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10-09 17:42:09
序言:作為思想的載體和知識的探索者,寫作是一種獨特的藝術,我們為您準備了不同風格的5篇未成年人法律意識,期待它們能激發您的靈感。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現狀分析
網絡上就有這樣一個數據:2012年思明區人民檢察院共受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85件,涉嫌犯罪未成年人共82人,其中14至16周歲的未成年人8人,女性犯罪有所增加,達到18人。案件類型方面,仍以侵財型犯罪為主,其中涉嫌盜竊罪的未成年人共有24人,約占總人數的28%;涉嫌搶劫罪、搶奪罪的未成年人共19人,約占總人數的23%;涉嫌故意傷害罪的未成年人共18人,約占總人數的22%,未成年人涉嫌的其他罪名還包括、聚眾斗毆、尋釁滋事、販賣等,約占人總數的27%。 由此可見未成年人的犯罪問題已經是一個不容忽視的社會問題。
通過對2012年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梳理、分析,我們發現未成年人犯罪呈以下特點:
1、糾合性。未成年人犯罪的一個顯著特點是結伙作案。
2、盲目性。由于未成年人心理不成熟,識別能力低下,對人生觀的認識模糊,對美、丑、善、惡有時分不清,
3、突發性。未成年人的活動能量大大超過他們對事物的認識能力,他們承受能力差,自控能力弱,好奇心強,容易受外界環境的影響和干擾,犯罪起意快,經常是突然就發生了。
4、瘋狂性。有些未成年人作起案來不擇手段,一味瘋狂地蠻干,待案發后仍滿不在乎。
5、殘酷性。未成年人情感極易沖動,有些人作起案來不計后果,其手段之殘暴令人驚異。
6、無知性。14歲~18歲的未成年人因種種原因過早脫離學校進入社會,由于他們還沒有建立起成熟的世界觀、人生觀,沒有一個明確的是非標準,不講道德,不懂法律,受到了社會不良習氣的影響,僅憑自己感情意氣行事。
二、未成年人法律意識
很多未成年人是了解法律的,也懂一些法律,但他們中的大多數人并不知道自己的行為會導致怎樣的結果,會給自己和家人帶來怎樣的傷痛。所以應該開設法律意識教育課程,使未成年人了解法律以及刑罰的大致內容,了解哪些行為會導致觸犯法律,哪些行為會帶來嚴重的后果。在步入社會以后,能夠有效的判斷自己的行為,從而做出正確的選擇。
該課程的內容設置不能只是簡單地介紹罪名或者是相應的刑罰,而是要采用能夠吸引未成年人閱讀,并且能夠讓他們印象深刻的方式來描述。可以在全國范圍內來統計各個年齡,年級的未成年人犯罪的類型,再結合未成年人的學習層面和只是接受層面來選擇所要闡述罪名及其刑罰。比如對于小學生而言主要闡述如盜竊、搶劫等簡單的侵犯財產類犯罪,而初中學生就開始闡述綁架、,尋釁滋事罪等較嚴重的犯罪。
如果只是單純的講法條或刑罰,或者只是擺出案例,學生的興趣就不能被積極的調動起來。通過淺顯易懂的語言,配合漫畫的描繪,最后在加上犯罪人自己的悔過感想,用同齡人教育的方法來使得未成年人切身體會到行為的重要性。如一個盜竊罪的案例按照本人的方式修改如下:
吳莞于1996年出生,吳莞的父母均只有小學文化程度,且其父親前幾年在外服刑,2013年5月份才釋放回家,其母親獨自一人靠種田和賣菜維持家庭生活,吳莞小學畢業后便在社會上游蕩,不務正業,多次實施盜竊,屢教不改,2011年7月因多次盜竊被萍鄉市公安局決定收容教養一年。然而,教養后仍不思悔改,可能是受家庭的影響根深蒂固。
在2013年3月,一個月內入戶盜竊5起,盜得手機、匕首、電腦、煙、酒、金戒指、手表、項鏈、吊墜、手鐲共價值九千余元和現金兩百余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吳莞好逸惡勞,多次入戶盜竊,數額較大,其行為構成盜竊罪,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吳莞犯罪時不滿十八周歲,系未成年人犯罪,依法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認罪、悔罪表現作出判決。日前,江西省蓮花縣人民法院以盜竊罪判處吳莞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文中人名為化名)
[刑法條文]
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一)盜竊金融機構,數額特別巨大的;
(二)盜竊珍貴文物,情節嚴重的。
一、目前我國對未成年人民事權益法律保護的現狀
