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首頁 精選范文 關于護士的法律知識范文

        關于護士的法律知識精選(五篇)

        發布時間:2023-10-09 17:41:17

        序言:作為思想的載體和知識的探索者,寫作是一種獨特的藝術,我們為您準備了不同風格的5篇關于護士的法律知識,期待它們能激發您的靈感。

        篇1

        關鍵詞 電子商務 發展現狀 知識產權 對策

        中圖分類號:D997.1 文獻標識碼:A

        1電商平臺知識產權保護問題提出的背景

        1.1我國法治實踐的需要

        2011年4月21日,為進一步凈化電子商務市場環境,加大對電子商務領域侵犯知識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行為的打擊力度,國家發出《關于進一步推進電子商務領域打擊侵犯知識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行動的通知》。同年7月8日,商務部發出《商務部辦公廳關于做好電子商務領域打擊侵權假冒專項行動總結工作的通知》,特別指出打擊電子商務領域知識產權侵權的重要工作刻不容緩。2015年1月商務部電子商務司測算,2014年電子商務交易額(包括B2B和網絡零售)將達到約13萬億元,同比增長25%。

        1.2各國關于保護電子商務知識產權的實踐

        1.2.1美國

        美國電子商務的應用領域和規模都遠遠領先于其他國家,是電子商務的起源地,更是電子商務的發達地區。目前在全球電子商務交易額中,大約有50%發生在美國。在全球商務網站中,美國占有90%以上。這與美國良好的網絡狀況、大量的高學歷網民、完善的法律體系、健全的電子支付手段、成熟的社會信用體制等一系列情況是分不開的。在電子商務立法方面,有美國的《統一電子交易法》(1999年)、《國際與國內商務電子簽章法》(2000年)。

        近30年來,美國實施知識產權戰略主要沿著三種軌跡不斷伸延。一是根據國家利益和美國企業的競爭需要,對專利法、版權法、商標法等傳統知識產權立法不斷地修改與完善,擴大保護范圍,加強保護力度。近年來,隨著生物、信息及網絡技術的發展,一些新興技術形式不斷納入知識產權的保護范圍,例如將網絡營銷模式等理念列入專利保護范圍,在功能基因方面,美國專利申請已達4000多項,知識產權優勢明顯;二是國家加強調整知識產權利益關系、在鼓勵轉化創新方面強化立法;三是在國際貿易中,一方面通過其綜合貿易法案的“特殊301條款”對競爭對手予以打壓,另一方面又積極推動WTO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的達成,從而形成了一套有利于美國的新的國際貿易規則。

        1.2.2韓國

        韓國于1999年通過實施了《電子商業基本法》,該法旨在通過澄清以電子訊息(electronic message)方式進行交易的法律效力以保證交易的安全和可靠,確保公平交易,該法在電子商務知識產權保護方面提出了一系列立法規制。首先,重新定義了電子商業、網上商店等概念;其次,對“網上經營者”的資格認定較為嚴格。再次,在電子商業促進方案的制定和實施中,特別指出了知識產權的保護措施。

        2中國電商平臺知識產權侵權問題的現實分析

        2.1網絡售假特征

        網絡假貨的品種多、數量大。作為一種開放的網絡銷售平臺,淘寶網無疑是目前國內運營最為成熟的C2C 電子商務平臺。淘寶2010年網購數據顯示,2010年淘寶網注冊用戶達到3.7億,在線商品數達到8億。同時,以淘寶商城為代表的B2C業務交易額在2010年翻了4倍,未來幾年也仍將保持這一增長速度。龐大的市場潛力和便利的購物環境造就了淘寶網的線上銷售奇跡,同時也催生了網絡假貨的迅猛發展。

        網絡假貨發展勢頭強、速度快。根據艾瑞咨詢2014年度互聯網經濟核心數據報告,2014年中國電子商務市場交易規模12.3萬億元,同比增長21.3%;其中,B2B電子商務市場占比超七成,網絡購物占比超兩成,網絡購物占比有明顯提升;中小企業B2B電商市場營收增長超三成;網絡購物年度線上滲透率首次突破10%;移動購物市場規模增速超200%。

        網絡假貨以仿品為主,隱蔽性強。近年來,由于我國知識產權保護力度不斷加大以及電子商務公司對網絡交易環境肅清的決心不斷增強,與時俱進的網絡售假者們也都摒棄了銷售偽劣商品的低層次經營模式,轉向模仿和抄襲國際知名品牌。這些產品具有很強的隱蔽性,不具備專業鑒別知識的消費者很難在短時間內輕易地從商品包裝和外觀上將其識別出來。

        2.2消費者維權的現實局限

        從交易行為的性質來看,知假買假是基于自愿原則的理。在此條件下,消費者通常掌握有關假貨的充分信息,交易雙方基于自由、自愿的基礎達成交易共識,是彼此為追求利益最大化而達成的博弈均衡。

        從交易商品的屬性來看,網絡假貨能夠滿足消費者特定的消費需求。盡管在品質、包裝和功效等方面與正品有所差別,但假貨能滿足消費者在收入有限條件下,不能消費真貨的一種特殊的心理缺失感。

        3電子商務知識產權保護對策的建議

        (1)加強立法實踐工作,從法律上規制電子商務中的知識產權侵權行為。加強宏觀立法工作,積極完善立法。積極推動相關立法工作,及時修改商標法、著作權法等知識產權專門法律及其實施條例,建立健全互聯網知識產權制度和法律。

        明確定義電子商務、網上商店、經營者等概念。對于這幾項重要概念的定義,是保護電子商務中的知識產權和追究在侵害知識產權行為的重要前提。因為如果不明確定義網上商店、電子商務等重要概念,將會導致責任不清、難以追責的問題。

        明確電子商務平臺的責任和義務,確保電子商務的健康和穩定。電子商務平臺的責任和義務,在某種程度上可以說是除了買方和賣方以外的重要一方。電子商務平臺提供了有效的購物渠道和購物服務,如果監管不力,在保護電子商務中的知識產權方面則混亂不堪。因此,很有必要在立法上明確規定電子商務平臺的責任和義務,如定期檢查違規網絡店鋪、設計一套嚴格的網絡店鋪申請流程等等,確保電子商務品牌健康和產品質量。

        (2)加強政府監管職能,打擊侵害電子商務中的知識產權行為。 第一,中央統一領導,地方具體監管。在中央核心政策方面,應當堅持激勵創造、依法保護、科學管理的方針,既要突出重點,著力解決當前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突出問題,集中力量搞好打擊侵權假冒專項行動;又要著眼長遠,加強知識產權制度建設,積極營造良好的知識產權法治環境。在地方具體監管方面,強調各地要加強對電子商務平臺的督導;啟動對涉嫌銷售侵權和假冒偽劣商品案件網店的整改工作;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通過多種方式及時曝光電子商務領域侵犯知識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違法違規企業和典型案件。第二,完善網購知識產權保護的政策體系,建立有效的網購知識產權行政管理模式。在知識產權保護的政策體系中,應當加強政府采購過程中的知識產權審核管理,堅持防止侵權假冒商品進入政府采購渠道。加大知識產權維權援助平臺建設力度,完善知識產權舉報投訴受理機制,建立舉報投訴獎勵制度。建立健全知識產權預警應急機制,提高企業預防和解決知識產權糾紛的能力。第三,加強電子商務中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完善司法政策和行使司法職能。一方面,司法部門應當加強知識產權司法政策調控,規范知識產權審判裁量權行使。最高人民法院根據各類知識產權的不同特點和保護需求,明確分門別類、區別對待和寬嚴適度的宏觀司法政策;另一方面,司法部門應當積極推動知識產權領域的司法改革,知識產權審判體制和工作機制進一步完善。人民法院不斷強化知識產權司法改革意識,繼續抓好國家知識產權戰略關于人民法院工作的貫徹落實。

