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10-10 15:34:20
序言:作為思想的載體和知識的探索者,寫作是一種獨特的藝術,我們為您準備了不同風格的5篇固定資產的納稅籌劃,期待它們能激發您的靈感。
我國稅法規定固定資產盤盈應作為營業外收入,并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繳納企業所得稅。同時,《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規定盤盈的固定資產不得計提折舊,這樣,企業在運用盤盈資產所發生的價值損耗(轉化為收入)不能作為稅前扣除,從而造成該資產重復繳納企業所得稅。為避開這一不合理的規定,企業可考慮先出售后再以原價回購的手法進行合理籌劃。
籌劃案例1:a公司2005年實現稅前利潤750萬元。該公司于年初盤盈一套本企業需用的生產設備,公允價500萬元,當年已提折舊150萬元,假設無其他納稅調整項目,所得稅稅率為33%。
按照規定,企業應納所得稅為462萬元[(750+500+150)×33%]。
籌劃方案:企業可考慮先將盤盈資產出售,再以原價購回,則購回的資產屬企業外購的固定資產,在使用時計提的折舊可以在所得稅前扣除。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舊貨和舊機動車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2]29號)規定:納稅人銷售舊貨(包括舊貨經營單位銷售舊貨和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應稅固定資產),無論其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或小規模納稅人,也無論其是否為批準認定的舊貨調劑試點單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不得抵扣進項稅額。因此,a公司出售該設備需要繳納的增值稅為9.62萬元[(500×4%÷1.04)×0.5];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0.962萬元,回購時需繳納的稅費與出售時相同,合計均為10.582萬元。如果給購買方資產價值2%的補償(10萬元),企業通過籌劃后應納所得稅412.5萬元[(750+500)×33%],05年共節稅18.336萬元(150×33%-10.582×2-10),考慮該資產尚有350萬元折舊可在以后年度稅前扣除,實際可節稅133.836萬元(18.336+350×33%)。
二、捐贈方式取得固定資產的納稅籌劃
企業以接受捐贈方式取得固定資產稅法規定應作為營業外收入,并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繳納企業所得稅。同時,《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規定捐贈的固定資產也不得計提折舊。但對于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納稅籌劃則更容易進行,捐贈方可將所要捐贈的資產以賒銷方式出售給受贈方,經過若干時間后,采用豁免債務的方法,使受贈企業可避免因接受固定資產捐贈應納所得稅,同時,使該資產計提的折舊也可在稅前扣除(由于這種方式稅務部門的確認比較嚴格,因此,在一般情況下,可能難以達到納稅籌劃的目的。若其存在可行性,則對捐贈行為雙方均不失為避稅的途徑。)。當然,受贈方也可以事先與捐贈方進行溝通,采用先贈現金后以現金購買所要捐贈的資產,這樣企業只需將接受捐贈資產收入并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合并繳納企業所得稅,而企業購買的固定資產在使用中計提的折舊則是可以在所得稅前扣除。
