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10-09 17:40:31
序言:作為思想的載體和知識的探索者,寫作是一種獨特的藝術,我們為您準備了不同風格的5篇農村法律意識現狀,期待它們能激發您的靈感。
[關鍵詞]農村;法律服務;缺失;貧困;危害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6.22.120
[中圖分類號]D926.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3-0194(2016)22-0-02
1 關注農民權利貧困的現實意義
三農問題未解決,法律服務貧困現象已出現。三農問題提出來已經16年了,但離根本解決還有很長的路要走。從古至今,土地問題解決不好,必然成為農村貧窮的根源。農業除了自然災害、技術、經營管理外,最大的風險來自于政府的法律政策。這既有歷史的原因,制度的原因,也有現實的原因。物質貧困還未完全解決,法律服務貧困卻已經來到農民面前。法律服務主體投入的服務資源與農村農民的需要不相匹配。
國家為了改變農村面貌,提高農民收入,提供了大量相關的法律服務,這些服務促進了農村、農民面貌發生巨變。過去,農民長期以來屬于弱勢群體,改革開放后,大量農民工為城市的發展做出了巨大貢獻,而城市并沒有給他們太多的溫暖。因此法律服務,首先需要在立法上為農民賦權,這是最重要最根本的服務。有了這個前提,才可以探討第二層面即在現有法律框架下如何為農民提供法律服務。歸根結底,三農問題的最終解決,只能靠制度變革,制度變革則需要法律保障,提供真正惠農的法律政策產品,并有強烈的愿望和完善的機制,為農民、農村提供優良的法律服務,最大限度發揮國家為解決三農問題而制定出來的法律的作用。由此看來,法律服務伴隨著農村發展、農民生活改善的全過程,是農村健康發展、農民生存狀態改善的必要手段。法律服務在農村的缺失,短期看,會銷蝕農民脫貧取得的成果,長遠看,是比農民物質貧困危害更大的新的貧困。
2 農村法律服務缺失的主要表現
隨著對三農問題的重視,國家針對農村的制度建設不斷推出新內容,與此匹配制定了大量的涉農法律法規,用以支持農村建設,改善農民民生,力度非常大。農民的各種權利在法律上從無到有,從少到多,體現了黨和政府對農民的殷殷關懷。正因為權利的不斷增加和覆蓋面越來越大,權力和權利的沖撞沖突比無權少權時代表現得更為激烈,利益格局調整將之進一步放大,伴隨的是農民對法律服務十分迫切的需求。可是相應的法律服務卻嚴重滯后。權利意識覺醒的農民和不熟悉法律操作的農民同體,缺乏法律服務的指引和助力,衍生出一系列新的問題,讓業已呈現蓬勃生機的農村、逐步走上富裕之路的農民出現震蕩和迷惘,主要表現在以幾個方面。
2.1 民主參與困難重重
村民自治制度是國家民主政治建設的重要舉措,是農村基層治理的革命性改變,是農民參與國家政治生活的起點,被寄予厚望。可根據筆者的調查,多數地區農村的農民對此認識不足,了解不多,參與程度較低,反應非常冷淡,直接導致了日后維權的失位錯位。也有的地方面對宗族家族勢力、政府部門不當的強勢介入,采取默默忍受的態度,還有的由于對法律的理解不夠全面深刻,在原則問題上不能作出正確的判斷和理性選擇而被利用,給自己帶來損失。
2.2 社會經濟權利的正常實現受到阻礙
由于不能及時方便地獲得法律服務,農民在生產經營、子女受教育、就業、社會保障等方面權利的實現遇到很多困難和問題。如生產經營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等均作了明確規定,賦予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個人廣泛的生產經營權利。但在具體運作實現的過程中,不懂如何有效行使,被侵犯時不知如何尋求救助等現象仍然頻繁發生。例如:某村村民將自己的水田通過村民小組組長轉租,每畝(每畝≈666.9平方米)租金100元。事后得知鄰村村民同樣情況每畝租金是200元。問他有沒有簽合同或訂協議,有沒有問過承租人出的價格是多少,回答說都沒有問,而且本人并沒參與,由村民小組長一手代辦。再問打算怎么辦,答復是不知道,只能算了。就這一項該農戶就損失將近3 000元。這位農民在附近工廠打工一月才1 400元。此外,在社會保障方面,教訓也是十分深刻的。早兩年有蘭考的袁厲害,最近的有楊改蘭,慘劇的背后都可以清楚地看到,她們身后,有社會保障的缺失,還有農村教育資源匱乏、農民工子女就學、高考問題等。
