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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審計的主要內容精選(五篇)

        發布時間:2023-10-10 15:34:22

        序言:作為思想的載體和知識的探索者,寫作是一種獨特的藝術,我們為您準備了不同風格的5篇管理審計的主要內容,期待它們能激發您的靈感。

        篇1

        關鍵詞: 河道;建設項目;審查;主要內容;技術要求

        中圖分類號: TV文獻標識碼:A

        隨著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和綜合國力的不斷提高,地方有關單位和個人在河道管理范圍內申請建設非防洪工程項目的情況逐年增多。這些建設項目大多是當地重點工程,與社會經濟發展密切相關。但是,這些項目的建設給河道防汛工作帶來一定的負面影響。所以如何最大限度減少建設項目對防汛和防洪工作的不利影響, 使之有序進行、依法進行、不形成新的行洪障礙,確保河道防洪安全,就必須要有完善的法律體系作保障,就必須要按照水利部印發的《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防洪評價報告編制導則》(試行)規定的程序和要求,依法進行管理和審批。

        1、建設項目審查的主要內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有關規定》,河道主管機關審查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的審查內容為:

        (1)是否符合江河流域綜合規劃和有關的國土及區域發展規劃,對規劃實施有何影響;

        (2)是否符合防洪標準和有關技術、管理要求;

        (3)對河勢穩定、水流形態、水資源、沖淤變化有無不利影響;

        (4)是否妨礙行洪、降低河道泄洪能力;

        (5)對堤防、護岸和其它水工程安全的影響;

        (6)是否妨礙防汛搶險;

        (7)建設項目防御洪澇的設防標準與措施是否適當;

        (8)是否影響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權益;

        (9)是否符合其它有關規定和協議。

        流域機構在對重大建設項目進行審查時,應征求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意見。

        2、跨河、穿河穿堤、臨河建筑物審查要求

        根據以上審查內容和近年來工作實際,筆者就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審查有關技術談談自己的體會和見解。

        2.1 跨河建筑物

        跨河建筑物如橋梁、渡槽、電力鐵塔等,一般臨河建筑物如碼頭等的棧橋有時也需要跨越。跨河建筑物跨越河流和堤防等建筑物,主要影響表現為:支墩影響和跨越影響。

        技術審查要求:

        《堤防設計規范》9.3.1規定:“橋梁、渡槽、管道等跨堤建筑物、構筑物,其支墩不應布置在堤身設計斷面以內。當需要布置在堤身被水坡時,必須滿足堤身設計抗滑和滲流穩定的要求。”

        跨河建筑物與堤頂高程之間應適當留有一定的凈空,以便為以后的堤頂加高加固留有余地,堤頂高程的確定一般在現狀堤頂高程基礎上加2.2至2.5米控制。

        當跨河建筑物與堤頂平交時,要求梁底高程應高于規劃堤頂高程,并適當考慮安全超高。跨河建筑物與堤頂平交,還應與平交的堤防順接,并保持防汛搶險交通順暢。

        跨河建筑物布置在河道內的支墩會壓縮河道過水斷面,造成河道壅水和沖刷,影響河道行洪、輸水。建筑物支墩壅水在河道高水位時會明顯加大防汛壓力,而沖刷則對河道岸坡穩定和河勢變化產生不利影響,造成原有防護工程失效或破壞。因此對于比降平緩、流速較小的河道,一般防護要求為上游50至100米,下游100至200米,具體則因河道及堤防的重要程度、河道地質狀況和河勢穩定情況而異。護坡和護岸的高度要求,一般要求頂高程應高于設計洪水位,基礎應在沖刷線以下。

        跨河建筑物一般要求支墩軸線布置應與水流方向保持一致,以避免對河勢穩定產生不利影響。對支墩采用壁式支墩的,尤其應注意保持與水流方向一致。經觀測表明,對重要河流、流速和比降較大的河流,由于壁式支墩的特性,與水流方向的交角稍有變化則影響成倍增加。由于天然河道的特性,水流在一年中水位隨時不斷變化,主流軸線也同時改變,影響也不同,對于具體建筑物設計而言,往往只能保證建筑物支墩軸線在大流量高水位時保持與主流方向一致, 因此,對重要河流和堤防,要求河道、岸坡的防護應根據模型試驗結果確定或相應加大。

        按照規范規定,堤防迎水面堤身設計斷面內,一般不得設置支墩。對布置堤身背水側設計斷面內及對堤防滲流穩定有影響的支墩,建設單位在施工時應采取一定的工程措施做好基礎防滲工作。

        2.2 穿河穿堤建筑物

        穿河、穿堤建筑物如穿堤管道、隧道、纜線及涵閘等建筑物。

        穿河、穿堤管道一般從河底穿越或堤基穿越。對河道及堤防的主要影響包括:施工期影響和運行期影響。穿河、穿堤管道如引水管、石油、天然氣等管道,多為高壓管道,工作時常產生一定的振動,對河道、堤防安全有一定影響。穿河、穿堤管道在河底或堤基穿越,由于管道較長極易在運行中產生不均勻沉陷而發生破壞,應注意研究分縫的合理性和防止產生不均勻沉陷。穿河、穿堤管道老化后的處理也是值得研究的問題,應在設計中加以考慮。

        技術審查要求:

        《堤防設計規范》(GB 50286-98)規定: “穿堤的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的底部高程應高于堤防設計洪水位,當在設計洪水位以下時,應設置能滿足防洪要求的閘門或閥門,并能應在防洪要求的時限內關閉。壓力管道和各類熱力需要穿過堤防時,必須在設計洪水位以上通過”(強制條款)。

        根據以上規范,對壓力管道規范要求必須在設計洪水位以上穿越。但對于石油天然氣等高壓、危險、易燃、易爆品,又要求盡量不要架空布置,隨著現代施工技術的進步,新型施工方法如定向鉆等可以在堤基或河底穿越,由于基底土層埋置深度大,擾動影響較小,根據對目前已施工的工程分析,只要處理措施得當,影響可以降低至最小。因此,當壓力管道不能在設計洪水位以上穿越時,應采取相應處理措施,并加強對工程運行期的觀測,保證防洪工程安全。如對管道周圍采取灌漿、設置截滲環等處理措施,在豎井及管壁周圍進行灌漿處理和截滲,嚴格控制施工回填土質量等。

        對穿堤涵閘,施工中應嚴格控制基礎處理和施工回填土的質量,嚴格控制壓實度等指標,保證回填土施工質量,尤其要注意對涵管分縫接頭處的處理和控制道。運行中應加強對滲流、位移等資料觀測,認真分析。

        2.3 臨河建筑物

        臨河建筑物包括碼頭、道路、渡口、取水口、排污口等。碼頭、道路、渡口、取水口、排污口等對河道、堤防的影響主要是建筑物的阻水、挑流以及局部流態改變對河道行洪和堤防及其他防洪工程安全的影響。

        技術審查要求:

        對碼頭等臨河建筑物,為減輕上述影響,審查時應注意碼頭應盡可能少占河道有效過水斷面,低水碼頭前沿頂高程一般應不高于河灘地50厘米,高水碼頭梁底高程應高于設計洪水位,高水碼頭排架樁(柱)應采用圓型截面并應適當減少橫向聯接桿件。如設置皮帶機,皮帶機梁底高程一般也應高于設計洪水位,皮帶機支架應盡可能布置在堤身有效設計斷面以外。當汛期來臨時,臨時貨場不應放置貨物,當水位達到或超過警戒水位時,碼頭應啟動汛期運行方案或停運,以保證港口碼頭和防洪工程安全。

        篇2

        本為含條文原內容與條文解讀、閱文人個人的延伸解讀。延伸解讀部分包括某省法院審判實踐中形成的多數觀點,少數為作者個人觀點。紅字部分經部分修改。延伸內容后續由省內相關業務庭法官會議陸續討論、制定并印發紀要。目前僅供具體工作中參照,非強制性規定。

        一 、關于民法總則適用的法律銜接

        民法總則施行后至民法典施行前,擬編入民法典但尚未完成修訂的物權法、合同法等民商事基本法,以及不編入民法典的公司法、證券法、信托法、保險法、票據法等民商事特別法,均可能存在與民法總則規定不一致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依照《立法法》第92條、《民法總則》第11條等規定,綜合考慮新的規定優于舊的規定、特別規定優于一般規定等法律適用規則,依法處理好民法總則與相關法律的銜接問題,主要是處理好與民法通則、合同法、公司法的關系。

        民法總則已施行,在應納入民法典分則部分的合同法等在未完成修訂前,民法總則與合同法、物權法等的關系:新的規定優于舊的規定,特別規定優于一般規定等法律適用原則,處理好民法總則與合同法(應納入民法典分則)、公司法(不應納入民法典分則)之間的關系。

        1、民法總則與民法通則的關系及適用:(條文略)

        民法總則施行暫不廢止民法通則。總則與通則不一致的,適用總則規定;總則出臺之前依據民法通則制定的司法解釋與總則不沖突的內容和條文,仍可適用。

        2、民法總則與合同法的關系及適用:(條文略)

        民法典施行后,合同法不再保留;在民法典通過并施行之前,原則上適用合同法有關規定;合同法總則與民法總則不一致的,根據新的規定優于舊的規定原則,應適用民法總則規定。

        總則規定,第三人實施的欺詐、脅迫,屬可撤銷合同;欺詐、脅迫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利益,屬可撤銷合同;顯失公平與乘人之危合并為顯失公平,屬可撤銷合同,上述情況合同法總則與民法總則不一致,根據新的規定優于舊的規定原則,應適用民法總則規定。

        合同法分則與民法總則不一致的,基于特別法優于普通法規定,優先適用合同法分則規定。

        3、民法總則與公司法的關系及適用:

        (條文未列)

        兩者之間為一般法與商事特別法之間的關系,原則上適用公司法規定;例外情形,(1)民法總則有意修改,公司法第32條第3款規定;(2)民法總則新增加的與公司糾紛有關的規定,民法總則第85條規定。

        4、民法總則的時間效力:

        根據“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民法總則原則上沒有溯及力,故只能適用于施行后發生的法律事實;民法總則施行前發生的法律事實,適用當時的法律;某一法律事實發生在民法總則施行前,其行為延續至民法總則施行后的,適用民法總則的規定。但要注意有例外情形,如雖然法律事實發生在民法總則施行前,但當時的法律對此沒有規定而民法總則有規定的,例如,對于虛偽意思表示、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合同法均無規定,發生糾紛后,基于“法官不得拒絕裁判”規則,可以將民法總則的相關規定作為裁判依據。又如,民法總則施行前成立的合同,根據當時的法律應當認定無效,而根據民法總則應當認定有效或者可撤銷的,應當適用民法總則的規定。

        在民法總則無溯及力的場合,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法律事實發生時的法律進行裁判,但如果法律事實發生時的法律雖有規定,但內容不具體、不明確的,如關于無權在被人不予追認時的法律后果,民法通則和合同法均規定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但對民事責任的性質和方式沒有規定,而民法總則對此有明確且詳細的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就可以在裁判文書的說理部分將民法總則規定的內容作為解釋法律事實發生時法律規定的參考。

        (1)原則上沒有溯及力,民法總則施行前的法律事實適用當時的法律;(2)發生在總則施行前,延續至總則施行后,適用總則規定;(3)法律事實發生在施行前,但當時法律沒有規定而總則有規定的,可以將總則規定作為裁判的依據;(4)總則施行前成立的合同,按當時法律規定為無效,按總則規定為有效或可撤銷,應按總則規定;(5)總則施行前按當時的法律雖有規定,但不具體、不明確,而之后民法總則有明確而詳實的規定的,可在裁判說理部分將民法總則規定的內容作為解釋法律事實發生時法律規定的參考。如,無權合同,在不存在合同無效其他事由,認可其效力。

        二、關于公司糾紛案件的審理

        審理好公司糾紛案件,對于保護交易安全和投資安全,激發經濟活力,增強投資創業信心,具有重要意義。要依法協調好公司債權人、股東、公司等各種利益主體之間的關系,處理好公司外部與內部的關系,解決好公司自治與司法介入的關系。

        應依法協調好公司債權人、股東、公司等各種利益主體之間的關系,處理好公司外部與

        內部的關系,解決好公司自治與司法介入的關系。

        (一)關于對賭協議的效力及履行

        實踐中俗稱的“對賭協議”,又稱估值調整協議,是指投資方與融資方在達成股權性融資協議時,為解決交易雙方對目標公司未來發展的不確定性、信息不對稱以及成本而設計的包含了股權回購、金錢補償等對未來目標公司的估值進行調整的協議。從訂立“對賭協議”的主體來看,有投資方與目標公司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對賭”、投資方與目標公司“對賭”、投資方與目標公司的股東、目標公司“對賭”等形式。人民法院在審理“對賭協議”糾紛案件時,不僅應當適用合同法的相關規定,還應當適用公司法的相關規定;既要堅持鼓勵投資方對實體企業特別是科技創新企業投資原則,從而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企業融資難問題,又要貫徹資本維持原則和保護債權人合法權益原則,依法平衡投資方、公司債權人、公司之間的利益。對于投資方與目標公司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訂立的“對賭協議”,如無其他無效事由,認定有效并支持實際履行,實踐中并無爭議。但投資方與目標公司訂立的“對賭協議”是否有效以及能否實際履行,存在爭議。對此,應當把握如下處理規則:

