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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私募基金監管要求精選(五篇)

        發布時間:2023-10-10 15:34:09

        序言:作為思想的載體和知識的探索者,寫作是一種獨特的藝術,我們為您準備了不同風格的5篇私募基金監管要求,期待它們能激發您的靈感。

        私募基金監管要求

        篇1

        【關鍵詞】私募基金 監管 研究

        一、私募基金的定義及類型

        (一)私募基金的定義

        私募基金在我國的發展歷史不長,根據我國的監管機制要求,私募基金更為準確的概念應該是契約型私募基金。2014年8月,中國證監會對外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這是第一部針對私募基金的法律規范,意味著私募基金正式被納入到金融行業的監管體系之中。在私募基金的各種形式中,契約型私募基金因為其具有發行成本低、運行機制靈活、管理操作簡單易行等明顯優勢,成為我國私募基金發展的主要形式。

        契約型私募基金,就是指當事人各方基于特定的投資目的,共同簽訂的一份基金投資管理合同(或者是契約),在這份合同中委托人與受托人各自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在私募基金運行管理過程中,委托人即為投資人,而受托人包括私募基金的管理人和私募基金的托管方。

        私募基金中的“私募”定義,是“公募”的對稱。私募是指定向、非公開發行的意思,而公募則是不定向、公開發行之意。

        在中國證監會頒布實施的《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中,定義私募投資基金,是在我國范圍以特定投資為目的設立的,只能夠向投資者以不公開方式募集資金的基金。當然,目前國內學術界對于私募基金的定義也存在不同理解:有的著眼于私募基金與公募基金的區別,強調發行方式的非公開、定向的特征;有的則傾向于私募基金相比公募基金具有更大的風險、更高的收益特征,等等。

        二、我國私募基金發展的歷史

        我國私募基金發展歷史并不長,基本伴隨著中國金融市場的發展逐步壯大。私募基金的發展歷史大致可以劃分為五個階段:

        (一)初期萌芽階段

        這一階段從1992~1996年。我國第一支外資私募基金是1992年美國國際數據集團(IDG)設立發行。1992年隨著上海證券交易所與深圳證券交易所的陸續設立,證券公司的部分大客戶開始將自有資金委托證券公司代客理財,這也是私募基金最初發展過程中不太規范的一種發展模式。

        (二)發展起步階段

        這一階段從1997~2000年。這個階段,國家政策開始逐步扶持各種風險投資,得益于風險投資的快速增長,私募基金也開始逐步發展起來,這一階段的私募基金存在形式以各種投資咨詢公司、投資管理公司為主導。

        (三)調整管理階段

        這一階段從2001~2004年。這一階段由于國際互聯網泡沫的破滅,影響到風險投資的發展,使得我國私募基金行業也面臨重大調整。同時伴隨著股市長期進入熊市階段,私募基金進入了調整管理階段。

        (四)恢復發展階段

        這一階段從2005~2008年。這一階段迎來了中國股市的新一波牛市,中國的投資者信心也迅速恢復,在這一背景下私募基金也逐步恢復并快速發展起來。尤其值得一提的是,我國修訂后的《合伙企業法》為私募基金后期的快速發展奠定了法制基礎。

        (五)快速增長階段

        這一階段從2008年至今。盡管2008年爆發了全球金融危機,但是我國資本市場的發展更為有序、健康。隨著中國證監會一系列創新業務的不斷推出,私募基金也迎來了難度的發展機遇。特別是2014年5月國務院頒布實施了《關于進一步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一般通稱為“新國九條”),其中明確提出了“發展私募投資基金。按照功能監管、適度監管的原則,完善股權投資基金、私募資產管理計劃、私募集合理財產品、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等各類私募投資產品的監管標準?!彼侥蓟鹩瓉砹丝焖侔l展的春天。

        三、我國私募基金監管存在的問題

        我國私募基金在不斷發展壯大的同時,也需要科學的監管。政府機關和資本市場對私募基金的監管措施、方法和體系也在不斷優化,但是監管過程中仍然存在一些問題,具備表現在下面三個方面。

        (一)私募監管的法律體系不夠完善

        目前,我國私募監管的法律主要是:2003年頒布實施的《證券投資基金法》(2015年修訂);2016年頒布實施的《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等?!蹲C券投資基金法》著重是對公募基金進行監管和規范,其中關于私募基金的監管涉及并不多。2016年頒布實施的《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也主要是集中于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私募基金管理人資格等方面的規范。目前資本市場沒有一部專門針對私募基金的法律規范。

        (二)私募基金的主體適當性存在問題

        目前發行私募基金無需到國家工商管理部門進行登記注冊,只需要到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進行備案。私募基金的發行過程中涉及的主體包括:基金委托人(投資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投資合作的券商或者期貨公司等。但是上述的主體都不是嚴格意義上的商事主體。

        (三)私募基金資金來源的問題

        私募基金的委托人(投資者)的類型包括: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還有企業法人、各類社?;鸬?。從資金的來源看,這其中極有可能吸收個人投資者的非法收入、企業不合規的資金等。此外,還有部分機構投資者利用私募基金監管上的漏洞進行分倉交易。對于上述這些問題,私募基金的監管都沒有非常明確的應對措施。

        四、國際上其他國家私募基金監管的經驗

        從私募基金的發展來看,美國相應的金融產業遠遠要比國內發達。因此美國的私募基金監管經驗值得我們進行借鑒。

        (一)對私募基金監管要有一套完整的法律體系

        以美國為代表的發達國家對于本國的私募基金監管,并不是簡單一兩部法律進行完全概括。美國針對私募基金進行監管的法律包括專門的《證券法》,還包括總統簽署的各類法案,還有各州自行制定的《藍天法》等。

        (二)私募基金的良性發展需要一個多層次的金融市場支持

        從整個金融市場發展的歷史看,私募基金是金融創新的一種較為成功的實踐。私募基金市場之所以能夠較為順利的得以快速發展,與發達國際良好的金融環境、有序的金融市場密不可分。私募基金的發展,既需要暢通的投資資金來源,也需要基金具有良好的管理能力,還需要一個流動性充足的投資交易場所。私募基金需要三個暢通的渠道:融資渠道、退出渠道和投資渠道。

