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10-09 17:41:29
序言:作為思想的載體和知識的探索者,寫作是一種獨特的藝術,我們為您準備了不同風格的5篇關于法律的常識,期待它們能激發您的靈感。
【關鍵詞】非正常關系 法官與律師 經濟分析
中圖分類號:D92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7-9106(2012)02-0072-03
一、問題緣起:正常與非正常關系的標準
近年的一份研究報告顯示:關系因素在法律適用中發生影響的原因為:法官因素、司法體制因素、法律因素及社會因素;在法律適用中的作用為:分配功能、交換功能、表達功能、補充功能;減少或消除關系因素對法律適用的影響的方法為:辯證地認清法律與關系的矛盾關系,法官要做到:獨立審判、理性分析關系背后的目的、提高業務能力以及嚴于律己。
此報告提供了一些寶貴的經驗材料和數據,可惜地是,在解讀材料以及分析方面仍然缺乏洞見。因此,必須尋找一種合適的視角,采取適當的分析工具,才能夠深刻地解讀法官與律師之間關系因素的真正原因,以及提供相應的解決方案。
首先列舉幾種情況。比如在同一案件中,律師與法官建立了金錢關系,但法官并沒有考慮律師提出的特別要求,獨立地按照自己的判斷進行判決。或者在此案中律師的訴請符合事實與法律,法官因而支持了其訴請。或由于法官的認識錯誤,做出了傾向于該律師的錯誤判決。再有,就是律師與法官在以往的辦案過程中相識,但雙方并沒有在案件之外有過交際,在此案中,法官只是縣有傾向性的支持了律師的訴請。最后,律師利用媒體或者法官的上級領導關系,給法官施壓,使法官做出具有傾向性的判決。這五種情況反映了判斷是否是正常關系的標準時,需要參考的因素。
法官做出司法判決所參考的因素是極為復雜的。所以正常與非正常的標準也不可能一概而論。正常最一般的解釋為:符合一般的情況、規律或習慣。所以“正常”只是表明一種合規律性,他與好的、正義的有很大的區別。就是說正常的事物要符合大眾的習慣,是人們可以接受的。在這一前提下,大眾最不能接受的實際上不是律師與法官之間確立了什么關系,而是法官運用這個關系影響了司法判決。
綜上,非正常關系應定義為:通過律師與法官之間的關系,影響法官獨立行使司法權,此時的關系就是非正常關系。那么,判斷是否是非正常關系的標準在于,律師與法官之間的關系是否影響法官獨立行使司法權。
二、分析模型
律師與法官之間通過建立非正常關系,這一過程就構成了司法權力買賣的市場。在這一市場中,律師是買方,法官是賣方,司法權力是交易的商品。下面對模型的各組成部分予以具體分析。
(一)買方市場
律師是買方市場的主體,他們一方面有自己的盈利計劃,另一方面又代表著當事人的盈利計劃,這兩種計劃并非是完全重合的。作為當事人而言,他們計算利潤的公式比較簡單,就是通過訴求地實現,來實現“利潤”。有時訴求的實現包括有形價值和無形價值,而成本還包括機會成本,但無論這個公式呈現何種形式,每一個當事人在投入司法程序之前以及做出每一筆投資之前,對自己將要在本案中產生的收益狀況都是很清楚的。作為律師需要在當事人利益的基礎上,附加很多自己的利益訴求。一名律師不但要考慮個案收益、還要考慮職業生涯的收益,還必須遵守律師團體以及與法官團體之間的隱秘的行業規則,以免被利益團體所排斥。所以,由于律師的介入,律師與當事人對非正常關系的交易需求就會發生變化。
在買方市場中,經過律師和當事人的利益博弈,方能決定買方市場的需求。另外,在買方市場中,當事人與律師的投資方式也不同。當事人基本都是現貨投資,即在自己的案子中投資;律師除了現貨投資外,還有很重要的一部分是需要做期貨投資的,即與法官保持一種正常的人際關系,但此時的關系并不是非正常關系,唯有到兩方同時進入司法過程進行交易的時候,一直保持的關系才轉變為非正常關系。
