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10-09 15:05:28
序言:作為思想的載體和知識的探索者,寫作是一種獨特的藝術,我們為您準備了不同風格的5篇社會治理手段,期待它們能激發您的靈感。
【關鍵詞】信息化;社會治安管理;新型治安犯罪
信息化時代的大背景下,我國社會的方方面面都發生了復雜而深刻的變化,社會治安方面出現了大量的新情況、新問題,社會治安管理工作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巨大壓力和挑戰。如何直面挑戰,順應時代潮流,運用信息化手段創新社會治安管理,牢牢掌握社會治安管理工作的主動權,保障社會治安管理工作的可持續發展,進一步提升社會治安管理水平,更好地服務社會發展和人民群眾安全,已成為當前刻不容緩的新課題。
一、目前社會治安管理工作存在的問題
對于社會治安管理工作,目前整體重視程度不夠,經費保障不足,缺乏科學的長效規劃與制度設計。在社會治安管理信息化建設方面,以信息為主導的治安管理體系尚未形成,轉化效果不理想,信息化意識不強,協作能力差,流于形式,操作性不強。社會治安管理工作的管控措施不力,公安機關各部門之間存在著信息壁壘,信息不能實現全面共享,對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利用不夠充分,創新能力不強,獎懲不到位。社會治安管理信息化工作基礎薄弱,組織推進不力,社會參與度不夠。對社會治安犯罪特別是信息化的新型社會治安犯罪打擊力度不夠,執法人員素質不高、手段單一。
二、運用信息化手段創新社會治安管理
(一)運用信息化思維引領社會治安管理
所謂信息化是指一種信息技術被高度應用,信息資源被高度共享,從而使得人的智能潛力以及社會物質資源潛力被充分發揮,個人行為、組織決策和社會運行趨于合理化的理想狀態。運用信息化思維引領社會治安管理是指以信息化帶動治安管理,實現治安管理的現代化發展,將現代信息技術與先進的管理理念相融合,轉變傳統治安管理的模式,整合內外部資源,提高管理效率、增強公安機關維護社會治安秩序的能力。
當前,信息化、技術型的高科技犯罪明顯增多,傳統的治安管理已經不能完全適應社會的快速發展,由于信息研判實效性差而貽誤戰機的事件時有發生。只有運用信息化思維建立科學、合理,符合社會治安現狀的治安管理工作的整體規劃,才能夠切實服務于社會治安管理實戰的工作機制,才能實現社會治安管理工作的可持續發展。運用信息化思維實現信息資源的優化和有效配置,實現“信息制導”的有效防范和精確打擊相結合的新模式,使公安機關能夠及時掌握社會治安管理的有效信息,切實掌握社會治安的整體形勢和發展趨勢。
(二)運用信息化手段提升社會治安管理
運用信息化手段提升社會治安管理,是社會發展的必然,也是社會治安管理工作跨越式發展的有效途徑。努力構建全方位、多層面、高效能的信息網絡,科學地對獲取信息進行篩選、歸納、分析、研究,規范管理,整體互動,為社會治安管理的科學決策提供有力保障。明確工作職責,社會治安管理各部門要全面推行工作責任制,明確各個部門的工作職責。嚴格工作考核,明確社會治安管理工作中各部門的具體考核內容和考核標準,制定詳細完備、切實可行的工作考核細則。完善獎懲機制,對社會治安管理人員的績效考核結果進行科學合理的獎懲。
以信息為主導,提升預警防控能力,通過對獲取的信息進行分析研判,去偽存真,找出帶有規律性、普遍性、傾向性、預警性的信息,提高信息的預警和先導作用,并將其運用到實戰中,為實戰服務。進一步規范信息預警、精確打擊、工作督辦等各個環節,確保信息研判的成果能夠及時轉化為實際戰斗力。運用互聯網,實現資源共享,強化網格化管理。將現代化網絡技術和信息化手段應用于社會治安管理工作,實現網絡與信息系統的整合、信息資源的全面共享、科技手段的高度應用,以整合共享提效能,以實戰應用促發展,不斷提高信息預警、精確打擊和應急處置的能力,更好地駕馭日趨復雜的社會治安管理局勢。
(三)運用信息化方式優化社會治安管理隊伍
信息化不僅是信息化的設備,更重要的是既懂信息技術,又懂社會治安管理業務的復合型人才,人的因素是一切工作成敗的關鍵。一支素質高、能力強、業務精的社會治安管理專業隊伍對于社會治安管理工作的有效開展尤為重要。運用信息化方式加強社會治安管理隊伍的優化,可運用物聯網、“互聯網+”等方式,依托互聯網和公安內網的通信平臺,創新交流渠道、擴展信息傳遞方式,為提高業務技能、交流學習提供平臺,營造良好的工作、學習氛圍,全流程、全時空地進行管理服務,打造出業務水平高、知識面寬、綜合素質高的復合型社會治安管理隊伍。為了切實提高社會治安管理隊伍的整體戰斗力,還需加強培訓,優化人才結構,派遣人員參加業務培訓,請專家、學者講座,積極借鑒其他部門的先進經驗,全面提升社會治安管理隊伍的信息化應用水平,提升采集、維護、利用信息資源的意識和能力,提升社會治安管理信息化應用水平和服務實戰水平。
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傳統的社會治安管理方式存在的問題和弊端不斷顯現,為了順應新的形勢發展,從根本上促進社會的和諧穩定,有效地打擊各類新型社會治安犯罪,摒棄傳統的思維定式,運用信息化手段創新社會治安管理勢在必行,因為信息化可以適應社會治安新形勢的發展變化,最大限度地調動起社會各方面因素,不斷推進社會治安管理工作的發展和改革創新。
【基金項目】2015年度湖北警官學院湖北省高校人文社科重點研究基地社會治安治理研究中心項目:運用信息化手段創新社會治安管理的研究,項目編號:2015-13。
參考文獻
[1]周軍.關于社會管理創新幾個問題的認識與思考[J].公安研究,2010,(8).