        五、我國私募基金監管改進的建議

        針對我國私募基金監管存在的問題,結合發達國家的監管經驗,本文對于我國私募監管工作提出了如下四個方面的改進建議。

        (一)進一步完善私募基金的準入

        目前我國私募基金發行只需要基金管理人向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進行備案即可。針對這一問題,可以從如下三個方面完善私募基金的準入:

        1.加強對基金管理人資質的管理。2016年中國證O會頒布實施的《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對于基金管理人的資質提出了更為明確的要求。當然這個規定仍然是著眼于規范各類私募投資機構擔任投資顧問角色的規范性要求,對于私募投資機構自己擔任管理人反而沒有那么高的要求。從管理人資質要求看,應該進一步明確其注冊資本、企業法人、重要投資經理的過往投資經歷要求、技術系統要求等。

        2.加強對委托人資格的管理。2016年中國證監會頒布實施的《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對于投資者的門檻進行了規定。但是在具體操作中仍然面臨如何對投資者資質進行實質性檢查的難度。

        3.加強對基金的資金來源管理。在私募基金的實際運行過程中,肯定會面臨違規資金借道私募基金通道進入金融市場的問題,甚至還有反洗錢的問題存在。因此,在具體操作中,需要監管部門明確規定如何檢查私募基金的資金來源合法性問題;同時對于違規、違法通過私募基金通道進入金融市場的資金如何處理也需要明確規定。

        (二)進一步完善私募基金投資環境

        私募基金投資需要良好的融資渠道、退出渠道和投資渠道。要確保這三個渠道的暢通就必須進一步完善私募基金投資環境。

        1.加強對私募基金投資托管的管理。目前私募基金實現財產托管制度,但是能夠提供托管服務的僅僅只有有限的商業銀行和少量的證券公司。這些金融機構提供的托管服務也缺乏高效性,無法滿足私募基金投資決策的實時性、流動性的要求。因此,應該盡快建議私募基金托管管理制度,拓寬托管機構范圍,明確托管服務要求,并適時制定統一的行業標準。

        2.完善私募基金的稅收制度。2016年5月份,我國開始全面推廣增值稅制度,逐步取消營業稅。2016年底,我國財政部、國家稅負總局下發的“140號文”中明確“資管產品運營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以資管產品管理人為增值稅納稅人?!钡?,對于私募基金到底適用那種稅負、何種稅率并沒有明確統一的規定。因此,應該盡快對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本身的稅收制度予以明確。

        (三)進一步完善私募基金退出機制

        我國的法律對于私募基金份額轉讓等提出了明確的合格投資者資質條件,但是對于由于繼承、強制執行、企業分立等情形導致的私募基金份額轉讓卻沒有明確規定。因此,需要盡快放開私募基金進入交易所場內交易或者通過柜臺市場交易,拓寬私募基金退出機制,增強私募基金的流動性。

        參考文獻

        [1]宋芳,柏高原.美國私募基金監管法律制度研究及對我國的啟示.理論與現代化,2012(9).

        [2]王瑜,曹曉路.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法律監管.社會科學家,2016(6).

        篇2

        具體針對私募基金行業,美國財政部向國會提議:所有管理一定資產以上的基金管理人,須向美國證監會注冊;所有在美國證監會注冊的基金管理人管理下的私募基金,都應符合監管機構在投資者及交易對手方信息披露方面的要求,以及監管機構的報告要求。美國財政部的上述提議,無疑將對私募基金行業產生重要影響。

        加強對私募基金的監管,也逐漸成為國際社會的共識。4月2日,G20倫敦峰會發表聲明,決定擴大監管措施的適用范圍,將所有對整個金融系統來說都十分重要的金融機構、金融工具和金融市場涵蓋在內,并首次覆蓋對沖基金。預計某些被監管機構認定為具有系統重要性的PE和對沖基金,將被納入監管體系。

        美國倫斯勒理工學院(Lally School of Management and Technology)的Douglas Cumming教授在Journal ofBanking and Finance上發表的《一致性監管和私募股權市場的發展》(Regulatory Harmonization and TheDevelopment of Private Equity Markets)以荷蘭市場為樣本的研究認為,有效且一致性的監管已經被證明對股票交易有促進性作用,協調一致的監管體系對股票市場的繁榮產生了積極影響。對于私募基金,根據針對荷蘭機構投資者的調查和實證研究,研究人員得出了與股票市場相似的結論。

        通過篩選。研究人員選取了100個具有代表性的機構來研究監管與私募基金投資的關系,其中包括56家養老基金、25家保險公司和19家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這100家機構投資者在2005年平均投資于私募基金的資產占他們總資產的1.09%,2006年至2010年這個值為1.44%,其中有19家機構投資者把超過其總資產的2.5%投資于私募基金,而超過5%和7.5%的分別有10家和6家。

        并且,這些機構投資者有在未來投資于其他國家私募基金的趨勢。特別是一些大型的機構投資者。他們表示出在2006年至2010年有強烈投資于荷蘭以外國家私募基金的想法,其中有3家準備把所有的私募基金都投資到荷蘭以外的歐洲,有1家計劃將所有的私募投資于美國,還有一些投資者計劃將他們私募基金的1/3投資于亞洲。

        投資于私募基金的熱情上升與監管準則的變化顯然脫不了關系。在荷蘭,近幾年有過調整修改,且較有影響的金融市場監管規定主要有三個,包括2004年6月26日最終定稿的巴塞爾新資本協議(BaselⅡ)、2005年修改完畢的新國際財務報告準則(IFRS)和2006年修改完畢的新財務評估標準(FTK)。

        BaselⅡ主要是針對銀行體系的監管,通過對商業銀行計算信用風險加權資產和操作風險加權資產的規范,約束商業銀行內部建立完整而全面的風險管理體系,達到保證全球銀行體系穩健經營的目的。雖然BaselⅡ對保險公司和養老基金等沒有直接的監管權利,但它同樣可以給這些機構投資者的投資帶來影響。一方面,機構投資者在考慮其投資的效率時,肯定會考慮風險,這樣就會有多樣化投資的要求,而私募投資比股票市場有更高的收益期望。另一方面,按照BaselⅡ的要求,在投資之前必須進行詳細的審查;即使機構投資者對BaselⅡ嗤之以鼻,比如保險公司和養老基金不必遵守BaselⅡ,但這些資金的提供者和利益相關方卻可能是BaselⅡ的擁護者,為了使他們的資產更加安全,他們也當然會要求這些機構投資者在做資產分布和投資決定時參考BaselⅡ的相關規定。因此,BaselⅡ直接地或者間接地都對私募投資產生影響。