2.3 土地征收房屋拆w維權難度大、成本高
土地是農民的第二生命,失地農民面臨著很大的風險,給予他們的相關補償應當合法合理,不容侵占與削減。現實情況是法律上農民個體不是土地的所有權人,在涉及土地征收轉讓時,都是由村組作為協商主體,所得收益也必須首先經過村組集體。當農民個體覺得有失公平,需要維權時,往往找不到愿意提供法律服務的人和組織,只能靠自己想到怎么干就怎么干,結果于家于國,都是效率低下的抗爭,房屋拆遷亦是如此。
作為農村金融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農村信用社對農村金融發展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是“三農”發展的重要金融支撐。然而,由于規模小、業務范圍狹窄、貸款風險高、所處金融環境相對較差等原因,農村信用社將在利率市場化改革中面臨一系列問題,如果這些問題不能及時解決,將會影響到農村信用社的發展,導致農村金融系統的發展受阻,甚至會影響到我國的“三農”事業的發展。所以,發現并解決利率市場化背景下農村信用社面臨的問題是一項重大而緊迫的課題。
二、農村信用社發展現狀及主要問題
目前,農村信用社普遍存在業務量大、單筆業務金額小、中間業務量少、資產負債結構單一、貸款風險高等特點。據資料顯示:以某省農村信用社為例,截至2013年4月末,該農村信用社累計發生債券業務5.25萬筆,金額100574.9億元。其中自營業務3.69萬筆,金額76166.5億元;代持業務1.56萬筆,金額24408.4億元。部分縣(市)農村信用社資金業務收入占全部收入的比例已接近30%。農村信用社資金管理水平偏低、業務辦理能力不足的現狀極為明顯。隨著利率市場化改革的推進,農村信用社落后的資金管理能力和業務水平將極大程度地制約著自身的發展,甚至影響到農村金融系統的穩定。現提出存在的主要問題如下:
1.缺少競爭機制
隨著近年來商業銀行機構在農村市場的相繼撤離,農村信用社在農村金融市場上已經形成了較為明顯的賣方壟斷地位。盡管受到了政府及金融監管機構的調控,但大多數地區向農村信用社申請的貸款成本仍然極高,若折合為貸款利率甚至高達9%;從事種植業的農戶所大多數僅能申請到金額為4000―6000元/墑的貸款,若從事高成本類的種植業,則貸款金額就顯得微不足道了。若隨著利率市場化的進一步改革,農村金融市場進一步發展,如小額貸款公司、村鎮銀行、農業銀行等金融機構迅猛發展,則農村信用社將會面臨較為激烈的同行業競爭,相對偏高的貸款利率和相對較高的貸款申請評價標準將會對農村信用社在利率市場化改革中面臨一系列的問題。
2.資產負債結構單一
與其他銀行類金融機構相比,農村信用社的資產負債結構相對比較單一。一是因為農村信用社主要面向的客戶群體為農民,這一客戶群體對非存款、貸款類的其他金融產品和業務了解甚少,導致農村信用社開展非存貸款類金融業務較為困難;二是農村信用社所處的金融環境也可能會導致其資產負債結構的單一。而單一的資產負債結構則可能會導致農村信用社在利率市場化改革進程中面臨著較高的利率風險,同時利差收入也將減少。所以說,單一的資產負債結構將極大程度地壓縮著農村信用社的利潤空間。
3.專業人才相對匱乏