三、固定資產減值的納稅籌劃
企業固定資產在使用過程中,由于存在有形損耗(如自然磨損)和無形損耗(如技術陳舊)以及其他經濟原發生減值,意味著企業發生了潛在虧損,根據《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企業應當根據謹慎性原則的要求,對減值資產合理提取減值準備,因此,資產發生減值會減少企業當年利潤。但我國稅法規定,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允許扣除的項目中,除企業計提的壞帳準備在稅法規定的比率范圍內可以稅前扣除外,企業根據會計制度等規定提取的任何形式的準備金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可見,提取減值準備不能減少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但在一定條件下,企業可以采取一些合法的手段,將資產減值轉化為應納稅所得額的減少,從而減少本期應繳企業所得稅。
籌劃案例2:a公司2005年實現利潤600萬元。該公司一套生產設備帳面原值400萬元,已提折舊150萬元,因技術進步等原因,公司對該設備已累計提取減值準備200萬元,其中2005年增提50萬元。假設a公司當年無其他納稅調整項目,所得稅稅率為33%。
根據稅法規定,本年增提的減值準備應當調增應納稅所得額,該公司2005年度應繳企業所得稅為: (600+50)×33%=214.5(萬元)
籌劃方案:在2005年12月底前,a公司可以將發生減值的設備按市價出售給有關聯關系的b公司。如果設備尚需使用,可以采取回租或者回購的方法繼續使用。a公司應作如下賬務處理:
借:固定資產清理 50萬元
累計折舊 150萬元
固定資產減值準備200萬元
貸:固定資產 400萬元
借:應收賬款 __b公司 50萬元
貸:固定資產清理 50萬元
從以上賬務處理可以看出:出售該設備并沒有影響到企業利潤,但可以減提固定資產減值準備200萬元。根據國稅發[2003]45號文件規定,企業已提取減值、跌價或壞賬準備的資產,如果申報納稅時已做調增應納稅所得的,因其價值恢復或轉讓處置有關資產而沖銷的準備應允許企業做相反的納稅調整。因此,企業出售減值資產后應繳納企業所得稅為:
關鍵詞:固定資產;納稅籌劃;戰略
一、固定資產納稅籌劃下加速折舊法探討
納稅籌劃是一個比較新的概念,它不可避免地帶有新生事物不成熟的特點,反映在固定資產納稅籌劃中即表現為:過分集中在個案和單一稅種籌劃中,而不能站在全局的角度,以整體觀考慮籌劃;忽略減稅期、免稅期的特點而一味強調減少當期應納稅所得額等。每當我們談及固定資產納稅籌劃,就會想到選擇固定資產的折舊方法,并往往考慮使用加速折舊法。加速折舊法有時確實能起到籌劃的效果,因為在加速折舊法下,前期折舊多而后期折舊少,因而使得企業的前期利潤減少而后期利潤增加,造成各納稅期利潤波動較大,這就為納稅籌劃提供了空間。同時,加速折舊法滯后了納稅期限,為企業帶來遞延納稅的好處,相當于獲得了政府的無息貸款。一般認為,盡可能在較短的折舊期間內收回投資,有利于納稅目標的實現。若企業處于盈利期間,在比例稅制下,一般選擇加速折舊法而不是直線法可以使企業獲得延期納稅的好處,開始前兩年依次采用雙倍余額遞減法、年數總和法、工作量法、年限平均法提取折舊所獲得的稅收利益最大;第三年起采用年數總和法,獲得的稅收利益大于雙倍余額遞減法;到最后一年年數總和法驟然降到余額遞減法之下。
但是,在有些情況下選擇加速折舊法并不適合,如
(一)一般情況下,加速折舊法為我國稅法所不允許
