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10-09 17:40:26
序言:作為思想的載體和知識的探索者,寫作是一種獨特的藝術,我們為您準備了不同風格的5篇關于法律方面的知識,期待它們能激發您的靈感。
目前,法學教育在我國已有很大發展,全國有法學院系620多所,每年畢業約8萬法科學生。從高等院校的法學院的教育課程設置我們不難看出,在1999年之前我國所設置的法學教育課程中沒有設置《法律職業道德》、《司法倫理》等關于法律職業道德培養的專門課程。而在法學本科必修課程與法學碩士和博士階段教育課程中沒有也沒有法律職業道德培養的課程。中國教育部明確的法學核心課程主要16門法學課程,這些課程中沒有關于“法律職業道德”課程,直到2003年中國政法大學正式開設《法律職業倫理》課程。在本世紀初期,我國教育界一直在反思如何使中國應試教育轉型成為素質教育,實現以素質教育培養為主的教育形式。但法律職業道德教育一直沒有得到重視,使法律職業道德教育與法學教育形成極大反差,一直處于邊緣位置。法律人才必須具備良好的法律職業道德素養,而系統的法律職業道德課程培訓機制能夠幫助法律職業道德的養成。反之,法律職業道德的缺失會影響法律的正確實施,甚至會對法律職業產生一定的不良影響。從1998年教育部公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本科職業目錄》我們了解到法學教育的培育方式主要是學習法學基本理論知識,通過最基本訓練培養學生法學思維和法律實務,在實踐課程中能夠運用法學理論與法學方法能有效的做到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由此可見,在法學教學目標設定過程中忽視了關于法律職業道德素養的培養要求。這樣在課程主要設置方面人們不能從認識上和行動上了解關于法律人才職業道德的培養的重點,即便我們設立了有效的法律職業道德課程也僅僅傳授規范條文方面的知識性,缺乏有效的法律職業道德教化。
二、法律職業道德品格養成教育缺失的原因
(一)影響法學教育目標定位
法律職業與法學教育之間屬于相互對應的關系:一方面,法學教育的主要目的是培養合格的高素質的法律職業從業人員,為我國法律事業服務,而法律職業的發展一定不能脫離法學教育的有效推動。另一方面,法學教育必須依靠法律職業從業人員的積極參與才能體現其價值,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之間屬于相輔相成的關系,它們之間共生共長,這樣我們不難看出只有這樣才能有效發揮兩者之間的主要作用。法學教育必須結合當時社會需要的法學人才進行有針對性的法學教育,但是有一些高等院校的法學教育與社會需要的法律職業人才相脫離,法學教育的培育目標重點是知識和技能的培養,走著以理論知識傳授為主的學科化、學院化的自我發展道路,且只注重知識本身的掌握和考核,導致法學教育呈現出功利現象,忽視學生關于法律職業道德的養成,直接導致法律職業道德教育在我國法學教育中一直處于邊緣位置。
(二)對道德教育的望而卻步
道德教育不同于其他教育,法律職業道德實際上是自身的態度教育,具有其本質的獨特性,法律職業道德教育是倫理教育與法學教育的結合,既要讓學生理解法律職業道德原則規范,又要讓其倫理意識轉化為學生內在的品質。這就不能通過一般的傳授教學方式來實現,對此人們常常持懷疑態度,而且有部分人認為,“在第一學期的法律職業倫理課程,還是第一學年法律實踐課程,基本上不能改變學生自身價值觀。”認為職業道德是一種特殊的情感教育,沒有辦法直接教,這就使法律職業道德教育在法學教育中被淡化或流于形式,使其在法學教育中處于一個尷尬的境地。
(三)教條化的考核方式
