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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層法律意識精選(五篇)

        發布時間:2023-10-09 17:40:34

        序言:作為思想的載體和知識的探索者,寫作是一種獨特的藝術,我們為您準備了不同風格的5篇基層法律意識,期待它們能激發您的靈感。

        基層法律意識

        篇1

        基層公務員的法律意識是指基層公務員在行使國家行政權時對法律現象和本質所產生的認識和能動反映。其主要特征有:行政權的取得必須由法律規定,職權法定;行政權力的行使應當依據法律,依法辦事;行政行為遵循合理公正的價值選擇;行政權的運行遵從權責一致;程序合法與靈活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依法治國的今天,必須加強基層公務員的法律意識,探索加強基層公務員法律意識的制度改進。

        一、完善選拔任用基層公務員的素質評估體系

        除去外在的制度約束,基層公務員自身的素質是其法律意識程度的決定性因素,因此,基層公務員法律意識的提高必須從源頭抓起,應切實把好基層公務員的入口關。只有具備了基層公務員基本素質的人員,才有正確、積極履行職責的主觀條件,才能在運用行政權的過程中,有意識地執行法律法規。

        基層公務員應具備的素質包括:

        第一,道德標準。一是政治責任感。基層公務員履行職責的首要之點是有效貫徹和落實國家的方針政策,因此,必須有一定的政治意識和責任感。二是公平正義之心。基層公務員應當為了國家和人民的利益,不畏權勢,力排干擾,伸張正義,追求公平。三是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精神。基層公務員與廣大人民群眾密切聯系,其在履行職責時,一言一行均關系到人民群眾利益的根本落實,因此,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是應樹立的正確的工作觀念。四是熱愛職業。只有從內心熱愛所從事的職業,才能談得上敬業為民,不計個人私利,無私奉獻,才能做到在工作中不斷進取,不斷創新。

        第二,基本工作能力。一是基本理解能力。對國家方針政策要有正確的理解和認知,能夠從宏觀和微觀上把握工作應對的方面。二是基本分析能力。對所接觸的事物能夠依據法律和有關規章進行一定的分析,并能相應地運用法律法規,而不是簡單的照搬照抄。三是基本的判斷能力。在對所涉及事物進行理解及法律適用分析的基礎上,進行綜合判斷,做出比較符合客觀規律的價值定論。四是敏感力。基層公務員所接觸的都是最基層、最現實的問題,要做到既能有效地貫徹國家的方針政策,又能及時地發現問題、解決問題,就必須具備一定的發現問題的敏感性。五是果斷處理問題的能力。基層公務員所遇到的問題大多微觀瑣碎,因此,在處理問題時需要其依據法律、法規、規章,果斷地做出決定。

        二、完善依法行政的制度體系

        基層公務員法律意識的形成和提高,需要有一個良好的制度環境。通過制度制約行為,使公務員的行政行為由被迫遵守制度到形成習慣,再到自覺遵守制度,再到遵循制度成為公務員行政行為的自然組成部分。

        第一,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的職能定位和執政理念。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社會資源配置主要依靠市場進行,通過價格機制的引導,市場主體以競爭的方式對資源進行有目的的選擇,從而達到資源的合理利用,滿足人們的物質和文化生活不同層次的需求。由于不完全競爭和外部效果的存在,僅僅依靠市場這種自發的調節機制難以使社會發展處于一種良性的循環狀態,需要政府依靠其政治權力對經濟運行實施調控,解決社會發展中的效率、平等和穩定問題。現代市場經濟的特點決定了政府的職能包括:宏觀經濟調控、制度規制、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務、社會管理。政府的職能定位決定了其執政理念轉向“服務”和“責任”,理念的轉變指引著國家公務員要更多地關注民生,關注其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行為本身所應承擔的責任。職能范圍與理念的調整,激發了國家公務員的法律意識,特別是基層公務員在具體履行職責時所應具有的法律意識。

        第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法律為社會活動主體提供了一個邊界清晰的舞臺,行使國家行政權的人員只有依照法律規定的內容和程序進行工作,才能實現公平正義。因此,法律規范實際上在基層公務員的行為與法律意識間架起了制度溝通的橋梁。首先,基層公務員在履行職責時所依據的國家法律法規必須健全,符合客觀發展規律,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和可操作性,使其有法可依。其次,基層公務員在履行職責時所遵循的工作程序和準則應健全且符合行政管理本身的工作要求,使其有章可循。 轉貼于

        第三,完善行政監督體系。行政監督是指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是否合法、合理有效而實施的監督。行政監督是建設法治政府、確保執政為民的重要保障。監督得力,制約有效,才能喚醒和強化行政權行使者的法律意識。目前我國已經形成了較為完備的監督體系,但是需要規范監督主體的監督范圍和協調機制,需要創新監督的方式和程序,注重強調監督的實效性。

