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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遺文化現狀精選(五篇)

        發布時間:2023-10-09 17:41:37

        序言:作為思想的載體和知識的探索者,寫作是一種獨特的藝術,我們為您準備了不同風格的5篇非遺文化現狀,期待它們能激發您的靈感。

        篇1

        【關鍵詞】非物質文化遺產 法律保護 現狀

        為更好地開展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工作,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在2003年10月份出臺了《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公約》。我國國務院也在2005年3月份頒布了《國務院辦公廳有關加強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意見》①。2011年2月25日,我國首部《非物質文化遺產法》正式通過并公布,這是繼“文物保護法”之后又一項重要法律。然而客觀地講我國保護“非遺”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很多,這給保護“非遺”工作帶來了消極的影響。在筆者看來,之所以會存在這些問題,相對滯后、薄弱的理論研究是其主要原因,因為在理解最基本的原則時有偏差,所以很難在完善、成熟的中國化系統理論上來開展保護“非遺”的相關工作。本文根據這一情況,著重對“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和“非物質文化遺產”這兩個概念進行了解釋,對保護“非遺”的基本原則進行論述,且在此基礎上系統地反思國內保護“非遺”的實踐和理念,為相關工作提供了宏觀上的分析對策,以促進保護“非遺”工作的開展。

        基本原則和理念

        在“非遺”的理論體系里,有兩個核心的概念,即“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與“非物質文化遺產”概念,本文將重點解析“非遺”概念的外延、內涵與其基本原則。

        《公約》在界定“非物質文化遺產”時作了如下的規定:被各個團體、群體以及個人看成是其文化遺產的所有的技能、表現形式、知識、表演、實踐以及和其相關的文化場所、工藝品、實物、工具等等,其主要涉及下述幾方面的內容:手工工藝方面的傳統技能;和宇宙及自然界相關的實踐、知識;表演藝術;節慶、社會風俗及禮儀;口頭的表述與傳說。從總體上看,其具有四個基本特點,分別是“生態性”、“民間性”、“活態性”,以及“生活性”等等②。

        根據論者的觀點,“活態性”指的是,較之于那些處于靜止狀態的物質文化遺產,“非遺”具有鮮活、生動的特征,有著不斷變動的形態。“生活性”和“民間性”關系密切,因為“非遺”是民眾的集體智慧的成果,其在日常的民間生活里自發的傳承、出現與發展,源于民族的社會生活、文化環境,是民族生活得以維系的主要方式,因此一旦其和民間的生活相脫離,其生命力將無法鮮活。“生態性”指的是根據自然科學里的“生態”概念,來描述民間“非遺”的生存情況,其涉及兩方面的內容,一是其存在是以各地區、各民族所具有的特定的自然環境、人文環境為基礎的,涉及不同的生活方式、習俗、語言等等,這些因素的存在造就了不同地區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藝術特質和文化內涵;二是各區域的“非遺”形態與其所處的自然、人文環境一起營造出了和諧的文化生態圈。在《公約》里還規定了“非遺”理念的目標和主旨,即實現對人類所擁有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切實保護。在筆者看來,這里所說的保護并不僅僅是保護“非遺”現象,其需要從整體上保護“非遺”的生態系統,只有這樣才能實現可持續發展“非遺”的目的。

        我們要想順利地開展保護“非遺”的實踐活動,就必須科學地理解“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概念。在《公約》里明確表述了這一概念,也就是“施行措施,使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生命力得到充分的保障,其涉及到該遺產每方面的立檔、確認、保存、研究、宣傳、保護、承傳、弘揚及振興”③。但《公約》沒有明確地規定保護“非遺”的原則、對象及主體,這給相關工作的開展造成了一定的困難。筆者認為“非遺保護”的對象不僅僅只是《公約》里所涉及到的那些“非遺”現象的本體,比方說口頭的表述、傳說,其還涉及“非遺”所處的自然與人文環境、受眾以及傳承人等等。對于保護“非遺”的主體問題,各國的規定各異,然而其都規定了應構建各方面相互協作、責任清晰、主體明確的有效保護機制的內容。此外,保護“非遺”時應當遵循其自身原則。第一,應開展理解保護,也就是在準確地把握“非遺”形態的意義系統與符號體系的基礎上來保護“非遺”;第二,在開展保護工作時應遵循創新原則,這是由于只有增強“非遺”納新吐故的能力,才能實現健康發展“非遺”的目標;第三,應遵循整體性原則,也就是將“非遺”作為整體文化來進行保護,切忌肢解式保護。

        在對保護“非遺”工作的基本原則、對象及主體做出了明確的規定后,我們還應當對保護“非遺”和以往常用的那些概念(比方說創新、革新、傳承、保存)進行辨析。原樣的傳承、保留文化遺產即為“保存”,其可以適用于保護物質文化遺產的工作;但對動態文化的“非遺”來說,由于其處在不斷變化的生存環境里,有著不斷變化的形態,所以在保護的時候,除了需要保存其原樣之外,還應注重對其發展方面的保護。而“傳承”多指動態的口頭傳承,其是“非遺”形態得以保護的一條重要的途徑。“創新”指的是在處于不斷變化的生存環境里,“非遺”形態可以根據外部的變化情況來調節自我,且能夠根據文化本身發展的內在邏輯來進行演變。而“革新”指的多是鼎新革故,這顯然有悖于“非遺”保護的主旨。通過對上述概念的辨析,有助于我們對保護“非遺”的內涵的準確把握④。

