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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款方面的法律法規精選(五篇)

        發布時間:2023-10-09 15:05:04

        序言:作為思想的載體和知識的探索者,寫作是一種獨特的藝術,我們為您準備了不同風格的5篇借款方面的法律法規,期待它們能激發您的靈感。

        篇1

        缺乏足夠股權激勵的經理人,往往無法從增加的公司收益和資本利得中獲得相應的好處,因此,任何公司的治理中需要解決的一個至關重要的問題就是如何使通常沒有股權的經理人為了最大化公司價值努力工作,而不只是追求自身利益。這個問題就是金融學中的“委托—”問題(Jensen和Meckling,1976)[7]?;凇袄碚摗钡墓局卫砝碚撝赋?,有效的公司治理取決于公司的內部治理機制、外部治理機制和規范公司治理的法律法規制度三個不同的層次。內部治理機制由公司內部的決策、激勵和監督機制構成,并通過這三個方面來有效地發揮作用。外部要素市場的競爭———如產品、資本、信貸和經理人等要素市場競爭,激勵并約束著公司的內部人,構成了公司的主要外部治理機制。公司治理的法律法規約束機制包括政府和市場監管部門為保護投資者利益、保證公司遵守國家法律和社會道德規范而制定的一系列規定。過去的關于銀行外部公司治理機制的文獻,大多基于銀行和一般公司的差異,并得出了外部治理機制對于降低銀行“成本”效率較低的結論。而相關的實證文獻則是從外部環境“直接”作用于銀行績效的角度出發,論證外部治理機制對于銀行業績的影響,李維安、曹廷求(2004)在對山東、河南兩省城市銀行的研究中發現,銀行業競爭對于銀行績效有一定的積極影響,但是,法律環境沒有對績效產生預期的影響,并將這種結果歸因于兩省法律環境差異不大[8]。有別于前人的研究視角,本文將從商業銀行的主要資產“貸款”和一般公司產品的交易方式的差異出發,發掘出一種過去未曾被學界、銀行界關注,但卻又真實存在的“間接地”影響銀行績效的外部治理機制,而對于這種理論的探索,必須先從銀行貸款和一般產品交易方式的差異入手。下面本文就兩種交易方式的差異性進行深入的闡述。商業銀行作為一種最早的金融中介機構,最初只是完成接收存款和提供貸款的職能,而現代商業銀行在原有資產轉換的職能基礎之上,隨著計算機技術、通信技術的不斷進步,又擔負了提供支付體系、風險管理和信息處理以及監督借款人的職能。但是,吸收存款、發放貸款仍然是商業銀行經營的核心業務、收入的主要來源,同時也是商業銀行媒介資金、提供流動性經濟功能的具體體現。貸款作為商業銀行的主要資產,其交易性質和一般公司的產品有著根本的區別。貸款本質上是商業銀行和借款人之間訂立的一份有著法律約束效力的合約,合約規定銀行在一段約定的時間內讓渡一定數額資金的使用權給借款人,而借款人有義務在合約期內償還本金并為使用銀行借款支付利息。需要強調的是:一般公司的交易往往是即期結束,即公司出讓物品所有權或是提供服務的同時獲得了客戶對于所有權或服務的支付,這種交易方式就是常見的“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由于交易的即期完成性,購買產品的客戶在交易發生之后的財務狀況,不會對出售產品的公司產生影響;而銀行和客戶(借款人)的交易關系和一般公司卻有著本質的區別,它們之間的相互關系延續到了整個貸款的合約期,在此期間借款人的財務狀況決定了銀行是否能夠實現本金的回流和利息的獲得。正是這種交易關系的延續性,使得傳統的外部公司治理機制可以通過作用于借款人財務狀況的方式間接影響銀行的經營業績。本文提出的“間接的銀行外部公司治理機制理論”從根本上不同于傳統的銀行外部治理機制理論,傳統理論沒有認識到銀行貸款資產的特有的延續性,只是基于一般公司治理理論出發,認為由于銀行資本結構、資產交易以及監管的特殊性,市場競爭、法律環境等直接作用于商業銀行績效的外部因素無法影響銀行,降低成本,從而改善銀行的營運效率。間接的外部治理機制能否真正通過影響借款公司對商業銀行的經營產生影響,取決于要素市場競爭、法律法規制度等一般公司外部環境的對于借款公司的治理效率。高效的借款公司外部治理,將有利于其保持自身的財務健康,從而間接提高銀行績效并降低銀行風險;反之,則將削弱銀行的盈利能力,提高銀行風險。為了檢驗本文提出的理論,在綜合過去一般公司外部治理的研究成果的基礎上,本文將從要素市場競爭性、法律法規環境兩種外部公司治理機制提出研究假設。假設1:借款公司要素市場的競爭性和債權銀行的業績正向相關。貸款合約的非標準化及非市場化,銀行經理人任職資格的明確規定,銀行經營領域的嚴格管制,以及近乎苛刻的行業準入和參股限制,都導致傳統的外部公司治理機制很難“直接”作用于銀行,并對其經營績效產生影響。不過,在貸款合約延續期間,競爭性的要素市場給借款公司的經理人提供了足夠的市場壓力,激勵其出于自身利益和職業前途的考慮,努力提升公司的競爭能力、市場份額,確保借款公司的財務健康,避免公司因資不抵債而破產清算。Fama(1980)[9],Shleifer和Vishny(1997)[10]分別從資本市場和產品市場出發,認為市場的競爭性將使經理人和股東利益趨同,降低成本。Hou和Robinson(2006)研究表明相比于高度集中的行業,競爭性行業獲得了更高的收益[11]。Karuna(2007)發現競爭性行業有著更好的公司治理結構,并認為應該對有權制定公司發展戰略的經理人進行監督[12]。Guadalupe和Prez-Gonzlez(2010)使用19個國家上市公司數據研究發現,市場競爭通過改善公司信息質量和強化破產威脅,降低了經理人利用公司控制權圖利自己的能力,提高了公司治理質量。此外,還發現當國內行業面臨來自國際競爭壓力時,公司的經理人和所有人將更少地利用手中的控制權謀求私人利益[13]。在上述相關文獻以及理論分析的基礎上,本文提出,要素市場的競爭性越強,那么,借款公司的管理者就存在更大的壓力為公司的價值最大化而努力工作,以防止被更為敬業和不侵占股東利益的管理者驅逐出市場,而更為努力的借款公司管理者,更有可能保持公司的財務健康,從而要素市場競爭就以一種“間接的”作用于借款公司的方式,確保銀行的貸款本息能夠得到按時支付,由此本文提出了假設1。假設2:法律法規環境的完善程度和銀行業績正向相關。由于銀行的債權結構具有分散性,因此,盡管從法律上,債權人擁有參與銀行債務重組、破產清算的權利,但分散的債權人不免會存在“搭便車”的現象,而且,在銀行進入破產清算程序后,債權的分散性使破產清算協議難以在眾多債權人之間達成一致,與此同時,各種顯性和隱性的存款保險制度、央行的最后貸款人角色,都使債權資產受到保護的存款人徹底喪失了監督銀行股東從事過度風險行為的激勵,這樣就降低了債權人對于銀行內部人利己行為的約束力,削弱了破產、清算等法律法規在銀行治理中的作用。然而,由于銀行貸款資產交易的延續性,在貸款合約的存續期間,高效的破產清算、接管等法律程序和執行效率將給予借款公司經理人行為決策極大的約束力,為了避免公司因資不抵債而破產清算或是被接管,經理人將努力保持公司財務健康,確保本金的償還和利息的支付。很多學者就一般公司的外部法律制度環境對公司的影響展開研究,Gilson(1989)指出破產的法律威脅提高了陷入財務困境的公司的高管和董事被替換的可能性,高昂的個人成本趨使著高管和董事更勤勉地工作[14]。Claessens和Laeven(2004)[15],Baietal(2004)[16]證實公司生存的法律法規環境影響著公司的治理水平。在提供了更好的投資者保護和法律執行效率更高的國家,投資者愿意為股權支付更高的價格,公司的價值也更高(Claessens和Laeven,2003[17];Klapper和Love,2004[18];LaPorta,2002[19])。Levine(2003)研究發現,在企業正常經營狀態下,債權人獲得固定的合同收益;在企業陷入財務困境而無法償還債務時,債權人可以通過沒收擔保品、債務重組或破產等方式獲得企業的控制權[20]。因此,債權人參與公司治理的效率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法律制度和破產制度的有效性。JanninePolettiHughes(2009)通過12個西歐國家的公司樣本發現,法律體系以及對于投資者的保護影響著公司的價值[21]。Giroud和Mueller(2010)考察發現在通過了公司并購法后由于接管威脅的上升,導致公司內部治理效率以及業績的提高[22]?;谝陨戏治?,本文認為完善的借款公司的外部法律法規環境,有助于約束公司過度承擔風險的行為,確保債務合約的履行,實現提供貸款銀行本金的如數償還和利息的按時支付,從而提高銀行的業績。

