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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民法律意識現狀精選(五篇)

        發布時間:2023-10-09 17:41:03

        序言:作為思想的載體和知識的探索者,寫作是一種獨特的藝術,我們為您準備了不同風格的5篇農民法律意識現狀,期待它們能激發您的靈感。

        農民法律意識現狀

        篇1

        關鍵詞:林區農民法律意識現狀及對策

        一、調查背景及情況

        林農作為我國農民中的重要群體,作為林區建設和發展的主體力量,作為我國生態環境保護和可持續發展戰略的一線實施者,其法律意識的高低直接關系到和諧林區的實現,從而影響到法治社會、生態社會及和諧社會的實現。本次調查,就是關注林農這一特殊主體的法律意識現狀問題,彌補林農法律意識現狀的數據上的空白,從而提出相應的措施和建議。

        調查地點的選擇依據主要為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程度,數據一方面能夠比較清楚的展現基層林區普法的成效;另一方面,也反應了在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大背景下,林農法律意識的變化情況,因而,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典型性。

        調查問卷的設計上按知法、懂法、守法、用法、護法的邏輯過程展開,分為對法律的基本認識、涉林法律問題、法律實施及普法幾個板塊,從而了解林農對法的認識、理解以及對法的信任信仰和追求的程度。

        二、林農法律意識現狀及特點

        分析發現通過“四五”、“五五”普法,林農的法律意識有了較大提高;同時,“林改”在江西的深入推進,一方面讓林農得到了經濟上的實惠,另一方也在無形中為林農法律意識的增強營造了良好的氛圍。

        (一)林農對現行法律知識及對法律的理性認識有了較大的提高,但認知情況呈現不平衡分布。

        江西省林農對我國大部分現行法律的聽聞率都超過半數,尤其是林業專門法如森林法和野生動物保護法都達到了80%以上,這充分說明林農更關心也更了解林業法律知識。更讓我們欣喜的是林農能夠對于某一部門法的認識更加清晰和具體,不再是簡單地停留在“XX法”一個名詞的認識上了。比如:約79.9%的林農表示了解或基本明白“憲法”一詞的含義,還有村民表示“憲法是我國的根本大法”的認識。林農的法律知識開始逐漸豐富和具體,為相關部門法在基層的有效運用打下了較好的基礎。

        但同時,筆者也發現此次課題組對6村的調查中,男性受訪者為74.6%,女性為25.4%;入戶調查時,男性一般會主動接受調查和訪談,女性更多是回避的態度;同時,無論是男性還是女性,調查對象的年齡主要集中在26-40這個年齡段,而且,林農受教育程度偏低,主要集中在初中(44.6%)及高中(22.3%),這也說明,在法律知識掌握的分布上性別、年齡及文化程度上都有一定的不平衡性。

        (二)林農的維權意識明顯提高,但其法律意識中存在矛盾性。

        改革開放以來,人們的物質生活水平有了極大的豐富,但更重要的是人們對個人權利開始給予前所未有的重視,通過調查我們發現這一權利意識的覺醒同樣發生在林農身上。對于“別人偷坎您的樹木,您會怎么辦?”的問題,僅有19人選擇“忍了,鄰里關系重要”,林農不再是息事寧人的態度,而是更多地選擇“找村干部”和“向公安機關報案”;對于自己購買的林木種子出了質量問題57.2%的林農能夠清楚的判斷可以“向供種單位所要賠償”,而不是單純的等待有關部門的幫助,林農的維權意識開始具有的主動性。

        但同時,筆者發現無論是從數據的分析過程還是從與林農的座談中,很多地方都可以看到他們言語中和內心中的一種矛盾,能夠明顯體會到林農在對法律的態度上、信任程度上、價值判斷上內心理性與現實實踐的碰撞,往往是用對現實情況的迎合取代了其內心真正的判斷。

        (三)林農對新法的學習有較強的積極性,但實際操作環節中存在不確定性和模糊性。

        對于林農看重的林地來說,針對集體林權改革中的林權證,有74.3%的人知道林權證是林地權利的憑證,高達91.1%的林農認為林權證重要。其實這不僅說明林農開始注意維護自己的權利了,也能說明對于社會發展所產生的新事物及其法律規定,林農也能逐漸學習、轉變以適應社會的新發展,新需要。

        但在林木采伐的問題上,筆者發現67.2%的林農知道林木采伐要到林業站辦理采伐許可證,自己不能直接采伐;但對于林木采伐的管理部門林農仍然不能很清楚的區分,對于村干部、林業站和上級林業局有一定的混淆。

        (四)普法方法的單一及基層文化建設落后對林農法律意識提高的制約。

        從調查的情況來看林農了解法律知識的途徑主要是電視、報刊和廣播這種較為傳統的方式;僅有50人通過互聯網了解法律知識;同樣在基層的普法工作中,由80%以上是由村委會組織的,主要形式是:入戶宣講和印發資料。盡管被訪的六個村都開展了普法活動,但94.7%村民仍表示希望了解法律知識:也希望形式多樣的普法活動,如學習、文藝演出等。這一方面體現了林農希望通過各種形式了解法律知識的愿望另一方面也體現基層普法工作與農村社會法治實踐的“供需關系”并未建立起密切的聯系,普法方法也較容易流于形式的現實情況。另外,基層文化設施較為落后,基層普法工作者也是“巧婦難為無米之炊”,對形式創新捉襟見肘;基層普法工作重復、繁重也是一個主要原因,有時不同部門負責相同內容的普法工作,各部門難以展現術業有專攻的優勢。

        三、提高林農法律意識的建議與啟示

        林農法律意識在“林改”這個大的環境下,在國家普法的推動下在很多方面尤其是關于林權、林地法律方面有很多的閃光點,但也有一些需要加強和改進的地方,從而進一步強化普法效果,發揮現代法律意識對于相關林業政策的促進作用。