        (3)加強電子商務平臺監管,保護知識產權不受侵犯。電商平臺配合相關部門完善網購平臺監管,加強商品認證能力。圍繞交易中的知識產權保護所建立的規則一定是一個綜合的制度,不僅涉及知識產權法各個領域,也會涉及很多諸如店鋪名等法律上未定性的問題,更要有一套高效的投訴受理機制。多數電商平臺在接受和處理來自用戶的投訴方面已經有了相對完善的模式,但是網上商品認證監管處于真空。應該將傳統市場內的商品認證、抽檢監管等手段延伸到網絡平臺上,加強商品認證能力。

        (4)樹立消費者維護知識產權意識,提高網絡商店職業道德。第一,改變網購消費習慣。幫助消費者要積極了解電商知識產權,明確電子商務中所涉及的知識產權問題的重要性,明晰相關法律法規,認真履行相關義務。第二,提高網絡商店職業道德。電子商務的另一方網絡商店在積極守法的前提下,仍需提高自身職業道德,切實履行義務,在銷售商品過程中,積極履行維護品牌商合法權益,在網購中保護知識產權。

        4結語

        電子商務中的知識產權保護問題,是在飛速發展的經濟時代中產生的。然而,一個新生事物的發展總是伴隨著問題的產生。電子商務中,由于巨大的利益誘惑和網絡平臺的方便,一些網絡商店的商人不顧法律的威懾和道德的譴責,鋌而走險出賣假貨、出售盜版商品、假借他人專利進行交易等等的侵害知識產權的行為。因此,加強電子商務中知識產權保護法律問題研究對豐富我國關于電子商務和知識產權保護的相關研究,構建電子商務知識產權保護法律制度具有重要意義。

        參考文獻

        [1] 張龍哺. 基于知識產權視角的電子商務[J].知識產權(CSSCI),2008(09).

        [2] 董華波. 電子商務,假貨一度占七成[N]. 晶報,2009(02)B21財經版.

        [3] 中國電子商務中心.網絡假貨難以根除的四大原因[Z].億邦動力網,2010-03

        -10, ebrun. com.

        [4] 艾瑞咨詢最新統計數據.阿里巴巴研究中心,2014.

        [5] 淘寶網企業社會責任報告.阿里巴巴研究中心,2011.

        篇2

        摘 要 在技術飛速發展和經濟全球化的時代,知識產權的擁有量和創新能力體現出一個國家的綜合競爭力水平。當代體育的發展已經融合了大量的科學技術與科學知識,體育的科學化、專業化、技能化使我國體育成績得到飛速提高。知識產權保護制度體系的構建是我國體育領域自主創新活動能夠正常進行的必要前提,因此對體育知識產權保護的研究十分有必要。

        關鍵詞 法律 體育知識產權 體育知識產權保護

        在信息化和全球化的今天,一個國家知識產權的擁有量和其創新能力綜合體現出這個國家的競爭力水平。建立對知識產權制度的保護,提升創新能力已經逐漸被世界所重視。當代體育的發展已經融合了大量的科學技術與先進的科學知識,創造的部分智力成果已經納入知識產權保護的范疇。由于體育知識產權有著較高的商業價值和社會價值,因此應加大對體育知識產權的研究力度。

        一、我國體育知識產權保護制度中存在的不足

        (一)重視不足

        截止到2012年12月份,通過在國家知識局網站的專利檢索服務系統中對“體育”、“健身”、“奧運會”及“體育競賽”等關鍵字進行搜索,共檢索到10036條、21336條、94條及73條專利授予信息,共計31539條,占總量的0.58%,同已授予專利的總量相差甚遠。截止到2013年底,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網站的商標查詢系統中輸入“運動”、“體育”、“賽事”及“奧運會”等關鍵詞進行檢索,共計檢索到商標信息4439條,僅占總量的千分之四。由此可見,對體育知識產權保護在我國受重視程度嚴重不足。

        (二)無法實現國際化

        在我國,能夠得到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保護的行業領域規模已經較為龐大,但是對于體育行業的諸多組成要素的保護還無法得到落實,比如賽事會徽、吉祥物等,都處于保護上的空窗期。這種現象使得我國的體育方面的知識產權的發展受到了嚴重的阻礙,從某種意義上說,這也是我國體育事業面臨的重要挑戰,如果這個問題無法解決將使我國的體育知識產權的保護活動只能維持在國內,加之國內的保護措施并不完善,所以導致其所面臨的形勢較為嚴峻。

        (三)缺乏建設性人才

        體育知識產權保護體系的建立是一項較為復雜的事業,需要各種高素質人才的配合。同時,這項工作不僅涉及到體育領域,還與知識產權、電視領域、宣傳手段、廣告學等多個學科方面有關,因此其專業性相對較強,在這種形勢下,如果沒有高端復合型人才進行運作,那么體育知識產權的保護工作只能是漏洞百出,發展問題無從談起。

        二、我國法律對體育知識產權的保護

        (一)體育知識產權的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在體育科技領域中,對于具有創新性并且實用性強的發明創造的產品、技術都可以申請專利保護。無論是方法專利還是產品專利,都必須具有創新性、實用性、以及新穎性才可以被授予專利。同時,《專利法》要求發明或創意的構思不僅要具體化,還必須是實用技術方案,并且相關技術工作人員能夠利用此技術方案。重視專利法對體育知識產權的保護,對于體育領域中有創意并且實用性的發明應按要求申請專利,這樣不僅可以保護自己的體育發明創造,也可以查看自己是否存在侵權行為。

        (二)體育知識產權的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體育知識產權成果最終需要由智慧轉化成商品,因其涉及到銷售問題,而商品的銷售又必然需要商標的輔助,因此體育產品商標的產權需要特殊的法律保護,這也是對體育知識產權的一個方面的保護。申請《商標法》保護的體育商標要具有一定的要素組成和顯著性,由于對體育商標顯著性的評判沒有具體的標準,所以一些體育商標很難判定其是否具備顯著性。此外,一些體育商標的注冊是按照體育商品的類型分類注冊的,但因為沒有全類注冊,就會被他人在其他類別中注冊成為屬于他人的商標。所以單純的通過商標法來保護自身的體育商標權利是不現實的,還要通過其他法律進行多重保護。

        (三)體育知識產權的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體育書籍及專著也屬于體育知識產權中的一種。體育方面的書籍作者想要尋求著作權的保護最好到版權局注冊自己的著作,其目的是讓版權局建立完備的版權記錄,有利于版權局對其進行管理。著作權的保護要求其作品具有原創性,原創性著作上衍生的其他著作都可能被設為侵權。除此之外,體育賽事的電視直播權也屬于著作權中的鄰接權。對上述體育知識產權客體建立版權記錄的做法,也是對體育知識產權的一種保護。

        三、結論

        目前,我國對于體育知識產權的保護還處于剛起步階段。為了提高我國體育領域自主創新能力,我國應重視對體育知識產權的保護。為了鼓勵更多的知識產權的創造、發明,制定出諸多保護知識產權的法律。在依據法律的條件下,重視體育人自身的知識產權利益保護,特別要重視產權的多重保護性。

        參考文獻:

        [1] 陳青.國際知識產權法中的權利用盡原則研究[D].西南政法大學.2012.