目前,法律職業道德課程采取傳統的試卷考察方式對學生進行課程考核。大批的法科學生之所以學習這門課程,往往在于為了應付書面的考試,而機械性地死記一些法律職業道德相應的規范,這樣的方式直接違背了當時開展法律職業道德教育的初衷,導致法律職業道德養成教育不能有效落實。對于國家司法考試制度在法律職業人員選拔方面更多的是關注選拔對象對于法律專業知識的掌握及理解應用的程度,卻無從關注選拔對象的實際道德素養。難道關于法律職業道德的選擇試題都做對了,就是道德良好,都做錯了就是道德不合格嗎,顯然這樣的邏輯關系不成立。正如張文顯教授所指出的:“司法考試再怎么考,只能考出知識和部分能力,但考不出人的信仰、人格、修養。”因此,這種教條化的考核方式不利于法律職業道德在今后法律工作中的養成。
三、關于法學教育中法律職業道德養成教育的主要對策
法治國家建設與法律職業道德素養之間具有關聯性,決定著我國的法治建設和司法改革的進程。而我國法治建設和司法改革能否走上科學的發展道路,在很大程度上又取決于以培養“法律人”為使命的法學教育的改革、發展,通過法學教育培養具備高素養和職業道德“法律人”。
(一)法學教育目標的改革單一化
我們在法學教育的培養目標方面存在缺陷,我們要改變現行的法學教育中存在的問題,重新定位我國法學教育的培養目標,就顯得尤為迫切。社會需要高素質的法律職業者,這就需要依靠法學教育來實現。法學教育我們首先要做到體現服務法律職業的目的性,然后將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之間的變化保持一致,要及時有效的關注法律職業方面的變化,積極參與和回應法律職業方面的變化,使其達到良性互動,創造優越的法治發展條件。“素質教育”還是“職業教育”在法學教育中一直存在一些爭論,學界認為我們要以人為基礎進行全面發展培養方式,為社會職業培育出具有創造性的法律人才”。通過德智體美技全面發展的教育目標,可以看出“德”排在“智”的前面,位于最首位。這就凸顯出法律職業道德教育在法學教育中的重要地位,如果法學教育僅僅只注重法學學科方面的知識教育教學,而直接忽視職業道德方面養成教育、職業倫理方面的理解、職業素養教育的培養,將直接導致法律學科中學生出現頭重腳輕根底淺,由于法律職業道德素養的缺失,導致其法律職業不能健康發展。從這個角度我們了解,法學教育的目標應包括法律職業道德品格的養成教育和法律專業理論知識的教育。
(二)更新法律職業道德教育理念
法學教育改革的核心是提高法學教育的質量,注重素質教育。由于長期以來受“道德無法教”、“教育無用”的觀念影響,通常認為法律職業道德僅僅屬于一些規范,法律職業道德教育主要是將規范中的具體規定當作條文知識傳授給法學專業學生,使法學專業學生了解什么是法律職業道德,記憶法律職業道德都包含哪些東西,便于應付國家司法考試中法律職業道德相關知識方面的考試。但是在法學教育中主要是培養法律職業道德信仰的培養,它主要要求的遠非簡單的知識傳授,更是一種對學生將來從事的職業態度、觀念的培養。因此,在現代法學教育中必須明確法學教育目標,拋棄法律職業道德教育無用論的錯誤觀念,培養“德”、“智”雙全的法律人才。
(三)構建法科學生道德品格評價體系
【關鍵詞】法律法規意識 生物學 高中教學
【中圖分類號】G63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4810(2013)32-0136-01
隨著經濟的發展以及法律法規的不斷完善,人們普遍樹立了法制的觀念以及法律的意識。對于學生而言,了解法律以及法規的相關知識的主要途徑是學校,教師應當向學生普及相關的法律知識,在教學的過程中滲透法律以及法規的相關知識。在生物的教學過程中,滲透法律法規意識的教育能夠使學生在掌握知識的情況下,對法律以及法規有一定的了解,增強法律意識。
一 對內容進行發掘