        (一)針對林農法律意識的空白和盲點,應健全法律內容,規范執法方式。法律要獲得林農的認可、接受和遵守,必須代表林農的利益和符合社會發展方向,因此,必須提高立法質量,切實保障林農的地位和合法權益,所有的農村法律制度都應直接或間接地確認和保護農民的權益。從執法角度來看,提高執法者的素質,完善執法監督機制,規范執法程序,杜絕徇私枉法、違法執法、濫用執法權等現象,通過正確的司法執法行為,引導林農樹立法律意識是當務之急。

        (二)針對林農法律意識上的片面性和殘缺性,應該創新工作方法,理論實踐相結合。人最基本需要的是生存需要,但對于農村的市場經濟建設還很不完善,林農在面臨生產和經營的現實問題時總會力不從心,通過林地經營的經濟收入低,使林農缺乏積極性,更多選擇其他途徑來增加收入,這樣不利于林區長期有效的發展,因此,在技術上對林農的支持最能解決他們的燃煤之急,所以加大林業種植技術的推廣,加強經營管理水平的提高,這樣才能使林農收益,才能解決他們內心應然與實然的沖突,從而為法律意識的樹立提供良好的土壤。

        (三)針對普法方法單一的問題,應更新理念,合理統籌,強化合作。對林農進行普法活動,在內容選擇上,要盡量與林農的生活實際結合起來,要逐步引導林農掌握與其生產、生活相關的法律,特別是對一些他們關心、

        篇2

        【關鍵詞】欠發達地區 法律意識 農民 對策

        隨著社會的發展,農民的生活方式已經發生改變,而農民對國家正式規范的認知與需求也在發生變化。這種認知和需求即表現為法律意識,它是“人們關于法律現象的思想、觀點、知識和心理的總稱,是社會意識的一種特殊形式。”①法律意識的形成與個體認知能力、生活需求、社會環境和資源獲取途徑等因素相關。欠發達地區是一個相對概念,是指由于歷史、資源、區位、觀念等原因,人們的生產率相對較低、經濟水平相對滯后和技術利用率偏低的不發達地區,這些地區的社會競爭力相對偏弱。欠發達地區人們的法律意識是我國法律意識的重要組成部分,而欠發達農民的法律意識又是我國法律意識發展中最薄弱環節。

        隨著農村社會的向前推進,欠發達地區農民法律意識存在內部差異,這種差異是農民個體、區域、規則和制度等因素的共生產物,需要系統的實地研究予以闡明。因此,我們對云南省A縣X鄉的農民意識進行了實地調查,即運用個體訪談與問卷調查的方法,發放調查問卷260份,回收有效問卷240份,回收率為92.3%。調研對象中,務農人員108人占45%,打工人員78人占32.5%,經商人員54人占22.5%。

        農民法律意識的現狀

        農民法律意識屬于群體法律意識,其以農民作為研究對象,是關于農民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對法律現象的主觀反映。X鄉位于云南省某國家級貧困縣西南面,距縣城53公里,國土面積98.05平方公里,全鄉轄6個村委會124個村民小組,有農戶8133戶,農業人口34978人,2010年全鄉經濟總收入3272.19萬元,農民人均年純收入為1152元。X鄉屬于欠發達地區,社會發展程度較低,競爭力不強,具體表現為:較差的區位條件,水利、能源、交通、通信等基礎設施落后,信息相對閉塞;經濟收入低、經濟結構單一,經濟收入除傳統農牧業生產外,主要來源于勞務輸出、魔芋種植和栽桑養蠶;農業人口多、農村自主發展能力差。

        法律意識的形成是一個系統的過程,了解、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識是法律意識形成的基礎。為了解X鄉農民的法律知識量現狀,我們選擇了11種與農村生活關系密切的法律規范開展調研,包括婚姻家庭法、繼承法、教育法、青少年保護法、憲法、民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勞動合同法、刑法、土地法、森林保護法。調查顯示,受訪者“知道或聽說過的法律”中婚姻家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勞動合同法的認知程度最高。其中,務農人員人均認知法律量為2.7種,打工人員為4種,經商人員為4.8種,務農人員的法律知識量明顯低于經商或外出務工人員。一言以蔽之,社會流動性大和交往范疇廣的農民群體(如外出打工者、經商人員等)法律知識量更多。

        法律信息是能幫助人們形成法律感知、激發法律情感、引導人們以法律為導向安排個體行為一切法律現象。法律信息獲取途徑是法律意識形成的路徑要求,暢通的信息獲取途徑不僅能增加法律知識,形成法律感知,而且促進農民法律認同心理的形成。調研中,關于“您從什么地方或渠道了解法律知識”的調查結果顯示:務農人員中67%選擇電視,22%聽別人說,5.5%學校教育,5.5%學校教育和聽別人說;打工人員中65%選擇電視,27%學校教育,8%聽別人說;經商人員中61%選擇電視,17%看報紙,11%學校教育,5.5%通過聽別人說,5.5%學校教育和聽別人說。這里的電視節目包括一切與法律相關的節目,如新聞、法治報道、庭審、法律講堂和相關影視作品等。調研表明,在X鄉收看電視節目已經成為當地農民獲取法律知識的主要渠道。事實上,電視媒體成為X鄉人們獲取法律信息的主要途徑與以下原因相關:首先,隨著經濟條件的改善,人們有購買電視的消費能力。其次,電視節目具有普適性,情節生動、圖文并茂,便于人們對理解、接受相應節目中所涉及的法律規范和法治理念。同時,X鄉不同經濟來源受訪者的法律信息獲取途徑有差異,其中務農人員中通過“聽別人講”的方式獲取法律知識的比例較大,占到22%;外出務工人員中選擇學校教育的比例較大,占27%;而經商人員是唯一出現通過閱讀報紙獲取法律知識的,占17%。