(二)賣方市場
賣方市場的主體只有法官。法官在考慮自己的收益時要比律師、當事人復雜得多,因為法官在成本和收入這兩個部分存在許多復雜的因素。在成本方面,法官最重要地是考慮兩種類型的成本,其一是“名”,包括社會名聲、政治前途等,其二是否能夠通過法律實現。由于法條主義決策材料未能得出可接受的答案,所以法律還充滿了政治和法官個人因素等其他許多東西,因此,“在司法場景下,‘法律’只是法官借以形成自己決定的最廣義的材料。”然而,法官無論如何憑借規則形成自己的決定,司法在形式上還是嚴格的規則主義的,由此法官就一定要考慮,如果“造法”將面臨什么樣的風險?以及非正常關系要完成的訴求能否通過現有的法律表達出來?這一點是非常重要的。因為所有的非正常關系必須尋找一個通路得以實現,那么現存法律規則就是這個通路。同時,按照波斯納的說法:“絕大多數法官都希望自己是一個好法官”,“法官必須遵守行業的一些基本游戲規則”,那么法官一方面要將買方市場的需求通過規則實現,一方面又要恪守“以法律為依據,以事實為準繩”的原則,這種矛盾就給法官帶來了風險。當然除了這兩個最重要的成本外,還有許多其它的邊際成本。比如閑暇、名譽、尊重、同事關系等等,有時還有更復雜的因素,比如“異議厭惡”等。
總地來說,賣方的收支情況不但較買方遠為復雜,并且存在極大的風險,法官即使建立了非正常關系,他也不能夠確定能否獲取利潤。因此在針對賣方市場分析解決非正常關系的措施時,一定要將這些復雜因素綜合起來考慮。
(三)商品
關鍵詞:綠色債券 界定標準 財稅支持 綠色認證 信用評級
我國綠色金融發展成果顯著
近年來,我國政府積極推動綠色金融的發展。在國家相關政策的支持和引導下,我國正成為全球綠色金融的先行者和領導者。2016年8月31日,人民銀行、財政部等七部委聯合印發《關于構建綠色金融體系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為我國綠色金融體系發展做出頂層設計,構建了操作框架,為各方參與者提供了豐富的產品工具和市場機會,我國成為全球首個構建最為系統綠色金融體系的國家,綠色金融已上升為我國重要的國家戰略。同時,綠色金融也是二十國集團(G20)杭州峰會最令人矚目的“中國印記”之一。作為今年G20杭州峰會的主席國,我國首次將綠色金融列入G20議題并寫入峰會公報。
作為綠色金融的重要組成部分,我國綠色債券市場近年來快速發展,政府、發行人和投資者等各類主體的參與日益深入(見表1)。截至今年6月末,我國貼標綠色債券發行量128億美元,全球占比約30%,綠色相關的未貼標債券存量高達2460億美元。目前,中國已成為全球最大的綠色債券市場,人民幣也成為廣義綠色債券中最主要的計價貨幣。
綠色債券有很多優勢,如可為綠色企業和項目開辟新的融資渠道,為綠色項目提供較長期的融資、緩解期限錯配問題,通過聲譽效應強化發行人的綠色投資行為,通過更高的披露要求激勵發行人強化環境風險管理流程,為投資者提供新的資產類別,使其有機會參與可持續發展投資等等,因此綠色債券受到越來越多的關注和重視。
我國綠色債券市場發展現狀分析
我國綠色債券市場發展迅速,但仍處于起步階段,在發展中也面臨著一些障礙,需要逐步加以解決,從而釋放出綠色債券發展的潛力。
(一)綠色債券界定標準方面
目前,我國綠色項目認定標準尚未統一,同時缺乏統一的綠色債券市場準則。在此情況下,較難客觀準確地判定項目的綠色屬性,也使得財稅優惠、獎懲政策以及針對綠色項目的政府擔保等可能的支持措施在短期內缺少落地的基礎,還可能造成市場主體在不同監管政策之間套利,影響綠色債券市場的健康發展。