        實證分析

        1.研究樣本。盡管中國具有統一的法律制度,而各個地方在執法質量、市場競爭程度等公司經營外部環境上卻有著很大差異。而且,直到2004年銀監會頒布《城市商業銀行監管與發展綱要》之前,我國城市商業銀行的業務范圍只局限于其總部所在的省、直轄市、自治區。以上兩點就為本文以我國城市商業銀行為樣本,從市場競爭、法律法規環境的角度出發,檢驗間接銀行外部治理機制的有效性提供了自然的實證條件。在下面的實證分析中,本文將以我國61家未進行跨區域經營的城市商業銀行2005-2009年度數據作為研究對象,銀行經營數據和治理信息來自銀行官方網站、《金融時報》公開披露的年報,而描述市場競爭程度以及法律法規環境的數據則來源于樊綱2011年公布的《中國市場化指數(1997-2009)》。此外,本文使用的宏觀經濟數據來源于各個省市的統計局網站。2.變量選擇與定義。為了對在第二部分提出的“銀行間接外部公司治理機制”假說進行檢驗,本文在借鑒國內外銀行治理研究方法和經驗的基礎之上,構建了銀行經營業績、特征、內部治理、行業特征、宏觀經濟指標以及外部治理環境13個變量,簡述如下:被解釋變量。在國內主要的銀行治理實證文獻中,如李維安、曹廷求(2004),趙昌文、楊記軍、夏秋(2009)[23],選擇了資產收益率(ROA)、權益收益率(ROE)作為衡量銀行業績的指標,本文將繼續使用ROA和ROE作為實證模型的被解釋變量。解釋變量。有必要強調的是,由于下文的實證力圖證實一種外部環境通過作用于借款公司,從而間接影響銀行的外部治理機制的存在,這就要求必須控制住銀行外部環境對于銀行業績直接影響的干擾,為此,本文從樊綱2011年公布的市場化指數中選擇2005-2007年度各省市要素市場的發育程度、法律制度環境兩個指標,分別衡量借款公司經營所處的要素市場競爭程度以及法律制度完善程度。為什么通過選擇這兩個指標能夠說明外部環境的確是通過影響借款公司財務狀況的方式“間接的”影響銀行的盈利能力,并排除了環境對于銀行業績的直接影響,下面將從理論研究、相關文獻以及實證設計的基礎上進行簡要說明。從上文的理論分析中可以認識到,資本結構的特殊性、資產交易的不透明性以及嚴格的政府監管,都使得外部要素市場競爭機制無法直接影響銀行的績效。為了從要素市場競爭程度對于銀行業績的影響中分離出同屬于外部環境的金融業競爭的影響,本文將從樊綱指數中選擇金融業競爭程度指標作為控制變量,從而有效的保證了外部競爭是通過作用于借款公司財務健康的方式間接影響銀行。曹廷求、李維安(2004)選擇銀行數量作為銀行競爭程度指標以衡量銀行業競爭對于城市商業銀行的績效的直接影響,并發現了銀行業的競爭促進了業績的提高。就法律法規環境指標的選擇而言,本文也有別于國內其他相關文獻,盧峰、姚洋(2004)采用每年經濟案件結案率(即結案數和收案數之比)作為衡量法律體系效率的綜合性指標來研究我國金融壓抑為特征的背景下法律體系與金融發展之間的關系[24],而曹廷求、李維安(2004)采用銀行當年提訟的案件數量作為衡量其賴以生存的外部法律環境的指標。從第二部分的理論分析及過去的研究文獻出發,本文認為,銀行債權的分散性、存款保險制度以及央行最后貸款人角色大大削弱了債權人監督銀行的激勵,而我國商業銀行在金融體系的支配地位以及高度的政府壟斷性,也制約了銀行債權人運用法律手段限制銀行從事過度風險投資活動的能力。因此,法律制度不會直接對銀行的經營績效產生顯著的影響,尤其是像我國這樣的有著高度政府壟斷色彩的銀行體系。曹廷求、李維安(2004)為上述分析提供了一定的實證依據,在他們的研究中并未發現法律法規環境對銀行業績產生直接影響的證據。綜合以上分析,本文選擇樊綱2011年公布的市場化指數中衡量一般公司經營的整體法律法規環境指標作為另一個解釋變量,以證實本文提出的法律法規環境可以通過作用于借款公司的方式間接影響銀行的業績。控制變量。本文選擇了銀行個體、金融行業、宏觀經濟三個層次的指標作為實證研究的控制變量。對于銀行個體指標的選擇,本文遵循同類實證文獻的做法,包括了銀行特征、銀行內部公司治理兩個方面。其中,銀行特征使用年末銀行資產規模的自然對數和銀行資產負債比衡量,而銀行內部公司治理指標使用前十大股東持股比例、董事會規模、獨立董事比例來表示。金融行業指標使用樊綱2011年市場化指數中的金融競爭程度指標。3.描述性統計。為了能夠初步了解本文實證檢驗所采用變量的基本數量特征,表2提供了統計性描述。在表2中,本文增加了離散系數指標,即變量標準差/均值,它可以用于比較有著不同規模變量的離散程度。由表2可見,樣本中最具盈利能力的城市商業銀行的資產收益率和權益收益率分別是盈利能力最差的銀行的約68倍和24倍,而撥備覆蓋率的離散系數約為18,這在本文的所有變量中處于較高水平,說明我國的城市商業銀行的盈利能力和貸款風險存在很大差異。要素市場競爭程度的離散系數是7.298,而法律法規環境完善程度的離散系數只有3.333,表明相對于要素市場而言,我國各省市法律法規環境差異不大。銀行規模和杠桿的離散系數在所有變量中相對離散程度較小。董事會獨立董事比例均值為11.49138%,而最小值為0,表明我國部分城市商業銀行獨立董事的制度并未建立。前十大股東持股比例的平均值為64.7991%,最大值達到了89.9900%,說明我國城市商業銀行有著很高的股權集中度。