        法律通過權利和義務雙重機制調解社會關系,人民對法律權利和義務的認知構成法律意識的核心內容。但是,X鄉的農民存在權利、義務認知模糊的現象,即人們有一定的權利、義務觀念,但這種觀念是不完整、不準確的。在X鄉,權利、義務意識模糊的外在表現有三方面:其一,權利、義務內涵認知不準確,進而導致權利的怠于行使。例如,關于“您是否參加過村民委員會選舉活動”的調查中,34%參加過,66%沒有參加過。在“您是否愿意參加村民委員會選舉活動”調查中,15%選擇不愿意、浪費時間,17%選擇不愿意、走過場,11%選擇無所謂。在這里,人們之所以對村民委員會選舉活動持消極心理與其對選舉權、被選舉權的認知不到位有關。其二,混淆權利與義務的界限。例如,在X鄉關于“九年義務教育”的調查中,22%認為參加義務教育既是權利也是義務,18%認為參加義務教育是權利,18%認為參加義務教育是義務,13%認為參加義務教育是國家強制的要求,3%認為義務教育參不參加都可以。在這里,正是由于人們對權利、義務內涵和相應行為模式認知的表淺、混淆,致使部分農民對九年義務教育的性質認識有誤。這種錯誤認知必然影響人們對自己或子女受教育行為的預測和安排。其三,模糊的權利、義務觀念在具體法律情境中難以有效指導人們的行為。例如,在關于“假設有一天,您去商店買東西,店主誤會您偷拿了他的物品,糾纏您并辱罵您,還扣下了您的錢,您會采取以下什么手段解決這個問題”的調查中,20%的受訪者選擇“與店主理論后要回錢,理論無效可以自己或找人教訓店主”。該調查反映人們在遇到具體法律糾紛時,這些模糊、片面、不穩定的權利、義務觀念難以有效規范人們的行為。相反,人們更傾向于調動既有的糾紛解決習慣(私力救濟)來處理問題,但這種依托習慣的糾紛解決過程卻可能導致新的侵權行為產生。

        農民法律意識培育中存在的問題

        法律意識是社會需要和法律之間的中介環節和紐帶。②基于特殊的地域環境和經濟發展現狀,X鄉農民的法律意識整體薄弱。

        X鄉農民的法律意識整體呈現表層化的狀態。法律意識表層化屬于法律心理階段,是對法律的感性認知,是表面、感性、直觀的認知。法律意識表層化是法律認知不系統,缺乏對法律價值和法治理念的理性認知,法律認同度較低、不穩定,難以持續有效指引個體行為。

        首先,在糾紛解決機制上,人們偏好于自力救濟和社會救濟。例如,“在遇到糾紛時您會怎樣解決”的調查中,33%選擇私了,30%選擇找村干部調解,22%選擇找關系人或中間人協商解決,11%選擇到法院。其次,人們與法律間存在“想象的距離”。隨著法制社會的推進,人們從出生開始就與法律發生著多重聯系,農民也概莫能外。在X鄉,因為人們對法律認知的表層、片面,人們不愿與法律發生聯系,甚至出現刻意規避法律的現象。例如,47%的村民認為除非不得已,否則不愿與法院、檢察院等司法部門打交道。當然,這里的“距離選擇”也有其功利的一面,即因為人們對法律認知少和運用法律能力弱,農民在法律活動博弈中居于弱勢地位,致使其在行為依賴上更傾向于選擇自己熟悉的方式,如習慣、道德等。這種“想象的距離”也恰恰反映了人們對法律認知的表面性。再次,守法意識的消極、外在特質,即人們遵守法律是出于對法律權威的畏懼,而非認同法律的價值。在“村民遵守法律的原因”調查中,25%認為是害怕法律懲罰,33%認為是怕惹麻煩,35%認為是法律的內在要求。在這里,選擇“害怕法律懲罰”和“怕惹麻煩”在本質上都屬于消極守法的表現。

        同時,該鄉當前的普法教育效果不佳。作為移植文化背景下的我國法治建設,從規范到法律運行對于欠發達地區的農村社會來說都是陌生的,是與農村傳統社會不同、非內生性的規范系統。因此,培養農民法律意識須借助外力,如國家、社會力量等。我國普法教育是國家主導背景下的法制教育,自1986年以來已經開展多次。但在X鄉,普法教育的效果不盡如人意。例如,在“您是否參加過普法宣傳活動”調查中,16%表示參加過,56%沒有參加,但聽說過;28%不知道普法活動。在參加過普法的人員中,62%認為普法有用,能了解一些法律知識;15%認為沒有用,走過場;23%認為作用一般、因人而異。調查結果表明,X鄉農民參加普法教育的范圍窄。同時,普法的方式也存在形式主義傾向,有村民反映:“普法等法制宣傳就是印發一些紙,發給我們就完事了,還不如看電視。”

        任何社會都有自己的權威系統,包括正式和非正式的權威系統。法律權威屬于國家的正式權威體系,法律權威的建立是實現法治社會的內在要求。但是,當前X鄉的法律權威有待提高。在X鄉,傳統道德、習慣與法律權威有時存在沖突。我們觀察了這樣一個事件:一群人在X鄉的大街上毆打一男一女,人群都在議論,有的叫“打的好”、更多的在議論“誰家的誰偷人了,真不要臉”、有人提議“還是喊警察吧,這樣會死人的”。大約過了一個多小時,遠處開來的一輛派出所的面包車,打架的人坐上警車離開了。此次糾紛中,第三者受重傷住院。該案的處理結果是第三者向婚姻中的受害人賠償2萬元后和解結案。但是,鄉間對該事件的議論沒有因為結案而終止,甚至有人認為“打得不夠,還應該再教訓”。在此案中,人們很少意識到打人是觸犯法律的,只是覺得第三者侵犯了正當的婚姻家庭關系,是違背道德且必須付出代價的丑事。法律對個體行為具有規范作用,但是在欠發達地區的農村,人們更依賴鄉土習慣、道德,一旦誰破壞了傳統倫理和鄉土規范,輿論就會站出來制裁這些冒犯者。

        提升農民法律意識的對策

        當前,我國農民法律意識培養的社會背景已經發生改變。以X鄉為例,經濟發展水平的提高和社會流動因素的加強松動了傳統的農村結構,而旺盛的法律信息、服務的需求是推動農村法制建設的內在動力。當前,提供農民法律意識的可行對策是與農村普法活動結合起來。