        IFR s是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1ASB)所頒布的一項全球公認的、易于各國在跨國經濟往來時執行同一個標準的制度,用于規范全世界范圍內的企業或經濟組織會計運作的指導性原則,使各國的經濟利益可在一個標準上得到保護,不至于因參差不一的準則和不同的計算方法而造成不必要的經濟損失。從2005年1月1日開始,IFRS要求歐盟的上市公司必須將財務報表交IFRS進行審批。在這一點,荷蘭走在了前面,從2005年2月起,在歐盟中率先要求所有的非上市公司也必須將財務報表交IFRS審批。

        制定報表的標準不同可能影響機構投資者在私募基金中的投資,有些私募公司在評估其資產時相對穩健,他們只有在投資收益確保的情況下才將其計人資本;但有些私募公司,尤其是那些第一次投資的公司在處理其報表時顯得比較激進,他們將其糟糕的投資表現略過不談,而夸大其正在投資項目的價值。這樣就使得私募公司提供的IRR缺乏可信度。當IFRs定下統一的財務報告標準后,不管是上市公司還是非上市公司,均按照IFRS的要求相對公正地記錄其公司資產。通過制定統一的標準,私募公司尤其是那些仍未退出項目的私募公司的可信度得到增加,使得機構投資者更加樂意投資私募基金。

        FTK是與荷蘭的機構投資者最直接相關的監管制度之一,實施的目的是將國際上或者歐盟中的一些標準引人荷蘭,FTK第一次要求在評估資產風險等級時,不能由單個評估主體完成;風險評估模型必須充分考慮到投資機構整個的投資組合。因此,在FTK框架下投資組合的多樣化就顯得尤為重要。這肯定會刺激機構投資者的多樣化投資,私募基金與傳統的投資渠道,如股票市場和債券市場的關聯性不大,因此,FTK的變化將會刺激機構投資者加大對私募基金的投資。

        實證的結果也支持了這一判斷,FTK監管加強了機構投資者在私募基金中的投資,包括基金的基金和跨境投資。數據顯示,如果將監管一致性的重要程度分為5個等級(1為最低等級,5為最高等級),每上升1級,機構投資者對私募基金投資的可能性將增長20%,投資量增長O.9%。BaselⅡ對機構投資者投資私募基金的影響類似,不過沒有FTK的明顯。IFRS在多元回歸的條件下不支持這一論斷,但在單變量回歸時,也可以得到對機構投資者投資私募股權基金有影響的結論。

        對于監管,機構投資者與私募基金的態度是對立的。一般說來,私募基金更加樂意將他們投資的項目對公眾保密,不希望其財務報表被監督。他們認為,盡量少的監管可以使投資于私募基金的資金更加充足,因為在決定投資項目時,他們不

        需要考慮來自監管方的因素,可以專注于項目本身,更容易帶來豐厚的回報。另一方面,機構投資者認為對私募基金監管的缺乏與私募基金財務報表的不規范是他們考慮不投資私募基金最重要的因素。

        事實上,私募基金受到的監管要比共同基金少得多,私募基金在投資一個項目時,不太愿意將他們投資的詳細情況透露給機構投資者,尤其是那些還沒有退出的私募投資。私募基金受到的唯一監管是,如果基金具有一個公司實體,或者有有限合伙人,那么私募基金將受到他們的監督?;蛘?,有些私募基金為了稅收上的利益(比如以研發成本抵稅)以某些政府部門的名義注冊時,就將受到政府部門的監管。與共同基金的最大不同是,在實際投資操作中,私募基金不受到任何形式的監管。

        雖然私募基金更多地披露其信息有助于加大機構投資者對于私募投資的投資力度,但私募基金的經理還是強烈反對更多地披露信息。首先,披露信息需要成本,可能這些成本會超過由于披露信息而帶來的投資增加所產生的收益。私募基金投資的那些公司(項目)也不愿意將他們的信息公之于眾,這樣可能會導致其現金的流動受到很大的限制。其次,相對于較成熟的私募基金來說,信息披露更可能給新的私募基金帶來好處。在風險資本市場,對于未來的預期往往來自于過去的表現。成熟的私募基金如果在過去有一個良好的投資記錄,根本不用擔心他們的資本狀況。對于這些表現優良的私募基金來說,有一大批的機構投資者希望向他們注資。因此,信息披露不會給他們帶來額外的好處,并且,基于阻止潛在競爭者進入該市場等原因,他們也不愿意更多地披露其信息。

        監管的缺乏往往伴隨的是高風險和流動性的不足。一般來說,私募基金的有限合伙人要求基金可以持續10年的時間,而私募投資的項目帶來回報的過程也很長,因此流動性很差。另外,機構投資者在投資私募基金時面臨著比其他投資更大的監管和管理成本,要求他們擁有更加高超的私募基金資產評級技術。相對于投資私募基金的可能高收益,機構投資者往往更在乎其投資資產的安全性,因此在投資私募基金時慎之又慎。

        相比而言,機構投資者受到更加嚴格的監管,投資于私募基金的資產比例受到嚴格的控制,他們還必須為其提供的產品對消費者負責。養老基金、保險公司和銀行的客戶更容易受到沖擊,因為他們很大一部分的資產都在這些機構。因此對機構投資者的監管必然會很嚴厲,以防止他們拿普通老百姓的錢不顧風險地尋求高收益,機構投資者一般都被要求提供不同的合適的產品以適應不同顧客的需要。資產的分布應該在風險和收益之間取得很好的平衡,有能夠應付各種期望到的以及沒有期望到的債務的能力。