        [2] 吳尚義.我國體育知識產權的發展現狀與法律保護[J].忻州師范學院學報.2010.01(12):87-88.

        篇3

        摘要:隨著電視節目商業化,電視節目的收視率越發受到電視臺的重視。創意優秀、收視率高的節目模板就受到了各大電臺的追捧。在金錢利益信念至上的今天,國內節目的模式也開始抄襲國外的節目模板。如果一個節目受到了大家的大力追捧、支持,其他電臺就會爭風模仿。電視節目模板已經成為國際上的一個巨大產業,可是人們對其的認識以及法律保護問題仍存在著巨大的爭議。

        關鍵詞:電視節目模板;版權;法律

        電視節目模板作為一個全球化的新興企業,具有強大的商業價值。我們只要不經意的留意下電視的國際市場,就不難發現有很多的國家都在流行類似的電視節目。我國也有不少電視節目是抄襲其他國家之作。有的模仿者向原創者支付了不菲的許可費,再進行本土化后播出。然而有的卻明目張膽的使用他人模板,卻不愿意支付費用,使得法律糾紛不斷。究其原因,就是由于沒有任何的法律條目是明確指出電視節目模板是有版權的。現今,這個問題不僅僅困擾著版權業,還困擾著法律界。

        1 電視節目模板含義

        電視節目模板本質上是由于某個人的創意而產生的物質。它在自己發展過程中沒有固定的形式,沒有自己固定的套路,它是在發展中不斷的充實、改變、完善自己。由于電視模板涉及的方面非常多,其發展方面就有著靈活、多變的特點。

        電視節目模板從電視開始之初就隨電視的發展而迅速在電視界“走紅”,但是就電視模板的定義還沒有個確切的含義。由于電視節目模板在錄制、制作時存在的大量的可變因素,不是一成不變的,所以我們不能給出固定的意義。如果像規范定義一樣,給電視模板強加定義,勢必會對電視模板的發展帶來不利的影響,限制電視模板的靈活多變性。

        2 電視模板的價值體現

        2.1 對電視媒介的商業價值。好的電視節目模板是極具商業價值的,它的好壞直接影響著電視公司在同行之間的競爭能力,所以好的電視模板不僅僅能夠帶來好的效益,還利于電視公司的發展。

        2.2 對制作者的激勵價值。在一個商品經濟的社會中,電視節目模板作為“特殊商品”,如果在不能夠受到法律的足夠保護的同時,還受到打擊,這是對創作者精神的一種嚴重打擊。創作者也需要精神、物質方面的支持。他們不僅僅渴望得到社會能夠承認他們的社會價值,還渴望他們的勞動貢獻得到一定的物質回報。精神、物質的回報就是對制作者的激勵。

        2.3 對社會公眾的影響。電視節目的消費對象是社會群體。如果大家都去抄襲、模仿、克隆電視模板,必然會對觀眾的審美疲勞造成影響,這是對社會群眾的文化消費的一種不負責認的表現。

        2.4 對文化傳承的影響。克隆、模仿、抄襲電視節目,使培養下一代傳承人的創新能力造成了不良影響,這會使文化傳承變成“拿來主義”。使國內的創作能力嚴重下滑。

        3 電視節目模板的現狀

        電視節目模板從出現到紅遍電視界的今天,仍然是一直沒有特定內涵,這樣就對電視節目模板在受法律保護的方面受到了制約,由于沒有任何一條法律條目明確的指出抄襲他人的模板是違法的。國家法律在這方面的匱乏使得“抄襲風”盛行。如今,國內流行的電視節目有很大一部分抄襲自港臺,而港臺又基本抄襲自歐美、日本等國家。

        4 抄襲他人電視節目模板造成的危害

        4.1 抄襲他人電視節目模板是一種非良性發展。

        抄襲他人電視節目模板不僅僅是不道德的,而且對電視界的發展也是非良性的。電視節目模板在各個國家的抄襲,導致了國民情緒浮躁不安。抄襲他國節目模板會給國人一種不如別人的心理暗示,在長時間這種心理暗示下,就會使人浮躁不安,不能順利進行社會活動,嚴重的甚至會影響國家的形象,長此以往下去,會使人們沒有足夠的信心工作,使得國家的生產力下降,影響了國家的發展。

        4.2 抄襲會使得自己的創作力下降。

        如果一個國家萬事都是抄襲他國,不會自己去創作,完全生活在別國的影響下,勢必會引來國家的滅亡。同理,電視模板的抄襲亦是如此,一個國家電視界不斷的抄襲、模仿他國,就會造成本國電視界的創造性下降。一個沒有任何創造力,完全是照搬、抄襲、模仿的電視界,它永遠無法引領國人走向潮流的頂端。

        5 抄襲他人電視節目模板行為的法律界定

        我們從道德方面看待抄襲他人電視節目模板問題,就是侵害他人版權,這和竊取他人財物是相同性質的,只是你現在竊取的是別人的思想。雖然,現今的法律沒有出臺任何一個相關法律條目來明確的規定,竊取他人電視節目模板是侵害他人版權,但是我們仍然能夠看出其實這是和侵害別人版權利益是如出一轍的。抄襲者拿著別人腦里的金點子,在不支出任何酬勞的情況下,得利自己,這是變相的侵害別人的版權權,專利權,以及著作權。他抄襲別人的點子未經過創作者的同意就擅自使用,就是侵害了別人的版權;你在明知別人獨家使用的時候,還利用其為你牟利,侵害了創造者的專利權,在別人把模板寫下,拍攝節目時候,你擅自做主使用,就是侵害了創造者的著作權。

        6 如何在現行法律框架下發展國內節目

        如果想在現行的法律框架下,順利無糾紛的發展國內節目就應該做到以下幾點:

        首先,國內節目要大力引進創造型人才,電視經濟公司要大力鼓勵公司員工全力的去創造電視節目模板。對于公司有創造貢獻的人員要大力獎勵,只有自己發展創造,才是最適合本國發展的。