        三、完善基層公務員的繼續教育制度

        隨著國家經濟的發展和社會民主意識的增強,基層公務員的行政管理能力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戰,如何造就一支政治理論素養高、行政管理能力強、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基層公務員隊伍,是需要迫切解決的任務。

        建設一支高效的基層公務員隊伍,除了嚴格準入制度以外,更應注重后續的教育和培訓。主要包括:一是加強政治理論與思想道德的引導。對法律意識影響較大的是政治意識和道德意識,因此需要加強對國家政策和法律的理解的培訓和形勢教育,以及對個人人生觀與政府組織目標結合的教育培訓。二是加強新知識的培訓。主要是有針對性地加強對新知識的傳播和講解的培訓,比如隨著國家法律的不斷發展和進步,原有的法律需要廢除、修改和完善,隨著社會的發展和進步,需要制定和出臺新的法律法規,這都要求基層公務員及時地學習和掌握,以便更好地依法行政;此外,根據地區的差異和行業的不同,還需要進行思想觀念更新和新知識的培訓。三是思維邏輯的訓練。主要是培養基層公務員的基本職業思維(是什么,怎樣做)和創新思維(為什么,應該怎樣做)的培訓。四是崗位能力的培訓。主是加強基本工作技能(理解力、分析力、判斷力、敏感性)的培養。隨著科學技術的日新月異,新生事物層出不窮,人們的行為方式和思維也在不斷地演進變化,因此,基層公務員必須不斷學習,及時更新知識,才能跟上時代的步伐。

        篇2

        關鍵詞:基層人民銀行;依法履職;思考

        中圖分類號:F830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2)33-0054-03

        基層人民銀行是人民銀行總行的派出機構,是人民銀行履職的前沿,承擔著執行和傳導貨幣政策、支持區域經濟金融發展、維護轄區金融穩定、提供優質金融服務的重任,有效地履行好基層央行職責,發揮好基層央行作用,責任重大。人民銀行監管職能分離后,基層人民銀行積極應對改革及職能轉換,及時調整工作思路,在突出金融調控重點、強化內部管理、提升服務層次等方面取得了顯著成績,但同時在履職過程中遇到一些與履職要求不相適應的困難和問題,如何適應新形勢,有效提高履職效能,既是當務之急,也是長遠戰略。

        一、強化依法履職能力建設在基層人民銀行履職中的作用

        《中國人民銀行法》對中國中央銀行的職能進行了重大調整,使央行的新職責既突出了宏觀性,也更具有了專業性。這對人民銀行行政行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僅要遵循責任行政原則、行政合法性原則、行政合理性原則依法行政,而且具體在貨幣政策的貫徹,金融服務的實施,金融穩定的保障都需要合法高效的行政行為予以保證。

        (一)強化基層人民銀行依法履職能力建設是增強基層行履行職責效能的必然要求

        《中國人民銀行法》及《行政許可法》,構成了人民銀行履行職責的法律基礎。然而,法律只是對人民銀行的行政行為作出了法律規范、提供了有法可依的前提條件,尤其是隨著央行職能重新定位,金融系統風險的不確定性,金融管理與服務并重等對基層人民銀行履行職責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要真正維護金融穩定、發揮好人民銀行職能作用,就必須不斷加強依法履職能力建設,嚴格依法行政。為此,自覺規范行政行為,努力提升依法履職能力,全面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是現階段增強基層人民銀行履行職責效能的必然要求。

        (二)強化基層人民銀行依法履職能力建設是規范和提高基層行行政執法水平的現實需要

        在基層人民銀行依法行政過程中,央行的依法行政和行政相對人守法,是作為管理者和被管理者之間的一對法律關系體現出來的,基層人民銀行只有自身依法行政,才能要求行政相對人遵守法律,才能保證在行使檢查權和處罰權時,做到執法適用標準統一、尺度一致,做到公平執法。而有效開展依法行政的前提,就需要有良好的依法履職能力作為開展工作的基礎。同時,加強依法履職能力建設,還可以促使基層央行行政執法人員做出行政行為時及時關注自身行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進一步規范和提高基層央行行政執法水平。

        (三)強化基層人民銀行依法履職能力建設是增強基層行工作效率的關鍵環節

        作為基層人民銀行,在金融工作中不依法辦事,在行政處罰上不依法行政,產生程序和實體運用中的不到位,造成實際工作中各種糾紛、復議甚至訴訟問題的發生,將直接降低央行行政行為效率。因此,基層人民銀行通過不斷提升依法行政能力、規范和約束其自身的行政權利,不僅是維護行政相對人合法利益的需要,而且還有利于行政相對人對人民銀行工作的監督,對提高人民銀行高效履行工作職責的主動性和積極性,具有現實意義。