        在中國,近年來高速發展的經濟為私募基金的發展提供了一個良好的外部環境。本土私募基金也開始大力發展。2006年12月末,由國家發改委審批的唯一一家產業投資基金――渤海產業投資基金掛牌。2007年,國家開發銀行先后參與了中意曼達林基金、中國風險投資母基金、中非發展基金等3個產業投資基金的設立。但總的說來,從法律法規、監管體系到市場機制和私募從業人員,中國的私募基金還存在很多問題,亟需大力改善。

        從荷蘭的例子來看,監管對于私募基金業的發展至關重要。但目前中國政府的定位比較模糊,沒有一個主導私募基金的管理部門,尚不能形成有效監管;在監管理念上,也主要偏重于對中小企業的扶植,忽視了私募投資發展所帶來的風險,以及可能對金融體系所產生的沖擊。而事實上,投資者的利益是私募基金健康發展的基石。由于投資者與私募基金是一種信托關系,在把資金投入私募股權中的同時也喪失了對其資金的獨立支配權。因為信息獲取的不平等,投資人相比管理人和托管人處于劣勢地位,需要法律監督的保護。具有良好的監督環境,投資者才會對私募基金有信心,從而踴躍投資;同時,政府對私募投資的重視程度不夠,對于處于起步階段的私募投資業,在稅收等方面沒有相應的優惠和政策支持。

        中國可以參照西方發達國家相對成熟的法律法規和監管標準,結合中國的實際國情。建立靈活有效的監管體系。金融危機以來,各國都提高了對金融系統性風險的重視程度,提出了宏觀審慎性監管的新監管理念,將與私募基金相關的可能引發系統性風險的金融機構、產品和市場均納入相應的監管范圍。雖然中國目前的私募基金市場無論是規模還是成熟程度都不能與發達國家的市場相比,但也應未雨綢繆。將私募基金放在整個金融系統之中統籌監管。另外,中國還需加強與他國監管機構以及國際性金融組織的合作,在私募基金的信息共享、預防化解金融危機等方面多做努力。

        篇3

        關鍵詞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 監管模式 政府監管 自律監管

        一、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監管體制的國際比較

        (一)美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監管體制

        美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監管體制屬于法律約束下的自律監管體制,是一種介于政府監管和自律監管之間的模式。美國對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監管開始于1929年經濟危機,既強調立法監管又強調自律管理。在這種體制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成為主要的監管機構,并下設專門的投資監管部門對基金設立行為進行監管。同時,美國風險投資協會(NVCA)是最主要的行業協會自律組織,它通過對成員資質和行為的監督與管理,實現對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運行各個環節的自律監管。

        美國現存的法律并沒有出臺專門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管理規范,在通過了全國范圍的《1996年證券市場促進法》的基礎上,于2010年7月通過了《多德-弗蘭克華爾街改革與消費者保護法》,形成了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監管的法律框架。不過美國政府的干預很少,力圖為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市場的發展創造自由的空間,如為保證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投資自由和收益,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在載體、產品、管理人方面可享受三重豁免,推崇依靠市場的自身力量發揮監管作用。

        雖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幾乎可以豁免注冊和信息披露,但自從金融危機后,美國也在不斷改變監管側重點,傾向于保護投資人利益,以基金管理人為重點監管對象。尤其在2010年《私募基金投資顧問注冊法案》出臺后,全美從事證券事務的基金管理人必須按照《促進法》《投資顧問法》的要求在SEC注冊并報告其管理基金的有關情況(包括資產額、杠桿水平、交易對方的信用風險、交易頭寸、交易策略等);建立了基金管理人信息披露制度,需要同時向監管部門和投資人進行信息披露;證監會有權與美聯儲擬成立的金融服務監管委員會分享這些信息,并根據這些信息判斷私募基金的投資活動是否可能引起系統性風險而必須加以監控;約束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投資經理的收入,并對其附帶權益征收較高的資本利得稅等。

        筆者認為,美國這種法律約束下的自律模式符合現代市場經濟的發展要求,不同的監管主體之間形成的相互制約、相互監督的微妙關系使得任何一個主體都很難濫用權力或放松監管。這種政府監管與自律監管并重的體制設計是合理且行之有效的,這也是美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市場能夠健康、迅速發展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英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監管體制

        英國作為現資基金的發源地,在長期的投資實踐中,形成了在嚴格自律基礎上的有效監管模式。這種以自律監管為主,法律監管為輔的監管體制強調建立和完善自律性質的民間行業協會,并由協會制定規章制度和對基金投資活動進行控制、約束和管理。

        在英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監管主體是私募股權與風險投資協會(BVCA)和金融服務局(FSA)。相比之下,英國更注重私募股權與風險投資協會(BVCA)的監管作用。該協會已經成立30多年,其宗旨就是作為權威代表之一,為行業呼喊、談判,增強社會對私募股權投資行業的認識與理解,促進投資行為清晰透明,向投資者、政府、歐盟、國際媒體、貿易聯盟和普通民眾推廣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為更好地管理和服務于成員,BVCA根據會員性質及其需求的不同,將成員分為五類,通過分門別類,對不同的協會成員采取不同的激勵和約束措施,真正實現協會自律監管的公平公正。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主管機構是金融服務局(FSA),它對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設立實行市場準入監管,在英國成立或運作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公司通常需要經金融服務局批準,這樣有效降低了市場風險,有利于促進市場規范運行。英國的主管機構對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市場行為并不過多進行限制和干涉,對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市場行為的監管主要體現在信息披露方面,同時強調自律組織的監管作用。

        筆者認為,與美國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監管模式相比,英國以自律監管為主的監管模式更加靈活,管理者擁有更多的自決權,有利于英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市場的長期穩定與發展。較之于政府監管,自律監管具有以下的優勢:首先,自律監管范圍寬于政府監管,體現在可以對本質上沒有違法但違反道德標準的行為進行監管,具有更高的道德含義。其次,靈活性高,協會行業組織在制定并執行規章制度方面都比政府部門要迅速。再次,自律監管貼近基金市場,能更敏感地察覺基金市場的變化,洞悉基金市場的問題根源和運行規則,保護會員利益,促進市場有效運轉。最后,自律監管的成本低,資金主要來源于市場交易活動本身而非政府撥款。

        (三)日本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監管體制

        日本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市場對于政府的依賴程度較高,因此,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監管體制體現在政府對基金監管權控制的嚴格性上。具體來說,在日本,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監管權由金融廳集中行使,對投資資金的投資范圍有嚴格規定。

