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10-09 17:40:56
序言:作為思想的載體和知識的探索者,寫作是一種獨特的藝術,我們為您準備了不同風格的5篇醫療廢物處置設施,期待它們能激發您的靈感。
據2008年統計,全省有村級以上醫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衛生院、門診部、急救中心(站)、婦幼保健院(所、站)和專科疾病防治院(所、站)等醫療衛生機構3961家。其中,各級醫院590家、鄉鎮衛生院799家、婦幼保健院(所、站)72家、社區服務中心2500家。醫療單位有病床91282張,產生醫療廢物14088.81噸/年。
目前我省對醫療廢物的管理上存在的主要問題是:
(一)醫療廢物處理設施建設緩慢,醫療廢物無害化處理水平較低。《全國危險廢物和醫療廢物處置設施建設規劃》中的醫療廢物處理廠建設進度比較緩慢,部分城市的醫療廢物處理廠尚未建成,致使部分醫療機構自建簡易焚燒爐對醫療廢物進行焚燒處理,這些醫療廢物處置設施不符合環保標準,無害化處置水平不高。
(二)部分醫院購置焚燒爐或建設簡易焚燒爐,自行焚燒處置醫療廢棄物,焚燒處置系統存在著焚燒爐結構不符合要求、焚燒爐選址不合理、焚燒不徹底,達不到安全焚燒處置要求等弊端,特別是二惡英的含量難以控制,造成對環境的二次污染。焚燒后產生的灰渣大多混入生活垃圾填埋,二次污染嚴重。大多數醫療廢物混入生活垃圾一起由環衛部門收集運往生活垃圾填埋場,對疾病預防存在極大的潛在風險。
(三)對農村醫療廢物處理監管難度較大。農村醫療機構點多面廣,一些鄉鎮、個體醫療衛生機構暫時貯存設施簡陋,沒有明顯的警示標識及低溫貯存條件,并且醫療廢物產生量少且無規律,醫療廢物貯存時間過長,不能做到日產日清。而相關管理部門的管理人員數量有限,同時缺少相應的交通工具,對農村大量醫療單位不能做到有效監管。
此外,國家相關法規與規劃之間存在矛盾、有關法律、法規不健全,使醫療廢物仍處于低水平處置狀態。
為了加強醫療廢物的管理,現提出如下建議:
(一)加大宣傳力度。在新聞媒體上開辟環保專欄和專題,大力宣傳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并重點加強對醫療廢物產生、轉移、處置單位的宣傳工作,提高相關人員的環境意識。
(二)加大執法監督力度。加強對醫療廢物產生單位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的監管,加大現場檢查頻次,積極與衛生等部門協調,密切配合,強化對醫療廢物的收集、運輸、貯存、處理全過程的監管。積極推進醫療廢物集中無害化處置,爭取將醫療廢物收集網絡覆蓋全省各鄉、鎮醫院。嚴格執行醫療廢物處置技術規范,規范醫療廢物收集、貯存、轉移和處置工作,確保醫療廢物達到無害化處置標準。嚴肅查處轉讓、買賣醫療廢物以及將醫療廢物混入其他廢物、生活垃圾排放的違法行為,消除污染隱患。
(三)做好相關人員的培訓工作。定期對相關部門的管理人員、醫療機構以及醫療廢物處置單位的相關人員開展業務培訓,提高相關工作人員業務技能。
(四)國家相關部門應盡快明確《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和《全國危險廢物和醫療廢物處置設施建設規劃》的關系,解決實際工作中二者之間的矛盾。并對《全國危險廢物和醫療廢物處置設施建設規劃》適當進行調整,在距離中心城市較遠的縣(市)建設醫療廢物處理廠。
關鍵詞:醫療廢物,處置中心,選址
Pick to: this article mainly to the medical waste disposal center construction are analyzed, and the analysis of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site progress, construction investment, project acceptance effect. In the medical waste disposal center project location should pay attention to and strengthen the government supporting project construction, work, to better deal with the similar project of related problems provide advice and opinions, so that the next step social welfare th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project construction investment more scientific and efficient.