        擴大普法活動的受益范圍是提高農民法律意識的重要環節。過去近30年間,普法教育以普及法律知識,尤其是法律常識為主。其結果是,普法教育在廣度和深度上還不夠,人們的法律意識還比較淡薄。因此,擴大農村普法教育的受益范圍是提高農民法律意識的基本要求,即讓更多的農民有機會參與法制教育,接收法律知識和信息。在普法方式上,可采取多類結合,包括紙質宣傳、公告欄宣傳、普法人員講解、觀看普法影視作品等。在X鄉,人們對以家庭為單位發放宣傳紙質材料的方式認可度最高,達40%;播放普法影視作品次之,達31%。農村普法不能“填鴨”,而要以農民能夠接受、理解且便于獲取的方式開展。當然,經濟投入是提高普法質量的基礎,當前應在保障政府投入的基礎上積極吸納社會資金。結合X鄉和其他欠發達地區農村的調研經驗,當前農村普法教育的關鍵仍是法律知識。當然,這里的法律知識不是指所有法律的全部內容,而是與農民生活關系密切的法律中的相關內容,且以法律常識為主。同時,在法律知識普及中還應加強對農民法制觀念的培養。

        深化普法教育內涵是法律意識培養的內在要求。深化普法教育內涵是農村法制教育分層推進的重要策略,即讓部分農民接受更高層次(拓展深度、廣度)的法制教育,尤其注重培養法制觀念。深化普法內涵的教育對象是農村重點普法對象,包括村小組長、會計、人民調解員、治安協防員等。這些重點普法對象是農村社會秩序中的重要角色,他(她)們的法律意識具有較強的輻射、紐帶效應。例如,村小組長法律意識提高后,其在村莊事務中自覺運用法律的行為將對村民產生積極的影響。同時,重點普法對象法律意識提高后,能成為村莊內新增的普法力量。一方面在普法效果上,這些重點普法對象長期生活在農村,其守法、用法行為對其他村民的影響力勝于陌生的外來普法人員。另一方面,對重點普法對象開展內涵型普法具有可行性:與普通村民比較,這些重點普法對象的受教育程度相對較高,能更好的理解法律的內涵。與此同時,由于工作職責和個人能力的影響,他們有更多的機會接觸社會、接觸法律,其對法律的需求更迫切。事實上,許多重點普法對象的本職工作與法律關系密切(如村民小組長、人民調解員等)相關,他們是鄉村利益分配和糾紛解決中的關鍵人物。對這些重點對象的法制教育應采取靈活、有效的方式,即以培訓為主,可交叉使用短期和長期培訓。

        加強示范型普法教育是提高農民法律意識的重要手段。法律是自覺的規范系統,其對于鄉村社會是陌生、外來的。在X鄉,以“收看電視”或“聽他人說”為主要渠道的法律信息、知識來源具有間接性,由此形成的法律意識處于表層認知狀態,甚至可能存在錯誤認知的情形。例如,9%的調研對象認為法院是政府管理部門,12%認為律師是國家干部。因此,示范型法制教育應當作為農民法律意識培養中的重要方式,即依托鄉間內發生的法律活動、法律行為對人們開展普法教育,在真實的法律運行中產生示范教育的效果,縮短人們與法律間的距離,增強法律感知,為法律意識的形成提供助益。

        首先,依托農村執法活動提高人們的法律意識。在農村,執法主體有工商、衛生、環境、土地、公安等部門。通過對生活中真實執法活動的參與、觀察,人們能夠知道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其次,依托農村的司法活動提高人們的法律意識,尤其是法院的審判行為。近年在基層農村開展的巡回審判就是很好的示范型普法教育場景。這種由法律規范、法庭、程序和法律人(法官、律師等)共同演繹的真實司法場景能強化人們法律的認知,樹立法律權威,進而促使人們自覺運用法律規范來安排個體生活。

        綜上,提高欠發達地區農民的法律意識是一個長期的工作,不能一蹴而就。欠發達地區農民法律意識是我國法律意識建設中的重要環節,但地區經濟發展的滯后必然影響人們法律意識的形成。事實證明,社會需求是推動法制進程的內在動因,而經濟條件改善、生活質量提高等發展性需要是欠發達地區農民當前普遍而迫切的需求。因此,農民法律意識的提高不能僅僅關注法律知識、觀念和意識的內容,改善農民的經濟收入方式、經濟水平、生活質量也是提高法律意識的內在要求。

        (作者單位:曲靖師范學院;本文系2012年曲靖師范學院“法理學精品課程”的階段性成果,項目編號:JPKC2012001)

        【注釋】

        ①朱景文:《法理學》,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8年,第538頁。

        篇3

        關鍵詞:法律意識;合法權益;農村教育

        從古至今,農民一直占據著中國人口的大多數,如何解決好農民問題是歷朝歷代勵精圖治的根本問題。現階段,我國農村正處于由傳統農村向現代農村的轉型時期。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加強基層民主法治建設是重點工作之一。其中,提高農民法律意識又是必不可少的一個方面。本文著重分析我國農民法律意識的成因,并從法律角度提出幾點解決途徑。

        一、造成農民現階段法律意識的主要原因

        1.傳統意識根深蒂固

        (1)現在農村大多還是依賴于土地生存,對土地有著不一樣的情感,這是從古至今傳承下來的思想,農業社會幾乎都是以土地為母體。在農業自然經濟社會,土地不僅給農業帶來了巨大的物質產品,而且在農民心中也產生了觀念。開始人們都是將精力花在地上,這決定了農民生活的分散性質,分散的生活讓人們養成了只顧自己不顧他人的孤獨性格,漸漸的,農民形成了一種小農思想。

        (2)農業生產對農民來說不需要太多的科學知識,操作簡單,思維邏輯比較單一,和社會現代化的腳步不一致。他們注重的只是自己家的溫飽,自給自足,與社會沒有多大的聯系,認為只要是與自己沒有切實關系的食物都沒有參與的意識和觀念。