        結論與啟示

        篇2

        [關鍵詞]P2P網絡借貸平臺;現狀;問題;措施

        [DOI]1013939/jcnkizgsc201630015

        1P2P網絡借貸平臺的現狀

        P2P指個人與個人之間的小額信貸交易,一般需要借助電子商務專業網絡平臺幫助借貸雙方確立借貸關系并完成相關交易手續。P2P網絡借貸平臺是互聯網金融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出現與其他互聯網金融的出現一樣,是市場經濟自然選擇的結果,得益于市場借貸雙方的廣泛需求性。在P2P網絡借貸平臺上,一方是有閑置資金渴望資金增值的貸款者,另一方是有資金需求渴望流動資金的借款者,P2P平臺撮合雙方交易,并收取一定的手續費作為收入。這種模式不僅打破了傳統金融機構對融資渠道、融資對象和融資來源的壟斷,顛覆了傳統商業銀行不愿或者無法覆蓋和惠及中小企業[1],有效地緩解了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是銀行信貸體系必要和有效的補充;同時還為消費者提供了更廣闊的投資渠道,提高了閑散資金的使用率,優化了市場資源配置。2014年年底,我國P2P平臺累計達到1575家,接近2013年800家的兩倍;2014年的投資人數達到了116萬人,成交額也從2013年的1058億元增長到2014年的2528億元[2],成交量迅速增長,2015年全行業成交量超過1萬億元。

        然而P2P平臺在拓寬融資渠道、融資對象和融資來源的同時,也面臨著更大的風險,呈現出無序的發展狀態。P2P平臺在我國仍處于起步階段,還存在著相關法律法規不完善、市場不規范、監管不嚴格、個人征信體制不健全和信息不對稱等問題。2015年P2P平臺“跑路”事件頻頻發生,其中大多是披著P2P外衣的“龐氏騙局”和資金鏈斷裂的民間放貸機構,尤其是e租寶事件之后,引發了P2P全行業的信任危機。因此,2016年P2P行業的發展面臨更大的挑戰,發現P2P網絡借貸平臺存在的問題并制定妥善的應對措施是當務之急。

        2P2P網絡借貸平臺存在的問題

        21法律定位不明確,相關法律法規缺失

        機構法律定位不明確,現有法律法規還沒有對P2P網絡借貸平臺的屬性作出明確定位,缺少專門的法律或規章對業務進行有效的規范,其運作模式只要稍有改變就可能越界進入法律的灰色地帶。法律法規的缺失使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找不到合適的法律依據將其納入監管范圍,比如,在保證利息模式中,P2P平臺未經許可從事融資性擔保業務,卻未受到相應的監管,其擔保經營行為已觸碰法律邊界;P2P網絡借貸屬于民間借貸,雖然在《合同法》中肯定了民間借貸行為的合法性,但民間借貸的利率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 4倍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P2P作為新興的民間借貸形式,沒有明確的法律法規加以規范和保護,相關法律法規的滯后使得糾紛處理和業務定位無法可依[3],騙資、變相吸納公眾存款等非法活動頻發,投資者的權益無法得到有效保護。

        22監管體系不健全

        我國P2P平臺的監管體系不健全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P2P平臺的中間資金賬戶的監管普遍處于真空狀態,平臺可以獨立使用中間賬戶的資金,借款者非法集資、將資金挪作他用或卷款跑路的風險極大[4];二是我國P2P平臺的進入門檻過低,只需經過簡單的程序和審核,一般的注冊公司就可以從事相關業務,導致平臺進入者質量參差不齊,大量沒有金融背景的企業涌入該行業。一方面,其中不乏有一些以金融詐騙為目的的進入者和一些道德素質低下的進入者,另一方面,存在部分缺乏經驗和技術的經營者,這些都會加劇P2P網絡借貸平臺的整體風險;三是行業整體的透明度、公開度低,財務信息披露不徹底。投資者無法通過P2P平臺的信息披露,了解平臺真實的財務狀況。

        23信用風險突出

        P2P平臺法律地位不明確,進入銀行征信系統的資格受限,整個行業的征信體系不健全。P2P行業難以了解借款人以往積累的各種信用信息,只能通過簡單的身份證明、財產證明,個別有條件的可以借助以為的網上交易記錄,判斷借款人的信用水平和償債能力。缺乏征信系統的約束,極易發生欺騙行為,如果借款人刻意隱瞞或者造假,使用虛假身份信息獲取貸款,貸款人很難識別,從而無法做出正確判斷,以至上當受騙;個人信用體系尚未建立,部分借款人的誠信意識不強,導致拒絕還款和惡意拖欠現象嚴重;此外,還可能因為借款人違規使用資金導致無力償還,信用風險加劇。

        24虛擬平臺信息不對稱,導致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

        在P2P網絡借貸平臺中,貸款者和借款者形成委托――關系,委托人的利益要依靠人的行為來實現。在該關系中,借款者掌握了貸款者的基本信息,而貸款者由于不參與借款者的投資管理活動,加之監管成本無法負擔,對借款者的信息知之甚少,二者之間存在嚴重的信息不對稱。在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會引發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