在高中生物教學的過程中,教學的內容涉及的法律以及法規非常多,如關于環境的保護、轉基因技術以及生物的保護等方面的法律以及法規。
為了可持續發展,將環境、人口以及資源三者之間的關系進行有效的協調,國務院在退耕還林方面頒布了相關的條例,用法規的形式將退耕還林進行了規定,同時在我國的法律體系中,也存在著關于森林方面的法律,以確保合理地利用森林以及保護森林。
教師在進行生物多樣性的教學時,可以通過普及相關的法律以及法規使學生意識到生物的多樣性是非常重要的。目前,我國的生態系統正在遭受外來物種的威脅,因外來物種造成的損失是非常大的,在生態系統中,保持生物的多樣性是非常重要的。在教學的過程中滲透法律以及法規,使學生理解生物的多樣性不僅僅是從生物學的方面,還可以從法律的方面理解生物的多樣性。我國在保護生物的多樣性以及防止外來物種方面已經出臺了許多的法律法規,通過對法律以及法規的學習,能夠使學生在日常的生活中注意保護生物的多樣性。
二 利用現實生活中的實例
目前,我國大部分的高中生熱衷于追星,對明星的各個方面都非常感興趣。教師在進行危害的教學時,可以利用現實生活中明星吸毒而被處理的實例對學生進行教育,使學生意識到的危害,同時從法律以及法規的方面對學生進行教育。如我國的刑法中明確規定了關于的種類以及相關的違法行為,包括販賣、走私、非法持有、非法買賣等行為,一旦觸犯將會受到嚴厲的懲罰。高中時期是學生人生的重要階段,他們對新事物非常好奇,同時他們的自制力較差不能抵御外界的誘惑,通過普及相關的法律以及法規,能夠使學生真正地意識到的危害,遠離。
三 利用社會調查的方式
教師在進行神經系統的教學時,教材中的習題是關于飲酒對神經系統的影響,學生在學習之后能夠很快將問題解決。教師在進行講解時,可以運用現實生活中因為醉酒而造成交通事故的實例,將酒駕的危害向學生進行講解。在法律方面,我國在近幾年已經將酒駕列入《刑法》之中,對酒駕的行為進行嚴厲的處罰。如果學生對于這些講解印象不深刻,教師可以利用課余的時間帶領學生進行社會調查,到當地的交警部門對酒駕的法律以及法規進行了解,同時對酒駕的案例進行了解,這樣能夠使學生對酒駕的危害有直接的認識。
通過帶領學生進行社會調查能夠使學生了解酒駕的相關法律以及法規,使學生充分意識到酒駕的危害,樹立酒駕危險的意識。
四 利用解答問題的機會
在計算因為遺傳而患病的概率時,學生能夠通過學習遺傳的原理以及遺傳的圖譜,總結出患病的概率呈現出的規律,會發現因為近親結婚而患病的概率要遠遠高于非近親結婚的概率。教師可以引導學生查閱相關的資料,或生活中的實例,使學生充分認識到近親結婚的危害性。同時,向學生普及相關的法律以及法規,如我國《婚姻法》將禁止近親結婚作了明確的規定。這樣能夠使學生樹立相關的思想。
五 利用視頻進行教學
教師在進行胚胎工程應用以及前景的教學活動時,可以通過視頻的形式普及關于試管嬰兒的相關法規。我國衛生部在這方面出臺了相關的規定,其中對禁止的行為進行了明確的規定。在教學活動中,教師可以播放關于試管嬰兒方面的法律以及法規的專家講座的視頻,使學生充分認識到試管嬰兒方面有明確的法律以及法規。
六 總結
總之,法律以及法規意識的教育對學生是非常重要的。高中學生的世界觀正在形成,加強法律以及法規意識的教育能夠促進學生更好地成長。因此,在生物的教學活動中,要滲透法律以及法規的教育,使學生增強法律以及法規意識,能夠知法、懂法以及守法。在教學的活動中,教師可以利用多種方式對學生普及法律以及法規的知識,培養學生的法律意識,這是新時期教師重要的責任與義務。
參考文獻
關鍵詞:創業 大學生 法律 地方性法規