        (1)不僅應當適用合同法的相關規定,還應當適用公司法的相關規定;(2)既要堅持鼓勵投資方對實體企業特別是科技創新企業投資原則,從而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企業融資困難問題,又要貫徹資本維持原則和保護債權人合法權益原則,依法平衡投資方、公司債權人、公司之間的利益;(3)投資方與目標公司的股東或實際控制人訂立的對賭協議,如無其他無效事由,認定有效并支持實際履行,并無爭議,但投資方與目標公司對賭協議是否有效以及能否實際履行,存在爭議。

        5、與目標公司對賭:

        投資方與目標公司訂立的“對賭協議”在不存在法定無效事由的情況下,目標公司僅以存在股權回購或者金錢補償約定為由,主張“對賭協議”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投資方主張實際履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審查是否符合公司法關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及股份回購的強制性規定,判決是否支持其訴訟請求。

        投資方請求目標公司回購股權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公司法》第35條關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或者第142條關于股份回購的強制性規定進行審查。經審查,目標公司未完成減資程序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訴訟請求。

        投資方請求目標公司承擔金錢補償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公司法》第35條關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和第166條關于利潤分配的強制性規定進行審查。經審查,目標公司沒有利潤或者雖有利潤但不足以補償投資方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或者部分支持其訴訟請求。今后目標公司有利潤時,投資方還可以依據該事實另行提起訴訟。

        投資方與目標公司訂立對賭協議在不存在無效事由的情況下,目標公司以存在股權回購或者金錢補償約定為由,主張對賭協議無效的,不予支持,投資方主張實際履行,應當審查是否符合公司法關于“股東不得抽逃注冊資金”及股權回購的強制性規定,判決是否支持其訴訟請求。

        投資方請求目標公司回購股份,目標公司未完成減資程序,應當駁回其訴訟請求。

        投資方請求目標公司承擔金錢補償義務,目標公司沒有利潤或雖有利潤但不足以補償投資方損失的,應當駁回或部分支持其訴訟請求,今后目標公司有利潤時,投資方還可以依據該事實另行起訴。

        (二)關于股東出資加速到期及表決權

        6、股東出資應否加速到期:

        在注冊資本認繳制下,股東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債權人以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為由,請求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東在未出資范圍內對公司不能清償的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1)公司作為被執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窮盡執行措施無財產可供執行,已具備破產原因,但不申請破產的;

        (2)在公司債務產生后,公司股東(大)會決議或以其他方式延長股東出資期限的。

        注冊資本認繳下,股東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債權人請求認繳未出資到位股東對公司不能清償債務承擔補充責任的,不予支持,但以下情形除外:(1)公司債務生效判決確定,經執行程序無財產可供執行,已具備破產條件但不申請破產;(2)公司債務產生后,股東大會或以其他方式延長股東出資期限的。

        7、表決權能否受限:

        股東認繳的出資未屆履行期限,對未繳納部分的出資是否享有以及如何行使表決權等問題,應當根據公司章程來確定。公司章程沒有規定的,應當按照認繳出資的比例確定。如果股東(大)會作出不按認繳出資比例而按實際出資比例或者其他標準確定表決權的決議,股東請求確認決議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審查該決議是否符合修改公司章程所要求的表決程序,即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符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反之,則依法予以支持。

        股東認繳出資未屆履行期間,股東是否享有、如何享有表決權,首先按照公司章程規定,沒有規定按照認繳出資比例確定。股東大會作出不按認繳出資比例而按照實際出資比例或者其他標準確定表決權的決定,股東要求確認股東大會決議無效的,應審查股東大會是否符合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規定的表決程序,從而決定是否支持原告訴請。

        (三)股權轉讓

        8、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變更:

        當事人之間轉讓有限責任公司股權,受讓人以其姓名或者名稱已記載于股東名冊為由主張其已經取得股權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手續生效的股權轉讓除外。未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股權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變更以股東名冊記載為準,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手續的股權轉讓除外。未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股權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至于是否影響合同本身效力,審查合同約定生效條件的約定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相關內容。

        9、侵犯優先購買權的股權轉讓合同效力:

        審判實踐中,部分人民法院對公司法司法解釋(四)第21條規定的理解存在偏差,往往以保護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為由認定股權轉讓合同無效。準確理解該條規定,既要注意保護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也要注意保護股東以外的股權受讓人的合法權益,正確認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與股東以外的股權受讓人訂立的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一方面,其他股東依法享有優先購買權,在其主張按照股權轉讓合同約定的同等條件購買股權的情況下,應當支持其訴訟請求,除非出現該條第1款規定的情形。另一方面,為保護股東以外的股權受讓人的合法權益,股權轉讓合同如無其他影響合同效力的事由,應當認定有效。其他股東行使優先購買權的,雖然股東以外的股權受讓人關于繼續履行股權轉讓合同的請求不能得到支持,但不影響其依約請求轉讓股東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未征求公司其他股東意見,擅自與其他股東簽訂股權轉讓合同,在該合同無其他無效事由情況下,應認定該股權轉讓合同有效。其他股東行使優先購買權,一般應當支持其訴訟請求;在其他股東行使優先購買權情況下,對股權受讓方當事人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主張,不予支持,但不影響其請求轉讓股東承擔相應違約責任,但應釋明要求受讓方變更訴訟請求。

        (四)關于公司人格否認

        公司人格獨立和股東有限責任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則。否認公司獨立人格,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的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是股東有限責任的例外情形,旨在矯正有限責任制度在特定法律事實發生時對債權人保護的失衡現象。在審判實踐中,要準確把握《公司法》第20條第3款規定的精神。一是只有在股東實施了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及股東有限責任的行為,且該行為嚴重損害了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情況下,才能適用。損害債權人利益,主要是指股東濫用權利使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公司債權人的債權。二是只有實施了濫用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行為的股東才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而其他股東不應承擔此責任。三是公司人格否認不是全面、徹底、永久地否定公司的法人資格,而只是在具體案件中依據特定的法律事實、法律關系,突破股東對公司債務不承擔責任的一般規則,例外地判令其承擔連帶責任。人民法院在個案中否認公司人格的判決的既判力僅僅約束該訴訟的各方當事人,不當然適用于涉及該公司的其他訴訟,不影響公司獨立法人資格的存續。如果其他債權人提起公司人格否認訴訟,已生效判決認定的事實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四是《公司法》第20條第3款規定的濫用行為,實踐中常見的情形有人格混同、過度支配與控制、資本顯著不足等。在審理案件時,需要根據查明的案件事實進行綜合判斷,既審慎適用,又當用則用。實踐中存在標準把握不嚴而濫用這一例外制度的現象,同時也存在因法律規定較為原則、抽象,適用難度大,而不善于適用、不敢于適用的現象,均應當引起高度重視。

        公司人格獨立、股東有限責任是公司法基本原則。否認公司獨立人格,由相關股東承擔連帶責任,是公司法上的例外情形:(1)公司股東實施了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的行為,且該行為嚴重損害了公司債權人利益;(2)只有實施上述行為的股東才承擔連帶責任,其他股東不應承擔責任;(3)個案中否認公司人格僅約束訴訟各方當事人,不當然適用涉該公司的其他訴訟,不影響公司獨立法人資格的續存;(4)公司法20條第3款規定的濫用行為,有人格混同、過度支配與控制、資本顯著不足等。

        例外情形既要審慎適用,又要當用則用。避免把握標準不嚴而濫用例外制度的現象,又要避免不善適用、不敢適用現象。

        10、人格混同:

        認定公司人格與股東人格是否存在混同,最根本的判斷標準是公司是否具有獨立意思和獨立財產,最主要的表現是公司的財產與股東的財產是否混同且無法區分。在認定是否構成人格混同時,應當綜合考慮以下因素:

        (1)股東無償使用公司資金或者財產,不作財務記載的;

        (2)股東用公司的資金償還股東的債務,或者將公司的資金供關聯公司無償使用,不作財務記載的;

        (3)公司賬簿與股東賬簿不分,致使公司財產與股東財產無法區分的;

        (4)股東自身收益與公司盈利不加區分,致使雙方利益不清的;

        (5)公司的財產記載于股東名下,由股東占有、使用的;

        (6)人格混同的其他情形。

        在出現人格混同的情況下,往往同時出現以下混同:公司業務和股東業務混同;公司員工與股東員工混同,特別是財務人員混同;公司住所與股東住所混同。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時,關鍵要審查是否構成人格混同,而不要求同時具備其他方面的混同,其他方面的混同往往只是人格混同的補強。

        公司是否具備獨立意思和獨立財產,公司財產與股東財產是否混同且無法區分:(1)股東無償使用公司資金或者財產,不作財務記載的;(2)股東用公司的資金償還股東的債務,或者將公司的資金供關聯公司無償使用,不作財務記載的;(3)公司帳簿與股東帳簿不分,致使公司財產與股東財產無法區分的;(4)股東自身收益與公司盈利不加區分,致使雙方利益不清的;(5)公司財產記載于股東名下,由股東占有、使用的;(6)其他情形。

        11、過度支配與控制:

        公司控制股東對公司過度支配和控制,操縱決策,使公司完全喪失獨立性,淪為工具,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1)母子公司或子公司之間進行利益輸送的;(2)母子公司或子公司之間進行交易,收益歸一方,損失卻由另一方承擔的;(3)先從原公司抽走資金,然后再成立經營目的相同或類似的公司,逃避原債務的;(4)先遣散公司,再以原公司場所、設備、人員及相同或相似的經營目的另設公司,逃避原債務的;(5)其他情形。

        控制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控制多個子公司或者關聯公司,濫用控制權使多個子公司或者關聯公司財產邊界不清、財務混同,利益相互輸送,喪失人格獨立性,淪為控制股東逃避債務、非法經營,甚至違法犯罪工具的,可以綜合案件事實,否認子公司或者關聯公司法人人格,判其承擔連帶責任。

        12、資本顯著不足:

        資本顯著不足指的是,公司設立后在經營過程中,股東實際投入公司的資本數額與公司經營所隱含的風險相比明顯不匹配。股東利用較少資本從事力所不及的經營,表明其沒有從事公司經營的誠意,實質是惡意利用公司獨立人格和股東有限責任把投資風險轉嫁給債權人。由于資本顯著不足的判斷標準有很大的模糊性,特別是要與公司采取“以小博大”的正常經營方式相區分,因此在適用時要十分謹慎,應當與其他因素結合起來綜合判斷。

        不同于股東抽逃注冊資金,而是指公司設立后在經營過程中,股東實際投入公司的資本數額與公司經營所隱含的風險相比明顯不匹配。股東利用較少資本從事力所不及的經營,表明其沒有從事公司經營的誠意,實質是惡意利用公司獨立人格和股東有限責任把投資風險轉嫁給債權人。(公司注冊資本是公開可查詢的,交易方可以在與其發生經濟交往前審慎盡調,可以不發生交易,不存在股東要風險轉嫁的概念。簡單來說,風險自負,預先貼上“惡意利用……”的標簽的辦案思路和辦案方式是不恰當和有害的,這是一種“被害妄想癥”式的精神疾病。)

        13、訴訟地位:

        人民法院在審理公司人格否認糾紛案件時,應當根據不同情形確定當事人的訴訟地位:

        (1)債權人對債務人公司享有的債權已經由生效裁判確認,其另行提起公司人格否認訴訟,請求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列股東為被告,公司為第三人;

        (2)債權人對債務人公司享有的債權提起訴訟的同時,一并提起公司人格否認訴訟,請求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列公司和股東為共同被告;(為便利訴訟,似乎這種方式比較有效率,但實際上就沒有必要成立公司了。因為反正要一起做被告。)

        (3)債權人對債務人公司享有的債權尚未經生效裁判確認,直接提起公司人格否認訴訟,請求公司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向債權人釋明,告知其追加公司為共同被告。債權人拒絕追加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駁回起訴。

        (1)解決何謂“一事不再理”原則,解決何謂第三人,本條對其他民商事案件程序上有幫助借鑒作用;(2)前有生效判決基礎之下,基于實體法的連帶責任規定,對生效判決未涉及的責任人另行起訴,不構成“一事不再理”,只是將前生效判決確定的責任主體列為第三人;(3)在同一訴訟中,原告將實體法規定的責任人列為共同被告,一次性主張解決全部問題,是標準的訴訟模式,原告僅告部分責任人,倡導釋明追加被告,經釋明堅持不追加被告的,可追加其他責任人為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4)債權人對債務人公司享有的債權尚未經生效裁判確認,直接提起公司人格否認訴訟,請求公司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或獨立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向債權人釋明,告知其追加公司為共同被告。債權人拒絕追加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駁回起訴。該情況類似于一般保證。

