遞增。其中,被信任者標準是法律中最高標準的義務,要求一方為另一方的利益,無私的并憑專一的忠誠行事,信賴義務即采用此標準。而誠實信用原則作為調整民事關系的“帝王條款”,要求人們在從事民事活動時,講究信用,恪守諾言,誠實不欺,用善意的心理和方式取得權利,履行義務,在不損害他人利益和社會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身的利益。該原則作為現代民法的最高指導原則,適用范圍廣泛,內容極為概括抽象,富有彈性,具體涵義必須結合具體情形才能確定,既包含顯失公平標準、善意標準,又囊括了被信任者標準。從某種角度我們可以說信賴義務是誠實信用這一原則的升格。
但是,筆者認為,僅僅簡單地在法律上把基金管理人的信賴義務概括為誠實信用、謹慎勤勉,顯得過于籠統、模糊,難以反映基金管理人義務的特質,不能體現出基金管理人作為投資專家應負的高度注意標準,也不利于基金監管和司法審判機關對基金管理人的行為作出恰當的判斷。而信賴義務作為被信任者標準源于英美衡平法。與誠信義務相比,它適用范圍較窄,內容較為具體明確。所以,筆者認為,誠信原則與信賴義務存在很大差異,將誠信原則作為對基金管理人的義務要求不妥。建議在《基金法》的修改中,保留誠信原則的規定,同時引入信賴義務來規定基金管理人的行為。正是管理人信賴義務的法律化才使得基金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得到了平衡,使財產之所有與利益的分離成為可能,從而使信托這一富有效率的制度能被社會廣泛接受。
參考文獻:
[1]張國清,投資基金治理結構之法律分析[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4:3
[2]高嵐,日本投資信托及投資法人法律制度研究[M],昆明:云南大學出版社,2007:75-76
[3]Black's Law Dictionary,6th.Ed.,West Publishing,1990
[4]Kam Fan Sin,The Legal Nature of the Unit Trust,Clarendon Press Oxford,1997,p.159
[5]Fim, Fiduciary Obligation,Law Book Co.1997,p.467
[6]李群星,信托的法律性質與基本理念[J],法學研究,2000(3):118
[7]羅大均,信托法律關系探析[J],政法論壇,2001(2)
[8]周小明,信托制度比較法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30
[9]See Transamericas Mortgage Advisors,Inc.v.Lewis,444 U.S.I 1,17(1979)
[10]王連洲,董華春,《證券投資基金法》條文釋義與法理精析[M],北京:中國方正出版社,2004:64頁
摘要:主要研究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概念、內涵、構成要件、及證券投資基金犯罪中的相關個罪,包括背信運用受托財產罪、違法運用資金罪。
關鍵詞:證券投資基金犯罪違法行為
1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概念
證券投資基金犯罪亦應有立法概念與司法概念之分(有學者又把它表述為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實質概念和形式概念,其實意思一樣)。
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立法概念可界定為:證券投資基金是指嚴重危害證券投資基金投資者利益和國家對證券投資基金業的監管理制度,嚴重危害證券投資基金管理秩序的行為。在立法意義上存在的證券投資基金犯罪存在于證券投資基金發展的各個階段,不以證券投資基金刑事法律是否規定為轉移。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立法概念表示的是那些違反證券投資基金法規的行為應該犯罪化,其標準首先是社會危害性。
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司法概念則可界定為:證券投資基金犯罪,是指證券投資基金刑事法律規范規定應當負刑事責任的行為,即凡是證券投資基金刑事法律規范規定應當負刑事責任的行為,都是證券投資基金犯罪。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司法概念的唯一標準是刑事違法性,但它并不是完全不考慮行為的社會危害性。
2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構成要件
2.1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客體要件
根據刑法理論的傳統定義,犯罪客體,是指我國刑法所保護的,而為犯罪行為所侵害或者威脅的社會主義社會關系。近年來,學者們開始從全局上思考刑法中犯罪客體問題,主要是將刑法目的貫穿于整個刑法理論,提出了一種新的犯罪客體論,即“法益說”,認為用“法益”來代替傳統定義中的“社會主義社會關系”更為妥貼,筆者亦表示贊同。
就證券投資基金犯罪而言,在現實生活中它所侵害的法益客觀上也存在許多種情況,但是構成證券投資基金犯罪行為的客體要件必須是證券投資基金犯罪所侵害的最根本的法益。這種法益通常易受到證券投資基金操作中的違規、違法行為的侵害或威脅,因而刑法特別予以保護,同時也受到證券投資基金方面法律、法規的保護。有學者指出,證券投資基金法雖然有一定的社會本位性,但本質上都是一部“投資者權益保護法”,因而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主要客體應是投資者的財產權利,筆者雖對觀點表示贊同,但是考慮到我國的立法體例,證券投資基金犯罪是規定于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之中的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因此可能在立法者看來,證券投資基金的正常管理秩序才是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主要客體。
2.2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客觀方面要件