黨的十七大報告明確提出, 要實施擴大就業的發展戰略, 促進以創業帶動就業。在就業形勢日益嚴峻的今天, 鼓勵大學生創業不僅可以充分實現大學生自身的價值, 還可在一定程度上帶動相關勞動者就業, 緩解日益嚴重的就業壓力, 實現經濟價值和社會價值。河北省是一個人口大省,每年高校畢業生和社會失業人員的就業壓力很大。如果能充分調動各方面資源,搭建我省高校畢業生的創業平臺,以創業帶動就業,不僅能緩解高校畢業生的就業壓力,而且還能在很大程度上解決其他社會人員的就業問題。但河北省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現狀卻并不樂觀,存在很多制約因素:其中包括市場、財稅、營銷、人力資源等,而法律和政策保障上的欠缺更是使高校畢業生在創業中無所適從。因此,構建促進我省大學生創業的法律平臺很有必要。
一、 大學生創業的法律和政策保障現狀
自 2008 年以來,國家對大學生創業的支持措施越來越多,這些支持措施主要包括:(一)門檻降低。大學生提供證明,即可享受國家對大學生的創業優惠政策。(二)注冊手續簡化。很多省市都開通了大學生創業“綠色通道”,只需大學生提供身份證明和公司注冊的必備文件,政府可直接幫其辦理一系列手續。(三)減免創業初期的部分稅收。(四)提供房屋租賃 補貼。例如有的地方政府為創業大學生提供每個月800元的商業門面租賃費補貼。
政府對大學生創業提供了不少支持的政策,但據調查,這些政策存在著一些問題:(一)落實不徹底。國家極力提倡支持和鼓勵大學生創業,但是政策在地方的落實情況并不理想。 (二)固定性不強,變動性較大。(三)政策不完整、不全面。單條的政策或者單個的條例,并不具備完整性和全面性。這些優惠政策,僅僅限于創業初期的創業程序手續和部分稅收方面。
二、構建大學生創業法律制度應堅持的價值
(一)法律價值。法律制度的價值,在于它所能夠起到的作用和積極影響,需要始終發揮法律在大學生創業方面的積極作用。
(二)經濟價值。大學生創業法律制度體系的構建,保障并規范了大學生創業的行為,也將促進大學生更好、更健康地創業, 更好地為經濟建設做貢獻。
(三)社會價值。創業是一種社會行為,在一種完善的法律制度的運作下,更多大學生會選擇創業,將帶動社會的創業之風, 并帶來再一次的創新。
三、構建大學生創業法律制度的思考
(一)完善國家關于大學生創業的立法
國家現行的法律制度缺乏鼓勵大學生創業的內容,不能適應目前大學生創業的需要。所以,建議調整各項與大學生創業相關的法律,使之從根本上保證大學生創業的需求。
1. 完善公司法。公司法可在公司設立的門檻、公司的管理等方面,適當地給予大學生特殊對待。例如適當降低大學生公司注冊資本,適當減少大學生公司注冊程序。
2. 完善財稅法。大學生作為一個被扶持的創業重點群體,可以通過稅法規定,在一定時期內,減免其全部或部分稅收。
3. 完善知識產權法。目前,大學生的知識產權保護并不到位。對于大學生知識型創業,國家應當給予更多的支持和鼓勵。切實落實好知識產權的保護,能夠更好地促進大學生科技創新,促進大學生知識型創業。
4. 完善中小企業促進法。中小企業在解決就業方面的貢獻是有目共睹的, 同時中小企業也是很多創業者在創業之初的首選。因此要盡快完善我國的中小企業促進法,發展融資擔保、 小銀行、風險投資、租賃融資等融資方式,鼓勵銀行發放創業貸款。
5. 推動大學生創業促進法的出臺。隨著社會的發展, 越來越多的大學生選擇自主創業這條道路, 因此這個時候制定一部促進大學生創業的相關法律、法規顯得尤為重要。制定一部相關的法律讓大學生在創業時有法可依, 這會在很大程度上提高大學生的創業信心, 從而解決就業壓力,促進社會經濟的發展。
(二)完善地方性大學生創業的立法
中央的立法,可在大范圍內做傾向于大學生創業的調整。我省根據中央的立法,結合地方實際情況,由地方立法機關,做出地方性的立法。比如,地方需要鼓勵哪些行業,則可以對該行業做鼓勵和支持的立法。
關鍵詞:韓國;FDI;立法現狀;綜述
中圖分類號:D908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2589(2013)36-0106-02