        現階段國內保護“非遺”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

        各地在保護“非遺”方面的部分提法不符合“非遺”的基本原則與觀念。需要強調的是,各地基本上都是根據聯合國與國務院的相關文件來制定保護“非遺”的文件,所以各地在保護“非遺”方面所存在的觀念偏差,主要是由其在認識聯合國和國內的“非遺”規定上的偏差造成的。

        而且,部分地區在開展保護“非遺”工作時還普遍存在措施靈活性不足的問題。由于國務院所頒布的關于保護“非遺”工作的文件只是對部分總原則進行了規定,所以各地區應當從本地的實際情況出發,設置方針對策,借助于多樣靈活的措施來保護文化的多元性⑤。

        在理解保護“非遺”的觀念上存在誤區。國內在保護“非遺”時普遍存在主體責任不明確的問題。我國保護“非遺”的主體很多,其涉及各個不同的層面,比方學術界、政府、工商界、民眾、傳承人以及社區組織等等,若它們間可以實現高效的協作,勢必能產生強大的合力,進而完成對有效保護機制的構建。然而當前卻普遍存在不明確的責任分工這個問題:一是,部分區域保護“非遺”的工作成了少數文化投資商的經濟事務或者是少數文化干部的行政事務,行政的領導擔當著保護的主體,比方說盡管評審“非遺”的委員會是有關領域的專家與文化廳等行政部門的同志一起組建起來的,然而真正的主體是各級部門的負責同志⑥。此外,在開展保護“非遺”的工作時,學科專家與民間的藝人不具有主體地位。這使評定“非遺”工作成了“指定”工作,且容易和實際相脫離。現階段的情況是,部分民間的文藝家協會能夠直接參與到相關的保護工作中來,學者、民間藝人的參與較少,這些情況在很大程度上制約了保護“非遺”工作的順利開展。

        同時,在保護“非遺”的工作中還存在不能準確地把握整體性原則的問題。部分區域在進行保護“非遺”的文件的制定時,常常忽視保護“非遺”的整體環境,未充分地意識到“非遺”是和自然、人文環境一同存在的整體的文化形態。雖然在一些文件里也涉及到了對文化空間的保護,然而其卻不同于整體性的保護理念。受此類模糊的保護觀念的影響,保護“非遺”的工作常常處于“碎片式”形態之中。

        未能準確地把握保護“非遺”的主旨。激發人們對文化的保護意識,使文化的多樣性得以維護,確保人類文化能夠維持生態上的平衡是保護“非遺”的主旨所在。而不管是設置“非遺”的名錄,還是設置專項的基金,都僅僅只是最終目標得以實現的手段。所以在保護“非遺”時,我們不能將工作的核心與主要的目標設置成進入“省級”、“國家級”、“世界級”的“非遺”名錄中,這樣做只能是本末倒置,會使文化形態喪失健康的發展空間。所以,我們應該將“申遺”視作促進保護文化遺產工作的一個重要契機,且應把相應的保護工作放在首位,決不能將精力與財力一味地放在名錄的申請上,切忌過分地提高申遺工作的意義。

        除此之外,還存在分級政策有悖于保護主旨的情況,部分區域根據國務院的文件,從2006 年開始著手制定涵蓋省、市、縣三級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名錄,且明確規定只有那些進入了縣級名錄的才能進行更高層次的名錄的申請。在筆者看來,此類分級制度片面地劃分了不同類型的文化等級現象,這顯然不符合聯合國保護“非遺”工作的根本宗旨與目標。

        有關國內保護“非遺”工作的幾點建議

        提高文化研究的力度,開展理解保護工作。在開展保護“非遺”的工作時,各地應重視提高文化研究的力度,充分地研究調查各種“非遺”形態,準確地理解其精神內核和文化內涵,切實做到理解保護。只有那種理解式地保護才能算得上是真正的保護,如果對意義不能準確地把握,那么開掘只能是盲目的,其結果必定是毀滅、破壞。概況地講,我們一方面要普查各地的文化,組織多種形式的民間藝術展覽、會演,同時要重視對各地區文化數據庫的建設;此外,還應當收集、整理各地區的文獻、史籍、地方志、家譜、民俗志及專題志等相關的資料,以期能夠深層地解讀非物質文化遺產。

        在“原生”環境下維持“原生態”,打造立體、動態的保護模式。在保護“非遺”時,應從“原生”環境里對“原生態”進行保護。現階段很多地方都制定了“普查全面、記錄立體、搶救及時、整理分類、扶持有效”的方針,其通常會采取兩方面的措施:一方面是建立針對“非遺”的有形形態的檔案,采用靜態保存的方法,比方收集文字資料,或者是借助于現代化的技術手段將民間藝人的生存狀態與表演過程等動態方面的因素錄制下來;此外,對“非遺”事項的單純保護,比方說組織表演藝術展演。顯然,只借助于這兩種保護措施還不夠。我們應在“活態”保護原則的指導下,構建立體、動態的保護模式,也就是把文化形態和其相關的生存環境看成整體來進行保護,讓它們避免被主流意識形態與商品經濟異化。在實踐中,各地可以參考貴州等省的做法,進行生態保護館建設,從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出發,在部分有著豐富的民間文化資源的區域設置民俗博物館與生態博物館,開展動態保護活動,轉變博物館以往那種傳統的理念,比方在朱仙鎮(開封)、桃花塢(蘇州)及楊柳青(天津)等地成立以木板年畫為主題的民俗村⑦;除此之外,在開展非遺的整體保護工作時需要嚴格地遵循“生態性”原則。