        (五)關于有限責任公司清算義務人的責任

        關于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清算責任的認定,一些案件的處理結果不適當地擴大了股東的清算責任。特別是實踐中出現了一些職業債權人,從其他債權人處大批量超低價收購僵尸企業的“陳年舊賬”后,對批量僵尸企業提起強制清算之訴,在獲得人民法院對公司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文件等滅失的認定后,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二)第18條第2款的規定,請求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有的人民法院沒有準確把握上述規定的適用條件,判決沒有“怠于履行義務”的小股東或者雖“怠于履行義務”但與公司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文件等滅失沒有因果關系的小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遠遠超過其出資數額的責任,導致出現利益明顯失衡的現象。需要明確的是,上述司法解釋關于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清算責任的規定,其性質是因股東怠于履行清算義務致使公司無法清算所應當承擔的侵權責任。在認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是否應當對債權人承擔侵權賠償責任時,應當注意以下問題:

        公司法司法解釋(二)第18條第2款關于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清算責任的規定,其性質是因股東怠于履行清算義務致使公司無法清算所應當承擔的侵權責任。在認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是否應當對債權人承擔侵權賠償責任時,應當注意以下問題:問題第14、第15、第16。

        14、怠于履行清算義務的認定:

        股東舉證證明其已經為履行清算義務采取了積極措施,或者小股東舉證證明其既不是公司董事會或者監事會成員,也沒有選派人員擔任該機關成員,且從未參與公司經營管理,以不構成“怠于履行義務”為由,主張其不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依法予以支持。

        15、因果關系抗辯:

        股東舉證證明其“怠于履行義務”的消極不作為與“公司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文件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的結果之間沒有因果關系,主張其不應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依法予以支持。

        16、股東責任的訴訟時效期間:

        公司債權人請求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股東以公司債權人對公司的債權已經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為由抗辯,經查證屬實的,依法予以支持。訴訟時效自公司債權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公司無法進行清算之日起計算。

        (六)關于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

        17、違反公司法第16條構成越權代表:

        為防止法定代表人隨意代表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給公司造成損失,損害中小股東利益,《公司法》第16條對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權進行了限制。根據該條規定,擔保行為不是法定代表人所能單獨決定的事項,而必須以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等公司機關的決議作為授權的基礎和來源。法定代表人未經授權擅自為他人提供擔保的,構成越權代表,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合同法》第50條關于法定代表人越權代表的規定,區分訂立合同時債權人是否善意分別認定合同效力:債權人善意的,合同有效;反之,合同無效。

        應當根據《合同法》第50條關于法定代表人越權代表的規定,區分訂立合同時債權人是否善意無過失,且對外有表件外觀,分別認定合同效力。債權人善意無明顯過失的,合同有效;反之,合同無效。

        18、善意的認定:

        前條所稱的善意,是指債權人不知道或者不應當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權限訂立擔保合同。《公司法》第16條對關聯擔保和非關聯擔保的決議機關作出了區別規定,相應地,在善意的判斷標準上也應當有所區別。一種情形是,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關聯擔保,《公司法》第16條明確規定必須由股東(大)會決議,未經股東(大)會決議,構成越權代表。在此情況下,債權人主張擔保合同有效,應當提供證據證明其在訂立合同時對股東(大)會決議進行了審查,決議的表決程序符合《公司法》第16條的規定,即在排除被擔保股東表決權的情況下,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簽字人員也符合公司章程的規定。另一種情形是,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以外的人提供非關聯擔保,根據《公司法》第16條的規定,此時由公司章程規定是由董事會決議還是股東(大)會決議。無論章程是否對決議機關作出規定,也無論章程規定決議機關為董事會還是股東(大)會,根據《民法總則》第61條第3款關于“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權力機構對法定代表人代表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的規定,只要債權人能夠證明其在訂立擔保合同時對董事會決議或者股東(大)會決議進行了審查,同意決議的人數及簽字人員符合公司章程的規定,就應當認定其構成善意,但公司能夠證明債權人明知公司章程對決議機關有明確規定的除外。

        債權人對公司機關決議內容的審查一般限于形式審查,只要求盡到必要的注意義務即可,標準不宜太過嚴苛。公司以機關決議系法定代表人偽造或者變造、決議程序違法、簽章(名)不實、擔保金額超過法定限額等事由抗辯債權人非善意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公司有證據證明債權人明知決議系偽造或者變造的除外。

        根據公司法第16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進行區分。第一款是為公司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擔保,必須通過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為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控股的其他公司擔保,是否適用公司法第16條第1款之規定,個人傾向于適用)。第二款規定,公司為公司股東或實際控制人之外的人擔保,內部根據公司章程規定程序或股東大會決定。對于第一款,相對人必須審查股東大會決議。對于第二款,相對人審查股東大會決議或董事會決議均可,相對人盡到審查義務,一般即構成善意。

        19、無須機關決議的例外情形:

        (1)以擔保為業的擔保公司;(2)公司為控股股東的下屬公司擔保;(3)相互擔保等商業合作關系;(4)擔保合同單獨或共同持有三分之二以上有表決權的股東簽字同意。

        注意本條第4項的規定與最高院劉貴祥專委講話不同。

        20、越權擔保的民事責任:

        依據前述3條規定,擔保合同有效,債權人請求公司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擔保合同無效,債權人請求公司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可以按照擔保法及有關司法解釋關于擔保無效的規定處理。公司舉證證明債權人明知法定代表人超越權限或者機關決議系偽造或者變造,債權人請求公司承擔合同無效后的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越權擔保無效,公司不承擔擔保責任,但債權人請求公司承擔擔保無效的賠償責任的,視個案案情而定。如債權人明知公司法定代表人等超越權限或機關決議系偽造、變造形成的,公司不承擔擔保無效的賠償責任,由實際越權蓋章的責任人承擔。

        21、權利救濟:

        法定代表人的越權擔保行為給公司造成損失,公司請求法定代表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公司沒有提起訴訟,股東依據《公司法》第151條的規定請求法定代表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法定代表人等的越權擔保行為給公司造成損害的(如公司承擔擔保無效的賠償責任),公司實際承擔責任后請求法定代表人等承擔賠償的追償責任,應予支持;公司未提起訴訟,股東依據公司法第151條規定請求法定代表人等承擔公司對外賠償后的追償責任的,應予支持。

        22、上市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

        債權人根據上市公司公開披露的關于擔保事項已經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通過的信息訂立的擔保合同,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有效。

        23、債務加入準用擔保規則: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義與債務人約定加入債務并通知債權人或者向債權人表示愿意加入債務,該約定的效力問題,參照本紀要關于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的有關規則處理。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義與債務人約定加入債務并通知債權人或者向債權人表示愿意加入債務,參照本紀要關于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的有關規則處理。

        (七)股東代表訴訟

        24、何時成為股東不影響起訴:

        股東提起股東代表訴訟,被告以行為發生時原告尚未成為公司股東為由抗辯該股東不是適格原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提起訴訟所依據的行為發生時,原告尚未成為股東,不影響其原告主體資格。

        25、正確適用前置規則:

        根據《公司法》第151條的規定,股東提起代表訴訟的前置程序之一是,股東必須先書面請求公司有關機關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般情況下,股東沒有履行該前置程序的,應當駁回起訴。但是,該項前置程序針對的是公司治理的一般情況,即在股東向公司有關機關提出書面申請之時,存在公司有關機關提起訴訟的可能性。如果查明的相關事實表明,根本不存在該種可能性的,人民法院不應當以原告未履行前置程序為由駁回起訴。

        公司法第151條規定,股東提起代表訴訟一般有前置程序,前置程序是股東書面請求公司有關機關提起訴訟,一般情況下股東沒有履行該程序,應裁定駁回股東的起訴,但經查明根本不存在上述可能的,不應裁定駁回股東起訴,如公司公章、法人章等均掌控于他人尤其是被告手中,股東代表提起訴訟,公司股東均無異議等。

        26、股東代表訴訟的反訴:

        被告以股東提起惡意訴訟損害其合法權益為由,提起反訴,符合反訴條件,應予受理并審理;被告以公司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或違約責任為由,提起反訴,應反訴被告主體不適格,應當不予受理,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27、股東代表訴訟的調解:

        公司是股東代表訴訟的最終受益人,為避免因原告股東與被告通過調解損害公司利益,人民法院應當審查調解協議是否為公司的意思。只有在調解協議經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通過后,人民法院才能出具調解書予以確認。至于具體決議機關,取決于公司章程的規定。公司章程沒有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公司股東(大)會為決議機關。

        在該類訴訟中,股東代表與被告達成的調解協議草案,只有在經過公司章程規定的決議機關(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決議通過后,法院才能確認民事調解協議效力,故民事調解書送達時才能生效。

        (八)其他問題

        28、實際出資人的顯名條件:

        實際出資人能夠提供證據證明有限責任公司過半數的其他股東知道其實際出資的事實,且對其實際行使股東權利未曾提出異議的,對實際出資人提出的登記為公司股東的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公司以實際出資人的請求不符合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24條的規定為由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對實際出資人提起登記為股東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的條件是:有實際出資;過半的股東知道其實際出資的事實;實際行使股東權利其他股東未提出異議。

        29、請求召開股東大會不可訴:

        屬于公司內部治理范圍,應當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三、關于合同糾紛案件的審理

        合同是市場化配置資源的主要方式,合同糾紛也是民商事糾紛的主要類型。人民法院在審理合同糾紛案件時,要堅持鼓勵交易原則,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要依法審慎認定合同效力。要根據誠實信用原則,合理解釋合同條款、確定履行內容,合理確定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審慎適用合同解除制度,依法調整過高的違約金,強化對守約者誠信行為的保護力度,提高違法違約成本,促進誠信社會構建。

        在審理合同糾紛案件中,(1)要鼓勵交易原則,充分尊重意思自治;(2)要依法審慎認定合同效力;(3)要根據誠實信用原則,合理解釋合同條款,確定履行內容,合理確定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4)審慎適用合同解除制度;(5)依法調整過高的違約金,強化對守約者誠信行為的保護力度,提高違法違約成本,促進誠信社會構建,違約金調整不能簡單以民間借貸24%為標準,對明顯惡意的違約行為應適度加大違約金的懲罰性。

        (一)關于合同效力

        人民法院在審理合同糾紛案件過程中,要依職權審查合同是否存在無效的情形,注意無效與可撤銷、未生效、效力待定等合同效力形態之間的區別,準確認定合同效力,并根據效力的不同情形,結合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確定相應的民事責任。

        在審理合同等糾紛中,(1)對于合同屬有效、無效還是可撤銷、不成立、成立未生效等進行主動審查、審理,對保證合同的保證期限等應予主動審查、審理;(2)對于“不告不理”原則不能機械理解和適用,注重當事人主張與實際認定之間的隱含、包含關系。

        30、強制性規定的識別:

        合同法施行后,針對一些人民法院動輒以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為由認定合同無效,不當擴大無效合同范圍的情形,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14條將《合同法》第52條第5項規定的“強制性規定”明確限于“效力性強制性規定”。此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前形勢下審理民商事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進一步提出了“管理性強制性規定”的概念,指出違反管理性強制性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具體情形認定合同效力。隨著這一概念的提出,審判實踐中又出現了另一種傾向,有的人民法院認為凡是行政管理性質的強制性規定都屬于“管理性強制性規定”,不影響合同效力。這種望文生義的認定方法,應予糾正。

        人民法院在審理合同糾紛案件時,要依據《民法總則》第153條第1款和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14條的規定慎重判斷“強制性規定”的性質,特別是要在考量強制性規定所保護的法益類型、違法行為的法律后果以及交易安全保護等因素的基礎上認定其性質,并在裁判文書中充分說明理由。下列強制性規定,應當認定為“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強制性規定涉及金融安全、市場秩序、國家宏觀政策等公序良俗的;交易標的禁止買賣的,如禁止人體器官、、槍支等買賣;違反特許經營規定的,如場外配資合同;交易方式嚴重違法的,如違反招投標等競爭性締約方式訂立的合同;交易場所違法的,如在批準的交易場所之外進行期貨交易。關于經營范圍、交易時間、交易數量等行政管理性質的強制性規定,一般應當認定為“管理性強制性規定”。