近幾年來,韓國經濟保持了持續增長勢頭。2011年韓國GDP為10 964億美元,已位居世界第14位,人均GNI為22 489美元,位居世界第33位。特別是2010年以來,韓國經濟持續高速度增長,2010年GDP增長率高達6.2%,2011年亦達3.6%。①世界經濟論壇《2011―2012年全球競爭力報告》顯示,韓國在全球最具競爭力的142個國家和地區中,排名第24位[1]。對于經濟持續增長的貢獻中,FDI起到重大作用。根據韓國知識經濟部公布的數據,2011年,韓國吸引外資申報金額為136.7億美元,比上年增長4.6%;實際到位外資64億美元,比上年增長18.3%。
一、FDI的概念界定
根據韓國法律,以列舉的方式可將FDI定義為:外國人以與大韓民國法人或大韓民國國民經營的企業建立持續性經濟關系為目的,擁有其股票或股權,或者海外母公司等企業向該外商投資企業提供5年以上的長期貸款,或者外國人向非經營性法人出資等。
二、韓國FDI法律體系
對于韓國FDI的法律體系,筆者從廣義的角度分為基本法律和配套法律兩個方面進行介紹。
(一)基本法律
筆者在這里所指的基本法律,主要是韓國法律中直接專門性規范FDI的法律及其實施細則等,這部分法律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外商(外國人)投資促進法》
20世紀90年代金融危機以后,韓國政府為吸引外商直接投資,在1998年著手制定了《外商投資促進法》,其主旨就是開放市場、采取自由化措施,以期大力吸引外資。這部法律已成為韓國FDI法律體系中的核心,對韓國外資法具有重大作用和影響。2010年4月,韓國頒布了新修改的《外國人投資促進法》,并規定于2010年10月6日實施,這次修改部分的主要特點是鼓勵和更加方便外商投資。《外國人投資促進法》的主要內容包括總則、外商投資程序、對外商投資的支援、外商投資區域、外商投資的事后管理、技術引進合同、補充規則、處罰規定等部分。
2.《外商投資促進法施行令》
2010年10月修改,并于10月6日與《外商投資促進法》同時實施的《外商投資促進法施行令》,其立法主要目的為規定《外商投資促進法》所委任的事項以及實施其所必要的事項。
3.其他直接規范FDI的法令
其他直接規范FDI的法令主要以韓國知識經濟部制定的有關規定為主。知識經濟部是FDI的主管部門。其中,知識經濟部下的貿易投資室是主要負責機構,主要從事有關FDI的相關政策、法令制定、數據等工作。其為更好地管理外國投資,可以制定類似于我國部門規章的各項法令。這部分法令主要如《關于外商投資與技術引進的規定》、《外商投資綜合公告》,對限制外商投資的行業和內容進行了較為詳細的規定。
(二)配套法律
除上述基本法律外,在FDI的其他方面,除有特殊規定以外,韓國主張內外資企業一視同仁,實施國民待遇,以國內法進行規范。從實用主義出發,這些其他法律規范中有關FDI的法律條款部分亦屬于FDI法律體系中的組成部分。
1.設立登記方面
在韓國成立外商投資企業,除須符合《外商投資企業法》規定的條件外,在企業設立階段,與內資企業一樣要適用《商法》的有關規定。因此,在韓國新設外資企業及分支設立時,《商法》、《商業登記法》等法令為基本的法律依據,應按此履行相應的程序,提交相應的資料。
2.外匯交易方面
有關外商投資的外匯及對外交易的事項需要外匯交易方面的法律進行專門規范。1997年亞洲金融危機以后,韓國廢止了以事前管制為主的《外匯管理法》,改變了對于外匯過多管制的做法,開始逐步推行外匯自由化政策,并于1998年頒布了《外匯交易法》,該法于1999年4月生效。根據現行規定,外資企業可自由在韓國國內開立外匯賬戶,完稅后利潤的兌換及匯出一般情況下不受限制。外國人入境時攜帶1萬美元以上現金的,須向海關申報;離境時攜帶相同數額以上的,同時還需得到韓國銀行的許可。除《外匯交易法》以外,這部分法律還包括《外匯交易規定》、《關于資本市場與金融投資業的法律》等。