我國現行的《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對于固定資產的稅務處理嚴格限定了加速折舊法的使用,其中第一百九十八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二條所稱可以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方法的固定資產,包括:1、由于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的固定資產:2、常年處于強震動、高腐蝕狀態的固定資產。采取縮短折舊年限不得低于本條例第六十條規定折舊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舊方法的,可以采取雙倍余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但是上述情況需經當地稅務機關審核后,逐級報國家稅務總局批準,方可采用加速折舊法,這就使得固定資產折舊方法的選擇受到很大的限制。
(二)當企業處于減稅免稅時期或虧損時期,加速折舊法不一定適合
在免稅時期,折舊不存在抵稅效應;在減稅時期,折舊的抵稅效應沒有正稅期的效應大。因為累計折舊總額既定,減稅或免稅期折舊額越小,應納稅所得額越小,折舊抵稅作用就越大(相當于征稅期折舊額越大);相反,折舊額越大,折舊抵稅作用就越小。若企業處于虧損時期或者趨于虧損狀態或者依稅法規定前若干年虧損可資抵扣時,由于采用加速折舊法會加大每年虧損的數額。而虧損額只可以今后5個連續納稅年度的稅前利潤彌補,若虧損額在連續5個納稅年度中不能全部得到彌補,則加速折舊法不可取。
(三)影響企業的報表利潤,并帶來一系列不可忽視的非稅問題
財務報告是反映企業某一特定日期財務狀況和某一會計期間經營成果、現金流量的文件,報告使用人據此可計算銷售凈利率、資產周轉率、凈資產收益率等財務指標,以判斷企業的盈利能力、償債能力、成長發展能力、資產運營狀況等,作為決策的主要依據。如果僅僅從減輕稅負的角度選擇加速折舊,導致企業出現虧損,使投資者認為企業的盈利能力不強,則會造成企業籌資能力差,錯失發展壯大的機遇,增大企業的機會成本。
二、固定資產納稅籌劃的思維架構
之所以存在上述問題,是因為我們忽視了納稅籌劃應服從并服務于企業的理財目標,最終目的是為了有助于企業戰略目標的實現,它應該服務于戰略目的。當與戰略目標相沖突時,應服從戰略目標,所以在進行固定資產納稅籌劃時,籌劃者需要在籌劃減稅與做大報表利潤以及其他非稅收因素之間達到均衡。因此筆者認為,固定資產納稅籌劃應從企業的戰略角度出發選擇籌劃方式,服從并服務于企業的戰略,并構成企業戰略的一部分,其目的是為了實現稅后收益最大化。這就要求在具體進行固定資產籌劃時以追求稅后收益最大化為協調原則,考慮兩個方面的均衡。即降低稅收成本和降低非稅收成本的均衡、稅收成本中的隱性稅收成本和顯性稅收成本的均衡。納稅人通過固定資產納稅籌劃減輕的稅收負擔只有總稅收成本(顯性稅收成本和隱性稅收成本J的降低才是理想的。為此,筆者構建了企業進行固定資產納稅籌劃的戰略思維架構(如圖1)。
三、案例分析
YB公司是一家集水泥產銷于一體的民營生產制造企業,為了把握國內可觀的市場增長機會,在地區競爭激烈的水泥廠商中形成區域比較優勢,通過戰略布局,迅速搶占資源,占領陜西省南部市場,并向周邊省份市場進行規模擴張和滲透,制定了通過登陸海外資本市場,為產能擴張提供融資支持的戰略主張。公司擬在漢中地區建立新的生產基地,2007年擬購進一批生產設備。其中包括水泥磨、原料磨和超細磨等大型磨粉設備,該批固定資產原值1 000萬元,預計凈殘值40萬元,預計使用壽命5年,與稅法規定的最低年限相同,企業所得稅稅率為33%(舊稅法)。根據稅法規定。該批固定資產在折舊方面可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假定按復利利率10%計算,第1年至第5年的現值系數分別為:0.909,0.826,0.751,0.683,0.621。該批固定資產用不同的折舊方法計提的折舊額及現值計算如表1:
對固定資產用不同的折舊方法每年計提的折舊額及現值進行分析、比較如下:
方案一:采取通常折舊方法。企業不考慮稅收優惠而按通常折舊方法計提折舊,以平均年限法計提折舊,即將固定資產的應提折舊額均衡地分攤到固定資產預計使用壽命內。固定資產預計使用年限5年,年折舊額為(500-20)-5=96(萬元),累計折舊現值合計為192×0.909+192×0.826+192×0.751+192×0.683+192×0.621=727.68(萬元),因折舊可稅前扣除,相應抵稅727.68×33%=240.13(萬元)。