犯罪客觀要件,是刑法規定的,說明行為對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的侵犯性,而為成立犯罪所必須具備的客觀事實特征。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客觀方面,必須是說明此行為的危害性,并為該行為構成證券投資基金犯罪所必須具備的,此外,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客觀方面必須是相關刑事法律所明確規定的,這也是罪刑法定原則的要求。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客觀方面在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構成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它的特點是外在性,直觀性和客觀性,不僅直接體現了證券投資基金犯罪行為對期貨管理秩序的嚴重危害性,從而可以決定證券投資基金犯罪客體的存在,而且還是認定證券投資基金犯罪人主觀方面的客觀依據。
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客觀方面要件具體表現為行為人違反證券投資基金法律法規,在從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經紀或其他相關活動中,破壞證券投資基金的正常管理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2.3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主體要件
對于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主體,概括來講就是與證券投資基金有關的機構及其相關人員,其為一般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
就自然人而言,按其在犯罪活動中是否具有特殊身份,可以分為一般個人主體和特殊個人主體兩類。一般個人主體指不具有特殊身份,而實施了嚴重危害證券投資基金管理秩序行為,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這類主體在證券投資基金犯罪領域中并不多,一般指利用證券投資基金這種方式進行貪污、詐騙等犯罪行為的人。證券投資基金犯罪中的個人主體主要是特殊個人主體,即實施了嚴重危害證券投資基金管理秩序,具有刑事責任能力,且具有特殊身份的自然人,在證券投資基金犯罪中主要指的是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投資基金托管金融機構中從業人員。
單位犯罪多是經濟犯罪的一大特點,證券投資基金犯罪亦不例外。在證券投資基金的實際操作運行中,由于單位比個人具有更強的經濟實力,在人才儲備、技術占有、信息渠道、公關手段等各方面都占有優勢,其實施證券投資基金犯罪應該說隱蔽性更大,其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往往也比自然人犯罪造成的后果更為嚴重,所以單位犯罪應該是我們在證券投資基金犯罪預防方面所要針對的重點。要強調的是,證券投資基金犯罪中的單位主體必須是合法成立的,其宗旨、目的與法律是相符的,如果是為了實施犯罪而成立,依相關的司法解釋只能認定為自然人犯罪,而談不上單位犯罪主體。具體而言,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單位犯罪主體包括:
(1)商業銀行;
(2)證券交易所;
(3)證券公司;
(4)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
(5)其他金融機構。
2.4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主觀方面要件
理論界的一般觀點是,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而且主要表現為直接故意。筆者認為,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主觀形態只能是故意,過失不可能構成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理由如下:
(1)在我國刑法體系中,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皆屬于財產型犯罪,也就是有的學者所指的“貪利性犯罪”,這種犯罪類型是不可能存在過失的心理狀態的,因為這類犯罪有其明確的目的,或是為了非法謀取經濟利益,或是為了減少自身的損失。例如背信運用受托財產罪,其犯罪行為的實質就是違背受托義務,擅自運用客戶資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財產。
(2)我國刑法明確規定:“過失犯罪,法律有規定的才負刑事責任”,這體現了刑法以處罰故意犯罪為原則,以處罰過失犯罪為特殊的精神,說明刑法分則沒有明文規定罪過形式的犯罪只能由故意構成。考察有關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刑法條文,可以發現并未規定過失可以構成相關證券投資基金犯罪,所以筆者認為,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主觀形態只能是故意,而不存在過失。
參考文獻
Abstract: The government investment supervision is an important public management functions, which carries out government investment supervision by lean production theory, is conducive to strengthening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management of government investment projects, to avoid and prevent dislocation between the various functional departments responsibilities, and discover a problem in time and take corresponding measures to improve the supervision department of the work efficiency and the efficiency of government investment.