3.對外貿易方面
一項對外投資活動的開展,從企業設備、原材料采購,到技術的引進、服務咨詢等很多方面,往往伴隨著對外貿易活動。《對外貿易法》是韓國管理和振興對外貿易的核心法律。目前,韓國外貿行業實行完全自由化的政策,任何個人和企業(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均可自由從事外貿活動。只是對藥品、有害化學物質、石油等一些特殊商品的進出口需活動許可后才能進行。
4.特殊經濟區域建設方面
同中國一樣,韓國亦采取設立特殊經濟區域的方式吸引外資。韓國為吸引外資而設立的特殊經濟區域主要包括:FIZ、FTZ及FEZ。其中FIZ指“外國人投資地區”,可由各市、道行政首長經韓國外國人投資委員會批準后,在轄區內的產業園區或外商希望投資地區設立,包括“園區型”和“個別型”。目前,“園區型”共18個,“個別型”共44個,入駐企業共267家。FTZ指“自由貿易區”,由知識經濟部長官根據地方行政長官或其他中央行政機關長官的請求設立,法律依據為《關于制定和運營自由貿易地區的法律》,包括“產業園區型”和“物流型”。目前,“產業園區型”共8個,“國際物流型”共6個,入駐企業共184家。①4FEZ指“經濟自由區域”,由知識經濟部部長根據《關于指定和運營經濟自由區域的特別法》的規定,每5年制訂一次10年期的基本計劃;根據這一基本計劃,地方行政首長可提出設立請求和開發計劃,最后由韓國“經濟自由區委員會”指定。目前,全國共設有仁川、釜山―鎮海、光陽灣圈、黃海、大邱―慶北、新萬金―群山等6個FEZ,入駐企業共124家。②
5.進出口檢驗檢疫方面
韓國主要針對農產品進口方面實施較為嚴格的檢驗檢疫制度。同許多國家一樣,韓國在加入世貿組織后一方面取消了對農產品進口的硬性管制,另一方面卻通過實施較為完善、嚴格復雜的農產品質量檢驗檢疫制度對農產品的進口實施有效管制。此部分涉及的法律主要包括:《植物防疫法》、《水產品檢驗法》、《自然環境保護法》、《飼料管理法》、《肥料管理法》、《畜產法》、《糧谷管理法》、《農水產物品質管理法》、《關于鳥獸及狩獵的法律》等。
6.海關管理方面
韓國海關的基本法是《關稅法》,該法不僅涉及關稅的課征,還包括通關、違法處罰等多方面的內容,內容已經超出稅法的范疇,是兼具通關法、刑法等多重性質的綜合性法律。目前,韓國一般僅對商品進口征收關稅,平均稅率8%。征收方式包括從量稅和從價稅,以從價稅為主。
7.賦稅支援方面
從調整FDI的稅賦法律方面看,最直接的為《賦稅特例限制法》的第5章“關于外商投資等的稅賦特例”,據此規定,FDI可減免法人稅、所得稅、財產稅、購置稅、綜合土地稅等。同時,對國有、公有土地亦有租賃費減免的規定。除此部分特例規定外,有關稅賦的其他方面,統一適用韓國有關國稅、地稅的法律,如《國稅基本法》等。
8.土地使用方面
在FDI使用土地方面,韓國除在《外商投資促進法》中對外商投資企業購買土地時,在申報程序、稅賦減免、國有財產出售等方面有相對集中規定外,還制定有《外國人土地法》,該法規定了關于外國人取得韓國土地的一般事項。韓國實施典型的土地私有制制度,但是其通過法律、行政、經濟等手段對土地行使強有力的管理。主要涉及的法律有《國土利用管理法》、《國土建設綜合計劃法》、城市計劃法》、《土地征用法》等。
9.勞動管理方面