方案二:采取雙倍余額遞減法。即在考慮固定資產預計殘值的情況下,根據每期期初固定資產原價減去累計折舊后的金額和雙倍的直線法折舊率計算固定資產折舊。第1年折舊額為1000×2-5=400萬元。第2年折舊額為(1000-40)×2-5=240(萬元),第3年折舊額為(1000-40-240)×2÷5=144(萬元),第4年、第5年折舊額為(1000-40-240-144-49)×2=88(萬元)。累計折舊現值合計為400×0.909+240×0.826+144×0.751+88×0.683+88×0.621=784 74(萬元)。因折舊可稅前扣除。相應抵稅784.74×33%=258.96(萬元)。
方案三:采取年數總和法。即將固定資產的原值減去預計殘值后
的余額,乘以一個固定資產可使用壽命為分子,以預計使用壽命數字之和為分母的逐年遞減的分數計算每年的折舊額。第1年折舊額為(1000-40)×5÷15=320(萬元),第2年折舊額為(500-20)×4-15=256(萬元),第3年折舊額為(500-20)×3-15=192(萬元),第4年折舊額為(500-20)×2-15=128(萬元),第5年折舊額為(500-20)×1÷15=64(萬元)。累計折舊現值合計為320×0.909+256×0826+192×0.751+128×0.683+64×0.621=73369(萬元)。因折舊可稅前扣除,相應抵稅73369×33%=24211(萬元)。
通過上述三種方案的比較分析,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或者加速折舊方法,在固定資產預計使用壽命前期計提的折舊較多。因貨幣的時間價值效應,比采取通常折舊方法抵稅效應明顯。在上述三種方案中,方案一采取通常折舊方法抵稅最少,方案二采取雙倍余額遞減法抵稅最多。采取雙倍余額遞減法較正常折舊方法多抵稅258.96-240.13=18.83(萬元);采取方案三年數總和法,較正常折舊方法多抵稅242.11-2401.3=1.98(萬元)。
但是,結合公司的發展戰略,若采取方案二的加速折舊法將會影響到企業的凈資產收益率、成長力等一系列左右投資者判斷的財務指標,進而影響到投資者的投資信心。因此,為了配臺公司戰略規劃實現海外上市的戰略目標,為公司未來的發展拓寬融資渠道,提升企業知名度,應采用抵稅較少的平均年限法。
四、結論
與傳統的、單純降低企業稅負的納稅籌劃不同的是,戰略納稅籌劃以營造企業戰略競爭優勢和維持長期盈利能力為目標導向,把納稅籌劃放在企業戰略的高度來安排企業的經濟活動。本文通過YB公司將固定資產籌劃納入企業戰略管理范疇的實例,強調了企業戰略對納稅籌劃的導向作用。當然,固定資產納稅籌劃只是企業納稅籌劃中的冰山一角,然而,基于戰略的考量,卻是在融合各種納稅籌劃技術基礎上使得稅后收益最大化的思維紐帶。
主要參考文獻
[1]丁清光,林艷琴淺論國際稅務籌劃[J]廣西財政高等專科學校學報,2004(6)
[關鍵詞]固定資產 納稅籌劃 加速折舊
與傳統的、單純降低企業稅負的納稅籌劃不同的是,戰略納稅籌劃以營造企業戰略競爭優勢和維持長期盈利能力為目標導向,把納稅籌劃放在企業戰略的高度來安排企業的經濟活動。當然,固定資產納稅籌劃只是企業納稅籌劃中的冰山一角,然而,基于戰略的考量,卻是在融合各種納稅籌劃技術基礎上使得稅后收益最大化的思維紐帶。
一、固定資產納稅籌劃下加速折舊法探討
1.當企業處于減稅免稅時期或虧損時期,加速折舊法不一定適合
在免稅時期,折舊不存在抵稅效應;在減稅時期,折舊的抵稅效應沒有正稅期的效應大。因為累計折舊總額既定,減稅或免稅期折舊額越小,應納稅所得額越小,折舊抵稅作用就越大(相當于征稅期折舊額越大);相反,折舊額越大,折舊抵稅作用就越小。若企業處于虧損時期或者趨于虧損狀態或者依稅法規定前若干年虧損可資抵扣時,由于采用加速折舊法會加大每年虧損的數額。而虧損額只可以今后5個連續納稅年度的稅前利潤彌補,若虧損額在連續5個納稅年度中不能全部得到彌補,則加速折舊法不可取。