(二)綠色債券的發行及交易方面
我國綠色債券市場發展時間較短,由于綠色項目投資回報期長、綠色債券募集的資金只能用于綠色項目、資金監管要求更為嚴格、發行和管理成本較高等原因,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綠色債券的吸引力,也影響到綠色債券的發行及交易量。
目前全球發行的債券中僅有不到1%為貼標綠色債券,我國綠色債券的發行量也僅占全部債券的2%。對于每年3萬億~4萬億元人民幣的綠色投資需求,目前綠色債券所能提供的融資還遠遠不足,市場發展潛力巨大。據OECD分析,在將全球氣溫升幅限制在2℃的前提下,到2030年時,僅中、美、日、歐盟四個市場投資于可再生能源、節能和低排放汽車等低碳項目債券的年度潛在發行量可達7000億美元。
國際經驗表明,財稅激勵及獎懲政策是將環保項目的正外部性內生化的有效手段之一。聯合國環境規劃署認為“公共財政機制是解決環境問題方案的一部分”, 并預計每100億美元的財政資金可撬動1000億美元的社會資金投入綠色產業。部分國家也對綠色債券給予了優惠政策,如美國國會于2004年通過了總額20億美元的免稅債券計劃,用于支持新能源基礎設施建設領域的公司債券;馬薩諸塞州于2013年起自主發行免稅綠色債券,所得資金直接用于環保基礎設施建設。因此,從國際經驗來看,對綠色債券的發行和交易環節給予適當支持,可降低綠色債券發行成本,提高其投資收益,也有助于進一步提升綠色債券的發行和交易量。
(三)綠色認證和信息披露方面
構建和完善綠色認證和綠色評級體系、科學客觀地評估項目的外部性是綠色債券審批、財政補貼、行政獎懲、稅收優惠等決策的重要基礎。目前,經認證的貼標綠色債券主要集中在歐元區和美國,歐元和美元是貼標綠色債券最主要的計價貨幣,我國綠色債券發行的標準化和透明度仍有待進一步提高。
為證明綠色債券的“綠色”身份,國際通行做法是聘請獨立的專業機構出具對募集資金使用方向的綠色認證,即“第二意見”,國際權威的認證機構有國際氣候與環境研究中心、氣候債券委員會、畢馬威等。在全球發行的綠色債券中,有半數以上的債券進行了國際綠色認證。
從我國綠色債券市場來看,相關主管部門鼓勵綠色金融債和公司債發行人提交評估認證意見。然而,目前我國綠色債券認證尚處于起步階段,缺乏統一的認證標準和專業的認證機構,市場競爭不充分、綠色認證成本相對較高。加之綠色債券存續期內的信息披露要求更為嚴格,使得企業綠色債券的發行門檻較高,影響綠色債券的發展。
推動我國綠色債券市場發展的建議
《指導意見》和G20杭州峰會公報明確了我國綠色債券市場的發展方向,即要通過相關努力支持本地綠色債券市場發展,開展國際合作推動跨境綠色債券投資等。這些政策導向進一步掃清了綠色債券發展的障礙,降低了投資者對未來不確定性的預期。具體措施包括完善綠色債券相關規章制度、統一綠色債券界定標準、降低綠色債券融資成本、探索綠色債券第三方評估和評級標準、開發綠色債券指數、建立完善發債企業強制環境信息披露制度以及推動綠色債券市場雙向開放等。為深入落實相關政策,筆者提出如下建議。
(一)統一政策標準,夯實市場基礎
當前我國債券市場以銀行間市場為主體、交易所市場為補充,符合國際成熟市場的通行慣例。建議盡快探索設計國內統一的綠色債券界定標準和綠色信貸指標體系,為綠色金融的后續配套政策奠定切實可行的操作基礎,為市場交易主體提供更為明確的行動指南。
(二)加大財稅優惠,提振綠債發行及交易