Keywords: medical waste disposal center, site selection
中圖分類號:F763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1 引言
醫療廢物是危害極大的特殊危險廢物,在我國頒布的《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中包括47類危險廢物,其中前3類均屬于醫療廢物。隨著社會經濟發展和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城市醫療廢物污染越來越引起人們的關注。為了以盡量小的代價來有效控制城市醫療廢物污染,合理進行城市醫療廢物污染防治規劃十分必要,而醫療廢物處置設施的選址則是規劃的核心問題之一。2004年,國務院批復的《全國危險廢物和醫療廢物處置設施建設規劃》中,規劃建設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300個,新增處理能力2080 t/d,這對醫療廢物處置設施的合理選址提出了更為迫切的要求。
目前,《全國危險廢物和醫療廢物處置設施建設規劃》中規劃建設的300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現已經有大部分已經建成并投入運營,但尚有一部分未通過環保、發改部門聯合綜合驗收,還有一部分正處在建設期,甚至有極少數的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正處在選址階段。
2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中心選址要求
根據《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24條規定,“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的貯存、處置設施,應當遠離居(村)民居住區、水源保護區和交通干道,與工廠、企業等工作場所有適當的安全防護距離,并符合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技術規范(試行)》中要求,“處置廠選址應遠離居(村)民區、交通干道,要求處置場廠界與上述區域和類似區域邊界的距離大于800m。處置廠距離宮城、企業等工作場所直線距離應大于300m,地表水域應大于150m。處置廠的選址應盡可能位于城市常年主導風向或最大風頻的下風向。”
《醫療廢物集中焚燒處置工程建設技術要求(試行)》中規定,“廠址選擇還應符合以下條件:(2)選址應綜合考慮交通、運輸距離、土地利用現狀、基礎設施狀況等因素,宜進行公眾調查。(5)廠址附近應有滿足生產、生活的供水水源和污水排放條件。”
《危險廢物和醫療廢物處置設施建設項目復核大綱(試行)》中規定,“危險廢物和醫療廢物處置場址具有較高的社會敏感性,必須在環境、社會、經濟上充分可行,符合有關要求。應綜合考慮處置設施的服務半徑、防護距離、運輸距離、交通、土地利用狀況、工程地質、水文地質、氣象條件、基礎設施狀況、公眾意見等因素。”
從以上有關法規、規范可以看出,首先醫療廢物集中處置中心應遠離居民區,其次要有良好的基礎設施配套,再次根據項目性質一般要選址在距離主城區不遠的城市規劃局范圍之內布點建設。那么如何處理好這些關系顯然是處置中心選址的難點,要在以醫療廢物集中處置中心為圓心半徑800m即處置中心2平方公里范圍內無居(村)民區、交通干道等,同時要選擇交通運輸方便,距城市主城區大型醫療機構聚集地運輸距離短,周邊供水、供電、排污、道路等基礎設施配套齊全更難上加難。
3 目前醫療廢物集中處置中心建設及運營現狀及分析
2003年12月,《國務院關于全國危險廢物和醫療廢物處置設施建設規劃的批復》中明確,“到2005年,全國危險廢物、醫療廢物和放射性廢物基本實現安全貯存和處置。”截至目前,各地的醫療廢物集中處置中心建設進度遠沒有達到規劃中的要求。截至目前,以安徽省為例,十六個地市危險廢物、醫療廢物處置中心有6家建成運行并通過綜合驗收,6家已建成正在試生產,另外尚有4家正在建設中。據了解,建設進度滯后的最大原因皆是選址問題,其中不乏已進場施工后因村民反對不得不重新選址的情況。
由此可以看出,醫療廢物集中處置中心從立項、建設到運行驗收時間跨度長是一種普遍存在的現狀,有的項目從立項到驗收長達10年,其最大的影響因素就是項目選址難,由此導致落地難、建設難、驗收難。以安慶市醫療廢物集中處置中心為例,2003年8月,該項目經市發改委批準立項后就立即著手工程選址工作,項目選址于原該市生活垃圾填埋場附近的小汪家沖,后因附近村民強烈反對,最終放棄了該地選址。2005年5月,項目選址于安慶市大龍山鎮大龍山煤礦,且環境影響報告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通過專家評審,但在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時,專家認為該選址周邊有煤礦,容易誘發地質災害,項目不得再次另選廠址;2006年1月,在市政府的統一協調,該項目與生活垃圾處理項目聯合選址在距離市區26公里的大觀區山口鄉聯勝村灰家沖,從立項到選址確定歷時兩年半時間。2007年7月,安徽省發改委批準該項目初步設計,項目正式轉入建設期,但從2007年7月到2010年8月三年多的時間該項目推進遇到前所未有的阻力,因村民反對導致遲遲不能進場開工。該項目于2011年4月建成投入試運行,實際工程建設時間只有8個月。建成試運行到現在,還是因為選址及周圍環保半徑拆遷問題遲遲不能通過綜合驗收。