2.影響企業的報表利潤,并帶來一系列不可忽視的非稅問題
財務報告是反映企業某一特定日期財務狀況和某一會計期間經營成果、現金流量的文件,報告使用人據此可計算銷售凈利率、資產周轉率、凈資產收益率等財務指標,以判斷企業的盈利能力、償債能力、成長發展能力、資產運營狀況等,作為決策的主要依據。如果僅僅從減輕稅負的角度選擇加速折舊,導致企業出現虧損,使投資者認為企業的盈利能力不強,則會造成企業籌資能力差,錯失發展壯大的機遇,增大企業的機會成本。
二、固定資產納稅籌劃的思維架構
之所以存在上述問題,是因為我們忽視了納稅籌劃應服從并服務于企業的理財目標,最終目的是為了有助于企業戰略目標的實現,它應該服務于戰略目的。當與戰略目標相沖突時,應服從戰略目標,所以在進行固定資產納稅籌劃時,籌劃者需要在籌劃減稅與做大報表利潤以及其他非稅收因素之間達到均衡。因此筆者認為,固定資產納稅籌劃應從企業的戰略角度出發選擇籌劃方式,服從并服務于企業的戰略,并構成企業戰略的一部分,其目的是為了實現稅后收益最大化。這就要求在具體進行固定資產籌劃時以追求稅后收益最大化為協調原則,考慮兩個方面的均衡。即降低稅收成本和降低非稅收成本的均衡、稅收成本中的隱性稅收成本和顯性稅收成本的均衡。納稅人通過固定資產納稅籌劃減輕的稅收負擔只有總稅收成本的降低才是理想的。
三、案例分析
A公司總部在北京,目前生產的產品主要在北方地區銷售,雖然市場穩定,但銷售規模多年徘徊不前。為了擴大生產經營,尋求新的市場增長點,A公司準備重點開拓長三角市場,并在上海浦東新區設立分支機構,負責公司產品在長三角地區的銷售工作,相關部門提出了三個分支機構設置方案供選擇:甲方案為設立子公司;乙方案為設立分公司;丙方案為先設立分公司,一年后注銷再設立子公司。A公司總部及上海浦東新區分支機構有關資料如下:
資料一:預計A公司總部2010~2015年各年應納稅所得額分別1000萬元、1100萬元、1200萬元、1300萬元、1400萬元、1500萬元。適用的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
資料二:預計上海浦東新區分支機構2010~2015年應納稅所得額分別為-1000萬元、200萬元、200萬元、300萬元、300萬元、400萬元。假設分公司所得稅不實行就地預繳政策,由總公司統一匯總繳納;假設上海浦東新區納稅主體各年適用的企業所得稅稅率均為15%。
下面我們分別計算不同分支機構設置方案下2010~2015年累計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額,并從稅收籌劃角度分析確定分支機構的最佳設置方案。
甲方案:
2010~2015年公司總部繳納所得稅總額為(1000+1100+1200+1300+1400+1500)×25%=1875(萬元);
分支機構采取子公司形式,所以需要納稅。
根據公式“應交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所得稅稅率”以及“應納稅所得額為負數時不需要繳納所得稅”可知:
分支機構2010~2015年累計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額=(200+200+300+300+400)×15%=210(萬元)
甲方案下公司總部和分支機構共計納稅1875+210=2085(萬元)
乙方案:分支機構采取分公司形式設立,不具備獨立納稅人條件,需要匯總到企業總部集中納稅。
2010~2015年公司總部和分支機構合并后應納稅所得額分別為:(1000-1000)、(1100+200)、(1200+200)、(1300+300)、(1400+300)、(1500+400)即:0萬元、1300萬元、1400萬元、1600萬元、1700萬元、1900萬元。
2010~2015年公司總部和分支機構納稅總額為:(1300+1400+1600+1700+1900)×25%=1975(萬元)
丙方案:
2010年公司總部及分支機構并合并納稅,所以兩者應繳納的所得稅為:公司總部應繳所得稅為(1000-1000)×25%=0(萬元)。