對于發行人,可探索由符合條件且具有意愿的地方政府推行綠色債券財政貼息和專項擔保基金,以地方政府為主導,根據地方產業布局和財政實力的具體情況,選擇適當領域進行試點。設定適當的貼息和擔保比例,給予社會資本更為穩定的預期,在耗費較低財政成本的條件下撬動更多私人資本投入綠色產業。同時,要加強綠色債券存續期的信息披露和資金投向跟蹤,確保發行人行為的規范性和資金使用的綠色化,避免道德風險。對于投資者,可研究對國內機構投資者購買綠色債券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和資本利得稅予以適當減免,培育和壯大綠色投資群體。
(三)加強認證管理,降低項目風險
建議進一步提高我國綠色債券發行的標準化和透明度,建立推廣國內綠色債券認證標準和體系,提升對國際投資者的吸引力。首先,統一綠色債券的監管標準,逐步提升綠色債券的認證率,將綠色認證作為財稅優惠等支持措施的必要前提。其次,構建和發展我國本土的認證體系,規范綠色債券評估要求,通過豐富認證機構、引入市場競爭來降低債券認證成本,同時加強市場準入和機構監管,防止認證機構過度競爭導致降低標準或采購性認證等。最后,創新綠色籌資機制,本著重實質、輕形式的原則,開展存量綠色債券識別。目前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已有3只存量債券被納入中債綠色系列債券指數,是綠色債券領域的一項創新,開啟了存量債券的綠色化識別通道。為鼓勵企業綠色投資,建議對于剩余期限長、實際投資于綠色項目的存量未貼標債券繼續開展相關認證工作。
(四)完善和推進綠色債券評級,擴大債券應用
鼓勵評級機構在現有評級體系框架中增加環境影響評價維度,將發行人的綠色信用記錄、募投項目的綠色程度和環境成本等因素納入考察范圍,并在評級報告中予以披露,合理反映綠色資產的價值。對信用評級符合要求的綠色債券,可考慮納入央行貨幣政策操作的抵質押品范圍及交易所質押回購庫。此外,評級過程中要避免追逐聲譽效應、“唯綠色論”而忽視綠色債券風險的傾向。(本文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與供職機構無關)
作者單位:中國人民銀行研究局
參考文獻
[1].綠色金融工作小組.構建中國綠色金融體系[M]. 北京:中國金融出版社,2015.
[2].G20綠色金融研究小組.G20綠色金融綜合報告[R],2016.
尊敬的領導:
為杜絕公司日常工作中的法律風險,預防未來可能出現的法律糾紛,加強全體員工法律意識,公司擬與外部律師團隊簽訂常年法律顧問協議。根據實際情況,通過充分調研,擬委托XXXX律師事務所為我公司常年法律顧問律師團隊。協議內容主要包括:為公司日常事務、經濟項目、投資活動等事項提供法律咨詢服務;協助修改公司日常合同、協議及法律文件;幫助公司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等規章制度;協助對公司員工進行法制宣傳教育與培訓等法律事務。協議期限為一年,參照同行業標準,法律顧問費擬為X萬元整。
妥否,請批示。
關鍵詞:職校旅游教育 市場化 服務業
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人民的生活正發生著日新月異的變化。我國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消費觀念的轉變、生活質量的改善,都使旅游在人們的日常生活中占據了越來越重要的地位。我國居民每年花費在旅游上的費用也呈不斷上升趨勢 。就我校的職高旅游專業為例,近年來以“市場化”教學模式的探索與實踐,結合當地旅游經濟的發展,來取得了良好的專業發展。
一、旅游業背景的分析