        借款者在獲得資金后,由于貸款者無法對資金使用情況實施監管,有兩種選擇的可能性。一種是按照契約規定使用資金,到期還本付息;另一種是投資違約的高風險項目,在第二種情況下,如果投資失敗導致虧損,借款人為了實現自身的利益,極有可能出現“跑路”現象,導致貸款人的資金有去無回,這就是所謂的道德風險。

        在該過程中,貸款者無法完全掌握借款者真實信息,為了獲得較高的收益,在借款者信息相同的情況下,大多數人會盲目選擇提供高利率的借款者,就可能導致逆向選擇。因為信用等級低而導致融資困難的借款人極有可能取粉飾財務狀況、掩飾真實信息等手段來提高自身的信用等級,并故意提高借款利率[5]。劣質借款者驅逐優質借款者,大量優質借款者被迫退出平臺,導致P2P平臺借款人的整體質量下降。

        3應對措施

        31加強法律法規建設

        立法機構應加強立法力度,加快有關法律法規的制定,在對原有《合同法》以及與金融相關的法律進行改善的基礎上,制定與P2P網絡借貸平臺相適應的法律法規,加強個人信息保護和金融機構反洗錢監管,使糾紛處理和業務定位有法可依,投資者的權益能得到有效的法律保護;有些P2P網絡借貸業務在創新的過程中可能超出了法律的界限,但其對網絡借貸平臺的健康發展具有積極的促進作用,因此應當明確法律界限,靈活立法,適當賦予網絡借貸平臺部分業務的合法地位[6]。

        32建立健全監管體系

        321法制監管和行業自律監管相結合

        制定合適的監督管理法規,通過法律明確規定行業的監管主體、監管機構、監管原則和監管手段,進行行為監管,注重金融機構提供金融服務行為的規范和合法性。過于嚴格的監管不利于P2P平臺的發展和整體創新水平的提高,針對一些高風險業務實施嚴格審慎監管,對于一般業務可通過行業自律進行監管,成立行業自律組織,加強行業自律建設。與外部監管相比,行業自律監管的作用范圍和空間更大,效果更明顯。

        322建立行業準入制度

        在美國,網絡借貸作為證券類理財產品,其準入由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批準。P2P網貸平臺必須取得由證券交易委員會頒發的證券經紀交易商牌照方可營業[7],而中國尚無行業準入制度。P2P平臺涉及的是與金融相關的業務,為防止進入者良莠不齊、魚龍混雜,由此可見,我國應該借鑒美國的經驗,設置行業準入標準,適當地提高進入門檻,對相關進入部門的注冊資本、管理人員素質、人才隊伍、技術條件和風險管理能力等提出明確的限制條件,將一部分資金缺乏的申請者排除在外,從而保證進入者的質量。

        323健全信息披露制度

        P2P平臺應編制完整的財務分析報告,計算與償債能力、盈利能力和營運能力相關的指標,定期披露財報的相關內容和相關預警信息,明確資本結構、資金使用狀況、業務流程及投資者風險,提高行業信貸透明度。借鑒美國的經驗,堅持以信息披露為準的監管方法,要求P2P 網貸平臺對收益權憑證和對應的借款信息做全面的披露,從監管角度促使美國 P2P 網貸業務走向合法化、透明化[8]。

        33完善信用擔保機制

        單方面的借款人信用擔保加之較為寬泛的信息核查不足以確保貸款人資金的安全性,信用擔保機制有待完善。P2P網絡借貸平臺應積極尋求第三方支付平臺的合作:一方面,資金的收取和發放均通過第三方支付平臺,而不是由P2P網絡借貸平臺自己進行;另一方面,通過引入第三方機構擔保的模式,將風險轉嫁給擔保公司,如果發生逾期或壞賬,由擔保公司負責向貸款者償還,擔保公司可以是受傳統銀行擔保業務萎縮之困尋求業務轉型的公司,也可以是風險承受和控制能力較強的保險公司。

        34建立統一的信用評級系統

        為了解決P2P網貸平臺發展過程中的信息“瓶頸”,首先應加大計算機人才的培養,從整體上提高國民使用計算機的能力。其次,利用大數據和云計算等網絡手段提高數據整合水平,結合客戶的網絡行為和歷史交易數據,綜合分析平臺用戶的信息,掌握其信用程度,建立一個統一的平臺用戶信用信息數據庫,從而方便了一套統一的信用評級系統的建立。這樣,不僅實現了信息共享,節省了單個平臺建立信用評級系統的時間和資金,提高了其專業性,而且貸款者就可以通過有效的信息評估,選擇信用良好的借款者,在降低道德風險的同時將劣質借款者逐漸擠出市場。

        4結論

        通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P2P網絡借貸平臺的發展雖然對我國經濟發展有積極促進作用,但仍存在很多問題和不足。我們應該從法制建設、監管體制建設、信用建設和信息建設四個方面對其進行改進和完善,使P2P網絡借貸健康長遠發展,以獲得良好的經濟促進效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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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葉湘榕P2P借貸的模式風險與監管研究[J].金融監管研究,2014(3):71-82

        [5]談超,王冀寧,孫本芝P2P 網絡借貸平臺中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研究[J].金融經濟學研究,2014,29(5):100-108

        [6]楊振能P2P網絡借貸平臺經營行為的法律分析與監管研究[J].金融監管研究,2014(11):25-41

        篇3

        互聯網金融同時具備互聯網本質與金融本質,互聯網與金融的融合使其既包含了互聯網操作安全風險又包含了傳統金融風險。這雙重風險使得互聯網金融具備了多元性、復雜性與連鎖傳染性的特征,這些特征促使個人與企業資產交易金融發揮串聯作用的互聯網金融,在運行過程中一旦遇到風險,便會影響到整個鏈條的安全。因此,有必要對互聯網金融存在的風險進行分析。

        (一)互聯網金融中的信用風險

        信用風險即人們在進行資金借貸交易中,借款方沒有按約定進行還款的風險。在傳統的金融體制中,金融機構會對借款方采取信用評級制度,在進行實際調查研究與分析,判斷借款方的信用情況,再進行發放貸款的決策。將互聯網融入到金融之后,使金融交易打破了常規的地域與交易人員的界限,為很多預貸款人提供了機遇,但是同時也加大了金融風險的發生概率。由于互聯網金融在征信管理系統方面不完善,存在很大的漏洞,在交易雙方約定中出現違約時付出的成本也較低,促使風險概率的提升,以當前P2P網貸模式為例,在這種網貸模式中,借款方因無力償還而逃避還款責任的情況比比皆是,還存在一種情況是借款方在還款任務還沒有完成時便退出了借款機制,不再履行還款義務,在這種情況下P2P平臺發生倒閉的情況也很常見。