2011~2015年公司總部和分支機構各自單獨繳納企業所得稅:
2011~2015年公司總部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為:(1100+1200+1300+1400+1500)×25%=1625(萬元)
2011~2015年分支機構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為:(200+200+300+300+400)×15%=210(萬元)
丙方案下應繳的企業所得稅總額=1625+210=1835(萬元)
所以三個方案中,丙方案繳納的所得稅最少,為最佳設置方案。
參考文獻:
關鍵詞:固定資產;所得稅;納稅籌劃
自2006年財政部出臺了新的企業會計準則后,固定資產涉及的所得稅納稅籌劃問題立即被大家廣泛關注。固定資產的取得方式、折舊、減值、改良與修理等環節都可以有納稅籌劃,而在企業實際工作中,通過改變固定資產折舊方法和折舊年限這一簡便、有效的方式,已被企業廣泛采用。本文意通過另外一種方法即固定資產技術改造時機入手,探索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問題。
技術改造是指企業固定資產使用一段時間后,為改善其工作性能,而在技術和工藝上的革新改造。從理論上講,技術改造的選擇權在企業自身,在固定資產使用的任一階段內都可進行;也正因為選擇權在企業手中,所以可以選擇有利于企業自身的技術改造時間。從納稅角度來講,企業選擇不同的時間進行改造、更新,也會對納稅產生不同的影響。所以,在實際工作中,如何選擇技術改造時間,使企業獲得更多的稅后利潤,是一項技術要求很高的籌劃項目。技術改造時間選擇得好,會使企業應納稅額相對減少。
一、舉例說明固定資產技術改造時機的選擇對企業所得稅的不同影響
例如:甲企業擁有的固定資產價值100萬元,使用期限10年,該企業實行平均使用年限法提取折舊。當機器正常運轉且是滿負荷工作時,該機器設備10年內生產產品的收入和利潤見表(表1)(假設成本僅由折舊組成),適用稅率見表(表2)。
企業10年內納稅稅額及稅負如下:
第一年納稅稅額為:(10-5)×25%+(5-2)×15%+(2-0.5)×10%+0.5×5%=1.875(萬元);稅負為:(1.875÷10)×100%=18.75%。
第二年納稅稅額為:(9-5)×25%+(5-2)×15%+(2-0.5)×10%+0.5×5%=1.625(萬元);稅負為:(1.625÷9)×100%=18.06%。
第三年納稅稅額為:(8-5)×25%+(5-2)×15%+(2-0.5)×10%+0.5×5%=1.375(萬元);稅負為:(1.375÷8)×100%=17.19%。
第四年納稅稅額為:(7-5)×25%+(5-2)×15%+(2-0.5)×10%+0.5×5%=1.125(萬元);稅負為:(1.125÷7)×100%=16.07%。
第五年納稅稅額為:(6-5)×25%+(5-2)×15%+(2-0.5)×10%+0.5×5%=0.875(萬元);稅負為:(0.875÷6)×100%=14.58%。
第六年納稅稅額為: (5-2) ×15%+(2-0.5)×10%+0.5×5%=0.625(萬元);稅負為:(0.625÷5)×100%=12.5%。
第七年納稅稅額為: (4-2) ×15%+(2-0.5)×10%+0.5×5%=0.475(萬元);稅負為:(0.475÷4)×100%=11.88%。
第八年納稅稅額為: (3-2) ×15%+(2-0.5)×10%+0.5×5%=0.325(萬元);稅負為:(0.325÷3)×100%=10.83%。
第九年納稅稅額為:(2-0.5)×10%+0.5×5%=0.175(萬元);稅負為:(0.175÷2)×100%=8.75%。
第十年不用納稅。十年總稅額為8.475萬元,總稅負為15.69%。
1.第3年進行技術改造
如果第3年進行技術改造,即用前兩年的折舊20萬元對所用設備進行性能改良,那么從第3年到第10年這8年,年折舊、銷售收入、利潤、稅金及稅負就會發生如表(表3)所示的變化。