        關于經營范圍、交易時間、交易數量等行政管理性質的強制性規定,一般應當認定為“管理性強制性規定”。

        (1)強制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涉及金融安全、市場秩序、國家宏觀政策等公序良俗的,一般認定為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就劃撥土地的轉讓、抵押,國務院生效行政法規相關規定應認定為“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就劃撥土地租賃,行政法規的規定理解為效力性還是管理性規定,上級法院未有解答,全國各省法院觀點不一,故不能一概而論。如將劃撥土地整體出租,對行政法規相關規定是管理性強制性規定還是效力性強制性規定予以回避,但應認定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根據合同法第52條第4項之規定,從該角度認定合同無效,如僅將劃撥土地小部分出租,且無其他合同無效事由,原則上認定未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合同傾向于有效);(2)交易標的禁止買賣的,如禁止人體器官、、槍支等買賣;(3)違反特許經營規定的,如場外配資合同;交易方式嚴重違法的,如違反招投標等競爭性締約方式訂立的合同;(4)交易場所違法的,如在批準的交易場所之外進行期貨交易。

        31、違反規章的合同效力:

        違反規章一般情況下不影響合同效力,但該規章的內容涉及金融安全、市場秩序、國家宏觀政策等公序良俗、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認定合同無效,并在裁判文書中進行充分說理。

        在民商事案件處理中,如違反規章,且合同內容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的,以違反合同法第52條第4項認定合同無效。

        32、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者被撤銷的法律后果:

        合同不成立時也可能發生財產返還和損害賠償責任問題,故應當參照適用合同無效、合同被撤銷的規定。

        在確定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者被撤銷后財產返還或者折價補償范圍時,要根據誠實信用原則的要求,在當事人之間合理分配,不能使不誠信的當事人因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者被撤銷而獲益。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者被撤銷情況下,當事人所承擔的締約過失責任不應超過合同履行利益。比如,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在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情況下,可以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但除非增加了合同約定之外新的工程項目,一般不應超出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

        就合同簽訂后不成立,在合同法分則、擔保法等法律中有例外規定。按合同法分則、擔保法等法律,部分合同必須以標的物交付為成立要件,也就是理論上的實踐合同。如,保管合同等。(自然人之間的借貸合同關系,定金合同,實際交付標的物后合同才生效,法律條文表述與保管合同條文表述不完全一致,如何區分,等待研究。)。

        33、財產返還與折價補償:

        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在確定財產返還時,要充分考慮財產增值或者貶值的因素。雙務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者被撤銷后,雙方因該合同取得財產的,應當相互返還。應予返還的股權、房屋等財產相對于合同約定價款出現增值或者貶值的,人民法院要綜合考慮市場因素、受讓人的經營或者添附等行為與財產增值或者貶值之間的關聯性,在當事人之間合理分配或者分擔,避免一方因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者被撤銷而獲益。

        在標的物已經滅失、轉售他人或者其他無法返還的情況下,當事人主張返還原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主張折價補償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折價時,應當以當事人交易時約定的價款為基礎,同時考慮當事人在標的物滅失或者轉售時的獲益情況綜合確定補償標準。標的物滅失時當事人獲得的保險金或者其他賠償金,轉售時取得的對價,均屬于當事人因標的物而獲得的利益。對獲益高于或者低于價款的部分,也應當在當事人之間合理分配或者分擔。

        在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者被撤銷后,返還財產或折價補償情況下,要根據民法總則第157條、合同法第58條之規定,注意誠實信用原則的運用,以雙方過錯來分配利益,根據個案案情做出裁判,盡力改變合同無效而簡單地按原物、原價返還的局面。

        34、價款返還:

        雙務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者被撤銷時,標的物返還與價款返還互為對待給付,雙方應當同時返還。關于應否支付利息問題,只要一方對標的物有使用情形的,一般應當支付使用費,該費用可與占有價款一方應當支付的資金占用費相互抵銷,故在一方返還原物前,另一方僅須支付本金,而無須支付利息。

        35、損害賠償:

        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者被撤銷時,僅返還財產或者折價補償不足以彌補損失,一方還可以向有過錯的另一方請求損害賠償。在確定損害賠償范圍時,既要根據當事人的過錯程度合理確定責任,又要考慮在確定財產返還范圍時已經考慮過的財產增值或者貶值因素,避免雙重獲利或者雙重受損的現象發生。

        36、合同無效時的釋明問題:

        在雙務合同中,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合同有效并請求繼續履行合同,被告主張合同無效的,或者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合同無效并返還財產,而被告主張合同有效的,都要防止機械適用“不告不理”原則,僅就當事人的訴訟請求進行審理,而應向原告釋明變更或者增加訴訟請求,或者向被告釋明提出同時履行抗辯,盡可能一次性解決糾紛。例如,基于合同有給付行為的原告請求確認合同無效,但并未提出返還原物或者折價補償、賠償損失等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向其釋明,告知其一并提出相應訴訟請求;原告請求確認合同無效并要求被告返還原物或者賠償損失,被告基于合同也有給付行為的,人民法院同樣應當向被告釋明,告知其也可以提出返還請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定合同無效的,除了要在判決書“本院認為”部分對同時返還作出認定外,還應當在判項中作出明確表述,避免因判令單方返還而出現不公平的結果。

        第一審人民法院未予釋明,第二審人民法院認為應當對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者被撤銷的法律后果作出判決的,可以直接釋明并改判。當然,如果返還財產或者賠償損失的范圍確實難以確定或者雙方爭議較大的,也可以告知當事人通過另行起訴等方式解決,并在裁判文書中予以明確。

        當事人按照釋明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歸納為案件爭議焦點,組織當事人充分舉證、質證、辯論。

        針對本條第一款,(1)合議庭認定的合同效力與原告、反訴原告主張不一致,應予釋明;(2)原告、反訴原告主張要求確認合同無效、主張合同撤銷、合同不成立,而未主張法律后果的,應予釋明,要求明確合同無效、合同撤銷、合同不成立的法律后果;(3)被告或反訴被告未抗辯主張同時履行、先履行抗辯權的,應向被告或反訴被告作相關釋明;(4)原告或反訴原告主張合同無效及財產返還、損害賠償等的,人民法院在判決合同無效、被告或反訴被告財產返還、損害賠償的同時,應對被告或反訴被告基于合同無效產生的財產責任一并予以處理;(4)被告或反訴被告未主張違約金過高,但抗辯主張隱含了違約金過高的意思表示,應向被告或反訴被告釋明;(5)被告或反訴被告抗辯主張屬本訴抗辯或應提起反訴范疇在法律上存有爭議,而被告或反訴被告堅持認為應按抗辯主張一并審理的,應結合抗辯內容形成來源等,在本訴中對抗辯主張一并審理,避免判決出現實質不公平的結果:(6)法律、司法解釋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不能釋明的內容,堅決不能釋明,如訴訟時效抗辯等;(7)法律、司法解釋等未明確不能釋明,但結合有利于案件實質公平審理裁判、有利于減少當事人訴累、有利于還原客觀真實的情況,合議庭或主審法官原則上應行使釋明義務。

        針對本條第二款,是對《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相關條文理解的擴充解釋,目的是減少當事人訴累,同時兼顧法院二審直接改判存在的風險。

        針對本條第三款,在經釋明、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或提出新的抗辯后,應重新組織開庭,讓當事人充分發表意見。

        37、未經批準的合同效力:

        實踐中的一個突出問題是,把未生效合同認定為無效合同,或者雖認定為未生效,卻按無效合同處理。無效合同從本質上來說是欠缺合同的有效要件,或者具有合同無效的法定事由,自始不發生法律效力。而未生效合同已具備合同的有效要件,對雙方具有一定的拘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撤回、解除、變更,但因欠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的特別生效條件,在該生效條件成就前,不能產生請求對方履行合同主要權利義務的法律效力。

        合同約定的事項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需經相關行政機關批準,并不屬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須經行政機關批準生效的合同,如劃撥土地的轉讓、抵押、出租等,而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5%以上股權轉讓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本身須經相關主管部門批準,是典型的須經行政機關批準生效的合同。

        38、報批義務及相關違約條款獨立生效:

        須經行政機關批準生效的合同,對報批義務及未履行報批義務的違約責任等相關內容作出專門約定的,該約定獨立生效。一方因另一方不履行報批義務,請求解除合同并請求其承擔合同約定的相應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1)須經行政機關批準生效的合同,對報批義務及未履行報批義務的違約責任等相關內容作出專門約定的,該約定獨立生效;(2)一方因另一方不履行報批義務,請求解除合同并請求其承擔合同約定的相應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39、報批義務的釋明:

        須經行政機關批準生效的合同,一方請求另一方履行合同主要權利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向其釋明,將訴訟請求變更為請求履行報批義務。一方變更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經釋明后當事人拒絕變更的,應當駁回其訴訟請求,但不影響其另行提起訴訟。

        在本案中向一方當事人履行釋明義務,但該當事人拒絕變更訴訟請求,理應承擔相應法律后果。但該當事人經釋明后能否另訴,司法實踐中有爭議,但該條規定了可以另訴,對于其他民商事案件具有參考價值。經釋明后原告堅持不變更訴訟請求被駁回訴訟請求后,原告另訴請求履行報批手續的,因兩案訴訟請求類型不一致,不存在違背“不告不理”原則,應予準許。

        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中,法院釋明要求原告進行司法鑒定,但原告堅持不申請,故而法院駁回訴訟請求,該判決生效后,原告又另訴主張工程價款并要求司法鑒定,個人認為,在這種情況下,原告另案起訴主張亦是給付金錢,違背了“一事不再理”原則,不能另行起訴,只能按申訴處理,故在該種案件類型下,二審程序中原審原告即上訴人又表示同意司法鑒定的,在滿足一定條件下,應發回重審,與解讀的前款情形并不一致。

        40、判決履行報批義務后的處理:

        人民法院判決一方履行報批義務后,該當事人拒絕履行,經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仍未履行,對方請求其承擔合同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一方依據判決履行報批義務,行政機關予以批準,合同發生完全的法律效力,其請求對方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行政機關沒有批準,合同不具有法律上的可履行性,一方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人民法院在判決一方履行報批義務前,應通過調查、開具調查令等方式查明確定履行報批義務不存在障礙,確定相關行政機關會同意報批,才能判決被告履行報批義務,如果不采取上述調查行為,在未征求相關行政機關意見情況下貿然做出履行報批義務的判決,事后證明該判決無法執行,導致履行報批義務的判決書存在錯誤。

        在判決前通過調查、開具調查令、通知行政機關出庭等方式確定行政機關不能履行報批手續的,應釋明原告變更訴訟請求;在判決前通過調查等方式無法查明行政機關是否能履行報批手續的,原則上應予支持。

        至于判決履行報批義務后產生的新情況導致強制執行未果的,一方可另案起訴主張承擔合同違約責任。

        41、蓋章行為的法律效力:

        司法實踐中,有些公司有意刻制兩套甚至多套公章,有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人甚至私刻公章,訂立合同時惡意加蓋非備案的公章或者假公章,發生糾紛后法人以加蓋的是假公章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情形并不鮮見。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時,應當主要審查簽約人于蓋章之時有無代表權或者權,從而根據代表或者的相關規則來確定合同的效力。

        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之人在合同上加蓋法人公章的行為,表明其是以法人名義簽訂合同,除《公司法》第16條等法律對其職權有特別規定的情形外,應當由法人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法人以法定代表人事后已無代表權、加蓋的是假章、所蓋之章與備案公章不一致等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人以被人名義簽訂合同,要取得合法授權。人取得合法授權后,以被人名義簽訂的合同,應當由被人承擔責任。被人以人事后已無權、加蓋的是假章、所蓋之章與備案公章不一致等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有兩套以上的公章在實踐中是普遍現象,加蓋的是否是相關機關備案的章并不是關鍵,關鍵是看加蓋公章的人是否在其權限之內,是否對外足以構成代表權或權的外觀表象。

        注意法律對外觀表見有特別規定的除外,如公司法第16條規定。

        42、撤銷權的行使:

        撤銷權應當由當事人行使。當事人未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不應當依職權撤銷合同。一方請求另一方履行合同,另一方以合同具有可撤銷事由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審查合同是否具有可撤銷事由以及是否超過法定期間等事實的基礎上,對合同是否可撤銷作出判斷,不能僅以當事人未提起訴訟或者反訴為由不予審查或者不予支持。一方主張合同無效,依據的卻是可撤銷事由,此時人民法院應當全面審查合同是否具有無效事由以及當事人主張的可撤銷事由。當事人關于合同無效的事由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合同無效。當事人主張合同無效的理由不成立,而可撤銷的事由成立的,因合同無效和可撤銷的后果相同,人民法院也可以結合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直接判決撤銷合同。