從1980年到1996年,我國先后修改、修訂、補充和新出臺的《婚姻法》、《殘疾人保障法》、《未成年人保護法》、《婦女權益保障法》、《教師法》、《勞動法》、《母嬰保健法》、《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都有涉及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條款,這些法律法規與地方性法規,共同構成了我國對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實施全面、系統的法律保護網絡。其中關于我國目前有關未成年人監護制度的立法,主要是現行《民法通則》中的相關內容。在審判實踐中,我們感到,在現行所有涉及未成年人監護制度的法律規定中,父母離婚后對未成年人監護權的行使原則、離婚后應當如何依法履行監護權利,以及如何處理沒有與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父或母,在履行監護權利的過程中遇到影響其正常行使監護權的問題等,均沒有明確具體的規定。這就造成了雙方對離婚時子女監護權歸屬及離婚后因未成年子女監護發生糾紛,無法得到及時妥善的解決,有的甚至還因此引起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矛盾激化,成為社會和家庭生活的不穩定因素。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中,因沒有具體的可操作性法規可依據,在處理時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權,往往結果各異。如果對以上問題處理不好,勢必會造成對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侵害,最終影響下一代的健康成長,影響社會的安定團結。
二、民事案件中涉及未成年人糾紛的主要表現形式
涉及未成年人產生的糾紛,筆者認為,主要是由于目前的法規不完善,立法滯后等原因造成。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一)離婚后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監護權歸屬及如何監護等無明文規定。根據我國《婚姻法》第29條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方或母方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父母對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據此表明,父母對子女撫養、教育、管教、保護的權利義務(教育、管教、保護均為監護內容之一),均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但由于父母離婚,父母雙方已不能同時與子女共同生活,父母對子女監護權的行使及其他權利義務和撫養義務的履行方式上會有所變化,父母面臨決定子女監護權的歸屬及行使方式問題,即子女監護權歸屬于父母雙方行使或一方行使及如何行使的問題。從以上法條可推知,我國法律主張由離婚父母雙方共同行使子女監護權。這樣規定的出發點是為了更好地保護離婚后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但其未能反映出父母離婚后的未成年人監護所具有的特殊性,即未成年子女只能隨一方共同生活的特點。由于現實中各種因素的制約,造成未與子女生活的一方無法行使監護權:一是因為他們不可能與子女共同生活,無法進行具體的隨時哺育、教育、監管,也無法承擔責任;二是離婚父母一方因種種原因如職業、身體健康狀況,住房條件及再婚等,愿意在離婚后停止行使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三是易引起糾紛,離婚后一律賦予雙方均有監護權,這樣離婚的父母對子女撫養問題因意見不一致,而發生矛盾和糾紛的情況常有發生,只好訴到法院,這樣極不利于子女的教育成長。而立法有關監護權只采用雙方行使原則的規定,是導致上述情況發生的重要原因。
(二)缺乏離婚后父母對子女的探視權規定。雖然我國法律規定父母有撫養教育子女的權利和義務中含有離婚后父母對子女探視的權利,但對這種權利如何行使、如何保護及其內容,法律均沒有明確規定。從現有的法律規定,法院只能根據父母的經濟情況、生活環境,判決子女隨條件較好的一方生活,而對子女來說僅有一個良好的生活環境是不夠的。在審理中發現,離婚后有的與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以種種理由拒絕對方探視子女,對方不能與子女見面,更談不上對子女履行教育、監督、保護等監護權利義務;而有的與子女分居的離婚父母一方,頻繁看望子女,影響到雙方及子女的正常生活;有的因雙方對探視子女的方式、時間地點、周期等與對方發生矛盾;在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與他人發生爭議,或是侵害他人民事權利引爭時,雙方產生矛盾,如未成年人父母作為法定人進行訴訟時,因如何處分未成年人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雙方產生相反意見而發生矛盾等。對上述種種產生訴訟的情況,目前有關未成年人監護的法律法規中,均沒有明確的規定。這些情況使離婚父母之間發生糾紛,既增加訟累,也影響未成年子女的撫養和身心健康成長。甚至有時還會出現官了民不了的情況,即當事人在法院的民事案件已經審結,但是當事人之間為未成年子女的監護產生的糾紛,并沒有得到真正的解決,從而嚴重影響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三)協議離婚程序簡單,草率離婚現象增多。據北京市海淀區工讀學校統計,1/3的學生是離異家庭的子女。離婚對于未成年子女具有不可估量的影響,特別是因夫妻協議離婚行政程序過于簡單,雙方對子女的撫養未予明確的確定,甚至法院在處理離婚案件調解中,考慮更多的是雙方當事人的意愿,而忽略了子女的利益。