[2]重慶:交巡警合――實現治安管控無縫對接[N].人民公安報,2010-02-08.
一、運用經濟法手段治理會計信息不實的必要性
(一)傳統法律手段治理會計信息不實的考量
1.民商法手段治理會計信息不實的困境
依據民商法原理,民事主體間由于會計信息不實產生糾紛的解決是以契約自由為核心,以主體之間的信息協調、信任與意思自由為基礎。可是,直到現在,我國也沒有治理會計信息不實的完整的民商法規則,除2003年最高法關于上市公司及其注冊會計師的誤導給投資者造成損害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司法解釋①外,其他非上市公司及非營利組織的會計信息失實及其注冊會計師的審計沒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治理規制。機關事業單位的負責人、會計與業務經辦人為謀求自己利益時,也會提供失實的會計信息,由于同樣缺乏民商法手段治理規制,從而影響國家宏觀管理決策與社會經濟交易安全。由此產生因會計信息不實使相對人失去主動維護自身權利行為的法律依據。根據國內外實踐得知,運用民商法手段有效保障會計信息使用人權益方面顯得不足。原因有四:其一,單位或個人為了自身利益最大化不會改變提供失實會計信息破壞平等交易的目標,造成獲取失實信息的狀況與證據困難。會計信息使用人所遭受的損害是否是由于會計信息失實造成,需要使用人利用知識或聘請專家判斷來獲得“知道”這一時效規定,或獲取會計信息不實的證據,需要較長時間,存在相當難度,即使是舉證責任倒置的情形下。其二,民商法手段保護會計信息使用人的利益主要是以使用人受到損害提求為啟動力量。事實上,有利益交往的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糾紛主要表現為財產權益沖突,會計信息不實被當做一種手段被掩蓋,不被對方當事人悉知,或缺乏證據,而不提起會計信息不實的民事訴訟。其三,會計信息使用人一般不會關注小比例會計信息失實問題,也無法關注。會計信息小比例失實可能在檢查或審計容忍的誤差范圍之內而被縱容,加之對會計檔案的處理,小比例信息失實不受治理將被慢慢放大,形成治理漏洞。安能源從1997年開始有目的有計劃按比例制作失實信息,事隔5年后才東窗事發,就是例證。其四,民商法手段治理是低效率高成本的事后治理。實際上,只有會計信息不實已經造成使用人的損害后,才能實施民商法手段的治理,并且獲取證據需要高額成本聘請專業人士,花費較長時間,而且賠償計算基礎的不確定性,使用人將無法獲得賠償或賠償遠遠低于損失,以至于無法彌補費用,無法有效做到事前事中事后全過程保護會計信息使用人的權益。
2.行政法手段治理會計信息不實的困境
根據《會計法》[4]、《行政處罰法》的規定,會計信息失實將受到行政處分和行政處罰的規制,但是,經過多年的實踐,行政法手段在治理保護會計信息使用人權益方面存在如下缺陷[5]:其一,行政法主要對國家工作人員的會計行為進行規制,難以規制非國家工作人員的會計行為。其二,市場禁入的對象狹隘。為會計信息生成提供基礎業務數據的人員或注冊會計師審計助理人員、單位及其負責人,不在禁入范圍,顯然是一個缺陷。其三,無法約束專業技術人員晉降級。會計人員是以從業資格為基礎開展工作的,其行為受到資格約束,不受專業技術晉級降級約束。其四,難以調整信用等級。會計信息是經濟社會信用系統中核心內容,當單位及其相關會計人員與不實會計信息存在關聯時,不應僅僅受到行政法規制或刑事規制,應該與商業信用或個人誠信等級掛鉤,由于缺乏會計信息誠信系統,無法實施。其五,缺乏國家工作人員晉職限制。行政法治理責任是一種懲罰,不是一種限制。國家工作人員與會計信息不實相關聯時應當承擔不得晉升政治職務的責任。但事實上,他們為自身利益或單位利益提供失實會計信息時,卻沒有受到政治責任的規制,尤其是在晉級上,不受限制,本質上放縱了其行為,導致會計信息失實結果加劇。
3.刑罰手段治理會計信息不實的困境
刑罰治理是實現社會目的最嚴厲的治理機制,然而在會計信息治理中依然存在缺陷,表現為:其一,刑法治理證據難于收集,執行不易。會計信息不實非常嚴重時才采取刑罰治理,它是嚴格的事后治理,此時的載體往往出現異化,帶來證據獲取困難。其二,相關刑罰治理中往往把會計作為手段來認定。會計違法行為的刑罰治理未按照《會計法》的刑罰治理規定處理,而僅僅作為一種手段,如利用職權貪污,改變了會計信息,一般認定為貪污犯罪,而不認定會計違法,是導致會計信息失實的一個主要根源,法律規定失去應有的權威。其三,無法預防事前小比例或小比例累計會計信息失實。其四,缺乏會計信息不實的刑罰治理標準。按《會計法》和《刑法》規定,是隱匿賬務就實施刑事處罰,還是隱匿賬務所導致的金額達到一定數量給予處罰,規定模糊,執行難。其五,司法實踐中,會計信息不實的治理很少實施刑罰治理。
(二)經濟法手段治理會計信息不實的現實性
根據上述分析,傳統法律手段治理會計信息不實,不能從全方位多層面保證會計信息符合國家管理、經濟交易、融資安全的要求,因此,需要尋求補充、超越治理會計信息不實的傳統法律手段的創新的現代法律治理手段,實現事前小比例虛假治理與事后大額虛假治理相結合的無縫隙治理手段。經濟法作為現代法,其治理手段是傳統法律手段治理形式的補充、超越與創新。在經濟實踐中,傳統法律手段治理往往強化個人責任、忽視機構責任,或強化機構責任、淡化個人責任[6]659-660,不利于法制的公平正義精神在會計信息領域的實現。單位及其負責人(包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人員與業務人員以經濟交易活動為依據,根據會計法律法規規定生成的提供給使用者的相關信息是具有壟斷性質的特殊產品[7],擁有信息壟斷權的單位及其負責人會為自己的最大利益而隱瞞相關信息(包括現代《公司法》中的人———高管及其聘用的會計人員)[8]37-40,提供失實會計信息,形成信息不對稱,影響使用者的經濟交易、社會管理決策和財產安全。這需要國家干預會計信息失實來保證會計信息真實對稱,實現弱勢地位的信息使用者的利益保護,維護社會正義和社會交易安全與社會和諧的社會價值的法律目標,這恰好體現了經濟法的本質。經濟法責任的獨立性和特殊的責任方式充分彌補了傳統法律責任方式的不足,為全面治理會計信息不實提供了有效的補充、超越與創新。經濟法的本質與經濟法律關系決定了經濟法責任具有獨立性[9]。經濟法的法律責任的主要特征體現為經濟性、規制性、社會性和具有特殊責任承擔方式[6]656-661。