關鍵詞: 精益生產;政府投資;全過程監管;研究
Key words: lean production;government investment;the whole process of supervision;study
中圖分類號:F28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4311(2014)17-0171-03
0 引言
政府投資項目主要是為了推動郭明經濟和區域經濟的發展,以此滿足社會公共的需要[1],其資金的主要來源包括:財政預算內外資金和國債資金的投資項目;國家外債資金項目;使用各類專項建設資金項目以及法律、法規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政府的投資項目。改革開放以來,我國逐步建立的新型項目投資管理體系,以此規范了政府投資行為,節約建設資金,提高投資益及落實科學發展觀奠定了重要基礎[2]。近些年,各級政府投資支出的比例越來越大,為了避免國有資金損失浪費,就要取得良好的經濟和社會效益,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全過程監管顯得十分重要。
1 構建政府投資全過程監管體系的意義和作用[3]
1.1 完善市場機制缺陷 政府投資是市場失靈的產物,也是市場機制在微觀領域中更好地發揮資源基礎性配置功能,對于公共產品供給失靈則要求政府進行投資,這樣才能建立健全政府投資監督體系等。
1.2 轉變政府職能 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的職能主要包括促進經濟增長、維持穩定物價和保持社會公平等功能。但是,目前由于我國的政府管理體系正處于改革過程中,為了滿足社會公共事業發展的需要,就要我們以公平為前提。
1.3 遵循基本建設客觀規律 投資項目的管理本質是為了把管理貫穿于項目生命周期全過程的每一個活動中,在這個過程中,投資主體就需要對每個階段的活動都進行相關的管理,這主要是由政府投資項目建設的客觀規律決定的。因此,我們針對不同階段項目的動態變化和相關影響因素,實施不同的項目管理。
1.4 貫徹建設項目管理法規和加強建設項目管理 建立政府投資監管聯動機制,就要我們全面了解各個階段的問題,然后便于正確判斷項目建設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并從整個法律法規體系出發進行綜合評價。對于項目建設,要想強化項目投資意識責任,就需要加強對項目的了解,這樣才能從根本上有效遏制建設工程中一些盲目的決策、隨意指揮和胡亂變更等現象,以此促進建設單位制度健全,能夠運作規范、科學管理。
1.5 加強廉政建設的重要內容 由于投資活動本身的復雜性所造成的監管困難,以及我國正處于經濟改革時期,使得市場經濟體制的基礎條件尚不完全具備,就導致工程項目建設和投資領域的違法違紀的腐敗現象容易滋生。為此,就需要我國政府的投資監管聯動機制加以完善,強化投資管理,約束權力的濫用,有效防止經濟犯罪,提高反腐倡廉制度。
2 精益生產理論在政府投資項目監管的應用
2.1 精益生產理論 精益生產(Lean production)是美國麻省理工學院國際汽車項目組的研究者John Krafoik給日本汽車工業的生產方式起的名稱,其基本思想為:只在需要的時候,按需要的量,生產所需的產品。它是繼大批量生產方式后,對人類社會和人們的生活方式影響巨大的一種生產方式。其中Womack和Jones提出的精益生產的五個基本原則是:價值(value)、價值流(value stream)、流程(flow)、拉式(pull)和完美(perfection)。
2.2 政府投資項目全過程監管的特點 政府投資項目監管本質上就是一個貫穿于項目生命周期的一個活動。因此,在這一過程中,就需要政府在投資的時候,對每個階段的活動進行相關的管理完善,這主要根據政府項目建設的客觀規律所決定的。政府在項目周期的前期階段、準備階段、實施階段和投產運營階段的要求和重點也是各不相同的。