在全國旅游業蓬勃發展的勢頭帶動下,全國的旅游事業也邁上了一個新的臺階,除了傳統的重頭旅游景點之外,各類新的旅游景點也在緊鑼密鼓地發展壯大之中,同時開發豐富的人文旅游資源,近幾年更是建造了幾所高規格的酒店賓館來吸引對服務質量高需求的顧客。凡此種種,對專業的旅游服務的人才需求缺口很大。與旅游業的快速發展相比,目前,旅游人力資源的開發、使用、管理等方面,尚存在不少“軟肋”。其具體表現為 :旅游人力資源供給總量不足與產業結構調整帶來的矛盾比較突出;從業人員職業素質、敬業精神有待進一步提高;由于收入水平偏低,行業對人才的吸引力正在減弱。旅游專業的人才培養與旅游行業對人才的需求不相匹配,旅游人才的職業培訓力量比較分散,層次較低。
二、旅游專業“市場化”教學模式改革的措施
1.教學改革以就業為導向,分層安排學生的學習和實習時間
(1)堅持教學內容與社會需求相結合,學生學習與實踐相統一。積極推進校企合作,加強實踐教學環節。通過與國貿、北國酒店和各旅行社等簽訂共建的協議,使所有學生都能到企業頂崗實習。高二的不定期實習,高三部分學生一年實習,使得學生在課堂所學與社會所用結合緊密,印象更加深刻,發現不足能回校有的放矢地加以鞏固和充電補充,取得了良好的實際效果。
(2)重新調整部分學生第三學年的課程。將該學年的實習直接在企業中進行,在企業中實習和鍛煉來真正地實現與就業零距離的無縫對接。這項改革深受企業的贊許,也極大地方便了學生。 而另一部分學生可以通過努力實現升入高校深造。
2.課程改革以切合需求、緊密聯系社會發展為宗旨
學校組織教師深入企業,然后結合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對旅游應用型人才培養的要求,在充分考慮學校現有基礎、辦學特色、辦學條件的基礎上,調整、設置和更新課程內容,從而形成具有特色的旅游專業課程體系。
(1)對現行旅游行業職業崗位的能力要求進行分解細化,以其中的基本性知識和技能為核心設計核心的課程 。加入英語、計算機、旅游心理等課程的設置。
(2)將周邊旅游行業職業范圍內適用于不同具體工作崗位的技能確定為選擇性崗位技能 ,并基于此設計就業方向性課程。如此量身定做的技能培訓一就業就是熟練工。
(3)將課程設置與專業的特殊性相結合,形成多個不同專業方向的課程體系。
3.大力推進校企合作,增強學校和地方旅游企業和服務實習的條件
學校本著“市場化教學”的原則,完善教學環境。例如建成的餐飲實訓樓和仿真的擺臺及酒吧實訓室為學生創造了良好的實驗、實訓教學環境。將學生的校內學習與未來的實際工作結合起來。如與國貿合辦的國貿班就是部分聘請該公司資深管理人員作為編外教員切實學習真正符合企業所需的人才。此外重新制訂了一些與地方經濟接軌的教材,引入了一些鄉土人文知識 。使得畢業生能真正了解地方經濟,能真正留得下、立得足。
4.分層評價,提高學生學習的自信心
心理學家威廉杰姆士說過,人性最深層的需求就是渴望別人的欣賞和贊美。分層評價、分層激勵就是采用不同的標準評價學生,對不同層次的學生提出不同的要求,激勵他們超越自己,調動他們的積極性,增強其主動性。
關鍵詞:民間資本;市場準入;法律問題;路徑
一、背景
國有資本、民間資本和外來資本是國內經濟發展的三道能源,但三者自相逢之時就存在著競爭的關系。其中,國有資本相對后兩者有著強大的政策支撐,一直‘凌壓’著二者,民間資本與外來資本又在國有資本‘獨霸’領域外激烈地競爭與碰撞。我國加入WTO以來,政府對外資準入的程度愈加放開,但對民間資本的市場準入問題則顯得猶豫不決。2016年,中國加入WTO的15年保護期已過,在國有資本面對強大的經濟下滑形勢“力不從心”,而外來資本又“磨刀霍霍”之時,若政府不以更加開放的態度對待民間資本的市場準入問題,民間資本這一“沉睡中的巨人”很可能“一睡不起”。