二、運用經濟法手段治理會計信息不實的路徑要準確把握運用經濟法手段治理會計信息不實的路徑選擇,需要分析傳統法律手段治理會計信息不實的路徑狀態。
(一)傳統法律手段治理會計信息不實的路徑
民商法手段治理會計信息不實的進路是平等的會計信息的供給者、鑒證者與需求者以維護自身的民事權利為邏輯起點,要求供給者、鑒證者遵從誠實信用與不得濫用權利原則,提供客觀公允有用的會計信息,需求者根據供給者所提供的會計信息判斷并與之進行交易或融資,如果供給者違背誠實信用與濫用權力,提供不實會計信息,由此帶來需求者的財產損失,需求者依據民事歸責原則和民事訴訟程序對供給者提起民事賠償,供給者承擔民事責任。這種路徑選擇,是以市場主體自身的能力去保持公正,可能產生民事救濟失靈,無法控制供給者、鑒證者對其他需求者的不誠信,難以實現會計信息的社會性,即依然存在道德風險。為彌補民商法手段治理的路徑選擇形成的缺陷,產生了行政法手段治理會計信息不實,其進路是以政府部門依據會計規范直接對會計信息的供給者與鑒證者實施檢查,維護行政管理中相對人的權益為邏輯起點,以行政手段促使供給者與鑒證者提供的會計信息客觀公允,保證需求者獲得相關有用的會計信息,否則按照法律法規的授權對供給者及其相關人員實施行政處罰,或移交司法機關處理,同時責令其修正不實的會計信息,會計信息供給與鑒證者承擔行政責任。此種選擇難以控制會計信息監管形成的政府失靈,同樣產生道德風險———信任風險和控制風險。按照行政法理論,對會計信息不實的行政監管是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的關系,然而行政相對人不能全面包含會計信息生成的所有人員,即行政法律關系主體不全面。為更有效地防止重大會計信息不實,國家實施了刑罰治理。刑罰手段治理會計信息不實是以會計信息不實造成嚴重社會危害性為邏輯開端,由司法機關對會計信息不實的供給者與鑒證者實施制裁的路徑依賴,懲罰的是主要人員,且對小比例及其累計的關注度低。傳統法律手段治理會計信息不實形成了路徑依賴,不利于全面全過程治理會計信息不實,弱化了經濟責任、政治責任、道德責任和社會責任,因此,需要尋求新的能彌補傳統法律治理會計信息不實的路徑選擇和具體手段。
(二)經濟法手段治理會計信息不實的路徑
經濟法手段治理會計信息不實是縫合民事救濟、行政救濟和刑事救濟的空隙,以彌補其失靈為邏輯著力點,解決單一的行政管理關系,實施當事人無力控制的行為監管,加強不同主體的責任,因此,需要基于以下路徑展開會計信息不實的經濟法手段治理。
1.修訂完善《會計法》
修訂完善《會計法》主要目的是為彌補會計信息不實的傳統法律手段治理存在的缺陷,從法律規范方面確定經濟法手段治理會計信息不實的制度安排———形成新的治理會計信息不實的路徑與具體手段,實施對會計信息不實形成影響的不同主體的全面全過程制裁,阻止會計信息小比例不實或小比例不實累計障礙,防范嵌入式風險,控制大比例不實所造成的直接風險。將經濟法手段治理的范圍、責任承擔方式規定于《會計法》中,以獲得經濟法手段治理的法律依據,特別是作為會計信息載體的會計檔案的管理的治理也應納入治理范疇。當然傳統法律手段治理范疇中的完善也應該在其中體現,如將會計檔案管理專章規定于《會計法》中[10]。
2.會計信息不實的監管行為規范化
由于會計信息是交易信賴的基礎,長期不實必然產生經濟、社會、道德影響,所以需要對會計信息不實加強監管。會計信息不實的監管充分體現了國家對會計信息的干預,通過干預消除過大的交易成本,減弱信息不對稱,排除市場失靈,但是國家在實施會計信息不實的監管中,也會產生監管失靈,引發監管無效與監管不當,從而形成更大程度上的會計信息不實,產生需求者的信任風險。為防止由此造成的社會誠信鏈條的破損,以及社會與個人的財產損失所帶來的道德、社會危機,更加需要經濟法手段治理會計信息不實的監管行為,為此,需要對會計信息不實的監管行為用法律規范規制,減少監管行為的隨意性和尋租性。
3.會計信息不實的主體的全面法定化
會計信息不實的經濟法手段治理主體法定化是指為從經濟法角度控制會計信息不實,在會計法律法規中界定會計信息不實的經濟法手段治理的權利主體與責任主體的統一。具體應當包括以下內容:(1)政府監管主體,包括監管部門及其人員。享有監管權、檢查權、查閱資料權、處罰權等同時也應承擔責任。(2)會計信息的供給主體。享有抗辯權、申訴權的同時也應承擔經濟法手段治理會計信息不實的責任。主體具有多樣性,具體包括:①單位,包括機關事業單位和商主體。②相關人員。與會計信息生成、匯集、處理及管理有關的人員,包括單位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財務會計人員、業務人員[8]126-128(如銷售、采購(包括辦公用品采購)、倉庫管理員)與會計檔案管理人員。(3)社會中介鑒證主體。主要是會計師事務所及其注冊會計師向社會保證單位提供的信息具有可信性、可用性。(4)會計信息使用者。會計信息使用者使用符合標準的會計信息而成為主要的保障主體,享有知情權、詢問權、查閱權等。會計信息使用者超出會計信息使用范圍或不恰當使用所造成的損失,應責任自負,這對于會計信息提供者才是公平的,也才能維護提供者的利益,避免不必要的糾纏,減少交易成本。但對于會計信息的使用范圍及如何使用應當明確。