        應有效地整合社會多方力量,形成上下合力,推動保護理念向文化保護自覺意識的轉化。在實踐中,我們可以參考法國和日本在保護主體方面的成功做法。以日本為例,在保護活動里有許多民間組織的參與,且民俗學者與相關領域的研究人員在認定、審查、調查與研究“非遺”方面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法國為使保護文化遺產之作的持久性和科學性得以維護,設置了數以百計的相關單位,從事調查、收集資料與相關的研究工作。所以,各地應參考國外的成功經驗,可以設置與保護“非遺”工作相關的專家咨詢與科研機構,同時應重視發揮專家的作用。為使民間藝人在文化保護工作中的積極性得以充分的調動,我們可借鑒日本的經驗,出臺可行性強的措施,以激發藝人在文化傳承方面的積極性。需要指出的是,在現階段,部分有著豐富的“非遺”資源的區域,經濟比較落后,藝人難以維持生計,對于這一問題我們應給予適當的幫助,解決其在技藝傳承方面的后顧之憂。

        制定與地方實際相符的、靈活的保護措施。在保護“非遺”時,務必應從地方的實際情況出發,制定和當地文化形態的特點相符的靈活的保護措施。此處我們舉個保護地方戲曲的例子⑧,在開展具體的保護工作時應注意下述幾方面的內容:第一,由于地方戲都有自身的舞臺表演程式與表演體系,因此其保護范圍不能局限于像穿著藝術、化妝、表演的程式、曲牌唱腔、唱念的規范等物質技術層面的內容;應當重視對其精神層面的精神意蘊、文化內涵及審美追求的保護,也就是應將“神”有效的保留下來;應盡可能地減少主流文化與商業文化對其的影響。第二,應重視保護和地方戲相關的審美觀念與語言環境,綜合地保護其相關的藝術構思手法、傳承人及口訣。此外,為了確保地方戲在今后的發展過程中能夠后繼有人,還應當充分利用學校這一重要的人才培養場所。

        構建相對完善的法律保障體系。要想順利地開展保護“非遺”的工作,就應當構建完善的法律保障體系。由于自古以來民間文化在我國都是不登大雅的,其被放在陪襯主流文化的位置,以民間音樂為例,長期以來其都被視為一種音樂素材來源,但其并不屬于主流音樂系統。因此只有先完成健全的法律保障體系的構建,才能充分地保障民間文化的尊嚴與相關工作者的權益。

        有效地區分調查“非遺”的方式和調查“物質文化遺產”的方式。在實踐中,我們應有效地區分調查“非遺”與調查“物質文化遺產”的方式。在調查“非遺”時,應到調查地進行深入的調研,準確地把握當地文化現象中的精神內涵與其民眾的心理特質,從情感上聯絡調查對象,掌握好當地的情況,做好相關的記錄工作。與此不同的是,在調查那些物質文化遺產時,重視的是那些純技術層面的、靜態的工作。

        現階段,我國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工作尚處初級階段,存在問題也屬于正常現象,然而我們應當正視這些問題,如此一來,才能主動地學習各方面的經驗,才能在反省中進行改進,才能推動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工作的健康發展,使我國的文化血脈得以傳承。

        (作者為湖南涉外經濟學院思政部副教授;本文系2012年湖南省社科基金立項資助課題“湖南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律保護模式研究”成果,項目編號:12YBA201)

        【注釋】

        ①楊勇勝:“民族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權利論”,《西南民族大學學報》(人文社科版),2004年第1期,第8~9頁。

        ②楊解君,賴超超:“公物上的權利(力)構成—公法與私法的雙重視點”,《法律科學》(西北政法學院學報),2007年第4期,第20~21頁。

        ③費安玲:“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律保護的基本思考”,《江西社會科學》,2006年第5期,第33~34頁。

        ④王鳴明:“民族學視野中的少數民族戲劇”,《內蒙古大學藝術學院學報》,2005年第1期,第28~29頁。

        ⑤黎明:“論我國少數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法源問題”,《民族研究》,2007年第3期,41~42頁。

        ⑥鄭少華:“試論土著民的環境權”,《現代法學》,2005年第3期,第15~16頁。

        ⑦李世濤:“關于‘非物質文化遺產’概念的理解與規范問題”,《學習與實踐》,2006年第9期,第39~40頁。

        篇2

        關鍵詞:非物質文化遺產;遺產保護;普查力度;立法;改革

        一、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概念和類型

        “非物質文化遺產”指被各群體、團體、有時為個人所視為其文化遺產的各種實踐、表演、表現形式、知識體系和技能及其有關的工具、實物、工藝品和文化場所。

        文化遺產包括物質和非物質兩大類。物質類包括古遺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畫等不可移動文物,歷史上重要實物、藝術品、文獻、手稿等可移動文物和歷史文化名城、名街區、名村鎮等。非物質類包括口頭傳統、民俗活動和禮儀節慶、傳統手工藝等以及與此相關的文化空間。