專業人才匱乏一直是制約著農村信用社發展的重要因素,導致這一現象出現的原因有以下幾個方面:一是農村信用社較多的機構扎根于農村,而農村的發展相對城市較為落后,多數人才不愿意被分配到農村地區或者其他相對偏遠的城市而選擇其他商業銀行甚至非銀行領域工作;二是農村信用社還處于不斷改革之中,部分用人機制尚不完善,難以吸引并留住相關人才;三是農村信用社校園招聘對生源地要求嚴格,限制了高校畢業生進入農村信用社的就業所在地,導致許多高校人才轉而選擇其他機構。
4.吸收存款能力薄弱
不同于其他商業銀行,存款作為主要的負債方式,對農村信用社來說更為重要。但是,作為主要將農民作為客戶群體,面向農村金融市場經營的金融機構,其吸收存款的難度無疑是較大的。一是農民很少有大量的存款可以存放于銀行;二是農民即使有存款也不一定存放于農村信用社;三是由于農村金融市場發展的落后,大量資金游離于農村信用社以外的農村金融市場中,如:高利率的農民間的借貸。若利率市場化改革中,其他金融機構進駐農村金融市場,而這些因素導致了農村信用社無法吸收大量的存款作為負債,將會嚴重制約利率市場化進程中農村信用社的發展。
5.貸款潛在風險高
貸款作為農村信用社重要的資產組成部分,由于其客戶群體的特殊性而存在較高的風險。一是農業自身不可避免的高風險性,導致用于農業生產的資金到期回收存在風險;二是由于涉農貸款的單位金額較小、客戶量較多,信用審核困難,導致部分貸款可能成為不良資產。為盡量減小潛在的風險,信用社需要以提高貸款利率為代價,而這恰恰不利于農村信用社適應利率市場化的改革。
三、利率市場化改革背景下農村信用社發展建議
1.形成自我競爭機制
農村信用社為避免作為農村金融市場賣方壟斷所造成的不良影響,可以通過形成內部競爭的機制來促進自身的發展。在不同城市或地區之間形成競爭;在加強相關監管力度的同時,放寬不同城市間農村信用社貸款的自我定價機制,促使不同城市間形成具有一定差異性的貸款利率,同時適度放開貸款機構與地域范圍的限制。
2.開展多元化業務
在銀監會許可范圍內,開展多元化業務,避免資產負債結構的單一化。在當前的農村金融市場中,非傳統類銀行業務正在越來越被農民所接受。在農民看來,農村信用社與銀行沒有任何區別,認為農村信用社應該具有辦理所有銀行類業務,所以,開展多元化業務是農村金融市場的需求。
3.優化人力資源
優秀的人才隊伍是農村信用社長期發展的基本保障,筆者認為發展農村信用社的人才隊伍應該注意一下幾點:一是在校園招聘和社會招聘方面方面放寬優秀人才就業的地域限制,讓具有高水平、高技能的人才具有優先選擇工作環境和地點的條件;二是鼓勵員工積極到農村地區或者偏遠地區工作,在經濟上給予補助,同時可以為這些具有基層工作經驗的員工提供較為寬松的提升機會;三是對員工的工作地點實行定期輪崗制,規定員工必須在農村或者偏遠地區從事基層工作的年限,同時明確基層工作年限期滿后享有調回城市工作的機會;四是加強內部人才隊伍的建設和培養,形成具有較高專業技能和素質的人才隊伍。
4.采取存款鼓勵措施
農村地區現金流具有明顯的季節性變化,以北方地區農民為例,在每年的十月份至第二年的四月份有大約5―7個月的資金閑置期。在這一時期,農民手中擁有一定的閑置資金,這些資金部分以現金的形式存放于農民手中,另一部分則以存款的形式存放于不同的商業銀行或農村信用社。對于這些季節性的閑置資金,農村信用社可以通過一定的鼓勵措施,以存款的形式吸入。例如:規定農戶存入農村信用社一定數量的存款,則在第二年擁有在農村信用社享有貸款期限、金額、利率或者其他方面的放寬待遇,鼓勵農民將手中閑置的資金存入農村信用社。
5.建立多元化信用評定機制
由于農村信用社面臨的客戶群體主要是農民,貸款主要投放于農業生產,所以較高的風險是不可避免的。筆者認為可以通過建立多元化的信用評定機制來盡可能減小風險,具體措施如下:一是按地區評定信用等級,主要是根據不同地區歷史信用的綜合評定,當地農民的收入水平,風險發生的概率等多方面因素將不同地區評定為不同的信用等級;二是在不同地區中將不同農戶或組評定等級,主要是根據農戶或聯保形成組的信用情況、貸款償還能力、所從事的生產類別等方面將不同的農戶進行信用評級;三是按土地產量和風險水平評定等級,主要考察貸款農戶從事生產的土地質量、發生風險的可能性等因素來進行信用評級,盡管此措施需要得到相關部門的支持,以及長期的數據積累,但對于減小所發生的風險具有較強的作用。