4.經濟法手段治理會計信息不實的責任設定
根據莫里斯和維克里關于“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的界定,如果由于“道德風險”帶來普遍性欺騙,會導致相對人“逆向選擇”,引發經濟危機,甚至會導致社會危機、政治危機[11]和道德危機。因此,需要從經濟法律治理層面增大會計信息不實的提供者及其監管者的不道德行為的經濟風險、社會風險、政治風險[6]248-249和道德風險,即設定與會計信息不實相關的各類主體,特別是會計信息供給主體的道德責任、經濟責任、社會責任、政治責任。只有相關行為的責任承擔是確定的,才能真正實現治理的目標。
三、經濟法手段治理會計信息不實的措施
在運用經濟法手段治理會計信息不實的路徑中,關鍵是具體手段的完善。為實現經濟法手段治理會計信息不實的目標,使治理手段具有可操作性和有效性,筆者給出完善具體制度[12]的建議:
1.規定懲罰性賠償目前,單位及其相關人員為了自身利益,提供失實的會計信息損害相關利益者的利益的現象非常猖獗,為杜絕這種普遍猖獗所帶來的經濟社會政治道德的影響,需要在會計法律法規中規定“重典”加以控制和防范,切實實現經濟法手段治理會計信息失實所追求的目標。實施懲罰性賠償———讓會計信息失實的提供者承擔所導致損失的一倍或更多倍賠償,使其在經濟上付出更大代價。
2.擴大市場禁入規制對象范圍根據《會計法》、《預算法》與《注冊會計師法》規定的市場禁入的對象是受到刑罰處罰、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或注冊會計師執業證書的人員。這實際上是會計從業人員的市場禁入規制,但不是全面的規制。應擴大到與會計信息生成提供基礎業務數據的人員、注冊會計師審計助理人員、單位負責人在沒有受到刑法處罰,但其行為嚴重影響會計信息的人員。
3.商主體強制解散的治理措施《會計法》并未規定商主體向外提供會計信息不實的解散問題。可是,商主體提供的會計信息存在不實,并且帶來了相關利益者的損失,即使商主體本身是盈利的,此時,也應從經濟法規制方面作出規定:強制清算該商主體。因為這樣的商主體不利于會計信息的健康提供,其企業文化已經形成,即使將其負責人市場禁入,其文化依然存在,不利于社會誠信系統的建立,同時誰來接手管理該商主體,也是問題。為了經濟社會的長期穩定,與其讓社會存在普遍欺騙,還不如用嚴格的重處規制來規范經濟社會的行為,以便形成有效的維護社會整體利益的經濟社會秩序。
4.規定專業技術職務晉級與資格減等治理手段這類責任主要適用于會計人員。《會計法》沒有規定非國家工作人員的行政處分內容,為更加全面監管會計信息失實,對于會計負責人與會計人員所負責的會計信息中存在失實,應當根據情節輕重,承擔資格減等,即降級認定會計專業技術職務。當非國家工作人員中的會計人員的行為不足以實施資格減等處分或吊銷從業資格者,如不限制其晉升專業技術職務,將形成在獲取上級資格職務后而不受約束的漏洞,因此需要對專業技術職務晉升作出限制,如規定提供會計信息失實之日起5年或8年內不得晉升上一級專業技術職務。
智慧化是市(縣)域社會治理理念升級的必然趨勢。智慧社會是信息社會的高級形態,智慧化是社會治理的全新賦能。智慧化與智能化一字之差,體現了社會治理理念、制度、模式、手段的轉型升級。市(縣)域社會治理智慧化強調新技術對人的服務屬性和對城市發展實際產生的治理效能,它代表著理念更精細、管理更高效、服務更周全、生活更安全、體驗更人性的社會治理模式。
與智能化相比,智慧化側重于以人為核心和目的,力求通過各種智能技術手段和信息集成等技術能力,對海量城市社會治理信息進行要素整合、主動感知、全面采集、數據積累、綜合分析、快速反應、科學決策、精準施策,主動發現和思考社會治理精細化需求,進而提供更符合人全面發展需要的社會治理綜合性解決方案。
這要求我們必須切實樹立起智慧化和全周期管理意識,用好科技支撐的新鑰匙和科技驅動的新動能,保障城市生命有機體運轉過程的信息順暢流通、動態全面掌握、預警預測精準、危機快速應對、經驗及時總結,使制度和技術優勢更好地轉化為治理效能,使城市變得更聰明一些、更智慧一些。
智慧化是市(縣)域社會治理手段革新的必然舉措。智慧化意味著社會治理從低效率、粗放式、傳統式向高效化、精準化、現代化迭代轉型。為此,應當充分運用5G、人工智能、云計算、大數據、區塊鏈、物聯網等新技術手段,打破數據壁壘和信息孤島,用最領先理念、最先進技術、最前沿標準和最經濟成本加快推進社會管理信息化平臺建設,打造會思考的智慧大腦,搭建觸感靈敏、互聯智能、開放共享的城市細胞神經和毛細血管。
此外,還應當加強對市(縣)域社會治理的基本目標、治理主體、治理對象、治理內容、核心環節的全面統籌和精細設計,推動數據收集、管理、存儲、共享、分析、挖掘、預測、決策手段和能力升級,健全融合市政、交通、衛生、教育、環境、應急、就業、社保、養老等重點領域的綜合型社會治理數據庫,完善城市民生服務智慧應用綜合平臺,加快智慧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等,真正用智慧化手段把準城市脈搏、激發城市潛力、推動城市善治,構建起系統治理、依法治理、綜合治理、源頭治理、智慧治理的五維社會治理模式。
智慧化是打造社會治理新格局的必由之路。智慧化作為基于新技術的治理模式,可以為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提供具體載體和實現路徑。