        其次,在引進新的創作人員的同時,還要學習優秀國家的新觀念,學習它國的先進的思想。但是,學習不等于抄襲,我們要的是借鑒,并不是我們絲毫不加修改的抄襲過來。即使我們要引進外國電視節目,我們也要道德的去給予酬勞,然后再引進入國,像我們最近紅遍大江南北的中國達人秀,它就是正規購買英國達人版權,再進行本土化而走紅的代表,拋開它某方面缺點,它已經為國內節目的發展做出了一個表率。

        最后,我們要有足夠的信心去鼓勵電視界進行創新,不能無故是非的打擊國內的發展。

        7 結束語

        我們國家要努力出臺一部既不影響電視節目模板發展又能使其得到應有保護的相關法律條例,我們更要努力去保護電視節目模板,讓它的發展更加順利,只有這樣才能讓我們的電視界更加精彩。

        參考文獻

        [1] . 電視節目模板的法律保護初探[J].安陽師范學院學報,2008,(03)

        篇4

        茶文化,可以由廣義力一面分析,其是茶葉在生產、銷售或者關于茶的活動中所包含的精神內涵即為茶文化,例如將茶為依托的制度、行為、心態、物態等文化。將具有文化內涵的茶產品進行生產、流通,以及以茶文化為主的服務行為即為茶文化產業,茶文化產業含義非常廣泛,包含多個行業,包括茶文化有關系的產品及服務,通過茶產品與服務進行生產、交換、分配以及銷售、消費等。換句話講,就是可以體現出茶文化特點有關的產業,都可以稱之為茶文化產業。由茶文化產業的內涵可以知道,茶文化產業是建立在文化內涵的基礎上,只要是有茶文化印跡的產品,都可以稱之為茶文化產業。不管是傳統的茶文化,還是現代創新的茶文化,都是茶文化產業組成的重要部分。把和茶有關系的產品進行生產、包裝,在原有的文化基礎上,將現代文化內涵融入產品中,就可以創造出創新式的茶文化產業,這也展示出傳統文化繼承的一個重要力一式。

        茶文化產業知識產權保護存在的間題    

        隨著社會不斷發展,我們國家經濟市場充分體現出其專業性、正規性、法制性的特點。對于某些沒有根據市場規律從而進行野蠻發展的企業,不斷被市場所淘汰。所以,對于茶文化產業的發展,應對其文化價值與功能加以重視。我國與茶文化知識產權有關的法律制度被有關部門及茶企業所關注,同時,對于相關法律制度,不斷被更多茶企業所認同并運用。我國雖然制定了有關法律,但是,對于茶知識產權法律保護機制還不完善,與發達國家相比仍有很大差距,從而影響了我們國家茶文化產業的發展,例如,大部分茶企還沒構建一套茶知識產權建設體系,缺少建設體系的相關知識與能力,所以,未能制定出具有合理性、可行性的企業品牌發展戰略。因為我們國家茶品牌發展剛少始起步,我國相關法律制定部門與實施部門對于茶知識產權的法律保護機制缺乏相關經驗,大部分在法律的制定與執行力一面,都是摸著石頭過河的狀態,無法對茶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進行準確定位,所以,進行法律制定與實施時,難免產生心有余而力不足的尷尬現象。具體表現在以下兩力一面。    

        第一力一面,對于某些地力一與層面,因為沒有相關的法律保護,在茶行業中,冒牌產品層出不窮,尤其在我國低檔茶葉市場別突出,對我們國家的茶品牌帶來了一定的沖擊。例如,有的商家利用不法手段,盜取一些知名度較高的茶品牌,從而生產更多的山寨茶進入市場,使該茶品牌遭受巨大的損失,這個損失不僅僅是經濟上的損失,還會破壞企業形象,以及降低品牌的美譽度。同時,有些商家“投機取巧”,利用仿造手段來謀取不法利益,這樣的情沉不僅在茶行業中存在,同時也出現在其它食品行業中。有的商家把一些知名度較高的品牌進行模仿,使消費者無法區別品牌的真假性,例如把“六個核桃”變成“大個核桃”,把“康師傅”變成“康帥傅”等。像這樣利用相近字以及增加前綴后綴的冒牌模仿,在茶行業中也非常多。另外,有的商家鉆法律漏洞,然后在一些不受我國法律保護的地區,例如臺灣、香港等,注冊一個和知名茶品牌相似的品牌名字,同時根據品牌包裝進行模仿,使購買者無法分辨真偽。對于這種情沉,侵犯到了企業的知識產權,不只為企業帶來損失,更為整個茶行業帶來巨大的負面影響。因此,針對這種問題,我國應制定有關法律,以此來維護茶文化產業主體的利益。    

        第一面,我們國家茶企業缺乏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和發達國家相比,我國品牌資源利用與整合的距離相關甚遠。通過相關調查數據得知,目前,我們國家進行茶產品生產與加工的企業超過了六萬多家,不過,中請與注冊品牌的企業只有不到五千家,比例嚴重失調。企業缺少商標沒有自己的品牌,使企業無法在法律保護的范圍之內。缺少法律的保護,就意味著容易受到各種不法行為所傷害。對于這一力-面,英國立頓茶品牌做得非常出色,對于我國企業可以進行借鑒,該公司進行品牌建立之時,就意識到知識產權對公司發展的重要性,并重視法律保護機制的作用,在建立立頓品牌后,同時又建立許多子品牌,包括立頓奶茶和立頓果茶等多種子品牌,同時中請注冊了商標。立頓公司的茶品牌受到法律保護,有著自己獨特的品牌價值,使消費者更加容易辨認真偽,被市場所認可。該公司堅實的品牌基礎與法律基礎,值得我們國家茶企業借鑒。

        利用知識產權保護促進茶文化產業發展的建議

        3.1建內部制度,完善法律機制    

        第一,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和應用。進行少「發茶文化時,茶企業要有強烈的法律意識與思想,保護茶文化在少「發時的法律權責,以及使茶文化的少「發與挖掘能夠達到經濟價值的最大化。不管是茶文化的創始人還是權屬所有者,都要對茶文化的價值與內涵深入了解,在茶文化少發過程中,應利用權責清晰界定有關環節因素,使茶文化在少發時,如果產生責仟問題,可以有據可循。    

        構建責任追究機制,加強企業內部管理。進行茶文化有關組織與機構,應提高茶文化活動監管力度,制定有效預防力一案,使茶文化時可以有效預防問題發生。另外,當問題發生時,應對問題產生的原因分析,研究導致問題出現的根木原因,對問題進行處理時,要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提高責任意識,使人員深入了解制度在茶文化發的重要意義,另外,在這過程中,也是7F發人員對茶文化化保護的一個過程。    

        第三,完善茶文化法律,從而將茶文化法律保護范圍擴大。對茶文化保護,首先政府要發揮其職能,建立相關法律體系并進行完善,將法律制度、監督管理、履行職責進行完善,從而為茶文化保護打造堅實的法律制度基礎;其次,茶文化企業不僅要重茶文化的工作,更要重視視茶文化的保護工作,企業是茶文化主體,企業應重視茶文化的保護才能使茶文化保護工作更好地發展。