        (四)強化基層人民銀行依法履職能力建設是基層人民銀行樹立良好外部形象的重要途徑

        行政主體在法律規定范圍內決策,依照法律規定執法,是一個行政機關整體素質的具體體現。對基層央行來說,促使央行員工的法律意識和履職能力的不斷提高,增強做好央行工作的使命感和責任感,依法貫徹貨幣政策,認真開展監督管理,嚴格履行執法檢查程序,確保金融穩定,才能贏得地方政府及其相關部門的理解和支持,行政相對人的尊重和同行的認可,從而樹立基層人民銀行的良好形象,提升社會各界對人民銀行工作的認知度。

        二、依法履職中存在的制約因素和問題

        (一)法律制度不健全,依法履職缺乏有力支持

        基層人民銀行依法行政所依據的法律法規中,還存在一些空白、模糊、相互矛盾、與實際不符等情況,使依法履職出現弱化現象。2008年,國務院印發了中國人民銀行新“三定”方案,對中國人民銀行的職責進行了一定調整,但作為中國人民銀行履職的主要法律依據《中國人民銀行法》并沒有及時跟進修訂,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基層央行職責的有效履行;人民銀行法賦予人民銀行的九項檢查監督權,由于相關條款不夠細化,基層行在具體操作中真正能實現監管效果的手段不多;有的法規未及時修訂、廢止,不適應改革發展的需要,如《現金管理暫行條例》、《人民幣管理條例》、《金融統計管理規定》、《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等規章制度,因時間較長、條款籠統,已明顯滯后于金融工作形勢的需要;配套性規定未能跟上立法進程,導致基層人民銀行操作困難,維護金融穩定是人民銀行的重要職責,但并沒有明確人民銀行在維護金融穩定中的定位問題及具體管理措施等,征信管理工作也遲遲未出臺一部法規,導致職責與權限失衡,對金融機構的一些行為難以準確定性;部分管理行為缺乏法律支持,對于現行“兩管理、兩綜合”工作要求,也僅是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法》的相關條款引申出的意義作為依據,并沒有明確的法律條款支持。由于金融法律、法規和金融規章制度的缺失,使基層央行難以有效地履行職能。

        (二)依法履職手段缺乏,影響基層行履職效果

        根據人民銀行法,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負責“執行貨幣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但從實踐來看,一是當前基層央行執行和傳導貨幣政策的手段十分缺乏,執行存款準備金政策和中央銀行基準利率時缺乏彈性,無法結合本地實際情況進行差別調整、因勢利導;缺少懲罰性強制手段,對金融機構單靠道義勸告、“窗口指導”、誡免談話等進行“軟約束”,效果不理想。二是金融穩定職能定位不清,長期處于“摸著石頭過河”的狀態,履職的手段、工具不多,工作方法、經驗欠缺,而且面臨與各方關系難協調的尷尬局面,影響了基層央行維護地方金融穩定職能的發揮。三是各項日常業務中,對于金融機構遲報、漏報或不報報表報告等資料的行為缺乏剛性約束,導致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對轄區金融運行情況缺乏全局性、完整性的判斷,影響了履職效果。四是根據執法權限,人民銀行對支付清算、反洗錢等業務有執法檢查和處罰權限,對金融科技能檢查而不能處罰,對利率、金融風險監測評估等宏觀調控和維護金融穩定的業務只能進行非現場管理,現場檢查的制度依據不足,制約了第一手資料的收集和風險的分析判斷;對違反調查統計、征信管理、反假貨幣等規定的行為,處罰限額明顯偏低。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的履職效果。

        (三)履職環境存在干擾,依法履職權威性弱化

        一是過于強調“服務者”、“調查員”的角色,也引起管理相對人對央行職責的誤解,對央行的調研活動則以各種理由推諉搪塞,拒絕提供或提供不真實的信息。目前,在法律上沒有賦予人民銀行對社會經濟運行情況的調查權,基層央行對非金融機構的調查處于一種無法可依的狀態,難以保證數據的真實、完整和有效。二是執法處罰措施落實難。基層央行開展執法檢查過程中,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被查行政相對人不是按法律法規陳述情況、申請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而是向人民銀行討價還價,存在“嚴查輕罰”或者“只查不罰”的現象,弱化了依法行政的權威和效果,增大了金融風險隱患,不利于營造崇尚法治、遵守法規的執法環境。