        金融廳是日本證券市場的行政主管機關,擁有對證券市場監督權和統一管理權,金融廳下設監督局具體負責監管工作?!蹲C券投資信托法》第6條規定“任何公司想成為基金管理公司都必須獲得主管機關頒發的許可證”,包括設立基金管理公司必須審批核準在內的所有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活動都要處于金融廳的管理范圍之內。日本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運行和發展都在政府的直接引導和宏觀調節下,同時其取得的成績與政府的嚴格監管與培育支持密不可分。

        (四)國際經驗的借鑒及啟示

        由于美、英、日三國歷史背景、政治體制、市場成熟程度、法律體系等因素的不同,在選擇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監管模式方面也不盡相同,但這三國的監管模式對構建我國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監管制度具有借鑒意義。美國監管模式的最大成功在于有一套完整的監管體系。因此,我國目前也應當加速研究符合我國國情的PE監管法律體系。通過英國的監管模式啟發我們應重視自律監管體系在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監管體系中的角色;日本的監管模式啟示我們要充分發揮政府的宏觀調控作用。與此同時,由于我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行業的市場化程度大大不如美國,所以完全依靠法律監管很難達到最好的效果。另外,成熟度也遠不及英國,因此過多地采取自律監管模式與我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市場發展所處的初級階段不相適應。我國的資金來源多元化,如果采用日本的政府監管模式也不利于我國金融市場的全面發展。因此,應結合我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市場的發展現狀,做到發展與防范并重,建立符合我國基本國情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監管模式才是可行之道。

        二、我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監管現狀與問題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在中國的發展歷史并不長,20世紀90年代初,首先以風險創投的形式在中國逐漸展開,在21世紀初出現了稱之為PE或重組并購基金的形式。經過近20年的自由發展,也引起了各方面的關注,成為多層次資本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

        全國性的行業協會自2011年成立以來就開始了行業自律監管的破冰之旅,近幾年我國在政策法規上修訂了《公司法》《證券法》和《合伙企業法》,出臺了《信托法》《證券投資基金法》和《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這些都是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穩步發展的必要支撐。但是,這些公布出臺的行業規范與法規可操作性較差,工商、稅務、金融等方面的問題依然沒有得到解決,極大影響了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發展。我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發展仍然處于無序的狀態中,缺乏一個具體統一的制度支持,缺少良性的自律環境和政策環境。

        除此之外,在法律制度方面我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監管還面臨的問題包括監管思路混亂,監管不力;投資者退出機制不健全;二級市場不健全,資本流動不暢。政府監管方面上,政府和企業的關系尷尬;數量急劇膨脹,配套管理缺失;缺乏相應的信用管理機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自身發展缺乏高素質PE專業人員;缺乏完善的基金管理機構;外資PE占據主導,本土PE競爭力不足;缺少成熟的機構投資者等等。

        2016年1月9日,北京市全面暫停含私募在內的投資類企業注冊。此后,河南省暫停私募基金注冊;山東、上海、杭州轄區內的個別工商局已暫停注冊,上海自貿區也已暫停注冊;成都除個別區可以注冊外,多數區需要報備后才能注冊;寧波梅山港目前還能注冊,但需經招商局副局以上領導簽字同意……據一些私募機構反映,目前基金業協會管理人登記、基金備案的速度放緩,審查標準與以前相比嚴格很多。至此,私募機構快速增長進入“冷靜期”,各管理機構“放緩”速度,調研問題,研究規范,私募機構也在利用“冷靜期”自我檢查、自我規范。

        2015年12月23日,國務院常務會議特別明確,要“強化監管和風險防范,加強相關制度建設,堅決依法依規嚴厲打擊金融欺詐、非法集資等行為,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015年12月25日,證監會明確暫停私募機構新三板掛牌和再融資,并對前期融資的使用情況開展調研。此后,證監會繼續對已掛牌私募機構可能存在的問題開展大量的調研和分析工作。2016年1月15日,證監會《2015年私募基金檢查執法情況通報》,披露了檢查發現的五類問題,分別是登記備案信息失真,資金募集行為違規,投資運作行為違規,公司管理失范和涉嫌違法犯罪;公布了對30家機構、8個相關責任人的處罰情況,以及對9家私募基金管理人立案稽查、21家私募管理人涉嫌違法犯罪移送公安機關或地方政府的情況。同時,證監會明確表態,將持續加強私募基金行業日常監管和檢查執法工作,依法從嚴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加大責任追究力度。此外,2015年歲末,基金業協會接連公布了多項自律規則、業務規范、指引等文件,旨在引導或強化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規范運營。至此,監管層強化私募事中事后監管,加強私募規范運行要求的態勢已經非常明確、清晰,規范運營將成為未來中國私募機構長久發展的王道,也是應當首要考慮和重視的問題。

        三、我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監管的完善

        加強監管、強化規范,會使“自由”慣了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市場感到不適,會使心懷鬼胎的私募機構膽戰心驚,但規范可以促進優者更優、劣者淘汰、違法者被拒之門外,從行業的長期發展來看,必然是好事。對此,筆者提出以下幾個完善我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監管的建議:

        (一)明確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監管原則

        第一,保護投資人利益原則。由于信息不對稱,可能會發生基金管理人損害投資人利益的問題,可以通過規定投資人資格,或制定相應事后保障制度,如信息披露制度等,以達到保護投資人利益的目的。第二,適度監管原則。監管是政府對市場的干預,應以效率優先,可以采取適當的監管措施對市場加以抑制,或利用市場以及基金內部控制機制加以協調,而不能過度監管,妨礙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發展。第三,借鑒國外經驗,符合中國實際原則。第四,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自治、行業自律和政府監管的協同原則。

        (二)明確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監管主體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監管模式既可以是“一元監管模式”,也可以是“多元監管模式”。前者是指由一個監管主體對基金主體和私募發行行為進行監管的方式,后者是則是指由不同監管主體分別進行監管。筆者認為,“多元監管模式”更符合我國監管機構的權力配置結構,先選擇一個最適當的主要監管機構,明確其具體的監管程序與職責,由各主管業務部門在職能范圍內予以相應的協調配合,確保監管體系的一致性,從而依法對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進行有效的監管。