        二、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概況

        眾所周知,我們中華民族擁有上下5000年燦爛的文明史,漫長的歷史長河中產生了大量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我國又是一個擁有56個民族的多民族國家,地域遼闊,非物質文化遺產由此呈現出資源豐富和種類繁多的特點。通過查閱相關資料得知,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近87 萬項,進入國家、省、市、縣四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體系的非遺項目有7 萬之多。如此眾多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真是令人為之驚嘆。

        但是在中國現代化進程高速發展的時期,我國的傳統文化必然要受到一定的的影響,非物質文化遺產自然也不例外。因此如何在現代社會保護好祖先留給我們的寶貴文化遺產是值得我們每一個炎黃子孫思考的問題。

        三、當前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現狀

        (一)政府對非物質文化遺產普查力度欠缺

        通過查閱相關資料,得知我國政府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重視程度是不夠的,這導致了普查力度的欠缺和對很多非物質文化遺產認識不清,其申報工作自然也會滯后。在這里,有一些廣為人知的文化資產并沒有申報成功,例如陜北的安塞腰鼓、傣族的潑水節、青海同仁的熱貢藝術等,這些仍然被拒絕在了世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大門之外,令人扼腕嘆息。

        (二)保護意識落后,資金技術匱乏

        當前我國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并未納入正式的軌道,因此對其的調查和保護利用工作就會很滯后,觀念的滯后是會帶來許多嚴重后果的,會導致一些本該被及時保護起來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沒有得到應有的保護,而逐漸敗落直至消失,這將是我們民族的巨大精神損失。

        一是對傳統文化或民間文化在主流文化中占據重要的地位,但是很遺憾目前對這方面存在認識不清的狀況;二是將文化遺產“文物化”,文物是對整個文化遺產的保護,大部分都是一些實實在在可以看得見摸得著的實物,這樣非物質的文化遺產便不能得到足夠的重視;三是有一種觀點一直在流行,即非物質文化遺產注定是要消失的,因此要任其自生自滅。

        (三)非物質文化遺產缺乏法律保護依據

        當前我國在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立法方面是很不完善的,能作為參考的只有文物保護法,而文物保護法之于非物質文化遺產是具有一定的局限性的,因此其保護范圍只局限于有形文化遺產,而對無形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卻卻反相關的科學界定和保護措施。

        四、現階段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策略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首先要注意對其“原汁原味”的保護,這也是最真實歷史的呈現,若是對其加以改造,那么真正的文化也就失傳了。因此,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要客觀真實,力求留住民族的“記憶”。

        (一)積極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普查工作

        我國歷史悠久、幅員遼闊,相信我國仍然存在著大量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等待挖掘和保護。因此各地都擴大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普查范圍、加大普查的力度,重點掌握其種類、數量、分布狀況、生存環境、保護現狀等情況,要將普查到的情況及時向社會公布。

        (二)搶救珍貴的非物質文化遺產

        要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搶救機制,尤其是對一些瀕臨消失的,難以進行推廣的非物質文化遺產,要抓緊時間對其進行保護,也將其置于非物質文化遺產博物館中珍藏。

        (三)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發展要銳意改革,大力提升民眾的文化素質

        有這樣一種觀點,無論哪一種民間藝術的凋亡,首先都是市場的凋亡;無論哪一種文化的萎縮,首先都面臨著文化消費人群的萎縮。由此可見,我國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雖然源遠流長,但是在當今這個高速發展的現代社會,受到了現代文明的極大沖擊,其面臨著市場狹小甚至沒有市場的尷尬,如果這方面的市場,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長久發展便會受到極大的阻礙。

        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非物質遺產的生存和發展環境是不容樂觀的,其要想長存于世間,必須要培養出自己的市場,吸引一定的消費群體。因此,在商品經濟的時代,非物質文化遺產要突破固步自封的老路,認清現實,銳意改革,要向市場主動出擊,在提高民眾文化素質的同時占領一定的文化市場份額。

        (四)加強立法工作,將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納入法律體系之中

        由上文分析可知,我國針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法律是很不健全的,《文物保護法》中并沒有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做出規定。相反國外在這方面的立法卻要領先于我國,日本在1950年就頒布了《文化財產保護法》,韓國在1960年就將“無形文化”納入法律的保護范疇,美國也在1976年制定了《美國民俗保護法案》,這些國家都在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方面走在了我國前面,確實有許多可供借鑒的地方。

        我國對非物質文化遺產提出的立法意見是在2005年3月頒布了《關于加強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意見》,這同時也是我國提出的最早的具有指導性的立法意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立法工作必然要經歷一個漫長并且復雜的過程,這是需要我們更加深入研究的問題,早日出臺專門針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法律法規。