此外,湖南省部分城市醫療廢物處置設施建設也遇到選址和落地難的問題。長沙市的危險廢物處置中心(含醫廢處置),選址在長沙縣北山鎮,自2004年籌建以來已7年多,其間,項目的具置有過多次更換,但都因群眾反對,至今無法正式動工。湘潭市醫療廢物集中處置中心2004年正式啟動,截至目前,先后選址20多次,均因村民反對,導致項目建設無法進行。
由此可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中心選址問題是關系著是否順利建設及投產驗收的關鍵。
4醫療廢物集中處置中心選址對建設驗收的影響
4.1 選址對工程建設進度、工期的影響
就醫療廢物集中處置中心建設現狀分析,選址問題已成為項目能否順利落地、建設的重大決定性因素。
4.2 選址對工程建設投資的影響
因要滿足以醫療廢物集中處置中心為圓心半徑800m即處置中心2平方公里范圍內無居(村)民區的要求,需要項目環境影響范圍內全部進行拆遷,以安慶市醫療廢物集中處置中心為例,環境影響范圍內拆遷費用占整個工程建設投資的1/5,有的地方甚至更大。拆遷成本勢必影響投資效益的最大發揮。此外,項目所在地的供排水、道路等市政基礎設施配套不完善也加大了建設投資。
4.3 選址對工程項目運行和驗收的影響
目前有的項目建成試運行后遲遲不能進行綜合驗收,一大因素是環境影響范圍內的拆遷不能及時完成,環保單項驗收不能通過直接影響項目的綜合驗收。此外,項目要求覆蓋范圍廣,所在地距離市區醫療機構聚集區較遠也加大了項目的運行成本。
5 建議
如何妥善解決好醫療廢物集中處置中心的選址問題不僅是解決當前此類項目建設和運營驗收難的關鍵,更重要的是對以后類似社會環保公益項目建設提供好的模式和方向。筆者認為在此類社會環保公益項目建設過程中應加強一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5.1 地方政府加大城市基礎社會投入力度。政府應在市政供水、排污管網建設,城市交通道路等方面加大投入力度,有效解決好項目所在地基礎設施配套不齊全的問題。
5.2 以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為出發點,妥善解決好環境影響范圍內及周邊群眾的搬遷安置問題。
5.3 項目在可研階段注重利益相關者分析,在進行社會評價過程中加強利益相關者參與式評價和參與式行動內容。及時分析發現問題并解決在項目前期階段。
參考文獻
[1]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規劃與財務司.危險廢物和醫療廢物處置設施建設手冊[M].北京:中國環境科學出版社,2004.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防止醫療廢物處理對環境造成污染,保障人體健康,根據《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醫療廢物的收集、運輸、貯存、處置及相關環境污染防治管理活動。
第三條(管理部門)
市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市環保局)負責本市范圍內醫療廢物收集、運輸、貯存、處置活動中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區、縣環境保護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區、縣環保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轄區范圍內醫療廢物收集、運輸、貯存、處置活動中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本市有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規定。
第四條(產生申報)
醫療廢物產生單位應當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環保部門申報上年度本單位產生醫療廢物的種類和數量。其中,按照本規定可以自行就地處置醫療廢物的產生單位向市環保局申報;實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的產生單位向所在地區、縣環保部門申報。
第五條(收集)
醫療廢物產生單位不得將醫療廢物混入生活垃圾。