        3.2商標權保護    

        在茶文化產業中,企業商標是企業文化重要體現,文化品牌又是文化產業發展的形象,企業對茶文化進行創新,使茶品牌展示出先進、創意、永久性的特性,而企業通過品牌來促進發展又是茶文化發展的創新性策略。我國于2013年8月出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2013修正)》,同時于2014年5月少「始執行,對我國茶文化產業實施品牌戰略起到促進作用。  

        第一,集體商標保護。傳統茶文化注冊商標中請人有不特定性的特點,是某個地區群眾傳統下來的文化并不斷進行優化的勞力成果,對于產權而n,并不是個人的,而是屬于該地區所有的人們。我國傳統茶文化產業商標充分展示出其地域特點,因此,可以中請集體商標,以及地理標志權。例如永春佛手、信陽毛尖、群山銀針、漳平水仙、武夷水仙等,通過地域標志產品以及地理標志商標進行中請注冊。針對集體商標,當地相關部門要提高品牌名譽的保護意識,建立商標管理部門以及成立協會,制訂品牌質量標準,實施生產可追溯制度,提高集體商標茶產品質量,從而促進茶文化產業的可持續發展。  

        立體商標。即商品外觀包裝設計注冊為商標,例如知名度較高的可口可樂,其是通過玻璃瓶形狀進行設計,并中請注冊立體商標;以及眾所周知的“zippo”打火機,其外觀被設計成圓弧形蓋,在打火機的側面,沿邊設計凹槽的形狀,并成為其立體商標。立體商標中請為立體商標保護,保護有效期為十年,并且到了期限后還可以中請續延,但是,如果只是作為外觀設計中請專利保護,雖然有十年的期限,但到期后無法續延。茶文化產業中的企業,可以制定立體包裝力-案,把立體包裝作為立體商標,同時進行中請保護。由此可見,將商標保護范圍進行擴展,把茶產品具有地域性商標以及立體商標進行有機結合,對其商標權進行保護,不僅是品牌的一種,同時也是文化的創新。

        3.3專利權保護    

        對于茶文化的文化不只是單純地對傳統茶文化進行模仿,是要通過我們的能力與靈感,通過創新為核心,從而實現有著經濟價值的茶文化產業。茶文化首先要建立在現代化技術的基礎上,而茶文化產業的發展是建立在專利法的基礎上。企業要提高茶文化的專利權的保護意識。我國產品專利權保護有效期最長為十年,對我國民族傳統下來的文化工藝,是上千年民族群眾智慧與勞動的結晶,如果成功中請專利并在十年以后,該文化工藝會進入共享領域。因此,我國傳統的茶產品制作技術雖然可以獲得專利權,但是,在十年以后,茶文化遺產有的會消失,有的己不具備該地區特色以及民族特色,這種專利保護力一式無法使幾千年繼承下來民族傳統文化得到有效保護。所以,建議未來進行《專利法》的修定時,可以根據民族傳統文化的特點來修改保護有效期,對于茶傳統文化產業的核心技術,所有權者可以利用商業機密力一式進行長期保護,對于一般技術,可以利用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長期保護。例如眾所周知的知名品牌可口可樂,由于該公司重視專利權的保護,其核心技術到如今還是無人破解,這也是商業機密保護的重要體現。    

        第四,核心技術商業秘密在法律保護的范圍之內,其也是企業的無形財產。所以,我國對知識產權的法律保護機制還沒有完善的情沉下,核心技術的掌握者要重視核心技術的保護,制定多種保護對策,從而保護傳統工藝技術以及核心技術不受泄露。在進行專利權保護與地域性標志權保護的基礎上,還可以進行核心技術的保護。針對核心技術保護的法律,我國早在1997年就出臺《傳統工藝美術保護條例》,其中規定了:“制作傳統工藝美術產品的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傳統工藝美術技藝的保護或者保密制度,切實加強對傳統工藝美術技藝的管理。從事傳統工藝美術產品制作的人員,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泄露在制作傳統工藝美術產品過程中知悉的技術秘密和其他商業秘密。”另外,在2011又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其中規定提出:“使用非物質文化遺產涉及知識產權的,適用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傳統醫藥、傳統工藝美術等的保護,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武夷山大紅袍與福鼎白茶,都將自己傳統制作工藝作為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中請保護。

        3.4著作權的保護    

        第五,著作權即為版權力一面的保護。著作權可以保護茶文化產品,以及不僅有文化創新理念,同時又有內涵的表現形式。利用著作權來保護茶文化產業時,其著作權使用程度非常高。著作權可以保護茶文化的創新理念,可以充分保護茶文化產品中的創新產品。著作權的登記都是自愿登記,沒有經過登記的原創著作權者人,不在法律保護范圍內,更容易被抄襲與復制,無法進行有效保護。所以,對于茶文化產業中的原創作者,應及時對著作權進行登記注冊。著作權的保護期是有限的,但是,由于茶文化產業是具有民族傳統特點的產業,如果其保護期是有限的情下,無法有效保護茶文化創新性產品。所以,建議將保護期限進行延長,或者是無期限。在著作法運用的基礎上,對茶文化產業進行多力一面的保護,例如具有文化特色的創新思想,通過有效措施進行保護。為明確權利主體,應及時版權登記,從而為茶文化產業的發展打下牢固的基礎。

        篇5

        內容提要: 在確定消費者合同的法律適用時,如何體現對消費者的保護,歐美給出了不同的模式,歐洲把消費者合同法律適用作為意思自治的一個例外,單獨做出規定;而美國則把它作為普通合同,通過“公共秩序”達到保護消費者的目的。兩種模式立足本土,各有千秋。我國新實施的《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也給出了一種保護模式,即以適用消費者經常居所地法作為基本原則,同時承認消費者單方的選擇。我國的模式先進性和開放性并存,但也存在需進一步完善的地方。應界定“消費者合同”,這關系到條款適用的范圍。為了防止消費者利益受到損害,可以通過“消費者經常居所地的強制性規定”加以限制。

        三、中國消費者保護的法律選擇模式

        2010年的《法律適用法》第42條對消費者合同的法律適用做了專門的規定,“消費者合同適用消費者經常居所地法律;消費者選擇適用商品提供地法律或者經營者在消費者經常居所地沒有從事相關經營活動的,適用商品提供地法律。”這一規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建國以來,第一次用國家立法的形式明確了國際消費者合同的法律適用問題,體現了對消費者這個弱勢群體的特殊保護,具有先進性和開放性,同時也存在美中不足。

        (一)先進開放的中國保護模式

        先進性主要表現在它借鑒了國外先進立法的做法,基于消費者合同的特殊性,開宗明義,首先明確消費者合同適用消費者經常居所地法;[1]接著表明準許當事人選擇法律,這些都可以和國際上的先進立法相媲美;開放性主要體現在它采用了雙邊沖突規范的形式,表明了對國內外消費者一視同仁的態度。