        五、結語

        綜上,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我國寶貴的歷史文化資源,然而當前的保護現狀是不容樂觀的,作為新時代的高中生,我深感肩上的責任重大。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也不是單靠政府就可以完成的,也需要我們民眾增強保護的意識,提升自己的文化修養,并且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發展提供消費市場,這樣才能有效對其進行保護,將我們民族的“記憶”留住。

        參考文獻:

        [1]陳華文.關于新時期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與開發的思考[J].浙江師范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7(03)

        [2]趙海林.非物質文化遺產中的活態保護淺談[J].湘潮(下半月). 2011(05)

        篇3

        【關鍵詞】高校學生;文化藝術;消費

        蘇州是座有著兩千多年的歷史文化名城,現代蘇州是一座開拓進取的城市,她用實力證明了自己;目前經濟發展居全國大中城市前列,而蘇州的文化亦是底蘊豐厚,發展迅速,園林、蘇繡、評彈等多種藝術形式成為蘇州的文化代表。近年來,在蘇州政府的支持下,蘇州文化藝術中心、蘇州評彈學校等的創立,更是讓蘇州人民的藝術欣賞能力和藝術學習欲望得到進一步提升。總體而言,蘇州市人民的藝術消費能力在全國范圍內較為領先。然而,由于傳統文化遭遇發展瓶頸,外來藝術形式難于推廣等問題,蘇州人民的藝術素養還有待提升。蘇州大學作為蘇州最具代表的綜合性大學,學生來源范圍廣,專業類型齊全,學生數量眾多,在全國大學中較為典型,適用于本文研究內容,

        一、研究意義

        文化,從廣義上講,是人類社會歷史實踐過程中所創造的物質財富和精神財富的總和,消費文化產品是大學生進行自我發展與自我完善的路徑之一,從這個意義上來說,形成良好的文化鑒別能力與文化消費習慣是優秀大學生必備的良好素質。因此,我們只有加強對大學生文化消費現狀的研究工作,探尋大學生文化消費的基本特征與現存問題,才能選擇科學的方法引導大學生文化消費,幫助大學生健康成長。

        由于我國目前正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經濟能力和消費水平都與發達國家相去甚遠,大學生又處于脫產階段,普遍可支配的收入不多。為了讓大學生能夠接受到更多的文化活動,向著高素質化的方向發展,我們做了有關于大學生文化消費情況的調查,希望能為相關部門參考,對于大學生的文化消費起到推動作用。在這里我們以經濟相對發達的蘇州文化市場為例,以專業種類豐富的蘇州大學學生為調查對象進行此次調查。

        二、消費現狀分析

        調研小組通過學校偶遇抽樣和網絡調查相結合,面向蘇州大學的在校大學生展開了調查。共完成500份調查問卷,回收有效問卷438份,有效率87.6%。此次,接受我們調查的男性占總人數的49%,女性占總人數的51%,故調查一定程度上兼顧到了男女在選擇習慣和思考方式等方面的不同,有一定的可信度。此次調查中本科生占到了總人數的70%,碩士研究生占18%,博士或以上學歷占2%。故所得結論的主體還是本科生。一方面,是因為蘇州大學的大學生中本科生處于絕大多數,另一方面在整個社會中,本科生的人數也是遠遠多于碩士研究生和博士及以上學歷的人。現就調查基本情況總結如下。

        (一)消費能力與月生活費相關性大

        ―分析―在被調查者中,平均每月生活費在800元至1000元人群,大約占被調查總數的50%; 1000-1200元的同學占總數的32%; 1200-1400元的占13%;1400元以上的同學占4%。調查顯示,絕大多數學生的文化消費水平與月平均消費水平是成正比的。除極少個案存在月消費支出與文化娛樂消費嚴重失衡之外,絕大多數被調查者的劇院消費情況與月消費總額都在一個非常合理的范圍內。

        (二)學生能承受的演出票價水平總體不高

        分析調查顯示,有67%的人能夠承受在41--60元之內的劇院票價,另有19%的人能承受61--100元以內的票價。目前蘇州市場內的劇院演出票,學生票價多在30--100之間,但學生票數量有限,而觀影效果更佳的其他座位票則超出了學生的承受范圍。進一步調查顯示,在消費能力不高的前提下,學生們多傾向于團體優惠購票,有51%的學生更愿意通過團體優惠(如團購等)購買的方式進行消費,另有29%的學生希望學校集體組織購買。一方面,集體購票能夠在價格上占有一定優勢;另一方面,團體行為也使得學生省去了前往售票現場購票、領票等多重復雜的手續。

        (三)學生文化消費內容較為單一

        分析調查中我們發現蘇大的學生通過各種方式了解到了劇院相關演出的信息,信息來源渠道廣泛。而在“您對蘇州文化藝術中心的什么演出感興趣“的調查中,對于戲劇類演出感興趣的同學占59%,對于音樂和舞蹈類演出感興趣的同學占31%,而對展示地方特色演出感興趣的同學偏少,故相對而言,大學生們的文化消費內容較為單一,且偏娛樂化,對于更具文化內涵的講座類演出興趣度不高。