        (三)繼續完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相關法律法規及協作機制

        監管部門必須明確發展思路,以長遠發展角度來制定相關政策,同時進一步簡化行政程序,推出各種優惠機制,建立一個良好的市場與政策環境。按照同行業監管標準統一的功能監管要求,對基金管理公司、證券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期貨公司開展的私募投資業務建立操作性強的行業標準與規則;盡快頒布與《私募辦法》相對應的監管細則;盡快出臺《私募投資基金暫行條例》,提升私募市場監管法規的權威性。

        (四)加快培養和引進高水平的專業人才

        促進私募投資基金人才培養對于行業的創新發展具有重大意義。筆者建議政府側重于完善人才引進的政策與引導,制定鼓勵人才流動的相關政策,吸引境內外具有豐富投資經驗的專業人才。建議行業協會組織著眼于加強與國際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行業協會的合作與交流,學習外資基金的內部管理方式和投資經驗,以期提高國內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整體運作水平。同時,建議建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從業人員數據庫,加強政策宣傳和業務培訓,提倡自律誠信和依法運營,提高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素養和職業道德,最大限度地保護投資者權益。

        (耿佳、焦祺森單位為北京交通大學中國產業安全研究中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賀迪單位為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際結算單證處理中心)

        [作者簡介:耿佳(1983―),女,北京交通大學中國產業安全研究中心在站博士后,研究方向:管理科學與工程。焦祺森(1981―),男,北京交通大學中國產業安全研究中心在站博士后。]

        參考文獻

        [1] [DB/OL]BVCA our mission, http://bvca.co.uk/about-BVCA/features/ourmission.

        [2] 龐躍華,曾令華.私募股權基金監管模式的國際比較及中國選擇[J].財經理論與實踐,2010(05):48-51.

        [3] 譚建生.中國私募股權基金的立法缺陷及完善對策[J].開放導報,2011(06):39-43.

        [4] 王榮芳.論我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監管制度之構建[J].比較法研究,2012(01):48-58.

        篇4

        關鍵詞:私募基金;監管;立法

        1 、私募基金發展的風險分析

        私募基金是指通過私募方式向少數特定投資者募集資金,并由專業人士進行組合投資的一種集合投資方式。與公募基金相比,私募基金具有募集方式的非公開性、募集數量的有限性及信息披露的自愿性等特征。

        私募基金在我國市場上取得了令人矚目的成就,在法律定位上卻處于比較尷尬的境地。中國的私募基金一直游離于法律、法規監管之外,沒有取得合法地位,面臨巨大的法律風險,一旦發生糾紛,投資者權益難以得到法律保障。由于目前國家對私募基金的立法沒有正式出臺,投資者還面臨著政策調整的風險,由于私募基金信息披露要求低,高財務杠桿投資模式的特殊性,決定了它的高風險性和社會震蕩性。所以,如何加強對私募基金風險的控制和適度監管越來越成為關注的焦點。

        2、 國外私募基金監管的經驗

        目前各國對私募基金的規范可主要分為兩大類,一類是以美國為代表的國家,對私募基金已形成一套完整的法律規范體系;第二類是以英國為代表的,形成以行業自律為主,政府監管為輔的私募基金監管法律體系。

        (一)美國私募基金監管模式

        美國對私募基金的規范主要在以下幾個方面:

        (1)投資者資格的限定。美國法律規定,投資于私募基金的投資者必須是“合格投資者”。所謂“合格投資者”是指必須符合《1933年證券法》的“法規D”,以及《國民市場證券改革法》的有關規定。

        (2)對私募基金設立的放寬。對于私募基金,美國的《證券法》為其提供了“安全港”(Safe Harbor)條款?!蹲C券法》中的D則規定私人合伙投資于證券市場,投資者可以不按《投資公司法》規定的三種方式設立合伙制的投資機構,并且符合一定條件的,可以免于登記注冊。這樣美國的私募基金實際上就具備了一條合法的避開金融監管且注冊豁免的簡便路徑。

        (3) 對私募基金公開發行的限制。美國法律規定私募基金發行不能在社會上公開宣傳,只能在私下進行。因為大眾投資者不具備專業分析和自我保護和具備抗風險能力,因此嚴格限制公開發行。

        (4) 在信息披露方面不做嚴格要求。美國對私募基金不要求在監管機構登記、報告或披露信息。因為美國相關制度的設計就是以投資者的成熟、理性為基礎,認為他們有足夠的能力和技巧跟基金經理人合作和溝通,監管部門和公眾都無須介入和了解情況。

        (二)英國私募基金監管模式

        總的說來,英國私募基金業管理宗旨是以行業自律為主,法律的監管居于次要地位。英國有關私募基金的法律規定也包含在證券和投資基金的法律法規體系中。英國對“私募基金”的監管主要體現在信息傳播方式上。在英國《2001年集合投資發起(豁免)條例》中,從傳播信息的角度,對“未受監管的集合投資計劃”進行限制。在傳播過程,其一般要求提供:投資者的資格證明、投資者本人的聲明和傳播者在傳播過程中發出警告及有必要的防止其他非目標人員參與的機制。

        國外對私募基金的監管主要靠一些較為細致、可操作性強的規定,來保護投資者的權益。即便在最發達的美國其監管也是很嚴格的。國外私募基金監管的重點:一是對于投資者人數和資格的限制;二是對私募基金發行方法和信息傳播的限制。

        3、我國私募基金監管的立法選擇

        我國的私募基金目前處于地下狀態,并沒有得到法律的承認,它完全是適應資本市場的需求而自發產生的。逐步規范私募基金,使其合法化是必然的趨勢。借鑒外國經驗,再結合我國實際,筆者認為,政府應當加緊制定和完善與私募基金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賦予其合法的法律身份,再配之以嚴格的法律環境和監督制約,這樣既可以順應市場發展的大趨勢,有利于它們的規范運作。