首先,智慧化治理可以通過信息技術和數字空間有效推動智慧互聯、重心下沉、資源融合、全民參與、一體協作,使每個群眾都能成為治理數據提供者、治理議題發起者、治理問題監督者、治理決策建議者、治理過程參與者。黨wzf可以通過高效便捷的方式了解基層利益訴求和意見建議,人民群眾可以通過多元化渠道依法參與城市治理,有助于形成以新技術為支撐、以協商為基調、以融合參與為特色的黨群互動、政社共治、政企聯動的自貿港市域社會治理新生態。
其次,智慧化治理可以通過移動互聯、物聯網等手段將社區管理者、社會組織、居民等自治主體組織動員起來,將物業管理、疾病防控、環境監測、風險排查、矛盾化解等信息融合進入社區智慧平臺,建立集線上政務、線上調解等功能于一體的智慧社區綜合信息服務平臺,引導社區居民通過智慧平臺密切日常交往、參與公共事務、開展協商活動、組織鄰里互助,夯實群眾自治和群防群治等治理優勢,構建智慧社區新模式。
智慧化是增進人民福祉的必然選擇。人民對美好生活的向往是我們的奮斗目標,堅持以人民為中心是自貿港社會治理創新的根本立場。應當把人民需求作為智慧化的出發點和落腳點,把人民滿意度作為檢驗智慧化成效的核心標準。
當前,人民群眾的、法治、公平、正義、安全、環境等需求日益增長,推動市(縣)域社會治理智慧化的第一要務就是通過建設更符合人民需求的聰明智慧城市,使人民群眾得以更好地感受城市溫度、參與城市治理、享受城市服務、共享城市紅利,不斷提升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關鍵詞:高校 治安 治理 綜合性
中圖分類號:G47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791(2012)08(b)-0203-02
“綜合治理”主要指對于依靠單一力量、使用單一方法難以解決的重點難點問題,采取整合多方面力量和資源、綜合運用多種手段和方法,達到解決問題的目的。 “綜合性”是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突出表現。高校作為社會公共組織,承擔社會公共服務是其義不容辭的職責。本文以廣州中醫藥大學為例,從治理主體的綜合性、治理對象的綜合性、治理手段的綜合性和治理效果的綜合性四個方面,對高校治安綜合治理工作進行梳理。
1 治理主體的綜合性
高校保衛部門是學校開展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主導力量,但高校治安“綜合治理”不是保衛部門“獨家治理”。我國現代社會一直盛行“小治安”觀念,在高校,有些部門及師生認為維護校園治安秩序與穩定僅僅是保衛部門的職責,忽視了自身的義務和責任,使得個別情形下高校治安綜合治理好的措施難以深入落實。
高校治安綜合治理的主體廣泛。以廣州中醫藥大學為例,根據廣東省教育廳、廣東省公安廳關于做好高校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管理要求,該校成立了“學校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委員會由學校黨委書記擔任主任委員,分管安保工作的副校長擔任副主任委員。“學校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下設督察辦公室,掛靠保衛部,由保衛部部長任辦公室主任,各相關部門科級干部兼職工作人員,開展具體工作。在高校,保衛部門是開展高校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主導力量;黨政職能部門、教學單位、群團組織和廣大師生員工是開展工作的基礎力量。明確參與高校治安綜合治理的主體的綜合性,既有利于增強學校各部門和全體師生員工參與高校治安綜合治理的責任感,又有利于地方黨委和政府更充分地發揮職能作用,一定程度上促進社會管理綜合治理工作的開展。
2 治理對象的綜合性
對高校“治安”進行治理是一項綜合性工作。首先,高校治安綜合治理中的“治安”淵源于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理論,是一個廣義的概念。廣義“治安”指國家治理有序,政治清明,社會安定。“社會治安問題屬于政府公共服務的范疇,存在于迄今所有的社會形態之中,是任何政府或執政黨都必須認真對待和解決的重大社會問題,是政府維護執政地位和國家穩定的重要內容。高校治安綜合治理是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這一黨的執政手段在高校的延伸和落實[1]。”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中的“治安”是一個“大治安”的概念,治理對象具有綜合性,因此,高校的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所要面對的問題也不是單一的,同樣涉及到政治、經濟、行政、法律、文化、教育等多個方面。它既包括通常理解的狹義的高校內部治安管理活動,如:校園秩序維護、治安案件查處、道路交通管理、消防管理、信息安全管理、實驗室安全管理、災害事故預防和突發事件處置等工作;又包括高校為維護治安秩序和政治穩定所從事的一切活動,如師生思想政治教育、法制安全教育及輿情研判等工作。