2.3 精益生產理論在政府投資項目監管中的具體應用 精益生產理論在政府投資項目監管中的應用主要以生產管理理論為基礎,以精益思想原則為指導,對政府投資項目監管過程進行重新設計,全面涵蓋全過程包括:基本建設程序執行情況;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可行性、合理性、完整性;項目初步設計及概算編制的準確性和概算調整的必要性;項目招標標底和工程預算控制價編制的合理性、完整性;項目預算和竣工決(結)算編制的完整性、準確性;資金來源及使用情況;項目建設實施情況;設備、材料和其他物資采購情況;建設項目竣工交付情況;項目后評價以及需要監管的其他情況。在保證質量以及最短的評審周期和消耗最少人力物力資源的條件下,可以提高政府投資效率和項目質量為目標的新型政府投資項目監管模式――精益監管。精益監管由精益生產延伸而來,精益生產是流動的產品和固定的人來生產;政府投資項目監管是固定的項目,由于政府投資項目具有復雜性和不確定性,所以要根據精益生產的思想,發揮其管理思想特點的優勢,改善政府投資項目管理現狀,實現整體水平的提高[4]。
3 基于精益生產理論開展政府投資項目全過程精益監管
3.1 精益監管與傳統的政府投資項目監管方法的區別 ①精益監管有完整的傳送目的體系,可以更好地達到項目監管的目標。②精益監管以政府投資效率的最大化為項目的最大目標,使政府投資的價值得到更好地認定、創造和傳遞。③同步項目監管過程與管理程序,減少評審時間,提高監管效率。④精益監管對項目的全生命周期的各環節監管進行了動態的控制,更好地保證項目監管完成預定的目標。整個精益監管的目的就是為了通過建設項目實現政府投資價值的轉移。通過精益監管使得政府投資項目的目標更明確,監管結果更符合政府投資主體和項目使用單位的要求。
3.2 運用精益生產理論開展政府投資項目精益監管的主要內容
3.2.1 價值管理 精益生產理論應用于政府投資項目監管,主要手段是采用價值管理,以提高政府投資效率為中心開展精益監管,最大限度地滿足政府各類投資項目的管理需要為宗旨,追求零浪費(時間、資源)、零失敗、零缺陷,通過與政府部門和項目最終用戶保持密切聯系,最大化地滿足項目建設單位的功能需要和政府投資效率目標,最大程度地提高政府投資項目質量。
3.2.2 全面質量管理 全面質量管理是保證政府投資項目監管的最終質量的好壞。而政府投資項目的全過程分別歸屬為前期階段、準備階段、實施階段和投產運營階段。政府投資項目的監管隨項目周期的各個階段逐漸展開并貫徹于項目周期的全過程,分別針對不同階段項目的動態變化和相關影響因素的情況實行不同的監管[5]。
3.2.3 零缺陷,追求完美 精益監管主要以“零缺陷”為工作目標,然后不斷追求完美的監管質量。而精益監管主要是以提高政府投資效率為前提,運用全面質量管理來實現政府投資項目質量的“零缺陷”,在進行監管流程中,一旦發現存在質量問題,就立刻停止,進行問題的分析,然后直到問題解決,從而盡可能實現“零缺陷”監管目標。但是“零缺陷”只是我們一種理想的狀態,因此就需要我們不斷向著這個目標努力,這樣才能使得政府投資的項目監管工作保持永久的進步。只有在價值創造過程中不斷地追求完美,才能使政府投資主體以達到完美價值為目的。
3.2.4 拉式JIT(準時化) 采用拉動式監管質量控制系統就是以政府投資主體的多樣性需求為起點,以法律法規為依據,保證監管工作的準時完成。其中精益監管主要為了促進監管質量的提高。在規定的時間內來完成必要的監管工作,最終實現間隔時間為零的狀態,盡可能地杜絕失誤發生。
3.2.5 團隊工作 大力弘揚團隊的核心價值,使團隊成員始終保持堅忍不拔、昂揚向上的精神狀態,在服務決策、服務項目、服務基層的工作中有所作為。加強對年輕干部和新入行監管人員的政治思想和廉潔從業教育,幫助和引導他們盡快成長,適應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需要。整合團隊的專業技術資源,形成監管合力,以良好的精神狀態、扎實的工作作風、精益求精的工作原則,推動各項監管工作任務的強力落實。