二、民間資本市場準入的法律依據
1.《憲法》
縱觀我國82《憲法》制定及后期88年、93年、99年及04年的4次修正,我們看到這么一個歷程:88年修正案中增加規定了國家允許私營經濟存在和發展。意味著國家根本大法對當時的“民間資本”進行了合法性確定,是從“無”到“有”的質變。93年修正案承認了集體經濟的獨立經濟活動自,反映了國家對不同類別經濟的限制愈松。99年修正案承認了私營和個體經濟作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地位,并在根本大法中規定國家保護私營和個體經濟的合法利益,這意味著“民間資本”在制度層面上的‘抬頭洗面’,可以說是“民間資本”市場準入在憲法中的體現。04年修正案再次強調了國家對私營和個體經濟合法利益的保護,以及國家對此類鼓勵、支持與引導的態度。可以說,整個憲法修正案的更新過程無不體現著國家對民間資本市場準入的認可,也是民間資本市場準入的根本法依據。
2.行政法律、規章
目前,我國尚無一部專門性的市場準入法律,此類規定往往散布于各個政府部門及地方政府制定的的行政法規、規章中。如國務院制定的《關于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中對民間投資準入的范圍、時間等內容進行了明確,地方政府則在《意見》的框架下進行細化,在不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和法律有限原則的前提下,對民間資本進入政府基礎設施建設、金融、教育、文化及醫療等時問題作出更具體的規定。
三、民間資本市場準入目前存在的問題
1.準入范圍有限
民間資本市場準入碰到的首要問題是準入范圍。民間資本大多活躍在市場準入門檻低、經濟附加值低、技術要求低的經濟領域,而一些在市場經濟制度成熟的國家中早已成為白熱化競爭的行業領域在我國仍由國有資本壟斷,較為典型的有電信通訊、自然資源等領域。在這些領域中民間資本因準入條件的限制,或不得不付出巨大的成本來邁過高門檻,或不得不止步放棄。具體而言,準入范圍的限制主要體現在兩方面:一方面,行政管理部門出于安全和社會穩定的考慮,犧牲了部分社會效率與效益。一些領域由國家法律法規明確限制或者禁止民間資本的進入,如原子能、核安全有關法規對核電領域的市場準入做出了極嚴的限制,信息電網等重大布網工程、油氣礦產等資源開發領域也嚴格限制民間資本的進入。另一方面,準入范圍除了受到法律法規的明文限制外,還受到行政部門具體執法的阻礙。改革開放以來,許多原本只能由國有資本投資的領域被逐步打開,但是一些產業領域雖然沒有法律法規上的禁止性規定,在實踐中卻因一些行政管理部門的保守觀念而受到限制。行政審批部門仍保留著計劃經濟時代下的行政管理思維,對沒有法律明文許可的投資領域持保守封閉的做法,使得民間資本無法進入。更甚至,某些領域有了法律明確允許或鼓勵,民間企業家進行投資時仍會遇到審批部門等方面的拒絕,尤其是基礎設施、能源等領域。
2.融資制度不成熟
民營經濟在當前金融體制中面領著嚴重的融資難題。制度環境的滯后及經濟體制的不成熟導致融資困難。首先,政府對于融資平臺的建設和渠道打開的重視不足,民間金融市場發展滯緩,民間的融資平臺尚不成熟,安全性、穩定性都難以保障,由此導致的金融犯罪也屢屢發生,使得原本戰戰兢兢的民間企業家心驚膽戰,總體上也導致了整個市場信譽的降低,最終陷入惡性循環。其次,當前的法律制度及政策無法為民營企業家提供足夠的融資保障,融資平臺缺乏、渠道不通造成資金獲取的困難。最后,全球經濟下滑及市場信譽的普遍缺失也是融資制度難以發展的重要原因。
3.政府監管不足