(四)未成年人撫養費標準難以確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中規定:“離婚后,父母對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負擔,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生活水平確定。”在具體操作上,《意見》又作山規定:“即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比例給付。負擔二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超過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按此規定,確定撫育費數額應以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的給付能力和當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為前提,這對有固定收入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有固定收入的企事業單位的職工來說,法院只要參照《意見》的規定即容易操作,當事人對此已無爭議。但隨著市場經濟的變化,單位效益的波動,職工收入的增減,《意見》規定的尺度就難以掌握,部分單位效益差,只發給職工基本生活費,部分單位工資、獎金跟效益掛鉤,收入波動幅度大。另外還存在著高收入階層子女撫育費的確定,是否仍按《意見》規定的標準,以及個體經營者或”下海“經商者隱形收入更難確定等問題,如果這些新情況、新問題不加以研究和解決就難以切實運用法律來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同時,因有關對撫育費內容未作具體規定,雙方對子女負擔的費用上產生爭議。對于子女入學投資費(資助費)如何分擔,及隨著私立學校、自費學校增多,這些學校不僅要交公費還要增加額外的贊助費或自費上學費用。法院在處理這些問題上也存在爭議。
(五)在賠償案件中未成年人致人損害的賠償責任難以認定。由于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特殊性,成年之前基本是在幼兒園、學校生活學習。其致人損害的現象時有發生。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60條規定:“在幼兒園、學校生活學習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療的精神病人受到傷害或者給他人造成損害的,單位有過錯的,可以責令這些單位給予賠償。該司法解釋為處理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就學期間的致人損害類糾紛提供了適用依據。但對限制行為能力人就學期間的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現行法律及司法解釋均未作明確規定。由于上述條文并未明確學校與監護人之間內部責任如何分擔,各自所應承擔份額或比例大小,僅規定學校有過錯的,應適當給予賠償,對受害人保護不利,從而亦在一定程度上損害了未成年人的利益。
(六)未成年人受家庭成員傷害的情況難以處理。因受傳統的封建家長制的影響,家長在家庭中的權威性勝過法律,子女始終被視為家長的財產,家長對子女擁有絕對的控制權。因此家長虐待未成年子女,甚至致傷致殘,異姓旁人不愿插手,“官不管,民不究”。雖說我國目前有專門的未成年人保護立法,但在家庭保護這一環節上相關的規定過于概括,缺乏相應的法律責任的規定,同時也未設立專門機構從事這方面的監督工作,因此難以約束監護人的行為。
造成未成年人的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原因很多,但關鍵在于我國法制還不完善。因此,要使未成年人權益從根本上得到保護,必須從立法上予以完善。
三、完善未成年人民事權益法律保護的若干建議
(一)增加離婚后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單方行使原則。
在父母離婚時,將撫養子女的一方確定為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賦予另一方對子女撫養與教育的監督權(即探視權),在撫養子女一方不履行監護職責時,另一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原裁決,由自己來擔任監護人,撫養子女。從世界各國立法看,離婚時兼采取一方行使監護權的很多,如法國民法典1987年改為:“于父母離婚時,在符合未成年子女之利益下,法官在聽取父母意見后,決定由父母雙方共同或一方單獨行使親權。”我國香港特區的未成年人《監護條例》中規定,父母離婚時,可以確定未成年子女歸哪一方監護。一方監護,不影響另一方對子女履行撫養義務和享有探視的權利。因此,在確定離婚父母誰為未成年子女監護人時,我們認為應明確以下內容:
(1)離婚時在符合未成年子女利益原則下,依父母協商決定監護權由父母一方單獨或雙方共同行使,如由雙方共同行使監護權的應以書面形式認定與子女分居的父母一方以何種形式參與行使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
(2)如果父母協議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據符合未成年子女利益的原則判決。
(3)如果父母達成的關于子女監護權協議不利于子女的,人民法院得依未成年子女本人、其他利害關系人、未成年人保護機關或監護機關的請求或依職權改定。
(二)明確規定關于未成年子女監護權的確認原則。
立法在明文規定由父母何方行使未成年子女監護權時,應考慮基本情形及便于審判人員執法操作。既防止自由裁量權被濫用,又可指導離婚雙方依法處理其監護權行使問題,減少訴爭和訟累,有利于保護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根據最高法院1993年《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中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結合司法實踐可增加規定為:離婚時,法院在確定監護權歸屬父母何方行使時,應根據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撫養成長的原則,綜合考慮以下情形:1子女的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狀況;210周歲以上子女對父母的選擇愿望、人格發展需要及子女生活環境、學習環境;3父母在監護權行使上的愿望及其對子女的感情狀況;4父母的思想品德、職業、住房、經濟條件、健康狀況、照料子女的特殊情形;5父母一方或其近親屬有無優先行使監護權的特殊情形;6未成年子女保護機關或監護機關的意見。
(三)增設離婚父母一方對子女的探視權制度。
現代社會許多國家和地區的立法都明確規定,離婚后與子女分居的或未行使監護權的父母一方,有權同子女來往和有權探視子女并進一步規定具體內容及限制條件,如:《德國民法典》規定,無人身照顧權的父或母,保留與子女個人交往權,請求告知子女的個人情況權(以符合子女的利益為限)及對子女財產利益必要時承擔財產照顧權之全部或一部;還規定無人身照顧權的父或母和人身照顧權人不得為任何損害子女與他人的關系或造成教育困難的事由。結合我國實際借鑒國外立法經驗,體現前瞻性和可操作性,筆者認為,應增補關于離婚父母一方對子女的探視權立法,可考慮增加以下內容:
一是確定探視權人范圍。考慮到目前我國已有一些雖未離婚,但因感情不和事實上分居的夫妻,其中與子女分居的一方事實已停止行使監護權,所以探視權人還應包括,因夫妻分居未與未成年子女生活的父母一方。
二是確定探視權的內容。從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長原則出發,停止行使監護權一方,除對子女有探視權或交往權外,還應享有參與教育子女權,監督子女撫養權等,以防止對方濫用監護權,保護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權益。
三是對如何探視子女及探視子女的方式,時間、地點、周期、能否與子女短時期共同生活(包括周末、節假日、寒暑假)等,有原則性規定。對此離婚雙方應達成書面協議,規定以何種方式適當履行對子女的上述權利。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利益判決。
四是制定一系列相應的保護措施。對不具有探視資格的人,如可能傷害被探視人的精神病患者,以及有故意傷害其子女的應從法律上剝奪其探視權,對一方探視權行使可能妨礙對子女的正常教育或對子女產生不良影響時,則法院可在一定時期內限制其與子女的交往。
五是在刑法和治安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中明確對侵犯一方探視權或另一方監護權的行為的制裁措施。對離婚后沒有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拒不執行法院裁判,以暴力等非法手段從對方家中或幼托學校及其他場所強行搶(接)走未成年子女,使子女脫離對方監護范圍的行為,有關法律應明確規定追究行為人的法律責任,對離婚后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無故刁難,阻撓或拒絕對方當事人按照法律文書的規定行使探視子女的行為,或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將子女藏匿,使他人較長時期見不到子女的,有關法律也應作山明確的制裁措施。對離婚后的未成年人父母一方或雙方故意不履行監護權利或義務,造成子女生活或學習受到重大影響的,如無固定住處,基本生活沒有保障,無法接受正常的義務教育,或身心受到嚴重侵害的,有關法律法規也應明確應當由有關機關作為其監護人向人民法院,依法追究當事人的法律責任。