3.2.6 并行工程 并列工程主要是對政府投資項目監管及其相關過程包括監管過程和支持過程進行的集成化處理的系統方法和綜合技術。它要求項目監管人員從一開始就考慮到政府投資項目全生命周期內各階段的因素,并強調各部門的工作要相互配合好,通過建立各決策者之間的有效信息的交流與管理機制,根據綜合考慮相關因素的影響,使后續環節中可能出現的問題在設計的早期階段就被發現,并得到解決,以最快的速度完成政府投資評審,整個評審過程變得可以預測,從而增加了監管流程的可靠性與穩定性,從而使政府投資項目在設計階段便具有良好的可實現性,最大限度地減少設計反復、工程變更、建設周期拖延和投資浪費。
3.2.7 標準化評審 所謂標準化評審是指工程項目實施中,對提出評審標準化要求、貫徹實施標準化要求的總任務方面進行的綜合管理。政府投資項目的標準化評審工作按下列基本原則和要求進行,貫穿于項目監管的全過程。而政府投資項目評審標準化工作應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分工負責;在各級標準化評審大綱中明確規定,并完成其規定的各項工作。
3.2.8 流程管理 精益監管用流程的思想管理評審過程,將評審過程視為一系列相互聯系的活動組成的鏈。而監管流程是一個隨時間和空間的變化,從計劃設想到最終建成有形的項目,都需要向政府投資主體和使用單位輸送價值的持續流動的過程。我們從流程的角度管理評審行為的時候不同于傳統的項目管理模式,主要是強調政府投資項目的一體化概念,注重項目中每個環節的信息流動,以此提高整個監管流程的可靠性[6]。流程管理是以規范化、標準化構造卓越項目監管流程為中心,以提高政府投資項目投資績效為目的的系統化方法。流動管理的核心就是流程,本質是構造持續、完美的監管流程。而精益監管體系下所進行的流程管理主要目標就是獲得一套高效的可預測的監管流程,以此最好政府投資項目監管體系及項目評審人員的相互協調工作,最終實現持續流的創建。
3.3 政府投資項目精益監管體系基本框架
3.3.1 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資監管體制 為解決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監管中“政出多門”的問題,消除政府投資監管領域眾多規定之間相互沖突的現象,應規范政府部門職能,明確界定部門分工和權限,理順部門職責關系,切實解決職責交叉和權責脫節問題。健全部門間的協調配合機制,建立健全部門協調制度,涉及多個部門的重點工作和重要事項,明確主辦部門,并切實發揮好牽頭作用,組織協調相關部門共同完成任務;各協作部門要主動配合,按照任務分工積極履行職責。在實際的監督管理中加強監管部門之間的銜接和溝通,避免和防止重復檢查,實行監督成果共享,提高監督部門的工作效率,保障政府投資監管體制形成一個完整的聯動系統,形成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全覆蓋、全過程的政府投資監管格局。
3.3.2 利用信息平臺構建有關職能部門協同監管政府投資 政府投資監管部門之間應建立聯網的政府投資計劃安排、投資評審、資金到位與使用情況的信息跟蹤系統。大力推進網上審批、電子監察,加快網上審批系統建設步伐,實現網上審批、電子監察,實現行政審批和監察方式的公開化、信息化、規范化、流程化。利用大型數據庫、分布式處理技術、構筑跨平臺的投資管理信息系統環境,提供信息傳遞、事務處理等多項服務,實現項目征集、項目申報、項目審批、項目核準、項目備案、資金安排、投資評審、項目監測、項目稽察的信息化。規范項目建設的業務流程,提高政府投資監管的工作效率和協同管理的能力,不斷提升政府投資監管水平。
3.3.3 建立政府投資監管聯席會議制度 實行政府組織、審計機關牽頭協調、相關部門參加的政府投資監管聯席會議制度和定期工作聯系制度,每半年組織召開一次政府投資監管工作專題會議,并形成政府會議紀要下發到相關部門和單位。明確政府投資監管體系各有關部門和有關建設單位在政府投資監管過程中的職責,要求有關部門和單位及時通報項目建設情況和信息,協調政府投資監管有關事項,解決政府投資項目監管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定期互通情況、研究問題,做好個案的指導協調和對共性問題的制度規范。