        (四)學生文化藝術消費能力分層化

        分析我們發現,月消費可支出能力不同,在文化消費的具體內容上也表現出了很大的差異性。在被調查者中,月可消費總額在元1000元以下的學生文化消費能力相對較低,幾乎沒有看過劇院的演出,這一部分人約占學生總數的21%; 而月生活費在1000元以上的學生中,娛樂性消費支出大幅提升,每年看過劇院演出一到三場的占29%,四到七場的占42% ,少數月生活費在1400元及以上的人每年觀看演出多達八場甚至以上,當然,這里面也包括一些學生劇社(如東吳劇社等)的演出。

        (五)學生對于演出的質量要求更高

        在“對于劇院,你更關心的問題”中,有60%的人選擇了“演出劇目是否有新意/舞臺效果是否優良”,可見在多數人心中,節目的質量依然是觀眾選擇是否前去觀看的重要原因之一。一方面,這可以促進劇院不斷發掘和引進高質量的作品,為劇院的長期持久良性發展助力;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大學生們提高觀演效果,好的文化藝術作品能夠啟迪我們的人生,選擇高質量的演出,而不是一味的追求價格的低廉,有利于大學生們在觀演的時候有所得。此外,依然有近半數的學生認為演出票價是否在接受范圍之內是他們需要考慮的問題,可見,票價依然學生關注的一個重要問題。

        三、建議與對策

        (一)學校應積極采取措施,促進學生文化藝術消費

        一方面,建議學校通過各種途徑幫助學生樹立正確的文化藝術消費觀念,通過課堂教育、網絡教育、名師講座等形式積極引導學生重視文化藝術素養的培養,幫助學生建立合理合適的文化消費模式。另一方面,學校可與各大劇院建立合作關系,建設觀演信息優先、購票優惠、團體購票、演出進校園、建立實踐基地、等多種渠道促進學生的文化消費,通過合作關系,校方應盡力為學生觀看演出提供更多機會和票價優惠,以鼓勵更多學生走出校園,觀看演出,提升文化藝術素養。

        (二)學生應增強文化藝術消費意識 ,形成正確的文化消費觀

        為解決文化藝術消費意識淡薄,學校應加大促進文化消費的宣傳力度,促使學生對文化藝術消費有更明確的認知。與此同時,作為學生自身,也應有意識地增強文化藝術消費意識,樹立正確的文化藝術消費觀,在此基礎上,提升自我的思想境界,培養良好的藝術素養,完善自我人格。與此同時,學生也應明確藝術素養的提升對于自身實踐能力及思維能力的作用、對于人生價值的實現具有的重要意義,是人生必不可缺的一項課程。

        (三)劇院應調整相關經營模式,為學生文化消費提供便利

        劇院方面應針對學生這一特殊消費群體,面向學生,制定更合理的演出營銷模式。一方面,在部分適宜學生消費、利于藝術普及的演出售票中,為學生提供優惠票價,同時不降低學生觀演質量;另一方面,劇院也應積極與高校達成合作關系,將售票模式豐富化,通過團體優惠售票等方式,既能保證劇院演出上座率,也能為學生群體提供更便捷的渠道觀看高品質的演出,更重要的是,能夠培育高校學生進行文化藝術消費的良好習慣和提升學生整體的文化藝術涵養,促進社會文化大繁榮。

        參考文獻

        [1] 劉燕.淺析藝術素養對高校學生成長成才的意義[J].高校講壇,2011(12):204.

        篇4

        關鍵詞:非物質文化遺產;現狀分析;保護措施;利用價值

        非物質文化遺產具有豐富的歷史資源、文化資源、科學資源和經濟資源,如果能夠對其進行合理的利用,必能夠產生巨大的社會效益,可以說是取之不盡、用之不竭的寶貴財富。然而,從目前的現實情況看,我們大多數人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概念還未建立,保護意識非常淺薄,大量極具保護價值的民間文化遺產正在逐漸從我們身邊流失掉。為此,非物質文化遺產亟待我們進行認真梳理和深入挖掘,并尋找其合理的利用價值。

        一、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現狀分析

        當前,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現狀卻不容樂觀,具體表現如下:

        1、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認識不足

        當前,對于大多數人來說,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還是一個陌生的概念。實際上,對于世界上一些發達國家來說,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早已被提上了重要的議事日程,它是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在“世界遺產”中于世紀之交啟動的一個新項目。“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提出,或者說它之所以日益受到世界各國的關注,不是偶然的,而是具有深刻的社會歷史根源,是歷史發展的必然。

        我們對于非物質文化遺產概念的陌生及認識不足,其原因:一是缺乏法規措施、缺乏智能資源、缺乏搶救保護資金;二是某些文化遺產的傳承渠道不暢、原生態傳承缺乏自覺、民俗流變沖擊大;三是教育領域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缺乏重視和價值認識,造成教育和文化遺產保護、傳承相脫節,從而不能培養出提供文化遺產所需要的社會人才;四是缺乏對民族文化資源整體價值的評估,文化遺產保護觀念相對滯后,缺乏正面主導參與等等。

        2、大量非物質文化遺產正在逐漸消亡

        非物質文化遺產是寶貴的精神財富,它承載著民族一代代人的文化記憶,是民族多樣性的文化符號,但這些記憶和符號是極易消失的,并隨著時間的推移被忽略和忘記,且較之有形遺產,它們更加脆弱和不可再生。