(四)嚴格規范涉及未成年子女的協議離婚制度。
(1)實行離異程序的分級管理。有未成年子女的夫妻離異,須經訴訟程序,而不適用行政登記協議離婚程序。對于夫妻一方在獄中服刑5年以上或被法院宣告為失蹤的人,對方可適用行政程序離婚,而不受子女是否為未成年人的限制。盡管協議離婚更能體現當事人的自由離婚意志,但是迄今為止,世界上只有十多個國家確立了協議離婚制度。法院要求有未成年子女的夫妻通過訴訟程序離婚,可以保障法官有效行使調解手段來改善夫妻關系,爭取彌合夫妻的婚姻裂痕;有緩沖期使得當事人“冷處理”相互的矛盾,慎重考慮何去何從;即使婚姻關系破裂已無可挽回的夫妻,在法官的主持和裁判一下,不糾纏婚姻破裂細節,心平氣和地達成有利于充分保護未成年子女權益的、能夠有效執行的離婚調解協議,也是極為必要的。
(2)無論行政或訴訟程序離婚,均須給當事人設立1個月的慎重考慮期。離婚不僅改變了當事人的夫妻身份,而且改變了子女親權的行使方式,因而應慎重行使。在立法技術上,很多國家規定了當事人在申請登記離婚后,須經過一定時間的考慮期,以使其理智冷靜且慎重地考慮離婚行為的后果。在雙方達成協議時,父或母均無權拒絕對方給付子女撫育費。
(3)對于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在協議隨何方生活時,也應征求未成年子女的意見。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雖系限制行為能力人,但在其行為能力范圍內有準確的表達隨父還是隨母的意愿,也有一定的識別能力,故應尊重他們的選擇,保護其未成年子女的人身權利。因此,《意見》有關“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發生爭執時應考慮子女的意見”的規定,只限于父母對該問題發生爭執時行使是不全面的。即使達成協議也不排除父母在協議時帶有個人“急于離婚”或“懲治對方”等目的,故筆者建議,在立法上應明確夫妻離婚時對年滿十周歲以上的子女隨何方撫養問題上均應征求該子女的意見。
(五)提高有關撫育費標準。
一是應明確撫育費內容,不僅包括《婚姻法》規定的基本撫育費,還應包括子女入學贊助費等正常的教育費。
二是當事人可以在離婚調解協議書中約定,一方不遵守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未成年子女撫育費給付及住房騰退等協議時,應承擔支付一定數額違約金的民事責任。經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執行庭可予以強制執行。
三是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中應分出一部分作為撫養子女的保證基金。有關法律只在夫妻財產均分時考慮到子女住房等利益,但對父母離婚后因突發事件又如何解決撫養費問題,法院并無明確規定。所以保證基金可以在發生上述情況時維持未成年子女利益。
四是明確“月總收入”的范圍。應包括:基礎工資和工齡工資、職務工資、獎金和各種補貼以及屬于企業單位職工的浮動工資。在確定收入數額上可參照以下標準:
(1)對收入相對穩定的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波動不大,且隨著經濟的發展,工資收入會不斷增加這種情況可以按照最高法院《意見》判決按月收入百分比給付,這不僅防止了今后物價上漲形成新的要求增加撫育費,減少訴累,而且在實際執行中也容易掌握,所在單位按法律文書確定的百分比每月從職工工資中代扣給撫育方。
(2)對個體經營者以及其他隱形收入較大,訴訟時一方對另一方的收入不能舉證,法院又難以查明真正收入的,應當盡量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根據夫妻雙方上年總收入確定一方的收入或參照同行業的年總收入,再按照最高法院《意見》規定的比例判決,但最高數額不得高于當地平均生活水平的一倍,對經營虧本的,按當地平均生活水平給付。
(3)對單位效益不佳,企業面臨倒閉,單位只發生活費的,如一方從事第三產業,收入又無從查實,可比照檔案工資,按照最高法院《意見》規定的比例判決確定數額;對不參與第三產業的,可參照其基本工資,按照最高法院《意見》規定的百分比判決給付,比例高于當地生活水平的,按比例給付,比例低于當地生活水平的,按當地平均生活水平給付。
(4)對單位效益隨著市場經濟的變化而浮動的,可按照意見規定的百分比判決給付,由單位按照其每月所拿工資、獎金從中代扣。效益好的,父母一方收入增加,子女的撫育費也相應提高;效益差的,下浮工資拿不到,也不影響子女必要的生活教育費。
【關鍵詞】學校教育;未成年人;違法犯罪預防
未成年人犯罪是當今社會一個嚴重的社會問題。未成年人是民族的希望,祖國的未來。他們的文化素質,道德水平,綜合能力是一個國家文明程度的重要標志。同時對國家,社會乃至世界的前途有著極其重要的影響。
一、 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原因