外商投資企業在韓國雇用勞動者時,必須遵守有關勞動法律。韓國《勞動法》是保護勞動者的基本法律,主要包括《個別性型勞動關系法》、《集團性勞資關系法》、《合作性勞資關系法》、《雇傭相關法》等四大類。值得一提的是,從2007年開始,韓國對引進外籍勞務實施雇傭許可制,主要法律依據為《外國工人雇傭法》。其主要方式是由韓國勞動部和外國相關主管部門簽訂備忘錄,每年3月至次年2月為引進年度,配額和工種由外國人力政策委員會確定。2007年3月,以雇傭許可制特例方式實施“訪問就業制”,允許部分居住在中國和蘇聯等地的朝鮮族來韓勞務。截至2011年3月,有15個國家與韓國簽訂《關于輸韓勞務人員的諒解備忘錄》,從中國等引進的朝鮮族(H-2)累計共28萬人,中國籍占98%。
10.環保管理方面
韓國對內外資企業在環保方面適用統一的法律規定,特別是在企業設立階段的環評階段,需要按照《環境影響評價法》、《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令》的標準進行。目前,韓國現有《環境政策基本法》、《環境影響評價法》、《環境糾紛調解法》、《大氣環境保全法》、《噪音和震動管制法》、《水質和水體保全法》、《廢棄物管理法》等60余部與環保相關的法令。
11.中國投資者特殊保護方面
1992年中韓兩國建交以來,為促進雙邊投資貿易的發展,兩國間簽訂了許多雙邊協定。在投資保護方面的有:1992年的《關于鼓勵和相互保護投資協定》、2007年的《關于促進和保護投資的協定》;在避免雙重征稅方面的有1994年的《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及2007年的《諒解備忘錄》;其他還包括在貿易、海運、郵電合作、環境合作、水資源合作、海關互助、和平利用核能合作、漁業、輸韓勞務人員、節能領域合作、高技術領域合作、進出口水產品衛生管理、中韓產業園等方面亦簽訂有雙邊協定或備忘錄。
韓國作為亞洲區域的發達國家之一,其FDI法律體系也呈現出較高的水平。對韓國FDI法律體系進行深入解讀,并與我國外資法進行對比研究,進而提出我國在改進外資法過程中以資借鑒的內容,對我國重新建構、優化外資法體系具有較大意義。
參考文獻:
[1]商務部.對外投資合作國別(地區)指南――韓國[Z].2012.
[2]梅新育.韓國外資政策的歷史變遷[N].中國經營報,2008-06-09.
關鍵詞:中學;法律意識;現狀;措施
引言
眾所周知,法律意識是一個國家法制建設的根本所在。法律意識的培養,必須具備較為理想的全面性特點,不僅僅需要針對成年人的法律意識進行全面詳細的培養和宣傳,對于我們中學生來說,同樣需要進行法律意識的培養和教育。中學法律意識水平直接關系到國家法制建設的落實效果。
1中學法律意識現狀
基于當前我國現階段中學法律意識現狀來說,雖然大部分的中學生已經意識到了法律的重要性,也通過多種途徑了解了具體的法律知識,從整體來看,中學法律意識得到了較好的提升和優化,但是不可否認的是,當前我國仍然存在著一些中學生法律意識淡薄,或者說在某一方面存在著一定不足的問題。詳細分析可知,當前我國中學法律意識的現狀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1初步認識到了法律的重要性
當前絕大部分中學生已經逐步意識到了法律的重要性——具體到日常生活中法律的決定性意義。在用法和守法方面,這種意識正在不斷提升,并且對于法律規定的相關權利和義務也具備了較為詳細全面的了解,能夠有效指導實踐。
1.2法律教育途徑主要是學校
當代中學生對于法律的了解和接受,主要途徑就是學校。在學校的相關教學和宣傳中了解法律的具體內容和重要價值,進而不斷提升自身的法律意識,尤其是在中學思想品德課教學中,“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等理念不斷得到強調,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中國家層面的價值取向包含“法治”;而對于其他途徑來說,涉及的比較少,比如在家庭和社會團體中,對于中學生的法律意識培養幾乎起不到相應的積極作用。