醫療廢物產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醫療廢物分類目錄和本市有關技術規范,設置符合要求的收集容器,對醫療廢物實行分類收集。
醫療廢物產生單位在本單位內收集醫療廢物,應當每天不少于一次;對巡回醫療和現場急救等醫療活動中產生的醫療廢物,應當在醫療活動結束后立即完成收集。
醫療廢物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包裝。其中,病原體培養基、病原體標本、菌種、毒種保存液等高危險廢物,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規定先行消毒后,再進行包裝。
醫療廢物的包裝,應當符合《醫療廢物專用包裝物、容器標準和警示標識規定》的要求。
第六條(臨時貯存)
醫療廢物產生單位應當建立醫療廢物臨時貯存點,配備必要的設施、設備,并設置明顯的警示標識。
醫療廢物包裝后應當臨時貯存在規定的收集容器內,收集容器不得露天存放。其中,化學性醫療廢物的臨時貯存,還應當符合危險化學品貯存安全要求。
第七條(自行就地處置)
具有下類情形之一的,醫療廢物產生單位可以按照規定自行就地處置醫療廢物:
(一)專門從事傳染病診治的特殊醫療衛生機構且已建設符合規定的醫療廢物收集處置系統的;
(二)無法通過陸路運輸將醫療廢物運送到集中處置場所的。
自行就地處置的具體要求,由市環保局另行規定。
第八條(集中處置)
除本規定第七條規定的自行就地處置情形外,其他醫療廢物應當由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進行收運、處置。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由市環保局會同有關部門通過招標的方式確定。市環保局應當與中標單位簽訂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合同,并發放醫療廢物經營許可證。
第九條(收運要求)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定期到醫療廢物產生單位設置的臨時貯存點收運醫療廢物。其中,一級以上醫療衛生機構設置的臨時貯存點,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至少每24小時收集一次;其他醫療廢物產生單位設置的臨時貯存點,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至少每48小時收集一次。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不按時收集醫療廢物的,醫療廢物產生單位應當向市環保局或者區、縣環保部門報告。
在發生突發性公共衛生事件等特殊情況下,醫療廢物產生單位按照規定設置的臨時貯存點不足以容納產生的醫療廢物的,醫療廢物產生單位應當及時通知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收運,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增加收運車次,保證醫療廢物的及時收運。
第十條(轉移和交接)
醫療廢物產生單位向集中處置單位轉移醫療廢物時,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填寫轉移聯單。
集中處置單位在接收醫療廢物時,應當對醫療廢物的包裝和標識進行檢查,并對照轉移聯單對所接受醫療廢物進行復核。
經檢查與復核,包裝、標識符合規定且接收的醫療廢物與轉移聯單所載事項相符的,醫療廢物產生單位和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在轉移聯單上簽字。發現包裝、標識不符合規定或者接收的醫療廢物與轉移聯單所載事項不符的,集中處置單位應當要求醫療廢物產生單位及時更正,拒不更正的,應當向所在地區、縣環保部門報告,區、縣環保部門應當立即予以處理。
第十一條(中轉站)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可以根據醫療廢物運輸需要,設置醫療廢物中轉站。醫療廢物中轉站的設置應當符合環境保護和疾病防治的要求,并按照規定辦理環保、衛生等有關手續。
醫療廢物在中轉站應當密閉貯存,其貯存時間不得超過48小時。
第十二條(運輸要求)
運輸醫療廢物應當使用專用密閉車輛,專用密閉車輛應當符合《醫療廢物轉運車技術要求》的規定,并設置警示標識。
醫療廢物運輸車輛應當安裝車輛定位裝置,并保持其正常使用。
醫療廢物在運輸過程中不得丟棄、遺撒、滲漏。其中,運輸化學性醫療廢物的,還應當符合危險化學品運輸安全要求。
第十三條(處置要求)
醫療廢物處置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醫療廢物處置的標準和規范。
醫療廢物經焚燒處置后產生的最終殘余物,應當按照危險廢物處置規范進行處理。
處置醫療廢物過程中排放的污染物,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規定的排放標準,并實施污染物排放在線監測。