其次,隨著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逐步深入,高校治安綜合治理的內涵將會更為豐富。為適應社會形勢的發展變化,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職責和任務在逐步擴大——從最初解決青少年違法犯罪問題到社會整體治安問題治理,目前已經擴展到禁毒、、反腐敗、人口與計劃生育、打拐、網絡安全等方方面面。2011年8月21日,中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更名為中央社會管理綜合治理委員會,綜合治理的職責和任務進一步調整,成員單位也進一步擴大。由此可見,高校治安綜合治理是一項工作內容涉及面廣的綜合性工作。
3 治理手段的綜合性
治理對象的綜合性決定了治理的手段不能是單一的。要充分運用政治的、經濟的、行政的、法律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種手段進行治理,并在此基礎上采取相應措施,多策并舉,綜合施治。大學生是一個特殊的群體,他們年輕,知識層次較高,充滿活力,思維活躍,承載著家庭、社會與國家對他們的希望。但是,因為生活經驗有限、缺少對社會生活復雜化的了解,大學生的思想往往較為理想化。由此,要綜合運用多種手段開展高校治安綜合治理。
廣州中醫藥大學在治安綜合治理工作中采取制度先行,責任落實到人,注重隊伍建設,加強日常治安、交通、消防、網絡信息及實驗室安全管理,開展安全宣傳教育,工作考核考評的一系列措施。一是治安綜合治理責任落實到人。學校與各二級單位(部門)分別簽訂治安綜合治理責任書,各二級單位(部門)黨政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的第一責任人,各二級單位(部門)又把責任和任務分解與細化,成立部門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小組,把治安綜合治理責任與工作任務層層量化分解,具體落實到人。二是實現學校治安綜合治理的制度化。制定有《廣州中醫藥大學安全保衛工作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預案》、《關于建立緊急重大情況報告機制的通知》、《廣州中醫藥大學本、專科學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修訂)》、《廣州中醫藥大學學生安全防范教育要點》等一批管理規定,將學校治安綜合治理的要求全面貫穿于制度之中,使工作有章可循。三是提升保衛隊伍整體素質。加強保衛隊伍建設,定期組織業務培訓和體能訓練,堅持“按章護校,服務師生”相結合的工作理念,增強隊伍的團隊精神,提高保衛工作人員的業務素質和服務意識。四是落實各項安全防范措施。如治安管理方面,各校區均設置安保工作指揮中心,建有治安視頻監控系統,對校區路面和重點部位實行治安視頻監控與24h巡邏相結合的安保巡查制度。校內產業方面,強化合作相對人的治安責任,督促其落實治安綜合治理責任。消防管理方面,健全消防檔案,明確防火責任,加大安全防火監督檢查力度,加大經費投入,改善消防設施,組織消防知識和技能培訓。交通管理方面,規范校園路道管理和停車場管理,教育師生安全文明出行。信息管理方面,加大人力、物力、財力投入,保障校園網絡運行安全及信息安全。實驗室管理方面,對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險化學品進行嚴格管理,對要害部位進行重點巡查。五是有特色地開展校園安全宣傳教育。學校黨委宣傳部、學生工作部、團委、保衛部等部門及各學院,通過課內課外多種方式,結合大學生群體的特點,利用高校教書育人的優勢,深入開展思想道德教育和法制安全宣傳教育。指導學生會、學生黨團組織及學生社團組織,每年開展校園安全文化節系列活動,倡導安全理念,普及法律及安全知識。發揮大學生的熱情與創造力,動員和引導大學生主動參與到學校的治安綜合治理工作中。六是學校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年初有安排部署,年中有檢查督促整改,年終有考核考評。每年年初召開學校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會議,傳達上級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會議精神,研究部署新1年的工作任務。由校領導帶隊進行1年3~4次的全校安全大檢查,對存在的安全問題,發出安全隱患整改通知書,要求相關單位(部門)立即整改解決。年終召開由學校黨委書記主持,各單位(部門)負責人參加的治安綜合治理年終總結表彰大會,對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出色的單位(部門)給予表彰獎勵。七是做好調查研究,維護好學校的政治穩定。堅持信息的搜集、分析和研究,嚴格隱患排查。
4 治理效果的綜合性