        (四)人員結構與素質不合理,不能適應新形勢下履職需要

        目前,基層行人員年齡結構老化的現象比較突出,多年來,基層人民銀行進人渠道單一,退休、調離、辭職多,補充人員少,人員長期負增長造成了員工年齡結構失衡;職工素質參差不齊,大多屬于操作員,缺乏復合型人才,難以適應當前的履職需要,監管職能分離后,大部分監管專業人才分流到銀監部門,分流人員集中了一批業務骨干,削弱了基層央行的力量。以某中支為例,人員平均年齡43歲,大多集中在40~50歲年齡段,這部分人員達到提前內退或國家退休條件的時間比較集中。職工年齡老化,雖工作經驗豐富,但接受新業務、新技能緩慢,工作激情和熱情降溫,創新能力和動力減退。隊伍年輕化的后備梯次嚴重不足,缺乏后勁和活力。學識與素質不相對稱,大多數人員屬于在職教育,缺乏系統、規范的金融專業理論學習,理論功底淺薄,難于適應當前業務發展的需要。

        三、加強基層行依法履職能力建設的對策及建議

        (一)加快金融立法步伐,夯實法律保障

        建立健全金融法律體系是促進人民銀行分支機構依法履職的保障。應對現行的金融法律法規規章進行全面的梳理,加快制定、修改、完善步伐,建立健全金融法律體系,使之更加符合形勢發展需要,為基層行依法行政提供有效、充分的法律依據。一是應盡快推動履職核心法律依據《中國人民銀行法》的修改。重點關注將“三定”方案新增職責納入該法,豐富和完善人民銀行制定和執行貨幣信貸政策的職責,細化人民銀行維護金融穩定的法律途徑、手段和方式等,更好地促進履職。二是制定相關配套性規定,彌補立法空白,消除執法真空地帶和相矛盾之處,以減少工作中無法可依的現象。盡快解決征信、存款保險、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等領域無法可依的局面,提高監督管理水平。三是加快現行金融法律制度的修改完善。對不符合現行履職實際的進行相應修改,細化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條款,增強可操作性。

        (二)規范行政執法行為,提高依法履職的水平

        規范行政執法行為、提高執法水平是分支機構依法履職工作取得實效的關鍵。一要規范現場檢查和行政處罰行為。將現場檢查的立項、取證等行為納入規范化、制度化的軌道,積極執行綜合執法、查處分離等現場執法制度,防止重復檢查、查而不罰等違法行政行為,提高執法效率。嚴格按照《行政處罰法》和《中國人民銀行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實施行政處罰,加大對金融機構的執法力度,糾正“重檢查、輕處罰”的不良傾向,樹立人民銀行的執法權威。二要積極探索非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有機結合的新途徑。適應依法行政和調整后職能履行的實際需要,建立非現場監管、現場檢查相互補充、相互促進、相互制約的執法機制。非現場監管要為現場檢查指明方向,提供檢查對象、頻率和范圍等方面的(下轉84頁)(上接55頁)依據,努力實現精確監管。要充分發揮現場檢查的直觀性、全面性等優勢,印證非現場監管的效果,充實非現場監管信息,彌補非現場監管的不足。

        (三)創新履職手段,加強“兩管理、兩綜合”及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

        “兩管理、兩綜合”工作是人民銀行履職方式的創新和重大轉折,其開展正確處理了金融管理和金融服務的關系,使人民銀行的監管關口移至金融機構籌建之前,貫穿于其籌建的全過程,延伸到其經營管理,增強了人民銀行依法監管的有效性和權威性。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要繼續大力開展“兩管理、兩綜合”工作,進一步探索管理范圍,增加管理手段,完善管理方法,構建完整的“兩管理、兩綜合”工作體系、工作模式和長效機制。

        (四)提高人員素質,促進基層央行履職能力提升

        針對當前基層人民銀行執法人員法律素質較弱,法制意識不強,依法行政的觀念、依法行政工作水平和能力都亟待提高的現狀,緊密結合自身工作特點和履行職能的需要,科學合理設定綜合執法檢查崗位,明確不同部門和崗位的綜合執法檢查責任,強化基層人民銀行綜合執法檢查人員的責任意識;加強業務培訓,建設適應現代金融依法履職要求的復合型執法隊伍,進行以法律法規、業務知識和操作技能等為主要內容的培訓,有針對性地進行與履行職責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的學習,加強法律法規制度和綜合執法檢查實務知識的培訓,著力提高執法人員的操作技能,增強依法行政、程序公正、合理行政的意識,不斷提高基層人民銀行履行職責的水平和能力。

        參考文獻:

        [1] 祝永昕.基層央行履職方式創新的路徑選擇[J].黨史文苑,2011,(6).

        [2] 宋利亞,胡立平,譚英祝,趙霽,彭平華,李大剛.基層央行履職創新:實踐、障礙與路徑[J].金融經濟,2010,(18).

        [3] 傅長安,黃朱文,李紅剛.新形勢下深化基層央行履職方式創新的思考[J].武漢金融,2010,(10).