        1.適用消費者經常居所地法。國際上,關于屬人法一直存在著本國法和住所地法的對立,但國籍和住所地兩個連結因素都存在著缺陷,不能適應日益增強的全球一體化的需求。隨著經濟全球化趨勢的不斷增強,國際民商事交往日益紛繁復雜,各國的資本、商品和勞動力早已瞄準了國外市場,加之現代交通的發展,加速了國際間人口的流通,原有的住所和國籍所屬國不再成為當事人的生活中心。為了解決本國法和住所地法的沖突,1955年,海牙國際私法會議通過了《關于解決本國法和住所地法沖突的公約》,原則上以住所地為主要連結因素來協調本國法與住所地法的沖突和矛盾,但同時該公約第5條規定:“住所是指某人經常居住的處所,但它并不取決于他人的住所或機關的所在地”。由此可見,該公約使用的住所實際上是經常居所。盡管該公約因參加國不多而并未生效,但卻產生了屬人法的一個新原則——慣常居所原則。晚近一些國際私法法典和國際私法公約進一步確定了慣常居所在解決當事人能力方面的地位。[2]慣常居所地是當事人的生活中心,也多為個人財產所在地,當事人的身心成熟狀況、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也與慣常居所地的倫理觀念、道德原則和法律環境密切相關。尤其是在當事人作為弱方出現在合同中時,以其慣常居所地作為法律選擇的連結因素,可以保證其慣常居所地給予其的最低保護,不至于使其因弱方的地位,而失去本應擁有的正當權益。

        我國以往的立法中經常出現的概念是“居住地”、“定居地”或“經常居住地”,《法律適用法》首次將以往不同的概念統一為“經常居所地”,與國際通行做法一致。防止因概念的不統一,對法律關系準據法確定的產生消極影響。[3]

        2.認可當事人意思自治。在確定合同準據法時,當事人意思自治得到了認可。盡管消費者合同的雙方地位懸殊,有可能出現形式上的平等掩蓋實質上的不公平,但仍然是合同,因此在法律適用方面,歐美都賦予了當事人選擇法律的自由,但也同時通過各種形式加以限制。我國《法律適用法》第42條第2款也賦予了當事人選擇法律的權利,雖沒有像《羅馬條例I》那樣,要求所選擇的法律不能剝奪消費者慣常居所地法給予其的強制性保護,但我國的立法開辟了一條新路徑,即承認消費者單方的選擇,且限定了選擇結果,即“商品提供地法”。這在某種程度上也是一種限制,從而達到保護消費者的目的,如果“商品提供地法”給予消費者的保護強于消費者慣常居所地法,消費者可以選擇“商品提供地法”。

        3.運用雙邊沖突規范。雙邊沖突規范是指其系屬既不明確指出適用內國法,也不明確指出適用外國法,而是提供一個以某種標志(即連結點)為導向的法律適用原則。雙邊沖突規范所指的準據法既可能是內國法,也可能是外國法,它體現了對等公平的原則,根據涉外民事法律關系的內在本質,客觀規定它所應適用的法律。現代各國國際私法立法和國際條約的實踐表明,雙邊沖突規范使用得最為頻繁,成為現代國際私法立法的主要表現形式,新的沖突立法大都采用雙邊沖突規范。例如,1896年《德國民法典施行法》采用的沖突規范多為單邊沖突規范,而1986年《德國國際私法法規》則大量采用雙邊沖突規范。事實上,我國以往立法中也多采用雙邊沖突規范,[4]以表明我國開放的態度。但是,消費者合同不同于普通合同,在我國目前經濟不是那么發達,消費者保護的實體立法不是那么健全的情況下,首次在沖突立法中運用“消費者經常居所地”和“商品提供地”等連結點,在具體案件中再根據具體情況去確定,可能指向我國本國法,也可能指向外國法,不論是對我國的經營者還是對我國的消費者保護法律體系都是一種挑戰。這充分表明了立法的前瞻性和開放性。

        (二)美中不足的中國保護模式

        雖然我國《法律適用法》的規定具有先進性和開放性的特點,但結合實際情況認真分析,仍不難看出它存在有待進一步推敲的地方。

        1.從保護本國消費者的目的出發,適用“經常居所地”的表述是否能真正達到保護的目的?《法律適用法》開宗明義,規定消費者合同適用消費者經常居所地法律。盡管如前所述,采用“經常居所地”的屬人法表述符合目前國際私法立法的新趨向,但鑒于我國的經濟發展水平和法律健全程度,外國經營者對我國消費者造成傷害引發訴訟時,根據《法律適用法》的條款應適用我國的實體法,但我國有關消費者保護的立法現狀,實在難以擔當如此重任。由于中國消費者保護法的欠缺及低水準的消費者保護水平,我國消費者已經付出和正在付出代價,2000年5月和2001年3月,日本東芝筆記本電腦軟驅缺陷威脅用戶軟盤資料的安全,日本東芝筆記本電腦公司對美國與我國消費者的差別待遇就是典型的事例。[5]一部已經適用了近20年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已不適應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新情況,修訂中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遲遲不能出臺。從修訂征求意見稿看,[6]盡管吸收了國外一些先進的制度和經驗,但無論是賠償機制還是賠償數額都不及發達國家的水平。

        2.消費者單方選擇法律的可行性和操作性。消費者合同的條款通常由經營者律師起草,傾向于經營者。消費者通常不去讀這些條款,即使讀了也不完全清楚條款的意思。相對小的交易金額和相對不怎么經常發生的購買,使得消費者在進行交易之前不會去找律師幫忙審閱買賣合同;再者消費者對商品的了解不及經營者,鑒于此,有學者稱“那不是真正的交易”。[7]經營者在占有優勢、缺乏合理性的情況下確定交易條件,消費者面對經營者提供的附合合同,要么接受,要么走開。在這種情況下,消費者選擇法律的權利如何實現,在訂立合同時,還是糾紛發生后?如果在訂立合同時需要與經營者協商,能否達成一致不得而知;在糾紛發生后,那么法院首先要先確認消費者合同法律選擇條款的無效,然后再由雙方達成新的一致意見,決定法律適用,以體現合同的公平原則。而這又如何操作?又是未知數。有待法院在適用新法時提供答案。

        3.保護消費者,經營者的利益是否需要兼顧?我國的消費者在受到外國經營者損害的同時,我國的經營者在對外貿易中也會發生傷害其它國家消費者利益的事情。國家一方面要保護消費者的利益,使本國消費者享受到與他國消費者同等的利益,享受世界統一大市場帶來的福利,但與此同時,我國經營者的利益是否需要兼顧?在對外貿易中,我國經營者出口商品和服務受到了歐美國家先進完善的消費者保護法律的嚴峻挑戰,當我國商品投入到發達國家,對其消費者造成損害引發訴訟時,作為被告的中國經營者不得不承擔嚴格的產品責任。這就使消費者的利益與本國經營者的保護形成了一組難以解決的矛盾。如何平衡兩者的利益是立法者必須面對的難題。《法律適用法》第42條雖然在第2款中針對流動消費者規定,經營者在消費者經常居所地沒有任何與消費相關的活動時,可以適用商品提供地法,但第1款把適用“消費者經常居所地法”作為原則性規定予以確定,對保護我國經營者的利益不是太“給力”。