治理效果的綜合性主要體現在:首先,校園及周邊治安秩序大為改善。20世紀90年代初,廣州中醫藥大學受校園周邊環境的影響,校園及周邊治安形勢一度十分嚴峻。自開展治安綜合治理工作20年來,學校重大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發案率逐年降低,近幾年一直保持在較低水平。其次,維護了學校的政治穩定。學校治安綜合治理,“人人有責、齊抓共管”的局面有效地保證了教學、科研工作的順利開展。再次,高校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開展有力地保障了廣大學生的健康成長。高校治安綜合治理既要維護校園安全,又關心學生的健康成長。一方面,良好的育人環境對學生正確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的形成具有積極影響。治安綜合治理工作能夠為師生營造平安和諧的學習、工作和生活環境;另一方面,高校是教書育人的場所,高校開展治安綜合治理的重要手段之一是發揮教育的引導作用,通過思想道德教育,引導學生樹立責任意識和正確的思想觀念;通過法制教育,增強學生的法制觀念和安全意識,提高其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的能力。第四,高校治安綜合治理能夠匯聚多方力量,推進高校管理資源的優化配置。綜合治理是一種在黨的統一領導下,相關部門、單位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共同參與、齊抓共管的管理模式。在集中力量辦大事的過程中,綜合治理模式能夠在較短時間內多方獲取信息,促進各方協作,全面整合資源,提高管理效率。高校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現有經驗說明,綜合治理的管理模式是改善高校治安環境,維護校園穩定的有效途徑。“綜合治理”的管理模式不僅適用于高校治安管理方面,也可應用于高校管理的其他方面。凡是需要調動多個部門的力量,需要多個部門有效協作才能完成的工作,都可考慮應用綜合治理的管理模式。
5 結語
治理主體、治理對象、治理手段和治理效果是高校治安綜合治理理論所要關注的內容。高校是師生學習、生活的主要場所,師生的生命財產安全,直接關系到千家萬戶的幸福;高校是教書育人的場所,學生的健康成長,直接影響到社會的發展。為師生營造一個安全和諧的生活環境,既是對學生負責,更是對社會負責的體現。理清高校治安綜合治理的“綜合性”,有利于充分認識高校治安綜合治理的工作內容與工作任務,增強高校綜治干部和全體師生做好治安綜合治理的自覺性和責任感,推進高校治安綜合治理措施的深入落實,發揮好高校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中的積極作用。
參考文獻
[1] 中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辦公室編著.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讀本[M].中國長安出版社,2009.
[2] 中央綜治委學校及周邊治安綜合治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編.學校及周邊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手冊[M].中國長安出版社,2007.
關鍵詞 生態文明 社會治理 治理體系 體制機制
中圖分類號:D630 文獻標識碼:A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關于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部署給創新生態文明建設的體制、機制提供了新的思路。通過構建基于治理理論的生態環境治理體系,創新生態文明建設體制、機制,在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同時,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現代化。
1生態環境治理體系與國家治理的關系
這里所指的“生態環境治理體系”與通常所說的“生態環境治理”有本質上的區別:前者所指的是一種體制,是一個包括指導思想、組織機構、法律法規、組織人員、制度安排等要素構成一整套緊密相連、相互協調的體系;后者是一種行為或過程,指生態環境的整修、修復,與生態環境保護是同義語。
治理理論是一種公共管理理論,其涵義是政府、社會組織、企事業單位、社區以及個人等諸行為者,通過平等的合作型伙伴關系,依法對社會事務、社會組織和社會生活進行規范和管理,最終實現公共利益最大化的過程。由于當代的國家和社會公共事務的復雜性、利益主體的多元化、民眾需求的多樣性,使得管理的難度不斷增大。“就治理理論興起的直接原因而言,是西方的學者看到了在社會資源配置中既可能存在‘市場失靈’,也可能存在‘政府失靈’。”為管理好日趨復雜的社會公共事務,治理理論就被應用于社會公共事務領域,為創新體制、機制起著框架性解釋和指導作用,構建起區別于傳統管理模式的現代國家治理體系。
“當代中國國家治理涉及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生態、政黨等方方面面。”因此,把治理的范疇和方法應用于生態文明建設領域所構建的生態環境治理體系,是國家治理體系的一個組成部分和國家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具體內容之一。生態環境治理體系的實現形式就是要構建多元主體的治理模式,強調多元主體參與生態環境治理,使民主、協作融入治理,形成多元主體共同參與的生態環境建設的運行機制,克服基于傳統管理理念的舊的監管、建設體制的弊端,更有效地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實現生態環境建設效益的最大化。
2治理理論對創新生態文明建設體制、機制的方法論啟示
2.1培育多元主體