3.3.4 開展政府投資監管聯動績效評價 政府投資監管聯動績效評價應達到以下幾個目標:①促進項目資金合理、有效的使用;②促進項目的后續經營達到預期效果;③促進項目達到公共服務目標;④加強權力的制約和監督。政府投資監管聯動績效評價工作要貫穿整個項目生命全周期,具體內容包括項目前期、項目建設期、項目竣工運營期。要結合實際,選擇具有代表性和社會影響力的項目進行政府投資監管聯動績效評價,不斷總結和積累經驗,逐步建立較為完善的政府投資監管聯動績效評價工作體系。
4 結論
精益生產是一種新型的項目管理模式,基于精益生產理論構建政府投資項目監管新模式――精益監管,是對傳統政府投資項目監管模式的反思和改進。政府投資項目精益監管應從項目監管全過程本身出發,將項目建設程序、合同簽訂、征地拆遷、安置補償、材料采購、隱蔽工程、設計變更、工程結算和決算、資金支出等環節作為基礎和重點,運用精益生產的概念,從產生監管質量問題的源頭抓起,重視政府投資項目監管質量管理,研究質量控制的科學性和可行性,探索政府投資項目監管最適宜的質量水平和最佳的質量控制方法,最終實現政府投資項目建設質量與經濟效益的統一目標。
參考文獻:
[1]陳勇強,張浩然.精益建造理論在工程項目管理中的應用[J].中國港灣建設,2007,8:74-76.
[2]熊光楞.并行工程的理論與實踐[M].清華大學出版社,2001.
[3]劉軍,于國偉.政府投資監管聯動機制的構建.建筑經濟,2012,3:5-7.
[4]閔永慧,蘇振民.精益建造的優越性分析.經濟師,2006,10:56-57.
論文關鍵詞:投資者行為;理性投資;均衡市場
一、投資者行為理論形成與發展
自從經濟學誕生以來,“經濟人”思想一直統治經濟學界。在古典經濟學家看來,市場機制如同“無形之手”支配著“經濟人”行為,市場價格能夠隨著供給與需求的變化及時調整,社會經濟始終處于均衡狀態。均衡理論自從亞當·斯密創立以來,經新古典經濟學派馬歇爾、瓦爾拉斯及貨幣學派的弗里德曼,理性預期學派的盧卡斯等人的深人研究,日臻完善,成為描述市場運作方式最全面、系統的理論。均衡理論涉及到經濟學的各個領域,投資者行為理論是均衡市場理論的延伸,是均衡分析方法在證券市場中的運用。
1952年,美國經濟學家哈里·馬柯威茨(HarryMarkowitz)發表了題為《資本選擇》的論文,運用收益、方差的分析方法,確立了風險資產組合的有效邊界,形成了最優資產組合的思想。該理論被認為是運用均衡思想建立的最早的資產管理模型。20世紀60年代,夏普(william sharpe)和林特(Johnlinter)與莫西(Janmossion)以資產組合模型為基礎創立了資本資產定價理論(CAPM模型)。該理論在一般均衡框架下研究單個投資者理性選擇而形成的整體市場均衡,用證券市場線來描述證券價格的形成機制,即在均衡條件下證券的收益與風險成正比的關系。投資者通過分散投資化解非系統風險,市場風險則是單個證券對系統風險的敏感度(B值)。投資者依據所承擔的風險得到相應的風險溢價。投資收益的正態分布和收益與風險的對稱性是CAPM模型所揭示的均衡股票市場的實質。CAPM模型把均衡分析、理性選擇運用到證券市場,把風險資產的預期收益看成是風險證券對市場風險的敏感度來決定的,把系統風險作為風險概念運用到資本市場分析中,被稱之為證券市場理論的革命。但由于CAPM模型建立在嚴格的假設條件之上的,后來的經濟學家對其有效性提出了質疑。羅斯(Ross1976)認為,在平均分散的競爭性市場中,風險證券組合的收益與風險在實證中是不可能測定的。20世紀70年代中期,羅斯創立了投資者套利定價理論(APT模型)。與CAPM相比,ATP放松了假設條件,認為影響證券收益的不是一個因子,而是多個因子,證券的收益同影響收益的多個因子有關(因子模型)。投資人在不增加風險的情況下尋找相同因子對相同股票產生不同影響的投資機會。因子模型表明承擔相同因素風險的證券應是有相同的收益,而當風險證券的價格處于非均衡狀態時,就產生了套利機會,套利活動將改變證券的收益,使證券市場達到均衡。