        4.對一些問題的忽略。社會的發展,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市場結構的變化,網絡時代的來臨,使消費范圍和方式都有了很大變化。

        首先,隨著經濟發展和人民收入水平提高,消費結構變化的總體趨勢是從物質消費為主轉變為非物質消費為主,生存資料消費比重將進一步降低,享受和發展資料消費比重上升,消費熱點將集中在教育、信息、旅游、醫藥保健、文化等方面,[8]服務性消費者合同將會越來越多,糾紛也會越來越多。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十一五”期間《北京市消費者權益保護狀況報告》顯示,近年來服務消費投訴比重攀升。[9]《法律適用法》第42條多次提及“商品”,仍把消費者合同局限在傳統的“購物合同”,似乎有些滯后。

        其次,據CNNIC在其的《中國互聯網絡熱點調查報告》中顯示:在我國有17.9%的網民在半年內有過網絡購物經歷,在瀏覽過購物網站的網民中,有29.6%的人在半年內有過網絡購物經歷,有過網絡購物經歷的被訪者中有超過90%的人今后會繼續進行網絡購物,有63.7%沒有購物經歷的網民表示今后會嘗試網絡購物。[10]這些數據都表明了我國網上購物市場的巨大潛力。而網絡購物合同基本以格式形式出現,通常由經營者以“只讀”(read only)形式提供,消費者通過點擊“我同意”按鈕完成合同的訂立,消費者對法律結果既不可知也不能預測,權利容易受到損害。[11]而《法律適用法》面對這樣一種發展中的巨大市場沒有任何提及,網絡消費者合同法律適用規則缺失。

        四、歐美模式與中國模式之比較、啟示和思考

        (一)比較:各有千秋

        歐盟模式最為全面嚴謹,層層遞進,先是界定消費者合同,給出一個基本的原則,即消費者合同適用消費者慣常居所地法,前提條件是經營者在消費者慣常居所地從事了相關經營活動;第二層次是即使有第一層的規定,當事人仍可選擇法律適用,條件是不能剝奪消費者慣常居所地給予消費者的強制性保護;第三層次,在不滿足第一層次的條件時,當事人可以按照普通合同法律適用規則,來確定消費者合同的法律適用;第四層次規定了對第一、二層次的例外。歐盟立法模式以“消費者慣常居所地法”給予消費者特殊的保護。第二、三層次都賦予當事人選擇法律的權利,但選擇的限制和前提條件又有區別:如果經營者在消費者慣常居所地有相關活動,選擇的法律不得剝奪消費者慣常居所地法的強制性保護;如果經營者在消費者慣常居所地沒有相關活動,當事人可以按照一般合同的法律適用原則確定準據法,其限制也和一般合同選擇法律的限制一致,比如公共秩序等。第四層次的例外結合前三層次的條件和限制,表明對經營者利益的兼顧。可以說,歐盟的模式通過這種層層遞進的規定,使其具可操作性,同時也平衡了消費者保護和經營者利益。但這種幾近完善的立法模式,幾乎沒有留給法官任何空間,結果在消費者合同的法律選擇中選擇其他國家法律的很少。人們懷疑這不是人們真正想要的結果,經營者不能選擇他們想要的法律,消費者卻得到了雙重的保護。[12]

        美國模式最為簡單,沒有區分普通合同和消費者合同,當事人可以在有限制的情況下,自由選擇法律:合理聯系和公共秩序。當事人沒有選擇時適用最密切聯系方法確定準據法。正因為這種簡單的立法模式留給法官太多的空間,使得美國的實踐五花八門。再加之,美國的法律選擇一貫基于國內的關注,主要用來解決各州之間的法律適用沖突。美國現代沖突法的特點是基于利益基礎上的地方主義,各州的個性化發展影響了美國統一法律適用法的發展。但不能就此得出結論認為美國的模式不能保護消費者,相反這種和美國國情、法律傳統相適應的模式,也能達到和歐洲同樣的保護消費者的目的。[13]

        我國立法模式似乎介于二者之間。首先把“適用消費者經常居所地法”作為一個基本原則,給予消費者特殊的保護;其次給予了消費者單方選擇的自由,且限定在“商品提供地法”。接著規定如果經營者在消費者慣常居所地沒有任何相關活動的,適用“商品提供地法”。雖然只有兩款但也有三個層次,規定得簡明扼要。

        (二)啟示與思考

        正如上面所分析的,歐美有關消費者保護的法律適用規則,呈現出兩種不同的模式,有其特定背景和原因。歐美都曾嘗試改革,但均已失敗告終。

        歐洲合同法律選擇條款有一些例外規定,其中一個主要的例外就是弱方當事人的保護,因此在歐洲,消費者合同的法律選擇不能剝奪消費者慣常居所地的法律保護,已成共識。但是消費者的慣常居所地法的適用也有限制,即另一方當事人“經營者”應同時在消費者慣常居所地從事商業活動,這樣那些所謂的“移動消費者”,自己到另一國家主動購買商品或服務的,就不在保護之列。《羅馬公約》第5條保護的是消極消費者,怎樣使這些“移動消費者”的權利也受到保護?《羅馬條例I》曾試圖進行改革,在其草案中曾增加保護“移動消費者”的條款,但最終沒有成功。[14]主要來自經營者的反對。如果把積極的主動消費也納入“消費者慣常居所地法”的適用范圍,經營者會面對許多不同的消費者所在國的法律,對于經營者開展跨國經營十分不利。

        轉貼于

        美國嘗試在U.C.C修訂中引進歐洲模式,結果失敗。反對者多來自商業利益集團,他們不愿讓自己面對消費者慣常居所地的法律。一些學者認為適用消費者慣常居所地法,會增加訴訟費用風險,[15]當然還有一個重要的理由就是美國的憲法體系對合同沖突法的限制,如果強制適用消費者慣常居所地法,會違反憲法的“充分信任條款”。[16]

        這些都說明了一部好的立法,應立足本國實際,平衡各方利益,易于法官適用。基于這樣的啟示,對于我國的立法模式怎樣才能做得更好,有以下思考:

        首先應界定“消費者合同”,這關系到條款適用的范圍,這雖然是實體法的任務,但為了更好地適用法律,《法律適用法》仍應借鑒歐洲立法,予以界定。在現實生活中,即使有明確的消費者合同定義,仍有一些“混合合同”,比如律師買車、商人賣掉自己的營業等,仍需要法官根據訂立合同的事實進行推斷。在實踐中,歐洲對“消費者合同”采取了寬泛的解釋,對一些混合合同,“如果一個私人的行為部分在其職業范圍內,部分不在職業范圍內,這種情況可以放入第5條的適用范圍內,前提條件是其主要活動是在職業以外,貨物和服務的接受之事實是在其職業以外,而另一方當事人不知道這種情況,應放在第5條范圍之外。”[17]鑒于服務消費所占比重越來越大,在界定“消費者合同”時也應把服務消費包括在內。