        (二)互聯網金融中的操作風險

        互聯網金融操作風險即金融機構企業員工在進行計算機網絡操作過程中,由于各種因素操作不當或者沒有按照內控制度操作造成的金融風險。在互聯網金融機構中必須要針對這些缺陷因素及時進行控制與改進,必須要加強對操作風險識別、評估與監控體系的建設,才能使互聯網金融機構避免遭受操作風險的影響。另外,進行互聯網金融操作的另一部分主體是客戶,這很難保證操作的規范性,一旦出現不按照規范進行操作的情況很有可能造成資金的損失。隨著互聯網技術的迅速發展,人們對于互聯網的需求越來越高,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了消費者對互聯網需求的心理需求,建立能夠獲取消費者個人信息的WIFI熱點,從而盜取消費者的資金。

        (三)互聯網金融中的信息安全風險

        在大數據信息時代背景下,互聯網系統中存儲著全面的個人與企業的基本資料信息與信用信息,互聯網金融機構對于客戶個人信息沒有制定規范的使用約束機制,無法為客戶信息安全提供有力保障,使客戶信息被盜用的情況屢見不鮮,使信息存在安全隱患。個人信息的泄露對于客戶的生活與生產經營都會到來不便與影響,甚至造成經濟損失;信用信息一旦被人惡意盜用,會影響客戶信用評估的公正性,使客戶信用風險的危害加大。

        (四)互聯網金融中的法律法規風險

        互聯網金融由于機構的一些業務內容不符合我國法律法規的規定,得不到法律保護,使互聯網機構存在虧盈風險。造成這種現象的原因是由于現有法律法規的滯后性,滿足不了互聯網金融的創新需求,首先,現有的法律法規沒有明確互聯網金融交易中交易主體之間的權利與義務,造成交易主體的權利與義務模糊不清,給互聯網金融穩定發展帶來比負面影響;其次,在我國互聯網金融起步較晚,發展的時間比較短速度卻十分迅速,使得現有的法律法規跟不上其發展的步伐,無法滿足互聯網金融的發展需求,造成一旦出現利益糾紛無法依據法律進行解決。

        二、關于互聯網金融風險防范與控制的對策

        (一)將風險管理體系進行全面完善

        完善的風險管理體系對于信用風險是十分重要的。首先,互聯網金融機構在原有的內部控制機制的基礎上進行全面的完善,風險管理制度也要進行完善,針對控制機制與風險管理制度設立專門的風險控制部門,使機制與制度能夠真正發揮作用,從根本上控制風險的發生;其次,我國征信系統都是以央行的數據為基礎依據的,應該對其建設進行完善,利用現代化科學技術將評價與信用管理機制統一化,有利于互聯網金融業務的順利開展。

        (二)全面控制操作風險的發生

        首先,消費者在自我防范意識方面要加強。消費者個人的信息不可隨意暴露在各種網站上,包括身份證信息、銀行卡信息等,使安全意識成為消費者自身的防范武器;其次,互聯網機制應該對企業員工進行系統的培訓,以提高他們的操作水平,避免因流程管理出現風險與經濟損失,并對操作風險的識別、評估與控制體系進行完善;最后,各個有關機構應該對消費者進行安全意識教育與宣傳。

        三、關于互聯網金融的法律體系進行完善

        我國目前還沒有健全的互聯網金融法律體系,需要相關部門進行完善。首先,對現有的關于互聯網的法律法規進行重新整合,依據互聯網金融自身的特點將互聯網金融交易主體中責任與權利進行明確等;其次,在現有的有關互聯網金融的法律法規基礎上進行完善,修訂出健全的配套法律體系;最后,將有利于互聯網健康發展的互聯網公平交易規則、消費者權益保護與安全法規等執行法規進行補充定制。

        篇4

        關鍵詞:P2P;網絡借貸;風險控制

        一、P2P網絡借貸風險控制的背景

        2005年以來,P2P網絡借貸平臺逐漸在國外和國內出現,一種新型的民間接待方式開始受到人們的關注。P2P借貸是peer to peer lending的縮寫,網絡借貸指的是借貸過程中,資料與資金、合同、手續等全部通過網絡實現,P2P網絡借貸平臺的產品主要有投資理財和貸款,都是通過網上實現的。

        相比傳統的民間借貸,P2P網絡借貸更透明;在覆蓋范圍上,P2P網絡借貸能實現不同地域借貸雙方之間的借貸;在交易流程上,P2P網絡借貸雙方可以通過平臺清楚地了解交易的流程;在融資效率方面,P2P網絡借貸也比傳統的民間借貸要高??傊?,P2P網絡借貸使得民間借貸更加陽光和多元,優化了社會閑散資金的配置,增加了我國居民的融資渠道,有助于彌補我國金融體系的一些不足。

        當然,由于P2P網絡借貸在我國尚屬于新鮮事物,沒有金融牌照,游離在監管之外,因而不可避免的暴露出一些問題。例如從2011年開始,我國陸續開始出現P2P網絡借貸平臺跑路的事件;而到2013年下半年,我國P2P網絡借貸平臺開始出現倒閉潮,幾個月內就先后有70余家P2P網絡借貸平臺倒閉,共涉及資金12億多元。據不完全統計,整個2013年,我國P2P網絡借貸平臺整體逾期率超過5%,風險狀況呈惡化之勢。在這種背景下,探討P2P網絡借貸平臺風險的控制和防范顯得非常必要。

        二、P2P網絡借貸存在的風險分析

        既然P2P網絡借貸平臺的風險狀況不斷惡化,那么具體究竟有哪些風險影響著P2P網絡借貸平臺的發展呢?筆者認為P2P網絡借貸平臺的風險主要表現在五個方面:

        (一)法律和政策風險

        目前,我國涉及到P2P網絡借貸的相關法律法規主要是《合同法》及人行的《貸款通則》,但并沒有專門的法律法規對P2P網絡借貸平臺等民間借貸中介進行監管,有關P2P網絡借貸平臺的相關法律法規目前還處于缺失狀態。因此P2P網絡借貸平臺還處于“無監管主體、無準入門攬、無行業法規”的“三無”狀態。由于法律法規缺失,P2P網絡借貸平臺的活動處于法律邊緣,沒有具體的政府部門監管,監管也僅是針對網站的注冊、經營等方面,而有關金融業務的監管明顯不力。監管缺失,必然引發一系列的風險,例如,一些借貸平臺以高利率吸引投資人,變相從事高利貸擾亂市場秩序。從地方的監管政策看,隨著P2P網絡借貸平臺風險的暴露,一些地方逐漸開始重視監管政策的制定。例如2013年12月19日,浙江開始明令禁止融資性擔保機構從事P2P網絡借貸業務;同月,上海國內首個P2P網絡借貸平臺行業標準;2014年1月,全國首份關于P2P網絡借貸立法的政協提案以及首份人大代表建議在深圳。隨著法律的完善和監管政策的落實,P2P網絡借貸平臺的經營將會受到很大影響,一些投資人的撤出將會導致更大的流動性風險。