        [4] 黃成蓮.基層央行履行金融監督與管理職能的實踐與思考[J].武漢金融,2010,(10).

        篇3

        關鍵詞:意思自治原則 可預見性 排除規則 

         

        意思自治基礎理論及其發展 

         

        國際私法是國際民商事交往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13世紀以后,隨著國際民商事活動的日益頻繁和法律沖突問題的大量出現,研究法律沖突和法律適用問題的國際私法學說相繼出現。為了解決國際民商事關系的法律適用問題和闡述其根據,不同時期的法學家們提出了不同的學說。法國法學家杜摩蘭在其《巴黎習慣法評述》一書中提出的“意思自治”學說在國際私法的發展歷史中有特殊的貢獻,并對后世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杜摩蘭認為,在合同關系中,當事人可以自主選擇合同關系所應適用的(習慣)法,即使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作出明示選擇,法院(現代實踐中還應包括仲裁庭)也應推定當事人“意欲”適用某一(習慣)法來解決他們之間的合同糾紛。在后一種情況下,“法院或者仲裁庭通常會決定合同適用最密切聯系的國家的法律。該國通常會是被假定是進行作為合同特征履行的當事人營業所在地或居住所在地的國家”。但是該學說產生以后,并沒有立即在合同法律適用領域占據主要地位,直到1865年《意大利民法典》首次在立法中將意思自治原則明確規定下來后,它才陸續被各國立法所接納。并逐漸成為各國確定合同準據法最為普遍的原則。“現在,這一原則幾乎被所有國家的立法或判例以及國際公約所接受”。除了合同領域以外,意思自治已經被適用到其他領域,如侵權。“歐洲法院在1976年比耶訴阿爾薩斯鉀礦案(Bier BV v.Mines de Potasse d Alsace)中認為,當侵權行為地不止一個時,允許當事人選擇適用其中一個地方的法律”。這是判例方面的一個例子。 

        立法方面,《瑞士聯邦國際私法法規》第132條規定:侵權行為發生后,當事人可以隨時協商選擇適用法院地的法律。其他的例子還有,《產品責任法律適用公約》、1992年的《羅馬尼亞國際私法》等都允許當事人選擇適用的法律;婚姻家庭領域,1981年荷蘭《國際離婚法》規定:對當事人離婚問題可以讓當事人自主選擇法律;繼承領域,1989年《死者遺產繼承法律適用公約》就支持當事人在法律適用上意思自治等。 

        值得一提的是,從20世紀中葉開始,隨著最密切聯系原則成為當代國際私法最流行的一種法律適用理論,各國已經進入以意思自治原則為主,最密切聯系原則為輔的合同自體法階段。意思自治原則雖然仍是各國解決涉外合同法律關系的主要原則。但是,最密切聯系原則、特征履行等理論已經占據重要地位。最密切聯系原則系指:涉外法律關系應受與該法律關系有最密切聯系的法律支配。特征履行是大陸法系國家判斷最密切聯系地的一種理論和方法,它要求法院根據合同的特殊性質,以何地的履行最能體現合同的特征來決定合同的法律適用。它使最密切聯系原則在實踐中具有了確定性和可預見性,是對最密切聯系原則的必要限制。最密切聯系原則是主觀標準,特征履行理論是將最密切聯系原則最大限度地客觀化。 

         

        法律適用中的可預見性及排除規則 

         

        法律的存在,應當起這樣一種作用,當人們作出某種行為的時候,他們可以預先估計到自己行為的結果或他人將如何安排自己的行為,從而決定自己行為的取舍和方向,這就是法律的預測作用。法律還應當起這樣一種作用,它能夠為人們的行為提供一個既定的模式,從而引導人們在法所允許的范圍內從事社會活動,即法律的指引作用。法律的預測作用和法律的指引作用是相輔相成的。

        基于法律應當具備這樣的作用的理論基礎,法院或仲裁庭最終適用于處理國際民商事關系的法律應當是當事人在作出某一行為的時候可以預見或者應當預見的法律,或者說,當事人有權利預見到自己行為的后果,即法院或仲裁庭的判/裁決結果。即法律適用和行為后果的可預見性(foreseeabIlity)。否則,這樣的法律適用是違反“法的正義小”的。 