        (1)撤銷權應當由當事人行使,人民法院不應當依職權撤銷合同,與合同有效、合同無效、合同不成立、合同未生效不同。當事人是否實質主張撤銷權,不能機械理解;(2)撤銷權可以抗辯方式提出。一方請求另一方履行合同,另一方以合同具有可撤銷事由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審查合同是否具有可撤銷事由以及是否超過法定期間等事實的基礎上,對合同是否可撤銷作出判斷,不能僅以當事人未提起訴訟或者反訴為由不予審查或者不予支持,撤銷權的行使可通過抗辯方式提出;(3)一方主張合同無效,依據的卻是可撤銷事由,此時人民法院應當全面審查合同是否具有無效事由以及當事人主張的可撤銷事由。當事人關于合同無效的事由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合同無效。當事人主張合同無效的理由不成立,而可撤銷的事由成立的,因合同無效和可撤銷的后果相同,人民法院也可以結合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直接判決撤銷合同。當事人合同無效主張隱含包括了合同撤銷主張,不能機械認定“不告不理”原則。

        (二)關于合同履行與救濟

        在認定以物抵債協議的性質和效力時,要根據訂立協議時履行期限是否已經屆滿予以區別對待。合同解除、違約責任都是非違約方尋求救濟的主要方式,人民法院在認定合同應否解除時,要根據當事人有無解除權、是約定解除還是法定解除等不同情形,分別予以處理。在確定違約責任時,尤其要注意依法適用違約金調整的相關規則,避免簡單地以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作為調整依據。

        (1)在認定以物抵債協議的性質和效力時,要根據訂立協議時履行期限是否已經屆滿予以區別對待;(2)合同解除、違約責任都是非違約方尋求救濟的主要方式,人民法院在認定合同應否解除時,要根據當事人有無解除權、是約定解除還是法定解除等不同情形,分別予以處理;(3)在確定違約責任時,尤其要注意依法適用違約金調整的相關規則,避免簡單地以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作為調整依據。

        43、抵銷:

        (未列條文)

        (1)抵銷權既可以通知的方式行使,也可以提出抗辯或者提起反訴的方式行使。抵銷的意思表示自到達對方時生效,抵銷一經生效,其效力溯及自抵銷條件成就之時,雙方互負的債務在同等數額內消滅;(2)雙方互負的債務數額,是截至抵銷條件成就之時各自負有的包括主債務、利息、違約金、賠償金等在內的全部債務數額;(3)行使抵銷權一方享有的債權不足以抵銷全部債務數額,當事人對抵銷順序又沒有特別約定的,應當根據實現債權的費用、利息、主債務的順序進行抵銷。(具體詳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刊登的廈門源昌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海南悅信集團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糾紛案,于2018年公報刊登,是典型的有關于抵銷的案件)

        44、履行期屆滿后達成的以物抵債協議:

        當事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后達成以物抵債協議,抵債物尚未交付債權人,債權人請求債務人交付的,人民法院要著重審查以物抵債協議是否存在惡意損害第三人合法權益等情形,避免虛假訴訟的發生。經審查,不存在以上情況,且無其他無效事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當事人在一審程序中因達成以物抵債協議申請撤回起訴的,人民法院可予準許。當事人在二審程序中申請撤回上訴的,應當告知其申請撤回起訴。當事人申請撤回起訴,經審查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可予準許。當事人不申請撤回起訴,請求人民法院出具調解書對以物抵債協議予以確認的,因債務人完全可以立即履行該協議,沒有必要由人民法院出具調解書,故人民法院不應準許,同時應當繼續對原債權債務關系進行審理。

        債務履行期滿后達成以物抵債協議,法院應甄別協議內容的效力,如以物抵債協議存在個別清償情況的,根據合同法第52條第2項規定及個案案情,可以雙方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第三人利益而認定合同無效,對于原告主張不予支持。

        本條第2款系對雙方當事人達成的以物抵債協議的限制。(1)在訴訟前達成以物抵債協議,另一方不履行,一方起訴至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在審查協議是否存在虛假訴訟、是否存在無效情形基礎上,判決是否支持;(2)在一、二審訴訟中達成的以物抵債協議,法院不應出具調解書,應對基礎債權債務繼續審理;(3)對于二審中上訴人以達成以物抵債協議而撤回上訴,應釋明告知上訴人申請撤回起訴。

        45、履行期屆滿前達成的以物抵債協議:

        當事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達成以物抵債協議,抵債物尚未交付債權人,債權人請求債務人交付的,因此種情況不同于本紀要第71條規定的讓與擔保,人民法院應當向其釋明,其應當根據原債權債務關系提起訴訟。經釋明后當事人仍拒絕變更訴訟請求的,應當駁回其訴訟請求,但不影響其根據原債權債務關系另行提起訴訟。

        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達成的以物抵債協議,標的物尚未交付的,一般應認定以物抵債協議實為擔保,根據民法總則164條規定,應向原告釋明按照真實法律關系主張權利。

        46、通知解除的條件:

        審判實踐中,部分人民法院對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的理解存在偏差,認為不論發出解除通知的一方有無解除權,只要另一方未在異議期限內以起訴方式提出異議,就判令解除合同,這不符合合同法關于合同解除權行使的有關規定。對該條的準確理解是,只有享有法定或者約定解除權的當事人才能以通知方式解除合同。不享有解除權的一方向另一方發出解除通知,另一方即便未在異議期限內提起訴訟,也不發生合同解除的效果。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時,應當審查發出解除通知的一方是否享有約定或者法定的解除權來決定合同應否解除,不能僅以受通知一方在約定或者法定的異議期限屆滿內未起訴這一事實就認定合同已經解除。

        本條觀點實際即是對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主張不能簡單適用。

        47、約定解除條件:

        合同約定的解除條件成就時,守約方以此為由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審查違約方的違約程度是否顯著輕微,是否影響守約方合同目的實現,根據誠實信用原則,確定合同應否解除。違約方的違約程度顯著輕微,不影響守約方合同目的實現,守約方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反之,則依法予以支持。

        (1)雙方達成約定解除條件的合同后,一方當事人表面上違反約定,另一方起訴主張解除合同,審理中應著重審查一方違反約定的原因,包括是否形成新的交易慣例、是否存在履行抗辯等問題;(2)即使查明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約定解除的條件,但情節顯著輕微,不影響守約方合同目的實現的,對守約方訴訟請求,不予支持,但可讓相對方承擔部分或全部訴訟費用。

        48、違約方起訴解除:

        違約方不享有單方解除合同的權利。但是,在一些長期性合同如房屋租賃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形成合同僵局,一概不允許違約方通過起訴的方式解除合同,有時對雙方都不利。在此前提下,符合下列條件,違約方起訴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1)違約方不存在惡意違約的情形;

        (2)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對其顯失公平;

        (3)守約方拒絕解除合同,違反誠實信用原則。

        (1)本條依據實際上來源于合同法第110條規定,即非金錢債務不能要求履行的情況,法律條文列舉3項,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等;(2)訴訟中判定合同解除系人民法院根據合同法第110條規定依職認定合同解除,符合法律規定及精神。詳見市中院民一庭法官會議紀要第三期規定。

        人民法院判決解除合同的,違約方本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不能因解除合同而減少或者免除。

        原告主張繼續履行合同或含有繼續履行合同意思的,應予釋明,由原告或反訴原告變更或增加訴訟請求,經釋明后堅持不變更的,對違約責任不予處理,但不影響其另案起訴。(另訴不違背“一事不再理”規則)

        49、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合同解除時,一方依據合同中有關違約金、約定損害賠償的計算方法、定金責任等違約責任條款的約定,請求另一方承擔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適用該條規定,應按照合同法、買賣合同司法解釋規定的相關精神處理,在合同同時約定違約金、定金、損害賠償計算方法的情況下,如損害賠償計算方式計算出的金額高于違約金、定金罰則,但守約方同時主張的,應屬釋明,經釋明后原告沒有明確主張的,原則上應就高支持或對于超出定金、違約金的損害賠償部分予以支持。

        50、違約金過高標準及舉證責任:

        認定約定違約金是否過高,一般應當以《合同法》第113條規定的損失為基礎進行判斷,這里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除借款合同外的雙務合同,作為對價的價款或者報酬給付之債,并非借款合同項下的還款義務,不能以受法律保護的民間借貸利率上限作為判斷違約金是否過高的標準,而應當兼顧合同履行情況、當事人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因素綜合確定。主張違約金過高的違約方應當對違約金是否過高承擔舉證責任。

        (1)違約方未到庭,未作出違約金過高抗辯主張的,法院是否應主動調整,對此,有不同認識。一般情況下法院不宜主動調整違約金,是否存在例外情形,待上級法院進一步確定或市中院民二庭法官會議進一步研究;

        (2)對于違約金調整,就延遲給付金錢產生的違約金,根據本條規定、違約金調整適當保守的精神以及市中院在相關會議上統一的尺度,一般應調整為11.7%,如被告或反訴被告違約惡意非常明顯,擬調整標準超11.7%的,應提交法官會議討論,但最高不得超過24%,避免在不同案件中違約金標準調整尺度過大導致不同案件利益顯著失衡、市中院對外裁判尺度不統一的現象產生。市中院民二庭即將就該問題出臺法官會議紀要,民一庭法官代表擬參加法官會議。對于非金錢給付違約金,按民一庭2017年法官會議討論通過的解答予以處理;

        (3)在商品房銷售(預售)合同糾紛中,開發商向購房人交付房屋時并未取得合同約定的交付備案證書,交房協議中購買人并未放棄向開發商主張之后產生的違約金,后開發商取得交付備案證書,購房人起訴開發商支付實際交房之后至開發商取得交付備案證書期間的違約金,對此有不同認識。開發商實際交房不符合合同約定,在購房人未明確免除開發商違約責任情況下,開發商應承擔違約金,但違約金可按合同約定或在一般逾期交付違約金調整標準基礎上適當下浮。

        (三)關于借款合同

        人民法院在審理借款合同糾紛案件過程中,要根據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風險、金融服務實體經濟、降低融資成本的精神,區別對待金融借貸與民間借貸,并適用不同規則與利率標準。要依法否定高利轉貸行為、職業放貸行為的效力,充分發揮司法的示范、引導作用,促進金融服務實體經濟。要注意到,為深化利率市場化改革,推動降低實體利率水平,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國人民銀行已經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節假日順延)9時30分公布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中國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這一標準已經取消。因此,自此之后人民法院裁判貸款利息的基本標準應改為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應予注意的是,貸款利率標準盡管發生了變化,但存款基準利率并未發生相應變化,相關標準仍可適用。

        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國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這一標準已經取消。因此,自此之后人民法院裁判貸款利息的基本標準應改為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應予注意的是,貸款利率標準盡管發生了變化,但存款基準利率并未發生相應變化,相關標準仍可適用。

        法律、司法解釋的利息規定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為準的,之后改為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

        四、關于擔保糾紛案件的審理

        要注意擔保法及其司法解釋與物權法對獨立擔保、混合擔保、擔保期間等有關制度的不同規定,根據新的規定優于舊的規定的法律適用規則,優先適用物權法的規定。從屬性是擔保的基本屬性,要慎重認定獨立擔保行為的效力,將其嚴格限定在法律或者司法解釋明確規定的情形。要根據區分原則,準確認定擔保合同效力。要堅持物權法定、公示公信原則,區分不動產與動產擔保物權在物權變動、效力規則等方面的異同,準確適用法律。要充分發揮擔保對緩解融資難融資貴問題的積極作用,不輕易否定新類型擔保、非典型擔保的合同效力及擔保功能。

        (1)物權法與擔保法有不同規定,根據新的規定優于舊的規定的法律適用規則,優先適用物權法的規定;(2)從屬性是擔保的基本屬性,要慎重認定獨立擔保行為的效力,將其嚴格限定在法律或者司法解釋明確規定的情形;(3)要根據區分原則即物、債分離原則,準確認定擔保合同效力。要堅持物權法定、公示公信原則,區分不動產與動產擔保物權在物權變動、效力規則等方面的異同,準確適用法律;(4)要充分發揮擔保對緩解融資難融資貴問題的積極作用,不輕易否定新類型擔保、非典型擔保的合同效力及擔保功能。

        (一)關于擔保的一般規則

        54、獨立擔保:

        獨立保函糾紛案件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獨立保函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處理。需要進一步明確的是:凡是由銀行或者非銀行金融機構開立的符合該司法解釋第1條、第3條規定情形的保函,無論是用于國際商事交易還是用于國內商事交易,均不影響保函的效力。銀行或者非銀行金融機構之外的當事人開立的獨立保函,以及當事人有關排除擔保從屬性的約定,應當認定無效。但是,根據“無效法律行為的轉換”原理,在否定其獨立擔保效力的同時,應當將其認定為從屬性擔保。此時,如果主合同有效,則擔保合同有效,擔保人與主債務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主合同無效,則該所謂的獨立擔保也隨之無效,擔保人無過錯的,不承擔責任;擔保人有過錯的,其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

            一經認定為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開出的符合司法解釋第1條、第3條規定的獨立保函,無論是國際商事交易還是國內商事交易,不因認定主合同無效而該保證合同無效。

        55、擔保責任的范圍:

        擔保人承擔的擔保責任范圍不應當大于主債務,是擔保從屬性的必然要求。約定的擔保責任的范圍大于主債務的,均應當認定大于主債務部分的約定無效,從而使擔保責任縮減至主債務的范圍。

        56、混合擔保中擔保人之間的追償問題:

        被擔保的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擔保的,承擔了擔保責任的擔保人向其他擔保人追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擔保人在擔保合同中約定可以相互追償的除外。

        該條規定解決了司法實踐中一直爭議的問題,在沒有合同特別約定情況下,承擔了擔保責任的保證人、擔保人不可以向其他不同類型的擔保人追償。

        57、借新還舊的擔保物權:

        貸款到期后,借款人與貸款人訂立新的借款合同,將新貸用于歸還舊貸,舊貸因清償而消滅,為舊貸設立的擔保物權也隨之消滅。貸款人以舊貸上的擔保物權尚未進行涂銷登記為由,主張對新貸行使擔保物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當事人約定繼續為新貸提供擔保的除外。

        58、擔保債權的范圍:

        以登記作為公示方式的不動產擔保物權的擔保范圍,一般應當以登記的范圍為準。但是,我國目前不動產擔保物權登記,不同地區的系統設置及登記規則并不一致,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時應當充分注意制度設計上的差別,作出符合實際的判斷:一是多數省區市的登記系統未設置“擔保范圍”欄目,僅有“被擔保主債權數額(最高債權數額)”的表述,且只能填寫固定數字。而當事人在合同中又往往約定擔保物權的擔保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等附屬債權,致使合同約定的擔保范圍與登記不一致。顯然,這種不一致是由于該地區登記系統設置及登記規則造成的該地區的普遍現象。人民法院以合同約定認定擔保物權的擔保范圍,是符合實際的妥當選擇。二是一些省區市不動產登記系統設置與登記規則比較規范,擔保物權登記范圍與合同約定一致在該地區是常態或者普遍現象,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時,應當以登記的擔保范圍為準。

        抵押登記后,優先受償的金額范圍到底是以登記為準還是以主合同約定的優先受償范圍為準,該條對此予以了相對明確的解答,具體操作以相關業務庭解答為準。在涉及追償權的糾紛中,追償范圍以生效判決、執行到位情況為準。

        59、主債權訴訟時效屆滿的法律后果:

        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內行使抵押權。抵押權人在主債權訴訟時效屆滿前未行使抵押權,抵押人在主債權訴訟時效屆滿后請求涂銷抵押權登記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二)關于不動產擔保物權

        60、未辦理登記的不動產抵押合同的效力:

        不動產抵押合同依法成立,但未辦理抵押登記手續,債權人請求抵押人辦理抵押登記手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因抵押物滅失以及抵押物轉讓他人等原因不能辦理抵押登記,債權人請求抵押人以抵押物的價值為限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其范圍不得超過抵押權有效設立時抵押人所應當承擔的責任。

        (1)抵押合同一般自簽訂時生效,有別于擔保法規定,不以辦理抵押登記為生效條件;(3)抵押權的設立、取得,與抵押合同生效系兩個概念,前者是物權概念,后者是債的生效概念。物權法規定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才取得抵押權,如未辦理登記的,不取得抵押權,不影響合同效力,至于法律條文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的規定,是指未登記不取得優先受償權;(3)抵押合同的債權人起訴請求辦理抵押登記的,在抵押合同不存在無效、法律上或事實上不存在障礙情況下,應予支持;(4)抵押合同生效后,但按法律規定未取得抵押權、抵押物即滅失或轉讓他人等,合同中的債權人要求抵押人承擔責任的,抵押人在抵押物價值范圍內為限承擔責任,抵押物價值有約定按約定,無約定通過司法鑒定確定,司法鑒定的時間節點,由合議庭或主審法官根據個案情況確定。

        61、房地分別抵押:

        (未列條文)

        (1)“房地一體”是原則,地上已存在房屋情況下,單獨抵押土地或房屋,地上房屋或房屋所附土地一并認定為抵押;(2)土地抵押之時上面沒有房屋,之后地上新建房屋,不納入抵押財產范圍;(3)抵押權有沖突的,按抵押擔保價值范圍比例確定;(4)本條對執行有非常大的意義。

        62、抵押權隨主債權轉讓:

        抵押權是從屬于主合同的從權利,根據“從隨主”規則,債權轉讓的,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擔保該債權的抵押權一并轉讓。受讓人向抵押人主張行使抵押權,抵押人以受讓人不是抵押合同的當事人、未辦理變更登記等為由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關于動產擔保物權

        63、流動質押的設立與監管人的責任:

        在流動質押中,經常由債權人、出質人與監管人訂立三方監管協議,此時應當查明監管人究竟是受債權人的委托還是受出質人的委托監管質物,確定質物是否已經交付債權人,從而判斷質權是否有效設立。如果監管人系受債權人的委托監管質物,則其是債權人的直接占有人,應當認定完成了質物交付,質權有效設立。監管人違反監管協議約定,違規向出質人放貨、因保管不善導致質物毀損滅失,債權人請求監管人承擔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如果監管人系受出質人委托監管質物,表明質物并未交付債權人,應當認定質權未有效設立。盡管監管協議約定監管人系受債權人的委托監管質物,但有證據證明其并未履行監管職責,質物實際上仍由出質人管領控制的,也應當認定質物并未實際交付,質權未有效設立。此時,債權人可以基于質押合同的約定請求質押人承擔違約責任,但其范圍不得超過質權有效設立時質押人所應當承擔的責任。監管人未履行監管職責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監管人承擔違約責任。

        (1)質押合同一般于簽訂時生效,不以質押物交付為生效條件,不同于擔保法規定;(2)質權以質押物交付為設立、取得(質權物權的取得)條件,交付不僅是指直接交付,也包括向第三人交付、占有改定等。本條意見是對監管人身份如何確定,根據個案判斷監管人受哪一方委托或控制,從而確定質押物是否交付,以及監管人的違約責任;(3)質押物未交付,出質人的責任以質押物價值為限,可參照抵押人責任的意見。(4)質押合同的債權人起訴請求交付質押物的,在質押合同不存在無效、法律上或事實上不存在障礙情況下,應予支持。

        64、浮動抵押的效力:

        企業將其現有的以及將有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及產品等財產設定浮動抵押后,又將其中的生產設備等部分財產設定了動產抵押,并都辦理了抵押登記的,根據《物權法》第199條的規定,登記在先的浮動抵押優先于登記在后的動產抵押。

        65、動產抵押權與質權競存:

        同一動產上同時設立質權和抵押權的,應當參照適用《物權法》第199條的規定,根據是否完成公示以及公示先后情況來確定清償順序:質權有效設立、抵押權辦理了抵押登記的,按照公示先后確定清償順序;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質權有效設立,抵押權未辦理抵押登記的,質權優先于抵押權;質權未有效設立,抵押權未辦理抵押登記的,因此時抵押權已經有效設立,故抵押權優先受償。

        本條是根據物權法第199條規定,系對擔保財產優先受償順序的特別說明。

        (四)關于非典型擔保

        66、擔保關系的認定:

        當事人訂立的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不存在法定無效情形的,應當認定有效。雖然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關系不屬于物權法規定的典型擔保類型,但是其擔保功能應予肯定。

        對于合同擔保即債的擔保,不同于物權法上規定的擔保,不宜輕易否定其效力。

        67、約定擔保物權的效力:債權人與擔保人訂立擔保合同,約定以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或者質押的財產設定以登記作為公示方法的擔保,因無法定的登記機構而未能進行登記的,不具有物權效力。當事人請求按照擔保合同的約定就該財產折價、變賣或者拍賣所得價款等方式清償債務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對其他權利人不具有對抗效力和優先性。

        (1)本條適用前提是擔保合同的例外情形。在擔保合同約定擔保物權設立、取得應辦理抵押登記的情況下,因無法法定機構導致無法辦理抵押登記,在擔保物不存在障礙情況下,可判決就擔保財產折價、變賣或者拍賣所得價款等方式清償債務。對其他權利人不具有對抗效力和優先性主要是指,合同約定的擔保物所有權已轉讓他人,擔保物被查封等,原則上不能判決就該擔保物財產折價、變賣或者拍賣所得價款等方式清償債務;(2)在適用該條情況下,原告起訴前或起訴后應及時申請對不存在障礙的擔保物保全。原告未申請保全的,人民法院應根據原告訴請釋明原告申請財產保全。

        原告主張被告履行非金錢債務(如要求被告履行過戶手續等),人民法院應向未申請保全的原告釋明申請保全,并告知其不申請保全的不利后果。原告不申請保全或經釋明后不申請保全,導致擬判決前標的物被另案查封、抵押的,應裁定駁回起訴,但作出裁定前應向原告釋明是否變更訴訟請求。

        69、無真實貿易背景的保兌倉交易:

        保兌倉交易以買賣雙方有真實買賣關系為前提。雙方無真實買賣關系的,該交易屬于名為保兌倉交易實為借款合同,保兌倉交易因構成虛偽意思表示而無效,被隱藏的借款合同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如不存在其他合同無效情形,應當認定有效。保兌倉交易認定為借款合同關系的,不影響賣方和銀行之間擔保關系的效力,賣方仍應當承擔擔保責任。

        本條規定對于其他民商事案件有重要啟發和參考作用:(1)在房屋買賣等交易性合同中,名為買賣實為擔保,且買賣標的物并未交付,不構成有效讓與擔保合同,一般應認定買賣合同無效,虛偽意思表示無效,隱含的真實意思予以查明,確定真實意思的合同效力;(2)在部分民商事案件中,真實意思表示直接體現在合同中或合同主要條款中,不存在以虛偽意思掩蓋真實意思情形,雙方僅存在一種法律關系,不能僅以合同抬頭判斷分析雙方法律關系和性質,在審理該類案件中直接根據合同或合同主要條款認定雙方的法律關系實質。如合同抬頭名為承攬關系,但根據合同內容、特點、性質認定為雇傭關系,是典型的問題。

        70、保兌倉交易的合并審理:

        當事人就保兌倉交易中的不同法律關系的相對方分別或者同時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221條的規定,合并審理。當事人未起訴某一方當事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追加未參加訴訟的當事人為第三人,以便查明相關事實,正確認定責任。

        本條規定對于其他民商事案件有重要啟發和參考作用。在同一法律關系中,各方當事人不同的主張,原則上應合并審理。如買賣合同,一方主張價款,另一方在本案中不作合同解除或質量賠償等抗辯,而是另案起訴主張合同解除或質量賠償等,實質上違背了“一事不再理”原則。在兩個不同法院先后已立案受理情況下,后立案的法院應裁定移送先立案法院合并于前一案件審理;兩個案件屬同一法院受理的,后立案案件,應裁定合并于前一案件審理。

        71、讓與擔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與債權人訂立合同,約定將財產形式上轉讓至債權人名下,債務人到期清償債務,債權人將該財產返還給債務人或第三人,債務人到期沒有清償債務,債權人可以對財產拍賣、變賣、折價償還債權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合同有效。合同如果約定債務人到期沒有清償債務,財產歸債權人所有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部分約定無效,但不影響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

        當事人根據上述合同約定,已經完成財產權利變動的公示方式轉讓至債權人名下,債務人到期沒有清償債務,債權人請求確認財產歸其所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請求參照法律關于擔保物權的規定對財產拍賣、變賣、折價優先償還其債權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債務人因到期沒有清償債務,請求對該財產拍賣、變賣、折價償還所欠債權人合同項下債務的,人民法院亦應依法予以支持。

        (1)讓與擔保在狹義上不同于以物抵債協議;(2)讓與擔保合同屬債的擔保性質,故不違反物權法定原則。按我國法律、司法解釋現有規定,原則上不認可其效力。名為買賣,實為擔保,根據民法總則規定,買賣的虛偽意思認定無效,故對“買受人”提出的房屋買賣過戶主張,因買賣合同無效,不予支持,但應行使相關釋明義務;(3)讓與擔保合同標的物已經交付情況下,認可其效力,主要是隱含的真實意思表示是擔保,對債的擔保并無禁止性規定,而擔保合同的效力及效果優先受償,一方面解決了流抵禁止、對所謂“出賣人”不公的問題;另一方面也精確體現出真實意思表示和擔保物的優先受償效力。

        十二、關于民刑交叉案件的程序處理

        會議認為,近年來,在民間借貸、P2P等融資活動中,與涉嫌詐騙、合同詐騙、票據詐騙、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犯罪有關的民商事案件的數量有所增加,出現了一些新情況和新問題。在審理案件時,應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以及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等規定,處理好民刑交叉案件之間的程序關系。

        128、分別審理;

        同一當事人因不同事實分別發生民商事糾紛和涉嫌刑事犯罪,民商事案件與刑事案件應當分別審理,主要有下列情形:

        (1)主合同的債務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認定其構成犯罪,債權人請求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

        (2)行為人以法人、非法人組織或者他人名義訂立合同的行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認定其構成犯罪,合同相對人請求該法人、非法人組織或者他人承擔民事責任的;

        (3)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認定其構成犯罪,受害人請求該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承擔民事責任的;

        (4)侵權行為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認定其構成犯罪,被保險人、受益人或者其他賠償權利人請求保險人支付保險金的;

        (5)受害人請求涉嫌刑事犯罪的行為人之外的其他主體承擔民事責任的。

        129、涉眾型經濟犯罪與民商事案件的程序處理;

        2014年頒布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和2019年1月頒布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的涉嫌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涉眾型經濟犯罪,所涉人數眾多、當事人分布地域廣、標的額特別巨大、影響范圍廣,嚴重影響社會穩定,對于受害人就同一事實提起的以犯罪嫌疑人或者刑事被告人為被告的民事訴訟,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受理,并將有關材料移送偵查機關、檢察機關或者正在審理該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受害人的民事權利保護應當通過刑事追贓、退賠的方式解決。正在審理民商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發現有上述涉眾型經濟犯罪線索的,應當及時將犯罪線索和有關材料移送偵查機關。偵查機關作出立案決定前,人民法院應當中止審理;作出立案決定后,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偵查機關未及時立案的,人民法院必要時可以將案件報請黨委政法委協調處理。除上述情形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外,要防止通過刑事手段干預民商事審判,搞地方保護,影響營商環境。

        當事人因租賃、買賣、金融借款等與上述涉眾型經濟犯罪無關的民事糾紛,請求上述主體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130、民刑交叉案件中民商事案件中止審理的條件:

        篇3

        關鍵詞:國有企業 風險管理 審計

        1 研究背景

        上世紀五十年代以來,風險管理就在美國崛起了,現今已成為一項公認的新穎的管理學科。經濟全球化和一體化速度的加快,隨之而來的是競爭的全球化、經營的戰略化,風險管理則比以前任何時候更顯得重要了,對企業管理者和決策者而言,其地位也越發的舉足輕重,企業風險管理審計上升到企業發展的戰略高度,成為現代企業審計的首要使命,對企業的可持續發展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我國企業的風險管理及風險管理審計開始較晚,尚處于起步階段。2006年,國資委針對中央企業的風險管理,了《中央企業全面風險管理指引》,但操作性不強。目前,有關地方國有企業風險管理的規定尚未出臺,地方國資部門也未將風險管理作為重點監控內容,在風險管理制度建設和監督方面作為較少。目前,我國國有企業風險管理基本上處于前風險管理階段、局部風險管理階段,部分企業甚至處于無風險管理狀態,風險管理水平較低,往往在危機發生后才被動地作出反應,致使近年來各地國有企業風險管理事故時有發生,產生巨大的經濟損失和嚴重的社會影響。為此,國資監管部門和國企管理層必須具備戰略眼光,管理好國有企業及其所面臨的風險,政府審計部門要把風險管理審計作為國有企業審計的核心內容。

        2 風險管理及風險管理審計

        2.1 風險管理

        風險管理是對影響企業目標實現的各種不確定性事件進行識別與評估,并采取應對措施將其影響控制在可接受范圍內的過程。風險管理是組織內部控制的基本組成部分,既可以從企業的總體來認識,也可以從一個單獨的部門角度認識,它為實現企業目標提供合理保證。

        2.2 風險管理審計內涵

        企業風險管理審計是指審計部門采用一種系統化、規范化的方法來進行的,以測試風險管理信息系統、各業務循環以及相關部門的風險識別、分析、評價、管理及處理等為基礎的一系列審核活動,對企業的風險管理、控制及監督過程進行評價。

        企業風險管理審計是一種現代管理審計模式,與傳統的企業審計活動相比較,有其自身的特點。

        ①審計內容和思路發生轉變。

        政府審計由賬項基礎審計發展到制度基礎審計、風險管理審計,審計內容和思路發生重大轉變。賬項基礎審計是對具體交易事項進行審查測試,制度基礎審計是對內部控制進行評價和符合性測試,企業風險管理審計是對風險管理活動進行評價和測試。

        ②審計職能發生轉變。

        傳統的審計職能主要是以后監督為主;風險管理審計職能是對企業所面臨的內外部風險事前的評估和防范,強調確認風險并測試風險是否得到有效控制。

        ③企業風險管理審計的方法更加科學、先進。

        企業風險管理審計是利用戰略和目標分析的結論,確定關鍵風險點進行風險評估,采取必要的措施降低或消除風險。

        ④企業風險管理審計的目的更加明確。

        企業風險管理審計主要目的在于揭示企業的各種風險因素,降低和防范各種風險,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增加企業價值,協助企業決策者和管理層達到預期的經營目標。

        2.3 風險管理審計對國有企業的作用

        2013年6月17日,總理在審計署調研時指出,審計要加強事前預防、事中監督。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了構建國家治理體系的目標。國有企業風險管理審計作為事前預防、事中監督和現代治理體系的重要一環,其作用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①風險揭示和預警。通過對內外部環境、行業發展、法規情況、監管政策、“三重一大”事項決策機制、內部控制、風險管理措施等,進行風險分析和風險應對有效性的評價,揭示存在的風險及風險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及早采取措施,起到風險預警的作用。

        ②風險應對。針對審計發現的風險管理問題,相應地提出應對措施和處理意見,以審計溝通、審計建議、審計整改、審計決定等方式有效傳遞給企業管理層,通過政府相關部門和企業采取應對措施,降低或者控制風險,減少風險損失或者發生的可能性。

        ③風險預防。通過對風險及風險管理的分析、評估等審計活動,指出潛在風險、風險管理制度和風險應對措施存在的問題,促使企業建立相關風險預防措施,預防風險的發生,切實發揮國家審計“免疫系統”作用。

        2.4 國有企業中風險管理審計的主要內容

        ①政府監管層面。一是風險治理環境,關注國有企業運營監督體系及其運作情況、風險制度建設及執行。二是戰略風險,如國企改制、產業結構調整優化升級、開發園區開發運作情況;三是國有企業整體債務風險,不僅關注企業自身經營融資形成的債務風險,還關注企業為政府融資形成的債務風險;四是資源利用、環境保護等社會責任風險。

        ②國企個體層面。一是重大決策風險管理。“三重一大”制度制定及貫徹落實情況,包括決策內容、決策范圍、決策程序等。二是內部控制風險管理,如資產采購、費用審批、工程管理、資產管理、財務管理、內部審計等制度建立及執行情況。三是資產風險管理。主要關注房地資產、車輛、經營性資產及其他重大資產的權屬、質量、收益及處置等情況。四是財務風險管理,包括籌資風險、投資風險、經營風險等。

        3 國有企業風險管理審計面臨的主要問題

        目前,政府審計部門對國有企業的風險管理審計尚處在起步階段,風險管理審計的理論研究和實踐探索還比較少,風險管理審計的發展還面臨一系列問題。

        ①風險管理審計意識不強。國家審計署尚未把風險管理審計列為一種常規類型審計,對風險管理審計未作出明確規定和指導意見,地方審計部門對風險管理審計意識普遍缺乏,審計人員對風險管理及風險管理審計的認識還不到位。

        ②風險管理審計的操作標準缺乏。目前我國關于風險管理審計的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尚不完善,缺少進行風險管理審計的指導性準則、條例,國資監管部門及國有企業也沒有建立完善的風險管理制度及指標評價體系,審計人員無章可循。

        ③風險管理審計人才匱乏。風險管理審計是一種綜合的審計類型,不僅要求審計人員具備一定的財務會計、審計知識,還要求審計人員熟悉企業各種業務活動流程,具備管理、法律、金融、工程、信息技術等多學科知識。此外,還要求審計人員掌握風險管理知識,并具備較好的風險管理審計技能和職業判斷能力。當前,政府審計部門嚴重缺乏這類綜合性的審計人才。

        ④風險管理審計成果難以體現。政府審計部門發揮審計成果的手段和能力有限,主要取決于被審計單位的審計整改,自身沒有強力的手段和措施。許多審計發現的問題涉及多個政府職能部門,有些涉及宏觀體制機制,單個企業很難落實,國有企業風險管理審計整改的協作機制還有待建立和完善。

        ⑤風險管理審計的外部環境亟待優化。主要是國有企業風險管理機制不健全、法人治理結構不完善、風險管理基礎薄弱、政府職能部門之間聯動監管不夠等。

        4 加強國企風險管理審計的應對措施

        目前,我國部分審計機關對國有企業風險管理審計進行了有益探索和嘗試,取得了一些成績,但總體上還處于起步階段,與國有企業的經營規模及其日益增加的管理風險不相適應。對此,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出發,逐步推進國有企業風險管理審計,促國有企業的可持續發展。

        ①轉變風險管理理念,完善風險管理制度。國資監管部門應轉變國資監管理念,把風險管理上升為國資監管戰略,統籌規劃、系統制定風險管理制度,增強風險管理系統性、科學性,抓好重大事項、重要人員、重要領域的風險監控制度建設,健全風險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風險及風險管理評估標準體系。

        ②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健全風險管理機制。積極轉變政府職能,構建現代企業治理體系,處理好政府與市場關系,切實做到政企分開,防范由于政府行為而造成的企業管理風險。由國資監管部門牽頭成立國企風險管理委員會,負責推動行政區域范圍內國有企業風險管理制度建設、指導和監督考核。各國有企業設立風險管理部門,由國資監管部門、國有企業監事會、國企內部審計機構負責監督風險管理。

        ③轉變審計理念、完善企業風險管理審計制度。審計人員要轉變觀念,盡快實現從傳統的賬項基礎審計、制度基礎審計向風險管理審計轉變,突出風險管理審計的重要性,把風險管理審計作為國有企業審計的核心內容。國家審計署和各級地方審計機關要盡快出臺與企業風險管理審計相關的政策、法律、法規,指導和規范企業風險管理審計工作,使其有效開展。

        ④提高審計人員技能,加大風險管理審計力度。通過與院校、會計師事務所的合作,大力培養風險管理審計的人才,著力提高風險管理審計職業判斷能力和審計技能。深化風險管理審計內容,編制系統、全面、具體細化的地區國有企業管理風險清單。在制定政府審計年度計劃時,將風險管理列為重要考慮因素,避免高風險的審計不足和低風險的過度審計。在制定審計方案和審計實施時,對于常見風險管理問題列入必審內容,加大風險管理分析深度和層次。

        ⑤加大審計整改力度,促進審計成果應用。國資監管部門和國有企業要更加重視風險管理審計提出的整改意見,狠抓審計整改落實,建立健全風險管理制度,通過制度促進風險管理,確保風險管理審計取得實效。同時,積極發揮經濟責任審計聯席會議機制作用,加強部門協作力度,推動風險管理審計問題的整改,不斷推進和完善國有企業的風險管理工作。

        ⑥構建審計監督協作系統,加強審計監督互動配合。以審計部門為主導,構建風險管理審計協作體系,提升監督合力。首先,國資監管部門將社會審計提交的風險管理審計報告和風險管理評級結果分享給審計部門。其次,各國有企業專職監事、內部審計將年度工作報告和發現的問題及時分享給政府審計部門。再次,作為國有企業專職經濟監督部門,政府審計要加強對專職監事、內部審計的業務指導。最后,完善監督考核機制,政府審計在開展審計時,同時對專職監事、內部審計、社會審計的工作質量進行監督檢查和評價,作為國資部門考核依據,提高監督質量。

        參考文獻:

        [1]王曉霞.國有企業風險管理審計的責任與目標構建[J].審計研究,2010(3).

        [2]曹元坤,王光俊.國資委對權屬企業風險管理的本質特征和模型構建[J].現代經濟探討,2011(11).

        [3]賈晉平,張磊.大型國有企業風險管理體系現存的問題及創新型設計[J].經濟師,2008(6).

        [4]孫素清.企業風險管理審計的應用初探[J].山東教育學院學報,2006(5).

        篇4

        關鍵詞:風險管理審計 ;標準 ;內容

        Abstract: The enterprise want to survive and development in the complicated business environment, it must strengthen risk management. Internal audit is an important means of enterprise risk management; risk management audit is the effective supervision on the operation status of the overall risk management mechanism. This paper firstly clarifies the definition of risk management audit, and expounds the risk management standards and content.