6.加快向農村商業銀行改革
關鍵詞:法律意識;合法權益;農村教育
從古至今,農民一直占據著中國人口的大多數,如何解決好農民問題是歷朝歷代勵精圖治的根本問題。現階段,我國農村正處于由傳統農村向現代農村的轉型時期。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加強基層民主法治建設是重點工作之一。其中,提高農民法律意識又是必不可少的一個方面。本文著重分析我國農民法律意識的成因,并從法律角度提出幾點解決途徑。
一、造成農民現階段法律意識的主要原因
1.傳統意識根深蒂固
(1)現在農村大多還是依賴于土地生存,對土地有著不一樣的情感,這是從古至今傳承下來的思想,農業社會幾乎都是以土地為母體。在農業自然經濟社會,土地不僅給農業帶來了巨大的物質產品,而且在農民心中也產生了觀念。開始人們都是將精力花在地上,這決定了農民生活的分散性質,分散的生活讓人們養成了只顧自己不顧他人的孤獨性格,漸漸的,農民形成了一種小農思想。
(2)農業生產對農民來說不需要太多的科學知識,操作簡單,思維邏輯比較單一,和社會現代化的腳步不一致。他們注重的只是自己家的溫飽,自給自足,與社會沒有多大的聯系,認為只要是與自己沒有切實關系的食物都沒有參與的意識和觀念。
(3)農村一般都比較封閉,信息流通不便,這樣,農民的思想就比較局限化,不能得到較大的擴展和發散。慢慢的,農民的思想就變得落后,與時代脫節。意識不僅依賴于物質,還反作用于物質。先進的意識是社會變更的先導,而落后的意識往往在社會變革之后頑固不化,會繼續束縛著人們的頭腦。所以,培養農民的主人翁意識、契約意識、平等觀念、責任意識,對于提高農民的法律意識尤為重要。
2.法律意識淡薄
農民在觀念層面上,對傳統的中庸之道、無訴、息訴、和合為貴、宗法倫理、以情屈法等傳統法律精神留念難舍,致使他們的法律意識極其淡薄。他們大多都是為了避免打官司,一般是在不用法律的情況下生活,他們對法律制定什么不感興趣,也不愿意上法庭上去解決問題,他們不要求權利,只要求和睦相處,相互寬容。若是發生什么事情,他們更愿意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日復一日,法律意識就更顯得淡薄。
3.法律制度不完整
目前,我國農村工作的立法主要涉及管理層面,而對農民的具體權益的保障和一些與農村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問題的立法還有待完備。保護農民切身利益法律的欠缺,致使廣大農民缺乏對法律功能、價值的正確認識,更無法了解到法律在農村日常生產、生活領域中的制約作用,抑制了農民渴望法律的積極性。
二、提高農民法律意識的途徑
1.完善立法
要想提高農民的法律意識,其根本前提是完善法律法規,加強法律法規方面的修改、豐富、完善,使農民有理可據、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使農村也能在法制化的軌道上運行。例如,可以把農民比較關心的農村醫療落實得更徹底。還有一些目前法律上沒有的,難以具體操作的,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可以根據農村的現狀,制定出相關的法律,讓農民切身感覺到自己的權益受到了法律保障。
2.大力發展農村教育
我國是一個封建統治很長的國家,在農村更能感受到這種長久的思想。現在的農村,大多數中年以上的群眾都沒有接受過正式的教育,他們不知法、不懂法,缺少這方面的法律意識,通過大力發展農村教育,讓廣大人民認識法律,更多地接觸法律,讓自己能夠用法律知識維護自己的權益。在一個缺少有文化、懂技術、會經營的新型農民的地方,也是難以建成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因此,大力發展農村教育,培育造就一代新型農民,為社會主義新農村提供強大的思想保證、精神動力和智力支持,必然成為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著力點和正確選擇。