        (3)農村一般都比較封閉,信息流通不便,這樣,農民的思想就比較局限化,不能得到較大的擴展和發散。慢慢的,農民的思想就變得落后,與時代脫節。意識不僅依賴于物質,還反作用于物質。先進的意識是社會變更的先導,而落后的意識往往在社會變革之后頑固不化,會繼續束縛著人們的頭腦。所以,培養農民的主人翁意識、契約意識、平等觀念、責任意識,對于提高農民的法律意識尤為重要。

        2.法律意識淡薄

        農民在觀念層面上,對傳統的中庸之道、無訴、息訴、和合為貴、宗法倫理、以情屈法等傳統法律精神留念難舍,致使他們的法律意識極其淡薄。他們大多都是為了避免打官司,一般是在不用法律的情況下生活,他們對法律制定什么不感興趣,也不愿意上法庭上去解決問題,他們不要求權利,只要求和睦相處,相互寬容。若是發生什么事情,他們更愿意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日復一日,法律意識就更顯得淡薄。

        3.法律制度不完整

        目前,我國農村工作的立法主要涉及管理層面,而對農民的具體權益的保障和一些與農村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問題的立法還有待完備。保護農民切身利益法律的欠缺,致使廣大農民缺乏對法律功能、價值的正確認識,更無法了解到法律在農村日常生產、生活領域中的制約作用,抑制了農民渴望法律的積極性。

        二、提高農民法律意識的途徑

        1.完善立法

        要想提高農民的法律意識,其根本前提是完善法律法規,加強法律法規方面的修改、豐富、完善,使農民有理可據、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使農村也能在法制化的軌道上運行。例如,可以把農民比較關心的農村醫療落實得更徹底。還有一些目前法律上沒有的,難以具體操作的,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可以根據農村的現狀,制定出相關的法律,讓農民切身感覺到自己的權益受到了法律保障。

        2.大力發展農村教育

        我國是一個封建統治很長的國家,在農村更能感受到這種長久的思想。現在的農村,大多數中年以上的群眾都沒有接受過正式的教育,他們不知法、不懂法,缺少這方面的法律意識,通過大力發展農村教育,讓廣大人民認識法律,更多地接觸法律,讓自己能夠用法律知識維護自己的權益。在一個缺少有文化、懂技術、會經營的新型農民的地方,也是難以建成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因此,大力發展農村教育,培育造就一代新型農民,為社會主義新農村提供強大的思想保證、精神動力和智力支持,必然成為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著力點和正確選擇。

        3.加強政治文明建設

        農村政治文明建設是其社會民主制度進步的象征,更是農村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重要標志。加強政治文明的建設,提高農民民主參與的意識是對其認知法律制度的重要途徑之一。農民的民主參與影響著我們對農村管理的民主化,農民的參與意味著他們對管理過程的參與和對管理主體的制約。通過民主參與,表達自己的想法和對社會的選擇意愿,從而使政治文明建設得到好的發展,使他們的意識更加強烈。

        4.深入普法教育

        學法是讓人們知道在生活中怎樣去約束自己、監督自己,讓自己知道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普法教育始終堅持學與用相結合的原則,先讓干部、執法人員學好法、用好法,按照要求來辦事兒。普法教育貴在堅持,還要有針對性地開展工作,其主要是提高農民的法律觀念。它不是一夜之間就能形成的,還會受到很多因素的制約,往往彈性很大。在農村普法教育中持之以恒,堅持不懈,采取更通俗的方式方法讓廣大群眾能夠認可,能夠自主學習了解,才能有更好的成效。

        中國農民法律意識問題研究直接關系著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順利實現,但是由于我國“三農”問題的復雜性和長期性,決定了提升農民法律意識低水平和農村法制建設還要走艱難的歷程。提高農民法律意識不是一蹴而就的,是需要長期堅持的一項系統工程。提高農民法律意識,是改變現階段我國農村法治現狀的關鍵環節。只有農民的法律意識得到普遍提高,農村經濟才能取得長足穩定的發展;只有農民法律意識普遍提高了,農村社會才會實現真正的和諧;只有農民法律意識普遍提高了,我國現代化的根本目標才有可能獲得真正的實現。

        參考文獻:

        [1]王欣堂.提高農民法律意識:構建和諧農村的戰略選擇 [J].長江大學學報:自科版,2007.

        篇4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002-740820507-0083-03

        中國社科院的《20年中國城市發展報告》指出,隨著中國城市化和工業化加快,中國失去土地的農民人數已經超過四千萬,并且以每年300萬人的速度遞增。專家稱,到2030年,失地農民將達到億人。據《中國新型城市化報告202》統計,20年中國城市化率首次突破50%,達到了53%,這意味著中國城鎮人口首次超過農村人口,中國城市化進入關鍵發展階段。從以上可以看出隨著城市化進程的不斷推進,大批量的農民將離開他們賴以生存的土地開始市民身份的轉化,一些城中村的農民將面臨拆遷進行房屋改造的命運。但拆遷征地無法使上述人斷然完成質變,久而久之,他們就成了介于農民和市民之間的“夾心階層”,一個特殊的群體――失地農民。失地農民的產生是一個國家城市化進程中不可逾越的必經階段,農民失地后感情和利益的多方受挫,使他們處于強烈不安中,這勢必對農村的穩定造成威脅。因為農村和城中村的農民文化水平相對較低,法律意識不強,所以對這些矛盾的解決往往不會選擇法律途徑,有的怨聲載道,有的忍氣吞聲,有的則選擇極端方式維權,增加了維權的社會成本,因此很有必要對我國的失地農民的法律意識現狀進行探究,進而有針對地性進行普法教育,增強和培養失地農民的法律意識,使他們知法守法,用法律維權,這是農村現代化中必須面對和解決的重要問題。