多元主體的治理模式是區別于基于統治和管理的傳統生態文明建設體制的本質特征。培育和壯大包括市場主體、社會組織及公民個人等非政府的主體,是構建基于治理理論的生態環境治理體系的首先任務和前提條件,也是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核心內容。由一元主體向多元主體的轉變過程,就是從“管理”到“治理”的轉變過程,既包含著制度、文化和行為方式等的綜合性轉變,也代表著生態文明建設體制、機制的創新。
2.2權力運行方式的多向性
傳統的生態文明建設體制的主體一元性決定了與之相適應的運行方式是依靠公共權力來推行,表現出公共權力資源配置的單極化和公共權力運用的單向性特征。而治理理論強調公民和社會機構等非政府主體的參與,多主體通過參與、合作、協商談判、反復博弈、伙伴關系等實現對公共事務的管理,所要實現的是一種權力上下互動的過程,其權力運行向度是多元的、相互的。
權力運行方式的多向性決定了在推動生態文明建設的過程中,政府要改變傳統的管理方法,應實現以下幾種轉變:一是從管制到服務。適應多主體的治理格局的要求,政府必須改變過去所使用的管理手段,加強服務職能,為非政府主體的參與創造和提供良好的環境。二是從規制到協調。要實現各種非政府主體有序參與生態環境治理,離不開政府的協調,所以政府的行為應實現從著重規制到著重協調的轉變。三是從封閉到回應,多主體治理格局以互動性為基本特征,即權力從封閉的單向性的運行到對公眾提出的政策建議做出迅速反應,呈現出互動性,從而提高公眾參與的程度。
2.3豐富建設手段
與政府單一主體一家獨大的傳統管理體制相應的運行方式是以行政手段和法律為主,具有強制性的特點。而生態環境治理體系更強調多元主體之間的合作,使生態文明建設手段和方法呈現多樣化,除了行政、法律手段外,還包括社會化手段、市場化手段和自治化手段等。可以在不同的情況下,針對所要治理的生態環境問題的特點,采用單獨或多種手段綜合使用,能夠更有效地處理和解決問題,從而提高治理的效果和降低治理的成本。
2.4追求目標和評價標準由“善政”到“善治”
傳統的生態環境監管的理想模式為“善政”。善政的構成要素包括嚴明的法度、清廉的官員、高效的行政、良好的服務。善政是建立在傳統的社會統治結構之上的,是包含于傳統的政治與行政的理念之中。而治理的概念已經超出了傳統的統治范疇,它強調了政府與公民對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是政治國家與市民社會的一種新穎關系,是兩者的最佳狀態,所追求的是“善治”。
“善治”是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會管理過程。在“善治”狀態下,社會治理能夠得到最大程度上的維護和發展,經濟與社會的長久利益和根本利益能得到最低成本的有效維護。因此,生態文明建設的“善治”,就是要使生態環境利益最大化的過程。要實現生態文明建設的“善治”,政府必須轉變觀念與職能,必須對生態文明建設的非政府主體進行培育、構建多元主體的建設格局。
3構建生態環境治理體系的路徑
3.1轉換政府觀念和職能,簡政放權
構建生態環境治理體系的目標就是要構建政府、市場、社會及公民個人多元主體平等參與協作的建設體制,關鍵是能否培育多主體,創造社會主體參與治理的條件。單一主體的建設體制式往往重視政府的管控而忽視對被管理對象合法權益的保障,必然會無限擴大權力的運行,窒息非政府主體成長的空間與參與建設的平臺。因此,構建多元主體參與的建設格局的首要任務是轉變政府職能,進一步簡政放權,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減少權力運行的空間,把不該管,管不好,可以讓社會管理的事情交給社會去管理,創造出非政府主體參與的空間,為其的成長壯大創造條件。
3.2積極培育多元社會主體
(1)通過培育市場主體來培育多元的生態文明建設主體。市場經濟是公民社會產生和不斷發展的物質基礎,能夠為公民的獨立提供有力的保障。只有當市場完善和發展,才能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與生態環境建設相關的公共服務和公共問題的治理也才能通過市場的運作得以進行,如政府公共服務的外包、政府公共服務的購買等。
(2)培育和壯大社會組織。要進一步培育社會組織力量,倡導社會責任和培養公共人文精神,激發社會組織活力,推動社會參與,形成政府與第三部門合作伙伴關系,逐步邁向多主體參與,整體性協作,網絡化治理的態勢,實現治理結構良性和均衡,有效引導社會組織在志愿服務供給中的作用,彌補政府供給的缺位或低效,提高生態環境治理水平。
(3)引導公眾參與。 轉變政府觀念,推進公眾參與生態文明建設的制度化建設。 生態文明建設的信息公開化,保障公民的知情權。 優化公眾參與生態文明建設的效果,主要體現在建立公眾建議意見的回應制度及引導和進一步發揮民間綠色環保等組織的作用。最后是積極培育公民的自治意識,逐步祛除“凡事找政府”的慣性思維,強化自我生態文明建設能力。
3.3發展和完善生態文明建設的方法與手段
要完善法律法規,做到依法行政;規范行政權運行規則,提高執行力,維護行政權力的權威性,劃分行政權力運行邊界,為社會化、市場化等手段的使用提供空間。
要強化市場機制在自然資源優化配置中的作用一是推動自然資源市場化進程,大力探索自然資源定價機制和自然資源交易市場運行機制、生態補償機制。要大力推行第三方治理,暢通社會資本進入環保基礎設施建設的渠道,通過政策優惠、財稅導向培育生態環保產業。培育和發展社會中介組織,充分發揮第三部門作用,完善社會的自治組織機構(如村民自治和城市社區自治),使之成為社會治理的基礎,建立政府與社會的相互依賴、相互協作的互動關系。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