1、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原因
未成年人法律意識不強,對法律、法規了解的不多。對于什么事違法并不清楚,有時已經觸犯了法律還全然不知。這種對法律意識的淡薄無知,是導致違法犯罪的根本原因。未成年人處于身體和生理發育的特殊時期。他們身體外形在變化,內臟機能在逐步健全,性發育在逐漸成熟,但腺體發育尚不成熟,導致自我控制能力很弱,有著旺盛的經歷但用之不當。那么,在其他不良因素的影響下就極易發生暴力性、危害性的違法犯罪行為。如打架、斗毆、尋釁滋事、搶劫、等。
未成年人在心理特征上與成年人也有很大不同。未成年人認識能力低下,優勢對事物的認識模糊甚至顛倒是非。在人生觀、世界觀尚未確定的情況下,對社會上的一些不良風氣盲目追求,貪圖享樂,而又沒有經濟能力,愛稱霸,又重義氣,容易自卑,又意志薄弱,從而易逐步滑向犯罪的深淵。
2、未成年人犯罪的客觀原因
家庭式社會的細胞,是子女受教育的第一課堂,父母是子女的第一任老師。父母對孩子的教育思想是否正確方法是否得當,家庭環境的好壞,對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有著最為直接的關系。在良好教育下,子女極少出現非法犯罪;反之,教育思想不正確,教育方法不當,或家庭環境惡劣,都會極易導致未成年人誤入歧途或違法犯罪。
同時,學校教育也存在一些誤區,從而導致未成年人中的一部分“落后生”對學校教師和社會產生了前列的抵觸情緒,和逆反心理。所以作為一名教育工作者應深刻的思考并反省,究竟學校教育能為未成年人做些什么?依本人所見,具體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1、 優化學校德育教育的內容、方法和形式。學校應把“五愛”(即愛祖國、愛人民、愛勞動、愛科學、愛社會主義)為核心的社會主義道德基本要求作為主體教育內容。如:培養學生的集體榮譽感,培養學生的社會責任感,培養學生的創新意識、競爭意識等。同時,還可以多開展有益于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的寓德育于教育活動的各種活動。如舉辦學校的科技節,藝術節和運動會等,讓學生在具有趣味性,吸引力的活動中潛移默化地感受教育,自覺養成良好的道德品質,以培養學生的社會責任感和奉獻精神。
2、 加強道德、法制教育
前文提到未成年人法律意識淡薄是導致違法犯罪的根本原因。教師除了傳道、授業、解惑外,另一項重要的工作是對學生人格的培養和品行的引導。那么,培養和引導未成年人形成正確的道德觀念和法律意識是重中之重。對于未成年人進行法制教育不應僅僅局限于枯燥的法律條文的講解,而應注重方法和實效,把教育融入生活、學習、活動中,采用學生喜聞樂見額形式,如文化、體育、娛樂、科技活動中。通過有意義的活動,使學生在潛移默化中受到熏陶,受到啟迪,從而了解哪些是社會所提倡的,哪些是社會反對的,自身的行為時有益于社會的,哪些是傷害他人,危害社會的,以此培養未成年人的道德觀念,法律意識和行為意識。
3、開辟第二課堂,把校內教育和校外教育結合起來。在校內外開展一些與法制教育有關的宣傳、實踐、調查、訪問等活動。除此之外,還可以采用電影、錄像等現代化傳媒手段增強學生的感性認識。密切和社區聯系,與他們共同商議社區活動項目,為學生提供社會實踐機會,動態進行法制教育。
4、提高教師自身素質,充分發揮教育的主導作用。學生在學校應得到的不僅僅是文化課、技能課的教育,更重要的是得到理想、道德、素質、紀律等方面的培養。由此決定了教師在工作中必須做到遵守教育法規,依法執教,科學管理;提高職業道德修養,關愛學生,正確指導學生健康成長;堅持素質教育方向,以德育人,從而實現德育目標。在現實生活中,有些教師為了追求成績和升學率,急功近利,缺乏耐心細致的教育。霍老的教育格言是:“沒有教育不好的孩子”,“沒有愛就沒有教育”。所以人性化的教育才是對學生友誼的教育。首先應建立良好的師生關系,建立良好師生關系的重要一環是保持師生間溫馨的人性接觸和良性的互動。這有利于師生進行深層的心靈上的溝通,建立和增強信賴感,營造校園祥和的氣氛,可以使未成年人形成自我接納和自我肯定,積極向上的生活態度,形成較強的自我控制能力。為此,教師應特別注意解決好關愛與幫助,溝通與理解,信任與鼓勵,自主與紀律等方面的問題,為學生創造一個在關愛中成長,在愉快中學習,在歡笑中生活的環境。
未成年人是祖國的未來和希望,是我國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接班人,為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我們必須切實做好預防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工作,與時俱進,開拓創新,扎扎實實,全面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安全和全面發展,為培養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的建設者和接班人作出努力。
參考文獻
[1] 林明生,《淺談青少年的心理教育》,載于《團情快訊》,2001,(13).