        一、失地農民法律意識淡薄的成因探析

        失地農民是農民的重要組成部分,其法律意識培育在于農民對法律的認同和信任,蘊含了其對法律的了解、理解、評價、信仰和需求等要素。筆者將失地農民的法律意識概括為:失地農民對現行法律的認知和信任,對現行法律現象中法律主體權力和義務的評價,對人們的行為是否合法的判斷,集法律認知、法律情感和法律評價于一體。

        為了更加清楚地了解我國失地農民法律意識現狀,本文通過調查問卷的形式對商丘市周邊的農村進行了抽樣調研,并區分不同年齡、性別、文化程度,共發放問卷300份,實際收回206份,其中有效問卷050份。統計結果如下:

        通過表、表2的統計數據可知,失地農民是在被動的接受法律知識,他們對土地被征用政策缺乏全面了解,有833%的農民不同意政府的賠償方案,564%的人選擇忍氣吞聲,762%的人最終可能會因對法律的不信任選擇妥協進行私了,2548%的人會采取暴力手段,一小部分情緒過激者會選擇輕生。雖然樣本有限,但足以看出失地農民法律認知度低,法律維權意識淡薄,普遍存在輕視法律的現象,法律認同出現危機,之所以如此,原因如下:

        中國傳統文化輕法思想的負面影響。“和為貴”是中國傳統文化“一以貫之”的傳統美德,“無訟”“厭訟”一直被人們所推崇,“禮治”“德治”道德化的痕跡已經在人們心里打下深深烙印,尚公、重禮、貴和的社會觀念滲透到方方面面,并在很長的時期內不會淡化。長期以來人們的思想一直被其制約和束縛,在“人治”思想中無限放大了權力的功能,法律成了權力的附屬品。雖然在農村傳播法律文化做了大量工作,但收效甚微,“法治”思想在農民的思想范疇里明顯被邊緣化,人們在感情上不愿意接受現代社會所倡導的“法治”,法律更多地流于形式,程序正義則被束之高閣,無人問津。

        受傳統文化的影響,當失地農民這一特殊群體遇到征地拆遷糾紛時,因缺乏法律維權意識往往更多地傾向于以忍讓、協商、調解等手段解決糾紛,訴訟途徑被忽視。傳統文化的輕法理念對失地農民的法律意識培育產生了直接的負面影響。

        2法律文化在農村傳播存在制度性障礙。首先,城鄉二元經濟結構模式是阻礙農民法律意識形成的重要瓶頸。城鄉二元經濟結構模式使農村的經濟遠遠落后于城市,農民已經習慣于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的簡單質樸生活方式,他們滿足于現狀,缺少利益驅動,法律需求欲有限。“貧窮和愚昧是實現民主和法治的障礙,因為民主和法治是人類文明的產物和標志。”[2]由于城鄉二元經濟結構模式的影響,城鄉法律文化在發展水平和結構特點上凸顯出巨大反差。而經濟水平的制約和城鎮化的快速推進,農民突然失去土地,感情明顯受創使他們更是無暇顧及了解與學習法律。權利、自由、平等的現代法治與失地農民的現實生活距離遙遠,法律傳播受阻。農村法律文化現狀與城市法律文化發展的嚴重脫節,使失地農民法律意識的形成與拓展受到限制與約束。

        [JP2]其次,農村的普法教育嚴重滯后。農村經濟的滯后導致了教育的落后,盡管我國已經開展了全民普法教育,農民的法律意識明顯增強,農民的法律需求也明顯增長,但總體看來,普法工作的力度還存在不足,普法人員嚴重短缺,沒有專業的普法隊伍,普法內容過于形式化,對失地農民的法律維權教育涉及較少,再加上普法對象文化水平較低,對于法律知識的理解十分有限,這諸多問題的存在,使農民的法律維權意識還處在較低水平。且在法制教育上中國傳統思想往往重實體輕程序,偏重于對責任和義務的宣傳,忽視了法律正義程序的宣講,大多數失地農民根本沒有途徑去獲知什么是實體法,什么是程序法,更談不上如何使用程序法維權。失地農民征地問題涉及更多的恰是農民與政府之間的糾紛,用到的正是程序法中的行政訴訟法和行政復議,而失地農民的行政訴訟法和行政復議知識幾近空白。農村的現實情況是農村的普法教育還不完善,還存在制度性的缺失,法制教育相對于總的教育資源還很薄弱,農民很大程度上是隨意性地了解法律,接受正式法制教育的機會較少,接受程序法的宣傳教育更是少之又少,法制宣傳不到位。落后的法律教育宣傳與農民的法律知識需求存在著較為明顯的矛盾,影響了失地農民法律意識的可持續發展。[JP]

        再次,漫長法律訴訟過程及高額的訴訟費用加大了農民選擇走法律程序的風險。盡管我國司法在程序和實體上都嚴謹嚴肅,在制度上主觀上也是為了方便人民群眾,但“訴訟成本較高、司法資源短缺壓抑了農民依法用法的欲望”。[3]訴訟時間長,增加了失地農民的精神負擔,訴訟費用高讓失去土地生活已拮據不堪的農民更是雪上加霜,萬一訴訟失敗還有承擔雙方的訴訟費用的風險。久而久之,失地農民不愿再選擇法律維權。

        3涉及失地農民的法律體系不完善。農村法制建設基礎薄弱,法律體系不健全,涉及失地農民的法律法規相對較少,阻礙了失地農民法律意識的拓展。我國現行法律法規的制定和農民的現狀之間存有較大距離,農村立法不完善,現有的法律不能適應失地農民當前的需要。雖然我國多次頒布惠農政策,但涉及農業和農村的法律法規還較為薄弱,現有法律法規中涉及失地農民的更是嚴重不足,并且存在責任模糊現象,使失地農民無法適從。