3.加強政治文明建設
農村政治文明建設是其社會民主制度進步的象征,更是農村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重要標志。加強政治文明的建設,提高農民民主參與的意識是對其認知法律制度的重要途徑之一。農民的民主參與影響著我們對農村管理的民主化,農民的參與意味著他們對管理過程的參與和對管理主體的制約。通過民主參與,表達自己的想法和對社會的選擇意愿,從而使政治文明建設得到好的發展,使他們的意識更加強烈。
4.深入普法教育
學法是讓人們知道在生活中怎樣去約束自己、監督自己,讓自己知道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普法教育始終堅持學與用相結合的原則,先讓干部、執法人員學好法、用好法,按照要求來辦事兒。普法教育貴在堅持,還要有針對性地開展工作,其主要是提高農民的法律觀念。它不是一夜之間就能形成的,還會受到很多因素的制約,往往彈性很大。在農村普法教育中持之以恒,堅持不懈,采取更通俗的方式方法讓廣大群眾能夠認可,能夠自主學習了解,才能有更好的成效。
中國農民法律意識問題研究直接關系著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順利實現,但是由于我國“三農”問題的復雜性和長期性,決定了提升農民法律意識低水平和農村法制建設還要走艱難的歷程。提高農民法律意識不是一蹴而就的,是需要長期堅持的一項系統工程。提高農民法律意識,是改變現階段我國農村法治現狀的關鍵環節。只有農民的法律意識得到普遍提高,農村經濟才能取得長足穩定的發展;只有農民法律意識普遍提高了,農村社會才會實現真正的和諧;只有農民法律意識普遍提高了,我國現代化的根本目標才有可能獲得真正的實現。
參考文獻:
[1]王欣堂.提高農民法律意識:構建和諧農村的戰略選擇 [J].長江大學學報:自科版,2007.
【關鍵詞】新農村建設;農民法律意識;培養
1、農民法律意識概述
1.1農民法律意識的基本內涵
所謂法律意識,指的是人民對于法律現象的歸納與總結,這種歸納包括知識、心理、觀點幾方面的要素。法律意識及要求公民要自發地認同與尊重國家法律的權威,另一方面,它體現的本質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也就是不論何人,都需要在法律的世界里辦事,不能越軌半步。而農民法律意識就是指在法律范圍內來實施社會活動。
1.2農民法律意識的發展現狀
眾所周知,對于新農村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來說,提高農民們的法律意識是非常有效的途徑與渠道,但是,就目前而言,我國農民的法律意識現狀卻是不容樂觀的,由于教育、歷史等因素,農民階層對法律知識是陌生而又缺乏的,他們僅僅是從感性的層面上去認知法律,并沒有了解到法律的精神內涵,即人人為我,我為人人。這樣的惡果就是,在農民們碰到一些生活或者工作上的糾紛時,第一時間想到的不是動用法律知識或者法律武器去保護自己,捍衛自己的權利,而是想到“走后門”或者暴力解決的方式與途徑。這是非常不好的,尤其不利于社會主義法治社會的建設。我黨在十五次大會上確定了要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政治方針,但是在很多偏遠地區,尤其是農村落后地區,很多農民依然對法律的概念感到迷茫與模糊,他們并沒有足夠的權利意識,遇到事情也無法用法律手段去解決,傳統的人治觀念可謂是根深蒂固。很多農民的內心想法依然是,政府統管一切,一切矛盾糾紛的解決路徑都指向政府而不是法院。
2、培養農民法律意識的方法
2.1不斷強化法制環境,推進法治教育宣傳