年折舊額的計算是把技術改造后固定資產設備的價值總額100萬元均攤到后8年中,即100萬元/8年=12.5萬元/年。此外,稅金及稅負的計算方法與以前采用的方法相同。前兩年和后8年納稅額相加得到總納稅額為24.8萬元,10年內總稅負為21.75%。
2.第5年進行技術改造
如果第5年進行技術改造,即用前4年已提折舊40萬元對所用設備進行性能改良,以增加經濟效益,那么從第5年到第10年這6年每年折舊、銷售收入、利潤、稅負的變化見表(表4)。前4年和后6年納稅額相加得到的總納稅額為29.24萬元,10年內總稅負為23.59%。
3.第7年進行技術改造
如果第7年進行技術改造,即用前6年已提折60萬元對所用設備進行性能改良,那么從第7年到第10年這4年,每年折舊、銷售收入、利潤、稅金、稅負的變化見表(表5)。前6年和后4年納稅額相加得到的總納稅額為50.2萬元,10年內總稅負為29.02%。
4.第9年進行技術改造
如果第9年進行技術改造,即用前8年已提折舊60萬元對所用機器設備進行改良,以增加經濟效益,那么從第9年到第10年這兩年中的折舊、銷售收入、利潤稅金、稅負的變化見表(表6)。前8年和后兩年納稅額相加得到的納稅總額為22.85萬元,總稅負為23.08%。
二、不同年限進行技術改造的效果分析
首先分析一下不同時期進行技術改造實現的利潤、稅收、稅負的增長幅度。以企業最初投資所用的固定資產平均使用年限折舊法預期實現的利潤為基數。
第3年實行技術改造時,企業的利潤增長率=(114-54)÷54×100%=111.11%,納稅額增長率=(24.8-8.475)÷8.475×100%=192.63%,稅負增長率=(21.75%-15.69%)÷15.69%×100%=38.62%。
第5年實行技術改造時,企業的利潤增長率=(123.98-54)÷54×100%=129.59%,納稅額增長率=(29.242-8.475)÷8.475×100%=245.04%,稅負增長率=(23.59%-15.69%)÷15.69%×100%=50.35%。
第7年實行技術改造時,企業的利潤增長率=(173-54)÷54×100%=220.37%,納稅額增長率=(50.2-8.475)÷8.475×100%=492.33%,稅負增長率=(29.02%-15.69%)÷15.69%×100%=84.96%。
第9年實行技術改造時,企業的利潤增長率=(99-54)÷54×100%=84.33%,納稅額增長率=(22.85-8.475)÷8.475×100%=169.62%,稅負增長率=(23.08%-15.69%)÷15.69%×100%=47.1%。
為了充分發現哪一年進行技術改造對企業造成的稅負增長最小,我們對第3年、第5年、第7年、第9年進行技術改造后的利潤增長造成的納稅額的增長和稅負的增長做一比較,從中就會發現在哪一年進行技術改造使企業經濟效益最大、利潤最高、稅負最少。進行這種比較的具體方法是:用技術改造完成后十年的稅負增長率除以技術改造完成后十年的納稅額增長率,公式為:
“技術改造完成后10年的稅負增長額÷技術改造完成后10年的納稅額增長率×100%”
根據這一公式,第3年進行技術改造后,公式值為(38.62%÷192.63%)×100% =20.05%;第5年進行技術改造后,公式值為(50.35%÷245.04%)×100%=20.55%,第7年進行技術改造后,公式值為(84.96%÷492.33%)×100%=17.26%,第9年進行技術改造后,公式值為(47.1%÷169.62%)×100%=27.77%。
通過以上的分析、計算表明該企業在第7年進行技術改造稅負最輕。也就是說正確選擇固定資產的技術改造時間可以減少企業應納稅所得額。
綜上所述,企業的財會人員可以幫助企業在合理合法的情況下,通過對固定資產最佳技術改造時間的選擇,達到對應納稅所得額進行調節,對損益進行調整,進而達到稅收籌劃的目的,為企業增加收入合法避稅服務。
參考文獻:
[1]賈莉莉主編:高級財務會計學[M].上海:立信會計出版社,2006.62-63.