1.3對不法行為的鑒別越來越高效
在當前中學生日常生活中,法律意識的提升還表現在相應的不法行為鑒別和抵抗方面,這種不法行為的鑒別和抵抗主要指當中學生自身遭遇到一定的尤為法律規定的事件時,能夠做出準確的選擇判斷,并且能夠最為及時高效地采取正確的手段進行正當防衛,對于自我保護起著越來越理想的效果。
1.4對法律知識的渴求越來越明顯
當前中學生隨著其法律意識的不斷增強,對法律知識的渴求也表現的越來越突出。相當多的中學生想了解各方面的法律知識,當前的法律接受途徑已經不能滿足中學生對于法律知識的訴求,需要在今后的相關工作中進行完善和彌補。
2中學法律意識培養措施
從當前我國中學法律意識的基本狀況來看,其整體的水平確實得到了較好的提升和優化,但是當代中學生的法律訴求也是越來越突出的,除了中學生自身的法律訴求之外,結合當前存在的各種法律接受途徑較為狹窄和其他問題來看,在今后的相關工作中,盡可能的培養中學生的法律意識,拓寬法律接受途徑仍然是必不可少的重要舉措。
2.1結合德育工作進行法律意識的培養
中學生法律意識的培養,重點結合德育工作是一種重要途徑。針對當前現階段的中學教育問題來說,德育工作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重視,這種德育工作也獲得了中學生的普遍歡迎。因此,把法律意識的培養工作和中學生的德育工作結合在一起也就顯得極為有效。這兩方面的結合主要就是依托于兩者之間的共同點來進行。德育工作的進行過程中,法律意識的培養是不可或缺。而法律意識的培,其還和德育工作存在著密切的聯系,提升了中學生法律意識,也就能夠提升其道德修養水平。在具體操作中,可選取趣味性較強的方式化枯燥為興趣,比如開展法律知識的競賽就是多種手段之一。
2.2結合課堂教學進行法律意識的培養
作為中學生接觸法律知識的一個重要途徑,重點結合相應的教學過程也是比較關鍵的一項基本措施。法律意識與課堂教學過程的結合主要涉及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結合思想品德課程教學進行法律意識的滲透。在思想品德課程中,涉及大量的法律知識,教師通過合理設計,使中學生能夠把這些法律知識融入到自身的法律意識中去,避免留于形式的思想品德教育課程出現。另外一方面,還應該在其它學科的教學過程中,有意識地去引導學生法律意識的培養。比如在語文教學過程中就可以結合一些相關的內容進行延伸,保障中學生的法律意識得到有效加強。
2.3充分借助于家庭教育手段
家庭作為社會的基本單位,對于正處于青少年時期的中學生有潛移默化、深遠持久的教育作用。家庭教育中法律意識教育的引入對于提升中學生的法律意識水平來說意義重大。因為在學校教育過程中,教師不可能針對所有學生的問題進行一一解答,很多學生也都存在著自身的一些法律困惑,這些困擾的有效解決可以依托家庭環境來進行。很多法律知識對于家長來說是比較熟悉的,因此,家長可以把這些法律知識較好地傳授給中學生。
3結束語
綜上所述,當代中學法律意識培養,已經得到優化和完善。在具體的法律意識強度和普遍性方面,都具備了較為理想的水平,但是拓寬法律意識培養途徑,開展多樣化的法律意識培養活動仍然是今后中學法律意識培養的一個重要工作任務,也是中學生的基本訴求所在。
參考文獻:
[1]武磊.關于中學生法律意識的培養[J].法制與社會,2011,35:248.
[2]張計彪.論思想政治課教學對中學生法律意識的培養[J].品牌,2015,02:252.
[3]周偉.淺談中學生法律意識的培養[J].讀與寫(教育教學刊),2013,08:145.
[4]黃紅梅.探究中學生法律意識的培養[J].黃河之聲,2014,07: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