        杜摩蘭提出的意思自治原則,包括他以后的學者們,如薩維尼(德)、瓦西特爾(德)、孟西尼(意)、戴西(英)、莫里斯(英)、斯托里(美)、里斯(美)等,對意思自治原則的發展的本意正是體現法的這種價值,他們主張的尊重當事人對調整其合同行為的法律選擇,有利于國際民商事關系的當事人預見自己行為的結果,有利于法的預測作用和指引作用的發揮。然而,如果當事人所選擇了的法律沒有得到適用,甚至最終適用的法律是當事人行為時根本無法預見到也不應當預見到的時候(不管判決結果如何),法院或仲裁庭適用法律時所體現的就不是當事人真正的意思自治。原因在它與當事人的目的意思不一致,而目的意思是意思表示據以成立的基礎。不具備目的意思,或目的意思不完整,或者目的意思有矛盾的表示行為,不構成意思表示。這時法的預測作用就受到了阻礙,法的正義價值就面臨威脅。這種情況是存在的,比如說反致,如果說反致在合同領域中不適用已經是世界上大多數國家普遍的做法,但是婚姻、繼承、夫妻財產制等領域呢?眾所周知反致在這些領域里盛行,而意思自治原則發展到現在,其適用范圍已經是超出了合同領域,擴展到了婚姻家庭繼承等領域。再比如,當事人在非協商一致情況下選擇了與他們的商事活動本來毫無關系的實體法,就很有可能導致此種結果的發生。同樣,杜摩蘭以及他以后的學者們都沒有提出方案解決這樣的“困境”。 

        杜摩蘭的“意思自治”包括兩方面:當事人明示選擇;法院或仲裁庭應當推定當事人“意欲”適用某一(習慣)法,即默示的意思自治。后來的學者們以及各國的司法理論關于“意思自治”的闡述也沒有超出這個范圍,都沒有關于法院或仲裁庭推定出來的法律應為當事人訂立合同時可知曉的法律表述。實踐中,也未見有法院或仲裁庭排除適用當事人不可知曉的法律案例。事實上,法院或仲裁庭是否都有站在當事人的立場上分析將要適用的法律能否為當事人所預見值得懷疑。 

         

        可預見性排除規則對意思自治原則的突破 

        篇4

        關鍵詞:秦皇島旅游產品;開發現狀;來秦游客特性;深層開發建議

        中圖分類號:F59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9166(2008)10-0045-01

        秦皇島市由于其豐富的旅游資源,旅游業的發展已有一定的歷史。該市旅游產品的開發大多數都有了一定的規模。但是正是因為這樣的原因,該市旅游產品的開發陷入了一定的定勢,若要改變現狀,進一步發展當地的旅游業,需要更多的產品開發角度,對產品進行深層開發。只有這樣秦皇島市的旅游業發展才能踏入一個新的發展階段。

        一、秦皇島旅游產品開發現狀

        北戴河作為秦皇島市的一個區,在秦皇島市大額旅游業中一直發揮著中心作用,多少年來它都是中外馳名的重要海濱避暑勝地。其文明遐邇的海灘美景,是北戴河旅游的主打產品。近年來,北戴河利用其優良的氣候與景觀條件,將產品由單純的自然景觀發展到了人文景觀與自然景觀的結合,將環保理念與農業科技結合,建成了集發科技農業園區。天然的海濱浴場與之相匹配,為北戴河生態旅游的形象奠定了基礎。1961年,山海關長城和“天下第一關”被列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20世紀80年代后,秦皇島市重建了老龍頭城墻、澄海樓、奎光閣、牧營樓登,修復了角山長城,將山海關古城原貌盡量恢復;20世紀90年代以來,每年都有數一百萬記的游客到山海關區扶長城的垛口遠眺,登澄海樓望海,去姜女廟探尋文蹤墨跡。山海關所有的旅游活動都是對文化歷史的憑吊,其旅游產品一直以來也都是以文化積淀為核心的。海港區是秦皇島市的政治經濟中心,歷來都是來秦游客滿足購物需求的最佳所在。但是,它不僅僅只是一個購物地。求仙入海處是秦皇島旅游的一大代表。新澳海底世界的建立也為秦皇島吸引了大量的游客。

        二、來秦游客的主要特點及其消費特征

        需求決定供給。游客的特點及其消費特征也就決定了開發旅游產品的主要依據與方向。因此,在分析秦皇島市旅游產品深層開發模式之前,探討該地游客的特點及其消費特征是十分必要的。研究表明,“第一,從年齡結構來看,秦皇島的國內旅游者中25-44歲的已婚中青年游客所占比重最大,高達51.58%,其次是15-24歲的未婚青少年,比重為29.49%;第二,在旅游者文化程度上,大專以上學歷者占69.93%,和一般規律相當符合;第三,在旅游者的職業構成中,以政府公務員、教師、學生為主,和文化程度數據吻合程度較高,表明旅游者的文化水平與出游率成正相關;第四,從旅游者客源地情況來看,北京、河北、天津和東三省的旅游者占據很大比重”[1]。且這些游客的主要動機為:體驗大海、參觀長城和度假療養。正是這樣的動機決定了該地游客的特點為:對食品、旅行安全的需求十分強烈;游客的旅游動機往往不是單一的,除了海濱風光、山海關長城外其他的人文資源對旅游者的吸引力也很大;很多游客對大海的渴望十分強烈;喜歡購買與大海密切相關的紀念品。