        (一)規定投資者資格。

        “私募基金”投資具有極大的風險性。因此,私募基金的募集對象必須加以限制。由于我國沒有健全的個人信用制度,而且個人收入來源比較混亂,美國單純從收入及資產狀況來界定合格購買人的標準過于單一,并不可取??梢圆捎猛顿Y者的個人年均收入、家庭年均收入、機構或個人可自由支配資產等指標來界定我國私募基金投資者資格。

        (二)嚴格設立管理人與發起人條件

        鑒于私募基金的高風險性,基金管理人的資格應該制訂得比公募基金更為嚴格。作為私募基金發起人和管理人起碼應具備以下條件:(1)具有較強的資金實力和抗風險能力;(2)具有一定數量的專家型從業人員和固定的經營場所及必要的設施;(3)要有良好的經營業績、信譽等;(4)需履行一定的批準手續,或者是建立資格認定制度。

        (三)加強對私募基金信息披露要求

        篇5

        關鍵詞:私募基金;監管;立法

        1我國私募基金發展現狀

        雖然目前我國的法律體系中還找不到對私募基金的準確定義,但是在市場中實際上具有私募基金性質的地下私募基金無論從規模上還是從其對證券市場的影響力度上都已經成為一股不可忽視的力量。2001年,夏斌的《中國“私募基金”報告》估算出當時中國私募基金達7000億元。目前我國具有私募基金性質的地下私募基金的組織形式多種多樣,這些地下私募基金主要有以下幾種組織形式:

        (1)工作室。

        工作室是目前最公開最常見的私募基金。以較有名氣的股評人士或研究人員命名的各類工作室大部分負責給客戶提供詳細的市場操作計劃,而且,隨著資金量的較大差異表現為所謂“金牌會員”、“銀牌會員”等一般地進入工作室所要求的資金量門檻并不高。在深圳,一些著名咨詢機構下的工作室只要有50萬元就可以達成合作的口頭協議。正因為資金量不算太大,一些客戶提出了較高的年保本收益率,這一數字目前一般為20%左右。至于工作室的收入,大多數并不直接向客戶收取,而是由工作室與客戶進行交易的證券營業部進行協商,從交易傭金中提取。

        (2)券商。

        證券公司是最早參與地下私募基金的。1993年證券公司的主營方向由經紀業務轉向一級市場業務,與之相應的是需要定向拉一批大客戶,久而久之,雙方建立了相互信任關系,證券公司的角色也就順理成章的轉換成委托人。從1999年起綜合類券商經批準可以從事資產管理業務,受托管理現金、國債或者上市證券。從地下轉為地上公開之后,各券商在這方面的競爭更加激烈了。目前,一些證券公司在開展資產管理業務中都有相同的承諾,如保證收回本金保證年收益率等。

        (3)公司型私募基金。

        從1997年以來,更加接近于嚴格意義上的私募基金以公司的形式出現了,如投資咨詢公司,投資顧問公司以及投資公司。地下私募基金主要來自于企業,大多以專用賬戶的形式存在。在出資額、使用期限、分配等方面都參照公募基金。投資咨詢公司能作為地下私募基金的發起人、管理人,其工作重點也會以目前的公司形象宣傳轉而向提高所管理資產的利潤率發展,從而進一步提高公司的吸引力,形成良性循環。至于監管方面,這部分基金多讓大投資者做資金的監管人,重大投資則須經投資人本人同意,因經營業績相當不俗,這些基金在市場上頗受追捧。

        2私募基金發展的風險分析

        2.1我國私募基金的風險分析

        中國的私募基金一直游離于法律、法規監管之外,沒有取得合法地位,面臨巨大的法律風險。

        首先,我國的私募基金一般以工作室、券商、公司型私募基金等名義存在,在組成形式上與受托理財、集資投資相似,基本上通過私下訂立契約而形成,建立在這種非法的契約上的委托關系是很脆弱的,無法控制受托者的道德風險,一旦發生糾紛,投資者權益難以得到法律保障。

        其次,國外私募基金的操作手段是利用金融衍生工具進行對沖,在控制風險的同時,也加大了風險。在目前我國期權、期貨等金融衍生工具不完善甚至不存在基金管理人素質不高的條件下,私募基金主要依靠在證券市場上做莊或跟莊獲取收益,既影響了證券市場的穩定性,也使其面臨的風險擴大。

        最后,由于目前國家對私募基金的立法沒有正式出臺,投資者還面臨著政策調整的風險,由于私募基金信息披露要求低,高財務杠桿投資模式的特殊性,決定了它的高風險性和社會震蕩性。所以,如何加強對私募基金風險的控制和適度監管越來越成為關注的焦點。

        2.2私募基金蘊含巨大的風險

        (1)信用風險。

        因為私募基金在法律上還沒有正式地位,所以它的投資者與管理者簽訂的契約合同在法律上是無效的,是得不到法律保障的。因此私募基金的投資者面臨著巨大的信用風險。

        (2)到期無法兌現的風險。

        私募基金投資者對管理者使用資金都有一個期限限制,如果私募基金到期不能達到預期的收益,那么,就會像非法集資案一樣拆東墻補西墻,最后因兌付現金越來越多而集資資金越來越少形成惡性循環,造成無可挽回的兌現風險。

        (3)系統風險。

        雖然一些較大規模的私募基金采用了西方基金的做法,有一套監管、運作的方案,而且,迄今為止私募基金的運轉從整體上講還算正常,沒有出現系統性的信用危機。但由于缺乏外部監管,加上此類業務本身就處于地下狀態,使得基金管理人操縱市場、欺詐客戶行為時有發生。由于市場競爭激烈,法律地位不確定,很多基金管理人短期行為嚴重,經營風格激進,一旦市場大勢發生逆轉,基金經營的資產質量下降將會引發很多金融風險。

        3國外私募基金監管的經驗

        目前各國對私募基金的規范可主要分為兩大類,一類是以美國為代表的國家,對私募基金已形成一套完整的法律規范體系,第二類是以英國為代表的,形成以行業自律為主,政府監管為輔的私募基金監管法律體系。

        3.1美國私募基金監管模式

        美國對私募基金的規范主要在以下幾個方面:

        (1)對投資者資格的限定。美國法律規定,投資于私募基金的投資者必須是“有資格的投資者”。所謂“有資格的投資者”是指必須符合《1933年證券法》的“法規D”,以及《國民市場證券改革法》的有關規定。