關鍵詞:固定資產折舊稅收籌劃納稅籌劃
前言:納稅籌劃是指一切采用合法和“非違法”的手段進行的納稅方面的籌劃和有利于納稅人的財務制度安排。從外延上說,它應該包括“合理避稅、合法節稅、轉嫁籌劃和涉稅零風險”。納稅人在現行稅制的條件下,在應稅實施發生前,通過充分利用納稅法規所提供的包括減免稅在內的一切優惠政策,合理安排自己的投資、融資及經營管理、企業清算等環節的經營管理活動,在合法的前提下,來達到實現稅后利益最大化目標的涉稅行為。因此,納稅籌劃的目標就是使企業的稅后利潤,一項有效的納稅籌劃可以減少籌劃期間的稅額。
1.固定資產折舊概說
固定資產折舊是對固定資產由于磨損和損耗而轉移到產品中的那一部分價值的補償。這種磨損和損耗包括有形損耗和無形損耗,有形損耗指由于物質磨損、時間侵蝕、外部事故、破換因素等原因形成的。無形損耗指由于技術進步造成的固定資產使用效能下降,主要從經濟角度來考慮,固定資產折舊是一種費用,只是這種費用沒有在計提時發生實際貨幣資金支出,屬非付現成本,這部分費用計提進入產品生產成、期間費用等,折舊作為成本的重要組成部分,有著“稅收擋板”的效用。按我國現行會計制度規定,企業常用的折舊方法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年數總和法和雙倍余額遞減法,運用不同的折舊方法計算出折舊額是不相等的,因而分攤到各期生產成本中的固定資產成本也不同。因此,折舊的計算和提取必將影響到成本的大小,進而影響到企業的利潤水平,最終影響企業的稅負輕重。
2.固定資產折舊方案分析
我國各種稅種的籌劃與會計籌劃方法的選擇有著親密的聯系,尤其是在對所得稅進行籌劃時,受其影響最為明顯。納稅籌劃的途徑有很多種,如縮小稅金、采用低稅率、延期納稅、納稅收益等,其中會計處理方法的選擇相關的納稅籌劃主要是縮小時稅金和延期納稅。
采用加速折舊法計算折舊時,開始的年限可以少繳納稅款,把較多的稅收遞延到以后的年份繳納。從財務管理的角度來說資金會隨時間的推移而增值,不同時間上同一單位資金的價值含量是不相等的。這就相當于企業在開始年度從國家取得了一筆無息貸款。這樣一來,企業在比較多種不同的折舊方法所帶來的稅收收益時,就需要采用動態的方法來分析。在不違背稅法的前提下,選擇能夠給企業帶來最大稅收抵稅值的稅收收益來計算固定資產折舊。從納稅稅額的限制來看,運用雙倍余額遞減法計算折舊時稅額最少,年數總和法次之,原因在與加速折舊法使企業在最初年份提取的折舊較多,沖減稅基,從而減少了應納稅款,進而增加了企業利潤。另外在選擇折舊方法時,還應該考慮國家政策、通貨膨脹、稅率的變化等多種因素。通過綜合考慮對固定資產折舊的方法作出選擇,從而達到納稅目的。比如,如果企業從中獲利年度其享有一定的減免稅期,則應盡量把利潤集中在減免稅年度,推遲列為費用。為了避免錯過減免稅的優惠政策,則應該選擇直線折舊法,這就不違反國家法律的情況下達到了優化稅收的目的。
3.納稅籌劃對企業的影響
通過對固定資產折舊方法的選擇,我們不難發現通過合理的納稅籌劃給企業帶來的經濟利潤以及納稅籌劃對企業長久發展的重要意義。
首先,通過納稅籌劃活動可以促進企業管理人員學習稅法知識和法律知識的積極性,不至于因缺乏稅收知識造成不應該有的稅費損失,使企業本來的合法權益因自身原因而遭損害。通過稅費籌劃活動,可以增強企業的守法意識,減少失誤,實現涉稅零風險,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避免因操作而受處罰的現象發生。
其次,企業通過稅費籌劃活動可以減少合法的不必要的稅費支出,合理的利用稅法的相關規定降低稅負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通過推遲納稅獲得資金的時間價值,減少利息支出,改善企業的財產狀況,提高盈利能力和經濟效益。稅費籌劃的意義就是在于減輕稅費負擔的同時實現企業獲利能力的最大化和企業價值最大化。
總而言之,企業稅費籌劃活動在給企業帶來直接利益的同時也提高了企業自身經營管理水平。隨著市場競爭的加劇和外資企業的引入,企業作為市場經濟的主體也會越來越注重自身利益的得失。作為納稅人企業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并從自身利益出發,以減免稅為目的的納稅策劃活動已是一個不爭的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