        Keywords: risk management audit; standard; content

        中圖分類號:F279.23

        隨著經濟全球化發展,市場競爭越來越激烈,企業的經營環境更加充滿了不確定性,如何識別、控制和利用好風險,完善企業的內部控制制度,提高企業的風險管理水平,已成為當務之急。內部審計是企業風險管理的重要手段,開展企業風險管理審計,對企業的風險管理進行持續監督評價,已成為企業內部審計新的任務和轉型的必然之路。

        一、風險管理審計的定義

        風險是無法完全規避的,既然無法規避,就需要對其進行管理控制,管理控制的效益、效率、效果如何,就需要對其進行監督評價,就需要開展風險管理審計。所謂企業風險管理審計是指企業內部審計部門采用一種系統化、規范化的方法作為指引或導向,對企業風險管理進行評價、為企業風險管理提供咨詢,對企業風險管理提供合理保證的活動,其目的是提高企業風險管理效率、幫助企業實現風險管理目標、為企業增加價值。風險管理審計是全面風險管理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屬于風險管理要素中的監控要素,主要負責對風險的持續監控、單獨評價和報告缺陷等。

        二、風險管理審計的標準

        1、風險管理審計評價標準。風險管理審計評價標準應參考并不固化于以下內容:一是COSO委員會新報告《企業風險管理框架》,它是在1992年COSO委員會頒布的內部控制框架基礎上,結合《薩班斯一奧克斯法案》在報告方面的要求,吸收各方風險管理研究成果基礎上提出的,具有一定的權威性并為大多數企業所接受;二是政府有關部門結合國情制定的企業風險管理指引等文件規定;三是企業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的風險管理制度;四是企業制定的發展戰略目標和風險管理目標;五是企業存在的潛在風險管理與內外部環境是否適應,是否影響企業持續經營;六是企業發生的風險損失大小與機會利用程度。

        2、審計實務標準。開展企業風險管理審計要遵守國際內部審計師協會制定的《內部審計實務標準》,遵守中國內部審計協會制定的《內部審計準則》,它們“為開展并促進多種不同的,具有增值作用的內部審計活動制定了框架”,為內部審計提供了行為標準,是衡量內部審計工作質量的準繩,是開展內部審計工作的保障。因此,它同樣也是開展風險管理審計的實務標準,是開展風險管理審計的系統化、規范化的方法。

        三、開展風險管理審計的主要內容

        1、企業內外部風險管理環境。企業的內部風險管理環境是指建立、加強或削弱特定風險管理政策、程序及其效率的各種因素,是其他所有風險管理要素的基礎,是實施風險管理的有力保障,是影響企業風險管理目標實現的核心因素。企業的內部風險管理環境不僅影響企業戰略和目標的制定、業務活動的組織和對風險的識別、評估和反應,還影響企業控制活動、信息和溝通系統以及監控活動的設計和執行。風險從另一個側面也可以看作企業的運營對外部環境的不適應性。不掌握這種外部環境,缺乏足夠的外部信息資源,就難以識別并評價這種不適應性,對風險識別、評估也不會得出正確的結果。因此,企業的外部環境也同樣是風險管理審計的重要內容。

        現行的審計準則,無不要求審計人員在組織審計實施時,深入調查了解被審計單位的情況,并把了解熟悉企業的內外部環境,作為確定審計范圍、審計重點、制訂和調整審計方案的前提,作為選擇審計策略的重要方法和途徑。這些要求對開展風險管理審計同樣是使用的,但是它不僅是做好風險管理審計的前提,更是風險管理審計的重要內容,如果把環境放在風險管理要素之外或僅對環境做一般了解,而不是作為一項審計內容深入檢查評價,就不可能從組織的頂端、以一種全局的風險組合觀來看待風險,就不可能找到風險管理缺失或失效的真正原因。

        2、企業的風險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效。企業風險管理制度是企業員工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進行風險管理共同遵守的規定和準則的總稱,如果沒有統一的規范性的風險管理制度,風險管理就不可能在企業管理制度體系正常運行下,企業的風險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效應作為一項重要審計內容。要通過風險管理制度的審計檢查,確認企業中的每個員工都能分享風險的概念,并在日常的生產經營中使用相同的風險語言。要通過制度檢查確信企業是否已建立風險管理機制,風險管理機制是否包含了風險管理各項要素,覆蓋了所有風險領域和風險種類,風險管理策略是否適當,風險管理體系是否健全,風險管理職責是否明確,風險管理文化是否具備、風險信息是否能夠及時溝通、風險是否能夠得到及時和持續監控等。

        3、審查企業的風險管理體系是否健全并有效運作。一是企業是否建立和健全風險管理基本流程。主要包括收集風險管理信息、進行風險評估、制訂風險管理策略、提出和實施風險管理解決方案、對風險管理持續監督與改進等工作;二是企業是否建立了內部控制系統。是否圍繞風險管理戰略目標,針對企業內部的各項業務管理和重要業務流程存在的風險事項,制定并執行相關的規章制度、程序、政策和措施;三是企業是否建立風險管理組織體系。風險管理職責是否得到明確規定和履行。主要包括是否建立了規范的法人治理結構,是否設立了風險管理職能部門,各業務職能部門或生產經營單元是否執行風險管理職責,正確執行風險管理流程,內部審計或監督部門是否定期對風險管理進行指導、監督、檢查、評價等;四是企業是否建立了風險管理信息系統。建立了涵蓋風險管理基本流程、內部控制系統各環節和風險管理全部組織體系,風險管理信息能夠在各職能部門和業務單元之間集成與共享;五是企業是否建立風險管理文化系統;六是企業的風險管理要求是否融入到企業管理和業務流程當中。要通過審查風險管理體系,確認企業的風險管理是否全過程、全方位和全員、全要素的風險管理控制。

        篇5

        [關鍵詞]人力資源審計 企業人力資源審計 人力資源審計會計信息披露

        任何一種審計都是經濟責任審計,財產所有權與經營管理權分離是審計產生的客觀條件之一,審計的主要目的是為了明確經營管理者的責任,保證會計資料真實可靠,保護財產完整與安全。通過審計能夠控制受托經濟責任的履行,促進受托經濟責任循環中順利進行。受托經濟責任的發展變化是企業人力資源審計的產生原因。20世紀80年代以來,人們越來越明確地認識到人力資源是企業生存發展的核心資源,加之“帕金森定律”帶來的企業行政機構膨脹,人員費用的攀升,人力資源審計應運而生。近年來,知識經濟的發展、全球化進程的加劇,人力資源審計對企業績效和價值創造的影響和作用日益突出,人力資源審計已經成為了企業戰略決策的工具與企業的日常控制工具。

        人力資源審計是一種確保企業管理中與人力資源有關的受托經濟責任全面有效履行的專門控制機制。表現為審計人員對企業管理當局人力資源核算和人力資源效益等與人力資源有關的受托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進行監督、評價和鑒證,委托人就此對管理方偏離受托經濟責任的行為發出糾偏指令,企業管理當局進而采取糾正措施,從而完成整個控制活動。

        企業人力資源審計的主要內容理應與企業人力資源管理全流程的各項工作內容相一致,分布于企業人力資源管理系統的各個子系統中。從人力資源管理職能角度談企業人力資源審計,主要包括以下八個方面:

        (1)審計企業人力資源管理戰略與策略:企業人力資源發展戰略與企業發展戰略的符合程度評價;企業各項人力資源管理政策企業內外環境符合度評價。(2)審計企業人力資源規劃的:分析企業人力資源規劃過程,評估企業現有人力資源狀況,企業近遠期人力資源需求以及人員資源發展計劃。(3)審計企業人力資源招聘:企業人員招聘的方法和程序評估;招聘成本評估;招聘工作效率評估。(4)審計企業人員配置:企業工作流程分析;企業組織分析與企業工作分析過程及其結果分析;企業人崗匹配性分析;工作標準化過程分析;企業整體工作效率評估。(5)審計企業人力資源培訓開發:對培訓的目標與組織目標的匹配程度進行評估;對培訓內容進行分析;對培訓的形式進行分析;對培訓的員效果和效率進行評估。(6)審計企業人員績效考核:對現行績效考核方法進行評估;對績效考核的過程與結果進行評估。(7)審計企業薪酬與激勵機制:企業薪酬制度中薪酬體系、薪酬水平與薪酬結構評價;企業福利制度分析;激勵制度與企業目標的匹配程度評估;激勵制度作用評估。(8)審計企業員工關系管理:診斷企業內部社會心理環境;企業領導方法類型分析;組織文化評估;安全生產管理分析;評價組織中員工職位提升系統。

        人力資源審計的總目標包括三個方面:公允性目標、合法性目標、效益性目標。由此所決定的人力資源財務審計的總目標是:人力資源財務報告或財務報告中與人力資源有關信息的公允性,人力資源合法性審計的總目標是與人力資源有關經濟活動的合法性,人力資源管理審計的總目標是人力資源管理的效益性。人力資源審計的內容可以總體上分為三類:人力資源報表審計、人力資源管理審計和人力資源合規性審計。

        一、人力資源報表審計

        人力資源報表審計是對包含人力資源這一要素而專門編制的財務報表進行的審計,具體包括對企業人力資源的資產審計和權益審計。資產審計的主要內容包括:人力資源資產在特定時間的存在,人力資源資產的余額以及與人力資源有關的現金流量,完整的人力資源資產增減變動記錄,人力資源資產的估價和分攤,人力資源資產在會計報表上的揭示和披露。權益審計的主要內容有:有關評估機構對企業人力資源作價的評估,完整的企業人力資源權益的增減變動信息,會計報表對企業人力資源權益的揭示和披露。

        具體到企業會計報表的相關元素,人力資源報表審計的具體內容包括:(1)體合理性:全部人力資源核算是否合理有無重要錯報。(2)所有權:公司對所列人力資源是否有所有權,所列人力資產和負債是否歸自己所有。(3)分類:所列人力資源分類是否恰當。(4)估價:企業人力資源作價是否由有資質的評估機構給出,人力資源賬面數量與人力資源實有數量是否相符。(5)披露:報表中是否恰當反映人力資源賬戶余額和相應披露的要求。(6)截止:接近資產負債表日,人力資源交易是否記錄恰當期間。(7)機械準確性:人力資源各個項目的總計數和總賬是否一致,賬戶之間的勾稽關系是否正確。(8)完整性:所有人力資源是否均已計入人力資源總額,所發生的金額是否已包括。(9)真實性:資產負債表日,全部人力資源記錄是否存在,金額是否正確。

        二、人力資源管理審計

        人力資源管理審計是指通過定量或定性分析,審查評價企業人力資源管理活動并提出改進意見建議,以促進企業績效改善的審計過程。人力資源管理審計的重點是人力資源管理在企業運營過程中的地位和作用。

        企業人力資源管理審計分兩個層次進行:

        第一個層次,將企業人力資源管理部門作為一個內部服務單位,考察其為其他部門提供人力資源管理服務的經濟性、效率性和效果性。經濟性指的是,比較實際人力資源投入與預計人力資源投入,是節約還是超支。效率性指的是,實際人力資源投入實際所得相比,獲利狀況。效果性指的是實際人力資源所得與預計所得相比結果是否理想。這一層次人力資源管理審計,評價方式是顧客滿意度審計。

        第二個層次:在企業整體框架內,考察人力資源管理對企業整體績效的作用和影響。關注的重點是,人力資源管理這一管理方式在企業中是否得到充分運用,是否正確地發揮了作用,是否呈現出最佳成本效益關系。由于很難全面獲得有關企業人力資源管理績效的量化信息,而且很難定量分析人力資源管理活動對企業績效的貢獻程度,因此通常采用一種依賴定性分析、將顧客的主觀評價與定量分析相結合的顧客滿意度審計方法。

        人力資源管理審計的內容主要包括:培訓機制審計、利用效益審計、人力資源管理制度審計、人力資源資產保值增值審計、人力資源的效益審計、人力資源管理制度審計、評價人力資源管理部門的工作績效、人力資源管理者的責任審計

        三、合法性審計

        合法性審計的重點是企業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目的是規避雇傭關系中的法律風險。企業管理者在人力資源管理實踐中,面對不斷變化的環境和日益復雜的法律條文,必須考慮避免因人力資源管理不當而產生的高昂法律訴訟成本和因敗訴導致的法律訴訟損失等問題。

        合法性審計采取全面排查法,對企業在防范與勞動法律法規相關的風險方面所做工作作出評價。合法性審計涵蓋法律法規對企業勞動關系的所有規定,需要逐項評價企業人力資源管理各項活動的合法性,識別可能引起法律訴訟的各種風險因素;提出改進意見和建議,形成企業人力資源管理合法性評價報告。

        內容具體涉及兩方面:一是,企業的勞動關系政策,包含建立和解除勞動關系的政策、薪酬政策、勞動紀律等方面;二是,企業的勞動關系實踐,包含雇員操作手冊、招聘和選拔程序、工作說明、績效評價以及相關的雇員招聘、使用、培訓、辭退和后續管理等實踐活動。

        參考文獻:

        [1]戚振東,段興民,吳清華.國外人力資源審計發展現狀及啟示[J].外國經濟與管理 ,2007.7

        {2]肖惠海,張新兵,郝小非.現代人力資源審計及其方法探究[J].河南科技, 20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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