第十四條(處置設施運行管理)
醫療廢物處置單位應當制訂醫療廢物處置管理規程,確保醫療廢物處置設施和污染治理設施正常運行。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按照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合同的規定,配置醫療廢物處置備用設施、設備,確保處置設施、設備在檢修、故障排除期間以及緊急情況下保持不間斷運行。
第十五條(處置臺帳)
醫療廢物處置單位應當建立醫療廢物處置記錄臺帳,并按照規定,在每年1月31日前向市環保局申報上年度處置的醫療廢物的來源、種類、數量、污染物排放以及相關設施、設備運行管理等情況。
第十六條(處置費用)
實行集中處置的醫療廢物產生單位應當向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支付醫療廢物處理費。處理費的具體標準,由市物價局會同市環保局、市衛生局等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七條(信息管理)
市環保局應當建立相應的醫療廢物管理信息系統,接受醫療廢物產生單位和集中處置單位的有關信息,實施實時監管。
一級以上醫療衛生機構轉移醫療廢物應當使用電子聯單,建立相應的管理信息系統,接入市環保局的管理信息系統,并確保管理信息系統的正常運行;鼓勵其他醫療廢物產生單位轉移醫療廢物使用電子聯單。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建立以下醫療廢物處置管理信息系統,接入市環保局的管理信息系統,并確保管理信息系統的正常運行:
(一)醫療廢物運輸車輛的定位系統;
(二)醫療廢物轉運的識別記載系統;
(三)處置作業區域電子監控系統;
(四)水和大氣污染物排放的在線監測系統。
第十八條(集中處置單位提前停止處置活動的規定)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在規定的經營期限內,不得擅自停止從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相關的活動。因特殊原因需要提前終止履行處置合同的,應當提前6個月書面通知市環保局。
市環保局在接到通知后或者在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擅自停止處置活動時,應當及時組織有關單位集中處置醫療廢物。
第十九條(事故管理)
市環保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醫療廢物環境污染事故應急預案。
一級以上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處置單位應當根據應急預案和本單位的具體情況,制定醫療廢物環境污染事故應急方案,并按照下列規定報送環保部門備案:
(一)醫療廢物處置單位向市環保局備案;
(二)其他一級以上醫療衛生機構向所在地區、縣環保部門備案。
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環境污染事故時,醫療廢物產生單位和處置單位應當立即采取措施,減輕事故危害。對發生環境污染事故的,醫療廢物產生單位或者處置單位應當對致病人員提供現場救援和醫療救護,并立即向事故所在地區、縣政府突發性公共事件應急聯動機構以及環保部門、衛生部門報告。應急聯動機構、環保部門、衛生部門應當按照應急預案采取臨時控制措施,疏散人員,組織救援。
第二十條(監督檢查)
環保部門應當加強對醫療廢物產生單位和處置單位的現場監督檢查,并建立相應的監管檔案。
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與檢查內容有關的資料,不得弄虛作假或者隱瞞事實,不得拒絕或者阻撓管理人員的檢查。
第二十一條(行政處罰)
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由環保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醫療廢物運輸車輛未按規定安裝定位裝置,或者定位裝置未保持正常使用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未按規定配置必要的備用設施、設備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一級以上醫療衛生機構未按規定建立電子聯單管理信息系統,或者未將該系統接入市環保局的管理信息系統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未按規定建立醫療廢物處置管理信息系統,或者未將該系統接入市環保局的管理信息系統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指導思想