        其次,原則性條款怎么表述。就目前我國經濟發展水平和國內實體法保護的現狀,適用“消費者經常居所地法”,無論對消費者還是對經營者都不真正有利。是否劃分為主動消費和消極消費。對于消極消費,也就是經營者在消費者慣常居住地進行了各種與消費有關的行為的,適用消費者慣常居所地法;對于主動消費,消費者前往商品提供地進行消費的,適用商品提供地法律。在原則性規定的基礎上,賦予當事人選擇法律的自由,為了防止消費者利益受到損害,可以通過“消費者經常居所地的強制性規定”加以限制。這樣既保護了消費者的權益,又兼顧了經營者的利益。

        隨著國際交往的頻繁,消費者跨境消費已成常態。當消費者進行跨境消費,權益受侵害的時候,保護消費者不僅僅因為其所處的弱勢地位,還多了一個特殊因素,就是其不熟悉外國法,包括管轄權,消費者權利的實現需要額外的成本,或許還有風險;另一方面,經營者要進入國際市場。如何平衡兩方面的利益,是擺在每個國家法律適用法面前的難題。每個國家根據自己的法律傳統、經濟發展狀況等本國實際情況給出了不同的標準,也就形成了自己的消費者合同法律適用的特點。歐洲、美國和中國結合各自的情況,規定了不同的消費者合同法律適用規則,沒有最好的,只有適合的。我國首次在《法律適用法》中單列一條規定消費者合同的法律適用已是很大的進步,能否真正保護消費者,則有待今后司法實踐的驗證。

        注釋:

        [1]“經常居所”的英文是habitual residence,我國學者通常翻譯成“慣常居所”。新法采取了更符合我國習慣的叫法——“經常居所”,其含義和“慣常居所”一致。在本文的論述中通常使用“慣常居所”,在引用法規條文時尊重原文,使用“經常居所”。

        [2]例如,1986年《德國關于改革國際私法的立法》、1987年《瑞士聯邦國際私法典》、1965年《收養管轄權、法律適用或判決承認公約》、1961年《關于未成年人保護的管轄權和法律適用的公約》和1988年海牙《關于死者遺產繼承的公約》均采用慣常居所作為屬人法的連結因素。

        [3]參見賀連博:《兩大法系屬人法分歧及我國屬人法立法的完善》,載《煙臺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8年第4期。

        [4]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45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26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269條等。

        [5]東芝筆記本在質量出現問題后,日本對中美兩國消費者采取了完全不同的態度:1999年3月,兩名美國用戶向美國德克薩斯聯邦地區法院提出訴訟,認為東芝筆記本內置的FDC (軟盤控制器)有瑕疵,存在導致數據破壞的可能性。東芝公司與原告進行庭外和解,并向美國用戶提供和解金10.5億美元。2000年5月,東芝筆記本在中國也發現瑕疵問題,但針對中國用戶,東芝公司只提供了補丁軟件修補瑕疵,日方的解釋是,因為中國法律與美國法律對消費者的保護程度不一樣。

        [6]參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修訂征求意見稿)》,載百度文庫網http://wenku.baidu.com/view/4df60e1ba8114431b90dd8f9.html,2011年2月8日訪問。

        [7] See Michael M.Greenfield,Consumer Transactions,5thed.,NewYork:Thomson Reuters/Foundation Press,2009,p.1.

        [8]參見梁達:《提升服務性消費比重可拉動消費》,載《上海證券報》,2009年3月20日。

        [9]參見《北京消費者權利保護狀況報告——服務領域投訴比重攀升》,載法律圖書館網http://law-lib.com,2011年3月16日訪問。

        [10]參見《我國網絡購物的發展與現狀》,載天涯網http://tianya.cn/publicforum/content/free/1/1617918.shtml,2011年2月12日訪問。

        [11]See Mo Zhang,“Contractual Choice of Law in Contracts of Adhesion Party Autonomy”,41Akron L.Rev.(2008),p.123.

        [12]See Dennis Solomon,“The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of Contracts in Europe:Advances and Retreats”,82Tul.L.Rev.(2008),p.1709.

        [13]See note[7],p.1648.

        [14] See Norbert Reich,“Cross-Border Consumer Protection”,ed.inUnderstanding EU Consumer Law,Antwerp-Oxford-Portland:Intersentia,2009,p.274.

        [15] See Jack M.Graves,“Party Autonomy in Choice of Commercial Law:the Failure of Revised U.C.C.§1-301 and a Proposalfor Broader Reform”,36Seton Hall L.Rev.(2005),p.68.

        [16]See William J.Woodward Jr.,“Contractual Choice of Law:Legislative Choice in an Era of Party Autonomy”,54SMU L.Rev.(2001),p.697.

        [17]M.Giuliana-Plagarde,Report on the Convention on the Law Applicable to Contractual Obligation,OJC282 of 31 October 1980,p.23.

        【主要參考文獻】

        1.Michael M.Greenfield,Consumer Transactions,5thed.,New York:Thomson Reuters/Foundation Press,2009.

        2.Jürgen Basedow,“Consumer Contracts and Insurance Contracts in a Future Rome I Regulation”,ed.inEnforcement of International Contracts in the European Union:Convergence and Divergence between Brussels I and Rome I,Antwerp-Oxford-Portland:Intersentia,2004.

        3.Clandia Lima Marquez,“Consumer Protection Policy in Mercosur:an Evaluation”,ed.inConsumer Protection,Canada:Thomson Reuters Limited,2009.

        4.Marion Trager,“Party autonomy and Social Justice in Member States and EC Regulation:A Survey of Theory andPractice”,ed.inStandard contract term in Europe:A Basisfor and A Challenge to European contract law,Netherlands:Kluwer Law International,2008.

        主站蜘蛛池模板: 国产MD视频一区二区三区| 国内精品一区二区三区最新| 国产成人综合一区精品| 在线观看一区二区三区视频| 国产伦精品一区二区三区| 日韩电影在线观看第一区| 免费看无码自慰一区二区 | 自拍日韩亚洲一区在线| 中文字幕在线观看一区二区三区| 另类ts人妖一区二区三区| 国产一区二区三区影院| 亚洲国产日韩一区高清在线| 国精品无码一区二区三区在线蜜臀 | 日韩精品视频一区二区三区| 一区二区三区国产| 亚洲一区二区高清| 国产一国产一区秋霞在线观看| 大香伊人久久精品一区二区| 激情内射亚洲一区二区三区| 日韩好片一区二区在线看| 日韩人妻不卡一区二区三区| 精品视频无码一区二区三区 | 综合一区自拍亚洲综合图区| 色一情一乱一区二区三区啪啪高| 亚洲一区二区三区在线网站| 亚洲一区二区三区不卡在线播放| 色窝窝无码一区二区三区色欲| 日本不卡免费新一区二区三区| 亚洲综合无码AV一区二区 | 国产精品盗摄一区二区在线| 日本一区高清视频| 美女视频免费看一区二区 | 免费国产在线精品一区| 日本一区二区三区中文字幕| 亚洲国产专区一区| 国产成人久久精品一区二区三区 | 久久久精品人妻一区二区三区| 日本亚洲成高清一区二区三区| 无码人妻精品一区二区三区66| 一区二区精品在线| 亚洲丰满熟女一区二区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