        二、提高失地農民法律意識的可行舉措

        積極推動農村經濟發展,為突破傳統輕法觀念奠定物質基礎。中國人經過五千多年來的文化洗禮,形成了充滿親情的倫理型社會,滲透于社會各個角落的道德規范使敦厚的失地農民缺失自我保護的法律意識,輕法、畏法的傳統思想根深蒂固,失地農民的集體認同是義務意識應該凌駕于權利意識之上,義務本位思想阻礙了人們對法律規范的理解,最終導致失地農民對法律介入有一種潛在的消極意識。突破傳統文化的禁錮,改變失地農民的法律意識現狀,必須積極推動農村經濟的發展。“物質生活的生產方式制約著整個社會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過程。不是人們的意識決定人們的存在,相反,是人們的社會存在決定人們的意識。”[4]從馬克思的觀點可以看出,影響人們思想的深層原因是經濟基礎的制約,要想改變這一狀態必須改變當下失地農民的經濟狀態。權利、自由、平等的現代法治思想是在較高生產力水平上建立起來的,培養失地農民的法律意識首先要加大農村經濟發展的扶持力度,提高失地農民的經濟地位,如此,才能為培養失地法律意識形成理性維權的思維奠定堅實的物質基礎。

        2加大普法教育力度,優化法律服務體系。失地農民是農民中的特殊群體,既具有農民的一般屬性,同時又有農民失地的特殊性。針對失地農民身份的二重性,應制定相應的法律服務體系。

        首先,就農民的一般屬性而言,農村教育發展可為農民法律意識培養提供豐富文化基礎,是提高農民法律意識的必要途徑。“農村是社會的基礎,改造社會必須從改造農村著手,而改造廣大農村,必須從發展農村教育入手。”[5]中國有9億多農民,農村教育在實現現代化的過程中具有全局性作用。但是“我國農村教育發展的最大問題依然是總量問題,也就是教育資源供給不足,特別是優質教育資源不足,與城市形成很大反差。”[5],所以為了培育失地農民的法律意識,需要從改善農村教育辦學條件優化教育資源方面抓起,為農民吸收新知識及貫徹民主和法治掃除制度性障礙。只有農民的文化水平再上新臺階,農民文化素質才能得到全面提高,才能生發對法律文化的需求,引起農民在法律層面的覺醒,農民的法律意識才能達至新的水平。但是抓好農村教育是一個系統工程,非一日之功,需要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

        其次,就失地農民的特殊性而言,失地農民是一個特殊群體,是社會上極不安定的因素,是和諧社會建設的潛在威脅,提升失地農民的法律意識是當下必須面對的現實問題。為此,應優化以下法律服務:第一,加大普法宣傳工作,創新普法宣傳形式。普法教育不能僅僅停留在形式上,要真正讓法律知識進入失地農民頭腦,使他們從傳統的“人治”思想桎梏中徹底解放出來。創新普法教育形式,就要充分發揮大學生村官的優勢,要根據不同地區失地農民的具體情況制定出符合農民實際的普法計劃,特別是通過大學生村官自身的領悟把例如《物權法》《土地管理法》等晦澀難懂的法律知識從抽象轉換成農民能夠理解的簡單易懂的法律知識。如果條件允許還可以就與失地農民息息相關的法律、法規、暫行條例、司法解釋等進行搜集整理,組織法律知識宣傳小組或團隊,用通俗易通的語言形象地描述出來,并結合當地新出現的一些實際案例,整理歸納,編寫出專門的教材,有步驟、有秩序、有針對性地對失地農民進行普法教育,培養其理性思維。第二,有針對性地定期開展有關失地農民的法律講堂和咨詢服務。要結合實際案例定期做專門的法律講堂,用農民生活中的實際案例,以農民喜聞樂見的形式進行法律知識的宣傳,特別要針對當事人在征地拆遷行為中如何判斷利益損失,如何維權的問題進行重點講解。如對合法征地拆遷所致損失運用行政補償進行維權;而對違法征地拆遷所致損失則需要選擇程序法中的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的方式進行有效維權,以最大可能挽回損失。要對當事人維權方式加以引導,避免極端維權,要選擇理性維權走法律途徑。同時設立專門的法律咨詢服務站,以方便及時地解決失地農民在維權過程中就有關法律事務問題的問詢,化被動接受到主動學習。第三,加大對失地農民的法律援助和政府政策支持力度,以促進司法資源均等化發展。針對訴訟費用較高,訴訟時間較長這一問題,應加大對失地農民法律援助的力度。要最大限度地為失地農民提供法律援助,減免法律服務費用,只有訴訟成本越來越低,失地農民才會更主動選擇法律途徑進行維權。同時,政府良好的政策支持有利于增強失地農民的訴訟意識,政府可以設立專門部門對農村現有的法律資源進行整合,對當地失地農民法律援助的需求進行統計,并制定出經費預算,給予適度財政撥款,以確保法律援助的順利進行。

        3加快完善有關失地農民的法律法規。促進農村法律文化發展,其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有法可依”是前提,要根據失地農民的現實需要制定出更加完備的科學的法律和制度,排除權責不分,規定模糊的語言,使失地農民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是核心,加強司法體制改革,司法公正是法律信任的重要保證,堅決杜絕立法、執法、司法和法律監督的隨意性,避免滋生腐敗行為,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增加失地農民對法律的信任感。“執法必嚴”是關鍵,確保執法部門和司法部門的公平、公正。“違法必究”是保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許任何人和集體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以樹立法律權威。要通過完善和健全農村法律體系制定出適合失地農民的一系列具有可操性的法律法規,讓失地農民看到希望,使他們的訴求理性的有步驟、有程序地表達出來。

        篇5

        摘 要:全面建設和諧社會,農村是關鍵。實踐農村和諧社會最重要是農民現代法律意識的培育。但現當今社會許多農民對法律的認識還處在表層的理解,并不能合理的利用法律的手段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尤其是受社會結構、經濟發展模式和區域環境的影響,農村地區農民的法律知識量少、法律信息獲取途徑單一,法律意識整體呈現表層、模糊的狀態。因此,結合農村地區的區域特征和農民群體的現實需求,探索提高農民法律意識的建議和對策是推動我國法治建設的重要內容。是以通過對農村地區農民對法律認識的研究,去觀察了解現當今農村地區農民對法律知識認知的情況,給出結論并提出一些建議。