投資者行為理論的又一個分析視角是有效市場理論。如果說資產組合理論解決了均衡證券市場中的收益與風險的關系問題,那么,作為均衡市場的又一支點的有效市場理論(EMH)則解決了證券價格的形成機制問題。早在1900年法國經濟學家巴歇利爾(I~uisbachelier)就提出了商品價格的隨機波動原理,商品的當前價格是對其未來價格的無偏差估計,商品的現在價格等于其未來的期望價格。1938年,美國投資理論家威廉斯(williams)提出了證券的內在價值是由未來股利的折現所決定的。該理論認為人們可以通過完全信息及理性預期判斷股票的價值,投資者的行為反映市場的信息。1959年英國統計學家坎達爾(kendal1)研究發現資產價格的變動呈隨機游走規律,證券未來的價格獨立于當前的價格,價格變化完全是隨機的,不存在特定的規律。1970年法碼(Fama)在對過去的有效市場理論進行系統的總結的基礎上,提出了完整的有效市場理論框架,法碼(Fama)給有效市場的定義是,有效市場的證券價格總是可以體現可獲得信息變化的影響。托賓認為股票市場的有效性包括:有效信息、有效組織、有效評價。即在公開信息、市場無障礙條件下,證券價格能夠被市場充分反映。
資產組合理論、有效市場理論構成了現代均衡股票市場理論的基石。“理性人”與信息充分是其共同的理論假設,均衡市場和有效市場是其理論的結論。但20世紀90年代以來,隨著金融市場各種“異象”的積累,基于理性分析的均衡市場分析范式在理論與實踐上都遇到了挑戰。首先,均衡市場假設的投資者完全理性及公開信息在理論上受到了越來越多經濟學家的質疑。AndreiShleifer認為投資者的偏好和理念符合的是心理學規律并不是標準的經濟學模型。“投資者心態”是基于心理學的啟發,而不是貝葉斯理性的概念。其次,在實證方面,席勒(Shiller1981)發現股票波動不是簡單“價格由未來紅利凈現值決定”所能解釋的。就連法馬也承認,基于證券過去收益所做的預測‘與早期的研究結論不相一致。正因為股票市場存在著許多均衡理論所不能完全解釋的現象,激起了非均衡股票市場理論的誕生。行為金融理論認為,實體經濟與證券市場并非存在完整的線性關系,股票市場并非總是均衡的市場。因為投資者在面對不確定的未來世界時,并不能保證完全的理性,人們的投資行為僅具有有限理性的特征,而且心理因素在投資決策與資產定價中具有不可缺少的影響力。
二、投資者行為理論要點及現實意義
(一)投資者行為理論要點
均衡證券市場理論由其前提條件和結論兩部分組成。就研究方法來講,均衡股票市場理論以新古典經濟學理性選擇和均衡分析為基礎。
第一,從經濟人和理性人的角度研究人的行為:在行為動機上,投資者總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在行為方式上,能夠在環境和約束條件下,選擇最優的行動方案。所以,證券投資者總是在既定風險條件下追求最大的收益,或者在既定收益條件下尋求最小的風險。
第二,以“市場出清”為依據,闡述信息的作用以及投資者對市場信息的反映。首先,市場的信息是公開和真實的,不存在“非對稱信息”;其次,信息的傳播渠道是暢通的,投資者能夠及時、準確的獲得市場信息;最后,投資者能夠有足夠的知識和能力分析、判斷所獲得的信息,不存在對信息反映過度或者反映不足。
第三,同古典經濟學一樣,均衡證券市場理論是在既定的市場制度下,來研究投資者的行為,或者說,均衡證券市場理論認為:市場機制是有效的,在自由競爭的市場制度下,理性人的競爭與選擇以及對收益與風險的權衡是均衡證券市場形成的動力。
在既定的理論前提下,投資者行為理論得出的結論是證券市場是均衡的市場,均衡市場的特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投資者具有理性選擇的能力。作為理性的經濟人,投資者能對證券做出合理的價值評估,在既定風險條件下追求最大的收益,或者在既定收益條件下尋求最小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