        (二)市場風險

        互聯網的發展以及網絡借貸的便利性、高收益性,催生了越來越多的網絡借貸平臺出現,而其市場份額在金融市場上的占比始終還是較小,這必然會加劇市場的競爭。隨著市場的發展和法律法規的完善,一些實力較弱、規模較小的劣勢P2P網絡借貸平臺將會被淘汰。從另一個層面看,由于我國的P2P網絡借貸行業將步入整合期,P2P網絡借貸平臺的違約率和壞賬率都可能不斷提高,平臺風險也會逐漸加劇。銀行等傳統金融機構也更加重視發行高收益風險適中的金融理財產品,加之利率市場化,P2P網絡借貸的外部壓力和風險也越來越大。

        (三)借款人違約引發的信用風險和聲譽風險

        P2P網絡借貸一般采取閃點網格狀的多對多借貸形式,平臺借款人也以中小企業和工薪階層居多,借款人地域分布較廣、人員素質參差不齊,這些因素都使得P2P網絡借貸面臨更多的道德風險和信用風險。P2P網絡借貸平臺之間以及和銀行之間并沒有實現信息互通,這導致了P2P網絡借貸平臺無權進入銀行征信系統,審核借款人信息時難度很大,一些無良的借款人會借此提供虛假信息獲取借款,這就會導致欺詐問題。一旦出現過多的或規模較大的借款人違約事件,無疑就會使P2P網絡借貸平臺的信譽和聲譽受到損害,信用風險和聲譽風險增大。據此還會引發連帶效應,例如投資者風險也會轉移到P2P網絡借貸平臺;媒體和相關機構會降低對平臺的評級,輿論會形成不好的口碑;投資者會失去對平臺的信心,導致平臺失去資金來源。

        (四)非法運作及財務風險

        P2P網絡借貸平臺注冊一般以商務咨詢顧問、電子商務、信息技術資訊類為主,并非金融機構,自身存在非法操作的風險。例如,P2P網絡借貸平臺可以利用自身權限,更改數據后臺,虛擬和捏造一些事實上不存在的借款人;投資人與借款人以平臺為中介,雙方沒有聯系,投資平臺可以進行騙貸活動。

        P2P網絡借貸平臺的交易的資金都由平臺控制,中間賬戶缺乏監管。從近兩年關停的P2P網絡借貸平臺來看,最終許多都是攜款跑路,原因就是資金進入平臺時間較長、缺乏監管、引發了非法集資風險。從平臺的財務管控看,大部分P2P網絡借貸平臺都不披露財務情況,投資人和借款人只能通過網絡、媒體等搜集相關信息,平臺的真實運營情況難以掌握,財務風險較大。

        (五)運營模式風險

        目前國內很多P2P網絡借貸平臺都實行擔保或風險準備金模式,投資者的風險會直接轉移到平臺自身和擔保公司。具體來說,純中介線上模式需要有成熟的金融市場和個人征信體系作為前提,平臺會面臨借款人巨大的信用風險和聲譽風險。加之純中介線上平臺缺乏擔保,我國的中小投資者的投資風格相對比較謹慎,這種模式下平臺也會面臨一定的經營風險。

        擔保模式下,P2P網絡借貸平臺的本質是只做中介,不參與資金借貸雙方的交易,使用自有資金作擔保的P2P網絡借貸平臺化身成了擔保公司,有的平臺即使自身不加入擔保,它與擔保公司也有千絲萬縷的利益關系。投資人認為資金受到擔保,只會關注高利率而不會過多看重借款者情況,存在著騙貸的風險。所以擔保模式下的P2P網絡借貸平臺安全性也不高,風險積聚的可能性大。

        債權轉讓模式下,P2P網絡借貸平臺的業務難逃非法集資嫌疑,往往是在違法的邊界徘徊。例如宜信的操作模式,不僅內部流程模糊,而且存在不確定性,存在較大的非法集資風險。

        三、P2P網絡借貸風險控制對策

        筆者結合多年的金融工作實踐,針對P2P網絡借貸平臺存在的風險,簡單提出一些建議對策。

        (一)出臺針對P2P網絡借貸平臺的相關法律法規

        門檻低、注冊資本不受限、業務開展隨意、監管空白,這些問題都是由于法律法規不健全引起的。我國應盡快結合P2P網絡借貸平臺的運營實際和發展現狀,出臺針對性的法律法規,明確規定P2P網絡借貸平臺的注冊資本、業務監管辦法、組織形式、經營模式等,避免一些劣質平臺的大范圍存在。通過法律法規的完善,嚴格取締不合法的民間借貸平臺,給予網絡借貸市場合理的發展空間,保障參與者的各項權益,促進P2P網絡借貸行業健康、規范發展。

        P2P網絡借貸平臺法律法規健全后,應強化對平臺業務的監管。由于我國的信用體系不完善,P2P網絡借貸平臺具有跨區域等復雜性,因而監管主體可以根據多元化的原則來設計。例如,人民銀行負責法律法規具體內容的制定,地方政府負責出臺配套的監管政策措施,通過明確分工、通力合作,充分發揮對P2P網絡借貸平臺的監督作用。

        (二)強化平臺內在實力,增強品牌影響力

        P2P網絡借貸平臺目前數量增長較快,估計已經超過了1000家,不僅加大了網絡借貸行業的競爭激烈程度,而且導致了行業的混亂。例如,一些P2P網絡借貸平臺一味通過高利率吸引投資者,而不會兼顧自身的實力;一些平臺只會考慮盈利,難以承受市場的長期考驗。為此,P2P網絡借貸平臺要切實強化自身實力,提高業界口碑和品牌,才能更有效的防范各種風險。P2P網絡借貸平臺首先要重視信貸管理人才的培育,通過內部培訓提拔和外部招聘引入的方式,增強信貸管理隊伍實力。目前許多的平臺缺乏專業的信貸風險管理人才,從業人員缺乏全面的信貸管理、風險管理知識,對平臺運營過程中出現的各種問題難以應對,不同程度導致一些壞賬的出現,影響了平臺的盈利能力。其次,P2P網絡借貸平臺要逐漸加大技術研發資金的投入?;诨ヂ摼W的P2P網絡借貸平臺需要掌握系統的軟件研發、網絡管理維護等技術,這樣才能合理規避技術風險。例如,在P2P網絡借貸平臺運營中,需要及時檢查互聯網的防火墻等安全狀態,需要定期升級管理系統,這樣才能更好地保障網站交易的安全性,避免受到黑客攻擊而造成損失。