        (2)對私募基金設立的放寬。據美國《投資公司法》的規定,在美國從事證券投資、證券交易的基金必須向全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登記注冊,并且只能設立固定面額證券公司、單位信托投資公司和公開募股管理型公司。證券交易委員會從基金的投資資格、范圍、方法、手段等方面予以審查監管。但是對于私募基金,美國的《證券法》卻為其提供了“安全港”(SafeHarbor)條款《證券法》中的D規則規定私人合伙投資于證券市場,投資者可以不按《投資公司法》規定的三種方式設立合伙制的投資機構,并且符合一定條件的,如符合投資者人數的規定或不公開發行證券等,可以免于登記注冊《證券法》的S規則則為外國人的私人證券投資提供了同等優惠的條款,這樣美國的私募基金實際上就具備了一條合法的避開金融監管且注冊豁免的簡便路徑。

        (3)對私募基金公開發行的限制。美國法律規定私募基金發行不能在社會上公開宣傳,只能在私下進行。因為大眾投資者不具備專業分析和自我保護能力,美國法律對私募基金投資者限定的原則,就是將他們嚴格控制在有自我判斷、自我保護和具備抗風險能力的人范圍,因此嚴格限制公開發行。

        (4)在信息披露方面不做嚴格要求。根據美國的法律,公募基金必須定期向投資者通告經營狀況,包括凈資產報表、收入和支出報表等,不得少于每半年一次;向SEC提交年度或半年度經營報告,匯報主要經營情況,并接受獨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審核內部會計制度等。而私募基金則不要求在監管機構登記、報告或披露信息。因為美國相關制度的設計就是以投資者的成熟、理性為基礎,認為他們有足夠的能力和技巧跟基金經理人合作和溝通,監管部門和公眾都無須介入和了解情況3.2英國私募基金監管模式

        英國對“私募基金”的監管原則主要體現在信息傳播方式上。在英國《2001年集合投資發起(豁免)條例》中,從傳播信息的角度,對“未受監管的集合投資計劃”進行限制,將“傳播”理解為“被授權人在業務過程中邀請或請求加入某不受監管計劃”,并將“傳播”劃分為“對某人的傳播”和“指向某人的傳播”、“實時傳播”和“非實時傳播”等。在傳播過程,其一般要求提供:投資者的資格證明、投資者本人的聲明和傳播者在傳播過程中發出警告及有必要的防止其他非目標人員參與的機制。其對“實時傳播”則僅限于由海外人士向海外人士傳播關于海外投資的計劃,投資專家,擁有高額資產的公司、非法人公司組織,熟練投資者,信托的發起人、受托人、其他代表和信托、遺囑的受益人。

        英國有關私募基金的法律規定也包含在證券和投資基金的法律法規體系中。包括有1958年的《防止欺詐法》,1973年《公平交易法》,1976年的《限制交易實踐法》以及1985年的《公司法》等,而1987年的《金融服務法》,可全面監管投資基金的各項運作環節。但總的說來,英國私募基金業管理宗旨是以行業自律為主,法律的監管居于次要地位。其行業監管體系由三個機構組成:證券交易商協會、收購與兼并專門小組、證券業理事會。各個機構都制定有一整套的行規和條例來進行自我監管。不過近年來,英國證券市場監管有了些變化,出現法律監管與行業自律相結合的趨勢,但總的說來,與美國相比,英國的法律監管體系還是較為寬松。

        從以上私募基金監管模式我們可以知道私募基金在國外是一種很普遍的現象。國外對私募基金的監管主要靠一些較為細致、可操作性強的規定,來保護投資者的權益。即便在最發達的美國其監管也是很嚴格的。因為“私募基金”投資具有極大的風險性,國外私募基金監管的重點:一是對于投資者人數和資格的限制;二是對私募基金發行方法和信息傳播的限制。因為私募基金在我國還是新生事物,所以我國的私募基金監管模式應主要向監管較為嚴格的美國的監管模式學習。

        4我國私募基金監管的立法選擇

        我國的私募基金目前處于地下狀態,并沒有得到法律的承認,它完全是適應資本市場的需求而自發產生的。盡管時間不長,但已經達到相當的規模。逐步規范私募基金,使其合法化是必然的趨勢。借鑒外國經驗,再結合我國實際,筆者認為,政府應當加緊制定和完善與私募基金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使其有一個明確和恰如其分的法律身份,再配之以嚴格的法律環境和監督制約,這樣既可以順應市場發展的大趨勢、減少交易成本,又有利于它們的規范運作。具體來說,應著重強調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4.1嚴格設立管理人與發起人條件

        鑒于私募基金的高風險性,基金管理人的資格應該制訂得比公募基金更為嚴格。作為私募基金發起人和管理人起碼應具備以下條件:(1)具有較強的資金實力和抗風險能力,其注冊資本和凈資產要達到一定規模,同時要根據其注冊資本和凈資產的大小來核定其募集基金的最高限額;(2)具有一定數量的專家型從業人員和固定的經營場所及必要的設施;(3)要有良好的經營業績和良好的信譽等。在試點階段,符合一定資產規模的,規范運作了規定年限的,有成功管理基金業績的證券公司、資產管理公司、大型投資咨詢公司、信托投資公司以及投資顧問公司可以作為發起人和管理人的首選。

        4.2確定統一的監管部門

        信托業由中國人民銀行監管,而證券市場由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管,這就導致當私募基金出現問題后,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中國人民銀行在行使行政管理權時,存在管理權的交叉或真空地帶,在對違規的私募基金進行處罰時,兩個部門之間必須花費精力來相互協調。為防止出現多個行政管理部門都管,結果都不管的情況,建議應該明確由一家機構作為行政監管機構。從我國私募基金的投資方向看,目前基本上是投資于我國的證券市場。從監管的便利、及時出發,私募基金的行政監管機構為各級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更為妥當。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作為私募基金的監督部門,有利于整個證券市場的統一管理和監督。

        4.3加強對私募基金信息披露要求

        監管部門應當要求私募基金定期地不間斷地向投資者公開其資產、負債規模和結構,增強其經營透明度,并且,定期就其投資情況、資產組合和資產狀況向監管部門備案。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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