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防止疾病傳播、保障人體健康和環境安全為目的,以實施醫療廢物集中安全處置工作為重點,以建立醫療廢物全過程監管機制為保障,進一步突出重點、落實責任、加強管理,杜絕醫療廢物違法排放,保障人民身體健康和環境安全。
二、工作目標
(一)醫療機構實現醫療廢物規范化管理。組織、指導、要求各醫療機構依據醫療廢物管理的有關規定,建立健全領導機構和工作機構,完善醫療廢物管理制度和事故應急處理預案,明確專(兼)職人員負責醫療廢物的管理工作。要定期對從事分類、收集、貯存醫療廢物的人員進行相關法律、法規和專業技能、安全防護以及緊急事態處理等知識培訓,提高從業人員業務素質。
(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實現規范化收集、安全處置。
從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活動的單位,要穩定擁有經過培訓的技術人員以及相應的技術工人,具有保證醫療廢物安全處置的各項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建立健全各種檔案、臺賬、保留原始數據;嚴格執行定期報告制度,按時報送季(年)報。
(三)提高醫療廢物收集處置率。通過醫療廢物綜合管理示范城市工作的深入開展,我市醫療廢物的綜合管理工作要向小規模診所和鄉鎮一級衛生院深入,做到全覆蓋、無縫隙管理,實現鄉(鎮)以上醫療機構醫療廢物收集處置率達到100%目標。
三、工作任務及職責分工
(一)建立市級相關部門聯席管理制度和機制,進一步理順環保、衛生、發改、城管等相關管理部門在醫療廢物全生命周期的職能和協調關系,提升城市醫療廢物全過程的監管和協調能力。
市環保局牽頭,市城管局、市衛生局、市發改委配合。
(二)建立醫療廢物流向監督管理體系,有效協調醫療廢物產生、收運和集中處置各環節的銜接,建立醫療廢物申報登記制度。
市環保局牽頭,市衛生局、市城管局配合。
確保醫療廢物產生和分類環節,充分考慮城市處置設施的技術特點和要求,采取源頭合理分類管理和減量化措施,有效避免醫療廢物收集不全面、因分類不規范不合理引發的處置過程的安全隱患和二次污染等問題
市衛生局牽頭,市環保局、市城管局配合。
(三)充分考慮城市醫療廢物處置設施的技術特點,制定廢物源頭分類管理與減量化方案,采取措施,有效解決受處置設施技術局限而不能完全消納的醫療廢物處置問題。
市城管局牽頭,市衛生局配合。
(四)充分考慮轄區內小規模診所和鄉鎮一級衛生院醫療廢物處置問題,提出經濟合理和技術可行的解決方案。
市衛生局牽頭,市城管局配合。
(五)充分考慮如何應對大型疫病的爆發、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提出相應的醫療廢物管理應急方案。
市衛生局牽頭,市城管局、市環保局配合。
(六)充分考慮公眾對環境保護工作的關注,提出可行的公眾參與計劃
市環保局負責。
(七)規范醫療廢物管理和處置的相關管理政策和技術標準,明確醫療廢物產生、包裝、收運、和集中處置各環節的環境管理要求,特別關注目前比較薄弱的管理和操作人員能力建設、事故應急管理機制、醫療廢物處理過程中二次污染(含二次殘渣)的監督管理、醫療廢物處置運行效果評估要求等。
市環保局牽頭,市城管局、市衛生局、市發改委配合。
(八)加大監督和執法力度,開展聯合執法檢查,嚴查醫療廢物流失、非法回收利用及違規處置等行為,確保城市醫療廢物無害化安全管理和處置
市衛生局、市環保局負責。
四、保證措施
(一)加強領導,落實責任。
市政府建立醫療廢物綜合管理示范城市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定期召開聯席會議,及時解決項目引進和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聯席會議下設辦公室,指導、監督和協調醫療廢物示范項目工作的開展,根據醫療廢物綜合管理示范城市工作大綱制訂詳細的工作目標,并將工作任務進行詳細分解,落實責任,實行目標督察責任制。
(二)分工負責,齊抓共管。
醫療廢物綜合管理示范城市工作涉及單位要根據各自在醫療廢物管理方面承擔的工作任務,各司其職,各負其責,齊抓共管,醫療廢物從分類、收集、貯存、運送、安全處置全生命過程進行嚴格監管,確保我市醫療廢物得以安全處置。
(三)加大力度,強化管理。
負有對醫療廢物監管職能的各部門,要加大監管力度,督促醫療廢物產生和處置單位嚴格執行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建立和完善醫療廢物管理各項規章制度,嚴格操作規程,規范醫療廢物管理;進一步完善醫療廢物管理臺賬,按照國家規定長期保存;對醫療廢物管理方面的違法行為依法嚴厲查處。
【關鍵詞】醫療廢物;醫院感染;管理;問題;相應對策