        (三)加強借款人審核,開發優質借款人

        為了更好地防范借款人的信用風險和聲譽風險,P2P網絡借貸平臺要加強對借款人資質的審核,淘汰那些信用差、償債能力低的借款人,努力開發優質的借款人。首先,全面了解借款人的相關信息。對借款人的真實姓名、工作單位、職業狀況、家庭情況、教育程度等進行全面調查,避免信息存在錯漏。其次,客觀評估借款人的償債能力。調查借款人的工資收入水平、銀行流水賬單、投資支出等情況,了解借款人的借款情況、保險情況、信用貸款記錄等,做出客觀的評估結論。再次,財產狀況??疾旖杩钊朔慨a、商鋪等的擁有情況,了解借款人的還貸情況等。最后,掌握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和還款期限、還款方式、保證人實力等。通過以上幾個方面的綜合評估,以量化的方式計算出借款人的綜合得分,構建借款人評級體系,借款者的風險特征。淘汰那些排名較后、違約概率高的借款人,優先考慮綜合得分高的借款人。

        (四)加強事前防范,明確金融職責

        P2P網絡借貸平臺的關閉和跑路并不是毫無預兆就發生了,往往都會經歷一定的時間和風險累積。例如中寶投資,在事發之前,其各項風險指標已經超出了正常范圍。P2P網絡借貸平臺可以委托專業機構定期對平臺的風險進行評估,定期評估報告,這有利于平臺時刻注意自身的運營情況,也有利于警示投資者。這樣就可以在風險爆發之前,做足充分的準備。原來的投資者可以盡快取回平臺內的資金,新的投資者會根據風險提示來決定是否投資。

        P2P網絡借貸平臺還應明確自身金融職責,加強道德建設,避免發生卷款跑路的情況。P2P網絡借貸行業協會、聯盟等組織應切實發揮自律作用,要求平臺在不涉及商業機密的條件下,對涉及用戶資金安全的數據進行披露,并對投資風險做出相關的說明,以供貸款者作出理性的投資決策。同時,針對P2P網貸平臺自身可能出現的信用風險應建立懲罰機制,比如行業內通報、罰款、封殺等,加強行業內監督,完善黑名單公示機制。此外,P2P網絡借貸可以和互聯網金融的其他業務模式加強合作,例如通過第三方支付,有效規避P2P網絡借貸非法集資的可能性;引入眾籌模式所使用的實物回報形式,開創形式多樣化的創新平臺。(作者單位:華夏銀行)

        參考文獻:

        [1] 張玉梅JP2P小額網絡貸款模式研究[J].生產力研究,2010(12).

        篇5

        在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大環境下,中小企業發揮的作用越來越為重要。民間借貸作為一種古老的融資方式卻一直困擾著中小企業發展,其原因在于當下我國相關法律法規與中小企業的發展狀況不相適應。民間借貸已在我國金融經濟較為發達的地區成為一種被廣泛應用的融資方式,其合理、合法與否不言而喻。那么,了解我國當下民間借貸的狀況,掌握當下相關金融法律法規是必要而又重要的,這對于未來金融立法與實踐有著至關重要的指導作用,對于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法治化發展也有著舉足輕重的作用。

        一、民間借貸繁盛之原因

        (一)融資管道的有限性。首先,為保障一國金融穩定與經濟發展,國家設立銀行以方便個人、企業以及其他組織籌集資金,銀行貸款這種間接融資形式,成為融資最為常用的渠道。然而,目前四大國有商業銀行擁有全國70%左右的信貸資金,在信貸市場上處于壟斷地位,這本是中小企業尋求信貸支持的主要來源之一,但由于國有商業銀行一直在行政過分干預的準財政運作體制下運作,導致了其對中小企業的“歧視”現象。[1]根據我國現有金融體系制度的特點,銀行經營業務以風險控制為原則,想要順利讓銀行放貸需要經過嚴格的審查,對于資金短缺需要增加資本而自身資金又短缺的中小企業而言,只能被拒之門外,籌集資金難便使中小企業發展陷入僵局。銀行為防范風險的“惜貸”行為一直困擾著中小企業,據吳英本人透露,不管用于何種目的,購置固定資產的目標還是想從銀行借款。當時也曾到銀行借貸,但極難從銀行系統融資。吳英貸款幾乎都來自熟人介紹,其背后關鍵的原因之一就是銀行貸款難。其次,股票融資、企業債融資、私募股權融資等直接融資方式占所融資比例遠非間接融資方式比例。我國直接融資比例還很低而初創期的科技型中小企業也不具備直接上市融資的條件。在當前美國金融危機和歐債危機的影響下,全球經濟處于疲軟狀態,外商直接投資呈現縮減態勢。中國商務部表示,2012年2月份中國吸引的海外直接投資金額為77億美元,比去年同期減少了0.9%,也低于1月份的100億美元。這是海外對華直接投資連續第4個月出現下跌。可見,直接融資方式當下在中小企業之間也行不通。由此看來,中小企業雖然面對諸多融資途徑,但是在現實融資環境中獲取資金并不如理論上那樣樂觀,現實融資渠道有限的難題已經成為制約中小企業發展的一大障礙。