只有在健全的法律體制與法治氛圍里,農民們才可以逐漸的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識。一個公平公正,行之有效的健全法治環境才可以讓人民安居樂業,讓農民們認知到法律對自身實際利益的重大保護作用。才可以讓農民知道政府的治國宗旨是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一切都要依據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四大原則方針。農民們的正常生活的維持離不開生產勞動,但是如果他們的生產勞動沒有足夠完善的法律機制作為保護,就很容易出現問題,由于我國農民群體數量龐大,很容易引起各種糾紛。農民們由于教育程度普遍不高,文化素質也相對較低,很容易對法律產生一種逆反甚至抵抗的心理,這時候就必須通過循循誘導的方式去說服思想相對傳統守舊的農民們,普法在我國的廣大農村地區已經進行了多年,也取得了非常大的成效,但僅僅如此,是還不夠的,要進一步深化農民們的法治精神文明建設,要用廣大農民群眾喜聞樂見的方式去進行新農村的法治體制推進建設,例如黑板報、村委討論會、廣播等等都是非常好的法律宣傳渠道,農民會在這些潛移默化式的教化當中逐漸提升法律意識。
2.2不斷加強對“涉農”法律法規的完善,推動農村法律機構建設
自從黨的召開以來,農村的法治文明建設得到非常大的提升,這與我黨密切執行的農村經濟深化改革與法律法規保障制度建設是離不開的,比如已經頒布執行的《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草原法》、《農業機械化促進法》、《畜牧法》、《漁業法》、《種子法》、《農業法》《鄉鎮企業法》、《動物防疫法》、《野生動物保護法》、《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等等一共接近三十本農業方面的法律法規為農民們的正常經營生產生活保駕護航。地方政府方面還制訂了大批的地方法律法規與綱領,可以說,至此我國農村的法律制度框架已經初步建立了起來。但是,從長遠來看,農村的法律法規建設任重而道遠,目前所取得的成就不值得驕傲,我國在農民的法律知識覆蓋層面、法律運用維護能力等方面還有著很多的欠缺與不足,還需要進一步的加強農民的法律法規意識。只有從實際生活當中去改造農民的舊式法治觀念,才能讓農民真正感受到法律與自己的關聯性。
2.3突出農民主體地位,強化社會本位思想
要讓廣大農民依法守法,并且具備足夠的法律意識,一定要徹底地把農民當作是此次法治社會建設推進工作的重要主體,才可以讓農民在雙方的溝通當作發揮主人翁意識,自覺地去配合黨的法治社會建設。法律意識的形成,并非一朝一夕的事情,農民們也不會因為一些外力的擠壓而迅速學會法律法規制度并加以運用,要讓法律法規意識深入農民們的骨髓當中,就一定要讓農民們在一個潛移默化的教化過程當中去感知、感受法律法規對自己的好處、保障。只有這樣,農民們才會在法治社會當中找準自己的定位,才會感受得到自己的歸屬感。一定要讓農民們明白,法律并非是與自己很遙遠的事情,法律也不是洪水猛獸,法律不會給守法的人帶來任何惡果,反而可以保護任何知法守法的好公民。總之,一定要加強農民的現代法律法規意識教育,要從社會主義的可持續發展觀出發,通過具體的基層法律法規制度建設,讓更多的農民成為推進法治社會建設的主體力量。
3、結論
農民在法律意識上的淡薄與法律觀念的缺失,是推進我國法治社會建設的最大阻礙因素。因此,只有通過基層的法律精神文明建設實踐與潛移默化的法律知識教育,才能真正提高農民的法律意思,從而構建社會主義法治社會。
【參考文獻】
[關鍵詞]淡漠 法律意識 農民法律意識
[中圖分類號]D920.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5349(2013)08-0020-01