        比如,有一位扎巴老人能夠演唱世界最長的史詩《格薩爾》,它能夠演唱其中的34部,當他1986年逝世的時候,我們僅記錄25部半,其余隨著他的逝世而亡佚;滿族坤寧宮祭神音樂中三弦和琵琶的伴奏樂譜也隨著清王朝的滅亡而消失;千百年來傳唱的川江號子曾經是長江的魂魄,如今已成沒落的千古絕唱。類似的情況在國內,特別是經濟不發達地區還有很多。

        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措施

        1、加大宣傳力度,強調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

        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一項全面保護中華民族文化遺產的重要工程,它與物質文化遺產有天然的聯系,二者是相輔相承,相互作用、相互依存的,有的甚至是一種伴生現象,具有不可分割的內在聯系。物質文化遺產是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載體,是其表現形式,非物質文化遺產是物質文化遺產的內涵,是其文化遺承的基礎。所以,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介紹和宣傳應該全面詳細,不能把非物質文化遺產與物質文化遺產割裂開來。

        2、提倡原生態保護,建立規模適當的保護區

        眾所周知,野生動物的保護不能夠依靠動物園圈養,必須依附相應的自然環境。與之相似,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也要提倡原生態保護。

        特定的文化空間產生了特定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特定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又依賴特定的文化空間而生存。只有在相應的文化空間中才能認識特定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真面目,也只有將非物質文化遺產放在它所依存的環境中加以保護,才能是完整的保護,其相關信息丟失得最少。有鑒于此,隨著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深入,有必要建立適當規模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原生態保護區,使被保護的遺產項目依其自然的生存方式得以延續。

        3、利用地方文化館,切實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

        地方文化館作為政府公益性文化事業單位,是群眾文化的龍頭,在社會群眾文化中具有主體地位和主導作用,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具有人才優勢、陣地優勢和資源優勢等三大優勢。

        地方文化館的業務干部可以圍繞自身的業務,承擔起本專業內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有關職責,還可以協調當地各類文化藝術骨干,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提供人力和智力支持,充分發揮自身具有的人才優勢。地方文化館還擁有群眾文化活動設施,便于開展展示、培訓、交流等活動,為非物質文化遺產提供保護、研究、展示的硬件,可以使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開展得更加順利。另外,地方文化館還有著雄厚的資源優勢,可以把宣傳和介紹優秀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作為重要任務,并有針對性地制定宣傳教育計劃,推廣全民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

        三、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合理利用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價值是多層次、多角度的,科學、合理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價值,將成為一個民族、一個國家長期而艱巨的任務。

        1、尋找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文化魅力

        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極為豐富,品類繁多,不僅有民間文學、民間美術、傳統工藝、手工藝、還包括民族語言、服飾、飲食、風尚習俗以及民間儀式、節慶、競技活動等表現形式,它們有著深厚的文化底蘊。如可將民間美術設計在人們的日常用品中,或產品的包裝上面;將傳統工藝、手工藝制作成有特色的紀念品;結合旅游開發,搭建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平臺,讓現有的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有一個鮮活再現的載體。可見,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有效的保護并合理開發利用,有利于傳承、延續、維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獨特文化魅力。

        2、挖掘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旅游價值

        非物質文化遺產還是一種經濟資源,更是一種永恒的精神的寶藏。旅游業在當今時代的快速發展,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和傳承提供了機遇,也使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經濟價值得到了切實的體現;同時我們還應清醒地認識到非物質文化遺產在我國還是一種需要大力開發的旅游資源,它的發展潛力巨大。這種資源不同于普通的物質文化遺產,它更體現了一種精神力量;它能夠充分展示出我們中華民族的獨特魅力和豐富的內涵。

        參考文獻:

        篇5

        關鍵詞 玉米;水肥一體化;優勢;現狀;問題;吉林梨樹

        中圖分類號 S513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7-5739(2016)11-0054-01

        Abstract The advantages of integration of water and fertilizer technology were analyzed,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the development of the integration of water and fertilizer for corn were summarized in Lishu County,and its existing problems and development prospects were analyzed,so as to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integration of water and fertilizer technology of corn in Lishu County.

        Key words corn;integration of water and fertilizer;advantages;status;problems;Lishu Jilin

        東北地區作為玉米的主產區,在整個生育時期耗水較多,且對水分脅迫比較敏感,降水量及降水時期是當地玉米產量的主要障礙因子。近幾年來,隨著生產方式的改變和糧食產量的提高,化肥投入量逐年加大,但肥料利用率卻逐年降低[1-2]。因此,一旦遇到干旱年份,在傳統農業耕作制度中,灌水所采取的措施就是大水漫灌,隨之帶來的后果就是不僅水分利用率低,浪費嚴重,并且大量的肥料,尤其是氮肥,會隨水流失或滲漏到根層以下,難以被作物吸收利用,造成肥料利用率低。水肥一體化技術的推廣應用,能顯著提高水資源及肥料利用率,改善了生態環境。因此,應用發展水肥一體化技術,對于提高玉米產量、提高水資源及肥料利用率具有重要意義,是我國農業可持續發展的必由之路[3-4]。