        (二)民間借貸存在與發展的合理性。黑格爾說“世間萬物,存在即合理?!惫P者認為,民間借貸之所以存在而且長期存在亦有其合理性。從根本上講,民間借貸的產生終究要歸于生產力的發展上。社會生產力的發展導致私有制的出現,進一步出現貧富分化的現象。假如每一個社會成員的財富多少相同,就沒有必要產生借貸關系,正是因為社會財富的不平均才會使缺乏錢財的人向有錢財的人借貸。但是,社會生產力的發展不是絕對的,而是相對的。如果社會生產力足夠發達,以至于滿足每個人的物質需要那么民間借貸便不會產生。所以,從另一個方面來說,生產力發展不夠充分也為民間借貸帶來了“可乘之機”。從更為直觀的角度看,現階段的民間借貸主要反映了現階段我國金融制度管制性、融資需求性與民間借貸收益性三者之間的關系。具體來說,主要有以下兩點原因:1.我國金融體制管制“嚴”與融資需求“大”之間存在矛盾。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和不斷完善,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發揮的作用愈發明顯。與此同時,市場的不斷擴大意味著市場需求的擴大。既然追求利潤的最大化是商事主體經營活動的宗旨,那么其必然要籌集更多的資金以獲取更大的收益。然而,當下對民間借貸活動的規范卻采取“以行政管制為主、刑罰為輔”的簡單管理方式,使得民間借貸主體應有的權利無法得以保障,不得不在法律與現實之間徘徊,時常游走于合法與非法的邊緣。由此看來,我國當前金融體制對于民間借貸的嚴格規制與對于來自民間借貸資金的需要產生矛盾。2.民間借貸的高收益性與融資需求之間存在契合性。俗話說,有需求就有市場。民間借貸這種古老的、自發形成的民間信用,并不是在改革開放之后才出現的,早在私有制產生之后,隨著社會貧富差別的加劇就已經存在了。根據我國已有的歷史文獻考證,《周禮》中有關借貸的記載就既有私人信用,也有國家信用,并且民間借貸一直伴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而綿延存續著,與正規金融共同構筑了一國的金融體系。[6]特別是20世紀80年代之后,隨著我國的改革開放,民間借貸規模不斷壯大,對民營經濟乃至整個國民經濟的增長發揮了重要作用。不管是從歷史的角度,還是改革開放后的眼光來看,民間借貸在歷史上一直存在于廣泛的商業活動交往中,并且成為推動我國國民經濟增長的不可否認、不可或缺的資金來源?!跋鄬碚f,民間借貸來得容易些。其實在我們義烏這樣的借貸很簡單的,只要你讓人看上去很有錢,然后開始的時候還本付息及時點?!睆膮怯⒌倪@段話可以看出中小企業對民間借貸的需求性與民間借貸自身的優異性。從現實的角度上看,民間借貸對于其他融資方式而言,具有融資效率較高,形式內容比較自由,利率彈性較大等優點。商事性民間借貸能夠有效地克服國家信用的諸多弊端,其合理性與合法性應當獲得法律的肯定。

        二、民間借貸潛在風險性

        民間借貸雖然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但是其潛在的問題是不能掩蓋的。這些消極影響也是當下金融體制對其嚴格管制的主要原因之一??傮w來看,民間借貸主要容易引發兩方面的問題。一方面,民間借貸本身所具有的“意思自治”的特點會被濫用加重借款人負擔,從而引發資金分配更加不均,甚至貧富差距惡化。一般情況下,民間借貸利率為銀行貸款利率的3~5倍。吳英介紹,一般借貸1萬元,每天要支付35元、45元、50元的利息費用?,F在回顧,她認為,還在起步階段,其實每個項目都是虧的,因為融資成本太高。吳英案表明民間借貸因其本身貸款利率相對銀行貸款而言更具彈性的特點,反而也會成別人加以利用牟取暴利的工具和手段。這種民間借貸所附帶的缺陷給當時帶來資金運轉上的風險,嚴重者會像吳英被指控與集資詐騙有關經濟犯罪的罪名。另一方面,所借之債如不能按約定的內容和方式兌現容易引發侵權甚至刑法上的責任。民間借貸建立的基礎是信用,主要是放貸人對于借貸人的信用。商業活動充滿變化與風險,一旦借貸人信用因此喪失將會引發一系列的問題。社會上存在以追討債務為目的的所謂的“要賬公司”,這些公司往往具有黑社會的性質。所以在借貸人不能還款的情況下,要債公司即通過暴力、威脅等非法手段幫助放貸人追索債務。這樣便會引起新的民事侵權糾紛,甚至刑事上的責任承擔問題。法庭上,吳英再次披露,2006年12月21日,資金七掮客之一的楊志昂跟她謊稱“有一筆20多億美元的業務”,將她騙至溫州王朝大酒店后,逼迫她簽署了大量空白文件,取走了本色集團的營業執照及公章。后得知,楊志昂與吳英的借貸關系是由于楊在得知有部門要核查吳英的本色集團資金來源引起的逼迫提前還款。楊志昂“綁架”一事形象地說明了民間借貸容易引發惡性追債的問題。此外,由于民間借貸利率高于銀行貸款利率,高額利率的誘惑,容易引發某些行為風險,促使某些投機者冒險挪用金融機構貸款來償還或參與民間高息融資,導致潛在的風險擴大,而民間借款的資金來源和去向具有一定的隱蔽性,正規金融機構難以標準化地評估資金的流向,不利于銀行提高信貸資產質量,影響了正常的金融秩序。

        三、有關民間借貸法律法規之現狀

        借貸反映在法律方面體現為債權債務關系,只要雙方當事人達成合意即可成立。我國現行相關法律法規主要有:在法律層面,《民法通則》第90條確立了民間借貸的合法性,但沒有涉及民間借貸的主體問題?!逗贤ā返?2章規定了借款合同的一般問題,第210條和211條分別規定了自然人之間借款合同的生效時間及借款利率。在行政法規層面,《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第4條規定: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擅自從事的下列活動:(1)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2)非經依法批準,以任何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進行的非法集資;(3)非法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票據貼現、資金拆借、信托投資、金融租賃、融資擔保、外匯買賣;(4)中國人民銀行認定的其他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在行政規章層面,《貸款通則》第61條規定企業之間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變相借貸融資業務。在司法解釋層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1條、122條、123條、125條分別涉及“公民之間的借貸”、“公民之間生產經營性借貸的利率”、“公民之間的無息借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確定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復》規定,公民與非金融企業(以下簡稱企業)之間的借貸屬于民間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無效:(1)企業以借貸名義向職工非法集資;(2)企業以借貸名義非法向社會集資;(3)企業以借貸名義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4)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2008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將借款合同糾紛按照借貸主體類型劃分為四種:(1)金融借款合同糾紛;(2)同業拆借糾紛;(3)企業借貸糾紛;(4)民間借貸糾紛。

        (一)從橫向的范圍上看。總結以上相關法律法規不難發現,調整對象中包含民間借貸的法律主要為《民法通則》、《合同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除此之外即行政法規、規章以及最高院相關批復的內容。針對民間借貸,我國并沒有單獨予以立法。這種法律現狀主要是由于我國對于民間借貸的肯定僅限于法律主體之間發生的相對簡單、普通的民事借貸關系,而將相對復雜、特殊的商事借貸關系予以否決。因此,在查明民事借貸相關法律的時候,《民法通則》與《合同法》涉及的內容較多,而且多關乎普通民事借貸,其余相關法律雖然針對特殊的商事借貸,但更多的是規制性和禁止性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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