醫療廢物是指由于各個醫療衛生機構在醫療、保健、預防以及其醫療活動中產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間接毒性、感染性以及有危害性的廢棄物品。隨著社會的發展醫學科學的不斷改變,醫療廢物的產生、管理以及對人類和社會造成的危害,已經是一個值得人們關注的問題。現行醫療機構為加強醫療廢物的管理安全,避免醫院環境的污染,終止病原微生物的傳播性,減少其對人類、社會和醫務人員的各種傷害,根據國家的衛生部相關文件發文有關醫院應對醫療廢物做出相應的管理具體從產生、收集、包裝、處置以及運轉全程進行密切的管理。
1醫療廢物管理在醫院感染中存在的問題
1.1沒有嚴格的對醫療廢物的產生及分類進行把關,做到降低醫療廢物的量,節約醫療用品資源,同時減少污染。生活垃圾要與醫療廢物分開放置,具有損傷性廢物應置于利器盒內,醫療廢物袋和利器盒應有規定的標識。
1.2經濟原因醫療廢物要進行無害化處理,因此醫療廢物的管理要投入人力、物力的資源,一所中等醫院每年大概支付18-20萬元的醫療垃圾的處理費,而且此費用逐年上升,因此就醫療廢物的處置費用已經是醫院的一大負擔。在經濟利益的角度,醫院對醫療廢物的正確處置造成影響。
1.3科學處理醫療廢物的理念滯后目前醫院中一部分醫療人員對醫療廢物的處置認識不夠正確,對其概念不清,把生活垃圾與醫療廢物混為一體,有的就當作生活垃圾進行處理。使醫療廢物分類不符合要求或者分類不清楚。使其處置不合要求,造成數量加大,從而使醫療廢物管理的難度加大。
1.4醫療廢物管理不健全在醫療廢物的管理工作中,醫院在建筑設計時缺乏有關醫療廢物正確處置的設施。根據新華社記者報道,在醫院的污水的有關處理,廣東省有關醫院,特別是鄉鎮一級醫院,對醫療污水及化糞池的水直接排入河流或者排入市政下水道,有一部分的醫院沒有設立焚燒爐,醫療廢物未作特殊處理與普通生活垃圾相混淆。這一類的現象在縣級醫院普遍存在。同時醫療廢物的分類包裝容器、運送工具、暫時貯存地以及終末處置設施已經缺乏正確的設施或者設施完全不合要求。
1.5相應部門職責分工不明確缺乏有效監督醫療垃圾督導部門難于有效行使督導職能和責任,履行其相應權利義務,存在相互之間推諉現象。在醫療廢物處置的全過程中完全缺乏監督工作,使醫療廢物產生不明、分類不清、運輸不好。在管理中從制度建設、人員組織以及檢查監督工作等都有一定的缺乏。在醫療廢物管理中沒有相應的儲存和處置等一系列重要的環節,無健全的專人專項管理和監督體系,因此,一些相關醫療機構對此要需采取對策。
2醫療廢物管理工作的對策
2.1做好從根本上完善醫療廢物的分類收集體系從醫療廢物產生的根本基礎上做好分類收集把關,必須將醫療廢物與生活垃圾分開放置,所有醫療廢物都應放入黃色的廢物袋或桶內,對于醫務人員進行醫療廢物分類培訓,保證廢物的正確分類處置,其他垃圾一旦放入醫療廢物垃圾內后不能再取出。
2.2根據國務院的 《醫療廢物管理條例》 要求健全醫療廢物管理組織,組織相關的人員進行醫療學習培訓,特別是醫院內的醫護人員和保潔人員。制定明確的責任,進行合理分工,對于醫療廢物的嚴格執行分類,按規定對醫療廢物進行分類盛裝、明確標識、 準確登記和運輸。抓好醫療廢物的基礎工作,為醫療廢物管理工作提供有力保障措施。
2.3盡快出臺醫療廢物處置收費標準,實施按比例、多渠道的分攤收費法,妥善對于醫療廢物的處置費用問題進行解決;建議采用“市機關、醫療機構、患者進行按比例、多渠道的分攤的收費法”確保醫療廢物管理的資金的收費來源。
2.4各級醫院盡快建立相適應的醫療廢物處置的實施制度完善醫療廢物的儲存、運輸體系醫療廢物的相應定點儲存制度與運輸單管制度,使用醫療廢物進行密封運輸,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建立醫療廢物的暫時儲存的設備與設施,禁止將醫療廢物露天存放,且醫療廢物暫時存放的時間不得過長。
2.5建議采用國際上通用的 “五聯單制”規范醫療廢物的監督管理對醫療廢棄物交接流程的每個環節就其數量內容等進行嚴格的登記,防止醫療垃圾不當流向對社會與遺失造成不必要的危害。另外,按照醫療廢物監督管理的相關原則規定,加強對醫療機構的醫療廢物管理的定期性監督檢查,增加檢測設施,要加強監測技術,建立關于醫療廢物的監管檔案。各級衛生醫療的主管機構應派專門人員認真學習 《醫療廢物管理條例》 以及健全各種配套的設備,管理規定、實施規劃、規范標準。按照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的規定,實施明確分工,規范監督系統以確保法律的執行,對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規章制度者予以強制性懲罰。
總之,醫院是防止疾病傳播的主要場所,以保障人民健康和社會環境安全為主要目的,建設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工程和危險廢物處理為重點,以建立醫療廢物處理的全過程管理機制為主要保障,切實履行各級政府職責,加強管理,統一規劃,分步實施,保證重點,力爭在最短的時間內徹底改善我國醫療衛生廢物處理的現狀問題,保障環境安全和人民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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