一、目前學校法制教育中存在的問題
首先,教育部門缺乏對學校法制教育重要性的認識。這一點從現行教材的設置便可看出,在現行的教材中,只有初中二年級一門法律基礎課,而小學六年和其他階段的教學幾乎沒有任何法律課的設置,或者僅僅流于形式,半年將一次法制課。同志指出:依法治國“是我們黨和國家在新的歷史時期,管理國家和社會事務的重要方針”,而未成年人是祖國的未來,承擔著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重任,所以教育主管部門應重視起學校法制教育的重要性,應該認識到加強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不是可有可無,而是必不可少。
其次,任課教師水平參差不齊,學生積極性不高。現在的法律課教師多為帶班上來的政治教師,其中很多教師可能從來都沒有接觸過法律,自身的法律意識和教學方法便存在著一定的欠缺,導致很多教師只能照本宣科,進行填鴨式教學,缺乏案例教學和課堂的靈活性,使法律課成了純粹的知識講授課,學生沒有任何積極性可言。
第三,法制教育僅僅局限于校園和課堂之內。由于對法制課的重視程度和經費等原因,現在的法制教育僅僅局限在了校園之中和課堂之內,很少有學校能把學生帶出去學習,或邀請其他單位參加,采取多種多樣的形式對學生進行法制教育,只把教育局限在了45分鐘的課堂內,造成學校教育和家庭教育、社會教育的脫節,不利于增強未成年人的法制觀念。
二、加強學校法制教育的解決辦法
首先便是各級教育部門尤其是教育主管部門的重視。應該編寫一套完整而系統的法律教材,我國的法律已形成了已憲法為母法的較為完備的法律體系,教育部門應組織力量,根據未成年人成長發育的特點和認知和接受能力,編寫一套小學、中學甚至大學的法律教材,使未成年人接受法制教育系統化、持續化,比如說,根據兒童的特點將編寫成法制連環畫的形式,讓他們初步建立法律觀念,而到了中學,可采取文字和案例相結合的方式,逐步形成法律意識等等。
其次學校應該錄用一些法律專業畢業的大學生做任課教師,他們的法律意識比較強,理論功底深厚,能夠更好地理解和詮釋法律,并且也能在教學中運用自己的法律知識給學生多一些案例教學和形象教學,以案說法、以例釋法,化抽象為具體,變枯燥為生動,能很好地避免照本宣科的填鴨式教學,賦教于樂。并且學校的法制課不必向語文、數學那樣每周安排很多課程,所以一般一個學校有一至兩名法律教師就可以了,不會過多的增加學校的負擔。
《未成年人保護法》是我國第一部保護未成年人權益的專門法律,它具體規定了保護未成年人的指導思想、保護內容、保護工作的原則,對未成年人的合法權利予以家庭保護、學校保護、社會保護和司法保護的方法與內容,以及各種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行為的法律責任,是一部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利的基本法。它的頒布和實施,充分體現了黨和政府以及全社會對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重視和關懷,為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優化少年兒童成長環境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通過認真學習《未成年人保護法》,使我對有關未成年人保護的知識有了初步的了解,對未成年人有哪些權益受到國家的保護、當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應該怎么辦有了一定的了解。
我們教師要認真學習教育法制的基本知識,不斷增強教育法制觀念,在教育教學中自覺地貫徹執行國家的教育法律、法規,正確的履行自己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學生的合法權益,不斷增強貫徹國家教育方針的意識和能力,提高教育教學水平。
一是要提高教育者的法律意識,使教育者自覺遵守法律規定。了解法律并遵守法律,應落實到每一位教師在日常教學的具體行動中。二是要了解并尊重未成年人的客觀需要,不以教師的主觀意愿去要求孩子。三是要充分認識不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嚴的危害性。四是教師在對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工作中,要講求合理有效的方法,促進未成年人的健康發展。教師既要嚴格管理,又要耐心教育,對學生要曉之以理,動之以情,在師生之間建立一種互相尊重、信任、平等的關系,以達到良好的教育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