        三、秦皇島旅游產品深層開發建議

        鑒于秦皇島目前旅游產品的開發現狀與來秦游客的特征,筆者認為秦皇島旅游業的進一步發展與旅游產品的深層開發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1、以文化旅游為基礎:城市文化的建設決定著城市的知名度和美譽度,決定著城市的品牌和特色,直接體現為整個城市旅游產品的競爭力的增強。但目前秦皇島市的文化旅游生長和發展基本上處于無序狀態,這使得游客在旅游的過程中對該市文化旅游感知缺乏系統的、直接的引導,對博大精深的秦文化的了解尚處于自發狀態。也正是由于旅游開發者所處的這種無序狀態導致了該市的文化旅游產品除了長城文化游初具雛形外,其他的文化旅游產品都十分匱乏。僅有的一些文化旅游產品也只是消極秉承原有的文化,缺乏創新。針對這一問題,旅游產品的研究者應該擴展思路,不僅僅把思考的角度局限在長城文化上,還應考慮“海洋文化”、“秦文化”、“海濱文化”等文化角度,并努力將這些文化融合在一起,使其形成讓人過目不忘的“秦皇島地域文化”。2、不僅僅將目光局限在傳統旅游產品之上,建立整體旅游產品宣傳形象:秦皇島眾所周知的海水、陽光、空氣、沙灘、長城、山海關等旅游產品在人們心目中已有了固定形象,無論怎樣宣傳,人們對他們的印象已經定格,他們對游客的吸引力正在逐漸縮減。這從秦皇島市的旅游淡季越來越長就能看出。因此,想要引導更多游客前來,甚至是重游,需要開發更多類型的旅游產品。類似于南戴河娛樂中心、祖山旅游景點、樂島等旅游產品正是在這樣的指導思想下開發的。但是目前秦皇島市旅游產品的宣傳只是單個產品的宣傳,沒有進行城市整體旅游產品的宣傳。各個旅游景點、景區各自為政的經營方式,大大削減了城市的整體對外形象,難以吸引更多的京、津、唐游客,甚至范圍更廣的游客重游。就此而言,政府應該給予企業更多的支持,鼓勵各旅游企業建立戰略聯盟,對所有旅游產品進行整體宣傳,建立完整、良好的城市形象,推動該市旅游業的發展。

        作者單位:河北秦皇島燕山大學經濟管理學院

        參考文獻:

        [1]李樹峰,李勝芬,李蕾,高雅芳.國內旅游者濱海旅游行為研究――以秦皇島為例[J].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6.8.第7卷第3期

        [2]付崗.秦皇島文化旅游資源及發展淺析[J].高師理科學刊.2002.5.22卷第2期

        [3]許春曉.旅游規劃產品設計“雙篩法”研究[J].旅游學刊.2003.18卷第1期

        [4]張玉香.體驗視角下的旅游產品設計與創新[J].內蒙古農業大學學報.2008.1期

        [5]王恒,李悅錚.遼寧沿海地區旅游產品整合研究[J].海洋開發與管理.2008.2期

        篇5

        [關鍵詞] 醫療事故罪;法律適用;立法完善

        【中圖分類號】 D92【文獻標識碼】 A【文章編號】 1007-4244(2014)06-171-1

        醫療行為的歷史幾乎與人類社會的歷史有共同的起點,而且醫療事業在促進人類社會發展、進步,推動人類文明發展方面發揮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不可否認的是在醫療行為由于種種原因可能會背離醫療行為本身所應當具有的價值和意義,甚至是會演變成為一種犯罪行為。

        一、醫療事故罪的概念

        從對醫療事故罪的這一定義上可以看出,在我國刑法中對醫療行為中的技術性事故和責任性事故進行了明確的區分,排除了由于技術性事故而承擔刑事責任的可能,并且將醫療責任性事故的構成明確分為主客觀兩個方面,即主觀上是缺乏責任心,嚴重不負責任,而客觀上則要求導致了就診人死亡或者對就診人人身健康造成嚴重損害,只有同時具備兩個方面的要件才會承擔醫療事故罪的刑事責任。應當說,這一概念的界定嚴格限制了醫療事故罪的適用空間,對于保護醫療工作者的合法權益和促進醫療事業的發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二、醫療事故罪的犯罪構成

        在我國刑法中,對于某一犯罪的認定通常從犯罪客體、客觀方面、犯罪主體和主觀方面等四個方面來進行認定,對于醫療事故罪也應當采用這一犯罪構成的分析方法:

        (一)醫療事故罪的犯罪客體。在通常犯罪中,侵犯的客體是某一受刑法保護的社會關系或者權利,客體往往是其中之一,而在醫療事故罪中,所侵犯的客體是復雜的。首先,醫療事故罪侵犯就診人的人身健康權或者生命權,這一點是毋庸置疑的。其次,醫療事故罪還侵犯了受國家保護的醫療秩序即國家醫療管理秩序。在這兩個客體中,應當把就診人的人身健康權和生命權放在第一位,把國家醫療管理秩序放在第二位,因此,醫療事故罪的主要客體是就診人的人身健康權和生命權,次要客體是國家醫療管理秩序。

        (二)醫療事故罪的客觀方面。關于醫療事故罪的客觀方面,在刑法中關于醫療事故罪的界定中做了較為明確的規定,即在醫療行為中,由于嚴重不負責任,導致就診人死亡或者對就診人人身健康造成嚴重損害。從這一點來看,醫療行為中、嚴重不負責任行為和嚴重后果構成了醫療事故罪的客觀方面。雖然對醫療事故罪的客觀方面做了這一界定,在具體認定過程中還是應當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三)醫療事故罪的主體。犯罪主體就是指實施犯罪行為的人,而醫療事故罪的主體,通常情況下應當是醫務工作人員。但是,隨著現代醫學的發展,某一醫療行為已經不是某一個或幾個醫務工作者能夠完成的,而是要求通過整個醫療流程來完成醫療行為,從這一點上來說,也應當由醫療機構作為醫療事故罪的主體。因此,醫療事故罪的主體,即可以是具體的醫務工作人員,也可以是醫療機構,追究兩者的共同責任。

        (四)醫療事故罪的主觀方面。犯罪的主觀方面主要就是指故意或過失,而醫療事故罪在主觀方面明顯應當是過失,即過分自信的過失和疏忽大意的過失。這主要是因為,如果犯罪人是故意通過醫療行為來實施犯罪,則應當按照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來定罪量刑。

        三、醫療事故罪的立法現狀及其完善

        (一)醫療事故罪的立法現狀。目前,在我國刑法中對于醫療事故罪的量刑標準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這一量刑標準在以下幾點存在一定的問題:

        1.醫療事故罪的刑罰種類過于單一。在我國刑法中,對于醫療事故罪的量刑標準就是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這兩種刑罰都屬于自由刑,并沒有規定罰金、沒收財產、剝奪政治權利等附加刑。這一規定,使得在對醫療事故罪進行定罪量刑的時候,刑罰種類過于單一,難以針對不同類型的犯罪分子實施與其特征相符合的刑罰,也不利于有效的打擊犯罪,維護國家醫療管理秩序。

        2.醫療事故罪的入罪標準過于嚴格。在醫療事故罪的入罪標準方面,過失醫療行為在通常情況下如果造成一人死亡或者其他嚴重損害后果就會被以醫療事故罪論處,而普通過失犯罪,以交通肇事罪為例,通常情況下是造成一人以上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傷才會以交通肇事罪論處,這顯然與醫療事故罪相比更為寬松。因此,從目前的情況來看,我國對于醫療事故罪的立法還存在可以進一步完善的地方。

        (二)醫療事故罪在立法層面上完善的具體建議。1.將罰金刑列入量刑范圍。罰金刑就是指判處犯罪人向國家繳納一定數額的金錢作為處罰的一種刑罰措施,這種刑罰措施無論是在國外還是國內都得到了普遍的使用。在醫療事故罪的刑罰措施中增加罰金刑作為備選項,能夠增強處罰的靈活性,也能夠更加有效的規制醫療事故犯罪行為。

        2.將資格刑列入量刑范圍。資格刑主要就是指剝奪犯罪人從事某種行為的資格,具體到醫療事故罪中,就是指剝奪犯罪人繼續從事醫療行為的資格。之所以要將資格刑列入醫療事故罪的量刑范圍,主要是因為醫療行為本身與人身健康聯系緊密,某些醫務人員因嚴重缺乏責任感而導致他人人身健康受損害甚至是死亡,很難確保這些醫務人員以后能夠徹底改過。此外,將資格刑列入量刑范圍,也能夠增加醫務人員對醫療事故罪的畏懼程度,從而自覺增強責任感,履行好自己的責任。

        總之,目前我國刑法中對醫療事故罪的規定還存在一些需要進一步完善的地方,而我們也需要加強對醫療事故罪的研究,從中總結出行之有效的經驗,推動立法方面的完善,為促進醫療事業的發展做出一點貢獻。

        參考文獻:

        [1]胡鷹著.過失犯罪的定罪與量刑[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2008.

        [2]沈曙銘.醫療事故犯罪主體認定的探討[J].中華醫院管理雜志,2003,(4).

        [3]周偉.醫療過失行為與醫療事故罪之主觀要件研究[J].人民檢察,2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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