在中國,“三農”問題是當今社會的焦點問題,而“三農”問題的本質就是“農民問題”。我國是一個有著悠久歷史的國家,經歷了兩千多年的封建專制,傳統社會以儒家思想為主要的文化思想,儒家思想強調賢人治國論,而輕視法的作用。當前,農民對法律依然很陌生,他們不知道法律的宗旨是什么,法律空間能和自己有多大的關系,這就使得他們法律意識淡薄。
一、現階段農民法律意識存在的問題
(一)法律主體意識不強
在傳統思想的支配下,農民往往認為法律只是懲罰犯罪的一個工具,只要自己不去觸犯法律,就不會和法律有任何的交集。他們忽視了法律給予他們保障自己權利的功能。在他們自己的基本權益受到侵犯時,不知道主動用法律去保護自己,即使知道他們也不主張運用法律手段來維護自己的利益。農民向法律尋求幫助的主動性和積極性嚴重缺失,這就造成了主體意識不強。
(二)輕法意識普遍存在
在我國農村,法律不處于至高無上的地位。政府在農民心中才具有較高的地位,他們對政府有著強烈的依賴感。他們具有和政府干部近距離、長時間接觸的便利條件。在他們看來,政府在解決問題上要比法院更為方便、實際。在農民看來,政策要比法律具有更實際的作用。人們只知道服從政府的領導,習慣了依賴政府,卻不知道對權力的監督和制約,人們不了解也不愿意了解法律。這是一種嚴重輕視法律的表現,也使得對法律產生了一定的懷疑和曲解,弱化了法律意識。
(三)法律信任出現危機
在我國農村,農民對法律不感興趣,尤其是對執法、司法過程持懷疑態度。以言代法、以權壓法的現象在農村社會中長期存在。執法、司法人員的腐敗現象,使得很多執法問題得不到解決,這嚴重損害了法律在農民心中的公正威嚴形象。農民對法律的最基本的信任都沒有,更罔論信仰。
(四)法律維權意識淡薄
農民受傳統歷史文化的影響,對法律的了解存在一定的片面性和絕對性,他們的義務觀念濃厚,看到更多的是法律的強制性、懲罰性,從而使他們對法律的主要職能僅僅理解為鎮壓犯罪的工具,產生對法律的狹隘認識,導致維權意識薄弱。
二、提高農民法律意識的對策
(一)塑造文化底蘊
要打破中國傳統的人治觀念思想的無形障礙,就應該摒棄權力大于法的思想,在做出每個民事行為決定的時候都要考慮其合法性,不能用權力擺脫法律的束縛。弘揚法治精神,樹立法律至上的觀念,承認法律的最高權威。吸收中國傳統法律文化遺產,從“德主刑輔”到“以德治國與依法治國相結合”。法律與道德都很重要,既不能重法律而輕道德,也不能重道德而輕法律,這樣才有利于社會的穩定與發展。加強農村法治文化建設,促進良好的法律氛圍的形成。
(二)健全法律體系
從目前來看,農村法律體系不健全,不能真正發揮其應有的作用。所以,建立嚴格而科學的法律監督機制,保證法律的有效實施,要建立健全農村民主機制,讓農民有說話的平臺,讓農民自己來審視法律運行的情況。要改善農村執法、司法狀況。只有這樣他們才會真正激發農民對法律的系統學習和理解,才能真正從內心信仰法律。
(三)打造物質基礎
落后的生產力抵制了現代法律意識的發展,對法律意識的提升形成了巨大的障礙,所以要提高農民法律意識的必要條件就是加快農村經濟的發展,只有生產力提高了,經濟才能發展,法律意識才會得以提高。總之,通過提高農村經濟市場化程度,調整農村產業結構,實施資源有效配置,使農村經濟在整體上有顯著提高。農村經濟市場化程度的提高為農民法律意識的提升積累了強大的物質基礎,是農民法律意識培育的良好的內在動力。
(四)營造社會環境
加大普法力度,深入開展普法宣教活動是提高農民法律意識的必要條件。加強普法宣傳的組織和領導,強化普法機構的功能與職責建設。增強對農村干部的法律培訓,將法律宣傳與基層民主建設相結合,法律宣傳要使社會成員自覺接納、認同、內化、服從法律規范,認同法律秩序的神圣性。使廣大農民群眾能在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利用法律途徑來保護自己的利益。利用他們對法律的掌控來解決他們在生產生活中遇到的實際問題,這樣才能得到農民對法律的信任和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