當前,政府對民間資本投資監管不足。從行政審批角度來說,民間資本進入某些投資領域缺乏相關的審批程序和標準。一方面,政府權力受監督不足,行政審批缺乏固定、明確的標準和程序,‘權力清單’制度在具體執法過程中不到位。在服務行政理念尚未普及和深入的情況下,行政主體往往以較為保守的態度對待民間資本市場準入,執法不嚴的問題也導致同等情況區別對待、不同情況同等對待的問題以及部門、行業的壟斷,損傷了民間資本投資的積極性。另一方面,民間投資受監督不足,監管主體不明、相關審批標準、程序缺失以及審批監督的缺失,導致大量投資亂象,最終導致大量法律糾紛和違法犯罪,極大浪費了社會資本資源。
四、推進民間資本市場準入的路徑
1.放寬民間資本市場準入領域
行政管理部門應嚴格執行“權力清單”與“負面清單”。服務型政府的理念下的行政部門必須保持行政權立的謙抑,公共權力的運作目的從過去的統攝管理轉而提供公共服務,從曾經創造、控制市場規律轉而遵循市場自然發展規律。在經濟新常態下,行政權力對市場的作用更多體現在集合社會資源、統籌分配社會資源從而為社會成員提供公共服務。隨著現代行政理念的發展,行政權力必須進行自我裁減,退出社會可以自行調控、公民能夠自主決定的領域,只在社會難以自行調控的領域進行權力保留。制度權力清單制度要求政府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在權力清單范圍內的權利可以行使,權利清單外的權力不得實施。負面清單制度則要求政府管理部門明確規定對民間資本不予開放的領域,負面清單之外的領域不能違法阻止民間資本的進入。2014年國務院出臺的《關于創新重點領域投融資機制鼓勵社會投資的指導意見》明確提出擴大社會資本投資途徑,要求各政府部門細化落實并實行統一的市場準入,打通阻止民間資本進行投資的障礙,為民間資本投資者創造平等的投資機會。
2.完善金融法律制度
政府必須加強金融法律制度的建設,緩解融資難題,規制融資行為中的違法行為,使民間資本能夠形成合法、高效、有效的聚合。一方面,政府為符合條件的民間資本提供貼息、降息等政策支持,調動民間資本的積極性;另一方面,政府有義務保障社會資本市場的穩定,通過財政出資等形式在風險較高的資本行業領域建立保險機制,提供最基本的資金安全保障,從而為民間資本的成長“保駕護航”。
3.擴大公私合作領域
擴大公私合作領域的可通過政府與私人合作的PPP模式。PPP模式是民間資本參與公共基礎設施投資的一種政府融資模式,這種模式的主要特征是將原本由國有資本壟斷的行業部分開放給民間資本,是一種以相互協作、利益共享和風險共擔的原則進行合作的方式。在這種模式下,原本由政府向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將由政府向私人購買的形式來實現,這種模式是民間資本進入政府基礎設施建設等原本限制準入領域的有效方式。
五、結語
自2008年金融危機以來世界經濟整體下滑,國有資本面對經濟下滑的大形勢顯得力不從心,如何喚醒龐大的民間資本是一個關乎國家未來發展重大問題。但是,民間資本在許多行業領域受到市場準入的限制,其既難與強大的國有資本相對抗,又缺乏外來資本享受的政策優惠,實處于兩面夾擊的狀態。因此,我們必須為民間資本在“新常態經濟下”的市場中提供公平競爭的制度保障,喚醒這位“沉睡中的巨人”。
參考文獻:
[1]宋豐華.民間資本進入國有壟斷行業的法律完善[J].宜春學院學報,2013,5.
[2]辜勝阻,劉江日,曹譽波.民間資本推進城鎮化建設的問題與對策[J].當代財經,2014,2.
[3]劉義圣.民間資本市場準入的障礙與超越[J].經濟學動態,20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