        關鍵詞:農村,法律意識,農民,對策

        一、農村地區農民對法律認識的現狀

        農民法律意識屬于群體法律意識,其以農民作為研究對象,是關于農民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對法律現象的主觀反映。X鄉位于河南省某國家級貧困縣西南面,距縣城30多公里,X鄉屬于欠發達地區,社會發展程度較低,競爭力不強,具體表現為:較差的區位條件,水利、能源、交通、通信等基礎設施落后,信息相對閉塞;經濟收入低、經濟結構單一,經濟收入除傳統農牧業生產外,主要來源于勞務輸出、小麥與玉米的種植,農業人口多、農村自主發展能力差。法律意識的形成是一個系統的過程,了解、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識是法律意識形成的基礎。為了解X鄉農民的法律知識量現狀,我們選擇了8種與農村生活關系密切的法律規范開展調研,包括婚姻家庭法、繼承法、教育法、青少年保護法、憲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勞動合同法、土地法。調查顯示,受訪者“知道或聽說過的法律”中婚姻家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勞動合同法的認知相對較高,但也只僅僅局限于知道這些,并不能合理的利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法律信息是能幫助人們形成法律感知、激發法律情感、引導人們以法律為導向安排個體行為一切法律現象。法律信息獲取途徑是法律意識形成的路徑要求,暢通的信息獲取途徑不僅能增加法律知識,形成法律感知,而且促進農民法律認同心理的形成。調研中,關于“您從什么地方或渠道了解法律知識”的調查結果顯示:農村人員中有48%選擇電視,22%聽別人說,19%的沒了解過法律知識,5.5%學校教育,由此可知河南省農村農民對法律知識的了解是多么的匱乏。

        二、農村農民對法律認識存在問題的分析

        法律意識是社會需要和法律之間的中介環節和紐帶。基于特殊的地域環境和經濟發展現狀對其問題進行了研究與分析。

        1、農村農民法律是意識薄弱,了解只在表層化。法律意識表層化是法律認知不系統,缺乏對法律價值和法治理念的理性認知,法律認同度較低、不穩定,難以持續有效指引個體行為。在糾紛解決機制上,人們偏好于自力救濟和社會救濟。甚至出現刻意規避法律的現象。

        2、對違法行為的執行并不能切實到位,嚴格執法。執法粗暴、司法腐敗,許多村民認為除非不得已,否則不愿與法院、檢察院等司法部門打交道。在無奈中對法律敬而遠之的。有些些地方甚至屢禁不止的粗暴“執法”、違法執法則會讓農民深感畏懼,甚至恐懼。催糧催款時,鄉政府、派出所、地方打手“聯合執法”。落實計劃生育政策時,將超生婦女“5花大綁”,如果是“超生游擊隊”,則跑了和尚跑不了廟,將家俱全數充公、房屋推倒;農民未交“買地錢”,算成違章建房,鄉政府租來推土機“行政強制執行”。

        3、普法教育不佳,甚至畸形,甚至造成拳頭越大,權益就越大。村民與村民之間解決問題很多也是毆打賺取利益。對法律知識的了解幾乎成零化狀態。很多農村地區幾十年來從來沒有被進行過法律教育,除了上學的時候偶爾課本中涉及一些關于法律問題外,離開學校后就再也不曾關注法律問題。而所在的鄉鎮也不曾就法律認識的問題對自己的村民進行法律知識的教育。

        4、法律費用過高以及官官相護嚴重,許多農民沒有能力支付使用法律武器的成本。農民出不訟費、法醫鑒定費、律師服務費,1場官司從1審到2審需要幾個月、甚至幾年的時間,農民耗不起時間,也耗不起住食宿費、交通費,甚至付不起舉證材料的打印費,再則農民無力沖破“官官相護”的關系網,獲得公正的判決。在我國的許多地方,能夠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神通廣大的人士多得很。官司打來打去,打得雙方都不愿打的事例也多得是

        5、農民的自主學習法律知識主觀能動性太差,很少有人去主動的去了解關于法律方面的知識,尤其是自己主動買書或查找資料去了解法律知識的人很少,幾乎微乎其微。

        6、民間固有的習俗、慣例和規范有些地方比較嚴重。在農村社會“合理而不合法”的現象甚為普遍,在一些些落后的鄉土農村依然普遍沿襲、保存、使用著大量的習慣,對習慣、習俗等民間法的遵循大大超過了對法的呼喚,國家法往往還處于次要的補充地位,總是不能改變固有的陳舊觀念。

        三、完善農村人民對法律知識認知的建議

        當前,我國農民法律意識培養的社會背景已經發生改變。以X鄉為例,經濟發展水平的提高和社會流動因素的加強松動了傳統的農村結構,而旺盛的法律信息、服務的需求是推動農村法制建設的內在動力。是以結合上述農村農民對法律知識的認知現狀,提出要把提供農民法律意識的可行對策是與農村普法活動結合起來,加強執法行為,提高法律權威的建議。

        1、提高人民的法律意識,使之從深層次的去了解法律,認識法律,相信法律,相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相信法律可以維護我們的合法權益。

        2、加強機關部門對違法行為的力度,提高法律在人民心中的權威,嚴格執法。

        3、加大普法教育,推廣法律知識,制造法律知識小手冊。使之廣大農村人民都能了解法律的意義,認識到知道法律知識對我們的重要性。

        4、應當針對不同的人群對法律費用的收取進行不同規格的收費標準,使得廣大農村農民有足夠的金錢去依法獲取自己的權益。

        5、加大宣傳力度,提出“了解法律就好比給我們自己買了雙重保險”的口號,提高廣大農村人民對法律知識的熱情,使之積極主動的去學習和了解法律方面的知識。

        6、注重實踐環節、講究實效,充分發揮民間固有的習俗、慣例和規范對農民社會關系的調節功能,并在此基礎上去灌輸一些法律知識,從而潛移默化的去改變人們的思維,認識到民間固有傳統的不足。(作者單位:佛山市邁雷特數控技術有限公司)

        資料文獻

        [1] 朱景文,《法理學》,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8年,第53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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