        1 水肥一體化技術的優勢

        實施水肥一體化技術,是未來農業生產上的一次革新技術,具有諸多優勢,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1 節水

        水肥一體化技術的供水均采用的為管道直接在適宜的時間對根系灌溉適量的水,并結合作物的實際需求,對具體的部位進行水肥管理,可以有效地提高水分的利用效率。經過統計,在大田采取水肥一體化技術,每年平均用水量可降低500 m3/hm2,通過與傳統的大水漫灌進行比較,節水的程度可超過80%。

        1.2 節肥

        采用水肥一體化技術后,可以有效地防止肥料的流失,而且該技術主要集中在根系的附近使用,更易吸收,大大提高肥效。通過與傳統的施肥方式相比,肥效可提高20~30個百分點。

        1.3 節藥

        在溫室中采取水肥一體化技術后,通過與溝灌施肥的方式進行比較,前者可以較大幅度地降低大棚內的濕度、溫度等,大大降低了病害發生的幾率,從而節約農藥的成本,據統計,采取該技術后,田間農藥的使用量可降低3~4成。

        1.4 省工

        在作物的生產中采取水肥一體化技術后,灌水、施肥、施藥等環節的用工均有所降低,可節約一定的勞動力。

        1.5 增產

        水肥一體化技術是根據作物對水分、肥料的需求而實施的,通過合理地配比水分和肥料的施用,可以為作物的生長創造較好的養分、水分環境,提高作物的品質、產量。

        1.6 方便田間作業

        采取水肥一體化技術后,與傳統的漫灌相比,田間的土壤較為干燥,在灌水的同時也可以進行其他田間管理。

        1.7 有利于耕地地力維護

        水肥一體化技術結合作物的需求規律,通過對灌溉量及施肥量進行精確的控制,可提高肥料的利用率,減少土壤隨水而沖走,達到節約成本、保護環境的效果。

        2 梨樹縣水肥一體化發展現狀

        梨樹縣是吉林省玉米主產區,在化肥施用上以量大和一次性施肥較多,廣大農戶盲目施肥、過量施肥現象非常普遍,不合理的施肥造成了嚴重的水土污染。目前梨樹縣氮肥的利用率不足35%,個別可達20%以下,磷肥的利用率為10%~20%,鉀肥為35%~50%,肥料利用率低。同時化肥在梨樹縣糧食增產、農民增收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在梨樹縣糧食連續增產的背景下,如果不調整農民的施肥理念和方法,化肥在農業增產方面的作用已經很有限。

        因此,自2008年開始縣農業總站在省土肥總站的大力支持和具體指導下開展了旱作節水方面的技術研究與示范,在此基礎上,2011年中國農業大學等科研院也在梨樹縣開展了以水肥一體化滴灌技術為主體的試驗研究與示范,目前推廣面積3 333.33 hm2,并取得了明顯成效。

        2.1 建立了試驗示范基地

        建立了以黑土為主的泉眼溝村和以沙土為主的付家街村2個科研試驗、示范基地,同時積極與中國農業大學等科研院校合作,為今后的試驗研究提供了技術支撐和技術儲備。

        2.2 初步形成了適合梨樹縣的“水肥一體化”滴灌技術模式

        結合梨樹縣的自然降雨量和玉米不同生育時期的需水需肥規律,考慮到本地農戶的習慣施肥水平、投入產出比、農民操作難易程度等,經試驗和示范,初步總結出了梨樹縣現階“水肥一體化”滴灌技術模式:按配方確定施肥用量,在施足底肥的情況下,減少追肥量20%~30%,采用“水肥一體化”滴灌方式在玉米的拔節期、抽雄吐絲期、灌漿期分次施肥。

        2.3 應用試驗示范效果顯著

        經過幾年試驗示范推廣,一般年份應用水肥一體化技術的農戶在黑土地上表現增產15%左右,沙土地25%左右,特殊年份,比如在旱情嚴重的2009年、2014年,沙土地上可增產50%以上。

        3 推廣中存在的問題

        梨樹縣在玉米生產推廣中還存在一系列的問題,包括一次性投入較高,沒有國家資金扶持,大多數農戶難以承受;單一農戶土地面積較小,且零散不集中,不利于該技術的實施;多數農戶還持著靠天吃飯的思想,認識不到位;缺乏專業技術人員指導等。

        4 推廣應用前景

        水肥一體化技術實現了農業生產上一次跨越,使農業生產上的用水方式得到較大的轉變,主要有3個方面:一是由原來的大水漫灌轉變為局部灌溉,大大提高了水分利用效率;二是由原來澆地轉變為目前的澆作物;三是由原來的單一澆水轉變為目前的水肥一體化,大大提高了肥料的施用效率。實施該技術后,節省了大量的勞力和用水,促進了施肥精量化,減輕了土壤板結程度,保護了團粒結構,改善了生態環境,對于由傳統農業向綠色、節能、環保農業發展,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具有重要意義。

        5 參考文獻

        [1] 張子鵬,陳仕軍.水肥一體化滴灌技術在大田蔬菜生產上的應用初報[J].廣東農業科學,2009(6):89-90.

        [2] 高鵬,簡紅忠,魏樣,等.水肥一體化技術的應用現狀與發展前景[J].現代農業科技,2012(8):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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